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薇[1](2020)在《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研究(1978-2018)》文中研究指明“一带一路”倡议是我国在新时期提出的重要发展理念与愿景,为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了中国贡献。“一带一路”倡议是2013年提出的,但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留学生教育,从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存在并不断发展,经历了从无意识到有意识的发展过程。本研究选取俄罗斯、印度、巴基斯坦、泰国和马来西亚等五国作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典型代表,主要通过历史研究、口述历史等研究方法,在国内外政治环境、经济状况、外交关系、教育政策等宏观背景下,呈现改革开放以来的40年间,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个国家之间留学生教育发展过程的立体影像。留学生教育是高等教育中一个比较特殊的领域。根据国内和国外两个立足点,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的留学生教育,可以分为向国外派出留学生和接收来华留学生两大分支领域,既有在教育政策指导下发展的共通性,也有遵循各自轨迹发展的独立性。依据我国不同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重大教育政策的颁布实施以及留学生教育发展的规模等具有标志意义的史实,本文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之间的留学生教育划分为“重新起步时期”、“深化改革时期”和“加速发展时期”三个主要的历史发展阶段,从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我国经济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推进、我国高等教育政策和留学生教育政策的实施以及留学生个体在时代大潮中的经历等不同角度,客观呈现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的演进过程。通过对40年来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留学生教育发展的历史回溯,本研究得出以下认识:40年来,服务国家建设需要、服务国家外交大局,始终贯穿着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的发展进程;国际政治局势和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是发展留学生教育的前提条件;“一带一路”沿线五国自身的教育水平是与我国开展留学生教育合作的基础;中国经济实力的变化和教育政策的导向决定了留学生教育发展的方向、速度和规模。40年来,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的发展,经历了从整体统筹规划、到各自相对独立发展、再回归统筹兼顾趋势的演进过程,充分体现了不同历史时期留学生教育发展的客观需要与政策取向。40年来,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之间的留学生教育取得了丰富的历史经验,有力推动了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进程,促进了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人文交流;通过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加快了留学生教育乃至高等教育整体的法制化进程;认识到来华留学生教育具有一定的市场属性、是教育服务贸易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培养了大量优秀人才,直接服务国家公共外交的作用日益突出。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留学生教育可在以下几方面采取相应的对策:把留学生教育置于我国高等教育整体发展之中,置于世界高等教育的竞争之中,高度重视留学生教育的地位与作用;大力发展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派出留学生教育;进一步提高来华留学生教育质量,加快提升风险防范意识;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留学生教育,需要统筹派出和接收两个不同的方向,平衡规模与质量、速度与效益之间的关系;通过发展留学生教育,契合“一带一路”倡议,发挥教育的多重功能,不断推动思想观念的转变和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培养更多优秀人才,为促进中外文明交流互鉴构筑“民心相通”的教育之路。
安徽省人民政府[2](2020)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公共服务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的通知》文中认为皖政[2020]4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省委深改委关于清单制度建设部署,省政府依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规范性文件出台调整废止、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权责清单动态调整以及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建设等规定和要求,对省级公共服务清单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安徽省省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和《安徽省省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予以公布。
滕肖澜[3](2020)在《心居》文中提出一清晨六点,顾士宏推着那辆老式的凤凰自行车,走出单元门。初冬天气,早晚已凉得很了,夹克衫里只穿件长袖T恤,有些抵不住,脖子一缩,把领口那粒扣子系紧。环保袋往车龙头上一套,骑上去。遇见邻居,老远便打招呼,"顾老师,这么早买小菜啊!"他忙不迭点头,腾出一只手挥动着,一笑,嘴角的皱纹挤出来,"礼拜六老规矩,聚餐。"
吴亦歌[4](2020)在《关于完善中国私营安保公司法律制度的研究》文中指出美苏冷战的时代结束之后,各国及区域性的经济交流、武装冲突和世界范围内恐怖活动日益增多,政府性的保护措施存在显着的缺陷,私人行动者创设了越来越多的非政府控制性手段,私营安保公司则是其中之一。在我国,私营安保公司的市场规模正不断膨胀,然而现实的是,我国的私营安保公司起步较晚,发展缓慢,与此同时由于我国在法律制度上针对私营安保公司的规定不足,无法满足私营安保公司的发展需求,导致我国的私营安保公司在国内外的竞争力较弱。鉴于我国私营安保公司法律制度的滞后与私营安保公司海内外市场的需求矛盾日益增加,本论文是在现有的国内外学术研究基础上,参考发达国家对于私营安保公司规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国际社会现有的国际条约,运用文献分析法、案例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以实证分析与逻辑分析相结合的思路对我国私营安保公司的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和探究。本文着重通过分析我国私营安保公司发展的现状与我国私营安保公司法律制度的现状,总结出我国私营安保公司法律制度的不足,进而分析私营安保公司法律制度问题产生的原因。其中,私营安保公司法律制度的不足主要包括私营安保公司开展业务欠缺合法性、私营安保公司法律制度的存在缺失等问题。我国私营安保公司法律制度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私营安保行业起步晚,私营安保业务的发展过快,我国的其他制度与政策也有着部分影响。此外,本文通过对比美国、英国、德国、南非等国家的相关国家的立法与国际社会对于私营安保公司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现实国情,研究如何完善我国私营安保公司法律制度。本文具体针对《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私营安保公司法律体系的内容提出完善建议。意在探讨中国如何才能结合当下的现况完善私营安保公司法律制度,并逐步推进国内外私营安保业务开展及海外安全利益保护的法治化,促进我国私营安保法律体系的完善,最终推进我国私营安保公司的发展。
周莹[5](2020)在《网络新闻标题的多角度研究 ——以“今日头条”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新闻标题是人们接触新闻的第一窗口。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新闻愈发成为了人们获取新闻信息最便捷快速的渠道。其中,“今日头条”作为当代在线用户数量最多的门户网站,在传播新闻方面的作用尤为突出。本文利用爬虫技术抓取了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的今日头条客户端新闻标题作为研究语料。分别从词汇、语法、修辞、语用等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在词汇方面,统计了今日头条新闻标题中的高频词,分类分析后我们发现标题中名词、动词使用最为广泛。在语法方面,新闻标题主要有单句式、组合式、成分缺省式这三类句型结构,在句类的选择上,以陈述句和疑问句为主。在修辞方面,从标题的词语层面的修辞、辞格层面的修辞这两个部分对新闻标题的修辞策略进行探讨。最后,从语用角度结合关联理论具体分析语料,我们发现标题创作是制作者和读者之间的一种交际,关键在于激发读者结合语境取得最佳关联。
孟欢欢[6](2019)在《城市民间传统体育组织的生存状态与优化发展研究 ——以上海为例》文中认为随着传统文化复兴上升为国家战略、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上升到国家战略以及民众体育需求的爆发式、多元化增长,民间传统体育组织作为传统文化传承、全民健身事业发展、民众多样需求满足的组织载体,其主体地位作用在提升、发展空间在拓展。但在社会快速转型发展过程中,孕育城市民间传统体育组织成长的土壤发生巨大变化,组织在传承与创新、封闭与开放、依附与独立等不同向度内摇摆,整体生存状况不容乐观。上海是中国最早开启现代化城市建设的城市之一,其社团改革也走在发展前沿,它不仅拥有精武体育总会、中华武术会等百年组织,并且拥有“百万娘子军”称号的创新型组织木兰拳协会。以民间传统体育组织的生存现状、生存机制、发展局限性、优化措施等作为研究内容,可以为组织主体性功能的发挥、传统体育文化传承及政府进行组织培育提供策略方法。本文以传统权威型、魅力权威型、法理权威型三类民间传统体育组织作为研究对象,以组织社会学为研究视角,运用文献法、访谈法、问卷调查法、个案研究法、数理统计法等,结合组织系统理论、共生理论、权威理论等,围绕城市民间传统体育组织生存发展的“文化活态传承难、组织管理建设难、外部互动封闭”三个研究问题进行研究。研究得出以下结果:1民间传统体育组织主要分为传统权威型、魅力权威型和法理权威型三类组织,三类组织的生存现状、机制、发局限性及优化措施均不同。2民间传统体育组织发展的关键在于文化活态传承、组织管理建设以及组织外部互动共生。文化传承,主要包括指导者、参与者及传承的过程等要素;组织管理建设,主要包括组织目标确立、领导选择、管理团队建设、结构搭建、活动开展及制度保障等要素;组织的外部互动共生,需要明确组织外部互动共生的主体、共生的机制和共生的保障等要素。3组织总的生存现状。在文化传承方面,人群老龄化、需求低层次化、传承内容碎片化、传承地点广场公园化、传承过程关系一般化。组织建设方面,活动需求以日常指导、培训和展示表演为主,组织结构以基层站点建设方式推进,领导以民主选举为主,管理团队内以普通工作关系的普通信任为主,目标以公共服务和公益服务为主,对组织激励措施、宣传和制度建设最为不满。