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维建[1](2021)在《制定我国《个人破产法》的利弊分析及立法对策》文中研究指明制定《个人破产法》有利于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有利于缓解执行难问题,有利于对企业和个人实行同等的法律保护,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但同时也面临着观念障碍、诚信障碍、司法障碍等不利因素有待克服。我国特殊的执行终结制度、参与分配制度、合伙企业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惩戒机制、救灾免债政策等已经成为《个人破产法》的制度萌芽,也为该法的制定提供了必要的立法基础。我国《个人破产法》的制定应当处理好清算型破产和预防型破产、破产保护与破产惩戒等关系。
徐阳光[2](2021)在《个人破产免责的理论基础与规范构建》文中研究表明个人破产免责是现代国家个人破产制度不可或缺的内容,其正当性依据主要来自多元免责理论的支撑。免责立法理念最早源于债务人合作理论,但现代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已经融合了债务宽恕理念、人道主义理论和社会效用理论,体现了个人破产立法本位的转变。我国个人破产立法应当基于多元免责理论融合,并考虑传统文化观念和现实国情的影响,在立法上选择许可免责的法律路径,弱化"债权人同意"要素,并辅之以"清偿比例"要件,以便在保护债务人和打击逃废债行为之间取得平衡;个人破产免责规范构建的核心在于免责范围的界定,不予免责的债务类型应当主要包括税收债务、罚款和其他制裁、婚姻家庭债务,学生教育贷款不应当排除在免责范围之外;不予免责的法定情形限于债务人的欺诈和不合作情形,同时对二次破产和后续破产免责施加必要的限制,合理定位法院在免责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
祝萍[3](2021)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免责逻辑和模式选择》文中研究指明
刘毅[4](2021)在《个人破产中余债免责制度研究》文中提出
吴斯尼[5](2021)在《论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构建》文中提出
宋洋[6](2021)在《我国个人破产重生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我国现行的破产法一直被称为不完整的破产法,因为其适用主体仅为企业法人,而以个人为主体的破产法却迟迟未曾建立起来。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个人作为经济主体参与的经济活动和实施的经济行为在市场经济中占有的份额在逐步增大,有交易就有风险,当个人在遭遇经济风险担负大量债务甚至濒临破产时,适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反而又衍生出了一系列执行难的案件;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的深化,为了保障我国对外贸易的平稳发展,同样需要我们在制度建设和法律法规上尽快与国际社会接轨,现阶段,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已建立起相对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故,我国需要尽快构建起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本文所研究的对象就是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中的三个核心制度:复权、自由财产和免责。我认为这三个制度本质上赋予了破产债务人重新开始的可能和物质基础,所以将其合并称之为个人破产制度中的重生制度。个人破产重生法律制度是人类文明不断发展的产物,是对人权的关注和重视的体现。它的建立不仅有利于推进我国人权保护事业的发展,同时也减少了很多市场的不稳定因素对市场环境的干扰,对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有重要意义。同时,应当注意到,我国现存的个人信用体系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也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他们的完善为重生制度奠定了良好的环境基础,能帮助重生制度顺利落实,达到设置重生制度的目标;反过来,重生制度的设立,也可以检验个人信用体系和财产登记制度的实施效果,帮助后者在不断的实践中再次修正完善。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做一个界定,简单介绍我国关于自然人破产研究的历史沿革;第二部分,具体阐释三个制度的内涵和历史演变,以及我国现阶段的立法情况,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已经拥有个人破产重生制度国家的这三个核心制度的研究比较和分析,总结出对我国有益的经验;最后一部分在前文的基础上,提出对构建我国个人破产重生法律制度的建议。本文主要采用研究方法是比较分析法,通过与域外建立起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国家的重生制度设置的比较,本文对个人破产重生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系统、全面的分析,另外,本文还采用了历史分析法,通过对个人破产法的历史渊源和发展过程的分析考察,以期探寻它的精神和根本原则。通过对个人破产的重生制度的比较和分析,试图说明:我国现已具备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现实基础和诉求,而作为其核心部分之一的重生制度的建立,影响到个人破产制度的有效推行;同时,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我国民众在法律意识层面已有了明显提高,越来越多的民事主体愿意采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态度和行为上的转变也有利于重生制度的建立和推行。最后,在运用以上两个分析方法得出的结论的基础上,提出作者自己的对于建立个人破产重生制度的立法建议。
