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涛[1](2021)在《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在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中的具体构建——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为视角》文中认为在大陆法系国家,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上诉法院普遍采纳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具有尊重上诉人的处分权、贯彻辩论主义和实现上诉目的制度价值。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一百六十八条,可以发现我国二审程序中并不具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一般制度价值和内涵。鉴于此,我国应完善相关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建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王杏飞,王安冉[2](2021)在《论民事二审审判范围的确定——以“劝阻吸烟案”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民事诉讼二审审判范围原则上应以上诉请求为限。"劝阻吸烟案"二审正是通过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认定突破上诉请求的范围,纠正了一审的错误。但其认定的"社会公共利益"仅具有个案效力,不具有普适性。科学确定民事二审审判范围须考虑二审兼具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双重功能,以保障事实认定之正确与法律适用之统一。但不能因片面追求统一法律适用的"公益性"而忽略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当前需厘清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逻辑,明确"禁止不利益变更"的适用条件及其例外,适时确立附带上诉规则,并对例外情形予以明确。
李广宇[3](2020)在《论我国民事诉讼中上诉请求拘束原则及适用》文中研究指明上诉拘束请求原则通过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拘束二审法院的审查范围,其内容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已有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通过规定一般与例外的情形形成了我国的上诉请求拘束体系。该体系的确立与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上诉请求拘束体系在立法进路上具有相似性,都是通过民事诉讼法条文内容吸收上诉请求拘束原则的内容来实现的,但在上诉拘束请求原则的突破方式之上,我国大陆地区的做法有别于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附带上诉的方式,采用规定例外情形的方式突破上诉拘束请求原则。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之中要注意上诉请求拘束原则例外情形中"社会公共利益"标准的严格限制理解,盲目扩大对"社会公共利益"标准的理解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的不利后果。
庄丹[4](2020)在《论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文中指出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在民事上诉审程序中规定上诉审法院的判决“限于不服申请的范围内变更”。我国学者对此介绍是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并将其定义为只有一方上诉时,上诉人法院对上诉人的判决不能使其比一审判决更不利。然而这一理解具有片面性。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处分权主义诉讼法理在上诉审程序中的贯彻和实施。从处分权主义的研究进路出发,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含义并非通说定义的“不利益变更禁止”,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上诉时,上诉审法院应当在当事人上诉请求范围内予以撤销或变更”。禁止不利益变更同时也是禁止利益变更。该原则的实质是上诉审法院判决应受上诉请求范围拘束。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不仅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而且也是诉权制约审判权的必然要求。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裁判意识,但对该原则理解不清和不足导致了适用混乱,统一司法实践的需要也要求法律作出回应。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处分原则并非大陆法系绝对的处分权主义,《民事诉讼法》第168条也不能对判决行为形成强制约束,因而我国现行立法均无法作为该原则的法律适用依据。对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在我国如何规制的讨论可以从完善现行司法实践和提出立法建议两个层面展开。一方面,当下实践中法官通常以“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作为援用该原则的判决理由,但该判决表达仅反映出对当事人上诉权的尊重。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对上诉一方利益的保护,其合理的表述应为“由于该部分错误超出了上诉人上诉请求的范围”,因而法院不予纠正。我国上诉审法院同时承担救济和纠错的双重职能,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中,法院可以不受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拘束,依职权改判。上诉审法院对这三种例外情形的适用应当避免扩大化。另一方面,将《民事诉讼法》第168条修改为“二审法院应当在当事人上诉请求范围内进行判决。”采用该方法建构,既符合该条文纠正上诉审法院全案审理、审判权严重干预当事人处分权的立法初衷,又产生一种倒逼作用,法官只能在上诉请求范围内判决,则自然围绕上诉请求进行审理。为了平衡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对上诉人的保护,我国应当同时建立附带上诉制度。
