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飞跃,徐开元[1](2021)在《从国家的经济干预到经济的宪法治理——经济法学理论基础的转换》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家干预论是当前经济法理论的重要基础,亦是经济法理论发展的瓶颈所在。国家干预论在调整对象论的框架内追求经济法的独立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引入"市场失灵"理论,最终将"干预经济"确立为国家的经济职能与经济法的根本使命。但是,国家干预论面临着解释力不足和指导性不足的双重困境,因为它立基于教条化的理论框架与进路,不完整的经济法世界观以及非客观的经济法历史生成论。经济宪法进入经济法学的视域是实现理论转型的开始。经济的宪法治理,即"经济宪治",应成为经济法学的理论基础。经济法的根本立足点是实现宪法确立的经济秩序,经济宪法是经济法的效力基础与内容基础,塑造了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判断与合宪性约束。经济宪法与政治宪法共同构建了经济法治的原则与框架。
单飞跃,薛克鹏,鲁篱,金福海,甘强[2](2019)在《改革开放40年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回顾和展望笔谈》文中提出经济法对于推动中国改革开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其理论发展也面临诸多挑战。时值改革开放40年之际,本刊委托我国经济法学拓展者和奠基人之一的李昌麒教授组织了一批学者对经济法理论进行专题笔谈。秉承传承、反思和发展的理念,笔谈从多个维度对经济法理论进行了研究:一是对中国经济法理论发展进行了总结;二是对经济法的体系结构进行了重构;三是对经济法理论与其他部门法理论的互动进行了研讨;四是从风险社会和信息社会的挑战两个角度对其理论适应性进行了审视。笔谈较为全面地对经济法理论进行集中探讨,以期在新时代背景下推动经济法理论的新发展。
尹亚军[3](2018)在《“中国经济法学”:一个理论命题的形成》文中研究指明目次一、引言二、"中国经济法学"的形成过程三、对"中国经济法学"的再理解四、结语一、引言经济法学在中国有了近40年的成长历程,现已进入理论发展的"瓶颈"和转折期,这与域外世界各国经济法学的发展经验高度相似,然而,问题在于世界各国经济法学的发展与繁荣并没有同步进行,而是有着明显的时间错位。经济法学在中国发展期
尹亚军[4](2017)在《重识经济法学:中国变迁与理论出路》文中研究表明经济法学在中国有了近四十年的发展历程,仍属于年轻的学科和部门法学。在中国,经济法学的产生与变迁得益于中国持续推进的经济与社会体制变革。回溯历史不难发现,1984年、1993年、2001年、2013年等关键年份的每一次改革决定都直接影响甚至决定了经济法理论研究中的观念、理解与认识,中国经济法学也相应地从一个阶段步入另一个新的阶段。当前,在全面深化改革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时代背景之下,经济法学在中国的发展也迎来了自己的第五个十年,中国经济法理论的新发展照例也有如下两方面的迫切需求,一是总结既已取得的理论成果及其与时代背景之间的关系;二是重新确立新阶段的发展目标、关键问题和可行进路。到目前为止,中国经济法的理论发展与创新是丰富而全面的,但却始终面临着与其实质成就极不相称的外界评价,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对经济法学的认识未有更新,仅停留在二十多年前的初步结论,这与日新月异的中国经济法学发展实情不相符;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中国经济法理论的解释力缺乏,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起源论、本体论、价值论、方法论、规范论、运行论等既有理论板块的功能更多在于证成经济法学的独立,在解释力上它们不得不让位于分配理论、发展理论、信息理论、风险理论等“新型理论”,后者正成为理论研究的主旋律,但上升到中国经济法理论层面的研究也就凤毛麟角了。在此情形之下,经济法学在中国发展的未来图景将如何的问题便跃然纸上:若干年之后,是否再无经济法学?