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鑫庭[1](2020)在《民事调解自治论》文中研究说明在民事调解领域,调解自治无疑堪称最为重要,同时也最具有研究意义的课题。其重要性和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第一,众所周知,作为一种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存在“双重软化”现象的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调解唯有遵循调解自治,才具有正当性。在此意义上,没有调解自治,也就无所谓调解。第二,当前学理上虽然对调解自治的重要性达成了共识,但围绕调解自治所进行的系统探讨尚不多见,调解自治的理论面相及其具体内容仍然模糊不清。所谓的共识,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共识,亟需对之进行法学和哲学层面的反思。第三,当前我国正在进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这一改革过程面临着诸多的挑战和困惑,其中又以如何建构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调解体系最为典型。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离不开首先对民事调解自治进行深入系统地研究。本文由导言(第一章)、本论(第二章至第六章)和结语(第七章)构成。导言部分主要提出问题,梳理研究现状并指出其不足,介绍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本论部分由五章构成。第二章是民事调解自治概论,第三章是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建构与完善,第四章是民事调解启动机制,第五章是民事调解前置程序,第六章是民事调解协议的效力保障机制。结语部分则总结了本文的核心观点以及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第二章为民事调解、民事调解自治及其精细化。该章依次分析了民事纠纷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调解、民事调解自治及其精细化。民事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争议和冲突。民事纠纷的发生不可避免,合理应对民事纠纷的方法,在于建构和完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公正、高效地化解纠纷。为因应现代社会纠纷形式日渐多元的趋势,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也应当多元化,民事调解是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内容。民事调解以遵循调解自治为其正当化前提,调解自治是民事调解的首要特征。对于调解自治的重要性,学理上虽然已经达成了共识,但这一共识仅能被称为一种简单的共识,调解自治的面相及其具体内容仍然模糊不清。学理上有观点认为,调解自治是私法自治在调解中的具体体现。然而,以公私法的划分标准为前提,结合当前学界对调解学科的课程讲授和学理研究情况以及私法自治的具体内容,便不难发现调解自治与私法自治之间虽然存在共性,但也存在差异。所谓调解自治是私法自治在调解中的具体体现的观点并不妥当,应当摆脱私法的影响,将调解自治理解为当事人实质性参与纠纷解决过程的机会。学理上对调解自治研究不足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对调解自治精细化的关注不够。正如民法虽以私法自治为基础,但也承认一定限度内的私法社会化与私法公法化,民事诉讼法虽以辩论主义为基础,但也大量存在关于修正的辩论主义的探讨一样,民事调解虽以调解自治为基础,但调解自治本身并不是绝对的,其也在一定条件下受有限制。限制调解自治的形式,可以分为界限意义上的限制和范围意义上的限制。界限用以区分强制调解与自愿调解,是对性质明显不同的调解所进行的一种简单的、初步的区分。范围用以区分不同形式的自愿调解或不同形式的强制调解,是对性质相近的调解所进行的一种复杂的、进一步的区分。第三章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建构与完善。该章首先以当前学理通说和立法机关工作人员所撰写的释义书为基础,对实证法上的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含义进行了阐释,并以此为前提,一方面,就现阶段有关实证法上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理论争议进行了梳理和评析,并提出了笔者的一愚之见,另一方面,对实证法上并未规定但却有必要加以完善的民事调解基本原则进行了分析。具体而言:要求自愿调解的意思表示仅能以明示的方式做出并不妥当,应当允许当事人以默示的形式表明自己自愿调解的意思表示。调解程序启动以及进行的自愿与调解协议达成的自愿虽然是自愿原则的主要内容,但并非全部内容,不能以学理通说“作茧自缚”,认为调解自愿原则仅仅包含上述两个方面的内容,例如,调解员选择的自愿,也应当是自愿原则的重要内容。为避免误会,并尽可能忠实于法条原文,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应当被称为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在立法论上,有必要继续坚持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在解释论上,则应当妥当阐明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的应有之义。“事实清楚”的“事实”,不限于主要事实,而应当包含有利于促使调解协议达成的一切事实。“事实清楚”的“清楚”,通常应当采取合意标准,仅在有关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以及法律关系的性质等事实上,采取高度盖然性的法定标准。人民调解也有遵循解释论意义上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的必要性。在“调审合一”的模式下,虽然可以借助于庭审程序查明事实,但这并非正道,且一旦实行“调审分离”,这一方法将难以为继。调解中查明事实的方法,应当始终以劝和为目的,而不应加重对抗,因此,调解中实现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的方法应当契合于调解的本质。就合法原则而言,无论是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还是调解程序的合法性,均应当从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意义上来理解,立法上的表述应当加以修正。为更好地贯彻调解自治,应当增加诚实信用原则和灵活性原则,并将实质上已经确立的保密原则条文化。第四章自治理念下的民事调解启动机制。该章首先对民事调解启动机制的意义与类型进行了介绍,并主要围绕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进行了专门分析。民事调解的启动可以分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后自发申请调解与调解组织主动进行调解。前者完全遵循了调解自治,无需多论,后者虽然是当前立法与实践中的常见情形,但却面临着学理上的质疑。主动调解是在自由价值与效率价值、申请调解的权利与诉请判决的权利、自由放任主义与法律家长主义之间进行衡平的结果,主动调解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干预了当事人的自由,但并不构成对当事人的强制。主动调解以纠纷具有调解可能性为前提,调解可能性应当在程序启动的意义上理解,而非从调解协议达成的意义上理解。从程序启动的意义上来理解调解自治时,仅在当事人既未表示同意,也未表示反对时,才具有调解可能性,其理由在于,在当事人均表示同意或均表示反对时,调解程序的启动或不能启动并不具有可能性,而是具有确定性。主动调解毕竟是利益衡量的结果,因此,还应当以当事人拒绝权、主动调解的时间、次数、程序阶段作为其正当性保障。第五章自治理念下的民事调解前置程序。该章依次分析了法定调解前置、裁定调解前置与意定调解前置。法定调解前置有两种类型,法定诉前调解前置与法定诉中调解前置,我国当前实证法上仅有后一种类型。学理上,有观点认为《简易程序司法解释》中第十四条的规定仅仅是有关先行调解的倡导性规定,应当属于观点错误。之所以要进行法定调解前置,是因为其中蕴含着法律家长主义、不伤害原则以及维护双方当事人之友好关系的理念。法定调解前置属于在界限意义上对调解自治的程序维度进行的限制,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因此,应当遵循必要性和有效性原则。法定调解前置应当定位为司法性ADR,且应当在诉前进行,开展法定调解前置的主体无需一概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担任,开展法定调解前置的地点也无需一概在人民法院进行,哪些类型的案件适合法定调解前置,应当以调解试验项目证明有效为前提,纯理论的分析意见仅能作为参考。裁定调解前置应当定位为法定调解前置的补充,其目的仅在于调解那些确实适合强制调解,但却未能经由法定调解前置分流的“漏网之鱼”。在裁定调解前置中,还应当赋予当事人异议权。意定调解前置的法理基础在于程序选择权与诉权契约理论。意定调解前置的成立仅需双方当事人就调解前置达成合意即可,无需具体约定调解组织。意定调解前置的合意仅能通过合同行为达成,而不能通过决议行为达成。意定调解前置的合意的效力应当采取必须磋商说,仅需在遵循民事调解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实质性地进行磋商即可。第六章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协议的效力保障机制。该章分析了法院调解中赋予当事人“反悔权”的意义、“反悔权”在实践中的异化及其矫正方法、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的完善等问题。在法院调解中赋予当事人“反悔权”的目的在于贯彻调解自治,但调解实践中当事人无故行使“反悔权”导致该权利发生了异化。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司法解释试图在此问题上有所作为,但其规定本身是否妥当尚待商榷。即使承认该司法解释的妥当性,也难以彻底矫正“反悔权”异化的问题。为彻底、妥当地解决这一问题,学理上有观点认为应当取消“反悔权”,或至少在“调审分离”的模式下取消“反悔权”。