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西锋[1](2021)在《同案同判的实证研究 ——以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中心的考察》文中提出同案同判是一项重大法理学命题,与司法公正这一法律终极价值遥相呼应,在统一法律适用等司法改革背景下,研究同案同判对推动中国法治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当前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哲学框架内证成同案同判,赞成者与否定者各执己见,总体而言属于“形而上”的研究进路。这些研究虽然深化了理论认识,但是存在一些弊端,不仅日渐陷入“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争执乃至质疑之中,而且无力刻画同案同判在司法实践中的真实面貌,对同案同判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成立提供了极其受限的解释,进而也极大削弱了同案同判的理论价值和实践功能。本文采取了“第三条道路”,将同案同判放置在真实的司法诉讼场景中,以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中心展开实证研究,采用定量实证研究方法检验同案同判在司法实践中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成立。在研究推进上,首先,同案同判具有深刻的理论意蕴和极其丰富的内涵,因此必须为实证检验确定合理路径。采取拆分策略将“同案”拆分为多个可检验可测定的单一概念,形成了诸多待检验的相同事实维度。综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理由、司法实践中判决说理和既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合理确定观察维度,即自变项。通过随机抽样获取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的数据,建立了由1680个有效案例组成的数据库,形成了实证研究的数据基础。其次,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对同案同判展开多维度的实证检验。实证研究发现,在所确定的大部分观察维度上同判得以成立。再次,差异是社会的本质存在,对没有实现“同判”的少数观察维度进行深入研究,并给予解释和评价。接着,探讨实证研究发现的政策启示和理论意义。政策意义在于,通过重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和主要原则、数额酌定制度体系,进一步提高司法实践中同案同判的实现程度。理论意义在于,实证研究发现不仅回应了当今的理论争议乃至质疑,同时丰富和发展了同案同判理论。最后,还尝试从制度主义视角探寻同案同判得以成立的原因。研究发现,在受害者年龄、性别、赔偿标准、原(被)告是否聘请律师、原(被)告对事故发生所负责任、被告赔偿能力(以肇事车辆保险情况为替代变量)等事实维度以及历时态上,因变项(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显着差异。换言之,在这些观察维度上同案同判得以成立。但与此同时,地域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且差异程度与各省市国民经济总量和居民可支配收入之间的差异基本吻合。可以说,同一省市内同案同判普遍成立,但在全国范围内呈“省差”格局。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伤残等级极为敏感,不同伤残等级获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差异显着。但是这种差异是一种合理性存在,是“不等者不等之”的表现,实质上另外一种平等,不同的精神痛苦就应当得到不同的赔偿数额。还发现,伤残赔偿金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具有一定的正向“锚定”效应,即如果原告获赔的伤残赔偿金较高,相应的他(她)很可能获得较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些研究发现反映出我国法官在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时的尴尬处境。精神痛苦本质上不可直接测定,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仅规定了应当考虑的六种“酌定”因素,但另一方面司法改革通过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等制度设计,不断要求同案同判。两难处境之下的法官自发地诉诸于第三方机构的权威性文件,以身体伤害严重程度(伤残等级鉴定)作为评估精神损害的有效替代,从而尽量客观地维持判决结果的一致性和连续性。这些研究发现有力地支持了同案同判,说明同案同判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具有成立的现实可能性,由此回应了各种“怀疑论”,扞卫了法律原则。事实制造差异,差异确实存在,但关键在于我们应当如何看待事实差异?正确的立场是,应当以原则来看待差异。当前关于同案同判的理论争议乃至质疑,都存在单一线性思维的问题,要么只坚持法律原则而止步于事实差异,要么因过分注重事实差异而放弃对法律原则的坚持。只有以法律原则的立场来看待事实差异,才能既坚持了法律原则,又正视了事实差异,且在正视中发展同案同判理论。就实证检验结果而言,这些差异并未对检验产生实质性的显着影响,这表明同案同判仍是一项值得维护的法律原则。这些差异不仅没有动摇同案同判的根基,反而在概率论意义上丰富和发展了同案同判。同案同判并不排斥个案的事实差异,但是对个案差异具有消融性。对法律事实相同的案件,只要裁判结果没有显着差异,同案同判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即可现实成立。我们既不能因为对同案同判的价值认同而对事实差异视而不见,也不能因为事实差异而否认同案同判这一重大法律原则,而应当始终从原则的立场来看待事实差异。唯有如此,方可协调理论和实践之张力,也才能有效回应各种争议乃至怀疑。实证研究已表明,同案同判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具有成立的现实可能。其原因何在?回到同案同判的价值命题来看,首先是同案同判所蕴含的丰富道德价值为其提供了正当性辩护,更为直接和重要的原因是同案同判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已经被大量的制度所规范。当前,我国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引领,以重要的纲领性法治文件为统帅,由大量的司法文件建立起来的指导性案例制度、类案检索制度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制度等制度体系,蕴含了积极的有为司法理念,极大压缩了法官在类案审理中的自由裁量空间,共同释放的制度合力不断塑造和维系着同案同判。
牛安琪[2](2021)在《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文中指出长久以来,关于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聚讼纷纭,新近《民法典》对强制性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调整,从原《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到如今《民法典》第153条的变化,既是立法者对法律文本字斟句酌、细致考量的成果,也是实务工作者多年来裁判经验的结晶。立法规范顺利出台后看似拨云见日,实则《民法典》第153条依然无法“扭转”不完全规范的性质,部分强制性规定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后果要件,法官不得不在具体强制性规定基础上进行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时至今日,如何甄别强制性规定仍是学界公认的难题,同时,实践中缺少明确统一的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的评判标准,法官在判断合同效力时举步维艰。据此,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难题需要回归到实践本身去找寻根源。近十年中产生的1152篇司法裁判文书,全面客观地反映出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现状,依托于这些裁判文书,采用司法数据研判方法可以挖掘司法实践的既存问题并对其深入剖析和反思,旨在为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提供操作指引。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着充分的司法实践基础。实践中的案件数量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案件争议类型分布既多元又集中。参照合同违法要素来看,合同主体违法和合同缔结程序违法是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合同违法要素。数据统计结果显示,实践中法官裁判观点倾向于支持合同无效,其占比高达82%。目前,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问题主要有二:其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不具有裁判指导意义,法官以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标准有悖审判逻辑,二分法仅为强制性规定的学术标签,本身不具备实质内涵,它是对合同效力裁判结果的描述,而非合同效力裁判结果的澄清;其二,法官常将公序良俗作为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标准,既曲解了立法者在规范中设置公序良俗的真实用意,也未发挥公序良俗兜底性条款的功能和作用。实践中因缺少明确统一的合同效力裁量标准从而导致裁判结果不尽人意,二分法这种不受现行法束缚的合同效力裁量方法极易导致法官恣意裁判、增加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乃至带来划向“任意”司法的危险。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追根溯源,与强制性规定所依托的法律规定有很大关系。纵观国内外强制性规定的立法,以违反法律和违背公序良俗是否合并规定、是否保留规范目的为基准产生了一元论与二元论、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与无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等若干立法模式,我国《民法典》第153条采用一元论和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其虽增加了规范目的保留和悖俗无效的新规,但是《合同法》第52条遗留至《民法典》的“三不变”历史问题仍未解决,核心问题在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案件依然缺少明确统一的裁量标准。就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而言,我国近三十年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司法解释、解释性文件与立法规范立场趋近一致,对二分法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持肯认态度。检视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可以看出:一方面,法官的裁判思路有着浓重的后果主义裁判理论烙印,解决了实践过分依赖形式推理导致的个案不正义现象;另一方面,法官的裁判思路犹如法律家长主义式限制和干预行为人自由,旨在达到帮助行为人规避风险和保护公民权益免受损害的目的。但后果主义裁判理论与法律家长主义理论都不尽人意:前者逆推式的裁判方法始终受到法官恣意摆脱现行法约束的抨击,后者则面临着司法适用中价值困境和实践困境的双重危机。强制性规定二分法虽未入典,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否定二分法的司法适用价值。二分法裁判模式实质上是把公序良俗作为区分强制性规定的标准,其司法适用现状与立法者预期效果相差甚远。对于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化能否指导实践裁判,目前学界存在肯定论与否定论两种相反的立场:前者以概念内涵、综合多元、行为效力后果、规范目的为类型区分标准,欲重构强制性规定类型;后者在批判二分法基础上彻底否定类型化对裁判的指导意义。二分法方法错误并不意味着方向偏航,制度框架内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合同效力认定模式是值得肯定的,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不仅具有裁判指导意义,而且能从制度上防止人为恣意裁判。