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莉[1](2020)在《税务局统征社保费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淮安市为例》文中研究说明
廖颖恺[2](2020)在《我国台湾地区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研究》文中认为借名登记行为,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及实务认为系“当事人约定,一方(借名人)经他方(出名人)同意,就属于一方现在或将来之财产(借名财产),以他方名义,登记为所有权人或其它权利人,但借名财产之实际管理、使用、收益与处分仍由一方自行为之的法律行为”,至于借名财产则包括土地、房屋、船舶、航空器、车辆、股票、存款账户、公司负责人等,此于刑事法律关系中亦多有援用。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通说认为借名登记行为性质上为劳务契约,法律效果应类推适用委任契约之规定。借名登记行为之发生,是基于当事人实际需要而创设,并经由实务不断累积之案件事实,逐渐发展而成的一种交易型态,早期学说及实务见解多以“脱法行为理论”与“是否具有正当理由之消极信托”作为借名登记行为是否有效之判断依据,近期学说及实务则变更见解,从个案中具体判断借名登记行为之内容,认为若无违反强制、禁止规定或公序良俗,且原因正当之前提下,依私法自治与契约自由原则,即赋予借名登记行为法律上效力。借名登记行为之效力,可区分为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内部效力系指借名人与出名人间权利义务关系,亦即于借名关系存续期间,借名人负有将借名财产以出名人名义登记之义务;出名人则负有出借名义供借名人登记,并不得干涉借名人管理、使用、收益与处分借名财产,且于借名关系终止或消灭后,负有将登记名义返还之义务,若有违反,则借名人得请求出名人返还借名财产或损害赔偿。外部效力则指出名人将借名财产处分予第三人时之效力,最新实务见解基于登记名义具有公示力与公信力、保障第三人之信赖及维护交易安全而采有权处分说,即不论第三人是否恶意,均认为出名人之处分行为有效,此时,借名人仅得请求出名人损害赔偿。相较于借名登记行为在民事上系通过回复原状或金钱填补损害之方式,恢复私人间之权利义务关系,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价値或利益,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则较为广泛,亦即,借名登记行为若有侵害国家、社会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法律上利益者,刑法即介入施以刑罚。也就是说,纵使借名登记行为在民事上被赋予法律上效力,仍不得侵害刑事法律保护之利益。例如出名人未经借名人同意将借名财产移转登记予第三人,因民事上采有权处分说之结果,不论第三人是否恶意,均取得借名财产之所有权,且无庸负担民事责任;然而,在刑事上,第三人若属恶意,即明知借名财产实质所有权人为借名人时,第三人可能与违背任务之出名人成立背信罪之共同正犯,应负担刑事责任。由此可知,由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性质不同,二者在成立标准上也有明显的差别,即便当事人之行为在民事上无庸负担民事责任,在刑事上仍可能因侵害刑法所保护之利益而受处罚,可见在刑法保护法益的角度上,对于当事人的权益保障似较为周全。近年来,因借名登记行为在民事上日益发展,行为人常自恃该行为为法律所允许,而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作为犯罪之手段,实务曾出现之犯罪包括侵害个人法益的背信罪、侵占罪、诈欺罪、侵害社会法益的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伪造文书罪、填载不实会计凭证罪、侵害国家法益的逃漏税捐罪、洗钱罪、诈术投标罪及借牌投标罪等,然借名登记行为不应在民事体制下毫无限制任其发展、更不应容任行为人利用借名登记行为作为犯罪工具,基于规范国民行为、维持社会秩序、保护法益、预防犯罪、保障自由人权之刑法机能,实有必要对于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予以刑法规制。由于借名登记行为盛行于华人地区,欧美国家并无整体刑事立法,于参酌、比较国内外立法规范时,仅临近韩国有不动产登记实名法及我国台湾地区各种法规,其他国家则系基于国际协议之要求,着重于规范洗钱行为的防治与处罚,例如日本犯罪收益移转防止法、德国刑法、美国众议院2019年企业透明度法案等。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借名登记行为发展类似,惟二者对于借名登记行为之态度却大相径庭,前者要求真实权利者须实名登记,明文禁止借名登记行为,若有违反则对借名人或出名人科以“名义信托罪”之处罚,后者则基于尊重私法自治及契约自由原则之思维,而宽认借名登记行为之效力,仅依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之样态来判断应成立何种犯罪。因此,通过各国(地区)立法规范之观察,参酌我国台湾地区法令实务的现状,应可成为我国大陆以刑法规制借名登记行为的借鉴。在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犯罪的刑法规制上,笔者见解认为,对于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实施犯罪者,应依照犯罪行为之样态(或类型),参酌本文所提各该罪名成立之要件界限,科以所犯罪名的刑罚。例如,在出名人处分或拒绝返还借名财产可能成立背信罪之类型中,其要件界限应以出名人之行为有无影响借名人就借名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稳固而定。其论理过程为,于“借名登记法律关系存续期间,为借名人持续担任借名财产之登记名义人,使借名人能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借名财产,并于借名登记契约终止或消灭时,确保借名人就借名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稳固”,应属出名人为借名人处理事务之范围;若出名人于借名登记法律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借名财产,或于借名登记法律关系终止或消灭时,积极以实质权利人自居,拒绝返还借名财产,客观上已使“借名人就借名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稳固”之事实产生变动,难认其无违背任务之行为,应成立背信罪嫌。