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耀炜[1](2016)在《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研究 ——以李庄案等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在制订之初就引发了巨大争议,而在司法实践的判例中,更是出现了罪与非罪界限不一、构成要件行为缺乏统一认识的问题,尤其是“引诱证人作伪证”的认定争论不一,因此,合理解释本罪构成要件的要素,对于维护罪刑法定自然意义非凡。笔者选取了三个较为典型的案例,对于案例涉及的构成要件的伪造证据行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行为、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的行为进行讨论分析,并结合刑事司法改革的进程,对于合理适用本罪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建议。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讲述本罪的研究价值、现状和本文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是案例介绍,选取了争议较大的钱丽新伪造证据、李庄伪造证据、引诱证人作伪证案和李庄漏罪案,引出了本罪认定中,引诱行为认定、妨害作证与伪造证据行为界定、证人内涵、行为犯和结果犯的争议问题。第三部分是对于问题的研究分析。笔者从刑法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角度出发,结合刑法保护法益的价值取向,区分了伪造证据行为和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的行为区别,分析了客观说作为认定是否作伪证标准的合理性,提出以引诱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到证人的自由意志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标准,并对于本罪的犯罪构成是否包含危害结果,以及对本罪的既遂标准的争议进行了讨论,认为本罪属于行为犯,并进行了论证。最后,简单论述了本罪存在的合理性,并对主张修改立法的论点进行了反驳,提出从解释学的角度完善本罪适用维护罪刑法定的建议。
侯金梦[2](2014)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刑法作为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有其历史性、社会性和阶级性等特征。我国刑法于1997年进行了“大修”,除了删除了诸如“反革命罪”、“流氓罪”等政治与法律界限不明显或者不符合社会发展现实的罪名外,还“与时俱进”地增加了诸多罪名,如本研究涉及的第306条关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规定。该条规定不仅在法学理论界引起重视,在司法审判工作中也出现了对该条规定的“独特理解和解释”,既有的判例也增加了社会各界对该条规定的“疑惑”。本研究即就此问题进行探讨和阐述。本研究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的立法背景,该罪设立之初是为了迎合1996年新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关于辩护人权利增加的条款,而在该条款实践的17年以来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特别是对刑事辩护律师而言,这就是一把悬在头上的利剑。从国外对该罪的相关立法规定来看,妨害司法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在本研究的第二个部分中,笔者以该罪名的司法适用情况为切入点,通过图表统计来呈现该罪的适用现状。根据对第一部分该罪名的犯罪构成的分析,笔者认为该罪存在三个方面的立法问题:第一,该罪的特殊主体范围问题。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除了刑事辩护人之外还包括公安、检察机关,且以其搜集证据的权力而言,其实他们更容易出现该法条指向的客观行为。第二,该罪名的客观行为界限并不明确,笔者结合案例分析论述了对该行为的定义模凌两可的现实以及由此给刑事审判带来的不利影响。第三个方面,就该罪的量刑问题通过分析统计表格的反映,该罪的量刑标准的与司法实践并不适应。本研究的第三部分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给出完善该法条的建议。就立法层面而言,完善对前述第二部分所提出的犯罪主体问题和客观行为立法的建议,结合国外相关法律及学理研究,完善刑法第306条的不足之处。就司法层面而言,建立律师刑事豁免制度以规制刑事诉讼活动中对刑法第306条的滥用,实现公平与效率的诉讼目的,切实维护好刑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合法权利。
黄巧琳[3](2010)在《律师伪证罪若干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8年4月,笔者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某天陪同一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完委托人后,他感慨万千地说:有时候觉得自己和犯罪嫌疑人只有一墙之隔,不知道什么时候自己也进去了。这位律师的话让我体会到律师从事刑事辩护的危险性,也引起了我对律师伪证罪的关注。后来也发现,刑法306条对律所的其他律师而言,也如同紧箍咒一般。是《刑法》306条规定本身的问题,还是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偏差?如何消除其对律师界带来的不良影响?带着疑惑开始了本文的写作。笔者进入中国知网(www.cnki.net)围绕“律师伪证罪”、“刑法306条”、“辩护人伪造证据罪”三个主题搜集相关资料,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搜索到65篇、在硕士学位论文数据库搜索到20篇、在博士学位论文数据库搜索到0篇。尽管刑法理论界对律师伪证罪已经有了不少理论成果,但是笔者认为在以下几方面本文还在有亮点的。首先,在研究方法上,不同于演绎推理,笔者在掌握了1997年来律师伪证罪的判决情况后,将判决有罪的31个案子采用列图表的方式展现出来。对近年来律师刑事辩护的情况,在查阅《中国法律年鉴》后也用图表方式列了出来。其次,文章整体有着较明显的批判风格。这个批判不是恶毒的批判,而是恨铁不成钢的批判,对于刑事辩护,不该让律师有不必要的恐惧感。这种批判精神,难能可贵,老师和同学都给予了好评。最后,对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律师制度是为了保障公民辩护权而存在的,实践中公检的做法打压了律师刑事辩护的积极性,应保障刑事辩护健康发展,对此笔者提了一些建议。文章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阐述律师伪证罪的立法背景和司法现状。律师伪证罪的条文几经修改有了现在的面貌,但是在实践中的效果却违背了立法者的初衷:职业报复增加,控辩双方关系恶化;律师执业风险提高。第二章,详尽的阐述了律师伪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主体有哪些,侦查阶段的律师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能否包括间接故意。犯罪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刑事辩护制度。犯罪客观方面的时空条件和具体表现形式。第三章,反思律师伪证罪的存在引起的问题。律师伪证罪与公民辩护权产生冲突,刑事辩护率持续走低,多名律师锒铛入狱,中国出现刑辩危机。本章用表格详尽展示了中国的刑事辩护与律师入罪情况。律师伪证罪的设置在设罪形式上体现了不平等,并且违背了刑法谦抑性趋势。第四章,比较法视野中的律师伪证罪。例举大陆法系的日本、法国、意大利、俄罗斯的相关规定。例举英美法系的美国、加拿大、新加坡的相关规定。第五章,完善律师相关制度并修改律师伪证罪。应建立律师保密制度、律师刑事豁免制度。规定律师伪证罪的管辖与回避,整合刑法306条和307条,建立律师惩戒制度。