然而过度的形式正义必然导致对权威文本的过分依赖,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适当矫正。应提倡形式正义为主兼顾实质正义的司法裁判理念,坚持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作为评判合同效力案件的主要路径,辅之以法官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弥补规范制度的不足。公序良俗是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司法适用的核心问题。公序良俗虽然具有概念内涵抽象性和流变性等罅隙,然其在限制私法自治以及补充发展法律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应从价值基础、道德基础和社会基础三方面考察立法设置公序良俗的正当性,其既是道德转化为法律规范的结晶,亦对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贯彻社会主义和谐价值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序良俗作为《民法典》第153条的兜底性条款,旨在提醒人们合同效力案件有另一条路径可探寻,然实践中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存在诸多适用重叠之处,公序良俗更多情况下扮演的是增强合同效力裁判结果说服力的角色。不仅如此,它还“肩负”着识别强制性规定类型的重任,可以说公序良俗在合同效力案件中的角色定位一直是错位的。实践中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二者之间关系的混淆、调整领域的模糊极易导致合同效力案件判决结论的不确定。为了更好地发挥公序良俗的积极作用,明确其在合同效力案件中的角色定位尤为重要,在适用顺序方面,穷尽强制性规定方可适用公序良俗。合同效力的调整领域方面,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应有独立的分工领域,实践中不能轻易混淆。实务中单纯凭借法律规范涵摄便可获得结果的案例已屈指可数,更多的案件需要从实体和方法论两方面寻求裁判路径。一方面,实体性完善路径应以规范目的为强制性规定类型的标准,进而判断合同之效力。实务中出现频率较高的六种类型有内部管理型强制性规定、外部秩序型强制性规定、市场准入型强制性规定、行政管理型强制性规定、伦理道德型强制性规定和政策意见型强制性规定,本次司法数据研判案例显示,违反前两种强制性规定普遍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相比之下,违反后四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面临否定性评价的概率较大,但不可一概而论,法官尚须根据个案具体分析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方法论完善路径应采取法律解释方法弥补制度框架内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不足,其中,文义解释为首位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方法探究规范体系地位以及前后法律条文的关联,目的解释为最高层级解释方法剖释强制性规定的立法旨意,并在比例原则指导下展开个案的利益衡量,同时应强调利益衡量需符合我国司法适用的操作规则,比例原则作为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原则自身也要接受审查。
胡贝克[3](2020)在《维多利亚惊悚小说的伦理取向研究》文中提出伦理是人际关系的产物,伦理学是研究人的道德行为的学问,而文学伦理学批评则是伦理学视角下进行文学批评的方法。文学和伦理学对人的共同关注构成了两个学科的交叉点,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文学伦理学批评的新模式。以伦理为批评视角的维多利亚时期惊悚小说伦理取向研究,旨在通过文本中道德人物面对利益采取的道德行为及其后果,折射出个体的人在社会生活中对伦理的认知和道德行为的选择,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文学的“德治”支持,并在为惊悚小说正名的同时促进当代大众文化语境下通俗文学的学术研究。维多利亚时期惊悚小说伦理取向研究的核心内容是探讨惊悚小说如何通过基于贵族阶级和中产阶级人际关系及其利益不受侵害的伦理叙事形成其构建和谐社会的伦理取向。该选题研究重在小说人物的善恶行为及其相应后果所体现出来的人道主义伦理学“趋利避害”的人的本质论观点和以人的行为后果论善恶的功利主义伦理学观点,阐释其揭露和抨击维多利亚时期社会阴暗面的社会批判和人的本质弱点批判精神,探讨其伦理取向对当代和谐社会构建的德治借鉴意义及其对当代大众文化语境下通俗小说文学伦理学批评的促进作用。该选题研究以历史唯物论和辩证唯物论为认知视角,将惊悚小说置于维多利亚时代的大背景下,从相关伦理学观点出发,探讨人的善恶行为根源和善恶评价准则,论证了维多利亚惊悚小说以贵族阶级和中产阶级为伦理叙事对象而形成的构建和谐社会的伦理取向,将小说人物置于具体社会环境中分析其伦理取向以及人在本质上存在的弱点;既肯定了惊悚小说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积极意义,同时又找出了其存在的局限性。论文除绪论和结论部分外,在主体部分对维多利亚惊悚小说伦理取向的总体论述基础上,分别从基于贵族阶级和中产阶级利益形成的人际伦理、性别伦理、职业精英的职业伦理三个层面论述了惊悚小说的伦理取向,并借助相关文学理论分析了惊悚小说作品形式的创新和惊悚小说伦理取向的生成机制。绪论分别对研究问题的缘起、国内外研究现况、研究内容及其意义与方法、文学伦理学批评的理论框架做了陈述与论证。选题研究认为,惊悚小说的兴起与维多利亚时期的社会背景、大众文化和文化产业的形成、大众读者和专业作家群体的形成、西方伦理学发展史及其现代转向、其他类型小说对惊悚小说的影响具有直接关系。该选题研究从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论出发,探讨了惊悚小说作品中贵族阶级和中产阶级人物的人性和以“反主流伦理”思维模式下惊悚小说构建和谐社会的伦理取向,在文学伦理学批评视域下探讨了该选题研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伦理教诲意义和促进当代大众文化时代通俗文学发展与批评的学术意义。第一章分别从贵族阶级伦理和中产阶级的焦虑、性别伦理与职业精英伦理叙事、惊悚小说伦理取向与和谐社会构建三个方面入手,从总体上论述了惊悚小说的基本伦理取向。研究结果发现,惊悚小说的“反主流”伦理叙事体现出马基雅维里“趋利避害”的人的本质论和英国功利主义伦理学以后果论善恶的价值判断准则,而惊悚小说作品中崇尚的“善”仅聚焦于特定社会阶层的范畴内,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人类幸福论”的伦理学观相去甚远。第二章分别从财产与伦理、惊悚小说的利益关系叙事、小说的私有财产观三个方面论证了维多利亚惊悚小说基于新贵族和中产阶级所崇尚的伦理价值观。研究结果表明,惊悚小说通过不同作品、从不同角度、以“悬疑”和“惊悚”为主要艺术形式,揭示出新贵族和中产阶级对财产和地位的文化焦虑;小说对人物基于贵族财产的道德行为书写形象化地表达出惊悚小说对善恶的判断,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观点。第三章从性别伦理与和谐社会构建的关系层面论述了惊悚小说性别伦理取向对维持贵族阶级伦理秩序的意义。在分析性别伦理起源的基础上,该议题研究以作品中不同类型的性别人物为例,揭示出贵族阶级男性至上的传统性别伦理取向,论述了男权社会中性别伦理的非公平性,结论是:“性”的差异位于生理的自然属性层面,“性别”则属于社会文化范畴,后者是惊悚小说性别伦理叙事所关注的主要层面;对女性的性别歧视既有神学伦理学的根源,又有历史和经济的影响因素;作品中男性人物的身份决定家庭财产所有权的性别伦理叙事印证了恩格斯基于家庭关系的性别伦理观;而性别越界现象的性别伦理叙事则体现出惊悚小说的“反传统”态度,表达出惊悚小说倡导男女平等的性别伦理取向。第四章分析了维多利亚时期崇尚法治和崇尚科学背景下惊悚小说对法律精英和医学精英维护社会公正的职业伦理取向。惊悚小说既从正面肯定了其维护社会公正的积极作用,又从反面讽刺和抨击了其违背职业伦理及其对社会公正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而以逆向思维的方式批判了英国维多利亚时期所谓的“崇尚法治”和“崇尚科学”的理念,进而构建起惊悚小说职业精英的职业伦理取向。第五章从惊悚小说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层面论述了惊悚小说在形式层面的创新及其逆主流传统的伦理取向内涵创新。研究中发现,“悬疑”和“惊悚”是维多利亚惊悚小说在形式层面创新的集中体现。此外,故事人物同时又是故事叙述者的叙事方式、小说人物形象塑造的独特性和小说开篇对主题思想的直白表述方式等也均为惊悚小说在作品形式层面的创新;与现实传统伦理观相悖的思维模式和叙事模式形成的深层内涵以及“行善者”与“作恶者”并非泾渭分明的“模糊地带”,体现出惊悚小说在人性反思的内容层面上的创新。亚里士多德的诗学理论和皮亚杰的结构主义方法论是惊悚小说作品研究的有力支柱:前者揭示出小说文本与现实世界的伦理互映关系;后者从惊悚小说文本的整体性、转换性和自身调整性出发,阐释了该类型小说通过不同“类别”的小说人物划分开始,最终形成了惊悚小说文本与现实世界在伦理层面上的整体性。形式创新形成了该类型小说的文艺美学价值,而深刻的伦理思想内涵则构成了政治伦理的美学价值。新颖的文本形式与伦理内涵的独特表达方式相结合是形成惊悚小说伦理取向的决定性因素。结论部分在各章分别就不同层面的伦理取向研究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是:惊悚小说基于贵族阶级和中产阶级人际关系和利益关系的伦理取向虽然与主流伦理相悖,但在法制基础上构建公平正义、诚信友爱、人与人和睦相处、稳定有序的和谐社会具有积极意义,并在此基础上体现出惊悚小说对构建和谐社会而形成的文学伦理学批评的教化作用。该结论从伦理层面推翻了早期批评界对惊悚小说的负面评价,形成了促进当代大众文化语境下通俗小说的发展与研究的学术意义,同时又对构建当代和谐社会形成了以史为鉴的社会实践意义。惊悚小说的文学伦理学批评研究中发现,艾布拉姆斯将“文本”与“世界”设定为单向关系是有一定缺陷的,在文学伦理学批评视域下,两者的关系应是双向的,因而对其做了修正,其修正的意义在于惊悚小说创作源于维多利亚现实世界,而后又以作品的文本形式影响现实世界。该选题研究在充分肯定惊悚小说伦理取向对构建和谐社会的贡献时,发现惊悚小说又存在某些层面上的局限性:第一,对维多利亚时代的社会主要矛盾视而不见,而仅将特定社会阶层作为其伦理反思的场域,其维护的也仅是这个特定社会阶层的伦理秩序和利益,对构建人类和谐社会而言具有一定局限性;第二,惊悚小说对贵族财产的来源描写甚少,似乎这个特定社会阶层的财产都是以合法手段获得的;第三,惊悚小说的幸福观并非出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幸福,而是局限于特定的社会阶层内,这与亚里士多德的“最高善”幸福观相去甚远,因而在伦理的普遍性层面上形成了惊悚小说幸福观的局限性。尽管维多利亚惊悚小说存在这些局限性,但总体而论,惊悚小说中惩恶扬善、构建和谐社会的伦理取向的正向价值还是其主要层面。
郑艳艳[4](2020)在《现代技术伦理的诠释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现代技术以微观和宇观为取向的发展趋势,使其逐渐超越人们日常的生活经验,并在技术实践中给人、自然与社会带来诸多前所未有的挑战,困扰着人们对现代技术及其伦理问题的判断和认知。那么,我们能否理解以及如何理解超越人类经验直观的现代技术在现实的技术实践中引发的伦理问题,这是现代技术的当代发展给技术伦理问题研究带来的挑战。作为一种超越实证方法的精神科学,诠释学以人类“理解性”的精神活动为对象,是关于意义、理解和解释的理论,尤其是哲学诠释学将理解视为此在的生存方式,是历史与现在、自我与他者、陌生与熟悉的汇合或融通,其关于“前理解”、“视域融合”、“实践智慧”等基本范畴的阐释为人们理解现代技术及其引发的伦理问题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方法。“前理解”作为形成理解的必要前提是现代技术伦理的自觉向度,即在效果历史中反思前见,对前见进行一次再启蒙,形成对现代技术及其伦理风险的“完满性”的前把握。在现实的技术实践中,现代技术伦理的“前理解”奠基于一定的“前有—前见—前把握”结构,通过“时空距离”生成意义、存异求同,并在“效果历史”中达到澄明境界。现代技术伦理的“前有—前见—前把握”结构是形成理解和解释现代技术及其伦理问题的必要前提,为我们理解和解释现代技术及其可能出现的伦理问题开启了实现理解之可能性。在既有的伦理原则、道德规范和具体的技术境遇之间,以及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多元主体之间存在着看似不可逾越的“时空距离”,但实际上它是我们理解现代技术及其伦理问题的必要条件,具有积极的因素。“时间距离”可以过滤和筛选掉招致误解的关于现代技术伦理问题的“假的前见”,在新技术境遇下展示出筹划伦理问题的新的意义因素;“空间距离”可以促成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多元化的现代技术伦理观念在沟通中存异求同,即在尊重文化多样性的基础上通过对话达到理解。