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星,周超[1](2018)在《民俗与法律:烟花爆竹作为一个“中国问题”》文中提出中国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经常遭遇到传统民俗的抵触,通过地方立法去规范民众基于传统民俗的行为,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挫折和教训。近30年间,中国大中城市在春节期间对于烟花爆竹的"禁放"与"限放"及其反复,突出反映了当下中国社会中法律和民俗相互"博弈"的基本格局。围绕这一典型的"中国问题",社会舆论存在明显分歧,传统民俗需要尊重,国家法律也需要遵守,地方立法如何才能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值得民俗学家和法学家参与探索。
施悦音[2](2018)在《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政策执行有效性研究 ——基于政策学习的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节日庆典燃放烟花爆竹作为我国传统民俗,至今已有逾千年历史。然而,现代城市文明的发展逐步突显了烟花爆竹的负面效应,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从而进入了公共政策的视野。上海市政府于1989年首次制定发布《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后于1993年调整了禁燃范围;1994年,法制介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至2013年期间又经过多次渐进式调整;2014年,该条例入围立法修订项目,最新修订版自2016年起正式实施。纵观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政策近30年的执行情况,可以发现1989年和2016年是该项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两个关键时间节点,相应的管理规定和管理条例正式颁布,但后续的政策执行有效性却是迥异的:1989年至1992年期间,政策形同虚设,最后只能被迫松动;而2016年的条例比之1989年的规定更为严格,限制的方面更多,执行后的实际情况却并无反弹,执行有效性非常理想。相似的城市背景,相似的政策调整,为何在1989年的节点上以政府的妥协告终,而在2016年的节点上却能大获成功?是哪些环节的改变影响了政策执行的有效性?这些改变又是如何发生的?本研究基于政策学习的视角,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个案扩展法等研究方法,对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政策的执行有效性展开研究,试图找出政策执行有效性得以提升的原因。研究假设政策学习可以促进执行有效性的提升。为验证假设,首先梳理了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政策执行的实践历程,包括政策的制定、调整、执行的方式以及取得的效果;其次,收集了国内外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公共政策执行有效性、政策学习理论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再次,分析影响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政策执行有效性的因素,探究这些因素的存在和改变与政策学习的关联;最后,得出结论,并提出进一步提高地方政府公共政策执行有效性的政策建议。研究显示,影响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政策执行有效性的关键因素在于源头管控、禁疏结合、宣传教育,并且政策学习是执行有效性得以提升的重要原因。进而,从政策学习的视角,对地方政府提升政策执行有效性提出建议:一是推进政策学习的常态化制度化;二是拓展学习资源和交流渠道;三是建立更有支持力的社会反馈机制;四是强化问题导向和有效经验的固化;五是倡导政策学习中的公众参与。本文的创新之处是在扬弃前人观点的基础上对政策学习的理论作了进一步的探讨,提出了含有新见解的政策学习理论框架,将政策学习定义为一种自发主动的行为,其动力源自外界环境的刺激和政策目标的改变,具体行为包括汲取历史经验、获取最新信息、借鉴他地做法等,终极目标是实现政策执行有效性的提升;将政策学习根据主体、对象、内容、方式的不同划分为向上学习、水平学习和向内学习三种类型;将政策学习的影响因素从三个角度加以区分:一是外界刺激,包括上级政府压力程度、政府间竞争和社会公众意见;二是内在动力,即政策主体的思想信念;三是资源,包括可供学习的资源,以及可供调用的政策资源。
刘新慧[3](2017)在《司法过程中的直觉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直觉是人类拥有一种特殊思维认知方式,每个人能具备这样一种直觉判断能力,它呈现在各个领域,对于长期浸润在司法职业系统中的法律人而言同样具备这样一种直觉判断能力。不同于以往的研究,仅仅是拘囿于法律职业群体进行观察。本文对法律职业共同群体的思维认知研究,首先从普通人的角度出发,因为无论其从事何种职业都无法跳脱正常人的心理认知。而后以认知心理学的双重加工理论构建本文的论证框架:“经验——直觉”系统与“理性——分析”系统的双重认知运作模式。阐释这个理论相关的背景知识,以及这两种认知模式的运作:快思的部分是系统一,就是各种直觉的思考,它是整个自动化的心智活动,包括知觉和记忆,在不知觉的情况下主宰着一个人的选择和判断。慢想的部分就是系统二,是要花力气去思考的,通常在系统一失败之后,系统二才会上场。而直觉判断之所以存在与于司法实践中,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法律人受心智资源有限性的约束,因而直觉判断是对司法人心智资源的最大节省,并可以在疑难案件中发挥关键性的指引作用。整篇文章研究的是司法直觉,但是这种直觉并不是无根浮萍,植根于人们内心的法感是普通人在面对具体法律情境时,做出直觉判断之前内心一种较为模糊的感受。具体表现为:如果符合心中的正义感,那么就是一种内心诉求或期待被满足的感觉;如果有什么情境违背了原本这种正义认知,则会产生强烈的情绪起伏,更多体现为一种愤怒感。法感这一概念同时也包括了人们对涉及法律情境或案件的敏锐感受力和正确的理解力,呈现出直接性、整体性、敏捷性、不确定性等特征。