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若邻[1](2019)在《域名抢注中的“恶意”认定标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互联网环境下,域名是市场主体重要的商业标识和无形财产,从法律上看是一种具有商业标识性的民事财产权益。域名抢注行为是伴随域名商业化使用出现的一种新型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背后既有经济原因又有制度原因,急需法律介入加以规制,以保障域名持有人、商标等传统商标标识权利人、消费者等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进而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域名抢注纠纷中的“恶意”认定问题是理论和实务中的难题,并在立法和司法上均引发了争议和分歧。产生这种分歧和争论的主观原因是“恶意”深藏于行为人头脑之中,通常不易为他人探知;客观原因是我国法学研究对“恶意”认识不够深入,“恶意”的内涵和外延迄今未有定论。“恶意”是域名抢注纠纷中的核心关键概念,是界定域名抢注行为是否成立的核心要件。域名抢注纠纷中的恶意有“明知故犯”和“不正当目的”两个层面的意思,与“故意”和“善意”均不相同。从对立法的体系化考察和规范考察可以得出结论,恶意要件有必要继续存在。并且鉴于域名权益的不确定性,需要由同样不确定的恶意概念去规制,以保证损害填补和行为自由的平衡。在解决“恶意”存在的必要性问题后,需要解决的下一个问题是如何使恶意认定标准更加清晰具体、更加具有可操作性。这需要对现有制度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制度做梳理和比较分析。通过梳理我国现行制度的发展历史与现状,可以发现现行立法存在分散且不协调、概念不明、附属于商标法等问题。通过查阅我国历年域名抢注纠纷判决书,可以发现立法上的问题已经影响了司法裁判,存在以客观结果作为推定依据、裁判尺度不一和过分倾向保护在先商业标识权利人等问题。另一方面,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和做法给我国恶意认定标准的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启示。我国在保护对象、行为类型设置以及立法模式方面可以借鉴和学习。最后本文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给出了完善建议。在宏观立法层面应当以《域名纠纷司法解释》为主体整合现有立法资源以实现域名纠纷两种解决机制之间的协调,还应当重视制定案例汇编和审理指南,以总结审理经验、细化认定标准。在微观立法层面,应当采取“列举+排除”的立法模式,修改现行规范,增加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恶意的行为类型,增加排除恶意条款。在司法层面,可以以“主客观相统一”为原则尝试总结恶意认定的一般审理思路,并且总结出一定的因素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恶意时的考量因素。
陈长杰[2](2018)在《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研究》文中指出互联网诞生至今已经将近半个世纪。一般而言,1969年9月2日被视为“互联网诞生日”。“互联网诞生日”就是为了纪念“数据交换测试”的成功,这一测试的初衷就是实现美国主要科学研究机构之间的互通和互联。这一想法最终由美国的高级计划研究署(ARPA)研发的“阿帕网”在美国西海岸的着名大学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获得成功。在2016年的美国总统大选中,互联网同样以实际行动宣示着它的地位,其中的重要角色之一便是域名。“川普集团购买的域名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是与特朗普名字相关的负面域名,比如DonaldTrumpSucks.com;一类是特朗普为竞选提前注册的宣传域名,比如Trump2016.com;其余是川普公司名下相关的产品名称域名。”1国内的实例则是一时间占据了各大新闻头条的雄安新区。2017年4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设立国家级新区雄安,据环球网报道,“与雄安有某种关联的域名已经面临着抢注的风险,并且有的已经开始明码标价予以销售。有的域名甚至售价不菲,比如“xiongan.com”域名的要价就高达176.4万,成功占据了与雄安有关的域名榜首的位置。,,2此外,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域名的商业化进程始终紧跟电子商务的脚步。作为互联网IP地址对应物的域名表现的本来仅仅是其“技术性”的一面。然而,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域名的“标识性”功能得到了巨大的开发。这也造成了作为互联网地址指示器的域名与传统世界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识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此外,域名发生变化的表现不止是功能方面的,更有形式方面的。域名形式方面的变化主要是,域名从最开始的“通用顶级域名”(gTLDs),到现在拥有了“新通用顶级域名”(newgTLDs)。域名与传统商业标识之间矛盾的加剧也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域名作为一个新生事物还是给传统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尤其是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冲击。面临着这种冲击,我国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该何去何从是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面前一个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文章第一章内容是“域名本体概述:概念、分类、结构与管理”。域名是一种标识,这种标识可以用来定位网络设备和主机在互联网中的位置所在。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于2017年8月24日颁布并于2017年11月1日实施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中对域名给出了明确的的定义。