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学军[1](2022)在《四十不惑:我国证明责任理论与规范的协同演进史综述》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正确全面理解我国证明责任规范的演进历史及其与本土学术理论研究之间的互动关系,才能正确把握现行规范的意义。从我国1982年颁布第一部《民事诉讼法(试行)》至今40年关于证明责任法律与司法解释规范的变迁及其背后理论学说的转向大致可分为传统举证责任概念主导、证明责任"双重涵义说"确立、现代证明责任理论的深入探索、本土化证明责任建构四个时期。我国证明责任理论的演进就是从"迷思概念"到成熟学说、从程序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到实体上的"依法分配证明责任"的过程。清晰界定证明责任理论核心及周边概念、真正理清证明责任分配理论的细节、清楚区分实践中证明难题所属的"问题域",仍将是可以预见的一段时期内民事证据法学研究的理论任务。
张志强,曹瑞秋,唐海山[2](2020)在《以强化举证规则化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文中研究指明根据现行规定,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是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以"举证责任倒置"为例外。但是这一规则在实际运行中存在一定弊端,加重了法官的负担,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事实上,民事纠纷本身就是私权纠纷,民事主体应当要有自我责任意识。民事诉讼相应的成本应当由民事主体自行承担。因此,强化举证规则,落实证明责任,可以成为有效化解"案多人少"矛盾的一个路径。当然,强化举证规则不是要摒弃法官调查证据的权力,只是应当进一步限制法官调查取证的范围。法官应只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进行调查取证,其他证据均应当由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供给法庭,否则就应承担败诉的后果。
王倩[3](2020)在《“谁主张,谁举证”的解释学分析》文中指出鉴于"谁主张,谁举证"存在会导致一方当事人对肯定性主张承担证明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对否定性主张亦承担证明责任的逻辑错误之可能,针对"谁主张,谁举证"解释的重塑迫在眉睫。实际上,多数人误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证明责任分配基本规则的原因在于混淆了主观证明责任与客观证明责任。因此,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是不妥当的,而将其解释限制在主观证明责任框架内才是重塑其内涵的题中之义。基于此,界别抗辩与否认便成为首要前提,并要通过对《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省思,确认《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之效力。
陈苏雄[4](2020)在《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举证责任存在于一切的诉讼制度中,被誉为“诉讼法上的脊梁”。现代举证责任的主要理论是罗森贝克的“规范说”。简单来说,就是在一个以“辩论原则”为基础的诉讼中,客观的举证责任和主观的举证责任同时存在并且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如此,基于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案件事实总有可能出现真伪不明的状态。此时,客观举证责任作为概念核心,具有指引法官在该种状态下裁判哪一方败诉的功能。通常认为,“辩论原则”具有三个子原则:第一,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要件事实,只有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法院不得将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第二,法院应将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的要件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第三,法院进行证据调查的范围只限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行政公益诉讼因为其客观诉讼的独特属性,就有可能对如上三项命题造成一定的影响。通过对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判关系、诉讼模式的整理,发现“辩论原则”依然支配着行政公益诉讼,进而设计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的基本规则时无需考量公益诉讼本身的客观诉讼属性。因此,罗森贝克主客观举证责任的理论可以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规范的解释基础。在举证责任规则上,当前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已经逐渐转向“法律要件说”(又称“规范说”)。基于行政公益诉讼的客观诉讼属性没有影响到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制度。行政公益诉讼中,法官在适用举证责任规范时亦应当遵循“法律要件说”的基本规则,即解释实体法及诉讼法规范上的法定构成要件,合理分配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举证责任。
张嘉辰[5](2020)在《专利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证明责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的专利确认不侵权之诉制度确立的时间不长,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相继通过批复、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该类型诉讼的受理条件、管辖法院等,但目前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着诸多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制度设计上仍处于空白或者争议阶段。本文所研究的证明责任相关问题是联系着整个诉讼环节的重要一环,证明责任从表面上看是原告和被告之间举证的来回转换,但其重点是举证过后的责任承担,即举证责任分配的核心。目前学界普遍认为,举证责任需要解决两个问题,其一是需明确需要解决的争议事实即明确证明责任对象;其二是确立举证分匹配的规则。而对于确定何种事实需要依据证明责任的规则来进行责任承担是能够合理分配的前提。虽然争议事实随着个案的不同具体情况有所变化,但由于确认不侵权诉讼的特殊性,使得在这一类案件的争议事实的确定方面有章可循。本文主体包含五个部分:第一章和第二章从论题研究背景和意义、综合国内外研究现状,并以专利确认不侵权之诉和证明责任的基础理论为引入,有侧重点地从概念和性质和本质角度进行分析。专利确认不侵权之诉应当属于消极确认之诉的一种,其救济本质是使得被警告人因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利用专利权利发送侵权警告函给原告带来的商誉损失得以恢复,在诉讼中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诉讼主张进行判定。