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玲[1](2021)在《论刑事检验报告的证据归属与规则适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解决刑事专门性问题确立了“鉴定”与“检验”两条腿走路的机制,但现行法律规定并未明确检验报告的证据种类地位,在理论上关于检验报告的证据种类存在非鉴定专家意见说、鉴定意见说、独立地位说,法律规定的空白、理论的不统一导致了司法实务的困境。随着司法鉴定统一管理趋于科学化与规范化,检验报告与鉴定意见的界限越发明晰,厘清其与鉴定意见的界分,确立其证据种类归属,确有必要性。基于此,本文在厘定检验报告的概念、实务中与鉴定意见的区分标准之后,通过实证分析,总结出检验报告名称和种类复杂多样、证据种类归属不统一、质证辩论争点特定、检验报告可靠性程度差异化、法官采信标准不统一等实践运行特点,对检验报告的证据种类归属进行论述,并对其有效质证和可采性进行可行路径的探索。对检验报告与相关法定证据种类进行比较,由于检验报告的言词属性及公文书证类权利救济的缺乏,不宜将其归于书证类;由于检验报告在主体资质要求、意见名义和责任承担、检验方法的可靠性等方面与鉴定意见有实质性差异,且鉴定意见的司法鉴定资质封闭性具有不可逆的特点,故不宜将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混为一谈;而将其归为证人证言和勘验、检查笔录不具有充分合理性,且容易导致现有证据种类体系的混乱,故难以将其归属于已有法定证据种类,考虑建构其独立证据定位。建构检验报告的独立证据定位契合我国证据法理念,尽可能让更多记载或承载案件事实信息的材料满足证据转化的法定条件,进入证据的审查认定范围之内。同时检验报告的独立证据种类有助于进一步厘定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的界限,推进两种不同证据种类的发展。同时,也有助于解决当前司法实务的难题,保证诉讼效率和公正价值的实现。检验报告的独立证据定位可通过增设新的证据种类或者将法定证据种类由封闭式转为开放式两种路径予以建构。在增设新的证据种类部分从诉讼功能和定位的角度探讨了不宜将检验报告和专家辅助人意见归为一类。专家辅助人在发表了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基础之上,就专门性问题发表意见的部分,仍应属于专家辅助人意见,不应以此认定其可以单独就专门性问题发表意见,专家辅助人意见仅是质证意见,而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二者不宜归为一类。增设新的证据种类这一路径更具有明确性,规范指引性更强,有利于巩固法定证据种类制度,而将法定证据由封闭式转为开放式则更具有长远性。两种路径各有优劣,但无论采用何种路径,仅确立其独立证据定位尚不足以解决实务中的问题,仍需配套法律规定进一步细化。针对实务中出现的检验报告复杂多样、资质标准不统一、检验的可靠性差异化等问题,通过确立出具报告的必要性审查、建立实质性判断标准、确定有助于诉讼化的检验程序原则等方式规范其规则适用,强化和完善充分质证、综合证据印证、充分说理的采信规则,推进其庭审实质化。通过确立刑事检验报告的独立证据定位并完善其适用规则,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也使得法律体系得以实现逻辑自洽。
杨继文[2](2021)在《区块链证据规则体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区块链技术的司法应用是当前司法改革和诉讼制度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区块链及其所形成的证据材料,对证据分析和事实认定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具体来看,区块链证据的性质是一种存证机制;本质上是一种体现过程和结果的线上电子证据;价值体现为"第四方"事实认定功能.区块链证据的司法应用具有一定的证据风险,表现为证据与事实的同一认定难题和"闭环安全"的局限性问题.区块链证据风险的防范和应对,需要在内部完善区块链平台及技术公司的合规机制,构建区块链存证规则、取证规则、区块链平台合规规则和证明力规则;在外部完善线上证据与线下证据的综合印证机制,进而实现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相关规则互动结合的区块链应用证据规则体系.
付凤,彭丽红[3](2021)在《多道心理生理测试技术证据能力的纠缠与厘定——从2020年司法部与最高法的规范冲突谈起》文中研究表明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沿续了20年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对多道心理生理测试技术证据形式的矛盾表述,对其证据效力的认定仍属"表面否定、实质肯定"。该《规定》短期内有助于遏制民事审判实践中测试技术滥用失范的现状,但由于法规自身表述难以逻辑自洽,且与司法部部门规章存在明显法律冲突,反而不利于测试技术的法律规制与长远发展。审判机关对测试技术术语、专业领域和证据形式的误解和不当表述应予以纠正;同时,测试技术的应用标准及规程也亟需行业主管机关予以细化和监管。
高雅[4](2020)在《论气味证据》文中研究指明气味证据,指与案件发展或者其他待证事实有联系的具体的物质气味,物质气味包括各种类型物质物体本身的气味、物质变质或者混合后的气味、人体体味等,是具有证据资格且具有一定的证明力的气味物质。警犬鉴别结论、气相色谱图谱结论等内容涉及气味证据的相关结论,对气味证据是补强证据。气味证据的收集过程是具有合法性的,气味证据的所处环境和现场保护要求来看是具有形式关联性,从气味的存在和保管形式来看,气味证据具有形式客观性。气味证据具有合法性、形式客观性、形式关联性,具备以上要素的气味证据具有可采性,具备证据资格。气味证据的实质性关联是间接的、片段化的,不能直接证明完整的待证事实,属于待补强证据的一种,与鉴定意见、鉴别结论相结合,具有一定的证明力。气味证据运用成功的案例中,其地位也是待补强证据的一种,气味证据的证明作用需要其他证据补充或者证明。气味证据运用不成功的案例中,主要是气味证据没有其他强有力的证据补强,孤证不能定案,以及由于“疑罪从无”等刑事诉讼运用规则的影响等,气味证据被排除。气味证据被排除并不代表其没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气味证据的发展离不开科技手段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先进性会影响气味证据的准确性、可靠性,与气味证据的发展息息相关。良好的科学技术手段与规范的取证流程相匹配,使得气味证据在客观性特别是内容真实性上更具有说服力和证明力。警犬鉴别技术的运用以及警犬技术的科学性等,以及仪器鉴别人体气味发展的进步,都是气味证据作为科学证据之一的有力支撑。科技手段保障证据质量。警犬与仪器鉴别相结合,是未来气味证据的发展方向之一。对于新的科学证据的运用,审判者要打破普遍认识思维,运用专业眼光和专业思维看待相关问题。
叶蓓[5](2020)在《美国区块链证据规则及其启发》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以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和加密算法等要素为技术特征的区块链技术,使得电子证据因易篡改而采信率低的现象得到改观。因此,区块链时代证据法变革是必然趋势。美国联邦层面尚未对区块链证据规则作出特别规定,各州纷纷开启立法进程,将区块链纳入电子记录范畴,其中佛蒙特州正式将区块链引入证据法领域,并单独规定了区块链证据规则。美国区块链证据规则主要体现在传闻证据规则、鉴真规则和推定规则。尽管区块链记录是否构成传闻还有争议,但不影响其根据规定进行自我鉴真,且美国更青睐“技术自证”而非“国家公证”。区块链技术并非毫无缺陷的技术,为使区块链技术发挥最大效用,中国应出台更严谨的证据规则。本文由以下六章构成:第一章:美国区块链证据的法律定位。在互联网发展的早期阶段,美国通过《统一电子交易法》和《内外贸易电子签名法》确保了电子签名和记录具有与物理签名和记录同等的法律效力。近年来,美国部分州通过修正案的形式,将区块链上保存的记录纳入上述电子记录的范畴,但对区块链的定义各不相同。其中,佛蒙特州单独对区块链证据做出特殊规定,并采用了较为宽泛的定义,从而避免对区块链“不变性”的争议。尽管区块链证据已进入联邦法院视野,但现有案例并未对区块链证据规则做多论述,立法层面也未对区块链正式作出回应。第二章:美国区块链证据与传闻规则。联邦法院审理的Lizarraga-Tirado案判决明确了“机器陈述不是传闻”的立场。该案判决对区块链证据规则的影响,有赖于对“机器陈述”和“区块链证据”概念的解释。若法院认为区块链证据更接近于计算机存储的数据而非计算机生成的数据,则下一步应当考虑区块链证据是否符合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规定。经分析,即使区块链证据构成传闻,其也能符合传闻证据规则例外中的“定期进行的活动记录”的规定,对此佛蒙特州通过立法予以确定。第三章:美国区块链证据与鉴真规则。出于必要性和经济性的考量,联邦证据规则规定了自我鉴真,即不要求以可靠的外部证据作为可采性的先决条件。区块链证据可能适用关于“定期进行的活动记录”的自我鉴真规定,或者关于电子证据的自我鉴真规定。此外,佛蒙特州还单独规定了“区块链记录”的鉴真规则。第四章:美国区块链证据与最佳证据规则。尽管联邦证据规则原则上要求提供“书写文件”、“录制品”和“影像”的原件,但实际大多数情况下允许证据提出者提出复制件而不是原件。区块链“去中心化”的存储模式模糊了原件和复制件的界限,因此最佳证据规则几乎没有适用的空间。第五章:美国区块链证据与推定规则。联邦证据规则对推定的规定较为笼统概括,而佛蒙特州对区块链证据推定规则做出了特殊规定,包括具体的推定内容,如真实性推定、时间推定、记录人推定、形式推定等,还包括推定的证明责任和适用条件。佛蒙特州法案的重点是将经区块链验证的数据引入证据法领域,因此立法文本并未提及“智能合约”。第六章:美国区块链证据规则的启发借鉴。2018年6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益争议案,是中国法院首次采纳区块链存证认定相关侵权事实的“第一案”。从该案出发,分析中国区块链证据规则及其缺陷,即中国现有的区块链证据规则管辖和内容范围均有限,且部分条文存在解释分歧。此外,中美两国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中国尚未形成应用于所有区块链证据的证据规则,目前停留在区块链存证的证据规则层面,因此区块链证据的证明力依赖公证背书。在此基础上,本文探讨了美国区块链证据规则对中国的借鉴意义,并分析了我国证据规则的新近趋势。
