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成[1](2020)在《乡村有效治理中多元治理主体的研究 ——基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分析》文中研究说明乡村是组成国家的细胞,也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首次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对我国农村治理现代化提出了新的要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也特别指出,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要构建基层社会治理的新格局。因此,我国的乡村治理应该站在一个新的历史高度来推进乡村治理体制机制的创新。在乡村治理的现代化进程中,影响治理有效性的关键因素在于乡村治理主体。乡村治理主体能否充分发挥自身治理优势,多元治理主体能否形成通力合作的治理关系,将直接影响着乡村治理的有效性。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我国乡村社会出现了许多新的治理问题,如阶层分化、利益多样、价值多元等。以往的乡村治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我国乡村社会发展的新需求,乡村治理主体面临新问题和新挑战。因此,通过对中国乡村治理主体多元化的研究,从主体层面发现乡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实现乡村有效治理提质增效,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时代新课题。本论文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立足于乡村振兴战略,并以多中心治理理论为分析工具,确定以乡村多元治理主体为研究主题。首先,在通过对相关概念界定的基础上,阐述论文的理论基础。其次,回顾我国乡村治理主体结构的变迁并在新时代背景下从自治型主体、法治型主体和德治型主体三个层次对我国乡村治理的多元主体进行了划分,分析它们各自在乡村治理中的角色和地位。再次,以新时代治理主体为切入点,发现我国农村多元治理主体在主体范围和主体利益的多元化上取得成效,但仍然在治理能力、权力运行和治理机制等方面存在问题。最后,在通过加强对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培训新型“三农”工作队伍的基础上,针对多元主体治理面临的困境提出了多元治理主体下乡村善治的解决思路,即提升自治型主体的治理能力、转变法治型主体的工作方式和创新德治型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体制机制。
罗家鹏[2](2020)在《结构与谱系:村民自治异化的权力向度 ——以L县N村为例》文中研究指明20世纪80年代初,村民自治制度发轫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合寨村,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乡镇企业一起,被誉为中国农民的三大历史性创造。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乡政村治体系的重要构成,村民自治的实质是国家、社会、个人三者关系在农村社会的反映,体现了国家权力的谦抑性、社会权力的合意性与村民权力自治性的平衡。村民自治是一个统一的乡村治理系统,是一个静态文本编织、规制下的动态实践过程,村民自治制度的运行过程包括三个方面:自下而上的村委会选举、自上而下的村民委员会职能落实,以及上下联动的村民自治监督过程。村民自治旨在让每一个村民以正常合法的手段满足内部需求和外部安全。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乡村治理体系的变迁,村民自治制度日趋成熟,在我国大部分地区收到了良好的治理效果,稳定了当地农村社会秩序,促进了当地基层民主的实现。但在我国部分地区却出现了村民自治悬空、村委会自治甚至村官自治等异化现象,在这些地区村民自治异化现象逐渐替代了正常的村民自治过程,严重削弱了村民自治的制度效能,扰乱了农村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农村基层治理体制日益僵化。笔者借用权力理论,即权力结构和权力谱系两个向度出发结构和剖析村民自治异化现象。从权力运动的过程上看,村民自治异化的根源在于,乡村治理的权力资源-----结构性权力和谱系性权力等权力错误表达、排序、组合、交互。具体说来,村民自治的权力结构出现立约权虚化、选举权异变、决策权空置、执行权悬空、监督权失灵等现象,村民自治的权力谱系出现宗族权膨胀、经济权错位、文化权断裂、精英权依附等现象。村民自治结构性权力和谱系性权力存在的非正常互动与博弈,将权力能量的链条延伸至村民自治活动全域,直接导致村民自治多元主体和基本关系体的互动、博弈偏离正常的轨道,最终导致了村民自治异化。从权力表达的过程上看,乡村社会资源和话语的配置受到结构性权力和谱系性权力的互动、博弈影响。一方面,从制度供给上看,国家订立法律,将话语和资源配置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体现立法者意志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另一方面,权力的运转使得话语和资源配置以权力博弈输赢的状态确定下来,体现掌权者的意志和权力的本性的统一。例如,行政村作为村民自治法定的基本单位与乡村社会的传统自治单元自然村二者之间的冲突不适应,使得村民自治的实践不仅面临现实与制度文本之间的巨大张力,也面临着村民自治意愿需求与实际制度供给的冲突,结构性权力和谱系性权力在行政村---自然村两对关系中缠绕、博弈、互动,资源、话语和秩序由权力博弈的状态决定,由此权力成为村民自治场域中最重要的解释性变量。从权力谱系和结构两个向度出发,正确认识村庄治理体系的各种权力运动,厘清各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对于矫正村民自治异化现象,使村民自治回归正常轨道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马池春[3](2020)在《秩序再造:资本下乡的实践图景 ——以育村为例》文中认为近年来,随着国家精准扶贫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资本下乡日趋活跃和频繁,对农村生产生活方式产生了深刻影响,潜在推动着乡村社会的秩序变革。当前,围绕资本下乡议题学界争论不断,既有资本下乡的坚定支持者,也有资本下乡的强烈反对者,争论双方的核心关切是资本下乡究竟促进还是损害农民利益?本文以粤东北地区的育村为研究个案,综合运用文献研究、实地调查等研究方法,采用政治经济学、政治社会学等理论分析框架,详细考察了资本下乡在个案村的具体实践过程。资本下乡中的村庄秩序形态变革是本研究所关注的核心内容。资本下乡能否促进农民利益根本上取决于多元主体间利益秩序均衡与否,关键在于资本下乡良性机制的建构。而资本下乡良性机制的建构过程本质上是资本下乡中多元主体利益博弈的过程,是农民利益发展与利益保护的均衡过程,也是村庄秩序再造和乡村社会制度变迁的过程。本研究聚焦资本下乡中的政府、企业与农民,深入分析资本下乡中的利益主体行为,全景展现资本下乡中村庄秩序再造的过程及其结果,并试图揭示资本下乡良性机制建构的内在逻辑机理。本文主要由导论、正文、结论与讨论三部分组成。导论部分主要回答本选题的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回顾和梳理相关文献并进行简要评述,介绍主要的研究方法和案例概况及本研究的创新和不足之处。正文部分共由五个章节构成,围绕资本下乡中的政府、企业与农民,按照事件发展的过程脉络,论述和呈现资本下乡对村庄秩序的再造过程和结果,揭示和分析村庄秩序再造的逻辑进路、治理效应及其限度。第一章主要从政府、企业和村集体三个层面分析资本下乡中的利益主体行为逻辑,研究认为政府的治理逻辑、村庄的发展逻辑与企业的生存逻辑具有内在契合性,推动了资本下乡中利益主体行动路径的适应性耦合,实现了乡村关系、政企关系和村企关系的再造,形塑了资本下乡中的动态“三角平衡”格局。第二章主要呈现资本下乡中政府和企业对村治精英的双重吸纳过程,分析认为村治精英在资本下乡中发挥着桥梁纽带作用,加速了资本下乡中利益主体间的信任建构进程。企业的“需求—回应”机制和政府的体制压力传导是资本下乡中精英吸纳的主要动力来源。资本下乡中政府与企业对村治精英的双重吸纳实现了对村治精英的再造,引致村治精英“政治化”。第三章主要展现资本下乡中企业主导的现代规则与乡土规则的碰撞过程,分析认为资本下乡为重塑和再造乡村社会的规则体系提供了契机。资本下乡中乡村社会基于共同需要具有规则再造的内在动力,而政府的强制性矫正则为乡土规则再造提供了外部辅助。同时,资本下乡中企业理性与农民理性的耦合过程也内涵着企业对乡土规则的再造。第四章主要分析资本下乡中农民再组织化的动因,呈现农民再组织化过程。资本下乡中企业基于生产成本控制需要,具有吸纳农民参与的内在动力。而企业基于交易成本控制需要,则将分散化的农民参与推向了再组织化。研究认为资本下乡中的农民再组织化有助于乡村社会自主性“集体”建构。农民再组织化搭建了农民组织化利益表达新秩序,重塑了农村政治经济格局,拓展了乡村精英成长空间,推动了村社集体再造。第五章主要分析资本下乡中村庄秩序再造的逻辑进路、治理效应及其限度。研究认为资本下乡中村庄秩序再造遵循内在多重逻辑进路,具有积极治理效应,对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具有助推作用。同时,现代性与地方性知识的潜在冲突、政企关系诱变、间接信任背景下的松散型村企关系使得资本下乡中的村庄秩序再造有其限度。基于对案例的分析研究,围绕如何建构和完善资本下乡良性机制,推动资本下乡秩序均衡,促进农民利益,本文得出以下结论:资本下乡中利益主体间的信任建构是基础;新型政企关系是资本下乡可持续的保障;有效的利益联结分配机制是稳定村企关系的关键;村治精英是资本下乡中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打造党建引领下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是资本下乡进程中乡村治理模式的转型方向。
王振标[4](2020)在《论作为社会公权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权》文中提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一项独具中国特色的基层治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有效运行是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作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核心,基层群众自治权的研究理所当然成为法学界的关注和研究重点。但经过21世纪初短暂的繁荣后,法学界对基层群众自治权的研究渐趋平静,与此同时留下了一系列尚未解决的争议。在诸争议之中,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性质之争是最为核心和重要的争议。对自治权性质认识的不同也进一步决定了对自治权主体、对象、内容等方面认识的不同。近些年,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基层群众自治权具有权利和权力双重面相。但是既有研究依然主要是从权利的角度对基层群众自治权进行的研究,即使持“综合说”的学者也鲜有从权力角度对基层群众自治权进行系统研究。自治权的性质之争产生的根源在于“自治”与“自治权”这两个概念本身的复杂性,在不同的语境之中,“自治”与“自治权”分别具有不同的内涵。该现象不仅存在于各学者的学术论述中,也存在于法律文本中。在不同语境中,根据其主体不同及所指向对象的不同,“自治”与“自治权”便具有了不同的含义。当人们强调自治主体是自治共同体还是个体时,自治便有了团体自治和个体自治之分;当人们强调其对外的自治属性和对内的民主属性时,自治又有了团体自治和成员自治之分。当以基层群众自治共同体为主体,分别强调其所指向对象是外部对象(政府)和内部对象(成员)时,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权利”和“权力”之分便产生了。因此只有在确定了具体语境时,讨论基层群众自治权是一种权力还是权利才有可能。当以自治共同体为主体以其内部成员为对象时,基层群众自治权主要表现为一种权力属性。但作为基层群众自治权之社会公权力属性还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论证:第一,它是一种公权力还是私权力;第二,基层群众自治权到底是一种国家转授的国家公权力还是一种社会性的权力。