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蒙[1](2022)在《东京奥运会延期的多维影响与应对之道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东京奥运会延期举行对世界体坛乃至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产生影响。以奥林匹克运动的基本特征和发展现状为出发点,围绕东京奥运会延期举行所带来的影响以及应对策略展开研究。研究认为:东京奥运会延期举行将对赛事主办方经济效益、赛事合作伙伴经营、善后工作处理、大型体育赛事重启、运动员奥运备战和生涯规划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对此应采取妥善处理赛事延期遗留问题、积极做好赛事重启准备、合理筹划训练和备战计划、加强国际沟通和推动奥运改革、探索线上体育发展新机遇等措施进行应对。反思奥林匹克正被时代反噬,追寻奥林匹克的价值回归,坚信世界体育仍将继续前行,是为研究启示。
薛昭铭,马德浩[2](2021)在《代价论视角下第32届夏季奥运会延期决策的冲突困境、博弈考量与权衡思路》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以代价论为研究视角,结合新冠疫情对第32届夏季奥运会(以下简称"东京奥运会")延期的实际影响及国际奥委会的执行方案进行评析。研究认为:东京奥运会的延期决策是伦理、法理、政治、经济、竞技等多方博弈的必然结果,面临着法理和伦理的正当性冲突,多元治理主体和多重利益集团的权益冲突。新冠疫情给奥运会所带来的冲突困境恰恰放大和映射出奥林匹克运动的治理体系改革长期囿于各方权益的博弈考量,有形代价和无形代价与奥运会的治理轨迹变革相伴而生,也正是由于决策代价产生后的博弈考量推动着奥林匹克运动治理体系的革新。东京奥运会延期决策的价值考量应兼顾正义与公平,对东京奥运会延期后决策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3类代价,通过设立风险防控和代价补偿作为权衡思路。至此,提出我国要综合评估延期影响,构建多主体参与的应急治理体系;建立代价补偿机制,强化赛事治理主体的"风险抵抗力";积极革新赛事治理理念,推进我国奥运战略的可持续发展。
王睿康[3](2021)在《东京奥运会延期的合法性论证 ——基于法律推理的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突然爆发与迅速蔓延,国际奥委会与东京奥组委在2020年3月24日发布了东京奥运会将延迟至2021年举办的联合声明。在体育善治与奥运法治的背景下,东京奥运会延期涉及到《奥林匹克宪章》关于奥运会举办相关规定的实质性变更与修改,在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未对释东京奥运会延期的理由进行解释说明的情况下,外界对东京奥运会延期的合法性存在着质疑与争论。本文主要运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与逻辑分析法,以《奥林匹克宪章》、《主办城市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文件为依据,通过对先前案例的对照分析,从法律推理的角度,在形式理性、实质理性、交往理性三个层面,层层递进、分别探讨,为本文提供具有说服力且符合逻辑的结论。围绕东京奥运会延期合法性的问题,除去前言和结语外,本文共有五章内容。第一章介绍文章的写作背景与研究思路。东京奥运会延期举办获得了来自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与支持,但也有不少人对延期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在执行委员会没有说明延期理由的情况下,从法律推理的视角,还原执行委员会就东京奥运会延期问题进行法律推理的过程,通过论证该推理过程的合法性来审视延期的合法性,进而回应外界对东京奥运会延期的合法性质疑。第二章论证如何在法律推理的视角下证成合法性。首先,以韦伯与哈贝马斯的合法性理论阐释了合法性的内涵,在此基础上总结出法律推理视角下的合法性模式:在形式理性层面进行逻辑推理与价值评价,在实质理性层面进行漏洞补充,在交往理性层面谋求到社会认同。第三章节从形式理性的层面,对东京奥运会延期的合法性进行考察。首先,对与东京奥运会延期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了简要介绍,主要包括《主办城市合同》、《奥林匹克宪章》与可以适用的准据法。根据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明确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享有对东京奥运会延期问题的解释权与决定权。明确奥运会延期问题本质是一个法律漏洞而在形式理性阶段无法解决,必须在实质理性层面进行漏洞补充予以解决。第四章节从实质理性的层面,对东京奥运会延期的合法性进行考察。介绍了法律推理规范空缺的表现形式、出现原因,以及在推理过程中予以解决的法律方法。为奥运会延期寻找能够提供合法性理由的法律原则或精神,得出奥运会延期实际是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利用权力进行漏洞补充的结论。以2016年里约奥运会“难民代表队”参加奥运会为例,提出国际奥委会应注意东京奥运会延期可能造成的嗣后惯例的问题。第五章节从交往理性的层面,对东京奥运会延期的合法性进行考察。提出法律推理要满足交往理性已获得社会认同,需要转换为一种交往的推理形式,关注不同主体之间的“主体间性”,推理结果应当关注参与者提出的不同的“有效性要求”。分析东京奥运会相关的参与主体与各自的“有效性要求”,得出东京奥运会延期是满足多方相关主体利益的最优选择,能够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
刘聪炜[4](2021)在《张家口市发展“冬奥”特色旅游产业中的政府职能研究》文中指出2022年,北京携手张家口联合举办第24届冬奥会。基于此背景下,张家口地区的经济不仅持续增速发展,当地产业也在快速转型升级,特色旅游产业更是成为张家口市推进城乡建设、优化产业升级、调整经济结构、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脱贫攻坚的重要载体。本文基于“冬奥”背景下,以张家口市特色旅游发展中政府职能转变为出发点,运用新公共服务理论、政府干预理论、服务型政府理论等,剖析了特色旅游发展中政府职能与市场的关系。采用文献分析法、问卷调查法和统计分析法,对张家口市的旅游产业发展现状进行调研和走访。研究表明当地政府在特色旅游发展中充分发挥了政府职能作用。在中央、省级政府部门出台的涉旅政策的支持和指导下,张家口市也在规划当地的产业健康发展,市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加强财税政策的引导,给与特色旅游产业及相关行业土地、金融政策的支持,开发和培养行业管理和服务的专业人才,并对旅游服务市场加强监督。结合张家口市各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现状情况,认为其行使政府职能时存在“缺位”、“越位”、“错位”的问题。这些问题极大的影响了当地特色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转变政府职能势在必行。结合服务型政府职能等理论指导,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完善旅游政策支持体系;二是健全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三是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科学结合;四是发挥社会组织的管理职能;五是明确政府职能角色定位;六是打造“京津冀”区域合作新格局。
