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全[1](2021)在《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司法公信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根基,是法治建设最重要衡量的标准之一,公众对于司法的高度信任、信心和认同是司法工作成功的标志和价值。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是司法公众认同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正最直接、最生动的体现。刑事裁判如果不被公众认同,不仅不能发挥审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还会损害司法公信力。从整体上讲,司法大数据(包括历年的上诉率、抗诉率、改判率等)显示刑事裁判整体上的公正性没有问题。但在现实生活中,刑事案件因为自身“狱者,天下之大命,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的特点,个案极易引起公众的广泛注意与参与,导致公众“以偏概全”并对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度产生质疑。因此,在刑事裁判公正性整体上没有问题的前提下,如何解除个案导致公众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产生怀疑,这是本文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提升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从主体的角度,涉及法院(刑事裁判的主体)、公众(对刑事裁判进行评价的主体)和媒介(对刑事裁判进行解读及传播的主体)三个主体。三者之间的有效互动是提高刑事裁判司法公众认同度的关键。具体而言,现实生活中有两个问题最为突出:大部分公众对法律的不了解以及各类媒介基于商业或者其它因素而进行的炒作。因此,对于这两个问题进行相应的全面分析,能够为解决问题提供相应的思路与方案。基于司法权威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基础的前提下,本文从法院和法官两个层面分别进行了针对性的阐述。在法院层面,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提升涉及法院的权威、法官的职业形象、司法权行使过程的透明度、裁判结果的公正性等诸多因素。因此,法院应从制度方面,结合法院权威的因素,进行制度化的完善,其主要内容包括依法裁判、完善量刑规范化制度等内容。在法官层面,主要包括法官品质、法官能力及相应的保障制度。其中,提高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能力是提高司法能力的重要方面。法官薪酬、晋升、法官惩戒是解决法官品质存在问题的重要内容。建立与完善法官职业豁免制度及法官管理制度是保障制度的重要方面。公众是刑事裁判的评价主体,但公众并不是意见完全一致的集合体。公众可以分为个人类型的公众与人际类型的公众两种类型。论文重点研究个人类型的公众。在行为模式上,个人类型的公众存在“暂时性群体”的特征,即个体在群体中处于非理性的状态。这一点,在其对“天理和人情”诉求方面有非常明显的体现。在媒介主体方面,无论是司法大数据,还是调研结果,都证实媒介是影响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关键因素。媒介是连接公众与法院的中间载体,是将法院刑事裁判解读给公众的主体。媒介主要包括媒体与律师。媒体具有公共性与逐利性两个特征,后者在自媒体等新兴媒体上表现得非常突出。本文从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及职业伦理建设两个方面,对强化媒体的公共属性和规范媒体的逐利属性进行了论证。刑事裁判的传播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两次传播,律师是两次传播的意见主导者。律师在两次传播中具有双重性,其庭外慎言义务是提高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重要切入点。本文对此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并结合国内外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的现行规定及完善措施,提出了相关建议。
杨益航[2](2020)在《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文中研究说明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是当前法学界和新闻传播界共同研究的重要课题。构建和谐的司法与媒体关系能够有效推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促进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环境。其内涵基于司法公开,是把司法权置于公众视野内,让公众了解司法,让司法裁判经得起检验的制度安排。此研究的实际意义却远不至此,和谐的司法与媒体关系可以使司法理念深入人心,厚植法治根基,树立司法权威,进而在全社会营造尊法、懂法、守法的法治氛围。司法与媒体之间关系十分复杂,司法可以对媒体进行制约,媒体也可以对司法进行监督,同时二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如何在维护共同价值的基础上找到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的平衡点,怎样构建司法与媒体良性互动、相生相长的和谐关系是国内外各相关领域努力的方向。本文从当前司法活动与媒体报道之间的价值目标出发,梳理了国内外在应对涉法新闻报道方面的实践和发展,就典型问题进行了初步阐释,并在理论的基础上以比较法研究的方式对国内外的一些典型案例进行研判,探讨在应对热点案件和舆情中的一般和特殊情况及应对方法,从发展角度对新媒体环境下的新挑战和新问题初步分析,倡导建立和谐有序的司法与媒体互动关系。全文共六章十六万字,主要内容如下:首先,从概念入手分析司法公正原则和媒体新闻报道的特点,从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理论来分析媒体参与司法活动的正当性,并在此基础上就二者之间的共同价值追求和不同的工作方式进行对比,指出实践中的冲突和难点。聚焦司法公开,从审前和审判公开分析媒体报道在不同阶段介入的特点和难点,就媒体报道对司法公开的价值和当前实践中存在的冲突进行深入分析,同时就例外原则进行初步探讨。通过近年来国内的热点案例分析司法与媒体关系的不同特点。以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案分析媒体报道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的作用;以药家鑫案分析舆论压力对审判工作的影响;以于欢案分析新闻舆论促成司法系统自我纠偏的可行性;以张扣扣案分析新媒体时代复杂舆论环境对司法工作的新机遇新挑战。以比较法视角分析美国、英国和欧洲大陆国家处理新闻报道与司法关系的做法和特点,列举了包括对言论自由、庭审公开、保密制度、隐私权等领域的规定和办法,总结规律性特征,以及为改善国内工作带来的启示。对目前包括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在内的信息技术前沿发展和传播环境深刻变革做了简要分析,同时从涉法新闻报道角度对这些新技术可能带来的影响做了前瞻性预判,并针对公共领域和被遗忘权等新媒体环境下愈发突出的问题做了专题研究。最后,从改善司法与媒体报道关系的角度切入,根据前文研究从司法与媒体合作基础、共同任务、有效做法等方面提出构建司法与媒体和谐关系的意见建议。此外还就确立和完善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思路、依法规制司法与媒体报道关系、依法规制司法与新闻的关系等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袁帆[3](2020)在《中国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算法伦理研究 ——基于“三视角”理论框架》文中提出算法作为推动网络新闻传播领域智能化发展的重要工具已经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应用,尤其是在自动化新闻生产和个性化新闻推送领域。但是在推动新闻事业发展的同时,算法也在领域内引发了一些了问题,而这些问题深究起来都关乎于伦理。本研究从“三视角”理论出发,以该理论作为窥探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算法伦理问题的研究框架。根据该理论,需要从处境性视角即现状、规范性视角即标准、存在性视角即主体表现三方面来诠释伦理问题。于是本文依据该理论提供的“三视角”,通过第三至第五章着重阐释、分析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的算法伦理问题。具体内容包括:首先,从处境性视角来看。算法确实在当下中国网络新闻传播领域引发并加剧了诸如信息茧房、社会价值观异化等一系列伦理失范问题,这些伦理失范问题束缚了中国网络新闻传播领域未来积极发展。究其原因是利益诱导与制度缺失等多方面导致。其次,从规范性视角来看。结合算法的特殊性以及我国社会主义新闻事业大背景,一个有道德的、合格的算法最基本要具备公正性即不歧视、预防性即要防范、尊重性即要合法、透明性即要可追溯、导向性即要负有积极舆论导向功能五大点。只有具备以上五点性质的算法,才能够辅助社会主义新闻事业未来发展。再次,从存在性视角来看。本文主要将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算法的伦理责任主体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算法的直接设计者和使用者即算法工程师,他们作为技术实践者会有意或无意的将价值观念、伦理倾向等内容渗透进算法。通过考察研究,本文发现现阶段算法工程师对算法伦理失范风险的认知比较浅薄、对算法伦理失范风险的改进意愿较为被动,算法伦理水平测量中专业伦理素养低等问题。第二类是算法的管理主体即产品经理等。本文以算法平台产品经理为考察对象,了解他们是如何认识算法伦理问题以及算法设计至完成阶段自我伦理定位。第三类是算法的施用主体即用户本身。作为算法的作用对象,同样作为数据的提供者,用户实质或多或少地参与到了算法完善的进程中。因此,用户对算法伦理失范风险的认知、感知以及应对反映着用户如何发挥主观能动性来规避风险。本文的结果显示,即便用户能够感受到算法伦理风险,但为了满足需求,其仍旧会选择消极态度应对算法伦理风险。通过从处境性视角、规范性视角、存在性视角的分析,本文同样从此三视角出发提出相对应的解决建议,来促成合乎道德算法的实现。首先从处境性视角中,以技术手段来解决技术问题,通过设计可习得道德的算法以及区块链技术予以辅助;其次从规范性视角中,参考西方经验,以外部法律规范以及职业道德规范对算法行为及结果进行约束;最后从存在性视角中,以对算法工程师的职业伦理培育、用户算法伦理知识教育以及企业伦理管理三方面为切入,从主体内部涵化正确的算法伦理观、道德观。总之,对算法在网络新闻传播领域伦理失范的分析,对算法伦理道德标准的构建,对算法各责任主体的伦理考察,都是当下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算法伦理研究的重点内容也是当下最为缺乏的内容。研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具备公正性、预防性、尊重性、透明性、导向性算法的顺利实现。
