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康乾[1](2020)在《“一带一路”区域贸易协定质量与中间品贸易网络研究》文中提出随着全球化分工体系的不断演进,全球价值链分工逐渐成为了国际分工的主流模式,这也让中间品贸易逐渐成为全球贸易的主角。但随着近年来国际经济下行,贸易保护主义势力抬头,各国在全球价值链上的合作受到掣肘,中间品贸易也随之受到影响。如何推动全球经济复苏,尤其是以中间品为纽带的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的复苏,是当下国际经济亟待解决的问题。亚欧区域,作为全球经济最活跃的地区,同样面临这一问题。对此,中国适时地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期为区域乃至全球经济复苏贡献中国策。但受限于诸方面的因素,现阶段“一带一路”倡议尚未具备实质性的政策效应,目前仅停留在“倡议”阶段,对于区域中间品贸易的影响有限。如何推动“一带一路”倡议向更深层次发展,进一步加强“一带一路”区域各国在价值链上的分工合作,推动区域中间品贸易网络的发展,这一系列问题成为摆在中国学者面前的现实问题。贸易协定作为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产物,与“一带一路”倡议在诸多方面能够形成有效互补,被认为是推动区域中间品贸易发展的重要契机。本文对贸易协定以及中间品贸易的相关理论进行梳理,并借鉴前人理论及现有文献,对贸易协定及贸易协定质量对于中间品贸易的影响机制进行分析和归纳,以此作为实证的理论基础。因此,本文从理论和实证方面研究贸易协定对于“一带一路”区域中间品贸易的影响,以期为“一带一路”倡议以及区域中间品贸易建言献策。目前“一带一路”区域61个国家共签署贸易协定206份,其中区域内部签订的贸易协定共有105份,几乎每个国家与区域内其他国家签订了都至少一份贸易协议。其中,自由贸易协定是区域内签订最多的贸易协定形式,而南南合作是区域内国家间合作的主要形式。总体来说,区域内部所签订的贸易协定质量较低,协定议题也以边境措施为主,且“WTO+”条款的覆盖率和执行率显着高于“WTO-X”条款。此外,中国目前签署的贸易协定质量相对较低,与韩国、新加坡等发达国家仍有差距,但略高于印度、俄罗斯等新兴经济体。因此,“一带一路”区域各国在贸易协定方面的合作仍有巨大潜力。随着时间的推移,“一带一路”区域中间品贸易网络中各节点间的联系不断加深,表明区域各国的中间品贸易联系越来越密切。中国、韩国、新加坡等国家是区域中间品贸易网络中最重要的节点,在网络中占据不可替代的位置,其中中国的个体结构特征及核心度均排在第一,是区域最重要的国家。块模型的分析表明“一带一路”区域的中间品贸易主要在东亚、南亚、俄罗斯和西亚、中东国家之间循环,互有中间品进出口贸易需求,中亚国家和东欧国家作为网络中的媒介作用传递中间品贸易,而中东欧国家则是中间品贸易网络的主要受益区域。进一步对细分后的初级产业、制造业和服务业贸易网络进行分析能够得出与总产业相似的结论,但要素禀赋的不同让各国在不同产业贸易网络中所处的地位也有一定程度的差异。基于QAP方法和引力模型的实证结果表明:签订贸易协定对于“一带一路”区域中间品贸易网络的贸易联系强度有显着促进作用,且随着两国之间签订贸易协定数量的增多,这一促进效应有所提升;多边贸易协定对于中间品贸易影响要高于双边贸易协定,原因可能是多边贸易协定更能符合大多数国家的利益;自由贸易协定的影响明显高于关税同盟协定和部分范围协定;双方缔结贸易协定的质量越高,对于中间品贸易网络的影响就越大;“WTO+”条款对于贸易强度的影响高于“WTO-X”条款,这与区域内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有关;核心协定质量的影响要强于其他三个变量,“一带一路”倡议在未来应该朝涉及这22项核心条款的方向发展。以上结论无论是对于总产业,还是对于初级产业、制造业和服务业而言均成立。对此,中国应积极主动推动区域内各国间贸易协定向着高质量的贸易协定方向发展,促进“一带一路”倡议与贸易协定相辅相成,为“一带一路”区域中间品贸易及区域价值链分工合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孙舒[2](2020)在《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是基于对法律主体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研究,研究方法是采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得出该主体与其他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的现象。针对特定领域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称为该领域法律技术的调整依据。法律技术脱节作为国际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7年8月以来,美国对华发起“301调查”1并根据调查结果威胁加征关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互相申诉的同时利用国内措施互相进行贸易制裁施压,中美贸易关系急转直下,贸易争端解决成为中美关系的核心议题。当前中美贸易对立关系已经形成,在大国权利政治的较量之下,法律技术是处理中美经贸关系的有力合法武器,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鉴于实践和理论需要,论文以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为研究切入点,以中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39起争端解决案件为观察样本,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进而提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概述了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创新点和现有研究述评。论文第二章重点解释了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技术脱节的概念是基于法律技术提出的。本文对传统法律技术概念进行了拓展,认为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文的理论概念解析。第三章内容为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包括WTO概况、中国对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以及美国对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这一部分是后面的研究背景。第四章为法律技术脱节背景下中美世贸争端案件的统计分析。论文这一部分统计了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并根据案件统计信息分析了案件的基本特点。第五章为WTO框架下中美实体法律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分析了中美互相提起的39起世贸案件涉及的WTO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案件分析中美在实体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即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实体领域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美在WTO实体规则体系下存在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第六章为WTO框架下中美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重点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重点集中在“双反”调查的程序和DSU程序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论文最后一部分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针对前文分析的中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存在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及原因,提出中国应对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方案,主要是贸易法律价值合法化、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调整路径。