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召华[1](2019)在《刑事简易程序四十年:文本、经验、问题及走向》文中研究表明独特的司法环境和诉讼模式决定了我国独具特点的刑事简易程序发展进路。而中央的政策引导和各地的实践探索不断推动着刑事简易程序以更加符合法理要求和现实需要为内在逻辑的制度变迁。刑事简易程序的运行情况也总体向好,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促进了繁简分流,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但在简化对象、简化程度、权利保障、职权控制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极大地制约了刑事简易程序的实施效果。为此,我国应以促进全流程简化、明确简化底线、增强被追诉人程序参与为理念,进一步完善程序规则。而且,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完善的大背景下,须在基本定位和整体设计层面进一步梳理好刑事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从宽规则、正当程序的关系,使其更好地融入认罪案件快速处理程序体系。
石贤平[2](2021)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文中指出目前司法部虽然制定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但评估标准未能涵盖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刑事审判、死刑复核等全部环节,且相应的评估配套机制和法律保障措施尚未建立,因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尚未构建完成。探讨如何构建以及构建一套什么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来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估是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面临的首要问题。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不但能够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也能够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与此同时,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正当性的主要体现是评估指标体系既是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也是法治评估的拓展与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评估指标体系还能够促使政府履行好刑事法律援助义务、增加政府决策的可信度、合法性以及增强政府对决策的调控能力。可行性主要体现在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具有包括宪法、国际公约、政策法律等法源依据,尤其是《法律援助法》的颁布实施,同时还具有评估试点工作的实践基础,在国家评估标准、评估组织和评估人员保障、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等方面已经具备了构建条件。考察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现状后发现,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经历了起步、探索、发展等几个阶段,2019年司法部出台《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及其评估说明是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里程碑事件,从此中国有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国家标准。尽管这一标准离评估指标体系尚有距离,但至少已经迈出了一大步。这一标准的出台也使得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增加为两种:一种是司法行政部门主导的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另外一种是以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司法裁判评估的的运行模式。两种模式下的指标体系构建理论既有相同点也有较大区别。此外,从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的运行现状看,其自行制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在评估试点运行中仍有较大的改善空间。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仍存在诸多障碍,其中理念障碍是首要的,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理念的障碍主要表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对评估指标体系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重要性引起足够重视,导致评估标准制定时民事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指标设置不仅合理,指标体系运用上也较为随意,对评估结果基本不用等。机制障碍主要表现在尚未建立独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遴选机制、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估方法、尚未建立评估异议审查制度和评估结果运用制度,评估经费未纳入专门经费序列等。究其原因主要是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等。通过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的比较研究,不难发现中外评估指标既具有相似性,也有差异性。两者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等。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主要体现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等。因此,中国在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要注意借鉴吸收域外经验,探索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和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要在以人民为中心和平等保护原则的指引下,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和技术构造性原则,满足全部评估指标构建要素的前提下,解决由谁来评估、什么时候评估、评估哪些阶段、在哪里评估等评估适用问题,构建出一套能够有效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保证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的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构建完成后需要确保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这需要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理念转型的前提下,首先对指标体系提供运行机制保障,多措并举地推进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不断完善运行配套制度。此外,要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提供法律保障,要在中国法律援助立法中正确定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将保障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作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付政[3](2021)在《论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程序衔接》文中指出核心思想是,《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两法”)在程序衔接中产生问题的根源是基于两法立法目的与属性、监察委与检察院的职能定位、监察调查权与刑事侦查权的差异,使两法对于证据规则与权利保障有着不同的立法思路。但这种差异并非无法弥合,基于《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位阶关系、监察委与检察院的“配合制约”关系、监察权的本质特征,可对以上差异予以弥合,从而建立以“程序二元”指导下的证据与权利规则过渡,确保两法在程序衔接中能够尊重各自程序独立价值的前提下,解决以“证据”与“权利”为核心的两法程序衔接问题。创新之处在于,并非针对程序衔接中存在的问题直接提出对应解决思路,而是通过梳理两法衔接问题缘由,通过建构二者立法价值、行为主体、权力属性的差异与联系,谋求发挥各自程序独立价值下的衔接,此种分析思路也可为其他法律衔接提供参考,如《刑法》与《监察法》的衔接;同时,提出了当前两程序衔接的不畅其核心问题均可归于“证据”与“权利”,在此种思路引领下,可以更好的解决实务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从而为衔接困境提出完善建议。本文论文框架大致分为四部分,分别为《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程序衔接存在的问题,《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程序衔接的困境分析,《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程序衔接理论,《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程序衔接的完善建议。