因此,所谓法感,是指一般人对法律现象或法律情境、法律规则的直接感受能力,它的基础就是一种道德判断,或者是说道德感。这种道德感中包含了对是非、正义、公平、对错、善恶等众多内容的评价。这种内心道德感的形成受制于社会大环境价值观影响,并深刻植根于一个社会人的内心观念中,正是因为这种内心道德感的存在,所以即使当他面对一个微小的例如乱闯红绿灯的行为时,也可凭借内心的法感不假思索地产生一个最直接的判断。但是重点在于,仅有道德感并不足以支撑“法感”这个概念,法感中一定包含对法律的认知,这是建立在对规则的认知、理解和遵守基础上的。换言之,法感是一种以朴素的道德观为基础,重点体现在思维对法律规则的认知感受能力。人们常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父债子还”,这些俗语背后无疑都是一种法感的体现。因为它们不仅是道德层面的要求,同样也是法律明确规范约束的内容。谈及法感的准确性或深刻性问题,这一特性具体指向良好的法感,而非一般意义上的法感所具有的共性。通常情况下,法律人,相较于一般普通老百姓,他们有更大可能性具有这种良好的法感。然而,这并不是代表所有这个群体中的人都一定具备这样一种产生良好法感的能力,某些普通民众也可以具备良好的法感,他们对双方权利责任的熟知,对法条之间微小差异的敏锐辨别,并不逊于一个法律人。其次,法律与语言有着天然不可分割的联系。语言是法律的载体,无论是立法活动、司法活动乃至于法律的教育活动,都离不开语言活动。某种意义上,法感也更是一种语感,是一种建立在语言之上的规则认知能力。无论法感、还是语感,实质上都是对语言的理解。因为法感存在于语言之中,离开了语言系统的支撑,“法感”则无从谈起。面对社会案件时,“法感”——是建立在一个正常的普通人基础上的,而不是一个个别化的、特殊化的普通人。因此没有必要将普通人与法律人的“法感”进行区分。因为法律人的“法感”也正是从普通人的“法感”中发展而来。在阐释“法感”这个概念时,借助认知心理学中的“道德判断”模型。建立在道德直觉模型基础上的“法感”是一种快速、自动化、不耗费任何心智资源的直觉判断模型,它其实是普遍存在的,只是难以得到人们的重视。现实生活中,当某种行为的手段越残忍,后果的危害性越大,人们越是容易触发这个道德直觉模型进行判断。相较之下,司法人所具有良好的法感而言,它遵循一种自动化判断机制。这也与这个特殊职业群体的自我认知是休戚相关的。并呈现出两个重要的特点:1.法律人的整体法律思维是一种自动化思维,因为法律人的思维被打上了法律理性主义的深深烙印。越是内化得好、越是知识经验丰富,相对来说,模式化思维就越牢固;2、在具体案件中表现为自动化与控制化的混合加工。法律职业视域下的司法直觉——是一个司法哲学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法律思维问题。在法律人真实的思维活动中,“直觉”与“分析”是同步进行的,有时候法官甚至也无法说明一些判断到底是来自于逻辑分析的推理,还是来自记忆、经验累积的直觉判断。尽管“直觉”与“分析”各有其局限性,但是二者的作用、功能却恰好能够互补,能相互协调与合作,在法律人的思维运作中扮演着互补对立的角色,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和功能。所谓的司法直觉是一个法律人在面对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是与法律相关的事件、规则亦或涉及法律应用的相关情境时,基于司法实践从业经验以及深深植入内心的法律信仰、道德良知以及公平正义的信念,而在内心自动迅速形成的即时判断。这种即时判断并没有经过任何理性的分析推理,仅是在接触到相关信息后,思维下意识地得出的一种内心判断。哪怕是再疑难、再复杂,再离奇的案件,法律人都会迅速地做出一个判断,这个就是直觉的体现。司法直觉的作用在于引导法律人最迅捷、最高效地深入到案件核心。司法直觉没有任何复杂的思维加工过程,最为突出的也正是在于这种直接性。而实质上,它正是法律人理性认知结果直接作用于司法实践中知觉活动中的结果。因此,它是司法人思维当中一种高级认知判断技能,建立在司法人群体后天知识经验的基础之上,同时又与逻辑分析思维有密切的关联,因此司法直觉是一种特殊的理性认识。经验在司法过程中的直觉中处于关键核心地位。换言之,司法裁判者的实践裁判经验,从认知心理学角度讲,既是指其对裁判过程中思维兼具心理活动的认知和掌控程度。而司法人也可以通过裁判实践,逐步摸索探寻到某些类型案件裁判时思维心理活动的规律。司法活动中的直觉思维的应用具体包括直觉判断、直觉想象和直觉启发三个部分的内容,这三者间的界限并不一直都是清晰的,会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但是司法直觉最终还是要在直觉判断中得以体现。无论案件信息是否完整,都会产生一个直觉判断,信息相对完整的情况下,最初的直觉判断会与最后的论证结论相一致;信息相对欠缺的情况下,思维会不断根据新吸收的案件信息,产生一个新的判断,从而替代之前的结论。因此,司法中的直觉判断也处在一种动态变化过程中。法律人的认知中直觉判断有四重特点:内隐性质、自动化与控制性混合加工、并行性质和动态持续性质。实践中,司法直觉更是多重因素糅合塑造而成,例如信息因素、社会认知因素、专业因素。信息因素中看,信息量越充分直觉判断越准确,信息次序越靠前对直觉判断影响越大,信息对比差异越明显也同样影响很直觉判断。在社会因素中包括:“社会认知”差异、“社会情境”差异、“认知启动”差异。在专业因素中包括:“法感”差异、专业知识认知模式差异、职能认知差异。要培养在某一专业领域内的专业直觉则需要很长的时间,如若在复杂的司法裁判中成为一名专家,拥有相对更加精准的直觉判断,那就需要更多的认知努力和重复性实践。因为在这些专业领域需要的不仅仅是单一的技术,而是多种小技术的综合。因此这份特殊的职业要求法律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素质:体系化的法律知识与适用法律的基本技能——经验、诀窍以及悟性。缺少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能满足法律人的职业要求。因此,直觉的习得更是建立在知识和实践双重路径基础之上的。首先,法律知识的认知大厦离不开陈述性法律知识和程序性法律知识的建构,二者没有孰轻孰重的问题,但是却具有鲜明的特点。虽然司法过程中的直觉判断是由系统一完成的,并不耗费心智资源,是一种自动化的认知加工方式。但是这种直觉的习得过程仅仅依靠系统一是无法实现的,在前期知识积累时必须得到系统二的支持和配合。这个时候需要大量认知注意的投入,占用很多的认知资源,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多数情境下,两类知识是结合在一起的,在法律知识学习过程中,最初都以陈述性知识的形式习得,只是在大量练习之后程序性知识才具有了自动化的特点。