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玲[1](2021)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历经百年而初心如始,根本原因就在于其始终以自我革命的精神不断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不断提高全党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如何破解“历史周期律”,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拒腐防变的新路,一直是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就是中国共产党成功探索跳出“历史周期率”的实践总结和理论概括。它是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本源、传承中国传统监察思想的历史基因、具有深厚中华文化根基和显着优势的监督体系,是能够保持拥有9000多万党员的世界第一大执政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推动拥有14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始终具有强大的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的社会主义权力监督体系。在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背景下,以宏观的历史视野,推进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整体性研究,仍是该领域研究的薄弱环节。本文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为基本的理论基础,以逐一回答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什么”,中国“为什么”会形成独具特色的权力监督体系,以及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怎样形成的”,新时代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应该坚持和巩固的优势是什么,应该完善和发展的短板是什么等基本问题为逻辑主线,渐次展开本文的研究与论述。本文总体结构包括三部分:引言、正文、结语。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依据与研究价值、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研究思路与方法、创新之处与研究不足。论文正文部分由六章内容构成,分别概述如下:第一章主要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构成要素和结构模式。分别从基本概念界定、十大要素的梳理整合和“多维立体协同”监督模式及其特点三个方面,从宏观上解读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什么”。第二章主要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内容逻辑。分别阐释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为谁监督”,厘清监督主体、强化问责——“谁来监督”,实现监督对象全覆盖——“监督谁”,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重点——“监督什么”,从内容逻辑视角解读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什么”。第三章主要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形成发展的思想探源。本文认为对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思想的理论本源的坚守、对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监督思想精神内核的继承创新、对中国传统监察思想的历史基因的秉承、对西方国家权力监督思想的域外借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四个重要的思想来源。分别从理论维度、实践维度、历史维度、世界维度,分析回答中国为什么会形成独具特色的权力监督体系。第四章主要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发展历程与基本经验。首先,依据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形成发展脉络,分三个阶段梳理其发展历程:一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初期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创立与撤销(1949-1978);二是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全面恢复与发展(1978-2012);三是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体系化创新(2012——)。其次,总结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党和国家体系建设的五个方面的基本经验:必须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必须紧扣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必须坚持党内监督、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协同发展,必须坚持紧紧抓住“关键少数”,必须坚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分别从发展历程和基本经验两个方面,阐释回答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怎样形成的。第五章主要凝炼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显着优势与现实贡献。首先,通过古今中外权力监督体系的比较,凝炼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四个显着优势: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制度优势,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理论优势,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优势,中国传统廉政文化优势。其次,基于显着优势分析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四个方面的现实贡献:理论维度——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新发展,历史维度——中国传统监察思想的新超越,实践维度——党和国家自我革命的新阶段,世界维度——腐败治理的中国经验。从显着优势和现实贡献两个方面,回答新时代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应该坚持和巩固的优势是什么。第六章主要剖析新时代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现实挑战和完善对策。本文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成果颇丰,但当前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党和国家监督制度逐渐成熟定型,仍然面临三个方面的现实挑战:一是党内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协同性有待提升;二是党内监督的短板——“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有待加强;三是社会监督体制机制有待健全。基于对现实挑战的剖析,本文提出新时代应对现实挑战、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三条对策:一是完善协同监督机制,增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协同性;二是多管齐下,破解“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难题;三是固本强基,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制机制。