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浩伟[1](2021)在《D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梁春瑾[2](2020)在《信用利益的二元法律保障路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曾俊嘉[3](2020)在《信用权法定化研究》文中指出民事主体以其经济实力的强弱和履行给付义务意愿的信赖评价为基础而享有利益的保有、利用、处分和维护的权利,即为信用权。信用权是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互联网科技、区块链技术、大数据等新科技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权利主体可基于其信用在银行、互联网金融等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地获取信用利益满足日常生活和经济交往的需要,这说明多领域已经产生了基于数字时代的普遍信用利益。伴随人们逐利心的驱使,信用侵权现象屡见不鲜,而我国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信用权,在法律规定上处于空白状态。信用危机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利益冲突,民事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时枉顾道德的底线损人利己,加之信用法律制度不健全,未能有效地保护信用并惩罚失信行为人。司法实践中司法裁判没有明确的判决依据,只能间接保护信用利益,且对信用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无法提供周全的解决办法。我国是制定法国家,司法判决是法律运行的结果。法院在信用侵权案件中基本不会出现认定侵犯信用权的情况,即使出现承认信用侵权的判决,也不会当然作为下一次审判的依据,这就无法从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中保护信用权利。我国正在法治社会的道路上攻坚克难。法治社会首先是诚信社会,没有法律的强制要求,人们显然不那么重视信用的积累。如此一来,社会的信用文化和信用意识就会缺失,诚信社会就无法形成,法治社会建设就会受到阻碍。当信用从应然权利上升为法定权利,相应的义务随之而来,全民形成信用意识的同时积极履行信用义务,信用的积累也就不再是难题。信用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充分保护信用权益是其价值所在。信用权利首先要在人们意识中扎根才有可能被保护,信用权才能真正奏效,体现出其价值。然而,社会公众对于权利最初的认识,往往始于国家制定成文法对权利进行权威具体地规定,而后自上而下地普及这项权利,才能指引人们预测并评价自己与他人的行为。如此一来,人们不但能够运用法律保障自己的权益,也是对侵害他人权利行为的一种约束。这也是信用权法定化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现实意义之所在。所以,在法律上确立信用权的独立地位,守信者即可运用权利保障自己最大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也能找到法律的依据,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也将受到支持和鼓励,这既符合法律的精神也是法律的应有之意。
李洪瑞[4](2019)在《信用权的法理思考》文中认为信用权是权利主体依靠其履约能力和履约品质获得资信利益的权利。信用权是一种新型权利。新型权利的逻辑基础有二,一是社会利益分配格局的失衡,二是出现了可以分配的新利益。只要满足其中之一就成立新型权利的逻辑基础。金融业的发展,互联网科技、大数据等新科技的发展,以及以蚂蚁金服、京东白条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权利主体可以使用自己的信用在银行、互联网金融等金融机构直接提取资信利益,并且这种产生资信利益的“信用”正在变得越来越普遍,且呈现了科技革命之前所不具备的特殊的数字化、量化的特征和趋势,这说明,现如今已经产生了基于数字时代的新利益,应当符合新型权利产生的第二个逻辑基础。姚建宗建立了新型权利判断的标准体系。在这个体系里,新型权利的判断标准分为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其中实质标准主要根据权利的主体和客体是否为“新”进行判断,当权利的主体发生扩张或者收缩符合实质标准,当权利的客体产生新的客体物符合实质标准。当以往的法律规范中没有出现作为法定权利的新型权利,而在如今的法律规范当中明确出现了或者通过推导可以得出这项权利,则符合形式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两套标准里,需要同时满足才可以成立新型权利,而在每套标准的各自体系中的子标准只需要满足其中之一就可以成立该套标准。具体来说,当符合实质标准中的主体标准或者客体标准就成立该新型权利的实质标准,当符合形式标准中的时间标准或者空间标准时就成立形式标准,但只有当同时满足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两套判别标准我们才可以说该权利是一项新型权利。回到信用权,信用权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可以根据商誉权推导得出,符合形式标准;信用权的客体物“信用”,由于权利主体可以从金融机构提取资信利益,以及在大数据时代下的拥有的基于信用信息和量化的信用记录获得的资信利益而产生新的“客体物”,从而因为“客体”之新而符合实质标准。从演绎推理的基本推理方式三段论出发,以新型权利的判断标准为大前提,信用权的特征为小前提,因为信用权符合且同时符合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这一大前提,从而得出,信用权是一项新型权利。