与公司等私法人不同,基层群众自治共同体之存在为了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如果借用英国法上对公共职能的检测标准,那么基层群众自治共同体显然履行的是一种公共职能。由于基层群众自治共同体非一级国家政权而是一种社会自治共同体,那么显然基层群众自治权只能是一种社会公权力而非国家公权力。基层群众自治权与国家公权力相互之间关系向来备受关注,行政化与去行政化也构成了基层群众自治研究中的主线之一。从规范文本来看,国家公权力与基层群众自治权并不存在隶属关系,而是一种“帮助、指导——协助”的关系,但同时它们还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如果要更深入地了解这种关系,还需从基层群众自治权的价值基础和本源的研究着手。从价值基础来看,各种自治制度相应的自治权总是政治博弈的产物,它既植根于自下而上的自治需求,同时也被视为一种自上而下的治理工具。自治权既源于共同体成员的权利让渡,同时也基于国家公权力的承认。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作为一种国家主导下的制度建构,基层群众自治权的实现既需要与国家公权力保持一定距离,同时也离不开国家公权力的帮助和支持。辅助原则尽管在我国并无法律规范上的依据,但其内容与我国相关法律规范有不谋而合之处。辅助原则一方面要求国家公权力需要对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运行要保持克制义务,同时也要求对基层群众自治权尽帮助义务。辅助原则对于国家公权力和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权限划分也有指导意义,辅助原则要求权力和责任应当被分配给尽可能低层次(或者是最恰当)的单位。对基层群众自治权的研究离不开对其内容的全面研究和考察。由于既有研究大多从权利的视角来研究基层群众自治权的内容,因而大多学者将其划分为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参与权、知情权及监督权等内容。从公权力视角来看,作为社会公权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权从内容上来讲与国家公权力有相似之外。按权力性质的不同,基层群众自治权也大致可以分为内部规约制定权、内部管理权、监督权以及民间调解权。进一步的研究可以发现,不仅法学界对该问题缺乏足够的关注,我国既有规范文本也存在许多不足,且这些不足较少为学界所关注。譬如,村/居民会议是否为内部规约制定权的唯一行使主体就鲜有学者关注。如果严格按照《村委会组织法》之规定,村民会议是村规民约唯一的制定主体。但在实践中大量的村规民约是由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制定的,这些村规民约是否合法有效?再譬如依《村委会组织法》和《居委会组织法》之规定,内部规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那么规章是否不在不得抵触之列?最后,内部管理权的对外效力难题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司法难题。这涉及到对于《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和二十七条究竟是管理性强制性规范还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认定问题。基层群众自治权的归属主体是全体成员所构成的基层群众自治共同体,但从结构功能主义的角度看不同性质的基层群众自治权由共同体内部不同的机构行使。从规范文本来看,我国形成了“村权三分,三会村治”的基本模式。为了进一步实现基层治理的善治目标,不少地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进而形成了诸如成都“村民议事会”、广东清远“自治单元下沉”等新的模式。法学研究者所需要研究的是,这些新成立的机构所行使的权力来源是否合法,是否突破了既有法律文本的相应规范?这需要我们对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依据作进一步的探究。根据前述对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概念和本源所做的基本研究,基层群众自治权行使的直接依据是内部规约,最终依据是国家法。伴随着国家公权力的下沉,受基层政府委托,基层群众自治共同体往往也承担着大量的行政职能,进而基层群众自治共同体的内部规范也可以分为委托性规范和自主性规范,只有后者才构成了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依据,前者是国家公权力在基层的延伸。不少地方政府对基层群众自治共同体权力结构的改造往往以地方性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但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基层群众自治的基本制度属于法律保留的范畴,那么如何理解法律保留原则下宪法法律以外法规范的立法权限对于这些基层治理革新的合法性就有着重要意义。“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是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模式。与此同时,自治原则、法治原则和德治原则也构成了基层群众自治权行使的基本原则。除此以外,鉴于四个民主在基层群众自治中的重要地位,民主原则也是基层群众自治权行使的基本原则之一。自治原则从消极的层面而言,要求基层群众自治权具有自主性,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要免于国家公权力的不当干涉;从积极层面而言,要求充实基层群众自治权的内容,减少对国家公权力的依赖。德治原则、法治原则和民主原则同样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原则,但在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过程中又具有独特的含义。德治原则意味着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不仅要合法,还要符合社会公众普遍认可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不仅包括了作为整个中国社会各阶层共同认可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包括了共同体内部共同价值观。法治原则对基层群众自治权既有规制和约束以防止其滥用的作用,同时也有保障其免受国家公权力干扰之作用。由于基层群众自治一开始便承载了直接民主的美好寄托,因此相较于在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而言,基层群众自治行使中的直接民主所占的比重较大,进而处理好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除此以外,如何避免多数暴政可能造成的对少数群体利益的损失也是民主原则在运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由于相较于国家公权力而言,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更多地采用了民主决策方式,因此避免多数暴政的问题对于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任何权力都有滥用的可能,基层群众自治权也不例外。对于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滥用,既有研究主要关注于基层群众自治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但对基层群众自治权行使中的多数暴政问题和外部监督问题关注严重不足。在实践中,基层政府和法院对于村/居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议或制定的内部规约所导致村/居民个体权益的减损等问题呈现了明显的分化,在实践中还有以自治之名逃避监管责任的现象。既有的法律规范也存在许多模糊之处,以至于即使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决中也存在不同的意见。《村委会组织法》第36条隐含着一个逻辑悖论,根据该条款,自治权力行使的合法性与是否应当对前者进行审查之间互为前提,进而成为一个悖论。既有法律规范也并没有设立对基层政府和法院逃避监管责任的追责机制。避免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滥用既离不开完善的内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也离不开国家公权力的外部监督。应当明确,国家公权力对基层群众自治权的外部监管既是一种权力,同时也是一种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由于基层群众自治权运行实践中受到基层政府影响过大,因此对于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政化和保障一直以来是学界研究的重点。在部分学者看来,“去行政化”是实现基层群众自治权,摆脱自治空转现象之灵丹妙药。但是“居站分离”的改革实践说明这种基于“国家——社会”简单研究范式的观点过于片面和理想化,因为它割裂了基层群众自治权与国家公权力之间的相互联系。如果跳出“行政化”与“去行政化”的思维模式,回归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本定位,可以发现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是基层群众自治共同体存在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因此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是基层群众自治权脱虚向实的基础,也是实现其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的前提。要解决公共产品供给能力低下的问题,必须要解决两个关键性的问题:其一是经济自主权和可供自由支配的财产,其二是必须承认基层群众自治权有一定的强制性。
孙健鹏[5](2020)在《乡村治理行政化问题研究 ——以肇庆市江南区白沙镇行政村为例》文中提出实现乡村有效治理,村民自治是其中的核心。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颁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来,村民自治制度对于推动基层民主的发展和维持基层社会秩序的稳定都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发展也进入了转型时期。政府工作重心下移,农村大量行政事务的不断增加,使得乡村治理行政化的倾向日趋加强,属于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承担着大量的行政性工作。由于村民自治制度及村民委员会是由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的,自其“出生”之日起就带有行政化的基因。探究乡村治理行政化的成因,一方面有政府自上而下加强基层治理的外在原因,另一方面也有村民委员会自下而上需要从政府获取资源,进行主动行政化的内在需求。随着国家提出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的目标,乡村治理特别是村民自治找准定位和方向显得尤为重要,既关系到整个社会管理体制的发展,又关系到我国农村基层民主自治能否实现,还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途径。本文在理论分析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嵌入性理论和资源依赖理论为工具,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访谈法,以肇庆市江南区白沙镇的行政村为研究对象,剖析乡村治理行政化的现状、成因、实践意义和局限性,并就其实践中面临的困境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在承认现阶段乡村治理行政化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的基础上,提出理顺乡村治理体制机制,为村民委员会松绑减负的治理路径,以期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群众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管文行[6](2019)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农村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治理主体构成。