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悦[1](2019)在《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民事证人制度对民事诉讼活动有着重大影响,也是司法审判的核心内容之一,对于查明案件事实与真相,做出公正判决起着重要作用。民事证人作为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高的地位。而民事证言是证人亲历某个案件并将其感知的事实向法庭作以陈述,由于其不可替代的特性成为所有的证据中最能密切和直接地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之一,因此在司法审判中以证人的实际到庭作证为满足条件。由于部分人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消极观念,所以在过去的民事诉讼审判案件当中,很多民事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导致案件的调查丢失证据。另外有些证人虽然出庭作证,但是其思想态度并不积极,对于案件的审理调查并不是全力配合,部分证言的真实性甚至有待考究,反而使案件的审理愈加复杂化。所以为了让民事证人的证言能够有效推进案件审理过程,本文将从下面几个章节对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证人出庭的相关问题展开分析。第一章,民事证人制度基础理论。在对民事证人制度的历史渊源和证人概念两个角度的阐述后,深入分析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缘由,指出证人作证义务的来源及证人作证制度在我国实行的必要性。在社会契约论和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理论框架下,利益的占有和纠纷的解决并非孤立存在,是在社会的连带责任下去协助解决争议,这种社会连带义务决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且是国家法律确认的义务。而在审判中对传闻证据原则与直接言辞原则的应用,证人出庭显得更为必要。因此,从这两个层面出发,为证人作证制度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支撑。第二章,域外民事证人制度比较研究。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民事证人的理论基础展开论述,从证人资格、免证权、询问证人模式三个角度系统化分析该项制度。证人资格方面界定了证人范围,且对我国“单位证人”作证资格提出质疑;在免证权方面指出立法的空白,更强调应结合我国古代曾推行过的免证制度,看到未来相关制度的走向;对证人询问则是梳理出现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流程,发现由于相关规定偏于原则化致使在适用中不能完全体现证人证言质证环节的价值所在。因此通过与国外的有关制度进行对比论述,反思我国在相关制度方面的空白与不足。第三章,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现状与不足。从立法、司法两个方面为起始点,深层分析了民事证人作证资格、作证程序性规定、证人权利义务等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会致使最终的审判结果不公正,甚至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以往的司法审判活动显示,经常出现民事证人出庭作证人数较少的现象,很多人因为心理原因、经济原因以及自身的安全方面等因素考虑而对出庭作证采取拒绝的消极态度,这将对审判活动的有效进行造成一定阻碍。一些证人出庭作证时证言前后逻辑互相矛盾,有些证人甚至因为一己私欲给出伪造证言,这是证人主观上故意作出伪证的情况,无疑会对案件审理的真实性造成巨大影响。第四章,我国民事证人作证相关制度完善。针对特殊证人资格界定、证人出庭作证责任的优化及证人权利保障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如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构思,主要是对适用范围的确立、具体程序构思、对拒绝出庭的证人采取惩罚性举措等,以期提升民事证人的出庭率。对于民事证人在出庭作证过程中进行主观上故意提供伪造证言的问题,将通过提高打击力度、确立宣誓制度等措施进行解决,其目的是为了降低伪证率,让证人证言变得更加真实可靠。同时为了使更多的证人从主观上愿意出庭作出真实证言,将会通过经济补偿等方式对其积极出庭行为进行鼓励。另外还对民事证人的人身安全保护制度进行深度完善,让其安心出庭作证,不会受到其他因素的胁迫。
谭文健[2](2019)在《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中央及最高司法机关、司法部等相继提出一系列“保障律师执业”的措施,所涉内容基本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积极落实2012年以来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律师辩护权的一系列规定;二是,明确司法机关对于保障律师行使辩护权的职责和义务。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不仅没有得到切实的解决,甚至还出现原来可以会见、阅卷的案件,现在却不能会见或阅卷,而法庭审理中的质证难、辩论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等“新三难”则严重削弱了辩护的有效性,同时,过往因疏于对辩护律师豁免权、人身自由保障权等的强调,也多诱使司法机关违背诉讼规律逾越公权力行使边界,削弱乃至破坏律师辩护权行使的功能与价值,这些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受阻并由此引发冲突的司法现状反映出司法实践距离文件的总体设想与预期目标仍有较长的距离,因此,对辩护律师权利体系进行系统研究,具有为保障型权利的构建及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以实现控辩平等对抗、使我国的刑事辩护由形式辩护向实质辩护推进,彰显程序正义价值以及保障人权、促进案件公正审理、提高司法公信力等重大意义。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基本范畴由内容、功能和价值构成。其中,授受型辩护权和保障型辩护权是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基本内容。信息获取、意见交流、人身保障是律师辩护权利体系的功能。实现控辩有效平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案件公正处理是律师辩护权利体系的价值。考察相关国家及地区立法例对辩护律师权利的规定可以发现:首先,权利类型十分全面。自国家追诉机关第一次与嫌疑人接触的时间节点开始,以在场权为代表的一系列权利陆续发挥作用,作为职业群体和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律师能够与追诉方同时介入惩罚犯罪的“竞技赛场”,共同从“在场权”与“及时获悉被指控的罪名权”的起跑线展开对抗,体现了作为诉讼参与主体在地位与权利(力)间的平等与对等,彰显了程序独立与正义的价值。其次,依托“公设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司法令状”、“强制取证与确保证人出庭”、“对质与交叉询问规则”、“辩护豁免权”等制度背景,为辩护律师权利的良性运行提供了保障。最后,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律师权利受损时的救济渠道与职业保障。律师职业群体及对该行业的管理具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独立性,辩护律师同时承担的“制约国家追诉权和刑罚权”,以及“保障人权”的功能,因此,一方面要求脱离国家机关的权力辐射范围,另一方面也要求对其给予“特殊的关照”,应构建以“律师——当事人特权”为轴心的救济与保障体系。就中国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而言,《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中的辩护律师权利经过了一定历史时期的发展和变化,但授受型权利与保障型权利的区分仍有待加强,授受型权利的限制与不足以及保障型权利的缺位,造成了当前中国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的缺陷和不足。一方面,扩大辩护权权能、改善辩护律师执业环境一直是立法的趋势,也反映出我国法遵循刑事诉讼规律的意志和决心。另一方面,对辩护权的救济与保障内容在立法上又迟迟难以跟进,授受型权利的诸多条款仍然存在因界定不清引发的困惑与争议。未来中国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完善,需要从授受型权利和保障型权利的完善分别切入,尤其是关于后者,需要建构和加强辩护豁免权、人身自由保障权、办公场所和案件资料的保护。
