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严炎,苏和生[1](2022)在《法理、功能与逻辑:检察机关提起政府信息公开公益诉讼之省思》文中提出依职权主动公开信息的行政行为具有显着的公益性。在理论层面,对作为复合权利的知情权进行解构分析可知,检察机关提起政府信息公开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源于,其因保护公民一般知情权、作为典型的客观诉讼而具有公益属性。在法规范层面,通过对当前法律规范的解读可知,《行政诉讼法》、新《条例》中都蕴含着保障信息公开公共利益之核心要义。检察机关提起政府信息公开公益诉讼兼具监督政府机关尽职尽责地主动公开信息及保护公益(公众一般知情权)之双重功能。双重功能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政府信息公开公益诉讼的直接功能在于监督政府机关依法主动公开信息,而由此产生的保护公益之功效实质上是直接功能的辐射作用,即保护公益仅仅是政府信息公开公益诉讼的间接功能。此外,为探析政府信息公开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逻辑,需要从必要性、现实性及可行性三个层面来把控该制度逻辑展开的方向。
郑业鹭[2](2021)在《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性质和主要形式》文中研究说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决定了我国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性质。准确理解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性质,是做好民主党派社情民意信息、专题调研建议和政协提案发言等参政议政工作的前提,也是进一步提高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工作质量和效果的基础。熟练掌握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主要形式和工作方法,一方面有利于形象深入理解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性质,另一方面有利于发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作用,丰富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文章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从我国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宪制规定,执政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政治协商制度,民主党派的性质、地位和特色,以及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工作与智库工作的区别等五个方面展开。第二部分从社情民意信息、专题调研和建议、政协提案发言、政党协商、以及学术性刊物和论坛等五个方面阐述。
颜运秋[3](2021)在《法典化:我国公益诉讼制度体系化最优路径选择》文中认为在传统诉讼法上提及公益诉讼以及在实体法上规定公益诉权的立法模式和频繁的立法举措,并不代表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的科学性和繁荣程度,反而加剧了公益诉讼制度的非体系化现象。从公共利益司法保护的客观需要来看,在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具体规则等方面,公益诉讼制度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并不兼容。各类公益诉讼案件尽管有较大差异,但也存在较多共性,可以统合在一部专门的公益诉讼法律文本里面,这样可以节约立法成本,也可以克服学者学科的狭隘局限,以开放的眼光寻求公益诉讼体系化立法的合力。公益诉讼制度体系化是良法渐进性的客观体现,是确保立法严肃性的必然要求,符合诉讼类型化的发展规律,也符合诉讼规则系统性要求。《公益诉讼法》的体系结构可以设计为逻辑自恰的"总则""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附带公益诉讼"和"附则"五大部分。相对于多年来我国公益诉讼立法的频繁举措而言,公益诉讼法典化是公益诉讼制度体系化的最优路径选择。我们需要从包括立法预测技术、立法结构技术、立法表达技术以及立法清理与编纂技术等在内的立法技术层面入手,开展深入细致的公益诉讼法典化工作。
石贤平[4](2021)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目前司法部虽然制定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但评估标准未能涵盖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刑事审判、死刑复核等全部环节,且相应的评估配套机制和法律保障措施尚未建立,因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尚未构建完成。探讨如何构建以及构建一套什么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来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估是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面临的首要问题。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不但能够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也能够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与此同时,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正当性的主要体现是评估指标体系既是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也是法治评估的拓展与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评估指标体系还能够促使政府履行好刑事法律援助义务、增加政府决策的可信度、合法性以及增强政府对决策的调控能力。可行性主要体现在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具有包括宪法、国际公约、政策法律等法源依据,尤其是《法律援助法》的颁布实施,同时还具有评估试点工作的实践基础,在国家评估标准、评估组织和评估人员保障、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等方面已经具备了构建条件。考察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现状后发现,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经历了起步、探索、发展等几个阶段,2019年司法部出台《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及其评估说明是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里程碑事件,从此中国有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国家标准。尽管这一标准离评估指标体系尚有距离,但至少已经迈出了一大步。这一标准的出台也使得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增加为两种:一种是司法行政部门主导的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另外一种是以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司法裁判评估的的运行模式。两种模式下的指标体系构建理论既有相同点也有较大区别。此外,从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的运行现状看,其自行制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在评估试点运行中仍有较大的改善空间。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仍存在诸多障碍,其中理念障碍是首要的,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理念的障碍主要表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对评估指标体系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重要性引起足够重视,导致评估标准制定时民事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指标设置不仅合理,指标体系运用上也较为随意,对评估结果基本不用等。机制障碍主要表现在尚未建立独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遴选机制、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估方法、尚未建立评估异议审查制度和评估结果运用制度,评估经费未纳入专门经费序列等。究其原因主要是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等。通过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的比较研究,不难发现中外评估指标既具有相似性,也有差异性。两者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等。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主要体现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等。因此,中国在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要注意借鉴吸收域外经验,探索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和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要在以人民为中心和平等保护原则的指引下,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和技术构造性原则,满足全部评估指标构建要素的前提下,解决由谁来评估、什么时候评估、评估哪些阶段、在哪里评估等评估适用问题,构建出一套能够有效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保证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的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构建完成后需要确保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这需要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理念转型的前提下,首先对指标体系提供运行机制保障,多措并举地推进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不断完善运行配套制度。