侯欣一[1](2020)在《法院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制度的形成及发展:以最高人民法院年度报告为例》文中认为法院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做法是一项富有中国特色的政法制度。长期以来,法学界大都只是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法院制度本身审视该制度的形成缘由及其影响。若要深刻理解法院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这一制度,必须注意到该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乃是执政党、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共同作用的结果,三者缺一不可。法院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之下,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引领作用,通过人大代表整合社会大众对司法工作的意见,促使法院系统自觉地将自身的工作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紧密结合的特色制度。为适应时代的发展变化,应在坚持该制度的前提下,尊重司法活动的规律,通过不断对其加以完善,以使其能够更有效地发挥整合社会的重要作用。
龙维[2](2020)在《地方人大监督职能问题研究 ——以江西省Y市为例》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也进入“快车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前国内政治体系中,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各个行政区域的最高权力机关。人大利用人民和宪法赋予的职权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政治民主建设。人大的一个重要职权就是监督职权,但是从国内各级人大行使职权实践来看,监督职能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也没有构建完成完善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机制,因而本文就选择地方人大监督职能发挥作为研究对象。本文选择江西省Y市作为人大监督职能的研究对象,结合当前不同学者关于人大监督的理论研究,分析了Y市人大发挥监督职能遇到的矛盾障碍,提出Y市提高人大监督职能效果的对策建议。当前国内地方人大普遍没有发挥好监督职能,这就导致了地方人大不能够完全履行好自身职责。本文在对Y市进行案例研究后,提出了改善人大监督职能的具体路径。首先,必须要提高人大的监督意识,包括人大工作人员缺乏主动行使监督职能的意识、被监督者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不强以及社会公众对人大监督的关注度和重视程度不够等。其次,必须要进一步完善地方人大的组织建设,要积极改进完善现有人大选举制度,完善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机制,强化人大代表队伍组织建设,支持和保证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第三,将人大的监督职能进一步细化,明确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不断规范监督程序、丰富监督形式,确保人大在行使监督职权过程中能够获得更好的监督实效。
王丹[3](2020)在《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制度,目的在于推动更加成熟定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形成。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不仅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使用最多、最经常的一种法定方式,还逐步形成为人大监督制度中的一项具体制度。在我国,人大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在监督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一直以来,人大常委会作为人大常设机关对“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行使着相对经常的监督权力。从历史、规范和实践视角分析发现,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根植于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机理,发挥出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优势。制度优势必须通过充分发挥和有力执行,才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然而,现有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研究,较为侧重人大监督权的宏观面向和具体程序机制的碎片化修补。面对宪法新确认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一府一委两院”新架构,学术界尚缺乏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最新实践变化的跟进和全面系统研究。随着各地监察委员会的设立,目前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已然成为人大常委会对监察机关进行监督的一种主要方式,迫切需要这一制度的规范化。鉴于此,有必要以规范分析为起点,诠释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制度属性;以历史脉络梳理为线索,探寻其制度变迁的中国机理;以理论和实践为两个关键点,全面观察制度运行现状和存在问题;最终以制度规则体系的完善为落脚点,真正实现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的法治化,全面提升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实效。依循制度的构成要素,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由国家正式规范支撑,建立了相对完备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并由非正式规则、组织机制等保障实施,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监督权行使主体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意旨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监督对象由监督法规定的“一府两院”,拓展至监察法增设的各级监察委员会,进而演变为“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内容集中于“专项工作”,即“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监督程序以听取和审议行为为中心,兼具选题、调研、交办、跟踪、落实等一系列步骤。以权能为视角,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权能包括了解权、调查权、审议权和处置权。从特征分析,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被视为工作监督的一种,具有经常性、针对性、及时性。对比人大其他监督方式,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中国宪法学一个具有特定内涵和专门范畴的法律概念。探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的理论基础、法理逻辑和演进历程,可以发掘蕴含于制度背后的中国机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立足社会主义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理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正当性基础来源于人民主权的思想,实质上是代表人民对“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正确处理人大常委会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宪法关系;按照国家机关职权分工的原则,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既要依法开展,又不得越权,还要平衡好“监督”与“支持”;必须坚持法治原则,培养和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我国权力机关监督在政治生活中具有地位至高性,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迸发出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监督动力。