崔馨月[7](2020)在《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个人破产与法人破产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个人债务人作为社会成员需要在破产程序结束之后继续参与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其人格不会因为破产而消灭,因此债务也不会自然消灭,这时需要一个制度帮助破产的债务人重新返回到经济生活中,这个制度就是破产免责制度。破产法在建立之初,采取破产有罪主义惩罚欠债不还的债务人,认为破产者是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者,随着信用经济的发展,有罪主义越来越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应运而生,直至今日,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确立了破产免责制度,但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对此制度的规定还尚属空白。自破产免责制度出现以来,其存在的价值和理论基础一直备受关注,学界普遍认同免责对个人债务人承担有限责任及其尊严的保护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也从风险配置、社会效用以及外部效应三方面对其存在的正当性进行了论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个人进入到市场经济活动中去,消费贷、现金贷等个人信贷交易日趋频繁,个人过度负债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同时,在一部分侵权损害赔偿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个人被执行人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态,导致法院执行困难,此类执行案件目前尚无退出机制。如今在个人债务危机愈演愈烈以及涉及个人的“执行不能”案件难以解决的情况下,社会迫切需要新的可以解决个人之间债权债务纠纷有效机制,希望破产免责制度成为过度负债者救济手段的呼声越来越高。目前世界上包括美、英、日、德、澳在内的许多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和台湾等地区都早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并且已经有了一定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经验。美、英等作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其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已有几十年甚至数百年的历史,已经较为成熟,有系统的成文的破产法典。域外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可以分为启动、效力、限制和撤销四部分,在免责的启动方面,美、英、台采取当然免责主义,德、日采取许可免责主义;在免责的效力方面,各国家和地区均对债务人获得免责之后对债务人自身、债权人以及第三人所产生的后果作出了法律规定,美、德等采取自然债务说,且免责的效力不及第三人,另外为了保障破产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区别对待,美国还对禁止歧视对待债务人作出了规定;在免责的限制方面,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于拒绝免责的情形,不予免责的债务类型以及免责的撤销事由进行了列举式规定。为了减轻免责程序的负担,防范免责制度被滥用,一些国家和地区同时还规定了前置程序和破产犯罪制度。我国曾经在2004年讨论修改破产法时,将破产免责制度尝试写入草案,但是遗憾的是,由于当时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尚不完善,缺乏良好的信用环境基础,最终颁布实施的破产法中并没有采纳草案中的建议,未能将该制度真正确立下来。目前仅2019年台州市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两个有关个人债务清理的暂行文件,对个人破产免责提出了一些指导性的意见,并不能作为司法实践中裁判的依据。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具体制度设计应当借鉴已经有成熟立法和长期实践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将个人破产制度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纳入我国的破产法中,建立起完善的破产法体系。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时,需要从立法例、适用主体、条件、效力、例外以及撤销等方面入手进行立法。为了避免权利滥用,降低道德风险,立法之初,我国应当采用较为严格的制度模式,即许可免责主义;免责的适用主体应当与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主体一致,适用于所有个人;免责对债务人的效力应采取自然债务说,且免责的效力不及于第三人;对免责的限制和撤销应当结合我国国情,设置合理清偿比例和免责期限,在采取许可免责模式下,清偿比例和免责期限的设置不宜太过严格,同时还要合理规定免责的例外情形和撤销事由。在建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时,还需要考虑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以及对有关破产犯罪的法律规制,为无偿债能力的个人债务人提供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帮助破产债务人重获新生。