此外,要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提供法律保障,要在中国法律援助立法中正确定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将保障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作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侯一凡[5](2021)在《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在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主要特征的新时代,公平竞争是建设现代化市场体系的内在要求。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发展,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成为“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新战略的必然要求。然而,为了维护局部利益,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过度干预市场自由竞争的行为普遍存在,严重破坏了我国市场竞争秩序。为了避免行政机关对市场经济的不合理干预,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形成高度“竞争性”的市场坏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应运而生。2016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明确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行政机关制定政策措施之初,就开始发挥公平竞争审查事前预防和及时纠正的作用,促使行政机关制定、出台政策友好型的公共政策。目前,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实现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重要制度工具未被纳入反垄断法律体系之中,其所依据的《意见》和2017年五部联合颁布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属于“软法”范畴,法律效力较低。同时,反垄断执法薄弱、司法保障不完备制约着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实施。因此,本文借助比较分析法、文献研究法、法解释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以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分析为基础,分析出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域外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层面,多角度、全方位的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基本思路。具体内容分为以下五章:第一章是绪论。本章主要是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这一研究问题的背景、目的、意义、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进行简单介绍,并且对国内外专家学者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相关理论问题的观点进行梳理和分析,为后续的撰写打下坚实的基础。第二章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理论问题分析。本章主要是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概念、历史沿革以及价值追求进行阐述,并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竞争评估、国家援助控制制度等进行了概念辨析,为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供了理论和逻辑基础。第三章是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立法现状及问题分析。本章主要阐述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基础和实施现状,并对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立法层面、执法层面、司法层面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第四章是域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经验借鉴。本章以美国、日本、欧盟以及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实施状况为研究对象,结合我国国情,吸取先进经验,为推进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经验借鉴。第五章是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完善对策。本章重点针对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从立法、执法、司法层面对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良性发展提出了完善建议。
王佩玲[6](2021)在《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研究》文中提出受案范围是构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础,可以使诉讼程序的操作性更强,因此应当合理界定并完善拓展受案范围。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英雄烈士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均有对受案范围的相关规定。以此为据,我国司法机关在社会重点领域对案件范围进行拓展。但在法律规范中缺乏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规定之间冲突,规范内容模糊,案件范围局限,界定方式不合理;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理解分歧,案件线索来源单一,新领域案件待拓展,与行政执法衔接不畅,公益诉讼类型选择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基于此,为科学界定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应通过价值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全面了解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现状,以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导向,提出针对性建议。在规范层面,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合理界定,统一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合理界定受案范围的内容,采用类型列举和“肯定概括+否定列举”的方法优化界定方式,随后逐步推进公益诉讼单独立法。在实践层面,司法人员可通过特征理解社会公共利益,多渠道拓宽案件线索来源,积极稳妥拓展新的案件类型,理顺与行政执法的关系,根据案件情况明确公益诉讼案件类型的选择标准。以此对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进行科学界定以及积极稳妥的拓展,从而给予社会公共利益更全面深入的保护。
魏鹏[7](2020)在《检察建议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检察建议制度作为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是落实中国宪法关于检察机关宪制定位的重要制度设计,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公益监护职能的重要机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独特作用。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检察建议制度经历了一个由实然到法定、由部分到整体、由低阶到高阶的发展过程,已成为贯穿于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业务的基础性制度。检察建议制度与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建设紧密相连,既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又发挥着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巨大作用,是检察机关在新时代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要制度保障。本文将检察建议制度作为研究对象,意在说明其为何产生、因何演变、效用如何,又将如何发展的问题。从发生学的角度出发,通过探寻检察建议制度的知识谱系、中国特色和政治社会功能,揭示其在中国出现并发展壮大的根本原因。首先,以中国古代御史制度为代表的传统法律文化为其在中国之建构沉淀了适宜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环境,奠定了传统法律文化基因;在分权和制约等理论影响下发展的现代检察制度为其孕育了制度生发的萌芽,因普遍存在监督属性或参与社会治理的趋势而具有诸多建议性权力和类似制度;以列宁法律监督思想和苏联检察制度为范本的社会主义法治传统为其诞生创造了决定性因素,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及行使一般监督权的需要而衍生出检察建议这种具体形式;以政法传统为代表的本土化因素为其实现内生性演化提供了必要空间,革命根据地出现了检察建议的历史渊源,政法传统中的司法特点和社会综合治理等活动让其涅盘重生。其次,新时代检察建议制度的法律地位、价值、功能和适用均有了革命性的发展,呈现出制度定位的合宪性、制度基础的合法性、制度体系的独特性、制度设计的兼容性和刚柔兼具等中国特色。通过对检察建议制度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论证可知,其本质为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其权力本源为法律监督权。