重新审视中国人大监督的制度规范变迁,从法理上讲,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遵循了政府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制度逻辑。其雏形最早可以追溯至第一次大革命时期作为工人政府雏形的省港罢工委员会向省港大罢工工人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制度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五四宪法”作出了国家机构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的规范表达。2006年颁布的监督法,第一次在法律中使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这一概念。2018年监察法施行,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监督对象扩展至监察委员会。从第一届人大以来一直坚持至今,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工作制度不断在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中被规范完善。历史证明,这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人大监督制度。为考察实际监督效果,选取具有代表性和全局性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为样本或可描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制度特征和不足。从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两个维度分析,通过研究2007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151件专项工作报告样本,可发现其在议题确定方式、监督内容分布、主要监督程序、监督计划完成和监督法律效力上的宏观特点;通过考察“一府两院”作专项工作报告的具体样态,可发现不同监督对象在监督内容和限度上的差异。尤为需要关注地是,听取和审议监察机关专项工作报告的特殊性。目前,各地方监察机关专项工作报告实践样态层出叠现,国家监察委的专项工作报告实践样态尚未出现。因此,制度存在问题可以归纳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规程统一性不足;专项工作报告的“专项”界定不甚清晰;不同监督对象报告重点的区别不明显;立法规范之程序不够细化;审议结果效力和跟踪监督力度偏弱。遵循法学研究的理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的完善,可以沿着完善“理念——实体——程序——实施”的逻辑脉络,在法治建设的轨道中继续前行。首先,必须坚持中国宪法的特色原则,立足中国社会主义的宪法逻辑。正确认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地位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才能揭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在整个人大监督制度中的地位和功能。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对人大监督制度发挥着全面领导作用。其次,健全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和议事制度,在人大常委会下设专门负责监督工作的监督工作委员会。就人大自身定位而言,它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既是工作机关负责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又是代表机关负责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群众。作为工作机关,它必须有专门的组织机构统筹负责监督工作,合理分配人大常委会内部的监督职能,形成一套有效的决策和运作体系。再次,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门的议事规则,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事规则(建议稿)”。主要从加强法律实施的角度,细化完善监督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确定专项工作报告的事项范围,以“列举+兜底”的立法模式,明确应当、可以、不应当作专项工作报告的三大类事项范围,将专项议题范围法定化。细化听取和审议的法律程序,建立专项工作调研先置程序,健全机构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制度,完善常委会成员履职发言制度,深化人大监督公开机制。最后,明确审议结果的效力,通过票决提高审议意见效力,明确审议决议和审议决定作出的必要性条件和程序,建立审议效果跟踪评价机制,确定审议结果不满意的法律责任,实现多元监督方式之间的衔接转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是人大监督制度中一个主要环节,人大监督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权威的全面提升,需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起点,推动人大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的无缝衔接和有效行使,凝聚合力,强化执行,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
何敏菊[4](2020)在《全国人大会议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全国人大会议制度囊括了五种会议制度。首先,全国人大预备会议之参会主体是全体全国人大代表,其参加预备会议是出席义务的内在要求。它的核心议题是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以及会议议程。而主要议程是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以及通过会议议程。这一会议的目的在于将全国人大正式召开会议的相关筹备事项安排得当。结合其发展历史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预备会议的法律地位体现在其例行性和筹备性。其次,全国人大主席团会议的参会主体是主席团成员。主席团成员是经预备会议从全国人大代表中产生,其组成多为各行各业的精英以及党政机关的负责人。主席团会议的核心议题和主要议程在1989年《全国人大议事规则》颁布后逐渐得以规范化。第三,全国人大代表团会议是全国人大审议各类报告和议案的主要方式。其参会主体为组成各代表团的代表,在实践中可能存在领导干部代表过多的问题。但经实例证明,该问题是否真正能影响其他代表发言还有待商榷。代表团会议分为代表团全体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这两种会议方式联动运转,使得审议更为充分。第四,全国人大全体会议是全国人大会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参会主体的正式人员为全国人大代表。其他在场人员包括列席人员和旁听人员。全体会议之核心议题是听取报告和议案以及表决报告和议案两项。而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议程与其他若干次全体会议的议程是有区别的。最后,全国人大临时会议在实践中并没有先例。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临时会议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法律的预测性;二是为了避免全国人大在需要紧急召开会议时却缺乏法律依据的尴尬境地。临时会议是一种特殊的会议,有召开时间、召开目的以及会前准备三方面的特殊性。其特殊性还体现在启动程序较为严苛。完善临时会议,需要对启动程序进行细化规定。以上的五种全国人大会议形式构成了较为完备的全国人大会议制度,每种会议都在全国人大会议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虽然这些会议形式可能存在一些瑕疵,但不可否认的是全国人大会议制度经过实践的不断发展已处于较为良好的运行状态。因而,这一制度应得以继续坚持与完善。