第三章至第五章通过引入专利确认不侵权案例,对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案例,总结发现专利不侵权之诉关于证明责任的争议,并从证明责任对象和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角度对专利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证明责任进行有针对性地分析研究。原告和被告承担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应当随着证明责任对象的划分而有所区分,关于不侵权事实的证明责任,适用原告承担初步证明责任和被告承担补充证明责任的一般规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至于证明责任倒置特殊规则的适用,应当在满足一项两个条件:一、行为责任已转移给被告;二、涉案专利系新产品方法专利。最后借鉴最新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中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针对原告不侵权事实的证明标准,法官可以适当放弃常规标准,降低证明标准。
宋海明[6](2020)在《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填补受害方损失、惩戒违法行为和预防违法行为的作用。惩戒是手段,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是目的。本文运用实证研究法列举实践中的真实案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发现该项制度在实践中运用所出现的问题,并借鉴域外相关立法,提出合理的建议。第一章以三个真实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了案件的争议焦点。通过争议焦点引发以下思考: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究竟该如何定性?与忠诚协议所产生的责任是否一致?婚外第三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是否需要扩大?以及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举证制度该如何完善?第二章是婚姻损害种类及法律性质。分别分析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法定情形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婚内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违反夫妻忠诚协议的违约责任以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形,还分析了离婚损害的特殊责任。第三章分析了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由于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需视情形分类讨论,即基于离因损害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和基于忠诚协议所产生的违约责任这两种情形,其构成要件也应当分类讨论,并对构成要件中认定规则进行分析,并对侵权主体的狭窄和侵权行为的局限提出了完善建议。第四章分析了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首先分析了离婚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定,其次分析了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难点原因,最后提出了对离婚损害赔偿举证规则的细化与完善。
张航[7](2020)在《论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责任分配》文中研究说明劳动关系的特点之一是隶属性,但是争议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性是民事诉讼程序建构的前提,最终证明责任的完成效果决定了诉讼的成败。因此,在结合劳动关系平等性和隶属性的基础上,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诉讼权益,合理分配证明责任,使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的负担适当,保证公平正义的处理争议。力求最终的证明责任分配既能符合劳动立法的宗旨,倾斜保护但又注重“分寸”以及“尺度”,不能出现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情况,应兼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构建相关制度顺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发展。我们解决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应当符合劳动立法宗旨,按照实际情况倾斜保护劳动者,并且减轻用人单位证明责任负担,以期更加公平合理地分配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应有利于促进双方当事人的良性互动,保障他们的诉权,也有利于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本文研究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责任分配。首先,从证明责任分配的概念、性质和证明责任双重理论以及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之处入手。构建我国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体系的目的是要兼顾隶属性和平等性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其次,关于国外主要探讨了美国、德国和法国对于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责任的分配,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同时也强调两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此外运用法官自由裁量权,可以从中借鉴进而优化适合我国国情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再次,《劳动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所存在很多缺失与不完善之处,导致实践当中证明责任分配不明确不合理,无法有效地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更加难以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利益。最后,为进一步的修改完善提供有益的建议。提出完善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责任分配应从我国国情实际出发,需符合劳动立法宗旨从而达到平衡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的效果;构建具体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完善现有的证明责任分配的法条,根据具体的情形,匹配相应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针对解除责任承担的证明责任进一步完备细化,关于解雇补偿金争议,合同已被解除分配给劳动者证明,过失解雇或劳动者主动辞职分配给用人单位证明;关于违法解雇赔偿金争议,解雇的存在证明责任分配给劳动者,由用人单位为解雇合法性举证。