谷龙[4](2021)在《原理与路径:刑事缺席审判下的有效辩护》文中研究说明有效辩护是保障刑事缺席审判案件辩护质量的重要路径。我国刑事缺席审判案件辩护既缺少辩护人的资格资历要求、有效辩护的评价标准,也没有针对辩护律师不尽职尽责辩护的程序性制裁措施。刑事缺席审判下构建有效辩护制度的有效化路径应当从辩护人的资格资历保障、辩护人及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刑事缺席审判辩护的最低质量标准以及法律援助辩护中的无效辩护制度四方面着手。刑事缺席审判辩护的最低质量标准应分为程序性评价与实体性评价两方面,应坚持以程序性评价为主,实体性评价为辅。法律援助辩护中的无效辩护制度应当明确无效辩护的判断标准以及无效辩护之诉的后果。
宋玉[5](2020)在《论刑事立案审查制度》文中提出作为刑事诉讼的第一阶段,立案是所有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而立案程序中的审查过程则是立案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否立案取决于审查的结果。完善的刑事立案审查制度,有利于保证刑事诉讼准确推进,也有利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目的的实现。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规定为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不强,无法发挥立案程序准确及时追诉犯罪和保证无罪的人不受追究的作用。因此,需要对刑事立案审查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使其更加科学、合理。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对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概述。通过对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和内容进行阐述,分析出实践中存在动态审查和书面审查两种审查方式,进而得出其对于刑事诉讼和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意义。第二部分是对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介绍。刑事立案审查制度是多项刑事诉讼理论的需要,本部分通过对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阐述,说明刑事立案审查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和地位。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现行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问题进行分析。法律依据上,由于《刑事诉讼法》缺少对于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具体规定,导致审查过程中的调查活动及其收集到的线索的合法性存在争议;监督内容的缺失和不当的审查标准导致实践中审查流于形式。司法实践中,由于审查不严格,导致大量正当防卫者受到羁押措施;侦查措施的滥用,亦使无辜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第四部分是对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完善建议。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通过法律将现有刑事立案审查的方式、内容等进行明确规定;二是降低审查的标准;三是加入消极审查条件等进行全面审查;四是加入监督制度、救济制度并改革绩效考核机制。
王国兴[6](2020)在《庭审实质化背景下隐蔽作证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庭审实质化是其中的重要抓手。为了实现由审“卷”到审“人”的转变,在强调规范证人、被害人等的出庭条件,并强调其作证义务的同时,还应当进一步完善现有的证人保护制度,免去出庭作证者的后顾之忧。作为证人保护机制的组成,隐蔽作证制度作为一种特殊作证方式,从作证者权利保障的角度提供了正向激励,并为其出庭创造了保障性条件。但由于理念转变的滞后性,以及相应技术支持的缺乏,隐蔽作证在实践中并未得到充分运用。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在顶层设计上提出了建设“智慧法院”的改革目标,这意味着现代化科技手段对于庭审的助力作用受到高度强调,为隐蔽作证的适用可行性提供了物质环节的支撑。在修订后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中进一步指出,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由此,拉开了隐蔽作证制度在实践中全面落地的序幕。而在我国隐蔽作证制度逐步从文本走向现实的当下,亟待于通过进一步的反思与检视,从而及时发现其中潜藏的问题,以寻求构想一种合理的完善方案,推进庭审实质化的有效展开。本文主要一方面在于通过分析隐蔽作证制度的立法沿革与理论定位,以明确隐蔽作证在当前刑事诉讼制度中的应然功能及地位。另一方面则在于通过比较研究法、实证研究法等手段,探明域内外实践中隐蔽作证的历史及现实境遇,为该制度的未来完善厘清可能面临的障碍,并提供可参鉴的样本。在主体内容上,文章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章在介绍隐蔽作证基本涵义的基础上,梳理了隐蔽作证制度在我国的产生及发展历程。本章首先指出了其作为一项程序法制度具有保障庭审事实查明功能的重要角色,同时其基础价值在于提供对特定证人的有效保护。而在功能限度上隐蔽作证制度受到源自被告人对质权的内在制约。而隐蔽作证制度在我国设立较晚,从其立法规制上看,存在着适用案件类型模糊、适用对象及标准存在争议、实施机关及保密责任不明确、操作性差等问题。第二章侧重以实证研究方法为基础,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24起隐蔽作证案例进行系统分析,以发现该制度所呈现的现实境况。在当前的隐蔽作证实践中,表现出案件类型多元化、适用对象普遍性、隐蔽方式差异性及程序启动交涉性的特点。其背后的逻辑机理在于刑事诉讼价值间的恒在冲突,而司法实践的这一现实对于未来制度改革提供了一种思路上的启发。第三章以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及地区为分析对象,阐述并梳理其各自隐蔽作证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制度特点。在当前域外隐蔽作证制度实践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发展路径及规制思路。而从其共性来看,体现了全球刑事司法系统对于证人保护的高度认识。而我国而言,需要充分汲取各个国家地区的教训及经验,从而在隐蔽作证的价值理念、制度方向等方面做到渐加清晰,第四章在上述部分的基础上,从可行性与必要性出发,针对我国隐蔽作证制度所需要进行调整的五个方面进行了说明。这些分别是确立多层次启动审查标准、规范庭审环节保护措施、保障辩方律师的充分参与、明确匿名证言认定规则以及优化隐蔽作证保密制度。通过对上述内容的改革,能够为我国隐蔽作证制度的科学化、合理化提供一定的保障。
