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2021)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3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杨洪[2](2021)在《关于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2021年1月26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筹备情况,作以下汇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的决定。为确保会议顺利举行,根据地方组织法、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组织部的意见,
刘妤[3](2020)在《代议机关投票表决的公开性和秘密性研究》文中认为代议机关的投票表决方式是代议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国家代议制度运行的关键环节,投票表决的方式直接关系到代表职能的有效运行和民意的充分表达。一直以来,代议机关投票表决的公开性还是秘密性是宪法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公开投票还是秘密投票更能促进民主?根据我国国情,人大及其常委会更适合采用公开投票还是秘密投票?怎样对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投票方式进行完善?这是本文要回答的问题。本文以政治领域的投票表决的为研究对象,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案例分析、图表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对投票表决公开性和秘密性背后的原理、代议机关投票表决方式演变的过程、中外代议机关投票表决方式的种类和特点、中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投票表决方式的现状及完善的方向,进行了系统研究。本文提出了以下创新性观点:一是选民投票更适合采用秘密投票,代议机关更适合采用公开投票。二是秘密投票在抗拒贿选、强迫方面更有优势,但也不是绝对的。公开投票在抗拒投票人自私情感方面更有优势。三是代议机关公开投票需要完善的议事公开制度、议员免责制度来支持,投票的公开和秘密性还受到社会大众思想理念的影响。当公开投票的条件不具备时,秘密表决胜过公开投票。为了证明以上观点,本文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论证:本文介绍了投票表决这一政治现象的发展演变,梳理了在选民投票领域和代议机关议事领域投票表决的不同特点。选民投票由早期的公开投票演变为秘密投票,代议机关的投票则正好相反,由秘密投票转变为公开投票。投票的公开性和秘密性的选择受以下因素的影响:一是人们思想观念的偏好,二是对投票主要是权利还是责任的认识,三是能否抗拒外来非法投票压力的考量,四是能否克服投票人自身的自私情感的考量。选民投票着重保护投票自由和公民隐私,以秘密投票为主,代议机关的投票表决则以责任为优先考虑因素,以公开投票为主。代议制度运行的政治原理对代议机关投票方式有决定作用。代议制的有效运转在于议员如何通过代表机制实现对人民的代表。选民和议员的关系是代议机关议事公开、投票公开的决定因素。当代代议制国家,除了传统的立法行为,议员的服务行增多,代表和选民的关系也从传统的问责关系向多重关系转变,这一转变削弱了代议机关公开投票的必要性。现代政党政治的的发展,使得议员面临选民和党纪的双重压力,公开投票造成了向政党负责和向选民负责的冲突。英、美、法、日为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代议机关的投票表决方式特点有:一是以公开投票表决为主;二是针对争议不大的事项一般采用举手、呼喊等简单高效的表决方式;三是针对重大事项的决议,则采用正式的公开记名投票;四是投票表决的方式可以灵活转换。以四国为代表的代议制国家的代议机关大多采用公开表决,并且有较完善的议事公开制度和议员免责制度。本文立足梳理并完善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投票表决方式。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秘密投票表决为主要形式。港澳台地区民意机关以公开投票为主要形式,并根据表决事项的性质选择表决方式。现阶段的秘密投票基本符合我国国情,但可以借鉴港澳台地区的作法进行公开投票类型化的尝试,对现有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表决方式作规范化、统一化规定,完善程序规则;用足现有制度优势,完善举手表决的程序,对秘密写票处进行规范;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公开制度。对制度的完善还需要达成的社会共识有:一是对选民投票和人大代表委员的投票表决进行区分,二是改变“秘密即民主,公开非民主”的观念,三是提高人大代表委员的责任意识。
何敏菊[4](2020)在《全国人大会议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全国人大会议制度囊括了五种会议制度。首先,全国人大预备会议之参会主体是全体全国人大代表,其参加预备会议是出席义务的内在要求。它的核心议题是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以及会议议程。而主要议程是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以及通过会议议程。这一会议的目的在于将全国人大正式召开会议的相关筹备事项安排得当。结合其发展历史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预备会议的法律地位体现在其例行性和筹备性。其次,全国人大主席团会议的参会主体是主席团成员。主席团成员是经预备会议从全国人大代表中产生,其组成多为各行各业的精英以及党政机关的负责人。主席团会议的核心议题和主要议程在1989年《全国人大议事规则》颁布后逐渐得以规范化。第三,全国人大代表团会议是全国人大审议各类报告和议案的主要方式。其参会主体为组成各代表团的代表,在实践中可能存在领导干部代表过多的问题。但经实例证明,该问题是否真正能影响其他代表发言还有待商榷。代表团会议分为代表团全体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这两种会议方式联动运转,使得审议更为充分。第四,全国人大全体会议是全国人大会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参会主体的正式人员为全国人大代表。其他在场人员包括列席人员和旁听人员。全体会议之核心议题是听取报告和议案以及表决报告和议案两项。而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议程与其他若干次全体会议的议程是有区别的。最后,全国人大临时会议在实践中并没有先例。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临时会议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法律的预测性;二是为了避免全国人大在需要紧急召开会议时却缺乏法律依据的尴尬境地。临时会议是一种特殊的会议,有召开时间、召开目的以及会前准备三方面的特殊性。其特殊性还体现在启动程序较为严苛。完善临时会议,需要对启动程序进行细化规定。以上的五种全国人大会议形式构成了较为完备的全国人大会议制度,每种会议都在全国人大会议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虽然这些会议形式可能存在一些瑕疵,但不可否认的是全国人大会议制度经过实践的不断发展已处于较为良好的运行状态。因而,这一制度应得以继续坚持与完善。
