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艳敏[1](2021)在《刑事审判中电子数据运用问题研究 ——以赖某明非法持有毒品案等三案为例》文中研究指明进入21世纪,我们迎来了数字经济和大数据时代。科学技术和信息技术的不断革新,促进了网络技术和电子计算机技术的不断进步。在这一背景下,2012年我国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将电子数据增设为法定证据的一种,电子数据已逐步成为多种刑事案件量刑审判的主要依据,是“证据之王”。作为一种新型证据种类,电子数据的相关问题引起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在学者们不断进行深入讨论的同时,其在实践中的运用也逐渐暴露出许多的不足之处。由于当前对电子数据这一新型证据种类的理论研究还不够系统、全面,导致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电子数据难以得到有效利用、认定标准不统一、取证程序不规范以及容易侵犯个人权利等实践性问题。电子数据在刑事司法中的重要性日渐突出,如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查认定电子数据,发挥其证据的价值,实现案件准确审理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平衡值得深入探讨。因此,本文通过对三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和研究,结合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对于刑事审判阶段电子数据运用的相关案件情况以及电子数据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应用现状,针对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一些具体可行的解决方案,从而实现对电子数据运用工作的助力。论文主要内容分为三章:第一章,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三个典型案例出发,通过对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找出目前电子数据在刑事案件审判运用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即主要是电子数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关内容不明确、电子数据真实性如何审查认定的问题以及电子数据的司法鉴定等问题。通过对相关问题的阐述和说明,为下文做好铺垫。第二章,是针对从典型案例中发现的问题逐一进行法理上的分析。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基本理论以及对域外法相关规定的考察,论证电子数据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相关学说进行比较,同时阐释审查认定电子数据适用的规则及意义;论述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一般内容,在不同法系国家诉讼中的地位,分析其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重要价值,特别是对保障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意义。通过对不同问题分别进行法理层面的分析,并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下文建议内容的提出给予有力的支撑。第三章,主要从研究结论和完善建议的角度出发,针对本文归纳的上述问题,结合文中对相关问题所作的法理分析,提出笔者的观点并给出力所能及的建议。在电子数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上,提出应当明确非法电子数据排除规则;在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存在的问题上,提出完善电子数据审查认定体系的重要性;在电子数据的司法鉴定问题上,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司法鉴定制度。针对存在的不同问题分别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尽可能的完善电子数据证据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的运用。
夏银凤[2](2021)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电子证据认定问题探究》文中研究表明
王中[3](2020)在《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证研究》文中认为依据说服理论,审判人员在科学证据审查认定过程中,存在中央路径与外围路径两种不同的决策路径选择,当审判人员选择中央路径时会依据科学证据实质内容所提供的信息做出可靠性认定决策,而当选择外围路径时则会依据科学证据实质内容以外的启发式信息做出可靠性认定决策。且依据相应证据学理论基础,以及即行的证据制度与规则,民事诉讼中的审判人员在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方面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存在审判人员依据其所具有裁量权限选择不同路径做出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决策的可能性。据此,从应然层面上来说,审判人员在具体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过程中决策路径存在多种可能性,且决策路径的具体选择受到认知动力、认知能力等内部因素,以及科学证据提供者出庭、辅助意见等外部因素的共同影响。并且,审判人员在具体个案中的决策路径选择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存在于不同路径之间切换的可能。而审判人员在决策过程中的路径切换,也会导致实质性因素与启发式因素对其决策结果产生共同影响。