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慧娜[1](2020)在《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文中提出“二战”后,各国都处于国内经济恢复与发展、国际上经济赶超竞赛的时代背景,面对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景象,各国普遍开展了以对特殊落后区域的重点开发以及对国土资源的综合性开发为主要形式的国家区域援助,在国际上形成了由国家(政府)对区域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援助浪潮。国内,伴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成为缩小区域差距的关键环节,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在改变欠发达地区贫穷落后面貌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援助实践的逐步开展,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甚至存在的必要性都饱受质疑。在此背景下,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当代品性值得我们重新反思。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作为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益倾斜性配置的主要路径,在缩小区域差距方面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局限,主要表现在:援助对象识别缺乏明确的标准、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因制度缺陷而大打折扣、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不完善等方面。为此,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制度上的完善,成为当下该制度突破发展困境的有力举措。域外主要国家在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援助时,多采用“立法先行”的调控模式,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性和强制性,保证了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的强制性,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区域援助的长效供给是正确的选择,这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启迪。当前学界提出对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加强法制保障的着述并不鲜见,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关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建设的研究,要么仅停留在观点提出层面,要么止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文化和伦理等高度,呈现出模糊化的研究态势。至今尚未有从经济法独有的研究视角,将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或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搭建起国家区域援助法律制度框架,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化提供制度理论支撑。本选题之创作初衷即源于经济学提出国家区域援助急需法制保障,而法学研究却并未跟进的现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揭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法学视角为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援助方式选择和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提供些许制度理论上的参考与借鉴,并期望成果能够引起国家区域援助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包括七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和制度要素。首先,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区域”、“援助”、“区域援助”、“国家区域援助”等进行界定。关于“区域”,区域经济学、区域地理学、区域政治学、区域社会学等学科都进行了大量的先期研究,但并未对区域的概念形成共识。法学学科中法理学、行政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对区域的界定,也是各家之言,范畴不一。为此,笔者对不同学科关于“区域”的界定进行了梳理,在借鉴各学科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区域”界定为“一国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关于“援助”,笔者对脱胎于国际层面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发展援助的援助理念进行了追溯,在此基础上,将“援助”界定为资源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愿转移,且这里的“资源”泛指一切能转化为生产利益的资料、资金、能源、服务、工作人员、知识或其他资产。关于“区域援助”,范围涉及到国际、国内两个视角和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而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涉及的“区域援助”主要是中观层面,即一国范围内中央政府或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分别称为“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综上,可以将“国家区域援助”界定为一国中央政府通过直接投入或政策推动的方式对其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进行的资源转移。为了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一步展开研究,笔者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要素进行了解构,并将援助前期需要明确的援助对象、援助过程中需要选择的援助方式和援助结束后需要进行的绩效评估和结果应用作为重要的制度要素,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讨论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首先,明确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职能的演进。国家从最初的安全保障职能到后来的经济调节职能的演进,使其从以往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微观经济的调节者。而随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加剧,使国家又肩负起“中观经济的协调者”的重任,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即是这一职责的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国家区域援助义务是指将国家所负有的援助欠发达区域的职责进行义务化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规范。从逻辑根源上看,国家所负有的对各区域进行平等保护的职责要求,正是国家对先天资源禀赋条件恶劣的欠发达区域具有区域援助义务的内在根源;对历史上作出过“特殊牺牲”的区域进行成本的延期支付或补偿,是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产生的历史根源。其次,将发展权引入区域领域,使欠发达地区获得与发达地区同样的区域发展权利。区域能否作为发展权的主体,建立在区域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区域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能够成为发展权的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传统的主体制度无法有效应对区域问题;法律主体发展史表明,赋予“区域”以法律主体地位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制度空间;从法律主体意志要素、能力要素和道德要素方面分析,“区域”与法律主体要素相契合;“区域”作为区域政策等制度供给的概念主体已经普遍化,且区域合作协议显示了“区域”作为契约主体全面符合法律主体资格标准,同时,区域环保公益诉讼反向肯定了区域的法律主体地位,可见,区域主体性得到实践佐证,也是实践所需;从价值分析角度来看,赋予区域主体地位是为了区域市场秩序,实现区域正义;等等。综上,区域利益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时代的产物,区域主体也是对法律主体扩张理论和“非法人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当代社会崭新的第三类主体类型出现的有力佐证,区域作为法律主体具有正当性法律基础。由此,发展权主体由“人”向“区域”的扩展,使得发展权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内容上来看,区域发展权应包含一系列权利,包括获得信息权、参与权、融资权、获得援助权、获得法律救济权等;同时,区域发展权应以培育和提升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主要内容。