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明婷[1](2021)在《机制化减贫 ——联合国贫困治理的路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贫困是社会生活中普遍的经济现象,传统意义上的贫困指的是物质生活的匮乏,通常局限于一定区域或国家内部;随着全球化的推进,贫困问题突破地域和国界的局限,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是某一特定人群缺少获取和享有正常生活能力的社会性问题。联合国成立后,减除贫困、促进发展成为联合国的核心议题之一,联合国自20世纪60年代起陆续开展了四个“发展十年国际发展战略”,提出了“千年发展目标(MDGs)”和“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在联合国的行动下,全球逐渐形成了一个涵盖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双边或多边协议、私营部门、公民自愿行动的庞大的减贫机制,旨在通过联合不同的力量,合理利用资源,应对单一国家无法独立解决的全球性贫困问题。本文的阐述基于以下假设:第一,国际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没有一个凌驾于各主权国家之上的强制性权力和有约束性的法律结构;第二,主权国家是国际政治经济交往中的主要行为体,各国的行为决策是根据本国利益作出的,寻求在安全、权力、财富上的最大收益;第三,国家间的合作是可能的,良性合作预期会带来共赢的局面,但各行为体的行为方式取决于行为体对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和收益的综合考量,并符合某种“集体行动的逻辑”,合作的实现和维系是艰难的。本文试图采用制度经济学中的公共选择理论和公共产品理论来分析全球贫困治理中公共产品的供给和分配模式以及各行为体在其中的行为方式。联合国自成立以来就将发展议程作为核心议题之一,致力于促进全球经济发展、减除贫困、提升各国人民福祉,从20世纪60年代起,其发展理念经历了从“以经济增长为中心”,到试图“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再到“可持续发展”的演变,逐步建立起以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为核心的全面的减贫体系,包括较为完善的决策程序、议事规程和监督体系。2015年,在对千年发展目标的终期评估中发现,虽然千年计划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还有很多指标尚未达成,且出现了发达国家未履行筹资承诺、减贫领域的全球公共产品(GPGs)供应不足、地区发展不平衡、低收入国家减贫进展缓慢等现象。随后,联合国提出了“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将千年发展目标的内容进一步扩展、深化,期待实现经济发展、环境可持续和社会包容性相结合的目标。本文认为造成全球减贫机制未能发挥有效作用的原因主要在于减贫领域的全球公共产品(GPGs)是由发达国家供给、发展中国家消费,存在着供需不平衡的情况。发达国家根据本国的利益提供GPGs,由于减贫领域的GPGs供给成本高,见效周期长,且与供给国的核心利益关系不密切,通常不会获得优先投入,当投入成本过高或与国家核心利益产生冲突时,发达国家将减少或放弃对其的投入。发展中国家不能参与到GPGs供给的决策过程,无法根据本国需求改变GPGs供应和分配的规则,只能被动接受,这一过程是低效、混乱的。国际组织在GPGs供应和分配中发挥着激励和衔接的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有强制力的权威机构,且随着减贫议题的扩大,国际机制呈现碎片化状态,导致国际组织指导的减贫机制效率低下,交易成本高。本文介绍了自2002年蒙特雷发展问题筹资会议以来国际社会关于MDGs筹资问题和GPGs供给模式的论争,通过这个案例进一步讨论了为什么在全球层面推进减贫领域的改革、重塑减贫GPGs筹资和分配体系存在着困难,并进一步佐证本文的结论。虽然联合国提出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相较于“千年发展目标”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有了进一步的拓展,但全球减贫机制的内核和运行模式没有本质性的变化,GPGs的供需矛盾依然存在。联合国始终希望能通过建立一种制度化的全球伙伴关系来保证减贫领域GPGs的充足供应,这个体系可以减轻发达国家在面临国内财政或政治危机中筹集资金所遇到的困难,也可以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的资源以推进其减贫进程。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减贫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了将中国经验传递到其他发展中国家,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减贫机制,增加对外援助,并提出了“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援助理念,中国的援助模式有别于西方发达国家传统的援助理念,但与联合国建立互利合作的新型减贫机制的理念更加契合。本文的创新和贡献在于:首先,梳理了联合国成立以来发展理念的变化和发展议程的推进、“千年计划”的实施过程和结果,总结了现有的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全球减贫机制的决策过程、组织结构、运行模式和各行为体参与方式;其次,将新制度经济学中关于“交易成本”的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引入到国际关系领域,注意辨析市场中的“理性人”和全球公域中的“理性的国家”之间的行为差异;一国内部有强制性权力下的公共选择和在全球无政府状态下的公共选择之间的差异;以及全球不同问题领域(根据是否与国家核心利益相关、是否能取得即时的利益来划分)中行为体的行为决策的差异,并最终聚焦到全球减贫领域的相关问题。第三,通过分析全球减贫领域各行为体之间关于公共产品的供给和分配的行为模式,论证为什么减贫领域公共产品的供需存在矛盾?为什么全球减贫机制未能达到预期目标?
钱芳[2](2020)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数字贸易、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迭代发展提出了新的需求。目前,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多边规则发展滞缓,区域规则发展不均衡,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差异大、协调难以及现有规则难以应对诸多新问题的困境。欧盟和北美是世界上最大的金融服务市场,欧盟和北美区域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自为阵,差异较大。前者是单一市场立法特征下的规则模式,而后者是自由贸易区模式下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规则影响较深的规则模式。这两种模式在近几十年中一直发挥着对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形成和发展的引领作用。近几年,通过不断发展成熟,欧盟和北美区域规则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发挥着重要的牵引力。除欧盟和北美外,南方共同市场和东盟等其他地区也试图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领域形成区域经验。然而,从目前来看,这些区域尚未形成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与欧盟和北美地区发展相比发展较为缓慢且尚未成熟,故本文主要聚焦于欧盟和北美作为两大最具代表性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本文将研究目标定位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试图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分析经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不同类型的区域规则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的价值,尤其是对于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裨益。同时,聚焦于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及其发展趋势对中国对外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条款及清单的谈判、对内地与港澳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以及国内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标的借鉴价值。本文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相关定义作了界定,同时梳理了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明确界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金融服务是各类贸易和投资必不可少的经济活动,其独特的基础设施特性以及金融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战略地位决定了金融服务的特殊作用和重要价值。随着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金融服务贸易呈现自由化的发展趋势。金融服务贸易壁垒以各国国内法为主。内容各异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滋生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碎片化。无规制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金融安全造成了挑战,也为国际金融监管与合作创造了需求,催化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产生。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包含双边、区域、诸边、多边规则。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面临困境,难以及时满足不断发展的数字贸易和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需求。基于以上现状,本文将研究范围界定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出现了多边规则发展滞缓的现状,且多边规则对于涉及国家经济主权以及金融安全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常常束手无策。实现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良法善治,需要通过规则的及时和有效供给解决金融服务贸易出现的新问题和新趋势。进而梳理提出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滞缓下的进路、两大引领模式欧盟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之间的冲突和发展,以及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未来趋势究竟朝着什么方向发展。厘清这些问题对于中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和法治建设具有指引作用。从区域规则对多边规则供给的一般性论证出发,论述区域规则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以及区域规则的需求与供给,然后从理论的角度、历史的角度以及规则冲突与协调的现实视角三个层面分析了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供给侧效应,以及与其他规则之间的关系。金融服务贸易的各类区域规则载体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被定义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优惠贸易协定以及区域贸易协定三种概念。