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宇驰[1](2019)在《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协议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通说观点认为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协议规范即《民法总则》第33条,本文即主要对《民法总则》第33条进行研究。该条正式确立了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以概念的、抽象的行为能力作为意定监护协议的生效要件,在理论上即遭遇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却无完全意思能力之人订立的意定监护协议是否有效”“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在有意思能力的领域内订立有效的意定监护协议”“制度利用者能否在意定监护协议中授予医疗措施同意权”等问题。《民法总则》第33条后句中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如何判断?后句以“成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意定监护生效要件是否合理?该条如何与其他现有监护规范相协调?《民法总则》第33条之现有内容是否能满足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2条提出的尊重自我决定权之要求?本文将从意定监护概念、意定监护协议主体、意定监护协议内容、意定监护协议的成立与生效及完善建议多个方面展开研究。文章第一部分围绕意定监护的概念而展开,以为后续研究工作奠定基础。首先梳理了“意定监护”术语使用的历史,提出“意定监护”术语与理念之间存在冲突,必须以“协助决定”替代“监护”。其次明确“意定监护”的体系定位,将意定监护与其他监护类型区分开来,从而明确意定监护的独有制度价值。最后重点讨论了以“尊重自我决定权”为代表的“意定监护协议”的理念。第二部分主要研究意定监护协议的主体。通过解释论与立法论相结合的方式,讨论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独立缔结有效的意定监护协议,并对我国法上以行为能力作为意定监护协议生效要件的作法进行反思。第三部分围绕意定监护协议内容而展开,从约定事项及义务、责任横纵两方面进行研究。首先,研究意定监护协议约定事项能否包括人身监护的问题,在梳理了实证法与理论后认为我国意定监护协议可以包括医疗措施同意权为代表的人身监护事项。最后,讨论意定监护协议与旧有监护规范的关系,回应了理论上意定监护人是否需要承担生活照顾义务及侵权法上监护人责任的争议。第四部分主要讨论意定监护协议的成立与生效。首先,检讨了意定监护协议的成立要件,认为应当增设公证作为成立要件的规定;其次,检讨意定监护协议的生效要件与意定监护的启动程序,对现有生效要件探明程序及标准进行了讨论,并提出现行实证法上之问题,对以“丧失行为能力”及“行为能力宣告”作为意定监护协议生效要件及启动程序为观点展开批判。第五部分则主要讨论了我国意定监护协议的立法完善,分别就“意思能力要件的引入”“协议要式要件的完善”“医疗措施同意权规范的完善”和“协助决定启动机制”提出立法论上的建议。
杨宁[2](2019)在《对我国加入《海牙取消认证公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61年,为了推动一国国内公文书的跨国流转,便利各国的交流与合作,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了《海牙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取消认证公约》)。该公约所指认证即领事认证,它是一国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对他国公文书的跨国流转实施的管理活动。在该公约签订之前,各国国内法对领事认证的范围、具体流程规定不同,进行领事认证导致了文书流转耗时长、费用高等问题。因此,国际社会一直致力于简化、取消认证工作。《海牙取消认证公约》用附加证明书的方式取代了各缔约国不同的领事认证要求,实践至今,不断增加的公约缔约国数量以及各缔约国积极的实践反馈表明该公约的成功。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在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却仍坚持传统的领事认证做法,不仅有碍涉外民商事活动的开展,亦不利于我国与他国在司法、行政领域的合作。