法律人所掌握的程序性知识也会促进新的陈述性知识的学习,一般来讲,在熟悉的条件下进行活动所运用的主要是程序性知识。司法直觉是一种在长久的职业演练中所形成的“技术直觉”,是司法技能的一个重要体现。法律领域中的技能获取表现为内隐学习与外显学习两种不同性质的学习过程,且法律领域中内隐认知与外显认知可相互转化。最终法律人将所有的认知都存贮在记忆中。法律人的司法直觉判断什么时候才可以反映真正的专业?答案来自习得技术的两个基本条件,首先从内部条件来说,需要在某个专业领域,进行长久的练习,并从中习得关键技能和规律,其次从外部条件来说,需要有一个规则的、可以被预测且能得到及时反馈的稳定外部环境。若这两个条件都能被满足,我们就可以说这个直觉是一个技术直觉了,也就是本文所关注的法律专业领域的司法直觉。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丰富的领域特殊性知识、认知加工的自动化、对问题情境的敏感性和适应性、善于应用问题解决策略四个维度理解法律专家,他们与新手的差异体现在:知识组织方式、知识数量等方面。借助认知心理学的知识,理想情境下ACT直觉模型是法律专家最优模型。揭开直觉进行自动化加工的面纱,关键在于对司法实践中两个重要环节——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中的直觉捷径进行研究。第一种是易得性捷径(availability heuristic),即某个情景或事件进入脑海的容易程度来判断。法律人在司法实践中做判断时取决于他们记忆中提取某项信息的便捷程度(或流畅度)。当使用更多的心智资源从记忆中提取信息数据来帮助判断时,会依赖提取的流畅程度。但带有偏差的原始样本、信息内容的生动性、不同程度的想象可得性都会影响此种易得性直觉判断。第二种是代表性捷径,即在判断事物的可能性时,我们凭直觉把它与心目中该类别的表征形象加以比较,如果两者相吻合,有高度的相似性,那么在考虑答案时,则会通过相似度迅速做出直觉判断,而不会再去思考其他的统计数据或进行逻辑推理。但实践中法感图式的丰富程度、法律条文的掌握程度、刻板印象的深刻程度都会影响到此种代表性直觉捷径判断。第三种可被称为逻辑自动化的直觉。在逻辑自动化直觉判断的模型中,同样也具备概念、判断、推理、归纳、分析等内容,但其与系统二运作最大的不同是,它没有形式上的步骤,结论非经严密推理得来。且这种直觉模型也不能被认定为是非理性的,所体现出的“非逻辑性”仅仅是将过程与结论之间的步骤大大简化,且这种简化统摄的直觉能力是判断主体建立在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之上,综合各方内容,并经由反复训练所形成的一种高级自觉感知判断能力。尽管司法中的直觉判断能够在法律活动中发挥十分重大的效用,为法律推理提供方向指引,但是我们仍然不可忽略偏差——司法直觉判断自始至终存在的顽固性问题。主要表现为两种偏差效应:锚定效应偏差和后见之明效应偏差。借助典型案例的分析,最终落脚在这种偏差会对司法判决造成负面影响,但可对其进行控制与防范,并提出加强对偏差效应认知、保持恰当动机水平、提高法律人元认知等相关策略。结论:对待司法直觉,我们更需要的是一种“问题转向”、“科学探索”以及“跨学科视角”,而不应该只停留在浅显的“恣意”、“主观”、“非理性”的片面指责上。认知心理学前沿研究成果和司法实践活动都表明,法官的直觉属于一种职业技术性直觉,它经过专业化的学习、规范地职业化训练,将法官储备诸多背景化的隐形知识在法律与现实之间完成一个顺畅的联结,具有专业技术层面的稳定性和可保障性,并非法官主观臆断的产物。既然直觉确实在司法中发挥重要作用,我们更应该对其持开放性态度,积极关注如何健全司法直觉生成、演化和作用的机制,并使得此种研究成果能够真正应用到实践,以期对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活动产生助益。
沙季超[4](2016)在《法律运行中的非理性研究》文中指出本文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指导,以人的存在及人类精神的发展为基础,以理性具有主导地位为前提,以理性与非理性相统一为出发点,并藉助哲学、法学、心理学、经济学、教育学及行为学等多学科知识,较系统地探究在法律运行过程中非理性及非理性因素对人的影响。本文的核心论点在于,一直以来,我们都认为人类理性是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也就是说法律面对的人应该都是理性的。但遗憾的是,正如20世纪中叶兴起的行为经济学对传统经济学奉行的“理性人假设”提出的挑战那样,人的认知系统是存在局限性的,非理性的因素会对人的思维认识及社会实践产生影响。因此,在法律运行的过程中,人的非理性因素同样会本能的、时不时的冒出来影响着人的思维认识及行为结果。按照这个研究思路,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章重点从学理上阐述理性、非理性有关问题,为后三章具体研究“法律运行中的非理性”奠定基础。首先,以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方法界说了理性与非理性,分析了理性与非理性之间“一极两面”的辩证关系及价值定位,强调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人是理性与非理性的统一体,不存在纯粹的理性或者非理性,两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转化和不可分割,以及两者之间存在的主、辅关系。其次,从非理性“何以不再被边缘”着手,分析了西方哲学史上理性与非理性之间此消彼长,以及非理性在此过程中所经历的“否定之否定”的嬗变,研究了非理性因素在社会实践中促使“现实的人”与“完整的人”的存立与发展的作用,并研究了在法治建设中加强对非理性因素正确引导的路径和对策。再次,通过上述研究,从理论上概括出在社会法治生活中如何对“非理性的扬弃”等几点启示,着重指出对非理性的积极方面因素的培养不能一蹴而就取得成效,对非理性的消极方面因素的弱化和抑制也不会一步到位取得成功,它们都需要一个长期的、甚至反复的磨炼过程,才能促使人的非理性因素朝着积极方向发展。第二章主要阐述立法活动中的非理性。首先,回顾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从立法与理性的法哲学思考入手,分析了立法与实践理性、立法与认识理性、立法与价值理性、立法与交往理性之间的关系及相互影响,指出在立法过程中,人类的理性与法律制度的形成与构建相辅相成、难以剥离。同样,要形成“依法治国”的法治秩序也断然离不开人的理性与参与。其次,重点研究立法过程和多环节中的非理性逆动。