刘悦[3](2018)在《审判为中心视阈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证人作为刑事诉讼中重要的诉讼参与人,证人的地位越来越被重视,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作为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又一次被提起,但在我们国家证人出庭作证并没有达到我们预设的效果,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虽然对证人出庭做出了较为完善的规定,但是由于我们国家受传统文化的制约,加之我们的司法机关对于证人出庭作证所持的消极态度,导致我们出庭作证率还是处于一个很低的状态,这已经成为我国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道路上的一大阻碍。本文在阅读大量文献的基础之上,找到了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我国对证人的保护落实不到位,证人出庭作证法经济补偿仅仅是空洞的规定,可操作性差,另外,在司法机关方面,出于诉讼效率的考虑,运用庭前证言已经成为一种常态。针对上述问题,同时参考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不同做法,建议我们国家应当在完善直接言词原则的基础之上适当的采纳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使得那些庭前为了不出庭而采纳的庭前证言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同时对证人的保护和经济补偿设置专门机构来履行职责,消除证人出庭的后顾之忧,当然我们并不是要求证人毫无例外的必须出庭,但是没有客观理由不出庭的还是会强制证人到庭,否则就会有相应的责任,在证人出庭之后与书面证言的冲突如何取舍也是本文研究的问题之一,本文从上述几个方面提出建议为我们国家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供力量。
张富强[4](2018)在《审判中心背景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随着司法改革逐步推进,审判中心地位确立后,社会各界对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保障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这一背景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被更多人所关注。证人出庭被视为实现庭审实质化,确保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要件。庭审的目的是作出公正的裁判,法官作出公正裁判的前提是具有充分且真实的证据。言辞证据大多为直接证据,往往对案件的定罪量刑具有一锤定音的作用,所以对言辞证据的质证就尤为重要。近年来,在诉讼改革的背景下,虽然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逐年增长,但相对每年刑事案件办案数量而言,仍然仅占极少数。如何提升证人出庭率,破解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一直是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前法学界对如何充分运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也做了许多针对性的研究及探讨,取得了显着的成果,并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时,作了一定程度的修改。随着《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近年来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状况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改善,但从实践来看,仍远未达到让人满意的地步。证人出庭作证率过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无法充分适用这严重限制庭审诉辩双方的质、辩权利,使法官无法直观的把握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庭审中心制度价值难以彰显。有效的实践来自充分的理论指引,因此,继续深入研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挖掘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根源,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在司法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中仍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除了引言外,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揭示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内涵及其对我国审判中心制度的意义。所谓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涉案事实向法庭进行陈述,并接受控辩双方质证的活动过程及其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基本原则、规则与相关配套体系在宏观上的集合,它是刑事诉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法院明查明法律事实、确定裁判结果等均具有重大影响。该制度具有鲜明的事后性、身份性等诸多法律特征,具有影响案件程序走向与实体认定的重要力量,其实施过程涉及直接言辞原则与证据效力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诸多法学理论,有助于平衡诉辩双方审判地位,实现程序与实体公正,提升司法权威。第二部分是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证人作证制度的对比研究。通过对英美德日等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比与研探,从中归纳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在证人出庭作证中的相同点及不同点,总结其先进立法技术与成熟作法,使之成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知识储备,为下一步的研究打好基础。第三部分探讨了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及所存在问题的原因。我国通过立法的形式初步确立了证人出庭作证体系,不仅确立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概念、性质、程序,同时围绕证人出庭创设了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如无故拒绝出庭的司法惩戒及强制到庭制度,证人保护及经济补偿制度等。虽然我国在法律上创设了较完备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但通过图表数据分析来看,实践中我国仍然存在证人出庭率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难适用的问题。通过对问题背后的原因进行探讨,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不仅包括法律条文过于抽象,执行规范留白及制度构建有缺陷等制度性因素,还包括证人缺乏履行法定义务的认识及司法从业者与社会总体环境缺乏证人出庭作证价值认识等主观性因素。第四部分是基于审判中心背景,部分借鉴英美等国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与实践上的成熟作法,提出并分析论证了解决我国证人出庭问题的具体对策。首先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证人出庭制度,对应当出庭作证的主体范围及条件进行再明确,进一步健全拒不出庭的责任追究机制等。其次是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如构建单一的证人保护主体,扩张保护对象,构建立体性保护体系等。再次是健全证人出庭与证人保护的监督体系,以及建立促进证人出庭的配套制度,建设公正诚信法制环境,确保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被充分适用,切实提升证人出庭作证率。