为顺应国际趋势,我国应加大对《海牙取消认证公约》及各缔约国实践状况的研究,分析加入该公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积极推动我国领事认证程序的简化,以促进中国公文书的跨国流动。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在梳理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对《海牙取消认证公约》的历史背景、发展近况进行了更为深入的研究,围绕该公约制度与我国领事认证制度的异同、我国加入该公约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问题展开讨论。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着重介绍《海牙取消认证公约》的发展沿革以及我国领事认证制度的历史及发展状况,其中着重介绍该公约的附加证明书制度以及我国认证方式的转变。通过对比我国当前的领事认证制度与附加证明书制度,客观分析目前我国领事认证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第二章从我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来论述我国有简化乃至取消认证的必要。从国际民商事交往、涉外民事诉讼两个方面论证加入《海牙取消认证公约》将对我国带来的积极影响,与该公约本身存在的不足相比,加入公约显然对我国更为有利。第三章从《海牙取消认证公约》与我国国内法、领事认证制度存在的冲突及解决方法的角度分析我国加入该公约的可行性。同时,结合该公约对缔约国相关机构设置提出的要求、其他缔约国在认证费用和周期设定方面的经验、我国公证制度的完善这三个方面,对我国加入该公约提出更加具体的建议。
俞灵灵[3](2018)在《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文中认为移动电商领域竞争模式的升级、一般条款的抽象性和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使得法官在裁判时难以沿用传统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裁判方式,难以用现有的具体规则去处理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践中往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因此,站在移动电商的大背景下,从判决书本身出发对上述司法难点进行甄别考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涉及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59份判决书为样本,从宏观视角对样本进行实证分析,从微观视角对裁判的现状进行探究,发现法官难以厘清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对竞争关系认定态度模糊,对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定存在疑问。而对竞争行为正当性判定存疑又具体表现为三点,一般条款适用泛道德化、说理论证两级分化及同等情形不同对待。在此基础上,本文探析了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官对法律的适用理论存在误读,一般条款本身的抽象性及道德性影响了法官理性审判,司法论证及配套机制的缺乏导致了法官难以寻得正义。经由剖析,本文分别从条文本身、法官本身及配套措施出发提出了针对性建议,即细化一般条款以遏制泛道德化现象;严格法律的适用程序和加强说理论证以约束法官审慎裁判;提升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级别、优化电子证据机制和建立案例族谱以弥补配套措施的缺失。我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11月4日颁布,而本文的研究是建立在新法颁布前,法官对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是依托旧法来实现的。新法的颁布完善了旧法在新商业时代所暴露出的弊端。而本文通过判决分析提出针对性建议也与新法部分所修之处契合。
曹阳[4](2017)在《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的机遇与挑战》文中认为非常高兴能够受邀参加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主办的"建设上海科创中心背景下公证保护知识产权研讨会"。我代表中国公证协会对研讨会的举办表示热烈的祝贺。全国公证行业在积极贯彻落实全国公证工作会议精神之际,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举办以公证保护知识产权为主题的研讨会,推动公证法律服务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深度融合,立意好,发力准,充分体现了上海市公证行业的前瞻性和工作的主动性。知识产权保护是重要的国家战略,公证服务知识产权