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代,乡村振兴对农村治理提出了新要求。中国共产党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不容置疑,经过近四十年的发展,农村村民自治实施之初所依赖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已经逐渐消解。农村治理已经溢出农村社会场域,单纯依靠农村社会自主性调节不能解决治理过程中的全部问题,特别是在振兴乡村的大背景下,以村“两委”为主要治理主体的二元结构已经不能承担起全部农村治理的重任,需要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治理,向以农村基层党组织为核心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的农村治理主体结构发展。毫无疑问,农村治理主体多元化势必为农村发展注入新的动力,然而,也在某种程度上可能造成了农村治理的无序化与治理有效性的降低。农村治理主体结构是否稳定与个体化的农民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关联性不大,关键取决于主要农村治理主体——农村基层党组织、乡镇政府、村民自治组织和市场性治理主体之间的主要关系能否理顺。农村治理主体结构是国家控制与农村自主调试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而在农村微观场域中,不同属性的农村治理主体参与动机不同,其中,利益是影响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的关键要素。乡村振兴要求改变农村治理主体结构存在的内外环境,对农村治理主体结构提出新的结构性要求和功能性诉求,但是,同时也暴露出农村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的构成主体较为单一,很多农村地区仍然是以村“两委”为主要构成主体,甚至是“空心村”,乡镇政府角色缺位、市场性治理主体缺失,并没有形成多元治理主体协同共治的治理局面,难以承担起乡村振兴的艰巨任务;二是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的主体间关系存在问题,其中,突出表现为农村基层党组织理论上的核心地位与现实存在落差、乡镇政府在治理中角色缺位、村民自治组织角色越位以及主体地位弱化等问题,市场性治理主体挤压农村基层党组织、乡镇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的活动空间等问题。农村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性构成,任何时候都不可能脱离于整个国家的控制而实行完全的独立自治,而国家也始终以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保持着对农村社会的控制与渗透。也正是基于这一原因,国家成为了农村治理主体结构主体缺失的重要外部诱因,即中国共产党组织建设与农村社会的“割裂”削弱了农村基层党组织在农村治理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国家控制与农村社会自主性之间张力失衡造成农村自治空间被压缩,挤压了农村多元治理主体的自治空间,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差距更是直接造成了农村治理主体的不完整,甚至是“空心村”的大量出现。但是,除了国家宏观层面的原因外,造成农村治理主体间关系问题的原因在于农村场域内,相应制度供给的缺失、结构运行机制的不完善和农村治理主体间力量的失衡。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的优化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国家和农村社会两个方面同时采取措施共同推进。从国家宏观思路方面而言,首先,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对其他治理主体的组织化嵌入,通过组织化嵌入确保党组织在农村治理主体结构中的核心方位以及对其他治理主体的领导关系;其次,妥善处理国家控制与农村社的会自我调适,赋予农村治理主体结构应有的活动空间;再次,努力缩小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差距,为不同社会治理主体参与农村治理创造必要的条件。从农村层面的微观对策来看,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的优化首先要加强作为具体行动者的农村治理主体自身建设,从理论上明确具有不同属性和利益诉求的治理主体在结构中的位置和角色;其次,完善相关制度建设,用制度规范农村治理主体间的行为选择,理顺不同治理主体间的关系;再次,健全农村治理主体间的利益整合机制、监督机制与协同机制,提高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的稳定性;此外,文化对农村治理主体的行为选择起着潜在的引领与规范作用,优化农村治理主体结构还应加强农村文化建设。
王建军[7](2019)在《历史制度主义视角下的村干部角色转换研究 ——基于甘肃省S村竞争性选举的个案分析》文中指出随着脱贫攻坚的深入推进与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村干部在新时代乡村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村干部的行政化倾向愈加严重,基层治理中“微权力”腐败案件呈高发态势,这些现象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学界分别对村干部角色类型、村干部角色冲突以及角色转换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研究,但缺乏从制度层面如何推动村干部角色转换的研究。基于此,本文将聚焦村民自治实践进程中的村干部角色转换问题。本文以甘肃省S村竞争性选举事件为个案,采用质性访谈、参与式观察等方式对S村第九届村委会选举展开调查,运用历史制度主义制度变迁的“旧制度—环境变化—行动者”分析框架,一方面能够回答村庄选举制度变迁过程中的村干部角色转换问题,同时也能够对竞争性选举何以发生以及发生之后所产生的影响做出解释。本文案例研究表明:一、农业税费时期,基层政府为了完成上级分摊的任务,长期以干预选举的方式选出符合其意志的“代理人”,进而在行政村形成了行政主导下的村民选举制度。这一制度下产生的村干部具有两个显着特征:一是通过隐形授权的方式当选;二是具有“赢利型”的特征。村干部扮演“政府代理人”的角色不仅是引发干群矛盾的“导火索”,沿袭至今,更是引发村干部贪腐的源头。二、取消农业税之后,国家由向农村汲取资源转向输入资源,使得村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内外部环境中的变化因素主要包括中央加大涉农投入、选举规则逐步落地、村庄利益更加密集、村民的民主意识与维权意识显着增强等。三、村委会选举场域中包括国家行动者与社会行动者,两类行动者在村委会选举中具有不同的动机与行为逻辑。在选举落地之后,竞争性选举不仅对基层政府的干预行为形成约束,使得村庄选举制度由行政主导下的旧制度向村民自治主导下的新制度变迁,同时能够迫使竞选者关注村民的利益,从而对村干部角色转换形成压力。积极参与选举的社会行动者试图通过村民自治主导下的新制度更换村庄领导人,推动村干部角色由“赢利型”向“保护型”转换。
田野[8](2019)在《改革开放以来乡村治理的工程逻辑研究 ——基于权力运行的视角》文中指出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们国家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就,这一成就的根基在乡村,我们党领导亿万人民群众开展四十年的乡村治理过程为我们国家整体的现代化进程打下了重要基础,并且乡村发展也成为我国未来的现代化建设的重中之重。对改革开放四十年的乡村治理过程进行反思,可以使我们更加明晰这段历史进程的发展变迁,可以使我们更加客观、理性、科学的对待乡村治理问题,从而为我们未来的乡村建设提供思路。本研究通过扣住权力的运作过程来回顾与梳理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年的乡村治理进程,通过构建“蓝图—施工—修缮”的工程框架来分析“中央—地方—农村”的权力运行过程,分阶段梳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乡村治理进程。从1978年到1990年,这一阶段是我国乡村治理工程的初兴时期。从蓝图看,我们建立起了“乡政村治”的乡村治理新格局,这一格局奠定了改革开放40年乡村治理的基本蓝图。从施工看,这一时期的治理任务有征收税费、计划生育工作和管理农村公共事务等,施工者主要由乡镇政府、村干部和普通村民构成,施工过程就体现在这几大主体之间权力的相互作用。从问题反馈与修缮来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农业发展问题、两委矛盾问题、乡村矛盾问题、干群矛盾问题、宗族问题和乡村伦理危机问题。从1990年到2002年,这一阶段是我国乡村治理工程的困境时期。从蓝图看,中央政府在1990年组织召开了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旨在通过加强村级组织建设,来解决乡村治理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这一会议规划了 90年代乡村治理工程的蓝图。从施工看,这一阶段的治理任务依然是征收税费、完成计划生育指标和管理农村公共事务,此外,农村土地管理和农村维稳工作成为乡村治理新的也是突出的任务。这一阶段的施工者依然是乡镇政府、村干部与普通村民,在村干部群体中,“两委合一、交叉任职”的现象越来越明显。从问题反馈与修缮来看,尽管这一阶段村级组织建设不断完善,但是乡村治理却矛盾频出,“三农”问题逐渐引起中央和社会的关注,学者将之概括为“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从2002年到2012年,这一阶段是我国乡村治理工程的调整时期。从蓝图看,中央政府在新世纪伊始就进行了农业税费改革并最终取消了农业税,同时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活动,这一调整为乡村治理提供了新的蓝图。从施工看,土地管理、维稳和管理农村公共事务依然是这一阶段的重要任务,此外,申请和实施项目、开展扶贫工作的重要性越来越强。这一阶段的施工者除了乡镇政府、村干部和普通村民外,县级政府和帮扶人员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从问题反馈与修缮来看,在项目制下,存在资源不合理使用和资源俘获问题;在农业发展上,依然存在政策滞后问题,并且还面临严峻的耕地面积下降的问题;农村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乡村伦理危机进一步演进。从2012年到2018年,这一阶段是我国乡村治理工程的加速时期。从蓝图看,十八大后,我们国家开始了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深入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进程,在政策理论与实践经验积累过程中,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础上对乡村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当前和今后的乡村建设规划了宏伟蓝图。从施工看,土地管理、精准扶贫、环境治理和管理农村公共事务是这一阶段的重要任务,施工者除了县乡政府、村干部和普通村民外,帮扶人员数量在增加,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从问题反馈与修缮来看,这一时期农业发展存在供给过剩与供给不足的双重矛盾,农业现代化水平依然较低,在我国经济发展放缓的大形势下,农民增收也开始放缓。基层干部在精准扶贫的过程中存在普遍的形式主义问题,驻村工作队也面临资源能力有限、乡村排斥等帮扶困境,村级组织建设面临了一系列的新问题,生态与社会问题依然困扰着乡村发展。四十年来,乡村地区不仅为国家整体的现代化进程贡献了巨大的资金、人力资源和土地资源,同时乡村地区本身的现代化进程,包括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也成为我国整体的现代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取得这种成就,与我们在设计乡村治理蓝图上坚持中央政策与地方经验、工业与农业、区域与整体发展、城市与乡村几个方面的互相协调,在施工上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组织建设,加强对乡村地区的财政支持,发动体制内外人力资源对乡村发展进行帮扶,在问题反馈与修缮上不断加强对施工过程的审查与考核,为施工者畅通反馈渠道,坚持“小修小补”与“大刀阔斧”并行等等分不开。当然,在这些方面也还存在诸多问题,在未来的乡村治理过程中,我们需要继续从蓝图、施工、修缮几个方面不断进行完善。