张笑宇[5](2018)在《论刑事被告人质证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庭审实质化的发展以及人权保障的要求,刑事被告人的质证权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与我国有所不同的是,在一些法治发达的国家,质证权已经成为被告人一项必不可少的权利。本文从质证权的概念和内容入手,通过域外透视反思我国关于质证权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并在此基础之上,构建和完善我国刑事被告人质证权。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阐释质证权的概念入手,进而阐述质证权的基本内容、相关概念辨析和价值探索。从质证的概念入手,明确质证的实质,进而深入阐释质证权的基本内容,最后剖析质证权的诉讼价值。第二部分阐述质证权的起源、发展,并且针对不同法系国家质证权的立法、内容、质证模式进行分析和对比。通过对不同国家质证制度的分析、比较,进而对我国庭审实质化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第三部分剖析和对比我国质证权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我国立法未明确规定质证权,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低、律师缺乏有效辩护等使得被告人质证困难重重。认真研析现阶段我国质证权司法实务现状及立法现状,揭示质证权未能得到有效保障的原因,以便日后在立法及司法实务中更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第四部分构建我国刑事被告人的质证权制度。针对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庭审走过场的现状,参考和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理论、实践经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质证权。具体包括完善立法和司法制度、完善证人出庭制度、完善现行刑事辩护、建立面对面质证规则以及交叉询问规则等庭审质证方式。
许安港[6](2017)在《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的法律地位》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生产力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和社会分工日益细化,使得越来越多的专业性问题出现在刑事诉讼中。而“广泛采纳的科学证据”鉴定意见在司法实务中的弊端不断涌现,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专家辅助人制度正式引入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出现有利于弥补鉴定意见的不足,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专家辅助人的法律地位,导致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专家辅助人发表的专家意见的效力不明确。在司法实务中针对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各种程序不统一,专家辅助人的出庭处于非常尴尬的地位。这无疑损害了我国司法的权威和法律的稳定性,不利于专家辅助人发挥应有的职能。为了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的作用,亟待解决当前关于我国专家辅助人法律地位不明确这一核心问题。本文用五部分对此问题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对我国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做了一个概述。从专家辅助人最基本的概念入手,分析了我国在刑事诉讼中设立此项制度的必要性。指出了设立此项制度的原因主要是基于我国鉴定意见的缺陷,并简单论述了设立此项制度的作用和意义。第二部分,对我国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法律地位进行了分析。笔者通过将专家辅助人同诉讼参与人进行比较分析后指出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应当属于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并分析了专家辅助人作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第三部分,对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法律地位进行了实证分析。笔者分别选取了两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一个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第一个专家辅助人出庭的“陷警门”案,另一个是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有九名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案例,此案是到笔者截稿时专家辅助人出庭规模最大的一个案例。笔者分析了这两个案件中专家辅助人的法律地位,并分别指出这两个典型案件对专家辅助人法律地位的启示。第四部分,对域外刑事诉讼中相关专家法律地位与我国专家辅助人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比较分析。找出域外相关专家制度的特点和优缺点,从而找出我国专家辅助人可以借鉴的经验。考虑到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更接近大陆法系国家的“专家”制度,因此笔者将主要内容集中在意大利的技术顾问制度,俄罗斯的“专家”制度。第五部分,对我国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法律地位的完善提出了建议。根据前几部分的综合分析,笔者指出了我国专家辅助人法律地位应该如何确立,并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措施,比如有条件的公费专家援助制度,构建专家辅助人相关配套制度。
吕中伟[7](2015)在《民事传闻证据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传闻证据规则,又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它是指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规则中最为古老的证据规则之一,曾被称为“英美证据法的基石”。经过数百年的发展演变,传闻证据规则已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体系。在英美法系的历史上,民事传闻证据不具备可采性,将其排除的原因很多,比如自身存在的缺陷、对抗制诉讼模式,以及陪审团审判制度等。但是,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真实性很强的传闻证据。为此,普通法系国家和成文法系国家均设立了一些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形。随着法学研究的进步以及司法实践的发展,民事传闻证据规则中出现的例外情形越来越多,而且这些例外情形远远多过了证据规则本身,于此同时,传闻证据规则本身也处于不断的演变之中。二十世纪以后,原本严格的传闻证据规则逐渐放宽,传闻证据也开始被广泛采纳,民事诉讼中呈现出“传闻证据规则自由化”的趋势。经过多年的司法体制改革,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来的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正在向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转变,伴随而来的就是学术界对中国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研究和讨论。目前为止,我国大多学者都支持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构建这一证据制度。受此影响,我国的很多学者也赞成在民事诉讼中构建该证据规则,以适应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本文将从分析传闻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分析相关国家的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领域中的传闻证据规则入手,结合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具体情况,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进行深入研究。而传闻证据规则能否简单地引入到民事诉讼领域、民事诉讼传闻证据规则的构建是否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传闻证据规则应如何具体引进与构建,这些都将是本文试图回答的问题。