霍文鹃[5](2017)在《公证法学拓荒——河南省法学会公证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侧记》文中提出我国目前省级法学会共有40余家,法学会下属研究机构中,律师学研究会有5家,而下设公证法学研究会的只有河南省法学会一家,虽然理事会成员学历层次和学术水平相对较高,但由于数量较少,因此发展仍相对滞后。
齐祥春[6](2013)在《向上向善 女公证员风采倍受期待 中国公证协会女公证员工作委员会2013年第一次全体会议侧记》文中研究表明一个值得关注的会议一次新的启航女人的世界里,欢声笑语更多一些,他们的相聚,总是充满着喜悦。好久不见了,生活上有什么收获,工作上有什么进展,事业上有什么成就,相互叙说着、倾听着,不由自主地关怀着对方,情不自禁地拥抱在一起,把全国公证一家人、女公证人员一家亲的那种状态表现的淋漓尽致。有这样的气氛,女工委的会议,尽管来自天南地北,很忙很累很远,仍然开得其乐融融。2013年7月26日,辽宁抚顺,中国公证协会女公证员工作委员会2013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在这里召开。
陈铭聪[7](2013)在《公民参与行政任务研究》文中认为在民主与法治国家中,公私合作应该被视为一个重要的政府改革措施,象征政府职能从公部门的朝向私部门移转的现象,展现出公、私部门之间的相互合作的动态关系。不过,公私合作必须建立在坚实的法治基础上,不仅需要在文化与观念上着手,更需要制度上的配合。我国八二年《宪法》公布至今也才三十余年,社会发展已经从经济性发展逐渐走向政治性发展;但是,相关的法治建设尚未完备,法治观念的形成都尚未成熟,公私合作的实践经验更是缺乏。因此,在我国的社会环境是否已经满足公私合作所应该具备的硬件和软件环境,颇值得深思。本论文分几个方向来探讨。第一章是探讨公私合作的基本概念。探讨行政任务私部门化的问题,而公私合作的产生,可以说是行政任务私部门化的结果。随着现代福利国家的产生,公部门执行行政任务在事实上与财政上已经被过度苛求;例如,因为承担过多的行政任务而产生大量的执行赤字;因为行政组织体制上的不合理导致行政效率普遍低下;因为国家财政拮据的冲击,以致公部门无法独立负担执行行政任务所需的财政支出。现代福利国家的公部门在执行其行政任务时已遭遇到重大困难,于是引入私部门的参与,将部分行政任务移转私部门,希望能以公私合作的方式解决上述问题。第二章是探讨公私合作的模式。即是说明公私合作的方式。本论文将公私合作的模式分为五种,分别是法定模式、授权模式、委托模式、私法模式、特许模式,并说明在公私合作中,公、私部门之间的角色,以及具体的合作模式。第三章是探讨公私合作的考量。本论文从公私合作制度上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权利保障问题、私部门的参与问题、公部门的选择权问题、公私合作的范围问题与救济问题等。第四章是探讨公私合作的法律责任。公私合作并不代表公部门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公部门仍应该负责,不过负担何种责任?在此基础上,更可以清楚地界定公部门在将行政任务私部门化之后相关的法律责任归属,这又涉及《国家赔偿法》或《侵权责任法》之间的适用问题。另外,在特许经营方面的公物问题,相关国家赔偿责任该怎么界定?我国法律应该如何适用?第五章是探讨公私合作的案例。主要是介绍近年来发生在台湾地区的一起公私合作的案例,并深入研究其所衍生的公私合作的问题。第六章探讨公私合作的法律规范。由于公私合作,现代公部门的角色逐渐从管制的、产出的,转变为担保的、合作的角色。但是,借由公私合作的手段,这并不意味着公部门就不负责该当的行政任务的执行,因为公私合作只代表公部门功能的转变;因此,当公私合作时,必须建立一套法律规范。第七章是探讨公私合作的演进趋势。在“合作国家”理念促使下,公共建设的公私合做法律关系,开始受到广泛重视。然而,依照现行法制的设计,此属于政府采购法的范围,其属性可以定性为行政合同。但是,此等合作合同往往涉及重大投资和公共利益,故将其置于政府采购法规范架构下的正当性受到挑战,传统的行政合同理论似乎无法应付这种新衍生的问题。因此,“行政合作法”将是未来行政法的新亮点。最后是提出结论。鉴于公私合作之后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本论文建议在推行相关政策与建构相关制度时,必须确保以下事项可以实现:确保权利的保障、确保权限与责任分明、确保公私合作的资格、确保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有效的救济程序。