王昆[5](2019)在《W市K区人大监督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县级人大作为设立常委会的最基层人大,依法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做法,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提供了丰富的基层实践和旺盛的活力源泉。当前,国家改革进入深水期,正处在全面加强依法治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行时,人大监督作为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了人民权利和国家各项权力依法正当行使。民主法制建设的根在基层,新形势新任务对县级人大监督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作为监督主体的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行使监督权过程中却面临许多问题瓶颈,分析其成因并研究如何加以破解,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指导作用。本论文基于作者对人大监督工作的历史研究和在W市K区人大工作的实践探索,以W市K区人大监督问题作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调查走访、文献研究、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等方式,分析了W市K区人大监督工作的成效和存在问题的原因,对影响县级人大监督工作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进行了探讨。研究发现,K区人大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彰显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和在基层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的独特优势。然而,K区人大监督权的行使在监督工作制度、监督主体、监督环境等方面存在着瓶颈障碍问题。在新时期、新形势下探索一条扭转K区人大监督中存在的被动现象,强化人大监督职能、提高人大监督质效的新途径,对县级人大监督理论完善和监督工作探索实践提供参考。
张圆[6](2019)在《内蒙古人大监督职能履行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权力,是“人民主权论”的重要制度设计,在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建设中处于主导地位,是具有最高层次、权威和法律效力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对行政机关提升公共管理效率和优化公共服务供给具有重要推动作用,从而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内蒙古人大常委会不断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提高监督实效,强化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强化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制约,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创新监督方式,提升监督实效,取得显着成绩。但在履行监督职能过程还存在不会监督、不敢监督、监督不够精准有效等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人大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单列专章强调,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保证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保证各级国家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决定》的出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新时代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动力,为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权力的充分发挥提供了支持和保证。为进一步加强对人大监督职能的研究,本文以内蒙古人大为例,通过规范性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分析了内蒙古人大监督工作现状,指出了内蒙古人大在监督内容、过程、以及效果在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监督制度不够完善、工作体制机制不健全、方法手段不科学、队伍建设不适应工作需要等制约因素,探索提出了增强地方人大监督实效的路径,比如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督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监督方式、加强人大队伍建设等,以期对改进监督方式,完善监督内容,提升监督实效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
梁宝伟[7](2019)在《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文中指出在中国,中国共产党的每一项执政活动都引人瞩目,给人深思。“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改革开放以来,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为紧密,成为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方式。其中,民主法律化作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成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艺术。民主法律化,就是将人民民主通过法律的方式加以稳定化、权威化。民主法律化源自1978年邓小平提出“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论断。在邓小平思想论断的指导下,人民民主在法律的保障下不断迈进,推动着改革开放发展。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勇于担当,治国理政,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也使人民民主和法治建设迈入新时代。中共十九大报告把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和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方略,为今后继续推进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指导。民主要发展,法治要加强,成为将来中国共产党坚持长期执政的重要准则。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具有历史思维、历史视野。1978年至1992年的这段时期,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创时期,也是改革开放以后民主法律化的重要发展时期。由此决定了对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的研究,既是一个学术研究问题,也是一个事关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问题。通过研究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发展历程,梳理其发展脉络,看待其历史影响,总结其历史经验,有助于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道路自信和理论自觉,有助于为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提供经验参考,增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能力。本文以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进程为研究对象,从历史与逻辑相结合、宏观把握与微观考察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运用历史分析法、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综合运用党史学、政治学与法学等学科知识,对改革开放初期的民主法律化进程进行了研究。通过论述这段时期重要法律制定的背景原因、过程、主要内容和特点以及作用影响等,力图达到展示过程、梳理脉络、把握规律和总结经验。全文共分三大部分、七个篇章:第一部分为引言,独立成篇。主要介绍论文的选题缘由及意义、研究综述、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创新点与难点。第二部分为正文,从第一章到第五章,对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进程给予重点阐释。第一章介绍民主法律化的思想发端及内涵要求,第二、三、四章是对民主法律化具体实践过程的论述,第五章则对该实践过程进行了总结。第一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思想的提出(1978)”。以邓小平“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思想论断为主要阐释,重点论述了民主法律化思想论断提出的历史背景及其内涵和要求。第二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的起步(1979—1982)”。本章以1979年至中共十二大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立足于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初步开始的时代背景,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恢复与法律建构、维护人民民主的刑法颁布等方面,主要对《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选举法》《刑法》的制定过程、主要特点以及作用进行了分析。