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志博[1](2021)在《日本行政组织法的理论源流与机能变迁》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就大陆法系各国行政组织法的理论发展经验来看,两大问题的存在不容忽视:其一是行政组织法基本概念及理论的源流问题。组织法的基础概念从何而来,存在哪些概念群,构成形成怎样的体系,如何加以理论化,能够各自为本国行政组织实践提供哪些理论支撑,发挥哪些机能,其演进与变迁的进路呈现出怎样的状态,皆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其二是在上述理论与机能变迁过程中所遭遇的“历时性”与“共时性”矛盾问题。在行政任务日益多元化,行政需要日益复杂化的当今社会,行政组织如何逐步适应任务导向,调和其与科层官僚制之间的紧张关系,始终存在行政组织法理论与机能的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问题,这一转变的过程、方式、进路,不但会深刻型塑行政组织法理论本身,也会为行政组织改革实践带来重要影响。基于上述问题意识,本文《日本行政组织法的理论源流与机能变迁》以日本行政组织法学为研究对象,试图对其近一个半世纪以来的发展经验进行梳理归纳与概括总结。立足于该国对于行政组织法学的广义与狭义分类,对该国狭义行政组织法学研究上的“行政组织权论”“行政主体论”与“行政机关论”三大基本理论的发展脉络进行溯源,并对日本行政组织法学在基本概念与理论体系建构,及其机能由传统型向现代型的转变过程方面进行剖析。就行政组织权论由民主控制和严格法定向放松管制与组织弹性设置,行政主体论由明确责任向组织形态多元化,行政机关论由建立具备权限与决策机能的组织结构向行政任务分配的变迁过程进行了全面解析。文章以日本行政组织法的行政组织权论、行政主体论与行政机关论为研究内容与资源,以其理论源流与机能变迁作为线索与脉络,对日本行政组织法学最为核心的三大理论发展脉络作出通盘分析,以及机能变迁作出通盘分析,兼顾中日两国行政法学的表述差异,对机能的语义及内涵在第一章中做出了相应解释。文章行文过程中的基本立场建立在历史主义基础之上,试图通过对行政组织权论、行政主体论以及行政机关论的学说史演变进行介绍展开全文分析与论述。因而在行文中所应用到的最主要方法在于对文献资料进行“史的考证”的历史主义研究方法,力求还原日本行政组织法学发展的历史过程。此外文章还对日本行政组织法的立法体系进行了分析,概括其内在特征并与我国当代行政组织法学发展进行了比较,应用了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以行政机关为代表的行政组织内部科层制与行政任务导向衍生的行政主体多元化倾向,分别代表了传统型与现代型行政组织的区分,投射到行政组织法理论中可以以“组织结构”与“组织形态”明确与二者的对应关系。与各发达国家一样,近代以来日本也不同程度地面临行政需求和行政机能的扩张,其在行政主体论和行政机关论上都为化解该问题作出理论上的探索。相较而言,该国行政组织法学发展形成了在行政组织法定主义框架下,“行政官厅—行政机关”与“公法人—行政主体”并行发展的特点,在学理上则实现了从传统行政组织法学对行政组织的民主控制、对国家责任的承担以及意思表示体系、决策过程的重视,向现代行政组织法学对行政组织的弹性设置、组织形态以及任务分解等机能的演进与变迁,行政组织采取何种形式能够以最适形态、最小成本和最大效果完成因福利国家、行政国家到来而日益复杂化的行政任务,寻求“组织形态开放化”而带来的“行政主体多元化”,以及行政部门组织结构的自我建构,都在不同程度上成为理论演进及机能变迁问题的内在动因。文章创新之处在于提出了日本行政组织法理论的三大发展脉络,并对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廓清。对行政机关论中的行政官署与行政官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区分,并通过考证提出日本近代行政官署与当代事务分配型行政机关之间的内在关联。提出了日本行政组织法学发展过程中的规范主义与事实主义方法的区分与融合问题。以理论源流与机能变迁为视角,以学说史演进为线索,较之过往研究存在一定程度的新颖性。文章核心观点在于提出日本行政组织法上的传统型理论机能与现代型理论机能处于并存关系,展示了较强的折衷色彩。具体体现为行政机关论与行政主体论并行发展,并就各自领域在不同时期形成了“组织法”与“作用法”上的两套概念体系,使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概念群得以二元共生,其所形成的“道具概念”属性与工具性价值,除能够为该国行政组织实践中产生的问题作一般性解释外,还能够为该国行政组织改革与制度建设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撑。就其理论发展演进及机能变迁情况来看,其经验、道程与我国面临的同类问题相比照,具有较强的理论参考价值和现实借鉴意义。
察应坤[2](2020)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村治派”对农村危机的思考与拯救》文中指出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末,山东实力派人物王鸿一联合了一批志趣相同者在北京创办了《村治月刊》,旨在全国推行以河北定县翟城村、山西村政为基本模式的“村本政治”。时人对此知识人群体以“村治派”称之。在王鸿一整合下,村治派不仅在学理上有吕振羽、梁漱溟、茹春浦等理论派人物鼎力加持,也获得了米迪刚、梁仲华、彭禹廷等地方自治力行者的实践响应,遂使村治思潮在全国渐成蓬勃之势。后在梁仲华、梁漱溟、孙则让苦心经营之下,村治派与其他团体相呼应,全国各地乡村建设运动纷纷兴起。以往的研究中,常常把“村治派”作为“民国乡村建设运动”的附庸来展开,未曾追溯村治派的起源,也没有考察它的发展历程,对于村治派的理论实践及其对于近代中国乡村社会转型发挥的作用也没有专题的研究。本文将村治派从起源到巅峰再到沉寂的过程作一事实的梳理,以弥补、校正已有研究成果的不足及成见;同时将村治派置于近代中国乡村社会转型的长时段历史进程中,清理出它的学理主线,并与政党介入、宗教介入的社会改革相对比,以探求儒家思想、马克思主义理论、自由主义三种思想指导下的乡村社会改革所呈现的不同面貌,进而观察国家力量渗透和基层社会改革张力下的近代中国乡村问题解决之道。村治思潮产生于近代中国农村社会危机的大背景之下。20世纪初叶中国农村的衰败,本质上是中国传统社会受到外来力量的冲击造成的,这也是任何一个“后发外生型”国家走向现代化的必经之路。晚清民国政府为应对国际国内新局面,出台了若干地方自治政策,试图缓解社会危机,由此催生了三个区域的早期村治实验:河北翟城村治、山西村政和曹州府善后局设立。正是这种社会生态,促成了“村治派”的产生及其对中国农村出路的不懈探索。1929年,王鸿一联合米迪刚等人创办《村治月刊》,标志着村治派的正式形成。早在1922年王鸿一和米迪刚在推动实行西北垦殖时相识相知,并在“村落自治是解决中国问题的关键”这一认识上达成一致。米迪刚亲身参与并主导的翟城村治为王鸿一“恢复民族自信力”的思想体系提供了样本参考和理论借鉴。1924年,两人在北京创办《中华日报》,呼吁以村落为单位进行乡村改革,并提出了一套以村治实践为基础的建国方案,但在时局动荡之下,影响极为薄弱。1929年3月,在阎锡山、冯玉祥支持下,王鸿一集合米迪刚、吕振羽等一批理论家和社会活动家,号召“实现革命主义、恢复民族精神”,创办了《村治月刊》,并以此为大本营研究村治学理、推行村治实践。众多学校、媒体、社团纷纷响应,一时间研究与推广村治成为全国潮流。民主政治的激进化是村治派主张的歧出。吕振羽由“改良”转向“革命”和彭禹廷由“民主”转向“封闭”是民主政治激进化的两个方向。“民主政治之如何确立”,是《村治月刊社宣言》里的重要内容,作为《村治月刊》的主编和主要理论旗手,吕振羽最初将“民主政治”定位为“三民主义的村治”,主张“非暴力的革命建设”,这与王鸿一“全民政治”和米迪刚“民主传贤”的主张是一致的。随着社会情境和个人际遇的变化,吕振羽开始由“改良”转向“革命”,认为发动农民斗争、革命夺取政权才是解决农村问题的正确路径。彭禹廷提倡以“缩小的三民主义”在宛西实施地方自治,后在多重重压之下,转向了一种封闭的权威性地方自治,最后以失败告终。与彭禹廷将地方自治缩小在局部的、封闭的、独立的空间范围不同,吕振羽更强调在一种更广阔的社会整体解决方案中来解决农村问题。两者之于村治派的歧出,恰恰是两种相反方向民主政治主张的激进化,由此得出的行动逻辑和实践行为也产生了两种不同的社会后果。梁仲华和梁漱溟的倾力合作推动村治事业走向巅峰。在韩复榘的支持下,梁仲华和梁漱溟接续王鸿一开创的“村治”事业,先有河南村治学院、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相继设立,再有邹平、菏泽、济宁等实验县开办,乡村建设运动浪潮持续高涨。梁仲华负责乡建工作的组织与具体的行政事务,梁漱溟从社会与人心问题的逻辑出发,对“研究”“训练”“实验”等各项乡建具体内容进行理论建构和路径设计。村治派的理论主张有了广阔的实践区域,并把社会影响力扩散到了全国政商学各界,国民政府内政部以村治派的社会改革实践为参考,进行了全国县政改革设计和区域实验。在这种政治力量收纳、社会力量欢迎的态势下,乡村建设浪潮在全国兴起。三次全国乡村讨论会的举办标志着乡村运动的大发展和高涨,村治派的政治影响力和社会声望日隆。但在这种蓬勃壮阔的表象下,现实行政力量与社会改革运动的纠葛也在其中暗流涌动并日益激化。在政权对乡村社会的强力渗透和控制下,村治派的社会改革最终归于沉寂。菏泽成为第二实验县后,孙则让主导的以“乡农学校”组织民众自卫训练带动社会改革卓有成效,这一模式很快被韩复榘在全省区域推广以实现对乡村基层社会的有效控制。村治派所秉持的乡村改革的独立性全面消解。1932年第二次全国内政会议确立设置县政改革实验区,山东省政府在原来邹平实验县基础上加设菏泽为乡村建设实验县,并由王鸿一的学生兼同乡、时任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副院长的孙则让亲往家乡主持实验工作。孙不负众望,在应对黄河水灾的同时,以“乡农学校”组织民众自卫训练,很快在地方治安、农村经济、乡村教育、地方自治等诸多方面取得显着成效。韩复榘从这一改革模式中看到了社会控制的极佳效果,遂令设立乡村自卫训练试办区,其后在抗战形势下,又根据梁漱溟等制定的三年计划,于全省逐次设立行政专员公署。