范德才[8](2012)在《展示青春风采 放飞人生梦想 首届全国公证行业青年公证员沙龙侧记》文中提出2012年8月21日至22日,由中国公证协会青年公证员工作委员会主办,黑龙江省司法厅、黑龙江省公证协会承办的首届"全国公证行业青年公证员沙龙"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成功举办。本次活动的主旨在于深入推进"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青年公证员队伍建设,培养和发现青年公证员优秀人才,增进青年公证员交流和互动。来自全国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青年公证员工作委
方方[9](2010)在《中国公证制度演进研究》文中提出本文通过对中国公证制度的沿革历程进行梳理,同时结合世界主要的法律体系及其所对应产生的公证制度特点加以分析,为中国公证制度未来健康的发展,更好的为社会主义法治服务提供参考和借鉴。论文第一章概述了中国公证制度的沿袭和现状。中国古代曾存在大量“私证”现象和公证活动的雏形,真正现代意义的公证制度出现在民国时期。新中国建立以后,公证制度在我国经历了创建、取消和重建的反复过程。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诞生,对于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制度,规范和推动公证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公证制度演进是中国法律文化演进的一个缩影。论文第二章简要描述了拉丁公证体系的代表国家现行的公证制度,以及英美法系代表国家现行的公证制度,并分析了两大法系法律传统对于他们各自国家公证制度特点的影响。论文第三章对中国现行公证制度进行了详细梳理,研究重点集中在中国公证的法律渊源、公证制度的职能、公证机构的性质、公证机构的设置、公证业务和公证效力几个方面。分析了中国公证在司法实践中的定位和权力。论文第四章探讨了现行公证制度在社会司法、经济和民事领域采取的各种业务类型。在回顾公证制度演进历程和借鉴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公证制度之长基础上,结合中国日益繁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日臻完善的法律体系,对中国公证制度未来的健康持续发展提出建议。
齐放[10](2006)在《论市场经济对公证制度的影响》文中研究指明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言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 三、文献综述 |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 五、论文结构 |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 第一章 意定监护协议概述 |
| 第一节 “意定监护”之术语 |
| 一、“意定监护”术语的历史梳理 |
| 二、《民法总则》第33条与“意定监护” |
| 第二节 “意定监护”的体系定位 |
| 一、意定监护在成年监护体系中的地位 |
| 二、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的区别 |
| 第三节 “意定监护协议”之理念 |
| 一、自我决定权之定义 |
| 二、我国“尊重自我决定权”之实证法规范 |
| 第二章 意定监护协议的主体 |
| 第一节 无意思能力场合下代理人替代缔结 |
| 第二节 有意思能力场合下本人独立缔结 |
| 第三节 以行为能力为要件的弊端 |
| 一、哲学(认识论)维度之反思 |
| 二、法学维度之反思 |
| 第三章 意定监护协议的内容 |
| 第一节 意定监护协议约定事项 |
| 一、协议委托人能否授权之厘清 |
| 二、协议委托人授权范围之争议 |
| 三、医疗照护的比较法考察 |
| 第二节 意定监护人的义务与责任 |
| 一、生活照顾义务 |
| 二、侵权责任法上监护人责任 |
| 第四章 意定监护协议的成立与生效 |
| 第一节 意定监护协议的成立要件 |
| 一、现有成立要件的缺漏 |
| 二、公证作为必要的成立要件 |
| 第二节 意定监护协议的生效要件 |
| 一、行为能力丧失作为特殊生效要件 |
| 二、行为能力宣告作为启动程序之反思 |
| 第五章 对意定监护协议完善之建议 |
| 第一节 立法体例的构想 |
| 一、以“协助决定”取代“意定监护” |
| 二、我国“协助决定”立法的体例安排 |
| 三、《残疾人权利公约》之要求 |
| 第二节 具体机制的完善构思 |
| 一、意思能力要件的引入 |
| 二、协议成立要件的完善 |
| 三、医疗措施同意权规范的完善 |
| 四、协助决定启动程序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
| 中文摘要 |