有鉴于此,在中国经济法学发展已有近四十年的经验和素材积累的时间结点之上,本文尝试回归基础问题,具体则以中国经济法学的理论解释力不足为问题主线:首先回溯经济法学的中国变迁、梳理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现状,这是对中国经济法学的重识过程,也是对中国经济法理论是否应坚持发展的正面回应;其次反思我们需要什么样的中国经济法理论、审视中国经济法理论解释力不足的内在缘由,这是关于理论与理论解释力的深度剖析,也是在寻求中国经济法理论困境的可能出路;最后尝试从方法论选择、价值序列和理论体系三个维度重塑中国经济法理论的解释力基础,方法论是潜藏和首要的理论资源、价值论是贯穿始终的理论观测点、而体系性的理论构建则是理论之所以为理论的基本特性,于此,理论的体系化不仅是克服中国经济法理论困境的方略之一,更是深化中国经济法理论与制度研究的起点与落脚点。除了导论和结语之外,本文分有六章,具体内容如下:导论部分主要揭示了问题的提出过程。该部分首先就“问题”与“提问方式”的哲学基础进行了回顾和梳理,“问题”本身是具有方法论意义的,一个问题即是一个组织中心,它不仅大致划定了认识方向、探索范围、思维视角,也预示着新方向、新趋势的可能性;“提问方式”本身蕴藏了对问题的理解与认识,也预设了问题的解决路径,甚至最终获得的答案也是沿着最初的提问方式一路推演而得的必然结果,哲学上的提问方式转变使本体论、认识论和解释论得以形成。中国经济法学的“问题史”无疑能代表其学术史,“经济法是什么”、“如何认识经济法学”、“怎样解释经济法”诸问题贯穿其中,但也遮蔽了一些问题,典型如为什么经济法学在中国生根、繁荣?此外,该部分还对文献综述和研究方法进行了梳理和说明,此为本文研究之基础。第一章考察并解释了中国经济法文化现象。以“为什么在中国出现经济法现象与经济法学研究的繁荣”为主线,反思性地回顾了经济法学在中国的发展历程与特性,即在早期,经济法学在中国的变迁是被动的和实践的,以经济体制改革为指引,以实践问题为导向;随着发展的推进,经济法学在中国的发展走上了自己的道路,国际交流濒于废弃,与前苏联、日本、德国的经济法学发展状况相类似,经济法学研究的国际比较证实了这一点,这意味着经济法学在中国的现象需要立足于中国的文化与实践解释,如经济话语的主导、制度实践的经验、学术传统的影响,与中国人的思维特性、意识形态、以及学术资源分配密切相关。整体而言,这些素材的挖掘和重新梳理为革新经济法学的认识意义重大,即需要重新认识和定位经济法学在中国的发展,以及其与世界各国经济法学之间的准确关系。第二章提出了“中国经济法学”的命题并尝试进行论证和再理解。基于时空背景和研究主题的特殊性,中国经济法理论已走上了自己的、切合中国实际的发展道路,这一方面表明经济法学并非仅有一种固定的模式,而是体现出明显的地方性和国别性,“中国经济法学”命题证成即是对普适性经济法学的提出的警示,但同时也是一种贡献;另一方面则指示为更准确地理解中国经济法学,还需回到中国的具体实践,关注中国经济法学的产生、发展和变化,而非停留于理论层面的逻辑推演。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从理论借鉴到自主发展、从传统理论到现代范式、从工具主义到经济法治的转变历程,因此从“理想类型”的维度理解中国经济法学可能更为恰当合理,它代表了法律与经济、法律与社会等法律变革的新方向,也表达了法学与时俱进的理论开放和理论创新,当然,这些变迁与突破最终皆落脚到中国经济法学所承载的中国经济转型、社会转型与法治建设之特殊历史使命上。第三章检视了中国经济法学的理论解释力。在全文结构上,本章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理论解释力是中国经济法学的内在评判标准,因而是整体重识中国经济法学之后首先应反思的中观问题,相对而言,第四、五、六章则是理论解释力的细化讨论。对于中国经济法理论的解释力不足问题,既有研究从研究范式、理论成果的体系性、研究方法等多个维度进行了检讨,然而,中国经济法学的理论解释力来自哪里、如何提升理论解释力、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经济法理论诸问题尚未得以厘清。对此,学界的指向基本一致,如关注中国问题,加强理论与实践的互动,注重理论的体系化和科学化,但理论解释力提升的具体办法却千差万别,在明确了中国经济法理论的合理定位之后,中国经济法理论中的方法论选择、价值序列、理论体系化问题的是在新阶段要获得新发展的关键和基本要素。第四章讨论了中国经济法理论中的方法论选择,核心在于澄清中国经济法学中的“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方法论是理论研究之基础,在中国经济法学的方法论意识中,“社科法学”一直被视为重要、甚至是首要的研究方法,但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中国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反思和构想中,大都呼吁回归、强化法学立场的法解释学或法教义学等传统法学研究方法,根本缘由在于社科方法的广泛引入之同时也附带了其潜藏的基本假设、价值立场等因素,这与法学之间存在明显的内在冲突。