分别从现实挑战和完善对策两个方面,回答新时代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应该完善和发展的薄弱环节是什么。结语部分是对全文观点的宏观提炼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的未来展望。本文基于以上六章内容的研究,得出如下三点结论:第一,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夺取反腐败斗争彻底胜利的必由之路。第二,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的“制度密码”。第三,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管住公权力”的“中国智慧”。笔者认为,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纵深推进,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研究,协同监督机制研究,权力配置、运行和制约机制研究,以及关于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理论阐释,将成为该领域研究的重点方向。
杜凯迪[2](2020)在《基层腐败治理研究 ——以J市R区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基层干部是在老百姓身边提供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人员,一旦这个群体发生腐败,侵害群众的切身利益,那么,群众对于党和政府的不信任感就会严重放大。因此,基层政府的腐败带来的社会危害极为严重。现阶段,基层腐败现象十分普遍,基层干部虽然不是高官爵位,但却掌握着关系百姓民生的重要资源,比如“三资”管理以及审判宅基地等都与民众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基层干部的腐败直接损害基层群众利益,破坏社会公平公正,最遭百姓痛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基层腐败案件占J市R区查办案件总量的比例近年来一直居高不下,村居两委的塌方式腐败、虚报冒领、公款吃喝、民生领域的以权谋私等案例尤为具备代表性。R区近些年的发展中,始终将反腐倡廉放在各项工作的重要位置,重视源头治理问题,持续加强创新管理力度,努力探求全新时代背景下纪检工作的新途径,在推动经济社会迎来发展新高度的同时,反腐倡廉工作也卓有成效。然而,由于专业人员素质低下、基层机构配置不当以及廉政教育缺位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基层腐败治理期间还表现出监督机制不完善、反腐机构缺乏独立性以及基层干部权力观倾斜等相关问题,严重妨碍到基层反腐工作的深层次发展与落实。本文在工作实践内收集以及整理的案件与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运用访谈法以及文献法等系统归纳与总结当前基层腐败的现状以及特点,明确基层腐败治理期间表现出来的问题,结合权力制衡理论、权力寻租理论、公平理论,提出强化基层反腐队伍、完善基层监督体系、推动基层反腐制度建设等优化策略,以期能够建设得到更具科学性以及有效性的立体式防腐反腐体系,为更好地实现基层反腐败工作提供具有建设性的理论与路径参考。
冯佳[3](2019)在《1942-1943年中原大灾荒与中国共产党的应对》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42-1943年中原大灾荒发生在敌后抗战进入极端困难的时期。此次灾荒是中国现代史上一次极其严重的灾荒,持续时间之久、波及范围之广、灾害种类之繁令人震惊。为何这场灾荒前后历时两年并造成如此巨灾,其中不仅包含着自然因素,而且包含着复杂的社会因素。这场灾荒深刻影响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数个抗日民主根据地,如何救灾以及能否救灾,直接关乎抗日民主根据地的生存发展以及政权的稳固,更关乎抗日战争与解放战争的兴衰成败。“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救助灾荒作为民生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中国共产党的极大重视。在领导根据地政府和军民救助中原大灾荒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将救助灾荒视为责无旁贷的政治任务与历史使命,不仅继承了中国传统救灾思想中的精髓,沿袭了土地革命时期和抗日战争初期的救灾机制与程序,而且将救灾上升到政治高度,将其视为凝聚民心、改造农村、促进社会变革、激发抗战决心的重要抓手。中国共产党领导政府和军民以生产自救为根本原则,舍弃了“政府包办”的依赖型救灾体制,将治标措施与治本措施结合起来,采取了以积极生产为主、政府帮助为辅、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化救灾模式,从而帮助军民成功抗击了灾荒,使党政军民关系更加和谐融洽,并促进了根据地各项事业的发展。救灾的成功也为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与群众基础,同时为当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了参考与借鉴。全文分为绪论与正文两个部分:绪论部分包括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中原大灾荒的学术研究现状、研究方法、相关概念界定以及创新点与难点。正文总共包括六部分内容:第一章:灾情概述。介绍了中原大灾荒的受灾区域以及自然灾害种类。此次灾荒涉及河南、河北、山东、山西、北平、陕西、安徽北部、湖北北部等黄河中下游的广泛地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个抗日民主根据地受到极大影响。灾荒具有时代背景复杂、受灾区域广泛、灾种循环相生等特点。形成灾荒的原因包括自然因素、日军侵略、国民政府迟缓救灾等自然原因与社会原因。此次灾荒对人口、经济、社会等诸多方面造成严重影响。第二章:中国共产党采取的应急救灾举措。灾荒发生后,抗日民主根据地党和政府立即采取宣传动员、发放粮款、减免税负、社会互济、节约募捐等应急救灾举措,这些“治标”措施对于遏制灾荒蔓延、缓解灾情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三章:中国共产党采取的发展救灾举措。抗日民主根据地党和政府在采取“治标”措施的同时,认为要想从根本上激发群众战胜灾荒的内生动力,必须调动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使他们自发进行生产自救。因此,中国共产党带领政府和军民采取了兴修水利、抢种补种、发展纺织、建立合作社等“治本”措施,从而逐渐形成了标本兼治的救灾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救灾效果。第四章:党政、社会体制与救灾。根据地在进行建设的过程中,陆续开展了整风、精兵简政、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等运动,这些运动虽然不是专门针对救助灾荒而开展的,但是促进了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间接起到了利于救灾工作的效果。第五章:中国共产党领导救助中原大灾荒的成效、特点与现实启示。经过不懈努力,中国共产党领导政府和军民战胜了灾荒,保证了军民的基本生活,稳定了抗日民主根据地的社会秩序,并推动了抗日民主根据地各项事业的发展,为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物质基础与群众基础。这次救荒的主要特点是从应急救灾转向生产救荒、从单一政府救灾转向动员群众广泛参与、从单纯救济转向服务抗战大局。这次救荒也为当今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了丰富的经验与宝贵的财富。