由于针对我国审判人员在科学证据审查认定方面认知能力的质疑广泛存在,在明确应然决策模型的基础上,进一步选取鉴定意见为实证分析所涉及的具体科学证据类型对我国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践中审判人员实然决策行为进行检验。首先,通过适用分层随机抽样方法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国家司法鉴定名录网获取包含三大类鉴定意见的裁判文书作为样本数据。其次,将科学证据可靠性程度具体化为鉴定意见在实践决策过程中被认定为具备真实性的概率,同时从样本数据中提取机构认证认可、平均司法鉴定人数、平均高职人数、鉴定机构年龄与司法机关委托案件比例作为自变量,审判组织形式、当事人异议、鉴定人答复、辅助意见以及诉争利益等作为调节变量,以及鉴定委托主体与鉴定意见类别作为控制变量。最后,通过构建logistic回归分析模型,分别对启发式因素与科学证据可靠性之间的相关性,以及调节变量对启发式因素与科学证据可靠性之间相关性的调节作用进行实证分析。实证分析结果显示,平均鉴定人数与司法机关委托业务比例对科学证据可靠性产生了显着的正向影响,诉争利益对司法机关委托业务比例与科学证据可靠性之间的相关性起到了显着调节作用。该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包括司法鉴定人数以及司法机关委托案件比例在内的启发式信息对审判人员关于鉴定意见可靠性认定的决策产生了显着影响,并且诉争利益越大,启发式信息对于审判人员决策的影响越大。基于应然决策模型对实证分析结果进行解读证实,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具备一定与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相关的认知能力,但其所具有的认知能力不足以使其完全通过审查科学证据实质内容来形成关于科学证据可靠性的内心确信,因而需要进一步借助其他外部启发式信息做出关于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具体决策。无论是基于审判人员在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中认知能力缺陷本身,还是在认知能力缺乏时所依据的替代解决方案,均会导致审判人员关于科学证据可靠性的审查认定结果缺乏准确性。据此,可以得出关于审判人员科学证据审查认定行为正当性探讨的结论,即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行为缺乏正当性。由于审判人员不具备对科学证据实质内容进行全面有效审查的认知能力,除影响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准确性外,还可能进一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权威性,并最终从整体上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因此,完全有必要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评价科学证据可靠性的相关行为与机制进行规范。在充分考虑包括审判人员认知能力提升方式的多样性、认知能力缺失的不可避免性,以及经验信息的可调整性基础上,可以从提升审判主体内容认知能力、加强科学证据审查认定辅助机制,以及完善经验信息调整相关机制等几个方面对审判人员认定科学证据可靠性的具体行为进行规制。
朱亚帅[4](2019)在《刑事案件电子数据认证规则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社会的信息交流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于涉及到信息技术和法学两大交叉学科,对电子数据的研究和探讨往往存在相关概念不统一、学科间交流难度大、理论与实务难以有效衔接等问题。本文主要针对刑事案件中电子数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的认证问题进行分析探讨,结合通信技术和计算机网络的相关理论,对我国电子数据证据认证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从而更好的适应大数据时代对刑事证明带来的变革和机遇。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是电子数据概述。从电子数据的本质内涵和表现形式入手,在信息技术和证明机理的双重视野下,对电子数据提出了三层次区分的理论。然后,对于电子数据的特征问题进行阐述,提出影响电子数据认证规则的四个特征。通过对这几种影响电子数据证明过程的属性的剖析,引出对电子数据认证规则的思考。第二章是电子数据的认证概述。证据的认证分为证据能力的审查和证明力的认定,我国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规定了诸多电子数据审查认定的规则和条款,通过研究法律的具体规定,分析我国电子数据司法认定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电子数据认证方法,同时从法律规定、司法实务和法学研究三个层面对我国电子数据的认证进行讨论。第三章是电子数据证据能力的认证。从客观性、合法性、相关性三个证据基础性质入手,深刻剖析每个基础性质的要求,对电子数据原件问题、取证程序问题和形式相关性问题进行叙述,研究我国对于电子数据证据能力认证的要求和方法。第四章是对电子数据证明力的认证。电子数据证明力大小与其关联性大小直接相关,我国一般将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交由法官自由裁量。但是,自由心证的方法在电子数据的证明力认定方面出现了缺陷,有必要对判断证明力的办法进行修正。通过重点阐述双联性原理,对我国电子数据的证明力认证问题提出建议。第五章是新兴技术对电子数据认证规则的影响和展望。通过分析大数据与云计算、区块链技术以及人工智能,从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三个角度分析大数据材料的证据能力;以区块链存证为切入点,分析区块链存证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保障问题;以人工智能的四大应用系统,对实现自动化认证电子数据进行可行性分析和展望。
