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钰[1](2020)在《我国患者隐私权民法保护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由患者隐私权被侵害所引发的纠纷与案件不胜枚举,这一现象直接造成了医患关系矛盾的加深,由此患者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受到人们的热议与广泛关注。患者隐私权是患者对于自身在病情以及身体隐私等方面的秘密享有不被他人知悉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其在权利义务主体、保护范围、保护时间等方面均具有相较于一般隐私权的特殊性,由于患者隐私所涉及的关系内容复杂,也决定了其具有易受侵害和破坏性强的特点,因此对于患者隐私权侵权情形与方式应当根据它的特殊性赋予其更加灵活的认定,同时,应当认识到现阶段我国对于患者隐私权民法保护的诸多不足,为患者隐私权保护的模式提供更多构想,进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以及缓解医患关系提供良好的契机。我国民法对于患者隐私权的保护最初被置于名誉权的框架之下,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患者隐私权作为一项新型民事权利其法律地位逐渐确立,法律明确规定其不受侵犯,当前《民法典》也细化了对于患者隐私权保护的具体规定,但是由于相关条文大多数仍停留在原则性规定的层面,具体内容散见于其他法规,过于抽象与宽泛的规定导致实践操作中出现诸多问题,因此研究我国患者隐私权民法保护制度具有深刻而现实的意义。对于我国患者隐私权民法保护的探讨,应当先梳理患者隐私权的基本内涵与具体内容,再从实情出发分析现状,最后探讨民法体系中我国患者隐私权保护的问题与对策。通过分析隐私权与患者隐私权的关系,为患者隐私权找准定位,即患者隐私权是置于隐私权框架下的一项权利,仍遵循一般隐私权保护的原则,但它是隐私权在医疗过程中的特殊表现,在具备一般隐私权本质特征的同时,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为本文研究患者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提供了重要的论证依据。根据案例所反映的问题将不同案件整理后进行分析,提出当前我国患者隐私权民法保护在内涵与范围的界定,民事责任承担以及权利冲突解决等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并结合案例对当前我国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现状进行分析。在此过程中通过与其它国家立法模式的对比,发现各国对于患者隐私权保护的共性与特性,同时找出我国的不足,美、日、法等国在患者隐私权定位问题以及举证责任制度的设置等诸多方面均为我国提供借鉴,进而为关于我国患者隐私权民法保护的法律构想提供思路。同时,患者隐私权自身的特殊性又直接导致其具体侵权情形的多样化与复杂化,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科研教学活动中以及诊疗后的获取与利用均存在侵权现象,对于诸多侵权形式通过结合现实案例以及实践操作加以总结并分类,是研究我国患者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相关问题的有效方法。基于对我国患者隐私权民法保护现状的分析以及相关基础理论的探讨,总结出我国患者隐私权民法保护诸多方面的瑕疵,在内涵界定问题上,虽然当前我国立法趋势表明患者隐私权将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存在,但是其与名誉权的界限仍不明晰,司法实践中将二者混淆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患者隐私权范围模糊,维护权仍然缺位,隐瞒权、支配权与利用权相关内容规定也不完整。而侵权后的民事责任承担由于损害后果与赔偿金额认定标准模糊以及受害人举证困难等问题导致部分案件判决结果不公平,在与医方知情权、第三人知情权以及公共利益矛盾冲突的解决方面,我国民法缺少相应限制性规定而导致部分权利人未能得到有效的救济。对此诸多问题,结合当前国内现状的同时学习国外成熟经验,有的放矢地提出对于我国患者隐私权民法保护制度完善的构想,以利更好地总结经验,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建议与对策。因此,为患者隐私权重新定位,讨论其内容,找准症结并修正不足将有利于我国患者隐私权民法保护体系的建设。
姬忠良[2](2020)在《众筹式网络个人求助信息披露义务》文中认为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以及中国网民数量的迅速增长,传统的慈善模式因互联网技术的突破而产生了新的样态—众筹式网络个人求助模式。传统上由慈善公益性组织介入的慈善方式衍生出由自然人自主发起的个人求助模式。在法律上,2016年被寄予厚望的《慈善法》落地,标志着中国的慈善和福利事业走向法治的道路。但是,遗憾的是,在新颁布的慈善法中并没有对由因互联网而产生的新事物—众筹式网络个人求助行为作出法律规制。作为一个出于自然发展状态下的新事物,伴随着互联网的成长,众筹式网络个人求助在帮助求助人筹集资金、解决困境,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缺乏法律规制导致众筹式网络个人求助在法治的歧途上狂飙突进。近些年来,各种骗捐诈捐事件层出不穷,在消费社会公众的慈善热情和爱心的同时也在无形中透支着社会公益慈善的公信力。因此,有必要建立并完善众筹式网络个人求助法律规制路径,帮助众筹式网络个人求助重回法治轨道。首先,本文第一章以“众筹式网络个人求助司法判决第一案”—北京水滴互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莫春怡返回求助资金一案作为分析案例。作为司法判决第一案,本案是近几年来在个人求助领域混乱局面的一个典型性例证。因被告莫春怡在进行个人求助时刻意隐瞒真实资金状况以及资金使用不规范被法院判决返还救助资金。在本案中一个凸显的问题是,众筹式网络个人求助如何在失范状态下得到规范治理。其次,第二章对个人求助领域相关概念的内涵作出梳理和界定,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欠缺和学理界针对个人求助领域相关概念理解上的混乱,对个人求助领域相关概念作出梳理和界定是本文立论的基础。随后在个人求助内涵和特征的基础上,对个人求助主体和个人求助的类型化作出界定,建立一个可供分析和探讨的框架。再次,本文第三章是分析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中探讨个人求助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根据并且尝试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如何构建全新的个人求助信息披露方式。在第三章的最后探讨构建个人求助信息披露的制度价值,信息不够公开是制约我国公益慈善的一个阻力,引发社会负面因素的众多信息公开的事件中,大多与信息公开程度不够有关,强化个人求助领域信息公开义务是我国网络个人众筹事业必将进入的渠道。最后,第四章和第五章是个人求助制度的构建,将个人求助制度纳入法治轨道。从构建路径上讲,个人求助应当摆脱野蛮生长的状态从新回归法治的轨道,在立法上,应当首先明晰网络众筹平台的定位和法定义务,使网络众筹平台处于法律规制的范围内,另外建立众筹平台的违法责任机制。违法责任机制的建立可以促使网络众筹平台健康发展。在信息披露领域明确个人求助信息披露的认定标准并辅之以不实责任追究机制,促使个人求助制度在法治的道路上健康良性发展。