李东澍[4](2019)在《社会治理转型时期的基层司法实践逻辑 ——以贵州省远山县法院为例》文中提出本文在社会治理转型的语境下,以合法化和现代化为主线,将基层司法看作既受宏观结构制约,又内含行动者能动性的动态的、不断再生产着相应社会结构的实践过程。亦即,将基层法院作为行动主体,考察基层司法相应的内部科层和外部结构,并在此基础上解析基层法院在立案、审理、执行与涉诉信访等不同司法行动中所呈现出的实践逻辑。通过对贵州省远山县法院的田野调查,本文获得以下发现:科层制法院组织模式充分彰显出工具合理性,但亦造成机构繁多、结构关系层级化和管理去人性化等基层司法行政化困境,而法官员额制和司法责任制改革正是旨在破局。同时,基层司法受到地方权力结构和政法管理结构的显着影响。对基层司法进行人、财、物资源保障,在结构层面作必要的去地方化脱嵌,以及通过阳光司法机制拆除不当干预之藩篱,均是摒除基层司法地方化所需。立案程式关系到冲突解决的司法门户开启。在2015年5月1日前实施的立案审查制下,囿于基层司法权威和司法能力的不足,选择性司法现象丛生。此后,立案登记制启动,当事人的起诉壁垒破除,但亦激化了“诉讼爆炸”的过载性司法难题。故多元解纷、简繁分流、诉调对接等措施在基层司法实践中广为采用。以合法律性为标准,可由高到低将审理运作概括为“遵循法律”的裁判、“基于法律”的调解和“超越法律”的协调三种理想类型。裁判以常规案件的形式化、复杂案件的衡平术和程序正义的显像化为实践逻辑。对于事实与法律均呈高度确定性的案件,韦伯的形式理性法理论和“法的自动贩卖机”比喻成立;面对事实仅具相对确定性,或法律规定不明晰、利益冲突繁杂等难题时,基层法院则需要积极填补法律漏洞,全面考虑法律因素和社会因素,作出衡平处理。调解是一种“构造半自主社会领域”的合作型司法,其依赖于司法的默会知识,可生产出“模糊的法律产品”满足社会需求,并体现出对法律本土资源的探寻和利用。协调是在司法权威和司法能力不足的情境下,以及需要避免机械司法的特定案件中,对法律“软执行”从而相对调谐行政诉讼双方利益,尽可能维持司法的合法律性和审判权的合法性。随着司法改革不断推进,协调逐渐转化为一种补充机制。司法执行和涉诉信访态势折射出法律的实效状况。司法执行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基层法院的执行规制是嵌入到司法改革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系统工程中的,涉及到对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地方、法院与其他机构、法院与当事人等多重关系的协调。涉诉信访是司法与信访的交集,2013年12月实行的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分流推动了司法事项按司法要求而非行政要求处理之变革,有效减少了涉诉信访中的法律利用与法律规避现象。综上,社会治理转型时期的基层司法实践逻辑,是基层司法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地积极回应社会需求,藉此实现法律和国家的合法化及现代化,合法化和现代化两者相辅相成、互为依托,从而建构起法律与社会、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地方之间的良性关系。故而,这是一种回应型司法,它同良法善治式的实质法治观念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密不可分。
马庆林[5](2018)在《中国面子文化与法律语言:“博弈—互补”范式》文中研究说明本学位论文将面子文化置于法律背景,以调解语言和庭审语言为研究对象,以戈夫曼的面子理论以及布朗和赖文森的面子语用策略为理论参照,通过构建面子文化与法律语言“博弈——互补”范式来探讨中国特有的面子文化、法律心理和法律语言之间的关系,并对中国面子观与法律文化心理影响下的法律语言进行实例分析。本研究应用“调查分析法”、“个案分析法”及“对比分析法”等对当今社会的热门案例或话题,如快播案、典型知识产权案等,进行“博弈一—互补”分析和法律语言分析,发现面子文化无论从个人、机构乃至国家层面而言均对中国的司法实践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面子是中国人传统法律心理的语言投射。面子文化可以通过内涵丰富的法律心理对法律语言施加影响,并最终通过语言外现于情绪变化及行为方式。运用面子文化与法律语言的“博弈——互补”范式来阐释面子文化、法律心理、法律语言三者在范式中的相互关系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操作性。该理论范式可以解释法律语言在微观层面如调解语言、庭审语言之间及其内部存在的细微差别,展示法律语言内涵的丰富性和风格的多样性,分析说明在司法实践活动中调解员或法官如何借助语言策略等互补性语用手段使冲突各方达到利益和预期上的均衡。在调解活动中,调解员与调解各参与方处于“博弈”状态。调解员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话与协调,在了解调解各方的利益和预期需求的同时,采用一定的调解语言策略等互补手段实现沟通的目的。互补包括引入社会规范、道德和民俗民约等面子语用策略。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同样通过对话与沟通,了解诉讼各方的预期,并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动用必要的庭审语言策略等互补手段完成案件的审理工作。为了维护法律所赋予的形象,法官的语言、语言策略以及互补性语用策略等带有明显的机构性特征。法律语言中所表露出来的个人、集体与国家的面子对司法实践能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因此,正视面子文化的客观存在并消除面子文化的负面影响不仅有助于提高对法律语言使用的策略性、技巧性和规范性,有助于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破除过度依赖单一司法诉讼模式转变为以非诉方式为主的纠纷解决途径,有助于改善调解语言的合理表达,使面子文化中的优秀内容与调处息争相结合,还有助于构建科学的庭审语言权力分配机制,保障诉讼各方当事人的话语权。
杜清娥[6](2016)在《女性·婚姻与革命:华北革命根据地女性婚姻与两性关系 ——以太行山区为中心的考察(1937-1949)》文中研究表明整饬根据地政治生态、变革根据地社会习俗、动员根据地普通民众是中国共产党为推进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所做出的艰苦努力,亦是中国社会由半殖民地半封建化向现代化转变的必由之路。从苏维埃时代起至新民主主义革命即将完成的1940年代末,中共为了生存和壮大自己,在不同历史时段均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及其方针、政策对农村根据地进行过广泛的社会动员。通过提高家庭地位、改善婚姻关系、解除婚姻痛苦对妇女之发动,则是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但由于中国幅员辽阔、乡村社会地域特征明显,社会生态和风俗习惯迥异,故各地对妇女的社会动员之进程、特征与结果亦不尽相同。通过对不同时段、不同地域妇女运动和妇女社会发动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描摹,将能更全面深刻地认识中共妇女运动和妇女社会动员的立体图像和深邃内涵,亦能更加客观地体察中共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的艰难险阻及其为之付出的艰辛努力。由于太行山区在中共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特殊的历史地位,中共对太行根据地妇女的社会动员是其妇女运动、妇女解放和革命根据地社会变革过程中之典型范本,其间的反复和曲折亦是中共社会革命历程中曲折和繁难的缩影。本文即以中共太行革命根据地为中心(兼及太岳)、以“女性·婚姻与革命”这样一个视角,在运用大量革命历史档案、地方史志、报刊文献和缩微胶片等资料进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中共在太行革命根据地实行社会动员、社会生态整肃过程中中共、普通妇女、男性农民和他的家庭以及介于民众和政府间的乡村基层干部三者之间从彼此对立到渐渐融合,最后共同实现中共的根据地社会改革构想之过程的历史考察,动态地展示了这一时段丰富的社会群像和时代特征,从而在更深层面上揭示了革命根据地社会变革乃至整个中国革命历程的曲折性和复杂性。围绕主题,本文从1937年11月中共领导的八路军129师主力进入太行山区创立抗日根据地为起点,对太行革命根据地风土物貌、中共太行区历史沿革、根据地建立后革命政策下的女性婚姻实态、根据地建立后婚姻立法和政策变迁及婚姻法规的运行机制和司法实践、根据地社会变革中的性爱关系、军人婚姻以及传统习俗对根据地婚姻改革的销蚀诸方面进行了历史考察和实证分析。根据地建立初期到抗战胜利,这里既有日军占领区,亦有蒋介石军队(亦称“国军”)、阎(锡山)以及中共占领区。不同政治力量的角逐,加之传统封建思想和农村落后意识的存留,使得该区域的社会生态异常复杂。根据地建立后,中共即在该地区实行广泛的社会动员,通过历次婚姻法律的颁布和实施,经由对妇女的发动而实现了对根据地社会风气的渐进性整肃,其婚姻政策亦在此过程中得到进一步完善与发展,形成了新中国婚姻法的法律蓝本。但是中共政策的推行并非一帆风顺,政府、妇女、普通农民和干部各阶层基于不同的领悟力及自身实际利益的考量,对婚姻政策的实施效果亦产生了诸多阻碍和消解。杜赞奇认为华北乡村社会中存在着由乡村社会以多种组织体系及塑造权力运作的各种规范构成的“文化网络”,它“成为国家政权深入乡村社会的渠道。但是,对国家政权来说,使文化网络中的各种规范为自己服务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中共对革命根据地乡村社会的改造正是这样一个充满曲折和繁难的过程。