以检察建议强制性的高低和实现程度的不同,可将其分为行政公益诉讼型、诉讼监督型和社会治理型,前者为强制型检察建议,而后两者为非强制型检察建议。最后,当代检察建议制度主要表现出六大政治社会功能:实现法律监督;保障法律统一实施;权利保障;权力制约;推进社会治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建议制度的范式演进是以检察工作范式的转换为逻辑依据的。建国后随着检察工作从一般监督范式到刑事检察监督范式到法律监督范式,再到公共利益代表范式的历史性转换,检察建议制度也经历了几次深刻变革。不同的范式在范畴、适用领域、法律地位、价值和功能等层面反映出其各自的内涵和特征。中国社会结构、社会文化、法律观念和检察理念以及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地位与功能的变迁,深刻影响着检察建议制度的价值、功能和作用,也构成了检察建议制度的范式形成和转换的基本动因。作为强制型检察建议的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联系紧密。其具有的相对独立性特征,使其既要充分实现诉前程序的监督属性和整改功能,又要服务于行政诉讼,这种双重属性引发了立法和实践的不协调。在运行中对于公共利益、确认违法的认定,以及调查核实权的行使等问题是急需解决的实践和理论议题。本文分别从实践和立法两个层次,通过确立有关审查标准、强化调查核实权的强制力、拓展适用范围等方面,完善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以“一号检察建议”为代表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在新时代焕发了新的生机,其合理定位和限定具有重大理论关切。但其在现实中仍然存在着规范性不够、刚性不足、重视程度不高等突出问题。作为诉讼监督型检察建议的再审检察建议则出现了适用条件不够明确、程序设计未发挥应有效果等问题,其制度设计和实践效果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异化。为此,在实践中,可通过强化相关内外部机制的方式,在立法上可通过提升立法层次、扩展范围等方式对非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予以完善。新时代创新完善检察建议制度的具体路径是:首先,在国家层面加强检察建议制度的立法,使其能够科学合理地融入国家治理体系,选择务实可行的立法模式和进路,通过修法活动完善检察建议的制度体系,提升运用法律监督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能力。其次,作为检察建议制度的主体和制度主导者,检察机关要结合新时代检察工作理念,在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督理念、突出重点领域等方面对检察建议工作提出明确的目标和方向。在总结制约其发展的内外部矛盾后,以问题为导向,以法律监督权的内在要求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为视角,坚持科学化、司法化、谦抑化、协同化、智能化方向,使其制度体系更加科学、制度规范更加合理、制度运行更加流畅、制度效力更具刚性。
王士亨[8](2020)在《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研究》文中认为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需要有科学的制度保障,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在矿产资源制度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是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基本制度。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始终坚持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制度模式,这为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不断变化,我国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在实践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以进一步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本质特征和优越性。我国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应以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为基础,立基于资源全民所有的本质,根据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将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的资源利益作为制度建设的根本目的。围绕上述思路,本文对当前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全文共分导论和四个章节。导论部分主要阐释了当前进行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梳理总结了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动态,说明了论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一章主要分析了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理论资源,包括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西方产权理论和中国传统的矿业国有制思想。其中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是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理论基础,其中对所有权本质的揭示、对其结构体系的全面分析、对国有制的深刻认识,为明确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建设方向和完善制度体系提供了科学丰富的理论资源。第二章系统梳理了中国共产党对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探索过程,对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开放三个时期,中国共产党在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方面的成就和经验教训进行了分析,总结了对当前制度建设的指导意义:即要坚持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坚持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主要任务、坚持通过法治手段推动制度完善并巩固制度建设成果。第三章在明确理论资源、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新时代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其中主要包括两大问题:第一是对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本质的认识,明确了资源国家所有和全民所有的内在一致性,并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两个方面提出了落实矿产资源全民所有的具体措施。第二是重点研究了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体系的完善问题,一方面分析了影响体系重构的主要因素,包括社会主义公有制、矿产资源属性、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等;另一方面对矿产资源所有权中的使用、收益和管理权能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建立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从经济和生态两个层面体现矿产资源收益、厘清管理权能的双重性等观点。第四章提出了新时代推进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原则与具体路径。在基本原则方面,应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保障制度建设成效的最大优势,将保障人民福祉、实现资源利益的全民共享作为制度建设的价值目标,将发挥好政府和市场的作用作为制度建设的主线,将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制度建设的主要方法和保障。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基础上,从矿产资源所有权结构体系、行使机制、收益分配三个方面提出具体的制度完善建议。
陈辉[9](2020)在《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处置权是监察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处置性决定权,兼具纪律检查权与国家监察权、实体权力与程序权力、判断力与执行力的双重属性,可分为建议型处置、处分型处置和移送型处置等三种类型。处置权的运行原则,包括职权法定、程序正当、监察独立、处置协同等。在现行人大至上的宪法体制之下,协调好监察委员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行政惩戒权、检察监督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是监察委员会处置权运行的正当性基础。监委行使处置权应受人大监督,处置权与罢免权存在职能分工且互不替代。从制度运行层面看,监委会对人大机关领导人员、人大选举任命官员及人大代表履行撤职或开除等处置职权时,与人大罢免权存在不同程度的张力。在协调机制上,对涉及人大机关领导人员的监督,应通过提级管辖的方式来消解监察全覆盖与人大至上权力体制的逻辑悖论;对人大选举任命官员的处置应坚持与人大人事监督进行协同;对人大代表的处置应遵循政治责任优先原则。监委会与检察院存在监督与制约关系,前者有权对后者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但不宜对后者是否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监督;后者通过对前者职务犯罪调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等方式对其进行制约。立足于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应当对监委会监督审判机关公职人员的范围进行限缩,并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审判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制约包括对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和对从宽处罚建议的司法审查,以及对处分型处置措施的有限监督等。