于猛[4](2020)在《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时至今日,如何实现审判权的独立公正运行,已经超越国界的限制,成为各国司法改革中共同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而解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之间的关系。作为保障审判权独立运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制度安排,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应运而生。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初步建立了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各地法院亦展开了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实践探索。但是,法官司法豁免的衡量标准、规范程序以及该制度本身如何恰当嵌入我国的司法传统和政法体制当中,进而产生积极效果等问题却并未得到妥善解决。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双向维度,既要符合法官司法豁免的制度发生规律,也要契合中国特色的司法国情与体制机制;既要对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实践运作进行反思与检讨,也要将之上升到制度建构的层面进行理论关照,以建立符合审判权运行基本规律、契合法官职业特点,并兼具中国特色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体系。为此,本文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理、演变脉络、运行现状、积极功效、存在问题及原因等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就未来改革和发展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设计以及与相关配套制度的衔接协调等,进行了系统论述,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司法公正以审判权独立运行为前提,以司法责任制为保障,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坚持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的统一。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即是在司法改革实践中所得来的关于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之间关系的能动反映,并经历了观念萌生、初步建构、渐趋成型的演进过程。它以司法公正和权利保障为价值追求,强调赋权与限权的有机统一,基于这样的内涵和实质,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对审判权独立公正运行机制建设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为我国司法责任制改革、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建设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然而,就目前来看,囿于司法传统观念、法院治理机制和法官素质现状的影响,我国司法责任制更侧重于如何对法官进行司法追责,而对于法官司法豁免未报以足够的重视,在实践中出现了制度设计合理性不足、运行机制泛行政化与法官依法独立履行审判职责实质退隐等系列问题,减损了该项制度所产生的实际效益,也对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造成了影响。基于现实考量可以发现,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改革及完善,具有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正当性方面,法官司法豁免制度非但不会危及或破坏司法责任制,相反可以通过对司法追责权力的规范,改变“重追责轻豁免”体制下的司法责任制,并推动其全面落实。实际上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作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过程,必然包括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完善。维护法官的中立性地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而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及完善不仅为法官中立审判提供了基本保障,还有利于消除司法干预现象。在必要性方面,面对法官权责失衡难题、法官职业角色紧张以及法官职业风险趋增的新态势,现有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已然不能满足审判权独立公正运行的发展需要,必须通过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及其完善,才能破解难题、缓解紧张及防范风险。在可行性方面,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及完善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具有宪法法律层面的依据,是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贯彻和落实。而且,我国当下不断推进的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也为其提供了制度和智识支持。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法院通过法官依法履职保障制度化建设和实践则使其深化改革更加有章可循。党的十九大再一次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主题,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价值追求,要求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以此为契机,要破除法官司法豁免的神秘感和畏惧感,必须审时度势,积极稳妥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首先应明确法官司法豁免改革应遵循司法规律、有限豁免和统筹协调三个基本原则,防止其偏离正确性的方向。并通过完善立法设计、畅通运行机制和强化监督管理三个层面依次改进、创新和优化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内部构成,实现制度的规范完整、运行畅通和实施有效。同时,为了克服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过程中的障碍,还需与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关联性制度如司法追责制、法官员额制、法官职业伦理和法官职业保障等制度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实现有序的衔接协调,以达成司法改革之目标。
董政[5](2019)在《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国家观研究》文中认为伴随着新中国的国家建设,当代中国法理学也走过了七十年的发展历程,在这段艰辛的学术探索的历程中,当代中国法理学取得了诸多令人瞩目的成就,尤其是逐渐建构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国家建构的事业得到更加全面与深入的推进,这为当代中国法理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绝佳的学术契机。因此,当代中国法理学需要反思和总结自身的不足,并努力寻找新的理论突破点与增长点。这样就需要从国家观入手,一方面通过梳理、分析与评判中国法理学在不同阶段所持之国家观来反思国家与法的关系在当代中国法理学所呈现出的不同样态;另一方面,在总结当代中国法理学国家观研究之不足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建构“国家的法理论”这一理论构想。简言之,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国家观研究既是一种寻找“国家”的学术反思,又是一种找回“国家”的学术构想。为了能清晰地描绘当代中国法理学之国家观的内容与变迁过程,需要建立了三个理想型,即“强”国家观的法理论、“弱”国家观的法理论和“以国家为中心”的法理论。这三个理想型是对中国法理学三个历史阶段的概括或模型化:第一阶段从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这一阶段的法理学属于一种“强”国家观的法理论,以“国家与法的理论”为典型;第二阶段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至本世纪初(2005年左右),由于这个阶段法理学业已获得自身的正当性地位,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并且各种法理论层出不穷、蔚为大观,因而这个五个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法理论属于“弱”国家观的法理论,主要考察的是以张文显教授为代表的权利本位论、以夏勇教授为代表的民权哲学、以公丕祥教授为代表的法制现代化理论,以苏力教授为代表的法治本土资源论、以梁治平教授为代表的法律文化学;第三个阶段是从2005年以来至今,纵然有一些法理论还未形成气候,没有引起学界的重视和讨论,但是这些法理论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它们主动地将“国家”置于其理论学说的核心位置,自觉地探究国家与法之关系的基本原理与规律,这些法理学属于“以国家为中心”的法理论。这一法理论的典型有以强世功教授为代表的立法者的法理学、以高全喜教授为代表的政治宪法学、以苏力教授为代表的大国宪制论。“国家与法的理论”之所以是“强”国家观的法理论,是因为在国家与法的关系中,国家在价值层面上居于统摄地位,法很大程度上沦为国家实现其政治目的的手段和工具,法理论也因此成为国家理论的附属品。换言之,在“国家与法的理论”中国家(理论)比起法(理论)而过于强势,国家与法在理论上处于一种失衡的状态。与“强”国家观的法理论之“强”一样,所谓“弱”国家观的法理论之“弱”也是从国家与法之关系的角度界定的,只不过这种“弱”表现出更多的复杂特性。首先,国家观之“弱”表现为相对弱势,是相较于“强”国家观之绝对强势而言的。其次,国家观之“弱”还意味着包含国家视角、叙事、利益、精神、价值的国家理论的式微。再次,国家观之“弱”也指明了国家主题不再是法理学的中心主题,换言之,法理学对国家主题的关注只是法学理论自身研究的一个附带结果而已。最后,国家观之“弱”还体现为尚未建构起与法学理论相关的系统性的国家理论框架。正是基于这四点特性,国家(观)较之于法律(观)在这种法学理论模型中居于一种弱势地位。“以国家为中心”的法理论是指以国家为研究“视域”的法学理论范式。这一法学理想型中从国家出发重新审视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进路、研究旨趣等,将国家重新纳入到了法学基本理论的讨论之中,并且国家与法的关系构成了这一法理论的基本研究范畴。从“强”国家观的法理论到“弱”国家观的法理论再到“以国家为中心”的法理论,国家观在当代中国法理学中经历了从肯定到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的辩证过程。虽然目前中国法理学开始逐渐意识到国家之于法学理论的重要价值,但是总体而言将国家与法之关系作为法理学基本研究范畴的自觉性还不强,尚未建构起足以解释当代中国重大法治实践的理论模型、分析框架与方法论。因此,正是在反思与总结当代中国法理学国家观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迈向“国家的法理论”。可以从时代语境、研究对象与主题构成三个方面对“国家的法理论”进行论纲性的阐述。首先,“国家的法理论”之时代语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新时代”有四重内涵,即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中华民族奋斗的新目标、担当国际秩序的新角色,以及这一新时代依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这是新时代基本属性的不变性。新时代对于法学理论研究的意义在于,它为当代中国法理学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命题,“国家的法理论”实际上就是在这些大的题域的统摄下对具体相关理论问题的深入研究。可以说,新时代为当代中国法理学迈向“国家的法理论”提供了千载难逢的研究契机,其具体表现为注重交叉学科研究的契机、注重法学宏观范式的研究契机、注重探寻国家精神的研究契机,这些契机也是“国家的法理论”今后深化研究的立足点。其次,由于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理,因此作为一种法理学的“国家的法理论”当然也是以法理为研究对象,只不过这一法理是现代国家建构的法理,即现代国家在以法建国、以法治国过程中的法律规律、原则、方法与价值。正是由于研究对象的独特性,“国家的法理论”在研究中虽然以国家作为中心视角、从国家出发来观察法律,但其落脚点是发现、观察、分析与提炼法理。最后,“国家的法理论”对现代国家建构之法理的研究不是漫无目的地展开,而是在更为具体的研究主题之下去发现、观察、分析与提炼法理。因此,还需着重分析“国家的法理论”之主题构成。“国家的法理论”包含着三大主题即国家理性、法律理性与政党理性。当然,“国家的法理论”并不是孤立地研究这三大主题,而是集中地考察国家理性、法律理性与政党理性的互动关系,这一互动关系组构成了新时代中国国家建构的法理图景,也即形成一种独具中国特色的立宪的政党—国家理性。