梁宝伟[5](2019)在《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文中提出在中国,中国共产党的每一项执政活动都引人瞩目,给人深思。“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改革开放以来,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为紧密,成为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方式。其中,民主法律化作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成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艺术。民主法律化,就是将人民民主通过法律的方式加以稳定化、权威化。民主法律化源自1978年邓小平提出“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论断。在邓小平思想论断的指导下,人民民主在法律的保障下不断迈进,推动着改革开放发展。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勇于担当,治国理政,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也使人民民主和法治建设迈入新时代。中共十九大报告把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和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方略,为今后继续推进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指导。民主要发展,法治要加强,成为将来中国共产党坚持长期执政的重要准则。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具有历史思维、历史视野。1978年至1992年的这段时期,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创时期,也是改革开放以后民主法律化的重要发展时期。由此决定了对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的研究,既是一个学术研究问题,也是一个事关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问题。通过研究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发展历程,梳理其发展脉络,看待其历史影响,总结其历史经验,有助于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道路自信和理论自觉,有助于为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提供经验参考,增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能力。本文以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进程为研究对象,从历史与逻辑相结合、宏观把握与微观考察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运用历史分析法、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综合运用党史学、政治学与法学等学科知识,对改革开放初期的民主法律化进程进行了研究。通过论述这段时期重要法律制定的背景原因、过程、主要内容和特点以及作用影响等,力图达到展示过程、梳理脉络、把握规律和总结经验。全文共分三大部分、七个篇章:第一部分为引言,独立成篇。主要介绍论文的选题缘由及意义、研究综述、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创新点与难点。第二部分为正文,从第一章到第五章,对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进程给予重点阐释。第一章介绍民主法律化的思想发端及内涵要求,第二、三、四章是对民主法律化具体实践过程的论述,第五章则对该实践过程进行了总结。第一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思想的提出(1978)”。以邓小平“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思想论断为主要阐释,重点论述了民主法律化思想论断提出的历史背景及其内涵和要求。第二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的起步(1979—1982)”。本章以1979年至中共十二大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立足于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初步开始的时代背景,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恢复与法律建构、维护人民民主的刑法颁布等方面,主要对《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选举法》《刑法》的制定过程、主要特点以及作用进行了分析。第三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的展开(1982—1989)”。本章以中共十二大以后至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立足改革开放全面展开的时代背景,从中共十二大和中共十三大的战略决策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出发,从宪法的根本法律保障、人大制度的法律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专门立法、村民自治组织法律的制定以及人民群众享有权益的扩大与法律保护的加强等方面,重点对《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民族区域自治法》《村委会组织法(试行)》《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作了阐述。第四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在坚持中发展(1989—1992)”。本章以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至中共十四大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从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出发,围绕基本民主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发展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律化的继续加强这两个方面,重点对《代表法》《城市居委会组织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民事诉讼法》以及保护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等作了阐述。第五章题目为“基于民主法律化历程的认识和总结”。本章围绕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历程,进行概括总结,重点阐述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分析了民主为什么要法律化和民主能够法律化,指出了实行民主法律化的必然性,以此从理论上阐述了民主法律化的合理性。二是分析了十四年民主法律化进程的历史影响,认为它较好贯彻了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推动了人民民主和法治建设,丰富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三是总结十四年中国共产党推进民主法律化的执政经验,主张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改革开放等八条经验。第三部分为结语章“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的思考”。本章在阐述第二部分的基础上,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作了阐释,指出十四年民主法律化历程必然走向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民主法律化,同时强调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要坚持民主法治的紧密结合。
徐旖瑶[6](2018)在《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人类自有群体性活动以来就伴随着开会与议事,这项专属于和平解决人类纷争与矛盾的协商方式,实践由来已久。在经历了漫长的忽视-认知-研究过后,议事规则现已广泛应用于立法机构、社会团体、商业组织等会议中。人类群体性活动不再因为众口难调或一家独大而缺乏议事应有的正义、民主、协商与效率。一般而言,议事规则的内容都是由普遍通用的议事规则与针对会议属性和内容而形成的特殊议事规则所构成。议事规则的现实载体与规范对象只能是会议活动,议事规则为确保会议正常进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得出结论,需要规范会议的方方面面。议事规则在结构上分为主体议事规则、客体议事规则与程序议事规则,三部分可以分开规范,但实践上又紧密相连。客体议事规则是运行前提、程序议事规则是运行轴、主体议事规则是运行保障。我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形成环境具有悠久的议政传统,但却不是具有真正议事能力的环境。人大议事规则的产生与发展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一路从第一次大革命时期开始试点探索与中国实际国情相结合的议事规则与实践,又在国情动荡、制度几乎废弃的时期里,终于迎来了议事规则的法定出台。时至今日,我国各级人大议事规则跟随改革开放、解放思想的工作要求,在议案的提出、审议、质询、调查、发言、表决以及选举任免上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订与改良。