黄红[5](2019)在《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法律规则研究》文中认为《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进行了修改,电子证据也以一种全新的姿态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电子证据有其自身不同于一般的传统证据的特点,其有着专业的技术性、易更改性、以及操作上的便捷性等特点。在刑事案件的庭审中,随着电子证据出现的比重逐年增加,刑事诉讼法学界对有关于电子证据的系列问题也逐渐关注起来。尽管我国目前有许多关于电子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但效力地位不统一、且分配在不同的法律规定和规章制度中,使得在审判实践中对于电子证据的判断和审查认定出现了诸多问题,对法官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相关电子证据的定性造成了很大的难度。因此,构建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相关收集、保全和审查认定规则,确定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电子证据的特征出发,通过揭示目前司法实践中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属性引发的相关问题,分析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的区别,从证据的证明力和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质入手,并通过分析电子证据在收集和保全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图合理制定适用于电子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则。在对电子证据相关规则进行规范时,首先应当明确电子证据的取证范围,充分考虑电子证据在取证方面的特殊性,避免发生侵犯隐私的行为,其次应当合理保障电子证据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和电子证据保全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同时辅以专业的电子证据鉴定体系的配合,使得电子证据的使用能够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实践提供有力协助。本文对刑事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则研究共分四章进行论述,首先,文章通过对实践当中有关于电子证据的典型类型化案例进行分析,找到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三个典型案例分别是快播案、秦志晖诽谤、寻衅滋事案、以及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信用卡诈骗、洗钱案。通过对这三个案例进行分析并结合司法实践中其他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例的研究,本文发现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过程存在较多问题,包括实践中对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理解不清,未能统一电子证据的内含和外延;电子证据的收集和查证相较于传统证据更为困难,且受制于科技手段的使用,电子证据有时并不能够被有效的采集和查证;电子证据的审查和认定需要审查认定主体具备一定的专业科技知识,使得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过程可能会受到限制;电子证据较传统证据更容易发生被篡改、损毁等的情形,其存储形式具有一定的脆弱性;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程序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容易影响鉴定结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等问题。第二章主要是通过研究电子证据的概念以及其特殊属性找到电子证据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特点。通过近年来国内外对电子证据的概念进行的定义等可以发现,电子证据具有以下特殊属性:首先是电子证据的无形性,即电子证据因为其自身所具有的无形性,因此它无法独立的有形的呈现出来,而是通过不同的介质展现;其次是电子证据的科技型和不稳定性,即电子证据是现代科技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所孕育而生的新兴事物,其从表现形式、收集过程和审查运用均与现代科学技术的使用密不可分,同时电子证据的科技性也使得电子证据相较于传统证据更易遭受攻击或者被篡改和破坏;最后是电子证据的可恢复性,即电子证据在某些情况下可通过技术手段对其予以修复或复原,同时,电子证据易于拷贝的特征也降低了其遗失的风险,而传统证据由于原件数量有限,在原件遗失后往往难以补救或证明效力需履行其他补救措施。第三章主要是分析电子证据在收集、保全和审查认定中所出现的问题,总共分为三部分进行论述:首先是电子证据的收集及其过程存在的问题,包括电子证据获取完整度问题、电子证据取证规则的法律规制不够全面、收集电子证据的技术方法和技术手段的相对落后等;其次是电子证据的保全及保全中存在的问题,包括电子证据公证保全法律制度的缺失、电子证据保全方式的规范等;最后是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及审查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包括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问题、电子证据的关联性认定问题和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认定问题。第四章主要是对电子证据法律规则提出思考和立法建议。