肖姗姗[3](2018)在《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文中提出近年来,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议题均受到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如虐待儿童、未成年人监护权事宜、未成年人犯罪等。从现行的研究来看,多从刑事法领域予以探讨,缺乏对未成年人司法的体系性探索。文章从体系构建的角度入手,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双重理念下,构建以刑事为主导,兼顾民事、行政的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文章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概述。我国自古以来便有“恤幼”的传统,现今已经开启了专门立法的进程,如颁发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以未成年人为主体的专门法。然而,通过比较分析发现,相比体系性、全面性、实用性为主导特征的世界三大未成年人司法体系而言,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存在立法分散、缺乏系统性、附属于传统成人司法、缺乏独立性、受理范围狭窄,缺乏全面性、以刑事处罚为主,缺乏健全的保护处遇体系等问题。可喜的是,一体化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提供了至关重要的研究视角。一体化指导下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不仅涉及未成年人实体法规定,还应当包括程序法、组织法与执行法的规定;不仅涉及未成年人为行为人的案件,还应当对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案件予以处理;不仅涉及刑事法领域,还应当涉及民事法与行政法领域。第二章主要通过比较分析国内外未成年人司法的思想理念,探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基本理念的选择。“国家亲权”理念促进了西方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形成,“儿童利益最大化”思想推动了其进一步发展。从“国家亲权”理论来看,它起始于英格兰,与封建土地制度密切相关,从开始对未成年人监护案件的适用扩大到现今诸多领域的适用,“国家亲权”成为了西方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根基。从“儿童利益最大化”来看,虽然其存在概念模糊性的问题,但这一理念逐渐得到了国际认可,并成为了国际社会、诸多国家和地区未成年人司法的一项基本准则。从我国的历史传统和现行发展来看,显然不能将“国家亲权”、“儿童利益最大化”这两大舶来品照搬到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中,但两者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选择提供了重要参考。就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而言,必须坚持社会利益与未成年人利益双向保护的立场,不仅需要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规制,同时也需要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保护。因此,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应当选择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未成年人权权利保护并重的基本价值理念。第三章主要介绍未成年人司法的适用范围。未成年人司法构建的前提在于对适用对象的厘清。虽然“少年”概念和“未成年人”概念经常被混淆使用,但从我国近年来颁布的法律规定来看,“未成年人”这一概念更具有中国特色,能为我国的司法制度所用。然而,“少年”概念在某些领域仍可保留使用,如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创始发展至今的“少年法庭”、比较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未成年人司法中的相关“少年”概念。同时,结合我国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将十八周岁以下的所有公民归于未成年人的范畴。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建立的另一个前提在于对管辖行为的厘清。文章根据调研和案例分析,认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行为予以类别区分。从一般预防入手,结合我国未成年人的抽烟酗酒、校园欺凌、旷课逃学、夜不归宿、离家出走、不良交往、不良触网等现状,对未成年人的典型不良行为予以规制;从临界预防入手,取消传统的严重不良行为规定,对我国未成年人的寻衅滋事,扰乱治安行为、涉赌行为、涉毒行为以及性交易行为等触法行为予以规制;从特殊预防入手,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如暴力犯罪、财产性犯罪以及性犯罪等行为予以重点规制。第四章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组织的体系性构建。十九大的召开,宣布着我国已经步入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在新的阶段,我国诸多方面面临着新的矛盾、困难与挑战,如未成年人司法组织。我国的少年法院、未检部门、未成年人警务部门和司法社工都已经成为了未成年人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这些部门经历数年的发展后取得的成效仍不容乐观。经过三十余年发展的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少年法庭,出现了价值理念落后、区域发展不平衡、组织形态不一、专业化队伍缺乏等问题。我国在第一个少年法庭成立之后,开始寻求公安机关内部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相关探索。然而,这种专门化、专职化的探索并未形成特有制度。作为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一部分,我国未成年人警务制度成为了司法体系构建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因此,应当在法律上明确未成年人警务的地位,并在县级公安机关设置未成年警察机构,在地市级公安机关无需设置未成年人警察机构,并进一步对未成年人警察的职能予以调整。作为对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审查、起诉,以及对相关司法程序进行法律程序的监督的机关,未成年人检察机关是未成年人司法活动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然而,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出现了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并不清晰,缺乏明确性、稳定性、职能范围过于狭窄、名称混乱,缺乏统一性、专业化队伍落后等现象。基于借鉴比较与现实考量,文章提出对未成年人检察机制予以调整和重构,主要从统一称谓、规定层级设置、调整职能范围、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入手,构建我国特色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制。除此之外,我们也应当认识到社会工作在未年成人司法活动中的重要性。社会工作者在未成年人司法活动中具有角色优势,他们在基本价值理念与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相契合,具备承接未成年人审判、检察、侦查等司法人员延伸工作的能力,也符合符合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特殊要求。毋庸置疑,社会工作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密切相关。因此,在我国特色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应当加大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项目,将其运用到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中。第五章为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案件审理制度的探索。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不同,诉讼程序中案件的审理也不尽相同,对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的审理,应当区别于成年人案件的审理。