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同新[1](2011)在《马克思恩格斯政府公共性思想及其当代价值》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政府公共性问题的当代凸显向人们提出的时代课题为背景,立足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和有效解决,着力挖掘马克思恩格斯政府公共性思想的现实意义,从考察公共性及政府公共性的概念内涵和历史演变切入,分别探讨了马克思恩格斯政府公共性思想的理论来源、主要内容、当代价值及政府公共性的实现路径等问题。马克思恩格斯政府公共性思想是对古希腊政治思想的公共性理念、近代社会契约论的公共性维度、德国古典哲学的公共性资源、空想社会主义的公共性素材的批判性继承与超越,其主要内容包括关于政府公共特征理论、关于政府公共职能理论、关于政府公共产品理论、关于政府公共管理理论等,政府公共性与阶级性的关系是目的性与手段性的辩证统一,总体发展趋势是公共性不断扩大与阶级性不断缩小当下,国际国内公共性问题日益凸显出来:经济全球化客观上带来的公共化过程和机遇与挑战并存,人类面临的全球性公共问题与公共危机日益增多,我国政府职能缺陷和公共性缺失仍较严重等,如何积极应对和切实解决这些问题是摆在我国政府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马克思恩格斯政府公共性思想为我们党和政府“为民服务”理念提供了思想源头,为我国当前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提供了理论基础,对于我国当前积极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主动参与国际合作与全球治理、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努力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等,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是对我国历史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是我国推进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当前实现政府公共性的路径选择。我国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要坚持以实现政府公共性和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为目标,以马克思恩格斯政府公共性思想及其中国化成果为指导,以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突破口。对策措施上:以确立公共理念为先导,着力加强宣传教育和变革行政文化;以履行公共职能为基础,着力转变政府职能和注重公共服务;以实施公共管理为必要,着力强化制度建设和创新体制机制。
吴真文[2](2009)在《法律与道德的界限 ——哈特的法伦理思想研究》文中提出法律是什么?法律存在的有效性依据是什么?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什么?道德能够对法律进行合法审视吗?这些问题千百年以来始终萦绕在人们的心中,久久没有散去,甚至这种争论在某些时期愈演愈烈。尤其是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之争。从古希腊、罗马的各位哲学大师开始,到中世纪神学时代、乃至近代,由于受自然法思想的影响,倾向性的观点是法律和道德是紧密联系、密不可分的范畴。认为法律存在的依据是道德,道德能为法律的产生、存在和发展提供依据,因此它们之间的联系是必然的和内在的。直到近代晚期,英国着名的法哲学家边沁提出了中性法律语言观,将法律的价值无涉理论第一次呈现在人们的面前。他的法律与道德分离理念尽管既不系统也不全面,但这毕竟让我们听到了人类为法律和法学的科学性、独立性而进行的呐喊。随后,19世纪初英国着名的法理学家约翰·奥斯丁以一部《法理学的范围》首次系统地提出了法律与道德绝对分离的观点,并对法律是什么、法律的有效性的依据是什么、法律和道德为什么要绝对分离从理论上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论证,开创了传统实证主义法学的先河,从19世纪到20世纪中叶近一个多世纪以来,实证主义法学在与自然法学的分庭抗礼中独树一帜,颇受青睐。但20世纪中叶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纽伦堡大审判的进行和拉德布鲁赫的转向,实证法学一度成为罪恶的代名词,陷入了万夫所指的境地。经过短暂的沉寂之后,1961年,20世纪英语世界最负盛名的法学家哈特以一部《法律的概念》为擎天之作。