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佳娴[1](2020)在《FIDIC合同条件下不可抗力特殊性研究》文中指出
赵华[2](2020)在《FIDIC合同条件中业主便利解约条款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董威颉[3](2018)在《中国海外工程承包项目公共安全风险法律防范研究》文中提出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随着我国大力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我国海外工程承包业得到迅猛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方式,对我国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巨大。为突破西方发达国家承包商在国际工程市场上的垄断地位,中国工程企业更多地选择在风险相对较高的非洲、亚洲等地区承包工程,从而面临着工程所在国发生武装冲突、动乱、骚乱、恐怖主义袭击及不具有恐怖主义性质的绑架、武装抢劫等公共安全风险。海外工程项目由于自身的特点,面对公共安全风险具有很大的脆弱性。公共安全风险不仅给中国工程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我国项目施工人员人身安全带来很大威胁甚至伤害。如何通过法律的构建转移或减弱中国工程企业从事海外工程承包遭遇公共安全风险时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如何对我国海外工程承包项目公共安全风险进行法律防范,已经成为十分现实和紧迫的问题。本文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紧扣中国海外工程承包项目遭遇公共安全风险时存在的具体问题,从企业和国家两个层次,从风险防范的合同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条约法律制度和克服实施外交保护法律障碍的法律预案四个方面,对能够转移或减弱公共安全风险导致的损失的相关法律条款和制度进行了分析。本文通过风险负担理论对工程合同当事人之间分配风险的雇主风险条款和不可抗力条款进行分析,指出合同条款中防范公共安全风险的关键因素,通过对再协商条款进行分析,指出该条款潜在的导致权利义务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当采取的模式、在防范公共安全风险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论证,对中国工程企业投保MIGA的可行性、必要性、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提出促进中国工程企业更好地利用保险法律制度转移风险的建议;结合国际司法判例,分析投资条约中“保护与安全”条款和“保护伞”条款对中国工程企业保护作用的不足,提出我国通过条约防范公共安全风险的路径;分析外交保护的现实价值、我国在海外工程项目发生公共安全风险后提供外交保护的法律障碍,并对如何构建相关规则以克服外交保护法律障碍提出法律预案。全文除导论部分外,共分为五章,分述如下:第一章“中国海外工程承包项目公共安全风险的概念界定及特征”,通过对工程项目、风险、公共安全等概念的分析,对本文“中国海外工程承包项目公共安全风险”进行界定,分析其特征及其与政治风险、国家风险、战争及内乱险等概念的区别,指出应当从合同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条约法律制度和外交保护四个方面防范中国海外工程承包项目公共安全风险。第二章“防范公共安全风险的合同法律制度”,通过对国际工程承包的模式、各种模式中工程承包的法律关系、工程承包合同范本及实践中中国工程企业所签合同相关条款的梳理,探寻中国工程企业在不同国际工程承包模式中通过合同法律制度防范公共安全风险的关键点,并通过对风险负担理论和不可抗力条款、再协商条款的分析,结合常用国际工程承包合同范本及实践中国际工程企业所签合同的相关条款,提出中国工程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防范公共安全风险的建议。第三章“防范公共安全风险的保险法律制度”,首先,通过对投资定义的分析,明确中国工程企业海外承包工程的海外投资性质;然后,通过比较研究,分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防范公共安全风险方面存在的不足,并对该制度构建提出法律建议;分析中国工程企业利用多边投资担保的可行性、必要性及投保的现状,对促进中国工程企业利用该投资担保法律制度防范公共安全风险提出法律建议。第四章“防范公共安全风险的条约法律制度”,通过案例分析法,分析论证投资条约中“保护与安全”条款和“保护伞”条款对中国工程企业在遭遇公共安全风险时保护作用的不足,及我国签署的投资保护条约相关条款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通过条约防范中国海外工程承包项目公共安全风险的路径。第五章“克服我国实施外交保护法律障碍的法律预案”,分析论证外交保护法律制度对于保护海外工程投资的现实价值以及实施外交保护的条件,从工程所在国的国家责任、实施外交保护的国籍国要求及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例外等方面,结合国际工程承包的实际情况,指出我国针对中国工程企业遭遇公共安全风险而实施外交保护时存在的法律障碍,并提出克服这些障碍的法律预案。
张剑[4](2016)在《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文中指出一方面,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工程分包严格限制。另一方面,转包、违法分包屡禁不止,愈演愈烈,转包、违法分包已成为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的潜规则,被称为“万恶之源”,几乎所有的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原因最后都归结为转包或违法分包的错,工程分包因此成了替罪羊,成了众矢之的。鉴于此,本论文要解决的问题是:这些分包限制规则是否科学合理?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现象的普遍存在,是否有不合时宜的制度本身的因素?本论文从立法论的角度,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定为研究对象,结合《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体、内容和法律后果等方面,从比较法的视角找出中外制度差异,然后对这些差异进行利弊分析,从而得出本论文的中心论点,即转包、违法分包的泛滥,从制度层面来说,是由于我国分包限制规则不完全正当合理,部分与国际惯例脱节,没有反映生产力发展和工程承包的客观规律,某种程度上部分反映了工程分包的客观规律与不合时宜的制度束缚的矛盾和冲撞,所以建议实定法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在修法之前建议实务中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对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目前国内对工程分包的研究,主要是立足于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实务,从法解释论角度展开的,从立法论角度对我国违法分包的界定的科学合理性缺乏论证,没有考虑违法分包的界定是否适应工程发包模式与管理的多样化发展,没有考虑分包制度是否与国际接轨,没有考虑是否有滞后的法律制度本身造成违法分包的因素。对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的法学系统研究文献还未见到。国外对分包的限制规则在成文法上较少,一般存在于合同范本的标准条款中,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而且实践中对分包限制条款引起的争议或纠纷较少,没有成为分包合同的热点。所以国外对违法分包或分包限制规则专题研究较少,部分文献涉及到转包、分包范围、再分包和分包须经发包人同意等问题的介绍,但研究不够深入。无论国外还是国内的研究文献,从比较法、法经济学、规范目的和法的价值角度,对工程分包限制规则进行理论专题研究的还未见到。本论文不包括绪论共六章,第一章是关于工程分包的概念和基本理论;第二、三、四章分别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工程分包范围、主体即分包人资质和内容即权利义务关系三方面论述了我国现行实定法分包限制规则的不合理;第五章是关于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第六章是结论和对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具体如下:第一章作为本论文的逻辑起点,界定了工程分包的概念,阐述了工程分包的经济实质和法律本质。从经济角度来说,工程分包是企业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是现代工程承包发展和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必然选择;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应视为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二章从工程分包的客体角度,分析了现行实定法分包范围限制规则的不合理,重点分析了转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现行实定法对分包范围的限制不合理,工程发包模式决定了分包的最大可能范围;(2)分包范围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3)工程承包并不要求亲自施工,承包人的职责实质在于对工程的管理、协调、集成和监督;(4)转包并非合同转让;我国实定法对转包的界定和打击过宽,应禁止无价值增值的转包,解禁肢解分包,区分转包和正常分包的关键在于承包人是否实际承担了项目管理职责;解禁肢解分包不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5)我国《建筑法》参照了日本、韩国的建筑法律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但两大法系包括日、韩和我国台湾地区鲜有禁止肢解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的规定或实践,这些限制规则不符合工程承包客观规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难以实现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立法目的,立法应允许肢解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第三章从主体分包人资质的角度,论述了资质限制规则的不合理。