亓文婷[8](2020)在《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构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出要“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中再次提出“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着力解决针对个人的执行不能案件。”2019年7月16日,13部门联合发布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因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以依法合理免责,逐步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至此,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正式“破冰”,已然从理论上的“要不要搞”转变为技术上的“怎么搞、如何搞”。破产免责制度作为个人破产法中最核心、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是个人破产制度区别于“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制度”的关键,是化解“执行难”、规避信贷风险以及解决企业家连带担保问题的有力举措。缺少破产免责制度的个人破产制度与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无异,设计合理的免责制度对于我国个人破产法的建立至为重要。因此笔者将在介绍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基础上,阐释部分国家有关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具体规定,归纳分析总结共性,针对当前我国基本国情,提出构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相关建议。本文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概述。本章首先论述个人破产免责的概念,明确个人破产不等于破产免责。其次在介绍破产不免责主义与破产免责主义的基础上,梳理出破产免责的发展历程以及各国的立法情况。再次从有条件的个人破产免责、个人破产免责的主体范围以及债务范围这三个角度对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理论上的阐释。最后从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这三个方面论证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效力,以及从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债权、赋予债务人重生以及有利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这三个角度论证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价值。第二章为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首先、从有助于化解当前“执行难”的突出问题、解决企业家连带担保所引发的社会问题、避免个人过度负债所引发的系统性金融风险这三个方面,论证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必要性。其次从制度基础、实践基础以及社会基础这三个方面,论证当前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可行性。第三章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域外立法参考。首先通过论述部分国家在给予个人破产免责方式上的不同规定,介绍当前主要的三种立法模式,即自动免责模式、许可免责模式、许可免责与自动免责相结合的模式,并重点分析许可免责模式与自动免责模式间的共性与差异,为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立法模式的选取提供借鉴。其次以美国、日本、德国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为例,具体从概括性免责的例外、特殊债务免责的例外、免责后的撤销以及免责考验期这四个方面来明确个人破产免责的适用限制。第四章为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具体建议。首先分析我国采取许可免责模式的合理性。其次从概括性免责的例外、特殊债务免责的例外、免责考验期以及免责的撤销这四个方面对有条件免责的具体内容进行设计。最后从建立破产行政管理局、司法援助中心以及完善个人财产制度这三个方面对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提出建议。
黄梓蓉[9](2020)在《以香港为借鉴构建内地个人破产制度》文中研究说明个人破产制度,是指当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分配或债务调整,对其余债进行豁免并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我国内地对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争议由来已久,但现行破产法仍将个人排除在破产主体范围外。在市场经济及信用制度不断发展的当下,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成为一种可能,同时也能为实践中的“执行难”等问题提供新的解决路径。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不能是空中楼阁,因此本文选取了具备相对完备的个人破产制度的香港地区作为借鉴,梳理香港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历程和实施现状,介绍其主要内容并从中分析香港个人破产制度能带给我们的启示:设置官方破产管理机构以保障破产程序实行;通过失权制度给予破产人限制;通过自由财产制度确保债权人利益及破产人生存权利;通过复权及破产免责制度给予破产人重生的可能。