外部互动共生中,共生主体较为单一、契约化获取资源不足、共生关系稳定性弱。4三类组织的生存现状。传统型组织的文化传承有深度无广度,指导者和参与者均为中高学历和收入的较年轻中年男性为主,参与积极性、忠诚度、需求层次均最高,更注重技术、原理、文化等全方位传授且对行为道德有较高要求;组织建设目标以会员服务为主,领导源于传统继承等,管理团队是泛血缘情感关系,对等级考评、赛事等最为不满,非正式制度较高发挥作用;外部互动中,最为封闭。魅力型组织的文化传承有广度缺内涵,以中老年、偏低学历收入的退休女性为主,参与积极性、忠诚度、需求层次相对较低,传承内容以技术传承为主,对行为道德要求也最弱;组织建设目标以公益服务为主,领导源于民主选举和传统继承,管理团队是业缘关系,对等级考评等最为不满,正式管理制度为主;外部互动合作,状况一般。法理型组织文化传承的广度和深度兼具,各维度状况均居中;组织建设目标在公共服务和行政服务等方面较高,领导主要是民主选举和政府委派或任命,管理团队是普通工作关系,正式管理制度为主;外部合作中,最为开放,合作主体较多,部分搭建了稳定合作机制。5三类组织的生存机制及发展局限性。传统型组织的生存机制为文化传承的传统化、组织建设的拟宗法化、组织外部互动共生的人情化,发展局限为传承的规模微型化倾向、组织建设的保守性较强、外部互动主体非常单一;魅力型组织的生存机制为文化传承的现代化,组织建设的个人化、外部互动共生契约化,发展局限为文化传承的碎片化倾向、组织可持续性难、组织外部互动主体较为单一且关系稳定性不足;法理型组织的生存机制为文化传承的平台化、组织建设的类科层化、组织外部共生多元化,发展局限在于文化保护的工具性倾向、组织建设的行政化倾向、组织外部共生关系持续性不足。6三类组织生存状况差异的原因在于,组织系统协调程度不同和组织外源保障状况不同。在组织系统协调状况方面,主要由于组织生成动力“文化、生活、制度”的差异、文化传承“传承和创新”程度差异、组织建设“情感化和制度化”程度差异、组织资源来源“单一化和多元化”程度差异、组织对外交流“封闭与开放”程度不同。在外源性保障方面,组织发展面临部门协同力度不同、政府职能转移力度不同、枢纽型组织服务能力不足、政策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使得组织发展体制保障、空间保障、平台保障、制度保障均不足。7组织内部的分类别、分策略优化措施。分类别是指传统型组织需要在文化传承“适度现代化”和组织建设“适度开放化”方面完善;魅力型组织需要在文化传承的“整体性”以及组织建设的“传统化或制度化”方面完善;法理型组织需要在文化传承“传统化”和组织建设“独立性”方面完善。分策略发展是指,在强制性机制下,组织积极响应等级评估、优秀评选、荣誉表彰等要求,积累合法性资本;在模仿机制下,组织可以学习竞争对手、先进组织等的组织建设和外部互动方式等,积累发展经验;在规范性机制下,组织应积极参与枢纽型组织培育,邀请专家领导指导等,依据专业理论指导发展。8组织外部的偏利共生和互利共生策略。对于弱小组织采用偏利共生策略,通过政府的单向扶持以及依托综合型组织平台搭建等获取资源和能量;对于较为强大组织,可采用互利共生策略,通过参与公共体育服务提供,提供会员服务、公益服务以及进行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等策略获取互惠资源。9组织发展的体制、空间、平台和制度保障。部门间进行上下、左右和内外协同,为组织提供体制保障;管理部门进行职能转移,为组织发展提供空间保障;枢纽型组织发展实体化,为组织发展提供平台保障;完善税务、财务、人才政策等,为组织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甘露茜[7](2019)在《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核电是当今人类社会对核能进行和平利用的一种重要方式。作为世界上少数几个拥有完整核电工业体系的国家之一,发展核能是我国选择的应对当前急迫的能源需求、落实环境保护以及改善能源结构等问题的战略方向。因而核能行业是目前我国战略性的新兴产业。我国的核能工业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始相关探索,自此之后不断发展。尤其是在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军转民”的相关方针使得核能行业的发展重点由国防建设转向为社会经济建设。其后以秦山核电站、大亚湾核电站、红沿河核电站等为代表的一系列商业性核电站先后开始建设并投入使用,使得我国逐渐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一套核能行业体系。但同时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现有整个核能行业链条中,除核设施建设、运营、研究设计、建筑安装、设备制造、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领域之外,对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处置也是核能行业中十分关键的一环,更是体现核能行业发展真正水平的试金石。在我国核能行业不断发展的同时,相应的一系列的核能应用过程中已经产生并且将进一步逐渐累积起来更多的放射性废物。这些放射性废物以固态、液态乃至气态的形式存在,对我国的环境存在着较大的潜在危险。如何对放射性废物进行科学、合理且高效的监督与管理,这其中包括处理、运输、贮存和处置等各个环节以确保它们的安全,不仅对于核能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关键作用,更是实现我国环境保护目标所必须确保的要求。针对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基本法律以及我国国务院各个部委所颁布的部门规章、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导则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同时,国家核安全局、环境保护部下属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以及各地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等相关机构也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进行着持续的监督与管理。为了对核能行业所产生之放射性废物安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当前国际社会层面已经在一些基本的准则上达成共识,即由国际原子能组织(“IAEA”)颁布的于2001年起生效的《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截止2017年7月,该公约已有42个国家签署加入。在此公约基础之上,跟随国际原子能机构先后所发布的一系列与安全标准,构成了目前全球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框架。此外,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也对于辐射剂量防护等事宜发布了一系列体系原则性文件作为指导。目前各个拥有核能行业的国家也在结合IAEA、ICRP等国际组织有关公约、导则或建议后,根据各个国家其自身实际的政治结构、经济状况及社会发展的情况,去详细的制定符合国情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所相应的放射性废物管理战略政策、管理法制以及标准体系、处置体系等系统。其中不乏一些具有借鉴参考意义的各国实践可作为我国的参考案例。本论文从比较研究的角度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核能国家中放射性废物的法律安全管理进行研究,借此对我国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思考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文章内容主要包含以下部分:引入本文研究内容的绪论、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理论分析、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各主要组成部分之研究、我国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目前之现状审视与不足之处,以及对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完整构建的具体建议。目前全球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仍然较多的从物理学、工程学、地质学、环境学乃至项目管理等角度加以研究,而对于相关的战略以及政策,到具体的各项法律制度,其仍然处于一个较为初级的阶段。相信随着核能在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中作用的不断增强,相关的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也必将越来越完善。在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基础之上,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对国内外相关信息之收集与总结,再结合目前我国相关制度的现状,做进一步的比较、分析以最终实现对如何促进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提出意见与建议。文章的研究思路,则是首先对于相关法律制度所涉及的理论基础作深入探讨,再对相应的系列概念进行界定并对核能行业的发展历程及现状进行介绍。在对所探讨的主体做了学术研究准备及理论分析准备后,本文开始了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法律制度的各个构成部分通过单独的章节进行了单独的讨论。每个相应章节中包含了对域外数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在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战略与政策依据及相关法律制度本身主要构成的各个制度进行的比较分析与研究,并且对于这些域外国家之相关战略与政策依据与具体管理法律制度之发展趋势与特点进行了归纳与总结。同时,在每个章节中对我国相关制度所对应的具体情况也做了介绍,并进一步的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我国相关制度做深入分析。比较分析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进步与发展提供对比与参考的资料。最后,再基于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专门聚焦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上目前所存在的问题与可能的改善路径。整体来讲,本文的研究主要基于国际法学理论、环境法学理论,以目前现有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等为理论依据,以文献研究为主,大量搜集、阅读文献报刊资料,同时借助媒体网络,广泛收集与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有关的资料。通过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思辨和实证相互运用,重在实证研究,在文章中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实践操作形成更为合理的指导与改善。在研究内容方面,文章研究的内容是针对人类社会较为新兴的行业与面临的较为新颖的问题所开展的,文中专门针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之安全管理进行归纳、分析与归纳。研究角度方面,从“安全管理”角度出发,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的相关管理与监督活动进行总结,并从其安全管理制度之法律渊源、法律运行、法律监督等角度通过对现有相关各国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及国际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与借鉴。