朱震[4](2001)在《试述原产地名称的法律地位与保护》文中提出原产地名称又谓地理标志,它作为标明商品特定来源地的标志,已被世贸组织的最后文本确立为并列于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并对其加大了国际保护的力度。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理事会在规定了对商品原产地名称实行国际注册制度的基础上,世贸组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进一步作出对原产地名称保护的补充规定,并要求各成员国应当在一定时期内建立起原产地名称的注册体系。然而,由于我国的《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较之于国际公约所规定的规制还有很大的差距。但是我国的许多注册商标则带有明显的商品原产地的地理名称,尤其是酒类商标和土特产商标。例如“泸州老窖”及“金华火腿”等等。如果此类商标一旦发生纠纷,就会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对传统土特产商品生产者的保护。浙江省多年前发生的“金华火腿”商标纠纷案就是一个例证。由此,笔者认为,随着我国“入世”的临近,加强对原产地名称法律保护问题的重视,已势在必行,为此,笔者想就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问题在此作一试述, 以求共同探讨!
朱震[5](1999)在《对轻罪辩护的几点质疑》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张敬晖[6](1998)在《企业改制,律师几多欢喜几多忧》文中指出跟踪司法行政、依法行政、民主法制建设的焦点、热点,为您提供“决策参考”。希望能为社会各阶层人士喜闻乐见。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 二、文献综述 |
| 三、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案例 |
| 一、钱丽新辩护人伪造证据案 |
| (一)案情简介 |
| (二)裁判结果 |
| (三)争议问题 |
| 二、李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案 |
| (一)案情简介 |
| (二)裁判结果 |
| (三)争议焦点 |
| 三、李庄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案 |
| (一)案情简介 |
| (二)裁判结果 |
| (三)争议焦点 |
| 四、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共性问题 |
| 第二章 案例涉及问题的分析 |
| 一、本罪的犯罪客体分析 |
| 二、伪造证据行为的分析 |
| (一)证据的内涵 |
| (二)伪造证据行为内涵 |
| (三)对于案例中伪造证据行为的评判 |
| 三、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行为分析 |
| 四、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认定 |
| (一)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就是作伪证 |
| (二)作伪证的认定标准 |
| (三)证人的范围解释界限 |
| (四)威胁行为的认定 |
| (五)引诱行为的认定 |
| 五、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分 |
| (一)从犯罪构成上的区分 |
| (二)犯罪既遂标准上区分 |
| 第三章 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合理适用的建议 |
| 一、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存在的合理性 |
| 二、科学解释构成要件是适用的法理途径 |
| 三、通过司法判例完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适用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个人简介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
| 二、 研究目的及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的概述 |
| 一、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沿袭 |
| (一) 国内立法背景 |
| (二) 外国刑法关于辩护人犯罪的立法规定 |
| 二、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
| (一)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的概念 |
| (二)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 |
| 第二章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认定中的问题 |
| 一、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司法现状 |
| 二、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罪主体的认定问题 |
| (一) 辩护人在各诉讼阶段认定问题 |
| 三、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客观行为的认定问题 |
| (一) 案例 |
| (二) 关于本案客观行为的分析 |
| 四、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量刑上的适用问题 |
| 第三章 完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的建议 |
| 一、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的立法建议 |
| (一)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主体的立法完善 |
| (二) 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的客观行为严格界定 |
| (三) 对量刑标准适当调整 |
| 二、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的司法建议 |
| (一) 贯彻落实律师行业规范和违法违规惩罚机制 |
| (二) 建立与完善回避制度和管辖制度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个人简历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言 |
| 第一章 律师伪证罪的立法背景和司法现状 |
| 第一节 律师伪证罪的立法背景 |
| 第二节 律师伪证罪的司法现状 |
| 一、职业报复增加控辩双方关系恶化 |
| 二、律师职业风险提高 |
| 第二章 律师伪证罪的构成要件 |
| 第一节 犯罪主体 |
| 第二节 犯罪主观方面 |
| 第三节 犯罪客体 |
| 第四节 犯罪客观方面 |
| 一、本罪的时空条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
| 二、本罪的具体行为方式 |
| 第三章 反思律师伪证罪的存在引起的问题 |
| 第一节 与公民辩护权的冲突——中国的刑辩危机 |
| 第二节 设罪形式上的不平等 |
| 第三节 违背刑法谦抑性的大趋势 |
| 第四章 比较法视野中的律师伪证罪 |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律师伪证的规定 |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律师伪证的规定 |
| 第五章 完善律师相关制度并修改律师伪证罪 |
| 第一节 建立律师保密制度 |
| 第二节 建立律师刑事豁免制度 |
| 第三节 律师伪证罪的管辖与回避 |
| 第四节 整合刑法第306 条和第307 条完善妨害证据立法 |
| 第五节 构建律师惩戒体系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