| 英文摘要 |
| 前言 |
| 第一章 《海牙取消认证公约》及我国领事认证制度概述 |
| 第一节 《海牙取消认证公约》概述 |
| 一、《海牙取消认证公约》的历史沿革 |
| 二、《海牙取消认证公约》的发展状况 |
| 三、《海牙取消认证公约》的主要内容 |
| 第二节 我国领事认证制度概述 |
| 一、我国领事认证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发展 |
| 二、当前我国领事认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
| 第二章 我国加入《海牙取消认证公约》的必要性 |
| 第一节 我国应积极取消或简化认证手续 |
| 一、我国“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需要 |
| 二、对认证程序权威性及效率的考量 |
| 第二节 我国加入《海牙取消认证公约》的利弊分析 |
| 一、我国加入《海牙取消认证公约》将带来的积极影响 |
| 二、我国加入《海牙取消认证公约》将带来的消极影响 |
| 第三章 我国加入《海牙取消认证公约》的可行性 |
| 第一节 加入《海牙取消认证公约》与我国国内法的衔接问题 |
| 一、加入公约与我国国内法的冲突问题及解决方法 |
| 二、加入公约与我国领事认证制度的冲突问题及解决方法 |
| 第二节 对我国加入《海牙取消认证公约》的建议 |
| 一、主管机关的设置问题 |
| 二、费用和时间问题 |
| 三、我国公证制度的完善问题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问题的缘起 |
| 2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异质化探析 |
| 2.1 异于传统电商之移动电商新特征 |
| 2.1.1 不再囿于时空 |
| 2.1.2 集个性化数据 |
| 2.1.3 具有聚合效应 |
| 2.2 衍生的竞争行为较传统之不同点 |
| 2.2.1 表现形式迥异 |
| 2.2.2 对用户行为选择的更多限制 |
| 2.2.3 对证据机制的更艰挑战 |
| 2.2.4 对法官技艺的更高要求 |
| 3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裁判分析 |
| 3.1 宏观视角:所采样本的实证分析 |
| 3.1.1 以时间和地域为参数 |
| 3.1.2 以案由为参数 |
| 3.1.3 以被诉行为所涉的模块为参数 |
| 3.1.4 以判决依据为参数 |
| 3.1.5 以原告胜诉率为参数 |
| 3.2 微观考察:判决依据及理由的运用歧义 |
| 3.2.1 法法之间关系的歧义 |
| 3.2.2 竞争关系考察之歧义 |
| 3.2.3 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之歧义 |
| 4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裁判困境的理论溯源 |
| 4.1 知识产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剖析 |
| 4.1.1 规范层面: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 |
| 4.1.2 责任层面:竞合或独立 |
| 4.2 竞争关系判定之理论廓清 |
| 4.2.1 是否为前提 |
| 4.2.2 标准之厘定 |
| 4.3 不正当性的判断存疑之原因考察 |
| 4.3.1 一般条款本身具抽象性及伦理性 |
| 4.3.2 法官陷入适用困境和论证困境 |
| 4.3.3 司法配套机制不完善 |
| 5 完善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裁判制度之建议 |
| 5.1 细化一般条款以遏制泛道德化现象 |
| 5.1.1 填补一般条款 |
| 5.1.2 明晰认定标准 |
| 5.2 审慎法官裁判以走出现实困境 |
| 5.2.1 严格适用程序 |
| 5.2.2 加强说理论证 |
| 5.3 升级配套机制以弥补缺失 |
| 5.3.1 提升审判级别 |
| 5.3.2 优化电子证据机制 |
| 5.3.3 建立案例族谱 |
| 6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附录目次 |
| 作者简介 |
| 公证与知识产权保护同发展、同成长 |
| 公证服务知识产权成果显着、效果明显 |
| 公证在服务经济新常态下把握机遇、迎接挑战 |
| 加强公证理论研究推动法治河南建设——全国法学会系统唯一一家公证法学研究会 |
| 坚持公证应用研究积极参与法治实践——邀请专家为行业人员答疑解惑 |
| 百舸争流创首例搭建公证法学交流新平台——坚持创新与自我提升谋求发展之路 |
| 一个值得关注的会议一次新的启航 |
| 一场严谨周全的谋划与落实一份团结友好的温暖与和谐 |