徐少林[7](2014)在《中国农村调查(上)》文中提出编者的话看懂中国农村,才能看懂中国!对于这句话,只要是地球上的人类应该都不会予以否认乃至质疑。然而,事实是可供人们看农村的媒介少之又少,虽然报刊、电视、网络、图书等形成了信息爆炸时代,但涉及农村的内容却少之又少。从另一个角度而言,从农村走出来的人不在少数,研究农村的专家学者也不能说是凤毛麟角,干农村基层工作的公务员更可称是一支庞大的队伍,但真正引发广泛关注的有关农村的新闻、调研、理论性作品却少之又少。本文作者是一个从农村走出来的农业记者。对农民的认同感,对记者职业的使命感,以
马闯[8](2014)在《基层政府维稳行为研究》文中提出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开始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几十年来,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但是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弱势群体、劳资矛盾等社会问题日益凸显,群体性事件日益频发。面对“稳定压倒一切”,基层政府为了强化维护社会稳定能力,通过设立维稳专项基金,成立专门的维稳机构,从资源整合和组织架构上强化维稳工作;同时,还在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中加入维稳工作实效考察,激励领导干部的维稳积极性。如此,从中央到地方构建了一个立体化的“维稳”庞大机构,从各个方面投入大量的资源,来维持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尽管如此,在全国各地,群体性事件仍然时有发生,一些地方的基层干群关系依然不够融洽、比较紧张,导致基层维稳工作陷入“越维稳越不稳”的怪圈。维稳是一项极具中国特色的、被提升到关系国家长治久安层面、带有极强治理色彩的重要工作。而基层维稳又是整个维稳体制的重心和难点,尤其是在社会急剧转型的当代中国,基层维稳过程中公众利益诉求表达行为呈现出“数量扩大、规模增加、行为激烈、诱点多发、涉及面广、对抗性强等特点”。基层政府是维稳的前沿阵地,处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最为脆弱的节点部位。基层政府的维稳行为直接关系到地方治理的成败。本文一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首先阐述本文研究的缘起及其意义,主要从基层维稳陷入“越维越不稳”的怪圈入手引出透视基层政府维稳行为对于破解当前基层社会治理、维护基层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然后在分析大量已有研究文献的基础上,对本文的研究方法、结构安排以及可能的创新之处等进行说明。第二部分是理论基础。论述维稳生成理论中的社会转型理论、压力型体制理论、社会冲突理论、风险社会理论和社会心理理论等子理论,维稳管理理论又包括政府治理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政府职能理论。第三部分是基层政府维稳实践样态与运行模式。首先,本文通过对H省四个市县的调查研究,对基层政府维稳现状及问题进行了概括:(1)维稳成本高昂化(2)维稳管理政治化(3)维稳目标短期化(4)维稳责任递增化(5)维稳思维非理性化。其次,提出了当前基层政府维稳所采取两种通用模式:网罗密布的严控型维稳模式和底线防守的绥靖型维稳模式。第四部分是基层政府维稳行为逻辑及后果。首先,阐述市场逻辑、官僚逻辑和公共性逻辑是不同基层政府维稳行为模式背后的三大逻辑进路;其次,认为基层维稳选择“不出事”作为目标是由市场逻辑和官僚逻辑共同形塑的结果,而公共性逻辑才能形塑“良性的社会稳定”的基层维稳目标;再次,指出基层政府压力维稳行为直接导致了基层权宜性治理和维稳内卷化的不利后果。第五部分是基层政府维稳行为的矫治策略。认为基层政府维稳行为应从市场逻辑和官僚逻辑转向公共性逻辑,从“不出事”目标转为良性的社会稳定为目标使命,应从“严控型”和“绥靖型”维稳模式转向法治型维稳模式;应从权宜性治理转向基层善治。从治理与善治出发,构建科学、和谐、长效的基层维稳机制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要树立科学的维稳观;二是社会组织有效嵌入基层维稳过程,为基层政府与民众搭建沟通对话平台;三是通过法治保障,将政府维稳和公民维权置于规则和约束的框架内;四是创新社会管理,在基层维稳过程中实现多元共治,五是构建公平正义的基层利益协调机制。第六部分是结论。
吕康宁[9](2014)在《形式法治论》文中研究指明本文的研究,试图回答法治原理究竟是实质性的还是形式性的这一重要理论问题。研究希望证明的命题是:法治的原理是形式性的。围绕这一命题,文章从以下三个相互联系、逻辑依次递进的层面进行了分项探索:一、法律制定的原理;二、法律适用的方法;三、法律治理的道德。就此,本文提出了关于法治原理的“形式法治论”。研究在这三个层次上得出了如下三组结论:其一、形式合理化是法律制定的基本原理。其基本目标是将治理的实质合理化考量最大限度地形式合理化。形式理性法律体系就是这一活动的产品。研究在三个方面对于该原理进行了分析:一是理由;二是内容;三是技术。理由方面:指出了其作为治理方法的便利性功效;内容方面:提炼了其寻求实质合理化与形式合理化两种价值均衡的实践理性智慧,并将其模型化;技术方面:总结了法律指令设计中选择法律形式时,在“规则”与“标准”之间进行决策的基本规律。其二、形式主义是保证司法合法性的元方法。研究依据法律对于案件的覆盖度,分常规案件和疑难案件两种情况加以讨论。研究表明:司法活动处理占据绝大多数的常规案件的基本方法是一种简单、直白的形式主义;而面对极少数的疑难案件,其基本方法则是一种复杂、隐蔽的形式主义。疑难案件中的法官无法可依时候的“造法”,其真实思维过程所蕴含的实践理性,与立法者制定法律的基本原理具有同构性,只不过受职权属性所限,往往伪装成对法律的“解释”。其三、形式正义是法治所提供的治理道德。研究试图在一、二两部分基础上,对于形式法治的基本理论加以提炼、深化。首先,关于法治原理的“形式性”特质。通过对“形式性”要素在前法律、法律制定和法律适用三个环节之角色和功能的分析,得出了形式性要素对于实质性目标具有补充性价值的结论。其次,关于形式法治所提供的治理道德。研究表明:在一个有成本的世界里,推行法治所能提供的正义品格只能是形式正义,而且有着充分的合理性。最后,关于形式法治的学术语境。研究表明:法治的“实质性”理解进路,虽然在某些场合有政治修辞的策略,但也存在理论层面的不足,反而可能有消解法治权威的弊端,因此回归“形式性”进路理解,可能更有利于法治功能的发挥。由此,藉由关于法治的形式法治论,大致能够更好地展现出“形式性”特征之于法治得以成为一种优良治理方法的关键所在,也才能有效地抓住法律规范性的全部力量。
傅剑仁[10](2013)在《大接访》文中研究说明上访,是一个沉重话题,敏感话题。沉重,源于上访这个庞大的群体。围堵在各级政府大门,坐在城市交通要道,甚至堵国道、堵铁路的人群中,参与群体访的,无疑是基层群众,甚至是弱势群体。是什么原因迫使他们这么做?他们的有些做法显系违法,为什么司法机关不对他们依法处置?换个角度说,他们怎么会有这样的勇气和胆量,用违法的方式上访?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选题依据和研究价值 |
| (一)选题依据 |
| (二)研究价值 |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 (一)国内外文献研究现状 |
| (二)主要研究领域及代表性观点简介 |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 (一)研究思路 |
| (二)研究方法 |
| 四、创新之处与研究不足 |
| (一)创新之处 |
| (二)研究不足 |
| 第一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构成要素与结构模式 |
| 一、基本概念阐释 |
| (一)权力、政治权力、国家权力、公权力与腐败 |
| (二)监督、监督制度、监督体系和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
|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构成要素 |
| (一)中国共产党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构成要素认识的不断深化 |