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是在协商情况下为广泛实现人民根本利益与需求而设定的行为步骤与参与权限。人大议事规则的结构与功能具体通过三个方面展现,一是包含议事者、办理者、主持人与辅助者在内的人大主体议事规则,它体现了人大主体议事规则清晰合理地分配议事角色的功能;二是规范综合议案、单项议案、非正式议案的人大客体议事规则,它发挥着保障人大各项议事活动能够正常进行的功能;三是依据民主集中程序原则为指导的人大程序议事规则,主要有提出-审议、质询、询问-表决这三项主要程序,它们贯穿于人大议事主体与议事客体之间,其规则具有联系人大主客体协调议事的功能。当前,人大议事规则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作为人大议事主体之一的普通代表个体功能性不足,地方人大代表团决策能力差异明显;作为人大议事客体的议案在形成上滞后且形式化,其重大事项类规范不足;在人大程序议事中,其规范也存在包括会期制度、议程设置这两个主要方面在内的不少问题。究其原因,则主要有党政关系的协调性、经济发展与制度建设的相互作用以及传统文化等的影响。优化人大议事规则主要从议事规则的三大组成部分着眼,一是人大议事主体之一的主席团需要更加科学化的议事设置,在尽可能发挥主席团审议原案与主持会议的本职工作下,科学划定和协调主席团与其他议事主体间的关系以及审核各项议案、报告的能力;二是人大议事客体之一的重大事项权需要更加精准化的设定与操作,将何为重大,何种议事主体可以处理何种层次的重大事项等等规定细化、深化、可操作化;三是人大议事程序之一的辩论机制需要更加重视和规范化,要将辩论这一议事核心和价值更多地体现在各级人大代表的议事过程之中。通过规范三者,将有助于我国各级人大议事规则发挥更强的作用,实现正义、民主与高效的价值追求。
王明科[7](2018)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政治活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进程中,历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党诞生、成长、发展、壮大的见证,也是党面向未来实现新目标、夺取新胜利、铸造新辉煌的保证;而历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则是这一重大政治活动的主体,他们以参与者和决策者的政治角色创造历史,也以这样的身份载入史册。从中共一大开始,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便成为一个重要的政治群体,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改革开放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每个重要历史节点上,都发挥着重要的历史作用。而适应不同的历史环境、革命建设任务变化需要,每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微观上,又呈现出不同的结构特点和个体风貌。更为重要的是,伴随着党的建设的不断加强,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全国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代表制度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规范,从单一到系统的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而且,随着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深入推进,代表制度也需要持续改进和完善,以保证与其所承担的时代使命相适应。考察代表问题的历史发展,探究代表制度建设的未来走向,正是论文致力于研究的核心问题。论文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后面部分共分为五章。绪论部分主要介绍和阐述论文的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概念界定及主要文献史料、学术研究的情况、研究思路和方法、创新点和重点难点等。第一章,主要研究中共一大至七大的代表问题。这七次代表大会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召开,按照重要性,代表制度建设的丰富程度,代表人数等方面的差别划分为四节进行阐述。中共一大代表是代表问题的起点,他们不仅参与了早期党组织的建立,而且亲手缔造了中国共产党,在一大召开期间,他们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创立了代表履职尽责的典范。中共二大是代表制度化的开端,代表中首次出现工人代表,体现了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的属性,由于人数较少,代表在大会上承担了各类角色。中共三大、四大期间,代表制度开始具体化,部分地区的代表产生开始采取选举的方式,而围绕着第一次国共合作问题,代表在大会议事时进行了激烈争论,思想分歧开始呈现。中共五大、六大时,面对大革命失败,代表们经历了五大时的迷茫,也经历了六大时的艰辛,在沉痛中反思,在逆境中崛起,开启了对救亡图存道路的新探索。中共七大时,中国共产党已经走出了一条自己的道路,全党上下思想空前统一,在这样的形势下,七大代表几经波折,最终共同成就了一次独立自主、团结奋进的代表大会,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奠定了坚实基础,为代表问题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第二章,主要探讨八大至十一大的代表问题。这四次代表大会是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召开的,根据历史背景的不同进行分别阐述。八大是新中国成立后召开的第一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代表大会历史上唯一一次提出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大会。代表在大会上广泛发言,充分行使选举权,提出了许多影响深远的意见建议。九大、十大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召开,受极“左”思潮影响,在代表推选、代表队伍结构和履职行为方面偏离正确轨道,出现许多偏差。中共十一大虽然没有实现拨乱反正,但对代表制度进行了初步恢复。代表问题在这一期间经历的挫折起伏,恰恰反映了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性、根本性作用,对依规治党有重要启示。第三章,主要探讨十二大至十五大的代表问题。这四次代表大会是在改革开放初期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形成时期召开的,有着拨乱反正、实现党内生活正常化和规范化、不断加强党的建设的独特历史背景。在此期间,代表制度不仅得到恢复,而且实现了发展,特别是党内选举制度的建立,使得代表产生机制更加规范。代表的先进性标准条件不断提升,候补代表被取消,特邀代表设立,台湾省籍党员代表的选举过程更加规范,代表中党员干部比例总体趋于下降,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占比不断增加,代表结构更加科学合理。代表问题进入发展和完善的大好时期,无论是制度建设还是实践层面,都取得了长足进步。第四章,主要探讨十六大至十九大的代表问题。十六大党章对党的性质进行了新概括,“两个先锋队”的性质定位,对党员结构影响深远。从十六大开始,中央逐渐吸取地方常任制试点经验,探索加强代表制度建设,增强代表联系党员群众、发挥作用的途径,建立了以规范代表问题为核心的党内法规——代表任期制。代表的条件更加与时俱进,新社会阶层和新经济组织党员开始进入代表队伍,代表产生程序步骤更加规范,差额公示展现发扬民主新风貌。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下,代表资格审查在十九大时正向发力,传递了强烈的从严信号;而“党代表通道”的开放,也为代表履职增添了新的平台。第五章,主要对代表制度建设与代表作用发挥的路径选择进行展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入新时代后,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承担着为推进伟大事业,进行伟大斗争,实现伟大梦想提供坚强组织保证的重任。在这样的党情国情背景下,代表问题需要立足基础性、长期性和稳定型的本质属性,以全面从严理念为引领,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要求为指导思想,以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为动力源泉,以发扬党内民主为重要目标,深化代表制度建设,保持代表结构基本稳定,强化对代表政治素质的要求,推进代表提案制的实施,完善代表培训机制,建立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统筹联络代表的日常工作机构,强化代表作用发挥。