首先,应当合理划定电子证据的取证范围,具体而言,在取证时,应当严格遵循必要性原则,对于没有必要或者可替代电子证据不应重复取证;在电子证据和载体无法分离的情形下,办案机关不应当对与案件无关的文件和内容进行检查;对于在取证过程中获得的与取证对象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相关的电子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保证相关当事方的合法权益;其次是应当保障电子证据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如考虑设立宽严适当的电子证据取证的审批程序、在采用特殊手段对电子证据加以取证时,应当严格遵循必要原则和比例原则、保障电子证据在具体取证时符合专业的特征;再次,完善电子证据保全链条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如构建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的专家保全认证制度、考虑建立电子证据保全的统一标准和程序规范、鼓励个人和企业加强电子证据的保全意识;最后是建立健全电子证据的鉴定体系;包括强化鉴定人员专业知识储备、制定统一的电子证据鉴定标准、完善有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等。
邵丹桂[6](2017)在《论民事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文中指出二十一世纪是一个全新的时代,互联网的发展尤为突出,人们的生产、生活较以往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电子证据也是随着网络的出现而产生。司法实践中面对电子证据这一新生事物的态度也从刚开始的排斥转变为如今的接纳。现在在民事案件中牵涉到电子证据的情况极为普遍,我国法院对民事电子证据效力方面的认定会有一定的障碍与偏颇。首先,本文将对电子证据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从广义角度定义为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并且可以作为证据的材料及派生物,从此概念中总结出三个方面的含义。对其概念有一定的了解后再归纳出不同于传统证据所具备的特征,比如依赖性、高科技性等。紧接着梳理电子证据的四种学理发展,为其成为独立的证据地位做铺垫,对其做一个客观的定位。其次,本文查阅了有关的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介绍了西方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以及我国法律对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定,让其具有一定的理论支撑,同时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出发,先总体上分析我国有关此类案件的现状,分析出我国面对电子证据所出现的相关问题。再次,此文将从法律实践中对认定电子证据效力过程当中概括出来的难点进行阐发,总结出真实性难以保证、取证困难、传统的举证规则不适应三大难点。最后,本文将针对民事电子证据效力认定的三大难点给出具体意见,分别为确保其真实性、规范取证程序及完善举证规则。希望能够有利于解决我国法律实践中所碰到的问题。
刘国辉,何琭[7](2017)在《司法改革背景下电子证据在公安工作中应用的几点探讨》文中认为伴随着互联网、智能型移动设备的普及,"互联网+"、大数据战略、信息网络化社会已经全面到来。截至2016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10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6.56亿,互联网普及率已达到51.7%。电子邮件、电子文档、多媒体数码设备、手机聊天软件等电子数据已经融入人们生活,刑事司法领域也无可避免地迎来了大量电子数据的挑战。在传统犯罪中,犯罪嫌疑人难免会借助手机、电脑、
贾五一[8](2016)在《附属信息与证据客观真实性判断》文中指出随着经济水平和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证据理论研究出现了新的动向,相对于传统理论,利用信息论相关知识研究证据逐渐凸显其独特优势。众所周知,证据“三性”之中,合法性侧重于形式,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而真实性强调的是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对证据真实性进行检验是质证乃至审判中不可或缺的环节,而证据的附属信息在检验证据客观真实性方面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因而具有研究价值。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判断必须建立在对附属信息充分掌握的基础上,附属信息的类型和特征影响着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判断,附属信息在不同种类证据、不同诉讼阶段、不同审查层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甚至可以说附属信息是证据客观真实性审查的关键。本文通过运用唯物辩证法相关理论,并结合信息论前沿研究成果,客观地分析附属信息与证据客观真实性判断之间内在联系,提出附属信息是审查判断证据客观真实性的关键这一观点,并对附属信息的类型和特征做出详细划分之后,着重探究对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判断的影响。论文共六章,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第一章和第二章,主要阐述附属信息相关概念、特征以及研究价值;第二部分为第三章、第四章,主要回顾客观真实性理论争议,厘清真实的概念,引申出附属信息对于客观真实性审查的影响和作用;第三部分为第五章、第六章,分别归纳总结了依据附属信息对证据客观真实性审查的方法和规则。