从权利实现上看,区域发展权需要宪法保障,笔者建议在第四条之前增加一条针对“区域”的宪法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保护区域发展权,并将保护的对象区域进行列举;区域发展权实现须进行结构性分配,对于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造血式”援助能帮助其实现自我发展,对于其他不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输血式”援助仍具有现实意义。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正义理论经历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在区域层面表现为“区域正义”。针对区域市场出现的“非正义”现象,对区域结构中的弱质主体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区别对待,进而使弱质主体获取与强质主体对等的发展权利,此种实质正义的实现就是“区域正义”。要实现“区域正义”就必须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利倾斜”,而国家区域援助就是“权利倾斜”配置的有效路径。总之,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与区域发展权构成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权义架构”,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法律视域的研究和架构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同时,国家区域援助对“区域正义”的追求,充分体现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治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三章——“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本章主要讨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立法现状、政策规范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到正式形成,再到推动立法的发展过程。自建国伊始,我国区域发展层面就存在“援助”萌芽;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以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体系正式形成;世纪之交以来,我国陆续实施战略性扶贫、“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等战略,极大地扩张了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内容,同时,由国家层面推动的区域援助立法工作也使得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逐渐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其次,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专门立法,援助理念大多散落在各部门法法律的个别条款之中。通过对我国成文法和政策法规的梳理,笔者发现,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国家区域援助前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国家区域援助过程中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国家区域援助后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性的强制性缺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存在的必要性、时代意义和当代品性深受诟病。本文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从法学视角进行制度分析,以期重塑国家区域援助的制度价值。第四章——“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本章主要讨论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立法规定、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目标和原则,以及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首先,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区域援助立法中都明确了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才有权接受援助。其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是国土规划中的区域规划层面。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我国现行的主要法规政策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根据这些政策要求,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进行科学识别必须建立在“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要求基础之上,对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内容进行整合,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衔接。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具体内容包括援助对象的识别及对应的识别标准。笔者在综合分析区域经济发展历程和早期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过去存在且延续至今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边境地区、贫穷地区和实际发展中出现困难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划定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并拟构了各援助对象识别的地域单元标准和识别标准,建议通过“基本法+单行法”的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立法规定。在与现行立法的衔接方面,区域规划相关的现行立法被统一囊括进国土空间规划中,与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相关的立法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并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的组成部分。第五章——“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各类型援助对象区域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和区域金融支持制度。首先,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根据域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分类以及我国针对不同区域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所采用的援助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直接援助和间接援助构成的援助方式体系,本文主要研究以财政援助、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为主构成的直接援助方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性地构建了我国未来国家区域援助援助方式组合适用体系,以期发挥各项援助方式及相关制度的“合力”。其次,区域财政援助制度。根据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制度安排与制度目标自相矛盾、转移支付结构在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有限、缺乏细化的用途限制、缺乏统筹安排和项目衔接调整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加强对国家区域财政援助的立法规定,并对现存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整合和清理,同时重视转移支付程序的立法工作;税收返还应放弃“基数法”,改采特定税种税收返还法;结构上应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细化规定,包括资金所占项目的比例、援助资金与区域发展所需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关系、资金的拨付时间、使用限制等方面;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注重统筹协调安排,增设“转移支付调整费”用于转移支付项目的衔接和协调成本支出;等等。再次,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与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相辅相成,部分财政援助需要依靠区域税收优惠措施来实现,二者在进行国家区域援助中联系紧密,组合适用,不可分割。在借鉴美国、日本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诸如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多集中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变相减免税、税制结构不合理、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定不明确等,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通过立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规范,进一步清理、整合混乱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赋予欠发达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调节权;逐步增加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进一步明确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则等。