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重新作了解读,所不同的是,哈特坚持的是实证主义的立场,但又不主张法律与道德的绝对分离,他认为二者之间尽管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有偶然联系的事实,并提出了“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思想;他摒弃传统实证主义法学的一贯做法,对法律的范畴不采用定义法,而采用日常语言分析和描述的方法;他对自然法学的各种观点进行全面的回应与论战,对传统实证主义法学过时的理论进行批判和超越,在学术辩论和超越中建立起法律与道德相对分离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半个多世纪以来,对于哈特的相对分离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观点,西方理论界研究颇多,着述甚丰。既有传承、支持者的声音,如科曼的《消极的与积极的法实证主义》、拉兹的《法律制度的概念》、《实践理性和规范》、麦克考密克的《法律实证主义:制度性理论》等,又有批判和反对的声音,如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德沃金的《法律帝国》、《认真对待权利》等等。从国内对哈特的思想研究来看,1999年至今也日渐增多,其中代表性的作品有谌洪果的《哈特的法律实证主义---一种思想关系的视角》、《法律实证主义的功利主义自由观:从边沁到哈特》、《通过语言体察法律现象:哈特与日常语言分析哲学》、甘怀德的《从命令到规则:哈特对奥斯丁的批判》、孙笑侠、麻鸣的《法律与道德:分离后的结合》、苗炎博士的《哈特法律规范性理论研究》、商国栋博士的《分析法学的日常语言分析转向》、陈景辉博士的《从法律的界限的实证主义命题群之展开》等。但从国内已有的研究文献来看,学者们对哈特思想的研究大体上还是介绍、描述性的而不是分析哈特的理论,对哈特的思想尤其是法伦理思想缺乏全面、深入、细致的研究,在仅有的几篇研究哈特法伦理思想的文献中,大多是从哈特的几次论战、哈特的语言分析方法、哈特的法律规则说等视角进行论述的,“以法律与道德的分界”为视角,全面、深入地研究哈特法伦理思想的专门着述目前尚为空白,因此,笔者选择这一切入点对哈特的法伦理思想进行论述试图为此尽绵薄之力。本文共分引言、正文六章和余论等八个部分,在正文的六章中围绕着法律与道德的分界这一主线,阐述了哈特的“法律与道德界限(划界)”。为什么?是什么?以及我们研究其思想后怎么办的问题。第一章为法伦理学的理论界域。对法伦理学的概念、研究对象以及学科属性进行了阐释,并对法伦理学研究的多维进路作了介绍。第二章为哈特法伦理思想的基础和主题。在该部分除了对哈特的生平和主要着述进行了简介外,还对哈特的法伦理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理论渊源作了详细分析和阐述,因为任何一种思想的产生决不是偶然的、凭空产生的,而是有着深厚的实践物质条件,深深根植于当时的社会环境,哈特的法律与道德划界思想的产生同样如此。同时,思想的产生又总是有着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哈特的法伦理思想与功利主义、实证主义哲学以及语言分析哲学密不可分,他的全部思想奠基于这些思想之上,获得了强有力的支撑。这两章加之引言部分,回答了论题“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划界)“为什么”的问题。本文的重点部分是第三、第四、第五章,这三部分围绕着哈特对法律与道德划界的目的、方法及限度等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阐述,使哈特对道德与法律相对分离的主题思想突显出来。第三章划界的目的通过对法律形式理性的需要的分析,透射出哈特划界是为了强调法律外形上的独立性和规范性的需要,实践理性的需要则是对法律内在的要求的强调,使之具有现实的操作性和统一性需要,因为法律仅仅在形式上冠以法律之名是不够的,如果操作中歧义太多、或者法出多门同样缺乏存在的可能性,而法律正义的需要则是为了使法律的内在品格符合客观公正性,摒弃主观随意性。第四章阐述了哈特对法律与道德的划界的方法,主要介绍了语言分析的方法、对传统实证主义超越的方法以及学术辩论和论战的方法。语言分析方法主要介绍了哈特对弗雷格、罗素、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分析方法以及奥斯丁、边沁的法律语言观的承继,道出了哈特在主张法律与道德划界时采用语言分析方法和社会描述法的因由,因为只有中性的描述方法(不带价值评判)才能和哈特主张法律和道德分离思想不谋而合、一脉相承。对传统实证主义的超越方法和对学术辩论的方法的主要内容进行阐述,是为突出哈特对传统法实证主义的扬弃和自然法学思想的回应与反驳,以建立新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思想,因为只有在批判中才能复活,在争辩中才能获得理论的新生。第五章在阐述哈特对法律与道德划界的限度时,对法律和道德联系的绝对性和相对性问题进行了阐述,指明了哈特对法律与道德划界从绝对到相对的历史发展背景,以及哈特主张法律与道德“有区别的适当联系”论的因由,然后重点对哈特划界的相对性的要求即“保持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的思想作了论述,使我们明确地了解到哈特坚持的是法律与道德相对分离主张而不是绝对分离的主张。