因此,我国在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时,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兼顾保护的依据,并以全面调查与迅速简易为基本原则性指导。同时,应当注重对不公开审理、合适成年人到场以及社会调查等相关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从而,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案件审理程序、未成年人行政司法保护案件的审理程序入手,探索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体系性构建。第六章为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处遇机制的构建。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犯罪预防的角度出发,文章此部分主要探讨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触法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以及犯罪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机制。在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中,未成年人被害救助的研究成为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探讨对这一特殊主体的救助制度,是基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避免未成年人遭受“第二次伤害”的需要,也是基于被害人恶逆变的考量对未成年被害人予以犯罪预防的需要。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建主要从被害补偿、司法援助、被害社会援助入手,同时倡导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致力于被害预防机制的构建。对于触法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机制而言,这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中的薄弱环节,现行的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和强制性戒毒等保护处分措施的实际功效显得十分苍白。因此,在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应当对触法未成年人适用多样化的社区性保护处分措施,重视中间性保护处分措施的运用,并对我国的工读学校予以改革。当然,对触法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措施也应当设置从调查——决定——审理与裁判——执行的严格程序规定。对待犯罪未成年人的刑罚适用而言,当前的主流观念为禁止死刑、限制自由刑、鼓励非刑罚处罚为基本适用原则。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已经明文禁止死刑的适用,但是对于自由刑和非刑罚处罚措施来看,仍有待进一步调整。基于犯罪预防和权利保护的需要,文章认为除禁止适用死刑外,无期徒刑、没收财产、政治权利的剥夺也应当禁止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未成年犯罪人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罚金刑的适用应当予以特殊化规定。就未成年人刑罚的执行而言,应当从监禁执刑和社区矫正入手,加大对未成年人的帮教力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及时有效的帮助和矫治,帮助其早日回归社会。
肖世辉[4](2018)在《商业保险领域中基因隐私权与基因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文中认为商业保险公司作为社会保障市场化运作的主体,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生理信息了解尽量全面,才能更为清晰的预知商业保险标的的潜在风险,更为精确地厘定保险费用。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基因组解析计划已经进入“后基因组时代”,对解析的信息利用于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已势在必行。目前基因信息广泛利用于研究人类基因功能与各种疾病表现机制之间的关系,并且取得一定的成效,基因信息预知人体患疾病风险的能力也是越来越高,在商业保险领域保险人更是迫切希望通过了解被保险人的基因信息,作为投保请求的决策与参考,保障保险人的最大利益。个人的基因信息状况同时也与自身是否能够获得商业保险保障建立了必要联系条件,如何保障公民在投保过程中被“公平对待”和保险公司合理利用公民基因信息,成为本文将要阐述的要点。
张美齐[5](2016)在《我国刑事案件庭审直播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网络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庭审直播在我国逐步发展起来,从最初采用电视、广播等传统直播形式,到现在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采用网络视频直播、网络图文直播、微博直播等新的形式。庭审直播的出现,有人支持,有人反对,各国针对庭审直播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庭审直播有效地扩大了审判公开的范围,满足了群众的知情权,更好地保证了审判的公正。同时,也因各界的广泛关注,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审判独立,侵害案件当事人、证人的隐私权。刑事审判的目的不单是为了惩罚犯罪,也是为了防止在惩罚犯罪时侵犯人权,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由于刑事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刑事案件的庭审直播,相比民事案件影响更大,更要慎之又慎。立法总有一定的滞后性,对于刑事案件的庭审直播我国法律尚缺乏具体的规制。本文通过收集分析资料、调查研究基础上,了解国内外庭审直播的发展历程及立法现状,进而针对我国刑事案件庭审直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提出自己的规制设想,促进刑事案件庭审直播健康、稳定地发展,更好地实现审判公开的目的和价值。全文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庭审直播基本的概述,主要包括庭审直播的含义、特点、主要形式、刑事案件庭审直播实施的法理基础、刑事案件庭审直播的利弊分析等。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中国目前刑事案件庭审直播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并同时分析了出现问题的原因。首先分析了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现状,进而论述刑事案件庭审直播存在的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立法笼统且层次较低,二是缺乏具体的程序规制。从程序方面来看,对于庭审直播具体启动程序、申请程序、决定程序、救济程序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制;从内容方面来看,刑事案件庭审直播无明确的范围,庭审直播内容不完整。第三部分分析了国外庭审直播的发展历程及立法模式。首先分析了美国、英国、日本、法国、巴西庭审直播的发展历程,国际条约有关庭审直播的条文。然后针对各国庭审直播发展,归纳出世界各国庭审直播的主要立法模式。目前世界上针对庭审直播主要有三种立法模式:开放+例外模式,禁止+例外模式,绝对禁止模式。第四部分针对刑事案件庭审直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提出了程序性规制建议。一是明确法律法规,采用“开放+例外”的立法模式。二是规范刑事案件庭审直播的启动程序,包括申请程序、决定程序、救济程序。三是明确刑事案件庭审直播的范围,哪些案件禁止直播,哪些案件应当直播,哪些案件禁止直播,应对庭审直播案件的选择进行规范统一,综合考量,平衡各方面利益价值。四是规范刑事案件庭审直播的内容,做好预告工作,全程直播,宣判直播。五是完善刑事案件庭审直播的相关配套制度:提高庭审直播的技术、建立被告人匿名制度、规范媒体行为。