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的施政区域和社会影响力迅速扩大,基层中间组织的设立,有效抑制了土豪劣绅、奉官为匪等恶劣势力在乡村社会的蔓延趋势。但此区域的扩大,更多体现了韩复榘主导的政府控制体系对基层社会的强力渗透。韩复榘被罢免后,新任政府主席沈鸿烈撤销了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村治派成员各分西东,从此沉寂。作为村治派改革成效的参照,考察国民党政权控制下以纯行政力量推动或是宗教合作背景下的乡村社会改革,考察中共农村道路的探索,包括没有获得政权的早期海丰农民运动和获得局部行政权力的陕甘宁边区改革,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近代乡村改革无论是在何种意识形态指导下,乡村改革最初阶段的成效与尊重当地民众伦理情感认同的程度呈正向关联关系;乡村改革中政治权力介入呈现加强态势,行政力量与社会运动的追求目标或是共存,或是后者让位于前者。乡村建设运动激起了巨大的理论波澜。针对村治派的理论与实践,诸多批评纷至沓来。梁漱溟的乡村建设理论很多受到王鸿一的启发和影响,特别是“反对欧化俄化,恢复民族精神”这一主张,是对王鸿一“恢复民族自信力”思想的承继和发扬。村治派对于“村治为国家政治根本和社会组织基础”的看法有着高度的认识一致性。当时的着名评论家孙伏园观察认为“乡村建设为时代大势和国家命脉延续所需”,并把乡村建设运动与近代挽救国运衰败的五次大运动作为相互承接的脉络加以叙述。批评的声音主要来自于三个思想流派:东方文化主义派、自由主义西化派、左派经济学家。梁漱溟在与这三大派别的论辩中仍然坚持认为中国问题必须走理性解决之路即乡村建设道路,即坚持文化改造下的乡村建设路径,从正面培养公众意识,健全乡村团体组织,以新道德建设一种新的社会制度。梁漱溟在这些论辩中所展现出的变革、理性、独立的理论品质,正对应了村治派一贯对于道德原则的坚持和扞卫。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村治派对农村危机的思考和拯救最终归于沉寂,但他们对农村社会的发现,是近代中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转型的一种有益尝试。村治派在“恢复民族精神,保持固有道德之乡村自治”这个大方向下的理论探索和社会实践,在长时间轴和多空间维度上呈现了近代知识人对于民族国家塑造的努力和创造中国本土现代性的冲动。虽然这种努力和冲动未曾成为当时社会发展的主调,但反思这一历史过程,可以更为理性地看到中国乡村社会发展改革的关键性法则。其一,尊重民众伦理情感认同为乡村社会改革的基本原则;其二,渐进实施社会调控,保持社会资源总量对新体制实施的有效支撑;其三,适度区分有效衔接,实现行政力量与社会运动的良性互动,促进国家权力渗入与村落自主性之间的良性平衡。村治派对儒家伦理的坚守,在今天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信息化进程中仍有其现实意义。如韦伯所言,革命的真正起因在于一种新精神的作用,“村治派”的主张在当时乡村社会边缘化的状态下提出,并抛开各种龃龉与桎梏而付诸实施,这是一种理性审视后逆流而上的奋勇行动。发现农民,认清乡土社会,这是王鸿一、米迪刚、梁漱溟等村治派知识人对近代中国现代转型的最大启蒙。
林楠[3](2020)在《小学生数学学习兴趣的调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是小学生核心素养的重要维度。同时,兴趣培养也是义务教育课程标准的基本课程目标。然而,新时代学生家长日益增长的对高质量教育的需要和教育质量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尤为突出,造成了“急功近利”的教育现象,家长和学校异常关注兴趣,尤其是数学兴趣的培养。在当前形势下,小学生数学学习兴趣研究显得十分必要。本论文围绕小学生的数学学习兴趣进行详细深入研究,通过对杭州市不同城区的两所公立学校中四到六年级的416名学生采用整群抽样的方式进行问卷调查,辅以对两所学校8名一线数学教师和15名参与问卷调查且有课外学习经历的学生进行半结构化访谈。研究发现,小学生数学学习兴趣的总体水平不高,有近一半的学生依照喜爱程度进行排序时未把数学排在八门经常参与的课程的前三位;小学生数学学习兴趣在课堂学习中存在数学的教学内容单调、数学的教学方式单一和数学的作业布置僵化三大问题;课外学习中存在学生被动参与数学课外学习、数学课外学习不符学生需求和数学课外学习忽略兴趣发展三大问题。基于现状与问题提出小学生数学学习兴趣培养的改进策略,具体表现为:(1)适当增加数学拓展内容,加强学生对数学学科的兴趣;(2)改善数学的教学方式,调动学生的学习参与兴趣;(3)改进数学的作业布置,增强学生的学习成功体验兴趣;(4)转变观念,合理定位,让学生适度参与课外学习;(5)完善制度,切实保障,强化学生兴趣保护宗旨;(6)集聚合力,因材施教,点燃学生的兴趣之源。然而,小学生数学学习兴趣的研究是一个值得深挖的研究领域,此研究仅仅是一个面上的探索与尝试,受研究能力和研究问题本身的复杂性的影响,许多问题仍需要后续的探索与努力。
杨学科[4](2020)在《数字宪治主义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数字社会是我们正在经历且未来样态还不明确的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相对传统的“土地”资源为主的农业社会、“化石”资源为支撑的工业社会,数字社会的资源基础变成了非消耗性、非实体性的数据和算法,数据和算法成为新的生产力,也成为新社会的问题之根。一般而言,算法问题主要体现在算法歧视、算法权力两方面。其中,算法歧视是指算法在编码、收集、选择或使用数据训练时,会出现直接或间接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的区别、排斥或特惠的偏见现象。算法歧视产生原因主要在于内置性编码凝视,有限、不相关或不正确的训练数据,算法黑箱建模方法的歧视或三者的不同组合。在数字社会,算法权力成为一种新的权力形态。理解算法权力的中心不是在算法技术系统的力量,而是作为技术系统的算法映射到社会系统中的权力转化过程:决策算法化、算法法律化、权力微粒化,这对理解作为技术的算法系统如何具有社会权力(力量)更具实质性意义。对于数据问题而言,数据的内部问题主要是数据海量、数据安全、数据隐私、数据污染,外部问题主要是政治上的数据老大哥、经济上的数据殖民主义、文化上的数据达尔文主义。数字科技对宪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宪法价值和私权力崛起上。宪法价值体系的三位一体公式“人权、法治和民主”,在数字科技发展的影响下,也面临人权风险和人权新可能、法治系统的权力失衡和民主新可能的问题。在私权力崛起方面,数字平台为首的私权力,所具有的支配优势和资源、准监管角色、准国家状态,对宪法理论的公私二分法、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民族国家理论都有破坏性影响。因此,宪法的内涵面临着解体的可能。不能不说,数字社会的宪法时刻已然到来。因此,研究数字科技对宪法的影响,是一个重大宪法性问题,也会有助于此问题的宪法性规范生成并被纳入新的宪治秩序当中。对数字科技所造成的宪法时刻的回馈反应,是一个需要理论和制度设计的重大现实课题。在理论上,预测、想象未来法理状况的法理学研究是数字社会宪法时刻的理论逻辑起点,没有对未来法理的想象和预测,宪法难有见时知几之变,很难应对数字科技迅猛发展所造成未可预知的宪法挑战。数据权利纳入第四代人权框架,数字科学福利权的惠益数字科技福祉策略,算法问题治理的元规制方案,弹性宪法的构建,这些都是可供甄选的制度设计策略。在这些制度设计策略中,又分为权利保护模式和权力规制模式。一方面,保护模式充当权利的保护罩。数据权利纳入第四代人权框架,这种基于人权的数字技术发展战略可以回应数字社会的数据发展现实。数字科学福利权的惠益数字科技福祉策略,可解决第四代人权对弱势群体等普惠不足的问题。第四代人权数字人权的享有是数字科学福利的体现,数字科学福利是第四代人权数字人权的旨归,这也符合罗尔斯正义二原则:数字社会的人们应当完全平等的自由享有数字权利,但对于数字科技领域科学福利最小受惠者应用科学福利权去兼顾平等,实现符合公平的正义。另一方面,规制模式常作为约束权力的利剑。算法问题治理的元规制方案:算法自我规制治理、平台自我规制治理和政府规制,在宪法框架中存有正当性,是回应数字社会的算法治理问题的可行方案。弹性宪法的构建,有利于在数字技术风险世界中不损害宪法的核心价值的情况下,重新审视宪法的适应性,为思考宪法的挑战和危机应对并最终为应对真正危机提供一个新视角。一般而言,宪法弹性是宪法应对挑战并最终应对真正危机的能力,主要体现在宪法复原、宪法韧性和弹性红利三方面,将风险最小化,或者将风险转化为机会。综上而言,以上这些都是数字社会宪法时刻的回应策略中可供甄选的分散策略。除了上述的分散策略,数字社会还需要一个整体性的理论框架、战略“数字宪治主义”去面对当下数字社会、未来数字社会的宪治以及数字社会的宪治可持续性。宪治主义并没有停滞不前,也在创造性适应数字环境萌发新的生命力,数字宪治主义是继自由宪治主义、社会宪治主义后的宪治主义3.0阶段。数字宪治的前提是数字立宪,数字立宪事关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数字科技,涉及个人、企业和政府三大主体,更要重点关注大数据和算法的法律影响。最适宜的数字立宪,是整体性的立法,专门的数字立宪是最合乎宪法体系融贯性考量的。一个数字宪法就好,最好不要再区隔为互联网宪法、大数据宪法、人工智能宪法,甚至区块链宪法。数字宪治在形式上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治理方式,主要是依照数字宪制来进行治理。数字化是数字宪制的媒介,数字化不仅是法律行为、法律关系中的监管对象,还能作为法律本身的工具和参数行使着监管主体的职责。形式宪治相当给数字宪治确立了形式上的宪治规则,如果想让宪治公平合理的践行,必须赋予宪治实质性的理想要素:限制宪治各方的权力扩张,保障个人基本权利。除此以外,对于数字宪治的价值观广泛论辩,可能更有利于深入理解数字宪治。文明不只是品味上的进步:始终接受美好的事物,拒绝讨厌的事物。同样也是同理心文明的进步:不仅只使那些圈内人受益,而且还应使那些圈外人也受益。故而,数字文明意味着拥抱美好、有利于人类福祉的数字技术,数字技术不仅应使那些熟悉和有能力负担数字科技的人受益,而且还应使那些不熟悉或没能力负担数字科技的人受益。文明其表,制度其里,这就需要制度上的应对措施,宪治是人类文明的最高体现,自然而言,数字宪治就是新的数字文明的制度愿景。数字宪治文明的内涵集中于两方面,即数字文明时代的国家文明一方面是通过实现的数字化程度来衡量,这主要体现在以数字技术为中心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程度。另一方面是通过宪治文明水平来衡量。理论上的数字宪治主义是需要发展的东西,需要通过实实在在的数字宪治作业才能完成,但实践中,我们不应高估数字宪治,这不是灵丹妙药。