王连昭[6](2020)在《我国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与审查标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鉴定意见作为我国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在诉讼中发挥着的作用日趋重要,由于其具有科学性、专业性的特点,又被称作科学证据,甚至对审判活动起着决定性的影响。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党和国家对规范司法鉴定管理十分重视: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深化改革的方向。2016年5月1日,重新修订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正式实施。2016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了“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范。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提高出庭作证率。”2016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健全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2016年11月,司法部印发了《司法鉴定委托书》等7种文书格式。2017年9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2018年12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18年第17号国家标准公告,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牵头研制的《文件鉴定通用规范》、《笔迹鉴定技术规范》、《印章印文鉴定技术规范》等11项标准获批,作为国家标准正式发布,并于2019年4月1日起实施。基于以上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规定与司法改革的基本精神,以及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标准的修订与完善,结合实证调研中发现的笔迹鉴定意见书表述、鉴定意见的质证、审查等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亟需解决的问题,提出我国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与审查标准的相关建议,为落实“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及司法鉴定标准化,在诉讼实践中更好地发挥司法鉴定的作用,提供实践和理论上的参考。本文共分为五章,约22万字,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笔迹鉴定意见概述。要研究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与审查规范,前提是需要明确笔迹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相关基本属性,只有对笔迹鉴定意见进行清晰的界定与诠释之后,才能对其进行较为全面的认识与理解。首先,笔迹鉴定意见的概念诠释。笔迹鉴定意见属于司法鉴定意见的一个类别,是我国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笔迹鉴定意见产生于司法鉴定活动,应用于诉讼审判活动,具有科学性与法律性的双重属性。因此,对于笔迹鉴定意见的概念的理解,应从鉴定科学、诉讼法律以及管理体制等多个视域下加以把握。第二,笔迹鉴定意见的历史发展。我国笔迹鉴定发展历史悠久,可分为古代的萌芽与起源,近代的变化与演进,现代的进步与繁荣等三个阶段,同时应考量与借鉴域外笔迹鉴定意见的特点与优势。第三,笔迹鉴定意见的科学基础。实践中,对笔迹鉴定的理论是否科学的质疑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对主观经验判断的质疑与对不确定性鉴定意见的困惑。从书写技能与书写习惯、书写习惯与笔迹特征、经验判断与定量分析三个方面对笔迹鉴定意见的认知进行探讨,再从笔迹鉴定意见的生成、笔迹鉴定意见的实质、笔迹鉴定意见的质证三个方面对笔迹鉴定意见进行理性把握,丰富笔迹鉴定意见的科学基础理论。最后,笔迹鉴定意见的证据适用。整理英美法系国家可采性与相关性等规定,大陆法系国家证明力与证据能力等规定,以及我国法中的证明力与证据能力的相关规定,研究笔迹鉴定意见作为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的条件。以笔迹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现状分析与笔迹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影响因素两个方面,完善笔迹鉴定意见证据能力规定以及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机制。第二章,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基础理论。标准化是我国笔迹鉴定以及司法鉴定发展的必然方向,也是保障司法鉴定质量,完善司法鉴定证据审查的前提与基础。本章从四个方面对笔迹鉴定意见的标准进行阐述。首先,笔迹鉴定意见标准概说。整合各方观点,详细论述司法鉴定标准的概念与定义,笔迹鉴定标准的概念与定义,以及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概念与定义。从标准、法律法规、科学技术三个视角,探讨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科学性与法律性、统一性与适时性、明确性与模糊性等基本属性。第二,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分类。笔迹鉴定意见的标准包括:笔迹鉴定意见的程序标准、笔迹鉴定意见的技术标准、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标准和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四个部分。笔迹鉴定意见的程序标准可分为案件受理程序标准、案件鉴定程序标准和案件归档程序标准。笔迹鉴定意见的技术标准可分为形成方式技术标准、鉴定条件技术标准、比较检验技术标准和综合评断技术标准。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标准可分为基本情况表述标准、鉴定过程表述标准、鉴定意见表述标准和比对表的制作标准。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可分为鉴定意见质证标准、鉴定意见认证标准和鉴定意见争议解决标准。第三,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制定依据。主要研究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诉讼证明活动的关系,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司法鉴定制度的关系,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笔迹鉴定技术的关系,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笔迹鉴定质量监控的关系。最后,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实施保障。提出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应有统一的组织领导,应有专业的起草小组,应顺应时代文化背景并采取动态的修正模式。第三章,笔迹鉴定意见表述与审查的实证研究。本章包含四个实证研究项目,实证研究的对象依次是笔迹鉴定意见书的表述情况与存在问题,笔迹鉴定意见的证据运用情况,笔迹鉴定标准的实践与改革建议。首先,笔迹鉴定文书规范实证研究。以我国10家司法鉴定机构的130份近两年(2017-2018年)的笔迹鉴定意见书为研究样本,对目前笔迹鉴定意见书较为普遍存在的“重结论,轻程序”、分析说明模板化、比对表标识不规范、非确定性鉴定意见不断增多等典型问题进行归纳及原因分析,说明这些存在问题导致的消极后果,探讨从统一并提高笔迹鉴定表述标准,加强笔迹鉴定文理表达研究,把握笔迹鉴定表述的简略性与详细性、模糊性与准确性、共性与个性的对立统一特点等方面,对笔迹鉴定意见书的制作与表述加以完善。第二,笔迹鉴定意见证据应用的实证研究。基于大数据分析的实证研究方法,对上海市2018年涉及笔迹鉴定的408份裁判文书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变量包括裁判文书数量与类型、申请鉴定事由、审判层级、法院层级与单位、鉴定机构、笔迹鉴定项目、笔迹鉴定意见结果、是否重新鉴定、法院采信情况、案件判决情况多个要素,较为全面的展示了笔迹鉴定意见证据在案件诉讼中的应用情况,在此基础上就实践应用中出现的裁判文书表述、鉴定启动程序、鉴定人出庭、笔迹鉴定意见表述、鉴定意见认证采信等典型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改革优化建议。