上述观点不尽合理,一方面,“反悔权”的宗旨毕竟是为了贯彻调解中的最高价值,仅以该权利在实践中存在异化为由便径直取消,难言正当;另一方面,将是否取消“反悔权”完全取决于法院调解究竟采取“调审分离”抑或“调审合一”,也有待商榷。合理的路径,是以民事调解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将当前实证法上无理由的“反悔权”修改为附理由的“反悔权”。人民调解协议一概无效以及一概具有执行力的观点,均不妥当。人民调解协议虽具有合同性质,但其效力应当高于普通民事合同。例外情况下,可以赋予特定行业、特定组织主持下所达成的诉讼外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进行司法确认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具有正当性,符合调解自治的基本原理。此时,仅仅以要求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降低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利用率为由,主张应当允许由一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观点不具有说服力。但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要求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一概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则失之绝对。其理由在于,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时并未就如何申请司法确认一并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固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而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时已经就如何申请司法确认一并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则应当遵循当事人的合意,如此方才契合调解自治的基本原理。因此之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应当修改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以及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张娟[2](2019)在《马克思主义权利观下的医患权利冲突及化解研究》文中认为冲突遍布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唯物辩证法认为,一切事物都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体。各项权利也不例外,呈矛盾共生关系,有相容也有冲突。在以权利话语构筑的法律世界中,同样存在作为法律现象出现的权利冲突。权利冲突是一个同权利现象相伴随的问题。权利冲突问题的解决必须以权利理论为分析工具。马克思主义权利观无疑能为化解当下的中国医患权利冲突提供丰富的理论资源。本论文以马克思主义权利观为指导,分析我国医患权利冲突的产生原因,以及探求化解我国医患权利冲突的以法治路径为主导的多维路径。论文首先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权利观的理论立场、实践理性及人文意蕴这三个维度,阐释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基本内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述马克思主义权利观在当代中国的发展,并着重解读新时代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权利观基本内涵。接着转入描述马克思主义权利观在当代中国实践的现实图景,并指出权利冲突在权利实践中难以避免这一困境。通过已有对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系统梳理,从中挖掘出其对当代中国权利冲突化解的理论启示,包括对权利冲突的成因、化解路径以及人文目标这三个方面的启示。当然,作为发生在医患关系领域的权利冲突,这三个方面的启示,同样对中国医患权利冲突及化解有重大理论价值。论文以此为铺垫,选取了当下中国医患权利冲突的典型案例,探讨了医患权利冲突的特性与本质。接着,在马克思主义权利观指导下,对中国医患权利冲突的成因进行深入分析,包括主体因素、法治因素、社会因素及经济因素这四个方面。接着文章开始探讨如何化解医患权利冲突。文章首先确立我国医患权利冲突化解的基本原则,包括患者利益优先原则、医患利益平衡原则,并围绕“医患权利合作”这一核心原则,构建医患权利冲突化解的具体制度路径。对应已经揭示的医患权利冲突成因,对这一冲突化解的路径包括法治路径,以及马克思主义权利观指导下的主体路径、社会路径以及经济路径的多维路径。最后,文章在结语中点出,我国医患权利冲突的产生和化解,折射出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乃至社会改革所经历的成功和挫折,以及所昭示的愿景和前途。在中国波澜壮阔的时代变迁的过程中,医患权利冲突的化解不仅需要制度革新,更需要人与人之间的宽容合作与温暖关爱。
卫有俊[3](2019)在《民事不起诉契约研究》文中指出江伟教授在1996年《市场经济与民事诉讼法学的使命》一文中首次提出诉讼契约问题。随后受民事契约化理论影响,民事诉讼契约理论得到充实。民事不起诉契约问题研究涉及的理论问题复杂、争议较大,法院在处理涉及民事不起诉契约的案件时缺乏统一指导标准,致使司法裁判作出不一致的处理方式和出现不一致的处理结果。近年来涉及民事不起诉契约问题的民事案件数量增多,为明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态度,笔者以在“无讼”网站检索出的521篇裁判文书作为基础研究材料,通过表格形式直观展现法院在审理涉及民事不起诉契约问题案件中的做法,以便对司法裁判作出清晰了解和宏观判断。在理论上,民事不起诉契约问题研究的核心是民事诉权理论,民事诉权理论直接影响法院对民事不起诉契约的认定方式和处理方式。笔者结合民事诉权理论,对当下的主流诉权学说进行分析和比较,认为可以在坚持民事诉权公法说的前提下搁置对民事不起诉契约的定性,从而认可民事不起诉契约的实际功用,充分发挥民事不起诉契约解纷的功能。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实务中民事不起诉契约问题存在争议。首先,笔者从可作为样本的司法实践案例着手,归纳涉及民事不起诉契约问题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方式,总结民事司法实践在处理案件中上存在观点和处理方式一致等方面的问题。其次,笔者基于实践中问题,从立法和理论研究角度分析成因。第二部分:民事不起诉契约研究的路径选择。首先,民事不起诉契约问题的核心是民事诉权理论,对民事诉权作何种选择涉及到对民事不起诉契约的定性。目前的理论主要有认为民事不起诉契约具有实体法属性的私法行为说,认为民事不起诉契约具有程序法属性的诉讼行为说,认为不应该对民事不起诉契约进行定性的折中说。上述的私法行为说又分为支持说和否定说,支持说认可民事不起诉契约的解纷功能;否定说则以民事不起诉契约会对诉权造成侵害为由否定民事不起诉契约的解纷功能。其次,在涉及对民事不起诉契约问题案件的处理上,域外的一些理论认为应由司法机关依照一定标准对民事主体之间达成的民事不起诉契约进行审查,虽不同处理模式的核心理论存在区别,但普遍存在的以司法审查确认契约功能的方式为我国民事不起诉契约问题研究提供有益参考。笔者从理论借鉴及实用性的角度考虑,认为民事不起诉契约折中说理论对解决实际案件有较强的参考价值。首先,折中说理论以充分尊重民事诉权的不可处分性作为前提,符合目前主流学说理论;其次,折中说理论符合解决类型化问题的实际需求;再次,民事不起诉契约的存在社会基础,折中说理论支持下的民事不起诉契约可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在解纷方面的积极性;最后,域外的一些理论和实践也为折中说理论提供借鉴和参考。第三部分:民事不起诉契约折中说合理性的理论基础。民事诉讼程序作为私法主体间的解纷程序,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裁判的权威和公正,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可充分保障民事主体的利益。但在现代契约理念对民事解纷程序的影响下以及在当事人处分权扩展理论推动下,民事主体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动作用得到提升,在解纷程序中处于更加主动的地位,契约在民事纠纷化解中的作用更为明显,因此民事不起诉契约在理论上存在合理性。同时,民事不起诉契约的存在与我国传统解纷模式有关,在传统模式下,纠纷双方出于多种原因更愿意通过合意解决纠纷,因此民事不起诉契约存在一定的社会基础。第四部分:民事不起诉契约问题的完善。理论上我国应承认民事不起诉契约,在民事诉权公法性的前提下认可契约在解纷过程中的作用以及私法上的效果。立法上也应当支持法院充分尊重民事不起诉契约这种解纷方式,通过司法确认形式发挥契约的作用。