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资质许可的法律性质是行政许可,属于公法范畴,不宜在合同法中规定,建议修法时将其回归公法定位;(2)我国的资质许可制度混淆了许可制与注册制的区别,建议将许可与注册分开,将资质许可范围限制在工程质量和安全必要性的范围内,尽量减少对市场自由的行政干预,同时加强注册管理;(3)我国的资质许可标准太高,不利于工程分包市场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建议降低企业资产标准,许可标准不宜要求工人数量和技术装备;(4)劳务分包的本质是工程分包,应适用工程分包的一般规则,域外没有针对工程劳务的许可或注册,实践证明,现行的劳务分包制度为违法分包提供了天然的庇护所,既造成法律自身的不和谐,也加剧了工程乱象,所以建议取消劳务资质。(5)限制资质许可范围,降低资质标准,取消劳务资质,不会降低工程质量和加剧工程乱象。总之,尽量减少行政许可对市场经济和自由竞争的限制,降低从业门槛,鼓励万众创业,鼓励小微企业参与分包。第四章分析了分包权利义务的限制规则。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承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单点责任,但对于指定分包,承包人应仅负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委托代理责任,而不应对指定分包工程象自主分包一样完全负责,发包人应对自己选择和决定指定分包人的错误或不当行为负责,以此限制指定分包;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原则上分包人对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所以,分包人就分包工程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并不妥当,建议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只有在承包人破产或承包合同被终止,或者以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义务包括向分包人支付未付款项为条件,分包合同中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可以概括转移于发包人,此种条件下分包人方对发包人直接承担责任。取消连带责任,既兼顾了分包人利益,也有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2)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分包,但未规定对发包人同意权的限制,是立法漏洞,易造成发包人同意权的滥用,产生不适当的结果。因此建议,授权当事人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须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部分;对于承包人的拟选分包人报批,发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同意”;发包人反对承包人的拟选分包人,应书面说明“合理理由”;如果发包人对拟用分包人的报批无故拖延或不正当反对,应给予承包人相应延期或赔偿损失。(3)再分包是行业国际惯例,是生产力和分包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提升工程承包和项目管理水平的需要,再分包不会损害工程质量安全,不会加剧工程乱象,建议修法鼓励和允许再分包。第五章关于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我国理论与实务普遍将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则作为效力性强制规范援引,导致实务中大量施工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合同无效无助于改善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损害了法的公平价值和合同自由,不符合工程的客观规律和我国国情,认可合同效力不会纵容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所以,在法律修改之前,建议实务中应对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予以缓和,即不否定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的效力,在不影响公法责任后果的前提下,由无过错方根据保护自己利益的需要选择救济方式,例如终止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要求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第六章在概括以上各章结论的基础上,最后得出本论文的中心论点,即我国分包限制规则不完全正当合理,建议实定法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修法之前实务中应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最后落脚于对《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则的不足和漏洞提出立法建议: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分包的工作,约定之外的工作或未约定的,承包人可以自主分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分包的,发包人不应不合理地拒绝。承包人对分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但对于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承包人仅承担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委托代理责任。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除非特定条件下经发包人要求,分包合同可以概括转移于发包人,分包人方对发包人直接承担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一并转包给第三人。除非另有约定,在承包人对分包工程承担管理义务的条件下,可以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拆分后分包给不同的第三人。分包人经承包人和发包人同意,可以将其承揽的工程再分包,但承包人或发包人不应不合理地拒绝。最后,对这一问题进行展望,认为一步到位彻底放开阻力较大,应先从容易的入手,进行试点修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修改全国性法律;放松对分包的限制不会造成质量和安全隐患,实践证明,通过严格限制分包,并不能实现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立法目的。项目质量安全问题是由于个人责任无法落实造成的,所以保证质量安全需要改革我国工程师的执业体制和分配制度,加强个人和企业的诚信公开制度,特别是执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和完善个人职业保险制度,同时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进行体系化建设,例如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技术法规,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设,工程师执业机制建设,监理机制,包括审图、质量安全监测、咨询评价等社会独立第三方专业保证机制,覆盖设计、施工、保修和职业责任的全面保险机制,质量安全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政府监督管理机制等,以上制度均属公法范畴,远远超出了本论文的研究范围。