张涵之[8](2017)在《民主的细节 ——运行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文中指出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建立和发展,民主从最初的理想、口号、宣言和纲领走向真正的政治实践。中国创造性地建立了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制度的代议民主形式,并在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文化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从近年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项具体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和效率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上的理想和优势还没有完全在实践中得以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设想的实现还存在诸多问题。可以说,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的细节规范、操作程序、合理性、公平性等一系列问题正日益在民主化的进程中凸显出来,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本文结合工程学的原理提出“代议制度工程学”,试图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看作是由众多小的制度部件如代表制度、选举制度、监督制度、会议制度等按照一定的结构关系组成并按照其内在价值和原则运行的集合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效能,取决于其制度体系的结构和组成部分并受到内在价值与工程规范的影响。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化和完善,首先要明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系的内在价值和工程规范,在价值和规范的框架中发现其中不合理的结构和性能不良的部件,从而通过调整和优化结构、升级或重建部件,来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整体制度工程的进一步完善。基于此,本文以人大制度部件的具体细节和程序设计的角度,结合代议制度的一般规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问题,运用工程学、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来考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部件的问题和优化方案。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和第一章,重点在于根据本领域的已有研究成果,界定相关概念,并试图提出代议制度工程学的基本原理,建构一个自己的“代议制度工程学”的分析框架。本文认为,“代议制度工程学”原理是指代议制度的运行效能取决于其制度体系的结构和组成部件的性能,并受到制度体系内在价值与运行原则的影响。基于此,本文分别从中外代议制度的机构设置、职权与功能、运行原则和程序正义优先方面,阐述了代议制度工程的结构要素、制度部件、工程规范和内在价值,以期为对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分析搭建一个理论框架。第二部分为第二至四章,重点在于结合实际案例,对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部件,具体包括代表选举制度、代表履职制度、代表监督制度、代表罢免制度、会议提案制度、审议表决制度、发言质询与列席旁听制度、财政监督制度、人事监督制度和工作监督制度等的程序和细节进行分析。研究证明,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这些具体的制度部件均存在程序和细节设计上的缺失和不足,而这些缺失与不足,正日益消解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当性与民主性的制度设计初衷。甚至可以说,正是细节规范和程序设计上的缺失和不足,导致了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想效能无法完全实现。第三部分为第五章与结论,重点在于提出从细节和程序方面对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优化的对策与方案。在借鉴大量制度创新案例的基础上,本文试图根据“代议制度工程学”的原理,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制度部件在程序和细节方面优化和完善的具体办法,以期为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些许的理论借鉴。尽管本文作者深知,程序的正义并不必然带来制度的正义,即使完善了上述制度细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中国式民主”要真正运转起来,仍然任重而道远。
文学佳[9](2016)在《我国全国人大主席团的性质》文中提出全国人大主席团是全国人大的重要机构,宪法赋予了全国人大主席团主持全国人大会议的职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对全国人大主席团的性质做了简要分析,并指出了全国人大主席团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宪法和相关法律对全国人大主席团性质的规定,并指出了宪法和法律中的“主持”一词在广义与狭义上的区分。第二部分从人员构成、任职资格、域外比较和内设机构四个角度对全国人大主席团的性质进行分析,并指出了全国人大主席团有蜕变为微型代议机构的可能。第三部分梳理了全国人大主席团自1931年以来的历史沿革,并对各个历史时期主席团的性质进行了比较。第四部分介绍了全国人大主席团的六项职权,并对职权进行了逐一评析。第五部分对文章进行了小结,认为按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主席团的性质应为主持机构,但在实际运行中,全国人大主席团已经突破了主持机构的范畴,不仅违反了宪法规定,而且对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力造成了侵犯,因此必须加以改进和完善。
郑潇[10](2016)在《论我国宪法宣誓制度之完善》文中研究指明宪法宣誓制度是国家公职人员在就职前,通过公开的仪式对人民作出承诺,宣誓忠于宪法、恪尽职守、接受监督的一种制度。宪法宣誓制度的起源与迷信、宗教密不可分,后来随着民主法治思想的传播,逐渐发展为现代的宪法宣誓制度。宪法宣誓制度呈现为一种政治仪式,是象征的集合体,具有规范权力转移、强化政治合法性的功能。宪法宣誓制度以宪法为内在核心,宪法是宪法宣誓制度的正当性渊源,同时它在属性上表现为一种宪法程序,是构筑宪法信仰的重要方式。截至目前,世界上大约有170多个国家确立了宪法宣誓制度,我国于2015年7月1日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宪法宣誓制度,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各省也纷纷出台了细则。《决定》规定我国采用多元宣誓主体和单一誓词,同时对某些宪法宣誓程序也作了规定。但是现有规定也存在不少问题:首先,我国的宪法宣誓主体还有进一步扩宽;其次,单一誓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不能凸显宣誓主体的职位特征;最后,《决定》规定的宪法宣誓程序比较粗略,各省细则虽然在此基础上有所完善,但是仍存在规定不统一、规定不够完善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构想:首先,应该将党的机关成员纳入宣誓主体名单,具体包括党的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成员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委会成员;其次,我国应该根据宣誓主体职位的不同设计相应誓词,而且对宪法宣誓程序应该进一步统一、细化;最后,我国并没有规定形式上的宣誓对象,但是鉴于它的重要意义,我国应该参照各国的相关立法经验并结合实际情况,将宣誓人的选举或者任命机关确定为我国形式上的宣誓对象。宪法宣誓制度对我国推进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意义重大,虽然我国已经有对宪法宣誓制度的立法,但是将宪法宣誓制度写入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下来,会使宪法宣誓制度更好地发挥其价值。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 一、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作出修改 |
