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殿禄[1](2019)在《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职工权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而这其中如何实现职工权利保护,则是国家非常重视,社会各界非常关注的问题。特别是职工权利若得不到保护,很容易使职工与企业间的矛盾不断激化甚至最终酿成事故。2009年上演的吉林通钢悲剧即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如果无法实现国企混改中职工权利的平稳过渡,类似的事件很可能再次发生。随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全面推进,本论文旨在对我国国企混改中的职工权利保护法律问题进行较为系统的分析与研究,并从法律层面上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和思路,以求帮助完善国企混改中职工权利问题的法律体系,有效解决国企混改中存在的职工权利保护不健全问题。论文将从几个方面切入:首先,国企混改中都涉及哪些已有的和潜在的职工权利;其次,这些职工权利是否已经得到或将会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再次,我国现行的法律在保障国企混改中职工权利方面发挥的作用和功能;最后,如何通过立法进一步加强保障国企混改中职工权利保护等。
谢锐勤[2](2019)在《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僵尸企业”,法院并没有按照普通民商事案件简单处置,而是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并且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审判流程中体现出强烈的服务国企改革导向,服务党政政策导向。事实上,法院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手法并非孤例,而是自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涉国资国企案件一脉相承的做法。那么,法院在国企改革问题上为什么会有强烈的公共政策导向呢?该如何评价该导向呢?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分类法,国资国企无论在定性上还是定量上,重要性都显而易见,并且得到《宪法》隆重其事的规定。对于国资国企治理的研究,立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研究较为充分,而司法保护研究相对欠缺。本文以国资国企为研究对象,以司法解释和司法案例为载体,对国资国企司法治理进行实证研究。其中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以司法治理为主命题,以立审执等案件审判流程为实践基础,以国资国企司法政策为理论基础,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展现“中国渐进式双轨制保护模式”。具体到司法实践,首先体现在筛选机制上。从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可见,对于涉及部队军产案件、改制与破产案件、行政部门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拒绝司法。对于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保障企业改制与破产、防范并化解金融风险、发挥司法建议功能,法院采取综合治理的态度能动司法。在拒绝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确保国企改革顺利推进,国企的策略是追求案件一揽子解决,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创造条件寻求司法救济,法院的策略是韬光养晦应对挑战。在能动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让法院为国企改革保驾护航,国企的策略是通过法院确认和保护改革成果,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通过适度让利换取权益尽快变现,法院的策略是通过全面整合资源力求标本兼治解决案件。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司法既要服务国家治理目标,又要完成改革任务分工,还要确定并发展自主性,力求进退应矩。正是在不断规范司法与政治的边界中,区分司法与党政的发展方式下,法院通过及时确认改革成果,推动国企改革以法治方式前进。其次体现在审理术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金融债权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优先保护与案结事了的态度进行处置。实践中,通过扩大或缩小法律适用,建立统一协调机制,达到医治“生病企业”的目的。审理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通过法院提升治理效率与效益,又通过支持公正司法树立法治形象。国企的策略是既将意识形态优势转化为制度利益,又通过巧用司法解释与拖延案件进度减少损失。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确认主要收益落袋为安,又有意让程序空转减少损失。法院的策略是既配合党政政策服务大局,又通过创设法律制度自我保护。审理中,参与者都有最低限度的同意,使得司法公正呈现出螺旋式上升的态势。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司法既要落实国家治理,又要抑制地方保护主义;既要形塑独立社会功能,又要巧用调判结合方式。正是在司法自治与回应的平衡中,法官着力弥补司法制度不足,法院着力弥补公共政策不足,努力建构适合国情的多元法律秩序。再次体现在执行机制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执行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社会稳定案件、产权保护案件,法院一方面采取内外有别的态度倾斜保护,另一方面又服从大势所趋推动平等保护。实践中,通过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既名正言顺服务大局,又推动政策转型走向平等保护。执行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采取多道防线自我保护,又支持法院巩固经济绩效。国企的策略是既制造事件保全利益,又以大局为重适度让利。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抵抗地方保护主义,又穷尽手段增强胜算。法院的策略是既适当控制执行幅度照顾各方利益,又尽力减少执行积案以完成司法任务。执行中,参与者都使出浑身解数相互博弈,法院则通过选择性执行达到利益平衡,避免司法政治化。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司法既要提升执行治理水平,又要增强制约行政能力,还要规范执行自主建设。在党带头解决执行难的语境下,法院建立健全平等保护体系,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到司法解释,法院充当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角色。从“立法”阶段来看,法院经历了 1978—1992年的萌芽期,1993—2002年的壮大期,2003-2012年的平稳期,2013年至今的成熟期。总体“立法”特点是回避政治问题、防止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迈向平等保护、夯实司法权力,法院一方面懂得有所为有所不为,另一方面仍努力建构平等观念与制度。在法院“立法”中,党的策略是既保障非公经济信心,又树立法治国际形象。人大的策略是既合理配置立法资源,又总结司法经验教训。国务院的策略是既与司法合力推进国企改革,又持续调适两者权力边界。国企的策略是既服从党政政策安排,又确保好处“一个都不能少”。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希望增加法律制度供给,又希望法院坚守司法公正底线。法院的策略是既在渐进式改革中积累治理国企技术,又在参与者的阳谋下进行专业化与自主性建设。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法院既要平衡好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又要保障国企改革顺利推进;既要认真对待社会转型,又要确认公共沟通成果;既要提高司法治理绩效,又要构建自主司法体系。