何通胜[5](2013)在《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条款之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FIDIC合同条件,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在总结了世界各大工程的建设经验后,在英国ACE范本基础上,于20世纪初开始编制的一套国际工程合同示范文本。1999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正式出版了一套全新的合同条件,与当时仍在使用的其他合同范本并存。新本系列合同包括以下四本:《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生产设备及设计—建造合同条件》(新黄皮书)、《EPC与交钥匙合同条件》(新银皮书)及《简明合同文本》(新绿皮书)。2007年9月FIDIC出版了《设计—建造—运营(DBO)合同》(金皮书)测试版,将整个DB加运营服务部分放入一个单一的合同。金皮书第一版在2008年正式出版。FIDIC合同条件一经问世,由于其在国际工程承包领域中所享有的权威地位及其所具有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谨性,FIDIC合同得到国际上的广泛认可和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都要求采用它进行项目管理。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的承包商、国际金融组织和项目业主也视其为规范性文件而广泛使用,被称为国际工程承包业的“圣经”。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于1996年代表中国参加了FIDIC,成为FIDIC的正式会员。我国国内的一些大型建设工程开始使用FIDIC合同文本,我国建筑商在国外承包的工程项目也被要求使用FIDIC合同文本。从建设工程的实践来看,建设工程项目对众多的风险因素与风险都非常敏感,因而工程建设业历来被称之为“风险事业”,尤其是大型工程项目。为了预防风险的发生和公平分担风险,FIDIC合同条件专门设置了风险负担条款。风险负担条款在FIDIC合同条件中处于核心地位,甚至可以说FIDIC合同条件“是基于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风险分担起草的”。因此,本文对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条款加以比较研究,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第一部分,主要是在结合建设工程合同特殊性的基础上,就传统合同法理论中以买卖合同为中心构建的风险负担理论进行了检讨与反思。传统风险负担理论认为,风险的内涵为标的物的毁损与灭失,此种理论适用于买卖合同自无问题,然对于根本无标的物的双务合同而言,如雇佣或劳动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因根本无所谓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问题,自无适用的余地。即使对于有标的物的其他双务合同,如承揽合同而言,适用起来亦有问题,因为其还有定作人或承揽人提供的材料的意外毁损灭失问题。对建设工程合同而言,更有工期延长和(或)费用增加的风险问题;传统风险负担理论认为,风险的情形仅限于适用给付不能时。就买卖合同而言,标的物的毁损灭失自可产生给付不能的问题。如其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所致,自会发生风险负担问题。然对于FIDIC合同等建设合同而言,作为标的物的建设工程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自因给付不能而发生风险负担问题。然如果即使发生了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且其并未致标的物毁损灭失,但却发生了“误工”问题,误工损失或费用的承担亦属于风险负担问题;传统风险负担理论认为,风险的性质为价金风险,此种理论适用于买卖合同亦自无问题。然对于其他双务合同而言,不仅其无所谓价金,而且其存续上的牵连性也有不同于买卖合同的特点。对于承揽合同而言,因为在工作完成前或工作完成后交付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半成品或成品毁损灭失的,如果不构成履行不能时,承揽人仍然难以免除其应完成工作的债务,并且不能因此取得请求报酬加价的权利,即承揽人不仅应承担报酬风险,还应承担给付风险;传统民法理论中通说认为,风险的原因应仅限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然依新银皮书,即使因雇主的过失而使其向承包商提供的现场数据资料不具备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雇主对此亦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均由承包商承担。本文第二部分,鉴于在1999FIDIC合同条件中,新红皮书、新黄皮书、新绿皮书风险负担条款几近相同,而新银皮书的风险负担条款则独具特色,故特就新红皮书与新银皮书的风险负担条款进行了比较研究。认为尽管新红皮书和新银皮书对此采取完全不同的政策,即前者规定对于不可预见的异常现场条件,其风险应由雇主承担,否则,应由承包商承担;而后者则规定一概由承包商承担风险。也尽管许多学者对新银皮书的此种规定持批评的意见,认为其所采取的“亲雇主方”的态度对承包商而言有失公平。但是,FIDIC却仍坚持自己的做法。究其原因在于,随着建设工程形式的发展,尤其是诸如BOT(建设一运营一移交)等新型建筑工程合同形式的出现,私人融资的出借人通常属风险厌恶型,其要求项目在财务方面具有可行性,并且对于所提供的融资要尽可能的有一个可靠的回报,那怕一个将大部分风险都分配给承包商的固定价格的总价合同意味着业主将为项目的建设支付更高的费用,而FIDIC合同条件之银皮书正好满足了此种需求。本文第三部分,鉴于不可抗力往往是导致风险的主要原因,而1999FIDIC合同条件全面引进了不可抗力条款,因此对FIDIC合同条件不可抗力条款进行了比较研究。在探讨1999FIDIC合同条件全面引进不可抗力条款必要性的基础上,通过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有关规定的比较研究,认为1999FIDIC合同条件对不可抗力与其构成要件的界定是科学合理的。在分析FIDIC合同条件下不可抗力所致风险之负担基础上,通过与英美法系的比较,认为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不仅更具操作性,而且更公平合理。由于FIDIC合同条件中的“专用条件”第19条[不可抗力]规定:“在招标前,雇主应核实本条措辞与管辖合同的法律不相矛盾。”这说明不可抗力条款的效力取决于管辖合同的法律关于不可抗力制度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规定还是任意性的规定,故对不可抗力条款的效力进行了专门探讨。本文第四部分,鉴于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中,除我国《合同法》将建设工程合同从承揽合同中分离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有名合同加以规定者外,绝大多数是将其纳入承揽合同之中。然而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常有承揽人提供材料之情形,尤其是在所谓“建筑承揽”中承揽人包工包料的情况己为常态,这就使区分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变为困难。本部分在比较分析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区分标准的基础上,对1999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条款与大陆法系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进行了比较研究,认为大陆法系所采取的由“被击中者承担风险”的规则,即由承揽人承担风险的规则,在承揽业尤其是建筑业得到空前发展而使承揽人包工包料成为常态的今天,对承揽人太过苛刻。也可能正因为如此,德、日等国通过制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标准合同或示范文本,在借鉴FIDIC合同条件经验的基础上,对大陆法系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进行了修正。本文第五部分,鉴于NEC和AIA合同文本亦是国际上比较常用的建设工程合同文本,在我国的建筑工程实践中也已使用了这些合同文本,故对FIDIC合同条件与NEC和AIA合同文本风险负担条款进行了比较研究。虽然FIDIC合同条件采取的是综合因素决定风险分配说,而NEC合同文本采取的是可管理性风险分配说,但NEC合同文本首先引入了“合伙合作”的管理思想,建立了早期风险预警制度,力图把雇主与承包商的争端降到最低。它以促进良好的工程管理作为合同的重要目标,建立起了一种合作即收益,不合作即受罚的约束机制,使主和承包商在问题产生伊始即为找出解决问题的路径而积极协作,而非互相指责对方的错误,以期通过索要额外付款而获利,这无疑对项目是有益的。在国际舞台上,FIDIC合同文本与NEC合同文本展开了日渐明显的竞争;AIA合同文本虽采法经济学风险分配说,没有专门规定不可抗力,而是将其风险放在由业主投保的财产险的规定中,但这也是完全可行的,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无论是由承包商承担还是业主承担,都需要通过保险来最终处理。本文第六部分,鉴于FIDIC合同条件已在我国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我国建筑企业在国外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得到运用,加之,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借鉴FIDIC合同条件的基础上制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就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条款与我国现行法律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比较研究。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均值得进一步完善,并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修改或完善的意见。