| (二)学界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构成要素的探讨 |
| (三)梳理与整合:党和国监督体系的“十大要素” |
| 三、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结构模式 |
| (一)“多维立体协同”监督结构模式及其结构分析 |
| (二)“多维立体协同”结构模式的特点 |
| 第二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内容逻辑 |
| 一、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为谁监督” |
| (一)党内监督坚守“人民至上”的初心使命,不断推进自我革命 |
| (二)国家监督践行“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打造廉政为民政府 |
| (三)社会监督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构筑人民监督网 |
| 二、厘清监督主体——“谁来监督” |
| (一)厘清党内监督多元主体 |
| (二)厘清国家监督多元主体 |
| (三)厘清社会监督主体 |
| 三、实现监督对象全覆盖——“监督谁” |
| (一)党内监督对象始终坚持全覆盖和抓“关键少数”相结合 |
| (二)国家监督逐步实现监督对象全覆盖 |
| (三)社会监督对象的统一性和全覆盖 |
| 四、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重点——“监督什么” |
| (一)压实责任,党内监督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
| (二)强化责任担当,国家监督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
| (三)依法有序监督,社会监督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
| 第三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形成发展的思想探源 |
| 一、始终坚守马列主义权力监督思想的理论本源 |
| (一)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监督思想内核的坚守 |
| (二)对列宁社会主义监督思想的继承 |
| 二、始终继承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监督思想的精神内核 |
| (一)学习借鉴苏联的党政监督模式 |
| (二)党政监督始终围绕党的中心工作 |
| (三)重视党政监督法规建设 |
| (四)建立局部政权条件下的行政监察制度体系 |
| 三、始终秉承中国传统监察思想的历史基因 |
| (一)对我国传统法治监察思想的传承 |
| (二)对我国传统监察制度体系建设思想的借鉴 |
| (三)对我国传统廉政文化教育的扬弃 |
| 四、对西方国家权力监督制约思想的借鉴 |
| (一)各国应在共同反腐中交流互鉴 |
| (二)对资产阶级权力监督思想的批判吸收 |
| 第四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发展历程与基本经验 |
|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发展历程 |
| (一)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制度框架的创立与撤销(1949-1978) |
| (二)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恢复发展(1978-2012) |
| (三)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体系化创新发展(2012——) |
|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的基本经验 |
| (一)必须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
| (二)必须坚持紧扣党和国家发展大局和中心任务 |
| (三)必须坚持党内监督、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协同发展 |
| (四)必须坚持紧紧抓住“关键少数” |
| (五)必须坚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
| 第五章 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显着优势和现实贡献 |
| 一、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显着优势 |
|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制度优势 |
| (二)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理论优势 |
| (三)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优势 |
| (四)中国传统廉政文化优势 |
| 二、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现实贡献 |
| (一)理论维度——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新发展 |
| (二)历史维度——中国传统监察思想的新超越 |
| (三)实践维度——党和国家自我革命的新阶段 |
| (四)世界维度——腐败治理的中国经验 |
| 第六章 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现实挑战与完善对策 |
| 一、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现实挑战 |
| (一)党内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协同性有待提升 |
| (二) “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仍是党内监督的短板 |
| (三)社会监督体制机制有待健全 |
| 二、健全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完善对策 |
| (一)坚持党的领导,完善协同监督机制 |
| (二)多管齐下,破解“一把手”监督、同级监督难题 |
| (三)固本强基,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制机制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 中文摘要 |
| 英文摘要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 1.1.1 理论意义 |
| 1.1.2 现实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 1.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 1.3 研究方法 |
| 1.4 研究创新与不足 |
| 第2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 2.1 相关概念 |
| 2.1.1 基层的界定 |
| 2.1.2 腐败的界定 |
| 2.1.3 基层腐败的界定 |
| 2.2 理论基础 |
| 2.2.1 权力制衡理论 |
| 2.2.2 权力寻租理论 |
| 2.2.3 公平理论 |
| 第3章 J市R区基层腐败治理现状及特点分析 |
| 3.1 J市R区纪检监察机关2015年—2019年受理信访举报情况分析 |
| 3.1.1 信访举报总量年际变化分析 |
| 3.1.2 信访举报方式年际变化分析 |
| 3.1.3 信访举报内容年际变化分析 |
| 3.1.4 基层公务人员被举报内容分析 |
| 3.1.5 J市R区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情况特点 |
| 3.2 J市R区纪检监察机关2015年—2019年办理腐败案件情况分析 |
| 3.2.1 J市R区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总量及立案审查力量分析 |
| 3.2.2 J市R区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及处分人员情况年际变化分析 |
| 3.2.3 J市R区基层公务人员立案及处分情况分析 |