李瑞[6](2016)在《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指导下的新闻侵权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新闻报道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新闻报道中传递的信息和价值观所形成的影响力不可小觑。在言论自由的时代,新闻报道更是揭露贪污腐败、权钱交易、环境污染等社会阴暗面的利器,它所起到的舆论监督作用是其它形式不可替代的。然而,新闻报道也是把双刃剑,处理不好就会产生一系列负面事件,如新闻侵权等。为了避免当前新闻界种种不良倾向的出现,我们必须从根本采取措施,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是我们最强有力的武器。对于年轻一代的新闻工作者,我们要开展广泛深入的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教育,使他们充分认识并熟练掌握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本质,并以此指导新闻实践。本文对新闻侵权问题的法律规制做研究,希望能够寻找到新闻自由、公众知情权以及公民隐私权三者之间的平衡点,为打造和谐的新闻环境而努力。本文在第一部分首先针对新闻侵权的概念做出论述,介绍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相关主张,并从侧面对新闻侵权的概念做出补充;其次,详细地分析新闻侵权的特征,通过特征能够了解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行为方式、主管方面和抗辩事由;最后阐述新闻侵权的种类。第二部分对新闻自由与新闻侵权做出分析。首先介绍马克思主义思想中对新闻自由的论述,对何为新闻自由以及其价值进行详细阐述;其次,对于新闻侵权与新闻自由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做出了分析,让读者了解新闻自由与新闻侵权之间的联系、冲突原因和实质,进而提出如何解决两者之间冲突的有效途径。第三部分分析总结了我国当前的新闻侵权现状。主要集中在公众知情权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名誉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不一,媒体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混乱,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不明确,媒体侵权的责任抗辩未有统一这几个问题上。第四部分比较了我国对与新闻侵权问题的相关制度,并且对制度中的缺陷进行了分析。第五部分针对上述部分的综合分析,提出关于完善新闻侵权问题法律规制的建议。
张伟韬[7](2014)在《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早在20世纪就进入了计算机时代,计算机成为了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网络不仅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也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衣食住行各方面网络给人们带来了很多便利,但它本身也存在很多缺点,例如对任何人开放以及可以自由使用等,导致民众的隐私外泄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在我们国家立法不完善,人们的维权意识薄弱,另外我国在互联网上虽然发展迅速但起步晚,导致了各种侵害网络隐私现象盛行,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不断遭到威胁,平静的生活被打破。由此可见,必须要采取一定手段遏制网络侵权现象的扩散,还人们一个文明、健康、放心的网络环境。在与发达国家完善的法律和先进的经验做比较后,联系我们国家的立法建设和现实情况,本文针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提出了这样的建议:一方面,在道德上提高人们的维权意识,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强法律的完善工作以更好地维护民众的网络隐私权。本文共分为四部分,引言和结语除外。第一部分清楚地诠释了网络隐私权的定义以及它的意义,让人更容易明白下文对它的分析及研究;第二部分通过对一些生活中侵权案例的分析,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了更深一步的解释,从侵权的表现到侵权的结果一一道来,把事情的本质展现在面前,网络隐私权属于人权,保护网络隐私权势在必行;第三部分着重研究了我国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现状以及其中存在的纰漏:相对于法治国家而言,我国的立法制度还不完善,包括对公民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除此以外,我国公民的维权意识也差很多,不知道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在这一部分,本文对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做了总结和分析,与我国互联网发展现状进行比较后,取长补短,’来完善我国的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第四部分重点是给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根据前面三部分的分析、研究、整理,在以我国的关于网络隐私权的现状为最基本前提,理论联系实际,再引进国外的先进经验,从道德这一非规范领域以及立法这一非规范领域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改变现状以求更好地发展。
江颖莉[8](2013)在《新闻侵权责任豁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实践表明,现行关于新闻侵权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无法实现对新闻媒体的传播活动有效的规制,亦难以实现对新闻机构和作者的保护。因为新闻侵权责任豁免制度的建设滞后,新闻媒体无法拥有更多新闻自由的空间,影响了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影响了公众借助媒体知晓公共事务,进而影响民主文明社会的建设。尽快确立和完善新闻侵权责任豁免制度的是立法的需要、法治建设的需要、文化产业的发展的需要。在我国,新闻侵权责任豁免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新闻自由、舆论监督权、公众知情权都属于宪法性权利。为适用于审判,一系列司法解释中亦对新闻侵权责任豁免的抗辩事由有所规定。在涌现的新闻侵权诉讼中,很多优秀法官在审理中对新闻侵权责任豁免进行了论述,积累了审判经验。为学术界进行侵权责任豁免研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针对我国就新闻侵权的规定在现行法律中较为分散的现状,学者们对新闻侵权行为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对于新闻侵权的研究成果越来越多,但是系统性的研究并不多见。本文以新闻侵权责任豁免制度研究为主题,对界定新闻侵权的内涵、探究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完善责任豁免制度提出相关法律建议,以求在理论上填补新闻侵权法律问题研究成果,充实新闻侵权责任豁免的抗辩事由,建议我国建立特许权制度、公共利益制度以及确认公共利益的标准,同时对这些标准如何合理借鉴进行了表述。而且,就新闻侵权责任豁免制度本身从新闻侵权构成要件出发提出了相关问题,并就这些问题如何解决给出了建议。同时研究新闻侵权责任豁免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理解的运用,以适应我国新闻侵权诉讼的司法现状,规范和指引新闻传播活动,保障新闻媒体从事正当新闻活动的权利,促进新闻自由的发展,从而推动我国文化产业的增长和社会文明进程。