滥用借名登记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后,仍有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法令之正当行为等阻却违法事由的可能,例如,借名人或出名人遇有借名财产遭受现在不法之侵害行为,得为避免自己或他人权利或利益受侵害,对于加害人为适当、必要之防卫行为。然而,须加以辨明者,若借名人与出名人就借名财产之买卖,系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以假买卖之不实事项向地政机关申办登记,自不能主张系依法令之信托让与行为而阻却违法。至于业务上之正当行为、得被害人承诺与推定之承诺等,本文认为借名人或出名人并无可主张得该事由而阻却违法之情形。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之借名人或出名人应否负担刑事责任,以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欠缺不法意识、有无期待可能性加以判断。在责任能力部分,仍以年龄及精神状态为准。在欠缺不法意识部分,应依行为人标准观察,若无“有正当理由而无法避免”之情形,即不得主张欠缺不法意识而免除刑事责任。在期待可能性部分,应以借名人或出名人于实施行为时的客观现实状况,是否有不得不为之事实或规范等压迫情境与心理,有无当为、须为且无其它合法方式可为之情况作为参考基准,若无法期待借名人或出名人实施适法行为时,就不能对借名人或出名人行为加以非难,而无从要求行为人负担刑事责任。滥用借名登记行为,除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伪造私文书罪、填载不实会计凭证罪、逃漏税捐罪不处罚未遂犯外,其余各项犯罪,均有成立未遂犯之情形,至于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各种犯罪之共同正犯部分,原则上,仍应以行为人间是否有成立犯罪之犯意联络及行为分担予以判断,但仍应注意特别规定,例如税捐稽征法第43条系对于逃漏税捐之教唆或帮助行为特设之专条,为独立之处罚规定,故出名人担任公司名义负责人,使借名人得以利用该公司名义帮助他人逃漏税捐,借名人与出名人应构成帮助逃漏税捐罪之共同正犯。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仍有可能成立教唆或帮助犯,惟仍应依具体事实判断应否成立共同正犯。
危小波[3](2017)在《互联网+背景下CAT公司移动支付业务营销策略研究》文中认为“互联网+”是将网络信息技术广泛渗透于传统行业,从而推动产业的转型升级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随着“触网”移动终端的不断更新与广泛普及,“互联网”+“支付”衍生出来的电子货币、移动支付在各行业得到了越来越深入的应用,并逐渐渗透到居民日常衣食住行当中。如今作为移动支付业的典型应用---城市一卡通已在全国大部分城市投入运营,其应用领域涵盖了公交、地铁、自行车租赁、加油站、停车场、超市便利店等公共场合。但是随着新技术、新商业模式不断涌入,运营城市一卡通的CAT公司也面临发展过程中的诸多问题,比如管理思想较为落后、市场目标不够明确、互联互通基础薄弱、用户服务体验单一、支付场景扩充存在一定难度。本文以CAT公司为研究对象,在查阅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引入相关理论,运用PEST模型分析了该公司外部宏观市场环境。当前国家政策支持智慧城市建设,本土消费者移动支付习惯已经养成,一卡通支付系统的技术也已经成熟,X市在战略规划、地缘经济上都符合大力发展一卡通支付的外部条件。本文应用波特五力模型对CAT公司移动支付的行业竞争环境展开分析,提出CAT公司在发展移动支付时面临双边市场的客户,即消费者和行业应用企业二者都需要兼顾。另外第三方支付如微信、支付宝的强势登陆使得CAT公司市场压力增大,加之本土预付卡、银联云闪付的角逐,CAT公司移动支付业务需要尽快推出新产品、扩展支付应用领域、改善客户体验、树立企业及产品品牌形象。本文分析了CAT公司发展一卡通移动支付业务的能力和条件,明确了公司资源广泛,有多年运行经验,又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第三方支付牌照等有利条件。接着运用市场营销STP理论对该公司旗下CAT卡的客户群进行目标市场细分和有效定位,认为中青年群体和商旅人士是重点客户。在此基础上针对这两类人群设计了青年卡、商旅卡,并展开市场营销策略分析,最后提出了营销策略的实施与保障措施。在研究方法上通过调研、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充分挖掘互联网+背景下CAT卡移动支付的特点和双边客户的要求,有助于CAT公司找到新的业务增长点,形成产品多样、价格合理、渠道健全、服务完善的市场发展新模式。本文的研究有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和理论价值,可以为一卡通行业的移动支付业务市场化带来新的发展思路,为构建数字城市、智慧城市提供有力支持。
梁力干[4](2016)在《长沙路桥多车道ETC系统的设计与应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特别是汽车的日益增长对城市交通畅通、空气质量等产生了很大压力。单纯的依靠修建道路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城市交通拥堵等一系列问题的。对于长沙等城市而言,路桥通行的畅通对于整个交通网络的顺畅运行至关重要。而通过对路桥进行收费,不仅可以完成还贷还可以通过经济手段对关键桥隧地段的交通进行调节,实现桥隧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公平使用以及资源的有效配置。随着城市及新技术的发展,长沙市路桥收费实行“年票制”的弊端也逐步暴露出来,存在着征收总额在逐年下降、征收和稽查难度越来越大的客观现状。而新闻报道也将长沙市路桥收费年票制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上,其他类似城市也都在观望长沙市作出的反映和事态的发展。因此,长沙市提出一种先进、切实可行的路桥收费方式迫在眉睫。本文以过长沙湘江桥梁收费改革ETC新技术应用为目标,将城市路桥通行费由年票制收费改为计次收费,通过方案设计实现高速公路双片式的方式兼容高速公路收费的路桥多车道ETC系统。本文首先分析了长沙市的交通现状,明确了实施ETC收费的必要性,接着从政策、技术、实施层面论证了长沙市实施路桥多车道ETC系统的可行性,关键部分则是设计了实施ETC系统的具体技术方案与系统方案,最后通过经济分析与社会分析验证了该方案的可行性与优越性。长沙市路桥通过采用多车道ETC系统实现了城市道路与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统一,并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值得广泛推广。