| 3.3 基层腐败的特点分析 |
| 3.3.1 基层腐败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关联性更强 |
| 3.3.2 基层腐败涉及领域不断扩大 |
| 3.3.3 基层腐败的手段更加多变 |
| 第4章 基层腐败治理存在的问题 |
| 4.1 制度欠缺和推进乏力 |
| 4.1.1 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独立性不强 |
| 4.1.2 反腐工作机制不健全 |
| 4.1.3 整治推进力度不强 |
| 4.2 基层监督体系不完善 |
| 4.2.1 内部监督职能发挥不足 |
| 4.2.2 外部监督渠道不畅通 |
| 4.2.3 基层信息公开制度落实不到位 |
| 4.3 基层反腐力量不足 |
| 4.3.1 基层保障不够充分 |
| 4.3.2 基层纪检人员配备不强 |
| 4.3.3 软硬件支持欠缺 |
| 4.4 基层廉政教育存在缺位 |
| 4.4.1 基层干部权力观念扭曲 |
| 4.4.2 党纪法规知识普及不够 |
| 4.4.3 基层反腐倡廉教育开展不足 |
| 第5章 基层腐败治理的对策建议 |
| 5.1 上下联动大力推进基层反腐 |
| 5.1.1 完善基层纪检组织结构 |
| 5.1.2 优化基层干部队伍配置 |
| 5.1.3 加大基层反腐推进力度 |
| 5.2 健全基层监督体系 |
| 5.2.1 压实基层党委监督责任 |
| 5.2.2 畅通群众监督渠道 |
| 5.2.3 完善基层党务政务公开制度 |
| 5.3 加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
| 5.3.1 提升综合素质水平 |
| 5.3.2 强化自身监督 |
| 5.3.3 广纳优秀专业人才 |
| 5.4 加强基层反腐宣传教育 |
| 5.4.1 开展党风廉政教育 |
| 5.4.2 加强惩处警示教育 |
| 5.4.3 加强党纪法规宣传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附录 |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 |
| 二、相关研究回顾 |
| 三、研究方法 |
| 四、相关概念界定 |
| 五、创新点与难点 |
| 第一章 1942-1943 年中原大灾荒概述 |
| 第一节 中原大灾荒灾情概述 |
| 一、受灾区域概况 |
| 二、根据地灾情严重 |
| 第二节 中原大灾荒的特点 |
| 一、灾荒背景复杂 |
| 二、涉灾地域异常辽阔 |
| 三、灾害循环相生 |
| 第三节 中原大灾荒形成的原因 |
| 一、自然因素 |
| 二、日本的侵略战争 |
| 三、国民政府迟缓救灾 |
| 第四节 中原大灾荒造成的影响 |
| 一、对人口的影响 |
| 二、对经济的影响 |
| 三、对社会的影响 |
|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的救灾思想与“治标”救灾举措 |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救灾思想回顾 |
| 一、救灾思想的起源 |
| 二、救灾体制 |
| 第二节 宣传动员 |
| 一、救灾前的宣传动员 |
| 二、救灾中的宣传动员 |
| 第三节 筹粮赈灾 |
| 一、赈济粮款 |
| 二、组织借粮 |
| 三、开展对敌粮食斗争 |
| 第四节 减轻税负 |
| 一、减免公粮 |
| 二、减租减息 |
| 第五节 节约募捐与准备代食 |
| 一、节约募捐 |
| 二、准备代食 |
| 第六节 处理灾荒引发的社会问题 |
| 一、救助移民难民 |
| 二、开展卫生防疫 |
| 三、处理偷窃问题 |
| 四、惩治贪污腐败 |
| 第三章 “治本”救灾举措 |
| 第一节 创造农业生产条件 |
| 一、兴修水利 |
| 二、发展合作社 |
| 三、开展捕蝗运动 |
| 第二节 发展农业生产 |
| 一、抢种补种农作物 |
| 二、开展大生产运动 |
| 第三节 发展副业 |
| 一、发展纺织业 |
| 二、发展家庭副业 |
| 第四节 开展赎地救人运动 |
| 一、开展赎地运动 |
| 二、开展救人运动 |
| 第四章 党政、社会体制、民生运动与救灾 |
| 第一节 加强政权建设以赢得阶级认同 |
| 第二节 强化党的一元化领导以提高统领能力 |
| 第三节 精兵简政以减轻人民负担 |
| 第四节 开展民生运动以推动社会革新 |
| 第五章 救灾之成效、特点与经验 |
| 第一节 主要成效 |
| 一、成功度过灾荒 |
| 二、推动根据地各项事业的发展 |
| 三、增进党群、干群、军民的关系 |
| 四、战胜困难的能力得到提升 |
| 第二节 主要特点 |
| 一、从应急救灾转向生产救荒 |
| 二、从单一政府救灾转向动员群众广泛参与 |
| 三、从单纯救济灾民转向服务抗战大局 |
| 第三节 现实启示 |
| 一、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
| 二、坚持党的领导是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 |
| 三、倡导以“自立更生、生产救灾”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根本策略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导论 |
| 一、问题意识与研究意义 |
| (一)以社会治理转型时期为语境 |
| (二)针对基层司法的社会学研究 |
| (三)聚焦于基层司法的实践逻辑 |
| 二、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
| (一)社会治理转型与法治之研究 |
| (二)司法实践与基层法院之研究 |
| 三、概念界定与理论框架 |
| (一)概念界定 |
| (二)理论框架 |
| 四、资料来源与研究方法 |
| (一)资料来源 |
| (二)研究方法 |
| 五、研究内容与创新之处 |
| (一)研究内容 |
| (二)创新之处 |
| 第二章 基层司法的内部科层 |
| 一、派出法庭与业务庭的审视 |
| (一)派出法庭及其功能 |
| (二)业务庭及其功能 |
| (三)法庭的运作模式 |
| 二、审判委员会的层层迷思 |
| (一)审委会设置的争议性 |
| (二)审委会组织的正功能 |
| (三)审委会运作的规范化 |
| 三、其他组织的结构-功能 |
| (一)执行局与辅助组织 |
| (二)党组与院长办公会 |
| (三)其他管理组织 |
| 四、基层司法的行政化及其破解 |
| (一)司法行政化产生的困扰 |
| (二)破解司法行政化的尝试 |
| 第三章 基层司法的外部结构 |
| 一、地方权力结构中的基层司法 |
| (一)“副县级机构”:基层法院的地位 |
| (二)“负责审判”:基层法院的权责 |
| 二、政法管理结构中的基层司法 |
| (一)担纲政法机关的基层法院 |
| (二)饰演下级法院的基层法院 |
| 三、基层司法的地方化及其摒除 |
| (一)司法地方化造成的难题 |
| (二)摒除司法地方化的努力 |
| 第四章 立案程式:冲突解决的司法门户 |
| 一、冲突多元解决中的诉讼 |
| (一)冲突解决的四个理想类型 |
| (二)嵌入多元机制的司法诉讼 |
| 二、审查制下的选择性司法 |
| (一)藏在“诉讼爆炸”中的立案难 |
| (二)为何立案难:选择性司法丛生 |
| 三、登记制下的过载性司法 |
| (一)立案登记制的纠偏成效 |
| (二)挣脱过载性司法的枷锁 |
| 第五章 审理运作:依据法律的定分止争 |
| 一、“遵循法律”的裁判 |
| (一)常规案件的形式化 |
| (二)复杂案件的衡平术 |
| (三)程序正义的显像化 |
| 二、“基于法律”的调解 |
| (一)熨平法律的皱折 |
| (二)模糊的法律产品 |
| (三)司法的默会知识 |
| 三、“超越法律”的协调 |
| (一)对法律的“软执行” |
| (二)协调的动因分析 |
| 第六章 执行与信访:法律实效的镜像折射 |
| 一、司法执行的社会工程 |
| (一)执行之殇:社会控制失灵 |
| (二)执行规制:法院因应之道 |
| 二、涉诉信访的重重困境 |
| (一)司法的信访化现象 |
| (二)法律的利用与规避 |
| 三、掀起优化实效的改革 |
| (一)司法执行的破冰旅程 |
| (二)诉访分离的凤凰涅盘 |
| 第七章 结论 |
| 一、社会治理转型:解读基层司法的密码 |
| (一)“送法下基层”:从国家视域的观察 |
| (二)“迎法下基层”:自社会角度的检视 |
| 二、建构回应型司法:基层司法的实践逻辑 |
| (一)回应型司法的理论脉络 |
| (二)回应型司法的逐步确立 |
| 参考文献 |
| 附录:深度访谈编码 |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导论 |
| 1.1 研究定位 |
| 1.2 选题缘由 |
| 1.3 研究问题 |
| 1.4 理论框架和研究方法 |
| 1.5 结果和发现 |