研究方法方面,则是分别应用了实证研究、比较研究与历史研究等方法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为充分的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文章专门设立了章节就相关理论问题进行讨论。在对基础概念进行厘定后,可以确定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指来源于核能行业(“Nuclear Power Industry”)的放射性废物,根据组成核能行业的各环节,其中包括对核燃料的地质勘探开采、核燃料的提炼精制、核燃料元件的制造、核燃料循环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以及核设施退役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等。与此同时,在综合各种对于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定义及概念后,本文认为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是指:为实现核能行业中上述各种活动相关放射性废物的安全,依据相关的法律战略与政策依据,通过相关许可制度、应急制度等途径,由相应管理主体所执行的,针对这些放射性废物的一系列监督管理活动。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来说,其本身还应当具有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可行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是其能够从根本上促进人的自由解放与全面发展的特质。如果说正当性是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前提,那么理论基础则是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石。针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主要有可持续发展理论、环境权理论以及风险控制理论作为对其开展研究之理论基础。这些理论从不同的角度构成了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础。通过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一系列理论分析之后,可以确定本文所讨论的核能行业放射性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正是从实证的角度,主要是指基于相关的战略、政策,通过具体的立法框架,对来源于核能行业中的放射性废物之安全进行监督与管理所相关各领域之法律规范、措施与方法的总称。通过上文中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内涵之专门的解析,再结合目前实践的可以看到该制度主要由相应的主体法律制度、许可法律制度、退役法律制度、应急法律制度以及信息交流与磋商制度所构成。此外,在相关法律制度的内涵与主要构成之外,相关法律制度的价值与功能及构建原则等也应当被纳入相应研究的范畴。针对核能行业所产生之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相关国家都会根据自身情况从国家层面制定相应的战略、政策与策略以作为整个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基石与出发点。一个国家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是由该国相应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战略、原则、政策所支撑的,具体来说主要包括:技术路线、选址准则、决策程序、资金模式等。目前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相关战略与政策理据在技术方面与国外并明显差异,主要不同存在于决策过程透明化程度、资金保障机制等。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除基本的国家战略政策以外。还必须针对此相关的法律制度设置科学合理的立法体系。由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特殊性质,使得对其的安全管理不仅要从一国国内加以严格要求,并且也必须要从国际社会的尺度进行合作落实。因此如何妥善的处理相关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之间的关系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国际法体系,本身就是不断从领先国家的核能行业实践中汲取经验和教训以总结归纳而成。并且在相关国际法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必须由相应的国内法律提供支撑与协调,从而有效的对这些国际性的法律文件加以实施。同时,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之国内法律而言,相关国际法律或规范性文件也对世界上绝大多数相关的国家提供了良好的引导。基于研究目的,本文的主要内容之一便是对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各种构成部分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对主体法律制度、许可法律制度、退役法律制度、应急法律制度以及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中外比较,可以总结出目前域外各代表性国家所拥有的相关法律制度各主要构成部分的特点。亦可以在结合我国核能行业反射性废物法律制度现状后,看到目前相关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不足之处,即:相关立法框架存在缺失、相关管理主体职能设定分散不清、相关管理机制缺乏保障、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相关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制度亟待发展。借鉴域外国家相关法律制度中的有益经验,可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度作出相应的建议。首先,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框架加以完善。我国目前我国的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法规标准体系还不够完善,原子能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基本而又迫切需要的法律,构建相对独立的原子能法律是核能安全发展的必要前提,因此急需出台。我国在不断完善核燃料循环、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管理政策,建立健全相关准入和执业资格制度的同时,还应加强“三废”处置经费筹措和使用的管理,制定核设施退役管理办法,研究并制定废旧放射源和核技术利用废物处理处置相关管理办法等。其次,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制度加以完善。要完善此方面,需要进一步清晰划分各参与主体之具体职能并加强放射性废物管理主体之权威性与独立性。再次,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运行制度加以完善,实现对放射性废物产生及处置活动中的全过程管理并保障相关管理活动之资金需求。之后,还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准备、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加以完善。本文认为:对核能行业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安全进行有效管理并建立与之对应的科学和完善的管理法律制度,是保障核能行业不断进步的重要基石。本文采用了理论与实证、归纳与演绎互相融合的研究方式。在分析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一般概念、定义基础上,对目前国际中核能行业发展的几个代表国家有关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了总结与分析,同时也对我国核能行业的相关国际管理制度、公约等国际法环境进行了归纳和借鉴。通过对于各国之间以及中外之间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之比较,以及对于相关国际性规定与公约的分析,从中提取出对我国相关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具有价值的启示。最后再结合对我国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度之历史沿革、现实状态以及未来展望之分析,对我国目前相关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出有益的意见与建议。
孔德越[8](2019)在《仲裁送达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仲裁送达作为贯穿仲裁程序的桥梁,从仲裁程序的开始到结束,都需要对仲裁文件进行送达。在实践中由于受送达人的不配合而采取规避行为、各地区之间人口流动的加强、受送达地址的变更而相关登记的信息没有及时更改等原因,仲裁送达与民事诉讼送达同样存在着“送达难”的问题。本文以我国仲裁送达的真实现状为立足点,完善仲裁送达制度,解决仲裁机构的现实需求,将支持仲裁的理念转化为法律规范。本文除了绪论与结论之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仲裁送达概述。仲裁送达制度是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效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法院司法审查相妥协的产物。与民事诉讼送达不同的是,仲裁送达具有通知的特点,以意思自治和高效性为价值取向。仲裁文件的有效送达不仅决定着仲裁程序能否顺利进行,还是仲裁程序的合法性、仲裁裁决顺利执行的重要保障,对维护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提升仲裁的权威与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第二章,我国仲裁送达制度与司法审查的现状。我国《仲裁法》对仲裁送达的规定较少,国内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送达程序进行了规范。通过对搜集的193个仲裁规则进行分析和对比,各个规则之间对送达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如可使用的送达方式不同,是否允许当事人约定送达的方式,是否须填写送达确认书等,具体内容在文中以表格的方式呈现。总体上仲裁送达制度未充分利用仲裁意思自治的优势,送达方式的具体适用规范有待完善,送达责任的规定欠缺。实践中,仲裁文书因无法送达或送达瑕疵阻碍了仲裁程序的顺利推进,一些案件的仲裁裁决因送达程序违法被撤销或不予执行。本文通过对精选的90个以送达程序违法为由申请仲裁司法监督的案件进行实证研究,因送达程序违法导致仲裁司法监督的具体事由有以下几点:(1)书写中存在文字性错误;(2)送达对象不全面;(3)送达地址出现错误;(4)代收人不具有代收资格;(5)送达期限没有被严格执行;(6)公告送达的适用不符合条件;(7)电子送达的适用不符合条件;(8)邮寄送达中的其他问题,其每种事由的具体比例在文中以饼状图的形式说明。通过对送达程序违法导致仲裁司法监督案件裁判规则的提炼,仲裁文件未能有效送达的原因主要为,仲裁机构送达工作人员的疏忽,及仲裁送达制度对送达程序规定的缺失。第三章,域外送达制度的比较和借鉴。《纽约公约》中将“未予适当通知”作为可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为保障我国仲裁裁决在《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本文精选了41个被申请执行人以未被给予适当通知为抗辩事由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梳理与总结我国法院认定违反未予适当通知条款的裁判规则。与国内因送达程序而导致仲裁司法监督的案件类型相比,被申请执行人所提出的每种类型的抗辩事由,在所挑选的案件中所占比例都较为突出。本文对域外送达制度进行归纳和梳理,对我国仲裁送达的主要启示为:明确推定送达的适用条件;完善送达地址;存有已送达或视为送达的书面凭证;灵活把握送达期限。第四章,完善我国仲裁送达制度的思考。为了推进仲裁送达工作的改革与创新,在仲裁送达客观经验的基础上,仲裁送达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仲裁送达在实践中应坚持送达的基本原则,充分利用仲裁高效性的优势,全面、及时、灵活、高效的送达;确认送达地址和方式,制定完备的送达确认规范;完善送达方式的适用规范;明确推定送达的适用条件;增加仲裁当事人的相关责任;统一有效送达的判断标准。除此之外,还应该提高仲裁机构送达人员的工作能力,优化仲裁机构的信息化管理建设,强化仲裁当事人的配合义务,法院在审查时避免以民事诉讼送达标准衡量仲裁送达。
