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毅[1](2021)在《结构-功能视角下的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有效性研究 ——基于A省土地整治项目的考察》文中认为长期以来,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模式以其独立性、专业性、权威性等特质而备受推崇,承载着政府绩效改进和政府公信力提升等美好的治理愿景。但近年来也有越来越多的学者研究发现,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的治理愿景与现实图景之间存在着显着鸿沟,评估过程的形式主义、评估结果的运用失力等问题使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面临局部失灵,独立性、专业性、权威性的理想效用存在名不副实问题。如何增强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的有效性不仅成为摆在政府和第三方评估机构面前的实践难题,也构成了学界日益关注的重要理论命题。本文聚焦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的有效性问题,在结构-功能理论视阈下对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理想功能发挥的结构性障碍,进行理论阐释与实证挖掘,力图为增进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有效性提供新的理论参考与智力支持。纵观国内外既有研究文献,可以发现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的有效性问题已经得到了学界的广泛关注,相关问题描述、原因分析与对策探讨为本研究提供了分析视角与解释维度上的多重启发。不过,既有研究在研究内容和方法上也存在诸多进一步拓展的空间。首先,既有成因阐释存在碎片化问题,缺少一个系统的分析架构。这一方面导致在理论上难以清楚区分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有效性问题的表面原因与深层原因、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问题表现与问题诱因等,难以形成对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有效性问题与成因的整体性把握;另一方面,不利于找准不同维度的问题症结及其相对定位,针对其结构性偏差实现定向施策。其次,在研究观点上,既有研究多将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的有效性问题归因于政府部门或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利益偏好、目标冲突等主观动机因素,亦或必然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因素,而较少系统探察其中主体能力因素,尤其是政府部门能力缺陷对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独立性与权威性的客观影响。最后,在研究方法上,既有研究多理论分析而少实证研究,有基于多案例的量化统计分析而鲜有基于典型案例过程的定性分析,缺乏在深度解剖多元行动者行为逻辑及其互动结构基础上,系统打通对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有效性问题的各方影响因素。为此,在参鉴既有研究进展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文试图通过进一步的理论阐释与实证挖掘,推进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有效性的系统性研究。本文以结构功能理论为分析视角,并融合委托—代理理论与公共选择理论中的相关分析维度,得出了一个拓展性的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有效性的“组织-工具-执行”分析框架。首先,框架中的三个维度分别指向政府委托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参评政府部门三个核心行动者,以及三者在第三方评估活动中各自侧重承载的组织性功能、工具性功能、执行性功能。其次,本文在依据“三元”主体及其功能类型划分搭建的主架构基础上,将影响各主体理想功能发挥的因素归结为“选择—能力”双重维度。其中,选择维度关涉三元主体各自在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过程中的利益偏好、目标冲突等主观因素,能力维度关涉三元主体担负各自功能的客观能力因素。基于“组织-工具-执行”框架下的“三元二维”因素分析,本文将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有效性影响因素一方面进行归纳整合,从碎片化到结构化;另一方面进行细化、拓展,从片面到主客观要素兼顾,从而在总体上实现对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有效性问题成因的系统化挖掘与阐释。基于上述理论框架,本文借助实证案例A省的土地整治项目,对其第三方评估过程进行了深描,从中管窥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有效性问题的系统成因,发现:首先,在组织层面,政府委托部门因组织功能发挥中的政治置换与规范悬浮问题,引致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的独立性异化,构成了影响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有效性的价值脱嵌因素;在工具层面,第三方评估机构主要因工具性功能发挥中的自我规约与专业势差问题,引致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的专业性妥协,构成了影响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有效性的代理风险因素;在执行层面,参评政府部门主要因执行性功能发挥中对项目信息的理性过滤和供给偏误问题,引致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的权威性消解,构成了影响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有效性的信息偏差因素。整体来看,价值脱嵌、代理风险与信息偏差分别在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的组织、工具、执行环节,构成了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独立性、专业性、权威性的阻滞因素,三方面因素兼具先后性与独立性、相互诱发且整体聚合,既分别侵蚀着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的有效性,也合力构成了制约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有效性的结构性矛盾。这一结构性矛盾亦给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有效性的改善设置了潜在障碍,包括主体选择因素调节的权衡性障碍、能力因素克服的客观性障碍、关键因素识别的模糊性障碍以及结构性矛盾调节的嵌入性障碍等。对此,本文在结合既有研究发现与观点的基础上,从系统性调适而非绝对管控、多元价值制衡、代理升级以及信息助推等层面,对如何通过基础理念与基本策略的优化,破解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有效性优化面临的结构性矛盾及其障碍等,进行了方向性思考。
王艺芳[2](2021)在《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的监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推进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普惠、公益、安全、优质发展已成为世界教育改革趋势和全球性议题。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是我国学前教育体制变革的目标,也是当前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然而目前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如何?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存在哪些差异?影响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的因素有哪些?基于回答这一系列问题的需要,本研究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访谈研究法、问卷调查法、比较研究法、统计分析法等研究方法,遵循“界定核心概念——确定价值取向——建立理论模型——构建指标体系——研制监测量表——监测发展水平”的思路对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的监测进行研究。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是指基于公共性、公益性、公平性的理念,由政府主导,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参与的面向全体3-6岁儿童不以营利为目的、收费合理、办园规范、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准基本公共服务。基于西方和我国公共服务监测价值取向的演变历程及趋势,结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背景提出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监测的价值取向——“以人民为中心”。综合参考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评价学等多学科理论和经典成熟的公共服务监测模型,建立了涵盖功能、环节、价值目标的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监测理论模型。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以公共性为基本价值,在功能上主要指向宏观区域公共利益和微观个体满意度的实现,在环节上包括“投入——分配——产出——结果”,在价值目标上要实现服务充分性、服务均衡性、服务公益性、服务满意度。在此基础上,研究者编制了相应的监测指标体系并利用三轮次德尔菲专家访谈法进行修订。基于建构的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监测指标体系,研究者编制了分别用于监测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宏观发展水平的《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认可度监测量表》和微观发展水平的《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满意度监测量表》。经过小样本试测与大样本施测,运用经典测量理论和项目反应理论的项目分析、探索性因素分析、验证性因素分析、等级反应模型对《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认可度监测量表》和《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满意度监测量表》的信度、效度、难度、区分度进行检验,得到科学性和可行性有保障的监测量表以及经过实证检验与调整过的监测指标体系。采用两阶段分层整群抽样法选取山东省的青岛市、江西省的上饶市、贵州省的贵阳市为样本省市,抽取75位教育行政人员、994位幼儿园教师、4155位幼儿家长对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进行主观评价,并利用2019年相关客观教育统计数据获得客观绩效。通过潜在剖面分析、方差分析、多元回归分析等方法展现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发展现状、发展差异以及影响因素,研究发现:(1)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较高且存在较大差异,宏观发展指数、微观发展指数和综合发展指数的得分分别为87.19、77.94、84.68,且宏观发展指数高于微观发展指数,主观评价高于客观绩效;(2)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资源投入的充分性有待提高,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发展存在显着省际和城乡不均衡;(3)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家长满意度水平一般,政府职责满意度有待加强;(4)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相关利益者对幼儿园收费实惠性、入园平等性、时间匹配性的评价存在冲突性,而一致认为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依旧存在、教育经费补贴过低、幼儿园质量较高;(5)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认可度可以分为低认可度组、中认可度组和高认可度组,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满意度可分为低满意度组、中满意度组和高满意度组,来自山东、城市、县城的幼儿园教师和家长更有可能归属于高认可度组和高满意度组;(6)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影响因素存在多层次性与复杂性,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认可度在幼儿园教师的年龄、教龄、第一学历、职务、编制、园所级别、省份、城乡存在显着差异,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满意度在家长的性别、年龄、户口类型、家庭年收入、文化程度、园所性质、园所级别、省份、城乡等方面存在显着差异,多元回归分析显示省份、城乡、园所级别、职务、编制、户口类型等因素是影响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认可度和满意度的关键因素。基于此,本研究围绕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公共性、政府主导性、供给与分配的有效性、弱势补偿性等,提出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发展对策。综上所述,本研究明晰了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内涵与监测的价值取向,构建了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监测模型、监测指标与监测量表,分析了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发展现状、发展差异与影响因素,并提出了发展对策。本研究为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发展及监测提供了理论奠基与实证支持,也为相关研究的开展提供了经验借鉴。
伏佩宣[3](2021)在《警务体系能力研究 ——“技术-制度”互构视角下N市公安局“警务大脑”的经验分析》文中指出现代警务模式下,运用信息技术提升警务效能,开展智慧警务建设已成为警务治理领域发展的普遍共识。起初,公安机关沉浸于新技术所带来的“美好想象”,但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行却发现:改革并未达到预期目标,甚至陷入“中等信息化陷阱”。面对这样一个高度复杂和迅速变化的新兴领域,客观冷静的思考和系统深入的研究尤为重要。究其本质而言警务体系能力在智慧警务建设过程中未能充分发挥。较为遗憾的是,目前还未有学者以警务体系能力的研究视角对这一现实警务运行困境展开深入分析。警务体系能力是公安机关整体效能的创新型表述,它是各警种相互联结、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整体效能,而不是各警种单项效能的简单相加,其核心聚焦于公安机关整体效能的最大化释放。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基本形态,警务体系能力早在警务组织成立之初就已初具雏形,并随着警务模式的演进而不断发展变化。按照警务模式从传统向现代的演进规律,警务体系能力的基本形态可以划分为基于科层制背景下的警务体系能力(也可称之为“既有警务体系能力)和基于信息系统的警务体系能力两个阶段。其中,基于信息系统的警务体系能力是在尝试消除科层制“反攻能”的基础上演化而成的,并随着信息技术扎根警务组织的时间序列展现出不同的阶段性特征,其最终目标是实现警务体系能力的现代化。作为全国首批科技强警示范单位,N市公安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警务大脑”建设的先行试点,在这长达三年的“先行先试”过程,信息技术扎根警务组织的阶段性特征展现得非常充分,为分析者更好地洞察警务体系能力提供了绝佳的分析“窗口”。有基于此,笔者以“技术—制度”为理论视角,基于技术执行的分析框架对N市公安局“警务大脑”建设过程进行经验分析,旨在探讨“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何以可能?”这一核心命题。既有警务体系能力是基于科层制背景下产生的,其容易受到科层制背景下警种协同的动力不足及共识机制的缺失、警务在综合治理中的封闭和内敛趋向等“反功能”因素影响,而无法实现公安机关整体效能的最大化释放。N市公安局“警务大脑”作为消除既有警务体系能力“反功能”的新尝试被技术执行者们赋予“美好想象”,但就实际效果而言,其陷入了警务治理“困境”。技术执行者们愈加认识到:信息技术在“警务大脑”中的简单嫁接只是单纯地构建了一种基于技术理念的警务体系能力,其仍处于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的初级阶段。从N市“警务大脑”的实际应用效果来看,信息技术只是起到技术支撑作用,优化和再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才是根本。有基于此,N市公安局在“警务大脑”建设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引入合成警务机制,通过相应的制度匹配实现信息资源、组织结构和警务要素的整合及警务流程的优化再造。最终,在信息技术与合成警务机制的有机结合下实现了警务体系能力的现代化。总之,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是技术与制度相互作用的结果。一方面,信息技术本身暗含着一种网络化逻辑,其在被运用于特定的组织时,提供了一种解决组织联结问题的空前弹性,为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技术支撑,其通过技术赋能,以信息化驱动;通过技术赋权,推动公安战斗生产模式转变。另一方面,合成警务机制从宏观层面上构建一体化的警务模式;从中观层面上推动警务组织结构变革;从微观层面上重构行动者理念和行为;其为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提供了相应的制度形塑空间。最终,在“技术—制度”的互构作用下,各警种作战能力达到了有机融合,实现了警务效能的最大化释放。