综上所述,本论文统计分析了中美互相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39起争端案件,并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中美在实体和程序领域的具体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论文要强调的是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存在必然性,在应对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做出具体法律技术调整的过程中必须不以国内法律技术脱节为代价,这样一国的法律技术才能在相关法律领域发挥最大的效力。
陈航[3](2020)在《自由贸易协定框架下美国数字贸易规则研究》文中认为伴随着数字技术的爆发式发展以及全球一体化的深入,国际贸易开始被重新定义,货物与服务的界限逐渐模糊,数字贸易在全球经济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有鉴于此,各国开始争相制定反映本国利益的数字贸易规则,以期在数字国际经济规则的塑造过程中把握主动权。在此过程中,美国作为互联网技术的发源地之一最先开始国内立法,并企图在国际层面主导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随着WTO多边框架下美国议案受阻并陷入停滞,美国转而在自由贸易协定框架下推行本国数字贸易理念,并领先各国推出了一套体系化的“美式数字贸易规则范式”。鉴于数字贸易的巨大影响和扩张趋势,中国于2016年G20峰会时将“数字经济”列为经济创新增长的重要的议程,并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一带一路”、“金砖国家领导厦门宣言”等各类文件及报告中重点提出。在此背景下,本文将美国自由贸易协定框架下的数字贸易规则作为研究对象,研究其发展阶段、发展困境并结合多边框架下的现有规则进行对比分析,最后结合美国自由贸易协定体现的数字贸易规则难题对本国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提出建议。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数字贸易的基础理论知识,包括数字贸易及数字产品的定义;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内及国际两个层面梳理美国现有数字贸易规则的法律渊源,并重点阐述了美国自由贸易协定及WTO多边框架下的数字贸易规则,进而在本部分结尾处指出美国数字贸易规则的研究必要性。第二部分首先对自由贸易协定进行界定,在此定义下从文本分析的角度对自由贸易协定框架下美国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阶段进行梳理,将其概括为初级阶段的双边数字贸易规则、框架形成阶段的区域数字贸易规则以及最近“美墨加协定”代表下的创新升级阶段。第三部分在前文发展历史的基础上针对性指出美国自由贸易协定下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体现的核心困境,即数字贸易下数字产品如何规制难以形成统一标准,文章进一步从数字产品的定义及规则适用问题、关税问题、例外问题等三方面对数字产品规则的制定困境进行详细论述,并分别讨论数字产品相应问题对数字贸易的重大影响。第四部分则是在分析中国数字贸易规则现状的前提下,分析中美两国在数字领域的产业差异,并结合我国在数字产业的一般优势以及数字产品领域的专门优势,针对第三部分数字贸易规则发展困境,对我国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提出针对性建议。
Ivan Sarafanov[4](2020)在《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及宏观经济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互联网经济与跨境电子商务成为各国企业和消费者不可或缺的部分,大规模的数字化不仅引起经济理论和国民经济结构根本性的变革,但同时也提高了社会各界对古典贸易理论、新贸易理论、贸易规则及新型合作机制探索的关注度。学术界认为,互联网交易和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是全球进入第四次工业革命阶段后,实现经济增长的关键要素和必要手段。随着互联网和新的技术持续快速发展,由跨境数据流动构成的数字产品贸易正在促进全球货物、服务、人员、资金和信息流动,以及改变各类企业的运营方式和商业模式。例如,当中小企业拥有接入互联网、计算机或智能手机等所需的基础设施和网络通信服务,它们可以接触到世界各地的客户,并随时参与全球商品和服务的供应链体系。数字贸易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不仅涵盖了互联网上消费品的销售和在线服务的供应,而且还包括使全球价值链得以实现的数据流、使智能制造得以实现的服务以及无数其他电子交易平台和应用程序。不过,当前数字产品贸易除了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因素,还被视为各种贸易壁垒和限制措施日益增多的领域之一。这些保护政策从无到有、从低级到高级、从宽容到严格的发展演变过程最终形成一套有针对性的、系统的、严谨的数据管理制度。即数字贸易的出现使得传统贸易壁垒的作用大大降低,导致类似于金砖国家这样的大型新兴经济体为了保护国内市场而保持着很多新型“虚拟”贸易壁垒和数据限制性政策。在这种背景下,若金砖国家将继续提高数字产品贸易壁垒或提出更严格的数据限制性措施,这是否必然会增加数据密集型行业内的企业运营成本,进而导致整个行业的全要素生产率降低是本研究关注的重点问题。因此,本文以金砖国家为例,从产业经济学角度衡量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的影响,建立一种科学的定量分析框架。首先,通过对大量国内外文献和政策措施的梳理和总结,本文对金砖国家采用的新型和传统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具体保护政策和措施作了一个系统的分析和阐述,发现其主要特点和问题,并建立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资料库。此外,使用欧洲国际政治经济研究中心建立的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计算数字贸易限制和数据限制指数两种指标,衡量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保护程度。本文发现,根据数字贸易限制指数评估结果,金砖国家呈现“一高、三中、一低”贸易保护程度结构,其中中国采取的保护水平最高,同时巴西、俄罗斯和印度保护度属于中等以下水平,而南非的水平最低。根据数据限制指数评估结果,在金砖国家范围内中国、俄罗斯和印度数据保护程度最高并正在逐步提升,而南非与巴西维持相对较低的保护程度。其次,为了计算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及其他行业全要素生产率产生的影响,本文建立多维面板数据模型进行估计。本文根据数字贸易限制和数据限制指数两个反映数字产品贸易保护程度的指标,构建数字贸易保护强度综合指数(DTPSI)作为模型的自变量。