通过上述第三、第四、第五章的阐述,使我们对哈特法律与道德相对划界的法伦理思想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以回答哈特“法律与道德界限(划界)”的主张“是什么”的问题。文章最后一部分第六章是哈特法理思想的现实启示,这一部分阐明通过上述对哈特相对分离思想的阐述,使我们能够首先树立法律至上的依法治国的理念,依法治国中蕴含着以人为本的价值观诉求,因此,坚持法律至上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坚持以人为本。其次,哈特相对分离思想使我们明白在坚持“法律至上”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要兼顾“以德治国”、“德法并举”,以克服反道德主义缺陷,使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刚柔相济。最后,通过哈特相对分离的主张使我们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正确确立法律与道德的边界意识、使法律和道德能够做到各显其能。通过这一部分的阐述最后回答了我们明确了哈特“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划界)”主张后“怎么办”的问题。在文章的论述中既采用了描述法、又采用了比较法,既考察了问题的历史,又综合了问题的现实,既注意了本体的论述,又选择了合宜的方法,既着重了对问题的理论阐述,又论述了现实的启迪,试图将哈特的法律与道德的界限这一法伦理思想作一全面、系统阐述,为自己所忠实而毕生追求的法学和伦理事业交一份合格的答卷。文中从形式理性、实践理性和正义性要求的角度对哈特主张的法律与道德相对分离思想寻求因由;提出了“法律至上”的人本主义思想和“德法并举”的思想为哈特相对分离法伦理思想的现实启示;系统论述了哈特法伦理思想的理论渊源和现实条件;总结了哈特主张法律和道德相对分离所采用的方法以及划界的限度。这些,对于我们进一步丰富对哈特思想的研究,进一步深化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理论与实践至少应有一定的启发。
廖丽芳[3](2008)在《西塞罗和谐社会思想研究》文中认为西塞罗是古罗马时期杰出的政治家、哲学家、律师和拉丁文大师。他在长期的政治实践和理论思考中提出了一系列挽救罗马共和国、促进社会和谐的思想,然而学术界普遍忽视了西塞罗和谐社会思想的重要性,忽视了其思想对于后世的影响。因而有必要对西塞罗的和谐社会思想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论文分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引言主要概述了前人的研究成果,指出其中的不足与偏颇,阐明深入研究西塞罗和谐社会思想的必要性和本文的创新之处。正文共分五章。第一章简要介绍西塞罗的生平,分析西塞罗和谐社会思想产生的背景、理论渊源以及这些因素对西塞罗和谐社会思想的影响和作用;第二章主要从国家与个体的和谐、和谐的混合政体和理想的国家领导者三方面来探讨西塞罗的和谐国家思想,揭示西塞罗的国家观、政体论的实质,指出它对于罗马帝国的影响以及对于国家概念发展史、西方宪政理论的影响;第三章主要从自然法、宗教法和官制法三方面论述西塞罗的和谐法治思想,指出西塞罗法治思想对于后世法律思想的影响;第四章主要从老年、友谊、义利的角度探讨西塞罗的和谐伦理思想,揭示西塞罗的和谐伦理思想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型伦理观念、价值体系的意义;第五章主要分析西塞罗和谐社会思想的成功与失败,对西塞罗的和谐社会思想作出客观、科学的评价。结语概括总结西塞罗和谐社会思想对于后世的深远影响及其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借鉴意义。
闫从杰[4](2007)在《西塞罗法律思想探析》文中指出作为人类法制文明史上一位举足轻重的人物,西赛罗继承了自斯多葛学派传承而来的理性自然法观念,并加以升华和贯彻,同时特殊的社会政治背景又为其打上了时代的烙印,在此基础上西赛罗形成了其颇具特色的理论体系。秉持自然理性、笃信自然正义、致力政治实践,构成了西赛罗一生思想脉络的主线。本文正是在这一思想主线的指引下,力图从一个崭新的视角来审视和把握西赛罗本人及其政治法律思想,以求最终达成一种不同于以往的全新理解。基于上述目的,本文共分五个部分对西赛罗的法律思想进行了系统的阐述。第一部分阐述了西赛罗法律思想产生的历史语境。文章首先对西赛罗的生平进行了简单介绍,勾勒出了西赛罗一生政治生涯的轨迹。之后,文章又从历史的角度出发,分析了西赛罗法律思想产生的文化和政治背景,描绘出了西赛罗法律思想由萌芽到成熟的历史图景。第二部分叙述了理性自然法观念由斯多葛学派到西赛罗的传承。众所周知,斯多葛学派的理性自然法观念是西赛罗的思想渊源。文章简单介绍了斯多葛学派的由来及其主要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对西赛罗的理性论进行了重点剖析,揭示出了二者在思想渊源上的传承关系。