在司法规则要适应国情的语境下,法院推动司法公正分阶段实现,推动主体性司法道路建构,从而更好实现司法治理现代化。从涉国资国企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可见,在国家与社会的博弈中,法院采取老人老办法,逐步减弱对国资国企的倾斜保护;采取新人新办法,逐步增强对非公经济的平等保护。通过司法双轨制配合渐进式改革,达到经济与司法平稳过渡的目的,并逐步向顶层设计转型。博弈的背后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国资国企既是经济安全的物质基础,又是国家安全的政治基础,法院应服务于党的使命。国企治理也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既要坚定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理念,又要有效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法院应确认好改革成果。在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的分工配合中,要推动“表达”与“实践”、“意识”与“制度”、“书本”与“行动”有机结合。博弈的目的是不断提升国企治理的合法性与现代性。在从运动治理向司法治理转型中,法院要学会规范好政策与司法之间的距离;在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上,党与司法要致力于实现现代化与法治化;在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利用上,司法要推进自主型治理道路;作出属于法院的贡献。在推进民族复兴的目标指引下,中国司法要与中国地位相匹配,应展现出大国司法形象,应具备中国司法自信,应坚定走中国法治道路,这是改变西方“中心”与“边缘”支配格局的必然选择。从国资国企司法治理来看,法院“以中国为中心”,展现了“中国渐进式双轨制法治模式”的道路自信,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制度自信,这既是终结“终结的预言”,也是对“西方中心论”的反思与升华。法院“以中国为方法”,展现了“主体性司法”的文化自信,展现了“立法者的司法”的理论自信,这既是对改革开放的认同,也是对“中国特色”教条化的反思与升华。法院参照“经济发展阶段论”模式,展现了“渐进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智慧,展现了“增量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方案,这既是对司法公正的建构与进化,也是对党治理国家合法性转换的反思与升华。于党和国家而言,现代化一直在路上,而人民利益是永远不变的归宿,改革要和正在成为主流人口的期望值相匹配。司法将在多元主义法治观的指引下,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冉雅露[3](2018)在《沱牌舍得集团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政府职能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建立以来,国有企业一直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不断深入,国有企业在不断发展壮大过程中出现机制僵化、创新不足、竞争力弱化、成本逐年增加、亏损不断扩大等问题,由于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经济环境日趋复杂,新一轮国企改革迫在眉睫,要求更高。国有企业由于自身的特殊属性导致其不能像其他参与市场经济的主体一样自由地由市场进行自发调控,地方政府作为地方性国企改革的主导力量,在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中,要在遵循市场客观规律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区域性政策制定、地方市场秩序维护、地方经济调控、企业监督管控、补偿服务等职能,制定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结合地方实际情况、企业特色、市场发展前景、区域发展规划等客观因素制定行之有效的改革方案,促使地方国有企业改革取得成效。射洪县沱牌舍得集团作为西部地区众多县属国有企业之一,也面临着生产效益逐年下滑,成本逐年增加,企业负债逐年增加等困境,当地政府从2003年开始探索对该企业进行改制,历经多轮调研讨论洽谈,政府与天洋集团于2016年中旬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完成改制第一阶段。目前改制第一阶段完成两年多,企业活力不断回升,效益不断回升,改制成果逐步凸显。本文通过分析各阶段国企改革背景,结合国内外国有企业混改典型案例,对政府与市场关系、政府职能、国有企业混改及政府职能在国企混改中应当如何发挥进行探讨和总结,结合射洪县沱牌舍得集团混改的典型案例,对射洪县沱牌舍得集团混改原因、风险、措施、成效等方面进行研究,文末提出政府要通过发挥政策规划、监督管控、引导管理等职能推动沱牌舍得企业混改进一步深化完善,更好推动区域性国企混改取得成功。
敖丽丹[4](2018)在《国有企业医院改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以贵阳市第六医院整体改制为例》文中指出国有企业医院是我国特定时期特有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时期为了保证航空、军工、油田等国有企业中职工的医疗需求而产生,但是如今经济体制已经变革,医疗卫生领域也在寻求新的思路以适应时代的发展,所以必须进行改制。2016年国务院发文,明确了国企剥离医院的方式,2017年国资委和国家卫计委等六部委联合发布指导意见,重申了改革目标和时间表,对全国数千家国有企业医院的剥离做出了具体规划和路径,坚决执行剥离时间表为2018年底完成。对于文件明确的四种改制方式中,本文对于需要撤编的不进行重点讨论,这种方式主要是按照法定的程序依法撤销即可,本文主要梳理了另外三种方式,介绍了移交地方政府、组建医疗集团实行专业化管理的基本情况,着重分析了引进社会资本重组改制的法律问题和相应对策。本选题将国有企业医院作为研究对象,第一章主要对国有企业医院改制进行概述,梳理了国企医院改制的历史和现状,并结合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分述归纳了国企医院改制以来形成的几种不同模式。第二章主要介绍了贵阳六院整体改制的调研成果,阐明贵阳六院改制的基本情况后,从法律角度出发,重点梳理了贵阳六院改制时对于医院经营性质的变更,即由公立的非营利性医院,改制变更为营利性医院,以及资产评估和职工安置几个问题的处理。第三章主要针对这几个问题,指出贵阳六院改制时还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归纳。并结合了其他改制实例所面临的法律困境进行分析,梳理了改制中所共同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针对国企医院改制由非营利性转变为营利性的性质变更进行探讨,分析了国企医院改制中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所涉及的总体资产评估和产权归属确定,讨论不重视甚至直接忽略无形资产的评估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并探讨了国企医院改制中如何保障职工权益,职工安置方案应当如何落实。第四章在前面分析论述的基础上,对国企医院改制中的法律问题提出了建议和应对策略,指出国企医院改制中经营性质是可以变更的,民营医院可以选择经营性质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而非营利性医院也可以变更为营利性医院,只是转变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一定的程序进行。至于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问题,重点主要在于资产评估方面,只有在这一步做好,才能确保避免国有资产流失。而对于职工权益保障,需要在改制前就做好职工安置方案,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改制才不会遭遇职工的抵制,能够顺利推进,并为改制后的医院储备人才。本文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以贵阳六院为例,分析梳理了国企医院改制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针对性地提出应对策略和实操性的建议,抛砖引玉,以期引起全国范围内不同处境下改制的国有企业医院的重视,并为其提供解决相关法律问题的参考方法。
