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爱田[1](2013)在《经销权研究》文中指出经销制度在我国市场经济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但是经销权和经销合同却一直处在法律的空白地带,没有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这无论对合同当事人还是对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是不利的。经销权是生产商或供货商委托授权经销商,经销商因此享有在特定期间、特定区域代理销售特定产品或服务的权利。也就是说,经销权的概念与特定期间、特定区域、特定商品以及代理销售等要素有关。同时,经销权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涉及到委托授权、买卖合同、销售代理、知识产权和侵权、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以及商事习惯等法律规范。经销合同是生产商或供应商与代理经销商为了各自利益而为之的合同行为,它包括了代理经销商的产品购买权和代理销售权,经销合同是买卖合同和代理销售合同的前提,而买卖合同和代理销售合同又是经销合同的实现。经销合同也是经销权产生的主要依据之一。除此之外,经销权的产生还有法律依据以及章程依据。究其实质,经销权主要体现的是代理法律关系,是经销商以明示方式代理被代理人产品的一种代理形式,具有专属性和人合性。经销权的取得可以是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所谓原始取得,即代理经销商通过生产商直接授权而取得经销权的方式,而继受取得意味着经销商通过上级代理经销商转授权而获得经销权的方式。经销权因标准不同而分类不同。经销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产品购买权、一定范围的定价权、最低代理销售任务、促销和广告、产品的售后服务以及权利续期等。代理经销商是经销权的主体,享有权利但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特别是在行使经销权时,经销商应当诚信、合法、遵约、正当,不得滥用经销权,否则要承担违信责任。而对经销权的保护,合理的法律构架是很有必要的,主要体现在立法示范、合同预期、司法确权,同时,与此对应的配套制度也是不可或缺。
李维涅[2](2007)在《我国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策略研究》文中认为连锁经营以其一致化、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制度化的优势成为零售业的主要发展模式。1995年我国第一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中联大药房在深圳出现。随着特区连锁药店的示范效应,一批医药界的有识之士迅速行动起来,加快了连锁药店的创建工作。2000年至今,药品连锁经营的发展经历了跑马圈地、抢滩市场;超常规、裂变式扩张,并购、重组、价格战之后,连锁经营的规模化优势凸显,多元化经营初现端倪,出现开放式货架的新型销售方式,卖场布置趋向活性化,执业药师走向前台,服务表现出专业化、全面化的趋势,促销方式越来越丰富。尽管我国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发展中还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在简要回顾了零售连锁经营的基本理论后,对美国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我国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的现状,提出了促进我国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的策略。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零售连锁基本理论回顾,介绍了连锁经营的概念、实质、形态和优势。第二章美国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状况分析,介绍了美国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的发展历程、现状和特征。第三章我国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发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总结了我国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的发展历程和现状,提出了我国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中的问题,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规模化程度仍不够高;多元化经营发展举步维艰;执业药师数量缺乏,发挥作用不大;管理粗放,缺乏先进的信息管理体系支撑;药学服务不规范,专业化服务水平有待提高;连锁药店大同小异,经营缺乏特色。第四章我国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策略,针对存在的问题,详细论述了我国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发展策略,包括:扩大经营规模策略、多元化经营策略、提高专业化药学服务水平等服务的策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管理的策略以及差异化经营形成经营特色的策略等。