韩慧[4](2020)在《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机制研究》文中提出进入新时代,党的十九大报告在“五位一体”现代化建设、化解新时代主要矛盾和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等方面都赋予了体育社会组织新的任务与使命。然而囿于管理体制的不健全,尤其是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现阶段我国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既不规范也不成熟,这必然导致其难以承担起时代所赋予的责任和使命。评估是监管的重要抓手,做实做强评估工作对于提升体育社会组织监管水平、引导和规范体育社会组织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当前我国体育社会组织评估的理论探索还较为滞后,难以为评估实践提供有效指导。为此,进一步深化该领域的研究成为一项重要议题。基于这样的背景,本文以系统论理论、评估相关理论、行动者-系统-动力学理论、整体性治理理论为理论基础,以体育社会组织为对象,围绕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机制这一主题,综合运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访谈法、德尔菲法等方法,对我国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机制进行了研究。主要的研究内容与结论如下:第一,我国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起步较晚,在过去的实践当中,虽取得了评估意识有所提升、评估运行逐步常规化、评估效用逐渐显现等成效;但与此同时,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与挑战,包括评估推进动力不足、评估约束薄弱、评估协调不畅、评估主体有待培育、评估指标体系有待完善、评估程序与方法有待改进等。以日本、英国、美国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慈善事业起步较早,在体育社会组织监管与评估方面较早地进行了实践,同时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主要包括:以评为重,将评估作为组织管理的核心环节;严格约束,构建全方位评估法律规范体系;多元协调,基于整体管理效应推动评估发展;因地制宜,评估主体的选择与本国国情相符;多维评价,评估指标体系设计的全方位考量。第二,评估实践发展亟待理论指导,然而从目前来看,我国理论界对体育社会组织评估研究是不够的,而且还存在一些误区。不少研究都只是将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当作一项技术性工作,而把主要精力放在评估主体、评估指标体系、评估程序、评估方法等实施操作层面的完善,弱化了评估工作的复杂性。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必须在一套科学、系统、完整的工作机制下开展,否则评估只能是零散的一般评价活动,而不是一项系统的监管工作,评估的价值作用也难以真正实现。第三,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机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本文借助系统论基本理论,对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机制的要素和结构进行了厘清。研究认为,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机制的要素主要包括评估主体、评估客体、其他相关主体、评估指标体系、评估程序与方法、评估制度以及评估环境。同时基于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实践困境和发展目标考量,本文提出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机制主要由动力机制、运行机制、约束机制和协调机制这四方面结构内容组成。这四大机制既各自独立又相互制约,从而构成了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机制的总体形态和特定功能。第四,对于体育社会组织评估的动力机制,行动者-系统-动力学理论提供了科学分析框架。通过ASD理论指导,解析了当前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动力机制建立的现实困境,并进一步提出了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动力机制的构造策略,即打造有为政府,强化评估的推动力;建立有效组织,激活评估的内驱力;吸纳社会公众,增强评估的助动力;加大政策支持,提升评估的牵引力;营造文化氛围,发挥环境的作用力。第五,对于体育社会组织评估的运行机制,在评估主体模式上,研究提出了体育社会组织政社合作评估模式优化的策略建议。在评估指标体系构建上,通过两轮专家德尔菲法完成了指标遴选和权重设置,最终确立了体育社团、体育社会服务机构和体育基金会三类体育社会组织的评估指标体系。在评估程序与方法构建环节,研究设计了七个评估步骤;同时选取了适用于本研究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程序的方法,包括文献法、问卷调查法、访谈法和观察法。第六,针对体育社会组织评估中可能会出现的“道德风险”行为,提出了相应的约束思路,并对体育社会组织评估约束机制进行了构建,具体包括:完善评估监管法律规范,扎紧制度围栏;推动形成评估行业自律,提升监管质效;加强评估伦理道德建设,树立评估自觉;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系,实现阳光运行等。第七,通过对当前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存在的协调困境的分析,结合整体性治理理论的启示,提出了整体性理论视角下评估协调机制的构建策略,那就是整合结构,建立整体管理框架;整合目标,锚定公共利益实现;整合理念,深化合作共赢意识;整合法规,增强协同制度保障;整合平台,推进信息交流共享。第八,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机制的运作,最理想的效果是达成“整体功能大于部分之和”的整体功能涌现。系统论揭示了整体效应、构材效应、协同效应和环境效应共同形成“整体功能涌现”。这决定了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机制的运作必须遵循整体化、层级化、协同化、动态化的机理;采取整体着眼、统筹推进,部分着手、层层转化,依循规律、多维协同,常态实施、动态调整的方式;且需把握好一些关键要点,包括坚持系统思维、科学组织管理、优化外部环境、用好政策调控。
康俊莲[5](2020)在《中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如何对食品安全监管进行权力配置,实现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协同有效治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1)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满意度、幸福感、安全感的具体体现。本文围绕“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这一核心问题,从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空间、时间、制度三维一体角度,探究政府监管权力的内在逻辑,针对现实问题提出科学优化、系统完善的路径。本文遵循“四个最严”要求,依据协同治理和跨部门合作等理论,采用比较制度分析法,论域方面选择政府监管控管层次多、管理幅度宽泛的典型国家作为参照进行对比分析,剖析了制度背后权力配置结构及其演化方式,比较在不同制度下,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在特定历史时期,如何实现监管权力配置效用的最大化。同时,分析了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历程、政府权力配置存在的争议和挑战、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采取的措施与体现的特征,从空间维度改革、时间维度改革、制度维度三维一体角度,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政府食品监管权力配置协同治理的建构路径。本文第一部分,介绍研究背景,包含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协同治理等相关理论和制度架构,为后续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回答了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在不同历史时期监管权力的现实配置,及监管权力行使产生的内在逻辑。从空间、时间、制度三个维度,阐释了不同历史时期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基本概况、监管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改革举措、政府权力配置的改革特征。基于此,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在改革实践过程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归纳提炼。同时,从府际关系角度,对食品安全政府纵向权力配置、横向权力配置进行分析,研究其结构转变中的内在联系,为推进食品安全全面深化改革,实现政府协同治理不断走向深入奠定基础。在协同治理等相关理论基础上,回答第二个问题,即食品安全监管权力由哪些因素导致变迁?从空间、时间、制度三个维度,阐释政府监管权力行政化,部门分割的高度集权,由于社会秩序的高度扩展,使得行政分割高度集权的政府权力,呈现出具体监管越来越属地化,抽象监管越来越集权的现象。此部分分析,以协同治理理论核心内涵为指导,以跨部门合作理论与政府协同理论为支撑,从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社会监管缺失三个层次,阐述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在空间维度上,由于跨部门间食品安全监管权责利益均衡问题,导致“权力越位”,需要进一步通过协同治理优化提升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在时间维度由于监管权责不清、行政壁垒、监管遗漏导致“权力缺位”,会直接影响在危害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政府能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从快将危害食品安全事件处理在萌芽状态,反映着政府的应急和统筹协同调度能力。因此,在时间维度要突出“早一步”“快一步”,必须通过实现制度做保障和空间维度跨部门的相互协同、配合;在制度维度由于监管中的权力异化、监管过程的渎职行为、监管中出现的违章违规导致“权力错位”,容易引发政企合谋、监管腐败等问题的产生。第三部分,分析了在大部制改革的背景下,我国食品安全面临的争议和挑战,以及通过域的选定,借鉴国内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经验,依据“四个最严”的要求展开分析,结合我国实际,归纳提炼有益于我国政府协同治理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空间维度改革,解决外部硬性边界跨部门间协同治理,出了问题谁说了算的问题;时间维度改革,解决内部构架基础降低危害食品带来的风险,实现早发现、早识别、快处置的问题;制度维度改革,解决单元间协商机制制度系统化、体系化、完整化的问题,形成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干,各相关管理条例、管理办法体系化、完整化相互协同、互为补充的制度体系。通过研究,本文力求在以下几个层面做出努力,取得如下研究结论:其一,针对“权力越位”,解决跨部门间“政出多门”、相互协同的问题。通过强化中央一级政府食品监管,构建全国自上而下统筹监管“一盘棋”,实现危害食品安全事件的快速应对和处置。既而发挥中央政府监管权力灵活调度功能,实现“中央精神”掷地有声的贯彻、落实的同时,实现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区实际,展开创新监管的实践。作为中央政府还肩负着全球食品监管风险治理中发挥多元治理的功能。通过发挥中央政府、食品跨国企业等在国际舞台的影响力,在参与国际事务食品安全治理规制的制定,主动参与,积极作为,化解中西方在食品监管领域文化认识的鸿沟,提升在国际食品监管中的话语权和主导权。另外构建起跨部门间食品安全协同机制和治理机制,通过部门间的责任分担、沟通协商、协同治理运行,实现食品监管的协同治理。其二,针对监管权责不清、行政壁垒、监管遗漏导致的“权力缺位”,解决危害食品带来的安全风险,需要通过建立食品安全预警监测机制,实现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早发现、早预警,同时提高科学防控的能力,做到快速反应,实现从快处置。建构公开透明的信息通报体系,不仅要形成日常检测公告制度,还要突出危害食品事件发生时,让公众及时了解实情,消除社会公众心理恐慌,有效参与积极应对食品风险,逐步引导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意识和能动力。在协同治理视域下,构建起对监管事前、事中、事后的协同治理权力监督机制,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其中。同时在时间维度下,还应将权力行使的重点,放在食品安全风险的预防上来,只有将风险点控制住,才能从源头上控管住,保障安全食品“产”出来的有效性。风险预防应突出其独立性、透明性以及全程采取的开放方式,实现过程的监督性。以此来保障食品安全风险预防的科学性和自然性。其三,针对监管中的权力异化、监管过程的渎职行为、监管中出现的违章违规导致的“权力错位”,引发政企合谋、监管腐败等问题的产生。从制度维度,认真梳理,提出解决《食品安全法》与各监管部门间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细则等,形成系统性、完整性、相互协同互补、衔接的制度化体系。通过协同治理导向的政府重塑,建构起彼此之间互为协作的服务型政府,以推动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治理理念的质性转变。其四,本文认为,食品安全问题是事关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食品安全协同治理问题,说到底是加强党的领导,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问题。因此,应该将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上升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建设层面,强化党对一切工作的统一领导,发挥党的引领作用,形成监管合力;同时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大数据标准体系,将其作为国家管理的一项制度,打通政府跨部门监测的数据链,实现全链条数据关联的融合,实现日常监管的有序性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系统科学性;从完善体制机制上,建议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建立从生产到销售都可相互追溯、追查、倒查、溯源的机制,保障“以人民为中心”,为实现“健康中国”,助力食品企业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鄂义强[6](2020)在《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研究》文中认为自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扩招政策以来,中国高等教育由培育“精英”逐渐走向大众化,大学毕业生人数从扩招后第一届(2003年)的212万人次上升到2019年的834万人次,在就业市场化的今天,大学生就业难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随着大学生就业问题日益凸显,中国政府对大学生就业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大,已将大学生就业问题上升到一个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加以重视,同时国家层面不断出台系列的就业政策引导和促进大学生就业。