骆少华[9](2013)在《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限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公众人物是指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为人们广为关注,对其所在社会领域有重要影响,并与社会公共利益密相关的人。公众人物与一般人物的区别标志就是其公众性,具体表现为关注、影响公众性与利益的公共性。从公众人物形成因素的不同来看,公众人物包括权力型公众人物与非权力型公众人物,从公众人物形成的主观因素来看,公众人物包括自愿型公众人物与非自愿型公众人物。与一般名誉权比较,公众人物名誉权具有主体特定性、公共利益相关性、公众兴趣性、受侵害特殊性、保护受限制性的特点。公众人物名誉权民法保护须受宪法言论自由权、知情权、监督权的合法限制,这种限制是权力与权利制衡的内在需要。对于公众名誉权保护的限制在遵循维护公共利益原则、区别对待原则、保护国家机密原则以及人格权限制原则的前提下,实行权威消息来源性规则、报道真实性规则、公众人物同意性规则、公证评论善意批评规则、真实恶意规则、轻微损害真实抗辩规则。同时,本文主张建立恶意不实诉讼赔偿机制、设置实际恶意等规则,对于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限制之滥用予以反限制。
汪健敏[10](2013)在《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我国,以互联网信息为主要载体的信息产业起步较晚,然而其发展速度可谓是一日千里。在其发展进程中,对网络隐私的侵权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而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目前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呈现出的不完善、责任主体缺失等问题,使得其还不足以保证用户可以通过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程序得到很好的保护,这更加要求必须加强对网路隐私权问题的探索研究,积极推进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建构,通过现实性调研、实验等方法并借鉴国外先进做法来推动网络隐私权规制制度的完善、同时进行效度、信度检验以考察其实际效能。本文从隐私权及网络隐私权的涵义入手,通过文献法、问卷法等具体方法全面阐述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网络空间中个人隐私权遭受侵害的基本情况和特征,并在此基础上通过考察并借鉴了国外较为成熟和先进的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提出了构建和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建议。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第二章 患者隐私权概述 |
| 2.1 隐私权与患者隐私权的法律内涵 |
| 2.2 患者隐私权的特殊性 |
| 2.2.1 主体的特殊性 |
| 2.2.2 保护范围的特定性与保护时间的延展性 |
| 2.2.3 可克减性 |
| 第三章 患者隐私权保护现状考察 |
| 3.1 问题的提出 |
| 3.2 患者隐私权保护现状比较分析 |
| 3.2.1 我国患者隐私权保护现状 |
| 3.2.2 国外患者隐私权保护现状 |
| 3.3 患者隐私权侵权的具体情形 |
| 3.3.1 诊疗护理过程中的侵权 |
| 3.3.2 科研教学中的侵权 |
| 3.3.3 诊疗后的非法获取与利用 |
| 第四章 我国患者隐私权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
| 4.1 内涵与范围界定不清 |
| 4.1.1 与名誉权相混淆 |
| 4.1.2 保护范围局限 |
| 4.2 民事责任承担不明确 |
| 4.2.1 损害赔偿范围与损害后果认定模糊 |
| 4.2.2 受害人举证困难 |
| 4.3 缺少解决与其他权利冲突的限制性规定 |
| 4.3.1 患者隐私权与医生知情权的冲突 |
| 4.3.2 患者隐私权与第三人知情权的冲突 |
| 4.3.3 患者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
| 第五章 我国患者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完善 |
| 5.1 明晰权利定位与范围 |
| 5.1.1 准确界定内涵 |
| 5.1.2 扩大保护范围 |
| 5.2 细化责任承担 |
| 5.2.1 具化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与损害后果的认定 |
| 5.2.2 降低受害人举证难度 |
| 5.3 妥善解决权利冲突 |
| 5.3.1 划定医生权利边界 |
| 5.3.2 适度保护第三人知情权 |
| 5.3.3 适用“最小程度披露”原则 |
| 第六章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发表论文、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 选题背景 |
| 二 研究意义 |
| 三 文献综述 |
| 四 研究思路与方法 |
| 第一章 典型案例中的网络个人求助信息披露问题 |
| 第一节 典型案例:“北京水滴互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莫春怡合同纠纷案” |
| 一 案情介绍 |
| 二 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 |
| 第二节 莫春怡案件几个争议焦点问题 |
| 一 关于本案中的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
| 二 本案中的诉讼主体之间具有何种法律关系 |
| 三 在缺乏相关信息认定标准情况下法院何以认定信息披露违约 |
| 第三节 个人求助法律制度现状 |
| 一 相关民事法规并未作出规定 |
| 二 相关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部分规定 |
| 三 行业自律规制现状 |
| 第四节 以案例为导向探求个人求助领域所折射出的个人求助信息披露问题 |
| 一 针对个人求助领域相关法律概念定义不明 |
| 二 个人求助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缺陷 |
| 第二章 众筹式网络个人求助信息披露相关概念的梳理 |
| 第一节 众筹式网络个人求助信息披露相关概念梳理 |
| 一 众筹式网络个人求助的概念 |
| 二 个人求助的特征 |
| (一)个人求助的主体是自然人 |
| (二)个人求助是一种利己的行为 |
| (三)个人求助是私益行为 |
| (四)个人求助的对象据有广泛性 |
| 三 个人求助信息披露的概念和类型化分析 |
| (一)个人求助信息披露概念 |
| (二)虚假信息披露的类型化分析 |
| 四 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主体的特殊性 |
| (一)网络个人求助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 第三章 个人求助权的正当性根据以及建立个人信息披露制度的合理性 |
| 第一节 个人求助权的正当性根据 |
| 一 个人求助的宪法学根据 |
| 二 个人求助的法理学根据 |
| 第二节 个人求助信息披露制度的合理性 |
| 一 实现个人求助信息披露与公众知情权的平衡 |
| 第四章 众筹式网络个人求助信息披露义务的重构路径 |
| 第一节 个人求助信息披露义务的制度重构路径 |
| 一 厘清对个人求助领域相关法律概念 |