王晓亮[5](2016)在《加强基层税务系统绩效管理的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税务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经济管理和税收执法机关,面临着如何有效统领百万大军,管理数亿计的纳税人和众多微观经济体的重大课题。从2014年1月开始,国家税务总局把总局机关和9个省(市)税务局作为试点单位,开始探索绩效管理模式,自7月1日起,绩效管理在全国税务系统全面展开。从开展试点和全面实施的过程来看,税务部口绩效管理在推行的过程中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特别是目前在基层税务机关的推广和应用中的疑难点问题表现突出。基层税务机关其作为税务系统的末梢,又是连接国家的税收体制和具体承载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的桥梁,其实行绩效管理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第一部分点明了论文选题的背景在中央要求推进、严格、完善绩效管理背景下,税务部门作为国家的经济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推进绩效管理责。本文从实践层面分析论证我国基层税务机关实行绩效管理的相关具体运用,分析运用过程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和原因,并就如何完善基层税务机关绩效管理提出相关意见和看法。本文第一部分点明了论文选题的背景选取了其他国的绩效发展史对国外的绩效管理发展做了相关阐述,同时采用了我国相关学者的研究观点。第二部分对绩效管理的概念及理论部分加以分析。第三部分税务系统绩效管理的布局与推行做了讲解,主要是把河北的绩效管理,模式进行了剖析。第四部分主要是则针对基层税务机关以前的岗位目标考核,2014年后整个绩效管理的指标设置、应用流程、计分方式和结果应用及意义。第五部分主要是介绍基层绩效管理存在的问题。第六部分则是对加强基层税务系统绩效管理的对策
朱进[6](2016)在《《人民日报》广告与社会变迁(1949-1959)》文中指出《人民日报》以其新闻的权威性、影响力受到研究者的关注,但其早期广告却鲜有研究。建国后前十年间是《人民日报》广告业务获得长足发展,其规模不断扩大、收入大幅增加的重要时期。而更重要的是,将这一时期的《人民日报》广告种类、数量、版面等变化同现当代中国发生巨大变化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大背景结合起来,在这种历史大背景下研究《人民日报》广告的发展,可以“窥一斑而见全豹”,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文章以《人民日报》广告为研究对象,选取了1949年至1959年作为研究时段。试通过《人民日报》广告的发展脉络及特色,运用抽样统计、分类比较、个案分析等方法,从而梳理出《人民日报》广告的发展轨迹以及所折射出来的时代特征。第一章主要介绍了《人民日报》广告的演变,通过抽样统计和分类比较,分析了1949年至1959年间《人民日报》广告发展的基本情况。第二章主要对《人民日报》商业广告作了分类研究,认为造成建国后前十年间《人民日报》商业广告出现两个明显的刊载波峰段在广告数量、类型、广告主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的原因有两个:一是经济体制的变革,由市场与计划并存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向单一公有制的计划经济体制的转变;二是在对待广告的认识方面存在“姓资”“姓社”的二元对立认识。而这二者所反映的实质问题是建国初期在对待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认识方面存在根本性认识误区。第三章主要对建国后前十年间《人民日报》文化广告的内容进行了初步概括,重点介绍了书刊广告、电影广告、招生广告,归纳了它们具有阶段性强、意识形态色彩浓厚等明显的时代性特征,并初步探讨了文化广告在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建构统一意识形态体系中的作用。第四章探讨的是《人民日报》社会类广告与共和国社会生活变迁之间的关系,重点对婚姻广告、鸣谢道歉声明作了分类研究,并分析了1951年以后一些社会类广告缘何在《人民日报》中逐渐消失。本章希望通过对《人民日报》社会广告的考察,尽可能的从细微处捕捉建国初期普通民众的真实生活状态,以此厘清被“革命神圣化”和“意识形态化”所遮蔽的真实的社会变迁历程。
徐正秋[7](2015)在《预付式消费法律规制》文中提出近年来,随着预付式消费的越来越多、越来越快地进入人们生活,在看似双赢的光鲜表面背后,预付式消费的风险却日益凸显:由于预付式消费卡需要消费者事先支付一定价款或费用,且数额通常都比较大,一旦商家在收取会员费后拒绝提供服务或提供瑕疵服务,对消费者的权益就极为不利;此外,由于其涉及的交易数额较大,且大多具有不记名、可流通的支付工具功能,为企业、个人逃税避税以及索贿受贿提供了温床。然而我国对预付式消费的法律规制却不容乐观。本文第一部分通过对金仕堡案件的实证分析,对我国预付式消费现存问题及社会现象进行分析,大体包括政府监管依据不足、不正当竞争泛滥、消费者权益无保障、滋生腐败、洗钱、挑战税收管理制度等。第二部分是对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预付式消费规制的一次集中梳理,通过对法律层面、部门规章层面、其他规范性文件层面以及地方法规层面对预付式消费的规范,分析现存法律规制背后的诸多问题,为引入各地区先进经验找到切入点。第三部分是各地区先进经验的考察比较与借鉴。通过对美国价值储存卡的规范、日本预付式证票的规定及我国台湾地区礼券的规范的考察比较,以期能找到借鉴的方式或方法,为我国建立健全预付式消费法律规制提供帮助。第四部分则是我对我国预付式消费法律规制的建议,从明确法律定位,到明确法律规制依据,从规范立法到完善监督机制,以期能以层层剥茧的方式完成对我国预付式消费法律制度的构想。