现代技术伦理的效果历史澄明,就是把对技术伦理的反思从外向型的“技术评估”转向内向型的“技术伴随”,即从技术设计开始“伴随”技术发展的始终,彰显其整体性、情境性和前瞻性,从“人—技术—世界—历史”的关系统一体出发,建构一种历史的、动态的、情境的、健康和谐的人—技术关系。“视域融合”作为深化理解的基本途径是现代技术伦理的间性澄明向度,即通过在更广阔的视域中重新审视技术实践中不同的视域,构建一种以生活世界为中心的视域互构共生的现代技术伦理。首先,在技术实践的现实语境下,现代技术伦理的视域融合奠基于技术生活世界的共同体验,情感世界的移情共感和伦理实践的道德想象。技术生活世界的共同体验是现代技术伦理视域融合得以可能的前提和基础,情感世界的移情共感是现代技术伦理视域融合得以开始的情感动因,伦理实践的道德想象是现代技术伦理视域融合得以进行的有效途径,三者彼此渗透,为现代技术伦理视域融合的顺利展开奠定了基础。其次,现代技术伦理的视域融合在历时态和共时态两个维度上展开,历时态维度的视域融合处理因时间距离所导致的具体技术实践与既有伦理要求之间的视域冲突,以使技术伦理在传统与现实之间的各类视域中不断的融合与扬弃,发展一种具有伦理前瞻性和整体性的技术;共时态维度的视域融合处理由空间距离所造成的现代技术伦理多元主体间的视域对抗,以促进相关各行动者之间的相互理解,从而构建一个健康、和谐、公平、公正的社会道德秩序。最后,现代技术伦理视域融合的实践进路和目标呈现为现代技术伦理功能的彰显,伦理活动参与者的拓展,以及伦理的生活世界的构建。现代技术伦理视域融合的直接效果是技术和伦理的视域都得到了扩大和拓展,不但凸显了技术的伦理功能,也开拓了伦理的物转向,但其最终旨归是构建伦理的生活世界,技术只有在生活世界之中才能显示其价值,伦理只有从生活世界缘起才能彰显其意义。“实践智慧”作为理解的内在要素和真正本质为现代技术伦理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即通过诠释学的自我思考召唤实践智慧以引导人们创新并负责任地应用技术,以构建一种以“善”为核心的现代技术伦理。首先,实践智慧作为一种应对具体情境的理智能力,强调具体情境的优先性,有助于妥善处理现代技术实践与伦理理论之间的张力问题。实践智慧以理论指向与情境分析的沟通与交融为进路,既消解了理论与现实、伦理原则与技术实践之间的张力,又使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在发挥其应有的指导作用的同时,也丰富并扩充了自身的内容。其次,实践智慧作为对善的谋划和审慎,在更深的层面上表现为合乎“中道”的探索,有助于消解现代技术发展与伦理规制之间的矛盾。如何合理地把握技术发展的“中道”以避免其产生危害人类的严重后果,抑或如何对技术可能的后果做出前瞻性的预测,是一个需要根据具体境况进行理性选择的过程,涉及的是实践智慧对“中道”的探索,表现为明辨度量分界和审时度势的能力。第三,实践智慧作为一种理性反思能力离不开实践主体,通过内化为现代技术实践主体伦理意识的自觉,实践智慧有助于弥合认识与实践之间的逻辑距离。以人的现实实践为目的诠释学,通过实践智慧的理性反思将人的认识与实践联结起来,形成并实际地体现于人的理解和实践过程,沟通了存在于人的认识与实践之间的距离,并为其联结注入了自觉的内涵。对于技术活动的实践主体而言,实践智慧有助于使科学技术活动的合伦理性内化为其伦理意识的自觉,这既符合技术实践的内在要求,也是融伦理价值于科技工作者行为之中的重要诉求。在现代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运用诠释学的理论成果对现代技术伦理问题进行研究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理论层面,从诠释学关于“前理解”、“视域融合”和“实践智慧”等基本理论出发研究现代技术伦理问题,阐明了人类理解超越日常经验、困扰人类认知的现代技术及其伦理问题的可能性与可行性,不但为技术伦理学的研究增添了新视角、丰富了其理论内涵,而且为消解传统技术伦理的理论局限,构建以善为核心的现代技术伦理指明了方向。在实践层面,对现代技术及其伦理问题进行诠释学思考可以引导我们在效果历史中对既有的前见进行理性反思,在“对谈”中关照多元主体间复杂的价值诉求,并让古老的实践智慧照鉴未来,从而使现代技术在承载人类命运的同时关涉人类的幸福,进而使我们更好地把握现代技术健康发展的实质。
李晶淼[5](2020)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研究》文中认为研究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在于厘清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在立法中应当具备的规范功能和法律地位,以证成第三方组织对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必要性。回归规范的法律意义上对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法律地位、法律行为进行健全与完善是摆脱实践中的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及理论需求中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所遭遇的困境之关键所在。如此,能够紧跟法治政府内涵的新发展,建设符合法治政府建设需求的第三方组织,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我国已经积极开展了多年的法治政府建设实践,因此也积累了较多的经验。但是伴随着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深入,无论是法治政府目标的确认还是法治政府建设的路径,占据主导地位的“政府推进型”法治政府建设进路都遭遇了不少问题。“政府推进型”进路在面对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需求与法治政府建设所应当遵循的程序正义标准时都遭遇了无法周延的正义困境。目前,在实践中产生并区别于“政府推进型”进路的“第三方组织推进型”进路从内涵和外延上都符合其应遵循的自然正义与协商共识的正义标准,为破解当前法治政府建设所遭遇的问题提供了可能,也为法治政府建设紧贴正义维度保驾护航。第三方组织除了自身必须具备的组织性、独立性特征外,在理论和实践中往往具有相对性,故而,必须结合其所处的具体环境和场域开展考察,否则只能流于形式。因此,要研究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必须抛却只关注主体的内在特征的静态研究逻辑,需将第三方组织放置在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场域中,关注两者的关系与互动,以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共同作为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存在标准,方能实现研究的周延性。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是指在法治政府建设活动中能够以自己的认知和行为积极参与并影响政府法治意识和行政行为的社会组织,其相对于政府及行政相对人,具有中立或独立地位。换言之,它应是对法治政府建设产生促进作用的社会组织。从广义上来分析,它不仅包含了实践中的已经进入法治政府建设领域实际发挥影响力的第三方组织,也包含了在理论设计中被期待出现的能发挥自身功能、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三方组织。理想的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应当具备回应法治政府建设需求的能力,能以独立的地位顺利开展活动并得出符合自身认知的结论,进而通过影响政府主体的行政行为或者法治观念等方式,对法治政府建设实际产生促进作用。而在实践中,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存在自身失灵的消极状况,其功能发挥被阻碍和影响力实现被制约;与此相对,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也面临着第三方组织志愿性不足、第三方组织加入的路径单一等问题。问题大多因法律制度设计与现实需求之间存在的张力所致,尤其是第三方组织的法律地位难以确认,其身份角色的二重性使得“法治政府建设者”角色时常被“行政相对人”的角色掩盖,因此,第三方组织与政府组织和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往往失衡。同时,问题产生的另一成因是历史观念的局限性,“官本位”和“国家主义”的思想在中国的法文化中的深入人心也会影响第三方组织对政府组织的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其对法治政府建设的促进作用。面对中国问题,要打造法治政府建设中理想的第三方组织,必须考虑法治政府建设中第三方组织的功能、行为和结果三个要件的内容,结合其主观和客观方面应当具备的特征,依照法治政府建设的需求,通过法治思维与手段对第三方组织进行改造。具体路径如下:第一,减少立法尤其是行政立法与现实之间的张力,在行政法律体系中寻求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和法治政府建设者双重身份的平衡,革新法治政府建设中第三方组织主体的监督、管理立法和行政组织法的相关制度。第二,结合程序性、程序度这两项程序法基本原理对主体行为的法律规则加以设计,确保第三方组织在法治政府建设领域中的活动规范、顺畅,以实现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行为需求。第三,依据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在具体领域对第三方组织实现扶持和激励,促使有潜力的第三方组织进入法治政府的建设中,满足法治政府建设中第三方组织的广度需求;第四,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加第三方组织的实际影响力,为功能的发挥和促进作用的实现保驾护航。
周四丁[6](2020)在《国家治理的伦理维度》文中指出好国家是治理出来的,坏国家也是治理出来的。国家治理是国家治理者借助德治、法治等等手段进行国家整治的活动。要正确认识、理解和把握国家治理问题,我们应该首先依据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深入系统地探究和认知“国家”这一概念的内涵。“国家”不是黑格尔所说的那种抽象实体,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具体地说,它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和经济基础达到一定水平的必然产物;国家是历史的,也是现实的,更是不断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具有不同的特征,但它们也具有某些共同性;国家治理是所有国家形态获取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根本途径。国家治理不仅是一个实然意义上的政治问题,还是一个应然意义上的伦理问题。将国家治理视为一个伦理问题,这不仅意指人类的国家治理活动需要伦理的价值导航和护航,而且意指国家本身内含伦理精神。历史地看,人类创建国家的初衷和目的是为了自身的幸福;或者说,人类是基于一定的目的善创建国家的。国家的主要功能是分配社会资源,因此,分配正义往往是国家治理旨在实现的目的善。由于公配正义与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相通的,我们也可以将维护公民基本权利视为国家治理的目的善。为了实现分配正义,国家治理者往往诉诸德治与法治手段,这说明国家治理还内含工具善。德治强调治国理政者的道德素质与榜样示范作用。法治不仅要依法而治,还要依良法而治。法治之善是指法律应基于人性而不是完全顺应人性。国家治理的目的善与工具善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在现代政党政治中,国家治理需要由执政党来实施,因此,执政党党德在国家治理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执政党党德是通过执政党的制度建设状况和执政党党员的美德状况得到体现的。执政党的制度建设应该充分体现公正性,执政党党员应该培养奉献、忠诚、廉洁等等美德。作为社会主义中国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自身的党德建设。国家治理也需要建立在良好的公民道德状况基础之上。公民道德状况的好坏,不仅反映一个国家的国民素质水平,而且会对执政党的国家治理活动产生深刻影响。在当今中国,我们党十分重视公民道德建设,其理由之一是要通过推进社会公德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家庭美德建设和个人品德建设,不断提高我国公民的道德素质,同时为新时代国家治理提供价值支持。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党坚持走制度建设和道德建设并驾齐驱的道路。国家治理不仅涉及国内事务,而且涉及国际事务。当国家治理活动延伸到国际领域的时候,它应该受到国际伦理的规约。国际伦理要求世界各国正确认识和处理国与国之间的伦理关系以及国家与国际社会的伦理关系,其实质是要求世界各国以合乎伦理的方式认识和处理国家利益与国际利益、民族利益与人类整体利益的关系问题。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中国方案具有深厚的国际伦理意蕴,它反映了当代中华民族对国家、国际关系、世界格局、国际正义、人类文明等等进行伦理认知所达到的国际伦理境界。