第三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的展开(1982—1989)”。本章以中共十二大以后至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立足改革开放全面展开的时代背景,从中共十二大和中共十三大的战略决策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出发,从宪法的根本法律保障、人大制度的法律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专门立法、村民自治组织法律的制定以及人民群众享有权益的扩大与法律保护的加强等方面,重点对《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民族区域自治法》《村委会组织法(试行)》《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作了阐述。第四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在坚持中发展(1989—1992)”。本章以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至中共十四大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从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出发,围绕基本民主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发展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律化的继续加强这两个方面,重点对《代表法》《城市居委会组织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民事诉讼法》以及保护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等作了阐述。第五章题目为“基于民主法律化历程的认识和总结”。本章围绕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历程,进行概括总结,重点阐述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分析了民主为什么要法律化和民主能够法律化,指出了实行民主法律化的必然性,以此从理论上阐述了民主法律化的合理性。二是分析了十四年民主法律化进程的历史影响,认为它较好贯彻了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推动了人民民主和法治建设,丰富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三是总结十四年中国共产党推进民主法律化的执政经验,主张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改革开放等八条经验。第三部分为结语章“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的思考”。本章在阐述第二部分的基础上,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作了阐释,指出十四年民主法律化历程必然走向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民主法律化,同时强调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要坚持民主法治的紧密结合。
董慧[8](2019)在《新时代乡镇人大履职转型问题研究 ——以惠东县RX镇人大为例》文中提出乡镇人大是我国最基层的一级国家权力机关,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乡镇人大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最密切,其履职情况事关民心向背。新时代背景下,随着我国社会矛盾和社会治理关系的变化,客观上要求乡镇人大依法履职,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的要求越来越高。然而,乡镇人大自身履职能力薄弱、地位弱化、职权虚化等问题突出,越来越不能适应新时代的需要,乡镇人大履职转型势在必行。2015年以来,中央“18号文”和新地方组织法等相继出台,为加强乡镇人大工作和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提供了制度保障,新时代乡镇人大迎来了发展的历史机遇期。本文以广东省乡镇人大尤其是惠东县RX镇人大为例,采用案例分析和访谈的研究方法,调研在广东省修改乡镇人大工作条例及出台“县乡人大工作十条”的基础上,乡镇人大在组织架构、职权行使和运作情况方面的变化,探究其在法律地位、制度保障、组织架构、代表履职、协同治理关系方面如何进行转型的探索和实践。调研发现乡镇人大在履职转型过程中还存在三个主体,即人民代表大会法定职权履行不到位、人大机构地位弱化、人大代表履职不充分的问题。总体上看,协同治理格局转型还不到位。通过笔者的实地调研和一对一访谈,总结归纳出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法律法规的模糊性、规章制度不健全、履职能力不足以及各主体融合度不高。在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本文从细化配套法规、健全规章制度、提高履职能力、完善协同治理体系四个方面,就如何完善新时代乡镇人大履职更好实现转型进行思考,提出对策,为乡镇人大履职行权符合新时代的要求提供参考。
张大伟[9](2019)在《地方人大代表履职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山东东营广饶县为例》文中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党和人民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作出的必然选择。新时代以来,如何更好的发挥县级人大代表履职效能,完善县级人大制度,搞好县域治理,是各级面临的一个重大而紧迫的课题。本文选取山东东营广饶县的人大代表这一群体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其履职情况的研究,分析当前地方人大代表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而探索提升基层人大代表履职能力的对策建议,为进一步提升地方人大代表履职效能、完善基层人大制度提供有益借鉴。本文首先结合对人大代表履职的思考,阐述了地方人大代表的履职内涵。其次,通过对广饶县人大代表的组成概况、结构等的归纳,总结了会议期间、闭会期间该县人大代表履职情况。再次,针对会议期间、闭会期间代表履职情况,概况提炼了代表履职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最后,就解决地方人大代表履职问题,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对策建议: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制度保障;二是提升代表素质,增强履职能力;三是优化履职环境,提供履职支撑;四是加强代表监督,规范履职行为;五是密切联系群众,真实反映民意。
沈倩雯[10](2018)在《中国省级人大专题询问的监督功能探究(2010-2017)》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专题询问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询问权,监督“一府两院”的一种探索性的制度安排。从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一次专题询问以来,专题询问迅速在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延展。201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改进完善专题询问工作的若千意见》的出台标着专题询问在制度化与常态化道路上又进了一步。本文将以2010-2017年全国31个省级权力机关举行的265次专题询问为研究对象。根据各省市区人大及全国人大官网、学术研究文章以及各类媒体报道,尽可能全面地整理2010-2017年中国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的各类专题询问的基本资料。在分析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题询问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梳理专题询问与“听取与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审计监督”相结合时三种监督类别的相同点与不同点,探索地方权力机关在实践专题询问中的良苦用心。同时比较专题询问与三种法定监督方式所结合的监督实效,思考影响专题询问常态化运行的因素,并试图从制度化程度、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思维惯性及信息透明程度三方面解剖原因。最后从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和中国政策惯例两方面分析顶层制度设计对进一步完善专题询问的重要性。具体而言,本文分为五个主要部分:绪论部分主要阐明了本文的研究缘起、研究方法及思路,并在厘清核心关键词的基础上梳理国内外关于专题询问的相关研究,同时参照弗朗西斯·福山的国家-法治-责任制模型作为全文的理论分析框架。