第三,笔迹鉴定标准实践认知的现状调查。采用“笔迹鉴定技术规范实践认知问卷”对我国8所司法鉴定机构99名文书鉴定人进行调研。调查结果发现,鉴定人充分认可《笔迹鉴定技术规范》对笔迹鉴定工作的重要规范和指导意义,但对于鉴定意见的种类与分级仍存在较大争议,对于鉴定意见的判断依据还不够明确,对获得继续培训教育有较大需求。建议通过制定《笔迹鉴定技术规范指导意见》解释、说明相关技术难点,落实《笔迹鉴定技术规范》应用。相关部门应加快面向鉴定人、办案人员的技术规范指导、应用、培训等工作,进一步扩大技术规范影响力,充分发挥技术规范的功能和作用。最后,笔迹鉴定标准实践与改革的调研分析。采取走访调研、电话采访、微信调研、委托调研等方式。调研提纲针对法官、鉴定人、司法行政人员、律师共设计了35个问题,主要侧重了解法官、鉴定人、司法行政人员、律师对现有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司法鉴定标准、笔迹鉴定标准的主观评价以及优化改革的主流态度。为研究、完善我国笔迹鉴定意见表述与审查标准提供现实依据与参考建议。第四章,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规范研究。基于实践中笔迹鉴定意见书在制作与文字表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以现行《笔迹鉴定技术规范》为依据,结合鉴定人开展鉴定工作,书写鉴定文书的具体情况,以《司法鉴定意见书》为主要研究对象,按照基本情况、检验过程与分析说明、鉴定意见三个主要部分,提出笔迹鉴定基本情况的表述规范、笔迹鉴定检验过程的表述规范、笔迹鉴定结果的表述规范等相关研究与建议。首先,我国现行笔迹鉴定技术规范。将2019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文件鉴定通用规范》、《笔迹鉴定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分别与已经废止的司法部《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笔迹鉴定规范》和公安部登记管理,同时制定并使用的公共安全行业鉴定标准进行比较分析。第二,笔迹鉴定基本情况的表述规范研究。分别对案情概述表述规范,鉴定材料表述规范,委托要求表述规范,进行相关规定的研究,并提出具体的表述规范建议。第三,笔迹鉴定检验过程的表述规范研究。分别对检材检验表述规范、样本检验表述规范、比较检验表述规范、综合评断表述规范、比对表的制作规范,进行相关规定的研究,并提出具体的表述规范建议。最后,笔迹鉴定结果的表述规范研究。参考美国、荷兰等国家的笔迹鉴定结果的种类,比较分析我国国家标准与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对笔迹鉴定结果种类的不同划分以及区别和联系。结合我国对不同种类鉴定意见的判断依据,针对现有技术标准鉴定意见分级偏主观,级别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缺乏足够的量化依据和客观的评价标准等问题,提出在鉴定意见种类判断依据的规定上应对鉴定人对鉴定种类的选择上加以一定的限制。在现行技术规范的表述标准基础上,研究进一步完善技术规范表述规范,并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探讨。第五章,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研究。目前学术研究以及司法实践中,对鉴定意见证据的审查主要集中于法律层面和程序层面,没有针对鉴定意见实质性审查的具体研究成果和立法规定,导致法官在审查鉴定意见时显得力不从心。本章,从笔迹鉴定的技术标准、技术原理、技术步骤、技术方法等方面,重点研究对笔迹鉴定意见的实质性审查。第一,笔迹鉴定意见的质证标准研究。立足笔迹鉴定意见质证的基础理论,结合笔迹鉴定意见质证的现状与困境,从鉴定意见书的“基本情况”部分、“鉴定过程与分析说明”部分、“鉴定意见与附注”部分的提出质证要点。第二,笔迹鉴定意见的认证标准研究。立足笔迹鉴定意见认证的基础理论,结合笔迹鉴定意见认证的诉讼需求与制度缺陷,从鉴定意见不予采信的情形、限制采信的情形(有条件采信)、证明力降低的情形,对完善、细化笔迹鉴定意见的认证标准提出相关建议。第三,笔迹鉴定意见的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基于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仅具雏形且可塑性强的考量,结合前期研究成果与实践中存在的典型问题,提出构建公益属性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设想,实施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管理为主,法院监督为辅的管理模式,以期进一步促进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第四,冲突笔迹鉴定意见解决机制研究。产生冲突笔迹鉴定意见有诸多因素,可以归纳为启动程序、鉴定材料、技术标准、重新鉴定等几方面原因。我国应尽快构建冲突鉴定意见的预防机制和选择机制,不断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更好发挥司法鉴定为诉讼服务的功能和价值。
张玉洁[7](2019)在《区块链技术的司法适用、体系难题与证据法革新》文中研究指明区块链技术的证据化应用,改变了传统证据法的证据结构,也促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以司法解释方式认可了区块链证据的合法性。但细观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益争议案可以发现,区块链证据的法治意义绝不仅限于"新兴电子证据"这一简单定位,而是对现行证据法体系的一次全面革新,如证据资格认定、原件理论和证明范式等,这是现行证据法体系无法直接回应的。因此,我国的证据法体系在区块链证据的推动下,必将迈向法治主义与技治主义互动的新型证据法治形态,进而分化出"线上证据审查认定规则"与"线下证据审查认定规则"两种证据规则。同时,以区块链为代表的新型科技在证据法体系中受到科技的自我抑制、法律与道德的外部阻却。
夏淑萍[8](2018)在《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研究》文中提出专利的权利界定是专利法的核心问题之一,涉及到行政法、诉讼法、证据法及专利法多个部门法领域,涵盖专利权的证明方法、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基本证据学理论。在我国专利法司法实践中,举证难、程序衔接周期长、循环诉讼等问题是当前影响专利保护成效的关键障碍。专利授权确权制度旨在给予技术成果划定清晰合适的产权边界,一方面恰当体现出创新者的创造性劳动以激励创新,另一方面保障充分的技术公开以促进信息传播。各个国家的专利权均是经过行政机构的注册登记或者审查授权而获得权利,从而是具有比较强公权力属性的私权。公权力属性因为其体现了一定的国家意志,同时行政机构的审查和授权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但圄于其信息获取限制及其它主客观原因,而会产生权利的错误授予,故专利权为推定有效的权利,这种权利具有可辨驳性。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是处理专利权的产权界定的重要规则设计,在证明专利权是否存在及其范围界定时需要大量的事实证据进行证明,专利权证明过程中涉及大量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从而将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与证据法中的证明主体、证明责任、证明方法和证明标准联系在一起,具有较强的理论研究意义。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专门上诉审理专利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并起草有关专利授权确权行政诉讼案件的司法解释,这一问题的研究对于回应专利确权举证难、司法认定难等现实问题更具有了紧迫意义。本文以此思考进路为起点,从专利法书面上的专利权如何经过一系列程序和实体要件判定,转变为权利人可以据以行使的行动中的专利权这一视角,对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的概念、法哲学意义、历史发展进行了考察,考察并分析了当前我国专利授权确权制度运行中面临的困境,实证分析了专利权证明司法实践中推定规则的适用,重点从规范层面对推定规则在专利权效力证明中的适用进行了系统梳理,特别分析了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与证明标准结合适用的法律效果,通过对域外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的比较和借鉴,探索专利权判定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中应遵循的一般法律规则,提出我国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的建构框架,为专利授权确权制度的优化和调整提供一定的理论储备。