宪法创设“执法部门”概念在于迎合监察体制改革法治化的需要,强化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的配合与制约。处置权和行政机惩戒权分属于异体监督和同体监督,前者可以对后者进行再监督,而后者则可以通过先行处分的方式制约监察机关的处置措施。适用边界遵循法律保留,处理程序遵循监察优先,运行方式遵循权力协同共同构成了内外两种监督机制的协调路径。建议型处置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强制性执行权力,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监察建议这一法律概念,应进行限缩解释,并对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条款进行合理规制。此外,在设定适用事由时,应从监察建议制度的目标能否实现和监察建议是否会侵犯其他权力的核心领域等两点加以考量。监察问责制度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有待进行法制化完善。从宽处罚建议是监察法为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的制度安排,具有法法衔接与资源优化,利益平衡与人权保障的双重价值取向。从宽处罚建议具有独立价值和一定的证据属性,应被赋予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法治化路径,应围绕法法衔接背景下的制度整合,配合与制约原则下的司法回应,以及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司法审查等三个予以展开。处分型处置权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核心内容,兼具实体性与程序性、独立处置与协同处置等特点。政务处分在类型上属于典型的处分型处置措施。在现行双轨处分体制下,监察机关的配置模式难以满足政务处分制度的任务需求,且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权难以有效行使。对此,有必要从“异体监督”与“同体监督”监督模式视角下厘定政务处分和处分的关系,明确监委会对任免机关、单位惩戒权的监督与制约、以及二者的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基于对法律规范结构的分析,应当将违法作为政务处分的适用事由。对监察对象道德审查的法治安排、重典治吏传统监察文化的传承以及公职人员模范遵守法律的义务要求,是确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法理基础。监察法治原则导控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规范路径,在形式上要求违法事由应当法定,在实质上要在合理划定违法行为事由类型的基础上,实现违法行为与政务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政务处分程序具有独立性、封闭性、二元结构性和多样性的特征。整体上看,政务处分程序在内容上可分为一般程序、特别程序和救济程序三大板块。如何在法律程序框架内对政务处分程序进行体系化构建,是今后理论研究和立法完善的努力方向。移送型处置权主要是指监委会将其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权力,主要是指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权力。移送审查起诉是职务犯罪案件从监察程序切入诉讼程序的端口。监察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应当以检察机关通过受理程序接受监察案件材料为节点。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在属性上应当界定为司法程序。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同质性、刑事诉讼法在监察程序中的可适用性是在职务犯罪领域构建具有可操作性、层次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前提要件。基于移送审查起诉是监察机关作出的最为严厉的处置措施,有必要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措施的内部规制机制。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的审查包括案件受理时的审查和案件受理后的审查。前者侧重于形式审查,由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负责,而后者侧重于实质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对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活动,检察机关应有权介入,但应将审查范围框定在非法取证领域,对监察机关的内部审批程序,因其并不遵循刑事诉讼的程序逻辑,不宜直接审查。
华蕴志[10](2020)在《环境行政执法与民行环境公益诉讼的功能定位与制度选择》文中提出作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从2012年正式确立至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持续完善的渐进过程,逐步从民事公益诉讼“一条腿走路”转变为以民、行公益诉讼为主体的“双轨制”诉讼模式。在司法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执法出现功能重叠、两类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启动顺序不明、部分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在现有制度下告诉不畅等问题。究其原因,表面上是各制度间彼此协调欠佳、环境公益诉讼规则细化不足,但透过制度层面所暴露的问题则是在环境综合治理的统一框架下,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其中的子系统之一,其自身的功能定位存在模糊,对外表现为与环境行政执法的主次关系不明,对内表现为民、行环境公益诉讼对其应有价值有待厘清。本文的写作目的是以探讨两类诉讼在实践中的案件比例为契机,阐述论证环境行政执法、民、行环境公益诉讼三者间各自的功能定位和彼此联系,进而提出实践中三项制度运行顺序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的制度建议。本文包括前言等章节共七个部分。前言部分包含研究背景及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式三个方面。其中国内及域外文献综述为重点,该部分以环境行政执法、民事、行政环境公益诉讼两两之间的关系为线索,梳理了各方学人的不同看法并对主流认识进行总结。正文第一部分对论文题目中的“环境行政执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三个核心概念的学理概念和在我国的制度构建进行梳理,目的是为后文提供明晰的论述基础和相应的制度背景。正文第二部分针对环境公益诉讼运行中出现的“行主民辅”现象进行论证和原因阐述,借由对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平衡论”的学者观点进行分析和反思,引出本文写作的主题和本文论证结论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差异论”的观点。正文第三部分从环境公益诉讼产生背景、司法谦抑性原理和域外制度经验三个方面对行政执法和环境公益诉讼的主次关系进行论述,并得出需维持前者优先地位的结论。正文第四部分将视野转向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内部,对于民、行环境公益诉讼各自的功能定位进行阐述,认为监督与补充是两类诉讼共有之功能,但各自又有所侧重,其中重点对于两类诉讼功能重叠部分的界定予以明晰。正文第五部分为结论和制度建议,即在上文论述基础上提出环境行政执法和两类环境公益诉讼适用顺序的一般原则和大致的例外情形,并就现有制度如何改进建言献策。最后为结语部分,在该部分中笔者就环境综合治理体系下该问题研究讨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行说明,回顾了本文的若干不足,并就生态损害赔偿等诸多新制度出现的背景下本文的完善发展进行展望。通过理论和制度层面的探讨,本文认为在环境公益诉讼内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功能定位是以监督行政执法为主,以补充行政执法为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定位是以补充行政执法为主,以监督行政执法为辅。从制度功能出发,环境综合治理的三项主要制度应遵循以下适用顺序:首先,以行政执法为优先,环境公益诉讼起辅助作用;其次,在环境公益诉讼内部以监督和督促执法为目的的行政公益诉讼为优先,民事公益诉讼仅在需要发挥其风险预防、强化惩戒等相对化制度优势或司法救济的兜底性功能时才可优先提起或与共同提起。同时,在此结论基础之上应当认识到未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行主民辅”的现象仍将维持。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引言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公益诉讼的法理阐释 |
| (一)理论层面的公益属性分析 |
| (二)法解释层面的公益属性解读 |
| 二、政府信息公开公益诉讼的功能定位 |
| 三、政府信息公开公益诉讼的逻辑展开 |
| (一)必要性逻辑 |
| (二)现实性逻辑 |
| (三)可行性逻辑 |
| 1.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理性拓展之可行性 |
| 2.检察机关主体资格与诉前程序的正当性 |
| 结语 |
| Ⅰ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性质 |
| 1宪法的规定 |
| 2中共关于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 |
| 2.1三大法宝之一统一战线的形成 |
| 2.2“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八字方针的提出 |
| 2.3“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十六字方针 |
| 2.4“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 |
| 2.5爱国统一战线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法宝 |
| 3政治协商制度 |
| 4民主党派的地位、职能和特色 |
| 4.1民主党派的地位 |
| 4.2 民主党派的职能 |
| 4.3民主党派的特色 |
| 5民主党派参政议政与智库的异同 |
| 5.1智库的定义 |
| 5.2智库的特点 |
| 5.3智库的作用 |
| 5.4民主党派参政议政与智库的本质区别、共同点和借鉴 |
| 5.4.1本质区别 |
| 5.4.2共同点 |
| 5.4.3借鉴 |