王璐[8](2020)在《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文中指出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不断探索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落实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工作,并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法律。2017年7月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为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人。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主体与一般行政诉讼原告存在差异,一般行政诉讼的原告为具体行政行为遭受损害的行政相对人一方,其与行政机关间存在被管理者与管理者的关系,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独立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因此行政公益诉讼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不同于一般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作为行政公益诉讼中最关键的步骤,其分配规则不仅影响对整个案件事实的认定,也关系到审判的结果,甚至制度的设计,但是我国对于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学界也未给出通说观点,因此建立何种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以及如何合理分配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将成为本文探究的重点。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兴的诉讼制度,虽然历经了两年的试点,但是在立法和实践中仍存在很多问题。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展开论证。通过对比国内外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区别,以及对比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同一般行政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在举证责任分配中存在的区别,探索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性;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178例标准意义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例的整理分析和总结,从司法案例的角度管窥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包括行政公益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不均衡、举证责任分配承担事项不明确、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人缺乏强制调查权以及鉴定机构社会责任承担不足导致举证费用居高不下限制举证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并对相应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通过案件类型化研究,优化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提出构建“谁主张,谁举证”与“举证责任倒置”相结合的综合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明晰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承担事项,重视检察建议工作,规范行政权的行使;通过赋予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人强制调查权,为检察机关收集证据提供便利,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法定职责;通过强化鉴定机构承担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社会责任,降低检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的成本,拓宽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切实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闫宇晨[9](2020)在《论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文中指出专利权效力是专利财产权价值实现的基础,关乎专利权人的权利享有、利益的实现,也关系着整个专利制度的构建。可以说,专利权效力问题是专利法中的核心问题之一。专利权效力具有其独特的表达方式——专利权是被推定有效的,有关专利权推定效力的来源、产生的逻辑结构以及现实影响等问题的研究,对于系统性的理解专利权效力、丰富发展专利法基础理论以及指导现实专利法改革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遗憾的是,学界尚未对专利权推定效力相关理论给予足够的重视,有关研究还十分薄弱。首先,对专利权推定效力的来源进行研究,试图从“共性”和“个性”两个层面明晰专利权为何是被推定有效的,既存在一般的权力间相互尊重的问题又有其特殊的推定事由。其一,思想理论来源。洛克财产权劳动学说的不足为我们重新思考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基础提供了契机。虽然专利权产生之初受到了自然权利理论的影响,但其并未沿着自然权利的路径演变,现代专利权已经由自然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若要做到专利权利法定,在专利权产生之初就应当做到法定主义,即专利局应当通过授权行为使得符合法定条件的发明创造获得法律效力。基于专利局在授权审查方面的专业性、权威性,法院一般会对进入到司法审查程序中的专利权效力予以充分的尊重。立法者对于这样的“尊重”进行了肯认并要求其他社会主体也应当尊重他人的专利权,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便由此得以创设。其二,推定不能脱离现实而凭空创设。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现实基础来源主要包含经验和社会政策两个方面。一方面,专利授权实践经验告诉我们,专利局在授权审查方面足够权威但仍难以保证授权结论的真实性,推定的机制可以做到专利权既“有效”又可被质疑。另一方面,推定效力可以使得专利权效力先行得以稳定,让专利权中蕴含的专利政策能够得以实现。