第一章概述专利权效力推定基本问题,在梳理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的基础理论基础上,洞察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专利权的效力证明论证范式,萃取出专利权的基本证明方法是推定这一核心判断,分析出专利权效力证明包括了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两个阶段,据此提出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的基本概念,指明作为证明方法的专利权效力推定和作为证明标准的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两种语境。第二章主要从历史学视角考察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的产生及演变,重点分析了美国由司法确定专利效力的传统历史逐步演变为当前专利确权行政复审程序和效力诉讼程序的双渠道架构,通过专利权效力行政审查和司法判定的历史溯源和案例分析,梳理出美国专利权效力判定制度的演进过程,回顾了专利效力推定规则的沿革脉络,对美国当前专利权效力行政复审和司法审查双渠道的机制设计进行了评析。美国专利权效力判定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表明,无论是专利确权的行政复审渠道的司法审查,还是法院所主导的专利效力民事诉讼程序,均对专利审查机构所作出的专利效力行政决定给予充分的尊重,既充分发挥了专利行政确权渠道便捷高效、成本低廉的专业优势,又对专利确权进行有效的司法制衡,保证司法公正,形成了行政和司法优势互补并结构稳健的专利授权确权制度体系。第三章对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进行了法哲学思考,从认识论、价值论和方法论视角对效力推定规则进行了分析。专利权证明中存在大量的事实认定行为,追求法律真实是专利权效力证明的可行路径。盖然性和概率论是专利权效力能够适用推定方法来证明的方法论基础。价值理性正是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的正当性基础,专利权效力推定在保护专利财产权、促进技术信息的公开和传播、保障专利权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专利授权确权程序效率和诉讼便利、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尊重等政策、经济方面展示出其规则价值。第四章对作为证明方法之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的适用进行了全面分析。首先从证据法角度归纳了专利权效力证明的基本要素,分析了本领域技术人员这一抽象推定主体在专利权效力证明事实认定中的核心地位,展示了专利权效力推定的一般过程。其次,论证了专利权效力推定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提出适用效力推定规则的法律效果是转移提证责任,而挑战专利权效力的一方当事人始终需要承担证明专利权无效的结果责任或者说服责任而不会转移给对方当事人。再次,细致梳理了推定在专利权归属和发明人资格、新颖性、创造性、权利要求解释、充分公开等重点实体要件事实认定中的适用过程。第五章分析了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与证明标准、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首先,介绍了美国专利法改革中降低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之证明标准的思路纷争,阐述了主张改用优势证据标准的废除论、降低论和双重标准论三种观点;废除论即完全废除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降低论即降低法院对专利无效诉讼采取的事实认定标准,用优势证据标准来取代清晰且确信证据标准;双重标准论是指通常情况下适用优势证据标准,只有在特定情况下,例如授权专利经历过异议、再审之类的双方行政复审程序,才适用清晰且确信标准。而主张维持清晰且确信证据标准的观点则认为,尊重行政机构的事实认定结果是基于其专业性意见和行政程序的效率,降低证明标准则损害了这种尊重,并且也不会提升专利质量。专利权效力推定是事实裁判者的自由心证,其推定结果法律上会产生证明责任转移的法律效果。第六章考察我国当前专利授权确权制度和效力推定的现状和问题,提出了确立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的构想。采取数据统计的实证研究方法,对我国专利授权确权制度运行现状进行了分析,以2013年1-2月专利纠纷案件判决书为小片段样本数据,参照黑箱理论,将专利纠纷救济程序视为一个黑箱,通过数据统计表征出该黑箱的诉讼周期、赔偿额、裁判维持率及上诉率等各项指标输出,揭示出三分之二的专利授权确权行政诉讼案件提出了二审上诉,并且四分之三以上的案件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表明三分之二的专利行政案件经历了两审程序。这可能意味着专利权效力判定司法资源存在比较严重的浪费现象,或许更为接近了社会广为诟病的审理周期长现象的深层次原因。并从规范角度分析了专利授权确权制度的价值理念和制度设计的功能实现。统计分析了推定方法在我国专利法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现状,梳理提出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的理论及实务问题。最后,提出了我国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的建构设想,提出要在专利法理层面进一步明确推定是专利权效力证明的基本方法,效力推定的过程包括了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两个过程;要明确专利权效力推定权的抽象主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再次,要明确设定专利权效力推定的主张权和反驳权,法律应当将主张适用专利权效力推定的权利赋予案件当事人,当案件当事人面对举证困难或者论证困难时,允许其利用公知常识等主张对案件事实进行推定,来完成对其主张的论证;提出改造专利法第39、40条为专利权效力推定的立法规范,提出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的明示条款,并对其赖以适用的制度环境进行了展望。本文的主要创新点体现为:一是基于权利证明理论,揭示出专利权的证明方法为推定这一核心认识,其推定过程分为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两个阶段。二是系统分析了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的适用过程、适用规范、适用效果、适用限制,并阐述了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与相应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核心证明要素之间的关系,初步形成了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的体系化认知。三是提出我国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的构建设想,明确推定是专利权效力证明的基本方法,分析出专利权效力推定权的抽象主体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改造专利法第39、40条为专利权效力推定的立法规范,为进一步明确专利授权确权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标准提供基础性依据。
焦艳鹏[9](2017)在《生态文明保障的刑法机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我国正处于生态文明建设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运用法治方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是应有之义。环境犯罪需要刑法惩治,生态文明保障需要刑法机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需科学配置刑法在法益保护、人权保障与秩序维护三者之间的机能,以应对风险社会的现实风险,并保持刑法的基本品性。生态法益作为人在生态文明时代权利形态的一种,应受到刑法的有效保障。生态法益的有效保障,在刑事立法中要求法益的类型化、具体化和可测量化,在刑事司法中要求有效的法益识别、法益度量和精细化司法。生态文明的刑法保障受到整体法治价值的牵引与制约,刑法需与宪法、行政法、环境法等共同承载保护生态法益的使命。刑法技术与生态科学的有机结合,将有助于生态社会中刑法对人的价值的保障。