陈臻[7](2020)在《新时代国家监察法律制度创新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国家监察法律实施过程中暴露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成为了学者们研究的热点。随着《监察法》的颁布,我国以监察委员会为核心,监察对象全面覆盖,集中统一运行的监察制度正式通过法律规范加以确定,这也意味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即监察制度的全面推进阶段,该阶段与先前制度构建阶段的侧重点并不相同,制度构建阶段的侧重点是确保监察制度设计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而全面推进阶段的侧重点则是确保监察工作顺利运行,确保国家监察法律制度的针对性、操作性与实效性。改革阶段的变化为我们提供了全新的研究课题,而改革侧重点的变化则为我们提供了全新的研究视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不断发展。也意味着必须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进一步创新新时代国家监察法律制度,最终实现国家反腐败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全文从五个部分论述了新时代国家监察法律制度创新的相关问题。每一个部分都是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思考,全文采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顺序完成。第一部分整理归纳相关监察制度的学术资料,目的在于展示现有的国内外监察制度研究成果,在充分学习的基础上尝试突破现有的理论框架;第二部分简要概括了监察制度相关的基本概念,并通过对我国监察制度历史变迁的回溯,探究监察的含义以及监察制度改革的意义;第三部分与第四部分分别展示了监察制度改革带来问题与以及国外发达国家的监察制度,发现问题以分析问题的来源,再通过对国外成功经验的借鉴在第五部分从四个方面提出创新新时代国家监察法律制度的建议,主要包括完善国家监察对象、监察职权和监察证据制度,明确国家监察追诉时效、律师介入和国家赔偿,强化监察调查权运行、监察委员会内部监督制约,重视监察法与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制度的衔接等。
王连昭[8](2020)在《我国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与审查标准研究》文中认为鉴定意见作为我国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在诉讼中发挥着的作用日趋重要,由于其具有科学性、专业性的特点,又被称作科学证据,甚至对审判活动起着决定性的影响。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党和国家对规范司法鉴定管理十分重视: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深化改革的方向。2016年5月1日,重新修订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正式实施。2016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了“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范。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提高出庭作证率。”2016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健全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2016年11月,司法部印发了《司法鉴定委托书》等7种文书格式。2017年9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2018年12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18年第17号国家标准公告,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牵头研制的《文件鉴定通用规范》、《笔迹鉴定技术规范》、《印章印文鉴定技术规范》等11项标准获批,作为国家标准正式发布,并于2019年4月1日起实施。基于以上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规定与司法改革的基本精神,以及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标准的修订与完善,结合实证调研中发现的笔迹鉴定意见书表述、鉴定意见的质证、审查等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亟需解决的问题,提出我国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与审查标准的相关建议,为落实“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及司法鉴定标准化,在诉讼实践中更好地发挥司法鉴定的作用,提供实践和理论上的参考。本文共分为五章,约22万字,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笔迹鉴定意见概述。要研究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与审查规范,前提是需要明确笔迹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相关基本属性,只有对笔迹鉴定意见进行清晰的界定与诠释之后,才能对其进行较为全面的认识与理解。首先,笔迹鉴定意见的概念诠释。笔迹鉴定意见属于司法鉴定意见的一个类别,是我国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笔迹鉴定意见产生于司法鉴定活动,应用于诉讼审判活动,具有科学性与法律性的双重属性。因此,对于笔迹鉴定意见的概念的理解,应从鉴定科学、诉讼法律以及管理体制等多个视域下加以把握。第二,笔迹鉴定意见的历史发展。我国笔迹鉴定发展历史悠久,可分为古代的萌芽与起源,近代的变化与演进,现代的进步与繁荣等三个阶段,同时应考量与借鉴域外笔迹鉴定意见的特点与优势。第三,笔迹鉴定意见的科学基础。实践中,对笔迹鉴定的理论是否科学的质疑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对主观经验判断的质疑与对不确定性鉴定意见的困惑。从书写技能与书写习惯、书写习惯与笔迹特征、经验判断与定量分析三个方面对笔迹鉴定意见的认知进行探讨,再从笔迹鉴定意见的生成、笔迹鉴定意见的实质、笔迹鉴定意见的质证三个方面对笔迹鉴定意见进行理性把握,丰富笔迹鉴定意见的科学基础理论。最后,笔迹鉴定意见的证据适用。整理英美法系国家可采性与相关性等规定,大陆法系国家证明力与证据能力等规定,以及我国法中的证明力与证据能力的相关规定,研究笔迹鉴定意见作为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的条件。以笔迹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现状分析与笔迹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影响因素两个方面,完善笔迹鉴定意见证据能力规定以及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机制。第二章,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基础理论。标准化是我国笔迹鉴定以及司法鉴定发展的必然方向,也是保障司法鉴定质量,完善司法鉴定证据审查的前提与基础。本章从四个方面对笔迹鉴定意见的标准进行阐述。首先,笔迹鉴定意见标准概说。整合各方观点,详细论述司法鉴定标准的概念与定义,笔迹鉴定标准的概念与定义,以及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概念与定义。从标准、法律法规、科学技术三个视角,探讨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科学性与法律性、统一性与适时性、明确性与模糊性等基本属性。第二,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分类。笔迹鉴定意见的标准包括:笔迹鉴定意见的程序标准、笔迹鉴定意见的技术标准、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标准和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四个部分。笔迹鉴定意见的程序标准可分为案件受理程序标准、案件鉴定程序标准和案件归档程序标准。笔迹鉴定意见的技术标准可分为形成方式技术标准、鉴定条件技术标准、比较检验技术标准和综合评断技术标准。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标准可分为基本情况表述标准、鉴定过程表述标准、鉴定意见表述标准和比对表的制作标准。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可分为鉴定意见质证标准、鉴定意见认证标准和鉴定意见争议解决标准。第三,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制定依据。主要研究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诉讼证明活动的关系,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司法鉴定制度的关系,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笔迹鉴定技术的关系,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笔迹鉴定质量监控的关系。