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是民事传闻证据的基本问题。本章主要阐述与解析了五个问题:一、与民事传闻证据相关的基本概念;二、与民事传闻证据规则相关的基本概念;三、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价值,其中包括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四、民事传闻证据规则与相邻概念的比较分析,相邻的概念包括大陆法系的直接言词原则和英美法系的最佳证据规则;五、对产生和运行民事传闻证据规则诉讼制度的分析,这些制度包括陪审团制度、对抗制诉讼制度和集中审理制度。第二章是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历史沿革。本章将民事传闻证据规则分成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7世纪中期以前,在英国的民事诉讼中出现了传闻证据规则的萌芽。第二阶段,17世纪末期以后,传闻证据规则在英国的民事诉讼中得以正式确立,并随着英国的对外扩张传播到其他国家,成为英美法系国家最为复杂且最具特色的一项证据规则。第三阶段,20世纪以后,英美法系国家对民事传闻证据规则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革。第三章是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嬗变。本章着重分析了英美法系国家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变化。笔者分析了英美法系国家设立民事传闻证据规则及其例外情形的理论根据,全面探究了英美法系关于传闻证据规则的质疑,最后对各国对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改革主张予以阐述和分析。第四章是国外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适用。笔者从多个角度对英美法系国家中的民事传闻证据规则进行了详细考察。本文选取了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相关内容作为研究对象,对传闻证据规则进行了详细考察。此外,笔者还选择了德国和法国为例,对直接言词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运用进行了分析。第五章是传闻证据规则与中国的民事诉讼。在分析了我国的司法现状和立法现状后,笔者得出的结论是:中国的立法精神以及与中国民事诉讼相关的法律体现了传闻证据规则的立法精神,但是中国民事诉讼的相关立法却与传闻证据规则相距甚远。进而,笔者在分析了中国民事诉讼中缺失传闻证据规则的原因后,指出了没有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直接弊端和借鉴中存在的问题。第六章是中国确立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构想及其困境。首先,作者论述了在民事诉讼中构建传闻证据规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次,作者指出了构建民事传闻证据规则存在的问题。最后,作者提出了构建我国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立法建议:在世界范围内民事诉讼中的传闻证据规则出现了放松和废除的历史趋势与条件下,我国应该顺应该趋势,最大限度地采纳传闻证据,而不是限制其进入法庭审判过程。笔者建议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构建“传闻证据的适用规则”来区别和借鉴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
崔璐玮[8](2015)在《电子数据研究》文中指出伴随“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特别是进入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以来,电子科技的进步带来的是社会的发展。映射到诉讼法学之中证据领域,主要表现为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电子数据从视听资料等其他的证据种类中分离,成为诉讼程序法的独立证据。在可预见的未来,我国信息化的发展也会把电子数据的理论研讨和实务探究推向一个崭新的时代。笔者相信,作为法定证据定性电子数据只是一个起点,而涉及电子数据的应用及产生的社会实际效果、法律效果将成为未来针对这一新兴证据种类的研究方向。本文首先通过介绍判例法系的立法模式和我国的立法过程相对比,初探电子数据这一证据概念的由来、发展,得出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种类出现的横向和纵向的发展必然趋势。将电子数据与传统证据相对比,总结电子数据的特点,根据其特征找出在电子数据取证时应当采取的前期准备和事后措施,包括取证的主体、场地、程序等等,并分析在此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从一般性问题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特殊问题两方面来阐释,建议在运用传统取证手段的同时加入新鲜的元素,与专业的电子技术人员相互配合,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降低被篡改、破坏和删除的可能性。最后一部分从电子数据的审查和认定规则入手,说明具备何种条件的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数据才能作为电子数据,并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得以应用,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的作用。在此部分说明了对电子数据进行审查判断的法律依据,并提出了详细具体的要求。然后明确在信息化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出现哪些阻却电子数据证据规则认定的问题,通过剖析司法实践问题的过程分析出产生电子数据偏差性及不稳定性的原因,找出解决对策,有针对性解决电子数据差异性大、稳定性弱、不可恢复性强的实际问题,就具体规定给出详尽的意见。以求达到解决正确认定电子数据并处理好司法实践问题的法律、社会双重效果。
李芬[9](2015)在《我国证人诚信义务的制度保障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诚信义务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自觉出庭作证和客观真实陈述,它是基于主体交互行为、程序规范性和公民义务的内在要求。我国证人需要履行诚信义务源于伦理道德的影响,利益最大化需求和心理动机支撑等因素。证人履行诚信义务有利于转换证人的诉讼观念,规范证人的诉讼行为,实现诉讼公正与效率。然而,现实中我国证人诚信义务履行并不完善。首先表现为立法不健全,如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规定不明确,证人权益保护不到位,证人言词询问规则欠缺,证人违反义务制裁措施不到位;其次证人履行义务不充分,在司法实务中表现为:证人拒绝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伪证,证人证言的采信率低。考察域外证人履行诚信义务制度可知:域外保障主要有证人宣誓制度、证人品格鉴定制度、交叉询问制度、证人违反诚信义务的法律制裁等。同时,域外立法强调证人出庭作证义务,赋予证人经济补偿权,加强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措施、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规定。据此,我国的证人诚信义务履行制度,可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来完善,实体保障有:明确真实陈情义务,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加强证人的安全保护制度,完善对证人作伪证的法律制裁;程序保障可从以下方面着手:规范证人询问规则,增设宣誓制度,确立科学证词评价方法,建立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规定,建立有限制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义务和完备诚信档案。