同时基于我国内地和香港不同的法律、经济背景,分析上述机构和制度在内地适用时可以借鉴的部分和无法适应内地实际情况的部分。在了解香港个人破产制度的优势后,鉴于内地个人破产制度缺失的现状,本文探讨了内地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必要性在于其既符合我国内地经济发展需求,又能弥补内地现有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替代措施的不足;可行性在于内地现有的个人信用体系能够提供环境支撑,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等现有规定可以提供法律基础。基于上述原因,在结合香港个人破产制度启示及内地实际情况的前提下,本文对内地个人破产制度构建作出了简要设想:要设置具备灵活性和复合性职权的多层级官方破产管理机构,保障破产程序的实施;更要基于内地实际情况,做好个人破产中主要制度的设计,包括个人破产的主体制度、失权制度中的失权方式及内容、自由财产制度中的财产范围、破产免责制度中的免责方式及范围和复权制度中的复权方式及条件,还要完善个人破产制度的配套制度。良好的制度设计,能够更好地维护债权人利益,也能够给予“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重生的机会。
边疆[10](2020)在《对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思考》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对于美好幸福生活的追求,越来越多的个人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并进行信贷消费。市场经济在为人们带来机遇和回报的同时,基于经营能力弱、风险识别能力差、市场周期波动、自然灾害等原因,个人也会随时面临破产风险。回顾各国破产法的发展历程,从20世纪下半叶开始,由于经济的持续发展,社会形势的变化,人权理念的推广,个人破产制度从完全保护债权人本位主义开始向债务人保护主义倾斜并注重平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社会整体利益。在立法实践方面,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也都逐渐建立起以“一般破产主义”为立法模式的个人破产制度。遗憾的是我国尚未确立个人破产制度。经过我国政界、学界、实务界多年的研究、探索,对于个人破产制度构建已经基本达成共识。2019年,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门联合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该《方案》特别提出要构建、完善并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本文从破产法的历史渊源与基础理论入手,借鉴国外及我国香港特区的实践做法,就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现实基础展开讨论并提出立法路径相关建议。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第二部分是个人破产制度概述。论述了个人破产的法律界定、法律特征从而总结出个人破产、个人破产制度等概念,并通过个人破产制度的历史演进说明个人破产制度立法已成为趋势;第三部分从化解我国“执行难”和“执行不能”困境、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激励创新创业和抵御风险等方面分析了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必要性;第四部分通过对法律制度的健全、个人征信体系的完善等方面对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基础进行阐释;第五部分对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体例和立法主义选择进行分析并对破产免责、自由财产、失权复权及个人破产和解等核心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最后提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在立法中应结合我国国情“分主体、分地域、分阶段”地推进制度落地。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一、《个人破产法》的立法之利 |
| (一)利之一:制定《个人破产法》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 |
| (二)利之二:有助于破解“执行难” |
| (三)利之三:制定《个人破产法》是平等保护市场经济各类主体的需要 |
| (四)利之四: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
| 二、《个人破产法》的立法障碍 |
| (一)观念障碍 |
| (二)诚信障碍 |
| (三)稳定障碍 |
| (四)司法障碍 |
| 三、《个人破产法》的制度准备 |
| (一)特殊的执行终结制度实际上就是个人破产制度 |
| (二)参与分配是一种接近于个人破产的制度 |
| (三)《合伙企业法》已经规定了局部的个人破产制度 |
| (四)《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若干执行措施,就其实质而言乃属于破产措施的范畴 |
| (五)我国的某些特殊政策性安排也包含有个人破产制度的实质内容 |
| 四、《个人破产法》应当处理好的两大关系 |
| (一)处理好清算型破产和预防型破产的关系 |
| (二)处理好破产保护与破产惩戒的关系 |
| 1.破产保护 |
| 2.破产惩戒 |
| 引言 |
| 一、个人破产免责的理论基础证成 |
| (一)债务人合作理论与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
