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荣久,杨凤鸣[1](2021)在《我国入世20周年:作为、效益、挑战与应对》文中提出从1986年到2001年,中国经历了复关到入世的艰辛和漫长的谈判,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成为第143个成员。入世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进入历史新阶段,是我国近代史上具有历史意义的大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文章在回顾入世20年历程基础上,总结了我国入世后作为及产生的巨大效益,分析了入世20年后面临的挑战,并提出了我国的对策。
许军珂,孙舒[2](2020)在《论法律技术脱节对中美贸易争端的影响》文中研究指明2017年8月以来,中美贸易争端不断升级,中美贸易争端的产生,除大国权力政治较量的因素外,法律技术脱节也是不可忽视的原因。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本文以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为研究样本,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并根据案件信息分析案件的基本特点,解释WTO框架下中美在实体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
孙舒[3](2020)在《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是基于对法律主体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研究,研究方法是采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得出该主体与其他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的现象。针对特定领域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称为该领域法律技术的调整依据。法律技术脱节作为国际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7年8月以来,美国对华发起“301调查”1并根据调查结果威胁加征关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互相申诉的同时利用国内措施互相进行贸易制裁施压,中美贸易关系急转直下,贸易争端解决成为中美关系的核心议题。当前中美贸易对立关系已经形成,在大国权利政治的较量之下,法律技术是处理中美经贸关系的有力合法武器,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鉴于实践和理论需要,论文以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为研究切入点,以中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39起争端解决案件为观察样本,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进而提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概述了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创新点和现有研究述评。论文第二章重点解释了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技术脱节的概念是基于法律技术提出的。本文对传统法律技术概念进行了拓展,认为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文的理论概念解析。第三章内容为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包括WTO概况、中国对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以及美国对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这一部分是后面的研究背景。第四章为法律技术脱节背景下中美世贸争端案件的统计分析。论文这一部分统计了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并根据案件统计信息分析了案件的基本特点。第五章为WTO框架下中美实体法律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分析了中美互相提起的39起世贸案件涉及的WTO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案件分析中美在实体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即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实体领域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美在WTO实体规则体系下存在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第六章为WTO框架下中美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重点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重点集中在“双反”调查的程序和DSU程序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论文最后一部分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针对前文分析的中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存在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及原因,提出中国应对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方案,主要是贸易法律价值合法化、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调整路径。综上所述,本论文统计分析了中美互相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39起争端案件,并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中美在实体和程序领域的具体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论文要强调的是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存在必然性,在应对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做出具体法律技术调整的过程中必须不以国内法律技术脱节为代价,这样一国的法律技术才能在相关法律领域发挥最大的效力。
倪甜[4](2020)在《国际贸易规则下的数据本地化措施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大数据和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发展,数据跨境流动成为一种常态。由于数据流动能产生巨大的商业价值,所以,数据成为了21世纪一种宝贵的资源。与此同时,数据的自由流动给国家安全和公民隐私带来了威胁。为此,俄罗斯、欧盟、中国等多个国家和经济体采取了强度不同的数据本地化措施,限制数据完全自由流动。例如,我国的《网络安全法》确立了“本地存储+例外评估”的规制模式。这些措施固然有正当理由,但一定程度上会增加外国数据服务商的运营成本,影响数据利益最大化的实现。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数据本地化措施也被认为是一种“数字贸易壁垒”,从而引起了数据本地化措施在国际贸易规则下的讨论。由于WTO规则仍然是目前有效的多边贸易规则,本文尝试从GATS规则下检视数据本地化措施的合法性。尽管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可以借助条约解释规则将数字贸易及其规制纳入GATS调整,但是GATS规则本身的滞后性不容忽视。鉴于国际贸易规则正在不断地演化过程中,必须对GATS规则以外的美欧日主导的区域贸易协定中确立的数据本地化规制模式予以充分关注。目前,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正处于关键阶段,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也是一个巨大挑战。因此,本文以问题为导向,以国际贸易规则为指引,不仅为成员方普遍采取的数据本地化措施与国际贸易规则的相符性提供研究思路,而且就国际贸易规则对我国的数据本地化措施带来的挑战,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以期为实现我国数字贸易的弯道超车提供助力。除绪论和结语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数据本地化措施与国际贸易争议。目前,各主权国家和经济体普遍采纳数据本地化措施,并将其作为一种跨境数据流动监管措施。而该措施与国际贸易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即数据跨境流动是数字贸易的基础,而数据本地化措施影响了跨境数据自由流动,进而对国际贸易造成了一定阻碍。同时,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与美国对“数据本地化措施是否构成数字贸易壁垒”的立场存在分歧,未来有产生国际贸易争议的可能性。第二部分从WTO的视角下检视数据本地化措施的合法性。首先,数据本地化措施受GATS调整。原因在于,数据跨境流动属于服务贸易,并且限制数据跨境流动的数据本地化措施影响服务贸易。其次,厘清数据本地化措施可能涉及的数据服务,分析成员方在相应类型的数据服务下普遍作出的“none”这一承诺的含义。最后,如果成员方的数据本地化措施违反了在有关数据服务下作出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是否可以以及如何援引例外条款来论证合法性。第三部分探究GATS以外美欧日主导的区域贸易协定中的数据本地化规制模式。由于WTO规则不能完全调整新兴的数字贸易,而美欧日主导的区域贸易协定将数字贸易作为核心议题之一,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未来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方向。美欧日主导的贸易协定在共享数据流动的商业价值方面达成了契合,因此,共同确立了“原则+例外”和“禁止数据处理设施本地化”的数据本地化规制模式。该模式不仅对未来多边贸易体制的数字贸易规则具有撬动作用,而且对各国选择符合本国实际的数据本地化规制模式具有启示意义。第四部分是我国数据本地化措施在国际贸易规则下面临的挑战及应对。一方面,从WTO规则的视角来看,我国面临着两大挑战:第一,对数据本地化立法措施合法性的质疑,我国应该以数据主权进行抗辩,同时,也要灵活援引GATS例外条款来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数字贸易争端;第二,对数据本地化立法措辞的质疑,我国应当加强配套措施的合规性,避免国际争议。另一方面,从美欧日主导的RTA达成的数字贸易规则的视角来看,美欧日正在全球范围内推广该规则,我国应该拓展FTA中数字贸易规则谈判的深度和广度;同时,也要采用“原则+例外”的模式推动WTO规则的谈判。