夏静[10](2014)在《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及完善途径》文中认为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体系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证据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成为很多国家的选择,更是对当下我国审判实践的客观要求。目前证人保护制度在域外的许多国家早已被条文化、规范化,在强调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公民的责任的同时,国家对于证人利益的保护工作也不能忽视。1996年《刑事诉讼法》作出了庭审方式向“控辩式”转变的重大改革,即要求由控辩双方各自提供主张和证据,中立的法官和陪审员则根据双方的证据和主张来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要求证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质询,是对抗式庭审的必然要求。然而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会和证人自身等多方面的原因,目前刑事证人出庭率偏低,证人不敢更不愿出庭已成为我国刑事审判活动的一大隐忧。证人不愿出庭作证不仅打破了控辩双方之间应有的力量平衡,更可能践踏被告方的合法权益,使其得不到公正的判决。故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作一些比较全面、深入的思考,从立法、司法和社会等方面分析产生当前存在的某些问题的原因,并提出自己对如何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一些粗浅看法。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基本概念和证人出庭作证的价值理论的阐述。证人可以到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有助于法官直观判断,进行全面的分析,对案件事实准确判定,从而作出公正的判决。这不但是直接言词的要求,更有利于维护我国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提高我国的诉讼效率,推动我国庭审模式的逐步完善。第二部分从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的适用为背景来分析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长期较低的现状及其原因。我国刑事证人出庭率极低,其严重阻碍了法院庭审方式的革新。因而,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困境刻不容缓。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然要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从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司法机关忽视和中国传统“厌讼”思想的影响三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证。第三部分通过比较分析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介绍了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特色规范,包括证人出庭作证的资格、强制证人到庭及其拒绝出庭的后果、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对证人人身安全保护的政策和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五个方面,接着得出可以为我国法律的借鉴之处。第四部分是笔者通过总结问题和分析域外国家法的经验,从而提出对构建和完善当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一些看法。我国刑事证人出庭率低,笔者认为关键就在于我国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法律工作不到位和予以支撑的制度保障力度不够。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立法和司法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是立法层面的完善,主要详细介绍了关键证人的对象和范围,以及强制证人出庭的意义和价值。其次是证人保护措施的介绍,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完善。接着是经济补偿制度的规范和细化,主要是实际的操作流程。此外就是借鉴普通法国家的污点证人的作证制度,试论在我国构建此制度的可能性。要改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现状,应将着力点放在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上。因此,笔者认为,在新《刑事诉讼法》的落实中,通过司法机关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让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相关规范得到完整地落实,改善长期以来的证人出庭率低的境况。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 二、文献综述 |
| 三、文章主要内容 |
| 第一章 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基础理论 |
| 第一节 证人制度的渊源 |
| 一、国外证人制度历史渊源 |
| 二、我国证人制度历史渊源 |
| 第二节 证人的基本概念 |
| 一、英美法系证人的概念 |
| 二、大陆法系证人的概念 |
| 三、我国的证人概念 |
| 第三节 证人出庭作证缘由之探析 |
| 一、证人作证的义务来源 |
| 二、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
| 第二章 我国与域外民事证人制度的比较 |
| 第一节 关于证人资格 |
| 第二节 关于证人免证权 |
| 第三节 关于询问证人的模式 |
| 第三章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作证的困境考察 |
|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的现状 |
| 一、立法现状 |
| 二、司法实践现状 |
|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的立法缺陷 |
| 一、证人主体适格条件较不明确 |
| 二、证人出庭作证相关程序性规定缺失 |
| 三、证人权利和义务失衡 |
| 四、证人作伪证惩裁措施单一化 |
| 第三节 实践中证人作证存在的问题 |
| 一、证人拒绝作证或不出庭作证现象频发 |
| 二、存在证人作伪证现象 |
| 第四章 完善我国现有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基本构想 |
| 第一节 完善证人资格制度 |
| 一、“单位证人”作证资格的合理界定 |
| 二、赋予特殊证人作证资格 |
| 第二节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 一、规范证人出庭作证程序 |
| 二、优化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 三、制定多样化证人作伪证处罚措施 |
| 第三节 完善和构建证人权利保障制度 |
| 一、确立证人保护范围与保障机构 |
| 二、构建合理的证人出庭经济补偿制度 |
| 三、赋予证人免证权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攻硕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 1.1.1 选题背景 |
| 1.1.2 选题意义 |
| 1.2 研究现状 |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 1.2.2 域外研究现状 |
| 1.3 研究框架、方法及创新 |
| 1.3.1 研究框架 |
| 1.3.2 研究方法 |
| 1.3.3 本文的研究创新 |
| 第2章 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基本范畴 |
| 2.1 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内容 |
| 2.1.1 辩护权的产生 |
| 2.1.2 辩护权的属性 |
| 2.1.3 辩护权利体系的构成 |
| 2.2 律师辩护权利体系的功能 |
| 2.2.1 信息获取 |
| 2.2.2 意见交流 |
| 2.2.3 人身保障 |
| 2.3 律师辩护权利体系的价值 |
| 2.3.1 实现控辩有效平等 |
| 2.3.2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 2.3.3 促进案件公正处理 |
| 第3章 域外辩护律师权利体系考察 |
| 3.1 美国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 |
| 3.1.1 获得律师帮助权 |
| 3.1.2 在场权 |
| 3.1.3 调查取证权 |
| 3.1.4 对质权和交叉询问权 |
| 3.1.5 律师——委托人特权 |
| 3.1.6 辩护豁免权 |
| 3.1.7 案件与律所资料管理 |
| 3.2 英国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 |