最后,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实施保障。提出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应有统一的组织领导,应有专业的起草小组,应顺应时代文化背景并采取动态的修正模式。第三章,笔迹鉴定意见表述与审查的实证研究。本章包含四个实证研究项目,实证研究的对象依次是笔迹鉴定意见书的表述情况与存在问题,笔迹鉴定意见的证据运用情况,笔迹鉴定标准的实践与改革建议。首先,笔迹鉴定文书规范实证研究。以我国10家司法鉴定机构的130份近两年(2017-2018年)的笔迹鉴定意见书为研究样本,对目前笔迹鉴定意见书较为普遍存在的“重结论,轻程序”、分析说明模板化、比对表标识不规范、非确定性鉴定意见不断增多等典型问题进行归纳及原因分析,说明这些存在问题导致的消极后果,探讨从统一并提高笔迹鉴定表述标准,加强笔迹鉴定文理表达研究,把握笔迹鉴定表述的简略性与详细性、模糊性与准确性、共性与个性的对立统一特点等方面,对笔迹鉴定意见书的制作与表述加以完善。第二,笔迹鉴定意见证据应用的实证研究。基于大数据分析的实证研究方法,对上海市2018年涉及笔迹鉴定的408份裁判文书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变量包括裁判文书数量与类型、申请鉴定事由、审判层级、法院层级与单位、鉴定机构、笔迹鉴定项目、笔迹鉴定意见结果、是否重新鉴定、法院采信情况、案件判决情况多个要素,较为全面的展示了笔迹鉴定意见证据在案件诉讼中的应用情况,在此基础上就实践应用中出现的裁判文书表述、鉴定启动程序、鉴定人出庭、笔迹鉴定意见表述、鉴定意见认证采信等典型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改革优化建议。第三,笔迹鉴定标准实践认知的现状调查。采用“笔迹鉴定技术规范实践认知问卷”对我国8所司法鉴定机构99名文书鉴定人进行调研。调查结果发现,鉴定人充分认可《笔迹鉴定技术规范》对笔迹鉴定工作的重要规范和指导意义,但对于鉴定意见的种类与分级仍存在较大争议,对于鉴定意见的判断依据还不够明确,对获得继续培训教育有较大需求。建议通过制定《笔迹鉴定技术规范指导意见》解释、说明相关技术难点,落实《笔迹鉴定技术规范》应用。相关部门应加快面向鉴定人、办案人员的技术规范指导、应用、培训等工作,进一步扩大技术规范影响力,充分发挥技术规范的功能和作用。最后,笔迹鉴定标准实践与改革的调研分析。采取走访调研、电话采访、微信调研、委托调研等方式。调研提纲针对法官、鉴定人、司法行政人员、律师共设计了35个问题,主要侧重了解法官、鉴定人、司法行政人员、律师对现有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司法鉴定标准、笔迹鉴定标准的主观评价以及优化改革的主流态度。为研究、完善我国笔迹鉴定意见表述与审查标准提供现实依据与参考建议。第四章,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规范研究。基于实践中笔迹鉴定意见书在制作与文字表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以现行《笔迹鉴定技术规范》为依据,结合鉴定人开展鉴定工作,书写鉴定文书的具体情况,以《司法鉴定意见书》为主要研究对象,按照基本情况、检验过程与分析说明、鉴定意见三个主要部分,提出笔迹鉴定基本情况的表述规范、笔迹鉴定检验过程的表述规范、笔迹鉴定结果的表述规范等相关研究与建议。首先,我国现行笔迹鉴定技术规范。将2019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文件鉴定通用规范》、《笔迹鉴定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分别与已经废止的司法部《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笔迹鉴定规范》和公安部登记管理,同时制定并使用的公共安全行业鉴定标准进行比较分析。第二,笔迹鉴定基本情况的表述规范研究。分别对案情概述表述规范,鉴定材料表述规范,委托要求表述规范,进行相关规定的研究,并提出具体的表述规范建议。第三,笔迹鉴定检验过程的表述规范研究。分别对检材检验表述规范、样本检验表述规范、比较检验表述规范、综合评断表述规范、比对表的制作规范,进行相关规定的研究,并提出具体的表述规范建议。最后,笔迹鉴定结果的表述规范研究。参考美国、荷兰等国家的笔迹鉴定结果的种类,比较分析我国国家标准与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对笔迹鉴定结果种类的不同划分以及区别和联系。结合我国对不同种类鉴定意见的判断依据,针对现有技术标准鉴定意见分级偏主观,级别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缺乏足够的量化依据和客观的评价标准等问题,提出在鉴定意见种类判断依据的规定上应对鉴定人对鉴定种类的选择上加以一定的限制。在现行技术规范的表述标准基础上,研究进一步完善技术规范表述规范,并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探讨。第五章,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研究。目前学术研究以及司法实践中,对鉴定意见证据的审查主要集中于法律层面和程序层面,没有针对鉴定意见实质性审查的具体研究成果和立法规定,导致法官在审查鉴定意见时显得力不从心。本章,从笔迹鉴定的技术标准、技术原理、技术步骤、技术方法等方面,重点研究对笔迹鉴定意见的实质性审查。第一,笔迹鉴定意见的质证标准研究。立足笔迹鉴定意见质证的基础理论,结合笔迹鉴定意见质证的现状与困境,从鉴定意见书的“基本情况”部分、“鉴定过程与分析说明”部分、“鉴定意见与附注”部分的提出质证要点。第二,笔迹鉴定意见的认证标准研究。立足笔迹鉴定意见认证的基础理论,结合笔迹鉴定意见认证的诉讼需求与制度缺陷,从鉴定意见不予采信的情形、限制采信的情形(有条件采信)、证明力降低的情形,对完善、细化笔迹鉴定意见的认证标准提出相关建议。第三,笔迹鉴定意见的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基于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仅具雏形且可塑性强的考量,结合前期研究成果与实践中存在的典型问题,提出构建公益属性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设想,实施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管理为主,法院监督为辅的管理模式,以期进一步促进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第四,冲突笔迹鉴定意见解决机制研究。产生冲突笔迹鉴定意见有诸多因素,可以归纳为启动程序、鉴定材料、技术标准、重新鉴定等几方面原因。我国应尽快构建冲突鉴定意见的预防机制和选择机制,不断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更好发挥司法鉴定为诉讼服务的功能和价值。
费文文[9](2020)在《我国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有权获得辩护,这是优化诉讼结构的应有之义,也是保障被追诉人人权,避免出现冤假错案的重要举措。被追诉人有权获得辩护,是指有权获得有效辩护。辩护律师的介入,如果只是形式性的,不能真正发挥出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功能,就没有任何的意义。影响辩护律师有效辩护的因素较多,其中之一是律师是否具有适当的资质、经验、知识与能力。辩护准入制度,可以限制律师得以成为辩护人的条件,从而提高保障刑事辩护的效果,有助于有效辩护原则的实现。刑事辩护准入制度,通过提升辩护律师的执业能力与办案水平,除了落实有效辩护原则之外,还可保障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运作,为刑事辩护全覆盖改革奠定基础。同时,这一制度还有利于利用律师提出的理性异议,帮助公安司法机关保障案件质量。近年来,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使得公民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律师队伍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正逐步朝着专业化方向前进,法律援助制度在二十几年的发展中不断成熟完善,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也开始推广实施,因此我国目前已经存在构建辩护准入制度的理念条件、人才条件与案源条件,该制度之构建具有可行性。目前,一些域外国家与地区已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特别是对于死刑案件或者层级较高法院审理的案件的刑事辩护,设置了非常严格的准入条件。辩护准入制度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结合我国现状,在必要性和可行性条件均具备的情况下,有必要尽快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在构建我国刑事辩护准入制度时,最为重要的是确立合理的刑事辩护准入条件。首先,应当排除非律师人员作为辩护人。所有的律师执业满一年后,方可办理刑事案件,在此之前,该律师可以作为律师助理,辅助具有资质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其次,对死刑案件、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以及特殊类型的刑事案件,应当设置更为严格的辩护准入条件。此外,还应当构建刑事辩护准入的审核、退出与异议处理机制,规定律师违规进行刑事辩护的法律后果,建立合理的收费机制与执业豁免权机制等相关的配套机制。