最后,区域金融支持制度。我国在区域金融支持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区域金融支持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银行金融机构本身制度性原因诱发“资金外流”;统一的货币政策工具引致不同的地域意义;政策性金融“政策性”功能缺位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通过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区域援助基本法或单行法中规定倾斜性区域金融支持条款,加强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法律供给;通过对“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一元四级的央行组织制度在职权与职责方面进行改良,在金融机构设置与职能安排上实现区域金融支持;实施区域差异化金融,对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进行差异化安排;通过设置政策性和市场性双目标、设立区域政策性银行等路径,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功能进行补强。第六章——“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主体内容及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首先,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从法制思维角度而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法律制度是对国家区域援助行为“监管的监管”;从理论依据角度而言,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同时,区域财政援助绩效评估作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核心构成,存在很多问题,进而引发了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绩效评估的制度思考。其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成。在对国家区域援助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生命周期”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主体、评估周期、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结构性构成”进行细化,搭建起以时间维度和内容维度为框架的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制度,保障了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有效性及结果的合理性。再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无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进行援助无效责任追究,并通过“资格减等”对援助主体能否获得国家在援助制度中设置的各项优惠资格及优惠的级别进行降级减等,通过“回转”实现援助力量的保存,从而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通过奖励和惩罚实现对区域援助行为的指引和调控;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有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通过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有序推进相关援助对象区域退出国家区域援助,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第七章——“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及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首先,域外各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考察。各国区域援助普遍“立法先行”,法律体系呈现出以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为核心、以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为实施细则的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特点,对我国进行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其次,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立法应是由多层级、多位阶立法和政策等不同法律形式构成的一套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以法律形式为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以政策、规划等形式为内容的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第一,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制定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要重视地方参与和社会参与,满足对现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进行宏观梳理和指导的立法要求。内容方面,统筹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涉及到援助理念、援助原则、援助对象、援助方式和绩效评估及应用的一般性规定。第二,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在单行法体系方面,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结果,我国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援助单行法和困难地区援助单行法,具体包括革命老区援助单行法、少数民族地区援助单行法、边境地区援助单行法、穷困地区援助单行法、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援助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主要方式,我国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主要包括区域财政援助单行法、区域税收优惠单行法和区域金融支持单行法。在单行法形式方面,鉴于我国当下的法制环境和区域法治实践,笔者认为以法规政策为主要形式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在单行法层级和制定主体方面,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所涉及的援助对象区域与我国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应,存在国家、省、市、县、镇(乡)5个层级,因此,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等也应在层级上分为5个层级,针对不同层级空间区域规划进行援助的单行法也相应分为5个层级,而不同层级单行法的制定主体也分别由国土资源部法规司(跨省级)、国土资源部在省级的派出机构与省级立法部门(省级且国土资源部在该省设立派出机构)、国土资源部指定人员与援助对象区域所在行政层级立法部门(省级及以下各层级且国土资源部未在该行政层级设立派出机构)承担;如果涉及到区域援助的特定援助方式,则由该援助方式所涉主管部门参与到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的起草工作中来。在单行法内容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对象识别的标准,明确特定区域援助中适用的援助方式,并对区域财政援助、区域税收优惠、区域金融支持等主要援助方式进行特殊规定。在单行法的实施与监管方面,要加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维持稳定性。