张冰[5](2020)在《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研究与借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斯诺登事件之后,个人数据跨境流动逐渐成为全球瞩目的问题,各国纷纷制定相关监管政策以求加强国内数据安全保护。目前各国针对个人数据跨境流动都制定了相关的规则体系,其中尤以欧盟GDPR规则举世瞩目。同时,欧盟对外签订的双边数据流动协定也反映出各国在面对该问题时秉持的不同政策价值与实际中的互相妥协。我国也逐步加紧了个人数据出境的立法,而欧盟关于个人数据跨境流动领域较为丰富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我国相关规则的制定极具借鉴意义。本文分析了当代数字贸易背景下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必然性,这与其本身的经济属性相伴相生,但是个人数据的权利属性以及可能给国家社会带来的安全影响使得各国不得不对其跨境流动进行规制。因此,本文所研究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在个人数据的全球跨境流动成为必然的背景下平衡对个人数据主体以及国家利益的保护?在这一较大的问题背景下,提出在规制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过程中必然会面临的三个法律问题:第一,在个人数据出境前,哪些个人数据的跨境流动需要被纳入规制范围,进而哪些个人数据经过评估可以出境而不会损害国家安全或者数据主体的权益?第二,在个人数据出境时,必然会导致数据主体对其数据控制力的大幅降低,此时数据传输者该如何保障数据主体的权益?第三,在个人数据出境后,作为数据接收地的第三国已经脱离了数据出口国的法律管辖范围,那么该第三国应满足什么保护标准才能作为个人数据的接收地?由于欧盟针对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定繁如星海,本文所涉及的研究内容将局限在上述三个法律问题上。本文由以下部分组成。导言部分提出问题,阐明本文的研究价值、研究意义、主要研究方法和论文结构,进行文献综述,点明本文的主要创新点与不足之处。第一章,阐述了个人数据所具有的双重属性,个人数据的经济属性决定了个人数据跨境流动之必然以及促进自由跨境流动对国际数字贸易的积极作用,但其权利属性同样决定了各国需要对个人数据的跨境流动加以各方面的规制。首先,为了平衡促进自由贸易和保障国家社会安全及数据主体权益的关系,思考满足何种要求的个人数据可以出境。其次,当个人数据出境本身可能就会给数据主体带来或多或少的危害时,思考该如何加强数据主体对其个人数据的控制,保障其权益的实现。最后,为了避免个人数据流入第三国后给数据出口国及其公民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作为数据接收国的第三国又该有怎样的保护标准。在提出上述三大法律问题后,接着明确了本文所讨论的“个人数据”和“跨境数据流动”的含义。本文认为“个人数据”与“个人信息”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同义性;而“数据本地化”和“数据留存”与“数据跨境流动”也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第二章至第四章是本文的主体部分,主要从欧盟GDPR立法、与GDPR相关的解释指南以及欧盟法院作出的相关判例入手分析了第一章中提出的问题。第二章研究了欧盟对可跨境传输的个人数据的规定。欧盟首先明确了需要受到规制的个人数据应该具有“可识别性”,同时欧盟以“一般数据”与“敏感数据”为标准划分个人数据的类型,并根据个人数据的不同类型规定了宽严相济的跨境流动限制措施;判断跨境传输个人数据是否应进行评估时,GDPR规定了独特的数据保护影响评估机制(DPIA),明确了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及评估内容。第三章研究了个人数据跨境传输时欧盟规定对数据主体的保护。首先,原则性保护的规定需要贯穿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全程,其中尤以合法性与透明性原则、目的限制与数据最小化原则、完整性与保密性原则与研究内容密切相关;其次,数据传输者需高标准地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应准确详尽,告知方式应简单清晰且易于获取;最后,个人数据的跨境流动必须要获得数据主体的“有效”同意,并满足相关有效性要素。第四章研究了欧盟规定的可接收个人数据的标准。欧盟在GDPR中明确了与欧盟境内自由传输个人数据的前提是欧盟境外数据接收地满足了“充分性”保护标准,其中欧盟对外签订的欧美《隐私盾协议》与欧日双边数据跨境流动协定为充分性标准判断提供了重要依据。除了以充分性保护标准为原则外,欧盟还肯定了标准合同条款和约束性公司规则为补充,允许数据传输者和数据接收者双方可自行协商满足的相应规则。第五章,在总结上述欧盟规则的基础上对我国的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提出借鉴意见。我国目前对于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仍属初期,虽然已经存在不少立法实践,但还未建立起完善的规制框架。我国对于三大法律问题已经有了部分规定,但是存在不足。首先,对个人信息分类保护存在矛盾与不周延之处,在个人信息出境评估上也为企业设置了过重的合规成本;其次,统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缺失导致信息出境时对于信息主体的保护不完善;最后,没有明确的信息接收地标准给个人信息接收后的保护情况带来不确定性。针对上述不足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首先对于敏感数据设置更为严格的出境标准并降低评估难度;其次在现有规则中明确数据主体保护的要素,厘清不同法规间的关系;最后在无法确定个人信息接收地标准的现状下,要积极利用可替代性的规则并且积极加入双边协定的磋商。结语部分,总体上梳理了文章的脉络和论证逻辑,重申了对本文所提出问题进行研究的急迫性与重要性。欧盟丰富的内部立法司法的实践与对外双边协定的签署,是本文重点的研究对象,但是根本目的是为我国近年来对个人信息出境法律框架的完善提供借鉴。
贾书慧[6](2019)在《ZZ市邮政局市内分拣局基层员工绩效管理方案设计》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的对外开放,国内快递公司和跨国物流公司的业务量迅速增加,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邮政企业的绩效管理将直接关系到企业自身的市场占有率和发展,绩效管理已经成为了邮政企业管理者工作的重要部分,但目前邮政企业某些基层部门的绩效管理还相对落后。本人所在的ZZ市邮政局市内分拣局基层员工管理沿袭传统落后的“大锅饭”制度,在绩效管理上几乎还是空白。同工同酬模式,员工缺乏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工作态度懒散,整体工作效率低下,外聘临时分拣员过多,分拣质量不高,企业成本高效率低;考评单一且缺乏依据和标准,仅凭管理者主观印象,考评结果不真实,不能令人信服;优秀人才没有合理的晋升通道,人才流失严重;管理无章可循,管理者与员工关系紧张,企业失去内在活力,严重影响到企业发展。本文梳理了ZZ市邮政局市内分拣局基层员工绩效管理现状,分析了ZZ市邮政局市内分拣局基层员工的绩效管理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针对目前企业存在的问题,以绩效管理的流程与技术方法为主线,采用关键绩效指标法和360绩效评估法结合的考核方法,设计出符合企业发展和基层员工利益的绩效管理方案,让企业和员工共同受益,促进企业良性发展。最后以分拣一班为试点来进行绩效管理方案试运行,并对运行效果和不足之处进行说明,提出了改进措施。
师健[7](2019)在《中国共产党处理中国与缅甸关系研究(1949-1991)》文中研究表明缅甸是第一个承认新中国的非社会主义国家,也是第一个同中国解决边界问题的国家。两国建交以来,除了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中期经历过一定的波折外,长期保持友好关系。改革开放以后,中缅关系进入稳定发展阶段。本文以1949年新中国成立为研究起点,以1991年苏联解体、冷战结束为研究终点。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及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等领导人为维护周边环境安全,对中缅关系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本文以冷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处理中国与缅甸的关系为视角,紧密结合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等外交决策者的对缅方针,根据中缅关系各个阶段的演变特征来分析中国共产党处理中国与缅甸关系的方针政策。1949年-1956年,即中缅建交初期,主要内容是建国初期中国的外交政策、中缅建交的过程、以及建交初期中缅关系的缓慢发展。1956年-1966年,中国共产党主要处理与缅甸之间的三个历史遗留和现实存在的问题,即中缅边界、华侨“双重国籍”、“缅北国军”问题。1966年-1976年,中缅关系经历了从友好-破裂-恢复的起伏。进入改革开放时期,中缅领导人保持高层互访,经贸关系深入发展,两国关系进入稳步发展的新阶段。