| 1.6 全文组织构架 |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 2.0 引言 |
| 2.1 面子文化研究 |
| 2.2 法律心理研究 |
| 2.3 法律语言研究 |
| 2.4 博弈论研究 |
| 2.5 研究问题的提出 |
| 2.6 小结 |
| 第三章 中国社会的面子观 |
| 3.0 引言 |
| 3.1 面子与脸 |
| 3.1.1 丢脸与丢面子 |
| 3.1.2 要脸、不要脸与要面子 |
| 3.1.3 脸皮厚、脸皮薄、顾面子、做面子与撕破脸面 |
| 3.2 面子与人情 |
| 3.3 面子与法律 |
| 3.4 面子的多元特性 |
| 3.4.1 面子的文化属性 |
| 3.4.2 面子的社会属性 |
| 3.4.3 面子的语言属性 |
| 3.5 个人、集体与国家的面子 |
| 3.5.1 个人的面子 |
| 3.5.2 集体的面子 |
| 3.5.3 国家的面子 |
| 3.6 面子的社会功能 |
| 3.6.1 面子的资源聚集功能 |
| 3.6.2 面子的资源交换功能 |
| 3.6.3 面子的资源辐射功能 |
| 3.7 面子的界定 |
| 3.8 小结 |
| 第四章 中国面子文化与法律心理 |
| 4.0 引言 |
| 4.1 面子文化对法律的影响 |
| 4.1.1 面子文化对法律的正面影响 |
| 4.1.1.1 面子对司法改革的激励作用 |
| 4.1.1.2 面子对民众守法及官员约束的作用 |
| 4.1.1.3 面子对法律效果的促进作用 |
| 4.1.2 面子文化对法律的负面影响 |
| 4.1.2.1 面子遮蔽法律事实 |
| 4.1.2.2 面子损害法律精神 |
| 4.1.2.3 面子干扰公正办案 |
| 4.2 面子文化支配下的法律心理 |
| 4.2.1 敬畏权势与敬畏法律的心理 |
| 4.2.2 集体主义至上的心理 |
| 4.2.3 厌讼与息讼的心理 |
| 4.2.4 赌气与争气的心理 |
| 4.2.5 热衷关系的心理 |
| 4.2.6 好面子的心理 |
| 4.3 小结 |
| 第五章 中国面子文化与法律语言范式 |
| 5.0 引言 |
| 5.1 范式的理论基础 |
| 5.2 “博弈——互补”范式的提出 |
| 5.2.1 范式前提:调解语言与庭审语言的价值取向 |
| 5.2.2 范式构建:“博弈——互补”的面子文化与法律语言 |
| 5.3 “博弈——互补”范式的分析 |
| 5.4 小结 |
| 第六章 中国面子文化与调解语言 |
| 6.0 引言 |
| 6.1 调解视角的切入 |
| 6.1.1 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 |
| 6.1.2 调解与和解 |
| 6.2 调解语言的物理场景 |
| 6.2.1 调解语言的多样化场景 |
| 6.2.2 多样化场景的形成原因 |
| 6.3 调解语言的角色分配 |
| 6.3.1 调解人员 |
| 6.3.2 各方当事人 |
| 6.4 调解语言的主要特征 |
| 6.4.1 语言的通俗化 |
| 6.4.2 语言的情理化 |
| 6.4.3 语言的智慧化 |
| 6.4.4 语言的理性化 |
| 6.5 面子文化下的调解语言策略 |
| 6.5.1 常见的调解语言策略 |
| 6.5.1.1 浓重鲜活的感情语言 |
| 6.5.1.2 生动形象的比喻语言 |
| 6.5.1.3 轻松风趣的幽默语言 |
| 6.5.1.4 逻辑严密的客观语言 |
| 6.5.1.5 精辟别致的俗谚语言 |
| 6.5.2 必要的辅助性调解语言策略 |
| 6.5.2.1 丰富适宜的面部表情 |
| 6.5.2.2 亲和灵巧的肢体语言 |
| 6.5.2.3 速度恰当的语音声调 |
| 6.6 面子文化下的调解语言策略与法律心理互动 |
| 6.6.1 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的法律心理 |
| 6.6.2 调解语言策略与法律心理的互动 |
| 6.7 “博弈——互补”范式下的民事调解语言实例分析 |
| 6.7.1 人民调解语言实例分析 |
| 6.7.2 法院调解语言实例分析 |
| 6.8 小结 |
| 第七章 中国面子文化与庭审语言 |
| 7.0 引言 |
| 7.1 庭审视角的展开 |
| 7.2 庭审语言的物理场景 |
| 7.2.1 物理场景的布置 |
| 7.2.2 庭审场景中的情景对应 |
| 7.3 庭审语言的角色分配 |
| 7.3.1 审判人员 |
| 7.3.2 检察官 |
| 7.3.3 辩护律师 |
| 7.3.4 双方当事人 |
| 7.3.5 证人 |
| 7.4 庭审语言的主要特征 |
| 7.4.1 语言的专业性 |
| 7.4.2 语言的程序性 |
| 7.4.3 语言的严肃性 |
| 7.4.4 语言的规范性 |
| 7.5 面子文化下的庭审语言策略 |
| 7.5.1 法官的语言策略 |
| 7.5.2 公诉人的语言策略 |
| 7.5.3 辩护律师的语言策略 |
| 7.6 面子文化下的庭审语言与法律心理互动 |
| 7.7 “博弈——互补”范式下的刑事庭审语言实例分析 |
| 7.7.1 “快播案”的辩论环节评析 |
| 7.7.2 “辛普森案”的证人证言评析 |
| 7.8 小结 |
| 第八章 “博弈——互补”范式再论 |
| 8.0 引言 |
| 8.1 范式讨论:以知识产权案为例 |
| 8.1.1 奥运主题曲《我和你》着作权纠纷案 |
| 8.1.2 个人知识产权权益VS国家利益 |
| 8.2 范式思考:汲取面子文化的传统资源 |
| 8.2.1 思想与政策层面:提倡德治与追求法治的并行不悖 |
| 8.2.2 社会与现实层面:和谐秩序与权利维护的共同愿景 |
| 8.2.3 事实与价值层面:与人方便与与己方便的心理目标 |
| 8.3 启示 |
| 8.4 小结 |
| 第九章 结论 |
| 9.1 主要发现概述 |
| 9.2 结论 |
| 9.3 研究不足及未来研究建议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第一章 太行太行 |
| 1.1 太行山区历史地理和风土物貌 |
| 1.2 中共太行革命根据地的创立 |
| 1.3 中共太行区行政组织沿革 |
| 1.4 中共太行区人口和土地 |
| 1.5 中共太行区社会生态 |
| 第二章 根据地的婚姻立法及其政策变迁 |
| 2.1 婚姻法规的颁行、修正及其变革的依据 |
| 2.2 各级政府颁布的婚姻法律和法规 |
| 2.2.1 边区政府颁布的婚姻法律 |
| 2.2.2 各行署、专区政府关于婚姻问题的请示、意见和指示 |
| 2.2.3 基层政权关于婚姻问题的意见、指示 |
| 2.3 有关婚姻法规对女性权益的保障及其要旨 |
| 2.4 婚姻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先进性和局限性 |
| 2.5 小结 |
| 第三章 根据地婚姻法规的司法实践 |
| 3.1 婚姻缔结、解除与登记 |
| 3.2 对非法婚姻关系的惩治 |
| 3.3 离婚诉讼与审理 |
| 3.3.1 一级一审机关:县政府 |
| 3.3.2 二级二审机关:专员公署 |
| 3.3.3 三级三审机关:高等法院 |
| 3.4 婚姻法律的实施效果 |
| 3.5 婚姻冲突的调解系统 |
| 3.5.1 “妇救会”调解 |
| 3.5.2 基层干部调解 |
| 3.5.3 一个非常成功的调解案例 |
| 3.6 小结 |
| 第四章 根据地革命政策下的女性婚姻实践 |
| 4.1 抗战前太行妇女的日常生活 |
| 4.1.1 礼俗与衣着 |
| 4.1.2 择偶渠道与婚姻订定 |
| 4.1.3 迷信与禁忌 |
| 4.2 根据地农村女性婚姻形态及家庭待遇 |
| 4.2.1 新婚姻风尚产生 |
| 4.2.2 早婚、买卖婚姻赓续 |
| 4.2.3 家庭伦理 |
| 4.2.4 寡妇再醮 |
| 4.3 破败还是重生:根据地女性婚姻关系的解除 |
| 4.3.1 离婚案件处理的总体状况 |
| 4.3.2 妇女离婚的缘由 |
| 4.3.3 离婚中的偏向及社会舆论 |
| 4.4 小结 |
| 第五章 根据地社会变革中的非婚性爱关系 |
| 5.1 放恣的罂粟:性之乱 |
| 5.1.1 无力结婚和对婚姻不满导致的性乱 |
| 5.1.2 “贞洁观念”与“生命诉求”的博弈:迫于生计的破鞋 |
| 5.1.3 “性福”拷问“幸福”:两性围绕性权力的斗争 |
| 5.1.4 乱伦 |
| 5.2 红与黑:军属的“性乱” |
| 5.3 火热的革命激情与难耐的生理冲动:干部的通奸问题 |
| 5.4 鹤顶红:性乱之殇 |
| 5.4.1 污浊的社会风气 |
| 5.4.2 决绝的“女杀人犯” |
| 5.4.3 自戕与殒命 |
| 5.5 罪与罚:对性乱的教育与惩处 |
| 5.6 小结 |
| 第六章 根据地战时状态下的特殊婚姻:军婚 |
| 6.1 太行子弟参加抗战和解放战争略述 |
| 6.2 军人家庭的婚姻冲突与离婚 |
| 6.2.1 各级政府和群众的拥军优属 |
| 6.2.2 军人家庭的婚姻冲突 |
| 6.3 军婚保护制度 |
| 6.4 军婚保护制度的实践困境 |
| 6.5 中共对“军嫂”形象的建构 |
| 6.6 小结 |
| 第七章 鼎立与销蚀:根据地女性社会地位与婚姻生活重构中的二重性 |
| 7.1 女性社会地位和社会生活的重塑 |