金德谷[2](2016)在《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研究 ——以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为例》文中提出边疆民族地区发展是民族学、人类学研究的重要课题,是党中央民族工作的中心任务,事关我国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局。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在边疆民族地区先后推出并实施了“西部大开发”、“兴边富民行动计划”、“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或发展工程,同时出台了与国家战略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企业到边疆民族地区投资兴业,推动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为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筹集了资金。国家和地方政府从财政收入中投入资金,推动建设边疆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事业,加快了边疆民族地区的发展。当前,学界从经济学、税收学等学科研究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的成果较多,却较少从民族学视角入手,分析和讨论税收如何促进我国边疆民族地区的发展问题。本文以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为个案,在实地田野调查材料的基础上,运用民族学人类学的理论方法考察税收在促进我国边疆民族地区发展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所取得的成效。此外,在税收促进边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背景下,笔者还将重点关注边民的民族认同、国家认同、民族关系状况。本文认为,税收对边疆民族地区发展具有重要而特殊的促进作用。税收促进边疆民族地区发展通常凭借两种途径:一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相关的税收政策,使之作为调节经济的杠杆,招商引资,鼓励企业发展,促进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二是税收收入作为国家资源再分配的工具,成为边疆民族地区的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建设、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与就业等领域的动力来源和物质支撑,促进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和少数民族事业发展。国家和地方政府凭借税收的途径促进了边疆民族的发展,增强了边民的国家认同和民族认同,推动并构建了和谐的民族关系。除绪论外,本文共分六个章节。在本文绪论部分,笔者主要介绍了本研究的选题缘由、研究目的和意义,研究动态和研究方法,相关概念和理论以及田野调查点概况。第一章为“满洲里市税收概况”。在这一章中,笔者首先简述满洲里市征税的历史,此后,运用税收学的分析方法对当前满洲里市国税和地税数据及其特征进行分析状况。比如运用宏观税负分析,得出满洲里的税负在合理区间运行;运用税收弹性分析,表明满洲里的税收增长要快于经济增长。从税种结构来看,满洲里的税收主要来源包括营业税、增值税等;从产业结构来看,满洲里税收来源主要集中在第三产业和第二产业;而从企业经济类型来看,满洲里税收来源囊括了国有企业和股份公司。在本章的后半部分,笔者还借助个案访谈材料,对满洲里市在新中国成立前后的税收情况与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状况进行比较,考察了不同历史时期的税收对于边疆民族地区的发展影响。在第二章中,重点探讨了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经济发展是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的核心,那么,税收如何促进满洲里的经济发展?本章以税收三大支柱:对外贸易、旅游业和工业为主要分析对象,同时分析了税收对满洲里畜牧业和批发零售业的发展。对外贸易在满洲里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它为满洲里财政收入贡献占60%。国家出台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在边疆民族地区鼓励发展边境贸易,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采取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之后调整为财政转移支付,扶持边贸企业发展。此外,对边民互市规定货值范围内的生活用品采取免关税的政策,激活了边贸市场,促进满洲里对外贸易的发展。旅游业是满洲里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国家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战略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政策,同时内蒙古自治区出台扶持旅游业发展政策,比如对农家乐、牧户游等旅游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旅游包机业务返还50%的营业税优惠政策,促进了满洲里的旅游业发展。工业发展是满洲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满洲里市政府根据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的税收政策制定了鼓励工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对工业发展减免企业所得税,企业设备抵扣税收等,促进了满洲里的工业发展。2005年1月,内蒙古比全国提前一年取消了牧业税,这对满洲里的畜牧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在调整营业税的起征点方面,满洲里市政府从2009年的5000元提高到2011年的2万元,鼓励各个体工商户的发展,从而促进满洲里批发零售业的发展。总体而言,满洲里市的各项税收政策和措施,较快地促进了满洲里市的经济发展。在第三章中,笔者主要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分析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的关系。当税收收入纳入财政收入之后,政府通过财政支出的途径,把税收资金(财政收人)投入到边疆民族地区的重点项目和城市建设、民族教育和医疗卫生发展、社会保障和就业等领域,促进了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带来了边民生活质量提高及文化发展。根据每年财政投入社会建设的资金分析,满洲里政府在社会各领域建设的资金投入是逐年增加的,而且重视民生事业发展,2013年,其民生领域的支出甚至占到财政总支出近40%。在社会保障与就业领域,满洲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年提高,从2004年的130元提高到2014年的540元。同时当地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逐年增加。在就业方面,国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抵扣,促进当地失业人员再就业。2004年到2014年满洲里的城镇失业率维持在4%左右,反映了满洲里就业发展良好。边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反映满洲里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提高,可支配收入从2009年到2014年提高了1.67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从2005年到2014年提高了4.53倍。此外,政府通过财政投入建设文化基础设施,举办节庆活动,出台文化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促进了满洲里的文化发展。在第四章中,重点从当地少数民族的生存和发展状况出发,探讨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关系。少数民族的发展,首先体现在少数民族人口的发展上。政府通过投入财政资金发展边疆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事业,鼓励少数民族孕妇去医院住院生产,满洲里市少数民族人口发展较快。此外,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到满洲里发展,创造了就业机会,吸引了周边地区的少数民族到满洲里就业,这样外来少数民族的流入,带来满洲里少数民族人口的发展。通过1990年、2000年、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笔者较为详细地分析了满洲里少数民族人口增长的原因。在生计方式变迁方面,历史上满洲里牧区的少数民族主要从事游牧生计,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到满洲里发展,提供较好的工资待遇,很多牧民放弃游牧生计,选择到城市企业工作。国家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商家发展民族服饰,不仅弘扬了民族文化,还促进了就业和经济增收。20世纪90年代,国家对少数民族重大节日活动,比如蒙古族祭敖包、回族古尔邦节等节日屠宰牲畜免除屠宰税,之后又逐步取消了屠宰税,这对少数民族饮食发展有积极作用的。此外,在住房方面,政府财政投入建设公租房、廉租房,对少数民族棚户区改造,及其购买第一套住房享受契税低税率优惠,带来了少数民族住房的发展。在交通方面,政府投资修巷道、硬化道路,方便少数民族出行。这些措施提升了各少数民族的民族自豪感和国家认同感,使得当地的民族关系得以和谐发展。第五章主要讨论边疆、税收与国家认同的关系。税收促进满洲里整体的社会发展,边民受益,从而增强了边民国家认同。改革开放近四十年来,中国经济比邻国呈现出更好的发展态势,这也增强我国边民对于自己国家的认同。在日常生活中,边民对于未来生活的选择往往有着非常理性的认知,“用脚投票”选择他们认为税收环境、发展环境更好的国家发展。在不同场域中,不管是少数民族、汉族的民族区分,还是中国人、蒙古人、俄罗斯人的国籍区分,边民往往会选择那种最有利于自己发展的身份来认同。在本文最后一个部分,笔者对税收在促进边疆民族地区发展方面可能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行思考。在这一章中,笔者首先讨论了边疆民族地区的税收功能、特点和影响,分析满洲里税收与经济的数量关系,分析税收杠杆与满洲里边疆民族地区发展内在关联,以及税收杠杆与国家统筹建设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笔者还讨论在“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税收如何促进边疆民族地区的发展。