按照权利的范围和实现程度的不同,可以将权利分为应然权利、法定权利、实然权利,三者的范围依次缩小,三者的实现程度渐次变大。按照这个分类标准,作为新型权利的信用权是应然权利,我国尚未将信用权法定化以进行直接保护,显然,作为法定权利时,信用权才能得到更好的实现。信用权通过法定化的方式予以直接保护是否必要以及是否是有意义值得思考。从现实来看,在法的实施中,我国是大陆法系,判例不足以作为法律依据,大部分信用权的案件并不以信用权作为保护对象,即便出现承认信用权的判决,也不会当然的作为下一次审判的依据,这就无法从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中保护权利。在守法方面,因为没有法律保护公民的信用权,对信用的侵权也是重灾区,且,作为新型权利的主体,因为权利没有法律的保障实施,因此也缺少履行义务的动力,缺失积累信用的积极性,这对建设信用社会是不利的。信用社会应当,要有成熟的信用法律体系;社会主体积极的、主动的而不是依靠强力积累信用、重视信用;制度上,形成完善的信用征信体系。因而是不利于建设信用社会的。从更加宏观的角度,也是不利于建设法治社会的,於兴中认为法治社会首先是诚实社会,当人们因为没有法律肯定而不去重视信用权、不去积累信用,就无法形成信用文化、信用意识,也就无法形成诚实社会,最终阻碍法治社会的建设。当信用权法定化由应然权利立法成为法定权利,全民将形成信用意识,进而积极履行对信用权不侵害的义务,也会积极积累信用。在司法上,引用信用权的相关规则,使得法官不必要再使用原则等非规则要素,权利保障更加具体、有力,法律更加确定和可预期,维护了法的价值和尊严,有利于形成法律信仰。在立法上,有利于完善整个权利体系,也极大促进信用法律体系的建设。权利是法律的基本范畴,建设信用法离不开信用权的理论构建,因而也是信用理论构建的基石。
刘云亮[5](2019)在《失信惩戒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代化发展,重在规制信用秩序。构建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措施和基本路径。诚信中国建设,不仅亟需弘扬社会信用价值观,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平台机制联网联动效应,倡导适用“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奖惩机制,而且还需要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惩戒失信,是诚信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研究失信惩戒法律制度,是失信惩戒机制的核心和法治化内容。失信惩戒法治化,需遵循信用理性和失信惩戒的理论依据,探讨失信惩戒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内容,选定失信惩戒的法律热点问题,研究失信惩戒制度法治化措施、路径和内容,这成为本题研究的主要体系和目标。信用之道,东西方国家都有共识。信用属性,诸国皆知。信用价值,中外国家治理皆求本取经。信用有序,即成信用秩序。信用秩序,治于有制,束于法力。信用规制,正本清源,始于信用信息征集。广置社会信用体系,激励守信,惩戒失信,实现联网联惩。规制诚信和失信,是构建信用秩序的两个方面,诚信的核心是信用,信用建设重在规制。明确信用秩序忌讳,列明信用失序禁忌,公示信用失信情形,规制失信行为状态。失信的要害,在于与守信背道而驰。其始利己损人,终将损人不利己。失信属性,显性于有损诺言、有损他人、有意恶行、有违公德。规制失信的标准认知,在于法治失信行为构成要件、情形及其类型等,此乃失信构成论主要观点所在。失信惩戒理论,缘起信用本质。马克思揭示信用内涵和形式,取决于信用价值内容发现。马克思的信用价值理论,揭开了信用资本的双重价值认知。信用资本的本体价值与衍生价值,成为信用经济的发展动力源。守信与失信,则成为显现信用资本双重价值的两种不同表现形式与结果。惩戒失信,成为促进信用主体守信的价值导向推手。诸多信用论探寻和发现了信用价值与失信利弊均衡,博弈论从各博弈主体追求实现其利益衡最大化角度,对应选取风险防控方法,实现了信用与失信利益最大化的正义兑现。三维信用论,凸显和融合了诚信度、信用度和践约度三维度内容。数字信誉经济理论,根植于大数据存储革命,彰显数字化、网络化、信用化的信誉经济本质所在。失信惩戒的法律价值,在于体现维护信用秩序、正义、震慑力功能,失信惩戒权的行使正是保障信用秩序价值的需要。失信惩戒目的,不是报应论,而是重在保障社会信用秩序的社会整体利益论。适用失信惩戒原则,聚焦实施必惩、受惩、联惩、显惩原则等。认定失信责任,是适用失信惩戒法律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失信行为与失信人、受害人及其主观意识、客观形态等之间关系属性、内容等问题,成为认定失信责任的关联因素。无论因果关系说,还是客观归因说,其所考虑因素都集聚于行为人主观意识状态与客观行为表现、行为结果等要素之间的关联性、要件性和归因性。失信责任,是失信人对其失信行为所尽义务的责任,其形式是规范和量化失信人具体担当失信责任的表现形式和外观要件。失信惩戒,则是实施失信责任的形式,具有惩罚、处罚、治理和规制失信行为的内容元素,其目的是矫治失信之过。失信归责原则,主要见于过错失信归责责任、无过错失信归责责任、过失失信归责责任、失信责任豁免等原则。失信归责与失信责任,有着密切关联性。失信责任具有归属性、归因性、归责性和归罚性等属性,注定了其相对应责罚形式多样性。失信责任与惩戒失信,两者是形式与内容之间辩证关系,相互影响、相互表现和相互制约,形成一个有机运行的统一整体。构建失信惩戒实体法律制度,重在创建失信惩戒情形、措施、信联网惩戒机制等方面法律制度。界定和规制失信情形,并明确规定与其相适应的惩戒措施制度等,已成为失信惩戒法律制度最为关键实体问题。不同失信行为,其界定主体和情形也不同。失信惩戒措施,诸如失信信息公示、失信黑名单、失信触发反馈机制、失信联网报警机制等等。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平台失信联网惩戒机制,实现失信信息联网征集、监管、预警等功能价值发挥,推进失信惩戒信息互通互限制、惩戒措施互叠互联制、惩戒效果互动互促制等效应扩大化等等。