郑福余[4](2019)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 ——以杭州市西湖区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进入了深刻的转型时期,会产生各种多样的、复杂的矛盾和纠纷,这些矛盾和纠纷呈爆炸式增长,甚至出现进一步激化的态势。而目前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机制主要集中于诉讼机制,诉讼成本高、时间长,容易增加矛盾纠纷解决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不利于矛盾纠纷的有效、快速化解,这也不利于社会的健康、稳定与和谐发展。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能够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整合基层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力量,形成多方联动、实现社会共治,让更多的矛盾纠纷在进入法院之前就能通过其他方式化解,在一定程度上不仅能满足社会公众对矛盾纠纷化解多元的需求,也可以有效缓解司法资源严重短缺的压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将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纳入公共管理范畴,体现内容与法学的渗透与融合,丰富公共管理理论,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本文阐述了社会矛盾与纠纷的本质,界定了社会矛盾与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基本内涵。从中国矛盾纠纷的现状和特点入手,分析现行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困难,深入分析造成困境的原因,为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一个客观的必要性。根据有关资料和研究,重点选取杭州市西湖区作为主要的调研对象,深入分析杭州市西湖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构建中的主要做法以及取得的成效,以期从中提取相应的做法和经验。在此基础上,参考学习国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的做法和经验,如美国的仲裁制度和法院附设ADR、加拿大社会调解制度、德国诉前强制调解等;同时,重点学习我国在矛盾纠纷解决中的先进做法,如浙江的“枫桥经验”和厦门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并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从支持多元主体、强化多元理念、健全保障体系等方面研究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措施,为其他地方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提供参考和借鉴。
易晓东[5](2018)在《虚假仲裁中的案外第三人权益保护》文中研究指明虚假仲裁当事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往往采取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等手段进行虚假仲裁行为。这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往往会也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基于权利救济理论,应为虚假仲裁案外人提供必要的救济手段。基于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对虚假仲裁案外人的保护体系应涵盖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领域,并实现事先预防与事后救济的兼顾。实体法上赋予虚假仲裁案外人向虚假仲裁行为人要求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程序法上构建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和案外人在执行中直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同时,为了达到事先预防,可以对虚假仲裁行为人进行司法制裁或追究其刑事责任等,以期达到警示的目的,事先有效遏制虚假仲裁行为的发生。
梁瑞[6](2017)在《我国知识产权民事纠纷非诉解决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正处于全球化及知识经济化时代,对于个人、企业甚至国家来讲,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都日渐凸显。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也不断加强,这对于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发展是有益的。作为私权及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具有区别于一般民商事权利的特点,以其作为客体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相较于一般民商事纠纷,具有专业性、时效性、保密性、紧迫性等特点。基于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区别于普通民商事权利及民商事纠纷的特殊性,要求解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方法具有创造性及适应性。成为研究传统诉讼解决纠纷以外的非诉方式解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起点。面对不断增加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数量,我国现存的解决现状为:长期以来形成了单一的诉讼为主的纠纷解决方式,还已经远不能满足数量庞大、类型多样且案情复杂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需要,诉讼审理周期长的特点更导致法院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堆积,使纠纷无法得到及时有效处理。由此,完善我国非诉解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机制,构建多元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成为必要。完善我国非诉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律制度,在理论上,有助于不断完善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理论体系,并使我国真正形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整法律制度体系;在实践上,有利于缓解法院压力,实现知识产权案件的合理分流,并且及时有效的处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也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所释放的经济利益,维护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因此,本文在对我国目前较为单一的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及局限性进行探讨后,通过总结我国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典型国家及国际社会有益的国际经验进行借鉴,从而寻求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本文以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本身特殊性为基点,探讨其对纠纷解决机制的特殊要求;再通过对比分析、比较研究及归纳方法,逐一探寻我国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解决的诉讼解决及包括仲裁、诉讼及ADR等在内的非诉解决方式的现状及主要问题,形成我国知识产权诉讼解决途径与非诉解决途径并存,诉讼、仲裁及ADR结合运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且对国内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的基础上,对国际有益经验进行有选择性的学习借鉴,以期建立起适用于我国国情的多元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即针对不同种类型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分别适用或结合适用诉讼、仲裁、ADR或WIPO,达到对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合理分流,也达到及时有效解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维护社会资源配置的目的。本文第一部分探讨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非诉解决基本原理,介绍了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含义及类型。并且通过探析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特殊性,从而对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非诉解决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提出本文研究对象,为全文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对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诉讼解决及非诉解决进行比较研究。首先,探讨我国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诉讼解决的现状与局限性;其次,梳理了我国非诉解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及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立法、司法及执法现状,进而根据现状的分析,发现我国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非诉解决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部分是从借鉴的角度通过比较研究方法,分别探讨国外典型国家美国非诉解决机制及国际社会WIPO调解及仲裁制度现状,旨在他山之石以攻玉,试图找出最适用于我国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非诉解决机制。第四部分以文章第二部分与第三部分的研究为基础,针对我国非诉解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借鉴国外典型国家及国际社会的有益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而对我国知识产权民事纠纷非诉解决机制的建立提出可行性建议。