第三部分阐述了西赛罗的宗教法思想。象所有伟大的古老文明一样,罗马最古老的法律文明在理论上和实务上也未与宗教和道德分开,两个部门的界线被证明为非常不确定,宗教仪式和宗教习俗在古罗马共和国的社会生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第四部分重点论述了西赛罗的宪政和法治思想。在这一部分,西赛罗提出了其千古流传的关于国家的定义,即“国家是人民的事务”。在此基础上,文章又着重论述了西赛罗兼容并包各类权力要求的共和法治理论。第五部分写的是西赛罗法律思想的影响及其评价。在罗马法历史辉煌的铸就过程中,西赛罗个人的成就或许仅仅是沧海一粟,但是作为在罗马法发展史上占有一席之地的法学家和政治家,西赛罗以其张扬的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和和坚定的共和主义信念,开启了蒙昧的心智,启迪了一代又一代的人们。
李奇[5](2005)在《有效政府学理分析》文中指出长久以来,人类都渴望通过构建理想的政府治理模式,以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并最终实现人类的梦想与终极价值。有效政府的提出便是人们在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构建理想政府治理模式的最新尝试。 首先,从政治学、经济学和行政学的三维视角入手,分析和梳理了人类历史上的有效政府思想,以进一步理清有效政府的思想渊源。同时,结合时代背景,首次提出有效政府的完整内涵,并在借鉴和吸收科学管理与行为科学、行政生态学与系统权变管理理论、新公共行政学、新公共管理理论与治理理论的基础上,将其相关知识整合于“有效政府”这个统一的概念框架之中,构建了有效政府“购物篮”式的现代理论基础。 此外,在系统阐述有效政府分层与优位相统一、多元共生的价值金字塔体系的同时,明确界定了有效政府的终极性价值在于实现人性完善与可持续发展,而公平、市场、民主和法治仅作为工具性价值,统摄于终极性价值之下。 与此同时,由于现实中世界各国政府治道变革都是在有效政府理论研究的框架内,在各国行政生态的基础上,以系统权变理论为指导而进行的构建有效政府的有益尝试,仅具有典型意义,无法全盘照搬。因此有效政府的构建原则主要从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以及政府自身能力三个维度进行论述,以期达到理论的普适性和规范性。同时,归纳与总结了有效政府的治理工具——市场化工具、工商管理技术和社会化手段,并着重强调应依据治理环境的不同而优化治理工具的组合应用,从而致力于在规范理论层面,实现库恩语境中的“范式革命”——有效政府的构建。 最后,在有效政府理论研究的框架内,根据所设的有效性维度、指标和收集的实证数据,以衡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为个案研究对象,从政府的价值取向、政府的组织设计、政府的运作过程和政府的运作结果这四个维度来测度其有效性,并对其中存在的一些无效与薄弱环节提出了自身的对策思考,希冀为中国政府的治道变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丁玮[6](2005)在《美国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 ——一个历史的视角》文中研究说明正当程序是英美法上重要的宪政和法治原则。正当程序的本质是一种对政府行为和权力的检验和审查,美国的正当程序制度是法院运用司法权力对政府行为和权力进行广泛干预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保障个人权利,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审查制度。本文意在对美国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制度进行系统的介绍和研究。本文从探讨正当程序的法哲学基础、起源与发展的历史入手,对正当程序限制的主体、正当程序保障的对象以及正当程序保障的范围等多个角度、多个侧面分析了美国宪法的正当程序制度的基本问题。本文着重研究正当程序的保障方式即程序性正当程序和实质性正当程序的检验标准和适用,其中实质性正当程序的探讨是研究的重点,并对关于适用正当程序的宪法解释理论予以介绍和解析。 全文共分为五章: 第一章,正当程序的思想渊源及价值。正当程序作为某种正义理念的程序性或实质性评价标准和原则,其思想渊源和理论基础是自然法观念中关于法是什么及如何使法符合正义的两个终极哲学命题。法治传统的精髓在于对人的权利的关注,由此对国家权力和政府行为的限制成为必要。正当程序的价值体现在对人的权利的保护之上,既具有相对于实体的程序价值又具有自身的独立价值。本章主要从自然法理论的历史演变和功用入手,阐述自然法思想构筑了正当程序的哲学基础,并对正当程序的程序价值和自身的独立价值进行了探讨,为进一步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 第二章,英国普通法中的正当程序。本章侧重剖析正当程序生成的观念和制度基因,进而对正当程序在英国的起源和发展作一简单介绍。英国自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就蕴涵于习惯法中的原始民主主义观念为法律至上、“王在法下”的法治观念的形成奠定了基础。英国普通法中蕴涵的个人自治和权利意识成为限制王权的最基本的动因,也为日后正当程序思想的产生培育了土壤。普通法最重要的特征就是程序先于权利。正当程序原则的首要含义就是通过确定的程序规制政府的权力,正当程序是普通法重视程序传统的产物。正当程序起源于《自由大宪章》,英国的正当程序的内涵限于程序性正当程序。现代普通法中的正当程序思想主要以“自然正义”原则阐述和表达。 第三章,正当程序在美国的发展:基本问题。在介绍美国宪法对正当程序接受的基础上,分别对正当程序限制的主体、正当程序保障的对象以及正当程序保