李丽[6](2013)在《基于FIDIC施工合同地震风险分担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全球经济发展一体化的综合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国内建筑公司走出国门承揽国外的工程项目,同时,国外高水平的建筑公司也通过国际公开招标进驻我国建筑市场,建筑工程项目越来越趋于国际化。所以,国际上通用的工程建设合同范本的各项条款需要精确地确认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得国际合作顺利地进行。然而,这些合同条款中尤其是关于地震风险的责任划分的相关条款却存在“模糊区域”,影响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确认。本文分别介绍了FIDIC合同和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基本内容,并对两者在不可抗力方面的条款规定做了简要的对比。依据建设工程项目风险分担应该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对FIDIC施工合同中的不可抗力这一概念规定中有关地震风险的责任划分的相关内容做了一定的分析,并与我国施工合同范本中相关条款作了相应的对比。在此基础上,提出条款中规定的施工合同双方有关地震风险责任分担的一些模糊区域。在对模糊区域进行一定的分析后,引入概率统计学中的小概率事件原理作为明确划分地震风险责任的依据。另外,在分析河北省历史地震数据资料的基础上,通过运用统计学知识和地震工程学相关知识,得出河北省内近50年的Ⅴ度及以上地震的历史规律,为在该地区建设的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双方的地震风险责任分担提供了实际数据基础。地震风险责任的明确划分,不仅能够提高施工合同双方风险预防的积极性,也可以在地震灾害发生后,为在建工程造成的损失责任合理分担提供依据,减少合同双方在模糊规定区域的争议。同时,地震风险责任的明确界定也对FIDIC合同和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定的理论帮助。
闵卫国[7](2013)在《FIDIC合同条件适用性问题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FIDIC合同条件,是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在总结了世界各大工程的建设经验后,在英国ACE范本基础上,于20世纪初开始编制的一套国际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其红皮书第一版(即《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国际]》)于1957年8月问世,其后于1969、1977、1983年对其进行了修订,出版了红皮书第二、三、四版。1999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正式出版了一套全新的合同条件,与当时仍在使用的其他合同范本并存。新本系列合同包括以下四本:《施工合同》。它适用于业主负责设计的房建与其他类型工程的合同条件。包括通用条件与专用条件编制指南、投标书文本、合同协议书以及争端裁决协议书。俗称“1999年红皮书”;《生产设备及设计—建造合同》。它适用于承包商负责设计的机电设备、建筑与其他类型工程的合同条件。包括通用条件与专用条件编制指南、投标书文本、合同协议书以及争端裁决协议书。俗称“1999年黄皮书”;((EPC与交钥匙合同》。即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包括通用条件与专用条件编制指南、投标书文本、合同协议书以及争端裁决协议书。俗称“1999年银皮书”;《简明合同文本》。包括通用条件与专用条件编制指南、投标书文本、合同协议书以及争端裁决协议书。俗称“1999年绿皮书”。2007年9月FIDIC出版了《设计—建造—运营(DBO)合同》(金皮书)测试版,将整个DB加运营服务部分放入一个单一的合同。金皮书第一版在2008年正式出版。FIDIC合同条件一经问世,由于其在国际工程承包领域中所享有的权威地位及其所具有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谨性,FIDIC合同得到国际上的广泛认可和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都要求采用它进行项目管理。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的承包商、国际金融组织和项目业主也视其为规范性文件而广泛使用,被称为国际工程承包业的“圣经”。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于1996年代表中国参加了FIDIC,成为FIDIC的正式会员。我国国内的一些大型建设工程开始使用FIDIC合同文本,我国建筑商在国外承包的工程项目也被要求使用FIDIC合同文本。本文第一部分:在分析FIDIC合同条件产生与发展背景与原因的基础上,探讨了FIDIC合同条件的性质,认为FIDIC合同条件既非国际惯例,亦非文本合同,而是世界上广泛使用的一种标准合同文本;FIDIC合同条件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从其类型上来看,FIDIC合同条件是总承包合同条件;从其内容上来看,工程师在FIDIC合同条件中具有特殊而重要的地位;从其所采取的一些概念与术语上来看,FIDIC合同条件具有英美法的特色;从其编制结构来看,FIDIC合同条件由通用条件与专用条件两个部分组成。这为后面探讨FIDIC合同条件在主要法域包括我国的适用性问题打下理论基础。本文第二部分:探讨FIDIC合同条件在英美法系的适用性问题。FIDIC合同条件源于英国的ACE文本,具有英美法的特色,因而其在英美法系的适用本应无任何障碍。然由于变化与发展后的FIDIC合同条件是各方妥协的产物,加之以英国与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基于各自的需要、具体的国情与理念,又编制于其各自的合同文本。如英国的NEC文本和美国的AIA文本与FIDIC合同条件就存在诸多差别。本部分主要在分析FIDIC合同条件与英、美各自编制的有关文本差异的基础上探讨FIDIC合同条件在英美法系的适用性问题。本文第三部分:探讨FIDIC合同条件在大陆法系的适用性问题。大陆法系民法典中并无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而是将其有关内容纳入承揽合同之中。由于FIDIC合同条件在概念与术语上具有英美法的特色,从而使FIDIC合同条件在大陆法系的适用首先遇到到了概念与制度上的困惑,如在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不知“工程师”或“咨询工程师”为何物,更对FIDIC合同条件中所规定的“工程师”或“咨询工程师”的法律地位百思不得其解;由于大陆法系民法典中关于承揽合同规定的理念与FIDIC合同条件的理念并不完全相同,致使FIDIC合同条件中的一些规定与大陆法系民法典中的一些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如FIDIC合同条件银皮书关于风险负担的规定,这就使FIDIC合同条件在大陆法系的适用又遇到了法律障碍。此外,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为了适用建筑业发展的需要,也为了弥补其民法典规定的不足,制定了一些有关示范文本或类似于示范文本的文件,如德国有《建筑工程发包规则》(VOB/B),日本有“建设工程合同的通用条件”、“公共建设工程合同的标准文本和通用条件”、‘’ENAA制程工厂建造国际合同示范文本”和"ENAA电厂建造国际合同示范文本(ENAA电厂文本)”等。本部分以法、德、日本和瑞士为例,在比较分析FIDIC合同条件与这些国家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及有关示范文本差异的基础上,探讨FIDIC合同条件在大陆法系的适用性问题。本文第四部分:以沙特阿拉伯为例探讨FIDIC合同条件在伊斯兰法系的适用性问题。对于沙特的雇主来说,无论是私人部门,还是公共部门,确定的价格和工期都非常关键,因为它有助于工程融资,而FIDIC合同条件中的银皮书是一种总价合同条件,其最终价格和工期更为不向定,因而FIDIC合同条件中的银皮书在沙特阿拉伯得到了广泛应用;然属于伊斯兰法系的沙特阿拉伯,其建筑立法有自身的特色,如其有两个基本的法律渊源:沙里亚(shari’ah,伊斯兰法)和国王指令。伊斯兰法中的若干规则与建设工程合同相关。尽管古兰经不是一个综合法典,但它的确包含了要求其信徒在商业文易中重合约、守信誉的若干教义。“睿巴”(Riba)、“咖喇”(Gharar)、“诚信”(Good faith)以及“过程正当”(Due process)四项原则对工程合同来说十分重要;此外,我国建筑企业也在中东地区承揽了一些大型建筑工程。有鉴于此,本文在该部分着重探讨了FIDIC合同条件银皮书在沙特阿拉伯的适用性问题。本文第五部分:探讨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的适用性问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的一些大型建设工程项目中已得到应用,建设部、水利部、铁道路等部委也参照FIDIC合同条件起草了一些建设工程合同的示范文本。然这些文本在实践中遇到了一系列问题。有鉴于此,本文在该部分不仅探讨了FIDIC合同条件与建设部起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的区别,分析了其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而且在研讨FIDIC合同条件与我国现行建筑法律制度的矛盾与冲突的基础上,探究了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的适用性问题。