| Ⅱ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主要形式 |
| 1社情民意信息 |
| 1.1基本情况 |
| 1.2主要特点 |
| 1.2.1特色 |
| 1.2.2及时 |
| 1.2.3专业 |
| 1.2.4灵活 |
| 1.3基本结构 |
| 1.3.1情况反映 |
| 1.3.2存在问题 |
| 1.3.3意见建议 |
| 1.4写作要点 |
| 1.4.1选题 |
| 1.4.2意见建议 |
| 1.4.3撰写格式 |
| 1.5制度建设 |
| 1.6典型案例 |
| 2调研和建议 |
| 2.1基本情况 |
| 2.2主要特点 |
| 2.2.1有特色 |
| 2.2.2有情况 |
| 2.2.3有经验 |
| 2.2.4有问题 |
| 2.2.5有建议 |
| 2.2.6有深度 |
| 2.3基本结构 |
| 2.3.1前言 |
| 2.3.2 情况介绍 |
| 2.3.3经验总结 |
| 2.3.4存在问题 |
| 2.3.5意见建议 |
| 2.3.6结尾 |
| 2.4注意事项 |
| 2.4.1选题、选人、选时、选地 |
| 2.4.2调研前的学习、沟通和讨论 |
| 2.4.3制作调研方案和调研提纲 |
| 2.4.4调研中的座谈、考察和交流 |
| 2.4.5调研结束的讨论和总结 |
| 2.4.6委托调研与联合调研 |
| 2.4.7撰写初步调研报告 |
| 2.4.8征求意见和修改调研报告 |
| 2.4.9提炼形成建议稿 |
| 2.4.10上报建议和跟进落实 |
| 2.5专题调研的理论与方法 |
| 2.5.1理论与实践经验相结合 |
| 2.5.2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 |
| 2.5.3“走马观花”与“下马观花”相结合 |
| 2.5.4线上与线下调研相结合 |
| 2.5.5多维分析视角 |
| 2.6制度建设 |
| 2.7典型案例 |
| 3政协提案发言 |
| 3.1法规制度依据 |
| 3.2主要特点 |
| 3.2.1提案应当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和任务,社会重大热点难点问题建言献策 |
| 3.2.2提案应当一事一案,增强可操作性,同时注意时效性和规范性 |
| 3.2.3体现党派特色 |
| 3.2.4大会提案与平时提案 |
| 3.3基本结构 |
| 3.3.1情况介绍 |
| 3.3.2存在问题 |
| 3.3.3意见建议 |
| 3.4提案质量要求 |
| 3.5政协会议发言及其质量要求 |
| 3.6制度建设 |
| 3.7典型案例 |
| 4政党协商 |
| 5学术刊物和论坛 |
| 一、我国公益诉讼专门化立法的逻辑前提 |
| (一)公益诉讼法律制度与私益诉讼法律制度不是“一般法”和“特别法”关系 |
| (二)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理念与规则不具有兼容性 |
| (三)在实体法上规定公益诉权的立法模式不能取代公益诉讼专门立法 |
| (四)公益诉讼立法模式不应当是分立式而应当是统合式 |
| 二、我国公益诉讼制度为什么要走向法典化 |
| (一)公益诉讼法典化是良法渐进的客观体现 |
| (二)公益诉讼法典化是确保立法严肃性的必然要求 |
| (三)公益诉讼法典化符合诉讼类型化的发展规律 |
| (四)公益诉讼法典化符合诉讼规则系统性要求 |
| 三、我国公益诉讼法典应有的框架结构 |
| (一)《公益诉讼法》的“总则” |
| 1.立法目的。 |
| 2.立法根据。 |
| 3.定义条款。 |
| 4.基本原则。 |
| 5.基本制度。 |
| (二)公益诉讼法的“分则” |
| (三)公益诉讼法的“附则” |
| (四)公益诉讼法的“总则”与“分则”“附则”的关系 |
| 四、我国公益诉讼法典化的技术方案 |
| (一)公益诉讼法典化的预测技术 |
| (二)公益诉讼法典化的结构技术 |
| (三)公益诉讼法典化的表达技术 |
| (四)公益诉讼法典化的清理与编纂技术 |
| 结语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研究缘起 |
| (一)研究问题 |
| (二)研究背景 |
| (三)研究价值 |
| 二、研究现状 |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 三、研究思路与论文框架 |
| (一)研究思路 |
| (二)论文框架 |
| 四、研究方法 |
| (一)规范分析法 |
| (二)实证检验法 |
| (三)比较分析方法 |
| 五、主要创新点和研究不足 |
| (一)主要创新点 |
| (二)研究不足 |
| 第一章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础 |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内涵评析 |
| 一、概念解读 |
| 二、相关概念界分 |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石 |
| 一、法治指数理论 |
| 二、有效辩护理论 |
| 三、控辩平衡理论 |
| 四、指定辩护理论 |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司法正义价值分析 |
| 一、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 |
| 二、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分析 |
| 第一节 正当性分析 |
| 一、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 |
| 二、法治评估的拓展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 |
| 三、行政管理模式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功能分析 |
| 第二节 可行性分析 |
| 一、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法源依据 |
| 二、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实践基础 |
| 三、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条件分析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现状考察 |
| 第一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沿革 |
| 一、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阶段 |
| 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评述 |
| 三、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述 |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 |
| 一、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 |
| 二、司法裁判评估的运行模式 |
| 三、两种模式下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理论的异同 |
| 第三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现状:以H省试点工作为例 |
| 一、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基本概况及其评估指标 |
| 二、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基本数据样态及主要指标评估得分情况 |
| 三、对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结果的评析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障碍及其成因 |
| 第一节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主要障碍 |
| 一、理念障碍 |
| 二、机制障碍 |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构建障碍成因分析 |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目标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 |
| 二、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 |
| 三、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 |
| 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
| 第一节 中外评估指标相似性分析 |
| 一、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 |
| 二、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 |
| 三、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 |
| 四、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 |
| 第二节 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分析 |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 |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 |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 |
| 第三节 域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经验借鉴 |
| 一、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 |
| 二、探索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 |
| 三、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 |
| 四、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 |
|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构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机理 |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
| 二、评估指标体系的建构要素 |
| 三、评估指标体系的适用范畴 |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内容 |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一级指标设置 |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设置:以一审审判阶段为研究对象 |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保障 |