易冬莉[7](2020)在《新时代互助养老模式的伦理思考》文中研究表明自1978年起,中国将计划生育定为一项基本国策,总人口得到一定程度控制。作为特殊时代的产物,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很大程度是依赖人口飞速增长带来的红利。然而,进入21世纪,为国家为社会奉献青春汗水的一代逐渐老去,尤其受城市化进程及早期政策影响,中国提前迈入老龄化社会。老龄人给社会、家庭所造成的经济负担与日俱增,我国的养老事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中国人口基数大,底子薄,人均资源少。随着老龄化的加剧,养老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日益关注的话题。伴随养老需求多元化的发展,家庭养老难以为继,而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所带来的现实问题也日益凸显。如果固守家庭养老、社区和机构养老模式,不仅无益于养老多元化的发展,也无益于“积极老龄化”的推进。鉴于社会人口结构的变化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2018年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就强调发展居家与社区相结合的互助养老。从目前国内的实践现状来看,互助养老的类型主要有:“时间银行”式互助、“互联网+专业服务”式互助、“群居”式互助等。互助养老模式成本低,不仅能够缓解传统养老模式单一固化的问题,还能够有效促进“积极老龄化”和代际和谐。但是不容忽视的是,目前我国互助养老仍然存在一些伦理问题,主要表现在:与“群居合一”的理想相悖、道义与功利不相统一、传统孝道被忽视、老龄人幸福感缺失、志愿者与服务接受者存在信任危机等。而国内对互助养老理念认同的缺失、老年人之间关系网络没有构建、社会“消极的”老龄化以及制度不完善导致互助养老发展动力不足等是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因此,面对互助养老存在的伦理问题,需要我们积极探索解决之道,诸如构建养老主体责任承担的多元机制,建设城乡统筹的互助养老保障体系;提高互助养老服务功能,确定非营利性养老的公益属性,构建新型互助养老共同体,实现社会全面关怀;积极加大宣传力度,树立新型互助养老观念;借鉴德国“多代居”互助模式、美国“村庄”互助模式及日本“邻里互助网络式”养老模式等的互助养老成功经验。这样,通过加强互助养老顶层设计,延续中国传统养老特色,弥补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的不足,激发社会活力,推动社会共同构建的有效方式,从而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当前在互助养老层面所面临的困境,使我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与新时代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情相协调。
李宗明[8](2020)在《制度变迁视角下的公立医院和谐医患关系模式研究》文中认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医疗改革不断深入,特别是198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医疗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医疗服务市场化效率大大提升,而公立医院公益性减弱,导致社会资源配置不公平,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医疗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各种“医闹”和暴力伤医事件频繁上演的社会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医患关系的密切关注和深刻反思。2009年实行新医改以后,医患关系虽然有所缓解,但公立医院公益性减弱的状况并没改善,依然存在医患矛盾。我国当前多元复杂的医患矛盾,已成为各地政府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和推动卫生事业科学发展非常棘手的社会难题,阻碍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和经济社会繁荣稳定。基于此,在新时代背景下,继续研究医患关系制度模式不仅具有学术价值,而且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本文以现有研究成果为基础,以制度经济学基本理论为分析框架,基于制度变迁理论视角分析我国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的历史演进,利用公共选择理论和演化博弈论等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分析我国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演进中的制度主体在医患关系制度模式选择中的行为特征和制度困境,从而提出破解制度困境的对策建议,最终目标是完善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促进医患关系更加和谐。本文的医患关系是指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所形成的特殊的契约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是医患双方利益主体的利益博弈关系,以及在一定制度约束和社会道德约束下保持的一种医患风险分担关系;医患关系模式是指政府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过程中的制度安排,用以规范医患双方医疗服务行为的一套管理制度、运行机制和法律规范体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管理制度统一由中央政府制定安排;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在医疗市场化改革中,公立医院实行公司化运营,公益性减弱,虽然提升了医疗服务效率,但医疗资源配置却不公平,导致医患矛盾频发,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安全隐患。在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制度模式中,政府起决定性作用,应承担相应的制度责任、法律责任、财政责任和监管责任。建国以来,我国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的历史演进大致可划分为三个时期,形成三类医患关系模式:(1)计划经济时期和谐稳定的医患关系模式。我国医疗卫生制度单一,医患关系制度安排稳定,公立医院公益性突出,全民医疗保障水平低下,医患之间不存在经济利益冲突,医患关系比较和谐稳定。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缺乏效率,医疗资源和医疗保障资金浪费严重,国家财政负担沉重,医患关系制度模式改革提上了日程。(2)改革开放至新医改前矛盾冲突的医患关系模式。随着医疗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公立医院实行公司化运营,医疗服务效率提升,但公立医院公益性减弱,医疗资源配置不均衡,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沉重,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逐渐突显,导致医患之间利益冲突加剧。中央政府在2009年又启动了新一轮的医患关系制度模式改革。(3)新医改以来多元复杂的医患关系模式。政府加大了对医疗卫生的投入,在注重医疗服务效率的同时注重社会公平,增加公立医院公益性,试图改善公立医院医患关系。中央政府鼓励地方政府积极探索,形成了如浙江宁波的“宁波解法”、福建三明的“三医联动”以及广东省第三方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联合机制等,取得了一定成效,医患矛盾有所缓和,医疗服务质量有所提升。当前,在我国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演进过程中,存在医疗市场化改革中的中央与地方政府“委托—代理”困境、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制度主体(地方政府、医疗群体、患者群体)演化博弈“囚徒”困境和医患关系模式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等制度困境。针对以上困境,制定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模式制度变迁的优化路径:一是实行强制性制度变迁,克服“路径依赖”;二是建立医疗纠纷预防机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三是实行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合理化解医患矛盾;四是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机制,完善医疗服务体系;五是建立健全医疗法规制度,保障医患基本权益。本研究的创新之处:(1)研究视角具有创新性。本文基于制度变迁理论视角分析我国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的制度变迁,丰富了医患关系模式的研究。(2)理论运用具有创新性。本文从制度经济学理论为分析框架,基于制度变迁理论视角分析我国公立医院医患关系制度模式的历史演进,用公共选择理论和演化博弈理论分析医患关系制度模式演进的困境及其原因,深化了医患关系制度模式的研究,丰富了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内容,对经济学科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通过对我国公立医院和谐医患关系模式的研究,其理论分析可为我国新时期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模式提供理论依据,其政策建议可为政府制定和谐医患关系相关政策提供参考。
袁帆[9](2020)在《中国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算法伦理研究 ——基于“三视角”理论框架》文中提出算法作为推动网络新闻传播领域智能化发展的重要工具已经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应用,尤其是在自动化新闻生产和个性化新闻推送领域。但是在推动新闻事业发展的同时,算法也在领域内引发了一些了问题,而这些问题深究起来都关乎于伦理。本研究从“三视角”理论出发,以该理论作为窥探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算法伦理问题的研究框架。根据该理论,需要从处境性视角即现状、规范性视角即标准、存在性视角即主体表现三方面来诠释伦理问题。于是本文依据该理论提供的“三视角”,通过第三至第五章着重阐释、分析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的算法伦理问题。具体内容包括:首先,从处境性视角来看。算法确实在当下中国网络新闻传播领域引发并加剧了诸如信息茧房、社会价值观异化等一系列伦理失范问题,这些伦理失范问题束缚了中国网络新闻传播领域未来积极发展。究其原因是利益诱导与制度缺失等多方面导致。其次,从规范性视角来看。结合算法的特殊性以及我国社会主义新闻事业大背景,一个有道德的、合格的算法最基本要具备公正性即不歧视、预防性即要防范、尊重性即要合法、透明性即要可追溯、导向性即要负有积极舆论导向功能五大点。只有具备以上五点性质的算法,才能够辅助社会主义新闻事业未来发展。再次,从存在性视角来看。本文主要将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算法的伦理责任主体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算法的直接设计者和使用者即算法工程师,他们作为技术实践者会有意或无意的将价值观念、伦理倾向等内容渗透进算法。通过考察研究,本文发现现阶段算法工程师对算法伦理失范风险的认知比较浅薄、对算法伦理失范风险的改进意愿较为被动,算法伦理水平测量中专业伦理素养低等问题。第二类是算法的管理主体即产品经理等。本文以算法平台产品经理为考察对象,了解他们是如何认识算法伦理问题以及算法设计至完成阶段自我伦理定位。第三类是算法的施用主体即用户本身。作为算法的作用对象,同样作为数据的提供者,用户实质或多或少地参与到了算法完善的进程中。因此,用户对算法伦理失范风险的认知、感知以及应对反映着用户如何发挥主观能动性来规避风险。本文的结果显示,即便用户能够感受到算法伦理风险,但为了满足需求,其仍旧会选择消极态度应对算法伦理风险。通过从处境性视角、规范性视角、存在性视角的分析,本文同样从此三视角出发提出相对应的解决建议,来促成合乎道德算法的实现。首先从处境性视角中,以技术手段来解决技术问题,通过设计可习得道德的算法以及区块链技术予以辅助;其次从规范性视角中,参考西方经验,以外部法律规范以及职业道德规范对算法行为及结果进行约束;最后从存在性视角中,以对算法工程师的职业伦理培育、用户算法伦理知识教育以及企业伦理管理三方面为切入,从主体内部涵化正确的算法伦理观、道德观。总之,对算法在网络新闻传播领域伦理失范的分析,对算法伦理道德标准的构建,对算法各责任主体的伦理考察,都是当下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算法伦理研究的重点内容也是当下最为缺乏的内容。研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具备公正性、预防性、尊重性、透明性、导向性算法的顺利实现。