孟海红[8](2012)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和广东省标准施工合同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建筑承包市场日益开放。伴随着中国加入WTO以及国家“走出去”、“引进来”战略的实施,我国建筑企业在对外承包规模不断扩大、合作领域逐渐拓宽的同时,国外的咨询设计及工程公司也逐步进入中国这个巨大的建筑市场,国内“涉外项目”不断增多。无论是“走出去”还是“引进来”我国承包商和大型工程项目业主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都不能避免的涉及到了国际上通用的国际标准合同。这就要求我国承包商在承揽国外及国内的国际工程项目活动中,必须熟悉和掌握国际工程合同的内容及签订程序,以适应国际惯例,更有效地防范风险。本文选择了在全国范围内比较新的2009版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以及国际上具有权威性的1999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进行对比分析,目的在于:一方面借鉴国际优秀合同文本的编制理念以及管理思想,完善国内标准施工合同文本;另一方面通过比较发现国内合同文本与国际通行合同文本的异同点,使我国承包商及大型项目业主在实际中更好维护自己权利和应得的利益,合理转嫁施工风险,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本文首先概括总结国际标准施工合同文本以及我国国内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合同文本的发展以及现状,分析了国际标准施工合同的发展趋势;然后运用对比分析的方法重点将2009版广东省标准合同与1999版FIDIC合同在总体结构、应用范围、进度控制、投资控制、质量控制、风险与保险、索赔、争议、变更及合同终止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对比分析;最后在总结上述研究的基础上给出了广东省标准合同改进及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的建议。本文的研究成果对我国正在修订的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今后将要编制和修订的标准合同文本具有极大的参考和借鉴意义;有助于我国承包商及业主对广东省标准合同和FIDIC合同内容的理解领悟,从而提高合同现实可应用性,促进我国项目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翟川[9](2011)在《中外施工合同的比较研究》文中提出十一五期间,我国经济呈现强劲的增长态势,建筑业蓬勃发展。随之而来在“十二五”规划中提出了诸多的发展目标:以城乡建设、交通领域建设及城市化建设为代表的建筑工业又一次面临大发展的有利时机,在国际工程市场上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建造业务需求旺盛。这些都对我国的建筑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水平的项目管理是确保这些目标实现的关键,合同管理作为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它在行业管理、企业经营及工程项目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经济格局全球化的今天,建筑工业首当其冲,其国际化趋势决定了它需要更高水平的工程管理人才,这些人尤其应具备优秀的合同管理能力。本论文遵从管理类论文的研究特点,强调理论、方法和实务。注重吸纳当前国际工程合同管理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及企业和国际项目的成功经验。结合相关的合同法律基础,深层次的分析合同的内涵。研究选取国际上主流的三类合同范本,涵盖了国际项目的方方面面。重点是将FIDIC1999年出版的标准合同第一版《施工合同条件》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作对比分析。分别从两种合同文本的适用对象、应用范围、各方责任义务、合作原则,特别是对合同中最具重要性的控制程序、付款、索赔、风险与保险范围等进行详细比较,通过系统和深入的比较和研究,发现差异利弊,寻求规律。注重合同管理制度、方法、体系和合同履行全过程的管理程序和风险分担不同的对比。吸收了AIA、NEC等合同中先进的条款编制思想,最后给出了适合我国国情且能与国际接轨的施工合同意见,尝试改变现有的合同条款顺序,给出了具体的观点。论文工作可作为国内相关政府部门、建设、施工、咨询等单位拟定施工合同的参考,也可作为外资建设单位进军国内市场的参考。有利于完善我国施工合同体系和合同条款,有利于提高各方的合同管理水平。
姜亮亮[10](2011)在《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下业主索赔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与以往版本不同,1999年第一版《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首次单独设立专门条款对业主的索赔做出规定,旨在平衡以往版本中业主与承包商在工程索赔方面的权利不平等的局面。现有研究对承包商索赔已有不少成果,然而对于业主索赔的研究却相当寥寥。基于此,本文试图以新红皮书为蓝本,从业主的角度出发,以法律分析为重点,对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的业主索赔制度加以研究。全文主要从以下三个部分来论述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下业主索赔问题。第一章、第二章分别对FIDIC组织以及《施工合同条件》下的业主索赔进行简要概述,明确研究范围。第三章着重对业主索赔权利进行法律分析,梳理FIDIC施工合同条件文本中涉及到业主索赔的各项条款,并尝试将这些凌乱分散在各个条款中的业主索赔权利进行归类,使业主在主张权利时对自己的权利更加明确,也更方便实际操作。第四章通过分别对工程师解决争议程序、争端裁决委员会(DAB)解决争议程序以及国际仲裁机构仲裁程序的分析,为帮助业主进行有效的工程索赔提供程序支持。从而使业主进行索赔时不仅有实体法上的权利基础,更有程序法上的保障。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选题意义与目的 |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 三、研究方法 |
| 四、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
| 五、本文的创新 |
| 第一章 概念界定及风险法律防范的路径 |
| 第一节 中国海外工程承包项目公共安全风险的界定与分类 |
| 一、中国海外工程承包项目公共安全风险的界定 |
| 二、中国海外工程承包项目公共安全风险的分类 |
| 第二节 中国海外工程承包项目公共安全风险的特征 |
| 一、风险发生的难以预测性 |
| 二、引发损失的巨大性 |
| 三、引发法律关系的复杂性 |
| 第三节 中国海外工程承包项目公共安全风险与相关风险的区别 |
| 一、政治风险 |
| 二、国家风险 |
| 三、战争和内乱风险及相类似风险 |
| 四、不可抗力 |
| 第四节 中国海外工程公共安全风险法律防范的路径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防范公共安全风险的合同法律制度 |
| 第一节 中国海外工程承包项目建设模式 |
| 一、常规项目建设模式 |
| 二、融资型项目建设模式 |
| 第二节 常规项目建设模式中通过合同法律制度的风险防范 |
| 一、标准合同条件对公共安全风险的规定 |
| 二、中国工程企业所签承包合同关于风险承担约定的现实案例 |
| 三、通过合同法律制度防范公共安全风险的措施 |
| 第三节 融资型项目建设模式中通过合同法律制度的风险防范 |
| 一、特许权合同的性质 |
| 二、中国工程企业通过合同法律制度防范公共安全风险的路径 |
| 三、再协商条款的法理基础及法律效力 |
| 四、再协商条款与稳定性条款的区别 |
| 五、再协商条款的潜在风险 |
| 六、具体防范措施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防范公共安全风险的保险法律制度 |
| 第一节 防范公共安全风险的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
| 一、中国工程企业承包海外工程的投资性质 |
|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保险机构模式的选择 |
| 三、基于保险代位权对公共安全风险承保的策略选择 |
| 四、有关公共安全风险的承保范围 |
| 五、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制化 |
| 第二节 防范公共安全风险的多边投资担保法律制度 |
| 一、中国工程企业利用MIGA担保的可行性 |
| 二、中国工程企业利用MIGA担保的必要性 |
| 三、中国工程企业利用MIGA担保的现状 |
| 四、利用多边投资担保法律制度防范公共安全风险的策略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防范公共安全风险的条约法律制度 |
| 第一节 投资条约中“保护与安全”条款 |
| 一、“保护与安全”条款对公共安全风险法律防范作用的不足 |
| 二、对我国投资条约“保护与安全”条款的构建 |
| 第二节 投资条约中的“保护伞”条款 |
| 一、“保护伞”条款将国内法上的安保义务转化为国际义务的功能 |
| 二、“保护伞”条款适用范围的争议性 |
| 三、我国BITs中宜订立“保护伞”条款 |
| 四、“保护伞”条款防范公共安全风险的价值 |
| 五、我国BITs中“保护伞”条款适用范围的定位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克服我国实施外交保护法律障碍的法律预案 |
| 第一节 外交保护的性质及保护海外工程承包项目投资的现实价值 |
| 一、外交保护的概念 |
| 二、外交保护的法律性质 |
| 三、外交保护对于海外工程承包项目投资的现实价值 |
| 第二节 公共安全风险损害引发的工程所在国国家责任分析 |
| 一、加害行为的可归责性 |
| 二、有效国际义务的违反 |
| 三、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形 |
| 第三节 应对公司国籍国实施外交保护规则的法律预案分析 |
| 一、国际法对公司国籍的认定规则 |
| 二、中国工程企业在寻求外交保护时面临的困境 |