根据该办法第六章第五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第(一)项规定,“域名,是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IP地址相对应。”必须要首先予以承认的是,同任何其他事物的分类一样,采用不同的标准会出现不一样的结果,域名也不例外。目前,比较流行的分类方式主要有三种,而且法律专家或者说研究域名保护的专家与域名投资人士往往采用不一样的方式。域名的层次构成是多重的,根据其性质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前缀、中心域名和后缀。互联网数字分配局以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等机构是目前世界上重要的域名注册和管理机构。第二章是“域名的价值再造:特征及功能扩张”。研究域名的法律保护制度,自然避不开对“域名的法律特征”和“域名价值”的深入分析。关于域名的法律属性构成之一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无形性;标识性;唯一性;排他性;时间性以及可复制性等。关于域名的功能,其除了具有传统的技术性和标识性功能之外,还具有了商业价值。第三章是“域名的法律地位:不同观点及其必要性分析”。关于域名的法律性质,理论界学者的观点不一。本章拟从分析域名性质确定的必要性入手,分析域名法律属性的不同观点,进而得出域名可以成为知识产权新客体的认识。第四章是“域名与民事权益的冲突:冲突分类与案例分析”。现实中发生了许许多多的域名纠纷,概括起来主要可以分为如下四种:“域名与商标之间的纠纷”、“域名与域名之间的纠纷”、“域名与民法所保护的民事利益之间的纠纷”以及“域名注册申请人在域名注册过程中与域名注册机构之间产生的纠纷”。第五章是“比较考察:域名法律保护经验的域外借鉴”。域名法律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域名法律保护制度是一种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普遍存在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对域名进行制度构建,进而解决因域名产生于的与其他民事权益之间的冲突是世界上通行的做法。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保护制度各有其特点,分析其优点和缺点,可以为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某种程度的借鉴。第六章是“现状与问题: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困境”。在目前这个阶段,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还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程度有限。主要体现在:《商标法》不适合域名;《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有限。第二,《域名司法解释》条文不够精细。第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文件位阶较低。第四,域名管理和裁决机制不合理。虽然行政程序在解决域名纠纷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和作用,但是域名行政管理缺乏效率也是不争的事实。比如我国现行域名规范对于域名争端的解决程序规定操作性欠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地位不明确以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争端解决中责任过轻等。第五,域名纠纷诉讼裁决缺乏效力等。主要是:判决在国外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局限性;诉讼对域名进行确权的局限性等。第七章是“路径选择:完善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对策”。域名法律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严重制约了这一制度的良好运行。因此,必须努力寻找合适出路以应对这些困境。可以考虑采取如下针对性的措施:第一,制定域名专门法律。要想对域名有更加完善的保护,就必须对“域名”进行特别的照顾,即对域名进行全方位仔细考量制定适于域名进行保护的专门立法。第二,完善域名注册的一些列程序。主要包括“构建域名注册防御体系”、“完善域名异议制度”、“设立专门纠纷处理机关”“充分发挥域名注册协议的作用”以及“采用域名注册续展制”等。第三,修订域名相关法律文件。对域名相关法律文件的修改的考量因素既有商标,当然也包括域名。具体措施是“修订《商标法》,吸收商标淡化理论”和“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对域名抢注的规定”。第四,规范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的职责。第五,完善域名司法解释,以及第六,重视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在解决域名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赵鸥,李宁[3](2011)在《科技期刊中文域名的法律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针对中文域名被抢注问题,探讨网络时代中文域名对科技期刊发展的影响,分析中文域名的法律特征及被抢注的原因。认为:出版者应重视中文域名对科技期刊发展的重要作用;国家立法机关应加强中文域名的法律保护,完善注册管理制度;域名被抢注者应有维权意识,追讨被抢注的中文域名。
沈萍[4](2006)在《电子商务中域名的不正当竞争与法律对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随着社会信息化步伐的加快,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和因特网实现商务活动的国际化、信息化和无纸化,已成为全球商务发展的趋势。以因特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可以提供跨国、多种语言、多种货币的在线服务,具有成本低、及时性和互通性好以及在拓展市场等方面的优势,使得电子商务受到全球的广泛关注。企业在电子商务中的竞争力来自强大的技术支持、良好的商业信誉、成功的营销手段和创新能力,但法律的支撑也是
吴晓东[5](2005)在《中文域名遭侵权该怎么办》文中研究说明一个电话打来,声称其是负责中文域名代理的公司,并表示你的公司的中文域名正要被一家公司抢注,在此之前好心提醒你赶紧注册。此类电话往往是域名代理公司的一种常见的营销手段。但事实上,公司的中文域名是否真的能被人抢注?我们该怎样保护自己?