孙铭壕[5](2020)在《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国际比较》文中提出文化服务产业是服务业的一个新兴领域,消费替代弹性小且产业附加值高,是各国服务业增加值的主要来源。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世界各国产业结构升级,文化服务贸易成为贸易领域的新蓝海。2019年,我国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进出口52.8亿美元,知识产权使用费进出口总额412亿美元,文化服务贸易进入快速发展期。与美欧等国家发达的文化服务贸易相比,我国文化服务贸易仍存在贸易逆差大、国际竞争力不强、以产业间贸易为主等众多问题,与文化大国的地位不匹配。在日流、韩流大行其道、好莱坞电影风靡全球的当今世界,中国文化一直偏安一隅,难以形成潮流。因文化带有很强的地域特征,文化价值在与境外贸易过程中会因文化差异而遭受减值,需要政府扶持政策的规范与管理。目前学术界关于文化服务贸易的研究大都放在公共管理理论框架下,研究方法主要有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定量分析又包括指标分析和实证分析。由于国家样本少、有效数据不足和数据统计口径不一致等问题,定量分析法得出的结论偏差较大。鉴于在文化服务贸易领域应用定量分析方法存在一定缺陷,本文主要采用定性分析方法,从可获得性较强、来源准确可靠的文化服务贸易政策的角度,探究各国政策差异对本国文化服务贸易的影响。首先,文章分析了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的传导机制和传导效果。先对各国现有文化服务促进贸易政策进行分类,根据主导力量的不同分为政府主导型、偏政府主导型、中性、偏市场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根据政策手段不同可分为环境型、供给性和需求型三类。然后,本文参照政策手段分类法,分别对环境型、供给性和需求型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的理论传导机制和效用进行了分析:环境型政策的传导机制是政府通过制定政策而影响文化服务贸易环境,从而影响贸易发展;供给型政策的传导机制是政府从供给侧角度为文化发展提供资源,扩大文化要素供给,从而促进文化服务贸易;需求型政策的传导机制是政府从需求侧扩大文化需求,减少市场不确定性,稳定文化服务市场。一般而言,国家综合使用以上三种类型的政策工具,通过主题培育、资源供给、环境优化三条路径培育发展文化服务贸易。随后,以中国为例,从经济效益、产业效益、社会效益和安全效益等四个角度来综合考察分析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的实施效果。经济效益的衡量指标包括文化服务贸易政策带来的贸易增长效应、贸易平衡效应和贸易结构优化效应,我国的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显着提高了我国文化服务贸易出口和进口总额,但存在出口总额远远小于进口总额,文化服务贸易总额占我国贸易总额的比重偏低等问题,说明我国现行贸易政策还未达到预期效果。产业效益选用文化产业增加值和劳动生产率评估政策效果,文化服务业增加值占文化产业增加值的一半,固定投资额也逐年增加,文化服务从业人数和生产效率大幅增加,目前来看我国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的产业效益明显。社会效益更关注文化属性和消费者主观感受,选用文化影响程度和文化影响范围两个指标衡量,结果发现,中国文化服务对国外消费者的影响程度很小,但社会影响范围因“一带一路”的实施不断扩大。文化安全是一国制定文化贸易政策的又一个出发点,本文选取国际市场占有率、国际竞争力指数和显性比较优势指数评判政策对本国文化保护的效果,评估结果发现,我国文化服务的国际市场占有率极低、国际竞争力较弱和竞争劣势明显。其次,选取美国、日本、韩国、法国和英国等文化服务贸易大国的代表性行业,归纳分析这些国家在促进本国特色文化服务出口方面的经验。美国在影视、动漫领域的产业扶持政策更侧重于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税收体系,提供宽松的竞争环境来培育行业龙头,带动行业集聚,提升行业规模,并在此基础上出台贸易促进政策实现全球化对外扩张。日本的动漫产业能够在世界市场占据大量份额,则得益于国内从制度到出口全方位的促进政策。法国的艺术品授权贸易的繁荣,离不开法国国内文化艺术制度、文化服务设施的完善、艺术欣赏的普及化以及对外强势的“文化例外”措施。英国艺术品授权贸易的发展则离不开良好的法律环境,包括拍卖行业严格有序的行业自治,以及英国国内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催生的“有限责任条款”等。综上得出的经验主要是:文化服务贸易发达的国家,均从贸易环境优化、政策财政支持、培育竞争力量、维护本国文化等几个角度制定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在协助本国文化扩张的同时,保护本国文化不受外来文化侵袭。再次,根据当今文化服务贸易发展特点,选取了数字文化服务贸易和文化服务贸易统计两个领域进行专题研究。数字文化服务贸易是未来文化服务贸易的新趋势和新增长点,本文在准确阐述数字文化服务贸易概念和自身特征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美国、欧盟两国(地区)制定数字文化贸易政策的现状和趋势,发现美国作为数字文化强国,奉行自由贸易政策,而更看重文化保护的欧盟,则倾向于通过“数字税”的方式设置文化贸易壁垒。各国数字文化服务贸易政策正走向分化,这加剧了国际文化服务贸易的摩擦,制约了国际数字文化服务贸易的发展。在文化服务贸易统计方面,因各国对文化服务贸易的定义不统一,导致文化服务贸易数据统计有较大分歧。本文聚焦文化服务贸易统计领域的差异性,归纳了主要国际组织和国家对文化服务的分类和数据统计规则,着重分析了中美数据统计的差异和因差异导致的文化服务贸易发展水平的差距,以进一步评判不同统计方法的优劣。特别地,本文对与文化服务贸易相关的特有现象进行了分析。因文化服务贸易有文化和产品的双重属性,在国际贸易中有其显着特征。本文着重分析了文化服务贸易领域“文化自由”和“文化例外”并存、“文化增值”和“文化折扣”并存的现象及其成因,并详细总结了国际贸易组织在应对文化服务贸易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而采取的特殊措施,为我国文化服务贸易实践提供参考依据。最后,基于以上研究和讨论,结合我国文化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对我国文化服务贸易政策提出七点建议。第一,重点出口文化折扣较低的文化服务;第二,借用国外观众熟悉的文化样式传播中国文化,减少“文化折扣”;第三,采取“本土化+国际化”战略,保证出口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让外国人能看懂,能理解,进而刺激文化服务消费;第四,瞄准文化亲缘性市场,寻求语言相近、地理相邻的国家作为主要出口市场;第五,借鉴发达国家文化贸易政策经验,完善国内相关立法,减少贸易摩擦;第六,兼顾国民文化需求与国家文化安全,采用市场引导、教育引导、社会福利引导等多种方式,树立国民的文化安全意识;第七,积极推动WTO中与文化服务贸易有关规则的改进,利用双边或多变文化合作,建立长久的文化战略合作关系。
李阳阳[6](2019)在《美国对华“301调查”的法律问题与我国应对措施研究》文中认为美国贸易法“301条款”作为维护美国对外贸易利益的工具,在美国现代贸易法案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该条款适用范围之广,报复力度之大,具有明显的惩罚性。美国曾依据“301条款”对欧共体采取报复措施以保护其国内生产者的利益,还曾依据“一般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多次对日本发起调查,并采取征收惩罚性关税的贸易制裁措施,以维护其国内企业的贸易利益。1991年到2010年,美国曾对中国动用过五次“301条款”,最后均以双方的谈判协商收尾。自WTO成立后,美国使用“301条款”的次数与过去相比有所减少。然而,自特朗普担任美国总统后,美国便重拾该条款作为贸易保护的武器。2017年美国依据“301条款”对中国在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创新等相关领域的法律、政策或做法发起调查,并且还采取以往对中国未曾使用过的制裁措施。文章主要围绕美国依据“301条款”对中国发起调查及采取制裁措施的相关法律问题展开研究,同时还重点分析当美国对中国发起“301调查”并采取“301单边制裁措施”时,中国可采取的应对措施。本文主要对四个方面的内容展开分析。一是对美国“301条款”进行全方位介绍,包括其形成背景、立法演进及基本程序,还结合美国的对外贸易管理体制对“301条款”的实施进行探究,明确国会、总统及USTR在“301条款”运行过程中分别发挥的作用。二是就美国对中国“301调查”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就历史上美国依据“301条款”对我国发起的调查进行梳理,其次就美国对中国“301调查”复活背景下“301条款”存续的基础进行分析,然后就中美双方重点关注的“301调查事项及制裁措施”是否受制于WTO规则进行分析,通过分析“301调查事项”并非与WTO规则无关,DSB具有WTO规则涵盖事项的最终认定权以及“301制裁措施”在WTO体制外的适用受限制,以指出我国不能任由USTR依据其国内法作出有损于我国经济利益的认定和制裁,而应积极主动谋求在WTO多边贸易体制内解决贸易争端。最后就2018年美国发布的“对华301调查报告”进行剖析,对其中的无理指责坚决予以批驳,对其中所反映出的我国法律与政策确实存在的问题应加以改进。三是就美国对中国采取“301单边制裁措施”与现行国际法的冲突性进行分析。首先在WTO体制内,对美国单边制裁措施与WTO规则的冲突性进行分析,美国单边制裁措施有违DSU第二十三条规定、GATT 1994之最惠国待遇与关税减让的规定以及WTO规则之多边主义与贸易自由化。其次在WTO体制外,由于WTO规则与一般国际法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后者可弥补前者的不足,并且由于美国是国际法上的主权国家,所以其行为还应受到一般国际法的限制。比如,《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与国际法基本原则之国家主权与不干涉内政原则对其的限制。四是我国应积极采取措施以有效应对美国依据“301条款”对我国发起的调查及采取的单边制裁措施。不仅应采用加征关税的反制措施,还应深入研究并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受到此次加征关税不利影响的中国企业也可通过向美国法院起诉的方式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应对我国相关法律与政策存在的不足之处加以改进,防止在与美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此外,目前由于WTO规则尚未明确对国际技术转让的规定,所以我国应通过双边或区域投资协定明确技术转让的法律规定,以有效约束美国依据“301条款”对我国技术转让的内容发起调查。
刘清兰[7](2019)在《WTO规则视角下的中美贸易冲突研究 ——以美国301调查的合法性为切入点》文中认为中美两国自建交开始就一直摩擦不断,但是基于各种利益交织,以及得益于多边贸易体制的存在,中美双方一直都处于斗而不破,合作与竞争的状态,但自美国总统特朗普上台以来中美之间的交往开始有了新的转变,迎来了新的挑战。2017年美国总统特朗普要求UCTR就中国有关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的法律、政策、做法发起“301”调查。2018年3月UCTR公布对华“301”调查报告,指责中国窃取美国商业秘密以及中国有关技术转让等规定对美国的知识产权造成侵犯,并据此调查结果对中国产品加征关税、限制中国企业在美国的投资。这一举动使得中美贸易冲突在新一轮的知识产权争端的影响下愈演愈烈,中美关系进入白热化阶段。中美两国是经济互补性极强的国家,在经济方面呈现出一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状态,因此,此次中美贸易冲突的爆发将会危及两国的经济利益,制约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造成两国国民不必要的生活成本增加。同时,中美两国作为全球前两大经济体,对全球经济稳定和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二者的冲突将会影响现有的WTO多边贸易体制发展和稳定,对整个全球经济链造成冲击。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世界经济朝着更加开放、健康、有序的状态发展,因此,及时止战才能更好的发展全球经济,发展自身经济,造福两国乃至全球民众。
张萍[8](2018)在《TPP与我国国际贸易规则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rans-Pacific Partnership,以下简称“TPP”)是近几年来研究国际贸易规则绕不开的话题。12个成员国(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智利、秘鲁、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越南)横跨亚洲、美洲、大洋洲,契合了区域贸易安排突破地域限制,走向扩大和合并的发展趋势。成员国之间还有着显着的发展水平差异,也正因此,TPP协议的高标准与调和不同成员国之间利益的方式,最为受人瞩目。面对亚太地区最具规模、最高标准的区域贸易安排,中国如何认识TPP,如何应对TPP,是长期以来学者们研究不辍的热点议题。TPP因为美国的高调加入而势盛,如今也因为美国的陡然退出而降温。与之相关的,中国受到的区域发展环境压力也有所减轻。但是,这并不等于TPP对中国就毫无意义。TPP以“为全球贸易确定新标准”为目标,同时又是亚太地区经济体曾经缔结的区域贸易安排成果,完全值得我们去深入地了解和理解。随着国际贸易发展和金融的开放,区域贸易安排的数量和涉及领域迅速向更广泛的贸易和经济市场延伸,促进国际贸易的内容更加宽泛。自多哈回合谈判以来,多边贸易谈判屡屡受挫,促使各成员方做出了新的区域一体化决策,区域贸易安排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对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的补充,多边贸易自由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并行发展。长期以来,多边贸易体制和区域贸易体制维系“亦敌亦友”的关系,在相互竞争的同时,区域贸易体制始终承认多边贸易体制的首要地位,多边贸易体制则认可区域贸易安排的先锋作用。而在多边贸易谈判受挫的背景下,相对成员较少、易达成协定的区域贸易安排在实用性上体现了更大优势。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欧盟(欧共体)和美国等发达经济体主导着区域贸易安排,作为主导者,不仅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综合实力的增长,更重要的是掌握了话语权、规则的制定权,从而谋求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中国通过谋求加入WTO,开始参与多边贸易体制,与世界其他经济体建立起紧密合作关系,不仅拉动了国内经济的增长,把改革开放推进到新的阶段,并且推动了世界经济的发展。