张翼[5](2017)在《新常态背景下国有企业重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现阶段,国企重组不仅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新常态背景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手段,深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然而,由于国有企业重组的法律制度尚不成熟、立法内容存在疏漏、各法规与政策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国有企业重组缺乏规范性约束,从而衍生出政府行政干预不恰当、重组监督机制不完善、各方主体权益保护不完备等法律问题。本文认为,国有企业重组的法律规制必须牢牢把握时代特征,主动顺应经济新常态的逻辑线索,在政府干预国企重组的问题上,应剥离政府出资人干预的权利,且在行政干预的选择上采取间接干预的方式,不直接介入国有企业重组;在国企重组的监督问题上,应该将国资委的出资人权利授权给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投资公司,确保国资委成为纯粹的监管者,并在国企重组中增设立法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问题上,应该完善中小股东的召集请求权和监督权、落实债权人在国企重组中的知情权和追究权、构建职工的劳动关系内部协商机制和下岗补偿机制。新常态下,唯有将国企重组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加以规范,才可以更好地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推进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史洪岩[6](2017)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改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新三板业务的核心在于公司的股份制改造,股份制改造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在“新三板”挂牌是否顺利,也关系到能否为转板到创业板和中小板打下良好的基础。毕竟,在一定程度上讲,股份制改造的工作是无法推倒重来的。所以,有意向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应当重视股份制改造这一核心问题,在选择中介机构时也要重点关注其是否具有助于企业顺利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专业能力。本论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也在于此。本论文旨在研究新三板挂牌业务企业改制的程序、存在的问题、如何完善以利于中小微企业顺利完成股份制改造,顺利挂牌,顺利融资,不断发展和壮大企业。
赵俊岭[7](2016)在《改制公司权利配置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经济转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改制公司。受组建的政策强制性以及治理方面的路径依赖等因素的制约,出于降低制度成本的考量,改制公司大多会出现不同于通常所谓“法定模式”的权利配置。这些做法在实践中时常引发争议,与之有关的诉讼也大量发生。因为法律规定的缺失或模糊以及法理层面认识的不统一,致使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始终存在,这既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和国企改革的推进,又极易引发群体事件,危及社会稳定。目前,法学界关于改制公司的系统性研究非常薄弱,既有的成果基本上都分散在章程设限股权转让与“人走股清”制度安排的效力以及资本多数决的结果对反对股东是否具有约束力等几个方面,缺乏对改制公司形成机理、约束条件、权利配置特点的详细考察,未能为改制公司的治理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因此亟需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公司制度与经济体系的运行高度关联,在公司法制较为发达的英美法区域,公司法与法经济学的语境已深度融合,因此本文即选取科斯法律经济学作为主要分析框架,以产权、交易成本和权利配置理论作为主要的分析工具。本文采取问题导向的研究方法。首先,根据对三十余家改制公司的实地调查结果总结归纳出改制公司进行特殊权利配置的主要情形并将其类型化;接着选定理论视角和分析论证的主要理论工具;继之对改制公司权利配置的几种主要情形进行制度分析与效力解析;最后基于改制公司特殊的权利配置格局尝试对改制公司的治理特点进行归纳,并提出制度建构方面的建议。因实践中大量关于权利配置的争议发生在国有股权已经退出、全面私有化的封闭性改制公司之中,因此本文的研究对象选定为产权改革较为彻底的改制有限公司。根据实地调查结果,共列举七种权利配置的特殊情形并将其类型化。强制性的权利配置包括股权分散、全员持股、国有股比例受限;设置部分权能受限的经营者岗位激励股;带有社会公益性的组织被改制为民办非企业法人而导致产权残缺三种。自治性的权利配置包括以合意或多数决形式限制转股权自由转让;限制特定股东群体的表决权;限制特定股东群体的知情权;创设不同于“法定模式”的公司机关或对公司机关的职权进行重新配置四种。对改制公司的强制性权利配置首先要尽可能维持产权界定的完整性,避免产权的残缺或弱化,减少租值消散,降低制度成本;其次,在改制的产权初始配置方面,要在既有的意识形态等局限条件的约束下争取效率的最大化,尽可能降低社会成本;最后,当产权界定完成后,公权力即应在市场机制面前保持谦抑性,尽量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对既有强制性权利配置中不合理之处以及未能充分实现制度目标的部分,应该以降低交易成本、提升制度绩效为依归,对其进行调整或完善。改制公司自治性的权利配置很多时候是以限制部分股东权利的形式出现,对其效力的认定在立法上应当包容,在裁判上应当宽容。在封闭公司的领域,无论立法还是司法的层面,都应坚决摈弃管制主义的理念与做法,尽量赋予公司参与者更大的制度选择自由。本文主张应当充分拓展公司自治的空间,尊重公司股东基于私法自治的合意结果,进而尽量维持改制公司自治性权利配置的效力。于改制公司权利配置而言,除涉及股东寻求内外部救济的工具性权利不得以多数决形式予以剥夺外,其余权利皆可重新配置,而对异议股东的保护就是赋予其以公平价格退出公司的权利。基于改制公司特殊的权利配置格局以及我国独特的文化传统、体制特征,改制公司普遍具有产权残缺、受传统单位制度影响较大以及延续党政权力运作机制的治理特点,这些特点与建基于西方宪政理论之上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不能完全契合,因此,我国改制公司的治理远较普通的公司复杂。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与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导致对与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有关的制度需求日渐增大,应增加这些方面的制度供给。在与之有关的制度建构中,保障封闭公司股东公平退出的公力救济机制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本文主张,我国封闭公司的立法应充分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除涉及公司法人格独立、有限责任以及较大负外部性的行为以外,皆可交由公司自治;如果有公司参与者对多数决形成的制度安排持有异议且无法以合意的方式解决,则其可循退出权的公力救济途径退出公司。
冯乐坤[8](2015)在《国有财产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研究 ——以地方所有权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自继受前苏联公有制中的国有财产理论以来,我国国有财产范围不仅极其广泛,又遍及全国各地,因国有财产统一由中央作为统一主体进行具体管理也不现实,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国有财产一直存在着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权管理,中央与地方一直分享着国有财产的利益,各级地方对其直接支配的国有财产事实上已经处于享有所有权之实,但各级地方所直接支配财产仍然被视为国有,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就会不断发生,为此,在借鉴前苏联后期以及俄罗斯立法转而采纳对国有财产实行的中央与地方分别所有以及各主要国家所采纳地方所有理念的基础上,我国理应赋予各级地方对其直接管理支配的国有财产享有所有权。不过,我国地方所有是将部分国有财产主体从国家变更为地方,地方所有财产其实就是对国有财产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具体进行财产分权的结果,立法就应确定中央与各级地方之间对国有财产的具体划分标准,各级地方所有财产范围也就最终得以确定。然而,受各国行政区划所形成的各个地方均为地方所有权主体的影响,地方所有层级往往与地方层级具有对应性,地方所有权的形成其实就是以各国不同的行政区划制度为基础,既然我国目前行政区划所形成的地方层级实行三级或者四级模式,我国地方所有层级理应分为省级、地级、县级、乡镇级等层级,因现实中的我国地方层级处于变动之中,地方所有财产必然会面临在各级之间进行具体分割,具体分割标准理应予以明确。当然,未来立法在对地方所有财产规定的过程中,不仅要适用各级地方所有权平等、利益衡量的理念,也要采纳“一般+分散”的立法模式,即宪法、民法进行一般性规定的同时,相关单行法也应对其加以规定,尤其要允许各地方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形而对各级地方所有财产范围进行规定。