在此背景下,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的问题研究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本文选择了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进行研究,也就是把大学生就业与政府责任这两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将大学生就业置于整体政府责任的建构逻辑中去考察,从而有助于厘清政府在大学生就业中要承担的有关责任,在此基础上展开问题研究,就可以明晰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构建的重点。厘清中国大学生就业中的政府责任,是开展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研究的逻辑起点。通过对大学生就业与政府责任之间关系的省思,依据责任政府理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民本观、市场失灵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理论,依据现实中政府维护公民基本生存和发展权的政府基本职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职责,阐释政府对大学生就业履行责任的必要性,厘定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为政府调控责任、政府服务责任、政府监督责任。一般而言,研究社会现象和相关问题,都不能割裂历史的纵向联系,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在不同就业制度时期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府责任履行状况进行考察,也就是于历史演进中去考察大学生就业政府责任的履行,阐释大学生就业中政府履行责任的合理性及存在的问题,凸显20世纪末大学生自主择业时期政府责任履行上存在的问题,确保当代大学生就业政府责任研究的历史承续性,为进行深层次的问题研究打下基础。呈现当代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调控责任、政府服务责任、政府监督责任履行的总体现状,在此基础上开展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的问题研究。为提高研究的可信度与客观性,以网络问卷调查和个案访谈进行实证研究。编制《毕业年级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情况调查问卷》,调查对象涵盖全国52所高校、20 197名大学毕业生,通过社会学统计软件SPSS对问卷数据进行分析,主要采用频率分析法和交叉分析法,分别得出频率分析结果和交叉分析结果。同时对部分用人单位负责人和政府官员进行个案访谈。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调控责任、政府服务责任、政府监督责任三个向度的问题研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调控责任履行上的问题为:就业政策对大学生个人需求关注不够,就业政策的规划性与协同性亟待提升。大学生就业中政府服务责任履行上的问题为:高校以就业服务促进大学生就业主体意识不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促进大学生就业作用不明显。大学生就业中政府监督责任履行上的问题为:回应大学生就业状况的高等教育质量有效监督不足,大学生平等就业法治环境建设滞后,大学生就业政策监督机制不健全。深入研究英国、美国、日本、瑞典等发达国家,俄罗斯等经济转型国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从中得到有益启示。在此基础上,立足中国国情,提出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重要性与特殊性,以及中国大学生就业政府责任构建必须坚持的中国道路。最后在现实的逻辑上回应理论逻辑中所厘定的大学生就业中的政府责任。探索立足中国国情的大学生就业政府责任履行的建构性策略:在政府调控责任上的策略建议为,树立以人为本的就业政策理念,提升就业政策的规划性与协同性;在政府服务责任上的策略建议为,强化高校就业服务促进大学生就业的主体意识,增强公共就业服务的大学生就业服务供给能力;在政府监督责任上的策略建议为,以政府监督优化高校人才培养机制,以法律制度保障大学生平等就业,以主体问责制提升就业政策执行实效性。从而在现实的逻辑上,形成中国大学生就业中的政府责任促进机制,力求逐步破解中国的大学生就业问题。
张贝尔[7](2020)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及其构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全球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和中国“互联网+”国策的明朗,电子政府在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帮助政府履职方面作用明显,不可替代。得益于政府的独特地位、丰富资源和巨大权能,以及互联网的强大场域,电子政府的施用已然从政府及其服务和监管对象范畴扩展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领域各方面,凸显出规范其言行、限制其权力以及监控其执行的必要和重要。为此,不仅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还需要提高电子政府自身的信用度,并加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体系建设力度,以此为“互联网+各行各业”和“互联网+行政”创设安全可靠的信用环境。作为电子政府构建亟待突破的障碍因素之一,电子政府信用的涵义既可从不同方面来理解,又可从多种层面来解读。首先,从技术、组织、关系等方面来理解电子政府信用,把电子政府信用理解为多方面信用的集合,如信息技术及其产品、网络及其他信息基础设施的信用,政府的信用及其内外部关系的信用等。其次,可以从伦理学、经济学、法学、人机工程学等层面来解读电子政府信用。从伦理层面,电子政府信用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在其内网、外网和互联网上“诚实无妄、信守诺言、言行一致”履行职责,涉及道德、职业精神、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是政府处理内外部关系的一种道德规范和践约行为。从经济层面,电子政府信用是指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守信践诺,在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与社会公众之间建立起信赖关系,以更低成本、更高质量和绩效令公众满意。从法律层面,电子政府信用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在电子政府中工作的、与电子政府打交道的和享受电子政府服务的各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二是指各当事人按照“契约”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肩负的义务。因此,电子政府信用应要求电子政府持有诚信、善意、不欺诈的主观态度,没有伪装的客观事实,尊重他人应受保护的利益。基于上述观点,本文提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是社会公众对电子政府实施诚信行为的一种反馈或评价。从人机工程层面,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包括技术、网络和设施的信用,电子政府系统的信用,以及政府本身的信用。上述信用关系的承载者和信用活动的行为者遍及政府、其他公共组织、社会组织和私人组织。由于这些组织都是相对独立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承担着各自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追求利益的“经济人”的一般属性和基本特征,而“失信行为的泛滥必定表明现有的制度存在缺陷,从而使经济人发现选择机会主义的失信行为有利可图”,可见,电子政府信用体系中涉及的众多信息行为主体相互作用形成的信用关系必然使电子政府信用受累于目前缺乏制度建设和规则约束的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尤其是在电子政府必须依靠信息技术及其产品,依赖网络及其他信息基础设施的情况下,我国在信息技术及其核心产品方面严重依赖国外的现实境况无疑令电子政府信用保障形势严峻。基于电子政府信用的量化和可操作,遵从集合的确定性、互异性、无序性原则,可以基于信息的观点将电子政府信用集合中的元素归类为信息基础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信息信用、信息人信用。可将这五个组成元素作为电子政府信用构成模型的基本要素,也可以基于技术和管理参数将这五个组成元素归类为技术型要素和管理型要素。其中,技术型要素包括信息基础信用中的硬件环境基础信用、信息平台信用和信息系统信用;而管理型要素涵盖信息基础信用中的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信息信用和信息人信用。在五个基本要素中,信息人信用是最重要的要素,在大数据时代,政府可以获取大量有关自身、其他政府及其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信用状况记录,但这些记录并不一定是客观的,还混杂有主观的成分,需要政府在进行管理和决策过程中深入挖掘、辨识和使用,如何确定数据信用以及保证据此做出的管理和决策公平公正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但取决于政府的能力,所以,政府不得不依靠其他组织,与企业和社会公众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社会公众虽不是信息基础、信息平台、信息系统的直接建设者和运维者,却因广泛渗透与频繁使用信息基础、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而成为其不可或缺的信用主体。进一步地,本文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管理型信用要素部分解构为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信息人和信息信用,并基于“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基础性要素”、“信息人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根本性要素”“信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核心性要素”“技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支撑性要素”予以分别建构,搭建起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整体性框架结构。最后,分析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现实难题,提出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实施策略,包括:建立统一的标准规范,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信用化;建立系统的法规政策,推进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合法化;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制度化;打造普适的共享体系,达到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最大化。此外,本文在对吉林省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吉林省信用评估中心以及负责吉林省信用信息平台搭建的祥云科技公司等政府机关和企业单位开展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以吉林省政府门户网站为信用数据来源,验证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基本构成及其现实构建的难题和策略的现实性和可行性。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第一,从文献研究和积累方面看,国内尚没有关于电子政府信用体系这一论题的研究专着,也鲜见有学者和专家对该领域进行系统研究。部分成果概念繁杂,没有结合电子政府的特征进行界定,难免顾此失彼,层次不明。大多数学者都是从“政府信用”、“政府公信力”的角度来思考政府信用的内涵和外延,很少有人以“电子化”和定量化的视角去分析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逻辑内涵。本文通过对电子政府信用内涵的多方面、多视角阐释,以及对电子政府信用的构成要素的概要分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以往电子政府信用概念模糊和难量化的问题,创新性地阐释了电子政府信用的核心思想。第二,本文提炼出电子政府信用构成的五大要素:信息人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基础信用和信息系统信用,明确解析出的电子政府信用涉及到电子政府的软硬件环境、平台、系统、信息、人等多方面信用,相应地,牵涉到其各个构成要素的构件、结构、关系、流程、权限、结果等各个层面或环节,指出其体系构建必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关涉社会公众对与之相关的所有信用主体的多方面、各层面、全流程的诚信行为实施的反馈或评价,由此要求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必须兼具平台性和延展性、生态性和合作性、创新性和革命性、公共性和政治性等特征。这些研究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提供了具体化的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第三,本文依据“目标定位——顶层设计——保障机制——运行模式”路径对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进行逻辑设计,创造性地提出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的基本样式,凸显出其构建目标的具体化与可行性,旨在填补战略目标和具体样态之间的间隙。基本样式是由宏观至具体的设计过程。通过这一过程,能够有力保证总体目标定位与具体任务实现之间的关联、匹配和衔接,进而为其他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组成要素提供构建前提。考虑到信用难得易失,失去又很难恢复,且信用体系构成要素的任何一个出现问题,都会令电子政府信用减量、受损甚至失去,以致影响电子政府的健康发展和普及深化,为保证电子政府信用不因一时一事被破坏或毁掉,除了利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五大要素全方位、深层次地构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之外,还必须保证所有应用电子政府功能和使用电子政府服务的人和组织都能从中体验到电子政府言行的守信践诺,并分享到电子政府及其信用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此,政府不但要借助与各类组织的合作持续完善电子政府信用体系,使其渐趋系统和完整,同时,以政府为代表的信用主体还要进行经常性的诚信宣传教育,实行常态化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诫,以及加强个体乃至全社会的诚信管理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也是非常重要的。可见,以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引导个人信用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和完善是正途和根本,只有做到人人讲信用、所有组织都讲信用,诚信社会才有建立根基,诚信国家形象才有望树立。