为了计算模型的因变量,本文使用GTAP 10数据库建立Levinson-Petrin非参数估计模型对金砖国家2004-2014年间数据密集型及其他行业全要素生产率进行估计。最终在面板数据回归结果基础上,模拟分析三种不同程度的贸易保护方案对数据密集型及其他行业的全要素生产率产生的影响,发现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如邮电和通信服务、金融和保险业和公共服务业,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而在性质上不属于数据密集度很高的行业全要素生产率也受到了负面影响。此外,由低级保护政策所带来的负效应缺乏弹性,因此不会对全要素生产率产生很大的下滑压力,而中级和高级数字贸易保护政策对全要素生产率富有弹性,因而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较大。再次,本文采用GTAP 10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将全要素生产率估计值代入到模型当中,进一步分析限制跨境数据流动的数字贸易壁垒措施对主要宏观经济指标产生的影响。通过模拟结果发现,随着数字产品贸易保护强度水平的提升金砖国家国内生产总值的变化呈现不同程度的下降趋势,其中由于中国、俄罗斯和印度使用大量的数据本地化措施导致的损失更大一些。从各行业的产出规模来看,由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导致的数据自由流动限制使得所有国家数据密集型制造业和服务行业的生产规模萎缩,而数据密集度相对较低的行业产出水平受到影响最小。从进出口贸易规模来看,由于金砖国家采取的一半以上数字贸易壁垒政策使用于限制国内数据跨境出口(传输),因而使得数据密集型行业的出口贸易下降,而进口贸易上升。最后,为了克服由数字产品贸易壁垒政策对金砖国家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产值和进出口贸易产生的严重负面影响,本文尝试提出可操作性较强的两种合作框架和运行机制的实现方案。其中第一个是全面考虑发展中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发展需要,以WTO为主和TiSA协议为辅GATS“+”多边数字贸易合作框架实现途径。第二个则为了加强金砖国家之间数字贸易合作联系,包括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建设、数字贸易运行机制及软环境合作领域“三位一体”的合作框架。本文认为,金砖国家之间须要加强内部协调,尽快开展同世界其他国家的多边数字贸易合作,制定有效的监管办法,促进数字贸易发展并努力实现互联网领域消费者安全、数据隐私保护和国家安全等目标。
徐肖冰[5](2020)在《国际贸易中“文化例外”适用的困境与对策》文中认为本文旨在探究“文化例外”在国际贸易中适用困境的原因,具体分析其在WTO与UNESCO两个体制下的适用情况,总结所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寻求合理对策,改善“文化例外”适用的困境。本文除导言、结语外,设有如下四章。第一章为““文化例外”在国际贸易中适用的问题”。本章首先对“文化例外”的性质及含义进行界定,其次从国际上关于“文化例外”最广泛的争论出发,通过驳斥反对者的主张,以明确“文化例外”的本质与价值意义,认为其是值得被拥护和坚持的。由于“文化例外”的适用对象是文化产品,而国际法律文件中并未对文化产品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通过联系相关权威文件,可以推断文物不属于文化产品,从而排除与文物保护相关法律的研究。由于文化产品具有多样和集合的特点,具体一类属于货物还是服务需要具体分析。从WTO既决案例来看,一项措施可能同时适用文化货物贸易规则与文化服务贸易规则。数字文化产品具有无形性,是否与传统文化产品一样涉及贸易义务的履行,专家组就具体案件往往依据条文解释作出认定。最后,引出本文研究的重点,即“文化例外”适用困境的直接原因在于WTO法律体系缺乏对文化产品的特殊保护以及UNESCO无法为“文化例外”提供有效支持。第二章为“WTO中与“文化例外”相关的规则及分析”。WTO法律体系中与“文化例外”相关的规则包括GATT1994第4条放映配额、GATS承诺表与豁免清单、GATT1994与GATS的“公共道德例外”。在多方博弈下,GATT1994第4条作为唯一直接体现“文化例外”理念的条文被保留,但适用的范围仅限于“为供影院放映的电影”,无法为其他文化产品提供例外支持。成员方虽然可通过GATS承诺表与豁免清单中对文化产品免以承担国民待遇义务,但这种例外的适用有期限限制且以作出其他领域的补偿为代价。公共道德的内涵可由成员方自行解释,这看似有利于实现“文化例外”的效果,然而其严苛的适用标准,使得援引该条存在困难。由于WTO现有规定对文化产品保护不足、WTO内部环境变化及成员的分歧,在WTO目前的法律体系中难适用“文化例外”。第三章为“UNESCO中与“文化例外”相关的规则及分析”。UNESCO法律体系中体现“文化例外”的规则包括《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公约》,但前者不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后者并不直接规范文化贸易,故为“文化例外”提供的支持有限。又因为《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公约》与WTO相关规则存在冲突,使得其在后者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适用显得较为困难。第四章为“改善“文化例外”适用困境的对策”。首先,立足于WTO和UNESCO的框架,尝试于其中作出一些变通适用,如在WTO框架下建立文化贸易专门委员会,建立WTO与UNESCO《公约》的程序连接。另外,基于对国际贸易规则发展趋势的判断,寻求区域及双边贸易协定合作已然成为目前文化贸易合作谈判的主场地。我国应当在国内文化基本法制定中体现“文化例外”,并在区域或者双边贸易协定谈判中主张数字文化产品的例外。
孙铭壕[6](2020)在《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国际比较》文中研究指明文化服务产业是服务业的一个新兴领域,消费替代弹性小且产业附加值高,是各国服务业增加值的主要来源。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世界各国产业结构升级,文化服务贸易成为贸易领域的新蓝海。2019年,我国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进出口52.8亿美元,知识产权使用费进出口总额412亿美元,文化服务贸易进入快速发展期。与美欧等国家发达的文化服务贸易相比,我国文化服务贸易仍存在贸易逆差大、国际竞争力不强、以产业间贸易为主等众多问题,与文化大国的地位不匹配。在日流、韩流大行其道、好莱坞电影风靡全球的当今世界,中国文化一直偏安一隅,难以形成潮流。因文化带有很强的地域特征,文化价值在与境外贸易过程中会因文化差异而遭受减值,需要政府扶持政策的规范与管理。目前学术界关于文化服务贸易的研究大都放在公共管理理论框架下,研究方法主要有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定量分析又包括指标分析和实证分析。由于国家样本少、有效数据不足和数据统计口径不一致等问题,定量分析法得出的结论偏差较大。鉴于在文化服务贸易领域应用定量分析方法存在一定缺陷,本文主要采用定性分析方法,从可获得性较强、来源准确可靠的文化服务贸易政策的角度,探究各国政策差异对本国文化服务贸易的影响。首先,文章分析了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的传导机制和传导效果。先对各国现有文化服务促进贸易政策进行分类,根据主导力量的不同分为政府主导型、偏政府主导型、中性、偏市场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根据政策手段不同可分为环境型、供给性和需求型三类。