因此,基于社科研究方法在法学研究上的局限、法律价值的立场扞卫等具体缘由,回归“法教义学”直在其中,这也表明一种对“法律思维”的培育需求。第五章论述了中国经济法理论中的价值序列,集中对“效率价值优先”进行了的学理反思。价值问题本身即已足够复杂,第四章所述方法论创新在引入多学科知识、理论和方法的同时,表现最为强烈的即是价值的多元和冲突。在实用主义的哲学思潮、经济政策的话语主导、经济分析的方法便利、以及部门法学的价值划分的综合影响之下,效率价值已逐渐成为中国经济法学的主导或优先价值,且在经济法实践中多有体现。然而,价值优先序列的确立应十足谨慎,效率优先于公平的价值安排仅能在特定的语境中方才可能成立,尽管效率价值有无可替代的重要性,“效率优先”也逐渐向更多领域扩张,但无疑面临顽强的抵制力量,社会公平即是其中之一,这也是中国经济法学作为法律科学的价值立场坚持。第六章探讨了中国经济法理论体系的需要与可能。在全文结构上,该部分既属于理论解释力提升的组成要素之一,也是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本身应追求的目标。理论体系的品质强调是以方法论为基础的,价值则是使理论能够成为体系的内在枢纽,整体的表现落脚到理论解释力的强弱,进一步地,这关系到中国经济法学的社会认同与发展前景。理论的体系性追求是中国经济法学作为理论的应有之义,体系化不仅是中国经济法理论深化的重要进路,也是经济法学知识教学与传播的基本要求。然而,中国经济法学的体系有多层理解,如经济法立法的体系化、经济法学知识的体系化,也有全局的、最高层次的体系化与局部体系化之分,它们都强调一种理论上的逻辑自洽与连贯性。在公理体系尚难以实现之际,局部的体系化逐渐成为经济法学人的备选之一,这在理论上可追溯至“公理法学”与“论题法学”之争,学界兴起的“领域法学”即是其例,当然,“领域法学”要承担起中国经济法学的理论体系重任,还须加强概念体系、价值体系等方面的理论自觉,亦即是说,“领域法学”的发展方向应是促进更高层次的体系化。
杨紫烜[5](2015)在《关于加强经济法理论研究的若干问题》文中研究表明自从中国经济法学产生以来,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研究逐步加强,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仍然不够。目前,在经济法学界,还有相当一些学者对经济法的理论研究,特别是经济法总论的研究重视不够,大有提高认识的必要。与此同时,还必须明确,应该在哪些方面加强以及如何加强经济法理论研究。一、为什么必须加强经济法理论研究加强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焦海涛[6](2014)在《论常识主义经济法观——以若干重要的经济法基础理论问题为分析对象》文中认为经济法理论的建构以及学界对经济法理论的批判都应以法学常识为基础,但我国当前很多经济法理论却因刻意追求创新而逐渐偏离了法学常识,有关经济法地位的很多学术争论也因对经济法的误解而产生。在这种学术导向下,经济法变得难以捉摸,甚至与传统法律制度发生了直接冲突。这不利于经济法自身发展,不利于经济法的实践运作与人才培养,也不利于法律制度之间协同效应的发挥。重拾经济法的合理性,应在学术研究及争鸣中,树立常识主义经济法观:以常识立场来确立经济法边界及构建经济法理论;尊重常识、重视常识,最终回归常识,以常识促进共识。
程南[7](2011)在《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催生了大量的经济法实践。在这样的形势下,即使是最保守的民法学者都不会否认经济法的存在。可经济法当前的理论建构本身,却无法从法学逻辑上有效论证经济法存在。本论文致力于经济法存在的法学论证,深入探讨植根于市场经济本体中的经济法存在。全文围绕经济法学界关注的与经济法存在密切相关的八个理论范畴展开,具体包括:经济法概念、经济法基本原则、经济法独立、经济法体系、经济法实现、经济法律责任、经济法律程序。不同于既有主要学说共识于将国家调整经济所形成的关系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本文论证了当代社会经济活动中社会需要和社会满足矛盾运动对法律调整的需要催生了经济法。社会需要和社会满足之间的辩证关系本身,也为可能的经济法调整确立了价值目标,即经济法所维护的正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作为否定之否定过程展开的整体经济利益。对于维护整体经济利益的经济法来说,根本地切入点是及时、有效地监管资本集中。