王张华[8](2020)在《基于人工智能的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从人类社会的漫长历史来看,影响国家治理优良性和有效性的众多因素当中,科学技术总会占有一席之地,历史上历次的重大技术变革都或多或少会对各国国家治理的理念、价值、制度、方式等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当下,以人工智能技术为核心驱动的“第四次工业革命”正在发生,对国家治理的变革性作用逐渐开始受到全球性的普遍关注和重视。作为全球人工智能发展和应用的大国,我国陆续对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应用进行了战略性规划和顶层设计,突出了人工智能对提升国家治理优良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充分说明,加速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同国家治理的融合已经成为我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在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历程中,中国政府对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兴技术的采用和适应性改革已经走在世界前列,为我国公共管理的理论总结和话语体系建构提供了较为完整的“社会试验场”。面对百年来未有之历史机遇,摆在中国公共管理者面前的是必须从现实的真实世界出发,进行理论提炼和话语创新,充分汲取中西方公共管理理论与实践的丰富营养,推动人工智能时代政府形态的构建,并探索出与之相适的新型政府治理模式。正是出于这种考虑,本文将视角聚焦至政府治理中的人工智能应用问题,试图对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理论和实践议题展开分析,以求为加速人工智能同政府治理的融合进程提供助益,推动政府数字化、智能化和智慧化转型。全文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总体思路,指出探讨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迎合了时代变迁的整体境域,也是人类社会向前发展所必然面临的焦点议题;进一步从历史唯物主义视角论证命题的合理性,阐明人工智能对政府治理模式的变革意义内嵌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之中,具有内在的规律性意义和革命性潜质,从技术自身的生产力本质和赋能“政府—社会”关系的价值维度论证命题的可行性,人工智能将会对政府治理的理念、工具、机制、方式和结构带来颠覆性的影响;最后,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从认识更新、技术治理、制度跟进和机制创新四个维度探讨了政府如何实现善用人工智能的行动策略。通过上述研究,研究概括了三个关键性的结论:一是人工智能将成为政府新一轮历史变革的关键力量。互联网、大数据、机器学习、精准算法等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互联网的整体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数据出现井喷式爆发,使人工智能逐渐获得了与人类相匹敌的“智识”,在诸多方面展现出了超越和替代人类行为的能力,引发了政府治理新一轮的历史性变革。可以预见的是,不久的将来人工智能会更加深入广泛地嵌入政府治理的各个环节和领域,不仅会引发政府治理技术层面的变革,同时还会给传统政府治理的技术体系、价值目标、伦理结构乃至思维理念带来重要影响。对于人工智能技术的这种影响,相关部门必须积极研判和主动应对,以一种客观理性的态度审慎对之,正视其给政府治理所带来的影响。二是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遵循着内在的技术逻辑。从技术的种属来看,人工智能被视为是信息技术的最新发展阶段,虽然被贴上传统信息技术的标签,但是其对人类政府运行的冲击和影响仍然遵循着自身独特的技术逻辑,在探究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技术逻辑时必须兼顾人工智能技术的内在发展逻辑和治理结构影响两个层面。从技术的内在发展逻辑层面看,决定人工智能独特属性的是三大核心要素:数据、计算资源和算法,可概括为数据和算法两种驱动逻辑;从技术治理的结构影响层面看,人工智能所带来的结构化影响是区别于互联网、大数据所解决的信息“连接”和“数据”问题,汲取了互联网和大数据的精髓,三者共同构建了一个彼此交互、高度融合的整体生态,解决的是信息社会网络相互连接端对大数据内容主体的智能化处理问题。三是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遵循着以“善智”实现“善治”的逻辑进路。为回应人工智能技术“向善”与“为恶”的双重属性,全文所引入和进一步阐释的“善智”概念,为人工智能的发展方向提供了参考,为发挥人工智能之于政府治理的重要作用提供了理论上可能进路。从“善智”和“善治”的关系出发,阐发了人工智能与政府治理之间何以遵循着以“善智”实现“善治”的内在逻辑,并在此基础上探究以“善智”实现“善治”的有效路径。当然,由于人工智能的发展及其嵌入政府治理的过程仍然处于一种“进行时”状态,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尚未出现,几乎可以断定的是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成熟,其对政府治理的影响势必会更为深刻和广泛,其方式也会更加多样和复杂。围绕研究的核心议题,全文主要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从人工智能技术“替代人”的社会属性以及由数据、算法和算力驱动的技术属性出发,将其从传统信息技术的种属中抽离出来,视其为一种全新的技术形态(智能技术)加以考量,并以此为切入探讨人工智能对政府治理可能的颠覆性影响;与大多数研究将其置于传统信息技术框架下展开所不同的是这样做有利于聚焦人工智能独特的技术属性(由数据、算力和算法共同驱动),由此揭示出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遵循着数据驱动、算法支配和智能融合的技术逻辑。第二,针对人工智能“向善”与“为恶”双重面相所带来的争论,引入“善智”的概念,并从“价值—技术—应用”复合分析框架对其进行了重新解读,试图以此超越人工智能技术乐观与悲观的对立之争,为人工智能的开发和应用描绘一种最佳状态,并以“善智”与“善治”的关系为切入点,尝试在人工智能与政府治理之间找到联结点,为人工智能开发和应用与谋求良政善治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于跃[9](2019)在《中国智慧政府的价值目标追求及其实现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美国IBM公司于2010年提出智慧城市愿景并将之推向世界。很多国家相继展开智慧城市实践,并以此推动智慧社会乃至智慧国家建设,使得智慧类实践热潮空前炙热,智慧化建设需求日益攀升。当城市、社会和国家治理由智能化转向智慧化,必然要求它们的管理者——政府所提供的管理、决策和服务也能从智能化提升至智慧化,由此引发的对政府具有高度智能和更多智慧的需求,必然要求电子政府由智能政府向智慧政府转型,同时要求其电子政务由智能政务向智慧政务转化。因之,智慧政府建构成为电子政府适应智慧化建设需求、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必然选择。智慧政府基于电子政府已有成果建设,实践才刚刚起步,成果也只是初步的。在建的智慧政府和智慧政务成果是否名副其实?应该如何评判它们是否符合“智慧”的原则要求?未来的智慧政府及其政务系统建设和发展到底应往哪儿去、该怎样走?这些都取决于人们能否对智能与智慧、智能政府与智慧政府做出正确理解和合理区分。为正确理解智慧政府,明确智慧政府的衡量标准和表征标识,第一章从语义、哲学、科学、技术等维度辨析“智能”与“智慧”的区别与关联,从相关理论研究成果中析取智慧元素,在归纳已有的智慧政府概念的要点的基础上,厘定智慧政府的基本涵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以满足公众需求和解决社会复杂问题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以政府职能清单为基本构架,以智慧决策为核心,利用信息技术和政府内外部合作共建具有高度智能和更多智慧的政务系统,从而主动精准、优质高效地推送令公众满意甚至超出公众期望的政务服务的一种新的政府形态。还在分析智慧政府的特质的基础上提出智慧政府的属性主要表现为智能性与智慧性、集聚性与延展性、可能性与可行性、继承性与批判性、自主性与规范性的统一,以此为确定智慧政府的评判原则提供初步素材,为摆正智能政府与智慧政府的关系与界线提供考据。之后,探究智能政府和智慧政府为何区分及以何区分,指出二者区别不在于比对它们的智能高低,而在于运行中注入、融汇、融会智慧的多少和程度,应以此促进两者相互转化,而相互转化的关键在于人类智慧的持续融入。智慧政府唯有依靠人民的智慧这一根本性的要素,才能追求智慧,进而更多地具有智慧,更好地应用智慧,从而推动电子政府向智慧政府晋阶。关于电子政府应该以智慧政府为发展方向的观念已经达成基本共识,很多国家已将智慧政府写入国家电子政府规划或专门制定的智慧政府规划,并已开始付诸行动。各国筹划的或在建的智慧政府的目标规划各有不同,并不一定符合本文提出的智慧政府的衡量标准和表征标识。但是,即使是在信息技术领先国家也很少有电子政府能够达到基本符合智慧政府的衡量标准和表征标识的情况下,各国的智慧政务建设在它们的目标规划的引导下也有不同程度的进展,说明各国有关电子政府和智慧政府的建设规划中所设计的目标的确有很多值得借鉴之处。至少,它们在努力建设智慧政府并将之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这一行动本身的宝贵之处就在于:原则性地给出了电子政府应“往哪儿去”的答案。在智慧政府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的现实情况下,借助智能技术、机器和系统支撑智慧政府具备高度智能固然重要,令智慧政府至少具有与其智能程度相匹配的“智慧”更为重要。这就是为什么各国政府高度重视智慧政府建设并纷纷从国家战略高度对其目标做出规划的原因或初衷。第二章从明确中国政府和社会的价值追求入手,考查国外电子政府和智慧政府规划中设计的目标及其启示和借鉴,在明确中国智慧政府的价值目标选择原则的基础上,确立了中国智慧政府的价值目标取向,包括:开放透明的治理环境、共商共议的合作氛围、共建共享的基础资源、精准高效的政务服务、平等包容的伙伴关系。主要目的是明确中国智慧政府的发展方向,带领各级政府和全体人民向着正确的方向前进,从而做到不仅力促智慧政府追求智慧,还能够更多地具有智慧和更好地应用智慧。针对智慧政府的智能化和智慧化需求,着眼于建构具有更高定位——“以人民为中心”和更智安排——“数据驱动、精准对接的智能型政务系统与数据管理、信息管理、知识管理及更多智慧的相互融合”的智慧政府,第三章探讨智慧政府的生成和演进的逻辑规律,寻求智能生成和智慧演进所需依靠的资源要素和支持智慧政府具有智慧的逻辑模型,旨在获取使智慧政府具有高度智能和更多智慧的应然建构。采取的技术路线是:首先厘清智慧政府的生成逻辑,探寻智慧政府的机器或系统的“智能”究竟应该依靠哪些资源要素来生成,即解决“智能化从哪里来”的问题,提出应以数据资源为核心,借助数据、信息和知识等资源要素的递进关系逐步生成智能;其次研究智慧政府的“智慧”可以依靠哪些知识要素、采取怎样的逻辑进路来实现由“智能”向“智慧”的演进,即解决“智慧化往哪里去”的问题,提出可以将人类生成智慧的资源要素作为智慧政府的智慧生成需要依靠的基本要素,通过具体运用相关的管理理论和方法、技术手段和工具以及其他智慧元素,实现逐层管理资源、持续融入智慧、递进实现晋阶的效果,旨在为维持智慧政府生存和发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供模式和方法。一些公共管理学者主张采取将人工智能向政府不断渗入的模式建构智慧政府。本文主张与之相向而行,即智慧政府通过将人的智慧嵌入政务系统之中使之事实上具有智能,再借助政务系统应用中的人机交互环节,将智信人的智慧持续注入系统之中,经由政务系统对其智慧进行融汇,继而再由智信人完成融会的工作,使得政务系统因为融入智慧而具有智慧,实现智慧的动态建构,推进智慧政府由智能向智慧晋阶。已有的电子政府和智慧城市实践为智慧政府建设积累了实践基础和有益经验。对于建立在电子政府和智慧城市已有成果之上的智慧政府而言,其研究重点显然不在技术基础、管理基础和体制机制上,凡此种种固然重要,但这却是电子政府分内应该解决或早该解决的问题。智慧政府所应具有的“智慧”之处,才是它更应该关注和解决的问题。基于此,第四章主要探索如何借助政务系统的智能以及社会公众的智慧实现以智慧武装智慧政府头脑的目的,并探讨了如何为之提供可能与可行的思想条件和实施路径。具体地讲,就是从智慧政府应用智慧的需求出发,首先,提出要进行主体间性思想建设、包容性文化建设、伦理道德教育、思维观念转变和知识能力培养等思想条件建设,借以提高智慧政府的软实力;其次,从完善顶层设计和行动计划、建设基础资源和政务系统以及改善内外部合作伙伴关系等路径提出智慧政府应用智慧的实践条件,以便为智慧政府硬实力建设提供解决方案,最终实现智慧政府的价值目标。
邱佛梅[10](2019)在《“一体化”导向的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法治是国家治理的根基。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体现“科学法治观”以及法治发展的“中国性”和“时代性”。梳理历史脉络,我国法治建设从早期提出“法治国家”(1997)到建设“法治政府”(2004),再发展为建设“法治社会”(2012),既折射法治中国建设的进步,也从侧面反映出三者之间的平衡性与协调性不足,主要表现为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建设失调、发展失衡。基于“三位一体”法治建设的目标导向和战略部署,以及充分发挥“以评促建”的激励功能,构建评价体系和机制,科学评价和比较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水平,发现存在问题、分析成因,是“三位一体”法治建设的逻辑使然,具有重要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依据“定义法治→量化法治→反思法治”的逻辑思路,融合实证分析与规范论证方法,从比较研究的视角,以“一体化”为目标导向及理论基础,探讨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体系构建和实证结果。首先,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是“三位一体”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对其评价及比较具有强大的现实需求;其次,基于“技术+价值+实效”的分析框架,法制建设、保障机制、心理认同、法治秩序是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基本维度,客观指标、专家评议和公众满意度测量构成主要评价方式;再次,针对G省2017年度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全省法治政府指数为78.30,法治社会指数为68.74,二者存在较大差距,尤其是公正司法、社会守法两个维度存在明显短板;最后,尽管影响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设水平的因素较多,但主要源于我国国情和法治建构策略更加强调法治政府建设优先,虽抓住了主要矛盾,但也导致公众法治认同感较低、社会自治发育较慢等问题。由此,加快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应推动法治发展动力机制社会化和完善地方法治建设驱动力,形成“国家—政府—社会”三位一体主体格局,合理调配法治资源与完善法治运行组织,提高社会公众对法治的认同感和获得感。论文力图有所创新:一是选题。从比较的视角聚焦问题,将立论置于重大现实问题和需求之中,其中法治社会评价及实证为全新的研究领域。二是体系。融入绩效评价理念,体现结果导向和公众满意度导向,科学论证评价维度,实现了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可比性。三是方法。融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比较研究方法运用法治评价领域,进行大样本量的社会调查,开展实证研究。但同时,研究对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指标体系逻辑关系论述不足,对评价标准分析较为单薄等。有待进一步探讨。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缘起 |
| (一)问题提出 |
| (二)研究意义 |
| 二、研究述评 |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 (三)对既有研究的总体评价与展望 |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 (一)研究思路 |
| (二)研究方法 |
| 四、研究创新 |
| 第一章 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有效性研究的理论准备 |
| 一、概念界定 |
| (一)政府绩效评估 |
| (二)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 |
| (三)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有效性 |
| 二、理论资源 |
| (一)结构功能理论 |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 (三)公共选择理论 |
| 三、分析框架 |
| (一)结构-功能分析框架及其拓展 |
| (二)价值脱嵌: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的组织有效性问题 |
| (三)代理风险: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的工具有效性问题 |
| (四)信息偏差: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的执行有效性问题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的治理愿景与有效性命题 |
| 一、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的治理愿景 |