刘欣[6](2019)在《法官职业伦理研究》文中认为“徒法不足以自行”。防治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法官具有关键性作用。法官职业伦理则对规范法官职业行为,塑造法官职业信仰,培养法官职业美德,都是不可或缺的。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司法改革正如火如荼的进行。在司法技术层面和制度层面,改革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和发展,改变了原有落后的局面。但在司法改革的软件方面,也即法官的伦理道德方面却捉襟见肘,改革迟缓,效果不佳。以至于影响了法官在人们当中的信誉和司法的公信力。中国法官在道德伦理上的发展水平直接影响着司法改革的水准,甚至是关系到司法改革的成败。所以,在新时代背景下,法官职业伦理的发展与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法官职业伦理问题已成为中国司法改革进程中不可回避的关键问题。本文以伦理学的视角,研究法官职业伦理,依据法官职业发展的规律和方式,总结法官职业发展的特征,职业伦理伴随着法官的产生并发展和逐步完善。本文还对历史上法官职业伦理的发展进行研究和梳理,其不仅是一个研究法官职业伦理特殊性与普遍性的方法,也是基于新时代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现状的考量,对其进行深入研究的一种途径和方式。法官职业伦理不仅是法官个体的道德问题,更是法官职业群体的伦理问题,它是一种信念、良知、价值的纽带、更是道德的载体,法官职业伦理乃是法官的职业方式和态度合理性的恒定的公约数。伦理是一种客观的关系。伦理学是研究“人伦”关系的学问,法官职业伦理理论则是研究“法官”自身以及“法官”与外界关系的学问。这个关系其实就是潜在的人性的显现,在此意义上讲法官职业伦理就是法官潜在的人性的显现以及相互关系。本文依据伦理学界的两大理论流派的观点作为分析法官职业伦理的理论源头和分析工具。自亚里士多德开始,就把伦理学当作一门科学。伦理学将伦理道德分为规范伦理和德性伦理(或美德伦理)。规范伦理涉及社会秩序,它的使命不只是宣示规范,还要追问规范本身的合法性。德性伦理即强调对行为者及其品格的伦理评价,并把它作为关于人的道德品格和道德气质的最基本的判断依据。德性伦理学所关注的不是具体行为,而是人的整体。它聚焦在道德主体,而道德主体的性格是伦理行为的推动力。因此,德性伦理学丰富了人们的道德描述和道德生活。本文通过德性伦理、规范伦理等多个维度去考察和分析法官职业伦理的内容,通过不同维度对法官职业伦理进性分析,并对结论进行反思,以指导我法官职业伦理之建设,建立我国法官职业伦理之共识,促进司法改革之顺利进行。导论部分,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选题的缘起,研究的背景,研究的目的,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等内容,该部分从整体宏观上交代了本文主要的写作思想,写作的目的,写作思路以及大体的内容。第一章,对法官职业伦理的历史进行梳理和研究。历史的梳理分三个阶段,分别从古希腊到中世纪再到近现代这三个时间段,对法官职业伦理进行理论上的剖析和研读。理论脉络大体从法官的德性伦理逐步转向法官的规范伦理。从亚里士多德开始,关于法官职业伦理的理论学说经历了如下的发展:善的本质、德性分类、快乐幸福学说、意志自由、道德价值、伦理关系等。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许多学派,如德性主义、经验主义、情感主义、功利主义、理性主义、意志主义、个人主义、社会主义等。通过法官职业理论的历史梳理,更好的为论文的后续研究做理论上的铺垫和支撑。第二章,法官职业的德性伦理考量。德性伦理乃是伦理学中的重要的流派和理论支撑,其理论关注的重点是人本身是怎样的。本章通过德性伦理这一维度来分析法官职业伦理的伦理状况、伦理诉求以及其伦理特征。最后对法官职业的德性伦理进行反思,探究其理论的缺陷及其困境。第三章,法官职业的规范伦理考量。规范伦理是目前伦理学理论和实践中运用的最为广泛的理论,其理论关注的重点是人的行为是怎样的。规范伦理的代表学说是康德的义务论规范伦理学说,该学说的理论特征用两个字来表达就是“应该”。本章通过规范伦理这一维度来分析法官职业伦理的伦理状况、伦理诉求以及其伦理特征。最后对法官职业的规范伦理进行反思,探究其理论的缺陷及其困境。第四章,法官职业的角色伦理考量。考虑到法官职业的特殊性,本章从社会学和伦理学的角度出发,以角色的扮演,社会的定位来对法官职业进行角色伦理的考量。法官是一个多重统一的角色集,本章从公务员、党员、法官本身三个角色去考察法官在不同角色扮演中,所体现出来的角色伦理状况、角色伦理诉求以及其角色伦理特征。最后对法官职业的角色伦理进行反思,不同的角色之间必然会有其冲突和不适。第五章,法官职业伦理的中国问题及其回应。前面通过三个维度来探究法官职业伦理的理论优势和不足,目的是用以指导我法官职业伦理的理论建设。本章第一节首先分析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的现状,再结合现实论述司法改革对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的影响,并找出我国法官职业伦理存在的问题,最后探究我国法官职业伦理问题存在的成因。本章第二节乃是本文的重点内容,对我国法官职业伦理做理论上的回应。意在表达出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的理论内涵是什么,我国法官职业伦理是客观物质性与主观精神性的统一,是德性伦理和规范伦理的统一。第六章,中国法官职业伦理建设。从对以上理论的分析,来指导我国法官职业伦理实践中的建设和完善。本章首先从法官职业伦理的主观精神性入手,对其内在动力进行道德激发;其次从法官职业伦理的客观物质性入手,对其外在力量进行强化;最后完成从“自在”到“自为”,从他律到自律的转换。
郭恒[7](2019)在《辩护律师忠诚义务论》文中研究表明辩护制度是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和司法改革的焦点之一。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开始关注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也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建议,但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具体内涵和相关要求却缺乏深入研究和系统解读。本文致力于探寻一种能够合理解读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理论,并结合我国刑事辩护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域外可资借鉴的相关元素,尝试为辩护律师忠诚义务及辩护制度探索前行的方向。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共计六章组成。第一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基础理论问题”。本章以不同的刑事诉讼构造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履行之影响出发,分析了现代法治国家辩护律师的功能定位,并从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变化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之影响进行了解读。其次,以现代法治国家中辩护人的角色定位为基本出发点,以国家权力维度和法律程序维度为两个考察维度,对辩护律师角色定位进行比较法考察,并对我国依法治国背景下辩护律师律师身份定位进行了分析。最后,对法律职业伦理下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之特殊性进行解读,以“律师—当事人”关系为基本出发点,从党派性忠诚原则、律师与当事人信赖关系的维护角度分析了律师职业伦理特殊性之所在。第二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积极内涵: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首先,在审判中心主义的视角下,辩护律师应当重视会见、阅卷、调查这三项基础性义务的履行,以克服侦查中心主义带来的弊端。其次,庭审实质化改革要求辩护律师在庭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以有效应对新“控强辩弱”背景下庭审虚化现象,并在庭审中与控方进行实质性对抗。最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履行还要借助一定的“外力”,形成一种辩护合力,才能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第三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消极内涵: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消极的忠诚义务直接表现为辩护律师与当事人这种信任关系的维护,可以说是为辩护律师设立了一条执业底线,即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首先,辩护律师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确保辩护律师和当事人的信任和坦诚。其次,应当坚持利益冲突禁止规则,这是忠诚义务派生出的律师重要职业道德,而律师忠诚义务是利益冲突禁止规则的价值依归。我国刑事辩护中利益冲突禁止规制,应当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采取“有依据的合理怀疑”的标准,对利益冲突进行类型化分析,并加强利益冲突防范的制度建设。再次,对于独立辩护理论进行限制。建立协商机制与退出机制,确立独立辩护的禁区,构建类型化决策机制,确立被告人实际利益受损时真实义务优先原则,并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独立辩护作出限制。第四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边界:对法庭的真实义务。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也有一定的界限,那就是“对法庭的真实义务”。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辩护律师对于当事人不能唯命是从,还必须诚实公正地履行其职责,不能采取积极的行为来蒙骗司法机关,这是辩护律师真实义务之要旨。真实义务也为忠诚义务的履行设定了“边界”。由于辩护律师特殊的地位和忠诚义务的要求,其对法庭的真实义务呈现出消极性、片面性以及对象特定性的特征。辩护律师对法庭的真实义务是由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刑事诉讼真实发现的基本目标、维护司法权威之客观需要以及律师职业良性发展的内在要求所决定。我国对于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的要求过于严格,但是真实义务内容规定过于笼统。为此,应当重新构建我国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的体系,明确辩护律师对待虚假的证据的处理方式,区分真实义务与辩护策略,确立禁止损害实体真实这一真实义务的基本界限。第五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与对法庭真实义务之冲突与平衡。在美国、日本、德国,处理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着一定的争议。这种冲突是由辩护律师作为被告人的“热忱代言人”和“法庭官员”的双重角色所引起的。