阳斌[9](2019)在《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乡村治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已成为党、国家和社会的共识,乡村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微观组成部分,其精神内涵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保持共性。乡村治理在治理价值上强调多元、合作、参与、法治、规范等多维追求,在治理目标上追求乡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意味着对传统的、行政主导的一元式权威治理模式进行变革,主张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建立一个多元主体协商、合作、互补的治理体系,这一体系不仅包含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府等核心公共权威组织,也包含事实上参与乡村治理过程的内生或外来的村民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市场组织、民间权威及广大人民群众等主体与力量,实现不同治理要素的良性互动,发挥多维主体在乡村治理中的综合效用,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形成更具包容性的乡村建设合力。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则主要强调基层公共权威组织按照法治、透明、回应、责任、有效、廉洁、公正等价值追求进行改造与重塑,建立更为宽松的乡村治理外部环境,在开放与协商中实现乡村治理的民主性建设任务,以促成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完成。本文采用历史唯物主义与辩证唯物主义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将乡村治理纳入现代国家建构的历史视野中考察。中国的社会性质决定共产党在成立之初就开始肩负现代国家建构的历史重任,“民族国家”与“民主国家”双重建设目标成为中国共产党矢志不渝的追求。对此,中国共产党围绕“耕者有其田”进行了漫长的革命探索,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政社合一”的国家整合治理模式逐渐形成,农村以整体的力量支持国家经济的复苏与发展,但“人民公社”的管控模式使农村发展逐渐失去生机与活力。在此背景下,中国共产党开始对建国后社会主义建设进行深刻的反思,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拉开了轰轰烈烈的改革开放序幕,将解放生产力与发展生产力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并以农村为突破点进行了全面的改革。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共产党于1982至1986连续5年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涉及农村农业发展,在农村经济领域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使长久束缚于土地的各种乡村资源逐渐激活,农村社会释放出巨大的经济潜力;在农村政治领域进行“乡政村治”治理探索,将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紧密结合,不断促进基层民主与基层治理向前发展,使广大农村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并形成了一系列乡村治理思想。进入新世纪之后,特别是自2004年以来,党中央更是连续16年以“一号文件”的形式强调,必须把农村农业农民问题的有效解决作为新时期全党的工作重点,可见,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将乡村治理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40余年的改革开放促使农村各方面事业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治理成效的背后也面临诸多治理困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模式,使我国农村不可逆转的走向了现代化道路,农村生产要素市场化流动速度加快,农民参与分享城市收益的路径越来越广阔,农村与城市的联系更加紧密,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村外主体参与到乡村治理过程之中,使得乡村治理的主体、客体及环境等方面开始发生变化,农村原有的利益格局开始处于变化与流动之中,全国绝大多数村庄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不同程度的衰败,农村基层治理出现诸多治理困境。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新时代乡村治理困境主要表现为乡村治理主体乏力,难以产生乡村治理合力;乡村治理资源消减,难以有效提供乡村治理的基础平台;基层公共权威组织治理手段策略化选择,难以回应乡村公共需求;乡村治理绩效徘徊不前,老百姓获得感不强;乡村利益格局持续分化,农村非均衡发展严重等。乡村治理困境的产生与“大国家、小社会”的社会形态紧密相关。从国家建构的现实运作逻辑看,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的公共权威是推动乡村治理向前发展的动力引擎,但乡村社会内生活力的激发方式与程度明显不够,乡村社会的自治空间相对比较狭窄,而且,基层公共权威组织在乡村治理过程中面临人、财、物缺失的现实难题,严重影响其治理水平,在诸多自上而下的考评体制中,基层公共组织的理性选择方式则是“策略化选择”与“非正式运转”,这势必导致基层治理过程中民主化程度偏低,进而影响基层公共组织的治理能力提升。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乡村治理过程中的群体分化已经产生,精英群体与普众群体在乡村治理中的行为表现及价值追求开始差异化呈现,乡村精英寻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普通大众对土地更加眷恋。务工群体与务农群体参与乡村治理的态度也存在明显的区别,务工群体整体表现为对乡村社会事务的默然冷对,留守务农群体整体表现为对乡村公共事务的坚守。同时,中国农村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也严重影响乡村治理的整体推进,城郊农村在城市文明与乡村惯性的碰撞中滋生出诸多新问题需要智慧回应,远郊农村的特色农业发展需要走“一村一品”之路。因此,乡村转型进一步加剧了乡村治理的内生复杂性,探寻新时代乡村治理困境产生的缘由需要从宏观的视角对其加以综合认识。新时代乡村治理需要以马恩经典理论为指导,加快乡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既要从马恩经典理论中汲取营养,又要解决探索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这既是一个理论依其自身规定性的逻辑展开过程,又是一个理论付诸于实践的社会运动过程。马克思主义运用唯物史观科学地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其关于乡村治理的相关思想,对于全面分析当代中国农村改革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探索新时代乡村治理转型的科学道路,促进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等具有重大的启迪意义。本文在考察马恩关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基础地位、调整农村生产关系促进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农业规模化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思想,列宁斯大林关于农业基础地位、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通过合作化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利用市场机制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等思想的基础之上,积极建构未来乡村治理的复合框架结构,力促乡村治理现代化。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我国正处于“民主国家”建构进程中,民主化建设已成为构建现代国家的必经环节。因此,乡村治理现代化目标的实现需要加强基层公共权威主体的规范性建设,通过厘清基层公共组织的角色与定位,实现权责对应,不断提升乡村治理能力,通过重新调整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破除基层治理传统行政模式的单维弊端,不断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积极构建“政党领导、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市场参与、社会协同”多元主体协商共治的乡村治理联动机制,形成乡村治理合力,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不同治理要素的良性互动,发挥多维主体在乡村治理中的综合效用,在开放与协商中实现治理过程的民主性建设目标。
朱兆伟[10](2019)在《我国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农地产权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我国一项基础性的制度安排,在我国城镇化率依然偏低,农业人口依然占比偏高,农业生产潜能面临危机,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不足和粮食安全等问题交错叠加的当前,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和走向成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问题。农地产权制度变革的核心议题是农地产权权利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配置变化,即农地产权结构的变化。本文通过把握集体农地产权主体和细分农地产权权利束之间的关系,从考察细分农地产权权利束在农地集体产权主体和承包地农户之间配置变化、配置效应及影响变革过程的各种因素的视角出发分析我国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农地产权制度的变革。依据我国集体农地产权制度的实际变革情况,从分析农地产权主体中的集体、农地处分权在集体和农户间的配置及农地收益权在集体和农户间的配置三个方面,建立了“农地集体产权主体-集体农地流转和再分配制度-集体农地收益分配合约”的分析框架。我国农地集体产权主体是农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承担者,农地集体产权主体的完善程度直接决定这集体所有权的有效性,决定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性。本文通过研究发现,我国农地集体产权主体受到原公社体制时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影响和改革开放后国家城市化发展导向战略主导下“有意的制度模糊”的影响,在法律规范中和农村现实实践中均呈现出模糊、混乱的问题。