董桂文[3](2006)在《贸易自由化下的平行进口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平行进口是一个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贸易问题。这意味着,平行进口既是一个国际贸易问题,又是一个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随着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关系的愈益密切,平行进口成为WTO多边贸易体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平行进口之所以成为一个在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备受关注和争议的问题,是因为在平行进口中体现了难以调和且不易取舍的复杂利益关系。与平行进口所涉及的复杂的利益关系直接相关,国际上对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在浩繁的国际公约或条约中,尚没有一个针对平行进口问题作出规定。就连声称取得广泛共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对这一问题也采取了不置可否的回避态度,把这个问题留给了各个成员国自行处理。平行进口法律规制的复杂性和艰巨性由此可见一斑。许多国家和地区现有的平行进口法律规制方法表现出多样化的特点,表明了人们对不同利益的强调和侧重,同时也说明了对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很难通过单一的方式得到实现,而必须从不同的部门法中分别寻找规制途径,进行多层面的法律规制。在平行进口法律规制中存在着丰富的理论学说和判例法规则,与不同的部门法相结合,对这些学说和规则的不同理解和运用直接影响到平行进口的定性。本文在对平行进口概念、形成发展和分类以及复杂的利益关系进行分析阐述的基础上,从对平行进口多法律层面规制的角度出发,重点论述了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和竞争法对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进而以世界各国对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为借鉴,提出了构建我国平行进口法律制度的一些设想。本文通过下面六章内容围绕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展开讨论。第一章对平行进口的概念进行了辨析。通过对目前学界采用的诸多平行进口概念的辨析,分析了这些概念存在的不足,并在对平行进口概念中几个关键性词语含义进行辨析的基础上阐述了本文平行进口的概念。认为平行进口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其概念应该是缜密周全而包含所有形态的。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合法持有知识产权产品的一方未经进口国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同意,将该产品经由合法途径进口至对该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并销售的行为。在概念界定的基础上,本文阐述了平行进口的法律特征。
王秀[4](2001)在《外贸知识讲座如何与外商订立海外经销合同和代理合同——第十一讲 法国的代理法》文中提出 一、代理商 早先的法国法令对代理商的定义包括了相当广的范围,概念很模糊。后来的“1958年12月23日的代理商有关法令第58-1345号(decret no 58-1345 du 23 decembre 1958)”对代理商与委托方(企业)的关系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政令的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代理商是“接受生产者、制造者和商人的委托并以他们的名义,
王秀[5](2001)在《外贸知识讲座如何与外商订立海外经销合同和代理合同——第七讲 海外经销合同的交涉与订立》文中研究表明本讲所述及的合同交涉、缔结过程是指经销合同与代理合同的一般过程(暂定合同、选择合同的缔结过程较为特殊)。原则上讲,只要供货方和进口方双方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对方的要求,就可以进入合同的缔结交涉阶段。实际上,合同的交涉在实验性交易期间就开始了。其中,双方当事人对最终合同的协议事项,特别是约束双方当事人的事项,在谈判中是合同的核心部分。
王秀[6](2001)在《外贸知识讲座如何与外商订立海外经销合同和代理合同——第六讲 合同订立之前的交易活动及应注意的问题》文中研究表明 在经销合同与代理合同订立之前,为了了解对方,交易双方往往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性地进行试验性的交易,多数情况下,这种试验性交易都是在没有明确的国际营销战略和长期计划的情况下进行的。但不管企业有没有长期计划,只要是把对方作为经销合同或代理合同的对象来考虚,就要从最早的机会开始留心,直至经销合同的订立。
王秀[7](2001)在《外贸知识讲座如何与外商订立海外经销合同和代理合同——第五讲 指定经销商应注意的问题(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四、合同期限应多长为好 合同期限订立多长为好是个大问题,或许是最为重要的问题,如果卖方与经销商过去就存在长期交易关系,还比较容易判断,但如果双方之间的业务关系时间较短甚至刚刚开始,或者卖方的商品是新的商品,或不确定因素较多,那么合同期限的订立就比较困难。这里,我们先看一下,合同期限的长短对买卖双方的利害关系。