第一章是对全国31个省级权力机关在2010-2017年举行的265次专题询问统计资料的整理。截止到2014年,专题询问已经在全国各省级人大常委会实现了全覆盖,但各省举行首次专题询问的时间及每年召开的次数并不相同。目前专题询问议题主要涉及民生工程、财政预决算、法律实施情况及政府深化改革,其中关于民生工程的次数最多,财政预决算次之,政府深化改革最少。根据牵涉领域的不同专题询问主要与“听取与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审计监督”三种法定监督方式结合,形成了一种依附式的专题询问。第二章分别选取了与“听取与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审计监督”结合而开展的专题询问各一实例作案例研究,剥离出三种不同监督类别下共有的运行程序及监督实效的差异,为专题询问实现常态化提供实践经验的总结。第三章则聚焦于专题询问的现存缺憾及原因分析。专题询问在具体操作上的问题主要是监督力度在“一府两院”上的失衡,灵活机制的缺乏,议题选择的自主性偏低,询问过程的互动少,事后督办反馈机制缺少约束力等几方面,而专题询问的制度化程度偏低、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思维惯性的难以打破及督办反馈程序信息透明度不高是主要原因。最后一章主要是基于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及中国政策惯例两方面的原因得出顶层制度设计规范是进一步完善专题询问的路径所在。本文的研究结论是:人大专题询问经过8年的实践已经基本确定了一套相对稳定的运行程序,但离常态化尚有距离。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计划对专题询问的安排作为启动程序,听取与审议“一府两院”相关工作报告为前置程序,实际运行以互动性问答为主,并形成审议意见作为后置程序进行督办。虽然出色的监督实效证明了专题询问常态化运行的可能性,但最终实现常态化仍须尽快从顶层制度设计上规范具体的操作性议事规则。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引 言 |
| 一、执政党探索新政权特色的需要 |
| (一)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考量 |
| (二)应对守法精神不足之国情 |
| (三)落实执政党对法院的领导体制之要求 |
| 二、法院系统的诉求 |
| (一)司法权不彰的教训及影响 |
| (二)“八二宪法”和1983年《法院组织法》在表述上的差异 |
| (三)寻求社会各界的关注 |
| 三、全国人大的态度 |
| 四、制度演变及其结果 |
| (一)变化悄然而至 |
| 第一,司法公正逐渐成为社会最为关注的热点之一。 |
| 第二,全国人大代表的人员结构发生变化。 |
| 第三,民主意识的进一步增长与司法知识储备不足之间的矛盾。 |
| (二)全国人大主动出击 |
| 第一,提高会议质量的压力。 |
| 第二,增加透明度。 |
| 第三,改革表决方式。 |
| 第四,细化表决结果。 |
| 第五,不断拓展权限。 |
| (三)压力下的最高人民法院 |
| 第一,态度上更加重视。 |
| 第二,文本上下功夫。 |
| 第三,主动与人大等机构沟通。 |
| (四)执政党的地位不断巩固 |
| 结 语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绪论 |
| 1.1 研究意义 |
| 1.1.1 理论意义 |
| 1.1.2 实践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 2.1 人大监督的渊源 |
| 2.2 地方人大与地方人大监督的概念 |
| 2.2.1 地方人大 |
| 2.2.2 地方人大监督 |
| 2.3 人大监督的相关理论 |
| 2.3.1 人民主权理论 |
| 2.3.2 权力制衡理论 |
| 2.3.3 有限政府论 |
| 2.4 地方人大监督职能的内容及作用 |
| 2.4.1 地方人大监督职能的内容 |
| 2.4.2 地方人大监督职能的作用 |
| 3.江西省Y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
| 3.1 江西省Y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职能的实践效果 |
| 3.1.1 服务保障大局方面 |
| 3.1.2 执行监督职权方面 |
| 3.1.3 发挥代表主体作用方面 |
| 3.2 .江西省Y市地方人大监督职能存在的主要问题 |
| 3.2.1 监督程序不规范 |
| 3.2.2 监督形式不丰富 |
| 3.2.3 监督的力度不足 |
| 3.2.4 监督实效不明显 |
| 4.制约江西省Y市地方人大监督职能发挥的影响因素 |
| 4.1 思想认识方面 |
| 4.1.1 认识不到位 |
| 4.1.2 主动性不强 |
| 4.2 监督能力方面 |
| 4.2.1 监督的专业性不强 |
| 4.2.2 人大队伍素质参差不齐 |
| 4.2.3 机构配置不合理 |
| 4.3 工作体制方面 |
| 4.4 人大代表的管理制度不完善 |
| 5 加强地方人大监督职能的对策与建议 |
| 5.1 营造地方人大监督的良好氛围 |
| 5.1.1 坚持人大监督与党的领导相统一 |
| 5.1.2 坚持人大监督与支持“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相统一 |
| 5.1.3 坚持人大监督与人民当家作主相统一 |
| 5.2 切实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 |
| 5.2.1 科学公开选题 |
| 5.2.2 扎实开展调研 |
| 5.2.3 精心保障会务 |
| 5.2.4 提高审议质量 |
| 5.2.5 加大督办力度 |
| 5.2.6 重视制度建设 |
| 5.3 充分发挥好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 |
| 5.3.1 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
| 5.3.2 支持和保证人大代表依法履职 |
| 5.3.3 完善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机制 |
| 5.4 稳妥推进好人大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
| 5.4.1 完善机构,夯实组织基础 |
| 5.4.2 以人为本,增强机关活力 |
| 5.4.3 规范工作,重视基层建设 |
| 6 结论与展望 |
| 6.1 结论 |
| 6.2 展望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的缘起与研究意义 |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 三、研究方法与论证思路 |
| 四、拟创新点与不足 |
| 第一章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制度原理 |
| 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制度属性 |
| 一、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常用方式 |
| 二、“专项工作报告”不同于“工作报告” |
| 三、听取、审议、审查、讨论等行为的区别 |
| 第二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遵循的原则 |
| 一、人民主权原则 |
| 二、民主集中制原则 |
| 三、职权分工原则 |
| 四、法治原则 |
| 第三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制度意义 |
| 一、发挥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制度优势 |
| 二、彰显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地位 |
| 三、提升人大常委会经常化和有效化的监督作用 |
| 第二章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制度演进 |
| 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的发展历程 |
|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产生政府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雏形 |
| 二、“五四宪法”颁布后出现听取和审查专题工作报告的实践 |
|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明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的程序 |
| 四、《监督法》正式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法律术语 |
| 五、《监察法》拓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监督对象 |
| 第二节 梳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现行有效规范 |
| 一、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职权 |
| 二、法律逐渐明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一般程序 |
| 三、地方性法规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予以具体规范 |