洪娟[7](2016)在《西藏自治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文中认为本篇论文以西藏自治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为研究主题,在分析西藏自治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及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借鉴内地其他地区的成功做法和经验,提出笔者完善西藏西藏自治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本论文的研究目的在于拟通过对我国西藏自治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针对现今西藏自治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现状和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西藏自治区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使之能更好地解决相应纠纷,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本论文由四个章节组成:第一章为绪论。本章主要内容包括本论文的写作选题背景、相应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以及进行研究的目的、意义、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二章为西藏自治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概述。本章在简要介绍纠纷及纠纷解决机制概念的基础上,对现行的西藏自治区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说明,同时将论文写作的主要内容限定在信访机制、仲裁机制、调解机制和诉讼机制中,为下文的写作做铺垫。第三章为西藏自治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本章首先从运行的现状方面对西藏自治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信访机制、仲裁机制、调解机制和诉讼机制进行分析,在对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这些机制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在运行现状和问题分析中笔者是对四种机制分开进行阐述的,以期使文章更具有条理性。第四章为完善西藏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首先介绍了对完善西藏自治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借鉴意义的莆田模式。介绍莆田模式时的重点是各调解机制之间的衔接与联动,主要分析其对完善西藏自治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启示。其次是对西藏自治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原因方面的总结分析,结合原因分析,提出作者对完善西藏自治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希望能对西藏自治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研究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刘祥龙[8](2015)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农村问题向来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问题。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农村建设不可避免地要面临着各种矛盾纠纷凸显的严峻现实。因此,农村纠纷解决机制问题研究是马克思主义研究领域中的一个重大课题,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理论的主要内容。当前在解决农村解纷的具体实践中,多种农村解纷解决方式并存。科学发展观对健全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意义体现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建设、应对新时期农村纠纷发展趋势和协调多种农村纠纷解决方式三方面,因此说健全农村纠纷解决机制对科学发展观存在着客观需求。以人为本是健全和完善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价值取向,明确了农村解纷解决机制的根本目标,为农村解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提供根本动力,充分肯定和体现了农民在农村建设中的根本地位。农村解纷问题根本上是利益问题,公平正义就是各方利益得到妥善协调。因此在多种纠纷解决方式并存的当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成为这些不同纠纷解决方式的价值统领和理想目标。调解制度在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中发挥重要作用。创新调解制度,需要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愿基础上,健全纠纷当事人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促进调解和诉讼的协调。促进司法便利化和坚持行政为民是以人为本理念在健全农村解纷机制过程中的具体运用,通过为当事人创造便利的条件,促进达成纠纷解决的实际效果。新形势下完善应对农村现实需要的农村纠纷解决机制,需要构建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保障体系,构建和优化人员队伍,搭建各种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协调的平台。单一化的纠纷解决思路并不能有效化解日益增多的矛盾和纠纷。我们应当正确认识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并用一套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来疏导矛盾,化解社会冲突。但是,已有的成果没有对农村纠纷解决进行系统研究,纠纷解决机制虽然已经建立,但尚不成熟,类型较少,未能形成完整的体系。特别是相关研究未能充分考虑中国农村发展非均衡的特点,对不同区域农村纠纷的解决机制更是缺乏关注,离形成一个合理有效的农村纠纷解决机制还相距甚远,尚不能完全满足广大农民的新需要和新期待。因此,无论从时代发展还是从农民群体自身的实际利益来看,农村纠纷解决机制都是符合农村建设发展需要的、最为合理和应然的社会机制。有鉴于此,我们当务之急就是要树立纠纷多元化的解决理念,建立一个适应我国国情的多渠道、高效、便捷、公正、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作用,实现优势互补,妥善解决农村所面临的种种纠纷。
文华良[9](2015)在《诉讼保险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能够获得法院救济、平等地接近司法是受到世界各国一致认可的正义基本要素,被提到了人权保障的高度,也是许多国家宪法明确赋予的基本权利。但当真正实现这个权利时,却存在着实践可能性的问题。最基本障碍是当事人支付进入法院的入场费问题,即当事人须支付诉讼费用。对那些既不能获得公共资金支持,又不能凭籍自己的经济实力提起诉讼的人们,他们将因高额的诉讼费用被法院拒之门外。司法的拒绝会导致权力保护的无效、减损权利的价值,甚至对经济、社会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对社会成员权利救济的缺位更是非正义。不同的制度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不同的途径。其中,欧洲国家普遍推行的诉讼保险制度,被认为是有效接近正义的重要制度。诉讼保险制度是通过商业的运作模式,将个人的诉讼费用损失风险分散于购买保险的群体之中,体现的是社会的互助,又拓展了接近正义的路径。本文希望通过研究诉讼保险制度,以期促进我国公民司法救济权利的保障和实现。本文除导论外,共六章,对各章主要内容概述如下:第一章是诉讼保险概说。在各国,由于对诉讼保险制度的认识不同,各国对诉讼保险制度安排也不一样,同样对诉讼保险的定义认识也有很大差异。主要存在两种类型,第一种是以预先支付会费的形式然后享有相应的法律服务,第二种是作为保险产品由保险公司经营,保险公司以保险金的形式补偿投保人的诉讼费用。本章分析了诉讼保险的特征、功能和不足,以及与法律援助的不同。诉讼保险发展经历了从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互助式组织的萌芽,到20世纪20年代的机动车保护保险的形成,再到30年代末扩展到私人生活、劳动关系、职业和商业等领域,诉讼保险日渐成熟和扩大,当然也经历过一些挫折和反对。比如发展空间的挤压,律师职业的反对以及政府部门的不认可。第二章是诉讼保险的分析框架。诉讼保险涉及保险公司、客户和律师,他们分别扮演着不同角色。他们之间存在着委托关系、保险合同关系、服务提供合同关系以及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根据诉讼保险的表现形式,分析了诉讼保险几种主要的类型,如事前和事后、独立和附加的保险等。随后解释了诉讼保险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个问题可能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问题,这也是所有保险可能遇到的问题。保险市场是一个典型信息不对称市场,由于保险机制的固有特性,无论是保险的买方还是卖方都存在占有信息的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很容易被保险市场参与者所利用,并导致保险市场运行的低效率和失败。第三章对英、美、德和瑞士四国的诉讼保险进行了介绍和分析。英国诉讼保险发展相对较晚,诉讼保险市场也不是很发达,无法和德国保险市场相比较。英国创立了有条件费用协议和事故后诉讼保险制度。本节简要介绍了英国诉讼保险的基本规定和市场发展情况。德国的诉讼保险创立和发展的历史比英国更早,保险市场份额占到了欧洲市场的近半数。德国的诉讼费用保险是基于模块化的概念,消费者根据自身需要进行组合购买。大多数德国诉讼保险是根据一系列的由德国保障保险公司协会公布的标准条件制定的,他们保险条款具有很大程度的一致性。