王秀[8](2000)在《外贸知识讲座 如何与外商订立海外经销合同和代理合同——第五讲 指定经销商应注意的问题(上)》文中认为 指定经销商时最令人头疼的莫过于条件的设定。出口企业首先要做的不是拿着合同条件去选择经销商,而是在与外商开展交易的过程中就把对方作为经销商来考量,并就一些基本条件与之接触,在接触之前还应对本企业的方针进行某种程度的定位,对方也会从他的角度对这些条件予以确认。因此,有关指定经销商的主要问题都应当在接触之前就有所筹划。 指定经销商时应注意的共性问题如下:
王秀[9](2000)在《如何与外商订立海外经销合同和代理合同——第四讲 国际营销策略与海外经销商》文中提出 只有在明确了经销商的定义、功能、作用和地位的基础上,才能编制出能够准确地体现国际营销策略的合同书,才能避免以后发生纠纷。可以说,如果能够订立这样的一份合同,那么就等于交易成功了一半。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选择经销商是一项很困难的事。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很难甚至不可能先选择若干候选人,分别向他们发送合同书草案,然后将其中最能满足合同要求的外商作为正式的合同对象。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目录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选题意义 |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 1.2.1 国外经销权研究现状 |
| 1.2.2 国内经销权研究现状 |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 1.3.1 主要研究方法 |
| 1.3.2 研究内容 |
| 第2章 经销权的界定 |
| 2.1 经销权的定义 |
| 2.1.1 经销的文义与法理解释 |
| 2.1.2 从一则案例看经销的内在含义 |
| 2.1.3 经销权概念的厘定 |
| 2.2 经销权的法律特征 |
| 2.2.1 经销权的一般特征 |
| 2.2.2 经销权与相关权利的比较 |
| 2.3 经销权的基础法律关系 |
| 2.3.1 以经销合同为基础的委托经销代理法律关系 |
| 2.3.2 以公司授权为基础的授权或表见经销代理法律关系 |
| 2.4 经销权的分类 |
| 2.4.1 国外经销权和国内经销权 |
| 2.4.2 独家经销权和一般经销权 |
| 2.4.3 一级经销权和次级经销权 |
| 2.5 经销权的取得 |
| 2.5.1 经销权的原始取得 |
| 2.5.2 经销权的继受取得 |
| 第3章 经销权的产生依据 |
| 3.1 经销权产生依据的一般分析 |
| 3.2 经销权产生的法律依据 |
| 3.3 经销权产生的章程依据 |
| 3.4 经销权产生的合同依据 |
| 3.4.1 经销合同 |
| 3.4.2 经销合同的内容 |
| 3.4.3 经销合同的分类 |
| 3.4.4 因经销合同而产生的经销权之性质 |
| 第4章 经销权的内容 |
| 4.1 经销权的权利主体 |
| 4.1.1 各级代理经销商以及公司销售部门和分公司 |
| 4.1.2 经销商与其他中间商的区别 |
| 4.2 经销权的权利客体 |
| 4.3 经销权人的主要权利 |
| 4.3.1 享有购买生产商或供应商的特定产品并不得被拒绝的权利 |
| 4.3.2 一定范围的产品定价权 |
| 4.3.3 以自己名义在特定期间和区域对外代理销售产品或服务的权利 |
| 4.3.4 合法转授权与其他代理经销商的权利 |
| 4.3.5 有权获得销售返点等各种合法利益 |
| 4.3.6 经销合同到期后优先续期的权利 |
| 4.3.7 有权在经销合同到期后不再续期时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
| 4.4 经销权人的主要义务 |
| 4.4.1 不得擅自更改产品价格、商标和包装 |
| 4.4.2 不得擅自转让经销权 |
| 4.4.3 不得代理销售与特定产品竞争的其他同类产品 |
| 4.4.4 有义务完成约定的最低销售任务 |
| 4.4.5 不得窜货或越区销售 |
| 4.4.6 定期结算货款、保密以及售后服务等义务 |
| 第5章 经销权的行使 |
| 5.1 经销权行使的一般规则 |
| 5.1.1 诚信原则 |
| 5.1.2 合法原则 |
| 5.1.3 正当原则 |
| 5.1.4 遵约原则 |
| 5.2 经销权的正当行使与责任分配 |
| 5.2.1 从一则案例看正当行使经销权的意义 |
| 5.2.2 经销权的正当行使和责任分配 |
| 5.3 经销权的滥用与违信责任 |
| 5.3.1 经销权滥用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
| 5.3.2 几种典型的经销权滥用行为和违信责任 |
| 第6章 经销权的保护 |
| 6.1 我国目前对经销权保护的立法现状 |
| 6.1.1 《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
| 6.1.2 《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
| 6.1.3 《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 |
| 6.1.4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
| 6.1.5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其他商事单行法规 |
| 6.2 经销权保护的法律构架 |
| 6.2.1 经销权的立法示范 |
| 6.2.2 经销权的合同预期 |
| 6.2.3 经销权的司法确权 |
| 6.3 经销权保护的其他配套制度 |
| 6.3.1 建立健全我国的商事审判制度和仲裁制度 |
| 6.3.2 发挥各种商事协会或组织的积极作用 |