| 一、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和运行能力现代化的理念转型 |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机制保障 |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的法律保障 |
| 本章小结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一、中文文献 |
| (一)中文专着(含外文译着) |
| (二)中文论文类(含案例,报刊,文件) |
| 二、外文文献 |
| (一)英文专着 |
| (二)英文文献 |
|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建议稿) |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 一、作者简介 |
| 二、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研究问题的提出 |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 1.2.1 研究目的 |
| 1.2.2 研究意义 |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 1.4.1 研究思路 |
| 1.4.2 研究方法 |
| 1.5 研究创新点 |
| 第二章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理论问题分析 |
| 2.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界定 |
| 2.1.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概念 |
| 2.1.2 相关概念辨析 |
| 2.2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 |
| 2.2.1 国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 |
| 2.2.2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 |
| 2.3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义 |
| 2.3.1 协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 2.3.2 营造法治化市场竞争秩序 |
| 2.3.3 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 |
| 第三章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现状考察及问题分析 |
| 3.1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现状考察 |
| 3.1.1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与政策基础 |
| 3.1.2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具体实施现状 |
| 3.2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问题分析 |
| 3.2.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
| 3.2.2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执法机制不健全 |
| 3.2.3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司法保障和监督机制不完备 |
| 第四章 域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经验借鉴 |
| 4.1 域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探索 |
| 4.1.1 美国 |
| 4.1.2 日本 |
| 4.1.3 欧盟 |
| 4.1.4 澳大利亚 |
| 4.2 域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经验的借鉴分析 |
| 4.2.1 坚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入法 |
| 4.2.2 建立权威的外部审查机构 |
| 4.2.3 确立广泛的审查对象 |
| 4.2.4 加强公平竞争的司法审查 |
| 第五章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完善对策 |
| 5.1 立法层面 |
| 5.1.1 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立法层级 |
| 5.1.2 加强相关法律政策的协调性 |
| 5.1.3 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的具体制度的构建 |
| 5.2 执法层面 |
| 5.2.1 建立以反垄断执法机构为中心的审查机构 |
| 5.2.2 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执法的程序规则 |
| 5.2.3 加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联动性 |
| 5.3 司法层面 |
| 5.3.1 完善公平竞争审查的私人救济 |
| 5.3.2 加快建立行政公益诉讼 |
| 5.3.3 确立公平竞争审查的司法审查机制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 三、研究内容 |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 (一)研究思路 |
| (二)研究方法 |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 (一)创新点 |
| (二)不足之处 |
| 第一章 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
| 第一节 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界定 |
| 一、概念和特点 |
| 二、界定标准 |
| 三、界定原则 |
| 四、影响因素 |
| 第二节 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历史演变 |
| 一、域外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历史演变 |
|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历史演变 |
| 第三节 研究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 |
| 一、推进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化 |
| 二、完善民事公益诉讼程序 |
| 三、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全面保护 |
| 第二章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现状 |
| 第一节 法律规范中的规定 |
| 一、立法的规定 |
| 二、司法解释的规定 |
| 三、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的探索 |
| 一、法定领域内的探索 |
| 二、法定领域外的探索 |
| 第三章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问题 |
| 第一节 法律规范存在的问题 |
| 一、未明确界定社会公共利益 |
| 二、部分规定存在相互冲突 |
| 三、部分规定比较模糊局限 |
| 四、界定受案范围的方式不够合理 |
| 五、缺乏公益诉讼单独立法 |
| 第二节 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 |
| 一、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理解存在分歧 |
| 二、案件线索来源单一 |
| 三、部分新类型案件存在实践空白 |
| 四、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的衔接不畅 |
| 五、公益诉讼类型的选择标准不明确 |
| 第四章 界定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科学路径 |
| 第一节 尽快完善法律规定 |
| 一、合理界定社会公共利益 |
| 二、统一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
| 三、解释补充存在模糊局限的规定 |
| 四、优化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界定方式 |
| 五、进行公益诉讼单独立法 |
| 第二节 深入推进司法实践 |
| 一、理解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征 |
| 二、拓宽案件线索来源 |
| 三、积极拓展新的案件类型 |
| 四、理顺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的关系 |
| 五、明确公益诉讼类型的选择标准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问题的缘起 |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 三、研究现状 |
| 四、论文的内在思路 |
| 五、主要研究方法 |
| 六、预期创新 |
| 第一章 检察建议制度的发生学研究 |
| 第一节 检察建议制度的知识谱系分析 |
|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
| 二、现代世界检察制度的影响 |
| 三、社会主义法治传统的影响 |
| 四、当代中国政法传统的影响 |
| 第二节 检察建议制度的中国特色 |
| 一、制度定位的合宪性 |
| 二、制度基础的合法性 |
| 三、制度体系的独特性 |
| 四、制度设计的兼容性 |
| 五、柔性与刚性兼具 |
| 第三节 检察建议制度的功能 |
| 一、有效实现法律监督 |
| 二、保障法律统一实施 |
| 三、权力制约 |
| 四、推进社会治理 |
| 五、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
| 六、保障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 |
| 第二章 检察建议制度的范式演进 |
| 第一节 范式演进的模型 |
| 一、范式演进的基本动因 |
| 二、范式变迁的结构性维度 |
| 第二节 一般监督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 一、一般监督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 二、检察建议在一般监督工作中的适用 |