王芳[8](2019)在《滨州邮政公司快递业务服务质量提升策略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电子商务爆发式增长,我国快递行业快速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同时也给快递行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挑战。快递行业进入门槛低,民营企业异军突起,从整体的快递市场来看,快递行业的高速度发展与其低服务质量不相匹配。从中国邮政与其他快递公司的发展来看,个别民营快递的竞争力水平已超越中国邮政国家队的水平,中国邮政“快递领头羊”的地位不保,提高服务质量、提升用户体验已成为各大快递公司乃至中国邮政提高核心竞争力的主要手段。同时,快递行业在运作过程中出现了消费者信息泄露、“有毒快递”、丢件少件等诸多问题,导致消费者对快递服务质量的满意度较低。本文在目前快递行业发展现状的大背景下,借鉴国内外学者关于服务质量的相关研究成果,设计调查问卷并对问卷进行信度和效度分析,确保问卷的合理性。然后基于服务质量SERVQUAL模型及邮政快递的特点,在有形性、可靠性、响应性、信任性、移情性5个维度的基础上,基于问卷调查情况及滨州邮政快递服务质量的现状又添加了一个新的维度—补救性,在专家评分初步对评价指标体系的筛选基础上,构建完善了滨州邮政快递服务质量指标体系。运用层析分析法对影响滨州邮政快递企业服务质量的影响因素层层分析,发现快递服务质量主要是基础设施能力不足、消费者投诉日益增多、邮速整合阶段问题突出等,根据消费者对快递服务质量的期望值和感受值之间的差距,找到问题关键点,从6个维度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最终的宗旨是建立在提高消费者对滨州邮政快递服务质量的满意基础上,达到消费者对滨州邮政快递服务的期望值,增加对滨州邮政快递服务质量的提升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对于行业内的其他快递公司在提高服务质量方面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王慧芹[9](2019)在《上海都市圈关联网络的连通性和互补性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都市圈作为国家新型城镇化的主体——城市群的核心,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都市圈普遍存在城市间产业同构同质、过度竞争、核心城市带动作用不强,都市圈内结构松散等问题。因而科学认识理解都市圈的形成发育的自然规律,定量测度都市圈发育状况和分工协作情况再“对症下药”就显得尤为重要(方创琳,2015)。产业经济活动的集聚和扩散是都市圈的发展动力,企业是城市网络的作用者(Sassen,1991),本文首先结合国内外理论探讨都市圈的自然发展规律,明确增长极、网络连通性和互补性对于都市圈发展的重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上海都市圈关联网络发展状况,并总结归纳关联网络演化的作用机制,为都市圈优化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研究基础。就都市圈科学发展规律而言,增长极的存在是都市圈发展的基础,而网络连通性是创新要素集聚和外围城市借用规模的前提,而网络互补性是都市圈集聚正外部性的要求;特别的是,都市圈发展需要持续竞争力产业的刺激,以促进都市圈空间结构的动态演化。就上海都市圈关联网络发展状况而言,在2001年-2008年-2017年的研究时间序列里,上海中心地位呈现倒U型下降趋势,网络连通性持续增强,网络互补性呈现先异构后同构的趋势,表明上海企业关联网络系统处于由上海单核集聚向多核扩散均衡趋势的空间结构演化,上海在金融保险地产、交通邮政等服务业具有核心影响力,但影响里在持续下降,在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等创新产业方面的核心影响力不足,而这对于上海都市圈的可持续新发展至关重要。就关联网络演化的机制解析而言,包括增长极(即竞争力产业)的培育和网络的均衡性,网络均衡性又包括网络连通性和功能互补性。生产要素、需求条件、产业集聚区、企业战略是决定某个国家的产业竞争力的四个因素,此外政府作为与外部机会也不可忽视;而在网络均衡性方面,产业网络联系扩散的决定作用在于联系成本的大小。
单新国[10](2018)在《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市场监管权和宏观调控权是政府干预经济的两种手段,前者针对微观经济市场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后者针对国民经济的总量平衡和结构协调。市场监管权对于宏观调控权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市场监管权的行使可以为宏观调控权造就一个宏观调控的有序基础环境;二是市场监管权可以为宏观调控权的宏观调控政策的推行提供一种执行保障,将调控政策和指标具体化为对被监管对象的监管内容。由于市场监管权的行使直接作用于市场主体,其对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影响更加的明显和有效,人们对市场监管权行使的结果感受也更为强烈。宏观调控权的行使由于具有间接性、引导性、软法性,其作用的发挥具有缓慢性、长期性、不确定性;而市场监管权作为行政权力的表现可以迅速的将行政经济管理的意志贯彻到经济市场的内部去。没有市场监管权对经济市场秩序的维护,就没有宏观调控的顺利实施,每一次宏观调控的失败都表现为市场竞争秩序的失控和市场监管权力的失职。有权力就有腐败,权力越大腐败的可能性就越大,市场监管权的异化即可以导致其违背公众对其“社会契约”的委托,也可能会误导市场经营者的经济决策取向。更为严重的是市场监管权的不当行使,在政治上既败坏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伤害了政府执政的合法性,在经济上使市场公平合法竞争得不到保护并导致投机炒作行为横行,整个社会的经济创新活力受到严重压制。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政府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和行政体制改革,在举措上大力推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国家治理方式改革,旨在提高行政机关的社会服务效率,激发全社会的经济创新活力和积极性,将我国的现代化和法治化建设推向更高的阶段。这其中发出的信号就是依法规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形成政府服务于市场,市场在经济发展中决定资源配置的制度格局。治国在于治吏,发展经济在于减少行政干预,一切要点都在于行政权力的依法运行,减少腐败和权力滥用。魔鬼存在于细节之中,细节决定事物的成败。无论多么宏伟的社会愿景或者激情无比的变革动机,在缺乏详细的制度设计的情况下,最终都会流于形式或者导致一败涂地。对行政管理机关的市场监管权力的改革需要在经济法律制度上理清脉络,然后在具体的规则制定上做好准备。基于以上原因,本文对“如何从经济法的角度监督好市场监管权的正确行使”这一基本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研究探讨。第一章,关于市场监管权概念的界定。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市场监管权概念的界定的意义。法学研究需要界定好问题对象的基本概念,法律概念的明确在哲学认识论上可以使我们将研究对象与其他事务区分开来,使问题研究的背景变得明晰;其次法律概念的明确在社会认识论上可以使我们在市场经济的实践中加深对它的认识,并在以后发展和改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第二,对市场监管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和分析,认为它是法律赋予政府对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权力。第三,对市场监管权产生和发展的中外历史做了纵向梳理,揭示了市场监管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的重要性。第四,对市场监管权的经济性、规则性等特征进行了分析。第五,分析了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含义以及进行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研究的意义.第二章,关于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对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认为对市场监管权依法监督的正当性是建立在社会契约、经济自由、经济民主和依法治国等理论之上的。第二,对典型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市场监管权力监督模式进行了考察,包括美国、英国和德国。这些发达国家的政府依法拥有对本国市场进行干预的权力,在此方面各市场经济国家的认识均无差别,但在对政府监管权力的监督上有所不同。美国议会对政府权力的制衡较大,独立监管委员会和议会审查制度使得政府监管权处处受限;德国更偏重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英国的行政监督依据三权分立原则,英国政府的自我监督机制也比美国大得多,而美国偏重于议会和司法监督。