对区域规则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的研究,首先需要厘清优惠贸易协定、区域贸易协定与经济一体化之间的关系。本文使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概念论述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存在基础、载体形式、多边框架下的合法性及区域法律制度供给侧效应等问题。《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经济一体化协议涵盖众多的服务部门。限制经济一体化协定进行歧视性的行业安排。不得提高与外部成员间的综合贸易壁垒,不得牺牲外部成员的准入程度和机会。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审查经济一体化协定是否符合多边服务贸易体制。世界贸易组织对于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在多边框架内做了清晰的规定并安排了审核机制。萨伊定律的核心思想是以结构的视角论述供给创造需求。国际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萨伊定律。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法的需求催生了国际法,国际法的自身发展又创造了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制度需求。区域经济一体化所形成的区域集团化实际上反映的是国际贸易规则对适应新发展的多边机制重塑的一种迫切需求,也是国际贸易规则在多边供给不足下的一种现实选择。区域规则拥有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合法存在的空间,同时兼具其自身的灵活性。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纪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规则对多边规则具有弥补、引领和推进的作用。两大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即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是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两大区域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是代表了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区域规则模式。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和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曾对《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是直接影响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规则的谈判。站在多边规则滞缓的现实视角,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对于推动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向前发展具有正向的作用。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多边、诸边、双边规则的有效中间站,起着输送并引领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的关键作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从发展伊始就存在两大派系,即欧盟和北美模式。欧盟和北美都是世界上最大的、最具代表性的金融市场,且各自皆有其金融监管的特色、原则和风格。两大派系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成一个体系,在沿着各自特色发展的过程中为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贡献了智慧和经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等跨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源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实际上,北美区域向来是美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试验区”,北美区域引领着各类美国参与的自贸协定中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同时又将该“试验区”的北美区域规则不断通过双边、跨区域、诸边机制进行规则的输出。区域一体化机制和世界贸易组织均将实现贸易壁垒的实质性削减作为主要目标。回顾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对于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演进提供了路径、共识和先验。除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作用,区域规则还影响了各国国内法关于金融行业开放及监管的规制。此外,多边规则具有强大的融解功能,区域规则与多边规则是动态发展的。欧盟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虽然特性差异大,前者属于内部市场法下的规则体系,后者属于自由贸易协定下的范式,但是两者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领域一直发生着诸多的互动和协调,影响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总体来看,回应了区域规则的供给侧效应,即结构调整提升法律制度发展的质量,改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良法善治,解决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痛点。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区域规则的典型代表。受欧盟单一市场立法的影响,其规则架构、基本原则、指令的内国化、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具有其独特的国际法供给侧示范价值和学术研究价值。除此之外,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同样深受国际金融机构的影响,在规则内容与国际金融法的结合方面更为紧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现了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与国际贸易法的结合、硬法与软法的结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结合、立法与司法的结合、规则与配套机制的结合。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生命力和研究价值在于其内部市场立法特征,在于其类似内国法的修订机制的有效运行使其克服法律滞后性尤其是在数字贸易及金融科技等方面,在于其克服国际法的局限性有效推动国际法的内国化,在于其融合区域各国法律、协调区域各国监管协作的能力。在欧盟法律体系中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包含各层级的相关法律文件。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法律渊源主要包含:欧盟条约、欧盟条例、诸多的欧盟指令等。其中,最大的特色就是欧盟金融服务指令。欧盟在70年代开始陆续制定了诸多金融服务指令。可以说,数量众多的金融服务指令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法律渊源。同时,也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组成部分和特色载体,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最重要的立法工具。金融服务指令的内容涵盖银行、保险、证券和投资、监管等各领域。欧盟对转化成员国法的程序等施加了具体的规则要求。欧盟金融服务指令在国际法和国内法联结方面提供了区域经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是由其单一市场的立法特征所决定的。有学者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两个层次四项原则:即第一层次的设立和服务自由原则;第二层次的最低限度协调原则、相互承认原则、母国控制原则。第一层级的原则旨在取消跨境金融服务的法律壁垒;而第二层级的三个原则旨在发挥市场机制,构建金融服务单一市场。基于欧盟单一市场的立法特征,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既涉及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又涉及监管合作和协调;而世界贸易组织、《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将主要功能定位为推进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本文认为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基本原则,即设立、人员和服务自由原则,其中包括了欧盟基本法所赋予的人员、资本、服务、商业存在等的自由;第二种是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层是相互承认原则,它是监管原则第二层的基本原则和母原则,第二层是母国控制原则、最低限度协调原则、一次性原则。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主要包括:规则框架的系统化;保障机制的强势性;数字贸易和信息数据规则的前瞻性;所涉刑事法律的统一性;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便利性。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主要特征就是其单一市场立法。单一市场立法特征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区别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模式下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差异所在。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呈现出内容齐全、结构严谨的特征,规则框架内部协调、调整有序。近年来,欧盟致力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数字贸易及信息数据转移方面的立法和成员国间的协调机制。欧盟通过制定《市场滥用条例》等具有直接适用法律效力的条例,在欧盟所有国家统一其有关市场滥用等刑事犯罪的法律。金融服务领域刑事法律规则的协调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独有特征。一直以来,欧盟通过贯彻落实其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统一和协调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并通过诸多保障机制以及数据一体化实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便利化。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基本形成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的法治体系,其中包括法律体系、实施体系、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近年来,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朝着高质量发展的方向运行,更加关注金融服务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关注数字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关注英国退出欧盟后对欧盟规则及其基础设施、金融公司和金融服务的重要影响,如金融机构的“统一护照”问题。