| 三、检察建议在其它监督工作中的适用 |
| 第三节 刑事检察监督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 一、刑事检察监督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 二、刑事检察监督范式的特征 |
| 第四节 法律监督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 一、法律监督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 二、法律监督范式的特征 |
| 第五节 公共利益代表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 一、公共利益代表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 二、公共利益代表范式的特征 |
| 第三章 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实证研究 |
| 第一节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制度的运行 |
| 一、数据统计分析和样本选取 |
| 二、诉前检察建议运行中的主要问题 |
| 第二节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价值定位反思 |
| 一、诉前检察建议的双重价值分析 |
| 二、诉前建议与提起诉讼的问题 |
| 第三节 确认违法的认定问题 |
| 一、履职主体的确定 |
| 二、公共利益的认定问题 |
| 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审查标准 |
| 第四节 调查核实权的问题 |
| 一、调查核实权的现实镜像 |
| 二、实践中强化调查核实权的路径 |
| 第五节 完善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立法 |
| 一、赋予调查核实权强制力 |
| 二、拓展诉前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
| 三、强化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身份 |
| 第四章 非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实证研究 |
| 第一节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度的运行 |
| 一、以“一号检察建议”为案例的分析 |
| 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度运行考察 |
| 三、解决对策 |
|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运行 |
| 一、数据统计及分析 |
| 二、基于再审检察建议书的样本分析 |
| 三、突出问题与原因 |
| 四、解决方式与办法 |
| 第三节 强化非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立法 |
| 一、将不诉决定中的检察意见改为检察建议 |
| 二、扩大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
| 三、提升再审检察建议的立法层次 |
| 第五章 检察建议制度的未来展望 |
| 第一节 科学化 |
| 一、制度规范体系的科学化 |
| 二、制度运行机制的科学化 |
| 第二节 司法化 |
| 一、业务流程上的案件化 |
| 二、办案模式上的审判化 |
| 第三节 谦抑化 |
| 一、法定性原则 |
| 二、必要性原则 |
| 三、效用性原则 |
| 四、权利保护原则 |
| 第四节 协同化 |
| 一、协同化的内涵 |
| 二、协同化的途径 |
| 三、协同化的重点领域 |
| 第五节 智能化 |
| 一、数据化 |
| 二、信息化 |
| 三、人工智能化 |
| 参考文献 |
| 个人简介、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选题意义 |
| (一)理论意义 |
| (二)实践意义 |
| 二、研究综述 |
| (一)国内研究动态 |
| (二)国外研究状况 |
| (三)研究现状评述 |
| 三、研究方案 |
| (一)研究思路 |
| (二)研究方法 |
| (三)创新之处 |
| 第一章 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理论资源 |
| 1.1 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 |
| 1.1.1 马克思的所有权本质理论 |
| 1.1.2 马克思的所有权发展理论 |
| 1.1.3 马克思的所有权结构理论 |
| 1.1.4 马克思恩格斯的国有制理论 |
| 1.2 西方产权理论 |
| 1.2.1 产权的本质 |
| 1.2.2 产权的价值 |
| 1.2.3 国家和产权的关系 |
| 1.2.4 马克思所有权理论和西方产权理论的比较 |
| 1.3 中国传统的矿业国有制思想 |
| 1.3.1 “官山海”思想 |
| 1.3.2 矿业公私兼营思想 |
| 1.3.3 清代的矿业开发管理思想 |
| 1.3.4 “节制资本”思想 |
| 1.3.5 中国传统矿业国有制思想的启示 |
|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对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探索 |
| 2.1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对矿产资源所有权问题的初步探索 |
| 2.1.1 确立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基本纲领 |
| 2.1.2 进行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实践探索 |
| 2.2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的形成 |
| 2.2.1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的建立 |
| 2.2.2 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运行模式——无偿使用和计划管理 |
| 2.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创新和发展 |
| 2.3.1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实现模式的创新——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
| 2.3.2 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体制的创新——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分离 |
| 2.4 中国共产党进行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基本经验 |
| 2.4.1 坚持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根本立场 |
| 2.4.2 坚持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主要任务 |
| 2.4.3 坚持通过法治手段推动制度完善、巩固制度建设成果 |
| 第三章 新时代推进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理论思考 |
| 3.1 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本质 |
| 3.1.1 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和全民所有的内在一致性 |
| 3.1.1.1 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本质是全民所有 |
| 3.1.1.2 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是全民所有的表现形式 |
| 3.1.2 实现矿产资源全民所有的保障措施 |
| 3.1.2.1 社会主义民主是实现矿产资源全民性的基本保障 |
| 3.1.2.2 社会主义法治与矿产资源全民所有的实现 |
| 3.2 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体系的重构 |
| 3.2.1 影响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体系重构的主要因素 |
| 3.2.1.1 社会主义公有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的决定作用 |
| 3.2.1.2 矿产资源属性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的影响 |
| 3.2.1.3 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的影响 |
| 3.2.2 对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体系的重新认识 |
| 3.2.2.1 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中使用权能的重新诠释与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的构建 |
| 3.2.2.2 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中收益权能的落实与拓展 |
| 3.2.2.3 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中管理权能的双重性及其主要内容 |
| 第四章 新时代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原则与路径 |
| 4.1 制度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 4.1.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根本保证 |
| 4.1.2 坚持人民利益为中心的价值导向 |
| 4.1.3 坚持政府和市场的辩证统一 |
| 4.1.4 坚持将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制度建设的主要方法和有力保障 |
| 4.2 制度建设应完善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结构体系 |
| 4.2.1 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与开采许可权的分设 |
| 4.2.1.1 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设立及运行 |
| 4.2.1.2 矿产资源开采许可权的独立 |
| 4.2.2 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与开采许可权的配合 |