| (一)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的时代背景 |
| (二)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的价值意蕴 |
| (三)理想效能:独立—专业—权威 |
| 二、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的有效性命题 |
| (一)现实鸿沟:局部“失灵” |
| (二)何以矫治:从“失灵”到有效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案例选择:A省土地整治项目的第三方评估 |
| 一、我国土地整治领域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的实践探索 |
| (一)演进历程:产生与嬗变 |
| (二)运作模式:主体与流程 |
| 二、A省土地整治项目中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的应用概况 |
| (一)A省土地整治项目的基本情况 |
| (二)A省土地整治项目第三方评估体系的建构 |
| (三)A省土地整治项目第三方评估的总体结果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价值脱嵌: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的独立性异化 |
| 一、选择维度: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价值的政治置换 |
| (一)目标的权衡性大于科学性 |
| (二)内容的形式化大于实质性 |
| 二、能力维度: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价值的规范悬浮 |
| (一)过程监管的结构性盲区 |
| (二)结果审查的专业性乏力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代理风险: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的专业性妥协 |
| 一、选择维度: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代理的自我规约 |
| (一)生存压力下的被动性迎合 |
| (二)谋利导向下的主动性合谋 |
| 二、能力维度: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代理的专业势差 |
| (一)普适性工具的跨域间隙 |
| (二)有限条件下的“次优解” |
|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信息偏差: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的权威性消解 |
| 一、选择维度: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信息的理性过滤 |
| (一)道德风险下的信息失真 |
| (二)府际竞争下的信息修饰 |
| 二、能力维度: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信息的自然偏误 |
| (一)有限人力分配下的信息失准 |
| (二)有限技能匹配下的信息耗散 |
| 本章小结 |
| 第七章 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有效性的提升路径 |
| 一、对研究问题的回应:三重偏离下的结构性矛盾 |
| (一)三重偏离之间兼具先后性与独立性 |
| (二)三重偏离之间相互诱发且整体聚合 |
| 二、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有效性提升的障碍 |
| (一)选择因素调节的权衡性障碍 |
| (二)能力因素克服的客观性障碍 |
| (三)关键因素识别的模糊性障碍 |
| (四)结构性矛盾调节的嵌入性障碍 |
| 三、提升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有效性的可能方略 |
| (一)理念优化:系统性调适而非绝对管控 |
| (二)价值绞合:以多元制衡扩增独立空间 |
| (三)代理升级:以机构建设提升专业素养 |
| (四)信息助推:以流程再造筑牢权威基础 |
| 本章小结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一 A省土地整治项目绩效第三方评估结果简况 |
| 附录二 A省土地整治项目绩效第三方评估调研访谈提纲 |
| 在学期间所取得的学术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 第三节 论文结构 |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 一、普惠性学前教育 |
| 二、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
| 三、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监测 |
| 第二节 文献的可视化分析 |
| 一、研究历程分析 |
| 二、研究内容分析 |
| 三、研究作者分析 |
| 第三节 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内涵的相关研究 |
| 一、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内涵 |
| 二、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内涵 |
| 第四节 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监测的相关研究 |
| 一、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监测 |
| 二、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监测指标体系 |
| 第五节 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措施的相关研究 |
| 一、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发展历程 |
| 二、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发展经验 |
| 第三章 研究设计与理论基础 |
| 第一节 研究设计 |
| 一、研究问题 |
| 二、研究思路 |
| 三、研究方法 |
| 四、研究创新 |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 一、经济学相关理论及启示 |
| 二、管理学相关理论及启示 |
| 三、政治学相关理论及启示 |
| 四、评价学相关理论及启示 |
| 第四章 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监测指标体系的构建 |
| 第一节 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监测的价值取向与价值选择 |
| 一、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监测的价值取向:“以人民为中心” |
| 二、“以人民为中心”视域下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监测的价值选择 |
| 第二节 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监测理论模型的依据与确立 |
| 一、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监测理论模型的依据 |
| 二、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监测理论模型的确立 |
| 第三节 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监测指标体系构建的原则与思路 |
| 一、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监测指标体系构建的原则 |
| 二、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监测指标体系构建的思路 |
| 第四节 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监测指标体系的初建与修订 |
| 一、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监测指标体系的初建 |
| 二、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监测指标体系的修订 |
| 第五章 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监测量表的研制 |
| 第一节 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监测量表的编制 |
| 一、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宏观监测量表的编制 |
| 二、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微观监测量表的编制 |
| 第二节 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监测量表的修订 |
| 一、基于经典测量理论修订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宏观监测量表 |
| 二、基于项目反应理论修订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宏观监测量表 |
| 三、基于经典测量理论修订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微观监测量表 |
| 四、基于项目反应理论修订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微观监测量表 |
| 第三节 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监测量表的评价 |
| 一、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宏观监测量表的评价 |
| 二、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微观监测量表的评价 |
| 第六章 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的监测 |
| 第一节 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监测的理念与设计 |
| 一、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监测的基本理念 |
| 二、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监测的方案设计 |
| 第二节 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的现状分析 |
| 一、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指数分析 |
| 二、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潜在类别分析 |
| 第三节 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的差异分析 |
| 一、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认可度的差异分析 |
| 二、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满意度的差异分析 |
| 第四节 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监测的讨论与结论 |
| 一、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较高且存在较大差异 |
| 二、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资源投入的充分性有待提高 |
| 三、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存在显着省际与城乡不均衡 |
| 四、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政府职责的满意度有待加强 |
| 五、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相关利益者具有冲突性与一致性 |
| 六、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影响因素具有多层次性与复杂性 |
| 第七章 提高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的对策 |
| 第一节 把握起点:明晰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公共性与政府主导性 |
| 一、明确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公共性 |
| 二、发挥各级政府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主导性 |
| 第二节 抓住要点:提升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供给与分配的有效性 |
| 一、构建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多元供给体系 |
| 二、推进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资源均衡配置 |
| 第三节 回归终点:办人民满意的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
| 一、保障弱势家庭儿童优先享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
| 二、强化以儿童发展为中心的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监测 |
| 第八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 第二节 研究局限与展望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作者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导论 |
| 1.1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 1.1.1 问题的提出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相关研究综述 |
| 1.2.1 技术与组织的关系研究 |
| 1.2.2 基于信息系统的体系作战能力研究 |
| 1.2.3 警务效能研究 |
| 1.2.4 已有研究评价 |
| 1.3 研究方法与个案选取 |
| 1.3.1 个案研究 |
| 1.3.2 N市公安局图景 |
| 1.3.3 个案进入 |
| 1.4 研究思路 |
| 1.5 研究的创新与难点 |
| 1.5.1 研究的创新 |
| 1.5.2 研究的难点 |
| 2 理解警务体系能力: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 2.1 警务体系能力的概念解读 |
| 2.1.1 体系 |
| 2.1.2 警务体系 |
| 2.1.3 体系能力 |
| 2.1.4 “警务体系能力”的释义 |
| 2.2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 2.2.1 理论基础:“技术—制度”的互构论 |
| 2.2.2 分析框架:技术执行 |
| 3 既有警务体系能力的“反功能” |
| 3.1 在分割中协同:动力不足与共识机制的缺失 |
| 3.1.1 警种协同的动力不足 |
| 3.1.2 警种分工过细导致共识机制的缺失 |
| 3.2 警务在综合治理中的两面性:在开放与封闭间徘徊 |
| 3.2.1 社会安全形势变化与综合治理的基本取向 |
| 3.2.2 警务在综合治理的显性取向:开放与整合 |
| 3.2.3 一种“暗存”的反向运动:封闭和内敛趋向 |
| 3.3 小结:“集合式”警务的现实与无奈 |
| 4 “警务大脑”:消除既有警务体系能力“反功能”的新尝试 |
| 4.1 “警务大脑”初期架构及新技术之期望 |
| 4.1.1 “警务大脑”的初期架构 |
| 4.1.2 新技术之“美好想象” |
| 4.2 治理“乌托邦”:基于技术实体警务体系能力的现实困境 |
| 4.2.1 工作增负:技术的有效性困境 |
| 4.2.2 孤岛现象:警务治理的内卷化困境 |
| 4.2.3 虚拟的美丽:警务治理的“唯技术主义”困境 |
| 4.3 小结:组织表面秩序下隐藏着巨大的无序 |
| 5 制度匹配与新技术的“自我强化” |
| 5.1 制度匹配:合成警务机制的确立 |
| 5.1.1 信息资源整合:从分散走向共享 |
| 5.1.2 组织结构整合:综治警务一体化 |
| 5.1.3 警务要素整合:“情指行”一体化 |
| 5.2 新技术的“自我强化” |
| 5.2.1 技术制度调适:警务流程再造 |
| 5.2.2 新技术的“刚性外显”与组织运行 |
| 5.3 小结:技术扎根的深层基础 |
| 6 技术与制度的互构: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何以可能? |
| 6.1 信息技术: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的技术支撑 |