正因为以符合经济活动对的法律调整需要这样的方式来调整整体经济社会中的主要矛盾,所以经济法的独立存在既基础又重要。能够有效调整资本集中的方式决定了规范意义的经济法体系存在,于是为历史所检验的、有着畅通调整渠道的产业法、货币法、财政法、市场法成为经济法体系的四大基本构成。经济法实现正是经济法调整作用发挥的过程。在经济法有效链接整体经济社会的过程中,法主体、法关系、法组织、法秩序是一以贯之的,而范畴间起关键连接作用的就是有着规范意义的产业行为、货币行为、财政行为和市场行为这四种经济法律行为。通过经济监管机关作用于货币财产和财政财产的具体经济法律行为,个体经济利益得以轨导而与整体经济利益统一,从而有效组织起整体经济的运行,实现经济法调整制度化,最终建构起经济法所追求的调整秩序。在轨导个体经济利益、组织整体经济运行的过程中,经济法律责任也是必不可少的调整手段,历史中大陆法系对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正是服务于经济法调整目标的实现。经济法律责任调整方法的适用,也就是根据经济本体的要求来确定责任主体,角色化个体经济利益使其服从于整体经济利益,这是组织整体经济所必要的调整方式。而角色化个体经济利益的过程,必须匹配一定的经济法律程序。其中,经济监管机关的监管程序旨在发现服务于整体经济利益的个体经济利益存在,立足于法制实践分析,经济机关监管程序的关键是引入当事人影响对程序的导向作用;而经济监管机关解决问题、强制轨导个体经济利益的过程,必须匹配诉讼程序,旨在为个体经济利益提供最完善的宪政保护。在经济法实现的过程中,经济法律关系建构依赖于个体经济利益主体的经济活动、经济法律责任定位无非是角色化个体经济利益、经济法律程序设置倚重乃至保护个体经济利益当事人,都充分说明了整体经济利益的存在本身是与个体经济利益辩证统一的存在。经济法的调整是顺应市场经济的调整,整体经济利益并非是外在于个体经济利益的,二者相辅相成而共同统一于市场经济本体。总之,本文旨在解决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本体论进路问题,通过对市场经济本体的发掘,探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经济法调整,以此推动学科理性建设。
邓辉[8](2011)在《论我国经济法学学术研究中的基本关系》文中提出我国经济法学理论研究与发展过程中须正确认知和处理好学术研究中的几个基本关系。经济法学学术研究应及时回应经济法治实践问题并提供有效的理论指导;倡导经济法与部门法功能组合研究;注重经济法的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协调发展;尊重经济法学的学术研究共识的基础上推崇创新研究;坚持经济法学研究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相结合。正确厘清和阐释经济法学学术研究的基本关系,有利于经济法学研究向纵深方向拓展并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切实有效的学术理论资源。
邢会强[9](2009)在《“苏式调整对象理论”与中国经济法学的未来》文中指出目次一、"苏式调整对象理论"产生之前的法律部门划分(一)从公私法的划分到"六法"格局的形成(二)经济法(学)在德国的出现以及公私法划分格局的打破(三)经济法(学)在资本主义国家的传播与发展二、"苏式调整对象理论"的产生及其在东欧的发展(一)经济法(学)在苏联的发展及"苏式调整对象理论"的产生(二)经济法(学)在东欧地区的发展
史际春[10](2010)在《求真务实、肩负社会责任的人大经济法学》文中认为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一、国家干预论的形成逻辑与理论困境 |
| 1.国家干预论的形成逻辑 |
| 2.国家干预论的理论困境 |
| 第一,国家干预论不能为全部经济法现象提供有效解释。 |
| 第二,国家干预论不能为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提供有力指导。 |
| 二、国家干预论之解构 |
| 1.调整对象论与经济法独立性追求的教条化 |
| (1) 调整对象论的教条化 |
| (2) 经济法的独立性追求的教条化 |
| 2.不完整的经济法世界观 |
| 3.非客观的经济法历史生成论 |
| 4.理论转型的开始:经济宪法进入理论视域 |
| 三、经济宪治:经济法学的理论基础 |
| 1.经济法的根本立足点:实现宪法确立的经济秩序 |
| 2.经济宪法:经济法的效力基础与内容基础 |
| 第一,经济法的效力基础。 |
| 第二,经济法的内容基础。 |