王跃[10](2016)在《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规范有效的质证是正确判断鉴定意见可靠性的有力保障,然而,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常常使鉴定意见的质证流于形式。而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外衣”也极易导致对鉴定意见的轻信与盲从,鉴定人不出庭现象要比普通证人更为突出,这反过来又加剧了鉴定意见质证、认证中的诸多乱象,成为一些重大冤假错案的诱因。2012年《刑事诉讼法》虽然修改了鉴定证据的表述方式,初步规定了鉴定人出庭和专家辅助人制度,但由于对鉴定意见质证主体、客体及方式的特殊性认识很不充分,未针对鉴定意见设计出富有操作性的特殊质证程序,上述改革举措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有鉴于此,对鉴定意见质证特殊性的关注,对域外专家证言或鉴定意见质证模式的归纳与解读,对我国鉴定意见质证问题多阶段、多主体、跨学科的交叉分析,对具有中国特色的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思索,都将助益于解决我国鉴定意见质证难问题,而在“保证公正司法”、“推进严格司法”、“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写入“中央决定”,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如火如荼推行的大背景下,研究如何构建质证结果符合实体公正、质证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无疑具有更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即以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为研究对象,围绕相关问题展开分析。全文共分三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语。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介绍论文的选题背景、理论价值及实践意义、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主要内容及创新之处。第二部分为正文,共分六章。第一章为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一般理论性问题。鉴定意见质证是针对作为指控证据的鉴定意见,通过鉴定意见审前开示、传唤鉴定人出庭等程序进行质证前的准备与积极防御,并通过庭审中的交叉询问以及专家辅助质证等方式,由控、辩、审三方共同推动并致力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调查活动。鉴定意见质证较之其他证据的质证具有特殊性,其质证主体具有多元化与专家主导的双重特点,质证客体具有言词证据与派生证据双重属性,质证内容具有广泛性与复杂性,而质证手段的口头性与科技性并存。鉴定意见质证制度应当致力于实现公正审判、实体公正及诉讼效率的价值目标,同时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与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具有事实发现与对质权保障的两重功效,而证据裁判原则强调质证程序的基础性作用与核心地位。“公正审判”是质证制度的首要与核心价值。刑事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公正性由平等武装、对抗式质证程序、对质询问权的特别保障以及裁判说理这四大具体要素构成。这些具体的公正要素应当体现在诸如鉴定意见审前开示、鉴定人出庭作证、庭审交叉询问、专家辅助质证、质证效果保障等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每一个环节。第二章为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具有防止证据突袭、促进质证实质化、提高质证效率以及实现公正审判的积极作用。然而,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开示通常为单向开示且远不如民事诉讼中规范。作为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制度,美国的专家证据开示制度较为成熟,其审前正式开示程序对开示原则、内容、启动程序、救济程序以及重大争点的审前会议处理都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我国没有专家证据开示制度,仅有鉴定意见告知及阅卷规定,并且立法粗疏,导致司法实践存在不少问题。为此,完善我国鉴定意见开示制度,应当明确控方的自动开示义务,明确开示内容并扩大开示范围,为辩方对物证等鉴定对象进行查阅、复制或照相创造必要条件,允许专家辅助人提前介入证据开示程序,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争点整理功能,最后还应当完善司法救济程序。第三章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基本前提,是被告人对质权的集中体现。当前鉴定人出庭率普遍低下,对质权未受保障是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通过比较法考察发现,针对鉴定意见质证的对质权保障,目前存在两种模式,一是美国的宪法保障模式,一种是欧洲人权法院基于公正审判国际标准的对质权保障模式。二者的共同特点是都从立法层面确认对质权作为刑事被告基本诉讼权利的地位,同时也承认合法的对质例外情形,总体上均反映了公正审判的要求。结合中国国情,我国应当采纳欧洲人权法院的对质权保障模式,在认可对质的事实发现功能的同时,立法上应当确立对质权,司法实践中对于“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出庭要件判断宜形式化。而在具体实施程序中应作如下完善:采用广义实质的“不利证人”概念以扩大对质主体、采用申请对质与职权对质的启动方式、构建对质权适用的强制规则与例外规则以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完善司法救济程序。第四章为交叉询问制度。交叉询问是刑事被告对质询问权的集中体现,是询问专家证人并发现真实的有效方式。在对专家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方面,美国有着丰富的经验及规范作法,有关询问主体、询问对象、询问顺序、询问内容及询问规则都有比较细致的规定,相关的制度配套也较为完善。我国法律有关询问鉴定人的方式可界定为广义的交叉询问,但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交叉询问适用率不高、适用效果有限,询问主体多元、询问程序混乱,鉴定人、专家辅助人之间对抗性真假与强弱难以准确评估,交叉询问更多关注事实发现功能而较少关注询问权保障,交叉询问技术规则过于简略,询问内容范围有限。完善我国的交叉询问制度,首先应当创造有利于交叉询问制度运行的先进诉讼理念与制度环境,如确立“不利证人”、“对质权”概念,完善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突出人证调查在法庭证据调查中的主线作用,平衡当事人主导与法官诉讼指挥间的协调关系。其次,应当理顺多元主体询问鉴定人的顺序、把握交叉询问的适当限度、确立适当的交叉询问规则。最后,应当对其他特殊质证程序予以规范,如不同或相反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未到庭鉴定人书面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第五章为专家辅助质证制度。专家辅助质证是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当前困境不仅表现于“出庭率低”,更主要在于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理论及实践中的观念分歧与混乱作法,其主要问题为:相关法律规定不明,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诉讼价值定位不明,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不明,专家辅助人质证意见的证据属性不明,专家辅助质证程序缺乏统一规范作法,以及专家难求、法院经常限制专家辅助人出庭等。突破上述困境,必须跳出现有研究思路,以“专家辅助权”为核心实现研究方法转型。通过比较法考察,域外法治国家及国际人权法律,往往将刑事被告人获得专家辅助的权利规定为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并且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平等武装与对抗式质证程序的要求对专家辅助权予以保护。借鉴域外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完善我国专家辅助质证制度关键在于确立专家辅助的权利地位,将专家辅助权、对质询问权、律师帮助权一并纳入刑事被告人的防御权体系,实现公正审判与真实发现之间的价值平衡。在此基本前提下,进一步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参与人地位以及专家辅助人质证意见的证据地位,建立专家库,专家辅助人出庭要件判断应当形式化,规范专家辅助质证程序,并且为贫穷及重罪被告提供免费专家辅助。第六章为鉴定意见质证的效果保障。仅有专家辅助质证尚显不够,要实现质证结果的正义性,还需要辅以必要的效果保障机制。鉴定意见质证效果首先追求规范质证与有效质证的积极目标,但实践中也大量存在其消极情形,也就是无效质证。鉴定意见质证的效果保障应当遵循以下层层递进的保障思路:通过遏制“无效质证”实现对“规范质证”与“有效质证”的保障、遏制“无效质证”应当以“无效专家证言”为防控重点对象、通过对不同质证主体的分别控制进而实现对质证效果的总体控制(尤其是要重点控制鉴定人、检察官及法官的质证言行)。基于对多元质证主体的分别控制思路,鉴定意见质证效果的具体保障机制如下:一是充分保障辩方专家辅助权,二是充分保障辩护律师权利,三是确立专家行为守则与技术规范,四是落实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以推动客观义务实效化,五是落实法官错案责任追究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为法官采信或排除鉴定意见确立一定的法律标准与科学标准。最后一部分为结语,指出为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诉讼目标,除了上述制度设置,还应当将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纳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整体框架下进行设计,确保庭审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鉴定意见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刑事检验报告的内涵与外延 |