| 二、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示地方性法规草案规定》作出修改 |
| 三、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条例》作出修改 |
| 四、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罚款限额的规定》作出修改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 |
| 目录 |
| 第一章总则 |
|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和任务 |
| 第三章代表名额 |
| 第四章选民资格 |
| 第五章选区划分 |
| 第六章选民登记 |
| 第七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
| 第八章选举程序 |
| 第九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
| 第十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
| 第十一章附则 |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示地方性法规草案规定 |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条例 |
| 一、关于大会召开的时间 |
| 二、关于大会的日程 |
| 三、关于大会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
| (一)大会主席团 |
| (二)主席团常务主席 |
| (三)全体会议执行主席 |
| (四)议案审查委员会 |
| (五)大会秘书处 |
| 四、大会筹备的其他事项 |
| (一)主席台就座人员 |
| (二)列席人员 |
| (三)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
| (四)会议表决议案办法草案 |
| (五)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 |
| (六)代表团组建 |
| (七)会场和代表团驻地安排 |
| (八)疫情防控工作安排 |
| 五、关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几则典型案例引发的思考:代议机关应该采用哪种表决方式? |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 三、文献综述 |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 五、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
| 第一章 投票表决的历史发展——公开性和秘密性的演变 |
| 第一节 雅典民主政治中的投票表决方式 |
| 一、雅典民主的初尝试——以抽签为主 |
| 二、雅典民主的初尝试——投票选举 |
| 三、雅典民主投票的不利影响 |
| 第二节 资本主义国家选民投票方式由公开到秘密的演变——以英国为典型 |
| 一、英国选民投票方式的变迁 |
| 二、英国议会改革中关于选民投票方式的辩论 |
| 三、英国选民投票方式变迁的启发 |
| 第三节 资本主义国家议会的投票表决方式由秘密演变为公开——以美国为典型 |
| 一、美国国会的秘密会议制度 |
| 二、1970美国国会改革逐步实现了由秘密到公开的转变 |
| 第二章 代议机关的表决方式与代议制度 |
| 第一节 代议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当代特点 |
| 一、代议制度的定义和历史发展 |
| 二、代议制度运行的特点 |
| 第二节 议员-选民关系与表决方式 |
| 一、密尔的思考——“专职代表说”还是“使节说” |
| 二、现代民主社会议员-选民关系的理论学说 |
| 三、议员-选民关系决定了代议制是责任政治 |
| 第三章 资本主义国家代议机关的投票表决方式及适用依据——以英、美、法、日为典型 |
| 第一节 英、美、法、日四国代议机关投票表决方式 |
| 一、英国议会的投票表决方式 |
| 二、美国国会的投票表决方式 |
| 三、法国国会的投票表决方式 |
| 四、日本国会的投票表决方式 |
| 第二节 公开还是秘密——代议机关适用投票表决方式的考量 |
| 一、公开表决符合代议制责任政治的要求 |
| 二、缺乏公开表决的条件时秘密投票更合适 |
| 三、适用表决方式的具体考量 |
| 第三节 代议机关公开投票表决的条件 |
| 一、议事公开制度 |
| 二、议员免责权 |
| 三、选民的理性判断 |
| 第四章 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投票表决方式 |
| 第一节 人大及其常委会投票表决方式的历史演进 |
|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多种表决方式并存 |
| 二、1954年确立了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方式为主的表决方式 |
| 三、“文革”特殊时期人大制度遭到破坏 |
| 四、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确立了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制度 |
| 第二节 人大及其常委会投票表决的方式 |
| 一、举手表决 |
| 二、投票(无记名投票) |
| 三、电子表决器表决 |
| 四、我国港澳台地区立法机关的投票表决方式 |
| 第三节 人大及其常委会投票表决方式的特点及问题 |
| 一、以秘密性投票表决为原则 |
| 二、尚不具备普遍性公开投票的社会共识和环境 |
| 三、推崇秘密投票表决的原因 |
| 第五章 完善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方式的设想 |
| 第一节 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方式的法律制度 |
| 一、由法律固定表决方式 |
| 二、完善举手表决的程序 |
| 三、完善秘密写票处的程序 |
| 第二节 党员人大代表委员投票的党纪和法律的衔接 |
| 一、党内法规没有对党员人大代表委员的投票纪律作针对性的、明确的规定 |
| 二、现行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投票表决方式不利于党纪和法律的衔接 |
| 三、人大及其常委会投票表决方式类型化 |
| 第三节 正确认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投票表决行为 |
| 一、客观对待投票表决的公开性和秘密性 |
| 二、提高人大代表委员的责任意识 |
| 参考文献 |
| 一、着作及译着类 |
| 二、编着类 |
| 三、杂志类 |
| 四、学位论文类 |
| 五、网站类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研究背景及选题意义 |
| 二、研究现状 |
| 第一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 |
| 一、预备会议之参会主体 |
| 二、预备会议之核心议题 |
| 三、预备会议之主要议程 |
| (一)预备会议之主持 |
| (二)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 |
| (三)通过会议议程 |
| 四、预备会议之法律地位 |
| (一)例行会议 |
| (二)筹备会议 |
|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 |
| 一、主席团会议之参会主体 |
| 二、主席团会议之核心议题 |
| (一)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之核心议题 |
| (二)主席团其他会议之核心议题 |
| 三、主席团会议之主要议程 |
| (一)主席团会议之主持 |
| (二)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之议程 |
| (三)主席团其他会议之议程 |
|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会议 |
| 一、代表团会议之参会主体 |
| (一)参会主体之内部构成 |
| (二)代表团成员之参会形式 |
| 二、代表团会议之核心议题 |
| 三、代表团会议之主要议程 |
| (一)审议报告 |
| (二)审议议案 |
|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 |
| 一、全体会议之参会主体 |
| (一)全体全国人大代表 |
| (二)列席人员 |
| (三)旁听人员 |
| 二、全体会议之核心议题 |
| (一)听取报告和议案的说明 |
| (二)表决报告和议案 |
| 三、全体会议之会议程序 |
| 第五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
| 一、全国人大临时会议的立法原旨 |