第二节还介绍了德国标准合同条款的内容和德国诉讼保险市场的情况。第三节介绍了不同于欧洲诉讼保险的美国预付费法律服务。美国预付费法律服务主要是以团体形式,团体成员预付一定费用,由相应的方案提供者提供一定的法律服务或补偿一定的法律费用。美国通过社会运动的力量促进了美国法律的修改,法律允许为团体成员提供法律服务,也准许律师参与这种团体法律服务活动。美国存在多种形式的预付费法律服务形式,如工会形式的、保险公司形式的和其它公司实体实施的预付费法律服务。而以保险形式提供服务的只占其中很小的比例。第四节介绍了瑞典诉讼保险制度。瑞典诉讼保险是附加在房屋或汽车保险之上。因此,瑞典的诉讼保险覆盖面较广。还要一种形式是因为工会会员身份而享有与劳动相关事务的法律服务,每年缴纳的会费非常少。最近的法律援助改革也对瑞典的诉讼保险产生了影响。第四章对团体的和事故后诉讼保险进行分析。团体保险是英国和美国独有的一种保险形式。作为一个特定团体的成员而被保险保障,团体保险由雇主、商业协会和工会为了他们的雇员和成员的利益而购买。介绍了几个主要团体诉讼保险的运作程序和内容。事故后诉讼保险是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担心支付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和自己的诉讼费用,而购买的一个诉讼保险。它通常在当事人与律师签订有条件费用协议一同使用。它不同于常规的事故前诉讼保险,它的费用比常规的高出数倍。本节介绍了事故后保险的运作基本内容,以及大法官约翰逊司法改革对事故后保险的影响。第五章是诉讼保险的运作与范围。诉讼保险的销售形式存在附加形式、独立形式、直接销售和间接销售形式。各国销售方式各有侧重,并不完全一致。当事人选任律师,现在一般投保人有自由选择律师的权利,相关的欧盟法律和各国法律也有规定,但是这个权利也有一个演变过程。有的国家保险公司可以使用自己的员工解决投保人的法律问题,达到节约开支控制费用的目的。当投保人需要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利益时,保险公司根据相关约定审核是否应该提供保险利益,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致时,一般以独立的律师意见为准。诉讼保险的覆盖范围较广,一般包括交通保险、商业保险、家庭保险和不动产保险等,保险公司往往还是排除一些故意的行为、预先存在的条件等情况,对这些情况将不提供保险利益,和其它保险一样也常常设置保险限额和免赔额。第六章是诉讼保险制度的构建。我国没有诉讼保险,能否引进该制度,有无可行性和必要性存在疑问。针对这几个问题,笔者运用自己实证调研数据并结合相关理论进行了探讨。我国对诉讼费用制度进行了改革,普遍降低了诉讼费用,但对诉讼标的额较高的财产案件则是不降反升。与英国和日本民事诉讼费用相比较,我国诉讼整体收费偏高,对当事人来说诉讼费用仍然是一个沉重的负担。我国律师费相较于诉讼费用,则收费更高,比诉讼费用多3—4倍(相比律师的地方指导价)。由于国家财政资助有限,我国法律援助的覆盖面非常有限。这些都说明诉讼保险在我国设立的必要性。相关数据显示,我国当前纠纷和诉讼多发;经济发展较快;群众的保险意识日益提高;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测等现实条件说明,我国设立诉讼保险具有可行性。同时,我国已经存在某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条款。在某些地方试验性地实施着与诉讼保险类似的服务,这些都是引进诉讼保险制度的现实基础。依据我国的现实状况,对未来我国诉讼保险制度,从保险适用范围、险种设置、投保方式、保险事故、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金给付范围等进行了简单的设想。
张逸舟[10](2014)在《论中国竞技体育统一仲裁制度的构建》文中研究说明竞技体育仲裁制度是目前世界各国体育界所推崇的竞技体育纠纷的最佳解决机制。目前,中国尚未成立统一的体育仲裁机构,也未建立完整系统的体育仲裁制度。本文就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竞技体育统一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以期为我国早日建立自己的竞技体育统一仲裁制度尽绵薄之力。本文试从法律的视角入手,采用案例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对其进行分析论证。本文主要由我国竞技体育统一仲裁制度的内涵、构建我国竞技体育统一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分析、构建我国竞技体育统一仲裁制度的可行性分析以及构建中国竞技体育统一仲裁制度的模式探析四大部分构成。文章首先通过从仲裁制度、体育仲裁制度、竞技体育仲裁制度和竞技体育统一仲裁制度的涵义四个层次、层层递进的方式引出我国竞技体育仲裁制度的内涵,从而凸显出本文“统一”的重要性。然后本文从与国际接轨、专业化水平需要、中国竞技体育仲裁制度现状的不足以及保护相对人权利四个角度分析了在中国构建竞技体育统一仲裁制度的必要性。然后本文从法律的统一性诉求、《体育法》提供的立法抓手作用以及《仲裁法》提供的范式作用三个方面分析了在中国构建竞技体育统一仲裁制度的可行性。最后,通过对国外的竞技体育仲裁制度的借鉴,从而对构建中国竞技体育仲裁制度从性质、组织机构、隶属、人员组成、程序、受案范围、效力等方面提出设想。研究认为:为了促进中国竞技体育的法制化程度,完善中国竞技体育的争议解决制度,做到与国际竞技体育仲裁法制接轨,急需在中国建立统一的竞技体育仲裁制度。体育仲裁与其他普通仲裁机制相比在仲裁机构、仲裁范围、仲裁程序、仲裁效力上具有自己的独特性。在这里,我们要特别注意的是,中国竞技体育仲裁制度一定是限定在竞技体育赛事和活动中发生的体育纠纷的解决机制,而不包括学校体育或社会体育等中发生的争议解决。再者,目前在我国,并非不存在竞技体育仲裁,而是缺乏一个统一的规范。在各单项协会处理争议和纠纷的方法多半以行业协会内部自己解决为主,这样的处理方式根本谈不上“统一”,也容易导致争议的产生。因此,在中国构建竞技体育统一仲裁制度,一定要体现“统一”两字。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导言 |
| 1.1 选题的缘起 |
| 1.2 选题的意义 |
| 1.3 研究现状 |
| 1.4 研究方法 |
| 1.5 研究思路与可能的创新点 |
| 第2章 民事调解、民事调解自治及其精细化 |
| 2.1 民事纠纷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
| 2.1.1 民事纠纷及其特征 |
| 2.1.2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
| 2.2 民事调解 |
| 2.2.1 民事调解的概念 |
| 2.2.2 民事调解的分类与种类 |
| 2.2.3 民事调解的特征 |
| 2.3 民事调解自治及其精细化 |
| 2.3.1 民事调解自治的概述 |
| 2.3.2 民事调解自治的特征 |
| 2.3.3 民事调解自治的精细化及其方法 |
| 第3章 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建构与完善 |
| 3.1 民事调解基本原则概述 |
| 3.1.1 民事调解自治与民事调解基本原则 |
| 3.1.2 现行立法上的民事调解基本原则及其解读 |
| 3.1.3 小结 |
| 3.2 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争论与思考 |
| 3.2.1 有关调解自愿原则的思考 |
| 3.2.2 有关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的思考 |
| 3.2.3 有关合法原则的思考 |
| 3.3 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完善 |
| 3.3.1 诚实信用原则 |
| 3.3.2 保密原则 |
| 3.3.3 灵活性原则 |
| 第4章 自治理念下的民事调解启动机制 |
| 4.1 民事调解启动机制概述 |
| 4.1.1 民事调解启动机制的概念与类型 |
| 4.1.2 调解自治与民事调解启动机制 |
| 4.2 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论 |
| 4.2.1 民事调解启动程序的规范体系 |
| 4.2.2 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的法理基础 |
| 4.2.3 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的逻辑前提 |
| 4.2.4 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的制度保障 |
| 第5章 自治理念下的民事调解前置程序 |
| 5.1 民事调解前置程序概述 |
| 5.1.1 民事调解前置程序的概念与类型 |
| 5.1.2 调解自治与民事调解前置程序 |
| 5.2 法定调解前置 |
| 5.2.1 法定调解前置概述 |
| 5.2.2 域外法定调解前置程序的立法与实践 |
| 5.2.3 为什么要调解前置——法定调解前置程序的法理依据 |
| 5.2.4 为什么可以调解前置——法定调解前置的正当性 |
| 5.2.5 我国法定调解前置程序的建构和完善 |
| 5.3 裁定调解前置 |
| 5.3.1 裁定调解前置程序概述 |
| 5.3.2 裁定调解前置的立法例 |
| 5.3.3 我国是否有必要建构裁定调解前置 |
| 5.4 意定调解前置 |
| 5.4.1 意定调解前置程序概述 |
| 5.4.2 意定调解前置程序的法理基础 |
| 5.4.3 意定调解前置程序建构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
| 第6章 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协议的效力保障机制 |
| 6.1 民事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概述 |
| 6.1.1 民事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的概念与意义 |
| 6.1.2 调解自治与民事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 |
| 6.2 诉讼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 |
| 6.2.1 “反悔权”的意义与异化 |
| 6.2.2 现有矫正路径及其不足 |
| 6.2.3 自治理念下“反悔权”的完善路径 |
| 6.3 诉讼外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 |