| 三、我国对公司国籍认定规则应采取的法律态度 |
| 第四节 应对股东国籍国实施外交保护规则的法律预案分析 |
| 一、股东国籍国实施外交保护的规则 |
| 二、股东国籍国实施外交保护的情形 |
| 三、我国利用股东国籍国实施外交保护规则的法律预案 |
| 第五节 应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法律预案分析 |
| 一、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确立 |
| 二、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理论基础 |
| 三、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例外情形分析 |
| 四、中国工程企业规避用尽当地救济的法律预案 |
| 本章小结 |
| 结语 |
| 后记 |
| 参考文献 |
| 缩语表 |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 论文创新点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对象 |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 三、创新之处 |
| 四、研究方法和思路 |
| 第一章 工程分包的理论诠释 |
| 第一节 工程分包的界定 |
| 一、不同文献对工程分包的理解 |
| 二、工程分包的外延 |
| 三、工程分包的内涵 |
| 四、本文对工程分包的界定 |
| 第二节 工程分包产生与发展的客观规律 |
| 一、工程分包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 |
| 二、工程分包是由建筑业的客观规律决定的 |
| 第三节 工程分包的法律性质 |
|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说 |
|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说 |
| 三、特殊性质说 |
| 四、委托代理说 |
| 五、从属的法律关系说 |
| 六、第三人代为履行说较为妥当 |
| 第二章 工程分包范围-客体的限制规则 |
| 第一节 工程发包模式与分包范围的关系 |
| 一、传统发包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 二、设计-建造一体化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 三、设计-管理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 四、CM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 五、PPP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 六、工程发包模式决定了分包的最大可能范围 |
| 第二节 工程分包范围 |
| 一、承包人的本质任务在于管理 |
| 二、分包范围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
| 第三节 工程转包 |
| 一、我国对工程转包的界定 |
| 二、限制无价值增值的转包 |
| 三、我国转包界定过宽 |
| 四、解禁肢解分包不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
| 五、缩小转包概念的立法建议 |
| 第四节 主体结构能否分包 |
| 一、梳理我国禁止主体结构分包的规定 |
| 二、我国禁止主体结构分包的政策考量与评价 |
| 三、我国立法应解禁主体结构分包 |
| 第五节 扩大劳务分包是否正当 |
| 一、我国对劳务分包的界定 |
| 二、劳务分包是工程分包 |
| 三、扩大劳务分包应予鼓励 |
| 第三章 分包人的资质-主体资格的限制规则 |
| 第一节 我国工程资质的本质与特点 |
| 第二节 注册制与许可制 |
| 一、注册制 |
| 二、许可制 |
| 三、注册与许可并行 |
| 第三节 差异分析与政策选择 |
| 一、应将许可与注册分开 |
| 二、许可标准不宜要求工人数量 |
| 三、应降低资质许可标准 |
| 四、建议取消劳务资质 |
| 第四章 分包权利义务的限制规则 |
| 第一节 承包人与分包人的连带责任 |
| 一、合同的相对性 |
| 二、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负单点责任 |
| 三、承包人不应就指定分包工程对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
| 四、分包人对发包人不应负连带责任 |
| 五、立法建议 |
| 第二节 对承包人分包权的限制 |
| 一、承包人的分包权与发包人的同意权日趋平衡 |
| 二、对我国相关规定的分析评价 |
| 三、立法建议 |
| 第三节 对分包人再分包权的限制 |
| 一、再分包是行业国际惯例 |
| 二、我国禁止再分包的逻辑分析 |
| 三、再分包合法化刻不容缓 |
| 第五章 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 |
| 第一节 比较法考察 |
| 一、英美法系的违约主义 |
| 二、大陆法系的强制规范理论 |
| 三、趋势分析与启示 |
| 第二节 对我国反分包限制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宏观思考 |
| 一、合同无效无助于改善工程质量和安全 |
| 二、合同无效不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 |
| 三、合同无效损害法的公平价值和合同自由 |
| 四、合同无效不符合工程的客观规律和我国国情 |
| 五、认可合同效力不会纵容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
| 第三节 对我国违反分包限制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具体分析 |
| 一、违反资质规范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
| 二、转包合同不宜认定无效 |
| 三、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应导致合同无效 |
| 四、其他分包限制规定亦不应影响合同效力 |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 第一节 结论 |
| 一、我国实定法应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 |
| 二、实务中应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 |
| 三、对《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 |
| 第二节 展望 |
| 一、如何实施 |
| 二、如何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
| 参考文献 |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本选题的研究意义 |
| 二、本选题的研究现状 |
| 三、本选题的研究进路 |
| 1 FIDIC合同条件与风险负担的基本理论 |
| 1.1 传统合同法理论中的风险负担理论 |
| 1.1.1 风险与风险负担的涵义 |
| 1.1.2 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 |
| 1.1.3 风险负担一般规则确立的理论依据 |
| 1.2 FIDIC合同条件与风险负担理论——对传统风险负担理论的反思 |
| 1.2.1 风险的内涵——是否仅限于标的物毁损灭失之风险 |
| 1.2.2 风险的情形——是否仅限于适用给付不能时 |
| 1.2.3 风险的性质——是否仅限于价金风险 |
| 1.2.4 风险的原因——是否仅限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 |
| 1.3 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的理论根据 |
| 1.3.1 国际工程合同风险负担的主要理论 |
| 1.3.2 FIDIC合同条件所采用的风险负担理论 |
| 2 新红皮书与新银皮书风险负担条款的比较研究 |
| 2.1 异常现场条件所引起的工期与费用之风险负担 |
| 2.1.1 异常现场条件的界定 |
| 2.1.2 异常现场条件的实证分析 |
| 2.1.3 异常现场条件规定的争论 |
| 2.1.4 异常现场条件引起的工期与费用之风险负担 |
| 2.2 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所致工程、货物等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 |
| 2.2.1 一般规则 |
| 2.2.2 新红皮书与新银皮书第17.3款的具体分析 |
| 2.3 新红皮书与新银皮书关于风险负担条款差异原因的分析 |
| 3 FIDIC合同条件不可抗力条款比较研究 |
| 3.1 FIDIC合同条件不可抗力条款的演进 |
| 3.2 不可抗力条款的效力 |
| 3.3 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FIDIC合同条件第19.1款之分析 |
| 3.3.1 第19.1条关于不可抗力概念所采用的学说或标准 |
| 3.3.2 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
| 3.3.3 与CISG、PICC和PECL所规定的不可抗力构成要件的比较分析 |
| 3.4 不可抗力与风险负担 |
| 3.4.1 FIDIC合同条件不可抗力条款与风险负担 |
| 3.4.2 与英美法系不可抗力所致风险之负担规则的比较 |
| 4 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条款与大陆法系承揽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比较研究 |