| 3.2.1 在场权 |
| 3.2.2 交叉询问权 |
| 3.2.3 披露证据信息 |
| 3.2.4 律师——当事人通信特权 |
| 3.2.5 案件及律所资料保存 |
| 3.3 法国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 |
| 3.3.1 在场权及调取证据权 |
| 3.3.2 对质询问权 |
| 3.3.3 独立、自由执业权 |
| 3.3.4 豁免权 |
| 3.3.5 律师及律所禁止被搜查的权利 |
| 3.4 日本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 |
| 3.4.1 在场权及调取证据权 |
| 3.4.2 证据展示与询问的权利 |
| 3.4.3 辩护豁免权与保密权 |
| 3.4.4 律所及案件资料管理 |
| 3.5 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 |
| 3.5.1 在场权、会见、通信权 |
| 3.5.2 取证权 |
| 3.5.3 律师——当事人特权 |
| 3.5.4 对质询问权 |
| 3.5.5 律所免受搜查与案件资料保护 |
| 3.6 比较与结论 |
| 第4章 中国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 |
| 4.1 中国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历史演变 |
| 4.1.1 《刑事诉讼法》中的辩护律师权利 |
| 4.1.2 《律师法》中的辩护律师权利 |
| 4.2 中国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具体内容 |
| 4.2.1 授受型权利 |
| 4.2.2 保障型权利 |
| 4.3 中国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问题与成因 |
| 4.3.1 授受型权利的不足与成因 |
| 4.3.2 保障型权利的缺位与缘由 |
| 第5章 中国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完善 |
| 5.1 授受型权利及其完善 |
| 5.1.1 核实证据权 |
| 5.1.2 调查取证权 |
| 5.1.3 质证权与辩论权 |
| 5.2 保障型权利及其完善 |
| 5.2.1 辩护豁免权 |
| 5.2.2 人身自由保障权 |
| 5.2.3 办公场所和案件资料的保护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附录 A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课题来源 |
| 1.2 选题意义 |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 1.4 研究方法 |
| 第2章 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与证人出庭作证的关系 |
| 2.1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概况 |
| 2.2 实现证人出庭是改革的必然要求 |
| 2.2.1 证人出庭是庭审实质化的必然要求 |
| 2.2.2 证人出庭可以更好地实现审判中心主义 |
| 2.2.3 证人出庭有利于实现被告人质证权 |
| 2.2.4 证人出庭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
| 2.3 本章小结 |
| 第3章 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
| 3.1 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现状 |
| 3.2 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
| 3.2.1 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率低 |
| 3.2.2 我国证人拒绝作证权的缺失 |
| 3.2.3 对证人的保护难以落实 |
| 3.2.4 对证人的经济补偿不到位 |
| 3.2.5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证人出庭的消极态度 |
| 3.3 本章小结 |
| 第4章 域外典型国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经验启示 |
| 4.1 域外相关制度经验 |
| 4.1.1 美国 |
| 4.1.2 英国 |
| 4.1.3 德国 |
| 4.1.4 日本 |
| 4.2 域外相关制度的启示 |
| 4.3 本章小结 |
| 第5章 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
| 5.1 进一步落实直接言词原则 |
| 5.2 建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
| 5.3 完善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 5.3.1 明确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 |
| 5.3.2 完善强制证人出庭的例外规定 |
| 5.3.3 强化证人出庭作证意识 |
| 5.4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辅助性保障机制 |
| 5.4.1 明确证人保护机构间的分工 |
| 5.4.2 实行档案封存制度 |
| 5.4.3 细化证人经济补偿的规定 |
| 5.4.4 构建有利于证人出庭的考评制度 |
| 5.5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内涵及其对审判中心诉讼模式的意义 |
| (一)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内涵 |
| (二)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审判中心诉讼模式的意义 |
| 二、域外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考察 |
| (一)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 (二)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 (三) 两大法系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比较及其启示 |
| 三、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原因分析 |
| (一) 从立法看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 |
| (二) 从图表数据看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 (三) 我国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原因分析 |
| 四、审判中心背景下解决我国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对策 |
| (一) 完善证人出庭制度 |
| (二) 优化证人保护制度 |
| (三) 健全证人出庭的监督体系 |
| (四) 建构证人出庭配套制度 |
| (五) 营造有利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制环境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1 刑事被告人质证权基础理论 |
| 1.1 质证权的定义 |
| 1.2 质证权的内容 |
| 1.2.1 交叉询问权 |
| 1.2.2 在场权 |
| 1.3 质证权和相关概念的辨析 |
| 1.3.1 质证权和对质权 |
| 1.3.2 质证权和交叉询问权 |
| 1.4 刑事被告人质证权的理论基础 |
| 1.4.1 证据裁判原则 |
| 1.4.2 正当程序理论 |
| 1.4.3 控辩平衡理论 |
| 1.5 刑事被告人质证权保障的价值探索 |
| 1.5.1 保障被告人诉讼参与,保障人权 |
| 1.5.2 利于发现事实真相,预防冤假错案 |
| 1.5.3 促进控辩平衡,防止权力滥用 |
| 2 刑事被告人质证权的域外透视 |
| 2.1 质证权的起源和发展 |
| 2.2 两大法系质证权制度比较分析 |
| 2.2.1 英美法系质证权制度——以美国为例 |
| 2.2.2 大陆法系质证权制度——以德国为例 |
| 2.3 域外国家有关质证权制度的启示 |
| 2.3.1 对比分析 |
| 2.3.2 对我国质证权制度的启示 |
| 3 我国刑事被告人质证权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 3.1 我国关于刑事被告人质证权的现状 |
| 3.1.1 关于质证权的立法现状 |
| 3.1.2 关于质证权的司法现状 |
| 3.2 我国刑事被告人质证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 3.2.1 法律条文缺少对被告人质证权详细的规定 |