而农地集体产权主体模糊、混乱的情况使得农地集体产权主体很容易遭受行政权力的干涉和被村干部强势小集团控制,沦为侵犯农民权益的工具。为了避免这一问题的产生,我国农地产权配置变革趋向于不断充实承包地农户的农地权利,限制农地集体产权主体的农地权利,但由此也引发了许多无法克服的负面效应。因此,构建完善的农地集体产权主体成为我国农地集体产权制度变革的重要内容。本文提出应利用我国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在继承集体化时期形成的生产队(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农民集体基础上,构建集体农地产权主体和合理的农地集体产权主体内部治理结构,调整在行政村设立村委会的制度,变革“政社合一”的制度遗产和强势村干部小团体得以形成的制度土壤,以形成真正能够被农民认同和代表农民利益的农地集体产权主体。我国农地产权细分权利束包括农地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四项基本子权利。农村改革初期,在保留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集体拥有农地的所有权及其他子权利,集体成员农户获得农地的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集体和农户成为相对独立的农地权利主体,我国农村地区形成“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因此,我国双层经营体制下的农地细分权利束配置,主要是农地处分权和收益权在集体和农户之间的重新配置。我国双层经营体制下,农地处分权在集体和农户之间的配置主要反映在集体农地调整权和农户农地流转权之间的变化。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农地再分配制度和农地流转制度的变迁及引致的效应发现,我国农地处分权的配置呈现出集体农地处分权严格受限、个体农户农地处分权扩张的特征:农户获得充分的农地流转权、集体的农地调整权受到严格限制。而这一变革的意蕴是为了培育我国农村的土地市场,促进市场机制在我国农地资源的配置过程发挥作用和让农业经营主体获得稳定的农地经营预期。但是由于我国农地呈小农经营形态的这一根本国情限制,使得市场机制配置我国细碎化、固化的小块农地资源可能遇到严重的市场失灵问题。如在维护我国耕者有其田制度和农地细碎化治理的过程中,农地流转的市场机制面临着高昂的交易成本,而集体的农地调整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农地流转机制引致的这些负面效应。因此,需要在重构农地集体产权主体的基础上,赋予集体以合理的农地处分权权利。我国双层经营体制下,对于农地收益权配置来说,国家和基层政府虽然不是农地产权主体,却可以公权力主体身份参与农地收益的分配,从而对农地收益权在农地集体产权主体和承包地农户之间的配置产生重要影响,甚至是决定性影响。本文通过考察国家、集体和农户多个利益主体在农地收益上的分配合约关系,分析农地收益权配置变迁过程、影响因素、配置效应和问题。通过研究发现,我国农地收益权的配置呈现出集体农地收益权严格受限、个体农户农地收益权扩张的特征。国家、集体和农民围绕农地收益分配形成的合约关系被中央政府在巨大的政治压力下强制性改变,税费改革后,我国集体向承包地农户收取承包地租金的权利被废止。但是当国家和地方财政不足以支撑广大农村社区对公共品供给需求的时期,取消集体提留制度无疑会给集体范围的公共品供给和农业生产产生消极的影响。因此,需要构建新型集体与农户基于双层农地产权结构的收益分配合约。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第一节 选题理由和研究目的、意义 |
| 一、选题理由 |
| 二、选题目的 |
| 三、选题意义 |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趋势 |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 三、研究趋势 |
| 第三节 研究内容、思路及研究方法、创新之处 |
| 一、研究内容 |
| 二、研究思路 |
| 三、研究方法 |
| 四、创新之处 |
| 第二章 基本理论概述 |
| 第一节 核心概念 |
| 一、治理的含义 |
| 二、乡村治理的概念 |
| 三、乡村治理主体的内涵 |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 一、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思想 |
| 二、以多中心治理理论为分析工具 |
| 第三节 乡村振兴战略的理论阐述 |
| 一、乡村振兴战略的理论依据 |
| 二、乡村振兴战略的基本内涵 |
| 第三章 我国乡村治理主体结构的历史变迁及现实定位 |
| 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乡村治理主体的时代变迁 |
| 一、土地改革时期“乡”政权模式下的乡村治理主体 |
| 二、人民公社化时期“政社合一”模式下的乡村治理主体 |
| 三、改革开放以来“乡政村治”模式下的乡村治理主体 |
| 四、新时代乡村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变迁 |
| 第二节 新时代我国乡村治理主体的主要类型及其角色定位 |
| 一、新时代“三治合一”模式下我国乡村治理主体的主要类型 |
| 二、新时代我国乡村治理主体的角色定位 |
| 三、乡村有效治理中理想治理主体的结构及其特征 |
| 第四章 新时代我国乡村多元治理主体的治理优势与问题审视 |
| 第一节 当前我国乡村多元治理主体的优势分析 |
| 一、治理主体范围的多元化优势 |
| 二、治理主体利益的多元化优势 |
| 第二节 当前我国乡村多元治理主体的问题审视 |
| 一、自治型主体的治理能力不足 |
| 二、法治型主体的权力运行失衡 |
| 三、德治型主体的治理机制不完善 |
| 第五章 提升新时代我国乡村多元治理主体治理有效性的路径 |
| 第一节 治理有效——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 |
| 一、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 |
| 二、培育新型“三农”工作队伍 |
| 第二节 多元治理主体参与乡村善治的对策建议 |
| 一、提升自治型主体参与乡村振兴的治理能力 |
| 二、转变法治型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工作方式 |
| 三、创新德治型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体制机制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其他科研成果 |
| 摘要 |
| 英文摘要 |
| 导论 |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 (一) 选题的背景 |
| (二) L县N村概况 |
| (三) 理论与实践意义 |
| 二、研究评述 |
| (一) 村民自治理论的学术史梳理 |
| (二) 权力理论和中国村庄权力相关研究的学术史梳理 |
| (三) 异化理论与村民自治异化研究的学术史梳理 |
| 三、研究的主要问题及研究途径 |
| (一) 基本框架与研究内容 |
| (二) 研究理论以及方法 |
| (三) 研究难点与突破点 |
| 第一章 L县N村乡政村治历史与实践 |
| 一、L县N村体制性治理体系的沿革:乡政村治体系的变迁 |
| 二、L县N村非体制性治理体系的沿袭:壮族都老制 |
| 第二章 村民自治异化的学理阐释 |
| 一、村民自治异化的学理阐释 |
| (一) 村民自治异化的概念解析 |
| (二) 村民自治异化表现、特征以及危害 |
| 二、村民自治中的权力结构与谱系解析 |
| (一) 村民自治的权力结构 |
| (二) 村民自治的权力谱系 |
| 三、村民自治异化的分析路径 |
| (一)理论的诠释:异化理论、权力结构理论、权力谱系理论 |
| (二)变置的演绎:乡镇政府、行政村与自然村的权力博弈 |
| (三)关系的冲突: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村委会与村党委的关系、村委会和村民的关系、村落与村民的关系 |
| 第三章 权力结构和谱系视域下N村村民自治异化 |
| 一、L县N村村民自治异化的权力结构向度 |
| (一) 立约权虚化 |
| (二) 选举权异变 |
| (三) 决策权空置 |
| (四) 执行权悬空 |
| (五) 监督权失灵 |
| 二、L县N村村民自治异化的权力谱系向度 |
| (一) 宗族权的膨胀 |
| (二) 经济权的错位 |
| (三) 文化权的断裂 |
| (四) 精英权的依附 |
| 第四章 L县N村村民自治异化的原因探析 |
| 一、村民自治权力本身有异化的倾向 |
| (一) 权力的独占性 |
| (二) 权力的扩张性 |
| (三) 权力的排他性 |
| 二、L县村民自治异化的权力结构层面 |
| (一) 共性原因 |
| (二) 个性原因 |
| 三、L县村民自治异化的权力谱系层面 |
| (一) 宗族权扩张 |
| (二) 经济权错位 |
| (三) 文化权断裂 |
| (四) 精英权依附 |
| 第五章 权力向度视角下解决村民自治异化的可能路径 |
| 一、村民自治权力结构的向度 |
| (一) 平衡治理载体 |
| (二) 加强制度供给 |
| (三) 理顺权力主体关系 |
| 二、村民自治权力谱系的向度 |
| (一) 正确对待宗族势力 |
| (二) 优化配置经济权力 |
| (三) 充分利用文化权力 |
| (四) 科学利用精英权 |
| 结束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致谢 |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选题缘起及意义 |
| (一)选题缘起 |
| (二)选题意义 |
| 二、文献回顾与评述 |
| (一)资本下乡研究综述 |
| (二)乡村治理研究综述 |
| (三)政企关系研究综述 |
| (四)村企关系研究综述 |
| (五)农民组织化研究综述 |
| (六)对既有研究的评述 |
| 三、关键词的界定 |
| 四、研究方法与案例概况 |
| (一)主要研究方法 |
| (二)研究案例概况 |
| 五、分析框架与结构安排 |
| (一)论文分析框架 |
| (二)论文结构安排 |
| 六、创新之处与研究不足 |
| (一)创新之处 |
| (二)研究不足 |
| 第一章 利益主体行为逻辑及其关系再造 |
| 1.1 引资入村:政府的治理逻辑 |
| 1.1.1 以资引资:国家资源下乡的策略 |
| 1.1.2 政府入股:政治资源的隐性配置 |
| 1.1.3 政府的市场观与市场化中的政府 |
| 1.2 乡村争资:村治逻辑转换与权力内嵌 |
| 1.2.1 产业振兴:村集体的富民兴村策略 |
| 1.2.2 社会资本获取:工商资本的政治表达 |
| 1.2.3 竞争捷径:主动谋求政府支持 |
| 1.3 选村投资:政府干预下的资本下乡 |
| 1.3.1 情感偏好:资本下乡中的政府意志 |
| 1.3.2 企业配合:寻求政策倾斜与扶持 |
| 1.3.3 村企共谋:强化获取政府资源的能力 |
| 1.4 资本下乡中的利益主体关系再造 |
| 1.4.1 企业参与下的乡村关系再造 |
| 1.4.2 村庄参与下的政企关系再造 |
| 1.4.3 政府参与下的村企关系再造 |
| 1.4.4 资本下乡中的动态“三角平衡”格局 |
| 1.5 小结 |
| 第二章 村治精英吸纳与乡村精英再造 |
| 2.1 经济精英主导下的村庄治理 |
| 2.1.1 做企业家:从“草根”到经济能人 |
| 2.1.2 张榜竞选:从经济能人到村治精英 |
| 2.1.3 精英的困局:村庄治理内生性缺失 |
| 2.2 资本下乡中企业对村治精英的吸纳 |
| 2.2.1 情感俘获:私人关系的公共性拓展 |
| 2.2.2 需求对接:对村治精英破局构想的回应 |
| 2.2.3 信任建构:企业股权结构的社会效应 |
| 2.3 资本下乡中政府对村治精英的吸纳 |
| 2.3.1 先建后补:政府对村治精英的承诺 |
| 2.3.2 垫资建厂:村治精英对政府承诺的回应 |
| 2.3.3 褒奖与荣誉:政府对村治精英的反馈 |
| 2.4 精英吸纳的动力来源及其再造结果 |
| 2.4.1 可信承诺:企业的政治关联效应 |
| 2.4.2 “三强四带”:政党能力建设机制 |
| 2.4.3 “联乡兴村”:政府权力下沉机制 |
| 2.4.4 再造结果:村治精英“政治化” |
| 2.5 小结 |
| 第三章 现代规则下乡与乡土规则再造 |
| 3.1 资本下乡中的现代规则下乡 |
| 3.1.1 股份合作:企业的利益联结策略 |
| 3.1.2 市场排斥:村集体反对股份合作制 |
| 3.1.3 按价收租:村集体的确定性追求 |
| 3.2 乡土规则运行下的秩序冲突 |
| 3.2.1 宗族认同:乡土规则的生成机理 |
| 3.2.2 规则碰撞:产权与收益单位的分合 |
| 3.2.3 祖宗与神明:分配失序下的暴力抗争 |
| 3.2.4 资本逃离:地方性知识的挤压 |