| 4.1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分标准 |
| 4.1.1 德国法 |
| 4.1.2 日本法 |
| 4.1.3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 |
| 4.2 定作物之风险负担规则与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条款之比较 |
| 4.2.1 大陆法系的规定 |
| 4.2.2 与FIDIC合同条件所规定的定作物风险负担规则之比较 |
| 5 FIDIC合同条件与NEC和AIA合同文本风险负担条款的比较研究 |
| 5.1 FIDIC合同条件与NEC风险负担条款的比较研究 |
| 5.2 FIDIC合同条件与AIA风险负担条款的比较研究 |
| 6 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条款与我国法律及有关示范文本风险负担的规定或条款的比较研究 |
| 6.1 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条款与我国法律建设工程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比较研究 |
| 6.1.1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 |
| 6.1.2 建设工程合同的风险负担 |
| 6.1.3 不可抗力与风险负担 |
| 6.2 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条款与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的比较研究 |
| 6.2.1 异常现场条件所引起的工期与费用的风险负担 |
| 6.2.2 不可抗力条款与风险负担 |
| 参考文献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 1.2 施工合同和地震风险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2.1 FIDIC 条件和施工合同研究现状 |
| 1.2.2 工程风险管理和不可抗力风险分担研究现状 |
| 1.2.3 工程建设期间地震风险发生概率确定发展现状 |
| 1.2.4 文献简评与归纳 |
| 1.3 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 |
| 1.3.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 1.3.2 本文研究的目的 |
| 1.3.3 技术路线 |
| 第2章 工程合同 |
| 2.1 工程合同概述 |
| 2.1.1 工程合同基本概念 |
| 2.1.2 工程合同的特点 |
| 2.1.3 工程合同的作用 |
| 2.1.4 工程索赔 |
| 2.2 FIDIC 合同条件 |
| 2.2.1 FIDIC 合同条件发展简介 |
| 2.2.2 FIDIC 施工合同介绍 |
| 2.2.3 FIDIC 施工合同中关于双方风险分摊的规定 |
| 2.3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
| 2.3.1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展 |
| 2.3.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内容 |
| 2.4 FIDIC 条件和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不可抗力规定对比分析 |
| 2.4.1 FIDIC 施工合同条件相关条款 |
| 2.4.2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相关条款 |
| 2.4.3 FIDIC 合同和我国施工合同范本的比较 |
| 2.5 本章小结 |
| 第3章 地震风险识别及责任分担 |
| 3.1 风险概述 |
| 3.2 工程项目风险管理 |
| 3.3 风险识别 |
| 3.3.1 中国地震风险识别 |
| 3.3.2 地震的不同级别对地面物体的影响 |
| 3.4 地震风险的责任分担 |
| 3.4.1 风险分担理论依据 |
| 3.4.2 地震历史数据分析统计 |
| 3.4.3 施工期间地震发生概率计算 |
| 3.4.4 地震风险分担明确划分 |
| 3.5 本章小结 |
| 第4章 河北省地震历史数据统计分析 |
| 4.1 河北省地理位置概况 |
| 4.2 历史地震数据资料统计 |
| 4.3 数据资料统计分析和概率计算 |
| 4.3.1 地震级别范围的划分 |
| 4.3.2 历史地震震级级别发生累计次数统计分析 |
| 4.3.3 地震发生概率的计算 |
| 4.4 本章小结 |
| 第5章 模拟工程案例应用 |
| 5.1 工程项目概况 |
| 5.1.1 工程项目建设社会背景 |
| 5.1.2 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 |
| 5.2 工程施工合同相关规定条款 |
| 5.2.1 合同协议书部分 |
| 5.2.2 合同通用条款相关约定 |
| 5.2.3 合同专用条款相关约定 |
| 5.3 合同双方地震风险责任划分 |
| 5.3.1 工程所在地的地震风险识别 |
| 5.3.2 施工期间地震概率计算和风险分担 |
| 5.4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致谢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作者简介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科研成果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1 FIDIC合同条件的演进、特点与性质 |
| 1.1 FIDIC合同条件的演进 |
| 1.1.1 FIDIC合同条件产生的背景 |
| 1.1.2 FIDIC合同条件发展 |
| 1.2 FIDIC合同条件的特点 |
| 1.2.1 FIDIC合同条件在内容上的特点:工程师具有特殊而重要的地位 |
| 1.2.2 FIDIC合同条件在语言上的特点:具有英美法的特色 |
| 1.2.3 FIDIC合同条件在结构上的特点:由两个部分组成 |
| 1.3 FIDIC合同条件的性质 |
| 1.3.1 理论上的争论 |
| 1.3.2 本文认识 |
| 2 FIDIC合同条件在英美法系的适用 |
| 2.1 FIDIC合同条件在英国的适用 |
| 2.1.1 FIDIC合同条件与英国建设工程标准合同 |
| 2.1.2 FIDIC合同条件与英国法 |
| 2.1.3 FIDIC合同条件主要条款在英国的适用 |
| 2.2 FIDIC合同条件在美国的适用 |
| 2.2.1 一般规定(定义和基本原则) |
| 2.2.2 各方关系 |
| 2.2.3 工程变更 |
| 2.2.4 异常现场条件(Differing site conditions) |
| 2.2.5 不可抗力 |
| 2.2.6 工程延误 |
| 2.2.7 业主终止和暂停的权利 |
| 2.2.8 承包商的终止权和暂停权 |
| 2.2.9 纠纷解决 |
| 2.2.10 修复缺陷工程 |
| 2.2.11 承包商对业主的保障责任 |
| 3 FIDIC合同条件在大陆法系的适用——以法国、德国、瑞士、日本为例 |
| 3.1 FIDIC合同条件在法国的适用 |
| 3.1.1 法国法的两个基本特征 |
| 3.1.2 法国建筑合同法中的FIDIC语境 |
| 3.1.3 主要行政法理论支持承包商及其对FIDIC合同条件的影响 |
| 3.1.4 在FIDIC合同条件执行方面竞争性招标的影响 |
| 3.1.5 解决争端和FIDIC |
| 3.1.6 终止 |
| 3.1.7 十年责任 |
| 3.1.8 索赔时效 |
| 3.1.9 不可抗力 |
| 3.2 FIDIC合同条件在德国的适用 |
| 3.2.1 德国建筑合同法律制度 |
| 3.2.2 FIDIC若干重要条款在德国的适用 |
| 3.3 FIDIC合同条件在日本的适用 |
| 3.3.1 日本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渊源 |
| 3.3.2 日本建设工程合同 |
| 3.3.3 FIDIC主要条款的适用问题 |
| 3.4 FIDIC合同条件在瑞士的适用 |
| 3.4.1 瑞士建筑法 |
| 3.4.2 FIDIC合同条件与瑞士法律的抵触 |
| 3.5 关于银皮书的评论 |
| 4 FIDIC合同条件在伊斯兰法系的适用——以沙特阿拉伯为例 |
| 4.1 沙特阿拉伯工程法律制度 |
| 4.1.1 沙里亚(shari'ah) |
| 4.1.2 Rida(不当得利) |
| 4.1.3 Ghahrar(不确定,风险和投机) |
| 4.1.4 国王指令 |
| 4.1.5 沙特阿拉伯的合同法 |
| 4.2 银皮书在沙特阿拉伯的适用 |
| 4.2.1 一般规定(银皮书第1款) |
| 4.2.2 雇主(银皮书第2款) |
| 4.2.3 承包商(银皮书第4款) |
| 4.2.4 设计(银皮书第5款) |
| 4.2.5 员工(银皮书第6款) |
| 4.2.6 生产设备、材料和工艺(银皮书第7款) |
| 4.2.7 开工、延误和暂停(银皮书第8款) |
| 4.2.8 缺陷责任(银皮书第11款) |
| 4.2.9 变更与调整(银皮书第13款) |
| 4.2.10 承包商违约(银皮书第15款) |
| 4.2.11 雇主过错(银皮书第16款) |
| 4.2.12 风险与责任(银皮书第17款) |
| 4.2.13 保险(银皮书第18款) |
| 4.2.14 索赔、争端和仲裁(银皮书第20款) |
| 5 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的适用 |
| 5.1 FIDIC合同条件与我国的工程合同范本 |
| 5.1.1 FIDIC合同条件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共同点 |
| 5.1.2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与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不同点 |