张昕[8](2015)在《消费类预付费合同法律规制研究 ——以消费者权利保护为视角》文中提出消费类预付费合同的广泛应用积极地推动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社会诚信机制缺失等等问题,消费类预付费合同在发挥作用的同时亦不断的滋生出了种种法律问题,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屡屡受到侵害。本文中,笔者希望通过一系列针对该合同相关问题的分析与论述提出对于如何完善我国消费类预付费合同法律规制的设想,以求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利。本文主要分为五大章。第一章内容为消费类预付费合同的特殊性阐释,主要包括消费类预付费合同的法律特性、该合同存在的现实意义、与相关合同的联系和区别等。第二章的内容为消费类预付费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法律成因。具体内容包括消费类预付费合同的条款违约、服务提供者侵犯消费者隐私权问题以及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等内容。第三章主要论述我国消费类预付费合同法律规制的现状与违约救济的现状,提出消费者权利亟待保护的迫切性。第四章主要是论述域外消费类预付费合同的法律规制及启示,主要介绍了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在消费类预付费合同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在分析域外规制情况的同时,亦分析该国家或地区规制方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五章的主要内容是从合同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分担、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以及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方面来阐述我国消费类预付费合同法律制度该如何完善的问题。
于雅璁[9](2015)在《我国预付式消费凭证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预付式消费凭证的普及面越来越广,这种新型结算工具不仅方便了消费者和商家的交易活动,而且还促进了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然而,在预付式消费凭证大量发行的同时,由于缺少系统性的法律规制,在预付式消费模式下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不断,极大地影响和限制我国预付式经济的发展前景。由于我国并没有在法律层面给预付式消费凭证作出准确的定义,因此通过分析其他国家和地区给出的定义,梳理其特征,归纳其分类,总结其法律性质,予以预付式消费凭证以法律界定是极为必要的。我国目前对于预付式消费凭证的法律规范效力层级较低,缺乏统一的专门性规范,在预付式消费中仍然存在合同条款不明确,发行准入、退出机制不健全,危害我国金融监管秩序等问题。为了更好地解决国内预付式消费凭证法律规制的相关问题,不仅需要结合我国国内的实际情况,更加需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例如,美国联邦及各州法律着重于对预付式消费凭证具体内容和详细条款的限制;欧盟对于预付式消费凭证的规定主要着重于金融市场方面,并且主要关注对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准入、发行等流程进行规范;日本法则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对于预付式消费凭证发行人的控制方面,发行人在发行前须向主管机关报备发行的数额、已发行未兑现的预付式消费凭证数额等;我国台湾地区一方面明确了“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另一方面也依靠行业自律加以规范。域外预付式消费凭证法律规制的先进经验给我国现行法律规制带来了诸多启示,针对现存问题,具体可以采取自下而上逐步提升现有规范的效力层级;规范预付式消费凭证合同条款,建立统一的行业性格式合同文本并且规范格式合同备案制度;进一步规范预付式消费凭证的准入、退出机制;明确预付式消费凭证必须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完善预付式消费凭证的金融监管制度,建立预付式消费凭证备付金制度,同时加强对预付式消费凭证发行的监管等措施。总之,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预付式消费凭证法律制度,不仅能够有效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会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
郭立瑞[10](2013)在《单用途预付卡发行使用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单用途预付卡对于经营者和消费者是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对盘活市场、繁荣经济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单用途预付卡的使用容易引发侵害消费者权益、滋生腐败、逃避税收,扰乱国家金融秩序,也广受人们诟病。单用途预付卡作为一种支付手段,本身没有善恶之分,单用途预付卡与上述问题的产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该做辩证地看待。问题出现的原因是我国立法和监管的缺位,是整个社会诚信意识的缺失。我国虽然现在对单用途预付卡已经进行了相关立法规制的尝试,如商务部出台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单用途预付卡的主管部门,确立了诸如实名购卡、非现金购卡、限额购卡、资金存管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初步构建了我国的单用途预付卡规制体系。但由于规范本身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实际操作效果可能大打折扣,从立法上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打击贪腐犯罪的目的也可能大部分落空。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对单用途预付卡都有一套相对成熟的规制体系,合理借鉴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对构筑合乎我国国情的单用途预付卡规制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单用途预付卡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分析其特征及本质。