最终,中国经历了重重波折,成为了WTO的重要成员,开始努力推动国际贸易规则的完善。自2001年加入WTO之后,中国不仅成为多边贸易体制的参与者,更是多边贸易体制的维护者。多边规则在中国这个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市场、同时是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身上得到了实践和推广。在区域贸易安排的实践上,中国起步较晚。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自此自由贸易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目前,中国FTA已进入发展壮大阶段。此外,中国还开展了自贸区(FTZ)的制度实践,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积极探索国际合作以及全球治理的新模式。不可忽视的是,近年来,逆全球化暗潮汹涌,给经济全球化带来不确定性。2018年,美国挑起中美贸易摩擦,给贸易保护主义和反全球化增强了声浪。面对压力和挑战,中国坚定不移地实施对外开放和参与全球治理,同时还应积极研究国际经贸新规则的变动,积极参与新规则的发展与推进。面临全球经贸规则调整的机遇,应当分析梳理TPP(以及转型后的CPTPP)对我国的影响,研究TPP的高标准贸易规则和成员国利益协调机制,总结中国在多边贸易体制及RTA领域的实践经验,推动国际贸易规则改革和发展。本论文共分六个部分,由导言、四章和结论组成。导言主要是阐述本文的选题立意与目标,介绍研究方法和论文的结构。第一章为TPP的发展历程及规范特点。本章由TPP的发展历程、TPP的国际贸易高标准意义、从TPP到CPTPP的变化与未来分析三个部分组成,阐述了TPP的发起与形成、TPP的规则特征和国际贸易的高标准意义,以及TPP的挫折和发展走向等。TPP囊括了WTO和现有RTA的规则,是现有贸易规则的“集大成者”,并在此基础上予以提升,代表了国际贸易规则的发展方向。第二章为TPP规则发展的国际法基础。区别于传统的依靠国家和地区之间的“亲近性”,区域贸易安排的现代发展已经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朝着跨地区、跨大陆、跨大洋的方向发展。一些新的区域贸易安排具有更加广泛的参与者,有些贸易协定甚至包括不同大陆及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TPP就是其中的“极致”典型。本章从区域贸易安排与WTO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冲突、区域贸易安排与WTO规则的协调等角度探讨,论证了在WTO框架下TPP的合理性,并且以美国的区域贸易安排为例,论证了区域贸易安排的主导者在促进经济发展、国力增长的同时,更重要的是掌握了话语权、标准权和规则的制定权,从而谋求国家利益的最大化。第三章为中国在多边贸易体制及RTA领域的实践。加入WTO后,在国际贸易、投资、服务和技术转让方面与世界其他国家建立起更紧密的合作关系,把中国的改革开放推进到新的阶段,也拉动了世界经济增长,并且不断推动国际贸易规则完善。近十年来,中国将发展自由贸易区上升为国家战略,以自由贸易区建设推进新一轮的对外开放,已经与2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本文阐述了中国成为WTO重要成员国的努力和成果,分析了中国自贸区建设的推进阶段,并着眼于“一带一路”区域安排的独特性和中国自贸区(FTZ)的“高标准”制度实践,论证了中国在多边贸易体制及RTA领域的实践目标,即通过FTA的发展建设与国际经贸新规则接轨,增强中国的国际竞争力,在制定和推行国际贸易规则中发出更多的中国声音,以期维护和拓展中国的发展利益。第四章为TPP对我国构建国际贸易规则实践的影响。TPP在形成、演进以及主要成员国美国退出等不同的阶段,都对我国构建国际贸易规则实践产生影响。本部分介绍了从学者、官方对TPP与中国关系的认识,阐述了中国应对TPP的战略布局,分析了加入TPP对我国国际贸易战略和法制建设的积极意义。此外,还分析探讨了加入TPP与全球经济治理的前景,阐述了在“逆全球化”暗潮涌动的背景下,中国对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的作用和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地位。最后是结论部分。综上所述,TPP作为亚太地区完成的一个重要区域贸易安排,同时代表着国际贸易规则的高标准,完全是值得继续研究的。中国既是经济全球化的积极参与者,也是经济全球化的坚定支持者,更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建设者和主要受益者。在全球化发展的关键时期,中国应积极制定国际贸易新规则,构建在全球治理中的话语权,推动国际贸易规则改革,促进国际贸易有序发展。
谷川[9](2017)在《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全球化时代背景下,经贸交往的紧密性,推动了中国两岸四地法律制度间交流与合作的发展。以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达成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and Partnership Arrangement,CEPA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Mainland and Macau Closer Economic and Partnership Arrangement,CEPA内地与澳门)以及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达成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ECFA)为代表的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合作规则,提高了调整四地经贸交往法律制度间的协同配合能力,并在不同程度上满足了各方经贸往来的发展需求。按照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存在”、“效果”以及“发展”这一线索,论文分为三大部分,共8章。其中第一部分“存在”论,涵括了论文的第2、3章,着重论述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在文本规范与运行实践上的存在及其法学理论意义;第二部分“效果”论,涵括了论文的第4、5、6章,该部分将作为“法律个体”意义上的合作规则,放到了调整与影响四地经贸交往的既有制度(主要是四地的各方法律制度与WTO规则)这一“法律群体”环境中,描述与分析了合作规则的“外在效果”——对于既有法律制度的影响,以及其“内在效果”——合作规则自身在既有法律制度“群体”影响下的功能表现与它所具有的多重法律属性,进而分析指出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与既有法律制度相互接触、交往过程中,在事实与制度层面上的效果表现;第三部分“发展”论,则为论文的第7章,主要分析与预测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在未来可能的走势,并阐释了四地各方通过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实践,在价值与目标层面上的发展追求。除此之外,另有第1章“导论”与第8章“结论”作为论文的首尾部分。第1章是论文的导论,阐述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现实需求、含义界定、研究意义、文献述评以及研究方法与文章结构安排等方面的内容,并为以下各章节的研究进行了铺垫。第2章研究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制度模式、文本内容、规则结构以及体系表征等方面在分析法学上的意义,进而指出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法律协调机制——合作规则,是一种相对独立于四地法律制度的规则体系。第3章主要分析了合作规则的创制、适用以及执行监督等具体机制及其运作实践。对合作规则的创制分析,指出了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生成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来源;对合作规则适用与执行监督的分析,则反映出四地的各方在履行合作规则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及相互间的影响。合作规则的创制与合作规则的适用及执行监督实践,分别形成了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在“规则确立”与“规则实践”上的两个不同层面,二者间的互动与平衡成为了推动合作规则发展变化的重要原因。第4章关注了合作规则对于既有法律制度的影响:一方面,它推动了四地法律制度在经贸交往调整上的“一体化”进程,另一方面,合作规则形成了在两岸四地间以WTO规则为平台的“区域化”经贸法律规则体系。这种影响的效果,不同程度上使调整四地经贸往来的既有法律制度呈现出了目标趋同化、规则公平化以及交往紧密化的特点。第5章分析了合作规则的功能表现:在调整对象上,它既涵括了对四地经贸交往秩序的进一步确认与维护,又对四地法律制度进行了资源整合与优化配置;在法律模式上,合作规则呈现出了对四地经贸交往法律调整的创新、沟通功能;在法律发展上,合作规则实现了调整四地经贸交往的法律制度由先前的单边化、全球化朝着一体化、区域化的模式转变,进一步满足了四地经贸交往的发展需求。第6章讨论了合作规则的多重法律性质:它既是国内法上的经贸行政协议,又涉及到了WTO规则下成员间区域贸易协定的范畴,同时,合作规则还是两岸四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制度安排,且一定程度上在四地间经贸合作中具有了代表经济共同体利益的基础性规范属性。合作规则的多重法律性质,进一步表明了法律全球化对于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及其机制的深刻影响。第7章通过对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运作实践的关注,从影响法律发展的因素这一视角,提出了合作规则未来发展的目标规划,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合作规则有关的制度性安排及组织化建设问题。论文的结论(第8章)认为,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存在”,体现了合作规则由“制度安排”到“规则体系”的完善过程;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效果”,反映了调整四地经贸交往的法律制度从“法律共存”到“法律合作”的状态转变;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发展”,则是通过进一步促进四地法律制度、WTO规则以及既有合作规则间经贸管理制度资源的优化配置,体现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法律协调机制正逐步朝着“利益共同体”的规则导向发展变化。