熊瑛子[5](2020)在《奥运会主办城市合同的法律解析》文中认为《主办城市合同》系奥运会筹办过程中的纲领性文件。签约主体包括合同生效时尚未成立的奥组委,而奥组委加入合同并承担义务可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从形式上看,该合同系格式合同,条款具有广泛性、持久性,主体不平等性等特点;从实质上看,该合同具备类似于委托合同和行政合同的特点。《主办城市合同》的本质体现在4个方面:公私混合、兜底条款居多、规则化趋势和溯及既往地适用。它的特点是合同条款多为主办城市及国家奥委会设置义务。从维护主办城市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厘清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合同的知识管理体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奥组委作用,完善合同义务传递;针对奥运立法秉承审慎态度。今后的奥运会主办将由目前的"申请制"改为"邀请制",这样的改革将有利于发挥主办城市的能动性。
郝明英[6](2020)在《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网络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信息传播的方式,近年来有关网络直播方式的出现,对知识产权现有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如何应对网络传播技术发展带来的冲击,是本文要研究的主题。探讨网络直播技术发展中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着作权是核心问题,本文以着作权法律关系的分析为研究视角进行系统论述。着作权法律关系包括了着作权保护的客体、着作权内容、着作权主体及归属等具体方面。通过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为切入点,系统分析与阐释着作权法中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一方面为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完善提供建议,另一方面也为网络着作权理论的剖析与完善提供基础。在具体研究过程中本文采用法历史学、法经济学、比较法学等视角,综合运用历史考察法、实证研究法、比较分析法、法律解释等研究方法对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问题进行研究。本文的撰写思路主要分为三方面,一是从法律关系本身分析网络直播节目的着作权保护;二是从现有法律制度规定角度解释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问题;三是从应然角度分析如何发展与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以加强网络直播节目的着作权保护。具体分为六章内容。第一章为基础理论分析,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及研究的必要性。本文的研究对象为网络直播节目,具体可分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综艺直播节目和游戏直播节目。网络直播节目是指基于互联网技术,对体育赛事、网络游戏、综艺节目等内容进行现场拍摄、制作并实时发布于网络的画面和声音的组合。对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进行研究,是网络直播产业发展的需求,也有助于促进着作权法在网络环境下的完善。第二章为实证分析,即从立法、司法角度分析网络直播节目的保护现状,并结合现状分析网络直播节目目前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困境。就网络直播节目面临的保护困境而言,主要为网络直播节目知识产权保护路径不清晰,目前包括了狭义着作权、邻接权、反不正当竞争等多个保护模式,在狭义着作权中还存在电影作品与类电作品、汇编作品、其他作品说等。其次,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存在多个问题,包括主体复杂、作品独创性定义及认定标准缺乏一致性、涉及作品类型认定标准模糊、权利救济规定混乱等。第三章主要从着作权保护客体角度分析网络直播节目,即分析作品定义及构成要件、独创性标准以及网络直播节目是否具有独创性问题的分析。本文认为独创性要求作品为独立创作,同时体现作者的选择与判断,判定某一智力成果的独创性,应以有无为标准,网络直播节目在创作中由作者独立创作,体现作者的个性与选择的,可认定其具有独创性。其次,分析目前相关作品类型的定义及构成要件,网络直播节目涉及的作品类型分析。本文认为与网络直播节目相关的作品类型为电影作品与类电作品以及邻接权中的录像制品,二者区分并不明显,这些作品类型的本质在于其由一系列连续动态画面组成。在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建议将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统一定义为视听作品,删除制作手段、传播方式的限定,避免产生着作权与邻接权独创性高低的划分。第四章从着作权保护内容角度分析网络直播节目,即分析网络直播节目涉及的权利类型,明确各项权利控制的行为,进而分析网络直播节目的着作权保护可以归入何种权利类型。目前主要存在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兜底权利、广播组织权的讨论。我国着作权法中有关广播权的规定主要来自于《伯尔尼公约》,不能控制初始为有限传播的行为,广播权无法控制网络直播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是交互式传播行为方式,而网络直播节目的传播特点是具有单向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无法控制网络直播行为。广播组织权是广播组织对其广播节目信号所享有的权利,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其保护范围尚不能延伸至网络环境,亦无法对网络直播节目的传播提供保护。运用“其他权利”保护网络直播节目也仅仅是权宜之计,由于法律并未明确何种权利可以纳入兜底权利范畴,适用兜底权利会带来司法判决的不确定性,应十分谨慎。第五章从着作权保护主体及权利归属角度分析网络直播节目。网络直播节目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包括了节目的制作者、创作者、传播者、表演者以及节目中单个作品的作者。分析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归属,需要结合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综合考虑上述利息相关方发挥的作用。根据我国现行着作权法,网络直播节目的制作者应享有作品的着作权;根据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过程中的送审稿,网络直播节目的着作权归属应优先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财产权由制片者享有。第六章为完善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的建议。在上述五章分析内容的基础上,明确网络直播节目知识产权保护应坚持的基本原则,以促进版权产业发展为重点考量因素,坚持技术中立、利益平衡原则,坚持法律制度的确定性。并从实然和应然两个角度分析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的完善建议,从实然角度完善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司法保护,明确电影作品和类电作品独创性判断在于一系列连续动态画面是否具有独创性,并合理解释涉及传播的着作权内容。从应然角度完善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立法,一是完善作品的定义,明确作品独创性的标准。二是完善视听作品的定义及构成要件。三是明确视听作品的归属。四是完善有关传播权的定义及内容。