杨建辉[3](2010)在《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应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就业是连接经济增长与人类发展机会的重要桥梁。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问题是各国政府和经济学家积极研究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中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且资源相对短缺的发展中国家,就业问题极为严峻,已成为困扰当今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大难题,函待解决。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单纯依靠市场机制的力量来解决就业问题是不现实的,需要政府通过采取各种政策措施来促进就业,扩大就业。税收作为政府实施宏观经济调控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对调节和促进就业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在促进就业中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我国的就业现状和税收政策应用情况,结合国内外研究现状,表明研究的背景与意义;提出文章的研究思路和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和创新性探索。第二部分:阐述了税收政策对劳动力就业的影响:从税收影响劳动力市场和影响人力资本投资两方面分析了税收政策对促进就业的原理和途径;第三部分:分类介绍我国现有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取得的效果、分析了主要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以抚州市为例:介绍政府税务主管部门为落实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采取的措施,具体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的方向。第五部分:提出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的思路与构想、路径。主要包括:提升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级次和地位;实行普惠制,惠及所有失业人员;完善鼓励创业的税收政策;扩大优惠税种范围;实行劳动密集型产业认证与税收支持制度开征社会保障税;开征人口调节税和将教育费附加改为教育税;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加强与其他部门协调配合,发挥政策的整体效应.
杨帆[4](2010)在《浅析我国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文中认为在长期非充分就业均衡理论和"就业优先战略"指导下我国采用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来促进就业、再就业。本文立足于此首先分析了落实就业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并指出了政策及落实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我国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熊巍俊,陶水莲[5](2008)在《再就业税收激励政策的不足及其调整》文中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劳动社会保障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的出台、贯彻和落实,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的生存权、劳动权和发展权,发挥了应有的积极作用。但在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文章通过对再就业税收激励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完善再就业税收激励政策的有效措施。
陈辉[6](2006)在《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文中指出我国就业方面的主要矛盾,是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之间的矛盾。当前,主要表现在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焦点集中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上,这已经成为一个带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国有企业减人裁员,“下岗失业人员”这个新生的阶层出现了,且每年都呈增长之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成为目前我国面临的严峻的社会问题。因此,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是减少城市贫困,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正是在这个背景下,我国政府明确地提出要“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就业援助”1。税收作为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工具,对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都有调节作用,它能够通过自身或其他经济因素对就业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近几年来,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继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出台了若干税收优惠政策,旨在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这些优惠政策的实施对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在执行中的弊端也日益凸显。本文通过对税收优惠政策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的介绍,剖析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出台的背景,下岗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具体内容,详细阐述了西安市地方税务局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现状,就相关文件中存在的政策问题及征管漏洞进行了分析,从税收的角度提出了我国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总体改革思路,即调整和完善现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直接鼓励增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发展,增强新增就业岗位的能力等内容。
周洁[7](2006)在《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探讨》文中认为就业是我国当前和今后所面临的一个严峻的经济社会问题,也是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难题。税收作为重要调控工具之一,应在就业问题上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分析了我国的就业现状和走势,阐述了税收对劳动力供求的影响,总结了我国现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内容并对其实施效果进行了客观评价。我国现行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仍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对此本文进行了剖析,概括如下:以直接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为主,缺乏长效机制;主要侧重于调节劳动需求,对劳动供给的影响很小;税收优惠具体设置及实施执行存在问题;税收环境不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在此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提出了贯彻和完善我国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构想,主要包括:调整宏观税收政策,确保经济稳定均衡增长;提高劳动者素质,改善劳动力供给情况;调整和完善现行税收政策,直接鼓励增加就业岗位;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扶持力度;加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
钱俊文[8](2006)在《国家征税权的合宪性控制》文中认为税收作为国家与公民之间利益关系的纽带,关涉公民财产自由等基本权利,并构成国家存续之物质基础。控制税收收入与支出大权,也就控制了政府的命脉,从而具备了从根本上决定和约束政府活动的能力。西方国家正是从税收入手,围绕税收的征收与使用进行法律控制,进而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最终使国家的宪政目标得以实现。而在我国体制改革过程中,能否以税收问题为切入点,规范政府征税与用税行为,并以此推动整个制度向宪政转型,正是本论文的研究动机。本文以个人主义的观察立场,从税法哲学、宪法学、公共财政学三个维度,应用价值分析、经济分析、实证分析、历史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以国家征税权为分析考察对象,重点探讨国家征税权的学理基础、宪法限制、建制原则以及宪法监督机制,建构国家征税权合宪性控制的理论架构,最终实现税收立宪主义目标。本文认为,纳税人权利保障是税收立宪的终极目标,控制政府征税权是税收立宪的主要内容,而确立宪法对国家征税权的绝对支配地位则是税收立宪的基本前提。本文认为,从国家学视角,国家征税权的取得只能来自于人民的授予或同意,其运行必须置于人民的控制之下,税收的用途仅在于保障人民利益之必要;从经济学视角,国家征税的标准或者个人负担税收的额度,只能依据人民所享受的利益或获得的公共服务来确定,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为国家税权的运行设定了道德边界;从法学视角,强调以“债务关系说”为重心来界定税收法律关系性质,根本目的在于排除国家权力在征税活动中的优势地位。论文以规范分析方法重构了宪法上税的概念,并以此设定了国家征税权行使的宪法界限。宪法上的税概念除了传统税法学有关税收的基本特征以外,还应该从岁入与岁出的有机统一、与宪法整体价值立场的协调、国家税权的分配等方面加以完整的理解。宪法上的“纳税义务”与公民财产权的限制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而“纳税人权利”即构成国家对财产权“限制之限制”,即纳税人权利保障构成对国家征税权的实质性限制。本文认为,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和量能课税原则是宪法为征税权运行所设定的两大建制原则,分别构成了对国家征税权的形式和实质性控制。税收法定主义的核心价值在于以社会成员或其代表的同意,从而为税收的课征投入合法性装置。