| 4.2.2.1 设立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出让制度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内在要求 |
| 4.2.2.2 建立矿产资源开采许可制度是对资源市场配置的必要补充 |
| 4.3 制度建设应优化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行使机制 |
| 4.3.1 建立独立的矿产资源所有权代表机构 |
| 4.3.2 理顺矿产资源所有权行使中的央地关系 |
| 4.3.3 加强对矿产资源所有权行使的监督保障 |
| 4.3.3.1 落实全民的主体地位 |
| 4.3.3.2 强化司法的保障作用 |
| 4.4 制度建设应实现我国矿产资源收益的合理分配 |
| 4.4.1 矿产资源所有权收益实现形式的规范与完善 |
| 4.4.2 完善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机制实现各方主体利益的平衡 |
| 4.4.2.1 理顺中央与地方的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关系 |
| 4.4.2.2 合理确定企业在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中的地位 |
| 4.4.2.3 完善资源所在地居民的利益保障机制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 致谢 |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 二、相关研究成果梳理 |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的概念、类型与原则 |
| 第一节 处置权的概念界定 |
| 一、处置权的意涵 |
| 二、处置权的地位 |
| 三、处置权的双重属性解析 |
| 第二节 处置权的主要类型 |
| 一、处置权类型划分的依据与标准 |
| 二、三种基本处置类型概述 |
| 三、处置权类型化的意义 |
| 第三节 处置权的运行原则 |
| 一、职权法定 |
| 二、正当程序 |
| 三、监察独立 |
| 四、处置协同 |
| 第二章 人大体制下监委会处置权的宪法地位关系 |
| 第一节 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及协调 |
| 一、监委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关系界定 |
| 二、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 |
| 三、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协调机制 |
| 第二节 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及与处置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 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 |
| 二、监委会与检察机关的关系界定 |
| 三、监委会与检察院的职权衔接 |
| 第三节 审判中心主义下处置权与审判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 一、监察体制改革下审判中心主义的宪法意义 |
| 二、监委会对审判人员实施监督的边界 |
| 三、审判机关监督处置权的方式与限度 |
| 第四节 监察独立原则下处置权与执法部门的配合制约关系 |
| 一、监察独立原则下“执法部门”的意涵及地位 |
| 二、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关系界定 |
| 三、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衔接机制 |
| 第三章 建议型处置权的类型、范围与制度完善 |
| 第一节 监察建议的效力、范围及适用条件 |
| 一、监察建议的强制效力及与其他监察“建议”的区分 |
| 二、监察建议适用事由的合理限定 |
| 三、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范围 |
| 第二节 问责建议的定位、问题及法制完善 |
| 一、监察问责制度的基本定位 |
| 二、监察问责制度的供给不足及其问题 |
| 三、问责建议制度法制完善的具体路径 |
| 第三节 从宽处罚建议的定位、边界及司法审查 |
| 一、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宪法意义 |
| 二、从宽处罚建议的合理定位 |
| 三、从宽处罚建议的范围 |
| 四、从宽处罚建议的制度整合与司法审查 |
| 第四章 处分型处置权的主体、范围与程序 |
| 第一节 双轨制处分体制下的处分决定主体及其关系 |
| 一、“政务处分—行政惩戒”之双轨体制的确立 |
| 二、双轨处分体制存在的问题 |
| 三、双轨处分体制下处分决定主体之间的关系 |
| 第二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 |
| 一、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概念阐释 |
| 二、“违法”作为政务处分事由的法理基础 |
| 三、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范围界定 |
| 第三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程序的构造 |
| 一、政务处分程序的功能与特征 |
| 二、政务处分的一般程序 |
| 三、政务处分的特别程序 |
| 四、政务处分的救济程序 |
| 第四节 问责决定的特征、功能及运行边界 |
| 一、问责决定的非独立性特征 |
| 二、问责决定的功能界定:实现对“关键少数”的监督 |
| 三、问责决定的运行边界 |
| 第五章 移送型处置权的范围、程序及规制路径 |
| 第一节 移送审查起诉的范围界定与构成要件 |
| 一、移送审查起诉的内涵、价值及范围界分 |
|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构成要件 |
| 第二节 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程序衔接 |
| 一、监察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阶段的立案衔接 |
| 二、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属性 |
| 三、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证据衔接 |
| 第三节 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的内部规制 |
| 一、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内部规制的必要性 |
| 二、充分发挥案件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 |
| 三、强化层级审批程序的监督功能 |
| 四、完善监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体系 |
| 第四节 检察院对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 |
| 一、检察院对移送案件审查的价值诉求 |
| 二、监察规范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可适用性 |
| 三、检察院对移送案件予以审查的内容及后果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本文所涉法律文件及简称 |
| 前言 |
| (一) 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 1. 研究背景 |
| 2. 选题意义 |
| (1) 理论意义 |
| (2) 实践意义 |
| (二) 国内外文献综述 |
| 1. 国内文献综述 |
| (1) 环境执法与环境公益诉讼之间的定位与制度选择 |
| (2) 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与行政环境公益诉讼之间的定位与制度选择 |
| 2. 外文文献综述 |
| (1) 环境执法与环境公益诉讼之间的定位与制度选择 |
| (2) 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与行政环境公益诉讼之间的定位与制度选择 |
| (三) 研究方法 |
| 1. 交叉分析法 |
| 2. 案例分析法 |
| 3. 比较分析法 |
| 一、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分析及我国立法进程 |
| (一)环境行政执法的概念分析及我国立法进程 |
| 1. 环境行政执法的概念分析 |
| 2. 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立法进程 |
|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分析及我国立法进程 |
| 1. 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分析 |
| 2.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进程 |
| 二、环境公益诉讼中“行主民辅”现象分析 |
| (一)环境公益诉讼中“行主民辅”的现象普遍存在 |
| (二)环境公益诉讼“行主民辅”现象的原因分析 |
| 1. 两类环境公益诉讼取证证明难度不一 |
| 2. 政治压力与检察院自身性质的导向 |
| 3. 环保组织的先天不足与后天制约 |
| 4. 行政公益诉讼适格原告单一化带来的困境 |
| (三) 对环境公益诉讼“行主民辅”现象再审视 |
| 三、环境执法优先:从环境公益诉讼的产生、实践与司法权的谦抑谈起 |
|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缘起 |
| (二)司法权的谦抑与行政权的优先 |
| (三) 环境公益诉讼域外经验中对行政执法的定位 |
| 四、监督与补充:行政环境公益诉讼与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应然定位与选择 |
| (一)监督为主补充为辅:行政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定位 |
| (二) 补充为主监督为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定位 |
| 1. 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优先论”的反驳 |
| 2. 相对优势决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定位 |
| 五、结论和建议 |
| (一) 环境行政执法、民行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顺位安排与对“行主民辅”的再解释 |
| (二) 具体制度建议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