| 6.3.3 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立法例以完善我国其他相关法律制度 |
| 6.3.4 建立诚信档案以发挥道德的约束和促进作用 |
| 6.3.5 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英文摘要 |
| 前言 |
| 1 立题背景 |
| 2 研究方法及研究目的 |
| 3 文章结构 |
| 第一章 连锁经营基本理论回顾 |
| 1.1 连锁经营的概念 |
| 1.2 连锁经营的实质 |
| 1.3 连锁经营的形态 |
| 1.4 连锁经营的优势 |
| 1.4.1 一致化优势 |
| 1.4.2 规模化优势 |
| 1.4.3 专业化优势 |
| 1.4.4 标准化优势 |
| 1.4.5 制度化优势 |
| 1.5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美国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状况分析 |
| 2.1 美国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的发展 |
| 2.2 美国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的特征 |
| 2.3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我国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发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
| 3.1 我国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的发展历程 |
| 3.1.1 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出现之前 |
| 3.1.2 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的催生 |
| 3.1.3 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的出现 |
| 3.1.4 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的初步发展 |
| 3.1.5 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的快速发展 |
| 3.2 我国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取得的成绩 |
| 3.2.1 连锁经营的规模化优势凸显 |
| 3.2.2 多元化经营初现端倪 |
| 3.2.3 出现开放式货架的新型销售方式 |
| 3.2.4 卖场布置趋向活性化 |
| 3.2.5 执业药师走向前台 |
| 3.2.6 服务表现出专业化、全面化的趋势 |
| 3.2.7 促销手段越来越丰富 |
| 3.3 我国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
| 3.3.1 规模化程度仍不够高 |
| 3.3.2 多元化经营发展举步维艰 |
| 3.3.3 执业药师数量缺乏,发挥作用不大 |
| 3.3.4 管理粗放,缺乏先进的信息管理体系支撑 |
| 3.3.5 药学服务不规范,专业化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
| 3.3.6 连锁药店大同小异,经营缺乏特色 |
| 3.4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我国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策略 |
| 4.1 以效益为前提扩大连锁经营企业的规模 |
| 4.2 多元化经营需要慎重评估、定位与开发 |
| 4.2.1 影响多元化经营的因素 |
| 4.2.2 多元化经营的定位 |
| 4.2.3 药店多元化经营的方式 |
| 4.3 提高药师从业地位,扩展和深入药师工作职责 |
| 4.3.1 培养消费者主动向药师咨询安全购药、用药的意识 |
| 4.3.2 突出药师的专业化形象 |
| 4.3.3 增强药师的服务意识和能力 |
| 4.3.4 发挥专业特长,开展知识讲座和培训 |
| 4.3.5 保证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反馈药品不良反应 |
| 4.4 建立连锁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管理方式信息化 |
| 4.4.1 总部信息系统 |
| 4.4.2 配送中心信息系统 |
| 4.4.3 分店系统 |
| 4.5 提高药学专业化服务水平 |
| 4.5.1 提高服务主体素质,改善服务质量 |
| 4.5.2 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
| 4.5.3 借助新的服务工具,提升服务水平 |
| 4.6 深入差异化经营,形成经营特色 |
| 4.6.1 选择合适的经营业态形成差异化 |
| 4.6.2 努力实现经营品种的差异 |
| 4.6.3 目标市场差异化 |
| 4.7 本章小结 |
| 附录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关于平行进口概念的辨析 |
| 第一节 关于平行进口概念的不同表述及其辨析 |
| 第二节 关于平行进口概念中几个关键词语 |
| 一、关于“平行” |
| 二、关于“真品” |
| 三、关于“灰色” |
| 四、关于“许可” |
| 第三节 平行进口概念的界定及其法律特征 |
| 一、本文对平行进口概念的界定 |
| 二、平行进口行为的法律特征 |