| 第三,经济宪法的开放性。 |
| 3.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判断与合宪性约束 |
| 第一,贯彻并维护宪法经济制度。 |
| 第二,实现并保护公民的经济基本权利。 |
| 第三,规范国家机关的经济职权,构建以经济宪治为基础的经济法治。 |
| 结 语 |
| 中国经济法学40年:理论周期与认知范式 |
| 一、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递进式理论周期 |
| (一) 以《民法通则》颁布为标志的第一个理论周期 |
| (二) 以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为标志的第二个理论周期 |
| (三)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为标志的第三个理论阶段 |
| 二、以调整对象和法律关系为核心的传统认知范式 |
| (一) “调整对象—法律价值—基本原则—法律体系”认知范式 |
| (二) “主体—权利—行为—责任”认知范式 |
| 三、以“政府—市场”关系为主线的基本认知范式 |
| 四、经济法特定认知范式的凝练 |
| (一) “促进—发展”范式 |
| (二) “经营者—消费者”范式 |
| (三) “风险—规制”范式 |
| (四) “监管—监督”范式 |
| 结论 |
| 经济法体系的重构———以“市场”为标准 |
| 一、二元结构体系存在的问题 |
| 二、经济法体系化的标准选择 |
| 三、以“市场”为标准的经济法体系建构 |
| (一) 竞争法 |
| (二) 消费者保护法 |
| (三) 自然资源法 |
| (四) 金融法 |
| (五) 财税法 |
| (六) 部门 (行业) 经济法 |
| 结论 |
| 风险社会对经济法理论的挑战 |
| 一、经济法语境下风险社会的基本特征 |
| 二、经济法学理论与风险社会的契合性 |
| 三、风险社会对经济法学理论提出的挑战 |
| 四、经济法学应如何回应风险社会的挑战 |
| 部门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封闭性及解决之道 |
| 一、理论研究的封闭性及其影响 |
| (一) 封闭性及其表现 |
| (二) 封闭性的消极影响 |
| 二、理论研究封闭性的成因 |
| (一) “独立性之争”的负面影响 |
| (二) “经济法”概念使用的局限 |
| (三) “方法论”使用的局限 |
| (四) 部门法关系理论认识的局限 |
| 三、部门经济法理论研究封闭性问题解决之道 |
| (一) 走出“独立性”之争的阴影 |
| (二) 统一“经济法”概念的使用规则 |
| (三) 解决单一方法论研究的局限 |
| (四) 创新部门法关系认识理论 |
| 信息社会中的经济法理论检视 |
| 一、本体论检视:有较强适应性和解释力 |
| 二、价值论检视:应当增加新的价值理念 |
| 三、运行论检视:须调整和创新规制机制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问题的提出过程 |
| (一)问题及其提出方式 |
| (二)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中的“问题史” |
| (三)本文的“问题” |
| 二、研究综述 |
| 三、主要研究方法与说明 |
| (一)学术史的研究方法 |
| (二)理想类型、意义阐释、因果论与文化解释 |
| 第一章 中国经济法文化现象的考察与解释 |
| 引言 |
| 一、经济法学在中国的发展:一个反思性回顾 |
| (一)经济法学在中国发展的时间分期 |
| (二)经济法学在中国发展的理论分期 |
| 二、经济法文化现象的国际考察:一个比较的分析 |
| (一)域外经济法学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
| (二)中国的经济法学发展现象 |
| 三、为什么在中国出现经济法学的繁荣:一个文化的解释 |
| (一)经济话语的舆论主导 |
| (二)制度建设的理论需求 |
| (三)学术传统的深层影响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中国经济法学”的证立与再理解 |
| 引言 |
| 一、“中国经济法学”的证立与形成 |
| (一)从理论借鉴到自主发展 |
| (二)从传统理论到现代范式 |
| (三)从工具主义到经济法治 |
| 二、中国经济法学的再理解 |
| (一)作为理想类型的中国经济法学 |
| (二)代表理论创新精神的中国经济法学 |