| 二 明晰众筹平台的定位和法定义务 |
| 三 明确个人求助信息披露标准的认定方式 |
| 四 明确个人求助监管方式 |
| 第五章 众筹式网络个人求助信息披露义务制度完善和追责机制 |
| 第一节 众筹式网络个人求助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
| 一 建立个人求助信息公开透明机制 |
| 二 构建平台之间的风险流程管理系统 |
| 三 搭建求助信息管理系统和求助信息公示系统 |
| 四 建立失信筹款人名单 |
| 五 将网络众筹平台的行业自律公约和相关的社会慈善法律法规相衔接 |
| 第二节 完善个人求助领域立法加强行业自律 |
| 一 完善个人求助领域相关立法 |
| 二 依法加强行业自律 |
| 第三节 建立不实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机制 |
| 一 对发起人的责任追究机制 |
| 二 对网络平台的惩罚机制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我国需要研究的问题 |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 第一章 未成年人司法的概述 |
| 第一节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的发展与现状 |
| 一、中国对未成年人特殊规定的历史沿革 |
| 二、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的现状 |
| 第二节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的发展困境 |
| 一、未成年人法律规定缺乏体系性 |
| 二、未成年人司法缺乏独立性 |
| 三、未成年人案件的受理缺乏全面性 |
| 四、未成年人保护处遇体系缺乏健全性 |
| 第三节 未成年人司法在全球的发展及特征 |
| 一、世界三大未成年人司法模式的发展 |
| 二、现代未成年人司法的三大特征 |
| 第四节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的路径选择—体系化 |
| 一、体系化作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研究方法 |
| 二、中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化的基本构想 |
| 第二章 体系化未成年人司法的思想理念 |
| 第一节 未成年人司法产生的基础——“国家亲权”理论 |
| 一、国家亲权的起源 |
| 二、国家亲权在美国未成年人司法中的延伸 |
| 三、国家亲权的基础:家长主义 |
| 第二节 国际未成年人司法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理论 |
| 一、“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沿革与发展 |
| 二、儿童利益最大化在发展中的困境与应对 |
| 第三节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选择 |
| 一、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评析 |
| 二、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选择 |
| 三、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实质要求 |
| 第三章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适用范围 |
| 第一节 法律适用的主体 |
| 一、“未成年人”概念的选择 |
| 二、未成年人年龄范围的界定 |
| 第二节 法律适用的侵害行为 |
| 一、我国现行未成年人行为的法律规制 |
| 二、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
| 三、未成年人的触法行为 |
| 四、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
| 第三节 法律适用的被害案件 |
| 一、当前我国未成年人被侵害的主要特征 |
| 二、未成年人被侵害的主要情形 |
| 第四章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组织的体系性构建 |
| 第一节 少年法院的构建 |
| 一、中国少年法庭的起源与发展 |
| 二、中国少年法院创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 三、中国特色少年法院的基本构思 |
| 第二节 未成年人警务机制的构建 |
| 一、域外未成年人警务制度 |
| 二、公安机关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作用及职责 |
| 三、中国未成年人警务机制建立的必要性分析 |
| 四、中国构建未成年人警务制度的设想 |
| 第三节 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构建 |
| 一、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展与困境 |
| 二、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调整与重构的可能性 |
| 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检察机制的构建 |
| 第四节 未成年人司法社工机制的创建 |
| 一、社工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角色优势 |
| 二、社区工作与未成年人犯罪 |
| 三、社工与未成年人保护 |
| 四、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项目 |
| 第五章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机制 |
| 第一节 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 |
| 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兼顾保护原则 |
| 二、全面调查原则 |
| 三、迅速简易原则 |
| 第二节 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特殊制度 |
| 一、不公开审理制度 |
|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
| 三、社会调查制度 |
| 第三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的基本程序 |
|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 |
|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 |
|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 |
| 第四节 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案件的审理 |
| 一、中国关于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案件的现行规定 |
| 二、中国当前未成年人民事保护案件审判机制的缺陷 |
| 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制度的构建 |
| 第五节 未成年人行政司法保护案件的程序性探索 |
| 一、中国未成年人行政案件审判的基本情况 |
| 二、中国未成年人行政审判的现状 |
| 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行政审判机制的构建 |
| 第六章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处遇机制的构建 |
| 第一节 未成年人被害救助制度的构建 |
| 一、未成年人被害救助的概念及基本理念 |
| 二、未成年人被害救助机制的构建 |
| 三、未成年人被害预防机制 |
| 第二节 触法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 |