规制失信惩戒程序法律制度,重在失信惩戒模式、失信惩戒适用对象条件、失信惩戒程序规则与保障措施等方面法律制度。设置失信惩戒程序,目的在于确保失信人为其失信行为而申辩说理、抗辩的程序与机会,体现惩戒失信的程序公平正义价值。规制失信惩戒的适用,其核心价值在于凸显失信惩戒所适用程序的正义性和公示性,实现失信惩戒效应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有助真正意义上弘扬构建和完善失信惩戒机制的实体价值。创设失信惩戒的救济制度,重在明确适用失信惩戒措施之后的自我救济途径、异议程序、司法救济、失信惩戒措施解除、失信信用修复等方面法律制度。此制度,意在明确失信人可以拥有一定条件和程序要求下的失信信用修复权和机会。具体明细失信人自我救济的适用情形、方式及其化解其困境对策等。规制失信惩戒异议程序制度,明确异议人种类、异议范围和受理情形、处理机制等具体内容。不同失信惩戒模式,其界定所实施相适应惩戒措施、方式及其路径等有效防控手段方法,也不尽相同。规定失信惩戒措施解除机制的适用和启动情形条件、适用原则和制度、主要措施保障、失信信息修复与修复时效、失信惩戒程序解除及效力等内容。失信惩戒的司法救济机制,其属性已是上升到解决社会纠纷争端的最高级最权威方式,定位为司法解决纠纷体系,属于司法行为活动范畴,其法律效力源自国家司法权威公信力和国家强制力保障。其所关注的焦点,是失信惩戒异议争端中有关当事人对涉嫌失信的事实认识和法律适用存有争议,如由谁负责证明责任,如何设置证明标准等等内容。
李佳飞[6](2019)在《信用立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失信不断加剧的社会现实强化了人们对信用进行立法的共识。对比美国和欧盟信用立法的基本境况后发现,我国国家层面统一的信用立法是缺失的,而散落于央地各层级与信用相关的制度规范也至少有四个方面的不足:对象概念不清、基本逻辑不明、制度结构不融贯、节点建构不完善。由于环境、时代、主体等多因影响,信用立法的对象“信用”具有多变性,其内在逻辑在社会关系中是一种以事实信息为基础、以价值信任为目的双向互动形成的评价性算法结构。在理论上,信用立法遵循将信用机制在社会系统运行中的伦理算法上升为法律算法的基本逻辑,而信用机制的伦理算法主要体现为以“信任”为核心的脉络结构。这种脉络结构主要呈现为反复修正“信息、沟通和理解”三个关键节点,以满足与社会系统良好运行目的相适应的动态化程序性要求。在实践上,信用立法的实质就是要将前述三个关键节点的脉络结构,在立法法理学基本原则的严格审视下,转变为制度建构的具体范畴。这个范畴主要包括“信用信息、征信管理、信用认定、信用奖惩和信用救济”等五个关键制度节点。然而以资本为导向的自主型信用立法的制度结构构建路径,并不能有效回应当下我国已然出台的制度规范和复杂多变的现实困境。鉴于此,我国选择的是以社会为导向的强制型信用立法制度结构构建路径。强制型信用立法制度结构的核心制度节点主要在于明确强制性的“信用奖惩”机制,在我国信用立法制度节点实践中具体奖惩机制又以“联合惩戒”最为关键。为了实现“联合惩戒”机制在社会系统中的有效运行,信用立法不仅需要完善以“共享与保护”为基本逻辑的信用信息规范和以“使用与监管”为基本逻辑的征信管理规范的制度构建,更要完善以“标准与主体”为基本逻辑的信用认定规范和以“程序与实体”为基本逻辑的信用救济规范的制度构建。但与已经相对完善的程序性救济制度相比,实体性救济制度的构建对信用主体或许更显迫切也更为有益,建议着重构筑个人信用破产权和遗忘权制度。
程梦蛟[7](2018)在《论商事信用权的法律保护》文中认为在当前国家大力支持构建诚信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呼吁加快建设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声音不断,然而这需要社会各类主体的共同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要坚持权利义务的统一,既要明确相关主体的义务,又要积极保护其应有的权利。随着信用经济时代的到来,商事领域的信用交易日益增长,商事主体在享受到信用红利的同时面临的信用风险也在不断增加。由于恶性竞争、征信活动中的侵权等种种原因,商事主体经过长时间经营而不断积累的关于经济能力和经营能力的评价因受到侵犯而减损的可能性不断增加。对商事信用权的保护不仅仅是保障商事主体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不可或缺的环节。通过对我国的商事信用权保护现状进行分析,从中可以发现商事信用权立法缺失,司法实践中商事信用权与其他权利相混淆,商事信用权配套制度不完善的问题成为阻碍商事信用权保护的“三座大山”。针对发现的这些问题,在借鉴域外商事信用权保护的经验以及结合本国实际的基础上,我国的商事信用权保护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商事信用权保护立法先行,我国应在商事法律法规中明确对该权利的保护以消除间接保护模式的弊端并适应信用经济时代的新要求;其次,应该构建并完善商事信用权侵权责任制度,对商事信用权侵权的各个要件、责任种类以及免责事由予以明确,使商事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有效救济;最后,应该从改进知晓制度、评价制度及异议制度这几方面来进一步完善商事信用权的配套制度。