丁玮[7](2004)在《从《论共和国论法律》看西赛罗思想的两重性》文中研究表明西塞罗以其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厚的哲学素养造就了其思想兼具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二重性,并一直试图寻求二者的平衡。他关于自然法和正义的观念体现了超越现实的追求,而对国家和法律功能的解释又反映了其功利主义的一面。西塞罗的《论共和国论法律》及其思想对西方各个时期的法律发展均产生过深刻的影响。
刘洋[8](2004)在《阐释与重构—《韩非子》研究新论》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先秦法家研究为何没有在学术史上最终成为一“学”派为缘起,重新阐释了先秦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的思想得失,试图重构一个可以成一家之“学”的韩非思想体系。 本文论述了四个主要问题:一、韩非法、术思想的来源。除了传统研究注意的三晋法学、齐楚黄老学派之外,兵学思想与纵横游说术也对韩非法术思想的形成有很大影响。韩非着作中直接引用了不下百例的战争、政变事例,体现了作为政治斗争外延的军事斗争在权力斗争中的重要借鉴作用。通过这些战例的分析,可以看出韩非行政体系建构的军事化倾向。不论在战略还是在战术上,古代兵法均有不少与韩非法治思想可互相参照之处。另外,在御人之术的研究上,指出韩非以为君主谋、为守成谋为出发点,借鉴了不少原来纵横家为臣子谋、为颠覆谋的攻心手段,扩大了兵学思想在行政实践中的影响。 二、对韩非法、术的正义行政理想重构。不同于传统研究对韩非法术的纯粹实用化理解,本文借鉴了西方正义论大师罗尔斯的正义系统理论,对韩非理想法理框架进行重构,总结出韩非不平等正义行政理论的君臣契约论、自然法对行政法的统摄、非暴力反抗与革命的制约关系等一系列具有韩非特色的理想法治理论。 三、对韩非哲学思想的重新阐释。分两个部分:首先,以先秦诸子为背景研究法家对其他诸家,主要是道家思想的吸收。从原始道家思想到黄老思想,到韩非的哲学思想,再到后韩非时代的法家学说,辨析了其间较为重要的学理连贯与创新发展。其次,借鉴老子与西方存在哲学的比较研究,指出韩非对原始道家“道”的阐释与实践具有某种存在论意义上的突破。 四、借鉴西方历史话语叙述类型及知识型理论,探讨了《春秋》、《左传》、《韩非子》、《史记》诸文本的历史话语类型,指出《韩非子》具有较朴素的启示型话语类型特征。在《韩非子》版本传播上,考辨出以清代朱锡庚校记、宋乾道本参校明通行赵用贤本可以作为研究《韩非子》的善本。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中文文摘 |
| 目录 |
| 绪论 |
| 第一节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 一、研究的目的 |
| 二、研究的意义 |
| 第二节 研究现状与论文创新 |
| 一、国外相关研究概况 |
| 二、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 三、论文的创新 |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论文框架 |
| 一、研究方法 |
| 二、论文框架 |
| 第一章 政府公共性研究的学理渊源 |
| 第一节 政府公共性的内涵诠释 |
| 一、公共性的内涵梳理 |
| 二、政府公共性的涵义 |
| 第二节 政府公共性的历史演变 |
| 一、政府公共性的递嬗演进 |
| 二、政府公共性的历时类型 |
| 第三节 马克思恩格斯政府公共性思想的理论来源 |
| 一、古希腊政治思想的公共性理念 |
| 二、近代社会契约论的公共性维度 |
| 三、德国古典哲学的公共性资源 |
| 四、空想社会主义的公共性素材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马克思恩格斯政府公共性思想的主要内容 |
| 第一节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政府公共特征理论 |
| 一、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 |
| 二、人民大众是国家理应为之服务的主人 |
| 第二节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政府公共职能理论 |