这告诉我们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有行之有效的一套办法对政府经济管理权力的监督,对政府经济管理职权的监督机制建设要依据本国国情。第三,分析了我国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模式的应有选择以及该选择对监管权规制立法的影响,强调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要围绕行政中心主义来加强立法对市场监管权的制度约束。第三章,关于市场监管权主体的法律规制。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何为市场监管权主体,市场监管权主体的特征,市场监管权主体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第二,依据不同的标准将市场监管权主体划分为政府性市场监管权主体、社会性市场监管权主体等类别。第三,要对市场监管权主体进行法律规制,就必须依法建立其市场监管权主体的资格取得、变更和丧失制度,使主体地位的取得有法可依。第四,进一步从预算和立法授权角度探讨了完善对市场监管权主体的法律规制。第四章,关于市场监管权配置的法律规制。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论述了完善市场监管权力合理配置的理论原因,包括政治模式改革的需要和权力运行协调的需要。第二,分析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在市场监管权力分工上的基本原则以及分工方式。第三,研究了市场监管权在政府与社会性市场监管权主体的分工协作问题,并对“如何对市场监管权主体的监管权行使进行监督”进行了论证。第五章,关于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法律规制。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监管主体的权力大小和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的领域范围。第一,分析了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理论依据是什么,主要从政治经济学、市场经济的历史实践经验和经济法的法律性质三个角度。第二,分析论证了对市场监管权的行使范围进行法律规制的具体方法,包括依法明确其权力边界,切实推行中央规定的政府权利和责任清单制度。第六章,关于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促使法律主体守法的保障手段,没有法律责任的追究,市场监管权主体就会无所顾忌的滥用监管权。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分析了什么是市场监管权的不当行使以及其含义,接着对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下的法律责任与经济法其他主体的法律责任的区别进行了分析。第二,论述了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表现形式有哪些。第三,论述了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价值 |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 三、论文基本框架 |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 第一章 日本行政组织法学的形成与基本问题 |
| 一、日本行政组织法学的形成 |
| (一)日本行政组织法学的源起 |
| (二)日本行政法学与行政学的分化 |
| (三)广义与狭义的日本行政组织法学 |
| 二、日本行政组织法学的理论基础 |
| (一)国家有机体学说 |
| (二)国家法人学说 |
| 三、日本行政组织法学的基本问题 |
| (一)行政组织权问题 |
| (二)行政主体问题 |
| (三)行政机关问题 |
| (四)三大问题的基本关系 |
| 四、日本行政组织的传统型与现代型机能 |
| (一)机能的语义 |
| (二)日本行政组织的传统型机能及其特征 |
| (三)日本行政组织的现代型机能及其特征 |
| 第二章 行政组织权论:从“民主控制”到“弹性设置” |
| 一、行政组织权论及民主控制机能的出现 |
| (一)行政组织权问题的产生 |
| (二)官制问题与行政保留 |
| (三)行政组织法定主义的确立 |
| (四)行政组织民主控制机能的实现 |
| 二、组织权放松管制及行政组织弹性设置机能的实现 |
| (一)行政组织法定主义的缓和 |
| (二)本质性理论的导入 |
| (三)行政组织权论的发展 |
| (四)弹性设置机能的实现 |
| 第三章 行政主体论:从“确定责任归属”到“建构多元组织形态” |
| 一、行政主体论及其责任归属机能 |
| (一)公法人论的产生与发展 |
| (二)从公法人论到行政主体论 |
| (三)责任归属机能的实现 |
| 二、特殊行政组织的出现及其组织形态机能 |
| (一)行政主体二元论的出现 |
| (二)特殊行政组织的形成 |
| (三)组织形态多元化机能的发展 |
| 第四章 行政机关论:从“建立组织结构”到“实施任务分配” |
| 一、日本行政机关论的主要线索 |
| (一)行政官署论线索 |
| (二)行政官厅论线索 |
| (三)行政机关论的二元化 |
| 二、行政官厅论的产生与结构 |
| (一)行政官厅论的产生 |
| (二)行政官厅论的发展 |
| (三)行政官厅论的基本结构 |
| (四)传统行政机关论的组织结构机能 |
| 三、行政官署论的演进与变迁 |
| (一)行政官署论的发端 |
| (二)战后日本行政组织立法体系 |
| (三)《国家行政组织法》与新型行政机关概念 |
| (四)事务分配行政机关论的形成 |
| (五)新型行政机关论的任务分配机能 |
| 第五章 日本行政组织法理论及机能变迁的启示 |
| 一、我国行政组织法学的议题及问题 |
| (一)我国行政组织法学的产生动因与主要议题 |
| (二)我国行政组织法学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 二、日本行政组织权论及其机能变迁的启示 |
| (一)日本行政组织权论及其机能变迁特征 |
| (二)对我国行政组织法定问题的启示 |
| 三、日本行政主体、机关论演进及其机能变迁启示 |
| (一)日本行政主体、机关论演进及其机能变迁特征 |
| (二)中日两国行政组织法学的可比性基础 |
| (三)我国“行政主体—行政机关”相关理论的主要问题 |
| (四)我国“行政主体—行政机关”相关理论的改造路径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 后记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的缘起及意义 |
| 一、学术史回顾 |
| 三、研究思路、方法及创新 |
| 第一章 村治思潮的时代背景及起源 |
| 第一节 20世纪初农村危机与地方自治政策推出 |
| 一、农村衰败无序:近代“中国问题灼点” |
| 二、晚清民初地方自治规约颁布:一剂良药还是虚幻泡影? |
| 第二节 村治实验的萌芽 |
| 一、早期翟城村自治 |
| 二、山西村政 |
| 三、曹州府善后局的设立 |
| 第二章 村治派的形成 |
| 第一节 米迪刚对翟城村治的主导及其实践理论的总结 |
| 一、翟城新政:旧文化网络和新法团主义的较量 |
| 二、村为起点“民主传贤”:中国社会修缮良法 |
| 三、“井”字结构新村布局:社会公共空间营造 |
| 第二节 王鸿一的“恢复民族自信力”思想主张与实践 |
| 一、“民族自信力”:民族自救运动的发动机 |
| 二、儒家伦理:揭橥民族文化重心 |
| 三、“村本政治”:中国民族出路 |
| 第三节 王鸿一与米迪刚的合作及村治派大本营的设立 |
| 一、实行西北垦殖: 纾困内地边疆农村民生 |
| 二、创办《中华日报》:呼吁乡村改革共和建国 |
| 三、出版《村治月刊》:研究学理推行村政 |
| 第三章 村治派的歧出:民主政治的激进化 |
| 第一节 由“改良”到“革命”: 吕振羽村治思想转向 |
| 一、三民主义的村治:非暴力的革命建设 |
| 二、村治理想的破灭:转向国家视角 |
| 三、革命夺取政权:发动农民斗争 |
| 第二节 从“民主”到“封闭”:彭禹廷领导下的宛西自治 |
| 一、自卫、自治、自富:民众自治共同体的内聚 |
| 二、不顾官厅、不顾法律、不顾手续:地方自治的封闭 |
| 三、“再造权威性自治”:局部地方专制的失败 |
| 第四章 走向巅峰:乡村建设浪潮的兴起与高涨 |
| 第一节 梁仲华主持下的村治派大集结 |
| 一、“思想阐发”与“人才储育”: 河南村治学院 |
| 二、“研究”“训练”“实验”: 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 |
| 三、组织与行政:梁仲华乡建工作的事功 |
| 第二节 梁漱溟领导下的“乡村建设运动 |
| 一、社会问题与人生问题:梁漱溟思想的逻辑出发点 |
| 二、乡村开出新组织:邹平实验县的改革设计 |
| 三、“政”“教”“富”“卫”合一:邹平实验实施及七大成效 |
| 四、玄学的理论与妥协的实践:理想与现实的纠葛 |
| 第三节 全国乡村运动大联合 |
| 一、成立联合组织为各地乡村工作人员一致诉求 |
| 二、三次全国乡村工作讨论会的举行 |
| 三、有限度的联合与有限度的影响 |
| 第五章 政治权力强力渗透下村治派的沉寂 |
| 第一节 村治派主导社会改革独立性的消解 |
| 一、民众自卫训练:菏泽实验模式社会改革的有效性 |
| 二、从社会改革到社会控制:韩复榘设立山东乡村自卫训练试办区 |
| 三、全域推行: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全省逐次分区设置 |
| 第二节 国民党政权下的乡村社会改革实验 |
| 一、纯以行政力量促进农村建设:江宁和兰溪实验 |
| 二、基督教和国民党行政的乡村建设合作:黎川实验 |
| 第三节 中共农村道路的探索 |
| 一、适应性动员:前期海丰农民运动政治策略 |
| 二、“三三制”:陕甘宁边区改革资源总量控制框架 |
| 第六章 批评与回应:围绕村治派理论的争议 |