王迪[9](2011)在《国有企业改组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企业改组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就确立了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的方案,以资本为纽带,通过优势企业并购劣势企业,形成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和跨国经营的企业集团,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同时,从竞争性行业中渐渐把国有企业退出来,对存有资源进行再配置,实现产业结构的升级和转换,企业并购在企业改组中将发挥积极作用。国有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主体,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国有企业改组是提升竞争力的关键。2008年,美国的次级债问题引发国际金融危机,并逐渐向实体经济蔓延,全球经济开始陷于衰退,中国经济也受到影响。在应对金融危机的过程中,国有企业起到了很大作用。到2010年,在经历信贷危机向全球蔓延,经济触底之后,全球经济又进入逐步回升时期,经济开始复苏,但是金融危机的余波未平,在局部地区仍有震荡。目前全球经济一体化,在金融危机过后的这段复苏时期,我国国有企业如何改革发展以提升竞争力成了关键问题。目前国有企业改组的问题主要在并购重组、改制等方面。从法制角度研究企业改组中的有关问题,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并做出立法规制具有重大意义。我国企业正在进行着有关企业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变革,对于国企改革来说,企业的并购是一个重要而效果显着的方式。而且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以及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的重要地位,国有企业改制也是企业改组中的关键问题。国有企业改制在我国主要指国有企业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要求,而进行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系统工程。当下,针对金融危机后中国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律对策已经是一个热点研究问题。学者们从不同视角对有关法律问题做了探讨,国有企业作为整个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在应对金融危机中起到了巨大作用。在当前的经济复苏时期国有企业改革立法和发展策略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基本上没有脱离传统思维的束缚。专家预计经济要回升到下一轮经济增长期需要几年时间,因此从法制角度研究国有企业的改革和规治具有重要性,理论界和实务部门会更关注这方面。加强对此问题研究将是大势所趋。本论文通过分析金融危机后世界经济的形势,阐述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原因,并对相关问题做了法律思考。提出了完善相关问题的对策。
付小凤[10](2007)在《国企土地资产处置中土地租赁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客观要求土地所有权必须在经济上得到体现。同时,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传统用地方式所产生的弊端愈来愈明显,如土地资源浪费现象严重,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企业间竞争不公平等。为此,必须进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相应要求国企改制中对土地资产进行合理处置。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无论是重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还是企业兼并、租赁和破产都要涉及到企业土地资产的处置,土地资产处置的科学与否,不但关系到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健康有序运行,而且关系到企业能否真正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从而对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产生重大影响。在这种背景下,探索适合我国国企改革实际情况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刻不容缓。为此,我国不少城市开始了租赁方式处置国企土地资产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理论指导和规范的运作模式,缺乏必要政策、法律、法规的支持,租赁方式在处置国企土地资产经营实践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和偏差。因此,对其进行冷静的思考是非常必要的,这种思考有助于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以及纠正租赁方式在经营实践中产生的偏差,有助于建立适合国企土地资产处置的租赁方式。论文首先分析了租赁方式处置国企土地资产经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处置方式的选择、租金、租赁期限、租赁土地的管理四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论文从国企土地资产处置中土地租赁的界定出发,同时阐述了国企土地资产处置中土地租赁的产生与发展,重点对处置方式的选择、租金、租赁期限、租赁土地的管理四方面的相关理论进行了分析。论文针对处置方式的选择、租金的确定、租赁期限的确定、租赁土地的管理四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有效地解决租赁方式处置国企土地资产问题。在论文的结论部分,在前文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对全文作了总结,并指出了需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 1.1.1 选题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研究现状 |
| 1.3 研究方法 |
| 第2章 国企混改职工权利问题概述 |
| 2.1 国企混改的时代背景和内涵 |
| 2.1.1 国企混改的时代背景 |
| 2.1.2 国企混改的内涵 |
| 2.2 国企混改后职工劳动关系的界定 |
| 2.2.1 法律层面的职工劳动关系界定 |
| 2.2.2 实际层面的职工劳动关系界定 |
| 2.2.3 本文观点 |
| 2.3 国企混改中职工权利的分类和范围 |
| 2.3.1 职工权利的分类 |
| 2.3.2 国有企业职工权利的范围 |
| 第3章 国企混改中职工权利保护的现状 |
| 3.1 当前我国职工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 |
| 3.1.1 法律中的职工权利保护 |
| 3.1.2 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的职工权利保护 |
| 3.2 国企混改对职工权利保护的冲击 |
| 3.2.1 职工的健康权利受到侵害 |
| 3.2.2 职工的劳动权利受到侵害 |
| 3.2.3 职工的经济权利受到侵害 |
| 3.2.4 职工的民主权利受到侵害 |
| 3.3 国企混改中职工权利受到冲击的原因 |
| 3.3.1 职工权利保护方面的法律效力层级不高 |