王岩[10](2016)在《WTO体制下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尽管在入世之前,自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以来,作为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殊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并实际运行着。但是由于其案件数量不多,涉及的领域较窄,长期以来并未引起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重视,亦未能专门将其法律化、制度化。直至2002年,为了履行建立与WTO相衔接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的承诺,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三部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这三部司法解释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初步构建起了WTO体制下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但是中国毕竟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全面履行WTO及其他一系列国际协定的过程中,无论在立法、行政,还是司法方面均与WTO要求、其他法治发达国家以及我国入世承诺存在一定的差距。笔者作为一名长期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法官,在收集、研究和审理了大量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同时,也见证了入世前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程。本文运用历史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通过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产生的背景、内涵特征、主要原则、法律渊源等方面进行梳理分析,从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等方面对WTO及其成员方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从而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理和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释。文章重点通过解读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一般规定,选取国内外典型案例对几类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在司法运行中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实证分析,透视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现状,指出该制度与WTO对司法审查的要求尚存在差距,并进而从司法理论及实践、司法改革走向等方面对相关问题解决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本文除导言之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介绍了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背景和过程。其一,国际贸易救济制度是在行政法治国际化的背景下产生的。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影响和冲击是全方位的,在我国国内公法领域中,经济全球化引领着我国行政法治出现国际化的趋势,主要表现为:行政法律渊源扩大、行政主体范围扩大、行政行为救济力度加强。司法审查制度在WTO体制中居于显着地位,是WTO透明度原则的重要内容,在确保WTO规则可操作性和规范成员方政府权力运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分为WTO体制中(国际)与WTO体制下的成员方(国内)两个层面。这两种司法审查程序既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又相互影响和制约。当事人在选择这两种司法审查程序时没有先后顺序。成员方需完善本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尽量与WTO的要求保持一致,当案件提交DSB时需要让渡主权接受审查;而WTO司法审查对成员方国内司法制度有较大的依赖性,受到成员方司法审查实体性标准限制,其裁决的效力亦需要成员方国内司法审查来补强。其二,WTO协定中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具有审查主体多样性和独立性,审查范围广泛性,审查标准原则性的特点。根据WTO协定的要求,我国在《入世议定书》和《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就我国国内维持或建立相关制度,以及司法审查的范围和内容作出了承诺。我国国际贸易司法救济制度就是在履行WTO要求和入世承诺的大背景下建立的。只不过我国采取了与西方“司法审查”相对应的“行政诉讼”的提法。这一术语和制度是我国借鉴大陆法系和日本法相关制度引进的。我国的司法审查是通过行政诉讼活动来实现的,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就是依据行政诉讼法建立起的行政诉讼制度,它与西方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历史传统、基本内涵、审查范围和审查依据等方面都存在着本质的不同。第二章是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概述。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法律渊源、主要原则以及我国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现行规定。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特定范围内的国际贸易行政争议的活动和制度。其主要涉及国际贸易领域,审查对象是国际贸易行政行为,受涉外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系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殊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基本特征为受案范围具有专项性、原告或第三人具有涉外性、与WTO法有着密切的联系、诉讼原则具有特殊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功能和目的为履行WTO要求和我国入世承诺、保护国际贸易参加者权益、监督国际贸易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国际法渊源包括WTO协定和中国入世法律文件,国内法渊源又可区分为实体法渊源和程序法渊源。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主要原则可归纳为: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司法审查有限原则、有限职权主义原则、平等保护和正当程序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规定包括两部分,即行政诉讼法涉外部分的一般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一系列司法解释中的特别规定。三部专门的司法解释分别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判机构、管辖法院、审查范围、审理标准、法律适用和裁判方式做了规定。第三章运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研究方法,从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以及对国际条约的法律适用四个方面,对WTO主要成员方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进行了剖析研究。文章最终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法律适用进行了明确。其一,在审查主体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采取的是普通法院审理模式,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相关案件。其二,在审查范围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国际贸易具体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要求对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性审查。其三,在审查标准上,除依照普通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外,在案件审理时还区分事实和法律问题,确立了案卷审查和最佳证据原则,适当放宽了审查标准。在某些特定的行政执法领域,行政机关更加具有专业优势,其对事实认定和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法律适用享有排除司法审查的“判断余地”。最后,在法律适用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应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适用依据,不能直接适用WTO规则。但是根据有约必守原则,在适用国内法时还应尽量作出与WTO规则一致的解释,使得国际条约能够在国内得到遵守。第四章对实践中几类典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进行了实证分析。首先,在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以比较具有代表性反倾销(反补贴)、海关估价行政诉讼为例,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分别从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事实审查和举证责任规则方面进了梳理和分析。通过上述理论和实证分析,可以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一方面进一步清晰了类案审理时应把握的审查规则和尺度,另一方面也指出了我国现有规定与WTO规则要求存在的差距,找到了修正完善的方向。其次,在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行政诉讼中,结合国际贸易和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具体实践,着重介绍了国际服务投资领域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从而指出在服务投资准入方面,对于行政备案不应一律排除在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而应结合法律条文的规定对行政备案的性质予以具体区分,许可性的备案应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再次,在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中,结合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对该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遇见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了探讨。主要介绍了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采取行政和司法并行的双轨救济制度下,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民行冲突问题,以及人民法院应对这一问题司法政策的演变过程,进而提出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是解决该问题的必然选择。最后,在其他与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以反垄断行政诉讼为例,通过梳理反垄断行政执法行为及行政程序,从而明确了不同反垄断执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和行政诉讼的被告。此外,还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冲突竞合,以及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程序的交叉竞合问题的解决,结合相关理论和法律依据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第五章关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完善的构想。与WTO对成员方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要求相比,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由于受本国法治发展程度的限制,主要不足表现在受案范围还比较狭窄,与国际上通行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还有一定的差距。该章通过将我国法律规定与WTO协定对成员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要求进行对照,认为应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文章结合具体理论和国外的实践,从可行性和必要性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述,并对相应的司法审查机制进行了规划设计。我国现有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审理机构的专业性有待提高,行政诉讼机制影响审判效率。随着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受案范围不断扩大,法院办案压力也大大增加,会对行政审判的质效产生不利影响。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在我国设立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很有必要,而且切实可行,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变化着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发展的需要。在具体设计和构建上,我们仍可以采取小范围试点的方式,在部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较多的省市设立国际贸易法院,完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以后在时机和经验都成熟的基础之上,再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在全国其他条件具备的省市推广。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一、我国加入WTO接受规则的依据 |