| (一)检验报告现不能纳入“鉴定意见” |
| (二)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的外延界分 |
| 二、刑事检验报告的实践运行特征 |
| (一)报告名称和种类的多样化 |
| (二)检验报告的证据归属不统一 |
| (三)检验报告可靠性的差异化 |
| (四)质证辩论争点特定化 |
| (五)法官采信标准不统一 |
| 三、刑事检验报告的证据归属及依据 |
| (一)检验报告与相关证据种类之比较界说 |
| (二)检验报告独立证据定位的正当事由 |
| (三)独立证据定位的两种建构路径 |
| 四、刑事检验报告制度的完善建议 |
| (一)规范检验的主体和程序 |
| (二)完善检验报告的审查规则 |
| (三)完善检验报告的采信规则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 |
| 致谢 |
| 一、《规定》延续《批复》对测试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矛盾表述 |
| (一)《规定》否定测试证据能力 |
| (二)《规定》肯定测试的间接证明价值 |
| 二、最高法《规定》否定测试证据能力的得与失 |
| (一)得:缓解测试在民事审判中应用激增与监管失范的现实矛盾 |
| 1. 部分测试分析及结论超出自身专业领域 |
| 2. 当事人利用测试简化或替代自身举证责任 |
| 3. 法官对测试技术盲目信任乃至以测代审 |
| (二)失:测试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将更隐性和难以规制 |
| 三、司法部《执业分类规定》肯定测试证据能力的喜与忧 |
| (一)喜:测试的专业性首次在司法部规范中得到确认 |
| (二)忧:测试理论基础及学科规训与法医精神病学迥异 |
| 1. 测试与法医精神病鉴定对象和鉴定内容不同 |
| 2. 测试与法医精神病鉴定学科基础不同 |
| 四、行政与司法不同视角下测试法规的冲突调整与建议 |
| (一)测试术语表达和证据形式应规范科学 |
| 1. 测试用语应准确统一 |
| 2. 测试的证据形式应为鉴定意见或专家意见 |
| (二)审判机关对测试意见证明力的期待应回归理性 |
| (三)鉴定行业主管机关应加快测试技术标准化建设 |
| 1. 测试人员资质的认证标准方面 |
| 2. 测试对象的适用标准方面 |
| 3. 测试设备、环境和机构的执行标准方面 |
| 4. 测试原理及编题方法的可靠性标准方面 |
| 5. 测试结果的准确性与已知的错误率方面 |
| 6. 测试相关文书制作与出具标准方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前言 |
| 1.1 研究背景 |
| 1.2 研究现状 |
| 1.3 选题的意义、研究方法、创新点 |
| 1.3.1 选题的意义 |
| 1.3.2 研究方法 |
| 1.3.3 研究创新点 |
| 第2章 气味证据的概念以及运用现状 |
| 2.1 气味证据的概念 |
| 2.2 气味证据的运用现状 |
| 2.2.1 气味证据被成功运用的案例 |
| 2.2.2 气味证据运用“不成功”的案例 |
| 2.2.3 不成功的原因 |
| 第3章 气味证据的证据资格 |
| 3.1 证据资格及其法定要素 |
| 3.1.1 证据的合法性 |
| 3.1.2 证据的形式关联性 |
| 3.1.3 证据的形式客观性 |
| 3.2 气味证据的合法性 |
| 3.2.1 取证主体的合法性 |
| 3.2.2 气味证据取证过程的合法性 |
| 3.2.3 气味证据内容具有合法性 |
| 3.2.4 气味证据形式具有合法性 |
| 3.3 气味证据的形式关联性 |
| 3.3.1 从气味所处的环境分析 |
| 3.3.2 从气味证据的现场保护分析 |
| 3.4 气味证据的形式客观性 |
| 3.4.1 气味存在形式是客观的 |
| 3.4.2 气味保存形式是客观的 |
| 第4章 气味证据的证明力 |
| 4.1 证明力及其法定要素 |
| 4.1.1 证据资格 |
| 4.1.2 证据的内容客观性 |
| 4.1.3 证据的实质关联性 |
| 4.2 气味证据的内容客观性 |
| 4.2.1 气味构成的客观性 |
| 4.2.2 气味的唯一性 |
| 4.3 气味证据的实质关联性分析:气味证据属于待补强证据 |
| 第5章 科技手段与气味证据的关系 |
| 5.1 关于警犬鉴别技术的发展 |
| 5.1.1 警犬鉴别技术的运用 |
| 5.1.2 警犬鉴别技术的科学性分析 |
| 5.1.3 警犬鉴别人体气味的研究发展 |
| 5.2 仪器鉴别人体气味的进展 |
| 5.3 科技性对气味证据的影响 |
| 5.3.1 科技性对气味提取发展的影响 |
| 5.3.2 科技手段在各种数据系统管理库建立上的运用 |
| 5.3.3 科技手段对鉴别程序的影响 |
| 5.3.4 利用科技手段能加强对送检气味材料的保护 |
| 5.3.5 利用科技手段保障证据质量 |
| 5.3.6 科技手段在警犬培养上的运用 |
| 第6章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美国区块链证据的法律定位 |
| 一、作为电子记录的区块链记录 |
| 二、进入证据法领域的区块链 |
| 第二章 美国区块链证据与传闻规则 |
| 一、Lizarraga-Tirado案判决:机器陈述不是传闻 |
| 二、Lizarraga-Tirado案对区块链证据的先例效力 |
| 三、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定期进行的活动记录” |
| 第三章 美国区块链证据与鉴真规则 |
| 一、定期进行的活动记录 |
| 二、电子证据 |
| 三、区块链记录 |
| 第四章 美国区块链证据与最佳证据规则 |
| 第五章 美国区块链证据与推定规则 |
| 一、推定的内容 |
| 二、推定的证明责任 |
| 三、推定的适用条件 |
| 第六章 美国区块链证据规则的启发借鉴 |
| 一、中国区块链第一案的重点与争点 |
| 二、中国区块链证据规则概述 |
| (一)管辖和内容范围均有限 |
| (二)未提供具体明确的指引 |
| (三)证据资格依赖公证背书 |
| 三、美国区块链证据规则的借鉴意义 |
| (一)从依赖公证向技术自证转变 |
| (二)建立严谨的区块链证据规则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附表:2015 年至2019 年美国各州区块链立法情况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第二节 研究方法与主要内容 |
| 一、研究方法 |
| 二、主要研究内容 |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 一、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基础理论 |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生成标准 |
| 三、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标准 |
| 四、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 |
| 第四节 主要创新点 |
| 一、研究问题的创新 |
| 二、研究内容的创新 |
| 三、研究方法的创新 |
| 第一章 笔迹鉴定意见概述 |
| 第一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概念诠释 |
| 一、笔迹鉴定意见的内涵与外延 |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属性与功能 |
| 三、笔迹鉴定意见的分类与表述 |
| 四、笔迹鉴定意见的比较与评析 |
| 第二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发展历程 |
| 一、萌芽与起源:古代笔迹鉴定的最初探索 |
| 二、变化与演进:近代笔迹鉴定的逐步转型 |
| 三、进步与繁荣:现代笔迹鉴定的高速发展 |
| 四、考量与借鉴:域外笔迹鉴定意见的优势比较 |
| 第三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科学基础 |
| 一、笔迹鉴定意见的理论基础 |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质疑困惑 |
| 三、笔迹鉴定意见的认知探讨 |
| 四、笔迹鉴定意见的理性把握 |
| 第四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证据适用 |
| 一、证据材料转化为定案根据的条件 |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 |
| 三、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评判 |
| 第二章 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基础理论 |
| 第一节 笔迹鉴定意见标准概说 |
| 一、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内涵 |
| 二、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界定 |
| 三、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特性 |
| 四、笔迹鉴定标准的作用 |
| 第二节 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分类 |