第二部分就我国单用途预付卡发行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逐一进行了论述,包括侵害消费者权益、造成消费者维权难、掩盖行贿受贿行为,助长腐败之风、逃避税收监管和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等。分析了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如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不高、经营者的诚信缺失、国家监管的缺位等。第三部分阐述了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对单用途预付卡发行使用的规制现状,详细介绍了上述国家和地区对单用途预付卡的具体的制度设计,并分析了其可供我国借鉴的好的做法。第四部分详细介绍了我国对单用途预付卡的规制历史,认真分析了现行的规范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提出我国单用途预付卡发行使用的规制设想,包括修改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高立法层级,制定专门的单用途预付卡监管法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条例》,制定行业示范合同文本,加强行业的自律管理,改革纠纷解决方式,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等,笔者认为单用途预付卡的有效监管依赖于明确的立法、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和配套的相关制度的完善。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问题之提出 |
| 二、文献综述 |
| 三、研究方法 |
| 四、论文架构 |
| 五、本研究之意义与价值 |
| 第一章 借名登记行为的民法、刑法视角考察 |
| 第一节 借名登记行为的一般描述 |
| 一、借名登记行为的意义与要件 |
| 二、借名登记行为之历史沿革 |
| 三、借名登记行为的当代展开 |
| 四、借名登记行为的性质与效力 |
| 第二节 借名登记行为在民法与刑法上的意义考察 |
| 一、民、刑事规范对象、保护法益、违法责任之区别 |
| 二、借名登记行为在民、刑事保护范围、违法责任之差异性 |
| 第三节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 一、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的前提:刑法机能与目的 |
| 二、滥用借名登记行为的现状及危害 |
| 三、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的国内外立法规范 |
| 四、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的原则 |
| 第二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类型 |
| 第一节 背信罪 |
| 一、相关案例 |
| 二、界限 |
| 第二节 侵占罪 |
| 一、相关案例 |
| 二、界限 |
| 第三节 诈欺罪 |
| 一、相关案例 |
| 二、界限 |
| 第四节 与我国大陆地区法制之比较 |
| 第三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的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类型 |
| 第一节 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 |
| 一、相关案例 |
| 二、界限 |
| 第二节 伪造私文书罪 |
| 一、相关案例 |
| 二、界限 |
| 第三节 商业会计法填制不实会计凭证罪 |
| 一、相关案例 |
| 二、界限 |
| 第四节 与我国大陆地区法制之比较 |
| 第四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类型 |
| 第一节 税捐稽征法逃漏税捐罪 |
| 一、相关案例 |
| 二、界限 |
| 第二节 洗钱防制法上之洗钱罪 |
| 一、相关案例 |
| 二、界限 |
| 第三节 政府采购法上之诈欺围标罪及借牌投标罪 |
| 一、相关案例 |
| 二、界限 |
| 第四节 与我国大陆地区法制之比较 |
| 第五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之刑法抗辩事由 |
| 第一节 违法阻却事由 |
| 一、正当防卫 |
| 二、紧急避险 |
| 三、依法令的行为 |
| 四、正当业务行为 |
| 五、得被害人承诺与推定之承诺 |
| 第二节 责任阻却事由 |
| 一、无责任能力 |
| 二、欠缺不法意识 |
| 三、欠缺期待可能性 |
| 第六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犯罪的未完成阶段与参与形态 |
| 第一节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犯罪的未完成阶段 |
| 一、预备 |
| 二、未遂 |
| 第二节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犯罪的参与形态 |
| 一、共同正犯 |
| 二、教唆犯 |
| 三、帮助犯 |
| 结语 |
| 主要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符号对照表 |
| 缩略语对照表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选题背景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企业实践 |
| 1.2.1 国外研究现状及企业实践 |
| 1.2.2 国内研究现状及企业实践 |
| 1.3 研究目的和意义 |
| 1.3.1 研究目的 |
| 1.3.2 研究意义 |
| 1.4 研究内容及方法 |
| 1.4.1 本文要完成的主要工作 |
| 1.4.2 本文的研究方法 |
| 第二章 相关理论综述 |
| 2.1 互联网+的内涵 |
| 2.2 移动支付的相关理论 |
| 2.2.1 移动支付的概念 |
| 2.2.2 移动支付的分类 |
| 2.2.3 一卡通移动支付系统 |
| 2.3 企业市场营销相关理论 |
| 2.3.1 双边市场理论 |
| 2.3.2 互联网时代营销策略理论 |
| 2.3.3 营销策略的分析方法 |
| 第三章 CAT公司移动支付业务现状及营销问题 |