马思雨[5](2020)在《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郑州劝阻吸烟案”》文中提出“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使大量民事案件如井喷般涌现。民事案件的增加一方面反映出公众法制意识的提升,另一方面对法官审判权的行使也提出了较大考验。“郑州劝阻吸烟案”一经出现即引发了公众的讨论,舆论对于一审判决中善意劝阻吸烟最终被判决赔偿的裁判结果褒贬不一,学术界对于本案的实体法与程序法分析也是层出不穷。因此对于本案的分析具有相当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以2017年“郑州劝阻吸烟案”为基础,站在民事诉讼法的角度对本案一审判决后二审改判的理由,从法理以及现实角度进行深入分析。并结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本案的正确判决方法提出一点建议,希望对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一审审判后二审改判的理由以及正确的裁判方式的完善有所帮助。本文的第一部分即第一章是基本案情的概述以及一审、二审不同的判决结果;第二部分为第二章至第四章,分别是本案的三个争议焦点:二审裁判是否违反“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二审改判裁判违反“处分原则”;二审裁判能否适用“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第三部分是第五章,为对于二审法院裁判方式的分析及反思。行文思路层层递进,逐步深入。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方法,共同致力于对本课题进行细致深入的研究。通过对本案例中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与论述解析案情。参考的文献既包括现行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也包括法学专家、法律学者对于本案的分析与评价。以法学理论为基础,通过对相关法理进行比较对比得出结论,并结合具体案例得出本案的判决是否有失公允。进而得出笔者对于本案的分析与思考,希望能够通过对本案反映出的一审、二审制度的分析,对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度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吴小红[6](2020)在《论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兼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8条》文中提出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上诉审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英美法系国家虽无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之名,但其实质理念在上诉程序中亦有所体现。此原则起源于德国,是与上诉共通原则对抗的结果。其核心内容是将二审判决约束在当事人声明不服的范围内,是处分权主义具体化的重要体现。此原则的功能在于为上诉人划定审判底线,防止二审法官的突袭裁判给当事人带来上诉压力,挫伤上诉人的上诉积极性。从立法上看,我国并没有确立该原则。虽然有学者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8条关于二审审理范围的规定视为该原则的法律依据,但二者在功能上存在差异,将对审理范围的规定作为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法律依据属于对法条的误读和不当扩张。我国实务界已将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作为一种隐性的司法理念加以接受并适用于司法实践中,但由于没有具体立法的支持,此举不仅有“法官造法”之嫌,而且容易造成判决的不统一,有碍程序正义的实现。基于对处分权主义的贯彻和对诉讼模式改革的适应,我国应考虑以明文立法的方式确立该原则,以便为法官的适用提供明确的指引。纯粹的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存在片面保护一方当事人的缺陷,因此在确立原则的同时,也应考虑引进附带上诉制度来维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公益考量之下,为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设立例外情形也乃必要之举。同时,法律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与一个国家的现实制度语境息息相关,因此在引进时应重视与我国法律体系的良性互动,以期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廖永安,王聪[7](2019)在《法院如何执行公共政策:一种实用主义与程序理性有机结合的裁判进路——以“电梯内劝阻吸烟案”为切入点》文中指出"电梯内劝阻吸烟案"因具有公共道德元素而备受社会公众关注。该案二审法院适用"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之例外,扩张审理范围,在实体法层面摒弃公平原则之滥用,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在程序法层面却遭受法教义学质疑。法教义学在处理此类公共案件时容易陷入"明希豪森困境",唯有兼顾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两种视角才能正确理解该案二审法院的裁判逻辑。用"案件社会学"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真正对此类案件裁判结果起作用的是其背后的社会结构特征。围绕这类公共案件的道德话语、法律话语、政治话语的生成、积累、循环和运作,给法官提供了一个通过司法裁判执行公共政策和培育并引导公众践行社会主流价值观的极佳契机,该案二审法院采取后果主义的裁判进路实现了这一目标。面对二审程序在纠纷解决与规则治理之间的张力,法官既要秉持实用主义态度,也应遵循程序理性的正当性保障来予以调和,通过两者间的反思性平衡,使这类案件的裁判更具正当性。
赵泽君,蒋丽华[8](2019)在《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反思与引入》文中提出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上诉审中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公益考量之下,在被上诉人未上诉或提起附带上诉时此原则仍有适用的例外,但传统适用例外的情形亦有值得反思之处。我国民事上诉程序中尚未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基于对当事人处分权的贯彻,我国应引入此原则。此原则的适用应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保持一致,仅限于判决主文。我国对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规定应采用大陆法系国家"撤销或变更判决的范围应限于不服申请的限度内"的立法方式,并在此基础上以列举方式规定此原则适用的例外。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引入并不必然要求设立附带上诉制度。