许超[9](2019)在《英国反恐斗争中的去极端化政策研究》文中认为英国是世界上遭受恐怖主义威胁较为严重的国家,恐怖主义在英国被视为头号安全威胁。为打击滋生恐怖主义的极端主义思想,英国自21世纪以来开展的反恐斗争重点就是其实行的一系列去极端化政策。本文的研究以英国反恐斗争中的去极端化为切入点,系统分析了英国去极端化政策的制定、实施以及效果评估等问题。总体来说,英国的反恐斗争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2001年“9.11”事件前为打击分裂主义为特征的恐怖主义阶段,主要是打击爱尔兰共和军的恐怖主义分裂活动;2001年“9.11”事件发生至2005年的“7.7”事件之间,主要是参与全球反恐阶段;2005年“7.7”事件以后,英国的反恐斗争才进入去极端化阶段。英国实行去极端化政策的背景主要是,英国多元文化主义践行的失败,伊斯兰极端主义在英国的兴起,再加上英国反恐陷入了越反越恐的窘境。从英国不同阶段反恐斗争的特点来看,去极端化政策主要针对的就是在英国日益兴起的伊斯兰极端主义。英国去极端化政策的提出和制定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四个阶段的演变。首先,2006年英国政府提出了反恐“竞赛”战略,将预防工作列为反恐四大支柱之一;其次,2011年为应对极端主义意识形态的挑战和威胁,英国政府正式出台了《预防战略》;再次,2015年为有效打击日益增长的伊斯兰极端主义威胁,英国政府正式推出了《去极端化战略》;最后,面对2017年后频繁遭受的恐怖袭击和极端主义威胁的进一步加深,2018年3月成立了打击极端主义委员会。另外,在目标设置上,英国去极端化政策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即认知层面上的转变和具体行为上的断绝。英国去极端化政策的实施主要是通过与各个风险场所的合作。这些风险场所主要包括学校、互联网、宗教组织、慈善机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和监狱。通常来说,这六大风险场所最容易受到极端主义意识形态的影响。因此,英国政府的去极端化政策就是要求这些机构在去极端化工作中承担责任,并在这些风险场所设立各种专门机构进行指导和监控,负责去极端化工作。与此同时,这些风险场所自身也积极采取各种举措配合政府的去极端化工作。在英国政府实行去极端化政策的同时,世界上其他国家也开展了形式各异的去极端化工作,本文既选取了与英国政治制度和文化传统相似的其他欧洲国家,如荷兰、丹麦、德国、法国和比利时,也选取了目前世界范围内去极端化成效最为显着的中东大国沙特以及去极端化特色非常鲜明的印尼和新加坡,与英国的去极端化政策进行比较,并从中得出了很多有意义的启示。通过对比发现,世界各国去极端化的模式在某些方面具有相似之处,但受制于政治制度、文化背景和现实状况差异的影响,各国的去极端化政策又存在很大的不同。目前看来,英国是世界上去极端化政策实行较为成功的国家。多年的去极端化实践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主要表现为建立了全国范围内的社区反恐预防机制和多部门协作的“渠道”项目。不过,受制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英国去极端化政策也面临一些困境,主要表现为去极端化政策使得穆斯林群体常常被整体“嫌疑人化”,还有去极端化政策带来的人权问题,这些都使得去极端化工作的成效大打折扣。通过对英国反恐斗争中去极端化政策的分析,我们可以从中得出四个方面具有启发意义的结论:第一,去极端化政策的目标必须清晰并有针对性;第二,必须对去极端化政策和社会融合政策进行必要的区分;第三,去极端化政策的制定必须要基于本国具体国情;第四,要动员各种力量参与到去极端化工作中来。作为同样遭受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威胁的国家,中国也可以从英国去极端化政策产生的成效中获得一些有益的启示。
邓宁[10](2018)在《美国高校校园警察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通过回顾美国高校校园警察的发展历程,考察美国校园安全治理的主体即美国高校校园警察的相关制度安排,来分析美国高校的安全是如何得到保障的,并从中找到适合我国高校校园安全建设的可借鉴之处。全文以高校的发展和安全为研究的逻辑起点,综合借鉴运用多种学科研究方法,着力从美国高校校园警察的发展历程、校园警察的机构设置、人员构成与管理、校园警察职能与运作以及对中美高校安全治理的比较等方面展开论述,试图比较清晰地呈现美国高校校园警察的全景并给予较为深入的系统解构。本文力图回答好三个问题:(1)美国高校安全治理机制演变的内在逻辑是什么?(2)美国高校校园警察制度具体安排及其运行是怎样的?(3)美国高校校园警察制度对我国高校校园安全治理机制建设有何可借鉴之处?美国高校校园安全治理经历了从高校安全教师兼职自治治理、市校合作治理到校园警察治理模式的演变,这种演变是美国高校为满足自身安全需求,经过与地方政府、警察机构在治安力量配置自主权、执法权、高校自由保障、专业性以及工资支付方面的长期博弈权衡而形成的,是历史的必然选择。这既符合大学自治的内在治理结构,又是学术自由的必然要求。我们认为,在美国高等教育机构从教会大学逐步向现代大学发展历程中,校园安全治理的模式也随之不断变化更迭。殖民地时期市政警察尚未创建或处于创建时期,而具有教会背景的美国高校数量少、规模小、安全需求少,高校管理者足以自行解决安全问题,且在校园安全方面享有较大的自主性,因此大多采取自治模式;自美国建国至上世纪中叶,美国高校在赠地运动的推动下发展迅速,数量多、规模大,随之出现的犯罪等恶劣治安状况引起了各方的关注,市政警察所具有的执法权和专业性能够更好地处置高校犯罪行为,继而这种治理效果好且节省治安费用的市校合作模式受到了高校管理者们的青睐;自上世纪中叶以来,现代大学越来越强调学术自由、师生自由,原有的市校合作模式局限性越来越大,为了避免市政警察干预这些权力,此时,既能完全听命于校方又享有执法权和专业性,同时还能保障高校自由的校园警察模式成为了一个合理的选择。至此,校园警察作为一种新的高校安全治理模式正式而广泛地登上了历史舞台。作为美国高校校园安全治理模式的最佳选择,从联邦立法到州立法都赋予了校园警察明确的法律地位,美国联邦立法和州立法的分权使得校园警察制度适应性好、创新度足以及竞争性强。联邦立法和州立法使得有关校园警察的立法条款能够在宏观和微观角度都得以很好的实施,各州之间的差异性和创新性又为整个国家校园警察制度安排的合理性提供保证,立法中的分权则使得各州在校园警察立法方面展开竞争提供可能性,也为美国高校校园警察法律的逐步完善提供了基本的驱动力。美国高校校园警察机构建立之时就以市政警察机构为母版,也采取官僚结构,实行官僚化,其科层设置及相关制度安排符合理性官僚的基本特征,能够极大地提高组织效率并将合理化发挥到极点,同时也使得校园警察的价值理念能得到较好的实施。激励相容的管理制度设计给校园警察制度带来勃勃生机,无论是在警员的选拔、培训、晋升和薪酬设计上,都能够使得作为代理人的校园警察较好地实现了作为委托人的大学的要求,并且还可以很好地解决警察权与大学学术自由之间的矛盾。美国高校校园警察机构具有与市政警察机构相似的执行法律、维护秩序和服务的职能之外,还特别突出安全教育的职能,校园警察更倾向于扮演学校公仆的角色,随着美国反恐国策的实施,校园警察偏重于战士的角色日益突出,这和美国整体的警务改革趋势相趋同。通过对于美国高校校园警察的研究以及中美高校安全治理的综合比较,可以看到,我国高校的安全治理是伴随着社会法治建设的进程而发展,开始迈入了法治化的轨道,但以法治理的权威性较低、可操作性较差。究其原因,在于我国高校保卫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体现在制度安排上,势必会造成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管理和职能运作等方面不顺畅,进而直接影响到高校校园的安全治理效率。研究认为,要提高我国高校校园安全治理水平,需完善和改进高校校园安全立法,努力实现安保队伍的专业化与职业化,培育和发展高校校园安全治理的价值理念。通过上述措施,尽快促进我国高校安全治理质量的提升,为高校的育人和科研工作提供有力的安全基础保障。论文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国内目前尚无对于美国高校校园警察的系统研究,本研究从一个较为全面的视角考察了美国的校园警察。(2)目前有关美国高等教育的研究,多集中在高等教育立法、大学治理等方面,关于校园安全方面的研究较少。校园警察是维护美国高等教育机构的安全与秩序的中坚力量,对促进高等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从这个角度来讲,对美国高校校园警察的研究,是对美国高等教育研究的一个丰富和补充。(3)校园警察在实践中的“双边缘人”角色(大学中的非教学科研人员和警察中的非主流警种),也决定了校园警察在主流研究中的“边缘人”角色,但这也正构成了本文的研究动机和重点。(4)在研究方法上,前人多从法学、公共管理学的角度分析了美国高校校园警察,本研究综合了法学、警察学、教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等多种学科的研究方法,力图对美国高校校园警察做出较为全面的剖析和认识。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的缘起 |
| (一)开展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研究具有紧迫性 |
| (二)目前对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的研究仍不足 |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 (一)研究目的 |
| (二)研究意义 |
| 三、核心概念界定 |
| (一)留学、留学生、国际学生 |
| (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
| (三)“一带一路”沿线五国 |
| 四、文献综述 |
| (一)中国留学生教育史的研究成果与进展 |
| (二)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留学生教育研究现状 |
| (三)文献研究述评 |
| 五、分析的理论基础 |
| (一)世界体系理论 |
| (二)推拉因素理论和高等教育国际化理论 |
| (三)公共外交和“软实力”理论 |
| 六、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 (一)研究内容 |
| (二)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留学生教育的重新起步(1978-1992) |
| 第一节 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留学生教育的基础 |
| 一、新中国成立之初“以俄为师”的留学生教育 |
| 二、重视与亚非拉国家之间的留学生教育 |
| 三、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管理制度的初步建立 |
| 四、留学生教育的暂时停滞与缓慢恢复 |