宁茜茹[8](2014)在《论信用权的民法保护》文中提出信用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以信用为客体的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信用权的内容包括信用知情权、信用维护权、信用保有权、信用利用权和信用异议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民事主体的信用活动不断增多,信用消费活动在中国也日益普及,信用在经济生活中所占地位越来越重要,对民事主体的信用权保护变得尤为重要。本文对信用权的概念内容进行分析,结合我国国情,在借鉴域外信用权民法保护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信用权民法保护制度的设想。文章分四个层次,首先对信用权基本内涵进行分析,解析信用权的概念和内容,阐述研究信用权的目的与意义,提出信用权民法保护的必要性。然后简述了我国目前信用权保护的现状,列举我国有关信用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指出我国信用权立法存在的几个问题:一是信用权的性质及保护模式存在争议,二是信用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相混淆,三是征信体制不健全。接下来着重阐述了域外国家和地区对信用权保护的实践并总结了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最后则从明确信用权性质在民法中的定位,确定信用权的本质是独立人格权;明确信用权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为直接保护模式;创建侵害信用权的责任救济制度这三个角度提出构建我国信用权民法保护制度的设想。目前我国立法中没有明确信用权的独立地位,一般通过商誉权与名誉权等间接保护信用权。而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改变与信息化时代的冲击,这种方法已经不能适应民法的实践需求。将信用权与其他权利区分,明确其在民法中的定位则成为必然。
王力理[9](2012)在《信用消费者权利法律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无论发达国家的经验显示还是消费经济学的理论证明,当一国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势必要求经济发展方式从投资、出口向消费主导转向。于此同时,经济发展也将引起消费结构从生活必需品向耐用消费品的良性升级,耐用消费品的高价格使致拉动内需必须依赖于消费信用的支持。消费信用市场主体间的实力悬殊和利益冲突,决定了对弱势信用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必要性。不惟如此,信用消费者权利保护是减轻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重要工具。可见,信用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的意义,不单在于微观社会个体的利益保护,而是关涉金融市场的安全以及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成败。这也印证了科斯所言,“市场失败是存在的,但解决的关键在于制度安排,历史上经济增长的源泉来自有效率的制度安排。”1基于此,本文按照权利如何形成——为何保护——怎样保护——保护发展——反观我国——制度建构的逻辑径路展开。内容设计具体如下:第一章:信用消费者权利的形成与法律属性。第二次工业革命爆发的强大生产力引发供需关系和需求结构的变化,使得信用消费作为一种新的消费模式应时而生,并导致信用授予者和信用消费者作为两种新的社会群属类型对立存在,而利益对抗下的信用消费者权利受损问题,对传统民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构成了冲击和挑战,同时也孕育了信用消费者权利以经济法权利的姿态形成以及相关立法的产生。第二章:信用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理论解读。信用消费者的权利保护促进了内需拉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型,消费经济学的理论和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了这一问题。从信息经济学解读,信用消费者权利保护能够致使信用授予者丧失利益激励而放弃不实披露,进而从根本上克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负面影响。从制度经济学分析,该制度安排能够使信用消费者与政府双双获利,变迁动力强劲。从社会学解读,信用消费者与信用授予者角色和地位分化导致社会冲突,需要权利的法律保护加以整合;就法学分析而言,信用消费者权利对人权内容的扩展,其兼具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人权属性,使法律保护成为必要。第三章:国外信用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法制化及其经验。纵观发达国家信用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总结其法制化经验,主要包括三个普适层面的内容:一是通过立法设计并宣示信用消费者享有知情权、信息安全权、反悔权、消费信用权、延伸抗辩权等实体权利;二是从事前控制和事后处理两个方面构建保护信用消费者权利的监管制度,以控制信用授予者或其他相关机构的不法行为对信用消费者的侵害;三是从内部处理、第三方介入和司法救济三个方面建立信用消费者权利救济制度,以保障信用消费者权利的真正实现。第四章:后危机时代信用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的发展。本轮金融危机因次级贷款中信用消费者权利保护不力而起,以美、英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深刻反思其在保护消费者方面的缺失,意识到消费者保护是金融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并将信用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作为危机后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重树消费者保护的监管目标、设置专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以及拓展信用消费者知情权、财产安全权和受教育权等方面的权利内容来强化信用消费者权利保障。