由于诉讼模式以及司法观念的差异,如何处理我国实践中忠诚义务和真实义务的冲突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履行。对于被告人提供的虚假的实物证据以及在法庭上的不实陈述或者抗辩,辩护律师不负有揭露义务。但是对于被告人违法或欺诈性的行为,出于律师自身的社会责任以及与法院共同维护司法程序公正运行的义务,辩护律师对此负有积极揭露的义务。此外,应当赋予辩护律师免证特权,并完善律师伪证罪的追诉机制,以限制真实义务的扩张对于忠诚义务履行的消极影响。第六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保障机制。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履行需要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忠诚义务的保障机制需要从“进场机制”、“退出机制”以及“惩戒机制”三方面进行建构。首先,要确立刑事辩护的“进场机制”。刑事辩护准入制度为忠诚义务设置了第一道门槛,可以有效提高辩护质量。其次,还要确立刑事辩护的“退出机制”。我国应当从退出前的预防机制和协商机制以及退出后的保障机制三个方面来构建我国辩护律师的退出机制。最后,还应当完善对于律师失范行为的“惩戒机制”。对于律师的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除了其自身内心道德的约束外,还须通过一定的外部的惩戒机制加以贯彻。并完善对律师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程序性规制,防止侦查机关滥用权力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在“结论”中,笔者提出未来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研究,还是应当紧紧围绕“律师—当事人”关系这一律师定位的决定性因素进行,同时注重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经验与中国本土实际相结合,关注实践案例与坚持理论完善相结合,立法规定的宏观性与行业规范的可操作性相结合。通过“制度规范”实现“理性实践”,最终实现“律师—当事人”关系理想目标与理性实践的统一。
孔航[8](2019)在《国有商业银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研究 ——基于对北京A银行的调查分析》文中研究指明从个体德性到社会公德,社会对道德问题的关注由来已久。职业道德是随着社会分工的出现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基于职业活动实践产生的意识,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规范性。职业道德是人们在职业活动实践中所应遵循的各种行为准则的总和,既包括从业者与服务对象的关系,也包括职工间的关系和职业间的关系。职业道德必须是能够得到从业者的认同和自觉执行的规范。随着现代社会分工的发展和专业化程度的增强,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社会对从业人员的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的要求越来越高。新时代国有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是在马克思主义职业道德教育理论指导下,结合银行的本质属性和时代特征,通过完善教育内容,明确教育主体,优化教育方法,更新教育载体,提高从业者的职业道德水平。对国有商业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既是回应新时期职业道德现实问题的需要,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国有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促进银行的规范化发展,优化银行的企业文化,树立银行的企业形象的需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马克思主义关于职业道德教育的理论首先是从如何认识人开始的。人的本质理论和发展理论为职业道德教育提供了重要理论支撑。马克思关于市场经济和道德关系的论述为分析国有商业银行职业道德教育提供了情境性的指导。涂尔干的职业伦理思想与社会整合关系理论对国有商业银行职业道德教育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国有商业银行职业道德教育必须置于银行企业形象、银行社会责任、员工个体发展这个总体框架下进行分析,职业道德是银行企业文化和核心竞争力之间的中介,是银行更好履行社会责任和员工个人更好发展的基石。国有商业银行的特殊性质,其社会责任除了一般的企业社会责任外还需要承担更多的政治任务。这反映到职业道德教育中就不仅仅需要强化一般的职业规范的教育,还必须强化相应的公共责任教育。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新时期公众对国有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的期待。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特殊的社会地位,其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状况具有很强的社会示范效应,甚至影响行业本身的社会形象。通过调查了解国有商业银行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形式、管理执行等方面的基本状况,发现组织情境下存在职业道德教育内容表面化、教育方式单一化、教育认同低度化等问题。从国有商业银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的影响因素来看,宏观层面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信息环境和社会风气,组织层面的银行组织文化与商业伦理、银行内部组织管理和考核、合规教育内容、道德教育形式,个体层面的职业定位、责任意识和价值观,以及从业者的职业体验、职业压力、薪酬满意度等因素影响着职业道德教育的效果。基于对国有商业银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的客观现实、从业者的主观感知及具体影响因素的分析,在真实情境中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可能是新时代职业道德教育取得实效的关键。本文提出,在系统论的指导下,结合生态理论,对国有商业银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进行生态性优化。在坚持系统性、开放性、多样性原则下,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和集体主义原则,明确理念和教育目标,完善过程教育制度,从而提升职业道德素养。具体而言,重塑职业道德教育主体责任,培育组织核心价值观和信仰文化;优化职业道德教育的基本理念和内容,强调为民服务、以人为本、契合需求,强调职业道德教育内容的时代性;完善职业道德教育方法,开发职业道德教育载体,运用新时代的管理载体、文化载体和网络载体,实现职业道德教育的生活化,从而实现快乐工作和职业成长的目标。
左卫民[9](2019)在《有效辩护还是有效果辩护?》文中研究指明时下所谓的有效辩护其实是指勤勉、尽责、高水准的尽职辩护。中国式有效辩护的本义应该是指有效果辩护。尽职辩护和有效果辩护是辩护权保障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方面,前者关注辩护权行使过程,后者关注辩护权行使结果,二者共同构成高品质辩护体系。鉴于尽职辩护已被贴上有效辩护的标签,在肯定尽职辩护具有规范辩护过程作用的同时,使用"有效果辩护"作为辩护权实质保障的话语,从结果层面考察刑事辩护活动的效用,更符合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辩护目的和律师职业相关伦理,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的全面实现和司法公正社会认同的形成。为实现有效果辩护,辩护律师应当正确认识刑事辩护的一般格局和约束条件,从而采取适当的辩护策略。
马宝龙[10](2018)在《中国记者电影中的新闻职业伦理困境研究》文中提出本论文以中国记者电影中呈现的新闻职业伦理困境为研究对象,通过深描电影中的典型伦理情境,再现中国新闻记者在面临伦理困境选择时的内心纠结与困惑。在电影中职业伦理困境类型的辨析中关联现实,揭示新闻职业伦理困境的成因及特点。以此寻求走出新闻伦理困境的解决之道。本文采用影视文本细读的方法,聚焦于记者电影中“救人还是报道”、“追求收视率还是挖掘真相”、“做宣传报道还是客观报道”等几个伦理困境,通过对电影中职业伦理冲突的场景还原、冲突特征及其结果,来探寻电影再现的新闻职业伦理困境形成的内在动因及其变迁与驱动因素。论文分为四个章节,前三章采用平行结构,细致描摹电影中新闻记者职场冲突与困惑的多重场景,考察电影中新闻记者面临职场伦理问题时的内心纠结。对电影文本的透视可以洞悉现实中新闻记者的职业伦理问题,第四章着重探讨现实中我国新闻记者面临伦理困境的内在原因及其超越。通过研究发现,中国记者电影中的新闻职业伦理困境,表面上看是中国记者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之间的冲突,实质反映出中国记者的职业身份认同的困惑与危机,解决这些困境的方法,重点不是做道德排序与价值选择,而是解决身份认同的困惑与重构。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 第二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价值 |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 第四节 研究框架 |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基本理论 |
| 第一节 许霆案件引发的公众认同问题 |
| 一、许霆案的基本事实 |
| 二、许霆案一审判决引发的舆论反响与争议 |
| 三、许霆案终审判决与公众认同的回归 |
| 第二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内涵解析 |
| 一、认同与公众认同 |
| 二、公众认同与制度认同 |
| 三、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 第三节 常识、常理、常情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 一、常识、常理、常情理论述评 |
| 二、常识、常理、常情理论在刑事裁判中的应用 |
| 第四节 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 一、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 |
| 二、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 第二章 公众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生成机制 |
| 第一节 公众、媒介与刑事裁判的基本关系 |
| 第二节 公众的类型及对刑事裁判的不同诉求 |
| 一、公众的界定因素与类型划分 |
| 二、公众的分类 |
| 三、个人类型公众对天理与人情的诉求 |
| 四、人际类型公众对于国法的诉求 |
| 第三节 个人类型公众暂时性群体的特征 |
| 一、暂时性群体 |
| 二、个人类型的公众与暂时性群体 |
| 第四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决定因素与生成机制 |
| 一、刑事裁判的公众关注内容 |
| 二、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决定性因素 |
| 三、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生成机制 |
| 第五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提升途径 |
| 一、提高司法权威 |
| 二、提高法官品质和司法能力 |
| 三、规范司法传播媒介 |
| 四、强化律师慎言义务 |
| 第三章 司法权威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基础 |
| 第一节 权威与司法权威 |
| 一、权威 |
| 二、司法权威 |
| 三、法院权威的调查分析 |
| 四、司法权威的困境 |
| 第二节 完善立法是确保司法权威的制度基础 |
| 一、立法问题存在的客观性 |