此外,专利权被推定为有效不仅是合理的还是必要的,专利授权错误不可避免、专利权有效性争议时有发生且无法通过合意行为解决,在专利权效力最终得到确定之前就存在着如何对待效力的问题,为了防止个人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受损,也为了防止损害专利局的行政权威,专利权有必要被推定为有效。其次,通过观察专利权推定效力产生的逻辑结构,深刻理解其逻辑内涵后才能明白这一推定的真实法律含义。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作为法律推定的一种应当具有以下结构:基础事实、推定事实、介于前两者间的特殊法律关系。如此,专利权推定效力产生的结构可分为三个部分:(1)推定产生的起点——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基础事实——专利授权行为的作出;(2)推定产生的中介——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特殊法律关系——依专利授权行为法律性质所引起的特殊行政法律关系;(3)推定产生的结果——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推定事实——专利授权行为的法律效力(即“有效性推定”)。本文将专利权有效性推定的法律含义解读为:当专利授权行为作出后,因其引发的特殊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有效性推定”的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要求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应给予专利局的授权行为充分地尊重,不得擅自否认他人专利权的效力,当第三方获得法定理由时可以通过有权机关质疑专利权的有效性。最后,专利权推定效力所产生的现实影响是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对此,采取了一种“二分法”的方式,即在推定“成立”和“确立”两个层面展开研究。在“成立”的层面重点阐明专利权推定效力成立后存在着多维度的效力表达形式,这具体表现为功能目标维度、权利保护维度、强度以及范围维度,其目的在于更为全面地认识专利权推定效力的作用、说明该推定存在着区别于一般行政行为公定力的特殊价值。对于“确立”层面的研究,则意在系统性的分析专利权推定效力对于专利诉讼制度运行及其实现专利权保护过程中所产生的特殊影响。这样做,不仅可以为我国专利法改革提供相关理论依据,也可以为专利诉讼制度优化、尤其是为由法院主导的“一元化”专利无效制度构建提供可以借鉴的基础性规则。在对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特殊影响研究后,得到了以下几点启示:第一,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改变了司法裁判者对专利权有效性的认知,这对其在诉讼中正确认识专利权有效性是十分重要的。不仅起到了节约证明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还改变了法官解释权利要求的方式,具体体现为在专利诉讼中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权利要求解释规则——有效性推定解释。正确理解和适用有效性推定解释不仅有利于理解权利要求的含义、勘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还能够对抗专利权利不确定性、应对日益严重的专利质量问题。第二,法官对于禁令救济颁发中胜诉可能性要素的评判主要是通过对该专利权的推定效力强弱进行分析的,我国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与美国的禁令救济制度虽有不同之处但在颁发考量要素方面却高度相似,对于相关制度尚处在初建、不断完善阶段的我们来说,美国处理专利权推定效力与专利禁令救济颁发关系时的做法是具有相当借鉴意义的。第三,专利权有效性推定在诉讼中的适用缓解了主张专利权有效一方的证明困难、加重了质疑专利权有效性一方的举证责任,同时质疑方须承担加重的说服责任,这直接导致了推翻专利权有效性推定须满足较普通民事诉讼更高的证明标准。由法院主导的专利无效判断方式有其多种基础性规则作为支撑,而专利权推定效力对于诉讼中关键的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问题产生了特殊的影响,我们要构建“美国式”的专利无效制度不能忽视这些内容。第四,专利权的推定效力对于专利无效判断“双轨制构造”的形成产生了决定性影响,我国对于专利无效制度的改革不能忽视业已存在的传统行政公法理论的影响。在现有的法律制度环境下和法理基础上构建当然无效抗辩才是解决“双轨制构造”弊病的一条正确出路。
李豫皖[10](2019)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社会发展,经济的快速增长在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物质幸福感的同时,不可回避的是过去粗放式地经济发展模式,也为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后遗症,环境问题凸显、食品药品安全没有绝对保障、国有财产利益不断流失等等,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下简称“两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一方面是分散性社会公益影响范围广,被侵权人人数众多,难以寻找到合适的利益代表者,既有能力又有动力提起诉讼,一方面是行政不依法履职主体是具有行政权的公权力机关,种种现实情况造成了行政公益诉讼中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实体法上利害关系的诉讼双方主体地位的实际不平等,导致该种本应具有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诉讼形式难以规模化、高效化、常态化地开展。所以从诉讼实效的角度考虑,引入一个可以对抗行政权、具备专业法律知识、较强经费保障、地位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通过公益诉讼形式维护公益职责,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公益诉讼实际的合理选择。综合考虑我国立法、执法和司法现状,经过详细具体地论证分析,最终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应运而生。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是指由检察机关针对特定范围内的损害“两益”行为,以行政机关为对象,提起的以修复“两益”为目的特殊诉讼制度,该制度经过两年试点逐步完善,根据检察机关本身权力内容和运行方式,再结合公益诉讼固有特征,逐渐完善的诉讼制度。2017年6月,修改后的行诉法,将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以基本法的形式固化,检察机关作为一类特殊的诉讼主体,正式拥有了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资格和责任。为进一步指导司法实践,2018年,两高出台了关于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对试点期间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进行了肯定和调整。至此,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完成了基本法律制度的构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履行宪法所赋职能的职权行为。