对于解决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止步不前问题,欧盟的金融服务法治建设对于重塑新时代的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具有重要的路径和经验价值。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点是“开放”,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早已基本完成设立和服务自由化目标,进阶为协调和法治运行阶段。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活跃度高于北美区域规则,组织机制保障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活动。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另一极具代表性的区域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步较早,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之外的第二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同时与欧盟规则形成了鲜明的差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曾直接影响并作用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相关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历经《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美墨加协定》两代。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源于双边,融合于多边规则,成熟于区域规则,运用于诸边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在与欧盟规则的冲突中相互影响,在诸边谈判中,不断相遇、冲突、协调、整合,逐步形成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共识。可以说,北美区域是美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要根基和规则前沿。研究北美区域贸易规则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离不开对美国贸易政策以及美国国内贸易政策决策机制层面的研究。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依然深深根植于美国贸易政策之中,尤其是近年来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重燃热情。其中的原因,正是来自于贸易保护政策在历史上对美国经济振兴尤其是工业化及高新技术发展中产生的重要推动作用的“美好回忆”。在1994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之前,美国的一些贸易协定都涉及金融服务。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源于双边自贸协定《美加自由贸易协定》,成熟于区域自贸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发展于《美墨加贸易协定》。同时,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由于其属于自由贸易协定的特征,不断在美国的双边以及其主导的大型贸易协定中输出。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与世界贸易组织法相类似。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方面,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类似情况”标准,到《美墨加协定》标准的主要核心国民待遇对象的非歧视性原则,后者在“类似情况”的界定方面更加清晰。市场准入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章节没有专列市场准入条款,而是在第1403条金融机构的设立和第1404条跨境贸易中加以纪律约束。《美墨加协定》第17.5条专门设定了市场准入条款,原则上规定了数量限制的纪律。透明度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411条规定了提前向所有利害方通过官方出版物、其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公布拟采取的任何普遍适用的措施等具体规定,《美墨加协定》第17.13条规定了相关措施的透明度和行政管理纪律,在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和实体权利方面比前者更加具体和细致。审慎例外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允许“合理”的审慎目的的措施,《美墨加协定》通过明确列举扩展了“审慎原因”的范围并做了限制性条件,采纳了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附件》第2条国内法规(a)款关于审慎例外的规定。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最新的《美墨加协定》金融服务章节的附件三突显出互惠和对等原则的趋势,呈现北美区域规则向双边规则收缩的现象。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主要包括:自由贸易协定的立法模式;创新负面清单模式的特色;关注投资者权利的特征;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的平衡。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经过20多年的发展,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领域已经形成了除欧盟模式外的另一种最主要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源自于其自由贸易协定的立法模式。在数据转移、高级管理人员、市场准入、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等规则方面处处体现了对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和自由化的价值取向。《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创新了不符措施清单的立法技术,对于降低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提升缔约方的措施管理及透明度水平具有重要的制度创新价值。关注金融服务投资者的权利是历代北美金融服务规则的特色,符合美国金融服务贸易强国的政策需求。尤其是在《美墨加协定》对申请和审批措施管理的程序性规定的强化后,这一特色更为凸显。此外,东道国和母国的管理权是一个矛盾体,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逐步形成了两者相平衡的特色。《美墨加协定》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改为21世纪高标准的新协定以支持互惠贸易。这一协定还将成为特朗普政府美国贸易协议的模板,影响美国的双边、区域、诸边及多边贸易协定。最新的《美墨加协定》被评价为引领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进入新的规则标准阶段。尤其是在数据本地化限制、审慎例外的明确性、跨境服务规则的改变、措施管理的透明度,特别是负面清单的制定技术等方面。相比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美墨加协定》对数量众多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影响更广。欧盟模式有其高标准,但由于经济联盟和政治联盟的起点较高,对于其规则的整体性移植具有土壤适应性的问题。而《美墨加协定》所代表的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具有制度的灵活性。然而,《美墨加协定》中毒丸条款等设置,对域外国家产生了负面影响,与世界贸易组织经济一体化机制纪律中对于不得牺牲外部成员准入程度和机会的原则发生了背离,值得警惕。本文的立足点是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中国的启示。欧盟和北美区域是世界最大金融市场,其规则体系引领着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风向标。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引领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长期以来,这两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成一体、发展迥异,又能够以差异化模式共存于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之下。同时,也一直在各自的影响范围内掌握规则的话语权,在双边、诸边经贸协定中不断输出其所代表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这些趋势集中在数据存储和传输、个人信息保护、监管合作、措施管理透明度、审慎例外明确化、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以及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和金融安全的平衡、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的平衡。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在中国对外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条款及其保留措施的谈判,对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以及国内自贸试验区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及监管能力的提升等方面都具有启发意义。截止目前,商务部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公布中国已签署自贸协定17个,涉及国家和地区25个。作为目前中国签订的开放水平最高的自贸协定,《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首次设立了金融服务专章,为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谈判高标准的自贸协定提供了参考和经验。此外,韩国与美国和欧盟分别都已签订了自贸协定,因此《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对于中国迈进高标准的自贸区网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条款设置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相似。在支付和清算系统、透明度条款、数量限制规则方面标准高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标准。但是跨境金融服务、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新金融服务、自律组织等条款的缺失,使得《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仍低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标准。对于第二代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美墨加协定》标准而言,《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条款在数据存储和移动、透明度和措施的管理、跨境服务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区域规则对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具有借鉴价值。