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雨[1](2019)在《论众媒时代下的媒体版权保护体系构建——从网络着作权侵权说起》文中指出很多人在谈及媒体融合、IP产业链时,谈变现、资本与场景营销较多,对于版权则提及较少。然而,一个健康有序的媒体生态,版权应是核心问题。媒体的核心资源是内容,内容的核心是版权。无论是资本青睐,还是场景营销或内容变现,都逃不过"版权"二字。内容变现,就是知识产权的资本化过程。媒体版权保护体系的有效构建,是媒体发展过程中绕不开的必经之路。
龙嫚雨[2](2018)在《美国音乐版权一揽子许可制度的历史沿革》文中研究说明1897年,美国国会通过法案赋予作曲家音乐作品公开表演权。其主要针对的是舞厅、剧院和音乐厅等有乐队演奏的地方。这一阶段,公开演奏音乐作品的行为分散在美国各地,其无组织性和广泛性使得作曲家难以知道自己的作品会于何时何地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就被公开演奏。直到1914年,美国作曲家、作家与出版商协会(American Society of Composers,Authors and Publishers,ASCAP)成立,其展开了一系列维护版权的诉讼活动,并通过发行一揽子许可来管理成员的音乐作品公开表演权,才使得情况有所改善。但无线电广播的兴起改变了这一切。无线电广播兴起并成为一揽子许可的发行对象后,其支付的许可费用逐渐成为了ASCAP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但无线电广播行业对ASCAP提出的高昂的许可费数额感到不满,于是成立了自己的公开表演权管理组织——广播音乐公司(Broadcast Music,Inc.,BMI)与ASCAP分庭抗礼,并同样发行一揽子许可。这一时期,一揽子许可在实践中得以扩张。但同时,一揽子许可的垄断性问题也开始出现。为了打破一揽子许可的垄断局面,1941年,美国司法部同时对ASCAP和BMI提起反垄断诉讼,这两个组织很快和司法部达成了和解协议(Consent Decrees)。1941年的和解协议禁止ASCAP和BMI获取专有性许可权,从发行主体和许可形式两个方面打破一揽子许可的垄断性,并在后续的修订中规定,音乐使用者们如果对一揽子许可的许可费金额表示不满,可以向纽约的联邦地区法院请求合理价格。这使得一揽子许可无法违反反垄断法固定价格。但是,一揽子许可的垄断性问题并没有就此消失。和解协议修订后,仍有音乐使用者对ASCAP和BMI发行的一揽子许可表示不满,并对其提起反垄断诉讼。他们认为,和解协议并没有消除一揽子许可的垄断性,ASCAP和BMI发行的一揽子许可仍违反反垄断法。在这些案例中,美国法院适用合理性原则对一揽子许可的合法性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案(CBS v.ASCAP)是支持一揽子许可合法性的典型案例。在此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应适用合理性原则对一揽子许可是否违反反垄断法进行审查。但最后,上诉法院直接确认了地区法院的原审判决和判决理由,其认为,如果一揽子许可的替代性选择确实存在,那么一揽子许可并没有限制交易。1982年的布法罗案(Buffalo Broadcasting Company,Inc.v.ASCAP)则做出了和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案相反的判决,法院认同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案的观点——当“现实可行的替代性选择”存在且可获得时,一揽子许可并没有限制交易。但法院认为,对于当地电视广播电台来说,市场目前所能提供的替代性选择并不是现实可行的。因此一揽子许可违反了反垄断法。对此案判决,存在异议。一揽子许可的合法性问题仍充满了争议,但重要的是从美国经验中收获我国可以参考借鉴的部分。