| 3.3 政府参与下的乡土规则再造 |
| 3.3.1 寻找土地:选定新址与产权重构 |
| 3.3.2 利益均沾:秩序建构的均衡过程 |
| 3.3.3 程序再造:权力渗透与强制性矫正 |
| 3.3.4 资本回流:乡土规则再造的效应 |
| 3.4 企业参与下的乡土规则再造 |
| 3.4.1 拒绝签约:农民的理性选择策略 |
| 3.4.2 寻找中间人:企业的行动逻辑 |
| 3.4.3 推举代理人:农民的行动逻辑 |
| 3.5 小结 |
| 第四章 农民再组织化与村社集体再造 |
| 4.1 农民再组织化:企业的治理逻辑 |
| 4.1.1 企业成本控制:农民再组织化缘起 |
| 4.1.2 向政府说好话:重新俘获中间人 |
| 4.1.3 为政府造亮点:寻求政府支持 |
| 4.2 “四社协同”:农民再组织化的过程 |
| 4.2.1 劳务合作社:闲散劳动力组织化 |
| 4.2.2 产业合作社:产业过程组织化 |
| 4.2.3 资金合作社:农民分散资金集聚化 |
| 4.2.4 土地合作社:土地碎片化及其整合 |
| 4.3 组织化利益表达:农民的集体行动 |
| 4.3.1 表达梯度:从中间人到代理人 |
| 4.3.2 理性抗争:利益再表达的过程 |
| 4.3.3 “新中间人”的诞生:政府 |
| 4.4 集体再造:农民再组织化的效应分析 |
| 4.4.1 权力渗透:经济过程中的政治表达 |
| 4.4.2 政经分离:农村政治经济格局重塑 |
| 4.4.3 精英塑造:农民的“新代理人” |
| 4.5 小结 |
| 第五章 秩序再造的逻辑进路、治理效应及其限度 |
| 5.1 村庄秩序再造的逻辑进路 |
| 5.1.1 利益主体关系:从失衡到均衡 |
| 5.1.2 制度建设:从碎片化到体系化 |
| 5.1.3 组织建设:从失序到有序 |
| 5.1.4 农民能力建设:从单一到全面 |
| 5.1.5 农民认知转型:从封闭走向开放 |
| 5.2 村庄秩序再造下的乡村治理 |
| 5.2.1 秩序再造下的乡村治理体系 |
| 5.2.2 秩序再造下的乡村治理能力 |
| 5.2.3 资本下乡与乡村治理现代化 |
| 5.3 资本下乡中村庄秩序再造的限度 |
| 5.3.1 现代性与地方性知识的碰撞冲突 |
| 5.3.2 政企关系的诱变及其风险 |
| 5.3.3 间接信任背景下的松散型村企关系 |
| 5.4 小结 |
| 结论与讨论 |
| 一、基本结论 |
| (一)资本下乡中利益主体间信任建构是基础 |
| (二)村治精英是资本下乡的主要桥梁和纽带 |
| (三)新型政企关系是资本下乡可持续性的保障 |
| (四)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是稳定村企关系的关键 |
| (五)资本下乡中多元主体共建共治共享是根本 |
| 二、进一步讨论 |
| (一)如何完善资本下乡中的企业治理 |
| (二)如何构筑更为合理的利益增长分享机制 |
| (三)如何实现乡村传统治理资源的现代性转换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 致谢 |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 二、研究现状 |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 四、创新与不足 |
| 第一章 作为社会公权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权之概念 |
| 第一节 自治与基层群众自治 |
| 一、自治的多重内涵 |
| 二、不同语境下“自治”的共同特征 |
| 三、基层群众自治:国家主导下的社会自治 |
| 四、村/居委会的双重含义与多重角色 |
| 第二节 基层群众自治权之社会公权力属性的证成 |
| 一、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性质之争:“权利”抑或“权力” |
| 二、社会公权力之界定 |
| 三、基层群众自治权之权力属性 |
| 四、基层群众自治权之社会属性 |
| 五、基层群众自治权之公共属性 |
| 第三节 作为社会公权力之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概念界定 |
| 一、主体之争:村/居民个体抑或村/居民集体 |
| 二、职能范围:自治事务与委托事务的区分 |
| 三、基层群众自治权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
| 第二章 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本源及其与国家公权力的关系 |
| 第一节 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本源 |
| 一、西方自治权本源的基本理论 |
| 二、西方自治权本源学说的启示与反思 |
| 三、我国基层群众自治权之本源探究 |
| 第二节 基层群众自治权与国家公权力之间的关系 |
| 一、基层群众自治权与国家公权力相互关系的应然状态 |
| 二、国家公权力的越位与缺位:两权关系失范的双重可能 |
| 三、辅助原则:处理两权关系的基本原则 |
| 第三章 基层群众自治权的内容 |
| 第一节 内部规约制定权 |
| 一、内部规约的界定 |
| 二、内部规约的效力 |
| 三、内部规约制定权的边界 |
| 四、内部规约制定权的行使机构 |
| 第二节 内部管理权 |
| 一、日常事务管理权 |
| 二、重要事项的决定权与执行权 |
| 三、内部管理权的对外效力难题 |
| 第三节 内部监督权 |
| 一、四种不同监督权的区分 |
| 二、内部监督权的主要内容 |
| 第四节 民间调解与裁决权 |
| 一、“接近正义”运动与民间准司法的兴起 |
| 二、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下的民间准司法权 |
| 第四章 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 |
| 第一节 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主体 |
| 一、基层群众自治权的归属者与行使者 |
| 二、基层群众自治共同体的组织结构 |
| 三、基层治理革新实践中的组织结构变革 |
| 第二节 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依据 |
| 一、基层群众自治权行使的直接依据与最终依据 |
| 二、二元规范结构下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依据 |
| 三、法律保留原则下宪法法律以外法规范的立法权限 |
| 第三节 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原则 |
| 一、自治原则 |
| 二、法治原则 |
| 三、德治原则 |
| 四、民主原则 |
| 第五章 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滥用及其规制 |
| 第一节 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滥用风险 |
| 一、基层群众自治权的内部人控制 |
| 二、基层群众自治中的多数暴政 |
| 第二节 基层群众自治权滥用的原因探析 |
| 一、内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失灵 |
| 二、国家公权力对基层群众自治权的外部监督不足 |
| 三、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
| 第三节 我国基层群众自治权监督与制约机制的完善 |
| 一、加强基层群众自治权的内部规制 |
| 二、完善国家公权力对基层群众自治权行使的外部监督 |
| 三、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相关法律规定 |
| 第六章 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虚化与回归 |
| 第一节 实践中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虚化表征 |
| 一、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政化 |
| 二、基层群众自治权的空心化 |
| 第二节 基层群众自治权虚化的原因探析 |
| 一、国家公权力的下沉与自治空间的限缩 |
| 二、国家公权力与基层群众自治权之间关系的模糊性:基于辅助原则的审视 |
| 三、自由支配的财产和强制性权力的缺失:公共产品供给之关键 |
| 第三节 基层群众自治权脱虚向实的实现与保障 |
| 一、基层群众自治权脱虚向实的经济保障 |
| 二、基层群众自治权之自主性的实现 |
| 三、基层群众自治权之强制性的证成与实现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 附录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和问题提出 |
| 1.1.1 村民自治发展历程 |
| 1.1.2 乡村治理行政化问题的凸现 |
| 1.2 研究意义 |
| 1.2.1 理论意义 |
| 1.2.2 现实意义 |
| 1.3 研究综述 |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 1.3.3 研究述评 |
| 1.4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 1.4.1 研究内容 |
| 1.4.2 研究方法 |
| 1.5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 2.1 相关概念 |
| 2.1.1 乡村治理 |
| 2.1.2 村民自治 |
| 2.1.3 村民委员会 |
| 2.1.4 乡村治理行政化 |
| 2.2 理论基础 |
| 2.2.1 嵌入性理论 |
| 2.2.2 资源依赖理论 |
| 2.3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江南区乡村治理行政化的现状分析 |
| 3.1 江南区乡村治理行政化发展的主要表现 |
| 3.1.1 工作职责的转移 |
| 3.1.2 行政考核的下沉 |
| 3.1.3 工作内容的越界 |
| 3.2 江南区乡村治理行政化的特点 |
| 3.2.1 组织机构的机关化设置 |
| 3.2.2 村级事务的行政化安排 |
| 3.2.3 工作方式的制度化管理 |
| 3.3 乡村治理行政化发生的行动逻辑 |
| 3.3.1 组织嵌入 |
| 3.3.2 资源依赖 |
| 3.4 江南区乡村治理行政化的实践意义 |
| 3.4.1 有利于国家对农村资源的输入 |
| 3.4.2 有利于村民委员会履行治理职责 |
| 3.4.3 有利于整治村民自治中的乱象 |
| 3.5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江南区在乡村治理实践中面临的困境 |
| 4.1 江南区乡村治理行政化带来的问题 |
| 4.1.1 与法律法规的冲突 |
| 4.1.2 遏制村民自治的空间 |
| 4.1.3 导致干群关系疏离 |
| 4.2 江南区在推进乡村治理改革中面临的问题 |
| 4.2.1 越减越重的工作负担 |
| 4.2.2 有待理顺的“两委”关系 |
| 4.3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应对乡村治理行政化问题的对策建议 |
| 5.1 厘清职责边界 |
| 5.2 优化任务压力传导机制 |
| 5.3 建立违规审查工作机制 |
| 5.4 提升农村党组织的领导力 |
| 5.5 培育村民自治能力 |
| 5.6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附录1 访谈提纲 |
| 附录3 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职责事项 |
| 附录4 2018年白沙镇村级工作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 |
| 附录5 白沙镇西岸村党群服务中心可受理事项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 致谢 |
| 附件 |
| 中文摘要 |
| 英文摘要 |
| 引言 |
|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
| (一)选题缘由 |
| (二)研究意义 |
| 二、文献综述 |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 (三)研究评述 |
| 三、研究目标与重点难点 |
| (一)研究目标 |
| (二)重点与难点 |
| 四、研究方法 |
| (一)系统分析法 |
| (二)历史分析法 |
| (三)案例分析法 |
| (四)逻辑归纳法 |