| 一、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的界定 |
| 二、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实践与问题 |
| 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的完善 |
| 第三节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罚 |
| 一、未成年人刑事处罚的基本理念 |
|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处罚的适用 |
| 三、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正机制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 三、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 |
| 第一章 基因检测与商业保险 |
| 第一节 商业保险中运用基因检测的实践案例 |
| 第二节 基因检测在商业保险中引发的法律问题 |
| 第二章 商业保险中基因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
| 第一节 保险人须有基因知情权的必要性分析 |
| 第二节 被保险人须有基因隐私权的必要性分析 |
| 第三章 国内外立法现状及借鉴 |
| 第一节 欧美发达国家在基因知情权及隐私权的立法现状及理论发展 |
| 第二节 我国关于基因检测知情权与隐私权的保护和立法现状 |
| 第四章 商业保险领域中基因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协调 |
| 第一节 立法原则 |
| 第二节 权利限制规则 |
| 第三节 法律责任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言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 三、文献综述 |
| 第一章 庭审直播概述 |
| 第一节 庭审直播概念及特点 |
| 一、庭审直播概念 |
| 二、刑事案件庭审直播的特点 |
| 第二节 刑事案件庭审直播实施的法理基础 |
| 一、审判公开 |
| 二、审判独立 |
| 三、司法公正 |
| 四、诉讼监督 |
| 第三节 刑事案件庭审直播的利弊分析 |
| 一、关于庭审直播影响的调查分析 |
| 二、刑事案件庭审直播的积极意义 |
| 三、刑事案件庭审直播的负面影响 |
| 四、刑事案件庭审直播利弊平衡 |
| 第二章 庭审直播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 |
| 第一节 我国庭审直播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
| 一、我国庭审直播的立法 |
| 二、我国庭审直播的司法实践 |
| 第二节 我国刑事案件庭审直播存在的问题 |
| 一、法律规范笼统且层次较低 |
| 二、缺乏具体的程序规制 |
| 第三章 域外庭审直播的实践及立法模式 |
| 第一节 域外庭审直播的实践 |
| 一、美国 |
| 二、英国 |
| 三、日本 |
| 四、法国 |
| 五、巴西 |
| 六、国际条约 |
| 第二节 域外关于庭审直播的立法模式 |
| 一、开放+例外模式 |
| 二、禁止+例外模式 |
| 三、绝对禁止模式 |
| 第四章 我国刑事案件庭审直播的程序性规制 |
| 第一节 健全法律法规 |
| 一、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 |
| 二、采取“开放+例外”立法模式 |
| 第二节 我国刑事案件庭审直播的启动程序 |
| 一、启动方式 |
| 二、申请程序 |
| 三、决定程序 |
| 四、救济程序 |
| 第三节 明确刑事案件庭审直播的范围 |
| 一、扩大刑事案件庭审直播比例 |
| 二、明确庭审直播案件范围 |
| 第四节 规范刑事案件庭审直播的内容 |
| 一、做好预告工作 |
| 二、全程直播 |
| 三、宣判直播 |
| 第五节 完善刑事案件庭审直播的相关配套制度 |
| 一、提高庭审直播相关技术 |
| 二、建立被告人匿名制度 |
| 三、规范媒体行为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言 |
| 一、新闻侵权 |
| (一)新闻侵权概念论述 |
| 1、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综述 |
| 2、新闻侵权概念 |
| 3、新闻侵权的法律属性 |
| (二)新闻侵权的特征 |
| 1、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 |
| 2、新闻侵权的行为方式 |
| 3、新闻侵权的主观方面 |
| 4、新闻侵权的抗辩理由 |
| (三)新闻侵权的种类 |
| 1、侵害着作权 |
| 2、侵害肖像权 |
| 3、侵害名誉权 |
| 4、侵害隐私权 |
| 二、新闻自由与新闻侵权分析 |
| (一)新闻自由的概念及重要价值 |
| 1、新闻自由的概念及内涵 |
| 2、新闻自由的重要价值 |
| (二)新闻侵权与新闻自由的相互关系 |
| 1、新闻自由与新闻侵权之间联系 |
| 2、新闻自由与新闻侵权之间的冲突原因 |
| 3、新闻自由与新闻侵权之间冲突实质及解决办法 |
| 三、我国新闻侵权的现状 |
|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 |
| (二)名誉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不一 |
| (三)媒体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混乱 |
|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不明确 |
| 1、责任主体不明确 |
| 2、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合理 |
| (五)媒体侵权的责任抗辩未有统一 |
| 四、我国关于新闻侵权的法律分析 |
| (一)与新闻侵权相关的制度比较 |
| (二)我国新闻侵权问题的法律规范 |
| (三)新闻侵权法律规范缺陷分析 |
| 1、法律规范位阶不高,部门立法相冲突 |
| 2、新闻侵权法律法规不完备 |
| 五、我国完善关于新闻侵权问题法律规制的途径 |
| (一)完善立法措施 |
| 1、明确新闻自由、知情权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
| 2、新闻法规系统化 |
| 3、明确举证责任分配 |
| (二)完善司法措施 |
| 1、遵从宪法 |
| 2、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 |
| (三)守法应对措施 |
| 1、提高新闻从业人员守法措施 |
| 2、加强新闻行业自律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网络隐私权的基本内涵 |
| (一) 隐私与隐私权 |
| (二) 网络隐私权 |
| 1. 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
| 2. 网络隐私权的内容 |
| 3. 网络隐私权的特征 |
| 二、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表现形式及本质 |
| (一) 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表现形式 |
| (二) 网络隐私权的侵权本质 |
| 1. 知情权的概念以及知情权与网络隐私权的冲突 |
| 2. 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协调 |
| 三、中外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及相关问题 |
| (一)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
| 1. 宪法保护 |
| 2. 民法保护 |
| 3. 相关法律的保护 |
| (二) 我国的法律保护中的不足之处 |
| (三) 网络隐私权域外保护现状 |
| (四) 从比较法上评析两种保护模式 |
| 1. 从两种保护模式的背景分析 |
| 2. 两种保护模式有各自的缺陷 |
| 3. 两种保护模式的冲突及协调 |