然后,本文参照政策手段分类法,分别对环境型、供给性和需求型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的理论传导机制和效用进行了分析:环境型政策的传导机制是政府通过制定政策而影响文化服务贸易环境,从而影响贸易发展;供给型政策的传导机制是政府从供给侧角度为文化发展提供资源,扩大文化要素供给,从而促进文化服务贸易;需求型政策的传导机制是政府从需求侧扩大文化需求,减少市场不确定性,稳定文化服务市场。一般而言,国家综合使用以上三种类型的政策工具,通过主题培育、资源供给、环境优化三条路径培育发展文化服务贸易。随后,以中国为例,从经济效益、产业效益、社会效益和安全效益等四个角度来综合考察分析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的实施效果。经济效益的衡量指标包括文化服务贸易政策带来的贸易增长效应、贸易平衡效应和贸易结构优化效应,我国的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显着提高了我国文化服务贸易出口和进口总额,但存在出口总额远远小于进口总额,文化服务贸易总额占我国贸易总额的比重偏低等问题,说明我国现行贸易政策还未达到预期效果。产业效益选用文化产业增加值和劳动生产率评估政策效果,文化服务业增加值占文化产业增加值的一半,固定投资额也逐年增加,文化服务从业人数和生产效率大幅增加,目前来看我国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的产业效益明显。社会效益更关注文化属性和消费者主观感受,选用文化影响程度和文化影响范围两个指标衡量,结果发现,中国文化服务对国外消费者的影响程度很小,但社会影响范围因“一带一路”的实施不断扩大。文化安全是一国制定文化贸易政策的又一个出发点,本文选取国际市场占有率、国际竞争力指数和显性比较优势指数评判政策对本国文化保护的效果,评估结果发现,我国文化服务的国际市场占有率极低、国际竞争力较弱和竞争劣势明显。其次,选取美国、日本、韩国、法国和英国等文化服务贸易大国的代表性行业,归纳分析这些国家在促进本国特色文化服务出口方面的经验。美国在影视、动漫领域的产业扶持政策更侧重于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税收体系,提供宽松的竞争环境来培育行业龙头,带动行业集聚,提升行业规模,并在此基础上出台贸易促进政策实现全球化对外扩张。日本的动漫产业能够在世界市场占据大量份额,则得益于国内从制度到出口全方位的促进政策。法国的艺术品授权贸易的繁荣,离不开法国国内文化艺术制度、文化服务设施的完善、艺术欣赏的普及化以及对外强势的“文化例外”措施。英国艺术品授权贸易的发展则离不开良好的法律环境,包括拍卖行业严格有序的行业自治,以及英国国内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催生的“有限责任条款”等。综上得出的经验主要是:文化服务贸易发达的国家,均从贸易环境优化、政策财政支持、培育竞争力量、维护本国文化等几个角度制定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在协助本国文化扩张的同时,保护本国文化不受外来文化侵袭。再次,根据当今文化服务贸易发展特点,选取了数字文化服务贸易和文化服务贸易统计两个领域进行专题研究。数字文化服务贸易是未来文化服务贸易的新趋势和新增长点,本文在准确阐述数字文化服务贸易概念和自身特征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美国、欧盟两国(地区)制定数字文化贸易政策的现状和趋势,发现美国作为数字文化强国,奉行自由贸易政策,而更看重文化保护的欧盟,则倾向于通过“数字税”的方式设置文化贸易壁垒。各国数字文化服务贸易政策正走向分化,这加剧了国际文化服务贸易的摩擦,制约了国际数字文化服务贸易的发展。在文化服务贸易统计方面,因各国对文化服务贸易的定义不统一,导致文化服务贸易数据统计有较大分歧。本文聚焦文化服务贸易统计领域的差异性,归纳了主要国际组织和国家对文化服务的分类和数据统计规则,着重分析了中美数据统计的差异和因差异导致的文化服务贸易发展水平的差距,以进一步评判不同统计方法的优劣。特别地,本文对与文化服务贸易相关的特有现象进行了分析。因文化服务贸易有文化和产品的双重属性,在国际贸易中有其显着特征。本文着重分析了文化服务贸易领域“文化自由”和“文化例外”并存、“文化增值”和“文化折扣”并存的现象及其成因,并详细总结了国际贸易组织在应对文化服务贸易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而采取的特殊措施,为我国文化服务贸易实践提供参考依据。最后,基于以上研究和讨论,结合我国文化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对我国文化服务贸易政策提出七点建议。第一,重点出口文化折扣较低的文化服务;第二,借用国外观众熟悉的文化样式传播中国文化,减少“文化折扣”;第三,采取“本土化+国际化”战略,保证出口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让外国人能看懂,能理解,进而刺激文化服务消费;第四,瞄准文化亲缘性市场,寻求语言相近、地理相邻的国家作为主要出口市场;第五,借鉴发达国家文化贸易政策经验,完善国内相关立法,减少贸易摩擦;第六,兼顾国民文化需求与国家文化安全,采用市场引导、教育引导、社会福利引导等多种方式,树立国民的文化安全意识;第七,积极推动WTO中与文化服务贸易有关规则的改进,利用双边或多变文化合作,建立长久的文化战略合作关系。
向南[7](2019)在《跨境贸易中数字产品的定性及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在现代化的世界中,技术飞速发展使科技的手几乎触碰到了人类赖以生存的各个方面。科技影响着制造业与贸易,以及最基础的人际关系。除了科学、想象力以及有效的市场外,技术的发展是没有边界的。相较之下,法律是一种古老而成熟的生物。从其本质上说,它以不紧不慢的速度适应着新的情况。数字贸易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所产生的新兴贸易形式,技术的快速发展产生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当数字贸易快速发展,数字产品跨境贸易应运而生,撼动了传统的法律根基,引发了国际贸易法律体系的深刻变革。数字产品的定性问题便是其中难以调和且极具争议的关键性问题。传统贸易协定将产品分为货物与服务两类,数字产品兼具货物和服务的特征,既可以依托于物质载体进行贸易,也可以通过互联网交易,所以难以根据现行规则将其定性于其中任何一类。这类无形的数字产品的定性给司法裁判带来了阻碍,打破了传统的二分法结构,影响着全球性法律规则的谈判、现行法律的适用、管辖权的确定以及贸易争端的解决。也反映了发达国家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数字产品定性上难以调和的矛盾。当前对数字产品定性主要有三类主张,即数字产品定性为货物,适用GATT规制;数字产品定性为服务,适用GATS;数字产品是新型产品,应当单独立法规制。因数字产品定性不同,导致不同法律规范的适用将会影响其在跨境贸易中所享受到的待遇和地位,因此基于本国利益的考量,各国对定性问题僵持不下。由于当前数字产品全球性贸易规则谈判趋于停滞,长时间无法达成关键性条约。为推动跨境贸易中数字产品法律规范的发展,各国开始积极向外缔结自由贸易协定,积极探索数字贸易规则,以期获得主导权。美国和欧盟是缔结自由贸易协定的先驱,经过长期发展已经形成了较为前沿、具有代表性的数字贸易规则模版。虽然在数字产品定性问题上仍未有明确主张,但是其对于数字产品相关领域前瞻性的法律规则十分值得借鉴和学习。中美试听出版物市场准入案以及加拿大期刊案最早对数字产品的定性问题做了探讨,但是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却认定数字产品不属于“物品”,因而贸易委员会并不享有管辖权。由此可见法律依然无法跟上现代科技发展的步伐。我国数字贸易虽发展势头强劲,但在法律制度层面却落后于欧美。本文围绕着数字产品的定性问题,从问题的提出,问题的重要性及其解决思路,对成案进行分析和总结。结合我国数字产品定性对我国的影响,及我国法律发展现状,对跨境贸易中数字产品的法律规制进行研究和分析。