刘迎迎[9](2019)在《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学界对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提出种种界定,但都不甚准确;该原则的根本属性应追溯至其法理依据,实为处分原则规制下形成的诉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平衡。我国二审审判权逐步从上诉请求私权领域退出揭示处分权对审判权的抑制,上诉请求拘束原则已然确立,但并非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尚未引入与相关制度缺失有关;构建附带上诉制度有助于保障被上诉人的诉权,弥补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附带弊端。
王加业[10](2019)在《民事上诉审“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研究》文中指出从法学理论研究领域来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出现及确立的时间较晚,这与体现英美法系特色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制度的发展密不可分,在三大诉讼法领域,该原则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作为社会主义法系国家,法律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最为相似,依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仍不能明确得出我国已完全建立该原则的结论。但在实务中,已有法院法官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引用该原则的案例,这充分说明了理论与实务出现了脱节的现象。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核心是约束上诉审裁判者的裁判范围,国外诉讼法在建立该原则的同时,也同时建立了上诉利益作为上诉条件、附带上诉等配套制度,发挥了良好的裁判效果。本文可分为4个独立部分。第一部分,总体论述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相关内容。本部分通过梳理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衍生历史,发现其由罗马法中的上诉共通性原则发展而来,其实质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适用问题。并发现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三大诉讼法中的概括性范畴,其在国内外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均有体现。另外,本部分还阐述了民事诉讼法领域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如何定义、“不利益”的含义及识别标准及识别范围。简单来讲,所谓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主要是指在上诉审过程中,有且只有一造提起上诉,上级法院对该造上诉人所作裁判结果禁止较原审法院所作裁判结果更为不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利益”即有损于上诉人在原审法院已经获得裁判结果利益。“不利益”范围包括了《民事诉讼法》中实体上的“不利益”及能够由当事人依据个人权能处分的程序性事项。而对于“不利益”的识别应当以判决主文为基准,辅以含有抵消权能的判决理由进行判断。第二部分,探求民事上诉审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域外立法例及法理依据。本部分通过对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包括德国、法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进行梳理,探求其在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存在的法理基础,最终发现该原则的法理基础为处分权主义及程序正义。涉及处分权主义方面,主要为上诉自由性,裁判范围应在上诉请求内等。程序正义主要体现在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要求裁判者处于中立地位,不能“越权裁判”导致结果的不公正。第三部分,对我国是否已建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争鸣及基于相关案例进行评析。本部分通过回应民事诉讼法理论界对“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在我国是否已经建立”的争鸣,笔者认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得出我国已完全建立该原则的结论。主要原因是民事诉讼法中的审理范围不能与裁判范围简单等同,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无该原则的具体定义也无具体的配套实施制度。此外,抛开公平责任的适用,笔者以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视角切入对“劝阻吸烟案”进行评析,发现二审判决存在违反处分权原则之嫌,并得出我国引进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具有很强的现实需要的结论。第四部分,具体提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引进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立法构想。本部分首先论证我国民事诉讼法制度中已经蕴含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建立该原则的法理依据——处分权主义及程序正义。其次,笔者对引进该原则提出以下建议,诸如立法规定应当向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定义靠拢,最后,笔者关注点落在了引进该原则应当建立的配套制度层面,一是上诉利益应作为民事上诉条件,二是应当制定与其相适应的附带上诉制度,最大程度上保证引进该原则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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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一、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基本概述 |
| (一)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一般内涵 |
| (二)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之“上诉利益” |
| 二、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基本内涵 |
| (一)实现处分原则的本质体现 |
| (二)辩论主义的内在要求 |
| (三)上诉制度的必然要求 |