但事实上行诉法及司法解释对于这种诉讼形式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完善规定,带来了违反行政诉讼一般举证原则、调查核实权瑕疵凸显、诉讼双方举证能力失衡、背离依法行政原则等一系列问题。这些诉讼实践中暴露出的举证责任分配具体问题,增加该类新型法律制度运行难度,影响司法效果,必须从法律制度层面妥善解决。为此,笔者通过对国内外检察机关在行政公诉中承担的举证责任的横向比较,结合行诉举证责任一般分配原理,全面准确分析了检察行政公诉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之间的隶属关系,清晰检察机关在行政公诉中的职能定位,把握行政公诉的诉讼目的,以在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和第三人之间就全案举证责任进行具体分配,系列问题的解决帮助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律职能,保证整个诉讼程序在法律的运行轨道下,完整流畅地运行下去,以彰显公益诉讼司法公信力,实现行政公益诉讼诉讼初衷。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引言 |
| 一、传统举证责任概念主导时期(1982—1991) |
| 二、证明责任“双重涵义说”确立时期(1992—2001) |
| 三、现代证明责任理论的深入探索时期(2002—2011) |
| 四、本土化证明责任建构时期(2012至今) |
| 一 “案多人少”矛盾的成因 |
| (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纠纷的数量在一定程度上呈正相关 |
| (二)政治制度亦造成了“案多人少” |
| 1.我国非诉矛盾化解制度有萎缩趋势 |
| 2.我国现行的诉讼制度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 |
| 3.社会综合治理制度对“案多人少”的矛盾做出了“贡献” |
| 二 现行司法实践中举证规则的运行及反思 |
| (一)现行诉讼模式下的举证规则 |
| 1.传统民事诉讼模式及发展 |
| 2.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模式 |
| 3.现行诉讼模式下的举证规则及其实际运行 |
| (二)对现行举证规则实际运行状况的反思 |
| 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明确提出 |
| 2.现行举证规则运行状况的弊端 |
| 三 强化举证规则是化解“案多人少”矛盾的路径之一 |
| (一)举证规则应当强化的理论依据 |
| 1.民事主体要有自我责任意识 |
| 2.程序正义是绝对的价值 |
| 3.举证规则对应的是证明责任的承担 |
| (二)强化举证规则有化解“案多人少”矛盾的作用 |
| 1.强化举证规则,可以提升民事主体的证据意识 |
| 2.强化举证规则,落实证明责任,可以节省司法资源 |
| 3.强化举证规则,可以提升法律服务者服务质量 |
| (三)强化举证规则,化解“案多人少”矛盾的可行性 |
| 1.全社会法律意识,特别是证据意识已经有了很大提升 |
| 2.法律服务力量有了很大发展 |
| 3.法官的整体素质有了大幅提升 |
| (四)强化举证责任规则不是摒弃法官调查证据的权力 |
| 一、“谁主张,谁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 |
| (一)“谁主张,谁举证”的溯源与变迁 |
| (二)“谁主张,谁举证”的中国式运用 |
| 二、“谁主张,谁举证”的适用失范 |
| (一)主观证明责任与客观证明责任的混淆 |
| (二)“谁主张,谁举证”的扩大化适用 |
| 三、“谁主张,谁举证”:主观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 |
| (一)“谁主张,谁举证”之本质:主观证明责任 |
| (二)“谁主张,谁举证”之运用:主观证明责任的转移 |
| 四、民事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重新诠释 |
| (一)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之基石:界别抗辩与否认 |
| (二)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之混淆:省思《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和第一百零八条 |
| (三)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之趣旨:解说《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言 |
| 一、目的和意义 |
| 二、文献综述 |
| 三、研究方法 |
| 四、本文结构 |
| 五、本文创新和不足之处 |
| 第一章 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的困境及成因 |
| 第一节 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概念困境 |
| 一、举证责任概念的具体内涵尚待明确 |
| 二、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规则尚待明确 |
| 第二节 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困境之成因 |
| 一、举证责任的一般理论不能直接适用于行政公益诉讼 |
| 二、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规则之分歧原因 |
| 第三节 举证责任的两种基本规则与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 |
|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基本规则尚待明确 |
|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基本规则 |
| 三、两种观点均无法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之规则 |
| 第二章 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理论前提 |
| 第一节 诉讼模式与举证责任 |
| 一、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的诉讼模式争论 |
| 二、诉讼模式不影响“举证责任”的概念及规则 |
| 三、争论核心在于不同诉讼模式下对“辩论原则”的影响 |
| 第二节 两原则与举证责任 |
| 一、实证显示行政公益诉讼具有“诉判一致性”的特性 |
| 二、依职权调查与当事人举证 |
| 三、两原则构成主客观举证责任之前提 |
| 第三节 行政公益诉讼主客观举证责任 |
| 一、行政公益诉讼主客观举证责任的关系表述前提 |
| 二、主客观举证责任之间辩证关系的具体表述 |
| 三、主客观举证责任之间辩证关系的总结 |
| 第三章 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规则 |
| 第一节 “法律要件说”的展开 |
| 一、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基本分配规则 |
| 二、法律要件说适用的理由 |
| 第二节 “法律要件说”与行政公益诉讼 |
| 一、行政法上存在法律要件说的适用空间 |
| 二、法律要件说之下的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基本规则 |
| 第三节 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限与举证责任规则 |