| 第一节 批评箭靶:村治为解决中国问题唯一办法 |
| 一、一脉相承之认识:村治为国家政治根本 |
| 二、进入主流视野:乡村建设是时代大势所需 |
| 第二节 东西之间:梁漱溟与其他派别的论战 |
| 一、融合东西方还是中国文化坚守:与东方文化派的辩论 |
| 二、农业工业孰先孰后:与自由主义西化派的交锋 |
| 三、阶级的融合还是斗争:与左派经济学家的论争 |
| 结语 |
| 一、民众伦理情感认同:乡村社会改革的基本原则 |
| 二、渐进实施社会调控:保持社会资源对新体制实施的有效支撑 |
| 三、适度区分有效衔接:行政力量与社会运动的良性互动 |
| 四、儒家伦理固本开新:村治派中国乡村现代性出路的理论建构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 致谢 |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 一、关于小学生数学学习兴趣的价值研究 |
| 二、关于小学生数学学习兴趣的影响因素研究 |
| 三、关于小学生数学学习兴趣的培养策略研究 |
| 第三节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 一、概念界定 |
| 二、理论基础 |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 一、研究思路 |
| 二、研究方法 |
| 第二章 小学生数学学习兴趣的现状调查 |
| 第一节 小学生数学学习兴趣的整体分析 |
| 一、小学生数学喜欢程度的比较排序 |
| 二、小学生数学学习兴趣的有利因素 |
| 三、小学生数学学习兴趣的不利因素 |
| 第二节 小学生数学学习兴趣的差异分析 |
| 一、小学生数学学习兴趣的性别差异 |
| 二、小学生数学学习兴趣的年级差异 |
| 三、小学生数学学习兴趣的成绩差异 |
| 第三节 小学生数学学习兴趣的课内分析 |
| 一、小学生对数学教学内容的兴趣 |
| 二、小学生对数学教学方式的兴趣 |
| 三、小学生对数学作业布置的兴趣 |
| 第四节 小学生数学学习兴趣的课外透视 |
| 一、小学生参与数学课外学习的状况 |
| 二、小学生参与数学课外学习的动因 |
| 三、小学生参与数学课外学习的态度 |
| 第三章 小学生数学学习兴趣的问题分析 |
| 第一节 小学生数学学习兴趣的课堂学习问题 |
| 一、数学的教学内容单调 |
| 二、数学的教学方式单一 |
| 三、数学的作业布置僵化 |
| 第二节 小学生数学学习兴趣的课外学习问题 |
| 一、学生被动参与数学课外学习 |
| 二、数学课外学习不符学生需求 |
| 三、数学课外学习忽略兴趣发展 |
| 第四章 小学生数学学习兴趣培养的改进策略 |
| 第一节 小学生数学课堂学习兴趣培养的改进策略 |
| 一、适当增加数学拓展内容,加强学生对数学学科的兴趣 |
| 二、改善数学的教学方式,调动学生的学习参与兴趣 |
| 三、改进数学的作业布置,增强学生的学习成功体验兴趣 |
| 第二节 小学生数学课外学习兴趣激发的改进策略 |
| 一、转变观念,合理定位,让学生适度参与课外学习 |
| 二、完善制度,切实保障,强化学生兴趣保护宗旨 |
| 三、集聚合力,因材施教,点燃学生的兴趣之源 |
| 第五章 总结与反思 |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 第二节 研究的不足与展望 |
| 参考文献 |
| 附录1 小学生数学学习兴趣调查问卷 |
| 附录2 小学生数学学习兴趣访谈提纲(教师) |
| 附录3 小学生数学学习兴趣访谈提纲(学生) |
| 附录4 小学生数学学习兴趣访谈内容(教师) |
| 附录5 小学生数学学习兴趣访谈内容(学生) |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2.1 国外的数字宪治主义研究现状 |
| 1.2.2 国内的数字宪治主义相关研究现状 |
| 1.3 论文的预期创新、难点与研究方法 |
| 1.3.1 研究预期创新 |
| 1.3.2 研究预期难点 |
| 1.3.3 研究方法 |
| 第2章 “新”数字社会与“新”数字问题 |
| 2.1 何谓数字社会 |
| 2.1.1 数字社会的由来 |
| 2.1.2 信息社会、数字社会、智慧社会的概念厘正 |
| 2.1.3 数字社会新形态 |
| 2.2 “新”数字问题(一):算法问题 |
| 2.2.1 算法歧视 |
| 2.2.2 算法权力 |
| 2.3 “新”数字问题(二):数据问题 |
| 2.3.1 数据的内部问题 |
| 2.3.2 数据的外部问题 |
| 第3章 宪法时刻:数字科技的宪法影响 |
| 3.1 数字科技对宪法价值的影响 |
| 3.1.1 人权风险和人权新发展 |
| 3.1.2 法治系统的权力失衡 |
| 3.1.3 数字民主新可能 |
| 3.2 数字私权力及其宪法影响 |
| 3.2.1 私权力的崛起 |
| 3.2.2 数字平台私权力表征 |
| 3.2.3 数字私权力对宪法理论的影响 |
| 第4章 数字社会宪法时刻的回应策略 |
| 4.1 回应基点:未来法理视野中的宪法想象力 |
| 4.1.1 未来法理登场的语境 |
| 4.1.2 未来法理登场的路径 |
| 4.1.3 未来法理视野中的宪法想象力 |
| 4.2 权利维度(一):第四代人权框架中普适的数字权利 |
| 4.2.1 三代人权谱系 |
| 4.2.2 数字科技与权利纠葛中的第四代人权 |
| 4.2.3 数字人权清单 |
| 4.2.4 数字人权的风险预防:数字科技权力的规制 |
| 4.2.5 第五代权利的可能 |
| 4.3 权利维度(二):普惠的科学福利权 |
| 4.3.1 科学福利权:缘起、认可和规范内涵 |
| 4.3.2 科学福利权的权利困境 |
| 4.3.3 科学福利权之义务 |
| 4.3.4 科学福利权的中国考察 |
| 4.3.5 数字时代一个拥有美好未来的权利 |
| 4.4 权力维度:算法元规制论及宪法阐释 |
| 4.4.1 算法问题解决方案的选择 |
| 4.4.2 宪法视野中的算法元规制策略 |
| 4.4.3 算法元规制:三元空间的治理新思维 |
| 4.5 回应韧性:弹性宪法 |
| 4.5.1 宪法复原 |
| 4.5.2 宪法韧性 |
| 4.5.3 弹性红利 |
| 第5章 总体战略:数字宪治主义 |
| 5.1 宪治主义的理想演进类型 |
| 5.1.1 宪治主义1.0:自由宪治主义 |
| 5.1.2 宪治主义2.0:社会宪治主义 |
| 5.1.3 宪治主义3.0:数字宪治主义 |
| 5.2 数字立宪 |
| 5.3 形式数字宪治主义 |
| 5.3.1 基于数字化的宪法治理 |
| 5.3.2 数字化宪法治理 |
| 5.4 实质数字宪治主义 |
| 5.4.1 数字权力制约 |
| 5.4.2 数字人权保障 |
| 5.5 数字宪治价值 |
| 第6章 迈向数字宪治文明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言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 三、文献综述 |
| 四、研究方法 |
| 五、论文结构 |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 第一章 个人数据跨境流动中的法律问题与概念辨析 |
| 第一节 个人数据跨境流动面临的三大问题 |
| 一、个人数据出境前对可出境个人数据的界定 |
| 二、个人数据出境时对数据主体权益的保障 |
| 三、个人数据出境后对数据接收地的要求 |
| 第二节 问题背后的双重价值平衡 |
| 第三节 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概念辨析 |
| 一、个人数据与个人信息的同义性 |
| 二、数据跨境流动含义及类似概念比较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欧盟关于可跨境传输之个人数据的规定 |
| 第一节 个人数据的含义与匿名化例外 |
| 一、个人数据的内涵与外延 |
| 二、匿名数据的例外规定 |
| 第二节 对个人数据的不同分类 |
| 一、一般数据与敏感数据 |
| 二、对敏感数据的特殊规制 |
| 第三节 对可传输个人数据的保护影响评估 |
| 一、应进行评估的若干情形 |
| 二、评估主体与内容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个人数据跨境传输时欧盟对数据主体的保护 |
| 第一节 对数据主体的原则性保护 |
| 一、跨境传输个人数据需满足原则性规定 |
| 二、对合法性基础中的“必要性”作出限缩解释 |
| 第二节 履行对数据主体的告知义务 |
| 一、收集和获取信息时的告知义务 |
| 二、特定情形下告知义务的豁免 |
| 第三节 获得数据主体的“有效”同意 |
| 一、有效性要素之“自由作出的” |
| 二、同意的其他有效性要素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欧盟对于数据接收地的可传输标准要求 |
| 第一节 数据接收地需满足充分性保护标准 |
| 一、充分性认定的扩张趋势 |
| 二、充分性保护标准评估要点 |
| 第二节 欧盟双边协定中对充分性标准的体现 |
| 一、欧美《隐私盾协议》中的充分性保护 |
| 二、欧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的充分性保护 |
| 第三节 提供适当保障的替代性传输规则 |
| 一、标准合同条款 |
| 二、有约束力的公司规则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我国规制个人数据出境问题的立法现状与完善建议 |
| 第一节 我国规制个人信息出境问题的立法现状 |
| 一、何种个人信息可以出境 |
| 二、个人信息在出境时对信息主体的保护 |
| 三、对个人信息接收地的标准要求 |
| 第二节 我国立法现状的不足 |
| 一、可出境个人信息分类保护的不完善与评估过度严苛 |
| 二、个人信息出境时对信息主体的保护有待加强 |
| 三、未明确采取何种接收地标准要求且模式单一 |
| 第三节 完善我国个人信息出境规则的建议 |
| 一、厘清可出境个人信息含义并降低评估难度 |
| 二、加强对可出境个人信息的主体的权益保护 |
| 三、建立与个人信息接收地的传输机制 |