| 第二节 向“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留学生教育的重新开启 |
| 一、大规模派出留学生的教育对外开放政策 |
| 二、重新开始向“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遣留学生 |
| 三、建立派出留学生教育管理制度 |
| 四、派出留学生教育取得丰硕成果 |
| 第三节 接收“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来华留学生教育的重新起步 |
| 一、扩大接收来华留学生的教育政策 |
| 二、重新开始接收“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来华留学生 |
| 三、逐步创建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体系 |
| 第四节 重新起步阶段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的主要特点 |
| 一、国际关系是发展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留学生教育的基础 |
| 二、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开展留学生教育具有显着国别差异 |
| 三、探索建立系统的留学生教育管理制度 |
| 第二章 深化改革时期的繁荣发展与局部失衡(1993-2009) |
| 第一节 向“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留学生教育的逐步发展 |
| 一、确立“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留学生教育政策 |
| 二、政府间协议推动派出留学生教育 |
| 三、通过校际交流项目派遣留学生 |
| 四、管理体系的完善促进派出留学生教育 |
| 五、派出留学生教育取得新成果 |
| 六、派出留学生安全问题开始集中显现 |
| 第二节 接收“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来华留学生教育的快速发展 |
| 一、从“积极稳妥发展”到“扩大规模”政策的转变 |
| 二、“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来华留学生教育快速发展的主要动因 |
| 三、孔子学院建设促进来华留学生教育 |
| 四、“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来华留学生的结构分布特点 |
| 五、进一步规范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制度 |
| 六、来华留学生教育成果逐步显现 |
| 第三节 深化改革时期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的主要特点 |
| 一、国际政治环境为留学生教育提供发展机遇 |
| 二、市场因素在来华留学生教育中发挥重要作用 |
| 三、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存在局部结构失衡 |
| 四、派出和接收留学生的教育管理制度逐步完善 |
| 第三章 留学生教育契合国家战略的功能日益突出(2010-2018) |
| 第一节 向“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留学生教育的新进展 |
| 一、进一步扩大教育对外开放的基本政策 |
| 二、中俄人文交流机制推动赴俄留学生教育发展 |
| 三、中国与东盟人文交流机制促进向泰国和马来西亚派遣留学生 |
| 四、非通用语种建设加快向印度和巴基斯坦派遣留学生 |
| 五、派出留学生教育的管理日趋完善 |
| 六、留学生教育深化对“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综合情况的了解 |
| 第二节 “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来华留学生教育提质增效的新格局 |
| 一、扩大规模与提高质量并重的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 |
| 二、“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来华留学生教育的加速发展 |
| 三、对“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教育援助的持续增长 |
| 四、提高来华留学生教育质量——以临床医学专业为例 |
| 五、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模式的变迁 |
| 六、来华留学生教育的安全问题及应对措施 |
| 第三节 加速发展阶段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的主要特点 |
| 一、“一带一路”倡议全面推动中国与沿线国家的教育交流 |
| 二、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呈现双向增长趋势 |
| 三、来华留学生教育从强调规模向规模与质量并重的观念转变 |
| 四、“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留学生教育安全面临新挑战 |
| 第四章 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的演进过程、历史经验及深层次问题 |
| 第一节 影响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留学生教育发展的主要因素 |
| 一、国际政治、世界经济对留学生教育的影响和制约 |
| 二、“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的教育水平是与中国教育合作的基础 |
| 三、中国经济实力和教育政策决定留学生教育的发展走向 |
| 第二节 派出与接收留学生教育的演进过程、内在联系与特征 |
| 一、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发展的演进过程 |
| 二、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发展的内在联系及特征 |
| 第三节 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留学生教育的历史经验 |
| 一、坚持“走出去”与“请进来”并举推动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 |
| 二、法制化建设是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留学生教育发展的保障 |
| 三、国际化和市场化是“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来华留学生教育发展的重要内驱力 |
| 四、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促进中外人文交流 |
| 第四节 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
| 一、向“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留学生教育仍缺乏系统规划 |
| 二、“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来华留学生教育应加速转变观念 |
| 三、“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留学生教育的安全问题亟待多方联动 |
| 第五章 新时期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留学生教育的对策建议 |
| 第一节 充分认识留学生教育在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
| 一、留学生教育在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占有独特地位 |
| 二、留学生教育推动我国高等教育快速融入全球教育体系 |
| 三、为“一带一路”建设培养优秀的开拓者与践行者 |
| 第二节 大力发展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派出留学生教育 |
| 一、建立科学严谨的出国留学信息统计机制 |
| 二、加大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选派留学生的资助力度 |
| 三、加强“一带一路”区域研究,提供就业政策支持 |
| 第三节 全面提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来华留学生教育质量 |
| 一、尊重教育发展规律,服务国家整体发展 |
| 二、加快推进法治化进程,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
| 三、适当控制规模,发展“一带一路”精英教育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访谈提纲 |
| 致谢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主要学术成果 |
| 一 |
| 二 |
| 三 |
| 四 |
| 五 |
| 六 |
| 七 |
| 八 |
| 九 |
| 十 |
| 十一 |
| 十二 |
| 十三 |
| 十四 |
| 十五 |
| 十六 |
| 十七 |
| 十八 |
| 十九 |
| 二十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言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 三、文献综述 |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 五、论文结构 |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 第一章 关于私营安保公司及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概述 |
| 第一节 私营安保公司 |
| 一、私营安保公司的定义 |
| 二、私营安保与私营军事的区别 |
| 三、私营安保公司与雇佣军的区别 |
| 四、私营安保的理论基础 |
| 五、私营安保公司的业务 |
| 第二节 中国私营安保公司的现状 |
| 一、我国私营安保公司的发展现状 |
| 二、我国私营安保公司的业务现状 |
| 第三节 我国私营安保公司法律制度现状 |
| 一、法律层面 |
| 二、行政法规层面 |
| 三、部门规章层面 |
| 第四节 小结 |
| 第二章 我国私营安保公司法律制度的问题及产生原因 |
| 第一节 现有私营安保公司法律制度限制私营安保公司合法开展业务的问题 |
| 一、我国私营安保公司法律制度缺乏关于私营安保公司海外业务的资质认定及要求部分 |
| 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对私营安保公司的业务范围规定不明确 |
| 第二节 现有私营安保公司法律制度存在规则及制度缺失的问题 |
| 一、《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则的缺失 |
| 二、我国私营安保公司法律制度缺乏关于私营安保公司的监管部分 |
| 第三节 我国私营安保公司法律制度存在的其他问题 |
| 一、我国的群众武装组织法律制度可能导致私营安保公司行为与政府行为混同 |
| 二、我国的法律制度影响了私营安保公司向私营军事安保公司的发展 |
| 第四节 我国私营安保公司法律制度问题出现的原因 |
| 一、我国私营安保行业起步晚且基础薄弱 |
| 二、国内外对于私营安保的需求激增 |
| 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级别过低 |
| 四、军事制度及外交政策的影响 |
| 第五节 小结 |
| 第三章 发达国家及国际条约对于我国私营安保公司法律制度的立法启示 |
| 第一节 美国关于私营安保公司对我国的立法启示 |
| 一、美国关于私营安保公司的实践 |
| 二、小结 |