| 四、加强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
| (一) 我国网络隐私保护的基本思路 |
| (二) 加强保护网络隐私权的若干建议 |
| 1. 民法、刑法中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应尽快完善 |
| 2. 用法律法规来规定限定互联网隐私权的侵权 |
| 3. 相关部门对网络监管的力度还有待提高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新闻侵权的内涵及构成要件分析 |
| (一) 新闻侵权的内涵 |
| (二) 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分析 |
| 二、新闻侵权的责任豁免 |
| (一) 新闻侵权责任豁免的理论基础 |
| (二) 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 |
| (三) 新闻侵权的责任豁免抗辩理由 |
| 三、我国新闻侵权责任豁免现状分析 |
| (一) 我国新闻侵权责任立法现状 |
| (二) 我国新闻侵权责任豁免现状 |
| (三) 我国新闻侵权责任豁免制度存在的问题 |
| 四、完善我国新闻侵权责任豁免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 |
| (一) 完善公众人物制度 |
| (二) 完善特许权制度 |
| (三) 完善公共利益认定标准 |
| (四) 完善新闻侵权责任豁免制度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选题背景 |
| 1.2 研究意义 |
| 1.3 研究方法 |
| 1.4 主要研究内容 |
| 第二章 公众人物名誉权界定 |
| 2.1 公众人物的界定 |
| 2.1.1 公众人物概念的诞生与发展 |
| 2.1.2 我国目前对公众人物概念的认知 |
| 2.1.3 公众人物的内涵与外延 |
| 2.1.4 公众人物范围争点之我见 |
| 2.2 公众人物名誉权特征 |
| 2.2.1 公共利益相关性 |
| 2.2.2 公众兴趣性 |
| 2.2.3 受侵害的特殊性 |
| 2.2.4 保护的限制性 |
| 2.3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与限制之平衡 |
| 3.1 民法视野下的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 |
| 3.1.1 我国民法有关名誉权的现行规范 |
| 3.1.2 名誉权侵权主要情形解析 |
| 3.1.3 侵害公众人物名誉权的具体表现 |
| 3.2 公众人物名誉权民法保护与宪法规范之协调 |
| 3.2.1 现行法律规范的实证分析 |
| 3.2.2 冲突的原因分析 |
| 3.2.3 权利冲突的表现 |
| 3.2.4 权利冲突协调之我见 |
| 3.3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限制的原则与规则 |
| 4.1 我国对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限制的实证分析 |
| 4.1.1 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案 |
| 4.1.2 案例判决意义 |
| 4.2 对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限制的法理分析 |
| 4.2.1 人类社会自然属性的根本要求 |
| 4.2.2 基于宪法价值的利益平衡 |
| 4.2.3 权利义务对等和权利与权力之制衡 |
| 4.2.4 公众知情权维护之基本要求 |
| 4.2.5 言论自由表达与民众话语权维护之需求 |
| 4.3 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限制原则之我见 |
| 4.3.1 维护公共利益原则 |
| 4.3.2 容忍正当舆论监督的原则 |
| 4.3.3 区别对待原则 |
| 4.3.4 保护国家机密原则 |
| 4.3.5 人格权优先原则 |
| 4.4 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限制具体规则之我见 |
| 4.4.1 消息来源权威性规则 |
| 4.4.2 报道真实性规则 |
| 4.4.3 公众人物的同意规则 |
| 4.4.4 公正评论和善意批评规则 |
| 4.4.5 实际恶意规则 |
| 4.4.6 轻微损害抗辩和真实抗辩规则 |
| 4.5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限制之反限制 |
| 5.1 公众人物名誉权民法保护限制之滥用 |
| 5.1.1 权利之滥用解释 |
| 5.1.2 滥用之实证分析 |
| 5.2 反限制之理论依据 |
| 5.3 反限制之设想 |
| 5.3.1 立法方面 |
| 5.3.2 司法方面 |
| 5.3.3 行政方面 |
| 5.4 本章小结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选题背景 |
| 1.2 选题的意义和目的 |
| 1.2.1 研究意义 |
| 1.2.2 研究目的 |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4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 1.4.1 研究方法 |
| 1.4.2 创新点 |
| 1.5 研究的主要任务及目标 |
| 1.5.1 主要任务 |
| 1.5.2 目标 |
| 第二章 隐私及隐私权概述 |
| 2.1 隐私定义 |
| 2.2 隐私本质 |
| 2.3 隐私权定义 |
| 2.3.1 隐私权主体 |
| 2.3.2 隐私权内容 |
| 2.3.3 隐私权权利 |
| 2.4 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 |
| 第三章 网络隐私权具体阐述分析 |
| 3.1 网络隐私权涵义 |
| 3.1.1 网络隐私权属性 |
| 3.1.2 网络隐私权基本内容 |
| 3.2 公众人物的网络隐私权问题 |
| 3.3 网络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 |
| 3.4 网络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区别比较 |
| 第四章 网络隐私权侵权的法理分析 |
| 4.1 网络隐私权侵权特点 |
| 4.1.1 网络隐私权侵权主体分析 |
| 4.1.2 网络隐私权侵权主要表现 |
| 4.1.3 侵犯网络隐私权的主要途径 |
| 4.2 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产生原因 |
| 4.3 网络隐私权侵权的危害 |
| 4.4 网络隐私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
| 4.4.1 网络隐私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
| 4.4.2 网络隐私权侵权赔偿损失的形式 |
| 4.4.3 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
| 4.4.4 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抗辩事由 |
| 第五章 世界主要国家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原则、立法、模式及其评价 |
| 5.1 网络隐私权保护必要性 |
| 5.2 网络隐私权保护原则 |
| 5.3 网络隐私权主要两种保护模式 |
| 5.4 其他国家地区的保护模式 |
| 5.5 行业自律模式与立法规制模式的利弊分析 |
| 第六章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及相关完善建议 |
| 6.1 我国网络发展现状 |
| 6.2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 |
| 6.3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与完善 |
| 6.4 实现网络隐私权保护与信息自由流动的必要平衡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