| 7.1.1 逐渐成长起来的妇女干部 |
| 7.1.2 女劳动英雄和女纺织英雄 |
| 7.1.3 女“二流子”的改造 |
| 7.1.4 对妇女健康状况的重视 |
| 7.2 女性婚姻观念的改造 |
| 7.2.1 婚姻自主权 |
| 7.2.2 婚姻的成就 |
| 7.3 传统习俗对新婚姻观的消解 |
| 7.3.1 普通民众中的虐待行为 |
| 7.3.2 村干部打老婆 |
| 7.3.3 村干部包办婚姻 |
| 7.3.4 村干部滥权 |
| 7.4 “地主婆”的婚姻 |
| 7.5 离婚案中的男性农民 |
| 7.6 离婚成为一种革命选择:党员、干部的婚姻问题 |
| 7.7 小结 |
| 结语 |
| 主要参考文献 |
| 图表索引 |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 致谢 |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 附录 |
| 编者的话 |
| 第一章 “清村账”清出的蹊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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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 6. |
| 第二章李家村的土地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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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 4. |
| 5. |
| 6. |
| 第三章安城镇的村委选举疑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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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 5. |
| 第四章青石村的村民自治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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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 第五章民选村官为何走了麦城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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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 4. |
| 5. |
| 第六章 “小问题”为何成为大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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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 5. |
| 第七章丁马村的“三不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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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 5.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二、相关文献的研究综述 |
| (一)有关社会冲突的研究综述 |
| (二)有关社会稳定的研究综述 |
| 三、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 (一)研究框架 |
| (二)研究方法 |
|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
| 第一章 理论基础 |
| 一、维稳生成理论 |
| (一)社会转型理论 |
| (二)压力型体制理论 |
| (三)社会冲突理论 |
| (四)风险社会理论 |
| (五)社会心理理论 |
| 二、维稳管理理论 |
| (一)治理理论 |
| (二)政府职能理论 |
| (三)新公共管理理论 |
| 第二章 基层政府维稳实践样态与运行模式 |
| 一、样本简介 |
| 二、基层政府维稳现状 |
| (一)维稳成本高昂化 |
| (二)维稳管理政治化 |
| (三)维稳目标短期化 |
| (四)维稳责任递增化 |
| (五)维稳思维非理性化 |
| 三、基层政府维稳模式 |
| (一)网罗密布的严控型维稳模式 |
| (二)底线防守的绥靖型维稳模式 |
| 第三章 基层政府维稳行为逻辑及后果 |
| 一、基层政府维稳行为的多元逻辑 |
| (一)市场逻辑 |
| (二)官僚逻辑 |
| (三)公共性逻辑 |
| 二、基层政府维稳行为的目标设定 |
| 三、基层政府维稳行为的不利后果 |
| (一)权宜性治理 |
| (二)维稳内卷化 |
| 第四章 基层政府维稳行为的矫治策略 |
| 一、树立法治的、科学的、辩证的维稳思维 |
| (一)树立法治维稳思维 |
| (二)树立科学的维稳思维 |
| (三)树立维稳与维权协调一致的辩证思维 |
| 二、社会组织有效介入基层维稳 |
| 三、建构法治化的基层维稳运行机制 |
| 四、构建多元共治的新型维稳机制 |
| 五、构建公平正义的基层利益协调机制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学位期间本人的科研情况 |
| 后记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为什么法治的原理是形式性的 |
| 一、 问题的界定 |
| 二、 现有研究的不足 |
| 三、 本文的命题 |
| 四、 语境限定与术语说明 |
| 五、 理论推进层次 |
| 六、 法治的“形式”原理图示 |
| 第一章 文献回顾与研究路径 |
| 第一节 西方学界的研究 |
| 一、 “实质”进路 |
| 二、 “形式”进路 |
| 第二节 中文学界的研究 |
| 一、 法理学界 |
| 二、 行政法学界 |
| 三、 刑法学界 |
| 四、 小结 |
| 第三节 研究展开的路径 |
| 一、 论证说明 |
| 二、 结构安排 |
| 第二章 法律制定的原理:形式合理化 |
| 第一节 引言 |
| 第二节 形式合理化的理由 |
| 一、 个别化与一般化的冲突 |
| 二、 “类型化”思维及其实现 |
| 三、 效果评价 |
| 第三节 形式合理化的内容 |
| 一、 从“汉德公式”看立法的价值考量 |
| 二、 法律决策的形式合理化原理及其模型 |
| 三、 形式合理化原理的实践生态 |
| 四、 “形式合理性”特征的意识形态化问题 |
| 第四节 形式合理化的技术 |
| 一、 问题的界定 |
| 二、 控制尺度:规则与标准 |
| 三、 控制维度:时间、方式与启动 |
| 四、 控制力度:法益保护类型 |
| 五、 结论 |
| 第五节 小结 |
| 附录法律规则与标准 |
| 文献 |
| 第三章 法律适用的方法:形式主义 |
| 第一节 引言 |
| 第二节 形式主义与法律适用的合法性 |
| 一、 司法“涵摄”中显白的形式性 |
| 二、 法官“造法”中隐蔽的形式性 |
| 三、 作为司法元方法的形式主义 |
| 第三节 常规案件:以一起农村离婚案件为例 |
| 一、 案件 |
| 二、 问题 |
| 三、 分析路径:想象∕选择 |
| 四、 两种解释的错误 |
| 五、 结论 |
| 第四节 疑难案件:以“杜德利案”为例 |
| 一、 问题的提出 |
| 二、 司法表述的修辞 |
| 三、 司法分析的权衡 |
| 四、 不同逻辑的背后 |
| 五、 结语:洞穴奇案的迷思 |
| 第五节 小结 |
| 第四章 法律治理的道德:形式正义 |
| 第一节 引言 |
| 第二节 法治中的形式性要素 |
| 一、 形式性要素给法治治理模式带来的不同 |
| 二、 形式性要素与实质性目标之间的关系 |
| 三、 形式性要素在司法实践中的展开 |
| 四、 结语:法治原理的形式性所所折射出的法理学主题 |
| 第三节 作为法律治理道德的形式正义 |
| 一、 在道德目标面前的中立性 |
| 二、 形式正义为权力行使提供的合法性 |
| 三、 法治为什么做不到绝对平等 |
| 第四节 语境中的形式法治 |
| 一、 法治观念论争的学术地图 |
| 二、 实质法治观念的修辞策略 |
| 三、 形式法治论的逻辑推进链条 |
| 第五节 小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 后记 法门十一年来的学习与探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