周俊臣[9](2015)在《浅谈刑事案件现场手机物证的提取与检验》文中研究说明21世纪,手机作为重要的通讯工具,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中时常遇到它,但由于侦查人员对电子物证知识的不了解,对手机提取和检验规范和流程不熟悉,现场提取粗糙,检验简单,导致证据灭失,侦查过程陷入困境。为摆脱这一窘境,结合实际工作,查阅相关文档,以现场为基点,探讨手机的提取与检验规范,为增强打击犯罪能力添砖加瓦。
朱贺[10](2014)在《电子数据的司法运用研究》文中认为现如今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与商业往来的一部分,逐渐深入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与此同时,随之而来的高科技犯罪也在不断增加,犯罪形式不再仅限于普通的模式,逐步发展为技术性高、专业性强的网络犯罪模式。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收集并运用网络犯罪中的电子数据证据,就是现如今司法机关面临的主要问题。自从我国2012年修订颁布了新《刑事诉讼法》之后,在证据种类里,电子数据被正式列入法律条文,这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是一个重要的进步,对于实践中司法机关对电子数据的运用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但是,由于我国对于此类型证据的立法相对还不够完善,实践中各司法机关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缺乏详细的规制,所以,对电子数据的研究,是司法实践的需要,同时也是证据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重点围绕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的运用问题进行了探讨,首先对电子数据进行了整体的论述,对于其自身的定义和分类归属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其次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出示、质证、保全进行了分析,并详细针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以及网络通讯服务第三方如何运用好电子数据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最后作者对电子数据的救济机制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希望本篇文章对电子数据的研究有所帮助。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意义与方法 |
| (一)研究意义 |
| (二)研究方法 |
| 三、研究现状 |
| 四、创新与不足 |
| 第一章 案情简介和焦点问题 |
| 一、案情简介 |
| (一)赖某明非法持有毒品案 |
| (二)李某、韩某职务侵占案 |
| (三)“快播案” |
| 二、焦点问题 |
| (一)电子数据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 |
| (二)电子数据真实性如何审查的问题 |
| (三)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效力问题 |
| 三、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法理分析 |
| 一、电子数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理分析 |
|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原理阐述 |
| (二)电子数据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适用 |
| (三)电子数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 |
| 二、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的法理分析 |
| (一)证据真实性相关原理阐述 |
| (二)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观点辨析 |
| (三)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之规则适用 |
| 三、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法理分析 |
| (一)司法鉴定相关原理阐述 |
| (二)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之价值分析 |
| (三)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之比较法分析 |
| 第三章 研究结论与完善建议 |
| 一、研究结论 |
| 二、完善建议 |
| (一)明确非法电子数据排除规则 |
| (二)完善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制度 |
| (三)完善电子数据鉴定制度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研究综述 |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
| 1.3.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 1.3.2 研究的主要方法 |
| 1.3.3 研究的主要创新点 |
| 第2章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应然决策模型构建 |
| 2.1 基础概念及其实践表征 |
| 2.1.1 科学证据 |
| 2.1.2 科学证据可靠性 |
| 2.2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认知心理学基础 |
| 2.2.1 说服情景中的决策行为 |
| 2.2.2 决策路径选择的内在决定因素 |
| 2.3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制度基础 |