| 6.1.1 技术赋能:以信息化驱动现代化 |
| 6.1.2 技术赋权:推动公安战斗力生成模式转变 |
| 6.2 合成警务机制: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形塑 |
| 6.2.1 宏观层面:构建一体化警务模式 |
| 6.2.2 中观层面:推动组织结构变革 |
| 6.2.3 微观层面:重构行动者理念和行为 |
| 6.3 小结:技术与制度的互构 |
| 7 结论与反思 |
| 7.1 研究结论 |
| 7.2 研究反思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在学研究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1.绪论 |
| 1.1 研究背景 |
| 1.1.1 推进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是加强组织监督管理的现实需要 |
| 1.1.2 推进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是破解组织发展困境的迫切需要 |
| 1.1.3 推进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是适应新时代、新形势的客观需要 |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 1.3 .研究对象与方法 |
| 1.4 文献综述 |
| 1.4.1 国内外体育社会组织研究 |
| 1.4.2 国内外体育社会组织评估研究 |
| 1.4.3 综述小结 |
| 1.5 研究内容与研究思路 |
| 1.6 研究创新点 |
| 2 研究的理论基础与现实动因 |
| 2.1 核心概念 |
| 2.1.1 体育社会组织 |
| 2.1.2 评估 |
| 2.1.3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 |
| 2.1.4 第三方评估 |
| 2.1.5 机制 |
| 2.2 理论基础 |
| 2.2.1 系统论理论 |
| 2.2.2 行动者-系统-动力学理论 |
| 2.2.3 评估相关理论 |
| 2.2.4 整体性治理理论 |
| 2.2.5 各理论的指导价值与启示 |
| 2.3 现实动因 |
| 2.3.1 机制在任何一项复杂工作中都起着基础性、根本性的作用 |
| 2.3.2 建立一套系统的工作机制是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开展的关键 |
| 2.3.3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机制尚未建立阻碍了评估工作的有效推进 |
| 2.4 本章小结 |
| 3.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实践考察 |
| 3.1 我国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开展现状透视 |
| 3.1.1 我国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开展的历程回溯 |
| 3.1.2 上海市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开展现状调查 |
| 3.1.3 我国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开展的成效与困境 |
| 3.2 发达国家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实践探究 |
| 3.2.1 发达国家体育社会组织评估的缘起 |
| 3.2.2 发达国家体育社会组织评估的实践 |
| 3.2.3 发达国家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
| 3.3 本章小结 |
| 4.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机制的总体设计 |
| 4.1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机制理论解析与构建思路 |
| 4.1.1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机制概述 |
| 4.1.2 系统论与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机制解析 |
| 4.1.3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机制的构建思路 |
| 4.2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机制要素的厘定 |
| 4.2.1 评估主体 |
| 4.2.2 评估客体 |
| 4.2.3 其他相关主体 |
| 4.2.4 评估指标体系 |
| 4.2.5 评估程序与方法 |
| 4.2.6 评估制度 |
| 4.2.7 评估环境 |
| 4.3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机制结构的设定 |
| 4.3.1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机制结构设定的逻辑依据 |
| 4.3.2 动力-运行-约束-协调“四位一体”评估机制结构的确立 |
| 4.3.3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各子机制的辩证关系 |
| 4.4 本章小结 |
| 5.体育社会组织评估的动力机制 |
| 5.1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动力机制解构 |
| 5.1.1 行动者-系统-动力学(ASD)——关注和研究系统变迁动力的理论框架 |
| 5.1.2 基于ASD理论的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动力机制解构 |
| 5.2 基于ASD理论的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动力机制的要素分析 |
| 5.2.1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动力机制的行动者要素分析 |
| 5.2.2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动力机制的制度要素分析 |
| 5.2.3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动力机制的环境要素分析 |
| 5.3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动力机制建立的现实困境 |
| 5.3.1 政府推动不力 |
| 5.3.2 组织内驱弱化 |
| 5.3.3 公众助动缺失 |
| 5.3.4 制度牵引乏力 |
| 5.3.5 环境作用式微 |
| 5.4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动力机制的建构策略 |
| 5.4.1 打造有为政府,强化评估的推动力 |
| 5.4.2 建立有效组织,激活评估的内驱力 |
| 5.4.3 吸纳社会公众,增强评估的助动力 |
| 5.4.4 加大政策支持,提升制度的牵引力 |
| 5.4.5 营造文化氛围,发挥环境的作用力 |
| 5.5 本章小结 |
| 6.体育社会组织评估的运行机制 |
| 6.1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主体模式的优化 |
| 6.1.1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主体及其模式辨析 |
| 6.1.2 不同主体模式的优劣势比较及适应性分析 |
| 6.1.3 体育社会组织政社合作评估存在的问题及优化对策 |
| 6.2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 |
| 6.2.1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框架的设立 |
| 6.2.2 体育社团、体育社会服务机构、体育基金会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 |
| 6.2.3 实证检验:上海市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实践 |
| 6.3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程序设计与方法选择 |
| 6.3.1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程序的设计 |
| 6.3.2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方法的选择与运用 |
| 6.4 本章小结 |
| 7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的约束机制 |
| 7.1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中的“道德风险”行为 |
| 7.1.1 权力寻租 |
| 7.1.2 弄虚作假 |
| 7.1.3 通融关照与开后门 |
| 7.1.4 努力程度低与随意化 |
| 7.2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道德风险”行为的不良影响 |
| 7.2.1 扭曲折损评估功能 |
| 7.2.2 损害被评组织权益 |
| 7.2.3 引发评估信誉危机 |
| 7.3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道德风险”行为约束的总体思路 |
| 7.3.1 “法治”与“德治”协同 |
| 7.3.2 “自律”与“他律”结合 |
| 7.3.3 “罚”与“赏”并举 |
| 7.4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约束机制的具体构建 |
| 7.4.1 完善评估监管法律规范,扎紧制度围栏 |
| 7.4.2 推动形成评估行业自律,提升监管质效 |
| 7.4.3 加强评估伦理道德建设,树立评估自觉 |
| 7.4.4 加快建立社会监督体系,实现阳光运行 |
| 7.5 本章小结 |
| 8.体育社会组织评估的协调机制 |
| 8.1 深度剖析: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协调困境的表现 |
| 8.1.1 “评”与“管”脱节 |
| 8.1.2 推诿与责任转嫁 |
| 8.1.3 政策执行壁垒 |
| 8.1.4 “信息孤岛”效应 |
| 8.2 体育社会组织管理碎片化:评估协调困境的内生根源 |
| 8.2.1 管理结构碎片化 |
| 8.2.2 目标理念碎片化 |
| 8.2.3 制度框架碎片化 |
| 8.2.4 管理平台碎片化 |
| 8.3 整体性治理: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协调机制建构的应然之道 |
| 8.3.1 整体性治理:针对“碎片化”发展起来的理论体系 |
| 8.3.2 整体性治理理论与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协调机制建构的学理默契 |
| 8.3.3 整体性治理理论对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协调机制建构的理论启示 |
| 8.4 整体性治理下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协调机制的建构 |
| 8.4.1 整合结构,建立整体管理框架 |
| 8.4.2 整合目标,锚定公共利益实现 |
| 8.4.3 整合理念,深化合作共赢意识 |
| 8.4.4 整合法规,增强协调制度保障 |
| 8.4.5 整合平台,推进信息充分共享 |
| 8.5 本章小结 |
| 9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机制的运作 |
| 9.1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机制运作的理想图景 |
| 9.1.1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机制运作的理想图景:整体功能涌现 |
| 9.1.2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机制“整体功能涌现”的形成分析 |
| 9.2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机制的运作机理 |
| 9.2.1 整体化 |
| 9.2.2 层级化 |
| 9.2.3 协同化 |
| 9.2.4 动态化 |
| 9.3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机制运作的方式 |
| 9.3.1 整体着眼,统筹推进 |
| 9.3.2 部分着手,层层转化 |
| 9.3.3 依循规律,多维协同 |
| 9.3.4 常态实施,动态调整 |
| 9.4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机制运作的要点 |
| 9.4.1 坚持系统思维 |
| 9.4.2 科学组织管理 |
| 9.4.3 优化外部环境 |
| 9.4.4 用好政策调控 |
| 9.5 本章小结 |
| 10.研究结论与不足 |
| 10.1 研究结论 |
| 10.2 研究不足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附件 |
| 附件1:《上海市体育社会组织评估现状》调查问卷 |
| 附件2:评估指标体系设计第一轮专家评议表 |
| 附件3:评估指标体系设计第二轮专家评议表 |
| 附件4:评估指标体系设计第二轮专家咨询各项指标的得分与权重 |
| 附件5:评估指标体系实证检验调查问卷 |
| 附件6:学习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 中文摘要 |
| 英文摘要 |
| 引言 |
| 一、选题的缘由 |
| (一)选题的背景 |
| (二)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的意义 |
| (一)理论意义 |
| (二)实践意义 |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 (一)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研究 |
| (二)关于政府权力配置的研究 |
| (三)关于协同治理问题的研究 |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 (一)研究思路 |
| (二)研究方法 |
| 五、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
| (一)研究的创新点 |
| (二)研究的不足 |
| 第一章 相关概念的界定及基础理论 |
| 一、相关基本概念的界定 |
| (一)食品安全 |
| (二)食品监管 |
| (三)权力配置 |
| (四)政府权力配置 |
| 二、政府权力配置的相关理论 |
| (一)权力政治学基本理论 |
| (二)协同治理理论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分析 |
| 一、中国食品监管政府责任与权力配置的发展轨迹 |
| (一)改革开放之前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配置 |
| (二)改革开放之后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配置 |
| 二、现行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配置 |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横向配置 |
| (二)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纵向配置 |
| (三)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结构性变革 |
| 三、现行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综合分析 |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根据 |
| (二)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原则 |
| (三)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合理性 |
| (四)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实效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实效分析 |
| 一、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成效 |
| (一)食品安全中央政府监管权力强化的效应 |
| (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监管权力增强的效应 |
| (三)食品监管社会协同治理的实际效应 |
| 二、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中问题的呈现 |
| (一)政府权力越位导致食品安全监管的政府失灵 |
| (二)政府权力缺位导致食品安全监管的市场失灵 |
| (三)政府权力错位导致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管缺失 |
| 三、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不当引发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 |