| 二、入世后我国切实履行承诺 |
| (一)完善与WTO接轨的经贸法律体系 |
| (二)履行货物贸易领域开放承诺 |
| (三)履行服务贸易领域开放承诺 |
| (四)履行知识产权保护承诺 |
| (五)履行透明度义务 |
| 三、恪守WTO规则赢得巨大效益 |
| (一)我国政府职能加速转变,运用规则能力提高 |
| (二)我国企业在应对竞争中新生 |
| (三)成为世界经贸、投资大国 |
| (四)成为外汇储备大国,人民币“入篮” |
| (五)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
| (六)研发能力提高,数字经济快速发展 |
| (七)提升国际分工格局 |
| (八)理念提升,非物质遗产走向世界 |
| (九)自信加强,国际地位提高 |
| 四、增强在WTO中的作用,加大对世界发展的贡献 |
| (一)增强在WTO中的作为 |
| 1. 积极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
| 2. 有效维护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地位 |
| 3. 深度参与贸易政策审议 |
| 4. 全力支持发展中国家融入多边贸易体制 |
| 5. 坚决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 |
| (二)对世界贡献增多 |
| 1. 我国对世界经济增长和脱贫的贡献率提升 |
| 2. 对外贸易发展惠及全球 |
| 3. 双向投资造福世界各国 |
| (三)主动加大对外开放举措 |
| 1. 共建“一带一路”从倡议到实施 |
| 2. 主动下调进口关税,扩大进口 |
| 3. 改善外商投资环境,规范我国企业海外行为 |
| 4. 举办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
| 5. 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 |
| 五、入世20年我国面临的挑战 |
| (一)外部压力增大 |
| 1. 逆经济全球化动向和舆论出现 |
| 2. 新冠疫情成为世界变局的最大变数 |
| 3. 以美国为首的发达成员针对打压我国 |
| (二)内部压力增大 |
| 1. 我国经贸发展不平衡 |
| 2. 制约经济发展的因素增多 |
| 3. 与WTO规则深度融合尚存差距 |
| 4. 国内营商、社会环境存在短板 |
| 5. WTO研究整体薄弱,办案律师不足 |
| 六、我国应对挑战之策 |
| (一)维护WTO,加大作为 |
| 1. 珍惜WTO业绩,加强对WTO的信心 |
| 2. 重视WTO对我国新发展格局加快构建的作用 |
| 3. 深度参与WTO改革 |
| 4. 尽快加入《政府采购协议》 |
| 5. 深度关注国际经贸规则的深化 |
| 6. 扩大话语权 |
| (二)尽速从贸易大国转变为贸易强国 |
| 1. 发现与贸易强国差距 |
| 2. 贸易支撑点从不平衡转向相对平衡 |
| 3. 创建我国的商务运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
| (三)加强对美国的深入研究 |
| 1. 美国是对我国入世谈判、入世后发展态势的最密切关注者 |
| 2. 重视我国与美国在WTO改革中的博弈 |
| 3. 强化对美国问题的研究 |
| 4. 讲究研究方法 |
| (四)整合研究机制,强化对WTO的研究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 一、中美贸易争端解决对中国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美争端解决的重要意义 |
| 三、中美法律技术脱节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关系 |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 一、理论意义 |
| 二、现实意义 |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 一、关于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 |
|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
| 三、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 |
| 四、关于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 五、关于美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 六、关于中美贸易发展和战略的研究 |
| 七、关于中国发展战略和实力的研究 |
| 八、研究现状评述及启示 |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 一、研究范畴 |
|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
| 三、研究思路 |
| 第一章 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与外延 |
| 第一节 法律技术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
|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渊源 |
| 二、法律技术的概念拓展 |
| 三、法律技术的特性 |
| 第二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基本内容 |
| 一、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 |
| 二、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和特征 |
| 第三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影响 |
| 一、法律技术脱节在国内领域的影响 |
| 二、法律技术脱节在国际领域的影响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WTO框架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分析 |
| 第一节 WTO的发展与现状 |
| 一、WTO制度发展 |
| 二、WTO规则体系的困境 |
|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 一、入世后中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 二、中国对美贸易战略演变 |
| 三、中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 第三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 一、2001 年至今美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 二、美国对华贸易战略演变 |
| 三、美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技术脱节案例表现 |
| 第一节 中国诉美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 二、美国应诉方式法律性强 |
| 三、从案件结果看 |
| 第二节 美国诉中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 二、案件涉及传统贸易和美国优势领域 |
| 三、中国应诉方式政治性强 |
| 四、从案件结果看 |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中美在WTO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 第一节 中美贸易争端涉及的实体法领域概况 |
| 第二节 中美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内容和特点 |
| 一、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内容 |
| 二、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特点 |
| 第三节 中美实体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 一、实体性立法领域的原因 |
| 二、实体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
| 第五章 中美在WTO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 第一节 中美“双反”案件中程序性的法律技术脱节 |
| 一、AD和 SCM中的程序性规定 |
| 二、中美涉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案的概况 |
| 三、中美在双反领域中的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 |
| 第二节 中美在DSU程序中的法律技术脱节 |
| 一、DSU程序性规定 |
| 二、中美WTO争端案件涉DSU程序概况 |
| 三、中美在DSU程序下的法律技术脱节 |
| 第三节 中美WTO争端中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 一、程序价值理念不一致 |
| 二、程序性立法差异 |
| 三、程序法适用差异 |
| 第六章 WTO体系下中国的贸易法律技术调整方案 |
| 第一节 贸易法价值合法化 |
| 一、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
| 二、坚持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 |
|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原则 |
| 第二节 中国对美贸易立法技术调整方案 |
| 一、平衡内外的立法方针 |
| 二、调整立法机制和机构 |
| 三、确立科学的立法规范 |
| 第三节 中国对美贸易法律适用技术调整方案 |
| 一、法律适用部门分工专业化机制化 |
| 二、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
| 三、建立与立法机构的反馈机制 |
| 四、转变“第三方”思维,实践中提高对实体法的解释能力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 (一)中文着作 |
| (二)中文译着 |
| (三)中文论文 |
| (四)中文学位论文 |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 (一)英文着作 |
| (二)英文论文 |
| 三、相关网站数据库 |
| 附件:中美提交WTO争端案件统计(2001-2019)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 (二)文献综述 |
| 1.国外研究现状 |
| 2.国内研究现状 |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
| 一、数据本地化措施与国际贸易争议 |
| (一)数据本地化措施的界定 |
| (二)全球数据本地措施的实践 |
| 1.美国:关键行业采取数据本地化措施 |
| 2.欧盟:区别对待,注重个人数据保护 |
| 3.中国:注重网络安全的数据本地化措施 |
| 4.其他代表性国家:设施本地化和存储本地化 |
| (三)数据本地化措施与数字贸易壁垒争议 |
| 1.数字贸易的基础是跨境数据流动 |
| 2.数据本地化措施与数字贸易壁垒的可能性 |
| 3.对数据本地化措施的不同态度 |
| 二、GATS规则下数据本地化措施的合法性 |
| (一)数据本地化措施属于GATS调整 |
| 1.跨境数据流动属于服务贸易 |
| 2.数据本地化措施影响服务贸易 |
| (二)与跨境数据传输有关的数据服务部门 |
| (三)数据本地化措施与成员方的具体承诺 |
| 1.市场准入承诺 |
| 2.国民待遇承诺 |
| (四)数据本地化措施在GATS例外条款下的合法性 |
| 1.例外条款的适用 |
| 2.一般例外条款 |
| 3.安全例外条款 |
| 三、美欧日主导的区域贸易协定对数据本地化措施的规制 |
| (一)美欧日主导的RTA中关于数据本地化措施的规定 |
| 1.美国:USMCA |