| 3.2.2 证人出庭率低,被告人权利无法保障 |
| 3.2.3 辩方质证能力不足,庭审时常处于被动地位 |
| 3.2.4 法院对被告人质证权保障不足 |
| 4 我国刑事被告人质证权之构建 |
| 4.1 明确质证权的权利属性 |
| 4.1.1 明确质证权立法规定 |
| 4.1.2 明确司法机关对于质证权的保障职责 |
| 4.2 完善证人出庭制度 |
| 4.2.1 明确证人出庭范围 |
| 4.2.2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程序 |
| 4.2.3 完善证人保护和经济补偿制度 |
| 4.3 完善现行刑事辩护制度 |
| 4.3.1 丰富辩护种类,促进有效辩护 |
| 4.3.2 完善法律援助辩护制度 |
| 4.4 完善庭前会议制度 |
| 4.4.1 明确庭前会议的启动方式、参与人员 |
| 4.4.2 细化庭前会议证据展示的范围和程序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1 我国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概述 |
| 1.1 我国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的概念 |
| 1.2 我国在刑事诉讼中设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必要性 |
| 1.2.1 我国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的缺陷 |
| 1.2.2 我国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的作用和意义 |
| 2 我国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的法律地位 |
| 2.1 专家辅助人与现有的诉讼参与人法律地位的比较分析 |
| 2.1.1 专家辅助人与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
| 2.1.2 专家辅助人的与证人 |
| 2.1.3 专家辅助人的与鉴定人 |
| 2.2 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法律地位之我见 |
| 2.2.1 专家辅助人的法律地位应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
| 2.2.2 专家辅助人的权利 |
| 2.2.3 专家辅助人的义务 |
| 3 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法律地位的实证分析 |
| 3.1 我国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的首次出庭 |
| 3.1.1“陷警门”案情 |
| 3.1.2 专家辅助人在此案中的法律地位 |
| 3.1.3 本案对于专家辅助人法律地位的启示 |
| 3.2 我国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最大规模的一次出庭 |
| 3.2.1“念斌案”案情 |
| 3.2.2 专家辅助人在此案中的法律地位 |
| 3.2.3 本案对于专家辅助人法律地位的启示 |
| 4 域外刑事诉讼中相关专家法律地位的比较分析 |
| 4.1 美国刑事诉讼中“专家”的法律地位 |
| 4.1.1 美国专家证人制度简介 |
| 4.1.2 美国专家证人的法律地位 |
| 4.2 意大利刑事诉讼中“技术顾问”的法律地位 |
| 4.2.1 意大利“技术顾问”制度简介 |
| 4.2.2 意大利“技术顾问”的法律地位 |
| 4.3 俄罗斯刑事诉讼中“专家”的法律地位 |
| 4.3.1 俄罗斯“专家”制度简介 |
| 4.3.2 俄罗斯“专家”的法律地位 |
| 5 我国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法律地位的完善 |
| 5.1 在立法上明确专家辅助人的法律地位 |
| 5.1.1 明确专家辅助人的法律地位 |
| 5.1.2 明确专家辅助人的权利 |
| 5.1.3 明确专家辅助人的义务 |
| 5.2 建立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法律地位的保障制度 |
| 5.2.1 完善专家辅助人参与刑事诉讼的程序 |
| 5.2.2 有条件地建立公费专家援助制度 |
| 5.2.3 构建专家辅助人其他相关配套制度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在学研究成果 |
| 致谢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选题的背景 |
| 二、研究的意义 |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 第一章 民事传闻证据的基本问题 |
| 第一节 民事传闻证据的法律语义解析 |
| 一、民事传闻证据的概念 |
| 二、民事传闻证据的表现形式 |
| 三、民事传闻证据的构成要素 |
| 四、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之辨析 |
| 第二节 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与性质 |
| 一、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 |
| 二、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性质 |
| 第三节 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价值 |
| 一、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内在价值 |
| 二、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外在价值 |
| 第四节 民事传闻证据规则与相邻概念之辨析 |
| 一、直接言词原则与民事传闻证据规则之辨析 |
| 二、最佳证据规则与民事传闻证据规则之辨析 |
| 第五节 民事传闻证据规则运行的程序背景 |
| 一、陪审团审判对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影响 |
| 二、对抗制诉讼模式对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影响 |
| 三、集中制审理对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影响 |
| 第二章 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历史沿革 |
| 第一节 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萌芽 |
| 一、英国陪审团制度的起源 |
| 二、英国陪审团的身份变化与传闻证据规则的萌芽 |
| 第二节 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确立与发展 |
| 一、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确立 |
| 二、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发展 |
| 三、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最新改革 |
| 第三节 大陆法系相关规定的历史沿革 |
| 一、大陆法系不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原因 |
| 二、大陆法系相关规定的历史沿革 |
| 第三章 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嬗变 |
| 第一节 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传统理论 |
| 一、设立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传统理论 |
| 二、设立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形 |
| 第二节 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发展完善 |
| 一、对民事传闻证据规则传统理论的探讨 |
| 二、普通法系对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改革与发展 |
| 三、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发展趋势 |
| 第四章 国外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适用 |
| 第一节 普通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传闻证据规则 |
| 一、英国民事诉讼中的传闻证据规则 |
| 二、美国民事诉讼中的传闻证据规则 |
| 三、澳大利亚民事诉讼中的传闻证据规则 |