| 2.3.1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中的证据评价原则 |
| 2.3.2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中的证据规则 |
| 2.4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路径选择及应然决策模型 |
| 2.4.1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决策路径选择的可能性 |
| 2.4.2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决策路径选择的外部影响因素 |
| 2.4.3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应然决策模型 |
| 2.5 本章小结 |
| 第3章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然状态理论推导与假设 |
| 3.1 审判主体认知能力质疑 |
| 3.1.1 审判主体在科学证据审查方面的先验知识储备不足 |
| 3.1.2 辅助机制对审判主体认知能力的提升作用有限 |
| 3.1.3 决策风险提升科学证据审查中的认知能力需求 |
| 3.2 应然决策模型与实践行为的联接 |
| 3.2.1 科学证据的实践观测对象 |
| 3.2.2 审判主体的自由裁量空间 |
| 3.2.3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结果 |
| 3.2.4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中的启发式信息 |
| 3.3 基于应然决策模型的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然状态假设 |
| 3.3.1 启发式信息对于审判人员决策的影响 |
| 3.3.2 审判主体差异对决策行为的调节 |
| 3.3.3 外部因素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 |
| 3.3.4 诉争利益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 |
| 3.4 本章小结 |
| 第4章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然状态检验 |
| 4.1 检验方案 |
| 4.1.1 变量选取与测度 |
| 4.1.2 样本数据来源与选取 |
| 4.1.3 实证分析方法 |
| 4.2 样本描述 |
| 4.2.1 样本筛选结果 |
| 4.2.2 样本分布 |
| 4.3 变量描述与分析 |
| 4.3.1 分类变量描述 |
| 4.3.2 连续变量描述 |
| 4.3.3 变量相关性分析 |
| 4.3.4 变量有效性检验 |
| 4.4 研究假设检验 |
| 4.4.1 启发式因素与科学证据可靠性的相关性检验 |
| 4.4.2 诉求金额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作用检验 |
| 4.4.3 鉴定人答复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作用检验 |
| 4.4.4 审判组织形式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作用检验 |
| 4.4.5 当事人异议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作用检验 |
| 4.5 基于假设检验的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然状态解析 |
| 4.5.1 审判人员关于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路径选择 |
| 4.5.2 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路径选择决定因素的影响机理 |
| 4.6 本章小结 |
| 第5章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正当性探讨与规制建议 |
| 5.1 我国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正当性探讨 |
| 5.1.1 外围路径选择不必然缺乏正当性 |
| 5.1.2 启发式信息选择存在不合理成分及偏见 |
| 5.1.3 整体决策行为缺乏正当性 |
| 5.2 规制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必要性与思路 |
| 5.2.1 规制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必要性 |
| 5.2.2 规制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基本思路 |
| 5.3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规制方案 |
| 5.3.1 提升审判主体内部认知能力 |
| 5.3.2 加强辅助机制 |
| 5.3.3 完善经验信息调整机制 |
| 5.4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 附录B 鉴定机构抽样结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1 电子数据概述 |
| 1.1 电子数据的概念 |
| 1.2 电子数据的特征 |
| 1.2.1 生成处理过程的系统性 |
| 1.2.2 外延范围的开放性 |
| 1.2.3 电子数据本质的虚拟性 |
| 1.2.4 数据内容的易损改和可恢复性 |
| 1.3 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 |
| 2 电子数据的认证概述 |
| 2.1 电子数据认证的内含 |
| 2.1.1 电子数据证据能力认证的含义 |
| 2.1.2 电子数据证明力认证的含义 |
| 2.2 域外电子数据认证研究 |
| 2.2.1 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案 |