| 第二节 英国关于私营安保公司对我国的立法启示 |
| 一、英国关于私营安保公司的实践 |
| 二、小结 |
| 第三节 德国关于私营安保公司对我国的立法启示 |
| 一、德国关于私营安保公司的实践 |
| 二、小结 |
| 第四节 南非关于私营安保公司的立法启示 |
| 一、南非关于私营安保公司的实践 |
| 二、小结 |
| 第五节 其他国际条约对于我国的立法启示 |
| 一、其他国际条约关于私营安保公司的实践 |
| 二、小结 |
| 第六节 小结 |
| 第四章 关于完善我国私营安保公司法律制度的建议 |
| 第一节 立法完善确认私营安保公司及其业务合法性的条款 |
| 一、在私营安保公司法律制度中增加海外资质认定的规定 |
| 二、重新修订私营安保公司的业务范围 |
| 第二节 立法补充私营安保公司相关法律体系的缺失部分 |
| 一、细化《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 |
| 二、增加监管立法并创设私营安保公司管理局 |
| 三、授权行业协会监管权力 |
| 第三节 关于我国私营安保法律体系存在的其他问题之立法建议 |
| 一、立法及执法中区别私营安保与群众武装组织 |
| 二、现有法律制度下私营安保公司向私营军事安保公司发展的可能性探究 |
| 第四节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选题缘由 |
| 1.2 研究对象 |
| 1.3 研究现状与意义 |
| 1.3.1 研究现状 |
| 1.3.2 研究意义 |
| 1.4 理论基础与研究方法 |
| 1.4.1 理论基础 |
| 1.4.2 研究方法 |
| 1.5 语料来源 |
| 1.5.1 建立小型语料库 |
| 1.5.2 依据爬虫程序,滚动抓取标题 |
| 1.5.3 标题信息处理 |
| 第二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词汇语法特点 |
| 2.1 网络新闻标题的词频特点 |
| 2.1.1 词频统计 |
| 2.1.2 词频分布分析 |
| 2.2 标题词汇的语义特点 |
| 第三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语法特点 |
| 3.1 句法结构形式 |
| 3.1.1 单句式结构 |
| 3.1.2 组合式结构 |
| 3.1.3 成分缺省结构 |
| 3.2 句类特点 |
| 3.2.1 陈述句标题 |
| 3.2.2 疑问句标题 |
| 3.2.3 感叹句标题 |
| 3.2.4 祈使句标题 |
| 第四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修辞 |
| 4.1 引言 |
| 4.2 网络新闻标题的修辞策略 |
| 4.2.1 词语修辞 |
| 4.2.2 辞格修辞 |
| 第五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语用特点 |
| 5.1 关联理论与网络新闻标题 |
| 5.2 网络新闻标题的“明示—推理”交际 |
| 5.2.1 明示行为 |
| 5.2.2 推理过程 |
| 5.3 网络新闻标题的语境效应 |
| 5.3.1 认知语境假设 |
| 5.3.2 语境效果 |
| 5.4 网络新闻标题的最佳关联 |
| 第六章 结语 |
| 6.1 主要研究过程和结论 |
| 6.2 创新之处与不足 |
| 6.3 后续研究的设想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 |
| 1.1.1 传统文化复兴上升到国家战略 |
| 1.1.2 民间传统体育组织是传统体育文化传承和发展的重要载体 |
| 1.1.3 城市民间传统体育组织生存和发展困难 |
| 1.2 研究问题提出 |
| 1.2.1 组织文化活态传承难 |
| 1.2.2 组织管理建设难 |
| 1.2.3 组织外部互动封闭 |
| 1.3 研究目的和意义 |
| 1.3.1 研究目的 |
| 1.3.2 研究意义 |
| 1.4 研究内容与思路 |
| 1.4.1 理论框架:民间传统体育组织生存发展的分析维度 |
| 1.4.2 现状分析:民间传统体育组织生存发展的现实状况 |
| 1.4.3 典型个案:民间传统体育组织生存发展机制及局限性—以三个个案为例 |
| 1.4.4 优化路径:民间传统体育组织未来发展的策略 |
| 1.5 研究方法 |
| 1.5.1 文献法 |
| 1.5.2 访谈法 |
| 1.5.3 问卷调查法 |
| 1.5.4 个案研究法 |
| 1.5.5 数理统计法 |
| 1.6 研究创新点 |
| 2 民间传统体育组织发展的文献综述 |
| 2.1 民间传统体育组织的研究理论视角综述 |
| 2.2 民间传统体育组织的概念、分类和功能等综述 |
| 2.3 民间传统体育组织的生存状况综述 |
| 2.4 民间传统体育组织的实践个案研究综述 |
| 2.5 研究评述 |
| 3 理论基础 |
| 3.1 组织社会学的理论谱系 |
| 3.1.1 组织社会学的溯源及理论视角 |
| 3.1.2 组织社会学研究视角的应用 |
| 3.1.3 组织社会学理论谱系在本研究中的应用 |
| 3.2 组织系统理论 |
| 3.2.1 组织系统理论的溯源和观点 |
| 3.2.2 组织系统理论在其它研究中的应用 |
| 3.2.3 组织系统理论在本研究中的应用 |
| 3.3 共生理论 |
| 3.3.1 共生理论的溯源及核心观点 |
| 3.3.2 共生理论在其它研究中的应用 |
| 3.3.3 共生理论在本研究中的应用 |
| 3.4 权威理论 |
| 3.4.1 权威理论的溯源及核心观点 |
| 3.4.2 权威理论在其它研究中的应用 |
| 3.4.3 权威理论在本研究中的应用 |
| 3.5 制度与生活理论 |
| 3.5.1 制度与生活理论的溯源及核心观点 |
| 3.5.2 制度与生活理论在其它研究中的应用 |
| 3.5.3 制度与生活理论在本研究中的应用 |
| 3.6 文化原生态理论 |
| 3.6.1 文化原生态理论的提出 |
| 3.6.2 文化原生态理论的争议和讨论 |
| 3.6.3 文化原生态理论在本研究中的应用 |
| 4 民间传统体育组织生存发展的理论分析框架 |
| 4.1 民间传统体育组织的概念 |
| 4.2 民间传统体育组织分类 |
| 4.2.1 传统权威型民间传统体育组织 |
| 4.2.2 个人魅力权威型民间传统体育组织 |
| 4.2.3 法理权威型民间传统体育组织 |
| 4.3 民间传统体育组织的特征 |
| 4.3.1 目的:进行文化传承、推广与发展 |
| 4.3.2 项目:传统体育项目 |
| 4.3.3 文化:地域性 |
| 4.3.4 性质: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和公益志愿性 |
| 4.4 民间传统体育组织生存发展的理论分析维度搭建 |
| 4.4.1 组织文化传承的理论分析维度搭建 |
| 4.4.2 组织管理建设的理论分析维度搭建 |
| 4.4.3 组织外部互动共生的理论分析维度搭建 |
| 4.5 本章小结 |
| 5 民间传统体育组织的生存现状分析 |
| 5.1 民间传统体育组织总体生存现状分析 |
| 5.1.1 组织文化传承现状 |
| 5.1.2 组织管理建设现状 |
| 5.1.3 组织外部互动的现状 |
| 5.2 三类民间传统体育组织生存现状差异比较 |
| 5.2.1 三类组织文化传承现状差异比较 |
| 5.2.2 三类组织管理建设现状差异比较 |
| 5.2.3 三类组织外部共生现状差异比较 |
| 5.3 本章小结 |
| 6 民间传统体育组织的生存机制及发展局限性——以三个个案为例 |
| 6.1 传统权威型组织的生存机制及发展局限——以上海鉴泉太极拳社为个案 |
| 6.1.1 传统权威型组织的发展历程回溯 |
| 6.1.2 传统权威型组织的生存机制 |
| 6.1.3 传统权威型组织生存发展的局限性 |
| 6.2 魅力权威型组织的生存机制及发展局限—以上海木兰拳协会为例 |
| 6.2.1 魅力权威型组织的成长过程回溯 |
| 6.2.2 魅力权威型组织的生存机制 |
| 6.2.3 魅力权威型组织生存发展的局限性 |
| 6.3 法理权威型组织的生存机制及发展局限——以上海精武体育总会为例 |
| 6.3.1 法理权威型组织的发展历程回溯 |
| 6.3.2 法理权威型组织的生存机制 |
| 6.3.3 法理权威型组织生存发展的局限性 |
| 6.4 三类组织生存状况不同的原因分析 |
| 6.4.1 组织系统协调程度不同 |
| 6.4.2 组织外源保障状况不同 |
| 6.5 本章小结 |
| 7 民间传统体育组织生存发展的优化策略研究 |
| 7.1 组织内部优化策略 |
| 7.1.1 分类别优化 |
| 7.1.2 分策略优化 |
| 7.2 组织外部共生的实践策略 |
| 7.2.1 偏利共生的实践策略 |
| 7.2.2 互利共生的实践策略 |
| 7.3 组织生存发展的保障措施 |
| 7.3.1 体制保障:上下、左右和内外等部门协同 |
| 7.3.2 空间保障:各级管理部门的服务优化 |
| 7.3.3 平台保障:枢纽组织发展实体化 |
| 7.3.4 制度保障:税收、财务和人才制度完善 |
| 7.4 本章小结 |
| 8 研究结论与不足 |
| 8.1 研究结论 |
| 8.2 研究不足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附件1:民众问卷 |
| 附件2:管理者问卷 |
| 附件3:民众问卷的专家效度问卷 |
| 附件4:管理者问卷的专家效度问卷 |
| 附件5:组织管理者访谈提纲 |
| 附件6:站点指导者访谈提纲 |
| 附件7:参与者访谈提纲 |
| 附件8:管理部门管理者访谈提纲 |
| 附件9:学者访谈提纲 |
| 附件10:访谈人员的具体情况 |
| 附件11:民众问卷重测信度 |
| 附件12:各个组织对外交流合作状况的访谈结果统计 |
| 学习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 中文摘要 |
| 英文摘要 |
| 1 绪论 |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 1.1.1 选题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析 |
| 1.3 论文的研究目的与思路 |
| 1.3.1 论文的研究目的 |
| 1.3.2 论文的研究思路 |
| 1.4 论文的研究方法与创新 |
| 1.4.1 论文的研究方法 |
| 1.4.2 论文的创新之处 |
| 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理论分析 |
| 2.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厘定 |
| 2.1.1 放射性废物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界分 |
| 2.1.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含义厘析 |
| 2.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 |
| 2.2.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合理性 |
| 2.2.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
| 2.2.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
| 2.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
| 2.3.1 可持续发展理论 |
| 2.3.2 环境权理论 |
| 2.3.3 风险控制理论 |
| 2.4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内涵与构成 |
| 2.4.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本内涵 |
| 2.4.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主要构成 |
| 2.5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
| 2.5.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价值 |
| 2.5.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功能 |
| 2.6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与模式 |