李波[6](2005)在《互联网域名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国际互联网潮水般的迅速席卷全球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域名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域名与商标等传统知识产权的纠纷不时出现,对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由于域名的性质在法律上没有清晰的定位,再加上相关法律在制度层面上的缺失,域名的注册,管理和保护进行的举步维艰。本文通过比较和案例的方法,力图通过对英美两国以及相关国际组织在解决互联网域名问题法律实践上的分析,对域名(包括我国独特的中文域名系统)的管理和法律保护等问题展开分析和探讨。除序言外,全文共七章。 第一章域名的产生和发展。本章由介绍域名的技术特征肇始,简单介绍域名的产生和注册、管理相关问题,并对域名的发展趋势给予粗线条的勾勒。 第二章域名的法律性质分析。本章通过对域名和商标、商号等传统知识产权的对比分析,详细阐述了域名具有经济稀缺性,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基于以上分析和对比,域名的法律属性并没有游离于知识产权制度的窠臼之外。 第三章域名争端概述。本章从域名争端的产生入手,全面分析了域名争端发生最为频繁的两种形式——抢注和盗用。结合上述理论和我国的当下域名争端解决的实践,分析了我国域名争端解决实践中的不足,进而提出了改善的个人意见。 第四章域外法视野中域名管理及域名纠纷的解决。本章详细述评了英美两国在域名的注册、管理和争端解决方面的先进之处,特别推介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和《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在域名争端方面所作的努力。在本
甄亚兰[7](2002)在《公平,还是先申请先注册——中文域名注册的几个问题》文中指出
折喜芳,赵国华,高雁[8](2002)在《中文域名的法律调整》文中提出中文域名自 2 0 0 0年推出后 ,企业域名抢注更为激烈 ,而中文域名由于具有某些商标标识的特性 ,并且它的注册与访问采用中文形式 ,相对于英文域名而言 ,便与注册商标权产生多方面更多的冲突。我国对此并无相应的法律规范 ,并且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民间组织性质决定了它对中文域名的调整具有很大的缺陷性。
李虎[9](2002)在《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典型中文域名争议案例点评》文中研究表明本文在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有关中文域名争议解决的相关规定进行简要介绍后,着重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2001年受理并审结的5个典型中文域名案例进行了逐个点评,并由此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有关中文域名争议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进行了相应的归纳和总结。
李虎[10](2002)在《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典型中文域名争议案例点评》文中研究说明本文在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有关中文域名争议解决的相关规定进行简要介绍后,着重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2001年受理并审结的5个典型中文域名案例进行了逐个点评,并由此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有关中文域名争议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进行了相应的归纳和总结。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 二、研究综述 |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 四、研究创新点 |
| 第一章 域名抢注概述 |
| 第一节 域名抢注的概念 |
| 一、域名与域名抢注 |
| 二、域名抢注与域名恶意抢注辨析 |
| 第二节 域名抢注出现的原因 |
| 一、域名与商标等商业标识的相似与交叉 |
| 二、域名商业价值巨大 |
| 三、域名注册制度的缺陷 |
| 第三节 域名抢注规制的法律途径 |
| 一、域名抢注纠纷的解决机制 |
| 二、各国域名抢注纠纷适用的法律 |
| 第二章 域名抢注中的“恶意”解析 |
| 第一节 “恶意”内涵及相关概念辨析 |
| 一、“恶意”的内涵 |
| 二、“恶意”与相关概念辨析 |
| 三、“恶意”在域名抢注认定中的地位 |
| 第二节 “恶意”概念的体系化考察 |
| 一、采用“恶意”概念的立法目的考察 |
| 二、“恶意”作为域名抢注行为构成要件的必要性 |
| 第三章 我国域名抢注行为中“恶意”认定标准的困境 |
| 第一节 立法困境 |
| 一、分散而低层级的立法现状 |
| 二、附属于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尴尬地位 |
| 三、法律规定的混乱与模糊 |
| 第二节 司法困境 |
| 一、被架空的“恶意”要件 |
| 二、对关键概念理解不统一 |
| 三、过分倾向保护在先商业标识权利人 |
| 第四章 “恶意”认定标准的比较法考察 |
| 第一节 ICANN下《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 一、UDRP关于“恶意”的规定 |
| 二、相关案例评述 |
| 三、对我国的启示 |
| 第二节 美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 一、《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中关于“恶意”的规定 |
| 二、ACPA对我国的启示 |
| 第三节 英国与澳大利亚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 一、仿冒之诉概述 |
| 二、英国与澳大利亚的司法案例 |