| 2.欧盟RTAs中的最新立场 |
| 3.日本:CPTPP |
| (二)美欧日主导的RTA中共(2)同确立的数据本地化规制模式 地化规制模式 |
| 1.跨境数据传输:原则+例外 |
| 2.禁止数据处理设施本地化 |
| 四、国际贸易规则下我国数据本地化措施面临的挑战及应对 |
| (一)国际贸易规则下我国数据本地化措施面临的挑战 |
| 1.对数据本地化立法措施合法性的质疑 |
| 2.对数据本地化立法措辞的质疑 |
| 3.美欧日主导的RTA中数字贸易规则的挑战 |
| (二)现行WTO规则下我国的应对策略 |
| 1.以数据主权进行抗辩 |
| 2.灵活援引GATS例外条款 |
| 3.加强配套立法的合规性,避免国际争议 |
| (三)美欧日主导的RTA中数字贸易规则下我国的应对策略 |
| 1.拓展FTA中数字贸易规则的深度和广度 |
| 2.采用“原则+例外”的模式推动WTO规则的谈判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引言 |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 第二节 研究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和结构安排 |
| 第五节 主要创新及不足 |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 第一节 国内研究现状 |
| 一、国内文化服务贸易概念辨析 |
| 二、国内文化服务贸易理论研究 |
| 三、国内文化服务贸易现状分析 |
| 四、国内文化服务贸易影响因素研究 |
| 五、国内文化服务贸易政策分析 |
| 第二节 国外研究现状 |
| 一、国外文化服务贸易概念辨析 |
| 二、国外文化服务贸易理论研究 |
| 三、国外文化服务贸易研究内容 |
| 四、国外文化服务贸易影响因素研究 |
| 五、国外文化服务贸易政策分析 |
| 第三节 文献述评 |
| 一、国内外关于文化服务贸易概念的辨析 |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侧重领域的差异 |
| 三、国内外研究侧重领域差异形成原因分析 |
| 四、已有研究的不足与本文研究方向 |
| 第三章 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分析 |
| 第一节 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内涵 |
| 一、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定义 |
| 二、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分类 |
| 三、服务贸易促进政策传导机理 |
| 第二节 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分类 |
| 一、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定义 |
| 二、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分类依据 |
| 三、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分类 |
| 第三节 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效用分析 |
| 一、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传导分析 |
| 二、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效益分析 |
| 第四节 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与国际规则 |
| 一、文化服务贸易有关的国际规则概述 |
| 二、与文化贸易有关的WTO争端 |
| 三、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与国际规则的互动关系 |
| 第四章 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国际比较 |
| 第一节 影视领域 |
| 一、美国的影视政策 |
| 二、法国影视政策的主要内容 |
| 三、韩国的影视政策 |
| 四、对中国的启示 |
| 第二节 动漫领域 |
| 一、美国政策的主要内容 |
| 二、日本政策的主要内容 |
| 三、对中国的启示 |
| 第三节 艺术品授权领域 |
| 一、法国政策的主要内容 |
| 二、英国的主要政策 |
| 三、对中国的启示 |
| 第五章 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专题研究 |
| 第一节 数字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专题 |
| 一、数字文化服务贸易的概念、内涵与特征 |
| 二、数字文化服务贸易发展的现状与特点 |
| 三、数字文化服务贸易壁垒 |
| 四、数字文化服务贸易规则之争 |
| 五、各国数字文化服务贸易政策 |
| 六、中国数字文化服务贸易发展的策略选择 |
| 第二节 文化服务贸易统计政策专题 |
| 一、国际文化服务贸易统计标准 |
| 二、我国文化服务贸易统计框架与实践 |
| 三、中美文化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差异分析 |
| 第三节 文化服务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组织机构 |
| 一、各国的文化服务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协调的组织机构 |
| 二、中国的文化服务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协调的障碍及借鉴 |
| 第六章 文化服务贸易相关的特有现象分析 |
| 第一节 “文化自由”与“文化例外”共存 |
| 一、文化例外是保护本国文化的盾牌 |
| 二、“文化自由”有利于推广本国文化产品与服务 |
| 三、对中国的启示 |
| 第二节 “文化折扣”与“文化增值” |
| 一、文化折扣及成因 |
| 二、文化增值及成因 |
| 三、中国文化服务贸易从“文化折扣”转变为“文化增值”的策略 |
| 第三节 文化服务贸易国际规则中的文化特性考量 |
| 一、WTO现有文化服务贸易规则 |
| 二、WTO文化贸易规则与其他国际法规则的博弈和协调 |
| 三、对文化服务贸易规则发展趋势的分析与展望 |
| 四、中国应对文化服务贸易规则新发展趋势的对策建议 |
| 第七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 第一节 主要研究结论 |
| 一、我国在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方面存在的差距 |
| 二、国外先进政策实践带来的启示 |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 一、促进文化服务贸易由“文化折扣”转向“文化增值”的策略选择 |
| 二、积极参与文化服务贸易相关规则制定 |
| 第三节 下一步研究计划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在校期间学术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缩略语对照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 1.1.1 选题背景 |
| 1.1.2 选题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 1.3.1 研究内容 |
| 1.3.2 研究方法 |
| 第二章 美国“301条款”的形成演进与内容概述 |
| 2.1 “301 条款”的形成与演进 |
| 2.1.1 “301 条款”的形成背景 |
| 2.1.2 “301 条款”的立法演进 |
| 2.2 “301 条款”的基本程序 |
| 2.2.1 “一般301 条款”的基本程序 |
| 2.2.2 “超级301 条款”和“特别301 条款”的基本程序 |
| 2.3 美国对外贸易管理体制与“301 条款”的实施 |
| 第三章 美国对中国“301调查”的法律问题分析 |
| 3.1 1991-2017年美国对中国“301调查”的梳理 |
| 3.2 对中国“301调查”复活背景下“301条款”存续基础分析 |
| 3.2.1 从美国“主权至上”的理念分析 |
| 3.2.2 从联邦立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分析 |
| 3.3 中美关于“301调查事项及制裁措施”的法律依据之争 |
| 3.3.1 关于“301调查事项及制裁措施”是否受制于WTO规则的分歧 |
| 3.3.2 “301调查事项”并非与WTO规则无关 |
| 3.3.3 DSB具有WTO规则涵盖事项的最终认定权 |
| 3.3.4 “301 制裁措施”在WTO体制外适用受限制 |
| 3.4 2017年美国对中国“301调查”的内容剖析 |
| 3.4.1 “对华301调查报告”的具体内容 |
| 3.4.2 针对“对华301调查报告”内容的质疑 |
| 3.4.3 “301调查”暴露我国相关法律与政策的不足之处 |
| 第四章 美国对中国采取“301单边制裁措施”与现行国际法的冲突性分析 |
| 4.1 从“欧共体诉美国‘301条款’争端案”谈起 |
| 4.2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与WTO规则的冲突性分析 |
| 4.2.1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有违DSU第二十三条规定 |
| 4.2.2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有违GATT1994 之最惠国待遇 |
| 4.2.3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有违GATT1994 之关税减让 |
| 4.2.4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有违WTO规则之多边主义与贸易自由化 |
| 4.3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与一般国际法的冲突性分析 |
| 4.3.1 WTO规则与一般国际法的关系 |
| 4.3.2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条款》对美国单边制裁措施的限制 |
| 4.3.3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有违国家主权与不干涉内政原则 |
| 第五章 中国应对美国“301调查”的措施分析 |
| 5.1 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 |
| 5.1.1 反制措施的运用 |
| 5.1.2 中国采取必要反制措施的国际法依据 |
| 5.1.3 中国采取必要反制措施的国内法依据 |
| 5.2 深入研究并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
| 5.2.1 深入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 |
| 5.2.2 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
| 5.3 必要时中国企业可在美提起诉讼 |
| 5.3.1 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 |
| 5.3.2 诉讼中的应对思路 |
| 5.4 完善我国相关法律与政策,明确技术转让法律规则 |
| 5.4.1 为扩大开放完善投资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
| 5.4.2 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
| 5.4.3 完善我国贸易壁垒调查制度 |
| 5.4.4 通过双边或区域投资协定明确技术转让法律规则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中美贸易冲突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
| 第一节 中美贸易摩擦的现状与问题 |
| 一、中美双边贸易与投资的现状 |
| 二、中美货物贸易摩擦 |
| 三、中美服务贸易摩擦 |
| 四、中美贸易差额 |
| 第二节 中美贸易冲突的原因 |
| 一、中美贸易冲突的经济根源 |
| (一)国际经济竞争 |
| (二)贸易保护主义 |
| 二、中美贸易冲突的政治原因 |
| (一)特朗普政府“美国利益优先”战略 |
| (二)美国国内“精英的美国”与“传统的美国”激烈博弈 |
| (三)中期选举 |
| 三、中美贸易冲突的其他原因 |
| (一)国际分工、产业新格局 |
| (二)外国来华直接投资 |
| 第二章 中美贸易冲突导火索——美国“301”调查 |
| 第一节 美国“301条款”的立法背景及发展历程 |
| 一、立法背景 |
| 二、发展历程 |
| (一)《1974 年贸易法》第301 节 |
| (二)《1979 年贸易协定法》 |
| (三)《1984 年贸易与关税法》 |
| (四)《1988 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 |
| 第二节 美国“301条款”的立法内容及基本程序 |