| 3.3.2 职工权利救济制度执行不力 |
| 3.3.3 国企混改中职工权利实现的监督体系不完善 |
| 3.3.4 失业分流职工的保障措施匮乏 |
| 3.3.5 科技进步和高比例金融资本对职工权利的侵蚀 |
| 第4章 国内外有关企业改革案例对我国职工权利保护的启示 |
| 4.1 我国国企混改案例对解决国企混改中职工权利问题的启示 |
| 4.1.1 我国国有企业混改的案例 |
| 4.1.2 国企混改案例的启示 |
| 4.2 国外企业改革制度对解决国企混改中职工权利问题的启示 |
| 4.2.1 国外企业改革的案例 |
| 4.2.2 国外企业改革案例对我国的启示 |
| 第5章 完善我国职工权利法律体系的措施和建议 |
| 5.1 提高职工权利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效力层级 |
| 5.2 建立健全系统的法律体系,增加对职工权利保护的监督力 |
| 5.2.1 进一步完善职工持股制度,保证职工在企业内参与权 |
| 5.2.2 细化并明确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
| 5.3 完善关于职工再就业法律法规,保障再就业相关措施得到执行 |
| 5.3.1 完善关于职工再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 |
| 5.3.2 保障再就业的相关措施得到执行 |
| 5.4 完善职工权利救济制度,保证职工权利伸张 |
| 5.4.1 适度延长申请劳动争议的时效 |
| 5.4.2 适度扩大劳动争议执行的效力 |
| 5.4.3 加大对侵害职工权利的违法行为的惩罚 |
| 参考文献 |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 致谢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认真对待国资国企司法 |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 一、研究对象 |
| 二、特殊在哪里 |
| 三、宪法规定与司法实践 |
| 四、研究语境 |
| 五、问题的意义 |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 一、立法层面 |
| 二、行政层面 |
| 三、司法层面 |
| 四、为什么以司法治理为进路 |
| 第三节 理论脉络和内容结构 |
| 一、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 |
| 二、从案件审判流程来论述 |
| 三、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 |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 一、公法与私法的交叉学科研究 |
| 二、策略博弈分析法 |
| 三、法律实证研究 |
| 第五节 可能的贡献 |
| 第六节 可能的不足 |
| 第一章 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 |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 一、材料1: 不予受理企业改制案件 |
| 二、材料2:能动司法受理涉外案件 |
| 三、材料3:能动司法服务国企改革 |
| 第二节 受理还是不受理 |
| 一、司法规定 |
| 二、司法实践 |
| 第三节 能动还是克制 |
| 一、司法规定 |
| 二、司法实践 |
| 第四节 为什么拒绝司法 |
| 一、党政的策略 |
| 二、国企的策略 |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 四、法院的策略 |
| 五、小结与反思:实事求是? |
| 第五节 为什么能动司法 |
| 一、党政的策略 |
| 二、国企的策略 |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 四、法院的策略 |
| 五、小结与反思:利益均沾? |
| 第六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 |
| 一、司法服从国家治理需要 |
| 二、司法完成改革任务分工 |
| 三、司法确定并发展自主性 |
| 四、小结与反思:进退应矩? |
| 第七节 反思与展望:走向自主型司法 |
| 一、司法与政治:调整权力边界 |
| 二、司法与党政:区分发展方式 |
| 三、司法与改革:确证成果合法 |
| 第二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术 |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 一、材料4:不良债权系列案件 |
| 二、材料5: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 四、涉及金融债权案件 |
| 五、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 六、小结与反思:保护理念 |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 一、专项资金支持 |
| 二、减免缓诉讼费 |
| 三、开通绿色通道 |
| 四、组建专业团队 |
| 五、出台指导意见 |
| 六、统一协调机制 |
| 七、效果导向:“生病企业”的医院 |
| 八、小结与反思:戴着镣铐跳舞? |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审理 |
| 一、党政的策略 |
| 二、国企的策略 |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 四、法院的策略 |
| 五、小结与反思:螺旋式上升? |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 |
| 一、司法治理落实国家治理 |
| 二、司法抑制地方保护主义 |
| 三、司法形塑独立社会功能 |
| 四、司法巧用调判结合方式 |
| 五、小结与反思:过渡性策略? |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法律多元主义 |
| 一、法官弥补司法制度不足 |
| 二、司法弥补公共政策不足 |
| 三、建设多元一体法治国家 |
| 第三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的执行机制 |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 一、材料6:债权执行系列案 |
| 二、材料7:基本解决执行难 |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 四、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 五、涉及产权保护案件 |
| 六、小结与反思:平等保护势在必行? |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 一、区别对待执行 |
| 二、案件报告制度 |
| 三、地方保护主义 |
| 四、执行联动机制 |
| 五、执行和解机制 |
| 六、业务指导机制 |
| 七、小结与反思:政策转型导致制度变迁? |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执行 |
| 一、党政的策略 |
| 二、国企的策略 |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 四、法院的策略 |
| 五、小结与反思:司法政治化? |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 |
| 一、司法提升执行治理水平 |
| 二、司法增强制约行政能力 |
| 三、司法规范执行自主建设 |
| 四、小结与反思:执行的春天到了? |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迈向平等保护 |
| 一、司法理念:平等保护 |
| 二、司法行动:平等制裁 |
| 三、路径安排:党与司法 |
| 第四章 作为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法院 |
| 第一节 “立法”情况 |
| 一、总体概况 |
| 二、具体情况 |
| 第二节 “立法”特点 |
| 一、回避政治问题 |
| 二、防止资产流失 |
| 三、维护社会稳定 |
| 四、迈向平等保护 |
| 五、夯实司法权力 |
| 第三节 为什么是法院“立法” |
| 一、党的策略 |
| 二、人大的策略 |
| 三、国务院的策略 |
| 四、国企的策略 |
| 五、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 六、法院的策略 |
| 七、小结与反思:司法法治国? |
| 第四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 |
| 一、司法与政治之间的平衡 |
| 二、司法确认公共沟通成果 |
| 三、司法治理推进国企治理 |