| 一、笔迹鉴定意见的程序标准 |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技术标准 |
| 三、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标准 |
| 四、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 |
| 第三节 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制定依据 |
| 一、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诉讼证明活动的关系 |
| 二、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司法鉴定制度的关系 |
| 三、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笔迹鉴定技术的关系 |
| 四、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笔迹鉴定质量监控的关系 |
| 第四节 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保障基础 |
| 一、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应有统一的组织领导 |
| 二、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应有专业的起草小组 |
| 三、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应顺应时代文化背景 |
| 四、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应采取动态修正模式 |
| 第三章 笔迹鉴定意见表述与审查的实证研究 |
| 第一节 笔迹鉴定文书规范实证研究 |
| 一、文书研判:笔迹鉴定文书表述规范之现状 |
| 二、理性剖视:笔迹鉴定意见书表述规范之问题 |
| 三、改革进路:笔迹鉴定意见书表述规范之完善 |
| 第二节 笔迹鉴定意见证据应用的实证研究 |
| 一、研究样本概述 |
| 二、统计结果 |
| 三、分析与讨论 |
| 第三节 笔迹鉴定标准实践认知的现状调查 |
| 一、调查对象及方法 |
| 二、结果与讨论 |
| 三、结论 |
| 第四节 笔迹鉴定标准实践改革的调研分析 |
| 一、调研情况概述 |
| 二、现行笔迹鉴定标准实践情况分析 |
| 三、优化统一笔迹鉴定标准调研分析 |
| 第四章 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规范研究 |
| 第一节 我国现行笔迹鉴定技术规范 |
| 一、国家标准 |
| 二、行业标准 |
| 三、比较评析 |
| 第二节 笔迹鉴定基本情况的表述规范研究 |
| 一、案情概述表述规范 |
| 二、鉴定材料表述规范 |
| 三、委托要求表述规范 |
| 第三节 笔迹鉴定检验过程的表述规范研究 |
| 一、检材检验表述规范 |
| 二、样本检验表述规范 |
| 三、比较检验表述规范 |
| 四、综合评断表述规范 |
| 五、比对表的制作规范 |
| 第四节 笔迹鉴定结果的表述规范研究 |
| 一、笔迹鉴定结果的种类 |
| 二、笔迹鉴定结果的依据 |
| 三、笔迹鉴定结果的表述 |
| 第五章 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研究 |
| 第一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质证标准研究 |
| 一、笔迹鉴定意见质证的现状与困境 |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标准研究 |
| 第二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认证标准研究 |
| 一、笔迹鉴定意见认证的诉讼需求与制度缺陷 |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有效认证标准研究 |
| 第三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 |
| 一、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现状 |
| 二、现行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 三、构建公益属性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探讨 |
| 第四节 冲突笔迹鉴定意见解决机制研究 |
| 一、冲突笔迹鉴定意见概述 |
| 二、冲突笔迹鉴定意见的产生原因 |
| 三、冲突笔迹鉴定意见的预防机制 |
| 四、冲突笔迹鉴定意见的选择机制 |
| 结语:笔迹鉴定意见表述与审查的研究展望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
| 引言 |
| 一、区块链技术证据化的个案考察与理论争点 |
| (一) 区块链存证的个案反思 |
| (二) 区块链证据的司法生成 |
| (三) 区块链证据与传统电子证据的司法比较 |
| 二、区块链证据对传统证据理论的挑战 |
| (一) 区块链的证据资格认定 |
| (二) 区块链证据究竟属于原件还是复制件 |
| (三) 区块链证据究竟依赖于技术自证还是国家公证 |
| 三、区块链时代的证据法变革 |
| (一) 法治主义与技治主义的互动 |
| (二) 证明规则的“二重化”构建 |
| (三) 为电子证据设定法律边界 |
| 结语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第二节 研究现状评述:体系化建构不足 |
| 一、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的国内研究比较鲜见 |
| 二、国外研究重点关注专利权效力司法证明标准上 |
| 三、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尚未体系化 |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及主要创新 |
| 一、研究思路 |
| 二、研究方法 |
| 三、主要创新 |
| 第一章 专利权效力推定的基本问题 |
| 第一节 专利权效力推定的理论基础 |
| 一、推定的概念 |
| 二、推定的基本分类 |
| 三、推定的结构与特征 |
| 四、推定的渊源 |
| 五、推定的法律效力 |
| 第二节 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的概念 |
| 一、专利权证明的论证范式 |
| 二、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的概念界定 |
| 三、专利权效力推定的性质 |
| 第三节 权利证明视角下的专利权效力推定 |
| 第二章 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的历史发展 |
| 第一节 1793年专利法之前立法授权并司法撤销专利特权时期 |
| 第二节 1793至1836年行政注册制下司法审查专利效力时期 |
| 第三节 1836至1982年行政审查推定有效并司法审查时期 |
| 一、判例法实践发展出效力推定的可辩驳性 |
| 二、非显而易见性在可专利性要件的位置更加突出 |
| 三、发明人资格要件在专利权效力判定中的弱化 |
| 四、法院裁判专利从相对无效到绝对无效的变化 |
| 第四节 当前行政复审和司法审查并行的双渠道时期 |
| 一、专利效力行政复审制度的设立和变革 |
| 二、确立专利效力司法判定的清晰且确信证明标准 |
| 第五节 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的沿革 |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之证明标准的前期实践 |
| 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统一为清晰且确信证明标准 |
| 三、最高法院通过i4i案确认该清晰且确信证明标准 |
| 第六节 美国专利效力行政复审改革的评介 |
| 一、发挥出纠正错误专利授权的程序功能 |
| 二、提供可行的成本低廉并快捷高效地诉讼替代渠道 |
| 三、赋予专利局依职权启动专利效力审查的自由裁量权 |
| 四、法院对行政复审程序表现出充分尊重 |
| 第七节 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权效力推定概况 |
| 一、德国和欧洲的专利权效力推定 |
| 二、日本的专利权效力推定 |
| 三、其他国家的专利权效力推定 |
| 第三章 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的法哲学考察 |
| 第一节 认识论视角下的专利权效力证明 |
| 一、专利权证明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
| 二、专利权证明中的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 |
| 三、专利权效力中的事实 |
| 第二节 专利权效力推定的方法论原理 |
| 一、经验法则与专利权效力推定 |
| 二、盖然性与概率论 |
| 三、专利权为盖然性权利 |
| 第三节 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的价值论考察 |
| 一、法律设定推定规则的目的 |
| 二、保护财产权之公共政策价值 |
| 三、技术信息挖掘工具之促进信息传播政策价值 |
| 四、保障专利权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之经济价值 |
| 五、程序效率和诉讼便利之经济价值 |
| 六、司法权对行政权尊重之特有价值 |