| 一、立法内容 |
| (一)“一般301条款” |
| (二)“特别301条款” |
| (三)“超级301条款” |
| 二、“301”调查基本程序 |
| (一)发起调查 |
| (二)磋商 |
| (三)贸易代表作出决定 |
| (四)实施措施 |
| 第三节 WTO规则下的“301”调查的合法性研究 |
| 一、“301”调查行为的本身合法性分析 |
| 二、“301”调查制裁措施的违法性分析 |
| (一)“301”调查制裁措施是对WTO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违反. |
| (二)“301”调查制裁措施是对WTO自由贸易原则的违反 |
| (三)“301”调查制裁措施是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违反 |
| 第四节 2018 年对华“301”调查报告主要内容 |
| 一、不公平技术转让 |
| 二、中国的歧视性许可 |
| 三、对外投资 |
| 四、未经授权侵入美国商业计算机系统窃取网络知识产权和敏感技术信息 |
| 五、中国的其他法律、政策和实践 |
| 第三章 中美贸易冲突下的知识产权问题 |
| 第一节 中美知识产权争议 |
| 一、1991 美国对华“301”调查 |
| 二、1994 美国对华“301”调查 |
| 三、1996 美国对华“301”调查 |
| 四、2017 年美国对华“301”调查 |
| 第二节 从欧共体诉美国“301”条款案看中美知识产权冲突 |
| 一、案情简述 |
| (一)双方主张 |
| (二)争议焦点 |
| 二、专家组报告 |
| 三、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借鉴意义 |
| 第三节 WTO规则视角下的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分析 |
| 一、《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承诺 |
| 二、入世后中国知识产权法的修订 |
| (一)《专利法》的相关修订 |
| (二)《商标法》的相关修订 |
| (三)《着作权法》的相关修订 |
| 三、WTO规则下的2017 年中美知识产权争端 |
| (一)“市场换技术”政策本身并非强制技术转让,是合同意思自治体现 |
| (二)援引TRIPS授予权利的例外规定抗辩 |
| (三)中国技术进口规定符合WTO差别待遇原则 |
| (四)中国采取反制的国际法依据 |
| 第四章 中美贸易冲突的解决建议 |
| 第一节 磋商 |
| 一、合意方式化解纷争保护当事人利益 |
| 二、磋商程序是对司法程序解决争端的补充 |
| 第二节 贸易报复 |
| 一、中止减让关税 |
| 二、非关税措施 |
| 第三节 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建立中美双方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纠纷 |
| 一、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
| 二、尝试建立中美双方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纠纷 |
| 第四节 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积极推动《中美双边投资协议》的签订. |
| 一、加快建立以《外商投资法》为基础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建设. |
| 二、推动中美双边投资协定的签订 |
| 三、逐步取消或放宽外商投资限制,营造公平的外商投资环境 |
| 第五节 中国进一步开放市场,降低关税,消除非关税避垒 |
| 一、主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 |
| 二、降低金融、通讯、互联网服务市场的门槛,加强网络安全执法和监管 |
| 三、加快进入WTO《政府采购条例》 |
| 四、建立中美自由贸易区 |
| 第六节 中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
| 一、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 二、加快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的建设 |
| 三、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大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力度 |
| 四、全国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法院建设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言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 三、文献综述 |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 五、论文结构 |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 第一章 TPP的发展历程及规范特点 |
| 一、TPP的发展历程 |
| (一)TPP的发起与形成 |
| (二)TPP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
| (三)TPP的主要特点 |
| 二、TPP的国际贸易高标准意义 |
| (一)TPP新贸易规则的高标准 |
| (二)TPP体现国际贸易规则的发展性 |
| 三、TPP的发展现状与影响分析 |
| (一)创始国美国的退出 |
| (二)协议各国的应对 |
| (三)从TPP到 CPTPP |
| 第二章 TPP规则发展的国际法基础 |
| 一、WTO框架内TPP的合理性 |
| (一)区域贸易安排成为发展国际贸易的主流 |
| (二)TPP:区域贸易安排的“广域化” |
| 二、区域贸易安排与WTO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冲突 |
| (一)WTO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规定 |
| (二)区域贸易安排的相关规定 |
| (三)二者的冲突 |
| 三、区域贸易安排与WTO规则的协调 |
| (一)区域贸易安排的合理性 |
| (二)区域贸易安排的实用性 |
| (三)区域贸易安排与WTO的辩证统一 |
| 四、区域贸易安排对构建贸易规则的意义 |
| (一)经略全球 |
| (二)掌握主导权 |
| 第三章 中国在多边贸易体制及RTA领域的实践 |
| 一、历经波折成为WTO重要成员 |
| (一)加入WTO以来的经济成长 |
| (二)改革与规则的对接 |
| (三)推动国际贸易规则完善 |
|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 |
| (一)自由贸易区战略与新一轮对外开放 |
| (二)实施“一带一路”战略 |
| 三、中国自贸区(FTZ)的制度实践和开放经验 |
| (一)上海自贸区建设的法治创新 |
| (二)自贸区发展与国际经贸新规则接轨的“高标准” |
| 第四章 TPP对我国国际贸易规则改革的影响 |
| 一、对TPP与中国关系的认识 |
| (一)学者就TPP对中国影响的主要观点 |
| (二)TPP与我国构建国际贸易规则实践的一致性 |
| 二、我国加入TPP的意义和作用 |
| (一)我国应对TPP的战略布局 |
| (二)加入TPP对我国经济战略的意义 |
| (三)加入TPP对我国法制建设的积极意义 |
| 三、加入TPP与全球经济治理的前景探析 |
| (一)逆全球化的暗流与全球经济合作前景的不确定性 |
| (二)全球化的动力依然存在 |
| (三)中国对全球经济增长的作用和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地位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导论 |
| 1.1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法律协调概述 |
| 1.1.1 两岸四地经贸交往的法律调整与协调实践 |
| 1.1.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含义界定 |
| 1.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研究意义 |
| 1.2.1 研究的理论意义 |
| 1.2.2 研究的实践意义 |
| 1.3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研究文献述评 |
| 1.3.1 内地研究文献述评 |
| 1.3.2 港澳台及海外研究文献述评 |
| 1.3.3 研究文献综合评价 |
| 1.4 研究方法与文章的结构安排 |
| 1.4.1 研究方法 |
| 1.4.2 文章的结构安排 第2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制度安排 |
| 2.1 两岸四地法律协调的现状及其模式分析 |
| 2.1.1 区际私法的协调模式 |
| 2.1.2 各方自身调整的协调模式 |
| 2.1.3“项目”合作的协调模式 |
| 2.1.4 通过参与国际规则的协调模式 |
| 2.1.5 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协调模式 |
| 2.1.6 不同法律协调模式对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影响 |
| 2.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制度化表现 |
| 2.2.1 作为法律协调机制的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 |
| 2.2.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基础性规则 |
| 2.2.3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派生性规则 |
| 2.3 体系性视角下合作规则的法律表征分析 |
| 2.3.1 实在法的体系性及其理论释评 |
| 2.3.2 合作规则体系性中的规则结构分析 |
| 2.3.3 合作规则体系性中的效力层次分析 |
| 2.3.4 合作规则体系性中的内容调整分析 |
| 2.4 合作规则的分析法学意义:一种新的法律规则体系 第3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机制运作 |
| 3.1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的创制分析 |
| 3.1.1 合作规则的缔结主体分析 |
| 3.1.2 合作规则的创制依据分析 |
| 3.1.3 合作规则的变动机制分析 |
| 3.1.4 合作规则的解释机制分析 |
| 3.1.5 小结 |
| 3.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的适用分析 |
| 3.2.1 合作规则的适用机制:“规则”导向还是“权力”导向? |
| 3.2.2“权力”导向适用机制的功能表现 |
| 3.2.3 合作规则适用机制与既有法律制度适用机制的关系 |
| 3.3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的执行监督分析 |
| 3.3.1 组织视角下合作规则执行监督机制的表现 |
| 3.3.2 执行监督机制对创制机制与适用机制的协调 |
| 3.3.3 四地经贸主管部门在合作规则执行监督机制中的作用 |
| 3.4 合作规则的创制与运行:在“规则确立”与“规则实践”之间 |
| 3.4.1 合作规则的创制:法律协调的“规则确立” |
| 3.4.2 合作规则的运行:法律协调的“规则实践” |
| 3.4.3 法律协调“规则确立”与“规则实践”关系的互动与平衡 第4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对既有法律制度的影响 |
| 4.1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对四地法律制度的影响 |
| 4.1.1 跨越两岸四地的开放性经贸规则体系 |
| 4.1.2 合作规则与四地法律制度间的竞争性分析 |
| 4.1.3 两岸四地法律制度对合作规则的转化 |
| 4.1.4 法律资源供给的一体化调配:由“分散”到“整合” |
| 4.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对WTO规则的影响 |
| 4.2.1 作为客观连结纽带的WTO规则 |
| 4.2.2 WTO规则对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影响及不足 |
| 4.2.3 合作规则在WTO规则下的协调创新表现 |
| 4.2.4 全球化背景下的区域性法律机制:法制创新与发展的动力 |
| 4.3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对既有法律制度影响的效果分析 |
| 4.3.1 法律目标的趋同化 |
| 4.3.2 法律规则的公平化 |
| 4.3.3 法律交往的紧密化 第5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功能分析 |