第五章:我国信用消费者权利保护现状与制度缺陷。我国信用消费者权利受损严重,主要表现在,消费信用知情权难以保证、信用报告不实侵犯信用消费权、垄断下的公平交易权难以实现、抗辩权延伸遭遇否定以及信息安全岌岌可危等方面,以上问题的出现源于我国信用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立法缺位、权利体系残缺不全、金融监管忽视以及权利救济制度乏力等多方面综合的结果。第六章:构建我国信用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的设想。我国经济发展方式亟待向消费主导转向以及信用消费者权利严重受损的现实产生了对信用消费权利保护的制度需求。借鉴前述过去信用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法制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制度土壤条件,从构建多元的权利体系、完善监管制度和创设三元互动的救济机制三个方面构建适合我国社会经济环境的信用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
马艳艳[10](2011)在《信用权独立化的法律思考》文中提出法律和信用是维持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两个基本机制。如今市场经济已经进入“信用经济时代”,与法律相比,信用是一种维持交易秩序成本更低的机制,虽然它不能给交易主体带来直接的市场和利润,但是它却像是一双无形的手为市场经济运行提供一种资源和无形的动力,是市场经济有序良性发展的长远支撑力量。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完善与发展的时期,信用经济和法制经济的有机结合促使了信用权的诞生。但是在现实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信用权法律制度缺陷等问题,所以信用权独立化研究有其必要性及紧迫性。本文主要通过概念与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信用权的基础理论及其独立化进行论证。本文除了绪论与结论外,正文部分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运用概念分析、比较分析的方法,分忻了信用与信用权的基础理论。在第二章中,主要运用概念与比较的分析方法,深入阐述了信用权的法理基础及其价值功能。在第三章中,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信用权的立法例及其保护方式进行考察分析。还分别分析了近代大陆法系国家以及英美法系国家关于信用权立法例的两种典型方式,从而对我国信用权的立法提出了示范。第四章对我国信用权独立化的提出法律上的思考。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1 绪论 |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目的 |
| 1.1.1 选题背景 |
| 1.1.2 研究目的 |
| 1.2 研究意义 |
| 1.2.1 理论意义 |
| 1.2.2 实践意义 |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 1.4 论文的主要内容 |
| 2 信用权法定化的前提 |
| 2.1 信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
| 2.1.1 信用权的概念 |
| 2.1.2 信用权的特征 |
| 2.2 信用权的性质 |
| 2.2.1 信用权性质的既有观点 |
| 2.2.2 对既有观点的评析 |
| 2.2.3 信用权是一种独立人格权 |
| 3 信用权法定化的必要性 |
| 3.1 司法实践需要信用权法定化 |
| 3.1.1 司法裁判中没有判决依据 |
| 3.1.2 信用损害救济缺少法律制度支撑 |
| 3.2 社会发展需要信用权法定化 |
| 3.2.1 信用权法定化是解决信用缺失的必要环节 |
| 3.2.2 信用权法定化是信用保护的法律对策 |
| 3.2.3 信用权法定化为经济发展提供动力源泉 |
| 4 信用权法定化的可行性 |
| 4.1 社会需要信用权法定化 |
| 4.1.1 良好信用秩序重建的需求 |
| 4.1.2 信用经济的基础和保障 |
| 4.2 法律体系需要信用权制度 |
| 4.2.1 完善民法体系的需要 |
| 4.2.2 完善征信体系的要求 |
| 4.2.3 信用权与民法中的其他权利不冲突 |
| 5 信用权法定化的思路 |
| 5.1 域外信用保护的思路借鉴 |
| 5.1.1 域外信用保护思路对我国的借鉴 |
| 5.1.2 我国信用保护模式的选择 |
| 5.2 建立和完善相关信用权法律制度 |
| 5.2.1 民法中确立信用权 |
| 5.2.2 制定配套的单行法律法规 |
| 5.3 完善信用权实现的相关配套措施 |
| 5.3.1 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
| 5.3.2 加强信息输出和评级的监管 |
| 5.3.3 规范信用信息的范围和收集方式 |
| 5.4 信用权保护应注意的问题 |
| 5.4.1 明确信用救济的合理范围 |
| 5.4.2 重视权利主体的能动性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0.1 选题的来源 |
| 0.2 选题的研究意义 |
| 0.3 选题研究的内容、目的 |
| 0.4 文献综述 |
| 第1章 信用权概述 |
| 1.1 信用的概念 |
| 1.1.1 信用的词源 |
| 1.1.2 信用的内涵 |
| 1.1.3 信用的本质 |
| 1.1.4 信用的正当性基础 |
| 1.2 信用权的概念 |
| 1.2.1 信用权的内涵 |
| 1.2.2 信用权的性质 |
| 第2章 信用权是一种新型权利 |
| 2.1 新型权利的一般理论 |
| 2.1.1 新型权利概说 |
| 2.1.2 新型权利的逻辑基础 |