李萃玲[10](2020)在《整形美容技术的伦理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认为整形美容技术是一种以增强美感为目的,运用手术、医疗器械、药物以及其他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形体进行重建与塑形的医疗技术。整形美容技术在带给广大求美者美的享受的同时,存在着对受术者人身伤害、精神伤害及经济伤害等现象,并对社会管理带来了安全问题,引发人们对整形美容技术的技术能力、技术目的以及其技术后果的疑问和反思,使整形美容技术的伦理问题成为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本文在研究中采取了文献研究法和交叉学科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力图通过分析整形美容技术在发展和应用中所面临的伦理问题及其背后的原因,提出发展和应用整形美容技术应遵循的伦理原则并针对性的提出应对策略。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阐明了研究的背景,归纳总结了已有的研究成果,讲明了本文研究的目的、意义、创新点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阐述了整形美容技术的内涵,对整形美容技术的发展脉络按三个阶段进行了划分并做了概述。第三部分对整形美容技术面临的伦理问题及原因进行了探讨,分析出目前整形美容技术在技术的可能性、技术目的、技术手段和技术后果四个方面存在的伦理问题;提出引发其原因为女性主体意识的增强、对整形美容技术的盲目崇拜、整形美容技术的不规范应用及制度体系不健全。第四部分提出整形美容技术需遵循的伦理原则和防范伦理问题的建议。认为发展和应用整形美容技术中应遵循有利原则、尊重原则、公正原则及不伤害原则;提出需强化伦理委员会对整形美容技术的伦理审查与指导作用、强化整形美容技术从业者职业素养和伦理意识、提升整形美容技术活动的伦理质量、完善和建立相应的法律与制度体系。第五部分是全文总结。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 (一)选题背景 |
| (二)选题意义 |
| 1.理论意义 |
| 2.实践意义 |
| 二、研究现状 |
| (一)国外的研究现状 |
| (二)国内的研究现状 |
| 1.同案同判的语义分析 |
| 2.同案同判的理论证成 |
| 3.同案同判的实证研究 |
| 4.对现有研究成果的总体评述 |
| 三、研究方法 |
| (一)法实证研究的总体定位 |
| (二)法实证研究的基本格局 |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创新 |
| (一)论文的框架结构 |
| (二)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 第一章 同案同判的理论意蕴与检验路径 |
| 第一节 同案同判的理论意蕴 |
| 一、挑战的两个命题 |
| 二、同案同判的理论意蕴 |
| 三、基于拆分的检验策略 |
| 第二节 实证检验的方法路径 |
| 一、实证研究方法的基本界定 |
| 二、实证研究的科学哲学基础 |
| 三、定量实证分析的基本概念 |
| 第三节 实证检验的法律事实路径 |
|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实践性理由 |
| 二、数据来源 |
| 三、作为相同法律事实的“同案” |
| 第二章 同案同判的实现程度 |
| 第一节 检验指标的数据分布 |
| 一、年度分布和审理法院覆盖 |
| 二、原告方检验指标分布 |
| 三、原被告共有的检验指标分布 |
| 四、描述性分析的基本原理 |
| 第二节 实现同案同判的法律事实维度 |
| 一、历时性同判 |
| 二、受害者男女性别同判 |
| 三、受害者年龄同判 |
| 四、当事人责任同判 |
| 五、被告赔偿能力同判 |
| 第三节 未实现同案同判的法律事实维度 |
| 一、地域差异较大 |
| 二、伤残赔偿金对抚慰金有锚定效应 |
| 三、不同伤残等级的抚慰金存在显着差别 |
| 三、赔偿标准与抚慰金的特殊关系 |
| 第三章 同案同判差异的生成机制 |
| 第一节 因果统计原理 |
| 一、回归分析的概念和步骤 |
|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回归分析 |
| 三、回归方程的检验 |
| 第二节 差异的主要原因 |
| 一、原告身体伤残等级是内在决定性原因 |
| 二、省际之间经济发展不均衡是重要的外部原因 |
| 三、伤残赔偿金是补充性原因 |
| 四、对其他未形成原因事实维度的补充说明 |
| 第四章 同案同判的实现对策和理论发展 |
| 第一节 明定权利性质与赔偿原则 |
| 一、明定抚慰金的权利独立性 |
| 二、重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酌定原则 |
| 第二节 抚慰金同案同判的酌定标准体系 |
| 一、酌定基准制度 |
| 二、累加递增制度 |
| 三、原告过错递减制度 |
| 第三节 以原则看待事实差异 |
| 一、同案同判的原则立场 |
| 二、同案同判的理论发展 |
| 第五章 同案同判实现的原因 |
| 第一节 同案同判的内在正当性 |
| 一、法律原则的道德维度 |
| 二、道德为法律提供正当性辩护 |
| 第二节 同案同判的制度规范 |
| 一、制度主义的基本框架 |
| 二、公平正义为内核的制度规范体系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一、中文文献 |
| (一)专着类 |
| (二)译着类 |
| (三)中文论文类 |
| 二、外文文献 |
| (一)着作类 |
| (二)论文类 |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 一、作者简介 |
| 二、科研成果 |
| (一)论文成果 |
| (二)参与课题 |
| 后记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s |
| 绪论 |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学术史梳理及研究动态 |
| 三、研究方法 |
| 四、论文框架 |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 第一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司法数据研判 |
| 第一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数据梳理 |
| 一、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基本情况 |
| (一)检索概况 |
| (二)案件类型既多元又集中 |
| (三)合同违法要素与强制性规定内容之对比 |
| 二、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司法裁判现状 |
| (一)违反强制性规定多导致合同无效 |
| (二)强制性规定类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 (三)强制性规定的援引情况 |
| (四)合同无效的裁判说理 |
| 三、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总览 |
| (一)合同效力欠缺统一的裁量标准 |
| (二)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裁判标准模糊 |
| (三)公序良俗异化为强制性规定的识别标准 |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详窥 |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无法指导司法裁判 |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司法适用现状 |
| (二)适用二分法存在的问题 |
| 二、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识别中的角色 |
| (一)公序良俗的司法适用现状 |
| (二)公序良俗司法适用中的问题 |
| 第二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规定与法理基础检视 |
| 第一节 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规定检视 |
| 一、强制性规定的立法规范 |
| (一)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立法例比较 |
| (二)《民法典》第153 条的立法配置 |
| (三)《民法典》第153 条的“三不变” |
| 二、强制性规定的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检视 |
| (一)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梳理 |
| (二)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的评价与反思 |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检视 |
| 一、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 |
| (一)后果主义裁判理论 |
| (二)法律家长主义理论 |
| 二、后果主义裁判立场的批判与反思 |
| (一)后果主义裁判的“逆推法” |
| (二)后果主义裁判与现代法治观存在差距 |
| (三)增加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 |
| 三、法律家长主义的困境 |
| (一)价值困境 |
| (二)实践困境 |
| 第三章 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辨伪与存真 |
| 第一节 辨伪:以概念建构的方式弥补法律“漏洞” |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 |
| (一)二分法的司法裁判流程 |
| (二)二分法无实质内涵 |
| 二、强制性规定类型的评价与反思 |
| (一)肯定性观点 |
| (二)否定性观点 |
| (三)应以规范目的为标准划分强制性规定类型 |
| 第二节 存真的前提:法律正义的二元论 |
| 一、形式正义与法治 |
| (一)形式正义符合法权先天结构 |
| (二)形式正义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
| (三)形式正义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 |
| 二、实质正义与法治 |
| (一)实质正义的要义是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
| (二)实质正义保障社会主体平等自由的实现 |
| (三)实质正义能够防止正义的过度形式化 |
| 三、正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关系 |
| 第三节 存真:形式正义为主兼顾实质正义 |
| 一、形式正义为主: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合同效力认定路径 |
| (一)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普遍适用性 |
| (二)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可行性 |
| (三)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明确性 |
| 二、实质正义为辅: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
| (一)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填补规范空白 |
| (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围绕强制性规定的规范目的而展开 |
| (三)保障强制性规定在个案或疑难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
| 第四章 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适用中的角色定位 |