| 2.2.2 加拿大统一电子证据法 |
| 2.2.3 荷兰刑事诉讼法 |
| 2.2.4 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 |
| 2.2.5 南非计算机证据法 |
| 2.3 我国电子数据认证现状 |
| 2.3.1 法律规定层面 |
| 2.3.2 司法实务层面 |
| 2.3.3 法学研究层面 |
| 3 电子数据证据能力认证 |
| 3.1 电子数据合法性认证 |
| 3.1.1 审查取证主体是否合法 |
| 3.1.2 审查取证软件、取证程序、数据保管、鉴定程序等是否合法 |
| 3.1.3 审查证据形式是否合法 |
| 3.1.4 合法性认证小结 |
| 3.2 电子数据真实性认证 |
| 3.2.1 电子数据满足真实性的要求 |
| 3.2.2 电子数据原件的认证方法 |
| 3.2.3 从法律方法和技术手段认证真实性 |
| 3.3 电子数据相关性认证 |
| 3.3.1 从犯罪行为和载体本身认证数据载体相关性 |
| 3.3.2 从逻辑推理和经验判断认证数据内容相关性 |
| 4 电子数据证明力认证 |
| 4.1 电子数据双联性原理 |
| 4.1.1 虚拟身份与案件主体的关联性认证 |
| 4.1.2 数据产生时间与案件发生时间的关联性认证 |
| 4.1.3 虚拟地址与现实空间的关联性认证 |
| 4.1.4 数据内容与现实行为的关联性认证 |
| 4.2 电子数据证明力的其他认证规则 |
| 4.2.1 补强证据的规则 |
| 4.2.2 原始证据优先规则的例外 |
| 4.2.3 根据数据主体判断证明力大小的规则 |
| 5 新兴技术对电子数据认证的影响和展望 |
| 5.1 大数据及云计算处理技术 |
| 5.1.1 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在证据中的应用 |
| 5.1.2 大数据材料证据能力认证问题 |
| 5.1.3 大数据在电子数据认证中的展望 |
| 5.2 区块链技术 |
| 5.2.1 区块链技术概述及在证据认证中的应用现状 |
| 5.2.2 区块链存证 |
| 5.2.3 利用区块链实现数据内容与现实行为关联性认证 |
| 5.3 AI人工智能 |
| 5.3.1 人工智能认证过程的可行性 |
| 5.3.2 人工智能在电子数据认证的应用展望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在学研究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言 |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 二、研究综述 |
| 三、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
| 四、创新点和可能的不足 |
| 五、研究范畴 |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 一、有关电子证据的典型案例 |
| 二、典型案例所揭示出的问题 |
| 三、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
| 第二章 电子证据的概念及其特殊属性 |
| 第一节 电子证据的概念 |
| 第二节 电子证据的特殊属性 |
| 一、无形性和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
| 二、科技性和不稳定性 |
| 三、可恢复性、复制性强、精确度高 |
| 第三章 电子证据收集、认定难原因分析 |
| 第一节 电子证据的收集及其存在的问题分析 |
| 一、电子证据的收集 |
| 二、电子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
| 第二节 电子证据的保全及其中存在的问题的分析 |
| 一、电子证据的保全 |
| 二、电子证据保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
| 第三节 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及审查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
| 一、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 |
| 二、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
| 第四章 电子证据法律规则之立法建议 |
| 第一节 有关收集电子证据的规则建议 |
| 一、明确电子证据的取证范围 |
| 二、保障电子证据取证程序的合法性 |
| 三、令状主义原则 |
| 四、私权保护原则 |
| 第二节 有关保全电子证据的规则建议 |
| 一、构建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的专家保全认证制度 |
| 二、义务提供原则 |
| 三、适当培训原则 |
| 第三节 有关审查认定电子证据的规则建议 |
| 一、真实性推定规则 |
| 二、建立完整有效的电子数据数据链 |
| 三、完善电子数据鉴定制度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电子证据概述 |
| (一)电子证据的含义及特征 |
| (二)电子证据法律学说种类 |
| (三)电子证据作为独立证据的意义 |
| 二、司法实践中认定电子证据的法律依据及案例分析 |
| (一)关于电子证据的立法现状 |
| 1.现有法律的相关的规定 |
| 2.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
| 3.域外相关的法律考察 |
| (二)我国关于电子证据案例的分析——以微信证据为例 |
| 1.2015 年至2016年涉及微信证据的案件现状 |
| 2.具体案例分析 |
| 三、司法实践中认定电子证据效力存在的难点分析 |
| (一)真实性难以保证 |
| 1.主体及内容真伪不确定 |
| 2.法院对电子证据的态度不一致 |
| 3.鉴定真伪及公证保全的技术水平各地区发展不均 |
| (二)取证困难 |
| 1.取证过程易产生侵权问题 |
| 2.公民法律意识不强,取证滞后 |
| (三)传统的举证规则不适应 |
| 1.“原件”理论的局限性 |
|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局限 |