对内与香港、澳门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属于国内不同关税区间的自由贸易协议。一是并未单独专设章节,二是条款规则参照《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范式,总体上看,较为落后和粗糙。此外,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与《美墨加协定》等负面清单范式差别较大。对于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展望,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议加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体系化;二是金融服务涉及措施的管理模式上,加强措施清单的制定技术和国际对标;三是借鉴欧盟经验在原有侧重内地对港澳开放的范式下,转变为内地和港澳单一市场的建设。因其系国内不同关税区的自由贸易协定这一特殊属性,朝着单一市场发展值得期待。对于国内关税区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欧盟模式对于促进内地与港澳之间的经济一体化以及金融监管的合作和协调具有一定的启示。通过国内自贸试验区对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趋势进行压力测试。提升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措施的管理和透明度,逐步改善营商环境,形成具有推广作用的金融服务措施管理标准和最佳实践。《美墨加协定》加强了对金融服务措施的管理和透明度的程序以及实体要求,对于利益相关者的程序和实体权利的保护趋势明显,体现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于金融服务市场主体的关注。国内自贸试验区在金融服务相关申请、材料补充、通知、流程管理、反馈机制等方面除了现有阶段的一站式服务这类便利化措施外,还应当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提升措施管理的标准和透明度,制定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管理最佳实践并积极加以推广。完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一是在形式上应参考《美墨加协定》附件等趋势,以行业及各项不符措施为分类标准。二是在条目上对接国际标准。在制定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时运用国际投资者熟悉的体例和话语体系,主动融入国际规则标准。三是建议单独制定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的负面清单,与国际规则高度对接。欧盟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的诸多保障机制在国内自贸试验区的土壤中更具适应性,同样值得借鉴。
张茜[3](2019)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议机制研究》文中指出腐败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其损害民主和法治,侵犯人权和社会秩序。随着经济一体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腐败犯罪开始跨越国界,对全球的公平秩序造成破坏。发展中国家深受其害,但同时发达国家也不能幸免。腐败逐渐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难题,因此,腐败犯罪愈加为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所关注。国际社会一直以来都很重视遏制和打击腐败行为,在区域和联合国的范围内制定了一系列反腐败法律文件。其中区域范围内的反腐败公约主要有:1996年《美洲反腐败公约》、1997年《打击涉及欧洲共同体官员或欧洲联盟成员国官员的腐败行为公约》、1999年《反腐败刑法公约》和《反腐败民法公约》以及2003年《非洲联盟预防和打击腐败公约》。在联合国范围内,2000年12月通过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3年10月,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上述法律文件,构成了完整国际反腐败法律体系,其中,《公约》作为第一个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反腐败公约,在整个反腐败法律体系中占有核心的位置。《公约》为国际社会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提供了法律基础,但是仅有公约本身是不够的。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公约》必须得到有效的实施,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就是通过对《公约》的现有实施机制以及各缔约国的履约状况进行研究,探讨履约审议机制在在程序设置以及运行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中国作为《公约》的缔约国,在实施公约的过程中有其特殊性,因此应当从中国的实践出发,研究中国在实施公约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并寻求解决的措施。本文除了导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为“履约审议机制概述”,主要介绍了履约审议机制的设立过程、主要内容以及机制的性质。《公约》是履约审议机制的法律基础和设立依据,也是第一个全球性的反腐败国际公约,在国际反腐败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公约》成立之初,采取的是一种缔约国自我监督的方式,不利于对公约实施情况的监督,有必要建立一种制度化的监督机制。2009年底,公约缔约国会议在第三届会议上通过了履约审议机制的基本文件,从而正式建立了履约审议机制。在履约审议机制下,缔约国会议是《公约》主要的决策机构,也是履约审议机制的实施机构。为保障履约审议工作的顺利运行,缔约国会议下设秘书处及若干附属机构,协助缔约国会议处理相关工作。2009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情况审议机制职权范围》以及附件的附录所载《关于政府专家和秘书处进行国别审议的指导方针》和《关于国别审议报告蓝图》规定了履约审议机制的具体运作程序。履约审议机制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四个环节:受审议缔约国的选定程序,审议缔约国及政府专家的选定程序,国别审议程序和履约审议的后续程序,这四个程序形成了履约审议的完整流程。从履约审议机制的工作程序以及运行情况来看,履约审议机制属于一种介于政治监督和司法监督之间的特殊监督机制,同时又是一种法治评估机制。第二章是“比较视野下履约审议机制的特征”。履约审议机制是随着国际法的实施理论以及国际条约监督机制的理论和实践发展而来的。条约监督机制是一种新型的国际条约实施机制,最初产生于国际人权法领域,之后延伸到国际环境法和军事法等领域。履约审议机制的实质是条约监督机制在国际反腐败领域的发展,因此,与其他领域的国际条约监督机制以及其他专门性和区域性反腐败条约监督机制存在诸多的异同点。本章中探讨了国际人权条约监督机制、国际环境条约监督机制、WTO贸易政策评审机制运行的主要内容和程序,并且对欧洲委员会反腐败条约、《美洲反腐败公约》等区域性反腐败公约、以及OECD《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亚洲开发银行/OECD《亚洲和太平洋反腐败行动计划》等专门性反腐败条约的监督机制进行了全面介绍,在此基础上,将履约审议机制与这些条约监督机制进行比较,分析履约监督机制相关特征。第三章是“履约审议机制下的缔约国履约状况”。根据内容,《公约》项下的条文包括三种:强制性义务、任择要求和任择措施。相应的,缔约国在公约下的义务也便不同。缔约国通常通过立法措施、司法措施和行政措施来实施公约下的义务。《公约》生效之后,特别是履约审议机制运行以来,缔约国根据公约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根据履约审议程序,对缔约国实施公约情况的审议分为两个周期,第一周期包括对《公约》第三章(定罪和执法)以及第四章(国际合作)的审议,第二周期的包括对《公约》第二章(预防措施)和第五章(资产的追回)部分的审议,目前第一周期的审议已经完成,第二周期的审议仍在进行过程中。本部分作者将《公约》的条文依据三种不同的种类进行了列举,并根据已经公布的公约缔约国的审议报告和摘要,以及联合国出版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实施情况》等文献,对于履约审议机制运行以来,缔约国实施《公约》的情况进行分析。第四章是“对履约审议机制的评析”。这一章主要是在第二、三、四章的基础上,总结履约审议机制对缔约国实施《公约》产生的作用和贡献,并对其在理论和实践中产生的问题进行一定的反思。履约审议机制运行以来,对缔约国国内的立法改革以及缔约国之间的反腐败国际合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机制本身缺乏相应的透明度和强制性,未能发挥有效的作用。另外,在实践中缔约国对审议程序履行延迟以及资金不足的问题,导致了履约审议机制的运转存在困难,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履约审议机制功能的实现。为进一步完善履约审议机制,一方面应当加强机制本身的透明度,扩大缔约国公开的信息,发挥社会公众和民间社会组织对审议过程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要增强机制的强制性,赋予实施机构一定的强制性措施。从国际人权条约与国际环境条约监督机制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增加机制的强制性也是条约监督机制的发展趋势。此外,还需要加强与其他反腐败条约监督机制的配合,并进一步提升缔约国履约的政治意愿和履约能力,包括履行《公约》的能力和履行审议程序的能力。第五章是“履约审议机制对中国反腐败工作的启示”。中国加入《公约》后,对履约工作非常重视,成立了新的反腐败预防机构——国家监察委员会,并根据《公约》的要求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修订和完善活动,特别是近年来,中国采取了一系列反腐败活动,除了在国内范围内加强对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还注重加强在国际社会的反腐败国际合作,开展诸如“天网”等专项活动,并加大与相关国家关于引渡和跨境追逃追赃方面的合作,使得中国的反腐败活动取得了很大的成果。在《公约》的履约审议方面,中国政府始终保持积极和谨慎的态度,圆满完成了《公约》第一周期的审议活动,中国的履约工作也得到了审议组的肯定。但是,从《公约》的要求和审议情况来看,中国对《公约》的实施还存在很多问题:履约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和挑战,在国际上的反腐败形象有待提高,反腐败需要探索中国道路。针对上述问题,中国应当进一步增强履约能力,以反腐败成效取信于国际社会,同时在国际上加强反腐败的合作,谋求中国在反腐败国际规则上的话语权和制定权,以更好地为中国的反腐败工作服务。