| (三)承担特殊历史使命的中国经济法学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中国经济法理论解释力的检视 |
| 引言 |
| 一、中国经济法学理论解释力的集体反思 |
| (一)范式的多元与主流 |
| (二)理论的开放与封闭 |
| (三)方法的传统与现代 |
| 二、中国经济法学的理论解释力来自哪里 |
| (一)理论解释力提升的进路总结 |
| (二)理论解释力讨论未竟的两项事业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中国经济法理论中的方法论选择——社科法学还是法教义学 |
| 引言 |
| 一、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中的方法论意识 |
| (一)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论考察 |
| (二)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论争议 |
| 二、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论构想 |
| (一)实证、综合与法解释学三足鼎立之势 |
| (二)尚存的疑问 |
| 三、为什么是法教义学? |
| (一)学术研究的范式追问 |
| (二)法律价值的立场扞卫 |
| (三)法律思维的教义回归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中国经济法理论中的价值序列——效率价值地位反思 |
| 引言 |
| 一、效率成为中国经济法学主导价值的过程 |
| (一)实用主义的哲学思潮 |
| (二)经济政策的话语主导 |
| (三)经济分析的方法便利 |
| (四)部门法学的价值划分 |
| 二、“效率优先”在中国经济法(学)中的实证考察 |
| (一)“效率优先”的中国经济法实践 |
| (二)“效率优先”的地位反思 |
| 三、中国经济法学价值序列确立的基本思路 |
| (一)法学立场的坚持 |
| (二)“词典式”序列的价值基准 |
|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中国经济法之理论体系的需要与可能 |
| 引言 |
| 一、中国经济法学理论体系的意识基础 |
| (一)体系化:理论深化的进路选择 |
| (二)理论体系的几种理解 |
| (三)本文的界定 |
| 二、何种体系化?:中国经济法学理论体系的选择 |
| (一)在公理法学与论题法学之间 |
| (二)“领域法学”能否成为最终选择? |
| 本章小结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方法 |
| 二、研究目的与研究文献 |
| 三、研究命题与研究范围 |
| 四、研究内容与研究意义 |
| 五、创新与不足 |
| 第一章 经济法概念研究的反思与完善 |
| 一、既有研究的综述 |
| (一) 主要学术观点 |
| 1. 概说 |
| 2. 简评 |
| (二) 基本研究路径 |
| 二、反思:既有研究概念范畴合理性的缺位 |
| (一) 既有研究的缺陷:欠缺说服力的调整对象定位 |
| (二) 缺陷带来的影响:造成法学继续发展的内在瓶颈 |
| (三) 缺陷产生的根源:缺乏前置性范畴的研究起点 |
| (四) 对缺陷的矫治:科学开端方法的辩证法定位 |
| 三、完善:需要和满足间关系之研究起点定位 |
| (一) 法律调整的市场经济背景分析 |
| 1. 制度演进结果之信用货币 |
| 2. 信用货币所连接的社会关系 |
| (二) 社会中需要与满足关系本体 |
| 1. 市场经济的运行基础 |
| 2. 货币资本连接的社会性关系 |
| (三) 经济关系本体论主导的经济法概念建构 |
| 1. 经济法概念中的经济关系本体论内涵 |
| 2. 法制实践中的经济关系本体论取向 |
| 第二章 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的反思与完善 |
| 一、既有研究的综述 |
| (一) 主要学术观点 |
| 1.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界定 |
| 2.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具体构成 |
| (二) 基本研究共识 |
| 二、反思:亟需巩固的既有经济法原则建构 |
| (一) 既有研究建构亟需巩固的表现 |
| 1. 脱离本体的"玄虚化"研究状况 |
| 2. 没有现实建设意义的"法定"原则 |
| 3. 有必要确立却无法指导实践的目标原则 |
| (二) 既有目标原则定位薄弱的原因 |