毛磊[3](2018)在《互联网视听产业版权纠纷及其规制研究 ——以2003年-2017年相关案例为例》文中认为在如今这个网络时代,事物都是日新月异的,版权制度也不例外,传统格局下的版权制度正面临新的冲击。尤其是在互联网视听产业领域内,版权纠纷一直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此前,视听产业的发展囿于依托印刷术、显像管技术、半导体技术发展起来的传播载体。这些载体上的传播,服务提供商较为固定,处理版权纠纷相对容易。印刷技术下的版权,其最初的权能就是复制,需要管控的是复制权的归属问题。之后的电子技术、显像管技术,遇到版权纠问题,可以从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平台追责。这几种技术格局下版权保护都在一个点、一个平台上,遇到版权纠纷,处理起来相对容易。互联网技术条件下则不然。互联网作为一个开放的网络,把以往的人类的认知由点、面的局部认知,拓展到全局认知的维度上。正是基于互联网传播具有随机性、自主性和匿名性等特性,网络条件下版权保护相较以往难度更大。视听产业作为互联网发展最为关键的部分,如何制定合理的规制条款,来约束网络条件下互联网视听产业内的版权纠纷,便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新问题。本文互联网视听产业的版权纠纷及其规制为研究主体,通过对2003年-2017年14年间裁判文书网中1000余个相关案例样本的分析,试图构架一个版权纠纷的年代图谱。通过区间的划分,将14年的案例研究划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2003年-2007年的第一阶段,2008年-2012年的第二阶段,以及2013-2017的第三阶段。第一阶段即论文的第二部分,主要分析的是2003年-2007年4年间互联网视听产业领域内版权纠纷的状况。通过研究发现,本时期内我国互联网视听产业处在起步时段。在立法上相关规制的条款较少,且公民自身的版权意识也比较薄弱。第二阶段即论文的第三部分,这一阶段的研究立足于2008年-2012年我国互联网视听产业领域内的版权纠纷及其规制问题。这一阶段内,我国的着作权法作了二次修正,同时前一阶段内暴露出的一些问题也推进了互联网视听产业领域的立法进程,这一阶段内我国公民版权意识觉醒,采取维权手段维护自身版权利益的案例显着增加。第三阶段即论文的第四部分,这部分的探讨着眼于最近几年,2013-2017年。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这一阶段内各种新技术的出现冲击这网络视听产业领域内已有的版权保护框架。但与此同时,各大视听产业服务提供商的整合又为版权保护的追责提供了便利。通过三个阶段互联网视听产业领域内版权纠纷及其规制体系的相关研究,就引出了第五部分的结论。论文第五部分主要对造成我国目前网络视听产业版权纠纷事件频发的原因作了简要梳理,同时提出了应对今后互联网视听产业版权问题的建议。
葛向东[4](2017)在《我国当代音乐版权保护研究》文中提出本文以音乐版权作为研究对象,对当代音乐版权保护进行系统性的梳理,对近年来音乐作品的保护问题进行初步研究。主要涉及音乐传播方式的变革及在这个过程中音乐版权保护的嬗变,分析音乐版权难点、困境及相关运行机制的欠缺,并且重点观照音乐创作者对版权保护的诉求,从音乐艺术运行的规律对音乐版权保护提出再思考。文章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为四章节:第一章是梳理音乐版权保护的初始、政府对音乐版权的保护及各类研究者对音乐版权的不同认知;第二章分析归纳音乐版权保护现状的难点及困境;第三章从音乐艺术运行规律的角度分析了音乐产业与公益服务的关系,音乐生产与传播及音乐创作者对版权保护的需求;第四章对音乐版权保护从机制、意识、模式、公益、重心等方面进行新的探讨。
闫晓彤[5](2016)在《冲突与失衡:中国数字音乐产业的版权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数字网络技术及通讯事业的飞速发展,为传统音乐产业变革提供了丰厚土壤。从上世界九十年代开始,数字音乐产业开始在全球范围内掀起浪潮。在目睹其日益繁盛的同时,版权问题却始终是挡在数字音乐产业持续优化升级道路上的一块巨大顽石。而随着数字音乐版权范围的不断扩大、权利主体的逐步增多,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等元素的相互作用,数字音乐盗版侵权行为变得越演越烈。聚焦于起步较晚,正在奋起直追中的中国数字音乐产业,版权保护的问题就更为凸显:现有版权法律的缺失与过时,P2P等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有组织的盗版团体,消费者版权意识的缺乏与漠视等都使得数字音乐产业从业者举步维艰。本文将研究重点放在网络时代下中国数字音乐产业的版权保护上。通过剖析中国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现状及实践困境,对中国数字音乐产业版权保护遭遇的冲突与失衡(特别是新媒体技术下音乐版权保护的曲折发展)进行了较为全面和详细的论述;然后以国内最为知名的网络音乐平台——QQ音乐为例,着重分析其发展十余年间对音乐版权保护作出的努力和探索;最后从法律制度、技术保护、市场运作、组织管理、用户意识五个维度为中国数字音乐产业版权保护的未来发展提供解决思路及合理建议。