| 2.1.3 新型权利的逻辑判准 |
| 2.2 信用权是新型权利的推理 |
| 2.2.1 信用权权利正当性的证明 |
| 2.2.2 信用权是新型权利的演绎方式 |
| 第3章 信用权的法定化 |
| 3.1 信用权法定化的意义 |
| 3.1.1 信用权法定化的必要性 |
| 3.1.2 信用权法定化的理论意义 |
| 3.1.3 信用权法定化的现实意义 |
| 3.2 信用权法定化的路径 |
| 3.2.1 信用权的权利内容 |
| 3.2.2 信用权的侵权保护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研究目的 |
| 二、研究综述 |
| 三、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
| 四、研究方法 |
| 五、研究创新 |
| 第一章 失信构成论 |
| 第一节 信用本质论 |
| 一、信用的内涵及其属性 |
| 二、信用的法律特征及其法律价值 |
| 三、信用法治理念 |
| 第二节 失信界定 |
| 一、失信的内涵及其特征 |
| 二、失信行为的内涵及其类型 |
| 三、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 |
| 四、失信行为的法律界定 |
| 第三节 失信归责说 |
| 一、失信归责主要理论 |
| 二、失信归责原则 |
| 三、失信责任形式 |
| 四、失信责任豁免 |
| 第二章 失信惩戒理论 |
| 第一节 失信惩戒权 |
| 一、信用起源论 |
| 二、惩戒权的缘起 |
| 三、惩戒权的法律特征 |
| 四、失信惩戒极限 |
| 第二节 失信惩戒的价值认知 |
| 一、失信惩戒的价值核心 |
| 二、失信惩戒的目的 |
| 三、失信惩戒的法律功能 |
| 第三节 失信惩戒原则 |
| 一、必惩原则 |
| 二、受惩原则 |
| 三、联惩原则 |
| 四、显惩原则 |
| 第三章 失信惩戒实体法律制度 |
| 第一节 失信惩戒情形 |
| 一、违法行为情形 |
| 二、违约行为情形 |
| 三、违反行规行为情形 |
| 四、违反公德行为情形 |
| 五、悖逆社会行为情形 |
| 第二节 失信惩戒措施 |
| 一、失信信息公示制度 |
| 二、失信黑名单制度 |
| 三、失信触发反馈机制 |
| 第三节 失信联网惩戒 |
| 一、失信联网报警 |
| 二、社会信用体系失信联网惩戒机制 |
| 第四章 失信惩戒程序法律制度 |
| 第一节 失信惩戒模式 |
| 一、自律惩戒模式 |
| 二、行政性惩戒模式 |
| 三、市场性惩戒模式 |
| 四、社会性惩戒模式 |
| 五、互联网式惩戒模式 |
| 第二节 失信惩戒适用对象和条件 |
| 一、失信惩戒适用对象 |
| 二、失信惩戒适用条件 |
| 第三节 失信惩戒适用程序规则和保障措施 |
| 一、失信惩戒适用程序规则 |
| 二、失信惩戒程序适用保障措施 |
| 第五章 失信惩戒救济的法律制度 |
| 第一节 失信人自我救济 |
| 一、失信人自我救济权 |
| 二、失信人自我救济的方式 |
| 三、失信人自我救济的困境 |
| 第二节 失信惩戒的异议程序 |
| 一、失信惩戒的异议人种类 |
| 二、失信惩戒的异议范围和受理 |
| 三、失信惩戒的异议处理 |
| 第三节 失信惩戒的司法救济 |
| 一、失信惩戒的司法救济理念 |
| 二、失信惩戒的司法救济程序属性 |
| 三、失信惩戒的司法救济效力 |
| 第四节 失信惩戒措施的解除 |
| 一、失信惩戒措施的解除情形 |
| 二、失信惩戒措施的解除条件 |
| 三、失信惩戒措施解除的程序及效力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导言 |
| 一、选题依据与意义 |
| 二、研究现状 |
| 三、问题的提出与研究的界定 |
| 四、研究方法 |
| 五、可能的创新点及不足 |
| 第一章 信用立法的基本境况:我国、美国和欧盟的信用立法 |
| 第一节 我国信用立法的检视与分析 |
| 一、我国信用立法的历史发展 |
| 二、我国信用立法的具体规范 |
| 三、我国信用立法的经验与问题 |
| 第二节 美国信用立法的检视与分析 |
| 一、美国信用立法的历史发展 |
| 二、美国信用立法的具体规范 |
| 三、美国信用立法的经验与问题 |
| 第三节 欧盟信用立法的检视与分析 |
| 一、欧盟信用立法的历史发展 |
| 二、欧盟信用立法的具体规范 |
| 三、欧盟信用立法的经验与问题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信用立法的对象多变:在信息与信任之间的信用 |
| 第一节 信用立法对象的多变与演进 |
| 一、“信用”的缘起 |
| 二、“信用”多变的历史诱因与逻辑形态 |
| 第二节 信用多变的形成模式与理解维度 |
| 一、信用形成的二元模式 |
| 二、信用当下理解维度的异化 |
| 三、理解信用之要义 |
| 第三节 信用作为信息与信任之间互动的算法结构 |
| 一、信息与信任互动形成的信用算法逻辑是二分的 |
| 二、信息与信任互动形成的信用算法结构具有动态性 |
| 三、信息与信任互动需借助于进化性的信用算法结构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信用立法的基本逻辑:以信用伦理机制为结构基础 |
| 第一节 信用伦理机制核心——信任的两个视角 |
| 一、内在视角的信任观 |
| 二、外在视角的信任观 |
| 三、两个视角的对比 |
| 第二节 信用伦理机制核心——信任的运行逻辑 |
| 一、人格信任的运行逻辑 |
| 二、系统信任的运行逻辑 |
| 三、信用伦理运行逻辑的二元对比 |
| 第三节 信用伦理机制的立法逻辑 |
| 一、信用立法的基本范畴 |
| 二、信用立法的立法理论审视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信用立法的关键制度节点(一):路径与构建 |
| 第一节 信用立法的路径选择:自主型与强制型 |
| 一、自主型信用立法制度模式的基本逻辑 |
| 二、强制型信用立法制度模式的基本逻辑 |
| 三、信用立法两种逻辑模式的对比与分析 |
| 第二节 我国信用立法制度模式的实践选择与建议 |
| 一、信用立法中行政类“联合惩戒”的相关规范与运行程序 |