邱梦阳[10](2020)在《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乱象被媒体曝光,逐渐进入公众视野之中。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均提出要规范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国务院与最高检已于2015年相继印发了关于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法规和意见,这说明国家层面开始对涉案财物处置的问题重视起来,但是条文内容比较笼统,关于涉案财物的问题的规定还不够详尽,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环节复杂、涉及多方利益,并且贯穿整个诉讼活动之中,所以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完善之路仍道阻且长。如何规范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司法现实问题,也是我们值得研究完善的重要课题。通过对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含义和范围的界定,以及对我国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立法与执法现状的分析可以发现,现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审前阶段涉案财物的处置程序不完备、审判阶段涉案财物无独立审理程序且判决文书模糊化处理、先行处置的相关规定不完备、特别程序中的违法所得没收规定不完备、权利保障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参与、救济途径不足。对于这些问题,我国也应当从上述四个方面去细化和完善相关立法,具体完善路径包括以下方面:首先是统一和协调相关法律法规;其次是完善审前阶段涉案财物的处置程序;再次是对审判程序进行独立化改造并明确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意见;再次是完善先行处置环节的相关规定;又次是完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使用范围和管辖等内容;最后是丰富和完善保障程序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救济途径。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研究缘起 |
| (一)研究问题 |
| (二)研究背景 |
| (三)研究价值 |
| 二、研究现状 |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 三、研究思路与论文框架 |
| (一)研究思路 |
| (二)论文框架 |
| 四、研究方法 |
| (一)规范分析法 |
| (二)实证检验法 |
| (三)比较分析方法 |
| 五、主要创新点和研究不足 |
| (一)主要创新点 |
| (二)研究不足 |
| 第一章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础 |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内涵评析 |
| 一、概念解读 |
| 二、相关概念界分 |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石 |
| 一、法治指数理论 |
| 二、有效辩护理论 |
| 三、控辩平衡理论 |
| 四、指定辩护理论 |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司法正义价值分析 |
| 一、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 |
| 二、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分析 |
| 第一节 正当性分析 |
| 一、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 |
| 二、法治评估的拓展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 |
| 三、行政管理模式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功能分析 |
| 第二节 可行性分析 |
| 一、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法源依据 |
| 二、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实践基础 |
| 三、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条件分析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现状考察 |
| 第一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沿革 |
| 一、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阶段 |
| 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评述 |
| 三、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述 |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 |
| 一、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 |
| 二、司法裁判评估的运行模式 |
| 三、两种模式下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理论的异同 |
| 第三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现状:以H省试点工作为例 |
| 一、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基本概况及其评估指标 |
| 二、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基本数据样态及主要指标评估得分情况 |
| 三、对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结果的评析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障碍及其成因 |
| 第一节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主要障碍 |
| 一、理念障碍 |
| 二、机制障碍 |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构建障碍成因分析 |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目标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 |
| 二、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 |
| 三、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 |
| 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
| 第一节 中外评估指标相似性分析 |
| 一、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 |
| 二、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 |
| 三、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 |
| 四、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 |
| 第二节 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分析 |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 |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 |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 |
| 第三节 域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经验借鉴 |
| 一、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 |
| 二、探索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 |
| 三、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 |