先是对“美国的‘禁酒令’”和“北京的‘禁放令’”等案例进行回顾分析,总结出“立法受到非理性影响会使立法偏离理性的主导”、“立法受到非理性影响会忽视法律的人性化因素”、“立法受到非理性影响会给执法留下消极的隐患”等启示;重点分析了我国立法过程中存在的非理性表现,即“在立法权限的设置上存在不少理性的缺陷”、“在立法程序的规定上尚不能体现民主立法的原则”、“在法律解释的规定上依然存在不足和漏洞”。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是与立法者理性的局限性与非理性的客观影响有着必然的关系;指出非理性会影响立法的质量、影响立法的操作性、影响立法的效益、影响立法机构的权威;分析并指出影响立法工作的非理性原因有:立法者的思维定势;立法者的认知差异;立法者的自身意志;立法征集意见中信息不对称;立法信息在传递中的走样等。再次,研究了立法理性对于非理性的克服与修正的措施,强调在立法中非理性的不良影响是可以运用立法理性来克服和修正的,那就是要克服弱势群体被边缘化的趋势;修正不同社团之间的失衡格局;畅通社会公众参与的表达渠道;完善立法博弈中的体制机制。总之,立法中由于有非理性的存在,从而会对立法活动造成诸多不良影响,但是这种不良影响是可以克服和修正的。第三章主要对人的法律行为的非理性进行研究。首先,从法律中的理性人假定着手研究,剖析了私法理论中“意思自治”原则与法律理性人之间的关联,指出法律理性人的构建和标准是对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可以防止强制性规范随意对意思自治的空间的压缩,使意思自治原则成为法律行为的重要表征;其次,通过研究典型案例“囚徒困境”中行为人的表现,证明现实的个体的行为实质是理性和非理性行为的“混合体”,指出个体在“囚徒困境”中的博奕表现不可能是“完全理性”而只能是“有限理性”的,反映了在社会行为中人的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存在的冲突与差异,以此说明人类必须选择用法律才能规范各种社会博弈。再次,重点研究有限理性的“从众效应”对人的法律行为的影响,具体分析了从众心理产生的原因、从众效应对法律的影响及纠正、矫正从众心理的行为决策,强调只有科学培养理性并善于用理性的思维和眼光去判断是非,才能避免因盲从而造成的损失。最后,对个体行为的非理性偏差进行了探究,重点剖析了当前客观存在的“激情犯罪”、“信访不信法”、“极端维权”等个体或群体的非理性社会现象,指出对这些非理性行为如果不能有效加以约束,不仅不能解决有关问题或诉求,而且会浪费社会资源甚至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正是因为个体的行为总是存在着非理性的偏差,所以在社会法治生活中的个体经常会发生各种不理性的行为就不难理解了。第四章主要阐述司法审判活动中的非理性因素。首先,指出法官是法律的实际运用者,其本身没有任意实施法律的特权,更没有随意适用法律的自由,同时指出法官的法律思维是法律的实践理性或技术理性的。根据法理学的一般原理,研究了司法审判决中的两大基本主题: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分析了法官裁决活动必须遵循的理想逻辑,即严格按照大前提?小前提?结论这种三段论推理论证过程从而得出判决的结果;强调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忽视非理性对法官的干扰,就可能对司法公正的实现带来不利的影响。其次,研究了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非理性思维,批判了法律实证主义“理性的即正义的”绝对正义标准的影响,指出法官也是“人”,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的各种外部因素(法典条文、生理冲动、成见、反感),会对法官的个性(性格、偏见、爱好、习惯、直觉等)产生刺激,其所形成的非理性因素会影响法官的司法审判活动的公平与公正。再次,具体分析了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可能出现的“个性与偏见”。从法官群体来看,他们并非是理性代言人,法官尽管在司法审判的判决书中严格按照法律规范来推理、论证并得出结论,但现实主义法学派认为判决书中的主导因素实际上仍然是靠法官们的直觉和预感(即主观认识)来形成;从法官个体来看,其裁判行为的本质是人的一种决策行为,而决策行为的本身也是人的思维过程,因此仍然会受到“直觉偏差”、“锚定效应”、“情感因素”等非理性因素的影响。最后,研究并提出了克服司法审判中非理性思维偏差的对策,强调要进一步树立正确的现代司法理念、构建防控冤案的保障机制、健全合理的审判运作机制、改进创新审判的管理机制。总之,非理性因素在司法审判中会发生很大的影响,我们很难说非理性因素在司法审判中起到的一定是负面作用,但它们的确会对法官们的判断产生各种误导。对此,我们学界及司法界要引起高度的重视。结语部分。强调理性和非理性间的关系就像一首钢琴曲,理性是主音,非理性是辅音。人们很难对非理性的思维活动作出优劣性评价,因为人的社会实践活动从理性与非理性有机统一的视角观察,它既是一部人类以理性为主导的发展史,也是一部人类非理性的发展史。特别是非理性因素会以其特有的认识能力去参与实践活动,既可能推动实践活动顺利进行,也可能使得实践活动受挫。特别在法治领域,非理性因素更是与法律运行中的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护法等紧密相关,需要我们在建设法治中国的历史大背景下,进一步加强对非理性因素的研究和引导,使中国人更加理性、更有激情,使我们的发展更加科学,社会更加和谐。
刘志斌,万华林,汪海洪[5](2013)在《仪式与民俗体育文化传承的研究》文中指出本文通过对人类学的仪式理论与民俗体育文化进行分析,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民俗体育就是一种仪式活动。因此,我们在民俗体育文化传承中应该大力依靠仪式活动。在民俗体育传承过程中,认清传统和现代的关系,正确对待民俗体育文化;在具体实践中,不能以简单、强制的法令形式让民俗体育退却;可将民俗体育文化的象征意义建构为城市精神,为现代化服务。
倪小璐,刘春花[6](2010)在《由“禁鞭”到“限鞭”看法的合理性》文中认为本文从武汉市"禁改限"的政府举措着手,试分析其中蕴含的立法原理,并从可行性与利益平衡的角度考察了合理性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另外,结合现实立法的缺陷与不足,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我国立法工作的完善给予帮助。