| 一、调查权证权限的大小是举证责任规则探讨的前提 |
| 二、当前调查取证权限不影响举证责任规则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 一、国内研究 |
| 二、国外研究 |
| 第三节 本文创新之处 |
| 第四节 研究内容与方法 |
| 一、研究内容 |
| 二、研究方法 |
| 第二章 专利确认不侵权之诉和证明责任理论 |
| 第一节 专利确认不侵权之诉 |
| 一、专利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概念 |
| 二、专利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定性 |
| 三、专利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救济本质 |
| 第二节 证明责任 |
| 一、证明责任的概念 |
| 二、证明责任的实质 |
| 三、证明责任分配 |
| 第三章 专利确认不侵权之诉中关于证明责任的争议 |
| 第一节 专利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具体案例分析 |
| 一、案情简介 |
| 二、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决特点 |
| 三、案例中涉及证明责任的分析 |
| 第二节 原告和被告承担的证明责任 |
| 一、原告承担的证明责任 |
| 二、被告承担的证明责任 |
| 第三节 专利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证明责任论争 |
| 一、关于证明责任的争拗 |
| 二、不同观点的分析 |
| 三、解决证明责任争议的路径 |
| 第四章 专利确认不侵权之诉中的证明责任对象 |
| 第一节 证明责任对象及分类 |
| 一、证明责任对象不同于证明对象 |
| 二、证明责任对象的分类 |
| 第二节 原告主体资格事实的证明责任 |
| 一、专利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起诉受理条件 |
| 二、提出原告主体资格审查的主体 |
| 三、起诉条件中侵权警告函的性质 |
| 第三节 不侵权事实认定的证明责任 |
| 一、解释权利要求的主体 |
| 二、原告不侵权事实的证明方式 |
| 第五章 专利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
| 第一节 依据证明对象分配证明责任 |
| 一、原告起诉主体资格事实 |
| 二、专利权属、状态及内容事实 |
| 三、不侵权事实 |
| 第二节 专利确认不侵权之诉中举证责任倒置 |
| 一、新产品方法专利 |
| 二、关于非新产品方法专利 |
| 三、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探索 |
| 第三节 原告证明不侵权事实的证明标准“减轻” |
| 一、不侵权事实认定的证明标准 |
| 二、证明标准“减轻”的理论依据 |
| 三、不侵权事实证明标准“减轻”的适用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 致谢 |
| 附件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一) 理论意义 |
| (二) 实践意义 |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 四、研究方法与思路 |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 第一节 典型案例 |
| 一、周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案 |
| 二、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案 |
| 三、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 |
| 第二节 争议焦点和问题的提出 |
| 第二章 婚姻损害种类及法律性质 |
| 第一节 婚内侵权行为 |
| 第二节 违反婚姻忠诚协议 |
| 第三节 侵权行为与违反忠诚协议竞合 |
| 第四节 特殊损害行为 |
| 第三章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
| 第一节 离婚侵权责任及其认定 |
| 一、侵权主体 |
| 二、侵权行为 |
| 三、损害结果 |
| 四、因果关系 |
| 五、主观过错 |
| 第二节 离婚违约责任及其认定 |
| 一、违约主体 |
| 二、违约行为 |
| 三、主观过错 |
| 四、无免责事由 |
| 第四章 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
| 第一节 离婚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 |
| 第二节 离婚损害赔偿举证难点及原因 |
| 第三节 离婚损害赔偿举证规则的细化与完善 |
| 一、举证责任的部分转移 |
| 二、适当降低无过错方举证要求 |
| 三、法院协助调取证据 |
| 四、有关单位或个人协助取证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序言 |
| 一、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责任分配的概述 |
| (一)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责任分配的界定 |
| 1.证明责任的概念 |
| 2.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责任分配的含义 |
| 3.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性 |
| (二)我国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
| 1.一般规则:谁主张谁举证 |
| 2.特殊规则:举证责任倒置 |
| 3.补充规则: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
| (三)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功效 |
| 1.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 |
| 2.解决实践中证明责任分配困难问题 |
| 3.弥补证明责任分配法规的不足 |
| 二、国外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责任分配及评析 |
| (一)国外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责任分配 |
| 1.美国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责任分配 |
| 2.德国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责任分配 |
| 3.法国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责任分配 |
| (二)国外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责任分配的评价 |
| 1.倾斜保护劳动者 |
| 2.促使双方利益平衡 |
| 3.运用法官自由裁量 |
| 三、我国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责任分配的现状及缺陷 |
| (一)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责任分配的现状 |
| 1.一般性规定 |