| 二、部分立法的目的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
| 三、部分立法的技术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
| 四、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对立法问题的缓解 |
| 第三节 完善人身保护令制度是提升司法权威的必要举措 |
| 第四节 促进量刑规范化是提高司法权威的重要路径 |
| 一、量刑规范化的实践作用 |
| 二、量刑规范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 三、量刑规范化的完善建议 |
| 第五节 健全法院与公众交流机制是提高司法权威的工作渠道 |
| 一、贯彻执行《人民陪审员法》 |
| 二、建议引入“法庭之友”制度 |
| 第四章 法官品质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 第一节 法官品质是影响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主要因素 |
| 一、法官品质是影响司法公众认同的主要因素 |
| 二、基层法院法官公众认同是基层法院的司法权威的重要方面 |
| 三、当前法官品质的问题不容忽视 |
| 第二节 刑事裁判说理制度的完善 |
| 一、刑事裁判说理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 二、刑事裁判说理存在的问题 |
| 三、刑事裁判说理的完善 |
| 第三节 法官管理与培训制度的完善 |
| 一、建议实行非公务员化管理制度 |
| 二、完善职业安全保障 |
| 第四节 法官奖惩制度的完善 |
| 一、对法官的薪酬激励 |
| 二、对法官晋升的激励 |
| 三、对法官的惩戒 |
| 第五节 法官职业豁免制度的完善 |
| 一、王桂荣玩忽职守案引发的问题 |
| 二、法官职业豁免制度 |
| 三、法官职业豁免制度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 四、我国刑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存在的问题 |
| 五、我国刑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的完善建议 |
| 第六节 法官心理健康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 一、白山中院精神病法官案及分析 |
| 二、积极建立与完善法官心理健康机制 |
| 第五章 媒体传播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 第一节 刑事案件的两级传播与意见主导者 |
| 一、两级传播与意见主导者理论 |
| 二、司法与公众的天然隔膜 |
| 第二节 媒体与刑事案件的两次传播 |
| 一、媒体的公共性和逐利性与信息传播 |
| 二、媒体与司法公开 |
| 第三节 媒体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 |
| 一、媒体、公众与司法的基本关系 |
| 二、媒体的新闻自由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系 |
| 三、媒体两次传播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系 |
| 四、自媒体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系 |
| 第四节 媒体传播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影响 |
| 一、新闻报道引起公众质疑刑事裁判的因素 |
| 二、媒体传播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积极影响 |
| 三、媒体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消极影响 |
| 第五节 通过媒体传播提升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路径选择 |
| 一、通过媒体传播促进法院实质性公开 |
| 二、利用社交媒体开放系统形成答疑与释疑机制 |
| 三、对媒体传播内容进行合理限制 |
| 四、依法规制媒体审判 |
| 五、对媒体不当报道追究的法律责任 |
| 六、规范媒体报道内容与加强媒体职业伦理建设 |
| 第六章 律师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键媒介 |
| 第一节 律师、意见主导者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 第二节 律师的慎言义务 |
| 一、律师的慎言义务 |
| 二、暂时性群体与律师慎言义务 |
| 第三节 我国有关律师慎言义务的规定 |
| 第四节 域外规制律师庭外不当言论的基本模式 |
| 一、美国的相对自由模式 |
| 二、英国的严格禁止模式 |
| 三、德国的严格禁止模式 |
| 四、域外规制律师庭外不当言论对我国的启示 |
| 第五节 律师慎言制度的完善建议 |
| 一、加强律协“管理”职能 |
| 二、完善律师职业伦理规范 |
| 三、改进律师惩戒机制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作 |
| “刑事裁判法官认同问题研究”调查问卷 |
| 司法认可度调查问卷 |
| 致谢 |
| 作者简介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研究综述 |
| 二、本文研究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
| 三、本文的主要观点 |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基本原理 |
| 第一节 司法相关概念的界定 |
| 一、司法的概念 |
| 二、司法的功能 |
| 三、司法权和司法程序 |
| 四、司法裁决 |
| 第二节 司法公正的原则 |
|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 二、无罪推定原则 |
| 三、罪刑法定原则 |
| 四、罪刑相适应原则 |
| 五、得知被指控的性质和理由原则 |
| 六、由合格的法庭进行审理原则 |
| 七、被告人出庭和辩护原则 |
| 八、与证人对质原则 |
| 九、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
| 第三节 媒体报道司法活动的正当性 |
| 一、媒体报道的权利根据 |
| 二、媒体报道是公众表达权的体现 |
| 三、媒体报道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 |
| 四、媒体监督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
| 第四节 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主要问题 |
| 一、信息环境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
| 二、媒体与司法的工作方式差异 |
| 三、媒体报道对法官的影响 |
| 四、假新闻对社会公众的误导 |
| 五、媒体报道对个人隐私的影响 |
| 六、媒体审判问题 |
| 第二章 司法公开问题研究 |
| 第一节 侦查和检察程序公开问题 |
| 一、侦查公开的范围 |
| 二、侦查公开的限制 |
| 三、检察机关逮捕程序公开 |
| 四、检察机关起诉程序公开 |
| 第二节 审判公开问题 |
| 一、立案公开 |
| 二、审判程序公开 |
| 三、审判结果公开 |
| 四、执行公开和审务公开 |
| 第三节 司法公开与媒体报道关系 |
| 一、司法公开与媒体报道关系的发展 |
| 二、媒体报道对司法公开的价值 |
| 三、司法公开在司法公正和媒体报道方面存在问题 |
| 四、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与媒体的关系 |
| 第四节 媒体对不公开审判的异议权问题 |
| 一、媒体对审前不公开听证程序的异议 |
| 二、媒体对不公开庭审的异议权 |
| 三、媒体对不公开的司法案件报道问题之思考 |
| 第三章 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的实证研究 |
| 第一节 媒体报道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的作用 |
| 一、呼格案和赵作海案的基本情况 |
| 二、媒体关于两件案件的报道对完善司法体制的作用 |
| 三、从这两个案件看构建冤假错案的预防和救济机制 |
| 第二节 媒体报道对公正审判的影响 |
| 一、药家鑫案的基本情况 |
| 二、新闻报道和舆情在此案中的作用 |
| 三、药家鑫案件的法律分析 |
| 四、以药家鑫案为视角思考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关系 |
| 第三节 媒体报道对司法的纠偏作用 |
| 一、于欢案的基本情况 |
| 二、于欢案的法律和媒体报道作用分析 |
| 三、于欢案件中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贡献 |
| 第四节 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维护 |
| 一、8·27 昆山砍人案的基本情况 |
| 二、此案报道和舆论分析 |
| 三、此案中舆论对刑事司法实体公正的影响 |
| 四、此案对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影响 |
| 第五节 新媒体环境下舆论对司法影响 |
| 一、张扣扣案的基本情况 |
| 二、案件的舆情讨论 |
| 三、真相与对真相的想象 |
| 第四章 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关系比较研究 |
| 第一节 美国强调保护言论自由模式 |
| 一、美国的言论自由传统 |
| 二、美国司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与媒体报道的问题 |
| 三、司法对新闻媒体采访和报道权的保护 |
| 四、缄口令 |
| 五、对律师的言论限制 |
| 六、对司法人员的言论限制 |
| 七、与陪审团审判有关的限制 |
| 第二节 英国注重保障司法公正的模式 |
| 一、英国的司法公开 |
| 二、英国司法对媒体涉法报道的限制 |
| 三、英国处理新闻报道与司法关系模式的特点 |
| 第三节 欧洲国家媒体与司法报道关系 |
| 一、欧洲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文件 |
| 二、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 |
| 三、欧洲大陆国家关于司法和媒体关系的规定 |
| 四、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保密制度和救济手段 |
| 第五章 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与司法关系 |
| 第一节 新媒体技术影响下舆论环境特点 |
| 一、新传播环境的特点分析 |
| 二、新传播因素在司法领域影响和体现 |
| 三、新形势下的司法信息公开工作的短板和不足 |
| 第二节 影响司法公正的新传播因素考察 |
| 一、新技术下庭审公开的边界 |
| 二、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传播的规制问题 |
| 三、对司法的匿名评论权问题 |
| 第三节 网络传播中公众领域问题 |
| 一、以奈特诉特朗普案看公众人物社交网络管理 |
| 二、媒体与公众平台的责任划分 |
| 第四节 媒体新环境下的被遗忘权问题 |
| 一、被遗忘权原理 |
| 二、被遗忘权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 三、被遗忘权保护的途径 |
| 四、被遗忘权保护对于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意义 |
| 第六章 改善媒体报道与司法关系的建议 |
| 第一节 构建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和谐关系初探 |
| 一、媒体报道与司法活动的合作基础 |
| 二、司法和媒体的共同任务 |
| 三、司法公正原则和媒体报道的兼容 |
| 四、构建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和谐关系有效做法 |