邓平平[8](2018)在《中国提升全球贸易治理话语权的影响因素研究》文中认为当前,世界经济体制变革,新兴经济体及广大发展中国家在世界经济中发挥的作用愈发重要,希望赢得与其经济实力相匹配的制度性话语权,形成更加合理的全球治理格局。西方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规则中的主导地位面临着严峻挑战,全球贸易治理机制进入变革期。西方发达国家试图通过重新塑造贸易秩序,再次夺回昔日的主导权,从根本上对新兴经济体及广大发展中国家进行打压。为积极地应对逐步形成的国际贸易新规则,中国需要在参与全球贸易治理的基础上引领贸易新规则的制定,以提升在国际贸易新规则中的话语权。一国的话语如何成为全世界共同遵循的普遍共识,不仅关系到该国的国家利益,对于国际政治特别是国际格局的稳定具有深刻的战略性影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全球贸易治理话语权对于国家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影响非常重要,成为各国政府部门及学术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全球贸易治理话语权的争夺已成为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但对其内涵、影响因素以及量化评估指标并未深入分析。中国要真正提升全球贸易治理话语权,必须从提升话语权的各种影响因素进行深入分析,通过尝试构建全球贸易治理话语权的指标体系,科学地评估当今世界争夺话语权所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才能有的放矢,进而制定行之有效的战略对策。文章由七部分构成,第一章为绪论,主要介绍研究背景与意义、国内外相关研究评述、研究内容与框架、研究方法、主要内容及创新和不足之处;第二章为提升全球贸易治理话语权的理论基础,主要介绍话语权理论、国家利益理论、国家竞争优势理论、制度创新理论、软实力理论;第三章从硬实力和软实力两个方面,介绍了影响全球贸易治理话语权的因素;第四章分析中国在全球贸易治理话语权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第五章构建全球贸易治理话语权指标体系,用主成分分析法,测算了OECD国家、G20国家的全球贸易治理话语权指数;第六章分析日本、美国提升全球贸易治理话语权的经验对中国的启示;最后一章为中国提升全球贸易治理话语权的对策思考。
王魏[9](2017)在《中国电影市场语境下进口分账影片二十年》文中研究表明自1994年第一部分账影片《亡命天涯》在我国放映以来,进口分账影片在中国已走过了二十多年的历程。在此期间,进口分账影片见证并亲身参与到中国电影从自我封闭的计划经济体制,走向现代开放的市场经济体制,并参与到全球电影市场竞争的全过程。进口分账影片对中国电影市场环境、电影生产机制以及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方式和价值理念等方面都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本文对二十年来中国电影市场语境下进口分账影片的重大历史事件、政策变迁、社会反响,及其与中国电影产业的相关性等进行全面梳理、归纳总结,探讨进口分账影片对中国电影产业格局、电影观念、电影机制的深刻影响,以及在全球化时代中国电影谋求做大做强本土电影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海外市场,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提升文化软实力。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回顾外国影片在中国放映的历史、进口影片的政治转向、进口分账影片的出现,以及80年代好莱坞对中国电影市场的开发。第二章是关于进口分账影片在中国的二十年历程及政策演变。本章以时间为经、以政策演变为纬,以重大历史事件为节点,将进口分账影片在中国的历程分为三个阶段。将社会发展的宏观背景与电影体制变革相结合,探究进口分账影片进入中国的历史。并且回答以下问题:发生这一系列重大变革的历史背景和社会语境是什么?其中的关键点和特征是什么?以及电影引进制度同整个社会、电影业的相互推动、相互影响的关系是什么?第三章以进口分账影片为研究对象进行分析。本章在梳理了20年间进口分账影片国别、内容的基础上,对进口分账大片进行类型与主题归类,通过票房分析、文本分析等,分析进口分账影片在中国受欢迎的类型和主题,并探讨其中所隐含的以美国为代表的美国精神,以及在影片中所承载的政治经济文化力量。除了好莱坞影片外,本章还会对进口分账影片中的亚洲电影、欧洲电影进行分析总结,探讨引进过程中的政策、文本、意识形态等影响因素。第四章进口分账影片对中国电影格局的深刻影响。进口分账影片是中国电影发生巨大变化的重要的催化剂,培育、提高、改变了中国电影观众的观影方式、观影心态、观影口味,深刻影响并改变了中国电影市场的商业模式、生产观念、发行方式、营销策略,全面推进中国电影产业化进程。当然,我们在看到进口分账影片对我国电影产业带来巨大机遇的同时,也不得不看到囿于进口分账影片强大的意识形态属性,在进入大陆市场的同时始终伴随着对中国的文化安全入侵,继而诱发文化隐忧和产业危机。最后是全文的总结,到2017年,中国电影市场中的进口分账影片已经走过了23年的发展历程。在这23年当中,中国电影市场和中国电影人经历了恐慌、迎战、适应、调整,乃至协同联动的过程,这种“与狼共舞”的姿态,既是中国电影市场化发展的必然阶段,也仅仅只是一个初始阶段,未来进口分账影片的引入数量和质量只会愈发提升,留给中国电影人的课题还远远未曾结束。
樊婧[10](2016)在《文化产业补贴的国际法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在国际法视野下,对文化产业补贴问题的探讨可以分别从文化领域、贸易领域和人权领域展开。本文研究文化产业补贴的国际法问题,主要着眼于文化产业补贴与国际法的相符性问题。在研究的过程中发现,这一议题具体包括以下四个具体问题,第一是前置问题——文化产品的定性,其次是核心问题—文化产业补贴的合法条件,再次是例外问题——文化产业补贴的例外规则,最后是宏观上的相关规则之间的冲突及其解决问题。本文第一章对文化产业补贴的基本问题予以阐释。至今,理论和实践中对“文化产业”含义尚未达成一致,具体包括哪些门类亦存在差异。由于“文化”和“创意”原本丰富的内涵,再加上“产业化”,因而更难界定,并且这一概念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变化。因此本文首先对“文化产业”和“补贴”进行了界定,并论述了文化产业补贴的理论依据,这是本文研究的起点。其次,从文化、贸易、人权三个角度系统总结了文化产业补贴规则的国际法渊源,文化领域主要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和促进文化表达多样性公约》中成员方实施文化政策措施权利的规范;贸易领域的渊源,主要包括贸易规范中的一般贸易原则对文化产业补贴的规制,以及其中的补贴规范对文化产业补贴的规制;人权领域的渊源主要是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文化权利。最后对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说明。这些内容奠定了本文的研究基础。第二章分析了文化产品的定性问题,即对文化产品是属于货物还是服务。由于贸易领域货物与服务补贴规则的不一致,并且界分货物和服务是判断适用何种法律规则的前置问题,因而有必要对文化产品的货物和服务定性问题进行探讨。尽管货物与服务的定性问题不是文化产品独有,但是此进行深入分析会发现,文化产品定性问题较之一般产品的分类更为复杂:文化产品通常具有货物和服务的双重属性,货物和服务的融合现象在文化产品领域更加明显。因而适用一般分类标准即有形性标准,对文化产品来说有失公平。本文提出了现有法律规则框架下的应对策略,并提出了日后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规则的统一这一可能的发展趋势下的建议。第三章研究了文化产业补贴的合法性问题。主要包括三节的内容,由于补贴更多的与贸易相关,因此前两节的内容分别讨论了贸易法视域下货物贸易规则与服务贸易规则与文化产业补贴问题,第三节对文化、贸易、人权规则下文化产业合法补贴的条件进行总结。在文化法视域下,《文化多样性公约》赋予了成员国采取一种相对宽泛的文化补贴的权利,其标准是“直接文化影响标准”,不论这些补贴是给予货物还是服务,给予商品还是生产者,给予国内的还是国外的文化产品。