| 第一节 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正当性基础 |
| 一、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价值基础 |
| (一)对私法自治的批判 |
| (二)限制私法自治和补充发展法律 |
| 二、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道德基础 |
| (一)公序良俗的道德元素 |
| (二)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公序良俗转化为法律规范 |
| 三、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社会基础 |
| (一)社会秩序与法律秩序之关系 |
| (二)公序良俗利于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
| 第二节 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关系之辩 |
| 一、公序良俗异化为识别强制性规定之标准 |
| (一)二分法错将公序良俗作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被混淆适用 |
| (三)公序良俗易导致合同效力不确定 |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界分 |
| (一)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性质不同 |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关系不同 |
| (三)违反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之法律后果不同 |
| 第三节 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适用中的作用 |
| 一、公序良俗并非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实质标准 |
| (一)善良风俗不应作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 (二)公共秩序无法成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 二、《民法典》第153 条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关系导正 |
| (一)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各有独立的适用领域 |
| (二)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不可重叠适用 |
| (三)强制性规定穷尽后方可适用公序良俗 |
| 第五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完善路径 |
| 第一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实体性完善路径 |
| 一、建立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模式 |
| (一)市场准入型强制性规定 |
| (二)内部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
| (三)行政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
| (四)外部秩序型强制性规定 |
| (五)伦理道德型强制性规定 |
| (六)政策意见型强制性规定 |
| 二、六种强制性规定类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方法论完善路径 |
| 一、强制性规定案件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必然性 |
| (一)法律解释是适用法律的必然要求 |
| (二)概括性条款的适用需要法律解释方法 |
| 二、强制性规定案件中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具体进路 |
| (一)首位解释方法:文义解释 |
| (二)承上启下解释方法:体系解释 |
| (三)最高层级法律解释方法:目的解释 |
| (四)比例原则指导下展开个案的利益衡量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英文摘要 |
| 绪论 |
| 第一节 研究问题的缘起 |
| 第二节 维多利亚惊悚小说研究文献综述 |
| 第三节 选题研究的内容、意义与方法 |
| 第四节 理论框架:文学伦理学批评 |
| 第一章 惊悚小说的总体伦理取向 |
| 第一节 贵族伦理秩序与中产阶级的焦虑 |
| 第二节 性别伦理和职业精英伦理叙事 |
| 第三节 小说伦理取向与和谐社会构建 |
| 第二章 贵族阶级财产引发的伦理取向 |
| 第一节 贵族财产的伦理叙事 |
| 第二节 贵族阶级的私有财产伦理观 |
| 第三节 贵族财产层面的文学伦理学批评 |
| 第三章 惊悚小说的性别伦理取向 |
| 第一节 贵族家庭成员的性别伦理观 |
| 第二节 男性人物的性别伦理取向 |
| 第三节 性别伦理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
| 第四章 职业精英的职业伦理取向 |
| 第一节 法律精英的职业伦理取向 |
| 第二节 医学精英的职业伦理取向 |
| 第三节 职业精英的职业伦理反思 |
| 第五章 作品形式与伦理取向的关系 |
| 第一节 伦理叙事的形式美学创新 |
| 第二节 政治伦理美学价值的生成 |
| 第三节 艺术创新与伦理取向的形成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 1.1.1 问题的提出 |
| 1.1.2 研究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进展 |
| 1.2.1 诠释学的研究现状与评价 |
| 1.2.2 现代技术伦理的研究现状与评价 |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 1.3.1 研究思路 |
| 1.3.2 研究方法 |
| 2 问题产生的背景及诠释学阐释 |
| 2.1 现代技术及现代技术伦理的概念解析 |
| 2.1.1 现代技术的本质及特征 |
| 2.1.2 现代技术伦理的概念 |
| 2.2 现代技术伦理的诠释学诉求 |
| 2.2.1 超越外在主义的困境 |
| 2.2.2 消弥伦理考量的价值冲突 |
| 2.2.3 增强技术伦理的实践有效性 |
| 2.3 诠释学阐释现代技术伦理的理论基础 |
| 2.3.1 技术哲学的经验转向 |
| 2.3.2 诠释学与伦理学和技术伦理的内在贯通 |
| 2.3.3 作为实践哲学的诠释学 |
| 2.4 诠释学视角下的现代技术伦理概念 |
| 2.4.1 现代技术伦理的“前理解” |
| 2.4.2 现代技术伦理的“视域融合” |
| 2.4.3 现代技术伦理的“实践智慧” |
| 2.5 本章小结 |
| 3 前理解: 现代技术伦理的自觉向度 |
| 3.1 现代技术伦理的“前有—前见—前把握”结构 |
| 3.1.1 现代技术伦理“前有”境域的多维性 |
| 3.1.2 现代技术伦理“前见”基础的导向性 |
| 3.1.3 现代技术伦理“前把握”要件的规定性 |
| 3.2 现代技术伦理的“时空距离” |
| 3.2.1 现代技术伦理在“时间距离”生成意义 |
| 3.2.2 现代技术伦理在“空间距离”存异求同 |
| 3.3 现代技术伦理的“效果历史”进路 |
| 3.3.1 效果历史在“外在主义”中的遮蔽 |
| 3.3.2 效果历史在“内在主义”中的绽现 |
| 3.3.3 现代技术伦理在“效果历史”中的朗照 |
| 3.4 本章小结 |
| 4 视域融合:现代技术伦理的“间性”澄明向度 |
| 4.1 现代技术伦理视域融合的节点 |
| 4.1.1 技术生活世界的共同体验 |
| 4.1.2 情感世界的移情共感 |
| 4.1.3 伦理实践的道德想象 |
| 4.2 现代技术伦理视域融合的维度 |
| 4.2.1 现代技术伦理视域融合的历时态维度 |
| 4.2.2 现代技术伦理视域融合的共时态维度 |
| 4.3 现代技术伦理视域融合的实践进路和目标 |
| 4.3.1 现代技术伦理功能的彰显 |
| 4.3.2 伦理活动参与者的拓展 |
| 4.3.3 伦理生活世界的构建 |
| 4.4 本章小结 |
| 5 实践智慧: 现代技术伦理的未来指向 |
| 5.1 实践智慧及其诠释学复归 |
| 5.1.1 实践智慧的含义与特征 |
| 5.1.2 实践智慧的辨析 |
| 5.1.3 实践智慧的诠释学复归 |
| 5.2 实践智慧关涉现代技术伦理的必要性 |
| 5.2.1 伦理理论与现代技术实践的矛盾 |
| 5.2.2 伦理规约与现代技术发展的张力 |
| 5.2.3 技术理性的膨胀与人文精神的萎缩 |
| 5.3 实践智慧在现代技术伦理中的展现 |
| 5.3.1 现代技术实践与伦理理论的统一 |
| 5.3.2 现代技术发展与伦理规制的中道 |
| 5.3.3 现代技术伦理意识的自觉 |
| 5.4 本章小结 |
| 6 结语、创新点与展望 |
| 6.1 结语 |
| 6.2 创新点 |
| 6.3 展望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项目及科研成果 |
| 致谢 |
| 作者简介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缘起与意义 |
| 二、研究综述 |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 四、创新与不足 |
| 第一章 第三方组织——法治政府建设的正义之维 |
| 第一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内涵及外延 |
| 第二节 法治政府建设的二元价值 |
| 一、法治政府建设的实体与程序 |
| 二、法治政府建设遵循的正义标准 |
| 第三节 第三方组织外延与自然正义需求之契合 |
| 第四节 第三方组织内涵对共识正义条件之满足 |
| 第二章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应有特征 |
| 第一节 客观特征 |
| 第二节 主观特征 |
| 第三节 行为与结果特征 |
| 第三章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实践考察 |
| 第一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既有实践状况 |
| 第二节 政社合作型第三方组织 |
| 一、政社合作型第三方组织的法治政府建设实践 |
| 二、政社合作型第三方组织的优势 |
| 第三节 政社分立型第三方组织 |
| 一、政社分立型第三方组织的法治政府建设实践 |
| 二、政社分立型第三方组织的优势 |
| 第四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实践遭遇的问题 |
| 一、第三方组织的专业标准异化 |
| 二、第三方组织的营利手段异化 |
| 三、第三方组织的志愿性异化 |
| 第四章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功能 |
| 第一节 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中第三方组织的功能定位 |
| 一、协助政府全面履行职能 |
| 二、参与程序实现良性立法 |
| 三、监督政府严明公正执法 |
| 四、督促政府廉洁诚信行政 |
| 五、独立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
| 第二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功能发挥之困境 |
| 一、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数量不足 |
| 二、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作用领域单一 |
| 三、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影响力有限 |
| 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促进程度低 |
| 第三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积极作用的制约因素 |
| 一、立法与现实之间的张力 |
| 二、历史观念的局限 |
| 第五章 打造理想的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 |
| 第一节 完善第三方组织基本法的设想 |
| 一、以功能发挥为导向更新第三方组织的监督管理立法 |
| 二、以提升治理能力为导向革新行政组织法相关规范 |
| 第二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行为规则的程序化拓展 |
| 一、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行为规则的程序性 |
| 二、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行为规则的程序度 |