| 二、信用立法中司法类“联合惩戒”的相关规范与运行程序 |
| 三、“联合惩戒”制度的主要问题与建议 |
| 四、“联合惩戒”制度构建的其他问题与相关建议 |
| 第三节 信用立法中基础规范的构建建议 |
| 一、信用信息规范构建的关键逻辑节点 |
| 二、征信管理规范构建的关键逻辑节点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信用立法的关键制度节点(二): 救济与建议 |
| 第一节 个人信用破产立法的理论困境与制度建议 |
| 一、个人信用破产的理论困境 |
| 二、个人信用破产立法的路径要求 |
| 三、个人信用破产立法的制度建议 |
| 第二节 信用立法中遗忘权构建的理论之争与视角建议 |
| 一、“遗忘权”构建的理论之争 |
| 二、“遗忘权”构建中外在视角的不足 |
| 三、“遗忘权”构建的双视角建议 |
| 四、“遗忘权”构建的双视角之因 |
| 本章小结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 三、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 |
| 第一章 商事信用权保护的基本范畴 |
| 第一节 商事信用权的概念界定 |
| 一、信用和商事信用 |
| 二、商事信用权的概念 |
| 第二节 商事信用权的法律属性 |
| 一、商事信用权法律属性的不同观点 |
| 二、商事信用权法律属性的辨析 |
| 第三节 商事信用权法律关系分析 |
| 一、商事信用权的权利主体 |
| 二、商事信用权的权利客体 |
| 三、商事信用权的权利内容 |
| 第二章 我国商事信用权保护的现状分析 |
| 第一节 我国商事信用权的立法不足 |
| 一、我国商事信用权的立法现状 |
| 二、我国商事信用权立法的局限性 |
| 第二节 我国司法实践中商事信用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
| 一、我国商事信用权保护的司法实践现状 |
| 二、司法实践中商事信用权保护与名誉权及商誉权保护相混淆 |
| 第三节 我国商事信用权配套制度的局限性 |
| 一、商事信用权知晓制度的不足 |
| 二、商事信用权异议制度的不足 |
| 三、商事信用权评价制度的不足 |
| 第三章 商事信用权保护的域外借鉴 |
| 第一节 德国对商事信用权的保护 |
| 一、德国的信用管理体系 |
| 二、德国对商事信用权的立法 |
| 第二节 美国对商事信用权的保护 |
| 一、美国的信用管理体系 |
| 二、美国对商事信用权的立法 |
| 第三节 日本对商事信用权的保护 |
| 一、日本的信用管理体系 |
| 二、日本对商事信用权的立法 |
| 第四节 域外商事信用权保护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 一、域外信用管理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
| 二、域外商事信用权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 第四章 商事信用权保护的具体制度设计与完善 |
| 第一节 构建商事信用权法律制度 |
| 一、我国应对商事信用权进行直接保护 |
| 二、商事信用权制度的具体构建 |
| 第二节 构建商事信用权侵权责任制度 |
| 一、商事信用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 二、侵犯商事信用权的责任 |
| 三、免责事由 |
| 第三节 完善商事信用权的配套制度 |
| 一、完善商事信用权的知晓制度 |
| 二、完善商事信用权的异议制度 |
| 三、完善商事信用权的评价制度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第二章 信用权的理论概述 |
| 2.1 信用权的概念和内容 |
| 2.1.1 信用权的概念 |
| 2.1.2 信用权的内容 |
| 2.2 研究信用权的目的和意义 |
| 第三章 我国信用权民法保护的现状分析 |
| 3.1 我国信用权法律规范现状 |
| 3.2 我国信用权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 |
| 3.2.1 信用权的性质及保护模式存在争议 |
| 3.2.2 信用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相混淆 |
| 3.2.3 我国征信体系不健全 |
| 第四章 一些国家和地区有关信用权的规定 |
| 4.1 英美法系国家有关信用权的规定 |
| 4.1.1 英国有关信用权的规定 |
| 4.1.2 美国有关信用权的规定 |
| 4.2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有关信用权的规定 |
| 4.2.1 德国有关信用权的规定 |
| 4.2.2 奥地利有关信用权的规定 |
| 4.2.3 葡萄牙有关信用权的规定 |
| 4.2.4 法国有关信用权的规定 |
| 4.2.5 意大利有关信用权的规定 |
| 4.2.6 日本有关信用权的规定 |
| 4.2.7 中国台湾有关信用权的规定 |
| 4.3 我国信用权民法保护应借鉴的方面 |
| 第五章 我国信用权民法保护制度的设想 |
| 5.1 明确信用权性质在民法中的定位 |
| 5.1.1 明确信用权的性质 |
| 5.1.2 对信用权与其他相关权利作出明确区分 |
| 5.2 侵害信用权的民事责任救济 |
| 5.2.1 侵害信用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 5.2.2 侵害信用权的免责事由 |
| 5.2.3 侵害信用权的民事责任承担 |
| 第六章 结束语 |
| 参考文献 |
| 在学研究成果 |
| 致谢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目录 |
| 导论 |
| 一、 选题缘起与意义 |
| 二、 研究综述与评析 |
| 三、 研究思路与方法 |
| 四、 研究创新与不足 |
| 第一章 信用消费者权利的形成与法律属性 |
| 第一节 信用消费者权利的内涵 |