| 第四节 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 一、“台湾地区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的恶意认定条款 |
| 二、“台湾地区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恶意认定条款的启示 |
| 第五章 我国域名抢注行为中“恶意”认定标准的完善建议 |
| 第一节 制定集中统一立法 |
| 一、整合分散立法 |
| 二、出台案例汇编与审理指南 |
| 第二节 采用“列举+排除”的恶意认定立法模式 |
| 一、修改现有恶意认定行为类型 |
| 二、增加新的恶意认定行为类型 |
| 三、增加“恶意”抗辩事由 |
| 第三节 构建恶意认定的一般思路与考量因素 |
| 一、恶意判定一般思路的初步构想 |
| 二、提炼恶意认定中的考量因素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Abstract 导言 |
| 第一节 选题由来与意义 |
| 第二节 主题研究综述 |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 第三节 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 一、主要内容 |
| 二、研究方法 |
| 第四节 主要的创新点 第一章 域名本体概述:概念、分类、结构与管理 |
| 第一节 域名的渊源与概念 |
| 一、域名的渊源与发展 |
| 二、中国域名的渊源与发展 |
| 第二节 域名的概念、分类和结构 |
| 一、域名的概念 |
| 二、域名的分类 |
| 三、域名的结构 |
| 四、域名系统 |
| 第三节 域名管理与注册 |
| 一、互联网数字分配局(IANA) |
| 二、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 |
| 三、网络方案公司(NSI) |
| 四、互联网名称分配公司(ICANN) |
| 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
| 六、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域名价值再造:特征及功能扩张 |
| 第一节 域名的特征 |
| 一、域名的标示性 |
| 二、域名的唯一性 |
| 三、域名的排他性 |
| 四、域名的时间性 |
| 五、域名的稀缺性 |
| 六、域名的价值性 |
| 第二节 域名功能的扩张 |
| 一、技术性与识别性:域名功能的本质 |
| 二、商业性:域名功能的新维度 |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域名的法律地位:不同观点及其必要性分析 |
| 第一节 域名性质确定的必要性 |
| 第二节 域名法律性质不同观点述评 |
| 一、关于域名法律性质的不同观点 |
| 二、域名性质的不同观点评析 |
| 第三节 域名法律性质的再认识 |
| 一、域名具有财产属性 |
| 二、知识产权概念的开放性 |
| 三、域名是新型知识产权客体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域名与民事权益冲突:冲突分类与案例分析 |
| 第一节 域名与商业标识的冲突 |
| 一、域名恶意抢注 |
| 二、域名善意抢注 |
| 第二节 域名与域名之间的冲突 |
| 第三节 域名与姓名权益的冲突 |
| 一、域名与利益之间的纠纷 |
| 二、域名与姓名权的纠纷 |
| 第四节 域名注册中的冲突 |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比较考察:域名法律保护的域外经验借鉴 |
| 第一节 美国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 一、《联邦商标反淡化法》 |
| 二、《反网络侵占消费者保护法》 |
| 第二节 欧洲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 一、英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 二、德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 第三节 日本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 一、日本域名管理机构 |
| 二、日本域名注册和纠纷解决方法 |
| 三、日本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
| 第四节 我国台湾地区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 一、我国台湾地区与域名争议有关的法律文件 |
| 二、我国台湾地区域名争议处理机构 |
| 三、域名争议司法实践 |
| 第五节 国际组织对域名的法律保护制度 |
| 一、WIPO的《最终报告》 |
| 二、ICANN的全球性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第六章 现状与问题: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困境 |
| 第一节 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 一、域名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 |
| 二、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
| 三、域名纠纷司法解决机制的适用 |
| 第二节 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问题 |
| 一、《商标法》等法律不能提供有效保护 |
| 二、《域名司法解释》规则不精细 |
| 三、《解决办法》等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
| 四、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不合理 |
| 五、域名纠纷诉讼缺乏效率 |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七章 路径选择:完善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对策 |
| 第一节 制定域名专门法律 |
| 第二节 完善域名注册程序 |
| 一、构建域名注册防御体系 |
| 二、完善域名异议制度 |
| 三、设立专门纠纷处理机关 |
| 四、充分发挥域名注册协议的作用 |