盖洋[7](2019)在《我国青少年体育政策评估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代表大会报告中指出,“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是新时代体育工作的新目标和基本思想。在中国这样的世界大国中,发展全民体育,建设体育强国,对于世界体育进步,提升民众健康水平、促进民众福祉具有非凡意义。在“举国体制”的国家制度优势下,中国体育政策发挥出了举世瞩目的高效能。改革开放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段,如何确保我国体育政策在传统“举国体制”下发挥出超高效能,更加科学地改进政策的治理能力,促进体育治理效率提升,对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青少年体育运动是推进全民健身、加快体育强国建设的核心工作。其中,青少年体育政策评估工作在整个青少年体育事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不仅能对政策过程各阶段进行全面考察和分析,而且能及时进行调控监督,有利于体育政策系统中反馈机制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对政策目标的偏差,对青少年体育发展具有导向和推动作用。科学地创设和测评青少年体育政策,有利于推动中国体育发展的科学化,有助于早日达成“体育强国”的建设目标。据此,本文就青少年体育政策评估体系的构建和验证评估展开研究,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相关理论缺口,而且具有较大实践价值。本文以“我国现行有效的青少年体育政策”作为研究对象,通过文献研究法、专家访谈法、典型调查法、个案分析法、德尔菲法、模糊综合评估法、文本计算等研究方法,以第四代评估理论、应用伦理学理论基础为研究视域,基于词频的无监督指标生成和人工语义编码,对我国青少年体育政策的运行效果进行政策评估,并以北京市青少年冰雪体育政策为例进行了模糊模型评估验证,得出如下研究结论:第一,学校体育、青少年健康、青少年竞技体育、青少年体育服务等是青少年体育政策的侧重研究领域。在政策文本中,频次靠前的10个关键词为:学校、体育、青少年、教育、旅游、健康、建设、加强、服务和发展;在其管理对象的指标中,频次比较高的有:奥林匹克、青少年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学校体育、学校设置、校园足球、学生体质、体育产业、兴奋剂等。从青少年体育政策各年度政策关键词分析来看,学校、体育两大关键词是历年来的核心词汇,也可见学校体育是各年度政策关注的重点。第二,提出青少年体育政策评估的理论框架体系,理论范式为政策本体研究、多元共建,发现青少年体育政策多元价值,通过科学的评估过程确定政策价值和实效。第三,明确了青少年体育政策评估文本信息的获取方法和处理环节及其核心因素。通过计算青少年体育政策文本、分析青少年体育政策和政策价值实现的具体内容和过程,初步构建了我国青少年体育政策评估指标体系,进行科学数据采集与统计分析处理,最终形成评估结果及应用。第四,以第四代评估理论为方法论依据对北京市青少年冰雪体育政策进行评估。从青少年和成人组的两类问卷综合加权评分中发现,通过调查问卷主观得分来看,除“较为熟练掌握的运动技能项”外,各项问题均值平均,说明受访群体对于相应的政策实施是肯定的。其中“设施配套实现程度”、“训练和竞赛体系建设程度”、“科学健身推广程度”、三项的均分较为突出,说明冰雪体育政策的效果已经得到初步体现。集中反映为冰雪运动的基础设施存量的不断提升,为相关项目的竞技训练水平和竞技能力增长提供物质保障,与此相对,体育政策效果还体现在对大众科学健身的广泛普及中。“参加体育锻炼的积极程度”和“参加体育活动的意愿”两项指标得到较高评价,说明体育政策的具体效果已经显着提升了大众健身意愿和实际参与群体规模。第五,基于模糊模型对北京市青少年冰雪体育政策的主客观指标评估得分的加权结果显示,综合政策得分为8.2,换算为百分制是82分,证明本文构建的青少年体育政策评估指标体系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说明整个政策在宏观方向上是值得肯定的,而在政策效果的长效性和可持续性也较为可期。基于研究结果,本文就我国青少年体育政策的执行和发展提出如下政策建议:第一,推进实现“青少年体育”顶层设计共识。通过对我国青少年体育政策的发展演进的研究,发现随社会经济、科技和社会政策发展创新,体育政策在制定、实施和运行绩效中展现出问题复杂性已充分展示,政策的顶层设计将成为政策能否有效的关键因素。一方面,按照“健康第一”改革思路,推进青少年体育相关职能的有机整合;另一方面,随“实现美好生活”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政策发展创新的新理念,在顶层设计上达成政策共识。第二,完善青少年体育财政金融和财税政策。充分发挥北京市体育产业的资金引导作用,创新资金使用模式,引导社会资本进一步加大对冰雪体育产业的投资力度。不断完善支持冰雪运动设施建设、运营的财政和投融资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冰雪运动训练基地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力度。统筹财政经费使用,编制相关管理办法,在冰雪运动训练比赛经费保障、优秀运动员和教练员引进奖励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第三,健全青少年体育场馆和基础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土地政策,强化产权保护力度。一方面,充分考虑北京市冰雪运动发展需求。在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保障公共冰雪设施和冰雪体育产业发展用地;另一方面,加强对冰雪运动组织、场馆、赛事活动的名称、标志等无形资产保护与开发。引导企业进行冰雪运动品牌建设,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冰雪运动产品,提升市场竞争力。第四,创新青少年体育人才和就业创业政策。制定北京市冰雪运动人才发展规划,健全冰雪运动人才培养、认定、评价和激励机制,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和职称评定工作,建立冰雪运动人才信息资源库和综合保障服务平台。第五,构建青少年体育社会支持网络创新发展。通过各种体育活动和社交活动,让青少年群体参与进来,扩大社会资本网络,提升青少年的体育能力和社会适应性的信心和能力。加大青少年特殊群体的政策倾斜力度,因地制宜,在教育、医疗、公共服务等方面共同合作,帮助青少年特殊人群进行体育活动的开展。第六,深化青少年体育政策法规体系的现代化治理。青少年体育政策法规体系的现代化治理就是突出体育+社会部门,是“小体育”到“体育+”的过程,重点有三:一是健全青少年体育政策。通过研究发现,青少年体育培训市场的相关政策法规出现缺失,健全相关政策举措迫在眉睫。二是加强立法,统筹考虑青少年体育的整体问题。将青少年体育纳入基本权利体系,既是公共权利,又是人的基本权利。通过完善立法导向,在法律上明确地位意义为青少年体育建立刚性的制度框架。三是通过政策评估获得体育政策持续改进的依据。发挥第三方评估机构、社区、社会专业组织、志愿者、包括企业和青少年个体的各方力量,加快形成多元共治格局。