| 一、 信用消费及其特殊属性 |
| 二、 信用消费者及其权利内涵 |
| 第二节 信用消费者权利的形成 |
| 一、 生产方式变革与利益冲突新生 |
| 二、 新的利益冲突与新型权利形成 |
| 第三节 信用消费者权利的法律属性 |
| 一、 民法社会化与信用消费者权利 |
| 二、 信用消费者权利归入民法权利的质疑 |
| 三、 信用消费者权利与经济法权利的契合 |
| 第二章 信用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理论解读 |
| 第一节 经济学解读 |
| 一、 消费经济学分析 |
| 二、 信息经济学分析 |
| 三、 制度经济学分析 |
| 第二节 社会学解读 |
| 一、 社会分化在信用消费领域的体现 |
| 二、 社会整合产生权利保护需求 |
| 第三节 法学解读 |
| 一、 信用消费者权利是人权的新形式 |
| 二、 生存权与发展权特质兼具 |
| 三、 人权对法律保护的需求 |
| 第三章 国外信用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法制化及其经验 |
| 第一节 信用消费者权利的主要内容 |
| 一、 知情权 |
| 二、 消费信用权 |
| 三、 反悔权 |
| 四、 延伸抗辩权 |
| 五、 信息安全权 |
| 第二节 信用消费者权利的监管保护 |
| 一、 信用消费者权利保护的事前控制 |
| 二、 信用消费者权利保护的事后救济 |
| 第三节 信用消费者权利的救济途径 |
| 一、 内部争议处理机制 |
| 二、 第三方争议解决制度 |
| 三、 司法救济制度 |
| 第四章 后危机时代信用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的发展 |
| 第一节 重树信用消费者保护的监管目标 |
| 一、 信用消费者保护目标忽视下的悲剧 |
| 二、 英美监管改革重树信用消费者保护目标 |
| 第二节 设置专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
| 一、 美国创设消费者金融保护局 |
| 二、 英国设立金融行为管理局 |
| 第三节 拓展信用消费者的权利内容 |
| 一、 信用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 |
| 二、 信用消费者的受教育权 |
| 三、 信用消费者知情权的发展 |
| 第五章 我国信用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现状及制度缺陷 |
| 第一节 信用消费者权利受损问题凸显 |
| 一、 知情权难以保证 |
| 二、 消费信用权屡被侵犯 |
| 三、 公平交易权无法实现 |
| 四、 抗辩权延伸遭遇否定 |
| 五、 信息安全岌岌可危 |
| 第二节 信用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制度缺陷剖析 |
| 一、 信用消费者权利保护基本立法缺位 |
| 二、 信用消费者权利体系残缺不全 |
| 三、 消费信用监管忽视消费者权利保护 |
| 四、 信用消费者权利救济乏力 |
| 第六章 构建我国信用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的设想 |
| 第一节 经济发展方式转型亟待加强信用消费者权利保护 |
| 一、 向消费主导转变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
| 二、 消费结构升级凸显信用消费者保护权利的重要性 |
| 第二节 创设多元化的信用消费者权利体系 |
| 一、 信用消费者保护立法的模式选择 |
| 二、 信用消费者权利体系设计 |
| 第三节 健全信用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监管制度 |
| 一、 明确信用消费者保护职责 |
| 二、 设置专门的消费者保护机构 |
| 第四节 建构三元互动的权利救济机制 |
| 一、 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纠纷处理机制 |
| 二、 创设金融申诉专员服务制度(FOS) |
| 三、 构建消费者诉讼制度 |
| 结语 |
| 致谢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3 研究方法与内容 |
| 1.4 国内外文献综述 |
| 1.5 创新与不足之处 |
| 第2章 信用权的法理基础与价值功能 |
| 2.1 信用权的法理基础 |
| 2.1.1 法理上信用权的权利本质 |
| 2.1.2 法理上信用权权利原则基础 |
| 2.2 信用权的价值功能 |
| 2.2.1 信用权内在追求的价值 |
| 2.2.2 信用权对权利主体的价值 |
| 2.2.3 信用权对于社会的价值 |
| 第3章 信用权的基础理论 |
| 3.1 信用的内涵与特征 |
| 3.1.1 信用的内涵 |
| 3.1.2 信用的特征 |
| 3.2 信用权的含义、性质及其特征 |
| 3.2.1 信用权的含义 |
| 3.2.2 信用权的法律性质 |
| 3.3 信用权的法律关系 |
| 3.4 信用权与相关权利辨析 |
| 3.4.1 信用权与名誉权 |
| 3.4.2 信用权与商誉权 |
| 第4章 信用权的立法例考察与保护方式 |
| 4.1 大陆及英美法系的立法例考察 |
| 4.2 直接与间接保护方式立法例分析 |
| 第5章 我国信用权独立化的法律思考 |
| 5.1 我国信用权法律保护状况与不足之处 |
| 5.2 我国信用权独立化的立法趋势 |
| 5.3 我国信用权独立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 5.3.1 我国信用权独立化的必要性 |
| 5.3.2 我国信用权独立的可行性 |
| 5.4 保障信用权独立化实现的建议 |
| 5.4.1 明确信用权的独立人格权地位 |
| 5.4.2 建立信用权独立化法律保护制度 |
| 5.4.3 完善信用权独立化实现的配套措施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