| 一、国家职能的两重性 |
| 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应尽的职责 |
| 三、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与政府干预 |
| 第三节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政府公共产品理论 |
| 一、公共产品的概念与本质 |
| 二、公共产品的供给与模式选择 |
| 三、公共产品需求随生产力发展而日益增长 |
| 第四节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政府公共管理理论 |
| 一、政府失灵与市民社会理论 |
| 二、政府社会管理与地方自治 |
| 三、政府管理的方式与方法 |
| 第五节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政府的公共性与阶级性关系的思想 |
| 一、政府的公共性与阶级性关系是目的性与手段性的辩证统一 |
| 二、总体发展趋势是公共性的不断扩大与阶级性的不断缩小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马克思恩格斯政府公共性思想的当代价值 |
| 第一节 政府公共性问题的当代凸显 |
| 一、经济全球化过程的机遇与挑战 |
| 二、人类面临的全球性公共问题与公共危机 |
| 三、我国当前政府职能的缺陷与公共性缺失 |
| 第二节 马克思恩格斯政府公共性思想的理论价值 |
| 一、为我们党和政府"为民服务"理念提供思想源头 |
| 二、为我国当前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提供理论基础 |
| 第三节 马克思恩格斯政府公共性思想的实践价值 |
| 一、指导我国积极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 |
| 二、指导我国主动参与国际合作与全球治理 |
| 三、指导我国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
| 四、指导我国努力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马克思恩格斯政府公共性思想指导下的我国公共服务型政府构建 |
| 第一节 我国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的现状与成因分析 |
| 一、我国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的现状 |
| 二、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现状的成因分析 |
| 第二节 我国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基本目标与思路 |
| 一、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基本目标 |
| 二、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基本思路 |
| 第三节 我国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对策措施 |
| 一、确立公共理念为先:着力加强宣传教育和变革行政文化 |
| 二、履行公共职能为基:着力转变政府职能和注重公共服务 |
| 三、实施公共管理为要:着力强化制度建设和创新体制机制 |
|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 致谢 |
| 个人简历 |
| 中文摘要 |
| 英文摘要 |
| 引言 |
| 一、论题的缘起 |
| 二、哈特思想的研究现状 |
| 三、本文的研究思路及结构安排 |
| 第一章 法伦理学的理论界域 |
| 第一节 法伦理学的基本内涵 |
| 一、概念的界定 |
| 二、法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
| 三、法伦理学的学科属性 |
| 第二节 法伦理学研究的多种进路 |
| 一、历史法学派 |
| 二、哲理法学派 |
| 三、社会法学派 |
| 四、自然法学派 |
| 五、实证法学派 |
| 六、综合法学派 |
| 第二章 哈特的法伦理思想的基础和主题 |
| 第一节 哈特其人其书 |
| 一、哈特的生平 |
| 二、哈特的主要着述 |
| 第二节 哈特法伦理思想的基础 |
| 一、理论基础 |
| 二、现实基础 |
| 第三节 哈特法伦理思想的主题:道德和法律的划界 |
| 一、法律与道德的划界 |
| 二、法律与道德"有区别的适当联系"论 |
| 三、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
| 第三章 法律与道德划界的目的 |
| 第一节 法律形式理性的需要 |
| 一、法律形式理性的含义和特征 |
| 二、法律保持对道德的独立性 |
| 三、法律有效性的条件 |
| 第二节 法律实践理性的需要 |