| 第二节 确立和完善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思路 |
| 一、正确认识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 二、以主流媒体为抓手营造良好的司法公正舆论环境 |
| 三、根据舆论建议促进司法公正 |
| 四、媒体与司法关系之协调 |
| 第三节 依法规制司法与新闻的关系 |
| 一、依法行使言论自由权 |
| 二、制定相关人员的职业准则 |
| 三、明确媒体在报道司法工作中的社会责任 |
| 四、司法机关对媒体报道限制 |
| 五、媒体的自我规制 |
| 六、新闻媒体的行业规制 |
| 第四节 媒体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 |
| 一、新闻侵权行为的界定 |
| 二、媒体报道侵权法律救济的原理 |
| 三、媒体侵权的法律救济的方式 |
| 四、新闻侵权的救济措施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 一、网络新闻传播领域智能革命的到来 |
| 二、网络新闻传播领域中算法伦理失范现实 |
| 三、传统新闻伦理规制不完善,新伦理框架尚未形成 |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 三、文献述评 |
| 第三节 “三视角”理论及核心概念 |
| 一、“三视角”理论阐述 |
| 二、核心概念界定 |
| 第四节 研究对象与研究目的及意义 |
| 一、研究对象及基本任务 |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 第五节 研究内容及框架 |
| 第六节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 一、研究方法及工具 |
| 二、研究创新点 |
| 第二章 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算法应用概述 |
| 第一节 算法的历史变迁 |
| 一、作为数学实践的算法 |
| 二、以图灵机为载体的现代算法 |
| 第二节 网络新闻传播领域中的算法应用 |
| 一、新闻自动化生产应用 |
| 二、新闻的算法推荐应用 |
| 三、算法在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的其他应用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处境性视角: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算法伦理失范现实 |
| 第一节 算法的伦理关涉 |
| 一、“伦理”与“道德”的概念 |
| 二、算法关涉伦理的两个维度 |
| 第二节 算法伦理失范的具体表现 |
| 一、算法制造信息茧房,群体极化现象加剧 |
| 二、算法扩大新闻圈“生态失衡”,价值观异化风险增高 |
| 三、技术神话下算法权益侵犯频发 |
| 四、算法认知存在缺陷,偏见与歧视屡见不鲜 |
| 五、算法权力兴起,技术赋权悖论凸显 |
| 六、算法商业目标浓重,触及非公正传播 |
| 第三节 为什么算法会伦理失范 |
| 一、算法伦理失范的理论究因:算法介入下新闻业“合理性”的偏移 |
| 二、算法伦理失范的诱因:商业化诱导算法逐利 |
| 三、算法伦理失范的归因:缺乏系统的算法规制体系,有空可钻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规范性视角:合乎道德的算法标准 |
| 第一节 公正性:弥合信息资源差别的需要 |
| 一、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的算法公正 |
| 二、算法的不公正传播——以搜索引擎“学术竞价”现象研究为例 |
| 第二节 预防性:虚假新闻及恶性内容传播的防范 |
| 一、为什么算法需要具备预防性 |
| 二、算法预防性的表现 |
| 第三节 尊重性:算法合法运行的基本条件 |
| 一、算法尊重性的伦理解读 |
| 二、算法尊重之一:对他人智慧成果的尊重 |
| 三、算法尊重之二:对用户隐私权的尊重 |
| 第四节 透明性:作为新闻透明组成部分的算法透明 |
| 一、新闻客观性:作为结果的客观 |
| 二、新闻透明性:从结果到过程的客观 |
| 三、作为新闻透明重要组成部分的算法透明 |
| 四、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算法透明的实现与反思 |
| 第五节 导向性:社会主义大众传播的必备条件 |
| 一、互联网时代前与后中新闻传播的导向性 |
| 二、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算法导向性的内容涵盖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存在性视角:算法各责任主体的伦理考察表现 |
| 第一节 算法设计主体:算法工程师的算法伦理认知考察及伦理水平测量 |
| 一、研究缘起及文献梳理 |
| 二、研究准备及问卷设计、发放 |
| 三、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算法工程师的算法伦理考察数据分析 |
| 四、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算法工程师的算法伦理考察问题发现 |
| 第二节 算法管理主体:算法媒介(类)产品经理的伦理考察 |
| 一、研究缘起 |
| 二、文献综述 |
| 三、研究设计 |
| 四、分析 |
| 五、小结 |
| 第三节 算法施用主体:平台用户的算法伦理风险认知、感知及规避考察——以算法推荐资讯平台用户为例 |
| 一、研究缘起 |
| 二、理论基础与研究问题 |
| 三、研究设计 |
| 四、描述性结论 |
| 五、影响用户算法及其伦理失范风险认知的因素 |
| 六、影响用户算法伦理失范风险感知与规避的因素 |
| 七、结论与发现 |
|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三视角”理论下中国网络新闻传播领域合乎道德算法的实现 |
| 第一节 处境性视角:以技术治理技术 |
| 一、设计可习得道德的算法 |
| 二、区块链:算法透明实现可能的重要技术支持 |
| 第二节 规范性视角:外部法律规范及职业道德体系设计 |
| 一、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算法伦理规范与政策设计 |
| 二、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算法工程师职业道德规范设计 |
| 第三节 存在性视角:算法各伦理责任主体内部素养提升 |
| 一、算法伦理知识教育:新闻受众媒介素养提升的重要内容 |
| 二、计算机专业伦理教育:算法道德代码注入的重要途径 |
| 三、平台伦理管理:算法伦理环境构建的重要方式 |
| 本章小结 |
| 结论与讨论 |
| 一、研究结论 |
| 二、研究讨论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第一节 问题缘起 |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 第三节 研究意义 |
| 一 理论意义 |
| 二 实践意义 |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主要创新和不足 |
| 一 研究方法 |
| 二 本文的创新点 |
| 三 本文不足之处 |
| 第一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理 |
| 第一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意义辨析 |
| 一 司法豁免的历史源流与现代含义 |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内涵与特征 |
| 三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与其他主体司法豁免制度之间的关系 |
| 第二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构成要素与理论基础 |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构成要素 |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理论基础 |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与功能定位 |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 |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功能定位 |
| 第二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演变脉络与运行现状 |
| 第一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演变脉络 |
| 一 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1949—1978):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观念萌生 |
| 二 改革开放后到十八大前(1979—2011):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初步建构 |
| 三 十八大以后(2012至今):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渐趋成型 |
| 第二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运行的基本现状 |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规范依据 |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积极功效 |
| 三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现有的局限与不足 |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探析 |
| 一 传统司法观念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制约 |
| 二 法院治理机制泛行政化对法官权利的侵蚀 |
| 三 法官素质现状对司法豁免制度运行的影响 |
| 第三章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现实考量 |
| 第一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正当性 |
| 一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应有之义 |
| 二 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由之路 |
| 三 维护法官中立性地位的制度保障 |
| 第二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
| 一 破解法官权责失衡难题的必要条件 |
| 二 回应法官职业角色紧张的实践需要 |
| 三 防范法官职业风险趋增的有效途径 |
| 第三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可行性 |
| 一 制度保障 |
| 二 技术条件 |
| 三 现实依据 |
| 第四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
| 第一节 建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则 |
| 一 遵循司法规律 |
| 二 有限豁免原则 |
| 三 统筹协调原则 |
| 第二节 健全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路径 |
| 一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的立法设计 |
| 二 畅通法官司法豁免的运行机制 |
| 三 强化法官司法豁免的监督管理 |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与司法体制改革的衔接协调 |
| 一 司法豁免与司法追责制 |
| 二 司法豁免与法官员额制 |
| 三 司法豁免与法官职业伦理制度 |
| 四 司法豁免与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 (一)选题背景 |