贸易法视域下,文化产业补贴的认定、类型及合法的条件问题是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在GATT中,需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第3.8条例外的条件和《SCM协定》的条件;在GATS中,虽然缺乏如货物贸易领域那样明确的补贴规则,但是应当符合一国在GATS中关于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的承诺,以及考察是否做出了有关文化产品补贴的最惠国待遇豁免的例外。以直接补贴的形式仅仅给予其国内文化产业生产者的补贴,尽管可能对外国同等的生产者造成歧视,可以基于GATT第3.8(b)条的规定而被免责;以间接形式进行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则需要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不能对国内文化产品实施更优惠的税收措施而造成对外国同类产品的歧视。在人权法视野下,《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对文化产业补贴具有一定的间接规范作用。其中的“表达自由”要求对一国对文化产业补贴措施提出了限制,具体而言,一国在实施文化产业补贴措施时,应当基于相对客观、公正的标准进行,不得通过该措施间接干预公民的表达自由。第四章探讨文化产业补贴的例外规则,是从例外角度看待文化产业补贴问题,按照范围的从大到小,具体包括三种例外形式:一是文化产业的总体例外(cultural industry exception, CIE),二是一般例外规则的例外,三是补贴规则的例外。文化产业补贴的例外规则作为文化产业补贴问题的抗辩理由。本章通过分析,发现了尽管“文化例外”失败,但是“文化产业例外”产生萌芽并在FTAs中发展。指出贸易规则的一般例外规则中与文化产业相关的包括公共道德例外和国家珍宝例外。其中,“公共道德”的适用关键在于“必要性”的认定;而“国家珍宝”例外的新发展表明其适用于文化产业核心部门的可能性。第五章论述了文化产业补贴的相关规则之间冲突及其解决问题。面对这些可能的冲突,本研究有必要对相关规则的冲突及其解决做出阐释。就冲突的内容来看,包括管辖权的冲突和法律规则的冲突。而在这些冲突的背后,究其本质,是立法目标的冲突以及不同国家在文化产业领域利益的冲突。本章通过研究发现,对于《文化多样性公约》与人权领域相关公约的关系,公约第2条规定公约的指导原则,明确了公约与人权的关系。对于WTO规则和《文化多样性公约》的关系,通过对争端解决机制的考察可以发现实践中WTO争端解决机制仍然成为当事方最有可能选择的机制;而由于公约第20条规定的模糊性,使得二者的关系不甚明朗,因而文化产业补贴最好的办法依然是遵守贸易协定中的相关规定。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最后着眼于中国视角下我国文化产业补贴与国际法的相符性问题。本章对我国文化产业的定义、范围,《《SCM协议》框架下我国文化产业补贴的认定、类型,我国文化产品的货物或服务属性,以及我国在GATS中与文化产业补贴有关的承诺及保留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总结出我国文化产业补贴政策措施的现存问题,部分措施具有构成专向性和可诉性补贴的可能性,甚至构成禁止性补贴。并结合本文的研究成果,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角度为我国文化产业补贴规则的发展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从国内法角度应当依据我国的国际法义务对相关规则进行清理,分阶段、有步骤地废、改、立;从国际法角度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视野,汲取国外先进经验和我国的教训,争取文化产业例外和文化产业补贴的保留,为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适合的国际法环境。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1.3 研究范围界定 |
| 1.2 文献综述 |
| 1.2.1 “一带一路”的相关研究 |
| 1.2.2 贸易协定相关研究 |
| 1.2.3 贸易网络相关研究 |
| 1.2.4 中间品贸易相关研究 |
| 1.3 研究框架、内容及方法 |
| 1.3.1 研究框架 |
| 1.3.2 主要内容 |
| 1.3.3 研究方法 |
| 1.4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 1.4.1 论文的创新 |
| 1.4.2 论文的不足 |
| 第2章 相关理论基础 |
| 2.1 贸易协定的有关理论 |
| 2.1.1 贸易协定的静态效应 |
| 2.1.2 贸易协定的动态效应 |
| 2.1.3 协议分工理论 |
| 2.2 中间品贸易相关理论基础 |
| 2.2.1 传统贸易理论 |
| 2.2.2 垂直专业化分工理论 |
| 2.2.3 价值链理论 |
| 2.3 贸易协定质量对于中间品贸易的作用机制 |
| 2.3.1 贸易协定质量越高,越能促进贸易成本下降 |
| 2.3.2 降低国际分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
| 2.3.3 促进国际直接投资,带动中间品贸易增长 |
| 第3章 “一带一路”区域贸易协定现状研究 |
| 3.1 贸易协定的相关指标测度 |
| 3.1.1 贸易协定及其分类 |
| 3.1.2 WTO+和WTO-X |
| 3.1.3 贸易协定质量测度 |
| 3.1.4 数据说明 |
| 3.2 “一带一路”区域的贸易协定现状 |
| 3.2.1 贸易协定现状 |
| 3.2.2 贸易协定分类 |
| 3.2.3 贸易协定质量现状 |
| 3.2.4 单项条款 |
| 3.3 本章小结 |
| 第4章 “一带一路”区域中间品贸易网络分析 |
| 4.1 “一带一路”区域中间品贸易流量现状 |
| 4.2 “一带一路”区域中间品贸易网络构建 |
| 4.3 “一带一路”区域中间品贸易网络图刻画 |
| 4.4 整体网络分析 |
| 4.4.1 整体网络指标分析 |
| 4.4.2 整体网络相关性分析 |
| 4.4.3 整体网络分析小结 |
| 4.5 个体结构特征分析 |
| 4.5.1 度数中心性 |
| 4.5.2 接近中心性 |
| 4.5.3 中间中心性 |
| 4.5.4 特征向量中心度 |
| 4.5.5 个体结构特征小结 |
| 4.6 核心-边缘分析 |
| 4.7 块模型分析 |
| 第5章 “一带一路”区域分行业中间品贸易网络分析 |
| 5.1 不同行业中间品贸易流量现状 |
| 5.2 不同行业中间品贸易网络刻画图 |
| 5.3 初级产业中间品贸易网络分析 |
| 5.3.1 整体网络指标分析 |
| 5.3.2 初级产业网络个体结构特征指标分析 |
| 5.3.3 初级产业网络核心-边缘分析 |
| 5.3.4 初级产业网络块模型分析 |
| 5.4 制造业中间品贸易网络分析 |
| 5.4.1 制造业网络整体网络指标分析 |
| 5.4.2 制造业网络个体结构特征指标分析 |
| 5.4.3 制造业网络核心-边缘分析 |
| 5.4.4 制造业网络块模型分析 |
| 5.5 服务业中间品贸易网络分析 |
| 5.5.1 服务业网络整体网络指标分析 |
| 5.5.2 服务业网络个体结构特征指标分析 |
| 5.5.3 服务业网络核心-边缘分析 |
| 5.5.4 服务业网络块模型分析 |
| 第6章 贸易协定对中间品贸易网络影响的实证分析 |
| 6.1 模型构建 |
| 6.1.1 贸易引力模型 |
| 6.1.2 模型设定及变量的选取 |
| 6.1.3 实证方法-QAP分析 |
| 6.2 QAP相关性分析 |
| 6.3 QAP回归分析 |
| 6.3.1 缔结贸易协定的QAP回归分析 |
| 6.3.2 不同贸易协定分类的QAP回归分析 |
| 6.3.3 贸易协定质量实证分析 |
| 6.4 不同产业QAP回归分析 |
| 6.5 稳定性检验 |
| 6.6 小结 |
| 第7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 7.1 主要结论 |
| 7.2 政策建议 |
| 7.2.1 推动“一带一路”区域贸易协定向高水平发展 |
| 7.2.2 促进“一带一路”倡议与贸易协定相辅相成,推动区域间合作 |
| 7.2.3 推动“一带一路”区域各国在“五通”领域更深层次合作 |