| 四、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 |
|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构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机理 |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
| 二、评估指标体系的建构要素 |
| 三、评估指标体系的适用范畴 |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内容 |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一级指标设置 |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设置:以一审审判阶段为研究对象 |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保障 |
| 一、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和运行能力现代化的理念转型 |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机制保障 |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的法律保障 |
| 本章小结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一、中文文献 |
| (一)中文专着(含外文译着) |
| (二)中文论文类(含案例,报刊,文件) |
| 二、外文文献 |
| (一)英文专着 |
| (二)英文文献 |
|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建议稿) |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 一、作者简介 |
| 二、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 后记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程序衔接问题 |
| (一) 移案后刑事立案程序缺失 |
| (二) 强制措施转换与衔接问题 |
| (三) 两法证据转化与排除问题 |
| (四) 补充侦查(调查)制度缺陷 |
| (五) 不起诉制度适用现状与困境 |
| (六) 监察程序外部监督实质缺失 |
| 二、《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程序衔接问题原因探析 |
| (一) 《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立法目的与属性差异 |
| (二) 监察委与检察院职能定位差异 |
| (三) 监察调查权与刑事侦查权差异 |
| 三、《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程序衔接理论 |
| (一) 《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程序衔接理论基础 |
| (二) 《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程序二元”过渡原则 |
| (三) 《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路径 |
| 四、《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程序衔接的完善建议 |
| (一) 建立刑事立案程序 |
| (二)加强强制措施衔接中的权利保障 |
| (三) 规范证据转化与排除制度 |
| (四) 完善补充侦查(调查)制度 |
| (五) 引导不起诉程序适用 |
| (六) 展望提前介入调查程序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 问题的提出 |
| 二、 研究意义 |
| 三、 研究综述 |
| (一) 关于刑事立案审查制度 |
| (二) 关于正当防卫问题 |
| 四、 主要创新点 |
| 五、 研究方法 |
| 1 刑事立案审查制度概述~([1]) |
| 1.1 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概念 |
| 1.2 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内容 |
| 1.2.1 刑事立案审查的主体 |
| 1.2.2 刑事立案审查的对象 |
| 1.2.3 刑事立案审查的方式 |
| 1.3 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意义 |
| 1.3.1 有利于准确启动刑事追诉程序 |
| 1.3.2 有利于避免无辜者受到刑事追究 |
| 1.3.3 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及时稳定社会秩序 |
| 1.3.4 有利于提高执法公信力,树立执法权威 |
| 2 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
| 2.1 人权保障理念 |
| 2.2 审慎行使追诉权 |
| 2.2.1 限制追诉 |
| 2.2.2 授权追诉 |
| 2.3 甄别多元化案件 |
| 2.3.1 甄别受理案件的性质 |
| 2.3.2 甄别不同类型刑事案件 |
| 2.4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
| 2.4.1 提高诉讼效率 |
| 2.4.2 降低诉讼成本 |
| 3 我国刑事立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 3.1 法律规范存在的问题 |
| 3.1.1 法律法规规定不集中 |
| 3.1.2 调查行为性质不明确 |
| 3.1.3 立案标准过高 |
| 3.1.4 内外监督内容不明确 |
| 3.1.5 被审查对象缺少救济 |
| 3.2 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 |
| 3.2.1 违法阻却事由难审查 |
| 3.2.2 侦查措施适用较普遍 |
| 3.2.3 不破不立情况仍存在 |
| 3.2.4 舆论易影响立案审查 |
| 4 我国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完善建议 |
| 4.1 整合相关法律法规 |
| 4.2 明确调查行为性质 |
| 4.3 降低立案标准 |
| 4.4 建立多角度监督机制 |
| 4.4.1 外部监督 |
| 4.4.2 内部监督 |
| 4.5 赋予被审查对象救济权利 |
| 4.6 建立消极条件审查机制 |
| 4.6.1 明确消极条件要素 |
| 4.6.2 增加违法阻却事由二次审查 |
| 4.6.3 建立违法犯罪协同审查机制 |
| 4.7 改革侦查机关绩效考核机制 |
| 4.8 提升公安司法人员法律素质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在学研究成果 |
|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言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 三、文献综述 |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 第一章 刺透面纱:我国隐蔽作证制度的源起与发展 |
| 第一节 隐蔽作证的涵义辨正 |
| 一、隐蔽作证之内涵 |
| 二、隐蔽作证的制度角色 |
| 三、隐蔽作证的功能限度:以对质权为基础 |
| 第二节 我国隐蔽作证制度的相关立法及评析 |
| 第二章 实践省思:我国隐蔽作证适用状况的实证考察 |
| 第一节 样本的说明 |
| 一、样本的来源及选择 |
| 二、样本分析方法 |
| 第二节 样本情况概览及特点 |
| 一、样本情况概览 |
| 二、样本特点分析 |
| 第三节 隐蔽作证实践样态的机理与启示 |
| 一、隐蔽作证实践样态的形成机理 |
| 二、隐蔽作证实践样态的启示 |
| 第三章 他山之石:域外隐蔽作证制度的发展与评析 |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与地区 |
| 一、美国隐蔽作证制度实践 |
| 二、其他英美法系国家与地区隐蔽作证制度实践 |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 |
| 一、德国隐蔽作证制度实践 |
| 二、日本隐蔽作证制度实践 |
| 三、我国台湾地区隐蔽作证制度实践 |
| 第三节 欧洲人权法院 |
| 第四节 域外隐蔽作证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 第四章 理性完善:我国隐蔽作证制度的变革路径 |
| 第一节 确立多层次启动审查标准 |
| 第二节 规范庭审环节保护措施 |
| 第三节 保障辩方律师的充分参与 |
| 第四节 明确匿名证言认定规则 |
| 第五节 优化隐蔽作证保密机制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缘由 |
| 二、研究意义 |
| (一) 理论意义 |
| (二) 实践意义 |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 (三) 国内外文献评述 |