冯德恒[4](2019)在《身份转换语境下的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海外投资法律制度是以国家身份为坐标的利益诉求折射。国家在国际投资法上的身份定位对海外投资法的模式取向和规则甄选发挥内在的理性指引作用。国家投资身份的转换嬗变必然推动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理念和制度的扬弃。中国已由吸引投资大国转变为双向投资大国,又成为举足轻重的发展中新兴经济体,投资身份定位的外向化切换拉升海外投资利益保障的需求,也呼唤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重塑。文章从国际投资法上的国家身份与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关系切入,首先阐释了中国投资身份转换的现实表现和价值追求,然后分别从宏观模式参照、实体规则设计、法律冲突调整、争端解决机制重塑四大方面反思现行制度的缺陷和不足,以经验性的研究进路和比较法的横向视角探求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愿景、目标和路径,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国际投资法上的国家身份是锚定国家利益、指引海外投资立法的基准,其转换变化从现实向度考量表现和归因于国际投资格局的更替,从逻辑向度考量归因于国家实力的消长和投资利益的切换。国家投资身份转换对海外投资保护演进产生辐射作用,使资本输出国与输入国之间的“南北对抗”转向合作协调,东道国的主权刚性也渐被投资自由理念所浸润,政治、外交甚至军事等强力保护方式让位于规则和法治,海外投资法律保护蔚然成风。相对于外交保护而言,法律保护在维护海外投资利益方面具有成本低、程序简便、依据充分等优势,经历了殖民时期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海外投资大国的国内法、双边投资协定、多边投资协定等多个发展阶段和形态,不仅实证了国家投资身份转换与法律保护互动之逻辑,也凸显了完善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之紧迫。中国投资身份的现实转换是完善和调适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内在动因和理性遵循。伴随着对外投资的跨越式发展,中国已逐步实现从资本输入大国向双向投资大国,从区域选择型投资国向全球参与型投资国,从国际投资规则的“适应参与者”向“塑造引领者”的三大转换,呼唤中国国际投资法的理念重塑。首先要顺应东道国主权与投资者权益平衡的内在理性,适当向保障海外投资者权益倾斜。其次应在宏观层面进行规划设计,反映法律全球化和国际投资法制趋同化的趋势,服务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的外交愿景,服务共建“一带一路”的宏伟蓝图,体现海外投资从参与价值链向主导生产链和国际产能合作转移的发展需求,尤其适应高科技产业海外投资保护的紧迫形势。最后要以积极姿态和主动精神参与国际投资规则设计,为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服务。通过模式比较为法治完善遴选出“最适当”参照,进而搭建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总体架构,这是中国海外投资法治完善的首要之义。就经济学意义上的国际投资身份而言,当下中国与美国的角色定位最为相似。美国模式无论是从国内法到国际法、从双边法到多边法的渊源变迁,从“定纷止争”到“竞争主导”的功能切换,还是从“私权至上”到“公私平衡”的理念回摆,从投资“本位论”到规范“人本化”的价值排序,都对同为双向投资大国的中国具有优先性的启示意义。法、英、德以及欧盟在海外投资服务和保障法治方面亦具有借鉴价值,但国际投资的身份定位和内外投资法制的平衡性方面与中国存在较大差异,难以对完善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发挥根本性的指引作用。从中外比较研究的基础出发,中国应着眼作为双向投资大国,尤其是海外投资大国的利益分布和保障需求,以《外商投资法》的制度创新与突破为参照,在海外投资法律保护方面设定分层次、有重点、前瞻性的应然模式标准,在投资自由化与适度监管的对冲折抵中找准定位和平衡点,在适当维护本国主权刚性的前提下更多尊重仲裁自治,以全球化思维追求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冲突裁决的实质正义。海外投资法律保护起始于模式构建,归结于规则设计,决定海外投资者权利义务的实体法律规范取向尤为关键。中国投资身份转换要求重新审视国际投资待遇问题,在公平公正待遇问题上更加明确化和具体化,将最惠国待遇条款纳入对外缔约进程,同时适当限制其扩大性解释,在《外商投资法》规定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的同时不断健全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做出明确的排除性适用规定,巧妙避免最惠国待遇和准入前国民待遇的竞合。在征收和国有化问题上应跳出“赫尔准则”和“卡尔沃主义”非黑即白的传统思维定式,更多地从内外资平衡、市场优先、全面开放的格局审视和设计,以“适当论”为指导、以“比例原则”为路径厘定间接征收的界限和征收的补偿标准,以定性和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寻求东道国公共利益与投资者财产权的利益平衡。在对待环境保护、劳工和履行措施等国际投资新型条款问题上,洞悉政治、法律、道义之互动逻辑,在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的竞合中做好规则扬弃,妥善把握立法节奏和尺度。寻找和确定准据法是解决海外投资争端的基础。国家投资身份对法律适用制度发挥理性指引作用。明晰投资法律适用制度的完善路径,需要按照比较法的理论视角考查国际投资准据法的更替和演进,透析经济全球化与法律趋同化之关系,同时以实证研究的进路厘清中国法制因应国家投资身份转换的规范创新与功能滞后。中国海外投资法律适用制度存在量质失衡、重内轻外、立场保守等问题,滞后于海外利益拓展和国家角色转变。基于国际投资准据法在法律渊源、适用路径、程序规则等方面平衡互补的新趋势,中国宜着眼国家身份转换、利益需求位移和制度性权力扩张,统筹好前瞻性与舒适度、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在海外投资保护的法律适用方面进行升级与重塑。要调适好国内法与国际法、双边法与多边法、主观论与客观论、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趋同走向,在颁布《外商投资法》基础上探讨制定海外投资法的可能,同时适当向国际法渊源倾斜,通过推动制定多边投资实体规范减少法律冲突,提高法律适用的主观因素权重,积极影响和参与程序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平衡好双向投资的法律保障需求,为海外投资者维护正当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准据法指引,借助“一带一路”倡议等不断抢抓地区规则主导权。争端解决机制是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核心内容,也是海外投资者维权的最后依托。身份转换背景下的中国应通过有序缔结双多边投资协定、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推动模式转型等方式提升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实效,通过移转代位降低投资者卷入投资争端的风险。国家投资身份对海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发挥内在指引作用,国家投资身份的“公私交融”特质外化为“一体两翼”的争端解决机制体系,国际投资关系的“扁平化”趋向则导致争端解决的“去政治化”潮流。我们需要洞悉国家投资身份与海外投资争端解决的内在逻辑和中国的现实制度短板,将规则设计的重心适当向海外投资保护倾斜,完善和更新双多边投资协定体系,发挥好中美BIT谈判的导向作用。我们在树立国际投资仲裁在争端解决机制主渠道地位的同时需通过主动介入、外在纠错和经济外交等方式弥补现有机制的短板和不足。我们宜以“一带一路”的成功实践为依托逐步探讨成立“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可能性,重视发挥磋商和调解的作用,着力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投资争端解决模式,持续加强对海外投资的法律保护,不断提升中国在全球治理中的规则制定权和国际话语权。
王艳[5](2018)在《中国与亚太经合组织的互动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APEC),是亚太地区最高级别的政府间经济合作机构,更是当今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合作组织之一。APEC一直秉持开放性,承认多样性,强调灵活性、渐进性的原则不动摇,将众多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联系在一起,在推进地区贸易和投资自由化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目前亚太地区最高级别的政府间经济合作机构,APEC对中国的经济、政治发展都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在国际舞台中中国一向非常重视对APEC的参与。对中国参与APEC的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对中国的经济和政治发展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APEC近三十年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中国在参与APEC的进程中遇到了层出不穷的问题,对中国参与区域合作造成一定的影响。本文将对中国参与APEC的动因、中国参与APEC的进程进行简述,着重分析中国与APEC的互动关系,提出中国参与APEC的路径选择,并对中国参与区域合作提出建议。本文的研究有利于我们了解APEC的发展情况、各成员国的地区发展战略和参与APEC的策略选择。通过对我国参与APEC的风险分析,适时调整我国参与APEC的策略,寻找途径解决参与过程中的问题,从而使我国更好地参与亚太经济组织,促进我国在亚太地区的经济发展,提升我国在亚太地区的战略地位。
李莹莹[6](2015)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与亚太地区的贸易制度环境》文中指出随着中国在经济上的崛起,越来越多的政策制定者和学者们意识到,中美两国在亚太地区的争夺将成为21世纪全球关注的焦点。2008年奥巴马政府执政以来,美国推出“亚太再平衡”战略,其中在经济上重树美国在亚太地区的领导权,成为该战略的重要一环。2009年11月,美国宣布参与并主导TPP谈判,得到不少国家的积极响应。截至目前,TPP涵盖了亚太地区12个国家,成员国贸易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1/4以上。TPP为何能够在短时间内取得亚太地区贸易领域的支配性地位?它所提供的区域制度构建路径为何受到诸多国家的推崇?本文指出,TPP之所以在亚太地区表现出势如破竹的发展势头,不仅在于主导国家——美国的强势推进,更取决于该地区的制度环境。冷战结束后,亚太地区的经济合作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特别是不同层次、范围和多领域的贸易制度建立并发展起来,包括多边层面的WTO;区域层面的APEC、“10+1”机制等以及双边层面的自由贸易协定(FTAs)网络。但是,由于亚太的区域整合过程更多是“市场导向的”,导致区域内制度化水平较低。而且,制度之间交叉重叠现象严重,呈现出“碎片化”的发展态势,无法对成员国形成有效制约。亚太地区的贸易制度环境客观上为美国推进TPP战略提供了有利契机。作为一个“面向21世纪、高标准、全面的”贸易谈判,TPP协议如能顺利达成,不仅将开创区域乃至多边贸易谈判的新标准,而且也很可能从根本上改变亚洲的贸易架构,重塑地区政治、经济图景。考虑中国在亚太事务中的重要地位,TPP将中国排除在外不仅在经济上对中国形成巨大的贸易转移效应,而且在政治、战略方面也会使中国面临在区域经济版图上被孤立的局面。为此,中国应加快拓展自身的贸易制度战略布局,争取掌握地区贸易规则制定的主导权。
计飞[7](2014)在《TPP的发展对中国的影响和应对》文中研究表明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是亚太地区贸易投资一体化的最新发展方式,其进展受到了全世界的高度关注。TPP最终将建成面向亚太区域的一体化,它也体现出了美国多层次的战略考虑:一方面,TPP可以推动国内的经济发展、贸易增长和就业问题的解决;另一方面,有利于按照美国自身意愿建立国际贸易的全新规则。TPP也将对中国产生复杂而深刻的影响。中国如何正确的应对TPP所带来的挑战,抓住新时期的发展机遇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TPP的选题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章的创新点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首先对TPP发起过程和最新进展进行介绍,其次阐述了.TPP和其他区域一体化方式的关系,最后介绍了TPP的功能和其议题;第三部分介绍了美国推动TPP的原因,主要是从经济和政治的方面展开论述的;第四部分详细介绍了TPP对中国的影响、中国加入TPP的可能性、可能的加入时点和中国对TPP的应对;第五部分给出了文章的结论,概括了TPP的未来发展方向和中国的对策。总之,文本有助于我们全面、系统地理解TPP的相关议题,有助于中国制定出更加合理、有效的政策措施,从而更好地应对TPP所带来的影响。