| (二)选题意义 |
| 二、研究对象 |
| 三、研究目的 |
| 四、研究方法 |
| 五、理论模型的建构 |
| (一)理想型的概念引入 |
| (二)理论模型的建构基础 |
| (三)三种理论模型 |
| (四)三种理论模型的时空关联 |
| 第一章 “强”国家观的法理论 |
| 第一节 “国家与法的理论”之时代型塑 |
| 第二节 “国家与法的理论”之体系构造 |
| 第三节 “国家与法的理论”之方法统摄 |
| 第四节 “国家与法的理论”之批判分析 |
| 第五节 “真理的片段”:国家与法的关系问题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弱”国家观的法理论 |
| 第一节 权利本位论 |
| 一、权利本位论的两条线索 |
| 二、国家(观)在权利本位论中的显露 |
| 三、国家(观)在权利本位论中的隐匿 |
| 第二节 民权哲学 |
| 一、权利概念:从分析哲学到政治哲学 |
| 二、民权哲学:个人对抗国家的政治资格 |
| (一)中国传统历史中的民权 |
| (二)“集体权利—个人义务”模式 |
| (三)政治冷漠与权利觉醒 |
| 第三节 法制现代化理论 |
| 一、法制现代化理论与韦伯的理性观 |
| 二、法制现代化理论与伯尔曼的法的社会理论 |
| 三、立国者(代表)与第三次“法律革命”的政治解读 |
| 第四节 本土资源论 |
| 一、国家法与民间法:一种实用主义哲学的视角 |
| 二、实用主义的真理观:经验主义、后果论与法律的“科学游戏” |
| 三、开放还是保守:法学的价值虚无主义 |
| 第五节 法律文化学 |
| 一、法律文化学的方法论:“事实”的突破与“意义”的想象 |
| (一)“事实”的突破 |
| (二)“意义”的想象 |
| 二、谱系学:宗法国家的诞生 |
| (一)驱动化的军事战争 |
| (二)附庸化的经济结构 |
| (三)超越化的儒学思想 |
| (四)严苛化的法律统治 |
| 三、构造学:宗法国家的文化构成 |
| (一)身份文化 |
| (二)礼法文化 |
| (三)士人文化 |
| 四、文化解释学的困境与文化载体的变迁 |
| (一)文化解释学的困境 |
| (二)文化载体的变迁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以国家为中心”的法理论 |
| 第一节 立法者的法理学 |
| 一、法理学的本体重构:从法律人到立法者 |
| (一)法的本质属性:法律的国家性 |
| (二)法律人的法理学 |
| (三)立法者的法理学 |
| 二、立法者与不成文宪法 |
| (一)不成文宪法:宪法规范的政治形态 |
| (二)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 |
| 三、立法者的法理学之内部面向:政党法治国 |
| (一)走出“法律帝国” |
| (二)多元一体的法治共和国 |
| (三)法治的中国模式:政党法治国 |
| 四、立法者的法理学之外部视野:帝国与国际法 |
| (一)地缘政治学与“麦金德时代” |
| (二)帝国:做世界的立法者 |
| (三)帝国的悖论与人类命运共同体 |
| 第二节 政治宪法学 |
| 一、政治宪法学的本体论:宪法的政治性 |
| (一)思想的轨迹:从国家哲学到政治宪法学 |
| (二)政治宪法学的“政治”意涵 |
| (三)政治的状态:从非常政治到日常政治 |
| 二、政治宪法学的方法论:宪制发生学 |
| (一)“历史—规范主义” |
| (二)“生命—结构主义” |
| (三)宪制发生学的三条线索 |
| 三、政治宪法学的价值论:宪法的规范性 |
| (一)政治宪法学的“左”与“右” |
| (二)宪法的规范性:政治立宪主义 |
| 第三节 大国宪制论 |
| 一、农耕中国的时间之维 |
| (一)大历史观:在长时段中拾起历史 |
| (二)“拧干时间” |
| 二、农耕中国的空间构造 |
| (一)家 |
| (二)国 |
| (三)天下 |
| 三、农耕中国的制度肉身 |
| (一)皇帝 |
| (二)士人 |
| (三)国人/村民 |
| 四、农耕中国的治理之术 |
| (一)文韬:农耕中国的文化宪制 |
| (二)武略:农耕中国的军事宪制 |
| (三)经世济民:农耕中国的经济宪制 |
| 五、大国末路:农耕中国的宪制困境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迈向“国家的法理论” |
| 第一节 “国家的法理论”之时代语境 |
| 一、“新时代”的多重意蕴 |
| 二、新时代的法理论命题 |
| 三、迈向“国家的法理论”的时代契机 |
| 第二节 “国家的法理论”之研究对象 |
| 一、法理的概念意涵与多维属性 |
| 二、现代国家建构的法理 |
| 第三节 “国家的法理论”之主题构成 |
| 一、国家理性 |
| (一)国家福祉 |
| (二)治国技艺 |
| 二、法律理性 |
| (一)法律的实质理性 |
| (二)法律的形式理性 |
| 三、政党理性 |
| (一)中国梦 |
| (二)执政能力 |
| 四、新时代中国国家建构的法理图景 |
| (一)政党—国家理性:政党领导的现代中国 |
| (二)立宪的国家理性:国家理性与法律理性的双向型塑 |
|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以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 后记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选题的缘起 |
| 二、研究背景 |
| 三、研究目的 |
| 四、研究综述 |
| 五、研究方法 |
| 六、创新之处 |
| 第一章 法官职业伦理的历史溯源 |
| 第一节 美德伦理学的法官职业开端 |
| 一、尼各马可式的法官职业伦理初探 |
| 二、罗马时代法官职业的德性伦理发展 |
| 第二节 中世纪基督教法官职业伦理的发展 |
| 一、早期基督教的道德观 |
| 二、教父道德哲学的伦理指引 |
| 三、神学美德体系思想的集中展现 |
| 第三节 近现代伦理学的法官职业伦理窥探 |
| 一、法官职业伦理中的道德情操 |
| 二、法官职业伦理中的契约正义 |
| 三、法官职业伦理的正义与功利 |
| 四、法官职业伦理中的善良意志 |
| 第二章 法官职业的德性伦理考量 |
| 第一节 法官职业伦理之德性基础 |
| 一、法官职业与德性伦理 |
| 二、法官职业的伦理维系 |
| 三、法官德性伦理的道德作用 |
| 第二节 法官职业德性伦理的价值体现 |
| 一、实践是法官德性价值体现的定在 |
| 二、法官德性伦理的内化作用 |
| 第三节 法官职业的德性伦理发展 |
| 一、法官职业德性伦理发展之源泉 |
| 二、法官职业德性伦理发展之动力 |
| 第四节 法官职业的德性伦理反思 |
| 一、法官职业德性伦理的无助 |
| 二、法官职业德性伦理的困境 |
| 第三章 法官职业的规范伦理考量 |
| 第一节 法官职业伦理的规范性特征 |
| 一、法官道德行为之于伦理价值和关系的评价 |
| 二、法官道德行为的规范依据:义务与责任 |
| 第二节 功利主义规范伦理的法官职业思考 |
| 一、法官职业的幸福主义 |
| 二、正义与功利主义的冲突 |
| 第三节 义务论规范伦理的法官职业思考 |
| 一、法官职业中的实践理性 |
| 二、法官职业中的意志自律 |
| 第四节 法官职业的规范伦理反思 |
| 一、规范伦理的理性狂妄 |
| 二、规范伦理追寻德性起点 |
| 第四章 法官职业的角色伦理考量 |
| 第一节 法官职业角色的伦理蕴意 |
| 一、法官职业角色的伦理指向 |
| 二、法官职业角色的伦理诉求 |
| 三、法官职业角色的伦理责任 |
| 第二节 法官职业的多重统一角色集 |
| 一、法官作为公务员角色 |
| 二、法官作为司法从业者角色 |
| 三、法官作为党员角色 |
| 第三节 法官职业的角色伦理反思 |
| 一、法官职业角色重叠的困境 |
| 二、法官职业角色切换的冲突 |
| 第五章 法官职业伦理的中国问题及其回应 |
| 第一节 中国司法改革视角下的法官职业伦理 |
| 一、中国法官职业伦理的现状 |
| 二、司法改革对中国法官职业伦理的影响 |
| 三、中国法官职业伦理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
| 第二节 中国法官职业伦理的理论回应 |
| 一、中国法官职业伦理的客观性 |
| 二、中国法官道德的主观精神性 |
| 三、中国法官职业伦理之发展路径探寻 |
| 第六章 中国法官职业伦理建设 |
| 第一节 内在动力:法官的道德理性 |
| 一、法官职业的道德良知 |
| 二、法官职业的道德素质修养 |
| 三、激发法官道德需要的基本方法 |
| 第二节 外在强化:法官职业伦理的客观发展 |
| 一、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完善 |
| 二、法官职业伦理教育的完善 |
| 三、法官职业多元监督体系的完善 |
| 四、法官职业惩戒体系的完善 |
| 第三节 从“自在”到“自为”:从他律到自律 |
| 一、他律与自律的辩证关系 |
| 二、法官职业伦理建设中的他律与自律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 (一)域外关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文献综述 |
| (二)我国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研究述评 |
| 三、研究方法 |
| (一)伦理学方法 |
| (二)比较研究的方法 |
| (三)历史研究的方法 |
| (四)个案研究法 |
| 第1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基础理论问题 |
| 1.1 刑事诉讼构造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 |
| 1.1.1 不同诉讼构造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之影响 |
| 1.1.2 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变化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之影响 |
| 1.2 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与其忠诚义务 |
| 1.2.1 国家权力与法律程序维度下辩护律师角色定位对于忠诚义务之影响 |
| 1.2.2 比较法视野下辩护律师角色定位对于忠诚义务之影响 |
| 1.2.3 我国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的演变对其忠诚义务的影响 |
| 1.3 法律职业伦理与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 |
| 1.3.1 法律职业伦理之共通要求 |
| 1.3.2 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之特殊性 |
| 1.3.3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是其第一职业伦理 |
| 1.4 本章小结 |
| 第2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积极内涵: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 2.1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下基础性义务之履行 |
| 2.1.1 沟通义务 |
| 2.1.2 阅卷义务 |
| 2.1.3 调查义务 |
| 2.2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下庭前准备工作之强化 |
| 2.2.1 辩护律师庭前准备不足导致新“控强辩弱”现象出现 |
| 2.2.2 庭前准备工作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之意义 |
| 2.2.3 辩护律师庭审准备工作强化之路径 |
| 2.3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下辩护合力之形成 |
| 2.3.1 忠诚义务下需要形成辩护合力之原因 |
| 2.3.2 忠诚义务下辩护合力之目标 |
| 2.3.3 忠诚义务下辩护合力形成之路径 |
| 2.4 本章小结 |
| 第3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消极内涵: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 |
| 3.1 辩护律师保密义务之遵守 |
| 3.1.1 辩护律师保密义务对于忠诚义务之价值 |
| 3.1.2 我国辩护律师保密义务存在的问题 |
| 3.1.3 忠诚义务下我国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 |
| 3.2 利益冲突之禁止 |