| 1. 经济法价值研究中的视角盲点 |
| 2. 研究盲点产生的方法论根源 |
| (三) 夯实基本原则方法论基础:本体论和价值论的关系 |
| 1. 既有研究对本体论和价值论间关系的颠倒 |
| 2. 本体论之于价值论根基地位的确立 |
| 三、完善:经济本体中整体经济利益所确立的整体经济利益目标原则 |
| (一) 基于需要与满足辩证运动确立的整体经济利益目标原则 |
| 1. 需要满足之最终经济目标 |
| 2. 经济发展之经济直接目标 |
| 3. 资本运动之经济运行目标 |
| (二) 实现整体经济利益目标的操作原则 |
| 第三章 经济法地位研究的反思与完善 |
| 一、既有研究的综述 |
| (一) 主要学术观点 |
| (二) 基本研究路径 |
| 二、反思:既有经济法地位研究定位经济法之"参照系"的不可靠 |
| (一) "参照系"定位思维的由来及表现 |
| 1. 论战中确立的学术中心地位 |
| 2. 参照系定位思维的表现 |
| (二) "参照系"定位不可靠的原因 |
| 1. 公私法产生有历史前提 |
| 2. 历史上公私法体系之后有法发展 |
| (三) "参照系"定位不可靠的实质:没有静止的"参照系" |
| 1. 发展的实践推动部门法的发展 |
| 2. 法域研究范畴划分不清晰 |
| 三、完善:确立经济法独立地位的经济本体基础 |
| (一) 经济本体证明经济法独立的必要性 |
| 1. 打破公私法的理论桎梏 |
| 2. 确立法理论的实践本质 |
| 3. 推进经济法的学科建设 |
| (二) 经济本体对经济法独立的证明 |
| 1. 维护社会经济活动中整体经济利益的法 |
| 2. 调整社会经济活动中主要矛盾的法 |
| (三) 经济本体基础上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位 |
| 1. 市场经济法律调整中的法价值目标均衡 |
| 2. 市场经济调整中民商经济法定位的不同 |
| 第四章 经济法体系研究的反思与完善 |
| 一、既有研究的综述 |
| (一) 主要学术观点 |
| (二) 基本研究路径 |
| 二、反思:既有经济法体系建构之实践回应力的缺乏 |
| (一) 实践回应力缺乏的表现 |
| 1. 市场规制法缺乏现实解释力 |
| 2. 宏观调控实现难以用法律来规范 |
| (二) 实践回应力缺乏的根源 |
| 三、完善:面向需要和满足关系间调整需要之法体系构建 |
| (一) 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
| 1. 产业法的调整——以二战后日本经济发展为观察 |
| 2. 货币法的调整——以信用货币的融通为观察 |
| 3. 财政法的调整——以二战后法国发展模式为观察 |
| 4. 市场法的调整——以美国证券市场监管为观察 |
| (二) 经济法体系研究中经济本体基础的确立 |
| 第五章 经济法实现研究的反思与完善 |
| 一、既有研究的综述 |
| (一) 经济法调整的功用研究 |
| (二) 经济法律制定的形式化研究 |
| (三) 制定法的实现途径研究 |
| 1. 经济责任制研究 |
| 2. 经济法的可诉性研究 |
| (四) 经济法律关系研究 |
| 1. 主要学术观点 |
| 2. 基本研究路径 |
| 二、反思:既有研究之经济法实现定位的不明晰 |
| (一) 定位不明晰的表现之一:既有结论逻辑反思视角的缺失 |
| 1. 经济法实现途径研究之逻辑前提的追问 |
| 2. 突出国家主体意识使经济活动沦为被规范的对象之认识论根源 |
| (二) 定位不明晰的表现之二:经济法律关系范畴界定不准确 |
| 1. 不准确的法学理论认识根由 |
| 2. 正确认识经济法律关系的方法 |
| 三、完善:经济法律行为主导经济法实现之立足点的确立 |
| (一) 建立经济法实现与经济法律关系逻辑关联的必要性 |
| (二) 经济法实现与经济法律关系逻辑关联展开之"主体-客体-行为"构成要素 |
| 1. 法行为与法秩序的关联是法社会学中理论分析工具的启示 |
| 2. 法律行为和法律秩序的关联是推动现实私法实现的本质力量 |
| (三) 实现经济法调整目的的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
| 1.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
| 2.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
| 3. 经济法律行为 |
| 第六章 经济法律责任的反思与完善 |
| 一、既有研究的综述 |
| (一) 主要学术观点 |
| (二) 基本研究路径 |
| (三) 更新的研究范畴 |
| 二、反思:既有研究对经济法律责任本质认识的模糊 |