| 第三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的规范特征 |
| 一、定位:一种人大监督的主要常规方式 |
| 二、范畴:国家机关报告工作制度中的一个特定单元 |
| 三、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多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 |
| 第三章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实践考察 |
| 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的现状 |
| 一、政府作专项工作报告数量较多 |
| 二、通常由政府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
| 三、专项议题范围与当年政府工作重点密切相关 |
| 四、专项工作的持续跟踪监督效果良好 |
| 第二节 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现状 |
| 一、“两院”年度分别作专项工作报告一到两件 |
| 二、由“两院”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
| 三、专项议题主要围绕“促进公正司法”的目的 |
| 四、监督“两院”专项工作具有连续性 |
| 第三节 听取和审议监察委员会专项工作报告的现状 |
| 一、地方监察委年度作专项工作报告暂为一件 |
| 二、一般由监察委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
| 三、专项议题范围集中于“改革试点情况” |
| 四、听取和审议的程序规范处于探索中 |
| 第四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的存在问题 |
|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规程统一性如何? |
| 二、专项工作报告中的“专项”如何界定? |
| 三、不同监督对象的报告重点怎样凸显? |
| 四、立法规范之程序怎样进一步细化? |
| 五、审议结果效力和跟踪监督力度如何? |
| 第四章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的完善 |
| 第一节 完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统一适用规程 |
| 一、健全人大常委会监督重大问题向党委报告制度 |
| 二、建议人大常委会下设监督工作委员会 |
| 三、明确“一府一委两院”配合监督的法律责任 |
| 四、邀请人大代表参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事宜 |
| 第二节 确定专项工作报告的事项范围 |
| 一、规定专项工作议题的选取方式 |
| 二、“重大问题”范围由法律规定 |
| 三、明确专项工作报告的报告重点 |
| 四、明晰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界限 |
| 第三节 细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程序 |
| 一、建立专项工作调研先置程序 |
| 二、健全机构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制度 |
| 三、完善常委会成员履职发言制度 |
| 四、深化人大监督公开机制 |
| 第四节 明确审议结果的效力 |
| 一、通过票决提高审议意见效力 |
| 二、建立审议效果跟踪评价机制 |
| 三、确定审议结果不满意的法律责任 |
| 四、与其他人大监督方式的衔接转换 |
| 第五章 关于完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事规则的建议稿 |
| 第一节 起草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事规则建议稿的说明 |
| 一、起草建议稿的必要性 |
| 二、建议稿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 三、建议稿的主要内容 |
| 第二节 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事规则(建议稿)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 附录 |
|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监督实效调查问卷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研究背景及选题意义 |
| 二、研究现状 |
| 第一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 |
| 一、预备会议之参会主体 |
| 二、预备会议之核心议题 |
| 三、预备会议之主要议程 |
| (一)预备会议之主持 |
| (二)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 |
| (三)通过会议议程 |
| 四、预备会议之法律地位 |
| (一)例行会议 |
| (二)筹备会议 |
|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 |
| 一、主席团会议之参会主体 |
| 二、主席团会议之核心议题 |
| (一)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之核心议题 |
| (二)主席团其他会议之核心议题 |
| 三、主席团会议之主要议程 |
| (一)主席团会议之主持 |
| (二)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之议程 |
| (三)主席团其他会议之议程 |
|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会议 |
| 一、代表团会议之参会主体 |
| (一)参会主体之内部构成 |
| (二)代表团成员之参会形式 |
| 二、代表团会议之核心议题 |
| 三、代表团会议之主要议程 |
| (一)审议报告 |
| (二)审议议案 |
|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 |
| 一、全体会议之参会主体 |
| (一)全体全国人大代表 |
| (二)列席人员 |
| (三)旁听人员 |
| 二、全体会议之核心议题 |
| (一)听取报告和议案的说明 |
| (二)表决报告和议案 |
| 三、全体会议之会议程序 |
| 第五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
| 一、全国人大临时会议的立法原旨 |
| 二、全国人大临时会议的启动程序 |
| 三、全国人大临时会议的特殊性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 1.1.1 选题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 1.3.1 研究内容 |
| 1.3.2 研究方法 |
| 第2章 县级人大监督职能理论阐述 |
| 2.1 核心概念 |
| 2.1.1 人大监督权 |
| 2.1.2 人大监督主体 |
| 2.1.3 人大监督对象 |
| 2.1.4 人大监督内容 |
| 2.2 县级人大监督的原则及实现形式 |
| 2.2.1 县级人大监督的原则 |
| 2.2.2 县级人大监督权实现形式 |
| 2.3 理论基础 |
| 2.3.1 代议制、议行合一及民主集中制理论 |
| 2.3.2 权力制约理论 |
| 2.3.3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 |
| 2.4 本章小结 |
| 第3章 W市K区人大监督现状分析 |
| 3.1 W市 K区人大基本情况 |
| 3.1.1 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构成情况 |
| 3.1.2 常委会机关构成情况 |
| 3.2 监督工作现状 |
| 3.2.1 加强监督制度建设 |
| 3.2.2 监督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 |
| 3.2.3 监督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 |
| 3.2.4 监督推动依法治区 |
| 3.3 考察学习外地人大监督工作 |
| 3.3.1 加强财政预算决算监督 |
| 3.3.2 监督推动城市社区活力发展 |
| 3.3.3 提升人大代表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
| 3.4 本章小结 |
| 第4章 W市K区人大监督问题分析 |
| 4.1 W市 K区人大监督工作的制度保障缺失 |
| 4.1.1 相关法律对监督概念定义不明确 |
| 4.1.2 监督主体依法履职缺乏绩效考核机制 |
| 4.1.3 代表履职缺乏相应保障 |
| 4.1.4 缺乏惩戒和约束机制 |
| 4.2 监督主体自身问题 |
| 4.2.1 监督主体人员结构不合理 |
| 4.2.2 监督主体履职动力不足 |
| 4.2.3 监督形式单一 |
| 4.2.4 人代会、常委会重程序轻实质 |
| 4.3 开展监督的环境问题 |
| 4.3.1 体制内部监督环境 |
| 4.3.2 社会公众对人大监督工作关注度低 |
| 4.4 本章小结 |
| 第5章 W市K区人大监督问题解决对策 |
| 5.1 强化人大监督的制度保障 |
| 5.1.1 完善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制度 |
| 5.1.2 落实人大代表履职保障 |