罗辑[6](2013)在《四川省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案例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我国计算机科学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它带来了社会经济文化巨大的变化。这一场新时代的变革,改变了人们生活中的许多消费观并产生了新的产业,数字音乐也随着这场技术革命应运而生,究其产业,它结合了传统和现代的技术。传统的音乐传播方式和消费模式均受到了巨大挑战。由于数字音乐具有低成本、易于个性化传播的特性,音乐版权问题也随之而发生。在新技术、新产业的背景下,基于版权问题而导致了创作人创作机构的权益受到了损失,同时,也使得我国音乐产业链出现了非良性的发展。本文研究主体为四川省版权局和中国音着协四川代表处,核心研究对象为数字音乐版权。本文运用公共管理学、宏观经济学等相关理论以及法律方面的知识,深入分析大量公开和内部的资料和案例,对数字音乐的发展历程、特性及其发展的产业链、商业模式、版权保护策略等进行全方面论述,目的在于找出数字音乐版权如何在当前不成熟的音乐产业链中得到有效地保护,并对具体音乐版权的保护提出对策建议。首先,介绍了数字音乐及其版权发展的时代背景、国内外关于数字音乐版权的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写作目的和意义。其次,对数字音乐、数字音乐、版权和音乐版权的概念作了界定,并对论文所用到的产权理论和版权集体管理理论作了诠释作为本文的理论基础。再次,阐述我国数字音乐发展及版权保护的现状,通过对其深入分析,抛出本文研究的四川省数字音乐版权的问题点。阐述发达国家美国和日本在数字音乐版权保护上的经验,研究其能借鉴的模式,以此从中得到适合于四川省音乐版权保护的启发。最后,从行政立法、经济层面以及技术层面的三个维度分别独立成章分析四川省数字音乐版权的保护,并提出相对应的建议:完善四川省地方版权保护的立法;加大对音乐版权的宣传力度,联合相关行业的保护力度以及联合其他行政机构的监管力度;并利用新技术从技术层面对数字音乐版权加以保护。
张元林[7](2013)在《文化产业投资面面观》文中研究表明一位从出版行业出发,阐释美术出版变化的规律,一位以艺术家特有的激情,描绘对未来"美之书"、"书之美"的理解。这场关于美术出版的对谈碰撞出怎样的火花?在政策红利不断释放的背景下,我国文化产业的投资热度不断增加。当前,文化产业中新闻、图书、电影、电视、广播、游戏、动漫、音乐、演出等多个细分领域正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态势,也崭露出不同的投资机会。
黄虚峰[8](2013)在《试析版权在美国流行音乐产业中的作用》文中研究说明从美国音乐产业发展进程看,版权对音乐产业的发展和繁荣起正面的促进作用。本文旨在考察美国音乐版权制度如何促进、保护、保障音乐产业。其具体作用体现在:第一,保护好音乐产业的源头——创作环节。第二,将自己渗透到音乐产业的各个环节,使自己成为音乐产业中联结人、事、物的核心。第三,在音乐产业和新技术的交锋中,担当斡旋者的角色。
李瑞涛[9](2011)在《赵沨音乐编辑思想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结合20世纪30、40年代至90年代不断变迁着的时代背景历史地考察了赵沨的音乐编辑实践活动,以深入探析赵沨的音乐编辑思想和编辑风格。文章从正确定位,强调期刊的学术性与思想性;立足本土,弘扬中华民族音乐文化;服务民众,坚持现实主义音乐观;集思广益,主张编者、作者、读者互动式操作以及认真踏实,践行有胆有识的编辑作风这五个方面对赵沨的音乐编辑思想进行了详细阐述。