| 2.特殊规定 |
| (二)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责任分配的缺陷 |
| 1.证明责任分配未能体现劳动立法宗旨 |
| 2.缺少对不同解除情形的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 |
| 3.缺少对解除责任承担的证明责任分配的细化 |
| 四、完善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责任分配的建议 |
| (一)明确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责任分配的合理定位 |
| 1.证明责任分配应从实际出发 |
| 2.证明责任分配应符合劳动立法宗旨 |
| 3.证明责任分配应确保利益平衡 |
| (二)规范不同解除情形的证明责任分配 |
| 1.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情形 |
| 2.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
| 3.适用“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 |
| (三)细化解除责任承担的证明责任分配 |
| 1.解雇补偿金的证明责任分配 |
| 2.违法解雇赔偿金的证明责任分配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目的和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3 研究方法和内容 |
| 第2章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概述 |
| 2.1 举证责任分配的概念 |
| 2.2 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
| 2.3 行政公益诉讼与相关诉讼制度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区别 |
| 2.3.1 与一般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区别 |
| 2.3.2 与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区别 |
| 2.4 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性 |
| 第3章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现状分析 |
| 3.1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实证考察 |
| 3.2 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存在的问题 |
| 3.2.1 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不均衡 |
| 3.2.2 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承担事项不明确 |
| 3.2.3 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人缺乏强制调查取证权 |
| 3.2.4 行政公益诉讼鉴定机构社会责任承担不足 |
| 第4章 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建议 |
| 4.1 优化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
| 4.2 明晰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承担事项 |
| 4.3 赋予行政公益起诉人强制调查取证权 |
| 4.4 强化鉴定机构承担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社会责任 |
| 第5章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附录A 178例行政公益诉讼裁判文书举证责任分配汇总表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 二、文献综述及评述 |
| 三、研究进路与研究方法 |
| 四、创新之处 |
| 第一章 专利权为何被推定有效——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探源 |
| 第一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思想理论来源 |
| 一、功利主义思想下所要求的专利权利法定 |
| 二、分权制衡思想下所要求的对专利权效力的尊重 |
| 第二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现实基础来源 |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产生的经验性来源——专利授权行为虽然权威但未必合法 |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产生的政策性来源——对专利权效力稳定性的政策性需要 |
| 第三节 专利权被推定为有效的必要性分析 |
| 一、专利授权错误的不可避免性 |
| 二、专利局审查能力的客观限制 |
| 三、专利权有效性争议发生的客观必然性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专利权如何被推定有效——专利权推定效力的逻辑结构内涵 |
| 第一节 推定的逻辑结构内涵 |
| 一、推定的界定 |
| 二、与推定有关的概念辨析 |
| 三、推定的逻辑结构分析 |
| 第二节 专利权被推定有效的起点: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基础事实 |
| 一、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基础事实界定 |
| 二、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基础事实的独特证明方式 |
| 三、专利权有效性推定性质的正确定位:是推定而非推论 |
| 第三节 专利权被推定有效的中介: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特殊法律关系 |
| 一、专利权效力产生与实现的特殊视角——政府行政管理的结果 |
| 二、专利授权行为法律性质的正确定位:一种行政确认行为 |
| 三、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特殊法律关系的界定 |
| 第四节 专利权被推定有效的结果: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推定事实 |
| 一、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推定事实性质的正确定位 |
| 二、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推定事实的核心内涵 |
| 三、专利权有效性推定法律含义的误读与纠正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是如何表达的——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特殊表达维度 |
| 第一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功能目标维度 |
| 一、行政行为存在的功能目标 |
| 二、行政行为效力存在的功能目标 |