| 5.1.3 完善监督工作激励和约束机制 |
| 5.2 创新监督方式提升履职能力 |
| 5.2.1 科学公开选取监督议题 |
| 5.2.2 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 |
| 5.2.3 探索刚性监督手段的常态化运用 |
| 5.2.4 严格代表建议办理验收 |
| 5.3 营造人大行使监督权的良好氛围 |
| 5.3.1 把党的领导贯穿人大监督全过程 |
| 5.3.2 人大监督与支持“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权相结合 |
| 5.3.3 推进监督过程向社会公开 |
| 5.4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 1.研究背景 |
| 2.研究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国外研究现状 |
| 2.国内研究现状 |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 1.研究思路 |
| 2.研究方法 |
| (四)创新和不足之处 |
| 1.创新之处 |
| 2.存在的不足 |
| 一、人大监督的理论分析 |
| (一)人大监督的基本理论 |
| 1.权力制约理论 |
| 2.“有限政府”理论 |
| 3.马克思主义民主监督理论 |
| (二)人大监督的基本概念 |
| 1.人大监督的内涵 |
| 2.人大监督的职能 |
| 3.人大监督的方式 |
| 二、内蒙古人大监督职能履行现状分析 |
| (一)内蒙古人大履行监督职能的成效 |
| 1.监督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
| 2.监督内容更加突出 |
| 3.监督机制更加优化 |
| 4.监督实效进一步提升 |
| (二)内蒙古人大履行监督职能存在的问题 |
| 1.监督方式较为单一 |
| 2.监督程序不够完善 |
| 3.监督效果不明显 |
| 三、内蒙古人大监督职能有效发挥的制约因素 |
| (一)监督制度因素 |
| 1.人大监督顶层设计不够完善 |
| 2.法律责任制度尚未明确 |
| (二)体制机制因素 |
| 1.调查研究不够深入 |
| 2.职责定位存在交叉 |
| 3.缺乏强有力的推动落实和评价机制 |
| (三)方法手段不科学 |
| 1.柔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 |
| 2.综合性监督手段运用少 |
| (四)人员队伍因素 |
| 1.思想认识有待提高 |
| 2.人大队伍建设相对滞后 |
| 四、内蒙古人大履行监督职能的对策建议 |
| (一)进一步加强监督制度建设 |
| 1.完善监督法律体系 |
| 2.探索建立人大监督评价制度 |
| 3.建立人大监督公开制度 |
| 4.健全任后监督制度 |
| (二)不断完善人大监督工作体制机制 |
| 1.做好做实调查研究 |
| 2.探索建立人大协同机制 |
| (三)积极探索人大监督新方式新途径 |
| 1.审议意见清单化 |
| 2.用大数据打造数字化人大监督 |
| 3.建立健全群众参与监督的平台 |
| 4.积极为执法检查引入第三方评估 |
| (四)进一步加强人大队伍建设 |
| 1.着力提高人大代表素质 |
| 2.不断优化组成人员结构 |
| 3.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 |
| 4.不断推进人大智库建设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附录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 (一)选题缘由 |
| (二)选题意义 |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 (一)总体情况 |
| (二)主要内容 |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 (一)研究方法 |
| (二)研究思路 |
| 四、创新点与难点 |
| (一)创新点 |
| (二)难点 |
| 第一章 民主法律化思想的提出(1978) |
| 第一节 “使民主法律化”思想论断的提出 |
| 一、“文革”结束后的反思 |
| 二、邓小平提出“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论断 |
| 第二节 民主法律化思想的内涵和要求 |
| 一、民主法律化思想的内涵 |
| 二、民主法律化思想的要求 |
| 第二章 民主法律化的起步(1979—1982) |
|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恢复与法律建构 |
|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安排 |
| 二、《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的制定 |
| 三、选举民主的法律恢复与发展 |
| 四、正确认识人大建设法律化的逻辑顺序 |
| 五、《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与《选举法》的作用 |
| 第二节 维护人民民主的《刑法》颁布 |
| 一、刑事法律是维护人民民主的重要利器 |
| 二、发展人民民主要求制定刑法 |
| 三、《刑法》的制定与维护人民民主的特点 |
| 四、《刑法》维护人民民主的历史功效 |
| 第三章 民主法律化的展开(1982—1989) |
| 第一节 中共党代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决策部署 |
| 一、中共十二大召开与民主法律化的任务要求 |
| 二、中共十三大对民主法律化的指导 |
| 第二节 “八二宪法”对人民民主的根本法律保障 |
| 一、宪法是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法律化形式 |
| 二、“八二宪法”的制定是发扬民主的过程 |
| 三、“八二宪法”对人民民主的顶层设计 |
| 四、“八二宪法”保障人民民主的历史地位 |
| 第三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展开 |
| 一、继续加强各级人大组织的法律建设 |
| 二、选举民主法律化的进一步推进 |
| 三、推动人大议事决策规范化的法律建设 |
|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专门立法 |
| 一、民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基础 |
|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与特点 |
| 三、《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带来民主和繁荣 |
| 第五节 村民自治组织的试行立法 |
| 一、村民自治组织法律化的必要性 |
| 二、《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制定及主要特点 |
| 三、《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历史影响 |
| 第六节 人民群众享有权益的丰富与法律保护的加强 |
| 一、《民法通则》的制定对人民权利的丰富 |
| 二、“民告官”的法律保障 |
| 三、社会治安法律规制的加强 |
| 第四章 民主法律化在坚持中发展(1989—1992) |
| 第一节 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 |
| 一、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的召开 |
| 二、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继续肯认 |
| 第二节 基本民主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发展 |
| 一、加强人大代表规范化的法律建设 |
| 二、《城市居委会组织法》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拓展 |
| 第三节 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律化的继续加强 |
| 一、加强公民行使权利的法律规制以维护社会稳定 |
| 二、保护人民群众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完善 |
| 三、加强对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
| 第五章 基于民主法律化历程的认识和总结 |
| 第一节 对民主法律化必然性的认识 |
| 一、民主为何要法律化 |
| 二、民主能够法律化 |
| 第二节 14年民主法律化的历史影响 |
| 一、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格局 |
| 二、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 |
| 三、丰富和发展了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 |
| 第三节 14年民主法律化的历史经验 |
| 一、民主法律化必须坚持的根本经验 |
| 二、民主法律化需要坚持的基本经验 |
| 结语 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的思考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在学期间发表研究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 |