| 6.3.1 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规范梳理 |
| 6.3.2 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学理争论与本文观点 |
| 6.3.3 自治理念下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完善路径 |
| 第7章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获得的科研成果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 二、相关概念界定 |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 四、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及基本内容 |
| 五、创新点及有待解决的问题 |
| 第一章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权利观 |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权利观的理论维度 |
| 一、理论的基本前提:科学的权利观 |
| 二、理论的基本立场:历史唯物主义的权利观 |
| 三、理论的思维方法:唯物辩证法的权利观 |
|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权利观的实践理性 |
| 一、权利规范的形成根植于物质基础所决定的社会秩序 |
| 二、权利关系的变迁受制于社会关系的变迁 |
| 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理论对权利正当性的决定作用 |
|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权利观的人文意蕴 |
| 一、权利是“人赋”的,并且是人之为人的确证 |
| 二、权利的价值诉求体现人的主体性地位 |
| 三、权利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的全面自由 |
| 第二章 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当代中国发展及价值 |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当代中国发展 |
| 一、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对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发展 |
| 二、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对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发展 |
| 三、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发展 |
| 四、以胡锦涛为总书记党中央对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发展 |
| 第二节 新时代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权利观内涵解读 |
| 一、确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权利主体地位 |
| 二、党的领导是实现人民权利的根本保证 |
| 三、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人民权利的基本路径 |
| 四、人的全面发展是人民权利实践的根本目标 |
|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权利观在当代中国实践的现实图景 |
| 一、权利观念革新:从服从权力到争取权利的观念进步 |
| 二、权利领域拓展:从民事权利到社会权利的不断推进 |
| 三、权利诉求多元:从基本人权到新兴权利的类型丰富 |
| 四、权利冲突产生:从个人主义到合作主义的困境突出 |
| 第四节 马克思主义权利观对权利冲突的启示 |
| 一、提供权利冲突发生原因的理论解释 |
| 二、确立权利冲突化解路径的实践指向 |
| 三、树立权利冲突得以化解的人文目标 |
| 第三章 医患权利冲突的特性与成因 |
| 第一节 医患权利冲突的典型案例及规范梳理 |
| 一、医患权利冲突的典型案例 |
| 二、医患权利冲突典型案例的规范梳理 |
| 三、医患权利冲突典型案例的相关启示 |
| 第二节 医患权利冲突的特殊性质 |
| 一、医患权利冲突的真伪之辩 |
| 二、医患权利冲突的特征概括 |
| 三、医患权利冲突的本质分析 |
|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权利观下医患权利冲突的成因 |
| 一、主体因素:医患双方权利观的非理性运用 |
| 二、法治因素:医患权利保护的法律运行失灵 |
| 三、社会因素:医患权利运行的保障制度不足 |
| 四、经济因素:医患权利实现的物质条件制约 |
| 第四章 医患权利冲突化解的基本原则 |
| 第一节 患者利益优先原则 |
| 一、患者利益优先原则确立患者权利主体的首要地位 |
| 二、患者利益优先原则的内涵辨析 |
| 三、患者利益优先原则的若干具体运用 |
| 第二节 医患利益平衡原则 |
| 一、医患利益平衡原则兼顾医患权利内容的动态实现 |
| 二、提出医患利益平衡原则的现实迫切性 |
| 三、医患利益平衡原则的若干具体运用 |
| 第三节 医患权利合作原则 |
| 一、医患权利合作原则促进医患权利关系的良性互动 |
| 二、坚持医患权利合作原则的必要性 |
| 三、医患权利合作原则的若干具体运用 |
| 第五章 医患权利冲突化解的法治路径 |
| 第一节 医患权利配置的立法表达 |
| 一、制订医患权利保护的统一法律 |
| 二、确立医患权利内容的明确边界 |
| 三、明确医患权利行使的具体规则 |
| 第二节 医患权利协商的行政执法 |
| 一、增强医师个人行政责任的承担 |
| 二、发挥行政机关预防医患权利冲突的执法功能 |
| 三、完善医患权利冲突化解的行政调解程序 |
| 第三节 医患权利平衡的司法裁量 |
| 一、强化医患权利冲突化解的诉讼功能 |
| 二、改进医患利益冲突衡量的法学方法 |
| 三、确立医患权利冲突化解的指导性案例 |
| 第四节 医患权利冲突的多元化解机制 |
| 一、构建医患权利冲突多元化解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 二、加强医患权利冲突当事人间的和解制度 |
| 三、构建医患权利冲突化解的医事仲裁制度 |
| 四、突出化解医患权利冲突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机制 |
| 第六章 马克思主义权利观下医患权利冲突化解的多维路径 |
| 第一节 培育医患权利共同体的理性权利观 |
| 一、和谐社会背景下构建医患权利共同体的必要性 |
| 二、医患信任与沟通是构建医患权利共同体的关键因素 |
| 三、重建医患权利共同体的具体路径 |
| 第二节 完善医患权利运行的社会保障制度 |
| 一、推进医方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
| 二、优化普通患者的医疗社会保障制度 |
| 三、健全贫困患者的医疗救助制度 |
| 第三节 巩固医患权利实现的物质经济基础 |
| 一、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确保患者权利均衡实现 |
| 二、公立医院改革坚持患者利益优先的公益本位 |
| 三、规范社会办医行为减少发生医患权利冲突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 致谢 |
| 个人简历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基于实务中民事不起诉契约问题的思考 |
| (一)民事不起诉契约问题的司法现状 |
| (二)民事不起诉契约问题存在的成因 |
| 二、民事不起诉契约研究的路径选择 |
| (一)民事不起诉契约理论研究存在不同路径 |
| (二)确认民事不起诉契约折中说 |
| 三、民事不起诉契约折中说合理性的理论基础 |
| (一)现代契约理念的影响 |
| (二)处分权理论的扩展 |
| (三)社会基础的广泛支持 |
| 四、民事不起诉契约解纷功能的完善措施 |
| (一)确认民事不起诉契约的解纷功能 |
| (二)民事不起诉契约的具体立法建议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 |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 1.2.1 研究目的 |
| 1.2.2 研究意义 |
| 1.3 相关研究综述 |
| 1.3.1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 1.3.2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 1.4 主要研究内容、重点、难点和创新点 |
| 1.4.1 研究内容 |
| 1.4.2 研究的重点 |
| 1.4.3 研究的创新点 |
| 1.4.4 研究难点 |
| 1.5 研究路线和方法 |
| 1.5.1 研究路线 |
| 1.5.2 研究方法 |
| 2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 |
| 2.1 基本概念 |
| 2.1.1 社会矛盾纠纷 |
| 2.1.2 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
| 2.1.3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
| 2.2 基本理论 |
| 2.2.1 社会治理理论 |
| 2.2.2 利益相关者理论 |
| 2.2.3 社会冲突理论 |
| 3 我国社会矛盾解决机制现状及困境分析 |
| 3.1 我国社会矛盾纠纷的现状及特点 |
| 3.1.1 社会矛盾纠纷的现状 |
| 3.1.2 现阶段矛盾纠纷的特点 |
| 3.2 现行社会矛盾解决机制分析 |
| 3.2.1 调解机制分析 |
| 3.2.2 仲裁机制分析 |
| 3.2.3 诉讼机制分析 |
| 3.3 现行社会矛盾解决机制的困境 |
| 3.3.1 民间纠纷解决机制自治性不足 |
| 3.3.2 过分依赖诉讼机制解决矛盾纠纷 |
| 3.3.3 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协同治理机制不够健全 |
| 3.3.4 解决矛盾纠纷的专业性人才缺乏 |
| 3.4 困境的原因分析 |
| 3.4.1 社会观念层面 |
| 3.4.2 法治建设层面 |
| 3.4.3 社会保障和民生建设层面 |