| 3.1 CAT公司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现状 |
| 3.1.1 CAT公司概况 |
| 3.1.2 CAT公司一卡通移动支付产品介绍 |
| 3.1.3 CAT企业一卡通移动支付业务运营状况 |
| 3.2 CAT公司移动支付业务营销中的问题 |
| 3.2.1 市场细分不深入,产品定位不准 |
| 3.2.2 收费机制不科学,消费权益受损 |
| 3.2.3 充值渠道单一,支付体验需改善 |
| 3.2.4 客户服务水平有待于提升 |
| 第四章 CAT公司移动支付业务的经营环境分析 |
| 4.1 CAT公司移动支付业务外部环境 |
| 4.1.1 政治环境 |
| 4.1.2 经济环境 |
| 4.1.3 社会环境 |
| 4.1.4 技术环境 |
| 4.2 CAT公司移动支付业务的波特五力模型分析 |
| 4.2.1 客户:规模较大,议价能力强 |
| 4.2.2 供应商:既合作又竞争 |
| 4.2.3 潜在进入者:隐形竞争对手 |
| 4.2.4 替代品:非公共交通领域威胁加大 |
| 4.2.5 现有竞争者:周边市场竞争激烈 |
| 4.3 CAT公司移动支付业务SWOT分析 |
| 4.3.1 优势 |
| 4.3.2 弱势 |
| 4.3.3 机会 |
| 4.3.4 威胁 |
| 第五章 CAT公司移动支付业务STP设计 |
| 5.1 市场细分 |
| 5.1.1 市场细分的依据 |
| 5.1.2 市场细分的内容 |
| 5.2 目标市场 |
| 5.2.1 大众目标市场 |
| 5.2.2 青年消费市场 |
| 5.2.3 商旅消费市场 |
| 5.3 市场定位 |
| 第六章 CAT公司移动支付业务的营销策略选择 |
| 6.1 产品策略 |
| 6.1.1 产品的总体发展策略 |
| 6.1.2 新产品策略 |
| 6.2 价格策略 |
| 6.2.1 产品的价值与成本策略 |
| 6.2.2 产品在行业应用中的定价策略 |
| 6.3 渠道策略 |
| 6.3.1 全渠道策略 |
| 6.3.2 O2O闭环策略 |
| 6.4 促销、沟通及服务策略 |
| 6.4.1 线下促销宣传策略 |
| 6.4.2 互联网跨屏整合营销及沟通策略 |
| 6.4.3 客户服务策略 |
| 第七章 CAT公司移动支付业务营销实施的保障措施 |
| 7.1 制定科学合理的市场营销目标 |
| 7.2 加强市场营销团队建设 |
| 7.3 强化业务合作,拓展互联网营销 |
| 7.4 努力寻求政府支持及资本市场关注 |
| 第八章 结论与展望 |
| 8.1 结论 |
| 8.2 展望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作者简介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国内外发展现状分析 |
| 1.2.1 国外发展现状 |
| 1.2.2 国内发展现状 |
| 1.3 研究内容 |
| 1.4 研究技术路线 |
| 第二章 长沙市ETC建设的可行性分析 |
| 2.1 长沙市交通现状分析 |
| 2.2 政策层面的可行性 |
| 2.2.1 国家层面政策法律依据 |
| 2.2.2 省级层面政策法律依据 |
| 2.3 技术层面的可行性 |
| 2.4 实施层面的可行性 |
| 2.5 收费条件 |
| 2.6 收费时机 |
| 2.7 本章小节 |
| 第三章 ETC技术方案 |
| 3.1 收费模式与技术的确定 |
| 3.2 ETC收费范围 |
| 3.2.1 纳入ETC收费范围原因分析 |
| 3.2.2 ETC收费范围内桥隧基本情况 |
| 3.3 ETC技术方案设置 |
| 3.3.1 ETC的收费模式 |
| 3.3.2 电子标签的选择 |
| 3.3.3 车道布局方案确认 |
| 3.3.4 与国家ETC标准结合存在的问题 |
| 3.4 本章小节 |
| 第四章 ETC系统方案 |
| 4.1 系统需求分析 |
| 4.2 运营模式 |
| 4.3 征收及稽查管理的方式 |
| 4.3.1 征收方式 |
| 4.3.2 稽查管理的方式 |
| 4.4 系统设施的设置 |
| 4.4.1 ETC车道节点 |
| 4.4.2 管理中心 |
| 4.4.3 备份中心 |
| 4.4.4 客服中心 |
| 4.4.5 客服网点 |
| 4.4.6 系统网络架构及功能 |
| 4.5 系统安全设置 |
| 4.6 技术要点 |
| 4.7 长沙市ETC的先进性与可靠性 |
| 4.7.1 长沙市ETC的先进性 |
| 4.7.2 长沙市ETC的可靠性 |
| 4.8 本章小节 |
| 第五章 经济分析与社会分析 |
| 5.1 经济分析 |
| 5.1.1 交通量预测 |
| 5.1.2 经济分析 |
| 5.1.3 经济分析结论与建议 |
| 5.2 社会分析 |
| 5.2.1 正面的社会影响分析 |
| 5.2.2 负面的社会影响分析 |
| 5.2.3 互适应性分析 |
| 5.2.4 社会分析结论 |
| 5.3 本章小节 |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 6.1 结论 |
| 6.2 展望 |
| 6.2.1 研究的不足 |
| 6.2.2 应用展望 |
| 参考文献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导论 |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2.1 国内绩效管理研究 |
| 1.2.2 国外绩效管理研究 |
| 1.3 主要研究内容 |
| 1.4 研究方法 |
| 1.5 论文创新点 |
| 第2章 绩效管理的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 2.1 绩效管理的相关概念 |
| 2.2 绩效管理的理论基础 |
| 第3章 税务系统绩效管理的布局与推行 |
| 3.1 税务系统绩效管理的布局 |
| 3.1.1 管理框架领导体制 |
| 3.1.2 绩效管理的流程设计 |
| 3.1.3 绩效管理的政策支撑 |
| 3.1.4 绩效管理的指标体系 |
| 3.2 税务系统绩效管理的推行 |
| 3.2.1 绩效管理的推进 |
| 3.2.2 绩效管理的常态化 |
| 3.2.3 河北省国税系统绩效管理的模式 |
| 3.2.4 基层国税系统绩效管理的模式 |
| 第4章 基层税务系统绩效管理的实践——以沧州XX国税局为例 |
| 4.1 2014年之前的岗位目标管理 |
| 4.1.1 县(区)国税局岗位体系 |
| 4.1.2 县(区)国税局岗位职责 |
| 4.1.3 岗位目标责任制绩效考核的实践 |
| 4.2 新形势下的绩效管理 |
| 4.2.1 绩效管理信息系统 |
| 4.2.2 系统考核计划实施流程 |
| 4.2.3 机关考核(共性指标)计划实施流程 |
| 4.2.4 机关考核(个性指标)计划实施流程 |
| 4.2.5 个人重点工作工单实施流程 |
| 4.2.6 全局重点工作工单实施流程 |