第七,做好对青少年体育实践的组织保障。一是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北京市冰雪运动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二是加强行业管理。将加快冰雪运动发展的重点任务纳入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强化政府在冰雪运动统筹规划、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方面职能。三是营造良好氛围。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冰雪运动宣传活动,形成浓厚的冰雪体育文化氛围。全文研究结论之外,我们仍需要就体育政策相关研究做出长期性展望,未来的研究中从以下方面补充。第一是改善运动式治理的长期效率。通过运动式治理,在较短时间内调动多方资源,转变既有观念,克服科层结构的组织惰性。如何提升短期内的运动式治理的长期化效率是需要学者和管理者共同面对的问题。第二是延续冰雪运动政策的良性效应。我们需要考虑更深层的关键点——这些良好的政策后果如何得以维续?上述体育政策治理逻辑会扩张到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包括体育政策相关部门。就研究内容来看,后续可通过补充对北京市青少年冰雪体育政策的定性研究。第三是进一步完善青少年体育政策的制度化规范。2019年国家体育总局出台《国家体育总局现行有效的体育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性文件目录》,就体育政策的全国性和地方性法律法规、规范要求等内容作出详细汇总和说明,有利于推进体育产业发展和全民身体素质提升。由此出发,将青少年体育运动的具体实践要求和规范化制度保障纳入体育政策管理系统中去,进一步就青少年参与冰雪运动的实践要求作出详细说明和落实,不仅构成本文未来研究的长期方向,而且更是我国冰雪体育运动产业发展规划的内在要求。
张硕[8](2019)在《改革开放40年我国群众体育政策变迁与量化研究(1978-2018年)》文中研究指明政策是国家和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目标所采取的行为规范,而群众体育事业的发展,更离不开群众体育政策的指引和规范。本文以改革开放40年我国群众体育政策的变迁为研究对象,运用文献资料法、政策内容量化分析法、逻辑分析法等方法进行研究,认为改革开放40年我国群众体育政策变迁分为四个阶段:群众体育政策的探索阶段(1978-1994年)、群众体育政策的法制化阶段(1995-2000年)、群众体育政策的逐步完善阶段(2001-2010年)、群众体育政策的改革创新阶段(2011-2018年)。并同时对各个阶段我国群众体育政策进行量化分析,找出我国群众体育政策的特点与趋势,从而为我国群众体育的发展指明方向。(1)群众体育政策的探索阶段(1978—1994年):群众体育政策在拨乱反正中进行探索,提出普及城乡群众体育,增强全民身体素质,开创群众体育的新局面的发展目标。这一时期群众体育政策呈现出探索性和多元性的特点,但在政策文件中没有做出相应的具体措施,无法真正贯彻执行。根据量化研究结果发现政策聚焦点为群众体育活动的开展、国家体委对于人才的培养、国家体委积极领导广大群众、领导队伍的改革。(2)群众体育政策的法制化阶段(1995—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颁布规范群众体育政策,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和权益,使人民群众的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为建立全民健身计划体系,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并围绕其颁布了一系列配套文件。这一时期的群众体育政策呈现出系统性、规范性和多样性的特点,相关措施开始真正意义上普及全民。根据量化研究结果发现政策聚焦点为我国群众体育体制的改革、群众体育法制化的建设、城市社区体育工作的发展和全民健身体育工程的实施。(3)群众体育政策的逐步完善阶段(2001—2010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为我国群众体育事业提供了重大发展机遇,我国群众体育工作围绕北京奥运会的筹办工作取得了全面、快速的发展。以“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为口号推动了群众体育活动的广泛开展,群众体育政策旨在加快和改进群众体育工作,逐步完善全民健身体系。这一时期的群众体育政策呈现出全面性、协同性和实践性的特点。根据量化研究结果发现政策聚焦点为全国各级领导部门积极推进群众体育事业的发展、全民健身计划继续开展、做好国民体质监测工作、群众体育政策覆盖的全面性。(4)群众体育政策的改革创新阶段(2011—2018年):全民健身体系基本建成,我国群众体育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我国开始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转变,但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国家继续推进《全民健身计划》,并首次提出“健康中国2030”,努力提高全民族的身体素质,增强国民的体育锻炼意识,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这一时期的群众体育政策呈现出深入性、科学性和公共性的特点,力图坚持改革开放的力度,并在改革中不断创新。根据量化研究结果发现政策聚焦点为加快推进群众体育事业改革、健康与医疗相结合、群众体育政策的市场化、全民健身计划以提高青少年水平为主。基于分析研究的结果,本文对于未来我国群众体育政策的建议是:(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群众体育发展思想;(2)坚持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相协调的发展战略;(3)坚持以政府为主导的群众体育多元化发展路径;(4)坚持把建设全民健身体系作为发展特色;(5)坚持群众体育以改革创新为发展动力;(6)坚持群众体育事业国际化的发展视野。
刘晓丽[9](2019)在《全媒体时代体育赛事危机传播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全媒体时代体育赛事危机传播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又非常复杂的活动,涉及多个学科领域,目前尚未形成系统化研究。为了顺应互联网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发展趋势,本研究采用调查研究法、案例研究法、专家咨询研究法、文献分析研究法等研究方法,以危机管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信任理论、共景监狱理论、把关人理论为理论基础,以协同治理视角审视体育赛事危机传播管理中体育组织、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作为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探析全媒体环境下体育赛事危机传播管理理念和行动策略。主要研究结论如下:第一,全媒体时代媒介技术发展和媒介形态变迁深刻影响到体育赛事传播以及体育赛事危机传播发生急遽变化,传统的体育赛事危机传播管理思维、管理结构和管理模式等已经显现不足和发展的局限性,亟待创新变革。