| 五、采用域名注册续展制 |
| 六、规定域名预留制度 |
| 第三节 修订域名相关法律文件 |
| 一、吸收商标淡化理论 |
| 二、增加对域名抢注的规定 |
| 三、细化《域名司法解释》 |
| 第四节 规范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 |
| 一、明确CNNIC的性质 |
| 二、明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责任 |
| 第五节 重视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 |
| 一、司法裁判与域名争议裁决的关系 |
| 二、域名争议仲裁是一种特殊的仲裁措施 |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附录A: 部分法律文件对照表 附录B: 机构组织名称 致谢 |
| 文献综述 |
| 序言 |
| 第一章 域名的产生和发展 |
| 第一节 域名系统的注册和管理 |
| 一、域名及其分类 |
| 二、域名的注册 |
| 三、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
| 第二节 域名系统的革新 |
| 第二章 域名的法律性质分析 |
| 第一节 域名与商业标识 |
| 一、域名和商标 |
| 二、域名和商号 |
| 第二节 域名的知识产权属性 |
| 一、域名是一种可财产化的信息资源 |
| 二、域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畴 |
| 三、域名权具有知识产权的其他一般特征 |
| 第三章 域名管理和争端概述 |
| 第一节 域名争议的表现形式与分类 |
| 一、域名争端的出现 |
| 二、域名的抢注和盗用 |
| 第二节 我国解决域名争端的实践 |
| 一、审判机关审理域名案件概述 |
| 二、处理域名纠纷有待解决的问题 |
| 第四章 域外法视野中域名管理及域名纠纷的解决 |
| 第一节 美国对域名管理和争端的法律调整 |
| 一、域名管理体系 |
| 二、美国对域名纠纷的法律调整 |
| 第二节 英国的域名保护 |
| 第三节 美、英域名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参考价值 |
| 第五章 国际视野下的域名管理和纠纷的解决 |
| 第一节 国际组织解决域名问题的回顾 |
| 一、国际互联网特别委员会的成立 |
| 二、《因特网域名系统通用顶级域谅解备忘录》的签署 |
| 三、WIPO有关解决域名争议问题的实践 |
| 第二节 WIPO《最终报告》述评 |
| 一、减少和防止域名争议的注册规范程序 |
| 二、争取统一争议解决程序以解决多头司法管辖下的域名纠纷 |
| 三、对驰名商标的优先保护:域名排他程序 |
| 第三节 全球性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
| 一、概述:全球域名管理体制的变革 |
| 二、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
| 三、运用UDRP解决域名纠纷的实例分析及其评述 |
| 第六章 中文域名系统及法律保护 |
| 第一节 中文域名系统 |
| 一、中文域名的技术难点 |
| 二、CNNIC中文域名的技术优势 |
| 三、中文域名的注册方法 |
| 第二节 中文域名系统的法律保护 |
| 一、中文域名的注册管理 |
| 二、正确认定和处理中文域名争议 |
| 三、中文域名争议仲裁程序规则 |
| 四、完善中文域名的相关立法 |
| 第七章 完善我国的域名管理和法律保护体系 |
| 第一节 重构科学统一的域名注册和管理体系 |
| 一、域名注册体系 |
| 二、域名争议解决体系 |
| 第二节 完善域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
| 一、充分利用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进行适当修订,以解决域名与传统知识产权的纠纷 |
| 二、更为重要的是,制定适应于互联网络发展的专门域名保护法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作者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简介 |
| 声明 |
| 后记 |
| “阿里巴巴”域名案 |
| 法院审理 |
| 案例评析 |
| 一、网络域名与中文域名 |
| 二、中文域名的法律性质 |
| 三、中文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 |
| 四、中文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途径 |
| 五、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性质分析 |
| (一) 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效力有限。 |
| (二) 争议主体特定。 |
| (三) 审查具有表层性。 |
| 前言 |
| 一、有关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
| 二、有关中文域名解决的相关规定 |
| (一)案件管辖 |
| (二)受案范围 |
| (三)解决程序 |
| (四)关于投诉条件 |
| (五)关于恶意认定 |
| (六)关于反向域名侵夺 |
| 三、案例点评 |
| (一)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与沈阳筑邦电信器材有限公司域名争议案① |
| (二)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与广州市清元广告有限公司域名争议案① |
| (三)中国剪报社与杭州联拓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域名争议案① |
| (四)烟台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龙口市新嘉电脑商务服务部域名争议案① |
| (五)怡和(百慕大)有限公司与北京怡和拓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北京怡和拓天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域名争议案① |
| 小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