| 5.1.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适用中出现的问题 |
| 5.2 我国建筑法律制度与FIDIC合同条件 |
| 5.2.1 我国建筑法律制度的现状 |
| 5.2.2 我国建筑法律制度与FIDIC合同条件 |
| 5.3 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适用的对策 |
| 5.3.1 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适用的条件 |
| 5.3.2 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适用的对策 |
| 参考文献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的背景及目的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目的 |
| 1.1.3 研究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2.1 FIDIC 施工合同条件具体内容的研究 |
| 1.2.2 FIDIC 施工合同条件的实际应用研究 |
| 1.2.3 FIDIC 施工合同条件与其他标准合同对比研究 |
| 1.3 研究内容、方法及技术路线 |
| 1.3.1 研究内容 |
| 1.3.2 研究方法 |
| 1.3.3 技术路线 |
| 1.4 本章小结 |
| 第2章 国际工程合同与我国工程合同发展综述 |
| 2.1 国际工程合同的发展及现状 |
| 2.1.1 国际工程合同的发展 |
| 2.1.2 国际工程合同的现状 |
| 2.1.3 FIDIC 合同条件简介 |
| 2.2 我国工程合同的发展与现状 |
| 2.2.1 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诞生 |
| 2.2.2 99 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发行 |
| 2.2.3 99 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出台 |
| 2.2.4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 |
| 2.3 国际工程合同发展趋势 |
| 2.3.1 完备性、灵活性 |
| 2.3.2 建立战略性合作伙伴关系 |
| 2.3.3 更加注重于提高工程项目管理的效率 |
| 2.3.4 合同语言趋向清晰简明 |
| 2.3.5 隐含条款明示化及国际工程合同同化趋势 |
| 2.4 本章小结 |
| 第3章 FIDIC 与广东省标准合同三控制的比较 |
| 3.1 总体结构对比分析 |
| 3.2 应用范围比较分析 |
| 3.3 进度控制方面条款的比较 |
| 3.3.1 开工日期 |
| 3.3.2 进度计划 |
| 3.3.3 暂停施工和复工 |
| 3.3.4 工期和工期延误 |
| 3.3.5 竣工日期 |
| 3.4 投资控制方面条款的比较 |
| 3.4.1 计量与计价 |
| 3.4.2 业主资金安排 |
| 3.4.3 支付条款 |
| 3.4.4 保留金、质量保证金和安全文明施工费 |
| 3.5 质量控制方面条款的比较 |
| 3.5.1 现场材料设备 |
| 3.5.2 工程质量检验 |
| 3.5.3 缺陷责任 |
| 3.6 本章小结 |
| 第4章 FIDIC 与广东省标准合同风险、索赔及争议的比较 |
| 4.1 风险与保险 |
| 4.1.1 业主风险 |
| 4.1.2 承包商风险 |
| 4.1.3 保险 |
| 4.1.4 不可抗力 |
| 4.2 索赔 |
| 4.2.1 FIDIC 合同中有关索赔条款 |
| 4.2.2 广东省标准合同中有关索赔条款 |
| 4.2.3 索赔的处理程序 |
| 4.3 争议 |
| 4.4 工程变更 |
| 4.4.1 变更内容 |
| 4.4.2 变更程序 |
| 4.4.3 价值工程 |
| 4.5 合同终止 |
| 4.6 本章小结 |
| 第5章 完善广东省及我国标准施工合同的建议 |
| 5.1 广东省标准合同改进建议 |
| 5.2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示范文本修订建议 |
| 5.3 本章小结 |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 6.1 结论 |
| 6.2 本文创新点 |
| 6.3 展望 |
| 参考文献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目录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 |
| 1.2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 1.2.1 问题的提出 |
| 1.2.2 研究意义 |
| 1.3 研究现状 |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 1.4 研究目的、方法、技术路线 |
| 1.4.1 研究目的 |
| 1.4.2 研究方法 |
| 1.4.3 研究思路 |
| 1.5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中外标准施工合同文本 |
| 2.1 合同法律体系 |
| 2.1.1 标准合同文本的法律环境 |
| 2.1.2 我国施工合同文本的法律体系 |
| 2.2 国外标准合同文本 |
| 2.2.1 FIDIC合同文本 |
| 2.2.2 AIA合同文本 |
| 2.2.3 NEC合同文本 |
| 2.3 2007新合同条件 |
| 2.3.1 国内施工合同的发展 |
| 2.3.2 2007新合同条件与99版《施工合同范本》的比较 |
| 2.4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FIDIC99与2007新合同条件的比较 |
| 3.1 合同体系 |
| 3.1.1 体系 |
| 3.1.2 条款安排 |
| 3.2 法律规定 |
| 3.2.1 文件的效力 |
| 3.2.2 当事人 |
| 3.2.3 保密规定 |
| 3.3 权利、义务 |
| 3.3.1 雇主(发包人)权利 |
| 3.3.2 雇主(发包人)义务 |
| 3.3.3 承包商(承包人)权利 |
| 3.3.4 承包商(承包人)义务 |
| 3.3.5 工程师(监理人)权利 |
| 3.3.6 工程师(监理人)义务 |
| 3.4 施工控制 |
| 3.4.1 人员 |
| 3.4.2 HSE目标控制 |
| 3.4.3 施工工艺 |
| 3.4.4 检查 |
| 3.5 进度控制 |
| 3.5.1 开工时间 |
| 3.5.2 变更 |
| 3.5.3 工期 |
| 3.5.4 进度计划 |
| 3.5.5 暂停及复工 |
| 3.6 成本控制条款 |
| 3.6.1 基本规定 |
| 3.6.2 计量 |
| 3.6.3 付款 |
| 3.6.4 竣工结算 |
| 3.7 质量控制 |
| 3.7.1 现场材料、设备质量 |
| 3.7.2 缺陷责任 |
| 3.8 违约与索赔 |
| 3.8.1 承包商的索赔 |
| 3.8.2 索赔处理程序 |
| 3.8.3 争议 |
| 3.9 风险管理与保险 |
| 3.9.1 不可抗力 |
| 3.9.2 雇主和承包商的风险 |
| 3.9.3 保险的一般要求 |
| 3.9.4 人员、材料、设备及工程的保险 |
| 3.10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实证分析 |
| 4.1 FIDIC年会的先进理念 |
| 4.2 我国企业合同管理现状 |
| 4.3 沙特麦加轻轨项目案例 |
| 4.4 建议 |
| 4.5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总结与展望 |
| 5.1 总结 |
| 5.2 展望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附录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概述 |
| 第一节 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组织简介 |
| 一、FIDIC组织的历史渊源、结构和准则 |
| 二、FIDIC的出版物 |
| 三、FIDIC及其合同范本的作用 |
| 第二节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简介 |
| 一、《施工合同条件》的版本沿革 |
| 二、《施工合同条件》的应用范围 |
| 三、新版《施工合同条件》与历版的比较 |
| 四、施工合同条件在中国的适用及其法律地位 |
| 第二章 施工合同条件下业主索赔概述 |
| 第一节 有关业主的法律分析 |
| 一、新红皮书中关于业主的法律定义 |
| 二、业主与承包商的法律关系 |
| 三、业主与工程师的法律关系 |
| 第二节 业主索赔的法律分析 |
| 一、业主索赔的概念 |
| 二、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索赔的法律特征 |
| 三、索赔与反索赔之辩 |
| 第三章 施工合同条件下业主索赔权利分析 |
| 第一节 业主索赔条款的法律分析 |
| 一、新红皮书业主索赔条款的法律分析 |
| 二、业主索赔的一个案例分析 |
| 三、业主索赔可依据的条款 |
| 四、业主索赔的成因分类 |
| 第二节 业主索赔与承包商索赔的对比分析 |
| 一、条款设置的不同 |
| 二、主张索赔的方式不同 |
| 第四章 施工合同条件下业主索赔的程序分析 |
| 第一节 工程师解决索赔争议程序 |
| 一、工程师解决索赔争议的程序步骤 |
| 二、工程师解决索赔争议的程序特点 |
| 第二节 DAB解决索赔争议程序 |
| 一、DAB程序与工程师处理索赔程序的关系 |
| 二、DAB争议解决方式的法律性质 |
| 三、DAB争议解决方式的程序 |
| 四、DAB争议解决方式的特点 |
| 第三节 仲裁与诉讼程序 |
| 一、适用仲裁程序的情形 |
| 二、适用仲裁程序的效力 |
| 三、施工合同条件下业主索赔的仲裁与诉讼特点 |
| 结语 |
| 注释 |
| 参考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