| 二、全国人大临时会议的启动程序 |
| 三、全国人大临时会议的特殊性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 (一)选题缘由 |
| (二)选题意义 |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 (一)总体情况 |
| (二)主要内容 |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 (一)研究方法 |
| (二)研究思路 |
| 四、创新点与难点 |
| (一)创新点 |
| (二)难点 |
| 第一章 民主法律化思想的提出(1978) |
| 第一节 “使民主法律化”思想论断的提出 |
| 一、“文革”结束后的反思 |
| 二、邓小平提出“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论断 |
| 第二节 民主法律化思想的内涵和要求 |
| 一、民主法律化思想的内涵 |
| 二、民主法律化思想的要求 |
| 第二章 民主法律化的起步(1979—1982) |
|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恢复与法律建构 |
|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安排 |
| 二、《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的制定 |
| 三、选举民主的法律恢复与发展 |
| 四、正确认识人大建设法律化的逻辑顺序 |
| 五、《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与《选举法》的作用 |
| 第二节 维护人民民主的《刑法》颁布 |
| 一、刑事法律是维护人民民主的重要利器 |
| 二、发展人民民主要求制定刑法 |
| 三、《刑法》的制定与维护人民民主的特点 |
| 四、《刑法》维护人民民主的历史功效 |
| 第三章 民主法律化的展开(1982—1989) |
| 第一节 中共党代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决策部署 |
| 一、中共十二大召开与民主法律化的任务要求 |
| 二、中共十三大对民主法律化的指导 |
| 第二节 “八二宪法”对人民民主的根本法律保障 |
| 一、宪法是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法律化形式 |
| 二、“八二宪法”的制定是发扬民主的过程 |
| 三、“八二宪法”对人民民主的顶层设计 |
| 四、“八二宪法”保障人民民主的历史地位 |
| 第三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展开 |
| 一、继续加强各级人大组织的法律建设 |
| 二、选举民主法律化的进一步推进 |
| 三、推动人大议事决策规范化的法律建设 |
|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专门立法 |
| 一、民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基础 |
|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与特点 |
| 三、《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带来民主和繁荣 |
| 第五节 村民自治组织的试行立法 |
| 一、村民自治组织法律化的必要性 |
| 二、《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制定及主要特点 |
| 三、《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历史影响 |
| 第六节 人民群众享有权益的丰富与法律保护的加强 |
| 一、《民法通则》的制定对人民权利的丰富 |
| 二、“民告官”的法律保障 |
| 三、社会治安法律规制的加强 |
| 第四章 民主法律化在坚持中发展(1989—1992) |
| 第一节 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 |
| 一、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的召开 |
| 二、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继续肯认 |
| 第二节 基本民主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发展 |
| 一、加强人大代表规范化的法律建设 |
| 二、《城市居委会组织法》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拓展 |
| 第三节 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律化的继续加强 |
| 一、加强公民行使权利的法律规制以维护社会稳定 |
| 二、保护人民群众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完善 |
| 三、加强对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
| 第五章 基于民主法律化历程的认识和总结 |
| 第一节 对民主法律化必然性的认识 |
| 一、民主为何要法律化 |
| 二、民主能够法律化 |
| 第二节 14年民主法律化的历史影响 |
| 一、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格局 |
| 二、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 |
| 三、丰富和发展了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 |
| 第三节 14年民主法律化的历史经验 |
| 一、民主法律化必须坚持的根本经验 |
| 二、民主法律化需要坚持的基本经验 |
| 结语 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的思考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在学期间发表研究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 三、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 四、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 第一章 议事规则及其理论基础 |
| 第一节 议事规则 |
| 一、议事规则释义 |
| 二、议事规则体系 |
| 第二节 议事规则的主要内容 |
| 一、议事规则的结构基础 |
| 二、议事规则的内在结构 |
| 第三节 议事规则的理论基础 |
| 一、价值基础:程序正义 |
| 二、功能基础:审议民主 |
| 三、效用基础:降低交易费用 |
| 第二章 人大议事规则的历史分析 |
| 第一节 民主革命时期人大议事规则的探索 |
| 一、大革命时期:工人、农民、市民成为议事主体 |
| 二、土地革命时期:苏维埃议事规则的借鉴 |
| 三、抗日战争时期:急剧增长的提案工作与议事氛围 |
| 四、解放战争时期:广泛联合前提下的举荐议事程序 |
| 第二节 改革开放前人大议事规则的兴废 |
| 一、政治协商下的人大议事 |
| 二、人大议事活动在曲折中生存 |
| 第三节 改革开放以来人大议事规则的发展 |
| 一、重启议事实践 |
| 二、议事法治化 |
| 第三章 人大议事规则的结构与功能 |
| 第一节 人大主体议事规则及其分配功能 |
| 一、一级分配:议事者 |
| 二、二级分配:主持人 |
| 三、三级分配:辅助者 |
| 第二节 人大客体议事规则及其保障功能 |
| 一、基础类保障:综合议案 |
| 二、核心层保障:单项议案 |
| 三、全面性保障:非正式议案 |
| 第三节 人大程序议事规则及其联系功能 |
| 一、程序原则 |
| 二、提出程序 |
| 三、审议、质询与询问程序 |
| 四、表决程序 |
| 第四章 现行人大议事规则的问题及成因 |
| 第一节 人大议事规则的现存问题 |
| 一、人大主体议事规则方面 |
| 二、人大客体议事规则方面 |
| 三、人大程序议事规则方面 |
| 第二节 人大议事的问题成因 |
| 一、党政关系协调性的影响 |
| 二、经济发展与制度建设的相互影响 |
| 三、传统文化的深远影响 |
| 第五章 优化人大议事规则的若干重点 |
| 第一节 主席团:人大议事主体科学化 |
| 一、议事中枢——主席团 |
| 二、主席团的主要问题 |
| 三、主席团议事规则的优化 |
| 第二节 重大事项权:人大议事客体精准化 |
| 一、重大事项权与人大议事 |
| 二、重大事项权的失范探析 |
| 三、重大事项权的决策优化 |
| 第三节 辩论机制:人大议事程序规范化 |
| 一、议事核心——辩论 |
| 二、讨论不“辩”的人大 |
| 三、人大辩论制度的构建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致谢 |
| 攻读博士期间的研究成果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第一节 研究缘起与选题意义 |
| 一、学科视角:代表问题是中共党史研究中的重要问题 |