| (二)债务宽恕与人道主义理论 |
| (三)社会效用理论与社会整体利益追求 |
| (四)我国个人破产免责立法的正当性论证 |
| 二、个人破产免责的法律路径选择 |
| (一)自动免责:依赖于完善的配套制度 |
| (二)许可免责:现实的最佳选择 |
| 三、个人破产免责的例外情形考量 |
| (一)不予免责的债务类型界定 |
| 1. 税收债务 |
| 2. 政府罚款和其他制裁 |
| 3. 婚姻家庭债务 |
| 4. 学生教育贷款 |
| (二)不予免责的法定情形设定 |
| 1. 债务人的欺诈与不合作情形 |
| 2. 二次破产和后续破产的免责限制 |
| 结语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现状 |
| 一、个人破产重生法律制度概述 |
| (一)个人破产 |
| 1.内涵 |
| 2.历史发展和现状 |
| (二)重生制度 |
| 1.自由财产制度 |
| 2.破产免责制度 |
| 3.破产复权制度 |
| 4.破产重生制度的功能 |
| 二、域外个人破产重生法律制度借鉴 |
| (一)自由财产制度 |
| 1.美国 |
| 2.日本 |
| 3.德国 |
| (二)免责制度 |
| 1.美国 |
| 2.日本 |
| 3.德国 |
| (三)复权制度 |
| 1.美国 |
| 2.德国 |
| 3.日本 |
| (四)启示 |
| 1.自由财产的范围 |
| 2.重生制度适用的限制条件 |
| 3.重生制度的效力 |
| 4.个人破产重生制度的立法趋势 |
| 三、构建我国个人破产重生法律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
| (一)构建重生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
| (二)构建重生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
| 四、构建我国个人破产重生法律制度 |
| (一)自由财产 |
| (二)免责制度 |
| (三)复权制度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前言 |
|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
|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
| 1、国内研究综述 |
| 2、国外研究综述 |
| (三)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 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基本认识 |
| (一) 个人破产的基本概念 |
| (二) 破产免责的基本含义 |
| (三) 破产免责制度的历史渊源 |
| (四) 破产免责制度的价值 |
| 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理论基础 |
| (一) 风险配置理论 |
| (二) 社会效用理论 |
| (三) 外部效应理论 |
| 三、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 (一) 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必要性 |
| 1、我国个人负债的现实情况 |
| 2、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功能 |
| (二) 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
| 1、个人破产能力 |
| 2、个人信用体系 |
| 3、我国的司法实践基础 |
| 四、域外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考察及启示 |
| (一) 个人破产免责的启动 |
| 1、个人破产免责的立法例 |
| 2、个人破产免责制度适用的主体 |
| (二) 个人破产免责的效力 |
| 1、个人破产免责对债务人产生的效力 |
| 2、个人破产免责对债权人产生的效力 |
| 3、个人破产免责对第三人产生的效力 |
| (三) 个人破产免责的限制 |
| 1、个人破产免责的条件 |
| 2、个人破产免责的例外 |
| 3、个人破产免责的撤销 |
| (四) 其他具体的法律规则 |
| 1、个人破产免责的前置程序 |
| 2、破产犯罪制度 |
| (五) 域外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启示 |
| 五、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建议 |
| (一)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建议 |
| 1、个人破产免责的启动 |
| 2、个人破产免责的效力 |
| 3、个人破产免责的限制 |
| 4、个人破产免责的前置程序 |
| (二)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之完善 |
| 1、完善个人信用体系 |
| 2、完善破产犯罪制度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谢辞 |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 1.国外文献综述 |
| 2.国内文献综述 |
| (三)主要工作和创新 |
| 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概述 |
| (一)个人破产免责的概念 |
| (二)破产不免责主义与破产免责主义 |
| (三)个人破产免责的适用范围 |
| 1.有条件的个人破产免责 |
| 2.个人破产免责的主体范围 |
| 3.个人破产免责的债务范围 |
| (四)个人破产免责的效力及价值 |
| 1.个人破产免责的效力 |
| 2.个人破产免责的价值 |
| 二、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 (一)必要性 |
| 1.有助于化解当前“执行难”的突出问题 |
| 2.有助于解决企业家“连带担保”所引发的社会问题 |