郭娟娟[7](2010)在《合肥市城区居民“上坟”仪式的文化解读》文中研究表明上坟仪式作为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它在死亡文化、祭祖文化乃至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整个文化体系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数千年来我国上坟礼俗传承不衰,其中蕴涵着丰富多彩的历史文化内容,凝结着人们复杂多样的文化心理。通过文献检索发现,学术界目前对于上坟文化的探讨较少。大多数关于死亡文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丧葬礼仪方面,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目前对于上坟文化的研究存在着一个很大的理论缺口,传承千年的上坟文化至今仍需要全面系统的理论分析和学理阐释。本文将上坟仪式作为研究对象,以合肥市城区居民上坟习俗的存在状况作为调查个案,通过文献搜集、深度访谈和参与观察等田野工作方法收集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初步呈现出合肥市城区居民上坟仪式的全貌。本文首先对上坟仪式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介绍了合肥市的上坟习俗,紧接着详细描述合肥市城区居民清明节上坟仪式的一般过程。在详细描述上坟仪式的基础上,按照上坟仪式的源流变迁和历史发展,对上坟文化的功能进行了简单解析,包括起源之际的教化功能、宗法社会的政治功能、现代社会的主要功能(寄情功能、认同功能、传承功能、教育功能、联络功能)。继而本文选取了上坟仪式过程中出现的具有代表性的象征符号进行分析,包括坟墓、纸钱、插柳以及上坟文化中出现的色彩(黄、红、白)和数字(二、三、七、七十二)等典型符号。坟墓是人们触摸历史和凝聚亲情的重要载体,纸钱是送达阴间专用货币的实物符号,插柳是清明时节上坟应时应景的行为,不同色彩和数字代表着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神符号、认同象征和区别标志。这些具有各种复杂的象征功能的象征符号,是人们生活体验和生命精神的表达。本文还进一步对上坟文化中蕴含的深层思想观念和文化内涵予以探讨。贯穿在上坟仪式中的文化心理表现为永恒心理、依恋心理、血缘心理和投射心理,同时,“万物有灵论”的信仰和中华文化中近乎宗教情感的虔诚的祖先崇拜的情结,透示着中国历史文化的特性,透视着中国人无比至上的血亲观念与尊亲意识,中国人以孝道为中心的血亲观念通过上坟活动深深地内化为一代代中国人的道德意识、行为和习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上坟仪式逐渐开始变迁。传统的上坟方式融入了新的文明因子,环保又时尚的新型祭祀方式逐步进入民众的生活之中,面临传统与现代两大思想潮流,新型文明的上坟仪式在当今的时代要求下应运而生。上坟仪式的未来发展趋势及如何看待这一古老的文化传统等都是本文所讨论的范畴。本文旨在从文化的角度来观察、描述合肥当地的文化,发现其意义。本文对于上坟文化的探讨,仅是对相关死亡文化的一种尝试性讨论,可以说是笔者在研究初期的研究兴趣所致,实证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与发展,在以后的学习与研究中笔者会继续努力,希望能在人类学研究领域做出一点贡献。
焦光前[8](2009)在《政府规制与烟花爆竹生产安全》文中指出我国是烟花爆竹生产、消费、出口大国,烟花爆竹生产已成为一些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柱。但当前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解决烟花爆竹生产安全问题迫在眉睫。本文选择“政府规制与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为题,旨在通过分析现行政府规制烟花爆竹生产安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问题产生的原因,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并结合实际提出提高政府规制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绩效的对策。在具体写作过程中,首先,本文应用理论分析与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法对我国烟花爆竹产业的发展现状进行了深入分析,发现当前在我国烟花爆竹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市场结构不合理、创新不足、人力资本缺乏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且,由于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及外部性等问题,加上烟花爆竹生产安全具有公共安全的特性,市场机制在解决烟花爆竹生产安全问题时存在缺陷,出现了市场失灵,因而需要政府规制。其次,通过回顾政府规制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的历史及分析现行规制的主要内容,本文发现现行政府规制存在一定问题,主要是:①政府规制本身存在缺陷,具体表现为规制问题的确定不合理、规制立法程序不规范、规制执行不力、规制的评估与监督不到位;②政府规制与地方经济发展存在一定冲突,表现为: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政府为了发展当地经济,会鼓励发展烟花爆竹产业,但在对生产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时会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做法;③政府规制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监管部门与生产企业决策的相互影响,忽略了其行动具有相互依赖性;④烟花爆竹市场需求的急剧扩大使得原本就“打仗缺枪”的规制执法工作捉襟见肘。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政府规制失灵。