| 三、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特殊功能目标 |
| 第二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权利保护维度 |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的权利公示力 |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促进了专利权人财产性利益的实现 |
| 三、专利权推定效力施加于社会主体尊重他人专利权的义务 |
| 四、专利权推定效力赋予专利权人以信赖保护力 |
| 第三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强度维度 |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强度的内涵 |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强度的判断主体 |
| 三、专利权推定效力强度的评判标准 |
| 第四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范围维度 |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在实际作用范围上的表达——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范围大小的确定方式——权利要求解释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改变了什么——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特殊影响及启示 |
| 第一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司法裁判者对于专利权效力的认识 |
| 一、强化了司法裁判者对于专利权效力的肯认 |
| 二、简化了司法裁判者对于专利权效力证据证明力的具体评价 |
| 三、固化了司法裁判者对于专利权效力的推论方向 |
| 第二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诉讼中权利要求解释的方式 |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对于有效性推定解释形成的决定性影响 |
| 二、有效性推定解释适用的争议及变化 |
| 三、启示:有效性推定解释在我国的正确适用方式 |
| 第三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诉讼中禁令救济颁发的考量方式 |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法官对于禁令救济颁发的考量 |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法官对于禁令救济颁发考量的具体表现 |
| 三、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诉讼中禁令救济颁发考量所带来的启示 |
| 第四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
| 一、公定力是否会改变举证责任的分配 |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不同类型专利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
| 三、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改变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所带来的启示 |
| 第五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诉讼中专利无效的证明标准 |
| 一、推定效力对于诉讼中证明标准的改变 |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诉讼中专利无效证明标准的具体分析 |
| 三、专利权推定效力导致特殊化专利无效证明标准适用所带来的启示 |
| 第六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诉讼中专利无效的判断方式 |
| 一、专利无效判断的不同模式及利弊分析 |
| 二、实践中我国专利无效判断“双轨制构造”引发的争议 |
| 三、专利无效判断方式形成的历史演绎 |
| 四、专利无效判断“双轨制构造”的法理基础 |
| 五、问题的出路:“有限公定力”理论下的专利当然无效抗辩 |
| 六、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诉讼中专利无效判断方式所带来的启示 |
|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理论 |
| (一) 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分配 |
| 1. 举证责任 |
| 2. 举证责任分配 |
| (二) 举证责任分配学说及评析 |
| 1. 举证责任分配学说 |
| 2. 举证责任分配学说评析 |
| 二、国外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现状及启示 |
| (一) 国外举证责任分配的现状 |
| 1. 美国 |
| 2. 德国 |
| 3. 俄罗斯 |
| (二) 国外举证责任分配的启示 |
| 三、我国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现状及问题 |
| (一) 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现状 |
| 1.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现状 |
| 2. 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现状 |
| (二) 我国举证责任分配存在的问题 |
| 1. 违反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
| 2. 调查核实权存在权力瑕疵 |
| 3. 诉讼当事人举证能力失衡 |
| 4. 背离依法行政原则 |
| 四、完善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之建议 |
| (一)举证责任分配应考量的因素 |
| 1.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一般原则 |
| 2. 行政公益诉讼诉讼目的 |
| 3. 检察机关职能定位 |
| 4. 诉讼双方诉讼实力 |
| (二) 确立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
| 1. 部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
| 2. 部分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
| (三) 完善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 |
| 1. 明确调查核实权的权属内容 |
| 2. 完善调查核实权的救济保障 |
| (四) 完善诉讼参加人的举证责任分配 |
| 1. 完善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分配 |
| 2. 完善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分配 |
| 3. 完善第三人的举证责任分配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