| 四、小结与反思:合二为一? |
| 第五节 反思与展望:司法治理现代化 |
| 一、服务:“不换思想就换人” |
| 二、维护:“司法公正阶段论” |
| 三、建构:“主体性司法道路” |
| 第五章 司法治理与法治道路 |
| 第一节 司法双轨制 |
| 一、社会的胜利 |
| 二、国家的胜利 |
| 第二节 为什么博弈 |
| 一、国企治理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 |
| 二、国企治理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 |
| 三、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分工配合 |
| 第三节 目的:提升合法性与现代性 |
| 一、运动治理与司法治理 |
| 二、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 |
| 三、法律移植与实践资源 |
| 四、小结与反思:什么是法院的贡献 |
| 第四节 总结与展望:司法自信与法治道路 |
| 一、外部视角:“以中国为中心” |
| 二、内部视角:“以中国为方法” |
| 三、司法治理:“阶段论” |
| 四、展望未来:“变化态” |
| 第五节 反思与检讨:解释限度 |
| 结语 |
| 附件: 论文相关司法解释目录 |
| 参考文献 |
| 致谢:感恩奋斗 |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引言 |
| (一)选题背景 |
| (二)关键术语 |
| (三)国内外相关课题研究现状 |
| (四)选题的意义 |
| 第二章 政府职能转变与国企改革的理论阐释 |
| (一)政府职能转变基本理论 |
| (二)国企混改的历程与内容 |
| (三)政府职能转变与国企混改的关系 |
| 第三章 四川省射洪县沱牌舍得集团混改案例分析 |
| (一)沱牌舍得集团混改前的企业状况 |
| (二)沱牌舍得集团混改中的政府职能 |
| (三)沱牌舍得集团混改的特殊性及风险点 |
| (四)沱牌舍得集团混改中政府职能发挥存在的问题 |
| 第四章 地方国企混改中的政府职能履行状况与启示 |
| (一)TCL改制:增量奖股中的政府职能与主要经验 |
| (二)四维图新改制:股权转让中的政府职能与主要经验 |
| (三)云南白药改制:增资扩股中的政府职能与主要经验 |
| (四)沱牌舍得及地方其它国企混改主要经验启示 |
| 第五章 沱牌舍得集团混改中进一步优化政府职能的主要对策 |
| (一)决策职能——通过政策规划营造宽松有序的地方改革环境 |
| (二)组织职能——通过服务保障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 |
| (三)监督职能——通过监督管控健全全方位监督管理体系 |
| (四)协调职能——通过引导推动正确定位新时代的政府角色 |
| (五)控制职能——通过维稳控制构建和谐有序的县域经济发展环境 |
| 结束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概述 |
| 三、研究方法 |
| (一)文献资料研究方法 |
| (二)实证调研研究方法 |
| (三)对比研究方法 |
| 四、研究目的与意义 |
| 第一章 国有企业医院改制的现状与问题 |
| 一、国有企业医院改制沿革 |
| (一)国有企业医院改制的定义 |
| (二)国企医院改制的历史和现状 |
| 二、国有企业医院改制的几种典型模式 |
| (一)移交地方 |
| (二)整合专业化管理 |
| (三)引进社会资本进行重组改制 |
| 第二章 贵阳市第六医院整体改制情况 |
| 一、改制基本情况 |
| (一)医院改制合作双方基本情况 |
| (二)改制的内容和主要程序 |
| 二、改制中几个关键问题的处理 |
| (一)改制后医院性质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
| (二)改制中的资产评估情况 |
| (三)改制的职工安置方案 |
| 第三章 国有企业医院改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
| 一、改制面临医院经营性质变更的问题 |
| (一)营利性医院与非营利性医院的划分 |
| (二)非营利性变更为营利性的合法性问题 |
| (三)民营医院仍然定性为非营利性的合法性问题 |
| 二、国企医院改制中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风险 |
| (一)改制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
| (二)改制中国有资产评估不合理 |
| 三、国企医院改制后的职工权益保障的问题 |
| (一)改制后职工安置不妥的风险 |
| (二)职工持股方案落实法律问题 |
| 第四章 国有企业医院改制中法律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
| 一、国企医院改制中关于医院性质变更的法律要求 |
| (一)民营医院可以选择为非营利性 |
| (二)国企医院改制时可以转变经营性质 |
| (三)非营利性转变为营利性医院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要求 |
| 二、保障国企医院改制中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
| (一)做好国企医院资产的评估 |
| (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
| 三、保障国企医院改制中的职工权益 |
| (一)改制后妥善安置职工 |
| (二)采取职工持股模式对职工权益的保障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中文文摘 |
| 绪论 |
| 一、研究的背景及选题的意义 |
| 二、研究的现状及趋势 |
| 三、研究的内容及方法 |
| 第一章 新常态下国企重组的理论概述与法律问题 |
| 一、国企重组的理论概述 |
| (一) 国有企业重组的概念 |
| (二) 国企重组的理论基础 |
| (三) 国有企业重组的动因 |
| (四) 国有企业重组的模式 |
| 二、国企重组的法律制度 |
| (一) 国企重组的法律调整对象 |
| (二) 国企重组的法律关系 |
| (三) 国有企业重组的法律程序 |
| 三、新常态对国有企业重组的影响及其涉及的法律问题 |
| (一) 新常态的概念界定 |
| (二) 新常态对国企重组的影响 |
| (三) 新常态下国有企业重组涉及的法律问题 |
| 第二章 政府干预国有企业重组的法律问题 |
| 一、政府干预国企重组的理论基础 |
| (一) 政府干预的基本概念 |
| (二) 政府干预国企重组的法律依据 |
| (三) 政府干预国企重组的方式 |
| (四) 新常态对政府干预国企重组的影响 |
| 二、政府干预国企重组存在的问题 |
| (一) 政府干预国企重组的角色定位不清 |
| (二) 政府干预国企重组的方式不当 |
| (三) 政府不当干预的问责机制缺失 |
| 三、政府干预国企重组的法律制度建议 |
| (一) 明确政府在国企重组中的角色定位 |
| (二) 确立政府干预国企重组的原则 |
| (三) 改善政府干预国企重组的方式 |
| (四) 完善政府对国企重组干预的问责机制 |
| 第三章 国企重组中国有资产监督的法律问题 |
| 一、重组中国有资产监督的理论基础 |
| (一) 国有资产监督的基本概念 |
| (二) 国有企业重组的监督主体 |
| (三) 重组中国有资产监督的主要内容 |
| (四) 重组中国有资产监督的立法现状 |
| (五) 新常态对国企重组监督的影响 |
| 二、国企重组中国有资产监督的法律问题 |
| (一) 重组监督职能的配置不合理 |
| (二) 重组监督环节的覆盖不全面 |
| (三) 重组监督制度的设计不完善 |
| 三、国企重组中国有资产监督的法律对策 |
| (一) 规范国资委的监督职能 |
| (二) 建立国企重组的全程监督 |
| (三) 完善立法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 |
| 第四章 国企重组中利益相关者的法律权益保护 |
| 一、国企重组中利益相关者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 |
| (一) 国企重组中的中小股东 |
| (二) 国企重组中的债权人 |
| (三) 国企重组中的劳动者 |
| 二、国企重组中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受损的法律问题探究 |
| (一) 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法律问题 |
| (二) 债权人权益受损的法律问题 |
| (三) 劳动者权益受损的法律问题 |
| 三、国企重组中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保护 |
| (一)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
| (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