|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事诉讼中的传闻证据规则 |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 |
| 一、德国的相关规定 |
| 二、法国的相关规定 |
| 第五章 传闻证据规则与我国的民事诉讼 |
| 第一节 我国民事诉讼中传闻证据的使用现状 |
| 一、对两起民事案件的情况介绍 |
| 二、从法院判决分析我国法院对待民事传闻证据的态度 |
| 第二节 我国民事诉讼的相关立法体现了传闻证据规则的精神 |
| 一、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立法 |
| 二、关于证人出庭作证例外的相关立法 |
| 三、我国相关制度的价值取向 |
| 第三节 我国民事诉讼与传闻证据规则的冲突 |
| 一、我国民事诉讼缺乏证据能力或可采性类似概念 |
| 二、我国民事诉讼缺少对传闻证据的必要限制 |
| 第四节 我国没有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原因 |
| 一、理论方面的原因 |
| 二、立法方面的原因 |
| 三、司法方面的原因 |
| 四、观念上的原因 |
| 第五节 我国缺失传闻证据规则的弊端 |
| 一、直接弊端 |
| 二、间接弊端 |
| 第六章 我国确立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构想及其困境 |
| 第一节 我国确立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 一、我国确立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
| 二、我国确立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可行性 |
| 第二节 我国确立民事传闻证据规则存在的问题 |
| 一、现有法律条文存在的问题 |
| 二、现行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 |
| 三、理论认识上存在的问题 |
| 四、法官与诉讼参与人存在的问题 |
| 第三节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传闻证据规则的构建 |
| 一、我国学者关于传闻证据规则的立法构想 |
| 二、笔者的主张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 电子数据的概述 |
| (一) 判例法国家的电子数据法律制度 |
| (二) 我国电子数据法律制度 |
| (三) 电子数据与传统证据的差异 |
| 二、 电子数据取证方法、程序 |
| (一) 电子数据的取证主体 |
| (二) 电子数据取证方法 |
| 1、 将保存电子数据的责任明确分配给相关人员 |
| 2、 案件发生的现场取证 |
| (三) 电子数据取证需要具备的技术 |
| (四) 电子数据取证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 |
| 三、 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规则 |
| (一) 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法律依据 |
| (二) 电子数据审查判断的一般要求 |
| 1. 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规则 |
| (1) 电子数据的关联性规则 |
| (2) 电子数据的合法性规则 |
| 2. 电子数据的证明力规则 |
| (1) 电子数据的客观性规则 |
| (2) 电子数据的完整性规则 |
| (3) 电子数据的证明力的排序规则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及其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 1.3.1 研究内容 |
| 1.3.2 研究方法 |
| 第2章 证人诚信义务内涵和必要性分析 |
| 2.1 证人诚信义务概念界定与内在要求 |
| 2.1.1 证人诚信义务的界定 |
| 2.1.2 证人诚信义务的内在要求 |
| 2.2 证人诚信义务的基本内容 |
| 2.2.1 证人作证的法律性质 |
| 2.2.2 证人诚信义务的两个层次 |
| 2.3 证人需要诚信义务的必要性分析 |
| 2.3.1 伦理道德的影响 |
| 2.3.2 利益最大化需求 |
| 2.3.3 心理动机支撑 |
| 第3章 我国证人履行诚信义务存在的问题 |
| 3.1 证人诚信义务立法规定不健全 |
| 3.1.1 证人出庭作证义务规定不明确 |
| 3.1.2 证人权益保护规定不到位 |
| 3.1.3 证人证言询问规则欠缺 |
| 3.1.4 证人违反作证义务制裁制度不力 |
| 3.2 证人履行诚信义务司法实务不充分 |
| 3.2.1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 |
| 3.2.2 证人出庭作伪证 |
| 3.2.3 证人证言的采信率低 |
| 第4章 域外证人诚信义务的制度保障考察 |
| 4.1 域外证人诚信义务履行的制度比较 |
| 4.1.1 证人宣誓制度 |
| 4.1.2 证人品格鉴定制度 |
| 4.1.3 交叉询问制度 |
| 4.1.4 证人违反诚信义务的法律制裁 |
| 4.2 域外证人诚信义务履行的考量重点 |
| 4.2.1 强调证人出庭作证义务 |
| 4.2.2 赋予证人经济补偿权 |
| 4.2.3 加强对证人及近亲属的保护措施 |
| 4.2.4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规定 |
| 4.3 对我国的启示 |
| 第5章 我国证人诚信义务履行的制度完善 |
| 5.1 证人诚信义务履行的实体保障制度 |
| 5.1.1 明确真实陈情义务 |
| 5.1.2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 |
| 5.1.3 加强证人的安全保护制度 |
| 5.1.4 完善对证人作伪证的处罚制度 |
| 5.2 证人诚信义务履行的程序保障制度 |
| 5.2.1 规范证人询问规则 |
| 5.2.2 增设宣誓制度 |
| 5.2.3 确立证词评价方法 |
| 5.2.4 建立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规定 |
| 5.2.5 建立有限制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义务 |
| 5.2.6 完备诚信档案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解读 |
| (一) 证人与证人证言的含义及性质 |
| 1、证人的概念和资格 |
| 2、书面证人证言的性质 |
| 3、证人出庭作证 |
| (二) 证人出庭作证的理论根据 |
| 1、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 |
| 2、体现程序正义之必然 |
| 3、惩罚犯罪、维护人权的需要 |
| (三) 证人出庭作证的现实意义 |
| 1、审查证人资格和证言的真实性的需要 |
| 2、有利于法官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
| 第二章 我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 (一) 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
| (二)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 |
| 1、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立法不周 |
| 2、司法机关未积极要求相关证人出庭作证 |
| 3、传统文化“厌诉”思想根深蒂固 |
| 第三章 域外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经验借鉴 |
| (一) 证人作证的资格 |
| (二) 强制证人出庭及其拒绝的后果 |
| (三) 证人的人身安全保护政策 |
| (四) 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 |
| (五) 污点证人作证的豁免制度 |
| (六) 域外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
| 第四章 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思考 |
| (一) 立法方面 |
| 1、明确证人作证资格,建立关键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 |
| 2、完善出庭作证证人的保护制度 |
| 3、完善证人作证补偿制度 |
| 4、构建我国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
| (三) 司法方面 |
| 1、司法机关应加强相关意识,合理地要求证人出庭 |
| 2、合法适用证据审查规则,应对证人出庭翻供 |
| 3、带动转变传统思想,提升法律意识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