| 4 杭州市西湖区社会矛盾解决机制分析 |
| 4.1 杭州市西湖区社会矛盾的现状分析 |
| 4.2 杭州市西湖区多元化解决纠纷的做法 |
| 4.2.1 建章立制,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规范化 |
| 4.2.2 培养和发展民间性纠纷解决机制 |
| 4.2.3 加强矛盾纠纷预防机制建设 |
| 4.2.4 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 |
| 4.2.5 利用互联网技术探索矛盾纠纷解决方式的创新 |
| 4.3 杭州市西湖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取得的成效 |
| 4.3.1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初步形成 |
| 4.3.2 满足民众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的需求 |
| 4.3.3 优化矛盾纠纷解决力量的合理配置 |
| 4.3.4 有效缓解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 |
| 4.4 杭州市西湖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存在的困难 |
| 4.4.1 缺乏完善的立法保障 |
| 4.4.2 缺乏充足的经费保障 |
| 4.4.3 缺乏专业的解纷人才 |
| 5 社会矛盾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内外比较和经验借鉴 |
| 5.1 国外社会矛盾多元化解决机制 |
| 5.1.1 美国的仲裁制度和法院附设ADR机制 |
| 5.1.2 加拿大社会调解机制 |
| 5.1.3 德国诉前强制调解 |
| 5.1.4 日本民间ADR制度 |
| 5.1.5 澳大利亚家事调解制度 |
| 5.2 国外对我国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的启示 |
| 5.2.1 用立法形式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的机制 |
| 5.2.2 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类型丰富 |
| 5.2.3 矛盾纠纷化解的主体更加多元化 |
| 5.3 我国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特色研究 |
| 5.3.1 浙江“枫桥经验”的探索 |
| 5.3.2 厦门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探索 |
| 6 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探索建议 |
| 6.1 强化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的理念 |
| 6.1.1 强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主体的理念 |
| 6.1.2 强化矛盾纠纷当事人选择多元化解纠纷的理念 |
| 6.2 支持社会多元主体参与化解 |
| 6.2.1 完善立法,完善多元主体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法治依据 |
| 6.2.2 加强社会组织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建设 |
| 6.2.3 激活社区主体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功能 |
| 6.2.4 加强律师事务所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建设 |
| 6.2.5 发挥法院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作用 |
| 6.3 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的保障机制 |
| 6.3.1 做好基层社会民生保障机制 |
| 6.3.2 健全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
| 6.3.3 健全经费保障机制 |
| 6.3.4 健全人才培养机制 |
| 7 结论与展望 |
| 7.1 结论 |
| 7.2 展望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一、问题的缘起 |
| 二、虚假仲裁及其案外人的界定 |
| (一) 虚假仲裁的界定。 |
| (二) 虚假仲裁案外人的范围界定。 |
| 三、虚假仲裁侵害案外人利益的类型 |
| (一) 侵害案外人财产, 损害案外人财产性权益。 |
| (二) 虚构法律事实关系, 转移财产, 逃避债务履行。 |
| (三) 虚假仲裁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对案外人不利。 |
| 四、虚假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的现实制度困境 |
| (一) 仲裁机构缺乏自我纠错保护职权。 |
| (二) 仲裁司法审查程序难以实现案外人权利救济。 |
| (三) 另行起诉制度保护的两难困境。 |
| (四) 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案外人权益保护制度不适用于仲裁。 |
| 五、对学者虚假诉讼案外人保护制度理论观点的评析 |
| (一) 对建立虚假仲裁识别和案外人听取评判机制的评析。 |
| (二) 以建立“仲裁第三人”制度来保护虚假诉讼案外人权益的评析。 |
| 六、虚假仲裁案外人权利保护的制度构建 |
| (一) 建立虚假仲裁案外人损害侵权赔偿制度。 |
| (二) 对虚假仲裁行为人进行司法制裁或追究其刑事责任等。 |
| (三) 构建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制度。 |
| (四) 构建案外人直接提起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及其非诉解决的基本理论分析 |
| (一)非诉解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内涵 |
| (二)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特殊性及诉讼解决的局限性 |
| 二、我国知识产权民事纠纷非诉解决的现状及不足 |
| (一)非诉解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现状分析 |
| (二) 非诉解决法律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 三、域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非诉解决经验借鉴 |
| (一)美国ADR制度及其适用 |
| (二)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解决之WIPO争议解决体系 |
| (三)美国ADR制度及国际WIPO争议解决体系的启示 |
| 四、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民事纠纷非诉解决法律制度的建议 |
| (一)立法确立多元化纠纷解决原则 |
| (二)完善非诉解决法律制度,实现案件分流 |
| (三)完善非诉解决与诉讼解决的衔接制度 |
| (四)完善非诉解决相关配套制度 |
| 结语 |
| 主要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选题背景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
| 1.2.1 国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
| 1.2.2 国内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
| 1.3 研究的目的、意义、创新点和不足 |
| 1.3.1 研究的目的 |
| 1.3.2 研究的意义 |
| 1.3.3 研究的创新点和不足 |
| 第二章 西藏自治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
| 2.1 纠纷与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 |
| 2.1.1 纠纷的概念 |
| 2.1.2 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 |
| 2.2 西藏自治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介绍 |
| 2.2.1 信访机制 |
| 2.2.2 仲裁机制 |
| 2.2.3 调解机制 |
| 2.2.4 诉讼机制 |
| 第三章 西藏自治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
| 3.1 西藏自治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现状 |
| 3.1.1 信访机制的运行现状 |
| 3.1.2 仲裁机制的运行现状 |
| 3.1.3 调解机制的运行现状 |
| 3.1.4 诉讼机制的运行现状 |
| 3.2 西藏自治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
| 3.2.1 信访机制存在的问题 |
| 3.2.2 仲裁机制存在的问题 |
| 3.2.3 调解机制存在的问题 |
| 3.2.4 诉讼机制存在的问题 |
| 第四章 完善西藏自治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 |
| 4.1 对完善西藏自治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借鉴意义的“莆田模式” |
| 4.1.1 简介 |
| 4.1.2 特点 |
| 4.1.3 启示 |
| 4.2 西藏自治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 4.2.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
| 4.2.2 各种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衔接制度不够顺畅 |