胡艺[10](2010)在《我国集体管理制度下音乐版权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我国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工作逐步展开,由于这项事业在我国属于刚刚起步阶段,所以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的纠纷,而这之中绝大多数都是由于音乐版权使用费产生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整个音乐版权产业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它们的地位性质如何以及工作方式如何,法律对它们的规定和要求是怎么样的,对整个产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对于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来说,收取以及分配版权使用费虽然不是它们仅有的工作,但这个部分绝对是工作的主要内容和重要环节,并且也是其成立的主要目的之一。版权使用费如何收取、如何分配对于使用人和版权人来说是最具有实际意义的论题,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何体现其价值使得各方利益更趋平衡,都要通过版权使用费的和收取和分配来实现。本文主体分为三个部分,在第一部分首先对音乐版权产业做简要分析,我国的音乐版权使用费从2007年才开始正式收取,这是整个音乐版权产业的巨大进步,之后介绍了版权集体管理相关内容作为本文论述的理论基础,并且分析了我国在该方面的具体情况。第二部分是音乐版权使用费的收取问题,在这个部分中主要分析了版权使用费的收取主体和对象、收费标准以及收费方式,在实践中收费标准和方式仍然存在很大争议,而收费标准更是社会和媒体诟病的焦点,本文认为应当建立相应的争议解决机制。第三部分是音乐版权使用费的分配问题,在这个部分主要有两个步骤,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管理费,其余部分分配于各个版权人,而目前的问题主要在于集体管理组织提取的管理费比例过高,对会员的分配也没有透明可行的规则和机制进行制约。对于每个具体细节问题应有不同的法律机制进行制约,而总的来说,这些问题的成因都与我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高度垄断性有很大关系。所以本文认为应当引入适当的竞争机制并对不同的环节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两方面共同努力使得各方的力量更趋平衡以促进整个产业的健康发展。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一、版权保护难的现象与根源 |
| (一) 版权保护意识依然较为淡薄 |
| (二) 违法成本低, 维权成本高 |
| 二、媒体版权保护方式面面观 |
| (一) 央视的版权保护体系 |
| 1. 分级保护 |
| 2. 保护路径 |
| (二) 上海广播电视台 (SMG) 的版权保护方式 |
| (三) 今日头条的版权保护屏障 |
| 1. 版权合作 |
| 2. 技术手段 |
| 3. 联合第三方维权机构保护自媒体版权 |
| 4. 建立24小时即时反馈投诉处理机制, 设立侵权自媒体黑名单制度 |
| (四) 阿里巴巴利用科技手段防止侵权 |
| 三、构建合理的媒体版权保护体系 |
| (一) 法律手段 |
| 1.“三振出局”机制 |
| 2.“避风港”原则 |
| (二) 技术手段 |
| (三) 行政手段 |
| (四) 商业手段 |
| (五) 行业联盟与行业协会保护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言 |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 二、研究现状 |
| (一)美国一揽子许可制度的相关研究 |
| (二)版权集体管理与反垄断规制的相关研究 |
| 三、研究方法与思路 |
| 四、论文结构 |
| 第一章 美国音乐版权一揽子许可制度的起源 |
| 一、音乐作品公开表演权的法律背景 |
| 二、赫伯特案与ASCAP的起源 |
| 三、早期的一揽子许可制度 |
| 四、一揽子许可制度的优缺点 |
| 第二章 无线电广播行业与一揽子许可 |
| 一、无线电广播行业与音乐作品公开表演权 |
| (一)无线电广播技术对作曲家收入的影响 |
| (二)ASCAP将无线电广播行业纳入法律规范的司法实践 |
| 二、美国一揽子许可在实践中的扩张 |
| (一)矛盾的升级:ASCAP与无线电广播行业 |
| (二)国家广播协会(NAB)的立法努力及失败 |
| (三)替代性选择:广播音乐公司(BMI)的成立 |
| 三、一揽子许可垄断性问题的出现 |
| (一)垄断性问题出现的历史背景 |
| (二)垄断性问题出现的理论分析 |
| 第三章 一揽子许可的合法性问题 |
| 一、一揽子许可合法性问题的案件概述 |
| 二、支持合法性的典型案例: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案 |