饶立新[9](2005)在《绿色税收理论及其应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绿色文明催生绿色理论,绿色理论孕育了绿色税收理论。本文以绿色税收理论及其应用为对象,主要集中研究了如下4 方面内容: 1)基于胡锦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观的探析,对绿色税收内涵进行拓展,形成作者独特的ESN 绿色税收观; 运用统计数据,从经济、社会、环境三维角度对现行税制进行系统分析,得出了一系列新的结论。本文将绿色税收分为“浅绿”、“中绿”和“绿色”三个层次。西方学者对绿色税收理论的研究已有80 余载,处于“绿色”层次,而中国学者的研究只有10 余年,尚处在“浅绿”或“中绿”层次。基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之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内涵探究,本文创建了ESN 绿色税收观,并运用近10 多年来的统计数据,对现行税制进行了实证分析,从而对现行支持环保事业、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社会再就业、民政福利企业、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有了新的认识。2)从西方优化税制理论分析入手,基于作者对效率与公平的深层次创新性理解,提出并论证了绿色税制三主体结构的构想。税制优化的目标是在确保税收“聚财”的前提下,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矛盾。但对效率与公平关系的认识,理论界存在一些误区,主要是对效率和公平两者不作层次区分。本文将效率和经济学意义上的公平都分为两个层次,认为其真正的矛盾发生在“资源应用效率与社会公平”及“资源配置效率与经济公平”之间。前者基于市场失灵及起点不平等而引发社会公平失衡而言,后者则基于“帕累托改进”非良性而引发市场机制失效而言。现行双主体税制结构显然缺失了代际间的公平与效率问题,所以应确立资源环境税为第三主体予以解决,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三目标”、循环经济运行的“三环节”看,结论也是如此。3)基于绿色税制结构的基本框架和现行税制的“绿化”分析,对税制改革与政策完善的具体路径进行系统设计。其中具有创新意义的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印花税。作者结合读博前后的研究成果(10 余篇论文和1 部着作,3 次国际金、银奖及5次国内奖),论证了印花税票的7 项功能及开征人事证凭印花税的可行性; 二是燃油
汪星明[10](2005)在《完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考》文中研究指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尚待在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 五、论文结构 |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
| 第一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 |
| 第一节 区域的范畴界定 |
| 一、区域的语义分析 |
| 二、不同学科中区域的内涵剖析 |
| 三、本文语境下区域的涵义与边界 |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的内涵与限定 |
| 一、援助的内涵 |
| 二、区域援助的界定与体系 |
| 三、国家区域援助的概念与体系 |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要素 |
| 一、援助对象 |
| 二、援助方式 |
| 三、援助绩效评估 |
| 第二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
| 第一节 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 |
| 一、国家职能的演进 |
| 二、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逻辑根源 |
| 第二节 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 |
| 一、发展权的变革 |
| 二、区域作为发展权的权利主体 |
| 三、区域发展权的内容与实现 |
| 第三节 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 |
| 一、实质正义的内容 |
| 二、实质正义在区域层面的实现 |
| 第三章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 |
| 第一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 |
| 一、萌芽阶段:国家区域援助的模糊概念及实践 |
| 二、正式形成:以“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为标志 |
| 三、推动立法:以《西部开发促进法》为例 |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立法现状与政策梳理 |
| 一、成文法层面 |
| 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层面 |
| 第三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 |
| 二、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
| 三、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强制性缺失 |
| 第四章 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 |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及相关制度概况 |
| 一、美国 |
| 二、日本 |
| 三、欧盟 |
| 四、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特点及经验 |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基石 |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 |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目标 |
| 三、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原则 |
| 第三节 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 |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的识别 |
| 二、明确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 |
| 三、以法律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明确规定 |
| 第五章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 |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 |
| 一、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 |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设计 |
| 第二节 区域财政援助制度 |
| 一、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域外考察 |
| 二、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 三、完善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建议 |
| 第三节 区域税收优惠制度 |
| 一、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域外规定 |
| 二、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 三、完善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支持制度 |
| 一、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域外考察 |
| 二、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 三、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完善 |
| 第六章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与应用 |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 |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法制思维 |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理论依据 |
| 三、核心:国家区域援助财政支出绩效评估 |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建 |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全生命周期” |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结构性构成” |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 |
| 一、国家区域援助无效责任法律制度 |
| 二、国家区域援助退出法律制度 |
| 第七章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 |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 |