最后,本文提出了提高政府规制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绩效的对策,主要有:①提高监管部门对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这是提高政府规制绩效的前提;②建立合理的监管机制,主要是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基层监管力度以及对监管工作进行评估与监督;③政府规制要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广大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新渠道,另一方面可以在烟花爆竹传统产区、重点产区设立烟花爆竹生产园区,解决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监管工作所面临的“面广、点散”问题;④充分考虑监管部门与生产企业决策的相互影响,可以采取降低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加强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知识及事故的宣传力度、加大违规生产行为的处罚力度和监管部门怠慢监管工作的惩罚力度、降低企业安全生产成本等措施。
范依娜[9](2008)在《法律的生命力》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萨维尼曾系统论述过历史对于法律的重要意义。在人类历史上,我们也遭受过不少抛弃历史,盲目变革的失败。归根结底,是对法律本源的忘却导致了这种种磨难。对于扎根于历史,扎根于生活的法律,必须从其生存的土壤中吸取养分,才可能茁壮成长,历久常青。
朱书龙[10](2006)在《制度变迁中的立法理性及其实现方式 ——转型时期中国立法现状观察与思考》文中认为法治国家实现的前提之一就是良法的存在,合理的立法则是良法产生的关键。我国处于一个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时期,社会分层导致了利益分化和价值多元化,社会转型过程中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和价值追求必然在立法中有所体现。立法是社会制度变迁的一种形式,制度变迁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同时也是公共选择的过程,公共选择意味着民众有合理的政治参与途径,也意味着制度变迁不能只靠单一的国家来规划,更需要“市民社会”积极参与博弈,这就必须转变我国现有的国家主导的一元立法模式,而建立新型的民间社会与国家互动的二元立法模式,立法过程必须重视不同利益集团——社团——的参与。要实现立法的公共选择过程,要使立法的合理性得到民众的认同,立法过程离不开参与者的理性。传统的立法模式已难以满足多元化的社会需求,因为仅靠国家立法者单方的认识理性和价值理性来参与立法是有很大局限的,国家立法机关的获得信息的有限性必然使其认识理性受到限制,而价值观念的整合仅靠国家立法机关的价值理性则更难实现。所以更为重要的是,立法需要交往理性的参与,只有不同的主体在交往理性的指引下,通过各方在合理的制度安排下参与博弈,并运用认识理性和价值理性论证自己的利益诉求和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一、传统的力量:烟花爆竹的历史与现实 |
| 二、法律与民俗的博弈:从“禁放”到“限放” |
| 三、公共性与传统文化:烟花爆竹的社会论战 |
| (一) 禁放派或民俗变革派 |
| (二) 反禁放派或坚守传统派 |
| (三) 折中派, 或强化管理及民俗改良派 |
| 四、余论:既然民意如水, 民俗又会如何?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
| 一、研究背景 |
| 二、问题提出 |
| 第二节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 一、研究目的 |
| 二、研究意义 |
| 三、可能存在的创新 |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 三、综合述评 |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 一、研究思路 |
| 二、研究方法 |
| 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 一、政策执行有效性的概念 |
|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政策的概念 |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 一、政策执行有效性理论 |
| 二、政策学习理论 |
| 第三章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政策变迁及执行有效性 |
| 第一节 政策变迁概览 |
| 一、1988 年至1993年,政策萌芽期 |
| 二、1994 年至2013年,政策调整期 |
| 三、2014 年至2017年,政策完善期 |
| 第二节 政策执行有效性 |
| 一、相关数据分析 |
| 二、执行有效性分析 |
| 第三节 政策执行有效性的影响因素分析 |
| 一、政策问题的因素 |
| 二、政策本身的因素 |
| 三、政策以外的因素 |
| 第四节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政策学习 |
| 一、学习主体 |
| 二、学习类型 |
| 三、学习效果 |
| 第四章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政策中的执行非有效性 |
| 第一节 政策执行非有效性的表现 |
| 一、无意识的违规 |
| 二、有意识的违规 |
| 第二节 政策执行非有效性的原因 |
| 一、政策宣传覆盖率低 |
| 二、源头管控不足 |
| 三、政府公信力差 |
| 四、执法不严 |
| 第五章 提升政策执行有效性的建议 |
| 第一节 推进政策学习的常态化和制度化 |
| 第二节 拓展学习资源和交流渠道 |
| 第三节 建立更有支持力的社会反馈机制 |
| 第四节 强化问题导向和有效经验的固化 |
| 第五节 倡导政策学习中的公众参与 |
| 第六章 结论 |
| 第一节 政策学习过程的存在 |
| 第二节 执行有效性的提升 |
| 第三节 政策学习与执行有效性的关联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言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意义 |