| 7.2.4 推动“一带一路”区域各国深化在全球价值链的合作 |
| 附录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 一、中美贸易争端解决对中国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美争端解决的重要意义 |
| 三、中美法律技术脱节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关系 |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 一、理论意义 |
| 二、现实意义 |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 一、关于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 |
|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
| 三、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 |
| 四、关于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 五、关于美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 六、关于中美贸易发展和战略的研究 |
| 七、关于中国发展战略和实力的研究 |
| 八、研究现状评述及启示 |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 一、研究范畴 |
|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
| 三、研究思路 |
| 第一章 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与外延 |
| 第一节 法律技术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
|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渊源 |
| 二、法律技术的概念拓展 |
| 三、法律技术的特性 |
| 第二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基本内容 |
| 一、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 |
| 二、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和特征 |
| 第三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影响 |
| 一、法律技术脱节在国内领域的影响 |
| 二、法律技术脱节在国际领域的影响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WTO框架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分析 |
| 第一节 WTO的发展与现状 |
| 一、WTO制度发展 |
| 二、WTO规则体系的困境 |
|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 一、入世后中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 二、中国对美贸易战略演变 |
| 三、中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 第三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 一、2001 年至今美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 二、美国对华贸易战略演变 |
| 三、美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技术脱节案例表现 |
| 第一节 中国诉美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 二、美国应诉方式法律性强 |
| 三、从案件结果看 |
| 第二节 美国诉中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 二、案件涉及传统贸易和美国优势领域 |
| 三、中国应诉方式政治性强 |
| 四、从案件结果看 |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中美在WTO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 第一节 中美贸易争端涉及的实体法领域概况 |
| 第二节 中美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内容和特点 |
| 一、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内容 |
| 二、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特点 |
| 第三节 中美实体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 一、实体性立法领域的原因 |
| 二、实体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
| 第五章 中美在WTO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 第一节 中美“双反”案件中程序性的法律技术脱节 |
| 一、AD和 SCM中的程序性规定 |
| 二、中美涉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案的概况 |
| 三、中美在双反领域中的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 |
| 第二节 中美在DSU程序中的法律技术脱节 |
| 一、DSU程序性规定 |
| 二、中美WTO争端案件涉DSU程序概况 |
| 三、中美在DSU程序下的法律技术脱节 |
| 第三节 中美WTO争端中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 一、程序价值理念不一致 |
| 二、程序性立法差异 |
| 三、程序法适用差异 |
| 第六章 WTO体系下中国的贸易法律技术调整方案 |
| 第一节 贸易法价值合法化 |
| 一、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
| 二、坚持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 |
|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原则 |
| 第二节 中国对美贸易立法技术调整方案 |
| 一、平衡内外的立法方针 |
| 二、调整立法机制和机构 |
| 三、确立科学的立法规范 |
| 第三节 中国对美贸易法律适用技术调整方案 |
| 一、法律适用部门分工专业化机制化 |
| 二、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
| 三、建立与立法机构的反馈机制 |
| 四、转变“第三方”思维,实践中提高对实体法的解释能力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 (一)中文着作 |
| (二)中文译着 |
| (三)中文论文 |
| (四)中文学位论文 |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 (一)英文着作 |
| (二)英文论文 |
| 三、相关网站数据库 |
| 附件:中美提交WTO争端案件统计(2001-2019)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言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价值 |