| 四、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 (一) 研究思路 |
| (二) 研究方法 |
| (三) 创新之处 |
| 第一章 新时代国家监察法律制度创新概述 |
| 第一节 国家监察法律制度及其特点 |
| 一、国家监察法律制度的界定 |
| 二、国家监察法律制度的特点 |
| 第二节 国家监察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
| 一、人民监察委员会的诞生 |
| 二、行政监察法律制度的建立 |
| 三、国家监察法律制度的建立 |
| 第三节 国家监察法律制度创新的重大意义 |
| 一、有利于建立健全国家反腐败法律制度体系 |
| 二、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机关职能 |
| 三、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 第二章 我国国家监察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 第一节 国家监察对象范围、权力属性和证据制度不完善 |
| 一、监察对象范围不明确 |
| 二、监察权性质界定不清晰 |
| 三、监察证据制度不健全 |
| 第二节 国家监察追诉时效、律师介入和国家赔偿制度不明确 |
| 一、政务处分追诉时效的规定有缺失 |
| 二、律师介入监察调查的程序有缺失 |
| 三、监察法与国家赔偿法衔接有障碍 |
| 第三节 监察机关调查权行使的法律规定不健全 |
| 一、监察调查权的性质界定不完善 |
| 二、监察调查权的运行规定不完善 |
| 三、监察调查权的监督制约不完善 |
| 第四节 人大监督与“法法衔接”和“纪法衔接”不完善 |
| 一、人大及常委会监督监察委衔接不畅通 |
| 二、监察法律与刑事法律的衔接不完善 |
| 三、监察法律与党内法规制度适用衔接不完善 |
| 第三章 国外监察法律制度及其启示 |
| 第一节 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 |
| 一、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 二、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模式及影响 |
| 第二节 新加坡、日本的行政监察制度 |
| 一、新加坡的行政监察制度 |
| 二、日本的行政监察制度 |
| 第三节 韩国、以色列的独立监察制度 |
| 一、韩国的独立监察制度 |
| 二、以色列的独立监察制度 |
| 第四节 国外监察法律制度的启示 |
| 一、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启示 |
| 二、行政监察法律制度的启示 |
| 三、独立监察法律制度的启示 |
| 第四章 创新新时代国家监察法律制度的思考 |
| 第一节 完善国家监察对象、监察权力和监察证据制度 |
| 一、完善国家监察对象范围规定 |
| 二、完善国家监察权制度 |
| 三、完善国家监察证据制度 |
| 第二节 明确国家监察追诉时效、律师介入和国家赔偿 |
| 一、明确国家监察追诉时效 |
| 二、明确律师介入监察调查程序 |
| 三、明确监察损害的国家赔偿制度 |
| 第三节 重视监察职权的行使和监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 |
| 一、重视监督监察机关调查权行使 |
| 二、健全留置手段的救济机制 |
| 三、加强监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 |
| 第四节 完善人大监督与“法法衔接”和“纪法衔接” |
| 一、完善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的程序 |
| 二、重视监察法律与刑事法律制度的衔接 |
| 三、加强监察法律与党内法规制度的衔接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参与研究课题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第二节 研究方法与主要内容 |
| 一、研究方法 |
| 二、主要研究内容 |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 一、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基础理论 |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生成标准 |
| 三、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标准 |
| 四、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 |
| 第四节 主要创新点 |
| 一、研究问题的创新 |
| 二、研究内容的创新 |
| 三、研究方法的创新 |
| 第一章 笔迹鉴定意见概述 |
| 第一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概念诠释 |
| 一、笔迹鉴定意见的内涵与外延 |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属性与功能 |
| 三、笔迹鉴定意见的分类与表述 |
| 四、笔迹鉴定意见的比较与评析 |
| 第二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发展历程 |
| 一、萌芽与起源:古代笔迹鉴定的最初探索 |
| 二、变化与演进:近代笔迹鉴定的逐步转型 |
| 三、进步与繁荣:现代笔迹鉴定的高速发展 |
| 四、考量与借鉴:域外笔迹鉴定意见的优势比较 |
| 第三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科学基础 |
| 一、笔迹鉴定意见的理论基础 |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质疑困惑 |
| 三、笔迹鉴定意见的认知探讨 |
| 四、笔迹鉴定意见的理性把握 |
| 第四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证据适用 |
| 一、证据材料转化为定案根据的条件 |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 |
| 三、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评判 |
| 第二章 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基础理论 |
| 第一节 笔迹鉴定意见标准概说 |
| 一、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内涵 |
| 二、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界定 |
| 三、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特性 |
| 四、笔迹鉴定标准的作用 |
| 第二节 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分类 |
| 一、笔迹鉴定意见的程序标准 |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技术标准 |
| 三、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标准 |
| 四、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 |
| 第三节 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制定依据 |
| 一、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诉讼证明活动的关系 |
| 二、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司法鉴定制度的关系 |
| 三、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笔迹鉴定技术的关系 |
| 四、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笔迹鉴定质量监控的关系 |
| 第四节 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保障基础 |
| 一、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应有统一的组织领导 |
| 二、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应有专业的起草小组 |
| 三、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应顺应时代文化背景 |
| 四、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应采取动态修正模式 |
| 第三章 笔迹鉴定意见表述与审查的实证研究 |
| 第一节 笔迹鉴定文书规范实证研究 |
| 一、文书研判:笔迹鉴定文书表述规范之现状 |
| 二、理性剖视:笔迹鉴定意见书表述规范之问题 |
| 三、改革进路:笔迹鉴定意见书表述规范之完善 |
| 第二节 笔迹鉴定意见证据应用的实证研究 |
| 一、研究样本概述 |
| 二、统计结果 |
| 三、分析与讨论 |