| 二、选题意义:丰富和深化中共制度史与人物史的研究 |
| 第二节 概念界定与主要文献史料 |
| 一、概念界定 |
| 二、主要文献史料 |
| 第三节 学术研究综述 |
| 一、关于学术研究过程的概述 |
| 二、关于学术研究内容的概述 |
| 三、评价:关于学术研究的问题与不足 |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 一、研究方法 |
| 二、研究思路 |
| 三、研究重点、创新点和难点 |
| 第一章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代表问题 |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的诞生与代表制度的初步确立 |
| 一、做始也简:早期党组织的建立与一大的筹备 |
| 二、星星之火:一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与结构 |
| 三、筚路蓝缕,以启山林:一大代表的开创性履职实践 |
| 四、制度发轫:二大党章首次规定代表人数由中央委员会确定 |
| 五、结构变化:二大代表中开始出现工人身份的代表 |
| 六、角色多元:二大代表承担的职能开始丰富化 |
| 第二节 三大、四大:代表制度建设与履职实践情况 |
| 一、代表制度内容开始具体化 |
| 二、选举代表方式的采用与代表结构的多元化 |
| 三、代表议事中的思想分歧与代表培训的萌芽 |
| 第三节 五大、六大:大革命失败前后的代表制度的坚守 |
| 一、背景:党的建设加强与代表大会制度的继续完善 |
| 二、代表制度内容的进一步创新和发展 |
| 三、代表队伍的壮大与代表结构导向的变化 |
| 四、从迷茫到反思:大革命失败对代表履职尽责的影响 |
| 第四节 七大前后:关于代表问题的自主探索与实践 |
| 一、革命形势变化与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发挥 |
| 二、中国共产党对代表制度的自主探索与完善 |
| 三、七大代表的产生过程与全面审查 |
| 四、“小长征”与代表选举权的行使 |
| 第二章 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代表问题 |
| 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前后代表制度建设的历史背景 |
| 一、“九月决议”与恢复、扩大党内民主生活 |
| 二、“两个国会”论开启了代表制度建设的新阶段 |
| 三、自下探索:地方党代表大会的实践及其意义 |
| 四、八大“预演”:1955年党的全国代表会议 |
| 第二节 八大期间:代表问题的发展与实践具有开创性 |
| 一、全面执政条件下代表产生机制的巩固与完善 |
| 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实施及其对代表制度的影响 |
| 三、代表的结构特点——党员干部超八成 |
| 四、代表履职展现积极、热烈、民主的良好会风 |
| 五、极“左”思潮影响下的代表制度式微 |
| 第三节 九大至十一大的代表问题 |
| 一、九大代表推选偏离正确轨道 |
| 二、十大代表推选工作继续错误路线 |
| 三、九大、十大代表履职行为存在偏差 |
| 四、九大、十大:代表制度的根基尚存 |
| 五、十一大对代表制度初步恢复 |
| 六、对九大至十一大期间代表问题的反思 |
| 第三章 改革开放初期至十五大的代表问题 |
| 第一节 代表制度恢复与继续发展的历史背景 |
| 一、思想与理论的拨乱反正 |
| 二、党内政治生活逐步正常化与规范化 |
| 三、党的建设:从“整党”到“从严治党”,再到“新的伟大工程” |
| 第二节 代表制度恢复与继续发展的具体内容及过程 |
| 一、党代表大会制度的规范化建设与发展 |
| 二、代表制度的恢复与发展 |
| 三、党内选举制度的完善及对代表制度的影响 |
| 第三节 十二大至十五大代表的产生 |
| 一、代表先进性的标准衍变 |
| 二、取消候补代表的制度设计,设置特邀代表 |
| 三、代表的产生时间和选举单位 |
| 四、选举代表的程序与方式 |
| 五、台湾省籍党员代表的选举 |
| 六、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人员结构及审查内容 |
| 第四节 十二大至十五大代表的结构分析及其特点 |
| 一、代表分配名额和人数每次递增 |
| 二、从代表结构变化看党内民主的发展 |
| 第五节 十二大至十五大代表的履职问题 |
| 一、取消大会发言,开启代表分组讨论的议事模式 |
| 二、代表“议政”的主要内容 |
| 三、差额选举方式与代表选举权的行使 |
| 四、代表履职行为的开放程度取得突破性进展 |
| 第四章 十六大以来的代表问题 |
| 第一节 新世纪继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及其影响 |
| 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代表制度建设产生重要影响 |
| 二、“两个先锋队”的性质定位强化了对代表履职的激励 |
| 三、党的建设“主线”推动了代表制度建设与实践取得历史性突破 |
| 四、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指明了代表问题完善与发展的新方向 |
| 第二节 代表制度建设取得重大成就 |
| 一、扩大的市、县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对代表制度建设的探索 |
| 二、加强党内监督制度建设对代表履职制度的丰富 |
| 三、代表制度“独立成规”——代表任期制的建立和实施 |
| 四、代表制度建设继续深化——代表提案制的提出与实施 |
| 第三节 代表选举工作的突破与创新 |
| 一、代表条件与时俱进 |
| 二、代表产生程序更加规范 |
| 三、十八大:代表选举首次引入差额公示 |
| 四、十九大:全面从严的代表资格审查 |
| 五、十九大:中央领导人提名参选单位原则变化 |
| 第四节 十六大至十九大代表结构比较 |
| 一、代表人数继续增加 |
| 二、代表选举单位的变化 |
| 三、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员结构 |
| 四、代表中出现新的社会阶层的党员 |
| 五、代表身份构成个案剖析——以十八大代表为例 |
| 六、代表结构的多角度多层次剖析 |
| 第五节 代表的履职问题 |
| 一、党代表大会召开前后代表的基本履职历程 |
| 二、会议期间代表团讨论环节逐步面向媒体开放 |
| 三、十九大:首次设置“党代表通道” |
| 第五章 关于代表制度建设与代表作用发挥的思考 |
| 第一节 代表问题的本质属性 |
| 一、从功能定位看,代表问题属基础性问题 |
| 二、从历史进程看,代表问题属长期性问题 |
| 三、从制度建构看,代表问题属稳定型问题 |
| 第二节 深化代表制度建设、发挥代表作用的基本遵循 |
| 一、以“全面从严”理念为引领 |
| 二、以新时代党建总要求为指导 |
| 三、以落实党内政治生活准则要求为动力 |
| 四、以发扬党内民主为重要目标 |
| 第三节 深化代表制度建设、发挥代表作用的路径选择 |
| 一、保持代表名额、结构的基本固定 |
| 二、更加突出对代表的政治素质要求 |
| 三、代表直选不适合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选举 |
| 四、推进代表提案制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层面的实践 |
| 五、基层一线代表培训工作应纳入中央统一部署 |
| 六、建立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健全完善配套工作制度 |
| 参考文献 |
| 附录1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问题大事记 |
| 附录2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名录 |
| 附录3 八大代表选举情况汇总 |
| 表格索引 |
| 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0 导论 |
| 0.1 研究缘起与选题意义 |
| 0.1.1 研究缘起 |
| 0.1.2 选题意义 |
| 0.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 0.2.1 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宏观整体性研究 |
| 0.2.2 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制度与选举制度的研究 |
| 0.2.3 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的研究 |
| 0.2.4 对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制度的研究 |
| 0.2.5 对一般性的规则和程序的研究 |
| 0.3 核心概念界定 |
| 0.3.1 制度工程学 |
| 0.3.2 制度与政治制度 |
| 0.3.3 民主形式与代议制 |
| 0.3.4 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 0.3.5 议员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 0.3.6 程序与程序正义 |