| 三、文献综述 |
| 四、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直觉——基于实践的经验性判断 |
| 第一节 直觉思维是人类思维运作的核心模式 |
| 一、人类思维运作的两大认知模式 |
| 二、认知心理学视域下的双重加工机制 |
| 第二节 司法直觉是法律职业思维的捷径选择 |
| 一、认知心理学视域下的“直觉”认知 |
| 二、司法直觉是一种特殊的理性认知 |
| 三、经验是司法直觉判断模型的核心 |
| 四、实践中直觉思维的三重呈现 |
| 五、认知中直觉判断的四重特性 |
| 第三节 司法直觉是多重影响因素的糅合塑造 |
| 一、影响司法直觉判断的信息源因素 |
| 二、影响司法直觉判断的社会源因素 |
| 三、影响司法直觉判断的专业源因素 |
| 第二章 法感——面对法律时的内心感受 |
| 第一节 法感--缘起于社会生活 |
| 一、关于“法感”的界定 |
| 二、法感的三重特性分析 |
| 三、法感是建立在语感之上的规则认知 |
| 第二节 法感认知模型的建构 |
| 一、法感的模型——道德直觉模型 |
| 二、法感的运作——自动化判断机制 |
| 三、法感的呈现——直觉判断 |
| 第三节 法感的共性价值分析 |
| 一、不同认知背景下的法感趋同 |
| 二、不同生活情境中的法感趋同 |
| 第三章 习得——司法直觉的形成条件 |
| 第一节 法律体系的双重建构 |
| 一、陈述性知识及其表征 |
| 二、程序性知识的表征 |
| 第二节 法律领域的技能获取 |
| 一、技能获取中的内隐学习与外显学习 |
| 二、技巧掌握后的陈述性记忆与程序性记忆 |
| 三、司法直觉的习得环境 |
| 第三节 专家司法直觉的习得模型 |
| 一、法律专家的基本特征 |
| 二、法律专家与新手的差异 |
| 三、法律专家直觉模型的建构 |
| 第四章 捷径——司法直觉的类型与呈现 |
| 第一节 司法直觉中的易得性捷径判断 |
| 一、易得性捷径的司法实践应用 |
| 二、影响易得性捷径的因素 |
| 第二节 司法直觉中的代表性捷径判断 |
| 一、代表性捷径的司法实践应用 |
| 二、影响代表性捷径的因素 |
| 第三节 司法实践中的逻辑自动化直觉模型 |
| 第五章 偏差——直觉判断的顽固性问题 |
| 第一节 锚定偏差效应 |
| 一、刑事冤案中无法消弭的锚定效应 |
| 二、冤案中锚定效应的运作机制 |
| 三、冤案中锚定效应的内在推动因素 |
| 四、冤案中锚定效应的外在激励因素 |
| 五、减少锚定效应负面影响的干预措施 |
| 六、结论 |
| 第二节 后见之明偏差 |
| 一、“后见之明”偏差--事后诸葛亮”的学术探讨 |
| 二、“彭宇案”与“后见之明”偏差 |
| 三、对减少“后见之明”偏差的几点思考 |
| 四、结论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言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意义 |
| 三、文献综述 |
| 四、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一极与两面——对于非理性认识的演进与变迁 |
| 第一节 价值定位——理性何以占据主导地位 |
| 一、理性的一般考察 |
| 二、理性发展的历史探源 |
| 三、理性在“一极两面”中的定位 |
| 四、理性与法律关系的多重考量 |
| 第二节 社会变迁----非理性何以不再边缘 |
| 一、非理性的兴起具有历史必然性 |
| 二、非理性研究领域得到新的拓展 |
| 三、非理性对法治建设产生的影响 |
| 第三节 理论概括----非理性研究的启示 |
| 一、归纳提炼非理性的“界说” |
| 二、非理性研究要作对比性探讨 |
| 三、非理性与非理性主义的区分 |
| 四、社会法治生活中非理性的扬弃 |
| 第二章 分散与整合——立法活动中对于非理性的修正 |
| 第一节 立法与理性的法哲学思考 |
| 一、西方法律理性的历史借鉴 |
| 二、立法中理性的分散与整合 |
| 第二节 立法过程和多环节中的非理性逆动 |
| 一、中外立法案例的新启示 |
| 二、立法多环节非理性的影响 |
| 三、立法中非理性因素的整合 |
| 四、立法中非理性的负面作用 |
| 第三节 立法理性对于非理性的克服与修正 |
| 一、克服弱势群体被边缘化的趋势 |
| 二、修正不同社团之间的失衡格局 |
| 三、畅通社会公众参与的表达渠道 |
| 四、完善立法博弈中的体制与机制 |
| 第三章 完全与有限——人的法律行为的非理性分析 |
| 第一节 意思自治----法律中的理性人假定 |
| 一、意思自治的产生与发展 |
| 二、意思自治的原则与内涵 |
| 三、意思自治与法律理性人 |
| 第二节 囚徒困境----自以为是的“理性” |
| 一、囚徒困境中个体理性的悖论 |
| 二、经典假设:囚徒困境中人的不“完全”理性 |
| 三、囚徒困境的克服与法律的产生 |
| 第三节 从众效应----有限理性的行为决策 |
| 一、从众效应:有限理性的选择 |
| 二、从众效应产生中的心理分析 |
| 三、从众效应的法律影响和纠正 |
| 四、从众心理的矫正对策和措施 |
| 第四节 极端表现----个体行为的非理性偏差及克服 |
| 一、激情犯罪的剖析及预防 |
| 二、信访不信法的剖析及纠正 |
| 三、极端维权的剖析及防控 |
| 第四章 理想与现实——司法裁决的真实思维过程剖析 |
| 第一节 从事实到法条----裁决活动的理想逻辑 |
| 一、裁判中的案件事实 |
| 二、裁判中的法律条文 |
| 三、事实与规范的关系 |
| 第二节 从前见到预判----非理性的思维过程 |
| 一、法官法律前见的思维过程 |
| 二、法官庭前预判的思维过程 |
| 第三节 从群体到个体----法官的个性与偏见 |
| 一、法官群体理性的预设及反思 |
| 二、法官个体非理性因素的属性 |
| 三、司法审判中非理性因素的表现 |
| 第四节 从理念到机制----非理性的思维偏差克服 |
| 一、树立正确的现代司法理念 |
| 二、构建防控冤案的保障机制 |
| 三、健全合理的审判运作机制 |
| 四、改进创新审判的管理机制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 后记 |
| 一、“禁改限”引起的思考与评价 |
| 二、法的合理性之具体内容 |
| (一) 法的合理性内容一:可行性 |
| 1. 法存在的必要性 |
| 2. 法存在的可能性 |
| (二) 法的合理性的内容二:利益冲突的平衡 |
| 三、当今我国法律在合理性方面的缺失及原因 |
| 四、基于合理性的立法建议 |
| (一) 要加强立法民主性, 在拟颁布法律之前, 要广泛征求民众的意见 |
| (二) 尊重民族习惯, 尊重民俗, 充分尊重民众的心理需要与精神追求 |