赵明[8](2012)在《亚太经合组织机构研究》文中提出制度和机制体现了政治组织设立的原则和指导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政治组织中各成员的行为方式。因此,对国际组织机构的研究可以加深对其运作模式的把握,还可以加强对该国际组织的成立背景、功能和发展趋向的理解。亚太经合组织有着二十多年的发展史,随着其机构建设的加强,它对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各成员的经济发展等产生了不可磨灭的作用。本文以亚太经合组织的机构为研究中心,在对“区域经济合作”和“亚太”两个基本概念作出界定的基础上考察了亚太经合组织的成立背景和动因,它们涉及:生产力的高速发展对它产生的根本性作用;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对它产生的推动作用;有利的国际政治环境对亚太经合组织产生的促进作用;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它成立的影响。文章将亚太经合组织的发展历程划分为1989年—1991年的初步发展阶段、1992年—1994年的机制化发展阶段、1995年—1996年的实质性区域经济合作推进阶段和1997年至今的调整发展阶段,并对每一阶段的主要发展成果进行了梳理。其后,叙述了亚太经合组织的机构发展情况,对亚太经合组织的决策机构、初步磋商和执行机构以及辅助机构的成长历史、主要组成部分和职能作了较详实的介绍。通过对亚太经合组织机构的分析得出了机构发展所面临的几大挑战,包括:次区域经济一体化影响亚太经合组织机构的发展、各成员实力不对称影响亚太经合组织机构的发展、组织定位不明确影响机构的发展、机构运行成效不理想影响机构的发展等挑战。并最终针对各挑战给出了相应的思考。这些思考有:加强与区域内国际组织和区域外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互动;推动亚太经合组织投资贸易自由化的相关改革,推进亚太经合组织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向欧盟学习加强立法建设,借鉴独联体条约安全组织的决策机制;明确亚太经合组织优惠贸易安排的组织定位,维持亚太经合组织基本制度框架;进行议题整合、机构精简和强化秘书处的行政管理职能。同时,还提出了关于中国参与亚太经合组织的思考,阐述了中国参与亚太经合组织的意义及中国在亚太经合组织机构发展进程中应采取的对策。
朱秋沅[9](2011)在《我国国际海关法学术研究综述》文中研究指明序言(一)文献检索工具与范围1.检索工具与时间范围将国际海关法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综述,在公开发表的文献中尚属首次。因此,本文力求在目力所及的范围内尽可能全面地获
赵世璐[10](2011)在《国内贸易便利化研究现状及展望》文中研究说明贸易便利化旨在为国际贸易活动创造一种协调、透明和可预见的环境。它以国际公认的标准和惯例为基础,涉及各种手续和程序的简化,基础设施和设备的标准化,以及改进对各种适用法律的规定和协调。目前我国国内贸易便利化的研究从研究对象来看主要包括WTO贸易便利化议题、区域国别贸易便利化议题两个方面,从研究内容来看主要包括贸易便利化与海关、贸易便利化基础理论研究、便利化的经济效益及成本分析、贸易便利化评估指标体系等方面。虽然贸易便利化的研究引起了国内理论界、实务界的高度重视,但是重复研究情况居多,研究的内容多有相似之处。贸易便利化的国际政治经济学分析、国际贸易便利化标准化的研究、贸易便利化国际合作的研究、贸易便利化实施的研究可以成为贸易便利化值得关注的研究内容。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缩写列表 |
| 第一章 绪论 |
| 第一节 贫困治理问题的提出:为什么全球减贫机制未能达到预期效果? |
| 一、什么是贫困 |
| 二、全球贫困的地区分类与现状 |
| 三、问题的提出 |
| 第二节 概念辨析 |
| 一、国际制度和国际机制 |
| 二、治理和统治 |
| 三、公共产品和全球公共产品 |
| 第三节 研究综述 |
| 一、贫困的产生 |
| 二、解决贫困的手段 |
| 三、国际机制理论、全球公共产品和全球贫困治理 |
| 四、中国减贫的理论与实践 |
| 第四节 研究假设、基本观点及章节安排 |
| 一、研究假设 |
| 二、基本观点 |
| 三、章节安排 |
| 第五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思路 |
| 一、研究方法 |
| 二、创新思路 |
| 第二章 机制化减贫的理论解析 |
| 第一节 新制度经济学 |
| 一、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演进 |
| 二、交易费用理论 |
| 三、公共选择理论 |
| 第二节 全球公共产品的概念及其作用模式 |
| 一、全球公共产品的概念 |
| 二、全球公共产品的作用模式 |
| 三、全球公共产品的的供给模式 |
| 四、国际社会对全球公共产品筹资模式的探索 |
| 第三节 制度理论语境下的全球贫困治理 |
| 一、国际机制理论 |
| 二、全球治理理论 |
| 三、全球贫困治理:集体行动的逻辑 |
| 第三章 联合国的发展理念和减贫机制 |
| 第一节 |
| 一、贫困是人类发展的痼疾 |
| 二、全球化下贫困治理的新路径 |
| 三、贫困治理的多元方式 |
| 第二节 联合国的发展议程和贫困治理路径 |
| 一、联合国的发展理念演进 |
| 二、联合国治理贫困的组织体系和议事规程 |
| 三、发展议程中的联合国与区域合作 |
| 第三节 联合国四个“发展十年国际发展战略” |
| 一、1960—1969,第一个发展十年:重视经济增长 |
| 二、1970—1979,第二个发展十年: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
| 三、1981—1990,第三个发展十年:人的全面发展 |
| 四、1991—2000,第四个发展十年:可持续发展 |
| 第四章 千年发展目标下的减贫机制及其实施 |
| 第一节 联合国千年发展宣言与千年发展目标 |
| 一、千年计划的形成 |
| 二、千年计划的具体内容 |
| 三、千年计划的组织形式 |
| 第二节 千年计划的机制化实施 |
| 一、千年计划的推进 |
| 二、千年计划的实施结果 |
| 第三节 千年计划的减贫价值与挑战 |
| 一、千年计划的减贫价值 |
| 二、千年计划遇到的挑战 |
| 第五章 联合国减贫机制运行分析及后2015 议程 |
| 第一节 减贫领域的公共产品供给与分配 |
| 一、减贫领域的公共产品作用模式 |
| 二、减贫领域不同行为体的行为方式 |
| 第二节 关于“千年发展目标”筹资问题和全球公共产品供给模式的论争 |
| 一、关于“千年发展目标”筹资问题和全球公共产品供给模式的论争 |
| 二、国际筹资与全球公共产品供应 |
| 第三节 后2015 议程展望 |
| 一、后2015——《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
| 二、2030 可持续发展议程的争议 |
| 三、对2030 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评析 |
| 第六章 贫困治理的中国经验:对世界的贡献 |
| 第一节 中国的减贫历程与成就 |
| 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贫困治理的演进历程 |
| 二、中国减除贫困的治理手段 |
| 三、中国的减贫进程中的挑战 |
| 第二节 中国参与全球机制化减贫的实践 |
| 一、中国参与全球机制化减贫的实践 |
| 二、中国参与全球减贫机制的贡献与挑战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言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 三、文献综述 |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 五、论文结构 |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 第一章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问题 |
| 第一节 相关概念与理论的梳理 |
| 一、金融服务的相关定义与功能定位 |
| 二、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特征与评估 |
| 三、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效应与风险 |
| 第二节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与问题 |
| 一、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进程 |
| 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法律架构 |
| 三、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问题 |
| 四、对本文研究范围的界定与阐释 |
| 第二章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供给侧效应 |
|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纪律约束 |
|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三种机制的厘清 |
|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纪律的文本表述 |
| 第二节 区域规则的需求与供给 |
| 一、萨伊定律对区域规则的借鉴与启示 |
| 二、区域规则需求的回应和供给的裨益 |
| 三、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溯源与流变 |
| 四、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功能与局限 |
| 第三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价值考量 |
| 一、优化与升级其他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 二、因应贸易壁垒与规则碎片化的问题 |
| 三、放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的整体效应 |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与其他规则的互动 |
| 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区域规则的融解 |
| 二、欧盟与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冲突协调 |
| 第三章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 第一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 一、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特征 |
| 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法律渊源 |
| 三、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运行发展 |
| 第二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 |
| 一、设立和提供服务自由原则 |
| 二、相互承认原则 |
| 三、母国控制原则 |
| 四、最低限度协调原则 |
| 五、一次性原则 |
| 第三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 |
| 一、规则框架的系统化 |
| 二、保障机制的强势性 |
| 三、数据规则的前瞻性 |
| 四、刑事法律的统一性 |
| 五、跨境规则的便利性 |
| 第四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发展及评述 |
| 一、聚焦于消费者与投资者保护的趋势 |
| 二、数字贸易与信息数据一体化的趋势 |
| 三、国际金融机构软法标准的引入趋势 |
| 四、英国脱欧后的影响及欧盟规则评述 |
| 第四章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 第一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 一、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政策背景 |
| 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脉络梳理 |
| 三、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架构体例 |
| 第二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 |
| 一、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原则 |