| 一、法律实践理性的含义及内在要求 |
| 二、法律的统一性诉求 |
| 三、法律可操作性的条件 |
| 第三节 法律正义的客观需要 |
| 一、正义之流变 |
| 二、法律正义的内涵及主要特征 |
| 三、哈特主张的法律正义 |
| 第四章 法律与道德划界的方法 |
| 第一节 对语言分析方法的借鉴 |
| 一、语言分析方法的哲学基础及流变 |
| 二、法律语言观的遗传 |
| 三、哈特对语言分析方法的运用 |
| 第二节 对传统实证主义的超越 |
| 一、从"命令"到"规则" |
| 二、从"特殊"到"一般" |
| 三、从"单一"起源到"多样"起源 |
| 四、从"外在"到"内在" |
| 第三节 在辩论中寻求突破 |
| 一、与富勒的论战 |
| 二、与德沃金的论战 |
| 第五章 法律与道德划界的限度 |
| 第一节 法律与道德划界的相对性与绝对性问题 |
| 一、法律与道德绝对性划界的历史回溯 |
| 二、法律与道德划界的哲学基础 |
| 三、法律与道德划界的现实支持 |
| 四、从绝对性划界到相对性划界 |
| 五、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及其界限 |
| 第二节 相对性划界的要求: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 |
| 一、"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思想的根据 |
| 二、哈特"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的内涵 |
| 第六章 哈特法伦理思想的现实启示 |
| 第一节 法律至上的条件:以人为本 |
| 一、法律从关注人肇始 |
| 二、以人为本:法律的价值之维 |
| 三、法律在人文关怀中成长 |
| 四、法律在思考人之价值中完善 |
| 第二节 克服反道德主义的缺陷 |
| 一、反道德主义的缺陷 |
| 二、克服反道德主义的路径 |
| 第三节 树立法律与道德的边界意识 |
| 一、秩序价值、规则意识——道德与法律分离的启示 |
| 二、实质正义、以人为本——道德与法律结合的启示 |
| 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一形式与内容统一的启示 |
| 余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 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着作及文章等情况 |
| 后记 |
| 中文摘要 |
| 英文摘要 |
| 引言 |
| 第一章 西塞罗生平简介及和谐社会思想产生的背景 |
| 1.1 西塞罗生平简介 |
| 1.2 西塞罗和谐社会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 |
| 1.3 西塞罗和谐社会思想产生的理论渊源 |
| 第二章 西塞罗的和谐国家思想 |
| 2.1 国家与个体的和谐 |
| 2.2 和谐的混合政体 |
| 2.3 理想的国家领导者 |
| 第三章 西塞罗的和谐法治思想 |
| 3.1 自然法 |
| 3.2 宗教法 |
| 3.3 官制法 |
| 第四章 西塞罗的和谐伦理思想 |
| 4.1 和谐老年思想 |
| 4.2 西塞罗的和谐友谊思想 |
| 4.3 和谐义利思想 |
| 第五章 西塞罗和谐社会思想评价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后记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西赛罗法律思想产生的历史语境 |
| (一) 西赛罗法律思想产生的文化背景 |
| (二) 西赛罗法律思想产生的社会政治背景 |
| 二.西赛罗的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 |
| (一) 理性论:法的本质 |
| (二) 法的二元论:自然法与实在法 |
| 三.西赛罗的宗教法思想 |
| (一) 信神和敬神 |
| (二) 祭司分工和占卜官的权威 |
| 四.西赛罗的共和法治思想 |
| (一) 共和政体理论 |
| (二) 法治理论 |
| 五.西赛罗法律思想的影响及其评价 |
| (一) 西赛罗法律思想的影响 |
| (二) 对西赛罗法律思想的评价 |
| 结束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 前言 |
| 第一章 有效政府的提出与研究综述 |
| 1.1 有效政府的提出 |
| 1.2 有效政府研究综述 |
| 1.3 相关概念的区分与界定 |
| 第二章 有效政府思想溯源——政治学、经济学与行政学的视角 |
| 2.1 政治学视角中的有效政府思想 |
| 2.2 经济学视角中的有效政府思想 |
| 2.3 行政学视角中的有效政府思想 |
| 第三章 有效政府的内涵及其现代理论基础 |
| 3.1 有效政府的内涵 |
| 3.2 有效政府的现代理论基础 |
| 第四章 有效政府的价值体系——多元共生的价值金字塔 |
| 4.1 有效政府的工具性价值 |
| 4.2 有效政府的目的性价值 |
| 第五章 有效政府的构建原则与工具选择 |