| 四、对我国认定电子证据效力的建议 |
| (一)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
| 1.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全面审查 |
| 2.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并采用多种真实性认定方式 |
| 3.完善鉴定技术及电子证据公证保全制度 |
| (二)规范取证程序 |
| 1.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 2.培养公民法律意识 |
| 3.规范收集程序 |
| (三)完善举证规则和审查制度 |
| 1.确立“功能等同法” |
| 2.审查判断电子证据证明力 |
| 结语 |
| 注释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一、电子证据的基本蕴涵 |
| (一)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 |
| (二)电子证据的概念 |
| (三)电子证据的特点 |
| 二、电子证据的检验鉴定工作 |
| (一)案件受理情况逐年递增 |
| (二)典型案例介绍 |
| 三、公安机关电子证据检验鉴定工作存在的难点及对策 |
| (一)电子证据取证工作的难点 |
| 1. 大数据、云计算为电子证据取证工作带来的困难。 |
| 2. 软硬件优化与更新为电子取证工作带来的困难。 |
| (二)电子证据取证工作的相应对策 |
| 1. 提升电子证据取证的装备水平。 |
| 2. 加快电子证据取证的人才培养。 |
| 3. 注重电子证据取证的技术革新。 |
| 4. 加强电子证据取证的规范化建设。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引言 |
| 第二章 附属信息概述 |
| 第一节 附属信息概念 |
| 第二节 附属信息的特征 |
| 一、固定性 |
| 二、独立性 |
| 三、分散性 |
| 四、根源性 |
| 第三节 附属信息的类型 |
| 一、环境信息 |
| 二、固有属性信息 |
| 三、运行规律信息 |
| 第四节 附属信息的地位与作用 |
| 一、附属信息的地位 |
| 二、附属信息的作用 |
| 第五节 依据附属信息对证据客观真实性审查存在的问题 |
| 一、理论研究滞后 |
| 二、法律规定有限 |
| 三、责任分配认定困难 |
| 四、忽略其独立价值 |
| 第三章 客观真实性理论争议与审查困境 |
| 第一节 证据客观真实性概念 |
| 第二节 客观真实性的理论争议 |
| 一、推崇客观性的理论 |
| 二、否定客观性的理论 |
| 三、修正的客观性理论 |
| 四、主观性与客观性相统一的理论 |
| 五、客观真实性理论 |
| 第三节 客观真实性审查困境 |
| 一、审查对象不够明确 |
| 二、审查主体范围过窄 |
| 三、审查程序规定欠缺 |
| 四、审查标准模糊 |
| 第四章 附属信息对客观真实性判断的影响与作用 |
| 第一节 附属信息的特征对客观真实性判断的影响 |
| 一、附属信息的固定性对客观真实性判断的影响 |
| 二、附属信息的独立性对客观真实性判断的影响 |
| 三、附属信息的分散性对客观真实性判断的影响 |
| 四、附属信息的根源性对客观真实性判断的影响 |
| 第二节 附属信息的类型对客观真实性判断的影响 |
| 一、环境信息对客观真实性判断的影响 |
| 二、固有属性信息对客观真实性判断的影响 |
| 三、运行规律信息对客观真实性判断的影响 |
| 第三节 附属信息在不同类型证据中的作用 |
| 一、物证的客观真实性审查判断 |
| 二、书证的客观真实性审查判断 |
| 三、当事人陈述的客观真实性审查判断 |
| 四、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审查判断 |
| 五、勘验笔录的客观真实性审查判断 |
| 六、鉴定意见的客观真实性审查判断 |
| 七、视听资料的客观真实性审查判断 |
| 八、电子数据的客观真实性审查判断 |
| 第四节 附属信息在证据审查不同阶段中的作用 |
| 一、收集阶段的客观真实性审查判断 |
| 二、保全阶段的客观真实性审查判断 |
| 三、质证阶段的客观真实性审查判断 |
| 四、审判阶段的客观真实性审查判断 |
| 第五节 附属信息在审查证据客观性、真实性方面中的作用 |
| 一、附属信息在客观性审查判断中的作用 |
| 二、附属信息在真实性审查判断中的作用 |
| 第五章 证据客观真实性判断的方法 |
| 第一节 原始性审查 |
| 一、审查证据是否来自于案发现场 |
| 二、审查证据是否保全得当 |
| 三、审查证据内容是否遭到修改 |
| 四、审查证据记录是否详细 |
| 第二节 一致性审查 |
| 一、审查形式是否一致 |
| 二、审查内容是否一致 |
| 三、审查记录是否一致 |
| 四、审查衔接是否一致 |
| 第三节 完整性审查 |
| 一、审查外观是否完整 |
| 二、审查属性是否完整 |
| 三、审查信息是否完整 |
| 四、审查完整性程度 |
| 第六章 证据客观真实性审查规则 |
| 第一节 目标明确 |
| 第二节 类型清楚 |
| 第三节 系统审查 |
| 第四节 区别主次 |
| 第五节 结构还原 |
| 结束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从事的科研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电子数据概论 |
| 第一节 电子数据的背景提出 |
| 第二节 电子数据的定义 |
| 第三节 电子数据的分类归属 |
| 第二章 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
| 第一节 电子数据的收集 |
| 第二节 电子数据的出示 |
| 第三节 电子数据的质证 |
| 第四节 电子数据的保全 |
| 第三章 司法实践中各部门对于电子数据证据资格的研究 |
| 第一节 公安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的探索 |
| 第二节 法院对电子数据的审核认定 |
| 第三节 检察机关面临的现实问题 |
| 第四节 网络电信营运商在司法实践中的定位 |
| 第四章 电子数据问题的救济机制 |
| 第一节 非法电子数据的适用 |
| 第二节 公证机关的事前救济机制 |
| 第三节 违法行为的事后救济机制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