| 2.6.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 |
| 2.6.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模式 |
| 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 3.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战略与政策理据之一般分析 |
| 3.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 3.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 3.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 3.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 3.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 3.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 3.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 3.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战略与政策理据的特点与趋势 |
| 3.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 3.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战略与政策理据之比较 |
| 3.4.1 技术路线之比较 |
| 3.4.2 选址准则之比较 |
| 3.4.3 决策过程之比较 |
| 3.4.4 资金模式之比较 |
| 4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立法分析 |
| 4.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立法之一般分析 |
| 4.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国际立法 |
| 4.2.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国际立法之宏观背景 |
| 4.2.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国际法律渊源 |
| 4.2.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国际立法中的参与主体 |
| 4.2.4 国际立法对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之现实意义 |
| 4.3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 4.3.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 4.3.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 4.3.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 4.3.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 4.3.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 4.3.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 4.4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 4.4.1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法律 |
| 4.4.2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行政法规 |
| 4.4.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部门规章 |
| 4.4.4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标准及技术文件 |
| 4.4.5 国际法渊源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之关系 |
| 4.5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相关立法之比较 |
| 4.5.1 立法框架之比较 |
| 4.5.2 法律渊源之比较 |
| 5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 5.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 5.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 5.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 5.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 5.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 5.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 5.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 5.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 5.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 5.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 5.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之比较 |
| 5.4.1 主体设置之比较 |
| 5.4.2 主体职能划分之比较 |
| 6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 6.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 6.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 6.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 6.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 6.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 6.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 6.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 6.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 6.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 6.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 6.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之比较 |
| 6.4.1 许可种类划分之比较 |
| 6.4.2 许可审批流程之比较 |
| 7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 7.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 7.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役法律制度 |
| 7.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 7.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 7.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 7.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 7.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 7.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 7.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 7.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 7.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之比较 |
| 7.4.1 退役计划模式之比较 |
| 7.4.2 退役保障机制之比较 |
| 8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 8.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 8.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 8.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 8.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 8.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 8.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 8.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 8.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 8.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 8.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 8.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之比较 |
| 8.4.1 应急管理框架设定之比较 |
| 8.4.2 应急管理主导机构之比较 |
| 9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 9.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 9.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 9.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 9.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 9.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 9.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 9.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 9.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 9.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 9.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 9.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之比较 |