| 5.1 有效政府的构建原则 |
| 5.2 有效政府的工具选择 |
| 第六章 有效政府构建的实证研究——以衡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为例 |
| 6.1 衡阳市政务服务中心运作机制 |
| 6.2 衡阳市政务服务中心有效性的实证测度 |
| 6.3 局限性与对策思考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的研究成果 |
| 前言 |
| 一、研究背景 |
| 二、概念界定 |
| 三、研究方法和思路 |
| 第一章 正当程序的思想渊源及价值 |
| 第一节 正当程序的思想渊源 |
| 一、自然法理论的历史回顾 |
| 二、自然法的功用 |
| 三、自然法对正当程序的影响 |
| 第二节 正当程序的价值 |
| 一、价值的一般内涵 |
| 二、正当程序的价值 |
| 小结 |
| 第二章 英国普通法中的正当程序 |
| 第一节 正当程序的生成基因 |
| 一、正当程序生成的观念基因 |
| 二、正当程序生成的制度基因 |
| 第二节 正当程序的起源与发展 |
| 一、自由大宪章 |
| 二、正当程序的发展 |
| 小结 |
| 第三章 正当程序在美国的发展——基本问题 |
| 第一节 美国宪法对正当程序的接受 |
| 一、正当程序在各州的实践 |
| 二、美国宪法对正当程序的接受 |
| 第二节 正当程序限制的主体 |
| 一、第五条宪法修正案:对联邦政府的限制 |
| 二、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对州政府的限制 |
| 第三节 正当程序保障的对象 |
| 一、奴隶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保障 |
| 二、从自然人到法人:保障对象的扩展 |
| 三、外国人的权利保障 |
| 第四节 权利理论——正当程序保障的权利范围 |
| 一、自然权利与既得权利 |
| 二、宪法权利与默示权利 |
| 三、权利、利益和特权 |
| 四、“违宪条件”理论 |
| 五、“自由”、“财产”的涵义 |
| 小结 |
| 第四章 正当程序保障的方式——美国的方法论 |
| 第一节 程序性正当程序 |
| 一、程序正当的基本要求 |
| 二、程序性正当程序的检验方法 |
| 三、程序性正当程序的适用 |
| 第二节 实质性正当程序 |
| 一、概述 |
| 二、关于实质性学说的论争 |
| 三、内战前州法院的适用 |
| 四、实质性正当程序的检验方法 |
| 五、实质性正当程序的适用 |
| 小结 |
| 第五章 正当程序的宪法解释理论 |
| 第一节 宪法解释概说 |
| 一、概念的界定 |
| 二、宪法解释的主体 |
| 三、宪法解释的路径 |
| 第二节 正当程序的宪法解释 |
| 一、美国关于宪法解释的几种观点 |
| 二、正当程序的传统解释与现代解释 |
| 三、影响正当程序解释的因素 |
| 四、对正当程序解释路径的一点初步看法 |
| 小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一、正义与功利并存的国家观 |
| (一) 关于国家和三种政体的分类 |
| (二)正义之于国家的意义 |
| 二、影响深远的自然法观念 |
| (一)源于自然的法根源 |
| (二)超越实在法的理性 |
| (三)恶法不为法 |
| (四)正义的检验标准 |
| 三、智者的理想与现实的追求 |
| (一)注重实践 |
| (二)哲学思维 |
| (三)学术定位 |
| 题目: 阐释与重构——《韩非子》研究新论 |
| 目录 |
| 内容提要 |
| 英文提要 |
| 序言 |
| 第一章 韩非思想中的兵学因素 |
| 第一节 计合与爱用的统一 |
| 第二节 正与奇的辩证统一 |
| 第三节 信与诈的统一 |
| 第四节 释(释人任事)与任(知人善任)的统一 |
| 第五节 赏与罚的统一 |
| 第六节 分与合的统一 |
| 第七节 纵横之说 |
| 第八节 附论 |
| 第二章 政策创新与政治革新——《鬼谷子》与《韩非子》比较研究 |
| 第一节 鬼谷精髓 |
| 第二节 两可之辨 |
| 第三节 韩非的弱点 |
| 第三章 《韩非子》正义行政思想概论 |
| 第一节 行政契约论 |
| 第二节 “术”的正义行政新内涵 |
| 第三节 非暴力抵抗及良心拒绝 |
| 第四节 公共领域权力的封建化(僵化)危险 |
| 第五节 理想的内部原则,抑或乌托邦? |
| 第四章 《韩非子.难四》“或曰”二作者考——兼论孔、孟、荀、韩革命理论的异同 |
| 第五章 韩非哲学思想简论 |
| 第一节 法家叙论 |
| 第二节 韩非哲学思想叙论 |
| 第三节 附论 |
| 第六章 《韩非子》对《淮南子》的影响——兼论《韩非子》与早期儒家思想的关系 |
| 第七章 《春秋》(《左传》)、《史记》、《韩非子》历史解释话语类型的若干比较 |
| 第一节 梁启超倡导的现代史学及其对我国早期史书评价的意义 |
| 第二节 知识型与解释学话语理论 |
| 第三节 《春秋》、《左传》、《韩非子》、《史记》的解释话语类型比较 |
| 第八章 《韩非子》善本考辩 |
| 第九章 《韩非子》“参伍”研究 |
| 征引文献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