| 三、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程序性权利与义务规则 |
| 第三节 “第三方组织参与法治政府建设活动促进法”的构建 |
| 一、第三方组织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激励规则 |
| 二、第三方组织加入法治政府建设重点领域的鼓励措施 |
| 第四节 第三方组织功能发挥之观念保障 |
| 一、创新民主科学的传播载体与传播形式 |
| 二、坚持党在政治主流价值传播中的领导权 |
| 结论与展望 共同推动和促进法治政府的早日全面建成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论文选题的国内外研究动态 |
| 二、论文的研究思路与主要观点 |
| 三、论文研究的主要方法 |
| 第一章 国家治理与人类伦理价值诉求的关联性 |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国家观 |
| 一、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国家观批判 |
| 二、国家内部的伦理关系 |
| 三、国家向个人提出道德要求的权力 |
| 第二节 人类进入国家状态的善目的 |
| 一、人类创建国家的最初愿望 |
| 二、国家发展与国民的获得感 |
| 三、人类对理想国家的不懈追求 |
| 第三节 国家之善与善治之善 |
| 一、国家治理的核心伦理问题 |
| 二、善治对国家之善的增进作用 |
| 三、恶治对国家之善的破坏作用 |
| 第二章 国家治理的目的善与工具善 |
| 第一节 国家治理的目的善 |
| 一、分配正义:作为国家治理的目的善 |
| 二、分配正义与公民权利的相通性 |
| 三、分配正义与国家利益的一致性 |
| 第二节 国家治理的工具善 |
| 一、国家治理对工具善的依赖性 |
| 二、德治:作为国家治理的工具善 |
| 三、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另一种工具善 |
| 第三节 国家治理的目的善与工具善的关系 |
| 一、国家治理目的善与工具善的相互依赖关系 |
| 二、国家治理目的善与工具善的相互制约关系 |
| 三、国家治理的目的善与工具善的相互促进关系 |
| 第三章 执政党党德对国家治理的价值引领作用 |
| 第一节 执政党党德的价值特性 |
| 一、执政党党德的先进性 |
| 二、执政党党德的民族性 |
| 三、执政党党德的人民性 |
| 第二节 执政党党德的制度伦理之维 |
| 一、执政党制度与执政党党德 |
| 二、执政党制度的人民性 |
| 三、执政党制度:国家治理的价值保障 |
| 第三节 执政党党德的党员美德之维 |
| 一、执政党党员美德与党德 |
| 二、执政党党员的核心美德 |
| 三、执政党党员美德:国家治理的价值榜样 |
| 第四章 公民道德建设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 |
| 第一节 社会公德培育与国家治理 |
| 一、社会公德的涵义与主要内容 |
| 二、社会公德与国家文明 |
| 三、社会公德建设与国家发展 |
| 第二节 职业道德培养与国家治理 |
| 一、职业道德的涵义与主要内容 |
| 二、职业道德的核心:工匠精神 |
| 三、职业道德建设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意义 |
| 第三节 家庭美德建设与在国家治理 |
| 一、家庭伦理与家庭美德 |
| 二、爱:作为家庭美德的核心 |
| 三、家庭美德建设与国家治理的一致性 |
| 第四节 个人品德塑造与国家治理 |
| 一、个人品德在公民道德中的重要性 |
| 二、个人品德的主要内容 |
| 三、个人品德建设与国家道德建设 |
| 第五章 国家治理向国际领域延伸的伦理规约 |
| 第一节 国家治理问题与国际伦理问题 |
| 一、国际社会:超越国家的伦理实体 |
| 二、国家治理与国际治理的价值边界 |
| 三、国际伦理对国家治理的影响 |
| 第二节 国家主权与国家的国际道德责任 |
| 一、国际伦理的内涵与要义 |
| 二、主权国家的国际伦理建设责任 |
| 三、主权国家参与国际伦理建设的路径 |
| 第三节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伦理意蕴 |
| 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方案提出的伦理动因 |
| 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方案的内涵与内容 |
| 三、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方案的国际伦理意义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 1.2 文献综述 |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 1.3 研究思路 |
| 1.4 研究方法 |
| 第2章 互助养老的理论基础 |
| 2.1 互助养老的界定 |
| 2.2 互助养老的类型与特点 |
| 2.3 我国互助养老的现实价值 |
| 2.4 互助养老的伦理基础 |
| 2.4.1 西方养老的伦理思想 |
| 2.4.2 我国传统养老的伦理思想 |
| 2.4.3 马克思主义养老的伦理思想 |
| 第3章 新时代互助养老的伦理问题及成因 |
| 3.1 我国互助养老的现状 |
| 3.1.1 我国互助养老的历史演变 |
| 3.1.2 我国互助养老的实践模式 |
| 3.2 我国互助养老存在的伦理问题 |
| 3.2.1 与“群居合一”的理想相悖 |
| 3.2.2 道义与功利的不统一 |
| 3.2.3 传统孝道的弱化 |
| 3.2.4 老龄人幸福感的缺失 |
| 3.2.5 志愿者与服务接受者存在伦理信任危机 |
| 3.3 我国互助养老伦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
| 3.3.1 对互助养老理念认同缺失 |
| 3.3.2 老年人之间的“强关系”网络遇瓶颈 |
| 3.3.3 “消极的”老龄化 |
| 3.3.4 制度不完善导致发展动力不足 |
| 第4章 国外互助养老经验与借鉴 |
| 4.1 德国“多代居”互助养老 |
| 4.2 美国“村庄”互助养老 |
| 4.3 日本邻里互助网络式养老 |
| 4.4 国外互助养老的借鉴 |
| 第5章 新时代互助养老伦理问题的应对策略 |
| 5.1 树立新型互助养老观念 |
| 5.1.1 寻找自我价值和参与观 |
| 5.1.2 树立健康养老的积极心态 |
| 5.1.3 弘扬现代孝道精神 |
| 5.2 完善互助养老机制 |
| 5.3 提高互助养老的服务功能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A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与科研成果清单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 一、研究背景 |
| (一)国内背景 |
| (二)国际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第二节 研究内容 |
| 一、研究对象 |
| 二、总体框架 |
| 三、重点难点 |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 一、基本思路 |
| 二、研究方法 |
| (一)比较综合法 |
| (二)历史分析法 |
| (三)归纳分析法 |
| (四)博弈分析法 |
| (五)调查访谈法 |
| 第二章 国内外文献研究概述 |
| 第一节 国外文献研究概述 |
| 一、医患关系模式相关理论研究 |
| (一)帕森斯的“病人角色”理论 |
| (二)萨斯—霍伦德的医患三模式 |
| (三)弗莱德森的医患冲突理论 |
| 二、国外典型的医患关系模式 |
| (一)美国“患者权利保护人”制度模式 |
| (二)英国三级投诉和全科医疗制度模式 |
| (三)德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模式 |
| (四)日本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理机制模式 |
| 第二节 国内文献研究概述 |
| 一、医患关系模式研究领域广泛 |
| 二、医患关系模式理论视角多样 |
| (一)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医患关系模式 |
| (二)基于社会交换理论的医患关系模式 |
| (三)基于社区卫生服务的朋友式医患关系模式 |
| (四)基于家长主义和尊重自主的医患协商模式 |
| 第三节 文献评述与问题的提出 |
| 一、文献评述与小结 |
| 二、问题的提出 |
| 第三章 基本概念及理论基础 |
| 第一节 医患关系相关概念界定 |
| 一、医患关系的内涵 |
| (一)社会学视角的医患关系 |
| (二)伦理学视角的医患关系 |
| (三)法学视角的医患关系 |
| (四)经济学视角的医患关系 |
| (五)医患关系的实质 |
| 二、医疗纠纷的概念 |
| 三、医患关系模式的内涵 |
| (一)医患关系模式的概念 |
| (二)和谐医患关系模式的内涵 |
| 第二节 相关理论基础 |
| 一、制度变迁理论 |
| (一)制度变迁的内涵 |
| (二)制度变迁的供给需求理论 |
| (三)制度变迁的成本收益理论 |
| (四)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理论 |
| 二、公共选择理论 |
| (一)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观点 |
| (二)公共选择理论的“有限理性”假设 |
| (三)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 |
| 三、演化博弈理论 |
| (一)博弈论的概念与分类 |
| (二)博弈论的表示法 |
| (三)演化博弈理论 |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模式的政府责任 |
| 第一节 社会管理中的政府职能 |
| 一、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 |
|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职能 |
| (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职能 |
| 二、政府在医疗服务市场的职能 |
| (一)我国医疗服务市场的基本特征 |
| (二)政府是公共物品的供给主体 |
| (三)医疗服务市场的政府介入 |
| 第二节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模式中的政府责任 |
| 一、制度责任 |
| 二、法律责任 |
| 三、财政责任 |
| 四、监管责任 |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我国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的历史演进 |
| 第一节 计划经济时期的医患关系模式概况 |
|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和谐稳定的医患关系模式 |
| 二、计划经济体制下医患关系模式典型特征 |
| (一)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医患关系制度稳定单一 |
| (二)公立医院公益性突出,医患关系和谐稳定 |
| 三、计划经济后期医患关系模式制度变迁动因分析 |
| 第二节 改革开放至新医改前的医患关系模式概况 |
| 一、改革开放至新医改前矛盾冲突的医患关系模式 |
| 二、改革开放至新医改前医患关系模式形成原因 |
| (一)推行医疗市场化改革,加速医患矛盾升级 |
| (二)医疗服务体制商业化,公立医院公益性减弱 |
| (三)医疗资源配置不平衡,医患关系矛盾冲突 |
| 三、新医改前医患关系模式的制度变迁动因分析 |
| 第三节 新医改以来的医患关系模式概况 |
| 一、新医改以来多元复杂的医患关系模式 |
| 二、新医改试点医患关系模式典型案例 |
| (一)浙江省宁波市医疗纠纷“宁波解法” |
| (二)福建省三明市医疗改革“三医联动” |
| (三)广东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结合机制 |
| 三、新医改以来医患关系模式存在的突出问题 |
| (一)医患双方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医患矛盾有增无减 |
| (二)医患关系呈现多元化,医患利益冲突复杂 |
| (三)医患关系制度变迁“路径依赖”,医患关系改善甚微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我国当前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演进中的制度困境 |
| 第一节 医疗市场化改革中的中央与地方政府“委托—代理”困境 |
| 一、中央与地方的委托—代理关系 |
| 二、中央与地方利益博弈中的道德风险 |
| (一)制度制定的道德风险 |
| (二)制度执行的道德风险 |
| 第二节 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制度主体演化博弈“囚徒”困境 |
| 一、医患关系模式的制度主体 |