第二,体育组织、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作为体育赛事危机传播管理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在具有开放性、共享性的全媒体时代构建多元化协同治理体系,形成立体式纵横贯通的管理矩阵,是顺应现代社会协同治理发展趋势的积极探索。第三,体育组织是体育赛事危机中舆情的主要处置者,在体育赛事危机传播协同治理中因时因地采取“可信赖的行动”,充分利用全媒体时代优势各异的传播平台主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可有效提升组织公信力,预防危机或降低危机负面影响。第四,体育组织在全媒体时代体育赛事危机处置和信息发布中,从理念到行动都坚持为新闻媒体服务和为社会公众服务,通过科学的媒体关系管理构建互动合作型良性媒体关系,在体育新闻发言人制度管理和大型赛事媒体运行管理方面为新闻媒体提供优质服务,可提高体育赛事危机处置效果和传播效果。第五,新闻媒体在体育赛事危机传播中恪守本位,既坚持采访、调查的独立性和深入性,又注重促进体育组织和社会公众的良性沟通,可构建有利于全媒体环境下体育赛事危机处置以及利益相关者之间交互对话的舆论氛围和平台。第六,新闻媒体在体育赛事危机传播协同治理中运用法治思维,并建立、健全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管理机制,科学、专业报道体育赛事危机,是提升媒体信任度,有效发挥“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和公信力”的必然要求。第七,现代社会公众更彰显公共精神和公共意识,在全媒体时代的技术赋权和赋能下拥有更广泛的话语表达空间,已经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体育赛事危机传播管理多元化协同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和影响力量。第八,体育组织和新闻媒体利用当代先进的媒体技术和便利的条件,可激发并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体育赛事危机传播协同治理。社会公众在体育赛事危机传播管理中加强自我约束,主动参与体验,也是实现协同治理的重要途径。
滕银厚,彭振东,聂鹏[10](2019)在《北京冬奥会安保保障体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北京冬奥会安保保障存在着保障内容的特殊性、保障任务的协同性、保障工作的应急性、保障客体范围多元性等特征。北京冬奥会安保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组织保障,法律、政策以及标准层面的保障,经费与物质保障,科技保障及安保力量资源保障等基本维度,共同形成了北京冬奥会安保保障体系的主体架构。同时,每一维度内含着冬奥会安保保障的独特性,体现着与以往重大活动赛事安保保障的差别。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1 东京奥运会延期的多维影响 |
| 1.1 赛事主办方承担巨大经济损失 |
| 1.2 赛事合作伙伴遭受严重冲击 |
| 1.3 善后工作处理困难重重 |
| 1.4 大型体育赛事重启悬而未决 |
| 1.5 运动员奥运备战和生涯规划增加变数 |
| 2 东京奥运会延期的应对之道 |
| 2.1 妥善处理赛事延期遗留问题 |
| 2.2 积极做好赛事重启准备 |
| 2.3 合理筹划训练和备战计划 |
| 2.4 加强国际沟通,推动奥运改革 |
| 2.5 探索线上体育发展新机遇 |
| 3 东京奥运会延期的时代启示 |
| 3.1 反思奥林匹克正被时代反噬 |
| 3.2 追寻奥林匹克的价值回归 |
| 3.3 坚信世界体育仍将继续前行 |
| 1 代价论视角下东京奥运会延期的决策评析 |
| 2 东京奥运会延期决策代价的冲突困境 |
| 2.1 东京奥运会延期决策所面临法理和伦理的冲突问题 |
| 2.1.1 国际奥运会工作原则与决策方式的正当性冲突 |
| 2.1.2 东京奥运会延期决策中的伦理正当性冲突 |
| 2.2 延期决策中多元治理主体与多重利益集团的权益冲突 |
| 2.2.1 多元治理主体的权益冲突 |
| 2.2.2 多重商业利益集团的冲突 |
| 3 决策代价的博弈考量推动奥林匹克运动治理体系的革新 |
| 3.1 东京奥运会延期决策代价的价值博弈 |
| 3.2 东京奥运会延期决策代价的理性考量 |
| 4 东京奥运会延期后决策的风险防控与代价补偿 |
| 4.1 东京奥运会延期中决策的风险防控 |
| 4.1.1 建立开放性的利益博弈平台和决策机制 |
| 4.1.2 加强前置性管理及延期中决策的风险评估 |
| 4.1.3 研制决策的动态管理方案及损益走向 |
| 4.2 东京奥运会延期后利益相关者的代价补偿 |
| 5 我国应对东京奥运会延期决策的启示 |
| 5.1 综合评估延期影响,构建多主体参与的应急治理体系 |
| 5.2 建立代价补偿机制,强化赛事治理主体的“风险抵抗力” |
| 5.3 积极革新赛事治理理念,推进我国奥运战略可持续发展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
| (三) 研究方法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法律推理视角下的合法性 |
| (一) 什么是合法性——从韦伯到哈贝马斯 |
| 1、韦伯: 纯粹形式的合法性理论 |
| 2、哈贝马斯: 通过商谈的合法性理论 |
| (二) 法律推理视角下的合法性模式 |
| 1、法律推理的形式理性 |
| 2、法律推理的实质理性 |
| 3、法律推理的交往理性 |
| 三、东京奥运会延期的形式理性 |
| (一) 与奥运会延期相关的法律文件 |
| 1、《主办城市合同》 |
| 2、《奥林匹克宪章》 |
| 3、可适用的法律 |
| (二) 东京奥运会延期问题的解释权与决定权 |
| (三) 奥运会延期问题存在法律漏洞 |
| 四、东京奥运会延期的实质理性 |
| (一) 法律推理的规范空缺与解决 |
| (二) 东京奥运会延期是漏洞补充的结果 |
| (三) 延期可能产生的嗣后惯例问题 |
| 五、东京奥运会延期的交往理性 |
| (一) 交往理性的内涵 |
| (二) 东京奥运会延期相关主体的“有效性要求”与实现 |
| 1、日本及相关城市的“有效性要求”与实现 |
| 2、运动员的“有效性要求”与实现 |
| 3、赞助商、代理商、观众、转播商等相关利益主体的“有效性要求”与实现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谢辞 |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 |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 1.2.1 研究目的 |
| 1.2.2 研究意义 |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 1.3.1 国内研究综述 |
| 1.3.2 国外研究综述 |
| 1.4 研究思路 |
| 1.5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 1.5.1 研究方法 |
| 1.5.2 创新点 |
| 第二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 2.1 相关概念 |
| 2.1.1 政府职能 |
| 2.1.2 “放管服”改革 |
| 2.1.3 冬奥旅游产业 |
| 2.2 理论基础 |
| 2.2.1 新公共服务理论 |
| 2.2.2 政府干预理论 |
| 2.2.3 服务型政府理论 |
| 第三章 发展“冬奥”特色旅游产业中的政府职能定位 |
| 3.1 产业发展规划 |
| 3.2 财税政策引导 |
| 3.3 土地、金融支持 |
| 3.4 人才开发与培养 |
| 3.5 旅游服务市场监督 |
| 第四章 发展“冬奥”特色旅游产业中政府职能存在的问题 |
| 4.1 政府职能的“缺位” |
| 4.1.1 顶层设计不完善 |