| 一、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概况介绍 |
| 二、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内容与特点 |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 |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构建 |
| 二、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创设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第一节 选题缘由、目的和意义 |
| 第二节 研究动态和研究方法 |
| 第三节 相关概念和理论 |
| 第四节 田野调查点的概况 |
| 第一章 满洲里市税收概况 |
| 第一节 满洲里税收史简述 |
| 第二节 满洲里市的地税 |
| 第三节 满洲里市的国税 |
| 第四节 不同历史时期的满洲里市税收对比分析 |
| 第五节 地税、国税的财政贡献与边疆民族地区发展 |
| 第二章 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
| 第一节 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对外贸易发展 |
| 第二节 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旅游业发展 |
| 第三节 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工业发展 |
| 第四节 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畜牧业、批发零售业发展 |
| 第五节 税收与扶持民族企业发展 |
| 第三章 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社会发展 |
| 第一节 税收促进边疆城市重点项目建设 |
| 第二节 税收支持民族教育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
| 第三节 税收稳定民族地区城市社会保障与就业 |
| 第四节 税收保障边民生活质量提高与文化发展 |
| 第四章 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事业发展 |
| 第一节 少数民族人口发展与生计变迁 |
| 第二节 少数民族的衣、食、住、行发展 |
| 第三节 民族认同与民族关系发展 |
| 第四节 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发展 |
| 第五章 边疆、税收与国家认同 |
| 第一节 边民互动中的国家认同 |
| 第二节 税收环境与“用脚投票” |
| 第三节 民族关系、身份认同与家园选择 |
| 第六章 税收促进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的思考 |
| 第一节 边疆民族地区税收的功能、特点及影响 |
| 第二节 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 |
| 第三节 税收促进边疆民族地区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 第四节 税收杠杆与边疆民族地区发展 |
| 第五节 税收杠杆与国家统筹建设 |
| 第六节 “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的税收与边疆城市发展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致谢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 1.1.1 我国就业的现状及税收政策应用情况 |
| 1.1.2 研究的现实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2.1 国外学者对税收政策与就业关系的研究 |
| 1.2.2 国内学者对税收政策与就业关系的研究 |
| 1.3 研究的思路和主要内容 |
| 1.4 研究的方法 |
| 1.5 创新性探索 |
| 第2章 税收政策与促进就业的理论关系 |
| 2.1 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 |
| 2.1.1 对劳动力供给的影响 |
| 2.2.2 对劳动力需求的影响 |
| 2.2 对人力资本投资的影响 |
| 第3章 我国促进就业现行政策应用情况及成效 |
| 3.1 我国现行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
| 3.1.1 帮助特定对象就业的税收政策 |
| 3.1.2 鼓励企业吸收劳动力就业的税收政策 |
| 3.1.3 支持第三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
| 3.1.4 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 |
| 3.1.5 扶持劳动力需求潜力大的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
| 3.1.6 推动企业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政策 |
| 3.1.7 惠及"三农"的税收政策 |
| 3.2 取得的成效 |
| 3.2.1 扶持了特殊群体就业,解决了社会负担 |
| 3.2.2 调节和优化了产业结构,优化了人力资源配置 |
| 3.2.3 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增加了就业岗位 |
| 3.3 存在的问题 |
| 3.3.1 就业税收激励政策的立法层次不高 |
| 3.3.2 现行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较为零散,没有形成完整的政策体系 |
| 3.3.3 在应用税收政策对劳动力供需影响的措施上存在偏差 |
| 3.3.4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不足 |
| 3.3.5 社会保障税制体系缺失 |
| 3.3.6 制度不完善,致使管理难度大,影响政策效应 |
| 3.3.7 现行部分税收政策与现行财政分享体制不相符 |
| 3.3.8 现行税收制度与人力资本形成有不相适应之处 |
| 第4章 抚州市落实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实证分析 |
| 4.1 抚州市落实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采取的措施 |
| 4.2 抚州市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情况 |
| 4.2.1 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情况 |
| 4.2.2 其他类型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情况 |
| 4.3 抚州市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法 |
| 4.3.1 存在的问题 |
| 4.3.2 改进方法 |
| 第5章 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的选择与调整 |
| 5.1 建议对政策体系进行更高层次的改革 |
| 5.2 政策应该更明确、更宽松、更具有操作性 |
| 5.3 加强与其他部门协调配合,发挥政策的整体效应 |
| 致谢 |
| 参考文献 |
| 一、落实就业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 |
| 二、就业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
| (一) 政策的系统性与稳定性不足 |
| (二) 政策内容局限性较大 |
| 1. 扶持对象范围狭窄 |
| 2. 适用条件不公平 |
| 3. 优惠税种及方式不合理 |
| 4. 政策存在模糊性 |
| (三) 政策落实监控不到位 |
| 1. 少数纳税人利用政策骗取优惠 |
| 2. 有的税务机关执行政策存在不足 |
| 3. 有关部门在落实政策上配合不够 |
| 三、完善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
| (一) 确保政策的系统性与稳定性 |
| (二) 调整政策的鼓励方向 |
| 1. 扩大优惠范围 |
| 2. 改进适用条件 |
| 3. 完善优惠税种及方式 |
| 4. 细化政策规定 |
| (三) 健全政策落实的机制 |
| 1. 加强政策跟踪问效 |
| 2. 优化政策管理服务 |
| 3. 注重相关部门配合 |
| 一、再就业税收激励政策的不足 |
| (一) 再就业税收激励政策的立法层次不高 |
| (二) 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力度小 |
| (三) 再就业税收激励政策审批程序复杂, 审批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不畅 |
| (四) 《再就业优惠证》使用泛滥, 导致国家税收流失 |
| (五) 政策不衔接, 征纳双方不易操作 |
| 二、再就业税收激励政策的调整与完善 |
| (一) 加快立法进程, 提升税收激励政策的法律级次和地位 |
| (二) 扩大优惠税种范围, 加大再就业税收激励的力度 |
| (三) 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有效落实再就业激励政策 |
| (四) 加强再就业税收激励政策的监督管理, 严把审核关 |
| (五) 开征社会保障税, 逐步建立起促进人员流动和增强就业的服务体系 |
| 摘要 |
| ABSTRACT |
| 前言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问题的提出 |
| 1.2 研究的意义 |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 1.4 论文框架结构 |
| 第二章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及其税收优惠政策 |
| 2.1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现状分析 |
| 2.2 税收优惠政策概述 |
| 2.3 解决下岗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