| 二、市场准入原则 |
| 三、透明度原则 |
| 四、审慎例外原则 |
| 第三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 |
| 一、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模式 |
| 二、负面清单创新模式的立法技术特色 |
| 三、对金融服务投资者的权利保护倾向 |
| 四、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相平衡的导向 |
| 第四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发展及评述 |
| 一、保险规则的政策差异趋势 |
| 二、审慎监管及透明度的发展 |
| 三、数字贸易规则的变化趋势 |
| 第五章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中国的启示 |
| 第一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总体趋势的评述 |
| 一、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溢出趋势 |
| 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价值多元趋势 |
| 三、审慎例外和国际软法标准的融合化 |
| 四、国际法义务和国内法措施有效联结 |
| 五、普遍关注投资者与消费者权利保护 |
| 第二节 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建议 |
| 一、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评析 |
| 二、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谈判的关注焦点 |
| 第三节 内地与港澳CEPA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 |
| 一、CEPA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与发展 |
| 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CEPA的借鉴 |
| 第四节 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对标 |
| 一、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新标准的压力测试 |
| 二、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完善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言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 三、文献综述 |
| 四、研究方法 |
| 五、论文结构 |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 第一章 履约审议机制概述 |
| 第一节 履约审议机制的设立过程 |
| 一、履约审议机制的设立背景 |
| 二、履约审议机制相关条款的起草过程 |
| 三、履约审议机制的设立 |
| 第二节 履约审议机制的主要内容 |
| 一、履约审议机制的实施机构 |
| 二、履约审议机制的工作程序 |
| 第三节 履约审议机制的性质 |
| 一、特殊的监督机制 |
| 二、法治评估机制 |
| 第二章 比较视野下履约审议机制的特征 |
| 第一节 国际条约实施机制的发展概述 |
| 一、国际条约实施机制的概念 |
| 二、国际条约实施机制的发展过程 |
| 第二节 与其他国际条约监督机制的比较 |
| 一、与国际人权条约监督机制的比较 |
| 二、与国际环境条约监督机制的比较 |
| 三、与WTO贸易评审机制的比较研究 |
| 第三节 与其他反腐败条约监督机制的比较 |
| 一、区域性反腐败条约监督机制 |
| 二、专门性反腐败条约监督机制 |
| 三、与履约审议机制的比较 |
| 第三章 履约审议机制下的缔约国履约状况 |
| 第一节 缔约国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履约方式 |
| 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义务类型 |
| 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缔约国国内的实施方式 |
| 第二节 定罪和执法机制的履约状况 |
| 一、定罪和执法机制的履约概况 |
| 二、缔约国履约存在的挑战 |
| 第三节 国际合作机制的履约状况 |
| 一、国际合作机制的履约概况 |
| 二、缔约国履约存在的挑战 |
| 第四节 预防与资产追回机制的履约状况 |
| 一、预防与资产追回机制下缔约国的义务 |
| 二、缔约国履约存在的挑战 |
| 第四章 对履约审议机制的评析 |
| 第一节 履约审议机制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的作用 |
| 一、促进缔约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的完善 |
| 二、促进缔约国国家层面的体制结构和合作的完善 |
| 三、促进缔约国之间的反腐败国际合作 |
| 第二节 履约审议机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 一、履约审议机制本身的局限性 |
| 二、履约审议机制运行实践中的困境 |
| 第三节 履约审议机制的前景 |
| 一、增加履约审议机制的透明度要求 |
| 二、加强履约审议机制的监督效力 |
| 三、加强与其他反腐败条约监督机制的配合 |
| 四、提升缔约国的政治意愿和履约能力 |
| 第五章 履约审议机制对中国反腐败工作的启示 |
| 第一节 履约审议机制下中国的履约状况 |
| 一、反腐败机构的变迁 |
| 二、反腐败法律体系的完善 |
| 三、反腐败国际合作领域的努力 |
| 四、参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议工作的情况 |
| 第二节 中国反腐败工作存在的问题 |
| 一、履约方面存在的不足和挑战 |
| 二、在国际上的反腐败形象有待提高 |
| 三、未能在全球腐败治理中发挥有效作用 |
| 第三节 履约审议机制下中国反腐败工作的发展方向 |
| 一、继续推进国内反腐败能力建设 |
| 二、以反腐败成效取信于国际社会 |
| 三、谋求中国在反腐败国际规则上的话语权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 后记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缩略语表 |
| 导论 |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 二、研究现状 |
| (一)国外学者围绕国际投资及法律规则的研究广泛深入 |
| (二)国内学者围绕海外投资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日益升温 |
| (三)国内学者就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相关问题的研究相对分散和多元 |
| 三、研究方法 |
| (一)文献研究方法 |
| (二)比较研究方法 |
| (三)历史研究及其他研究方法 |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 第一章 国际投资法上的国家身份溯源 |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上的国家身份何以重要 |
| 一、功能厘清:国际投资法上国家身份的含义 |
| 二、国际投资格局流变:国家投资身份转换的现实向度考量 |
| 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国家投资身份转换的逻辑向度考量 |
| 第二节 国家投资身份转换对海外投资保护的辐射 |
| 一、从对抗到合作:国家投资身份转换对海外投资保护的关系辐射 |
| 二、从约束到自由:国家投资身份转换对海外投资保护的价值辐射 |
| 三、从身份到契约:国家投资身份转换对海外投资保护的方式辐射 |
| 第三节 国家投资身份转换与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关涉 |
| 一、海外投资法律保护对国家投资身份转换的现实映照 |
| 二、法律保护与外交保护对国家投资身份转换的互补适应 |
| 三、国家投资身份转换与海外投资法律保护关涉的内在理性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中国在国际投资法上的国家身份转换 |
| 第一节 中国投资身份转换的内在动因:海外投资的跨越式发展 |
| 一、萌动与起步阶段 |
| 二、摸索与提速阶段 |
| 三、快速与平稳阶段 |
| 第二节 中国投资身份转换的表现形态 |
| 一、由资本输入大国向双向投资大国转变 |
| 二、由区域选择型向全球参与型转变 |
| 三、由“适应参与者”向“塑造引领者”转变 |
| 第三节 中国投资身份转换对完善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价值展望 |
| 一、东道国主权与投资者权益平衡的内在理性 |
| 二、海外投资立法的宏观因应 |
| 三、规则话语权的“姿态”转换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模式选择 |
| 第一节 美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模式评析及比较 |
| 一、美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模式演进 |
| (一)法律渊源由国内法向国际法转变 |
| (二)立法方式从调整“硬冲突”向维护“软优势”转变 |
| (三)立法理念从“投资自由主义”向“公私平衡主义”转变 |
| (四)立法内容从投资“本位论”向规范“人本化”转变 |
| 二、中美海外投资法律保护模式比较 |
| (一)投资自由度的差异:中美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价值比较 |
| (二)双多边立法重点的差异:中美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渊源比较 |
| (三)“可持续发展”标准不同:中美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规范比较 |
| (四)救济手段的差异:中美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争端解决机制比较 |
| 第二节 欧洲海外投资法律保护模式评析及比较 |
| 一、欧洲海外投资法律保护模式解读 |
| (一)以服务和保障为核心的法国模式 |
| (二)“重内轻外”的英国模式 |
| (三)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德国模式 |
| (四)一体化特征日益突出的欧盟模式 |
| 二、中欧海外投资法律保护模式比较 |
| 第三节 身份转换语境下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模式选择 |
| 一、模式选择的框架:分层次、有重点、前瞻性的法律渊源体系 |
| 二、模式选择的坐标:美国模式的优先价值 |
| 三、模式选择的准绳:投资自由化与适度监管的对冲折抵 |
| 四、模式选择的关键:仲裁自治与主权刚性的调和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实体法律问题 |
| 第一节 中国身份转换语境下的国际投资待遇规则 |
| 一、国家投资身份对国际投资待遇的指引 |
| 二、中国在国际投资待遇问题上的实然规范与应然取向 |
| (一)“走下神坛”的公平公正待遇 |
| (二)最惠国待遇的周延与限制 |
| (三)“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的必然性与局限性 |
| 第二节 中国投资身份转换语境下的征收与国有化问题 |
| 一、征收与国有化问题的“适当论”解读 |
| 二、中国在征收与国有化问题上的立场评鉴 |
| 第三节 中国投资身份转换语境下的新型条款审视 |
| 一、对西方倡导的环境保护条款之扬弃 |
| 二、劳工保护条款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的竞合 |
| 三、禁止或限制投资措施条款的伸展与规制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中国海外投资保护的法律适用问题 |
| 第一节 准据法的趋同化:国家投资身份关系变迁的制度气象 |
| 一、国家投资身份与法律适用制度之关涉 |
| 二、准据法的趋同化:国家投资身份对冲融合的制度折射 |