| 一种感染人的力量一种向上的精神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 研究缘起 |
| 二、 研究目的 |
| 三、 研究思路 |
| 四、 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公私合作的基本概念 |
| 第一节 公私合作起源与目标 |
| 第二节 公私合作的理论基础 |
| 第三节 公私合作的基本原则 |
| 第四节 公私合作的类型 |
| 第五节 相关名词分析 |
| 第二章 公私合作的模式 |
| 第一节 法定模式 |
| 第二节 授权模式 |
| 第三节 委托模式 |
| 第四节 私法模式 |
| 第五节 特许模式 |
| 第三章 公私合作的考量 |
| 第一节 权利保障问题 |
| 第二节 私部门的参与问题 |
| 第三节 公部门的选择权问题 |
| 第四节 公私合作的范围问题 |
| 第五节 救济问题 |
| 第四章 公私合作的法律责任 |
| 第一节 法律责任概述 |
| 第二节 公法上的法律责任 |
| 第三节 私法上的法律责任 |
| 第四节 特许关系的法律责任 |
| 第五章 公私合作的案例研究 |
| 第一节 案例分析 |
| 第二节 政府特许经营 |
| 第三节 特许经营行为的双阶关系 |
| 第四节 特许经营协议的性质 |
| 第五节 对双阶理论的省思 |
| 第六章 公私合作的法律规范 |
| 第一节 对法定模式的规范 |
| 第二节 对授权模式的规范 |
| 第三节 对委托模式的规范 |
| 第四节 对私法模式的规范 |
| 第五节 对特许模式的规范 |
| 第七章 公私合作的演变与立法趋势 |
|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演变 |
| 第二节 行政合作法制化 |
| 第三节 行政合作法的基本考量 |
| 第四节 行政合作法的主要内容 |
| 第五节 公私合作的愿景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 后记 |
| ·关怀———·期望———·厚爱 |
| ·聆听———·启迪———·思行 |
| ·分享———·探索———·求知 |
| ·感悟———·磨砺———·成长 |
| ·思辩———·互动———·共识 |
| ·亲近———·友谊———·激情 |
| 目录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概述:中国公证制度沿袭及现状 |
| 第一节 历史回顾及阶段性特点分析 |
| 一、中国古代私证与公证 |
| 二、民国时期的公证制度 |
| 三、1949年后中国公证制度沿革 |
| 第二节 中国公证制度的文化溯源 |
| 一、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
| 二、承继与变革 |
| 第二章 西方公证制度的发展和借鉴 |
| 第一节 西方公证制度起源 |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公证制度 |
| 一、法国 |
| 二、德国 |
| 三、大陆法系公证制度的司法地位 |
| 第三节 英美法系公证制度 |
| 一、美国 |
| 二、香港特区 |
| 三、英美法系公证制度的司法地位 |
| 第四节 比较和借鉴 |
| 第三章 中国公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 |
| 第一节 中国现行公证制度 |
| 一、公证制度的法律渊源 |
| 二、公证制度的职能 |
| 三、公证机构的性质 |
| 四、公证机构的设置 |
| 五、公证员的任用 |
| 六、公证业务 |
| 七、公证效力 |
| 第二节 中国公证的司法实践 |
| 一、司法实践中的公证定位 |
| 二、司法实践中的公证权力 |
| 第四章 中国公证制度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
| 第一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证制度 |
| 一、公证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 |
| 二、公证制度为新型的民商事关系提供证明和保护 |
| 第二节 中国公证制度之完善 |
| 一、维护公证的公信力 |
| 二、完善公证执业的风险控制 |
| 三、关于公证争议和救济 |
| 四、关于必须公证 |
| 结语 |
| 注释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一、引言 |
| 二、市场经济与公证制度的历史渊源 |
| (一) 市场经济与西方国家的公证制度考察。 |
| (二) 市场经济对中国公证制度的影响。 |
| 三、市场经济之特点及其对公证制度发展的影响 |
| 四、结束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