| (一)地区法院的裁决 |
| (二)上诉法院的第一次判决 |
| (三)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 |
| (四)上诉法院的第二次判决 |
| 三、否认合法性的典型案例:布法罗案 |
| (一)布法罗案背景简介 |
| (二)法院观点及判决 |
| (三)禁止令的具体内容 |
| (四)对布法罗案判决的异议 |
| 结语 |
| 一、总结:一揽子许可与经济现实 |
| 二、理论分析:一揽子许可的合法性 |
| 三、启示:一揽子许可的法律规制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互联网视听产业版权纠纷及其案例汇总 |
| (一)研究区间的确立 |
| (二)研究案例的汇总 |
| (三)研究案例的选择 |
| 二、萌芽期:纠纷较少,规制体系初建(2003-2007) |
| (一)主体:侵权多发于平台之间 |
| (二)客体(特征):音频领域侵权案例多 |
| (三)行为:侵权方式较为单一 |
| (四)结果:财产赔偿占最大比例 |
| (五)规制:规制体系的初建 |
| 三、发展期:纠纷增多,规制体系修订(2008-2012) |
| (一)主体:个人提起诉讼案例增加 |
| (二)客体(特征):视频领域纠纷案例多 |
| (三)行为:侵权方式呈现多元化 |
| (四)结果:大额赔偿案例增多 |
| (五)规制:规制体系的修订 |
| 四、井喷期:纠纷激增,规制体系扩充(2013-2017) |
| (一)主体:网络服务提供商成为诉讼主体 |
| (二)客体(特征):游戏侵权案例大幅增加 |
| (三)行为:基于新技术的侵权行为增加 |
| (四)结果:精神赔偿诉求增多 |
| (五)规制:规制体系扩充与技术进步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缘起及意义 |
| 二、研究范围及方法 |
| 三、研究思路及主要观点 |
| 四、文献综述及创新 |
| 第一章 我国音乐版权保护的生成与延展 |
| 第一节 我国音乐版权保护的初始 |
| 一、传统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的嬗变 |
| 二、网络音乐市场发展及版权权利扩张 |
| 第二节 法治条件下政府对音乐作品版权的保护 |
| 一、对音乐作品版权的立法保护 |
| 二、对音乐作品版权的执法和司法保护 |
| 三、对音乐作品版权的组织管理 |
| 第三节 各类研究者对音乐版权保护认知的差异 |
| 一、法律界对音乐版权保护的认知 |
| 二、传播界对音乐版权保护的认知 |
| 三、音乐界对版权保护的意识及行动 |
| 第二章 音乐版权保护现状的难点及困境 |
| 第一节 音乐版权保护的难点 |
| 一、立法制度的缺陷 |
| 二、运行机制的阻隔 |
| 三、公众版权意识的淡漠 |
| 第二节 音乐版权保护的困境 |
| 一、音乐版权管理的现状 |
| 二、音乐版权管理存在的问题 |
| 三、音乐版权困境出现的原因 |
| 第三章 音乐艺术运行规律对音乐版权保护的基本要求 |
| 第一节 音乐产业与公益性服务的交叉 |
| 一、音乐产业与公益服务概述 |
| 二、音乐产业与公益服务的互融 |
| 三、音乐产业与公益服务协调发展 |
| 第二节 音乐生产与传播对版权保护的倚重 |
| 一、传统媒体的音乐侵权 |
| 二、公共娱乐场所的音乐侵权 |
| 三、网络媒介的音乐侵权 |
| 第三节 音乐创作者对版权保护的不同诉求 |
| 一、词曲创作者的诉求 |
| 二、音乐演唱者的诉求 |
| 三、录音制作者的诉求 |
| 第四章 对音乐版权保护持续深化的思考 |
| 第一节 不断推进音乐版权实现机制的发展 |
| 第二节 加强音乐着作权人和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 |
| 第三节 重构着作权集体管理模式 |
| 第四节 音乐市场与社会公益服务平衡兼顾 |
| 第五节 完善音乐版权保护的重心所在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作者简介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 |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 1.3 文献综述 |
| 1.4 研究方法 |
| 1.5 研究思路 |
| 2 中国数字音乐产业版权保护的发展现状 |
| 2.1 数字音乐版权的起源与演变 |