| (一)政府权责失衡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 |
| (二)政府权力结构失衡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 |
| (三)政府与社会协同缺失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食品安全监管权力配置的国际比较 |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典型国家的基本形态 |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比较论域的选定 |
| (二)不同国家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类型的比较分析 |
| (三)不同国家政府权力配置制度管理幅度的比较分析 |
| 二、国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模式的比较与借鉴 |
| (一)国外食品安全政府法律体系的形成 |
| (二)国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制的形成 |
| (三)国外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的空间配置 |
| 三、国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的综合分析 |
| (一)日本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 |
| (二)美国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 |
| (三)德国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体制改革 |
| 一、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体制改革的目标 |
| (一)强化中央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 |
| (二)保障食品安全监管权力的灵活调度 |
| (三)发挥食品安全监管多元治理功能 |
| 二、构建跨部门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结构 |
| (一)构建食品安全监管跨部门协同权力结构 |
| (二)建立食品监管跨地区协同治理的权力结构 |
| (三)建立食品监管政府多部门协同的权力结构 |
| 三、构建跨部门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治理机制 |
| (一)建立食品监管跨部门责任分担机制 |
| (二)建立食品监管跨部门沟通协商机制 |
| (三)建立跨部门治理运行机制 |
| 本章小节 |
| 第六章 国家食品监管权力良性运行机制的建构 |
| 一、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制度化建设 |
| (一)构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法规体系 |
| (二)设置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行政权力配置制度 |
| (三)完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领导责任制度 |
| 二、构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的倒查机制 |
| (一)建立食品监管协同治理的召回机制 |
| (二)建立食品监管政府履职制度化评估体系 |
| (三)优化食品监管政府权力协同治理水平 |
| 三、建立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监督机制 |
| (一)完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行政问责机制 |
| (二)建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党内监督机制 |
| (三)建立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社会监督机制 |
| 本章小结 |
| 第七章 结语 |
| 一、研究结论 |
| 二、研究展望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后记 |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 中文摘要 |
| 英文摘要 |
| 引言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 (一)研究目的 |
| (二)研究意义 |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 (一)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
| (二)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 (一)研究思路 |
| (二)研究内容 |
| 五、研究方法 |
| (一)文献分析法 |
| (二)实证研究法 |
| (三)比较研究法 |
| 六、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 (一)创新之处 |
| (二)不足之处 |
| 第一章 大学生就业与政府责任关系的理论概述 |
| 一、大学生就业与政府责任的概念界定 |
| (一)大学生就业的概念界定 |
| (二)政府责任的概念界定 |
| 二、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理论基础 |
| (一)责任政府理论 |
| (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民本观 |
| (三)市场失灵理论 |
| (四)新公共服务理论 |
| (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理论 |
| 三、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现实依据 |
| (一)维护公民基本生存和发展权是政府的基本职责 |
| (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职责的内在要求 |
| 四、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厘定 |
| (一)政府须对大学生就业履行调控责任 |
| (二)政府须对大学生就业履行服务责任 |
| (三)政府须对大学生就业履行监督责任 |
| 第二章 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实践历程 |
| 一、“统包统分”就业制度时期:政府包办、计划配置 |
| (一)“统包统分”就业制度下政府责任履行概况 |
| (二)历史合理性与问题分析 |
| 二、“供需见面”就业制度时期:计划配置为主、调节为辅 |
| (一)“供需见面”就业制度下政府责任履行概况 |
| (二)历史合理性与问题分析 |
| 三、“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就业制度时期:市场配置与政府调控相结合 |
| (一)“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就业制度下政府责任履行概况 |
| (二)历史合理性与问题分析 |
| 第三章 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现状与问题 |
| 一、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总体现状 |
| (一)政府调控责任履行现状 |
| (二)政府服务责任履行现状 |
| (三)政府监督责任履行现状 |
| 二、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实证研究 |
| (一)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调查设计 |
| (二)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调查概况 |
| (三)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频率分析结果 |
| (四)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交叉分析结果 |
| 三、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
| (一)政府调控责任履行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
| (二)政府服务责任履行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
| (三)政府监督责任履行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
| 第四章 国外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与启示 |
| 一、发达国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与启示 |
| (一)发达国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 |
| (二)发达国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的启示 |
| 二、经济转型国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与启示 |
| (一)经济转型国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 |
| (二)经济转型国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的启示 |
| 第五章 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策略建议 |
| 一、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调控责任履行策略建议 |
| (一)树立以人为本的就业政策理念 |
| (二)提升就业政策的规划性与协同性 |
| 二、大学生就业中政府服务责任履行策略建议 |
| (一)强化高校就业服务促进大学生就业的主体意识 |
| (二)增强公共就业服务的大学生就业服务供给能力 |
| 三、大学生就业中政府监督责任履行策略建议 |
| (一)以政府监督优化高校人才培养机制 |
| (二)以法律制度保障大学生平等就业 |
| (三)以主体问责制提升就业政策执行实效性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附录 A 毕业年级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情况调查问卷 |
| 附录 B 用人单位对大学生人才要求访谈提纲 |
| 附录 C 大学生就业政府责任履行访谈提纲 |
| 后记 |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情况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缘起 |
| (一)研究背景 |
| (二)问题的提出 |
| (三)研究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和实践现状 |
| (一)美国电子政府信用研究和实践现状 |
| (二)欧盟电子政府信用研究和实践现状 |
| (三)中国电子政府信用研究和实践现状 |
| 三、理论依据 |
|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 |
| (二)三维信用论 |
| (三)制度经济学理论 |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 (一)研究思路 |
| (二)分析框架 |
| (三)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相关概念 |
| 一、政府信用相关概念的理解 |
| (一)信任 |
| (二)信用 |
| (三)政府信用 |
| 二、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内涵特征 |
| (一)电子政府信用的概念理解 |
| (二)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内涵范畴 |
| (三)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主要特征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基础性要素 |
| 一、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目标定位 |
| (一)文化定位 |
| (二)制度定位 |
| (三)平台定位 |
| 二、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顶层设计 |
| (一)基于治理视角的顶层设计 |
| (二)基于法律关系的顶层设计 |
| (三)基于政治生态的顶层设计 |
| 三、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保障机制 |
| (一)信息人信用的环境保障机制 |
| (二)信息信用的环境保障机制 |
| (三)技术信用的环境保障机制 |
| 四、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运行模式 |
| (一)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运行样式 |
| (二)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运行机制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信息人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根本性要素 |
| 一、信息人信用的概念及属性 |
| (一)信息人信用的概念模型 |
| (二)信息人信用的属性 |
| 二、信息人信用的权义解析 |
| (一)电子政府行政人的权利解析 |
| (二)电子政府行政人的义务解析 |
|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益相关方”信用的权义解析 |
| 三、对信息人信用的检验研究 |
| (一)构建评估指标的现实目标 |
| (二)构建评估指标的层次逻辑 |
| 四、信息人信用的建构路径 |
| (一)目录式建构——相应电子政府信息人的核心信用功能需求 |
| (二)互动式建构——提高电子政府信息人的协同治理能力 |
| (三)监督式建构——完善电子政府信息人的行政治理意愿 |
| (四)成果式建构——适应电子政府信息人的主流信用评价模式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信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核心性要素 |
| 一、信息信用的概念及属性 |
| (一)信息信用的概念模型 |
| (二)信息信用的属性 |
| 二、信息信用规制解析 |
| (一)信息建设的整体性规制 |
| (二)信息治理的制度性规制 |
| (三)信息供给的异质性规制 |
| (四)信息管控的格式化规制 |
| 三、对信息信用的实证研究 |
| (一)构建模型推演的背景描述 |
| (二)构建模型推演的取样调查 |
| (三)构建模型推演的实证研究 |
| (四)构建模型推演的回归分析 |
| 四、信息信用的形塑路径 |
| (一)改善信息传递性,塑造信用形象 |
| (二)增强信息互动性,提升信用影响 |
| (三)提高信息响应度,巩固信用粘度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技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支撑性要素 |
| 一、技术信用的概念及属性 |
| (一)技术信用的概念模型 |
| (二)技术信用的属性 |
| 二、技术信用配置解析 |
| (一)技术信用与供需配适的差异化 |
| (二)技术信用与制度驱动的缺失化 |
| (三)技术信用与全球网络的安全化 |
| 三、对技术信用的优化研究 |
| (一)技术信用的危害案例 |
| (二)构建技术信用的现实描述 |
| 四、技术信用的发展路径 |
| (一)协同技术制度发展 |
| (二)划归技术规范界限 |
| (三)提升技术治理高度 |
|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现实策略 |
| 一、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现实难题 |
| (一)缺乏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制度保障 |
| (二)缺乏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推进合力 |
| (三)缺乏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执行保障 |
| 二、构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实施策略 |
| (一)建立统一的标准规范,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信用化 |