| 5.1 经贸秩序的确认维护功能 |
| 5.1.1 对四地经贸交往秩序的确认 |
| 5.1.2 对四地经贸交往秩序的维护 |
| 5.2 制度资源的优化配置功能 |
| 5.2.1 作为制度资源的“法律市场” |
| 5.2.2 制度资源优化的现实需求 |
| 5.3 法律规则的创新沟通功能 |
| 5.3.1 法律演进与规则创新 |
| 5.3.2 合作规则的创新沟通功能 |
| 5.4 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协同功能 |
| 5.4.1 四地各方对经贸交往法律调整的协同局限 |
| 5.4.2 合作规则对四地经贸交往法律规制的协调 |
| 5.5 区域性环境中的法律发展功能 |
| 5.5.1 合作规则发展的区域性基础 |
| 5.5.2 合作规则发展的区域性主导功能 |
| 5.6 小结 第6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多重属性 |
| 6.1 国内法上四地政府间的经贸行政协议 |
| 6.1.1“一国两制”、“一个中国”的国内法符号 |
| 6.1.2 国内法上行政协议的考察与分析 |
| 6.1.3 作为经贸行政协议的合作规则 |
| 6.2 WTO规则下成员间区域贸易协议 |
| 6.2.1 缔结主体在WTO规则下的法律地位 |
| 6.2.2 合作规则法律效力的国际法约束力 |
| 6.3 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规则 |
| 6.3.1 区域经济一体化及其制度表现 |
| 6.3.2 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协调的目标 |
| 6.3.3 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协调的落实机制 |
| 6.4 作为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基础性规范 |
| 6.4.1 不同视角下基础性规范的理论表现 |
| 6.4.2 合作规则在四地经济合作中的基础性规范属性 |
| 6.5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多重属性的原因分析 |
| 6.5.1 全球化对合作规则法律性质的影响 |
| 6.5.2 对合作规则国际法性质的进一步反思 第7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未来发展:反思与建设 |
| 7.1 影响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未来发展的因素 |
| 7.1.1 经贸交往需求的因素 |
| 7.1.2 社会保障基础的因素 |
| 7.1.3 政治关系环境的因素 |
| 7.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未来发展的目标定位 |
| 7.3 两岸四地整体性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制度性安排 |
| 7.3.1 整体性经济合作的法律协调 |
| 7.3.2 整体性与经济相关方面合作的法律协调 |
| 7.4 两岸四地整体性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组织化建设 |
| 7.4.1 法律协调的组织化建设与效率 |
| 7.4.2 法律协调的组织化建设与正当性 第8章 结论 |
| 8.1 法律协调机制的存在:由“制度安排”到“规则体系”的完善 |
| 8.2 法律协调机制的效果:由“法律共存”到“法律合作”的转变 |
| 8.3 法律协调机制的发展:迈向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共同体规则”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言 |
| 一、研究的背景和目的 |
| 二、研究的现状和文献综述 |
| 三、论文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 |
| 四、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 五、案例汇纂 |
| 第一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背景和过程 |
| 第一节 行政法治国际化背景下的国际贸易救济制度 |
| 一、经济全球化所引发的行政法治国际化 |
| 二、WTO体系中司法审查制度的显要地位 |
| 三、国际和国内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的关系 |
| 第二节 WTO对成员方司法审查制度的要求及我国的入世承诺 |
| 一、WTO协定中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 |
| 二、WTO司法审查制度的特征分析 |
| 三、我国对司法审查的入世承诺 |
| 第三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 |
| 一、西方国家的司法审查与我国行政诉讼的区别 |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 |
| 三、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 |
| 第二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概述 |
| 第一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
| 一、与涉外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含义及特征 |
| 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功能和目的 |
| 第二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
| 一、我国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
| 第三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主要原则 |
| 一、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
| 二、司法审查有限原则 |
| 三、有限职权主义原则 |
| 四、平等保护原则 |
| 五、正当程序原则 |
| 第四节 我国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现行规定 |
| 一、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定 |
| 二、我国司法解释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特别规定 |
| 第三章 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与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 |
| 第一节 关于审查主体制度的比较研究 |
| 一、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主体制度 |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查主体 |
| 第二节 关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司法审查范围的比较研究 |
| 一、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 |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 |
| 第三节 关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审查标准的比较研究 |
| 一、WTO主要成员方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 |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 |
| 第四节 WTO规则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
| 一、国际条约适用的基本理论 |
| 二、国际条约适用的国外实践 |
| 三、我国对WTO协定国内适用的态度 |
| 四、国内法与WTO规则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
| 第四章 几类典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实证分析 |
| 第一节 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案件受、审理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 一、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 二、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案件原告资格的确定 |
| 三、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事实问题审查和举证责任规则 |
| 第二节 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 一、国际服务贸易与服务贸易领域的国际投资 |
| 二、服务贸易领域的国际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
| 三、行政备案的法律属性及救济 |
| 第三节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 |
| 二、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
| 三、知识产权的民事与行政救济程序的冲突 |
| 四、我国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是解决民行冲突问题的必然选择 |
| 第四节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反垄断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 一、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反垄断行政诉讼的被告 |
| 二、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竞合与冲突 |
| 三、反垄断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的竞合和冲突 |
| 第五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完善的构想 |
| 第一节 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纳入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设想 |
| 一、我国关于行政终局行为的规定与WTO要求之间的具体差距 |
| 二、行政终局行为可诉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 |
| 三、关于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建议 |
| 第二节 扩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 |
| 一、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现状与WTO要求存在差距 |
|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探讨 |
| 三、将行政规章纳入行政诉讼审查范围的构想 |
| 第三节 将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纳入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及性质 |
| 二、行政指导的可诉性探讨 |
| 三、我国行政指导审查模式的设计方案 |
| 第四节 关于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构想 |
| 一、美国的国际贸易法院简介 |
| 二、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必要性 |
| 三、我国设立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的可行性 |
| 四、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具体构想 |
| 参考文献 |
| 附表一 |
| 附表二 |
| 附表三 |
| 附表四 |
| 附表五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 后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