| 2.2 中国数字音乐产业版权保护的现状分析 |
| 3 中国数字音乐产业版权保护的实践困境 |
| 3.1 知识共享与版权保护的矛盾升级 |
| 3.2 数字技术助推盗版方式更新 |
| 3.3“价值差距”的问题愈发严重 |
| 3.4 版权保护主体利益冲突恶化 |
| 3.5 音乐付费文化普及困难 |
| 4 中国数字音乐产业版权保护的案例分析—以QQ音乐为例 |
| 4.1 QQ音乐版权保护的发展道路 |
| 4.2 QQ音乐版权保护的调查及分析 |
| 4.3 QQ音乐版权保护的评价 |
| 5 中国数字音乐产业版权保护的策略探析 |
| 5.1 完善网站屏蔽、首播权等概念,加强法制建设 |
| 5.2 推行DRM、数字水印等保护技术,提高盗版门槛 |
| 5.3 建立数字音乐电商平台,实现跨行业合作 |
| 5.4 加强版权管理组织的制度建设,提升管理水平 |
| 5.5 重视数字音乐体验,培养用户付费观念 |
| 6 结语 |
| 致谢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 1.1.1 研究的背景 |
| 1.1.2 研究的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 1.3 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 1.3.1 研究思路 |
| 1.3.2 研究方法 |
| 第二章 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 |
| 2.1 基本概念 |
| 2.1.1 数字音乐 |
| 2.1.2 网络音乐 |
| 2.1.3 版权 |
| 2.2 理论基础 |
| 2.2.1 产权理论 |
| 2.2.2 版权集体管理理论 |
| 第三章 四川省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案例描述 |
| 3.1 我国数字音乐发展现状 |
| 3.1.1 我国数字音乐发展概况 |
| 3.1.2 我国数字音乐的完全盗版阶段 |
| 3.1.3 我国数字音乐正版和盗版并行阶段 |
| 3.2 四川省版权局及其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实施的发展状况 |
| 3.2.1 四川省版权局的主要职能 |
| 3.2.2 四川版权局对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实施的发展状况 |
| 3.3 中国音着协四川代表处及其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发展现状 |
| 3.3.1 中国音着协的主要职能 |
| 3.3.2 中国音着协四川代表处对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实施的发展状况 |
| 3.4 四川省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问题 |
| 3.4.1 四川省数字音乐版权及版权保护不被行政部门重视 |
| 3.4.2 音乐版权人无处维权和难得到经济利益 |
| 3.4.3 数字音乐行业产业链发展不平衡 |
| 3.4.4 数字音乐通过互联网随意传播和共享 |
| 第四章 四川省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行政立法分析 |
| 4.1 四川省数字音乐版权现有行政立法 |
| 4.1.1 我国现行法律对传播权的界定 |
| 4.1.2 四川省现行的音乐版权的法律法规 |
| 4.2 四川省数字音乐版权现有行政立法问题的成因分析 |
| 4.2.1 四川省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
| 4.2.2 四川省数字音乐版权缺乏标准 |
| 第五章 四川省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经济分析 |
| 5.1 数字音乐现有商业模式 |
| 5.1.1 数字音乐商业模式的演变过程 |
| 5.1.2 数字音乐现有商业模式图 |
| 5.2 四川省数字音乐商业模式的问题的成因分析 |
| 5.2.1 互联网下的数字音乐发展迅猛 |
| 5.2.2 移动互联网下的数字音乐发展模式存在瓶颈 |
| 5.2.3 消费者对数字音乐的消费观较传统音乐存在差异 |
| 第六章 四川省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技术分析 |