| 本章小结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缩略语对照表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 1.1.1 选题背景 |
| 1.1.2 选题的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 1.3.1 研究内容 |
| 1.3.2 研究方法 |
| 第二章 理论基础 |
| 2.1 相关概念 |
| 2.1.1 绩效 |
| 2.1.2 绩效管理 |
| 2.1.3 绩效考核 |
| 2.2 绩效考核的常用方法 |
| 2.2.1 关键绩效指标法 |
| 2.2.2 360 度考核法 |
| 2.2.3 目标管理法 |
| 2.2.4 平衡计分卡 |
| 2.3 绩效管理和绩效考核的区别和联系 |
| 2.4 绩效管理的意义 |
| 第三章 ZZ市邮政局市内分拣局基层员工绩效管理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
| 3.1 ZZ市邮政局市内分拣局概况 |
| 3.1.1 基本情况 |
| 3.1.2 组织机构和岗位设置 |
| 3.1.3 人员结构 |
| 3.2 ZZ市邮政局市内分拣局基层员工绩效管理现状 |
| 3.2.1 现行的ZZ市邮政局市内分拣局基层员工绩效管理 |
| 3.2.2 ZZ市邮政局市内分拣局基层员工绩效管理实施的效果 |
| 3.3 ZZ市邮政局市内分拣局基层员工绩效管理存在的问题 |
| 3.4 问题成因分析 |
| 第四章 ZZ市邮政局市内分拣局基层员工绩效管理方案 |
| 4.1 绩效管理方案设计的目标与原则 |
| 4.1.1 绩效管理方案设计的目标 |
| 4.1.2 绩效管理方案设计的原则 |
| 4.2 绩效管理方案设计的准备工作 |
| 4.2.1 建立绩效管理小组 |
| 4.2.2 岗位分析 |
| 4.3 关键绩效指标设计 |
| 4.4 绩效计划制订设计 |
| 4.5 基层员工绩效管理的实施设计 |
| 4.5.1 绩效辅导 |
| 4.5.2 基层员工绩效数据的收集 |
| 4.6 绩效考核设计 |
| 4.6.1 绩效考核主体的设定 |
| 4.6.2 绩效考核方法的选择 |
| 4.6.3 培训考评者 |
| 4.6.4 考核周期和考核时间 |
| 4.7 绩效反馈制度的设计 |
| 4.7.1 绩效反馈与面谈的目的和内容 |
| 4.7.2 绩效反馈面谈的实施 |
| 4.8 绩效考核结果的应用 |
| 4.8.1 绩效结果应用的方向与原则 |
| 4.8.2 考核结果与基层员工薪酬相挂钩 |
| 4.8.3 考核结果应用于人员调配 |
| 4.8.4 考核结果应用于基层员工教育培训 |
| 4.8.5 考核结果应用于年终评优 |
| 第五章 ZZ市邮政局市内分拣局基层员工绩效管理方案实施的保障和试点效果 |
| 5.1 ZZ市邮政局市内分拣局基层员工绩效管理方案实施的保障 |
| 5.1.1 建立员工监督小组并加强员工培训 |
| 5.1.2 建立绩效管理制度 |
| 5.1.3 建立基层员工绩效考评投诉制度 |
| 5.1.4 加强企业文化保障 |
| 5.2 试点效果 |
| 5.2.1 绩效管理设计方案试点调查结果 |
| 5.2.2 绩效管理设计方案试运行的效果 |
| 5.3 ZZ市邮政局市内分拣局基层员工绩效管理方案满意度调查 |
| 5.4 绩效管理设计方案的不足之处和改进措施 |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 6.1 研究结论 |
| 6.2 研究展望 |
| 附录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作者简介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选题的研究现状 |
| 1.2.1 现有资料状况 |
| 1.2.2 研究综述 |
| 1.3 论文的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 |
| 1.3.1 论文的研究方法 |
| 1.3.2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 第2章 中缅建交及建交初期的中缅关系(1949—1956) |
| 2.1 中缅建交 |
| 2.1.1 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的外交政策 |
| 2.1.2 通过谈判建立外交关系 |
| 2.2 建交初期中缅关系的缓慢发展 |
| 2.2.1 政治关系的缓慢发展 |
| 2.2.2 美国对中缅关系的阻挠 |
| 2.2.3 中缅两国在其他领域的接触 |
| 2.3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和践行 |
| 2.3.1 周恩来访缅,共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
| 2.3.2 吴努访华,增进互信 |
| 2.3.3 中缅两国的经济、文化交往 |
| 2.3.4 中缅边民大联欢 |
| 第3章 中缅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及对中缅关系的推动(1956-1966) |
| 3.1 中缅边界问题 |
| 3.1.1 中缅边界问题解决的背景 |
| 3.1.2 积极应对,提出解决方案 |
| 3.1.3 谈判解决中缅边界问题 |
| 3.2 华侨“双重国籍”问题 |
| 3.2.1 建交初期中缅两国的华侨政策 |
| 3.2.2 支持华侨放弃“双重国籍”,加入缅籍 |
| 3.3 “缅北国军”问题 |
| 3.3.1 “缅北国军”问题的形成 |
| 3.3.2 重视“缅北国军”问题,积极与缅交涉 |
| 3.3.3 与缅甸合力击溃“缅北国军” |
| 3.4 中缅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
| 3.4.1 领导人频繁互访 |
| 3.4.2 审慎对待奈温军人政权 |
| 3.4.3 两国经贸关系的往来 |
| 第4章 “文革”时期中缅关系的曲折发展(1966—1976) |
| 4.1 中缅关系的破裂 |
| 4.1.1 仰光反华事件的发生 |
| 4.1.2 提出抗议,支持缅甸共产党 |
| 4.2 中缅外交关系的恢复和发展 |
| 4.2.1 减少对抗,进行接触 |
| 4.2.2 奈温两度访华、改善中缅关系 |
| 第5章 中缅关系进入新的历史时期(1976—1991) |
| 5.1 政治上的全面发展 |
| 5.1.1 保持领导人高层互访 |
| 5.1.2 妥善应对缅甸政治变局 |
| 5.2 双边经贸、文化关系的发展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 |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 2 相关理论基础 |
| 2.1 快递的概念与特点 |
| 2.2 服务质量概念与模型 |
| 2.3 快递服务质量评价 |
| 3 滨州邮政公司快递服务质量现状分析 |
| 3.1 公司简介 |
| 3.2 公司快递服务现状 |
| 3.3 公司快递服务质量调查分析 |
| 4 滨州邮政公司快递服务质量评价 |
| 4.1 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 4.2 公司快递服务质量评价 |
| 4.3 评价结果分析 |
| 5 滨州邮政公司快递服务质量提升策略 |
| 5.1 提高有形性策略 |
| 5.2 提高可靠性策略 |
| 5.3 提高响应性策略 |
| 5.4 提高保证性策略 |
| 5.5 提高移情性策略 |
| 5.6 提高补救性策略 |
| 6 结论与展望 |
| 6.1 研究结论 |
| 6.2 研究展望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作者简历 |
| 致谢 |
| 学位论文数据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研究缘起 |
| 1.1.1 城市群是21 世纪经济发展的主要模式 |
| 1.1.2 都市圈引领核心区域发展的需求 |
| 1.1.3 都市圈规划、管理和发展过程中存在系列问题 |
| 1.2 研究意义 |
| 1.2.1 研究的实际意义 |
| 1.2.2 研究的学术意义 |
| 1.3 研究对象 |
| 1.3.1 区域范围的圈定:空间层次 |
| 1.3.2 时间截面的确定:时序演化 |
| 1.3.3 产业范围的界定:产业部类 |
| 1.4 研究方法 |
| 1.4.1 实证分析与理论研究相结合 |
| 1.4.2 定量研究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
| 1.4.3 时间序列和产业部类的耦合研究 |
| 1.5 研究方案 |
| 1.5.1 研究目标 |
| 1.5.2 研究内容 |
| 第二章 都市圈自然发展规律研究 |
| 2.1 引言 |
| 2.2 都市圈的发展动力演变 |
| 2.2.1 工业化和中心地模式 |
| 2.2.2 经济全球化和流动空间 |
| 2.2.3 增长极理论和借用规模理论 |
| 2.2.4 小结 |
| 2.3 都市圈的空间结构演变 |
| 2.4 都市圈的形态演变 |
| 2.4.1 大都市带(megalopolis) |
| 2.4.2 都市连绵区(metropolitan interlocking region) |
| 2.4.3 城市群(urban agglomeration) |
| 2.4.4 都市圈(Metropolitan Area) |
| 2.4.5 小结 |
| 2.5 本章小结:增长极和网络连通互补性对都市圈发展至关重要 |
| 第三章 上海关联网络中心度演变研究 |
| 3.1 引言 |
| 3.2 上海的区域中心地位演化研究综述 |
| 3.2.1 鸦片战争后,上海中心地位的确立 |
| 3.2.2 改革开放初期,地区资源优势带动区域一体化 |
| 3.2.3 浦东开放,制度优势和外资热潮带动区域一体化 |
| 3.2.4 加入WTO,国际化和市场化带动区域一体化 |
| 3.3 中心度测度模型 |
| 3.3.1 联系强度 |
| 3.3.2 控制强度 |
| 3.4 上海关联网络联系强度演化 |