| (三)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 致谢 |
| 个人简历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第一章 与新三板挂牌公司改制相关的问题 |
| 第一节 新三板背景下的公司改制 |
| 一、什么是改制 |
| 二、改制的目的 |
| 三、改制的方式 |
| 第二节 公司改制的流程 |
| 一、改制预备阶段 |
| 二、尽职调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
| 三、股份公司的设立 |
| 第三节 挂牌新三板给中小微企业带来的机遇 |
| 一、增加企业融资渠道 |
| 二、提供规范的股权转让平台 |
| 三、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为后续资本运作打下基础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新三板挂牌公司整体改制中需要注意的重要问题 |
| 第一节 关于改制的方案设计 |
| 一、股本的设计 |
| 二、资产状况 |
| 第二节 前置审批与资质继承问题 |
| 一、前置审批 |
| 二、资质继承 |
| 第三节 股权与股东 |
| 一、股权转让 |
| 二、实际控制人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新三板挂牌公司改制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
| 第一节 非货币资产出资瑕疵 |
| 一、无形资产出资瑕疵 |
| 二、实物出资未经评估 |
| 三、迟延出资 |
| 四、虚假债权出资 |
| 五、抽逃出资 |
| 第二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普遍存在 |
| 一、同业竞争问题 |
| 二、关联交易问题 |
| 第三节 股权质押对整体变更的影响 |
| 第四节 股权代持存在巨大法律风险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企业挂牌境外与境内新三板市场的比较研究 |
| 第一节 场外柜台交易系统 |
| 一、场外柜台交易系统简介 |
| 二、OTCBB的挂牌条件 |
| 三、OTCBB的挂牌维持费用 |
| 第二节 澳大利亚的场外交易市场 |
| 一、澳大利亚股票交易所的简介 |
| 二、ASX的挂牌条件 |
| 三、ASX的挂牌费用 |
| 第三节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简介 |
| 二、新三板的挂牌条件 |
| 三、“新三板”挂牌的费用 |
| 第四节 企业挂牌境外与境内新三板市场的优势与不足 |
| 一、企业境外改制挂牌的优势与弊端 |
| 二、企业挂牌新三板的优势与弊端 |
| 三、企业挂牌境外与境内新三板市场的比较分析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对新三板挂牌公司改制存在问题的解决之道 |
| 第一节 弥补出资瑕疵 |
| 一、矫正无形资产出资问题 |
| 二、评估机构对实物出资进行复核 |
| 三、补正出资与中介机构出具意见 |
| 四、证明债权出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 五、归还借款并由中介机构出具意见 |
| 第二节 以特定的方式管控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
| 一、消除同业竞争 |
| 二、规范关联交易 |
| 第三节 及时履行股权质押变更登记 |
| 第四节 防范股权代持的风险 |
| 本章小结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选题缘起 |
| 二、文献综述 |
| 三、研究方法 |
| 四、本文框架 |
| 第一章 改制公司及其权利配置的特点与成因 |
| 第一节 改制公司的界定 |
| 一、国企改革历程考察基础上的改制公司界定 |
| 二、改制公司的主要特征 |
| 第二节 改制公司权利配置的类型化分析 |
| 一、独特的改制公司权利配置 |
| 二、类型化分析 |
| 第三节 基于产权效率的原因分析 |
| 一、国有企业产权模糊 |
| 二、国企改制与改制公司权利配置的经济逻辑 |
| 第二章 改制公司权利配置的分析框架 |
| 第一节 理论视角的选择 |
| 一、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 |
| 二、法经济学理论框架 |
| 第二节 改制公司权利配置的效力判定 |
| 一、现有理论的介绍与评析 |
| 二、改制公司权利配置效力判定的路径建构 |
| 第三章 改制公司的强制性权利配置 |
| 第一节 改制公司的股权结构问题 |
| 一、改制公司独特股权结构的由来与争议 |
| 二、改制公司股权结构的形成机理与治理效率 |
| 三、对未来国企改革的启示 |
| 第二节 改制公司激励股的设置 |
| 一、改制公司激励股设置现状与制度绩效 |
| 二、激励股设置的理论基础与权利构造 |
| 三、对未来改革的启示 |
| 第三节 改制类民办非企业法人的法律规制 |
| 一、改制类民办非企业法人的规制困境 |
| 二、改制类民办非企业法人的产权效率 |
| 三、基于制度选择的规制重构 |
| 第四章 改制公司的自治性权利配置 |
| 第一节 改制公司转股权配置的效力解析 |
| 一、改制公司对股权转让自由的限制 |
| 二、司法裁判的困惑与理论上的争议 |
| 三、改制公司转股权配置的效力判定 |
| 第二节 改制公司股东表决权配置的效力解析 |
| 一、改制公司表决权的特殊配置 |
| 二、实践与理论上的争议 |
| 三、改制公司股东表决权配置的效力判定 |
| 第三节 改制公司股东知情权配置的效力解析 |
| 一、改制公司对特定股东群体知情权的剥夺 |
| 二、改制公司股东知情权配置的效力判定 |
| 三、股东知情权行使的法律限制与公司自治 |
| 第四节 改制公司机关创设与职权重新配置的效力解析 |
| 一、改制公司机关创设与职权重新配置的争议 |
| 二、功能主义视角下的公司机关设置 |
| 三、公司机关职权配置的效力探讨 |
| 第五章 改制公司的治理路径 |
| 第一节 改制公司治理的路径依赖 |
| 一、党政权力运行机制的延续 |
| 二、单位制度的深远影响 |
| 三、“产权残缺”现象的普遍存在 |
| 第二节 制度建构 |
| 一、丰富商事主体的制度供给 |
| 二、拓展公司的自治空间 |
| 三、商事裁判独立与商事裁判理念确立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主要概念说明 |
| 二、选题缘起 |
| 三、研究现状 |
| 四、选题价值 |
| 五、基本内容 |
| 六、观点创新 |
| 第一章 我国国有财产主体的生成与检讨 |
| 第一节 我国国有财产主体的生成 |
| 一、前苏联国有财产主体的生成及修正 |
| 二、我国建国前国有财产主体的生成与评析 |
| 第二节 我国企业性国有财产主体的流变与检讨 |
| 一、企业性国有财产主体之流变 |
| 二、企业性国有财产主体之检讨 |
| 第三节 我国非企业性国有财产主体的流变与检讨 |
| 一、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分权的梳理与检讨 |
| 二、资源性国有财产主体的流变与检讨 |
| 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财产主体的流变与检讨 |
| 第四节 国有财产主体理论的评析与选择—以我国国有企业财产主体理论为样本 |
| 第二章 地方所有财产的法理证成 |
| 第一节 地方分权与地方利益保护 |
| 一、地方利益的多样化和独立性 |
| 二、地方分权、地方自治与地方利益 |
| 三、我国地方自治与地方利益之关系 |
| 第二节 地方责任的独立性 |
| 一、地方支出责任与地方责任的关系辨析 |
| 二、地方财政自主权与地方责任 |
| 三、地方债务的独立性 |
| 四、余论 |
| 第三节 原住民的利益保护与地方所有 |
| 一、原住民利益保护的法理基础 |
| 二、我国台湾地区原住民利益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
| 三、我国原住民利益保护之反思 |
| 四、我国原住民利益保护的立法路径分析—以矿产资源所有权为视角 |
| 五、结论 |
| 第三章 地方所有财产的层级分析 |
| 第一节 行政区划与地方所有的关系 |
| 一、域外主要国家行政区划层级之梳理 |
| 二、域外主要国家地方所有层级之梳理 |
| 三、行政区划与地方所有的关联性 |
| 第二节 我国地方所有层级的构建路径 |
| 一、省级地方的设置与省级地方所有的变动 |
| 二、地级地方的存废与地级地方所有财产的分割 |
| 三、乡镇级地方层级的存废与乡镇级地方所有的变动 |
| 第四章 地方所有财产的类型分析 |
| 第一节 地方所有的企业性财产 |
| 一、地方所有企业属性之界定 |
| 二、地方所有的企业性财产变动与地方利益的保护 |
| 三、各级地方划分企业性国有财产的规则 |
| 四、地方所有企业性财产的理论与实践—以银行股份制改革为中心 |
| 第二节 地方所有的财政收入 |
| 一、财政收入分权与地方所有 |
| 二、地方所有财政收入划分之基础 |
| 三、各级地方财政收入的重新分权—以设立地方税种为中心 |