| 0.3.7 议事规则 |
| 0.4 基本逻辑和主要内容 |
| 0.4.1 基本逻辑 |
| 0.4.2 主要内容 |
| 0.5 创新点与难点 |
| 0.5.1 创新点 |
| 0.5.2 难点 |
| 0.6 研究方法 |
| 1 代议制度设计与运行的“代议制度工程学” |
| 1.1 代议制度工程的原理 |
| 1.2 机构设置:代议制度工程的结构要素 |
| 1.2.1 代议制度结构与组织概述 |
| 1.2.2 英、法、美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代议机构 |
| 1.2.3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所属机构 |
| 1.2.4 中外代议机构结构与组织比较 |
| 1.3 职权功能:代议制度工程的制度部件 |
| 1.3.1 代议制度职权功能概述 |
| 1.3.2 英、法、美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代议机构职权 |
| 1.3.3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构职权 |
| 1.3.4 中外代议机构职权比较 |
| 1.4 运行原则:代议制度工程的工程规范 |
| 1.4.1 人民主权原则 |
| 1.4.2 普选原则 |
| 1.4.3 法治原则 |
| 1.4.4 多数决议原则 |
| 1.4.5 程序原则 |
| 1.4.6 公开原则 |
| 1.5 程序正义优先:代议制度工程的内在价值 |
| 1.5.1 程序正义优先的内涵 |
| 1.5.2 程序正义优先的意义 |
| 1.5.3 代议制度设计与运行的程序正义 |
| 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部件的细节缺失(一):代表制度 |
| 2.1 代表制度是代议制度工程的基础部件 |
| 2.2 代表选举制度 |
| 2.2.1 代表选举制度的内容 |
| 2.2.2 代表选举制度的细节缺失 |
| 2.3 代表履职制度 |
| 2.3.1 代表履职制度的内容 |
| 2.3.2 代表履职制度的细节缺失 |
| 2.4 代表监督制度 |
| 2.4.1 代表监督制度的内容 |
| 2.4.2 代表监督制度的细节缺失 |
| 2.5 代表罢免制度 |
| 2.5.1 代表罢免制度的内容 |
| 2.5.2 代表罢免制度的细节缺失 |
| 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部件的细节缺失(二):会议制度 |
| 3.1 会议制度是代议制度工程的生产部件 |
| 3.1.1 民主会议制度的理论基础 |
| 3.1.2 民主会议制度与中国人大会议制度 |
| 3.2 会议提案制度 |
| 3.2.1 会议提案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
| 3.2.2 会议提案程序实例 |
| 3.2.3 会议提案制度的细节分析 |
| 3.3 发言、询问与质询制度 |
| 3.3.1 发言、询问与质询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
| 3.3.2 发言、询问与质询制度的细节缺失 |
| 3.4 审议与表决制度 |
| 3.4.1 审议与表决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
| 3.4.2 审议与表决程序实例 |
| 3.4.3 审议与表决制度的细节分析 |
| 3.5 列席与旁听制度 |
| 3.5.1 列席与旁听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
| 3.5.2 列席与旁听制度的细节缺失 |
| 4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部件的细节缺失(三):监督制度 |
| 4.1 监督制度是代议制度工程的检验部件 |
| 4.1.1 代议机关监督的理论基础 |
| 4.1.2 中国人大监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主导地位 |
| 4.2 财政监督制度 |
| 4.2.1 财政监督制度的内容 |
| 4.2.2 财政监督制度的细节缺失 |
| 4.3 人事监督制度 |
| 4.3.1 人事监督制度的内容 |
| 4.3.2 人事监督制度的细节缺失 |
| 4.4 工作监督制度 |
| 4.4.1 工作监督制度的内容 |
| 4.4.2 工作监督制度的细节缺失 |
| 5 从制度部件的细节与程序优化来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
| 5.1 政治文明与中国人大制度程序 |
| 5.1.1 政治文明与现代国家制度的程序立法 |
| 5.1.2 程序立法的原则 |
| 5.1.3 人大制度改革的目标 |
| 5.2 代表制度的细节完善 |
| 5.2.1 完善代表选举制度 |
| 5.2.2 完善代表履职保障制度 |
| 5.2.3 完善对代表的监督制约机制 |
| 5.3 会议运行制度的细节完善 |
| 5.3.1 建立和完善会议讨论与辩论制度 |
| 5.3.2 引导对抗观点的表达 |
| 5.3.3 完善质询制度的运行机制 |
| 5.3.4 规范和完善列席与旁听制度 |
| 5.3.5 完善议事程序和规则 |
| 5.4 监督制度的细节完善 |
| 5.4.1 将监督程序纳入人大制度运行的全过程 |
| 5.4.2 优化公众监督的渠道和程序 |
| 5.4.3 建立人大代表独立监督的工作机制 |
| 5.4.4 强化人大工作的独立性 |
| 5.4.5 建立人大监督专员制度 |
| 5.4.6 改进人大票决方式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附录1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一、宪法及相关法律对全国人大主席团性质的规定 |
| (一)主持机构 |
| (二)“主持”的广义与狭义 |
| (三)宪法其他条文中规定的“主持” |
| 二、从人员构成、任职资格和主持机构看全国人大主席团的性质 |
| (一)人员构成 |
| (二)任职资格 |
| (三)域外比较 |
| (四)全国人大主席团的“主持机构”——常务主席 |
| (五)小结 |
| 三、从历史沿革看全国人大主席团的性质 |
| (一)苏维埃制时期的主席团(1931 年至1936年) |
| (二)参议会时期的主席团(1937 年至1947年) |
| (三)人民代表会议时期的主席团(1948 年至1953年) |
|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期的主席团(1954 年至今) |
| 四、从职权看全国人大主席团的性质 |
| (一)主持会议 |
| (二)决定会议议程及日程 |
| (三)人事提名权 |
| (四)法律提案权 |
| (五)质询程序中的决定权 |
| (六)许可代表被逮捕或受刑事审判 |
| 五、小结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现状 |
| 三、研究的内容与目标 |
| 四、研究的方法 |
| 第一章 宪法宣誓制度的概述 |
| 第一节 宪法宣誓制度的历史背景 |
| 一、起源:与迷信、宗教密不可分的古代宣誓制度 |
| 二、形成:以民主法治思想为理论基础的宪法宣誓制度 |
| 第二节 宪法宣誓是一种规范权力转移的政治仪式 |
| 一、宪法宣誓是一种政治仪式 |
| 二、宪法宣誓具有规范权力转移,强化政治合法性的功能 |
| 三、宪法宣誓以宪法为内在核心,表现为一种宪法程序 |
| 第二章 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反思 |
| 第一节 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立法现状 |
| 一、多元的宣誓主体 |
| 二、采用单一誓词 |
| 三、《决定》和各省细则中对宣誓程序的立法概况 |
| 第二节 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立法反思 |
| 一、宣誓主体有待进一步拓宽 |
| 二、统一的誓词存在不足之处 |
| 三、宪法宣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
| 第三章 完善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构想 |
| 第一节 将党的机关成员纳入宪法宣誓主体名单 |
| 一、党的机关成员向宪法宣誓的必要性 |
| 二、宣誓主体范围:党的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成员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委会成员 |
| 第二节 宪法宣誓誓词及宣誓程序的完善 |
| 一、誓词应根据不同的职位设计不同誓词 |
| 二、宪法宣誓程序应进一步统一、细化 |
| 第三节 明确我国宪法宣誓制度形式上的宣誓对象 |
| 一、何谓宪法宣誓对象 |
| 二、形式上的宪法宣誓对象之域外立法经验 |
| 三、我国形式意义上的宪法宣誓对象之构想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