| 二、医患关系模式制度主体演化博弈分析 |
| (一)演化博弈模型的基本要素构建 |
| (二)三方利益主体的演化博弈行为分析 |
| (三)三方利益主体演化博弈的结果分析 |
| (四)和谐医患关系模式三方博弈决策行为 |
| 三、医患关系模式制度主体“囚徒”困境原因分析 |
| (一)政府部门忽视创造医患合作收益 |
| (二)医疗群体利用信息优势诱导需求 |
| (三)患者群体期望收益难以实现 |
| 第三节 医患关系模式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 |
| 一、医患关系制度处于无效率停滞的“锁定”状态 |
| 二、医疗制度供给主体的“利益粘滞”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 第七章 构建我国公立医院和谐医患关系制度模式的对策建议 |
| 第一节 实行强制性制度变迁,克服“路径依赖” |
| 一、医患关系模式制度变迁路径优化原则 |
| (一)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
| (二)坚持创新引领原则 |
| (三)坚持政府权责统一原则 |
| 二、实行强制性制度变迁,实施统一制度安排 |
| (一)实行强制性的医患关系制度变迁 |
| (二)实施统一的医患关系制度安排 |
| (三)制定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 |
| 三、克服制度变迁“路径依赖”,重视制度创新与兼容 |
| (一)加快医患关系制度创新,克服“路径依赖” |
| (二)健立健全医疗法律法规,重视医患关系制度兼容 |
| 第二节 建立医疗纠纷预防机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
| 一、建立医疗纠纷预防机制,防范医患纠纷产生 |
| (一)加强公立医院内部日常管理工作 |
| (二)重塑社会信任机制,弘扬医疗职业道德 |
| (三)加强医学知识宣传教育,引导患者转变就诊观念 |
| 二、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妥善化解医患矛盾 |
| (一)完善医患之间协商解决机制 |
| (二)实事求是妥善处置医疗纠纷 |
| 三、建立医疗纠纷补救机制,减少医疗事故损失 |
| (一)推行社会医疗互助体系建设 |
| (二)建立患者心理援助体系 |
| 第三节 实行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合理化解医患矛盾 |
| 一、建立健全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机制 |
| 二、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典型案例 |
| (一)宁波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 |
| (二)广东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 |
| 三、加强人民调解配套制度建设,保障医疗纠纷有效处理 |
| (一)设立医患纠纷合议庭 |
| (二)构建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
| (三)准确量刑公正司法 |
| 第四节 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机制,完善医疗服务体系 |
| 一、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机制 |
| (一)建立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机制 |
| (二)建立医疗损害保险制度 |
| (三)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体系 |
| 二、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典型案例 |
| (一)宁波市医疗责任保险理赔协商机制 |
| (二)广东省医疗责任保险机制 |
| 三、加快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
| (一)强制实行医疗责任保险 |
| (二)完善现行医疗责任保险机制 |
| 第五节 建立健全医疗法规制度,保障医患基本权益 |
| 一、加强医疗法律保障,约束规范医疗行为 |
| (一)制定统一的《医疗执业法》 |
| (二)平等公正司法,加强医疗群体的保护 |
| (三)强化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 |
| 二、建立健全患者权利保护法律法规 |
| (一)厘清患者权利法律法规 |
| (二)制定《患者权利保护法》 |
| (三)坚持患者生命健康权利至上原则 |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 第八章 总结与展望 |
| 第一节 全文总结 |
| 第二节 主要创新点 |
| 第三节 研究局限性与展望 |
| 参考文献 |
| 指导教师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 |
| 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
| 致谢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 附件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 一、网络新闻传播领域智能革命的到来 |
| 二、网络新闻传播领域中算法伦理失范现实 |
| 三、传统新闻伦理规制不完善,新伦理框架尚未形成 |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 三、文献述评 |
| 第三节 “三视角”理论及核心概念 |
| 一、“三视角”理论阐述 |
| 二、核心概念界定 |
| 第四节 研究对象与研究目的及意义 |
| 一、研究对象及基本任务 |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 第五节 研究内容及框架 |
| 第六节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 一、研究方法及工具 |
| 二、研究创新点 |
| 第二章 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算法应用概述 |
| 第一节 算法的历史变迁 |
| 一、作为数学实践的算法 |
| 二、以图灵机为载体的现代算法 |
| 第二节 网络新闻传播领域中的算法应用 |
| 一、新闻自动化生产应用 |
| 二、新闻的算法推荐应用 |
| 三、算法在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的其他应用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处境性视角: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算法伦理失范现实 |
| 第一节 算法的伦理关涉 |
| 一、“伦理”与“道德”的概念 |
| 二、算法关涉伦理的两个维度 |
| 第二节 算法伦理失范的具体表现 |
| 一、算法制造信息茧房,群体极化现象加剧 |
| 二、算法扩大新闻圈“生态失衡”,价值观异化风险增高 |
| 三、技术神话下算法权益侵犯频发 |
| 四、算法认知存在缺陷,偏见与歧视屡见不鲜 |
| 五、算法权力兴起,技术赋权悖论凸显 |
| 六、算法商业目标浓重,触及非公正传播 |
| 第三节 为什么算法会伦理失范 |
| 一、算法伦理失范的理论究因:算法介入下新闻业“合理性”的偏移 |
| 二、算法伦理失范的诱因:商业化诱导算法逐利 |
| 三、算法伦理失范的归因:缺乏系统的算法规制体系,有空可钻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规范性视角:合乎道德的算法标准 |
| 第一节 公正性:弥合信息资源差别的需要 |
| 一、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的算法公正 |
| 二、算法的不公正传播——以搜索引擎“学术竞价”现象研究为例 |
| 第二节 预防性:虚假新闻及恶性内容传播的防范 |
| 一、为什么算法需要具备预防性 |
| 二、算法预防性的表现 |
| 第三节 尊重性:算法合法运行的基本条件 |
| 一、算法尊重性的伦理解读 |
| 二、算法尊重之一:对他人智慧成果的尊重 |
| 三、算法尊重之二:对用户隐私权的尊重 |
| 第四节 透明性:作为新闻透明组成部分的算法透明 |
| 一、新闻客观性:作为结果的客观 |
| 二、新闻透明性:从结果到过程的客观 |
| 三、作为新闻透明重要组成部分的算法透明 |
| 四、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算法透明的实现与反思 |
| 第五节 导向性:社会主义大众传播的必备条件 |
| 一、互联网时代前与后中新闻传播的导向性 |
| 二、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算法导向性的内容涵盖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存在性视角:算法各责任主体的伦理考察表现 |
| 第一节 算法设计主体:算法工程师的算法伦理认知考察及伦理水平测量 |
| 一、研究缘起及文献梳理 |
| 二、研究准备及问卷设计、发放 |
| 三、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算法工程师的算法伦理考察数据分析 |
| 四、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算法工程师的算法伦理考察问题发现 |
| 第二节 算法管理主体:算法媒介(类)产品经理的伦理考察 |
| 一、研究缘起 |
| 二、文献综述 |
| 三、研究设计 |
| 四、分析 |
| 五、小结 |
| 第三节 算法施用主体:平台用户的算法伦理风险认知、感知及规避考察——以算法推荐资讯平台用户为例 |
| 一、研究缘起 |
| 二、理论基础与研究问题 |
| 三、研究设计 |
| 四、描述性结论 |
| 五、影响用户算法及其伦理失范风险认知的因素 |
| 六、影响用户算法伦理失范风险感知与规避的因素 |
| 七、结论与发现 |
|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三视角”理论下中国网络新闻传播领域合乎道德算法的实现 |
| 第一节 处境性视角:以技术治理技术 |
| 一、设计可习得道德的算法 |
| 二、区块链:算法透明实现可能的重要技术支持 |
| 第二节 规范性视角:外部法律规范及职业道德体系设计 |
| 一、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算法伦理规范与政策设计 |
| 二、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算法工程师职业道德规范设计 |
| 第三节 存在性视角:算法各伦理责任主体内部素养提升 |
| 一、算法伦理知识教育:新闻受众媒介素养提升的重要内容 |
| 二、计算机专业伦理教育:算法道德代码注入的重要途径 |
| 三、平台伦理管理:算法伦理环境构建的重要方式 |
| 本章小结 |
| 结论与讨论 |
| 一、研究结论 |
| 二、研究讨论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一、绪论 |
| (一)选题背景 |
| (二)研究综述 |
| 1.国内研究现状 |
| 2.国外研究现状 |
| (三)研究目的和意义 |
| 1.研究目的 |
| 2.研究意义 |
| (四)研究的创新点和研究方法 |
| 1.研究的创新点 |
| 2.研究方法 |
| 二、整形美容技术的内涵及发展现状 |
| (一)整形美容技术的内涵 |
| (二)整形美容技术的发展现状 |
| 1.第一阶段:整形美容技术的兴起期——20世纪初之前 |
| 2.第二阶段:整形美容技术的发展期——20世纪初到20世纪末 |
| 3.第三阶段:整形美容技术的壮大——21世纪至今 |
| 三、整形美容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及原因分析 |
| (一)整形美容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 |
| 1.技术的合理性问题 |
| 2.技术的目的性问题 |
| 3.技术的手段性问题 |
| 4.技术的安全性问题 |
| (二)引发整形美容技术伦理问题的成因 |
| 1.女性主体意识的增强 |
| 2.对整形美容技术的盲目崇拜 |
| 3.整形美容技术的不规范应用 |
| 4.制度体系不健全 |
| 四、整形美容技术需遵循的伦理原则和防范伦理问题的对策 |
| (一)整形美容技术需遵循的伦理原则 |
| 1.有利原则 |
| 2.尊重原则 |
| 3.公正原则 |
| 4.不伤害原则 |
| (二)防范整形美容技术伦理问题的对策 |
| 1.强化伦理委员会对整形美容技术的伦理审查与指导作用 |
| 2.强化整形美容技术从业者职业素养和伦理意识 |
| 3.提升整形美容技术活动的伦理质量 |
| 4.完善和建立相应法律与制度体系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 个人简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