| 1.2 研究意义 |
| 1.3 文献综述 |
| 1.4 研究内容与思路 |
| 1.5 研究方法 |
| 2 乡镇人大履职转型的背景分析 |
| 2.1 乡镇人大的职权发展历程 |
| 2.2 转型前人大履职问题突显 |
| 2.3 人大履职转型的客观要求 |
| 3 RX镇人大履职转型的现状 |
| 3.1 乡镇人大的基本架构和职能 |
| 3.2 乡镇人大的运作变化 |
| 3.3 乡镇人大履职转型的体现 |
| 4 RX镇人大履职转型中存在的问题 |
| 4.1 法定职权履行不到位 |
| 4.2 人大机构地位弱化 |
| 4.3 代表履职不充分 |
| 4.4 治理格局转型不到位 |
| 5 RX镇人大履职转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
| 5.1 法律法规的模糊性制约了法定职权的履行 |
| 5.2 规章制度不健全导致法定职权行使不充分 |
| 5.3 履职能力不足影响了法定职权的行使 |
| 5.4 各主体融合度不高阻碍了协同治理转型 |
| 6 完善新时代乡镇人大履职转型的对策思考 |
| 6.1 细化配套法规,增强履职的可操作性 |
| 6.2 健全规章制度,为履职提供足够保障 |
| 6.3 提高履职能力,增强履职实效 |
| 6.4 完善协同治理体系,增强各主体协同融合 |
| 7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附录1 |
| 附录2 |
| 附录3 |
| 附录4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引言 |
| 1.1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 1.1.1 选题的背景 |
| 1.1.2 选题的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 1.3 研究内容 |
| 1.4 研究思路及方法 |
| 1.4.1 研究思路 |
| 1.4.2 研究方法 |
| 第2章 地方人大代表履职的相关理论 |
| 2.1 地方人大代表履职的基本内涵 |
| 2.1.1 人大代表的性质和地位 |
| 2.1.2 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
| 2.2 地方人大代表履职的基本内容 |
| 2.2.1 地方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主要工作 |
| 2.2.2 地方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主要工作 |
| 2.3 地方人大代表履职的理论依据 |
| 2.3.1 人大代表履职 |
| 2.3.2 人民主权理论 |
| 2.3.3 代表制理论 |
| 第3章 广饶县人大代表及履职概况 |
| 3.1 广饶县人大代表概况 |
| 3.1.1 广饶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历史沿革 |
| 3.1.2 广饶县人大代表结构概况 |
| 3.1.3 广饶县人大代表与地方人大代表的共性和特性 |
| 3.2 广饶县人大代表会议期间的履职情况 |
| 3.2.1 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 |
| 3.2.2 审议工作报告 |
| 3.2.3 提出议案建议 |
| 3.2.4 参加选举工作 |
| 3.3 广饶县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履职情况 |
| 3.3.1 参加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组织的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 |
| 3.3.2 参加“双联月”走访 |
| 3.3.3 参加评议“一府两院”活动 |
| 3.3.4 参加专题询问 |
| 3.3.5 参加代表小组活动 |
| 3.3.6 参加述职评议 |
| 第4章 广饶县人大代表履职存在的问题 |
| 4.1 会议期间履职存在的问题 |
| 4.1.1 代表数量过多 |
| 4.1.2 部分代表参加会议不及时 |
| 4.1.3 提出的议案不符合要求 |
| 4.1.4 提出的议案建议可操作性不强 |
| 4.1.5 分组审议效果不佳 |
| 4.1.6 不能自主行使质询、罢免等刚性监督职权 |
| 4.2 闭会期间履职存在的问题 |
| 4.2.1 代表活动实效性不高 |
| 4.2.2 代表联系选民不密切 |
| 4.2.3 代表小组活动不及时 |
| 4.2.4 代表履职受制约 |
| 4.2.5 代表活动管理松散 |
| 第5章 广饶县人大代表履职的问题原因分析 |
| 5.1 代表数量设置不科学 |
| 5.2 代表结构设立不合理 |
| 5.3 代表推荐制度不完善 |
| 5.4 议案质量建设未规范 |
| 5.5 代表自身素质未适配 |
| 5.6 代表履职缺乏监督 |
| 5.7 代表履职缺乏激励和保障 |
| 5.8 代表履职缺乏合理退出机制 |
| 第6章 解决地方人大代表履职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
| 6.1 加强顶层设计,健全工作制度 |
| 6.1.1 改进代表提名方式 |
| 6.1.2 严格代表考察、选举程序 |
| 6.1.3 增加代表选举的竞争性 |
| 6.1.4 适当减少代表数量 |
| 6.1.5 探索实行专职代表制度 |
| 6.2 增强履职能力,提升代表素质 |
| 6.2.1 牢记使命担当,发挥表率作用 |
| 6.2.2 加强学习研究,提升综合素质 |
| 6.2.3 加强履职培训,提高履职能力 |
| 6.3 优化履职环境,提供履职保障 |
| 6.3.1 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组织保障 |
| 6.3.2 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时间保障 |
| 6.3.3 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工作保障 |
| 6.3.4 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人身安全保障 |
| 6.3.5 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物质保障 |
| 6.3.6 为代表依法履职营造良好宣传氛围 |
| 6.4 规范履职行为,加强代表监督 |
| 6.4.1 加强代表履职考核 |
| 6.4.2 加强代表日常监管 |
| 6.4.3 构建代表激励机制 |
| 6.4.4 完善代表退出机制 |
| 6.5 真实反映民意,密切联系群众 |
| 6.5.1 密切人大代表与选民的经常性联系 |
| 6.5.2 搭建人大代表与选民的日常沟通平台 |
| 6.5.3 充分发挥代表小组作用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作者简介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缘起与意义 |
| (一) 选题背景 |
| (二) 选题意义 |
| 二、核心概念的界定 |
| (一) 询问与质询 |
| (二) 询问与专题询问 |
| 三、本文的理论框架——国家、法治与负责制理论 |
| 四、研究综述 |
| (一) 国内的相关研究 |
| (二) 国外的相关研究 |
| 五、研究思路和方法 |
| (一) 研究思路 |
| (二) 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省级人大专题询问的概况(2010-2017年) |
| 一、各省举行专题询问的数量与区域覆盖 |
| (一) 各省举行专题询问的数量 |
| (二) 专题询问在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的具体情况 |
| 二、各专题询问的议题选择与监督类别 |
| (一) 专题询问议题选择 |
| (二) 专题询问与其他法定监督方式的结合情况 |
| 第二章 省级人大专题询问的类别及监督实效 |
| 一、案例分析:人大专题询问与其他法定监督方式的结合 |
| (一) 与“听取与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相结合的监督类别 |
| (二) 与“执法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类别 |
| (三) 与“审计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类别 |
| 二、三种类别的专题询问的运行程序及监督实效 |
| (一) 三种类别在具体议事规则上的相同点 |
| (二) 三种类别监督实效的差异 |
| 第三章 专题询问存在的不足及成因 |
| 一、不足 |
| (一) 监督力度在“一府两院”上的失衡 |
| (二) 灵活机制的缺乏 |
| (三) 议题选择的自主性偏低 |
| (四) 询问环节的互动少 |
| (五) 督办反馈机制缺少约束力 |
| 二、原因 |
| (一) 专题询问的制度化程度偏低 |
| (二) 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惯性思维 |
| (三) 在督办反馈程序中信息透明度不高 |
| 第四章 进一步完善人大专题询问的思考 |
| 一、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的考量 |
| 二、政策惯例的影响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2010-2017年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题询问基本资料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