| 第二章 贸易自由化下平行进口的历史发展及其分类 |
| 第一节 平行进口产生的制度性前提 |
| 一、国际自由贸易制度与平行进口 |
| 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平行进口 |
| 三、贸易自由化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冲突与平行进口 |
| 第二节 贸易自由化下形成平行进口的经济原因分析 |
| 一、有利可图的价格差异 |
| 二、知识产权产品的超量供应 |
| 三、平行进口产品的成本优势 |
| 第三节 贸易自由化下平行进口的发展趋势 |
| 一、平行进口所涉地域逐渐向全球扩散发展 |
| 二、平行进口所涉产品类型和疑难问题越来越多 |
| 三、全球范围内的平行进口合法性问题更趋复杂化 |
| 四、平行进口逐渐演变成为国际贸易壁垒的新形式 |
| 第四节 当前对平行进口的不同分类 |
| 第五节 法律规制视角下平行进口的分类 |
| 第三章 平行进口中的利益冲突与协调——兼论其合法性问题 |
| 第一节 平行进口中相关权利主体及其利益分析 |
| 第二节 平行进口中利益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 |
| 一、知识产权输出国与输入国之间的冲突 |
| 二、国际货物自由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冲突 |
| 三、货物所有权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 |
| 四、进口国知识产权权利人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
| 第三节 对平行进口多样性利益影响的分析 |
| 一、平行进口的多样性利益影响 |
| 二、平行进口对进口国带来的主要利益影响分析 |
| 第四节 平行进口中利益的协调取舍——合法与非法之间 |
| 第四章 知识产权法上的平行进口法律规制 |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权利穷竭理论 |
| 一、权利穷竭理论的确立与发展 |
| 二、权利穷竭的理论基础 |
| 三、对TRIPS 协议中关于权利穷竭条款的理解 |
| 四、权利的穷竭和被穷竭的权利 |
| 第二节 权利穷竭理论视角下的平行进口法律规制 |
| 一、权利国内穷竭理论与平行进口 |
| 二、权利区域穷竭理论下的平行进口规制 |
| 三、争论中的权利国际穷竭理论及其法律适用 |
| 第三节 进口权理论对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 |
| 一、进口权理论及相关法律规定 |
| 二、对进口权的权利限制——从与权利穷竭关系的角度 |
| 三、进口权理论在平行进口案件中的适用和排除一一以BMG Music v. Perez 案和Quality King v. L’Anza 案为例 |
| 第五章 合同法和竞争法上的平行进口法律规制 |
| 第一节 合同法上的默示许可理论对平行进口的规制 |
| 一、默示许可理论及其起源和发展 |
| 二、默示许可成立的条件及其与权利穷竭的比较 |
| 三、默示许可理论在平行进口案件中法律适用——以英、美、日案例为例 |
| 第二节 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对平行进口的规制 |
| 一、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及其基本构成要件 |
| 二、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与平行进口 |
| 三、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性条款对平行进口的约束 |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产品销售合同对于平行进口的规制 |
| 一、销售合同中的地域限制对平行进口的影响 |
| 二、销售合同中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与平行进口——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 条的理解 |
| 第四节 对平行进口行为的竞争法规制 |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平行进口的规制 |
| 二、反垄断法对禁止平行进口行为的限制 |
| 第六章 借鉴和思考——对我国平行进口多法律层面规制的设想 |
| 第一节 其他国家和地区平行进口法律规制考察 |
| 一、日本对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 |
| 二、欧洲主要国家对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 |
| 三、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 |
| 第二节 与平行进口规制相关的国际条约考察 |
| 一、与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有关的国际公约的规定 |
| 二、与平行进口有关的区域性条约的规定 |
| 第三节 我国与平行进口相关的法律规定与实践 |
| 一、我国与平行进口相关的法律规定 |
| 二、我国与平行进口相关的司法案例 |
| 第四节 对我国平行进口多法律层面规制的设想 |
| 一、对我国平行进口法律规制的现实需要 |
| 二、我国对平行进口的法律选择 |
| 三、构建我国平行进口法律框架之建议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后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