| 五、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 (一)可能的创新 |
| (二)不足之处 |
| 第一章 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研究的核心概念、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 一、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研究的核心概念 |
| (一)农村治理 |
| (二)农村治理主体 |
| (三)农村治理主体结构 |
| 二、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研究的理论基础 |
| (一)结构功能理论 |
| (二)协同治理理论 |
| (三)多中心治理理论 |
| 三、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研究的分析框架 |
| (一)“国家——社会”分析框架 |
| (二)“行动者——结构”分析框架 |
| 第二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的演进历程与启示 |
|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的演进历程 |
| (一)人民公社的形成到解体(1949—1978) |
| (二)人民公社解体到村“两委”二元结构初步形成(1978—1987) |
| (三)村“两委”二元结构建立到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参与(1988—2012) |
| (四)以农村基层党组织为核心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初步形成(2013—2019) |
|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治理主体结构演进的典型特点 |
| (一)结构主体构成日益多元化 |
| (二)结构主体间互动日趋协同 |
| (三)结构主体间关系日益复杂 |
| (四)结构的功能越来越多样化 |
| 三、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治理主体结构演进的启示 |
| (一)坚持党组织在结构中的领导核心地位 |
| (二)坚持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
| (三)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理念 |
| (四)坚持结构调整与系统内外环境的变化相适应 |
| 第三章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的基本要求 |
| 一、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治理主体结构中行动者的位置与角色 |
| (一)政治性行动者——农村基层党组织 |
| (二)行政性行动者——乡镇政府 |
| (三)社会性行动者——村民自治委员会 |
| (四)市场性行动者——企业等经济组织 |
| 二、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治理主体的结构性要求 |
| (一)治理主体位置与角色的合理 |
| (二)结构主体权力的制约与平衡 |
| (三)结构主体治理过程中的协同 |
| (四)结构主体间权责关系的一致 |
| 三、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的功能性诉求 |
| (一)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的经济适应功能 |
| (二)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的目标达成功能 |
| (三)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的整合功能 |
| (四)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的维持功能 |
| 第四章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治理主体结构存在的问题与生成逻辑 |
| 一、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治理主体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
| (一)农村基层党组织核心地位与现实存在落差 |
| (二)乡镇政府在治理结构中存在角色缺位与越位 |
| (三)农村村民自治委员会主体地位存在弱化 |
| (四)市场性治理主体侵占其他治理主体的活动空间 |
| 二、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治理主体结构问题的宏观诱因 |
| (一)中国共产党组织建设与农村社会的“割裂” |
| (二)国家控制与农村社会自主性间的张力失衡 |
| (三)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差距造成治理主体缺失 |
| 三、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治理主体结构问题的微观原因 |
| (一)制度供给滞后使治理主体偏离既定的位置与角色 |
| (二)结构运行机制不完善导致主体间矛盾冲突不断 |
| (三)治理主体间治理权力失衡冲击了结构的稳定性 |
| 第五章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治理主体结构优化的思路与对策 |
| 一、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治理主体结构优化的宏观思路 |
| (一)加强党组织对农村治理的结构性嵌入 |
| (二)平衡国家控制与农村自主性之间的关系 |
| (三)加快城乡融合发展优化治理主体结构的外部环境 |
| 二、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治理主体结构优化的微观对策 |
| (一)明确治理主体在结构中的位置与角色 |
| (二)完善治理主体结构的制度建设 |
| (三)健全治理主体结构运行的相关机制 |
| (四)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发挥文化引领作用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在校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研究问题、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 1.2.1 研究问题 |
| 1.2.2 研究思路 |
| 1.2.3 研究方法 |
| 1.3 案例选取与调研过程 |
| 1.3.1 案例选取 |
| 1.3.2 调研过程 |
| 1.4 研究不足及创新点 |
| 1.4.1 研究不足 |
| 1.4.2 创新点 |
| 第二章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 2.1 村干部角色的研究现状 |
| 2.1.1 村干部角色类型的研究 |
| 2.1.2 村干部角色冲突的研究 |
| 2.1.3 村干部角色转换的研究 |
| 2.1.4 村干部角色相关研究述评 |
| 2.2 理论基础 |
| 2.2.1 角色理论 |
| 2.2.2 历史制度主义中的制度变迁理论 |
| 2.2.3 “旧制度—环境—行动者”的分析框架及其适用性 |
| 2.3 核心概念界定 |
| 2.3.1 新制度主义中的制度 |
| 2.3.2 新制度主义中的制度变迁 |
| 2.3.3 村干部角色转换 |
| 2.3.4 选举、村委会选举、竞争性选举 |
| 第三章 甘肃省S村第九届村委会选举案例 |
| 3.1 村情介绍 |
| 3.2 选举中的竞选者 |
| 3.3 选举过程 |
| 3.3.1 第一次海举 |
| 3.3.2 第二次海举 |
| 3.3.3 第三次海选及正式选举 |
| 第四章 S村村干部选任的旧制度 |
| 4.1 建国以来基层政府农村工作的重心 |
| 4.2 行政主导下的村民选举制度 |
| 4.3 村干部双重代理角色的偏差 |
| 4.4 小结 |
| 第五章 S村村干部角色转换的环境变化 |
| 5.1 村庄外部环境中的变化因素 |
| 5.1.1 中央加大涉农投入 |
| 5.1.2 选举规则逐步落地 |
| 5.1.3 中央高压反腐态势 |
| 5.2 村庄内部环境中的变化因素 |
| 5.2.1 村庄利益更加密集 |
| 5.2.2 村民民主意识提高 |
| 5.2.3 村民维权意识增强 |
| 5.3 小结 |
| 第六章 S村竞争性选举中的行动者 |
| 6.1 国家行动者 |
| 6.1.1 以中央政府为核心的行动者 |
| 6.1.2 以基层政府为核心的行动者 |
| 6.2 社会行动者 |
| 6.2.1 选举中的领袖人物 |
| 6.2.2 普通村民 |
| 6.3 小结 |
| 第七章 S村村干部角色转换的现实表现 |
| 7.1 精准扶贫领域 |
| 7.2 公共治理领域 |
| 7.3 公共文化领域 |
| 第八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 8.1 研究结论 |
| 8.2 研究展望 |
| 参考文献 |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导论 |
| 一、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 |
| 三、分析框架:乡村治理的工程逻辑 |
| 四、研究方法、创新点与难点 |
| 第二章 工程初兴:村民自治与乡村治理体系的变革1978-1990 |
| 第一节 蓝图:乡政村治格局的初步建立 |
| ―、自下而上的生成逻辑:村民自治的发生及其案例 |
| 二、自上而下的推动逻辑:国家的视角与髙层政治精英的推动 |
| 第二节 施工:乡政村治格局与乡村权力结构变迁 |
| 一、乡政村治格局下的治理任务与施工者 |
| 二、乡政村治格局下的乡村治理工程的施工过程 |
| 第三节 问题反馈与修缮 |
| 一、农村经济发展问题 |
| 二、两委矛盾问题 |
| 三、乡村矛盾问题 |
| 四、干群矛盾问题 |
| 五、宗族的复兴 |
| 六、伦理危机初显 |
| 第四节 小结 |
| 第三章 工程困境:“三农”问题与乡村治理的徘徊1990-2002 |
| 第一节 蓝图:莱西会议与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目标确立 |
| 一、加强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 |
| 二、通过树立“先进典型”推动村民自治深化发展 |
| 第二节 施工:乡村权利结构的进一步变迁 |
| 一、治理任务及其施工者 |
| 二、施工过程:乡村权利主体的互动 |
| 第三节 问题反馈与修缮 |
| 一、“农业真危险”:农业经济发展困境 |
| 二、“农民真苦”:税费增长与农民抗争 |
| 三、“农村真穷”:城市化进程、农地征用与乡村利益共同体的形成 |
| 四、乡村治理内卷化 |
| 五、宗族问题的消长 |
| 六、乡村伦理危机加剧 |
| 第四节 小结 |
| 第四章 工程调整:新农村建设与乡村治理的逻辑转换2002-2012 |
| 第一节 蓝图:由税费改革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
| 一、税费改革与农业税的废除 |
|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兴起 |
| 三、后税费时代的乡村治理政策 |
| 第二节 施工:后税费时代的乡村权力结构与乡村治理 |
| 一、后税费时代的乡村治理任务及其施工者 |
| 二、后税费时代乡村治理工程的施工过程 |
| 第三节 问题反馈与修缮 |
| 一、项目制下的治理困境 |
| 二、农业发展若干问题 |
| 三、农村生态环境问题 |
| 四、乡村伦理危机的演进 |
| 第四节 小结 |
| 第五章 工程加速: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与现代乡村治理体系的构建2012-2018 |
| 第一节 蓝图:由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到乡村振兴战略 |
| 一、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 |
| 二、乡村振兴战略与现代乡村治理体系的构建 |
| 第二节 施工:新时代的乡村权力结构与乡村治理 |
| 一、新时代的乡村治理任务及其施工者 |
| 二、新时代乡村治理工程的施工过程 |