| 4.1.2 旅游产品整体质量较低 |
| 4.1.3 旅游公共服务缺失 |
| 4.2 政府职能的“越位” |
| 4.2.1 政府与市场边界交叉 |
| 4.2.2 市场监管定位模糊 |
| 4.2.3 社会组织职能不清 |
| 4.3 政府职能的“错位” |
| 4.3.1 层级政府缺乏合作机制 |
| 4.3.2 政府部门间未形成合力 |
| 第五章 推动发展“冬奥”特色旅游产业中政府职能转变的建议 |
| 5.1 完善旅游政策支持体系 |
| 5.1.1 完善土地、金融政策 |
| 5.1.2 制定绿色、可持续的地域性特色旅游规划 |
| 5.2 健全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
| 5.2.1 提高政府公共服务共识 |
| 5.2.2 加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
| 5.2.3 完善公共服务信息安全体系 |
| 5.3 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科学结合 |
| 5.3.1 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 |
| 5.3.2 加强宣传,优化旅游产品 |
| 5.4 发挥社会组织管理职能 |
| 5.4.1 提升社会组织的服务水平 |
| 5.4.2 落实好行业监管职能 |
| 5.5 明确政府职能角色定位 |
| 5.5.1 理顺层级政府的职权责任 |
| 5.5.2 推进政府部门协调机制创新 |
| 5.6 打造“京津冀”区域合作新格局 |
| 第六章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附录 崇礼区发展特色旅游中政府职能研究调查问卷 |
| 1 奥运会主办合同的主体及关系 |
| 1.1 签订合同的主体 |
| 1.2 各主体履行合同义务之关系 |
| 1.2.1 国际奥委会的“书面批准”权 |
| 1.2.2 国家奥委会、奥组委和主办城市的连带责任 |
| 2 奥运会主办合同的形式特点 |
| 2.1 格式合同 |
| 2.1.1 广泛性 |
| 2.1.2 持久性 |
| 2.1.3 不平等性 |
| 2.2 委托合同 |
| 2.2.1 类似委托合同的特点 |
| 2.2.2 不同于委托合同的特点 |
| 2.3 行政合同 |
| 2.3.1 与行政合同的类似特点 |
| 2.3.2 行政合同的控制措施 |
| 3 奥运会主办合同的本质特点 |
| 3.1 公私混合的表征 |
| 3.1.1“公”属性:管理权限的让渡 |
| 3.1.2“私”属性:主体和缔约过程 |
| 3.2 条款、内容的非确定性 |
| 3.3 溯及既往的适用 |
| 3.4“规则化”趋势 |
| 4 风险应对——以主办城市利益为核心 |
| 4.1 签订“不平等合同”的积极意义 |
| 4.2 签约中的风险应对 |
| 4.2.1 过程控制:合同签署的注意事项 |
| 4.2.2 知识管理体系:分解业务领域 |
| 4.2.3 未来设计:“邀请制”改革 |
| 4.3 履约中的风险应对 |
| 4.3.1 合同义务之传递 |
| 4.3.2 审慎对待奥运立法 |
| 5 结语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基础理论 |
| 第一节 网络直播与网络直播节目的演变 |
| 一、网络直播技术的发展及特点 |
| 二、网络直播节目的生成及特点 |
| 第二节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的必要性 |
| 一、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是产业发展的需求 |
| 二、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有助于促进法律体系完善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实证分析 |
| 第一节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立法保护现状 |
| 一、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相关规定 |
| 二、网络直播节目相关法规规章 |
| 三、网络直播节目相关规范性文件 |
| 第二节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司法保护现状 |
| 一、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着作权司法保护现状 |
| 二、综艺直播节目着作权司法保护现状 |
| 三、游戏直播节目着作权司法保护现状 |
| 第三节 网络直播节目面临的着作权保护困境 |
| 一、网络直播节目知识产权保护路径不清晰 |
| 二、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现存问题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客体 |
| 第一节 作品的定义及独创性标准分析 |
| 一、作品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 |
| 二、独创性标准的界定 |
| 三、网络直播节目的独创性分析 |
| 第二节 视听作品的定义及网络直播节目作品类型分析 |
| 一、相关作品类型概念解析及有关国家规定 |
| 二、网络直播节目与现有作品类型之间的联系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内容 |
| 第一节 传播权相关内容及比较分析 |
| 一、广播权 |
|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 |
| 三、广播组织权 |
| 第二节 网络直播节目涉及权利内容 |
| 一、广播权与网络直播节目 |
|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网络直播节目 |
| 三、“其他权利”与网络直播节目 |
| 四、广播组织权与网络直播节目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归属 |
| 第一节 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分析 |
| 一、有关国家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的比较 |
| 二、我国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的立法选择 |
| 第二节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归属分析 |
| 一、网络直播节目涉及利益相关方及其作用 |
| 二、我国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归属相关规定 |
|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完善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的建议 |
| 第一节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
| 一、以促进版权产业发展为重点考量因素 |
| 二、坚持技术中立原则 |
| 三、坚持利益平衡原则 |
| 四、保持法律制度的确定性 |
| 第二节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司法保护完善建议 |
| 一、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采用的法律解释方法 |