| 第四章 作为证明方法之专利权效力推定的适用 |
| 第一节 专利权效力推定的基本要素 |
| 一、推定对象 |
| 二、推定主体 |
| 三、推定过程 |
| 四、推定效力的表达载体 |
| 第二节 推定在专利权效力事实认定中的适用 |
| 一、推定在新颖性之事实认定中的适用 |
| 二、推定在创造性之事实认定中的适用 |
| 三、推定在权利要求解释之事实认定的适用 |
| 四、推定在充分公开之事实认定中的适用 |
| 第三节 推定在专利权归属关系事实认定中的适用 |
| 一、专利权利归属与效力的比较分析 |
| 二、专利权利归属的先申请制和先发明制 |
| 三、推定在专利权归属关系事实认定中的适用 |
| 第五章 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与证明标准 |
| 第一节 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与证明标准之争 |
| 一、主张改用优势证据标准的三种观点 |
| 二、主张维持清晰且确信证据标准的主要观点 |
| 第二节 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与证明责任 |
| 一、专利权效力推定是事实裁判者的自由心证 |
| 二、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在证明责任分配中的法律效果 |
| 第三节 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的适用限制 |
| 一、专利确权行政复审程序不适用效力推定规则 |
| 二、颁发临时禁令程序中不适用效力推定规则 |
| 第六章 我国确立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的构想 |
| 第一节 我国专利授权确权制度之形成背景 |
| 第二节 我国专利授权确权程序运行现状实证分析 |
| 第三节 我国专利确权制度之理性反思 |
| 第四节 我国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的问题 |
| 一、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尚未体系化 |
| 二、推定方法普遍应用但缺少适用规则 |
| 三、证明责任分配、证明标准适用缺乏规制 |
| 第四节 专利确权制度之理论面向:利益平衡 |
| 第五节 我国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的建构 |
| 一、创设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的必要性 |
| 二、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的建构设想 |
| 三、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赖以适用的制度变革展望 |
| 主要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 致谢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选题背景 |
| 二、理论价值 |
| 三、实践意义 |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 五、主要内容及创新之处 |
| 第一章 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一般理论性问题 |
| 第一节 鉴定意见质证概述 |
| 一、鉴定意见质证的内涵界定 |
| 二、鉴定意见质证的特殊性 |
| 第二节 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诉讼价值 |
| 一、公正审判 |
| 二、真实发现 |
| 三、诉讼效率 |
| 第三节 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基本原则 |
| 一、直接言词原则 |
| 二、证据裁判原则 |
| 第四节 鉴定意见质证制度公正性的实现 |
| 一、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 |
|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
| 三、庭审中的交叉询问制度 |
| 四、专家辅助质证制度 |
| 五、鉴定意见质证的效果保障 |
| 第二章 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 |
| 第一节 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概述 |
| 一、鉴定意见审前开示的积极作用 |
| 二、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开示的总体特点 |
| 第二节 鉴定意见/专家证据审前开示制度的美国经验 |
| 一、美国专家证据开示制度的规范操作 |
| 二、美国专家证据开示制度对于大陆法国家的借鉴意义 |
| 第三节 我国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现状 |
| 一、控方自动开示义务缺位 |
| 二、鉴定意见开示内容有限 |
| 三、辩方对物证等鉴定对象原件进行查阅、复制或照相的权利缺位 |
| 四、开示程序中专家辅助缺位 |
| 五、庭前会议争点处理功能不足 |
| 六、司法救济程序缺位 |
| 第四节 我国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的改革完善 |
| 一、明确控方的自动开示义务 |
| 二、明确开示内容、扩大开示范围 |
| 三、为辩方对物证等鉴定对象进行查阅、复制或照相创造必要条件 |
| 四、允许专家辅助人提前介入证据开示程序 |
| 五、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争点整理功能 |
| 六、完善司法救济程序 |
| 第三章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
| 第一节 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现状与研究转型 |
| 一、鉴定人出庭作证现状:基于出庭率的考察 |
| 二、“鉴定人出庭率低”之常见原因 |
| 三、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之研究转型:以对质权保障为核心 |
| 第二节 对质权保障模式的比较法考察 |
| 一、美国的宪法保障模式 |
| 二、欧洲人权法院基于公正审判国际标准的保障模式 |
| 三、比较分析 |
| 第三节 对质权视野下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完善 |
| 一、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基本思路 |
| 二、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具体要求 |
| 第四章 交叉询问制度 |
| 第一节 交叉询问制度的美国经验 |
| 一、询问主体与询问对象 |
| 二、询问顺序及询问内容 |
| 三、交叉询问的主要规则 |
| 四、交叉询问的适用条件及利弊分析 |
| 第二节 交叉询问制度的中国问题 |
| 一、我国刑事庭审中询问鉴定人的方式界定:“广义”交叉询问 |
| 二、我国交叉询问制度的实践问题 |
| 第三节 我国交叉询问制度的改革完善 |
| 一、完善交叉询问制度运行的相关条件 |
| 二、理顺多元主体询问鉴定人的顺序 |
| 三、把握交叉询问的对抗限度以实现不同诉讼价值间的合理平衡 |
| 四、完善交叉询问技术规则 |
| 五、规范其他特殊质证程序 |
| 第五章 专家辅助质证制度 |
| 第一节 我国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困境与“出口” |
| 一、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中国问题 |
| 二、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研究转型:以专家辅助权为核心 |
| 第二节 公正审判原则下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 一、域外国家及国际人权法中有关专家辅助权的立法规定 |
| 二、欧洲人权法院保障专家辅助权的司法实践 |
| 三、简要评析 |
| 第三节 我国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改革完善 |
| 一、完善我国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基本思路 |
| 二、完善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具体要求 |
| 第六章 鉴定意见质证的效果保障 |
| 第一节 鉴定意见质证效果及保障概述 |
| 一、“质证效果”评价 |
| 二、“质证效果”的保障思路 |
| 第二节“无效质证”剖析 |
| 一、美国刑事审判中的“无效质证”研究 |
| 二、中国冤案中的“无效质证” |
| 三、比较与启示 |
| 第三节 鉴定意见质证效果的保障机制 |
| 一、充分保障辩方专家辅助权 |
| 二、充分保障辩护律师权利 |
| 三、确立专家行为守则与技术规范 |
| 四、落实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以推动客观义务实效化 |
| 五、落实法官错案责任追究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 附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