| 第三节 问题反馈与修缮 |
| 一、精准扶贫下的治理困境 |
| 二、村级组织建设困境 |
| 三、农业发展若干问题 |
| 第四节 小结 |
| 第六章 结论 |
| 一、40年乡村治理取得的成就、经验与存在的不足之处 |
| 二、工程分析框架对于农村研究的必然性与可行性 |
| 三、乡村治理的未来展望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 1.1.1 选题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文献研究综述 |
| 1.2.1 国内文献研究综述 |
| 1.2.2 国外关于乡村治理的研究 |
| 1.3 研究的基本思路、重难点和创新点 |
| 1.3.1 研究思路 |
| 1.3.2 研究重点和难点 |
| 1.3.3 研究创新点 |
| 1.3.4 研究方法 |
| 1.4 相关概念界定 |
| 1.4.1 治理 |
| 1.4.2 乡村治理 |
| 第2章 马克思主义关于乡村治理的理论渊源 |
| 2.1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乡村治理的相关思想 |
| 2.1.1 关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基础地位的思想 |
| 2.1.2 关于调整农村生产关系促进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思想 |
| 2.1.3 关于农业规模化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思想 |
| 2.1.4 关于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思想 |
| 2.2 列宁、斯大林关于乡村治理的相关思想 |
| 2.2.1 关于农业基础地位的思想 |
| 2.2.2 关于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思想 |
| 2.2.3 关于通过合作化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思想 |
| 2.2.4 关于利用市场机制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思想 |
| 第3章 中国共产党乡村治理思想的探索发展 |
| 3.1 中国共产党成立至改革开放前的乡村建设思想 |
| 3.1.1 以“耕者有其田”为目标的乡村探索思想 |
| 3.1.2 “政社合一”背景下的乡村治理整合思想 |
| 3.2 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乡村治理思想 |
| 3.2.1 邓小平农村农业改革与发展的相关思想 |
| 3.2.2 “三个代表”引领下的农村建设思想 |
| 3.2.3 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新农村建设相关思想 |
| 3.2.4 习近平乡村振兴相关思想 |
| 3.3 中国共产党加强乡村治理取得的成效 |
| 3.3.1 乡村治理领导地位得以巩固 |
| 3.3.2 乡村治理依靠力量得以凝聚 |
| 3.3.3 乡村治理物质基础得以夯实 |
| 3.3.4 乡村治理外部条件得以保障 |
| 3.3.5 乡村治理建设热情得以激发 |
| 第4章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乡村治理困境分析 |
| 4.1 乡村治理主体的乏力共生 |
| 4.1.1 村内外居民参与乡村治理的融合困境 |
| 4.1.2 村干部亲“政务”疏“村务”的身份冲突 |
| 4.1.3 基层政权参与乡村治理的角色错位 |
| 4.2 乡村治理资源的张力运转 |
| 4.2.1 乡村治理财力整体匮乏 |
| 4.2.2 乡村治理项目非专项运行 |
| 4.2.3 乡村土地资源非集约利用 |
| 4.3 乡村治理手段的策略化选择 |
| 4.3.1 乡镇掌控基层民主意图时有突显 |
| 4.3.2 乡村治理文牍主义偶有蔓延 |
| 4.3.3 乡村干部维稳追求单维可控 |
| 4.4 乡村治理绩效的离散趋向 |
| 4.4.1 乡村公共产品自主供给低效 |
| 4.4.2 乡村公共文化原子化呈现 |
| 4.4.3 乡村共同体凝聚力下降 |
| 4.5 乡村利益格局的持续分化 |
| 4.5.1 村民利益分配非均衡发展 |
| 4.5.2 乡村利益主体持续动态博弈 |
| 第5章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乡村治理困境之缘由阐释 |
| 5.1 现代国家建构视阈下的乡村治理张力缘由 |
| 5.1.1 现代国家建构背景下的整合与释放 |
| 5.1.2 冲突与博弈:乡村治理的国家建构张力 |
| 5.1.3 缺失与紧张:基层政权的“非正式运转”逻辑 |
| 5.2 社会分化视阈下的乡村治理群体分层影响 |
| 5.2.1 改革开放后乡村治理群体的非充分发展 |
| 5.2.2 精英与能人:乡村治理过程中的理性小农 |
| 5.2.3 普众与老弱:乡村治理过程中的边缘群体 |
| 5.3 社会化小农视阈下的乡村治理态度影响维度 |
| 5.3.1 社会交互进程中的小农货币约束 |
| 5.3.2 进城与务工:乡村公共事务无暇关注 |
| 5.3.3 留守与务农:乡村振兴的中坚守望 |
| 5.4 城市化进程中的乡村治理场域影响维度 |
| 5.4.1 中国城乡融合发展历程 |
| 5.4.2 近郊农村:城市冲击与乡村惯性的张力场域 |
| 5.4.3 远郊农村:传统种植与特色农业的本色使命 |
| 第6章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乡村治理体制创新路径 |
| 6.1 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的框架建构 |
| 6.1.1 确立乡村治理的振兴愿景 |
| 6.1.2 探索乡村治理的自治路径 |
| 6.1.3 健全乡村治理的法治保障 |
| 6.1.4 挖掘乡村治理的德治内核 |
| 6.2 基层党组织统领乡村治理的地位强化 |
| 6.2.1 让基层党组织成为乡村经济建设的引领者 |
| 6.2.2 让基层党组织成为农村政治发展的推动者 |
| 6.2.3 让基层党组织成为乡村和谐社会的护航者 |
| 6.2.4 让基层党组织成为美丽乡村的建设者 |
| 6.2.5 让基层党组织成为农村文化建设的促进者 |
| 6.3 基层政府主导乡村治理的职能完善 |
| 6.3.1 基层政府职能的时代型塑 |
| 6.3.2 基层政府治理能力的高效提升 |
| 6.3.3 “乡政”与“村治”指导关系的理顺 |
| 6.4 市场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资源延伸 |
| 6.4.1 农村资源要素的市场蝶变 |
| 6.4.2 市场力量参与乡村治理的平台搭建 |
| 6.4.3 积极构建市场导向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
| 6.5 民间社会组织协同乡村治理的活力释放 |
| 6.5.1 民间社会组织与基层权威系统的双维均衡 |
| 6.5.2 民间社会规范与正统制度体系的治理包容 |
| 6.5.3 民间社会组织促进乡村治理的空间延展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第一节 研究目的和意义 |
| 一、研究目的 |
| 二、研究意义 |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 一、国家与农地集体产权制度变迁 |
| 二、现行集体农地产权制度的问题 |
| 三、研究述评 |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内容和分析框架 |
| 一、研究方法 |
| 二、研究内容 |
| 三、分析框架 |
| 第四节 研究创新与不足之处 |
| 一、本文研究的创新点 |
| 二、本文研究的不足之处 |
| 第一章 理论基础与概念界定 |
| 第一节 理论基础 |
| 一、产权理论 |
| 二、制度变迁理论 |
| 第二节 概念界定 |
| 一、农地产权制度、集体产权内涵 |
| 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内涵 |
| 第二章 典型农地制度概述 |
| 第一节 农地私有制 |
| 一、农地农民个人所有制 |
| 二、地主租佃制 |
| 三、资本主义雇佣农场制 |
| 第二节 农地国有制 |
| 一、历史中的农地国有制 |
| 二、当代农地国有制 |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我国集体化时期农地产权制度概述 |
| 第一节 集体化时期农地集体产权主体的塑造与演变 |
| 一、初级社:集体产权主体的雏形 |
| 二、高级社:集体产权主体的形成 |
| 三、人民公社大公社体制时期:变动的集体产权主体 |
| 四、“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人民公社时期:集体产权主体的稳定 |
| 第二节 集体化时期农地处分权配置变迁及效应 |
| 一、集体化时期农地处分权配置变迁 |
| 二、集体化时期农地处分权配置效应 |
| 第三节 集体化时期农地收益分配合约分析 |
| 一、国家提取农业剩余合约安排 |
| 二、集体内部农地收益分配合约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双层经营体制下农地集体产权主体研究 |
| 第一节 改革开放后农地集体产权主体的变革 |
| 一、生产队的解体与农民集体 |
| 二、公社体制的转化与集体组织形态 |
| 第二节 双层经营体制下农地集体产权主体的问题:集体产权主体的“虚”与“实” |
| 一、法律规范中的农地集体产权主体:有意的制度模糊 |
| 二、现实经济中的农地集体产权主体 |
| 第三节 双层经营体制下农地集体产权主体的重构 |
| 一、集体产权主体重构的一般机理 |
| 二、集体产权主体的重构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农地流转与再分配制度 |
| 第一节 集体农地流转与再分配制度:农地处分权配置的变迁 |
| 一、1978 年至今农地处分权配置变迁 |
| 二、1978 年至今农地处分权配置变迁评述 |
| 第二节 集体农地流转与再分配制度的研究概述 |
| 一、集体农地流转的研究概述 |
| 二、集体农地再分配制度研究概述 |
| 第三节 集体农地流转与再分配制度:耕者有其田制度 |
| 一、双层经营体制下耕者有其田制度的内涵、效应和问题 |
| 二、集体农地流转、农地再分配与耕者有其田 |
| 第四节 集体农地流转与再分配制度:农地细碎化治理 |
| 一、集体农地细碎化的现状、成因与影响 |
| 二、集体农地流转、农地再分配与农地细碎化治理 |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农地收益分配合约安排 |
| 第一节 地租理论与土地收益分配理论 |
| 一、地租理论 |
| 二、土地收益分配理论 |
| 三、集体农地收益分配的一般原则 |
| 第二节 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农地收益分配合约分析 |
| 一、改革开放后集体农地收益分配合约 |
| 二、税费改革与集体农地收益分配合约 |
| 第三节 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农地收益分配合约中的地租机制 |
| 一、集体农地地租机制分析 |
| 二、集体农地地租机制与农地集体产权主体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 第七章 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农地产权制度变革的启示:实现农地三权有效分置 |
| 第一节 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农地产权配置的经验与启示 |
| 第二节 我国集体农地产权制度改革试验:一个案例 |
| 一、清远市农村综合改革概况 |
| 二、清远市村民自治重心下移和土地整合的改革实践 |
| 三、清远市农村综合改革的启示与问题 |
| 第三节 我国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与潜在风险:基于产权配置的视角 |
| 一、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源流 |
| 二、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潜在风险 |
| 第四节 实现我国农地三权有效分置 |
| 一、农地三权有效分置的产权配置状态 |
| 二、农地三权有效分置的实现路径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