| 3.2.1 刑事辩护中利益冲突的内涵与价值博弈 |
| 3.2.2 利益冲突禁止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之关系 |
| 3.2.3 忠诚义务下我国刑事辩护中的利益冲突禁止规则 |
| 3.3 独立辩护之限制 |
| 3.3.1 独立辩护人理论与忠诚义务之矛盾 |
| 3.3.2 处理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冲突的两种模式 |
| 3.3.3 忠诚义务下独立辩护理论之限制 |
| 3.4 无效辩护行为之规范 |
| 3.4.1 无效辩护行为之实践表象 |
| 3.4.2 无效辩护行为与忠诚义务之背离 |
| 3.4.3 无效辩护行为之制约 |
| 3.5 本章小结 |
| 第4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边界:对法庭的真实义务 |
| 4.1 辩护律师对法庭真实义务的内涵 |
| 4.1.1 真实义务性质的消极性 |
| 4.1.2 真实义务范围的片面性 |
| 4.1.3 真实义务对象的特定性 |
| 4.2 辩护律师对法庭真实义务的理论根据 |
| 4.2.1 辩护律师承担的社会责任 |
| 4.2.2 刑事诉讼发现真实的基本目标 |
| 4.2.3 维护司法权威之客观需要 |
| 4.2.4 辩护律师职业良性发展的内在要求 |
| 4.3 我国辩护律师真实义务存在的问题 |
| 4.3.1 真实义务的要求过于严格 |
| 4.3.2 真实义务内容规定过于笼统 |
| 4.4 我国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的完善 |
| 4.4.1 核心争议:辩护律师如何对待虚假证据 |
| 4.4.2 真实义务的判断:如何看待辩护策略 |
| 4.4.3 真实义务的界限:禁止损害实体真实 |
| 4.5 本章小结 |
| 第5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与对法庭真实义务之冲突与平衡 |
| 5.1 比较法视野下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之考察 |
| 5.1.1 美国处理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的立场演变及实践争论 |
| 5.1.2 日本处理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的理论转变及实践争议 |
| 5.1.3 德国处理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的理论争鸣及指导判决 |
| 5.1.4 对西方国家处理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之分析 |
| 5.2 冲突产生的原因:辩护律师的角色困境 |
| 5.2.1 被告人的“热忱代言人”之角色伦理需要超越大众普通伦理 |
| 5.2.2 法庭官员之角色要求辩护律师负有促进司法公正的义务 |
| 5.2.3 双重角色给辩护律师带来的伦理冲突 |
| 5.3 我国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与对法庭真实义务之平衡 |
| 5.3.1 辩护律师是否应当积极揭露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 |
| 5.3.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冲突之处理 |
| 5.3.3 冲突下的权利制约:赋予辩护律师免证特权 |
| 5.3.4 冲突的程序规制:完善律师伪证罪的追诉机制 |
| 5.4 本章小结 |
| 第6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保障机制 |
| 6.1 辩护律师准入机制 |
| 6.1.1 辩护律师准入机制的理论基础 |
| 6.1.2 辩护律师准入机制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意义 |
| 6.1.3 我国现行辩护律师准入机制的缺陷 |
| 6.1.4 忠诚义务下辩护律师准入机制之构建 |
| 6.2 辩护律师退出机制 |
| 6.2.1 律师退出辩护的原因解读 |
| 6.2.2 辩护律师退出机制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意义 |
| 6.2.3 忠诚义务下辩护律师退出的程序规范 |
| 6.2.4 忠诚义务下辩护律师退庭之反思 |
| 6.3 辩护律师惩戒机制 |
| 6.3.1 辩护律师惩戒机制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意义 |
| 6.3.2 律师惩戒权分配之考察 |
| 6.3.3 忠诚义务下辩护律师惩戒机制之规范 |
| 6.3.4 针对律师扰乱法庭秩序行为追诉的程序规制 |
| 6.4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致谢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引言 |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 1.1.1 选题背景 |
| 1.1.2 选题意义 |
| 1.2 文献综述 |
| 1.2.1 道德教育的相关概念及思想理论研究 |
| 1.2.2 职业道德教育的研究 |
| 1.2.3 国有商业银行职业道德教育的研究 |
| 1.3 研究方法 |
| 1.3.1 调查研究法 |
| 1.3.2 文献研究法 |
| 1.3.3 案例研究法 |
| 1.4 研究内容与框架 |
| 2 国有商业银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理论界说 |
| 2.1 马克思主义职业道德的内涵与特征 |
| 2.1.1 道德的内涵及特征 |
| 2.1.2 职业道德的内涵及特征 |
| 2.2 马克思主义职业道德教育的相关理论 |
| 2.2.1 马克思主义职业道德教育思想 |
| 2.2.2 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 |
| 2.2.3 马克思主义市场经济与道德建设的关系理论 |
| 2.2.4 为人民服务宗旨和集体主义原则思想 |
| 2.3 职业道德教育其他相关思想渊源 |
| 2.3.1 中华传统道德修养思想 |
| 2.3.2 涂尔干职业伦理思想 |
| 2.4 新时代国有商业银行公共责任与职业道德教育的特征 |
| 2.4.1 新时代国有商业银行的挑战与职业道德教育 |
| 2.4.2 国有商业银行职业道德教育的地位与本质特征 |
| 3 国有商业银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分析框架 |
| 3.1 银行企业形象塑造中的职业道德教育 |
| 3.1.1 职业道德与银行企业形象的关系 |
| 3.1.2 职业道德是银行企业文化与核心竞争力的逻辑中介 |
| 3.2 银行社会责任履行中的职业道德教育 |
| 3.2.1 国有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在规定性 |
| 3.2.2 职业道德教育是落实银行道德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关键 |
| 3.3 银行员工专业发展中的职业道德教育 |
| 3.3.1 职业道德是银行从业者专业发展的重要动力支持 |
| 3.3.2 银行职业道德教育与员工主体性 |
| 3.4 企业形象、社会责任、个体发展与职业道德教育“三位一体” |
| 4 国有商业银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现状调查 |
| 4.1 调查设计与测量维度 |
| 4.1.1 调查过程与方法 |
| 4.1.2 测量维度和指标 |
| 4.2 从业人员的职业体验与困惑 |
| 4.2.1 薪酬公平与困惑 |
| 4.2.2 职业压力与困惑 |
| 4.3 个体特质对从业人员职业体验的双重影响 |
| 4.3.1 个体特质的积极影响 |
| 4.3.2 个体特质的消极影响 |
| 4.4 银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认知 |
| 4.4.1 银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自我感知 |
| 4.4.2 银行从业人员对职业道德内容的认知 |
| 4.5 银行从业人员对职业道德教育的评价 |
| 4.5.1 职业道德教育的形式与内容评价 |
| 4.5.2 职业道德教育管理与执行评价 |
| 5 国有商业银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的影响因素 |
| 5.1 环境因素 |
| 5.1.1 市场经济业绩论导向 |
| 5.1.2 社会观念的多元化 |
| 5.1.3 媒体舆论对不良风气的放大效应 |
| 5.2 组织因素 |
| 5.2.1 金融企业组织文化现实化 |
| 5.2.2 银行内部组织管理育人功能弱化 |
| 5.2.3 银行内部合规教育表面化 |
| 5.2.4 银行职业道德教育方式单一化 |
| 5.3 个体因素 |
| 5.3.1 个人职业定位模糊 |
| 5.3.2 个体价值观迷茫 |
| 5.3.3 个体责任意识的缺乏 |
| 6 国有商业银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路径 |
| 6.1 国有商业银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生态性优化 |
| 6.1.1 商业银行职业道德教育体系生态性发展目标与原则 |
| 6.1.2 商业银行职业道德教育体系的生态性优化思路 |
| 6.2 国有商业银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的组织载体开发 |
| 6.2.1 银行日常管理载体开发利用 |
| 6.2.2 银行文化活动载体开发利用 |
| 6.2.3 银行合规教育载体的开发利用 |
| 6.2.4 银行新媒体传播载体的开发利用 |
| 6.3 国有商业银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的主体优化 |
| 6.3.1 基于主体体验重塑主体责任 |
| 6.3.2 优化以核心价值观为内核的组织文化 |
| 6.3.3 筑牢群团组织“凝心聚力集智”功能 |
| 6.4 国有商业银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优化 |
| 6.4.1 职业道德教育基本理念的更新 |
| 6.4.2 职业道德教育内容的优化组合 |
| 6.4.3 职业道德教育内容实施的策略优化 |
| 6.5 国有商业银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的方法完善 |
| 6.5.1 职业道德教育生活化 |
| 6.5.2 以典型示范实现标杆管理 |
| 结论 |
| 致谢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A 读博期间所发表的学术成果 |
| 附录 B 国有商业银行从业人员职业现状及职业道德教育调查统计数据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引言 |
| 二、文献综述 |
| (一) 关于新闻职业伦理与道德的研究 |
| (二) 关于记者与电影关系的研究 |
| (三) 关于记者职业身份认同的研究 |
| 三、研究方法与思路 |
| 第一章 道德之惑: 救人还是报道 |
| 第一节 五燃火柴: 生命之光还是记者之责 |
| 第二节 负着人命博奖: 职业荣誉还是个人伦理 |
| 第三节 赢了还是很愧疚: 法律难解的内心评判 |
| 第二章 生存之惑: “博眼球”还是“挖真相” |
| 第一节 “要坐坐这儿”: 职场立足与道德引导 |
| 第二节 “有选择”的真相: 追逐收视率与传播真相 |
| 第三节 “我收了,可我没损害台里的利益”: 记者兼职与职业规范 |
| 第三章 身份之惑: “做干部”还是“做记者” |
| 第一节 “上面怎么说你就怎么写”: 党的喉舌还是社会了望者 |
| 第二节 “你是记者不是警察”: 机关干部还是新闻记者 |
| 第三节 “我已经不能分辨对错了”: 宣传员还是记者 |
| 第四章 从电影到现实: 中国新闻记者职业伦理困境及其抉择 |
| 第一节 新闻职业伦理困境的类型及其动因 |
| 一、职业伦理困境的类型 |
| 二、职业伦理困境的成因 |
| 第二节 新闻职业伦理困境的抉择方式及其出路 |
| 一、两种伦理困境的解决模式 |
| 二、中国新闻职业伦理困境的解决之道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