| 第三章 西安市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政策效应分析 |
| 3.1 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评估 |
| 3.2 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 3.3 西安市地税局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证分析 |
| 第四章 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再就业的政策建议 |
| 4.1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最新政策 |
| 4.2 调整和完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
| 4.3 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着眼点 |
| 4.4 促进经济发展,增强增加就业岗位的能力 |
| 结束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英文摘要 |
| 引言 |
| 第1章 税收促进就业的理论分析 |
| 1.1 税收促进就业的必要性 |
| 1.1.1 劳动就业的重要意义 |
| 1.1.2 我国就业现状及走势分析 |
| 1.1.3 充分就业是我国政府追求的重要目标 |
| 1.2 税收影响劳动力供求的理论分析 |
| 1.2.1 税收影响劳动力需求的理论分析 |
| 1.2.2 税收影响劳动力供给的理论分析 |
| 1.3 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类型 |
| 1.3.1 间接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
| 1.3.2 直接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
| 第2章 我国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实证考察 |
| 2.1 我国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基本情况 |
| 2.1.1 近年来国家关于就业指导方针的重大转变 |
| 2.1.2 现行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 |
| 2.1.3 现行税收政策的实行效果 |
| 2.2 我国目前税收政策在促进就业方面存在的问题 |
| 2.2.1 以直接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为主,缺乏长效机制 |
| 2.2.2 主要侧重于调节劳动需求,对劳动供给的影响很小 |
| 2.2.3 税收优惠的具体设置不尽合理 |
| 2.2.4 税收优惠的实施执行有待完善 |
| 2.2.5 中小企业利益没有得到税收政策的有效促进与保护 |
| 第3章 完善我国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构想 |
| 3.1 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国际借鉴 |
| 3.1.1 制定确保经济稳定增长的税收制度 |
| 3.1.2 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
| 3.1.3 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 |
| 3.1.4 给予农业和农产品一定的优惠政策 |
| 3.1.5 对安置就业人员的企业实行税收特惠 |
| 3.1.6 降低纳税人的奉行成本 |
| 3.1.7 给予城市化建设一定的财力支持 |
| 3.1.8 促进多种就业模式发展 |
| 3.1.9 为弱势群体就业提供优惠保障 |
| 3.2 制定我国促进劳动就业税收政策应坚持的原则 |
| 3.2.1 公平与效率原则 |
| 3.2.2 顺应国家产业政策原则 |
| 3.2.3 符合WTO规则原则 |
| 3.3 完善我国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的具体构想 |
| 3.3.1 调整宏观税收政策,确保经济稳定增长 |
| 3.3.2 提高劳动者素质、改善劳动力供给情况 |
| 3.3.3 完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
| 3.3.4 加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 |
| 3.3.5 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扶持力度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第一章 绪论 |
| 第一节 问题缘起与问题意识 |
| 第二节 研究动机与研究目的 |
| 第三节 研究范围与研究对象 |
| 第四节 立论基础与研究方法 |
| 第五节 论文结构与研究限制 |
| 第六节 税权合宪性控制的研究综述 |
| 第二章 税收立宪的时代意义 |
| 第一节 税收与宪政的历史渊源 |
| 一、英国为“税收推动宪政”的典型范例 |
| 二、税收特权引发法国资产阶级革命 |
| 三、“无代表不纳税”成为北美殖民地人民的“独立宣言” |
| 第二节 市场经济呼唤税收立宪 |
| 一、财政权与财产权的“两权分离”是近代税收产生的基础 |
| 二、私有财产权的确立彰显税收的宪法价值 |
| 三、本文的观点 |
| 第三节 现代国家所面临的“财政危机” |
| 一、财政规模日趋膨胀,政府成为“税收机器” |
| 二、税收功能受到扭曲,政策目标难以期待 |
| 三、非税收入名目繁多,公债规模控制乏力 |
| 第四节 税收立宪作为宪政改革的突破口 |
| 一、宪政改革的“路径依赖” |
| 二、税收立宪作为宪政改革的路径选择 |
| 第五节 税收立宪的核心在于控制税权 |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国家税权的学理阐释 |
| 第一节 政治理论对税权来源的诠释 |
| 一、社会契约论 |
| 二、自由至上主义 |
| 三、“整体主义” |
| 四、本文的观点 |
| 第二节 经济学关于税收负担的解释 |
| 一、“利益说” |
| 二、“牺牲说” |
| 三、“能力说” |
| 四、本文的观点 |
| 第三节 法学理论对税法关系性质的认识 |
| 一、“税收权力关系说” |
| 二、“税收债务关系说” |
| 三、本文的观点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国家税权的宪法基础 |
| 第一节 宪法上税概念的重构 |
| 一、税法学视野中的税概念 |
| 二、宪法税概念的应然价值 |
| 三、宪法上税概念重构的原则 |
| 第二节 国家税权的宪法限制 |
| 一、“纳税义务”作为主要的宪法条款 |
| 二、“纳税义务”与财产权限制之关系 |
| 三、“纳税人权利”作为“限制之限制” |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国家税权的建制原则 |
| 第一节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
| 一、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功能价值 |
| 二、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内容 |
| 三、税收法定主义在我国现行法上的检讨 |
| 第二节 量能课税原则 |
| 一、关于平等原则在税法实务上的观察 |
| 二、关于平等原则的学理阐释 |
| 三、量能课税为课税公平原则之体现 |
| 四、量能课税原则为税法建构之原则 |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 笫六章国家税权的宪法监督 |
| 第一节税权扩张凸显违宪审查之重要 |
| 一、宪法约束与立法约束本身存在很大的差异 |
| 二、现代民主政体的权力制衡机能受到严重抑制 |
| 三、“压力团体”成为左右税收政策走向的重要力量 |
| 四、本文观点 |
| 第二节 征税权受合宪性审查的标准 |
| 一、关于自由权限制的审查标准:“比例原则模式” |
| 二、关于平等权限制的审查标准:“合理差别待遇” |
| 三、税收立法的审查标准及步骤:以税收优惠为例 |
| 第三节 税收立法抵触平等原则的实例考察 |
| 一、大岛工薪阶层税金诉讼案 |
| 二、税收“复查”限制之违宪审查 |
| 三、关于我国税收优惠立法的合宪性检讨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 第七章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 后记 |
| 详细摘要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导论 |
| 1.1 绿色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
| 1.2 绿色理论的新境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观 |
| 1.3 绿色税收的内涵 |
| 1.4 本文研究思路及本章小结 |
| 2 现行税制分析 |
| 2.1 从“生态良好”的要求看现行税制 |
| 2.2 从“生产发展”的要求看现行税制 |
| 2.3 从“生活富裕”的要求看现行税制 |
| 2.4 本章小结 |
| 3 绿色税制结构基本框架研究 |
| 3.1 研究的起点:税种分类与结构优化理论 |
| 3.2 税制结构优化理论的分析 |
| 3.3 三主体税制结构论:商品劳务税、所得税、资源环境税 |
| 3.4 本章小结 |
| 4 绿色税制框架下的改革路径 |
| 4.1 资源环境税制的改革路径 |
| 4.2 商品劳务税制的改革路径 |
| 4.3 所得税制的改革路径 |
| 4.4 其他税种的配套改革路径 |
| 4.5 税收优惠政策的完善路径 |
| 4.6 本章小结 |
| 5 绿色税收管理 |
| 5.1 绿色税收管理的理念、目标及理论分析方法 |
| 5.2 绿色税收管理体系的一般框架与内容 |
| 5.3 绿色税收管理的理论深化 |
| 5.4 绿色税收管理理论在实践中的若干应用 |
| 5.5 本章小结 |
| 6 总结与展望 |
| 6.1 全文总结 |
| 6.2 研究展望 |
| 致谢 |
| 参考文献 |
| 附录1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 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
| 二、进一步完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几点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