| 9.4.1 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之比较 |
| 9.4.2 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之比较 |
| 10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审视与完善 |
| 10.1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审视 |
| 10.1.1 相关立法框架存在缺失 |
| 10.1.2 相关管理主体职能设定分散不清 |
| 10.1.3 相关管理机制缺乏保障 |
| 10.1.4 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
| 10.1.5 相关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制度亟待发展 |
| 10.2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完善 |
| 10.2.1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框架之完善 |
| 10.2.2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制度之完善 |
| 10.2.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运行制度之完善 |
| 10.2.4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之完善 |
| 10.2.5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之完善 |
| 11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 B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情况 |
| C 学位论文数据集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 四、论文基本思路和结构安排 |
| 第一章 仲裁送达概述 |
| 第一节 仲裁送达的概念与特征 |
| 一、仲裁送达的概念 |
| 二、仲裁送达的特征 |
| 第二节 仲裁送达与民事诉讼送达的比较 |
| 一、仲裁送达与民事诉讼送达的相同点 |
| 二、仲裁送达与民事诉讼送达的不同点 |
| 第三节 仲裁送达的功能 |
| 一、通知功能 |
| 二、程序保障功能 |
| 三、实体保障功能 |
| 第四节 仲裁送达的意义 |
| 一、维护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
| 二、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 |
| 三、提升仲裁公信力 |
| 第二章 我国仲裁送达制度与司法审查的现状 |
| 第一节 我国仲裁送达的制度现状 |
| 一、《仲裁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
| 二、国内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 |
| 第二节 我国仲裁送达制度的不足 |
| 一、未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
| 二、送达方式的适用规范有待完善 |
| 三、送达责任规定的缺失 |
| 第三节 仲裁送达司法审查的实证分析 |
| 一、仲裁送达司法审查的现状 |
| 二、仲裁送达违反法定程序的认定 |
| 三、仲裁送达司法审查中存在的问题 |
| 四、因送达违反法定程序而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原因 |
| 第三章 域外仲裁送达制度的比较和借鉴 |
| 第一节 域外仲裁送达制度概况 |
| 一、《纽约公约》项下“未予适当通知条款” |
| 二、《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相关规定 |
| 三、有关国家《仲裁法》的相关规定 |
| 四、域外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 |
| 第二节 域外仲裁送达与我国仲裁送达的异同 |
| 一、与我国仲裁送达的共同点 |
| 二、与我国仲裁送达的不同点 |
| 第三节 域外仲裁送达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 一、推定送达的适用 |
| 二、调整送达地址之间的顺序 |
| 三、重视送达回证的生成与保存 |
| 四、灵活运用送达期限 |
| 第四章 完善我国仲裁送达制度的思考 |
| 第一节 我国仲裁送达应遵循的原则 |
| 一、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
| 二、正当程序原则 |
| 三、全面、及时原则 |
| 四、灵活高效原则 |
| 第二节 完善我国仲裁送达制度的具体建议 |
| 一、制定完备的送达确认规范 |
| 二、送达方式的完善 |
| 三、明确推定送达的适用条件 |
| 四、增加送达责任的规定 |
| 五、统一“有效送达”的判断标准 |
| 第三节 完善我国仲裁送达的相关配套措施 |
| 一、提升送达人员专业化水平 |
| 二、优化仲裁机构信息化管理建设 |
| 三、强化仲裁当事人的配合义务 |
| 四、避免以民事诉讼送达标准衡量仲裁送达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读研期间科研成果 |
| 致谢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 三、论文的总体思路与结构框架 |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 第一章 英国反恐斗争中去极端化政策的形成背景与演进过程 |
| 第一节 英国反恐怖主义的阶段 |
| 一、反恐怖主义分裂阶段(2001 年之前) |
| 二、全球反恐阶段(2001—2004 年) |
| 三、去极端化阶段(2005 年以来) |
| 第二节 英国去极端化政策产生的背景 |
| 一、英国多元文化主义践行的失败 |
| 二、伊斯兰极端主义在英国的兴起 |
| 三、英国反恐陷入越反越恐的窘境 |
| 第三节 去极端化政策基本内涵的演进过程 |
| 一、从恐怖主义到极端主义 |
| 二、从极端主义到伊斯兰极端主义 |
| 三、去极端化政策的基本含义:从反恐到打击伊斯兰极端主义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英国去极端化政策的提出与目标设置 |
| 第一节 英国去极端化政策的提出 |
| 一、英国的反恐“竞赛”战略 |
| 二、2011 年英国的预防战略 |
| 三、2015 年去极端化政策的提出 |
| 四、2017 年打击极端主义委员会的成立 |
| 第二节 英国去极端化政策的目标设置 |
| 一、认知层面上的转变:有效遏制极端思想的蔓延 |
| 二、具体行为上的断绝:铲除英国本土恐怖主义的根源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英国去极端化政策的实施 |
| 第一节 学校:防止极端思想渗入 |
| 一、学校:防止极端思想渗入的背景 |
| 二、学校:防止极端思想渗入的举措 |
| 第二节 互联网:消除极端思想传播 |
| 一、互联网:消除极端思想传播的背景 |
| 二、互联网:消除极端思想传播的举措 |
| 第三节 宗教场所:挑战极端主义意识形态 |
| 一、宗教场所:挑战极端主义意识形态的背景 |
| 二、宗教场所:挑战极端主义意识形态的举措 |
| 第四节 慈善机构:杜绝极端组织获取资金 |
| 一、慈善机构:杜绝极端组织获取资金的背景 |
| 二、慈善机构:杜绝极端组织获取资金的举措 |
| 第五节 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干预极端主义患者 |
| 一、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干预极端主义患者的背景 |
| 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干预极端主义患者的举措 |
| 第六节 监狱:改造极端主义分子 |
| 一、监狱:改造极端主义分子的背景 |
| 二、监狱:改造极端主义分子的举措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英国与其它国家去极端化政策比较 |
| 第一节 英国与欧洲其它国家去极端化政策比较 |
| 一、欧洲各国去极端化政策的制定与实行 |
| 二、英国与欧洲其它国家去极端化政策比较 |
| 第二节 英国与沙特去极端化政策比较 |
| 一、沙特去极端化政策的提出与实行 |
| 二、英国与沙特去极端化政策比较 |
| 第三节 英国与新加坡、印尼去极端化政策比较 |
| 一、英国与新加坡去极端化政策比较 |
| 二、英国与印尼去极端化政策比较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英国去极端化政策的成效与困境 |
| 第一节 英国去极端化政策的成效 |
| 一、建立了社区反恐预防机制 |
| 二、开展了多部门协作的“渠道”项目 |
| 第二节 英国去极端化政策的困境 |
| 一、穆斯林群体被整体“嫌疑人化” |
| 二、英国去极端化政策下的人权问题 |
| 三、去极端化的干预效果大打折扣 |
| 本章小结 |
| 结语 |
| 一、研究总结 |
| 二、政策启示 |
| 参考文献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绪论 |
| 1.1 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 1.2 研究现状 |
| 1.3 概念辨析与研究范围 |
| 1.4 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 1.5 创新之处 |
| 2 美国高校校园警察历史溯源 |
| 2.1 殖民地时期:高校自治治理 |
| 2.1.1 拓荒的殖民地学院 |
| 2.1.2 “无名有实”的校园警察 |
| 2.2 建国至20世纪50年代:市校合作治理 |
| 2.2.1 蓬勃发展的高校 |
| 2.2.2 美国警察的专业化与现代化 |
| 2.2.3 新安全治理形态的尝试 |
| 2.3 20 世纪50至80年代末:校园警察确立与发展 |
| 2.3.1 美国高等教育大众化 |
| 2.3.2 现代校警的确立与发展 |
| 2.4 20 世纪90年代至今:校园警察普及化和常态化 |
| 2.4.1 美国高等教育变革 |
| 2.4.2 美国警务改革 |
| 2.4.3 普及化与常态化 |
| 3 美国高校校园警察源起的理论解释 |
| 3.1 安全治理模式的定性比较 |
| 3.2 安全治理模式的模型分析 |
| 3.2.1 自治治理 |
| 3.2.2 市校合作 |
| 3.2.3 校园警察 |
| 3.2.4 比较选择 |
| 3.3 调试变迁的治理模式 |
| 4 美国高校校园警察的法律地位 |
| 4.1 立法背景 |
| 4.2 法律立法 |
| 4.2.1 联邦立法 |
| 4.2.2 州立法 |
| 4.3 立法中的分权竞争 |
| 5 美国高校校园警察的机构设置 |
| 5.1 领导体制 |
| 5.2 组织结构 |
| 5.3 部门设计 |
| 5.3.1 特殊社区 |
| 5.3.2 价值理念 |
| 5.3.3 内设部门 |
| 5.4 实践中的科层理论 |
| 6 美国高校校园警察人员及管理 |
| 6.1 人员结构 |
| 6.2 职业生涯 |
| 6.2.1 选拔考试 |
| 6.2.2 教育培训 |
| 6.3 行为责任 |
| 6.4 薪酬福利 |
| 6.5 激励相容的制度设计 |
| 7 美国高校校园警察职能与运作 |
| 7.1 执行法律职能 |
| 7.2 维持秩序职能 |
| 7.3 提供服务职能 |
| 7.4 公仆角色定位 |
| 8 美国高校校园警察的特色与问题 |
| 8.1 名正与时新 |
| 8.2 矛盾与挑战 |
| 9 中美高校安全治理的比较及借鉴 |
| 9.1 中国高校安全治理沿革 |
| 9.2 中国高校安全治理选择 |
| 9.3 中美高校安全治理比较 |
| 9.4 借鉴与启示 |
| 参考文献 |
| 在学研究成果 |
|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