| 二、司法解释下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完善建议 |
| 第三节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立法保护完善建议 |
| 一、关于作品定义的完善建议 |
| 二、关于作品类型的完善建议 |
| 三、有关权利归属的完善建议 |
| 四、有关传播权的完善建议 |
|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目录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1.导论 |
| 1.1 选题背景 |
| 1.1.1 新时代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创新要求 |
| 1.1.2 新时代青少年体育发展的时代新要求 |
| 1.2 研究内容和意义 |
| 1.2.1 研究内容 |
| 1.2.2 研究意义 |
| 1.3 文献综述 |
| 1.3.1 公共政策评估研究 |
| 1.3.2 体育政策评估研究 |
| 1.3.3 青少年体育政策评估 |
| 1.4 研究思路及可能创新点 |
| 1.4.1 研究对象 |
| 1.4.2 研究思路 |
| 1.4.3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 1.4.4 创新点 |
| 1.5 小结 |
| 2.理论基础与研究方法 |
| 2.1 理论基础 |
| 2.1.1 公共政策评估理论 |
| 2.1.2 评估能力理论 |
| 2.1.3 应用伦理学理论 |
| 2.1.4 复杂系统科学理论 |
| 2.2 研究方法 |
| 2.2.1 文献综述法 |
| 2.2.2 个案分析法 |
| 2.2.3 问卷调查法 |
| 2.2.4 访谈法 |
| 2.2.5 典型调查法 |
| 2.2.6 德尔菲法 |
| 2.3 小结 |
| 3.青少年体育政策评估指标体系构建:基础与依据 |
| 3.1 青少年体育政策评估理论构建 |
| 3.2 青少年体育政策文本计算分析 |
| 3.2.1 青少年体育政策总体特征描述 |
| 3.2.2 青少年政策文本管理对象分析 |
| 3.2.3 青少年体育政策文本关键词分析 |
| 3.2.4 青少年体育政策文本特征 |
| 3.3 我国青少年体育政策内容分析 |
| 3.3.1 政策描述性分析 |
| 3.3.2 政策特征分析 |
| 3.3.3 政策演进分析 |
| 3.4 小结 |
| 4.青少年体育政策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与方法 |
| 4.1 设计原则 |
| 4.1.1 科学性与有效性原则 |
| 4.1.2 系统性与层次性原则 |
| 4.1.3 代表性与独立性原则 |
| 4.1.4 全面性与可操作性原则 |
| 4.2 设计方法 |
| 4.3 青少年体育政策评估标准 |
| 4.3.1 事实标准 |
| 4.3.2 价值标准 |
| 4.4 评估维度构建的理论和现实依据 |
| 4.5 青少年体育政策评估指标选取 |
| 4.5.1 指标的选取 |
| 4.5.2 专家基本情况 |
| 4.5.3 数据获取 |
| 4.5.4 评估指标结果分析 |
| 4.6 小结 |
| 5.青少年体育政策评估指标体系构建:验证研究 |
| 5.1 北京市青少年冰雪体育政策评估背景 |
| 5.1.1 我国青少年冰雪体育政策发展分析 |
| 5.1.2 北京市青少年冰雪体育政策发展分析 |
| 5.1.3 北京市青少年冰雪运动项目情况 |
| 5.1.4 北京“冰雪进校园”政策体系构建 |
| 5.2 北京市青少年冰雪体育政策评估模糊模型验证研究 |
| 5.2.1 青少年体育政策评估模型构建 |
| 5.2.2 北京市青少年冰雪体育政策评估数据获取 |
| 5.2.3 北京市青少年冰雪体育政策评估模型验证分析 |
| 5.3 小结 |
| 6.研究结论与展望 |
| 6.1 研究结论 |
| 6.2 政策建议 |
| 6.2.1 推进实现“青少年体育”顶层设计共识 |
| 6.2.2 完善青少年体育财政金融和财税政策 |
| 6.2.3 健全青少年体育场馆和基础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土地政策,强化产权保护力度 |
| 6.2.4 创新青少年体育人才和就业创业政策 |
| 6.2.5 构建青少年体育社会支持网络实现创新发展 |
| 6.2.6 深化青少年体育政策法规体系的现代化治理 |
| 6.2.7 做好对青少年体育实践的组织保障 |
| 6.3 研究展望 |
| 附件1:青少年体育政策评估指标筛选(第一轮) |
| 附录2:青少年体育政策评估指标筛选(第二轮) |
| 附录3:青少年体育政策评估指标筛选(第三轮) |
| 附录4:北京市青少年冰雪体育政策评估调查问卷(专家版) |
| 附录5:北京市青少年冰雪体育政策评估调查问卷(公众版) |
| 附录6:北京市青少年冰雪体育政策评估调查问卷(青少年版) |
| 附录7:青少年体育政策文件汇编 |
| 附录8:(总)青少年体育政策数据集合(详见政策汇编)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1 引言 |
| 1.1 选题依据 |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 1.2.1 研究目的 |
| 1.2.2 研究意义 |
| 2 文献综述 |
| 2.1 本文相关概念的界定 |
| 2.1.1 对“群众体育”概念的讨论 |
| 2.1.2 对“群众体育政策”概念的讨论 |
| 2.1.3 对“政策量化”概念的讨论 |
| 2.2 对国内外群众体育政策研究简评 |
| 2.2.1 国外群众体育政策研究简述及启示 |
| 2.2.2 国内群众体育政策的相关研究综述 |
| 3 研究对象与方法 |
| 3.1 研究对象 |
| 3.2 研究方法 |
| 3.2.1 文献资料法 |
| 3.2.2 政策内容量化分析法 |
| 3.2.3 逻辑分析法 |
| 4 研究结果与分析讨论 |
| 4.1 改革开放40 年我国群众体育政策的历史演进 |
| 4.1.1 我国群众体育政策的探索阶段(1978—1994 年) |
| 4.1.2 我国群众体育政策的法制化阶段(1995—2000 年) |
| 4.1.3 我国群众体育政策的逐步完善阶段(2001—2010 年) |
| 4.1.4 我国群众体育政策的改革创新阶段(2011-2018 年) |
| 4.2 改革开放40 年我国群众体育政策的量化研究 |
| 4.2.1 我国群众体育政策探索阶段的量化分析 |
| 4.2.2 我国群众体育政策法制化阶段的量化分析 |
| 4.2.3 我国群众体育政策逐步完善阶段的量化分析 |
| 4.2.4 我国群众体育政策改革创新阶段的量化分析 |
| 4.3 改革开放40 年我国群众体育政策变迁的经验与启示 |
| 4.3.1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群众体育发展思想 |
| 4.3.2 坚持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相协调的发展战略 |
| 4.3.3 坚持以政府为主导的群众体育多元化发展路径 |
| 4.3.4 坚持把建设全民健身体系作为发展特色 |
| 4.3.5 坚持群众体育以改革创新为发展动力 |
| 4.3.6 坚持群众体育事业国际化的发展视野 |
| 5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现状 |
| 三、研究方法 |
| 四、研究思路 |
| 五、研究创新 |
| 第二章 主要概念与理论基础 |
| 第一节 主要相关概念 |
| 一、全媒体时代 |
| 二、体育赛事危机 |
| 三、体育赛事危机传播 |
| 第二节 研究理论基础 |
| 一、危机管理理论 |
|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 |
| 三、信任理论 |
| 四、共景监狱理论 |
| 五、把关人理论 |