| 3.有助于避免因个人过度负债而引发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
| (二)可行性 |
| 1.制度基础 |
| (1)近代法律制度基础 |
| (2)当代法律制度基础 |
| 2.实践基础 |
| 3.社会基础 |
| (1)个人征信系统日渐完善 |
| (2)个人财产登记制度日渐完善 |
| 三、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域外立法参考 |
| (一)主要立法模式 |
| 1.自动免责模式 |
| 2.许可免责模式 |
| 3.许可免责与自动免责相结合的模式 |
| 4.不同破产免责模式的比较 |
| (二)个人破产免责的适用限制 |
| 1.概括性免责的例外 |
| 2.特殊债务免责的例外 |
| 3.免责考验期 |
| 4.免责的撤销 |
| 四、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具体建议 |
| (一)许可免责的立法模式 |
| (二)有条件免责的内容设计 |
| 1.概括性免责的例外 |
| 2.特殊债务免责的例外 |
| 3.免责考验期 |
| 4.免责的撤销 |
| (三)相关配套制度设计 |
| 1.建立破产行政管理局 |
| 2.建立司法援助中心 |
| 3.完善个人财产制度 |
| 结论 |
| 注释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第一章 香港个人破产制度概述 |
| 第一节 香港个人破产制度立法历程及实施现状 |
| 一、香港个人破产制度立法历程 |
| 二、香港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现状 |
| 第二节 香港个人破产制度主要内容 |
| 一、个人破产的原因 |
| 二、个人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
| 三、破产财产的规定 |
| 四、破产程序的进行 |
| 五、破产程序的终结 |
| 第二章 香港个人破产制度启示 |
| 第一节 设置官方破产管理机构以保障破产程序实行 |
| 一、破产管理署的架构及职责 |
| 二、破产管理署作为官方破产管理机构的制度价值 |
| 三、破产管理署在内地的适用性分析 |
| 第二节 通过失权制度给予破产人限制 |
| 一、香港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失权制度 |
| 二、失权制度的制度价值 |
| 三、失权制度在内地的适用性分析 |
| 第三节 通过自由财产制度确保债权人利益及破产人生存权利 |
| 一、香港个人破产制度中的自由财产制度 |
| 二、自由财产制度的制度价值 |
| 三、自由财产制度在内地的适用性分析 |
| 第四节 通过复权制度及破产免责制度给予破产人重生可能 |
| 一、香港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复权制度及破产免责制度 |
| 二、复权制度及破产免责制度的制度价值 |
| 三、复权制度及破产免责制度在内地的适用性分析 |
| 第三章 内地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
| 第一节 我国内地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
| 一、经济发展提出的迫切需求 |
| 二、现有替代制度的力有未逮 |
| 第二节 我国内地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 |
| 一、现有的个人信用体系可提供环境支撑 |
| 二、现有的法规及执行程序可提供法律基础 |
| 第四章 构建内地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设想 |
| 第一节 设置官方破产管理机构 |
| 第二节 个人破产主要制度构建 |
| 一、明确个人破产主体制度 |
| 二、明确失权制度的失权方式及内容 |
| 三、明确自由财产制度的财产范围 |
| 四、明确破产免责制度的免责方式及免责范围 |
| 五、明确复权制度的复权方式及复权条件 |
| 第三节 完善个人破产制度配套措施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 1.3.1 研究思路 |
| 1.3.2 研究方法 |
| 1.4 创新点和不足 |
| 1.4.1 创新点 |
| 1.4.2 不足之处 |
| 第一章 个人破产制度概述 |
| 1.1 个人破产制度的概念界定 |
| 1.2 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特征 |
| 1.3 个人破产制度的历史演进 |
| 第二章 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
| 2.1 有利于实现个人破产制度的功能 |
| 2.2 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困境 |
| 2.3 有利于完善破产法律制度 |
| 2.4 有利于激励创新创业 |
| 2.5 有利于抵御各种风险 |
| 第三章 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基础 |
| 3.1 现行规范为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奠定了法律基础 |
| 3.2 司法实践为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经验支撑 |
| 3.3 征信体系的完善为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提供了信息支撑 |
| 3.4 社会保障制度为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制度支撑 |
| 第四章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路径 |
| 4.1 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模式 |
| 4.2 个人破产制度的具体设计 |
| 4.3 个人破产制度的推进方式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