| 第三节 笔迹鉴定标准实践认知的现状调查 |
| 一、调查对象及方法 |
| 二、结果与讨论 |
| 三、结论 |
| 第四节 笔迹鉴定标准实践改革的调研分析 |
| 一、调研情况概述 |
| 二、现行笔迹鉴定标准实践情况分析 |
| 三、优化统一笔迹鉴定标准调研分析 |
| 第四章 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规范研究 |
| 第一节 我国现行笔迹鉴定技术规范 |
| 一、国家标准 |
| 二、行业标准 |
| 三、比较评析 |
| 第二节 笔迹鉴定基本情况的表述规范研究 |
| 一、案情概述表述规范 |
| 二、鉴定材料表述规范 |
| 三、委托要求表述规范 |
| 第三节 笔迹鉴定检验过程的表述规范研究 |
| 一、检材检验表述规范 |
| 二、样本检验表述规范 |
| 三、比较检验表述规范 |
| 四、综合评断表述规范 |
| 五、比对表的制作规范 |
| 第四节 笔迹鉴定结果的表述规范研究 |
| 一、笔迹鉴定结果的种类 |
| 二、笔迹鉴定结果的依据 |
| 三、笔迹鉴定结果的表述 |
| 第五章 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研究 |
| 第一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质证标准研究 |
| 一、笔迹鉴定意见质证的现状与困境 |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标准研究 |
| 第二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认证标准研究 |
| 一、笔迹鉴定意见认证的诉讼需求与制度缺陷 |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有效认证标准研究 |
| 第三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 |
| 一、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现状 |
| 二、现行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 三、构建公益属性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探讨 |
| 第四节 冲突笔迹鉴定意见解决机制研究 |
| 一、冲突笔迹鉴定意见概述 |
| 二、冲突笔迹鉴定意见的产生原因 |
| 三、冲突笔迹鉴定意见的预防机制 |
| 四、冲突笔迹鉴定意见的选择机制 |
| 结语:笔迹鉴定意见表述与审查的研究展望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内涵与争议 |
| (一)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内涵 |
| (二)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争议 |
| 二、我国构建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 (一)构建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必要性 |
| 1.落实有效辩护原则 |
| 2.保障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运作 |
| 3.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保障刑事案件质量 |
| 4.奠定刑事辩护全覆盖改革的基础 |
| (二)构建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可行性 |
| 1.理念条件 |
| 2.人才条件 |
| 3.案源条件 |
| 三、域外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经验与借鉴 |
| (一)域外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经验 |
| 1.英国的刑事辩护准入制度 |
| 2.美国的刑事辩护准入制度 |
| 3.意大利的刑事辩护准入制度 |
| 4.法国的刑事辩护准入制度 |
| (二)域外刑事辩护准入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 四、我国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构建 |
| (一)确立合理的刑事辩护准入条件 |
| 1.死刑案件的刑事辩护准入条件 |
| 2.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刑事辩护准入的条件 |
| 3.特殊类型案件刑事辩护准入的条件 |
| (二)构建刑事辩护准入的审核、退出与异议处理机制 |
| 1.准入的审核机制 |
| 2.退出机制 |
| 3.异议处理机制 |
| (三)规定律师违规进行刑事辩护的法律后果 |
| (四)构建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配套制度 |
| 1.建立有激励性质的刑事辩护收费制度 |
| 2.完善刑事辩护律师执业豁免权制度 |
| 3.建立律师刑事辩护监督机制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0 引言 |
| 0.1 问题的提出 |
| 0.2 选题的背景 |
| 0.3 研究目的与意义 |
| 0.4 国内外文献综述 |
| 0.5 主要研究方法 |
| 0.6 主要结构安排 |
| 0.7 本文创新与不足 |
| 1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程序概述 |
| 1.1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含义 |
| 1.2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范围界定 |
| 1.3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内容 |
| 1.4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价值 |
| 2 我国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现状 |
| 2.1 我国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的现行规定 |
| 2.2 我国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的实践现状 |
| 3 我国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 3.1 我国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存在的问题 |
| 3.1.1 审前阶段涉案财物的处置程序不完备 |
| 3.1.2 审判阶段涉案财物无独立审理程序且判决文书模糊化处理 |
| 3.1.3 法律文书生效前的先行处置环节规定不完备 |
| 3.1.4 特别程序中的违法所得没收规定不完备 |
| 3.1.5 权利保障层面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参与、救济途径不足 |
| 3.2 我国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程序问题的原因分析 |
| 3.2.1 传统观念掣肘 |
| 3.2.2 法律法规模糊 |
| 4 我国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完善路径 |
| 4.1 统一和协调相关法律法规 |
| 4.2 完善审前阶段涉案财物的处置程序 |
| 4.2.1 进一步明确涉案财物的范围界定 |
| 4.2.2 探索建立司法审查机制 |
| 4.3 独立涉案财物庭审程序并明确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意见 |
| 4.3.1 建立独立的涉案财物庭审调查程序 |
| 4.3.2 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意见 |
| 4.4 完善先行处置环节的相关规定 |
| 4.5 完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相关规定 |
| 4.5.1 扩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申请主体的范围 |
| 4.5.2 扩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管辖法院的范围 |
| 4.6 完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和救济途径 |
| 4.6.1 加强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参与权、知情权的保障 |
| 4.6.2 完善被害人、利害关系人的救济途径 |
| 5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历 |
| 致谢 |
| 学位论文数据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