| 6.1 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现有技术 |
| 6.1.1 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技术的价值 |
| 6.1.2 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技术与破解技术 |
| 6.1.3 目前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技术类型 |
| 6.2 四川省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现有技术问题的成因分析 |
| 6.2.1 现有四川省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技术存在缺陷 |
| 6.2.2 消费者不认同现有数字音乐保护技术 |
| 6.2.3 现行法律法规与保护技术没有形成合力 |
| 第七章 四川省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借鉴与启示 |
| 7.1 完善四川省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相关立法 |
| 7.1.1 明确国家和四川省对版权及版权保护的概念 |
| 7.1.2 建立四川省地方性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相关管理制度 |
| 7.1.3 细分四川省数字音乐版权局下分支机构的职责 |
| 7.2 加大四川省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力度 |
| 7.2.1 加大对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宣传力度 |
| 7.2.2 联合相关行业加大对数字音乐版权保护 |
| 7.2.3 联合其他行政部门加大综合监管力度 |
| 7.3 利用新科技保护四川省数字音乐版权 |
| 7.3.1 明确信息服务商对数字音乐版权的责任 |
| 7.3.2 探索数字音乐技术发展的前景和技术保护 |
| 7.3.3 完善技术措施保护的行政法规 |
| 第八章 结论 |
| 致谢 |
| 参考文献 |
| 新闻:机会在新媒体 |
| 出版:聚焦数字出版 |
| 广电:豪赌互联网电视 |
| 影视制作:投资过热 |
| 游戏:热得烫手 |
| 动漫:误入歧途, 艰难复苏 |
| 音乐:产业链有待调整 |
| 演艺:尚处于萌芽期 |
| 一、保护音乐产业创作环节 |
| 1. 赋予创作者版权转让终止权(the termination right) |
| 2. 为了保护音乐家,政府介入版税收入的分配环节 |
| 二、不断扩大版税受益群体,建立版权制度基础上的现代音乐产业 |
| 1. 音乐核心许可 |
| 2. 音乐版权在音乐产业中的移转 |
| 3. 音乐版税在音乐产业中的分配 |
| (1)音乐作品的版税分配 |
| (2)唱片的版税分配 |
| 三、在音乐产业和新技术的交锋中,版权发挥斡旋者的作用 |
| 一、正确定位, 强调期刊的学术性与思想性 |
| 二、立足本土, 弘扬中华民族音乐文化 |
| 三、服务群众, 坚持现实主义音乐观 |
| 四、集思广益, 主张编者、作者和读者的互动式操作 |
| 五、认真踏实, 践行有胆有识的编辑作风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绪论 |
| 1.1 选题来源和意义 |
| 1.2 研究现状 |
| 1.3 本文主要研究对象和方法 |
| 2 音乐版权使用费与集体管理组织 |
| 2.1 音乐产业及音乐版权使用费 |
| 2.2 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组织 |
| 3 我国音乐版权使用费的收取问题研究 |
| 3.1 音乐版权使用费收取主体和对象 |
| 3.2 音乐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 |
| 3.3 音乐版权使用费收取方式 |
| 4 我国音乐版权使用费的分配问题研究 |
| 4.1 集体管理组织管理费提取标准 |
| 4.2 版权使用费在版权人之间的分配 |
| 结语 |
| 致谢 |
| 参考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