| 四、各级地方之间的非税收入分权 |
| 第三节 地方所有的资源性财产 |
| 一、地方所有土地 |
| 二、地方所有矿产资源 |
| 三、地方所有水资源 |
| 四、地方所有森林资源 |
| 第四节 地方所有的行政事业性财产 |
| 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财产范围之界定 |
| 二、行政事业性财产与土地、财政收入的关联性 |
| 三、各地方所有行政事业性财产之划分 |
| 四、地方所有行政事业性财产的理论与实践—以教育性财产为中心 |
| 第五章 地方所有财产的立法路径 |
| 第一节 地方所有财产的立法理念 |
| 一、各级地方所有权的平等性 |
| 二、地方利益的衡量性 |
| 第二节 地方所有财产的立法模式 |
| 一、国有财产的立法模式:梳理与评析 |
| 二、地方所有财产立法模式之梳理 |
| 三、我国地方所有财产的立法设计 |
| 主要参考文献 |
| 一、文章 |
| 二、着作 |
| 三、博士论文 |
| 四、外文文献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绪论 |
| 一、我国企业发展面临的经济形势简析 |
| (一) 2008 年金融危机所造成的影响 |
| (二) 金融危机给中国经济带来的挑战 |
| 二、国有企业改组的相关理论 |
| (一) 国有企业并购的理论 |
| (二) 国有企业改制的理论 |
| 第二章 国有企业改组存在的主要问题 |
| 一、国有企业并购融资存在的问题 |
| (一) 国有企业并购融资的现状 |
| (二) 国有企业并购融资存在问题的原因 |
| (三) 我国企业并购融资的法律障碍 |
| (四) 我国企业融资模式的法律分析 |
| 二、国有企业尤其是大企业跨国并购存在的问题 |
| (一)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进程 |
| (二)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存在的主要问题 |
| (三) 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法律障碍 |
| (四) 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法律风险 |
| 三、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 |
| (一)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阶段 |
| (二) 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积极影响 |
| (三) 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消极影响 |
| (四)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立法进程与演变 |
| (五) 我国现有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立法存在的不足 |
| 四、国有企业改制存在的问题 |
| (一) 国有企业改制的历史阶段 |
| (二) 国有企业改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 (三) 国企改制中所应用的法律现状分析 |
| (四) 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法律后果分析 |
| (五)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 (六)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法律程序问题 |
| (七)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法律关系 |
| 第三章 完善国有企业改组的法律问题研究 |
| 一、完善企业并购融资的法律思考 |
| (一) 拓宽企业并购融资渠道 |
| (二) 完善并购融资相关法律和政策 |
| (三) 解决国有股权流通问题的建议 |
| (四) 提高金融中介机构实力 |
| 二、完善国有企业跨国并购体制的法律思考 |
| (一) 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投资法》 |
| (二) 逐步建立系统、科学的对外投资法律法规体系 |
| (三) 完善海外并购救济的程序法 |
| (四) 减少企业并购成本,重视发展中国家市场 |
| (五) 完善企业并购制度,确立垄断判定多标准 |
| (六) 采取积极措施,防范企业跨国并购所面临的风险 |
| 三、完善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的思考 |
| (一) 外资并购的立法体系化 |
| (二) 建立健全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制度需要遵循的原则 |
| (三) 完善外资并购的立法框架 |
| 四、完善企业改制的法律思考 |
| (一) 我国国有企业改制的方式 |
| (二) 完善国有企业改制有关问题的法律对策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一、中文主要参考文献 |
| (一) 着作类 |
| (二) 硕博论文 |
| (三) 期刊类 |
| 二、外文主要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
| 1.1 论文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 1.1.1 论文研究的背景 |
| 1.1.2 论文研究的意义 |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 1.2.1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 1.2.2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 1.3 研究目标和内容 |
| 1.3.1 论文研究的目标 |
| 1.3.2 论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
| 1.4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2 租赁方式处置国企土地资产经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 2.1 处置方式的选择问题 |
| 2.2 租金问题 |
| 2.3 租赁期限问题 |
| 2.4 租赁土地的管理问题 3 租赁方式处置国企土地资产中存在问题的理论分析 |
| 3.1 租赁方式处置国企土地资产的基础理论 |
| 3.1.1 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中土地租赁的界定 |
| 3.1.2 国企土地资产处置中土地租赁的产生与发展 |
| 3.2 处置方式选择的基本理论 |
| 3.2.1 以出让方式处置土地资产 |
| 3.2.2 以租赁方式处置土地资产 |
| 3.2.3 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 |
| 3.2.4 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土地资产 |
| 3.2.5 以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处置土地资产 |
| 3.3 租金问题的基本理论 |
| 3.3.1 地租理论 |
| 3.3.2 规范租金标准的理论 |
| 3.4 租赁期限的基本理论 |
| 3.4.1 长、短期租赁理论 |
| 3.4.2 定期、不定期租赁理论 |
| 3.5 租赁土地管理的基本理论 |
| 3.5.1 境外租赁土地的产权理论 |
| 3.5.2 国内租赁土地的产权理论 4 国企土地资产处置中土地租赁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
| 4.1 建立完善的土地租赁法律体系 |
| 4.2 处置方式的合理选择 |
| 4.2.1 处置方式选择的原则 |
| 4.2.2 “因企制宜”选择处置方式 |
| 4.3 租金的合理确定及其调整 |
| 4.3.1 租金确定的原则 |
| 4.3.2 租金确定的实践 |
| 4.3.3 租金的合理确定 |
| 4.3.4 建立和完善年租金缴纳的约束机制 |
| 4.3.5 租金的合理调整 |
| 4.4 租赁期限的合理确定及其调整 |
| 4.4.1 租赁期限确定的原则 |
| 4.4.2 租赁期限的实践 |
| 4.4.3 租赁期限的合理确定 |
| 4.4.4 租赁期限的合理调整 |
| 4.5 租赁土地的合理管理 |
| 4.5.1 租赁土地管理的原则 |
| 4.5.2 租赁土地管理的实践 |
| 4.5.3 租赁土地管理的对策 5 结束语 致谢 参考文献 附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