| (一)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趋同:从分庭抗礼到交融共生 |
| (二)双边法与多边法的趋同:从定向对接到区域联动 |
| (三)客观论与主观论的趋同:从循规蹈矩到灵活互补 |
| (四)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趋同:从泾渭分明到相得益彰 |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法律适用对国家投资身份转换的实然因应 |
| 一、保守与失衡:法律适用贴合投资身份转换的功能延宕 |
| 二、开放与多元:投资身份转换对法律适用调适的理性张力 |
| 第三节 中国投资身份转换对海外投资保护法律适用的应然指引 |
|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争端解决机制问题 |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争端理论纷争:围绕国家投资身份的认知分歧 |
| 一、“南北矛盾”理论 |
| 二、“国内公法”理论 |
| 三、“经济自由化”理论与“国际商事仲裁”理论 |
| 四、“公私冲突”理论 |
| 五、“全球善治”理论 |
| 第二节 风险移转与争端代位: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反思重构 |
| 一、海外投资保险对国家投资身份的映射 |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规范调适与效能缺位 |
| 三、中国投资身份转换对重塑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磁吸导引 |
| (一)加强法律体系的周延性与时代性 |
| (二)提升海外投资保险运营的开放性与公平性 |
| (三)推动从单边主义向双边主义的模式过渡 |
| (四)扩大投保规则的覆盖性和包容性 |
| 第三节 国家投资身份对海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指引 |
| 一、争端解决机制对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意义 |
| 二、国家投资身份对海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体系框定 |
| 三、国家投资身份关系转换对海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转型推动 |
| 第四节 中国投资身份转换背景下的海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重塑 |
| 一、中国海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因应投资身份转换的实证演进 |
| 二、现行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保护中国海外投资的局限性 |
| 三、身份转换语境下的中国海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完善进路 |
| (一)涉外投资争端法律解决的重心适当向海外投资倾斜 |
| (二)完善海外投资争端解决的法律体系 |
| (三)加大对现有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利用和完善 |
| (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
|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 二、国内外关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及趋势 |
| (一) 有关APEC现状及其发展的文献 |
| (二) 关于中国与APEC互动关系研究 |
| 三、研究方法 |
| 四、研究框架 |
| 第一章 中国参与APEC的进程分析 |
| 一、中国参与APEC的动因分析 |
| (一) 中国参与APEC的现实基础 |
| (二) 中国参与APEC的理论基础 |
| 二、中国参与APEC的进程 |
| (一) 为“APEC方式”确立了做出卓越贡献 |
| (二) 推动贸易与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进程 |
| (三) 促进经济技术合作发展 |
| (四) 扩展APEC合作议题 |
| (五) 维护亚太地区安全与稳定 |
| (六) 推进亚太自由贸易区建设 |
| 第二章 中国与APEC的互动关系 |
| 一、APEC对中国的影响 |
| (一) 促进中国对外经济发展 |
| (二) 提升中国在亚太地区政治经济地位 |
| (三) APEC对中国的负面影响 |
| 二、中国对APEC的影响 |
| (一) 中国在APEC中的地位 |
| (二) 中国在APEC中的作用 |
| 三、中国与APEC的良性互动——以产业合作为例 |
| (一) 中国对APEC直接投资的产业结构分析 |
| (二) 中国对APEC直接投资的产业影响分析 |
| 第三章 推进中国与APEC实现良性合作的思考 |
| 一、中国参与APEC合作面临的挑战 |
| (一) 亚太地区政治安全问题阻碍APEC合作进程 |
| (二) 区域经济贸易合作问题成为APEC发展障碍 |
| (三) APEC发展进程中面临的其他挑战 |
| 二、影响中国与APEC互动关系的其他区域组织及国家 |
| (一) 次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 |
| (二) 亚太区域经济治理背后的大国博弈 |
| 三、深化中国与APEC互动关系的发展对策 |
| (一) 促进APEC自身发展 |
| (二) 中国参与APEC的策略选择 |
| 结语 |
| 附录: 英文缩写参照说明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 选题目的和意义 |
| 二、 文献综述 |
| 三、 全文结构和内容 |
| 四、 创新点与不足 |
| 第一章 TPP 的出台及其发展演变 |
| 第一节 TPP 出台的主要背景 |
| 一、 奥巴马政府的贸易战略布局 |
| 二、 “亚太再平衡”战略的提出 |
| 第二节 TPP 的产生、内容与特征 |
| 一、 TPP 的前身 |
| 二、 TPP 的发展现状 |
| 三、 TPP 的主要特征 |
| 第二章 TPP 与亚太地区的贸易制度环境 |
| 第一节 当前亚太地区的贸易制度构成 |
| 一、 全球性多边贸易制度 |
| 二、 区域多边贸易制度 |
| 三、 双边贸易制度 |
| 第二节 亚太地区贸易制度的特点及困境 |
| 一、 多边贸易谈判陷入停滞 |
| 二、 区域贸易制度的松散化 |
| 三、 双边自由贸易协议盛行 |
| 第三章 TPP 影响下亚太地区贸易制度环境前瞻 |
| 第一节 TPP 对亚太贸易制度的潜在影响 |
| 一、 开创区域贸易规则的新标准 |
| 二、 加速东盟主导的 RCEP 出台 |
| 三、 加剧双边 FTAs 的复杂程度 |
| 第二节 TPP 与中国的贸易制度选择 |
| 一、 中国与 TPP 的贸易现状 |
| 二、 TPP 生效后对中国的影响 |
| 三、 中国的主要应对措施 |
| 第四章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附件 |
| 摘要 |
| Abstract |
| 目录 |
| 绪论 |
| (一)选题意义 |
| (二)文献综述 |
| (三)本论文的特色与创新之处 |
| (四)研究方法 |
| 一、TPP的发展简介 |
| (一)TPP的发起过程 |
| (二)最新的进展 |
| (三)TPP与亚太一体化、国际贸易相关问题的关系 |
| (四)TPP的“再平衡”功能 |
| 二、TPP的主要议题 |
| (一)关税减免和市场准入 |
| (二)国有企业 |
| (三)政府采购 |
| (四)知识产权 |
| (五)技术性贸易壁垒 |
| (六)贸易救济 |
| (七)农业和农产品 |
| (八)劳动工人权益 |
| (九)环境保护 |
| 三、美国推动TPP的原因 |
| (一)主导东亚一体化进程,实现自身战略利益 |
| (二)解决自身经济问题 |
| (三)绕开其他方式,重新激活贸易自由化进程 |
| 四、TPP对中国的影响 |
| (一)TPP在政治方面对中国的影响 |
| (二)TPP在经贸方面对中国的影响 |
| 五、中国加入TPP谈判的可能性和可能的时点 |
| (一)现阶段中国已经基本上被排除在外 |
| (二)在达到了TPP的标准后,中国不排除申请加入 |
| (三)中国加入TPP谈判的有利时点 |
| 六、中国对TPP的应对 |
| (一)密切关注TPP的最新发展动态 |
| (二)继续推进其他一体化发展路径,弱化TPP的冲击 |
| (三)和更多的国家签订自由贸易协定 |
| (四)稳固推进“上海自贸区”等试点建设 |
| (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解决结构性问题 |
| (六)倒逼国内改革,向国际规则靠拢 |
| 七、结论 |
| 参考文献 |
| 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科研成果等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目录 |
| 第1章 绪论 |
| 1.1 论文选题和研究意义 |
| 1.1.1 论文选题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3 论文的结构与创新之处 |
| 1.3.1 论文的结构 |
| 1.3.2 创新之处 |
| 第2章 基本概念及亚太经合组织的概况 |
| 2.1 基本概念 |
| 2.1.1 区域经济合作 |
| 2.1.2 亚太 |
| 2.2 亚太经合组织成立的背景及动因 |
| 2.2.1 生产力的高速发展是催生亚太经合组织的根本动因 |
| 2.2.2 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对亚太经合组织产生的促进作用 |
| 2.2.3 有利的国际政治环境对亚太经合组织产生的促进作用 |
| 2.2.4 区域经济一体化对亚太经合组织成立的影响 |
| 2.3 亚太经合组织的发展历程 |
| 2.3.1 亚太经合组织的初步发展阶段(1989 年—1991 年) |
| 2.3.2 亚太经合组织的机制化发展阶段(1992 年—1994 年) |
| 2.3.3 亚太经合组织实质性区域经济合作推进阶段(1995 年—1996 年) |
| 2.3.4 亚太经合组织的调整发展阶段(1997 年至今) |
| 第3章 亚太经合组织的机构发展 |
| 3.1 亚太经合组织的决策机构 |
| 3.1.1 亚太经合组织的领导人非正式会议 |
| 3.1.2 亚太经合组织部长级会议 |
| 3.2 亚太经合组织的初步磋商和执行机构 |
| 3.2.1 高官会议 |
| 3.2.2 委员会 |
| 3.2.3 专家组 |
| 3.2.4 工作组 |
| 3.3 亚太经合组织的辅助机构 |
| 3.3.1 秘书处 |
| 3.3.2 名人小组 |
| 第4章 亚太经合组织机构发展面临的挑战 |
| 4.1 次区域经济一体化影响亚太经合组织机构的发展 |
| 4.1.1 东南亚国家联盟对亚太经合组织的机构发展的不利影响 |
| 4.1.2 北美自由贸易区对亚太经合组织机构发展的不利影响 |
| 4.2 各成员间实力不对称影响亚太经合组织机构的发展 |
| 4.3 组织定位不明确影响机构的发展 |
| 4.4 机构的运行成效影响亚太经合组织机构的发展 |
| 4.4.1 亚太经合组织机构的运行成效 |
| 4.4.2 亚太经合组织运行机制的缺陷 |
| 第5章 对亚太经合组织机构发展的思考 |
| 5.1 加强与其他国际组织的互动与合作 |
| 5.1.1 亚太经合组织应加强与区域内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互动 |
| 5.1.2 亚太经合组织应加强与世贸组织等区域外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互动 |
| 5.2 加大区域经济合作力度 |
| 5.2.1 推动亚太经合组织投资贸易自由化的相关改革 |
| 5.2.2 推进亚太经合组织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 |
| 5.3 借鉴其他国际组织的经验加强相关领域机制建设 |
| 5.3.1 学习欧盟,加强立法建设 |
| 5.3.2 借鉴独联体集体条约安全组织的决策机制 |
| 5.4 进一步明确组织定位 |
| 5.4.1 关于亚太经合组织组织发展定位的探索 |
| 5.4.2 维持亚太经合组织基本制度框架 |
| 5.5 完善机构功能注重议程落实 |
| 5.5.1 议题整合,机构精简 |
| 5.5.2 强化秘书处的行政管理职能 |
| 5.6 关于中国参与亚太经合组织的思考 |
| 5.6.1 中国参与亚太经合组织的意义 |
| 5.6.2 中国在亚太经合组织机构发展进程中的对策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和科研获奖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