| 第三章 全媒体时代体育赛事危机传播管理特点 |
| 第一节 全媒体时代体育赛事危机传播特点 |
| 一、现代体育赛事传播进入全媒体时代 |
| 二、全媒体时代体育赛事危机传播呈现新特点 |
| (一)高度:体育赛事危机传播门槛屡遭突破 |
| (二)速度:体育赛事危机传播进入极速轨道 |
| (三)广度:体育赛事危机传播瞬间裂变扩散 |
| (四)融度:体育赛事危机传播渠道多维集成 |
| (五)热度:体育赛事危机传播多向频繁交互 |
| 第二节 全媒体时代体育赛事危机传播管理特点 |
| 一、体育赛事危机传播管理思维变化:从中心化到去中心化 |
| (一)体育赛事危机传播传统管理思维:中心化 |
| (二)全媒体时代体育赛事危机传播管理思维:去中心化 |
| 二、体育赛事危机传播管理结构变化:从科层制到扁平化 |
| (一)体育赛事危机传播传统管理结构:科层制 |
| (二)全媒体时代体育赛事危机传播管理结构:扁平化 |
| 三、体育赛事危机传播管理模式变化:从单向度到交互式 |
| (一)体育赛事危机传播传统管理模式:单向度 |
| (二)全媒体时代体育赛事危机传播管理模式:交互式 |
| 四、体育赛事危机传播管理主体变化:从单一性到多元化 |
| (一)体育赛事危机传播传统管理主体:单一性 |
| (二)全媒体时代体育赛事危机传播管理主体:多元化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全媒体时代体育赛事危机传播管理体系构建 |
| 第一节 体育赛事危机传播协同治理体系构建的基础 |
| 一、在“信息交换”中实施信任管理 |
| (一)全媒体时代存在一定信任危机问题 |
| (二)体育赛事危机传播管理面临的信任危机 |
| (三)体育赛事危机传播协同治理主体要提升信任度 |
| 二、在“信息交换”中实施制度化管理 |
| (一)凸显体育赛事危机传播制度化管理的优势 |
| (二)优化体育赛事危机传播制度化管理的运行 |
| 第二节 体育赛事危机传播管理体系基本构架 |
| 一、体育赛事危机传播多元化协同治理体系构成模式 |
| (一)第一层面:体育赛事危机传播中体育组织管理 |
| (二)第二层面:体育赛事危机传播中新闻媒体管理 |
| (三)第三层面:体育赛事危机传播中社会公众管理 |
| 二、体育赛事危机传播多元化协同治理主体的关系处理 |
| (一)协同治理主体要有统筹意识 |
| (二)协同治理主体要有换位意识 |
| (三)协同治理主体要有边界意识 |
| (四)协同治理主体要有守土意识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全媒体时代体育赛事危机传播中体育组织管理 |
| 第一节 体育赛事危机传播中媒体关系管理 |
| 一、体育组织媒体关系管理之反思 |
| (一)体育赛事危机传播中媒体关系管理的价值体现 |
| (二)体育赛事危机传播中媒体关系管理存在的误区 |
| 二、体育赛事危机传播管理中良性媒体关系建构 |
| (一)“互动合作型”媒体关系管理的基本前提 |
| (二)“互动合作型”媒体关系管理的思维方式 |
| (三)危机情境下良性媒体关系管理的行动策略 |
| (四)日常情境下良性媒体关系管理的行动策略 |
| 第二节 体育赛事危机传播中体育新闻发言人制度管理 |
| 一、我国体育新闻发言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
| (一)我国体育新闻发言人制度进一步发展的背景 |
| (二)体育赛事危机传播中体育新闻发言人角色定位 |
| 二、体育赛事危机传播中体育新闻发言人制度体系的建设 |
| (一)常设型体育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 |
| (二)临设型体育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 |
| 三、体育赛事危机传播中体育新闻发言人制度管理优化 |
| (一)体育新闻发言人素质提升策略 |
| (二)体育新闻发布制度优化策略 |
| 第三节 体育赛事危机传播中大型赛事媒体运行管理 |
| 一、媒体运行管理的核心理念 |
| (一)我国媒体运行中“服务”理念的发展 |
| (二)媒体运行管理核心是服务质量管理 |
| 二、媒体运行管理中的体育赛事危机防范与处置 |
| (一)规章制度管理:在“轨道”中运行 |
| (二)人力资源管理:“媒体服务媒体” |
| (三)区域服务管理:体现“人本主义” |
|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全媒体时代体育赛事危机传播中新闻媒体管理 |
| 第一节 体育赛事危机传播中新闻媒体管理之失 |
| 一、体育赛事危机传播中新闻媒体存在缺位现象 |
| (一)表层缺位:新闻媒体未发声 |
| (二)深度缺位:新闻媒体未跟进 |
| 二、体育赛事危机传播中新闻媒体存在越位现象 |
| (一)一些新闻媒体违反行业规则报道事实 |
| (二)一些新闻媒体武断做出非科学性评价 |
| (三)一些新闻媒体记者过度介入体育赛事 |
| 三、体育赛事危机传播中新闻媒体存在错位现象 |
| (一)体育赛事危机报道中出现常识性错误 |
| (二)体育赛事危机报道中出现专业性错误 |
| (三)记者在个人社交平台上发表不当信息 |
| 第二节 体育赛事危机传播中新闻媒体记者归位 |
| 一、参与体育赛事危机传播记者的分类 |
| 二、体育赛事危机传播中媒体记者定位 |
| (一)化身“桥头堡”:铁肩担道义 |
| (二)担当“主力军”:妙手着文章 |
| 第三节 体育赛事危机传播中新闻媒体管理优化策略 |
| 一、体育赛事危机传播中新闻媒体管理运用法治思维 |
| (一)遵守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法规 |
| (二)遵守媒体行业的规范和制度 |
| (三)遵守报道所涉领域行业规范 |
| 二、体育赛事危机传播中新闻媒体管理机制逐步完善 |
| (一)建立体育赛事危机媒体应急报道组织机制 |
| (二)建立体育赛事危机新闻媒体预警机制 |
| (三)建立体育赛事危机新闻媒体应急报道机制 |
| (四)建立体育赛事危机应急报道人才培养机制 |
| 本章小结 |
| 第七章 全媒体时代体育赛事危机传播中社会公众管理 |
| 第一节 体育赛事危机传播管理中的公众参与 |
| 一、体育赛事危机传播中公众公共精神的张扬 |
| 二、体育赛事危机传播中公众权利意识的彰显 |
| 三、体育赛事危机中“二次传播”效应的激发 |
| 第二节 体育赛事危机传播管理中公众参与的行动策略 |
| 一、体育组织为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创建平台 |
| (一)体育组织要高度重视公众参与赛事危机传播管理 |
| (二)体育组织要多路搭建信息公开平台引导公众参与 |
| (三)体育组织要高质运行信息公开平台引导公众参与 |
| 二、新闻媒体为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提供条件 |
| (一)媒体平台要承担起信息管理主体责任 |
| (二)媒体要引导公众树立科学的危机意识 |
| 三、公众自我提高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 |
| (一)公众应严格遵守管理规定 |
| (二)公众需自我提高媒介素养 |
| (三)公众要亲身体验协同治理 |
| 本章小结 |
| 第八章 主要结论与建议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 致谢 |
| 一、北京冬奥会安保保障的特殊性 |
| (一) 保障内容的特殊性 |
| (二) 保障任务的协同性 |
| (三) 保障工作的应急性 |
| (四) 保障客体范围多元性 |
| 二、北京冬奥会安保保障体系内容架构 |
| (一) 组织保障 |
| (二) 法律、政策以及标准层面的保障 |
| (三) 经费与物质保障 |
| (四) 科技保障 |
| (五) 安保力量资源保障 |
| 三、结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