| (一) 经济法律责任本质认识模糊的表现:研究定位不清晰 |
| (二) 经济法律责任本质认识模糊的外在动因:法律调整中责任作用的变化 |
| 1. 私法中责任只是实现权利的形式化手段 |
| 2. 新兴法中责任取代权利成为法实现的实质因素 |
| (三) 法实现定位下的法律责任调整方法 |
| 1. 典型观察之惩罚性赔偿责任 |
| 2. 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路径依赖 |
| 三、完善:整体经济利益实现之经济法律责任定位 |
| (一) 私人启动的经济法律责任制度:大陆法系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现实例证 |
| 1. 公私法责任只有有限的历史意义 |
| 2. 整体经济利益实现依赖个体经济活动 |
| (二) 经济监管机关主导的经济法律责任制度:组织整体经济所必要的责任之理论说明 |
| 1. 经济法中的责任主体定位不同于商事法律关系调整的定位 |
| 2. 经济法中的责任主体定位符合经济本体的要求 |
| 第七章 经济法律程序的反思与完善 |
| 一、既有研究的综述 |
| (一) 主要学术观点 |
| 1. 经济法律程序之公益诉讼研究 |
| 2. 经济法律程序之经济法运行论研究 |
| (二) 基本研究路径 |
| 二、反思:既有研究中司法实践能力考量的缺位 |
| (一) 对司法实践能力欠缺考量的表现:理论建构和现实法制的矛盾 |
| (二) 对司法实践能力欠缺考量的原因:司法本质探究的缺失 |
| 1. 政治理性下的司法权产生 |
| 2. 源于经济本体的形式化司法权运作 |
| 3. "法的可诉性"意义只在揭示司法保障私法实现 |
| (三) 正确认识经济法律程序的现实基础:超越司法的独立机构执法 |
| 1. 经济理性的要求 |
| 2. 被动司法的实践困境 |
| 3. 实践中独立机构的监管权 |
| 三、完善:落实整体经济利益之经济法律程序定位 |
| (一) 经济法律程序观察 |
| 1. 经济法律程序的典型观察 |
| (1) 美国SEC证券监管运行的流程 |
| (2) 美国SEC证券监管运行的特点 |
| 2. 经济法律程序的一般观察 |
| (1) 普遍存在的当事人影响 |
| (2) 当事人影响的法律认可:法制实践中被赋予的法律效力 |
| (3) 当事人影响的制度价值:有实践生命力的法权运行方式 |
| (二) 经济法律程序思考 |
| 1. 及时发现问题的经济监管机关工作程序 |
| (1) 当事人影响下的程序定位利于法实现 |
| (2) 定位在诉讼程序之前的监管工作程序 |
| 2. 有效解决问题的经济法律诉讼程序 |
| (1) "官告民"诉讼价值:宪政结构下确立经济监管机关对程序的主导 |
| (2) "官告民"诉讼目的:导入对个体权利保护之司法审查、救济 |
| (3) "官告民"诉讼过程:贯穿"清楚且具有说服力"之证明标准 |
| 结论:经济本体法 |
| 参考文献 |
| 一、经济法学学术研究与经济法治实践的关系 |
| 二、经济法学学术研究中经济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 三、经济法学的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关系 |
| 四、经济法学学术研究的传承与创新的关系 |
| 五、经济法学学术研究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关系 |
| 一、应运而生的中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 |
| 二、人大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
| 三、有人大特色的经济法学 |
| (一)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
|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理念 |
| (三)经济法的体系 |
| 1. 经济法的主体制度。 |
| 2. 公共经济管理法。公共经济管理是国家从社会经济的共同利益、社会整体经济效率出发对经济关系进行调节,对财产和经济事务进行公共管理的活动。 |
| 3. 经济活动法。作为国家维护各类市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参与市场公平竞争及其秩序的经济法律制度,经济活动法主要包括经济合同法、竞争法、对外贸易法和消费者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