| 4.2.3 宣传不到位 |
| 4.2.4 人员缺少、经费不足 |
| 4.3 完善西藏自治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 |
| 4.3.1 立法完善 |
| 4.3.2 加强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衔接,建立联动机制 |
| 4.3.3 加大宣传力度 |
| 4.3.4 增加培训机会、加大人才引进和选拔力度、合理地分配使用经费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引言 |
| 1.1 选题依据 |
| 1.1.1 现实依据 |
| 1.1.2 理论依据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 1.3 研究难点和创新点 |
| 1.3.1 研究难点 |
| 1.3.2 研究创新点 |
| 1.4 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
| 1.4.1 研究方法 |
| 1.4.2 研究思路 |
| 第2章 科学发展观与纠纷解决机制 |
| 2.1 科学发展观 |
| 2.2 纠纷与纠纷解决机制 |
| 2.2.1 纠纷的概念解析 |
| 2.2.2 秩序观念下的纠纷解决机制 |
| 2.2.3 和谐新农村建设与纠纷解决机制 |
| 第3章 科学发展观对健全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意义 |
| 3.1 全面推进和谐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
| 3.1.1 社会层面 |
| 3.1.2 经济层面 |
| 3.1.3 民主政治层面 |
| 3.1.4 精神文明层面 |
| 3.2 与时俱进地应对新时期农村纠纷发展趋势的需要 |
| 3.2.1 新时期农村纠纷的发展趋势 |
| 3.2.2 与时俱进地应对新时期农村纠纷发展趋势 |
| 3.3 协调多种农村纠纷解决方式的需要 |
| 3.3.1 我国现行农村纠纷解决方式 |
| 3.3.2 有效协调多种农村纠纷解决方式 |
| 第4章 科学发展观视阈中现行农村纠纷解决机制凸显的问题 |
| 4.1 我国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 |
| 4.2 现行农村纠纷解决机制凸显的问题 |
| 4.2.1 现有机制相对滞后,难以有效应对农村纠纷发展的新趋势 |
| 4.2.2 以人为本的理念亟待加强 |
| 4.2.3 现有农村纠纷解决机制欠缺协调与统筹 |
| 第5章 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健全和完善 |
| 5.1 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健全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前提 |
| 5.1.1 坚持以人为本 |
| 5.1.2 维护社会公平和法律正义 |
| 5.2 坚持科学发展,创新调解制度 |
| 5.2.1 创新法院调解制度 |
| 5.2.2 创新人民调解制度 |
| 5.3 坚持以人为本,优化诉讼与行政纠纷解决制度 |
| 5.3.1 促进司法便利化 |
| 5.3.2 坚持行政为民 |
| 5.4 全面协调地构建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保障体系 |
| 5.4.1 加强农村纠纷解决机构的人员队伍建设 |
| 5.4.2 构建调解与诉讼的协同解决机制 |
| 5.4.3 构筑平台促进纠纷解决机制间的协调 |
| 结论 |
| 致谢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学术成果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选题缘起 |
| 二、研究综述 |
| 三、研究意义 |
| 四、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诉讼保险概说 |
| 第一节 诉讼保险的定义 |
| 一、域外对诉讼保险的定义 |
| 二、国内理论界关于诉讼保险介绍 |
| 三、诉讼保险定义的理性借鉴与综合 |
| 第二节 诉讼保险与法律援助比较 |
| 一、制度的缘起和属性 |
| 二、制度的适用范围 |
| 三、制度适应的资格限制 |
| 四、制度提供服务的形式 |
| 第三节 诉讼保险制度的特征和功能 |
| 一、诉讼保险制度的特征 |
| 二、诉讼保险制度的功能 |
| 三、诉讼保险制度的缺陷 |
| 第四节 诉讼保险的历史变迁 |
| 一、诉讼保险的萌芽 |
| 二、诉讼保险的形成 |
| 三、诉讼保险的发展 |
| 四、诉讼保险经历的挑战与机遇 |
| 第二章 诉讼保险的分析框架 |
| 第一节 诉讼保险三方关系分析 |
| 一、律师和客户的关系 |
| 二、保险公司和客户的关系 |
| 三、保险公司和服务提供者的关系 |
| 第二节 诉讼保险的分类 |
| 一、“事前保险”与“事后保险” |
| 二、独立形式保险和附加形式保险 |
| 三、诉讼保险和法律服务计划 |
| 四、提供服务和提供资金 |
| 第三节 诉讼保险与非对称信息 |
| 一、非对称信息的概念 |
| 二、逆向选择问题 |
| 三、道德危机问题 |
| 第三章 诉讼保险的比较法考察 |
| 第一节 英国诉讼保险 |
| 一、英国诉讼保险概述 |
| 二、英国诉讼保险的基本规定 |
| 三、英国的诉讼保险市场 |
| 第二节 德国诉讼保险 |
| 一、德国诉讼保险概述 |
| 二、德国诉讼保险基本内容 |
| 三、德国诉讼保险市场 |
| 第三节 美国预付费法律服务 |
| 一、美国预付费法律服务概述 |
| 二、美国预付费法律服务发展 |
| 三、美国预付费法律服务的主要类型 |
| 第四节 瑞典诉讼保险 |
| 一、瑞典附加于其它保险的诉讼保险 |
| 二、瑞典基于工会成员身份的法律服务 |
| 三、瑞典法律援助改革对诉讼保险的影响 |
| 第四章 团体和事故后诉讼保险 |
| 第一节 团体诉讼保险 |
| 一、团体诉讼保险概述 |
| 二、团体诉讼保险的运行 |
| 第二节 事故后诉讼保险 |
| 一、事故后诉讼保险概述 |
| 二、事故后保险的运行 |
| 三、杰克逊大法官司法改革对事故后保险的影响 |
| 第五章 诉讼保险的运作 |
| 第一节 诉讼保险的运作规程 |
| 一、诉讼保险的销售形式 |
| 二、选任律师和保险利益冲突的解决 |
| 第二节 诉讼保险的基本内容 |
| 一、诉讼保险的形态和范围 |
| 二、诉讼保险的限制和排除 |
| 第三节 诉讼保险对民事诉讼的影响 |
| 一、对案件被起诉概率的影响 |
| 二、对诉讼程序的影响 |
| 三、对诉讼程序周期的影响 |
| 四、对诉讼费用的影响 |
| 第六章 我国诉讼保险制度的构建 |
| 第一节 我国诉讼保险设立的必要性 |
| 一、我国当事人诉讼费用现状 |
| 二、律师费用较高 |
| 三、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实施不理想 |
| 四、对法律服务和救助需求较高 |
| 五、支持诉讼保险设立 |
| 第二节 我国诉讼保险设立的可行性 |
| 一、纠纷和诉讼多发 |
| 二、具备较好的经济基础 |
| 三、我国公众保险意识的增强 |
| 四、我国诉讼费用可预测 |
| 五、未来对诉讼保险的需求 |
| 第三节 我国诉讼保险制度的构想 |
| 一、诉讼保险设计的制度目标 |
| 二、诉讼保险的制度设计 |
| 结语 |
| 附录 我国诉讼保险必要性和可行性实证调研 |
| 一、调研实施概述 |
| 二、调研目标 |
| 三、调研数据和分析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引言 |
| 1.1 构建中国竞技体育统一仲裁制度的背景 |
| 1.2 构建中国竞技体育统一仲裁制度的目的与意义 |
| 1.3 研究综述 |
| 1.3.1 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研究 |
| 1.3.2 国内外有关竞技体育仲裁制度的研究 |
| 1.3.3 在中国构建竞技体育统一仲裁制度基本问题的研究 |
| 2. 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
| 2.1 研究对象 |
| 2.2 研究方法 |
| 2.2.1 文献资料法 |
| 2.2.2 案例分析法 |
| 2.2.3 比较分析法 |
| 3. 中国竞技体育统一仲裁制度的内涵 |
| 3.1 仲裁制度的涵义 |
| 3.1.1 仲裁的概念 |
| 3.1.2 仲裁的优点 |
| 3.2 体育仲裁制度的涵义 |
| 3.3 竞技体育仲裁制度的涵义 |
| 3.3.1 竞技体育纠纷的特点 |
| 3.3.2 竞技体育仲裁制度的内涵 |
| 3.4 竞技体育统一仲裁制度的涵义 |
| 3.4.1 组织机构的统一 |
| 3.4.2 人员组成的统一 |
| 3.4.3 适用范围的统一 |
| 3.4.4 处罚种类的统一 |
| 3.4.5 仲裁效力的统一 |
| 4. 构建中国竞技体育统一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 4.1 跟国际接轨,促进中国竞技体育的全球化发展 |
| 4.2 解决竞技体育纠纷专业特征的必然要求 |
| 4.3 现行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督促我们建立健全的仲裁制度 |
| 4.4 保护相对人权利的需要 |
| 5. 构建竞技体育统一仲裁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
| 5.1 法律的统一性诉求为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法理上的支撑 |
| 5.2 《体育法》的规定为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立法抓手 |
| 5.3 《仲裁法》为制度的构建提供了范式作用 |
| 6. 构建中国竞技体育统一仲裁制度的模式探析 |
| 6.1 国外竞技体育统一仲裁制度的借鉴 |
| 6.1.1 国际奥委会体育仲裁 |
| 6.1.2 美国体育仲裁 |
| 6.1.3 日本体育仲裁 |
| 6.1.4 英国体育仲裁 |
| 6.1.5 意大利体育仲裁 |
| 6.1.6 国外竞技体育统一仲裁制度的启示 |
| 6.2 构建中国竞技体育统一仲裁制度的模式思考 |
| 6.2.1 性质 |
| 6.2.2 组织机构、隶属和人员组成 |
| 6.2.3 程序 |
| 6.2.3.1 体育组织的内部调解是前置和必经程序 |
| 6.2.3.2 统一设立临时仲裁程序 |
| 6.2.3.3 统一设置快速仲裁程序 |
| 6.2.4 范围 |
| 6.2.5 效力 |
| 7. 结论与建议 |
| 7.1 结论 |
| 7.2 建议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