| 三、我国《民诉法》一百六十八条与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
| (一)对我国《民诉法》一百六十八条的解读 |
| (二)我国《民诉法》一百六十八条与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比较 |
| 四、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在《民诉法》中的具体构建 |
| (一)完善上诉条件 |
| (二)限制“发回重审”的情形 |
| (三)建立附带上诉制度 |
| (四)完善法院告知制度 |
| 五、结语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民事二审审判范围的规范、学理与实务探讨 |
| (一)二审审判范围相应规范梳理 |
| (二)二审审判范围的学理争议 |
| 1.上诉请求的内涵与外延之争。 |
| 2.“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适用争论。 |
| (三)本案二审审判范围审视 |
| 1.本案二审审理范围分析。 |
| 2.本案二审判决结果诘问。 |
| 3.本案二审更佳裁判方式探讨。 |
| 三、科学确定民事二审审判范围 |
| (一)明确“禁止不利益变更”的适用空间及例外情形 |
| (二)确立附带上诉制度并限缩解释“例外”规定 |
| 1.确立附带上诉制度。 |
| 2.限缩解释“例外”规定。 |
| 四、结语 |
| 引言 |
| 一、我国上诉请求拘束原则的适用困惑 |
| 二、民事诉讼法中上诉请求拘束原则立法路径的比较研究 |
| (一)上诉请求拘束原则的一般立法模式比较 |
| (二)上诉请求拘束原则的例外 |
| 三、我国上诉请求拘束原则体系 |
| 四、我国司法实践中上诉拘束原则的适用 |
| (一)“社会公共利益”标准的理解 |
| (二)司法实践中扩大理解“社会公共利益”的后果 |
| 四、结语 |
| 摘要 |
| Abstract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理论基础及正当性 |
| (一)该原则是处分权主义的应有之义 |
| (二)该原则确立的正当性分析 |
| 1.为了保障程序公正 |
| 2.诉权制约审判权的必然要求 |
| 3.统一司法实践的需要 |
| 三、我国未设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适用依据 |
| (一)《民事诉讼法》第13条无法作为该原则裁判依据 |
| 1.我国处分原则并非处分权主义 |
| 2.我国处分原则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
| (二)《民事诉讼法》第168条不能产生该原则约束效果 |
| 1.“上诉请求”实质是不服申请主张 |
| 2.审査事项不仅是判决事项 |
| 四、我国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确立 |
| (一)完善现行司法实践中的裁判适用 |
| 1.“原判决错误超出上诉请求范围的不予纠正” |
| 2.对该原则例外规定的解释 |
| (二)对该原则的立法展望 |
| 1.修改《民事诉讼法》第168条 |
| 2.建立附带上诉制度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
| 一、案件基本情况 |
| (一)基本案情 |
| (二)两次审理结果 |
| 二、争议焦点总结 |
| (一)二审裁判是否违反“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
| (二)二审裁判是否违反“处分原则” |
| (三)二审裁判是否适用“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
| 第二章 二审裁判与“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
| 一、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概述 |
| (一)历史沿革 |
| (二)其他法律部门相关原则概述 |
| (三)各国立法情况概述 |
| 二、二审改判与“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具体分析 |
| (一)裁判结果不利上诉人 |
| (二)该原则始终存在于司法理念当中 |
| (三)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
| 第三章 二审改判是否违反“处分原则” |
| 一、处分原则 |
| (一)概念及内涵 |
| (二)当事人处分权的立法及适用 |
| 二、处分原则与审判权 |
| (一)处分权制约审判权的行使 |
| (二)审判权保障处分权的运用 |
| 三、二审改判与处分原则 |
| (一)二审改判的必要性分析 |
| (二)审判权介入案件的反思 |
| 第四章 二审改判与“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的适用 |
| 一、社会公共利益 |
| (一)概念界定及产生渊源 |
| (二)判断标准及相关案例 |
| 二、二审改判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联性分析 |
| (一)具体分析 |
| (二)防止公共利益被滥用 |
| 第五章 二审法院应然裁判方式的探讨及反思 |
|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 二、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 三、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 四、二审改判的反思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个人简历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概述 |
| (一)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概念探析 |
| (二)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之法理基础 |
| (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之立法例 |
| 二、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
| (一)不利益的判定 |
| (二)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例外 |
| (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类型化分析 |
| 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域外制度考察 |
| (一)上诉利益 |
| (二)既判力制度 |
| (三)附带上诉制度 |
| 四、建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必要性和意义 |
| (一)建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必要性 |
| (二)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意义 |
| 五、我国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构建 |