| (三) 加强立法者的专业素质, 提高制定法律的能力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导论 |
| 一、研究现状 |
| 二、研究意义 |
| 三、研究方法 |
| 四、相关界定 |
| 第二章 合肥市清明节上坟仪式的深描 |
| 一、调查概述 |
| 二、合肥市的上坟习俗 |
| 三、合肥市清明节上坟的一般仪式过程 |
| 第三章 上坟仪式的社会功能分析 |
| 一、上坟的源流变迁 |
| 二、上坟的功能简析 |
| 三、小结 |
| 第四章 合肥市上坟仪式中象征符号的意义解读 |
| 一、上坟仪式中的象征符号 |
| 二、上坟仪式中典型象征符号的意义分析 |
| 第五章 上坟习俗中的文化心理解读 |
| 一、关于死亡 |
| 二、上坟文化中的心理表现 |
| 三、万物有灵和祖先崇拜 |
| 四、中华孝文化 |
| 第六章 上坟仪式的变迁——现代文明祭祀方式 |
| 一、传统上坟仪式中存在的问题 |
| 二、上坟仪式的变迁 |
| 三、传统与现代 |
| 四、意义升华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致谢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导论 |
| 1.1 研究背景 |
| 1.2 研究的问题及相关概念 |
| 1.3 规制理论述评 |
| 1.4 研究现状 |
| 1.5 研究目的及方法 |
| 1.6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 第二章 政府规制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的原因 |
| 2.1 烟花爆竹产业概况 |
| 2.2 烟花爆竹生产安全问题分析 |
| 2.3 政府规制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的原因 |
| 第三章 政府规制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的措施 |
| 3.1 政府规制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的历史回顾 |
| 3.2 当前政府规制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的主要内容 |
| 3.3 政府规制对解决烟花爆竹生产安全问题的作用 |
| 第四章 政府规制烟花爆竹生产安全失灵的原因 |
| 4.1 政府规制本身的缺陷 |
| 4.2 政府规制与地方经济发展存在冲突 |
| 4.3 没有充分考虑监管部门与生产企业决策的相互影响 |
| 4.4 市场消费的迅速扩大 |
| 4.5 小结 |
| 第五章 提高政府规制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绩效的对策思考 |
| 5.1 提高监管部门对安全监管重要性的认识 |
| 5.2 建立合理的监管机制 |
| 5.3 政府规制要与市场机制相结合 |
| 5.4 充分考虑监管部门与生产企业决策的相互影响 |
| 第六章 总结及展望 |
| 6.1 主要研究结论 |
| 6.2 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作者简介 |
| 导师评阅表 |
| 引言 |
| 一、当代中国立法的社会背景:社会转型的发展阶段与特点 |
| (一) 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机制从计划到市场 |
| (二) 社会结构:社会分层、利益分化和价值多元化 |
| 1. 社会分层:社会成员主体意识的觉醒 |
| 2. 社会成员的物质追求:利益分化与利益博弈 |
| 3. 社会成员的观念变化:价值多元与价值冲突 |
| (三) 政治制度的转型:依法治国 |
| 二、转型时期立法现状的实证考察 |
| (一) 探寻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以《证券法》修改为例 |
| 1. 认识证券市场的功能:圈钱抑或投(融)资 |
| 2. 认识金融市场混业与分业的优劣 |
| 3. 对几个具体市场操作手段的认识 |
| (二) 利益的分化与博弈:以《邮政法》修改为例 |
| 1. 邮政专营立法及修改进程 |
| 2. 市场主体参与利益博弈的方式分析 |
| (三) 价值观念冲突:以《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修改为例 |
| 1. 立法受到的挑战及政府态度的转变 |
| 2. 立法听证分析:价值观念冲突 |
| 3. 民意调查分析:观念变迁导致秩序重建 |
| 三、立法与制度变迁:一种经济学解释 |
| (一) 法律制度变迁的表面原因:制度非均衡 |
| 1. 制度非均衡与制度创新 |
| 2. 立法中制度均衡的实现 |
| (二) 制度变迁的深层动力:利益分化与利益博弈 |
| 1. 制度非均衡与利益分化 |
| 2. 利益博弈与新的制度均衡 |
| 3. 立法中的利益博弈 |
| (三) 法律秩序的形成:公共选择下的建构 |
| 1. 两种制度变迁理论 |
| 2. 建构主义理论的局限 |
| 3. 自发秩序形成的路径:公共选择 |
| 四、立法与理性:法哲学思考 |
| (一) 法律与理性的关系 |
| 1. 理性及有限理性 |
| 2. 法律与理性 |
| (二) 立法与理性 |
| 1. 立法与实践理性:立法的合理性论证 |
| 2. 立法与认识理性:认识规律、把握真理以及计量利益需求 |
| 3. 立法与价值理性:价值观念冲突与整合 |
| 4. 立法与交往理性:民主商谈以实现公共理性 |
| 五、立法听证:理性博弈的制度安排 |
| (一) 解决问题的思路:社团主义和程序主义 |
| (二) 参与博弈的主体:社团 |
| 1. 社会分层与利益集团的形成 |
| 2. 利益集团对立法的积极作用 |
| 3. 我国的利益集团:社团 |
| 4. 立法的群众基础的价值:自发秩序与建构秩序的融合,内在制度与外在制度的一致 |
| (三) 博弈的准则:符合交往行为的真实性、真诚性和正确性要求 |
| 1. 认识理性:论证的客观依据 |
| 2. 价值理性:论证的主观尺度 |
| 3. 交往理性:促成主体间的合意 |
| (四) 博弈的制度安排:立法听证 |
| 1. 制度变迁中政治参与的具体制度:立法听证 |
| 2. 立法听证制度分类和功能 |
| 3. 我国立法听证制度实践情况与不足 |
| 4. 建设新型立法听证制度的建议 |
| 六、结语 |
| 参考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