| (二)建立系统的法规政策,推进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合法化 |
| (三)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制度化 |
| (四)建立普适的共享体系,达到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最大化 |
|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及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情况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问题 |
| 1.1.1 时代境遇之必然:人工智能时代的大幕初启 |
| 1.1.2 治理转型之诉求:面向智能时代的政府治理变革趋向 |
| 1.1.3 研究问题之提出:如何善用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 |
| 1.1.4 研究意义之阐发:描绘人工智能时代政府治理的智治图景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 1.2.1 国外研究回顾 |
| 1.2.2 国内研究回顾 |
| 1.2.3 研究现状评析 |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框架 |
| 1.3.1 研究方法 |
| 1.3.2 研究框架 |
| 1.4 研究内容与创新之处 |
| 1.4.1 研究内容 |
| 1.4.2 可能的创新点 |
| 1.5 本章小结 |
| 第2章 人工智能与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知识基础 |
| 2.1 核心概念 |
| 2.1.1 认识人工智能:一项正在“挑战人”的新兴技术 |
| 2.1.2 政府治理模式:理念、结构和方式 |
| 2.2 典型范式 |
| 2.2.1 数字治理、数据治理、智能治理和智慧治理的具体释义 |
| 2.2.2 数字治理、数据治理、智能治理和智慧治理的关系辨析 |
| 2.3 理论源流 |
| 2.3.1 汲取新公共管理理论思想养分 |
| 2.3.2 审视技术治理理论的合理面向 |
| 2.3.3 数字治理理论催生的智慧政府 |
| 2.3.4 现代系统管理理论的理论启示 |
| 2.4 本章小结 |
| 第3章 人工智能与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逻辑理路 |
| 3.1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内在逻辑 |
| 3.1.1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内在关联 |
| 3.1.2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客观基础 |
| 3.2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技术逻辑 |
| 3.2.1 以“数据”促“善治”的数据驱动逻辑 |
| 3.2.2 以“算法”谋“善治”的算法主导逻辑 |
| 3.2.3 从“链接”到“互嵌”的智能融合逻辑 |
| 3.3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价值逻辑 |
| 3.3.1 公平与公正——应确保公平公正对待所有人 |
| 3.3.2 安全与隐私——应确保安全可靠、尊重隐私 |
| 3.3.3 开放与包容——应实现开放参与、人人赋能 |
| 3.3.4 透明与责任——应实现易于理解、透明负责 |
| 3.4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目标逻辑 |
| 3.4.1 由传统扩张型政府走向收缩型政府 |
| 3.4.2 由传统封闭型政府走向开放型政府 |
| 3.4.3 由传统粗放型政府走向精细化政府 |
| 3.4.4 由传统电子化政府走向智能化政府 |
| 3.5 本章小结 |
| 第4章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运作机理 |
| 4.1 技术与结构的互动: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逻辑结构 |
| 4.1.1 技术的原始吸纳:治理绩效需求催生人工智能技术引入 |
| 4.1.2 技术与组织互构:人工智能技术驱动政府组织形态变革 |
| 4.1.3 政府的自我重塑:政府组织形态变革引致治理模式转型 |
| 4.2 渗透·传导·扩散: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微观机制 |
| 4.2.1 渗透:人工智能引致政府治理理念转变 |
| 4.2.2 传导:人工智能带来政府治理结构调整 |
| 4.2.3 扩散: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方式创新 |
| 4.3 理念·结构·方式: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具体维度 |
| 4.3.1 思维理念的更新:智慧治理成为政府治理的核心理念 |
| 4.3.2 治理结构的重塑:多元协同成为政府治理的关系结构 |
| 4.3.3 治理方式的转换:智能治理成为政府治理的行动特征 |
| 4.4 以“善智”促善治: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实现进路 |
| 4.4.1 “善智”引入之必要:人工智能“向善”与“为恶”的双重面相 |
| 4.4.2 “善智”之多维解读:基于“价值—技术—应用”复合分析框架 |
| 4.4.3 以“善智”实现善治: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逻辑关联 |
| 4.5 本章小结 |
| 第5章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实践审视 |
| 5.1 人工智能嵌入政府治理过程的客观挑战 |
| 5.1.1 人工智能场景下公共行政的责任困境 |
| 5.1.2 人工智能挑战公共管理者的传统角色 |
| 5.1.3 人工智能对传统公共行政文化的挑战 |
| 5.2 人工智能嵌入政府治理过程的技术风险 |
| 5.2.1 安全失序 |
| 5.2.2 公平丧失 |
| 5.2.3 隐私泄露 |
| 5.3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典型案例 |
| 5.3.1 智能化治理的中国场景:浙江、广东和上海实践 |
| 5.3.2 智能化治理的世界经验:美国、“英国—欧盟”和韩国 |
| 5.3.3 国内外智能化治理实践的实践反思 |
| 5.4 本章小结 |
| 第6章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行动策略 |
| 6.1 认识更新:提升对人工智能嵌入政府治理的理性认知 |
| 6.1.1 意识层面:重视人工智能对人类政府运行的影响 |
| 6.1.2 知识层面:加强对人工智能相关理论的宣传讲解 |
| 6.1.3 行为层面:打造善用人工智能技术的组织内文化 |
| 6.2 技术治理:构建确保人工智能向善的完备治理体系 |
| 6.2.1 技术治理行动者的协同:优化人工智能治理的主体生态 |
| 6.2.2 技术治理内容的全覆盖:聚焦人工智能治理的要素层次 |
| 6.2.3 技术适用情景的精准化:开发面向政府场景的人工智能 |
| 6.3 制度跟进:健全政府治理运用人工智能的制度规则 |
| 6.3.1 完善面向智能行政场景的制度法规 |
| 6.3.2 建立起部门间数据共享和互通规则 |
| 6.3.3 建构智能场景下技术责任应对体系 |
| 6.4 机制创新:完善人工智能嵌入政府治理的实践机制 |
| 6.4.1 建立起人工智能的专业机构和领导体系 |
| 6.4.2 建立起专业的人才管理制度和培养机制 |
| 6.4.3 建立完善的人工智能应用科学评估机制 |
| 6.5 本章小结 |
| 第7章 结语和展望 |
| 7.1 研究结语 |
| 7.2 研究展望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工作情况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的背景和问题的提出 |
| (一)研究的背景 |
| (二)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的意义 |
| (一)理论意义 |
| (二)实践意义 |
| 三、文献回顾与研究述评 |
| (一)智慧政府的相关概念谱系 |
| (二)智慧政府的前提条件准备 |
| (三)智慧政府的基本策略安排 |
| (四)研究述评 |
| 四、研究思路和方法 |
| (一)研究思路 |
| (二)分析框架 |
| (三)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核心概念与理论资源 |
| 一、核心概念 |
| (一)“智能”与“智慧”辨析 |
| (二)智慧政府的基本涵义 |
| (三)智慧政府的特质和属性 |
| 二、智能政府与智慧政府区分 |
| (一)智能政府和智慧政府为何区分 |
| (二)智能政府和智慧政府以何区分 |
| 三、理论资源 |
| (一)合作治理理论 |
| (二)数据管理理论 |
| (三)信息管理理论 |
| (四)知识管理理论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中国智慧政府的价值目标考量 |
| 一、中国政府和社会的价值追求 |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念 |
| (二)政府治理的价值取向 |
| (三)社会公众的现实诉求 |
| 二、国外电子政府和智慧政府的目标规划及其启示借鉴 |
| (一)国外电子政府的目标规划及其启示借鉴 |
| (二)国外智慧政府的目标规划及其启示借鉴 |
| 三、中国智慧政府的价值目标取向 |
| (一)开放透明的治理环境 |
| (二)共商共议的合作氛围 |
| (三)共建共享的基础资源 |
| (四)精准高效的政务服务 |
| (五)平等包容的伙伴关系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智慧政府建构的逻辑进路和支持模型 |
| 一、智慧政府建构的逻辑进路 |
| (一)智慧政府的生成逻辑 |
| (二)智慧政府的演进逻辑 |
| 二、智慧政府建构的支持模型 |
| (一)智慧政府的数据管理模型 |
| (二)智慧政府的信息管理模型 |
| (三)智慧政府的知识管理模型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中国智慧政府建构的思想条件和实施路径 |
| 一、智慧政府建构的思想条件 |
| (一)主体间性思想建设 |
| (二)包容性文化建设 |
| (三)伦理道德教育 |
| (四)思维观念转变和知识能力培养 |
| 二、智慧政府建构的实施路径 |
| (一)完善顶层设计和行动计划 |
| (二)优化基础资源和政务系统 |
| (三)改善内外部合作伙伴关系 |
|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他科研成果 |
| 附件 数据管理的关键技术集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第一节 研究概述 |
| 一、研究背景 |
| 二、问题提出 |
| 三、核心概念 |
| 四、研究意义 |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一、关于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理论研究 |
| 二、关于法治评价的价值之争与理论研究 |
| 三、关于“三位一体”法治中国建设研究 |
| 四、简要评析 |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内容体系 |
| 一、研究思路 |
| 二、内容体系 |
| 第四节 主要研究方法 |
| 一、比较研究方法 |
| 二、实证研究方法 |
| 三、规范研究方法 |
| 第五节 论文创新之处 |
| 第一章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及其比较的理论基础 |
| 第一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及其比较的目标导向 |
| 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概念内涵及逻辑关系 |
| 二、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是“三位一体”法治建设根基 |
| 第二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及其比较研究的理论依据 |
| 一、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及其比较研究的理论意义 |
| 二、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及其比较研究的科学基础 |
| 第三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实践规律 |
| 一、法治政府评价和法治社会评价的实践探索 |
| 二、法治政府评价和法治社会评价的实践规律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体系构建 |
| 第一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基本理念 |
| 一、法治发展水平评价与法治建设绩效评价的区别 |
| 二、融入绩效理念观测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建设水平 |
| 第二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框架标准 |
| 一、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分析框架 |
| 二、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价值标准 |
| 第三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方法体系 |
| 一、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
| 二、定量评价中主客观指标互补互证的方法 |
| 三、评价指标体系构建与权重赋值的方法 |
| 第四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指标体系及比较 |
| 一、评价指标体系生成的法律依据 |
| 二、法治政府评价的指标体系 |
| 三、法治社会评价的指标体系 |
| 四、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指标体系特点比较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实证比较 |
| 第一节 量化分析:中国G省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建设水平 |
| 一、实证评价条件与案例选择理由 |
| 二、数据来源、评分标准及样本结构 |
| 三、G省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设水平的评价结果比较 |
| 第二节 规范分析:法治政府建设与法治社会建设措施的实施效果比较 |
| 一、法治建设措施指标设定 |
| 二、建设指标实现程度比较 |
| 第三节 比较发现: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存在问题 |
| 一、法治政府建设与法治社会建设不协调是关键问题 |
| 二、国家的法治进程与建设目标相比仍然有距离 |
| 三、法治政府建设与法治社会建设的动力机制单一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实证结果诠释 |
| 第一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结果落差诠释 |
| 一、理念上更加强调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地位 |
| 二、实践上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早于法治社会建设 |
| 三、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设水平的经济影响因素 |
| 第二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结果落差影响 |
| 一、正面影响 |
| 二、负面影响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一体化”目标导向的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设路径 |
| 第一节 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动力机制 |
| 一、推动法治建设动力机制的社会化 |
| 二、完善地方驱动力实现“一体化”法治建设 |
| 三、以评价驱动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 |
| 第二节 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具体措施 |
| 一、采用软法与硬法相结合的混合法模式 |
| 二、合理调配法治资源与完善法治运行组织 |
| 三、提高社会公众对法治的认同感和获得感 |
| 四、提高整体法治水平与缩小法治建设差距 |
| 本章小结 |
| 结论与展望 |
| 参考文献 |
| 附录:调查问卷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 致谢 |
|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