| 3.4.1 关联网络的产业绝对联系强度演化 |
| 3.4.2 关联网络的产业相对联系强度演化 |
| 3.4.3 与都市圈其他城市联系强度演化 |
| 3.5 上海关联网络控制强度演化 |
| 3.5.1 产业绝对控制强度的演化 |
| 3.5.2 产业相对控制强度演化 |
| 3.5.3 对都市圈其他城市控制强度演化 |
| 3.6 本章小结:上海中心度呈倒U形下降趋势 |
| 第四章 上海都市圈关联网络的连通性演变研究 |
| 4.1 引言 |
| 4.2 关联网络连通性研究综述 |
| 4.3 关联网络连通性测度模型 |
| 4.3.1 联系强度 |
| 4.3.2 对称性 |
| 4.3.3 层级性 |
| 4.3.4 自容性 |
| 4.3.5 网络发育程度 |
| 4.4 都市圈关联网络总体连通性演化 |
| 4.4.1 联系强度 |
| 4.4.2 网络对称性 |
| 4.4.3 网络层级性 |
| 4.4.4 网络自容性 |
| 4.4.5 网络发育程度 |
| 4.5 产业网络连通性演化 |
| 4.5.1 2001 年商贸餐宿文娱的网络拓扑结构最完善 |
| 4.5.2 2008 年商贸餐宿文娱和建筑业的网络拓扑结构最完善 |
| 4.5.3 2017 年各产业部类网络空间拓扑结构趋完善 |
| 4.6 时间序列网络连通性演化 |
| 4.7 本章小结:网络连通性越来越强,整体呈现均衡趋势 |
| 第五章 都市圈关联网络的功能互补性演变研究 |
| 5.1 引言 |
| 5.2 关联网络功能互补性研究综述 |
| 5.3 关联网络功能互补性测度模型 |
| 5.3.1 产业空间分布测度 |
| 5.3.2 城市优势产业测度 |
| 5.3.3 产业异同性测度 |
| 5.3.4 关联网络功能单元确定 |
| 5.4 产业部类联系的空间分布演化 |
| 5.5 城市关联网络的优势产业演化 |
| 5.5.1 上海市 |
| 5.5.2 苏州-无锡市 |
| 5.5.3 南通市 |
| 5.5.4 嘉兴-湖州市 |
| 5.5.5 宁波-舟山市 |
| 5.6 时间序列产业结构异同性演化 |
| 5.6.1 产业整体异同性比较 |
| 5.6.2 企业总部异同性比较 |
| 5.6.3 企业分支异同性比较 |
| 5.7 本章小结:都市圈各城市间产业结构呈现先异构后同构趋势 |
| 第六章 关联网络演化的机制解析 |
| 6.1 前言 |
| 6.2 基于区域增长极发展的竞争力产业培育机制 |
| 6.2.1 生产要素 |
| 6.2.2 需求条件 |
| 6.2.3 产业集群 |
| 6.2.4 企业竞争战略 |
| 6.2.5 政府作为 |
| 6.2.6 外部机会 |
| 6.3 基于关联网络发展的企业内部空间分工机制解析 |
| 6.4 本章小结 |
| 第七章 结论与思考 |
| 7.1 主要结论 |
| 7.1.1 都市圈发展规律探究 |
| 7.1.2 上海都市圈关联网络发展状况 |
| 7.1.3 关联网络演化的机制解析 |
| 7.2 思考与建议 |
| 7.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 7.3.1 研究不足 |
| 7.3.2 研究展望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 致谢 |
| 附件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问题提出 |
| 二、研究综述 |
| 三、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 |
| 第一章 市场监管权及其法律规制 |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概述 |
| 一、市场监管权的概念 |
| 二、市场监管权的历史镜像 |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的基本特征 |
| 一、市场监管权内容上的经济性 |
| 二、市场监管权功能上的规制性 |
| 三、市场监管权监管手段的综合性 |
| 四、市场监管权关系主体的多样性 |
| 五、市场监管权的法定性 |
| 第三节 市场监管权的法律规制 |
| 一、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概念 |
| 二、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研究意义 |
| 第二章 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模式选择 |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基本理论 |
| 一、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社会契约论理论 |
| 二、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经济自由理论 |
| 三、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经济民主理论 |
| 四、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法治理论 |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模式考察 |
| 一、美国议会主导模式 |
| 二、英国专门机构模式 |
| 三、德国行政主导模式 |
| 第三节 我国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模式选择 |
| 一、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模式选择的反思 |
| 二、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模式选择的本土要素 |
| 三、行政中心主义模式对我国市场监管权规制法律的影响 |
| 四、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模式的我国选择 |
| 第三章 市场监管权主体的法律规制 |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主体 |
| 一、市场监管权主体的概念 |
| 二、市场监管权主体的特征 |
| 三、市场监管权主体的分类 |
| 四、市场监管权主体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制 |
| 一、法律资格的功能 |
| 二、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的取得 |
| 三、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的变更和丧失 |
| 四、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法律规制的完善 |
| 第四章 市场监管权配置的法律规制 |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制度背景 |
| 一、政府治理模式改革 |
| 二、市场监管权的协调配置 |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央地之间的纵向配置 |
| 一、市场监管权央地纵向配置的回溯 |
| 二、央地之间市场监管权配置存在的问题 |
| 三、央地之间市场监管权配置的法律规制 |
| 第三节 市场监管权的横向社会配置 |
| 一、横向社会配置的市场监管分权对象 |
| 二、横向社会配置的市场监管权内容 |
| 三、横向社会配置的市场监管权存在的问题 |
| 四、横向社会配置的市场监管权的法律规制 |
| 第五章 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法律规制 |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理论依据 |
| 一、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哲学基础 |
| 二、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实践需要 |
| 三、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法律要求 |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方式 |
| 一、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法律限定 |
| 二、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权力清单 |
| 第六章 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法律责任 |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 |
| 一、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概念 |
| 二、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法律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 |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表现 |
| 一、市场监管违反法律程序 |
| 二、市场监管权超越权限范围 |
| 三、市场监管权的滥用 |
| 第三节 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法律责任 |
| 一、不当监管行为的纠正责任 |
| 二、不当监管行为的行政赔偿责任 |
| 三、不当监管的其他责任 |
| 四、不当监管法律责任的完善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