| 4.2.7 日常履职评价工单实施流程 |
| 4.2.8 加减分管理 |
| 4.3 县(区)局绩效考核的指标 |
| 4.3.1 指标分类 |
| 4.3.2 指标设置和解读 |
| 4.4 县(区)局绩效管理计分方法 |
| 4.4.1 各类人员绩效得分 |
| 4.4.2 机关绩效得分 |
| 4.4.3 部门绩效得分 |
| 4.5 县(区)局加减分及一票否绝 |
| 4.6 基层税务系统实行绩效管理的积极作用 |
| 第5章 基层税务系统绩效管理存在的问题 |
| 5.1 认识层面还存在片面性 |
| 5.2 机制层面还缺乏系统性 |
| 5.3 体制层面还缺乏协调性 |
| 5.4 指标设置还存在冲突性 |
| 5.5 人员融合层面还缺乏和谐型 |
| 5.6 绩效结果应用不具操作性 |
| 第6章 加强基层税务系统绩效管理的对策 |
| 6.1 加大宣传培训,提高人员认识 |
| 6.2 解决机制层面的系统工作 |
| 6.3 解决体制层面的系统工作 |
| 6.4 改进指标设置 |
| 6.5 构建税务系统的绩效文化 |
| 6.6 推进以人为本为理念的绩效管理 |
| 6.7 改变考核计分方式 |
| 6.8 绩效管理法律化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的缘起和意义 |
| (一) 研究缘起 |
| (二) 研究意义 |
| 二、学术史回顾 |
| (一) 关于早期党报广告史的研究 |
| (二) 关于《人民日报》的研究 |
| (三) 关于《人民日报》广告的研究 |
| 三、研究方法、思路、创新点与不足 |
| (一) 研究方法 |
| (二) 研究思路 |
| (三) 创新点、不足之处 |
| 四、相关概念界定 |
| (一)广告的定义(狭义、广义) |
| (二)广告的分类(商业、文化、社会、政治广告) |
| 第一章 《人民日报》广告概况 |
| 第一节 《人民日报》广告的变化 |
| 一、广告的数量与版面 |
| 二、广告形式与体例 |
| 三、广告类型及其特征 |
| 第二节 《人民日报》广告主和广告受众 |
| 一、《人民日报》的广告主 |
| 二、《人民日报》的广告受众 |
| 第二章 《人民日报》商业广告与经济变迁 |
| 第一节 《人民日报》商业广告的变化 |
| 第二节 《人民日报》商业广告变化的经济因素 |
| 一、产业结构的变化 |
| 二、所有制结构的变化 |
| 三、市场调节作用逐渐衰微 |
| 四、经济生活的政治化 |
| 第三节 《人民日报》商业广告变化的认识性因素 |
| 一、肯定阶段(1949——1950年) |
| 二、排斥阶段(1951—1956年) |
| 三、再肯定阶段(1956—1959年) |
| 第三章 《人民日报》文化广告与马列主义的传播 |
| 第一节 《人民日报》文化广告总概 |
| 第二节 《人民日报》文化广告的分类 |
| 一、书刊广告 |
| 二、电影广告 |
| 三、招生广告 |
| 第四章 《人民日报》社会广告与社会生活变迁 |
| 第一节 《人民日报》社会广告的分类(1949—1950年) |
| 一、婚姻广告 |
| 二、鸣谢悔过启事 |
| 第二节 《人民日报》社会广告的消失 |
| 一、《人民日报》向大党报转变 |
| 二、社会生活的泛政治化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1 我国现行法律架构下的预付式消费 |
| 1.1 我国预付式消费存在的问题 |
| 1.1.1 政府监管依据不足 |
| 1.1.2 不正当竞争泛滥 |
| 1.2 我国预付式消费导致的危害 |
| 1.2.1 消费者权益无保障 |
| 1.2.2 腐败滋生、洗钱泛滥 |
| 1.2.3 税收管理制度遭到挑战 |
| 2 我国现行法律对预付式消费的规制 |
| 2.1 法律法规层面的规制 |
| 2.2 部门规章层面的规制 |
| 2.3 其它规范性文件层面的规制 |
| 2.4 地方层面的规制 |
| 2.5 小结 |
| 3 预付式消费的制度考察与比较 |
| 3.1 美国预付式消费的法律规制 |
| 3.2 日本预付式消费的法律规制 |
| 3.3 我国台湾地区的预付式消费法律规制 |
| 3.4 各地预付式消费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 |
| 3.5 各地预付式消费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 4 完善我国预付式消费法律制度的构想 |
| 4.1 明确预付式消费在我国的法律定性 |
| 4.1.1 预付式消费法律规制归入民法的质疑 |
| 4.1.2 预付式消费法律规制与经济法的契合 |
| 4.2 完善我国预付式消费的相关立法 |
| 4.2.1 建立预付式消费立法的系统性 |
| 4.2.2 进一步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 4.2.3 完善其他相关部门法对预付式消费的规定 |
| 4.3 完善预付式消费的法律监管机制 |
| 4.3.1 明确监管主体 |
| 4.3.2 完善监管内容 |
| 4.3.3 制定监管措施 |
| 5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学研究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消费类预付费合同的特殊性 |
| 一、法律特性 |
| 二、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 |
| 三、与相关合同的区别 |
| (一)与定金合同的区别 |
| (二)与消费合同的区别 |
| 四、亟待法律规制的原因 |
| 第二章、消费类预付费合同涉及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
| 一、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问题 |
| (一)格式条款有违公平 |
| (二)限制消费者转让、终止合同 |
|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
| (一)单方违约 |
| (二)逃避履行 |
| (三)侵犯消费者隐私权 |
| 三、问题之原因分析 |
| (一)合同自身存在的原因 |
| (二)客观法制环境的影响 |
| 第三章 我国消费类预付费合同法律规制现状 |
| 一、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规制 |
| (一)对格式条款的限定 |
| (二)明确消费者的知悉权 |
|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规制与违约救济 |
| (一)商家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的义务 |
| (二)商家的三倍赔偿义务 |