| (一)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
| (二)构建配套的制度体系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 |
| 致谢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制度趣旨与运行语境 |
| 三、“电梯内劝阻吸烟案”的“案件社会学” |
| 四、“电梯内劝阻吸烟案”的后果主义裁判逻辑 |
| 五、纠纷解决与公共政策张力的调和 |
| 六、结论 |
| 一、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理论面向 |
| (一)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演变 |
| (二)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适用之学说论争 |
| 1. 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划定了上诉审的审判范围。 |
| 2. 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在判决主文范围内适用。 |
| 二、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适用例外及争论 |
| (一)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适用例外 |
| 1. 诉讼要件欠缺。 |
| 2. 程序违法。 |
| 3. 附随事项。 |
| 4. 非讼事项。 |
| 5. 独立当事人参加。 |
| 6. 形式上的形成诉讼。 |
| 7. 强行法事项。 |
| 8. 达成调解合意。 |
| (二)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适用例外的争论 |
| 1. 诉讼要件欠缺时。 |
| 2. 程序违法时。 |
| 3. 形式上的形成之诉。 |
| 4. 强行法事项。 |
| 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适用的类型化分析 |
| (一)单纯合并之诉 |
| (二)预备合并之诉 |
| (三)竞合合并之诉 |
| (四)发回重审 |
| 四、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引入与规制 |
| (一)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引入的合理性 |
| 1. 我国引入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可行性。 |
| 2. 我国引入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必要性。 |
| (二)我国立法建言 |
| 一、从定义、性质对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进行界定 |
| (一) 定义重构 |
| (二) 性质探析 |
| 二、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之识别标准 |
| 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引入与否之辩 |
| 四、构建附带上诉制度:弥补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之弊端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言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 三、文献综述 |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 五、论文结构 |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与不足 |
| 第一章 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概述 |
| 第一节 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衍生简史 |
| 第二节 跨学科比较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
| 一、国内外刑事诉讼法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体现 |
| 二、国内外行政诉讼法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体现 |
| 第三节 民事诉讼领域中的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
| 一、民事诉讼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含义 |
| 二、该原则中的“不利益”的内涵及囊括范围 |
| 三、该原则中的“不利益”的识别标准 |
| 第二章 民事上诉审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域外立法例及法理依据. |
| 第一节 民事上诉审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域外考察 |
| 一、德国的立法例及评述 |
| 二、法国的立法例及评述 |
| 三、日本的立法例及评述 |
| 四、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及评述 |
| 第二节 域外民事诉讼领域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法理依据 |
| 一、处分权主义 |
| 二、程序正义 |
| 第三章 我国民诉法是否已建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争鸣及基于相关案例的评析 |
| 第一节 我国民诉法是否已建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争鸣和评述 |
| 第二节 基于相关案例的评析 |
| 第四章 我国民诉制度引进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立法构想 |
| 第一节 我国引进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合理性 |
| 第二节 我国引进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立法建议 |
| 一、立法规定应向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定义靠拢 |
| 二、民事上诉审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 |
| 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架构安排建议 |
| 第三节 引进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配套制度建设 |
| 一、上诉利益作为民事上诉条件 |
| 二、建立附带上诉制度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