| (三)合并或分立后的商家仍须承担赔偿责任 |
| (四)商家不得侵犯消费者的债权人转让权 |
| (五)消费者可依法解除合同 |
| (六)商家不得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 |
| 三、现有法律规制的不足之处 |
| 第四章 域外法律规制及启示 |
| 一、对格式条款的限制 |
| 二、具体规制途径 |
| (一)申报与登记制度 |
| (二)保证金烘托制度 |
| (三)履约保证制度 |
| (四)地位承继制度 |
| (五)账目公开制度与余额保护监督制度 |
| (六)结论与启示 |
| 第五章 强化我国消费类预付费合同的法律规制 |
| 一、确立消费类预付费合同的法律地位 |
| 二、进一步明确消费者权利与商家义务 |
| (一)预付费消费者权利 |
| (二)商家义务 |
| 三、对消费者权利进行特殊保护 |
| (一)明确必须记载事项与不得记载事项 |
| (二)建立发卡商家的申报、登记、监督管理制度 |
| (三)设立预付款管理制度 |
| 四、商家侵犯消费者权利的法律责任 |
| (一)民事责任 |
| (二)行政责任 |
| (三)刑事责任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 致谢 |
| 附件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预付式消费凭证的法律界定 |
| (一) 预付式消费凭证的定义 |
| (二) 预付式消费凭证的特征 |
| (三) 预付式消费凭证的种类 |
| (四) 预付式消费凭证的法律性质 |
| 二、我国预付式消费凭证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 (一) 我国预付式消费凭证法律规制的现状 |
| (二) 我国预付式消费凭证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 1. 现行法律规范效力层级不明确 |
| 2. 预付式消费凭证合同不规范 |
| 3. 预付式消费凭证的准入、退出机制不健全 |
| 4. 对金融监管秩序造成威胁 |
| 三、预付式消费法律规制域外考察及启示 |
| (一) 美国关于预付式消费凭证的规定 |
| 1、联邦法律规定 |
| 2、州法律规定 |
| (二) 欧盟关于预付式消费凭证的规定 |
| (三) 日本关于预付式消费凭证的规定 |
| 1. 单用途预付式票证的法律规制 |
| 2. 多用途预付式票证的法律规制 |
| (四) 我国台湾地区关于预付式消费凭证的规定 |
| (五) 域外预付式消费凭证相关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
| 四、我国预付式消费凭证法律规制路径探析 |
| (一) 自下而上逐步提升现有规范的效力层级 |
| (二) 规范预付式消费凭证合同 |
| 1. 建立规范的行业性格式合同文本 |
| 2. 建立预付式消费格式合同备案制度 |
| (三) 规范预付式消费凭证的准入、退出机制 |
| (四) 完善预付式消费凭证的金融监管制度 |
| 1. 建立预付式消费凭证备付金制度 |
| 2. 加强对预付式消费凭证发行方的监管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作者在读研期间科研成果简介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目录 |
| 引言 |
| 第一章 单用途预付卡概述 |
| 1.1 单用途预付卡的界定 |
| 1.2 单用途预付卡的特征 |
| 1.3 对单用途预付卡本质的认识 |
| 第二章 单用途预付卡发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 2.1 当前单用途预付卡发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
| 2.1.1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
| 2.1.2 消费者维权难 |
| 2.1.3 掩盖行贿受贿行为,助长腐败之风 |
| 2.1.4 逃避国家税收监管 |
| 2.1.5 扰乱国家金融秩序 |
| 2.2 单用途预付卡发行使用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
| 2.2.1 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不强 |
| 2.2.2 经营者诚信的缺失 |
| 2.2.3 对预付卡发行使用的监管不力 |
| 2.2.4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职能虚化 |
| 第三章 美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对单用途预付卡发行使用的规制 |
| 3.1 美国对单用途预付卡发行使用的规制 |
| 3.1.1 《联邦存款保险法》 |
| 3.1.2 《电子资金划拨法》和《E 规则》 |
| 3.1.3 《资金划拨法》 |
| 3.1.4 《无主财产法》 |
| 3.2 日本对预付卡发行使用的规制 |
| 3.2.1 发行申报制度 |
| 3.2.2 保证金供托制度 |
| 3.2.3 地位继承制度 |
| 3.2.4 监督制度 |
| 3.2.5 支付服务协会自律制度 |
| 3.3 我国台湾地区对预付卡的规制 |
| 3.3.1 明确界定礼券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
| 3.3.2 明确礼券上必须记载和不得记载的事项 |
| 3.3.3 可供选择的履约保证形式 |
| 3.4 美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对单用途预付卡发行使用规制的借鉴意义 |
| 第四章 我国现行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对单用途预付卡发行使用的规制 |
| 4.1 我国对单用途预付卡发行使用的规制历史 |
| 4.2 我国关于单用途预付卡发行使用的现行规制及其存在的缺陷 |
| 4.2.1 一般性的规制 |
| 4.2.2 专门性的规制 |
| 4.3 现行规制存在的缺陷 |
| 第五章 完善单用途预付卡发行使用法律规制的建议 |
| 5.1 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 5.2 出台专门规制单用途预付卡的法律规范,提升立法层级 |
| 5.3 制定单用途预付卡消费的合同示范文本 |
| 5.4 加强行业协会对单用途预付卡的自律管理 |
| 5.5 改革现有的纠纷解决方式,降低维权成本 |
| 5.6 完善有关配套制度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