| 三、文献综述 |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 五、论文结构 |
| 六、论文创新点及不足 |
| 第一章 数字贸易与美国相关规则概述 |
| 第一节 数字贸易的定义 |
| 第二节 美国数字贸易规则的法律渊源 |
| 一、美国联邦及各州电子商务立法 |
| 二、WTO框架下与数字贸易有关的多边规则 |
| 三、自由贸易协定框架下的数字贸易规则 |
| 第三节 研究美国数字贸易规则的必要性分析 |
| 第二章 自由贸易协定框架下美国数字贸易规则 |
| 第一节 美国缔结或参加自由贸易协定的范围界定 |
| 第二节 早期发展阶段: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下的“电子商务”章节 |
| 一、首次引进多边数字贸易规则 |
| 二、形成已有多边框外的数字规则 |
| 第三节 框架成型阶段: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下的数字贸易规则 |
| 一、形成美式数字贸易规则基本框架 |
| 二、深化美国既有数字贸易规则 |
| 第四节 创新升级阶段:美国优先主义下的《美墨加协定》 |
| 一、“数字贸易章”取代“电子商务章” |
| 二、纳入新式数字贸易规则 |
| 第三章 美国自由贸易协定下制定数字产品贸易规则的困境 |
| 第一节 数字产品定性问题 |
| 一、“服务”及“货物”争议的产生 |
| 二、“GATT”与“GATS”规则适用的立场分歧 |
| 三、数字产品定性问题对数字贸易的决定性影响 |
| 第二节 数字产品跨境贸易关税问题 |
| 一、数字产品跨境电子传输的规制现状:关税暂免 |
| 二、关税暂免的法律不确定性 |
| 三、关税暂免作为数字产品定性问题替代解决途径的局限性 |
| 四、数字产品关税问题的发展困境 |
| 第三节 数字产品例外条款问题 |
| 一、文化例外原则含义及传统立场争议 |
| 二、自由贸易协定下美国对文化例外的妥协 |
| 三、文化例外原则在数字产品领域的扩张适用 |
| 第四章 美国经验对中国完善数字贸易规则的启示 |
| 第一节 中国数字贸易规则的现状及其不足 |
| 一、WTO框架下的中国议案及推进现状 |
| 二、自由贸易协定下的数字贸易规则 |
| 三、我国数字贸易规则的不足与优势 |
| 第二节 中国数字贸易产业分析 |
| 一、中国数字贸易现状 |
| 二、中美数字产业对比 |
| 第三节 中国的数字贸易下数字产品规则制定建议 |
| 一、坚持GATS对数字产品的适用 |
| 二、坚持数字产品免征关税的“暂时性” |
| 三、坚持文化例外规则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问题 |
| 1.1.3 研究意义 |
| 1.2 研究思路与方法 |
| 1.2.1 研究思路 |
| 1.2.2 研究方法 |
| 1.2.3 研究的技术路线图 |
| 1.3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 1.3.1 本文的创新之处 |
| 1.3.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 第2章 文献综述 |
| 2.1 国际经济学贸易壁垒理论综述 |
| 2.1.1 国际贸易壁垒的概念界定及其对经济发展的利弊因素 |
| 2.1.2 国际贸易壁垒主要类型 |
| 2.2 数字贸易理论、发展情况及规则研究的文献综述 |
| 2.2.1 国内研究综述 |
| 2.2.2 国外研究综述 |
| 2.3 数字贸易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研究的文献综述 |
| 2.3.1 国内研究综述 |
| 2.3.2 国外研究综述 |
| 2.4 关于度量数字贸易壁垒的行业和经济效应研究的文献综述 |
| 2.5 国内外文献综述小结 |
| 第3章 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发展现状及其主要特征分析 |
| 3.1 金砖国家社会经济及对外贸易发展情况概述 |
| 3.1.1 金砖国家组织成立和发展历程、结构及主要经济合作领域 |
| 3.1.2 金砖国家成员国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分析 |
| 3.1.3 金砖国家产业结构发展演变情况概述 |
| 3.1.4 金砖国家成员国内外贸易规模及其结构 |
| 3.2 金砖国家互联网基础设施和网络通信服务发展水平概述 |
| 3.2.1 金砖国家互联网基础设施发展情况分析 |
| 3.2.2 金砖国家网络通信服务发展水平分析 |
| 3.2.3 金砖国家网络通信服务领域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分析 |
| 3.3 金砖国家云计算服务发展情况分析 |
| 3.3.1 云计算概念界定、基本功能、发展规模及其对数字贸易起到的作用 |
| 3.3.2 云计算服务主要类型、发展优势及其主要制约因素 |
| 3.3.3 金砖国家云计算服务发展水平及市场规模分析 |
| 3.4 金砖国家数字内容交易市场发展现状分析 |
| 3.4.1 金砖国家计算机和手机游戏行业发展情况分析 |
| 3.4.2 金砖国家视频点播和音乐流媒体行业发展情况分析 |
| 3.4.3 金砖国家数字出版电子图书行业发展情况分析 |
| 3.5 金砖国家电子商务、数字支付和电子交易记录系统发展现状分析 |
| 3.5.1 金砖国家电子商务与网络销售发展情况分析 |
| 3.5.2 金砖国家数字支付发展情况 |
| 3.5.3 金砖国家区块链技术与数字货币 |
| 3.6 本章小结 |
| 第4章 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领域主要壁垒和限制措施分析及其水平评估 |
| 4.1 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和限制措施含义、主要类型和特点分析 |
| 4.1.1 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和限制措施的含义 |
| 4.1.2 数字产品新型贸易壁垒主要类型及其特点分析 |
| 4.2 新型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在金砖国家使用情况及其效果分析 |
| 4.2.1 数据保护与隐私政策概述及其适用范围 |
| 4.2.2 数据本地化概述及其使用范围 |
| 4.2.3 私人和公共网络安全措施概述及其使用范围 |
| 4.2.4 有关知识产权政策措施概述及其适用范围 |
| 4.3 传统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在金砖国家使用情况及其效果分析 |
| 4.3.1 市场准入措施概述及其使用范围 |
| 4.3.2 与投资相关措施概述及其适用范围 |
| 4.4 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与数据限制性政策保护程度评估 |
| 4.4.1 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发展情况及其保护水平分析 |
| 4.4.2 金砖国家数据限制发展情况及其保护水平分析 |
| 4.5 本章小结 |
| 第5章 基于多维面板数据模型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分析 |
| 5.1 模型设定与研究方法介绍 |
| 5.1.1 模型设定 |
| 5.1.2 研究方法介绍 |
| 5.2 指标选择、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介绍 |
| 5.2.1 数据密集型行业识别方法与实现步骤 |
| 5.2.2 基于L-P非参数方法金砖国家数据密集型及其他行业全要素生产率计算 |
| 5.2.3 建立金砖各国数字贸易保护强度指数(DTPSI)的方法与实现步骤 |
| 5.3 实证模型实现步骤及其结果 |
| 5.3.1 面板单位根检验 |
| 5.3.2 面板数据模型豪斯曼检验 |
| 5.3.3 基于多维面板数据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实证结果分析 |
| 5.4 低级、中级和高级数字产品贸易保护政策对15个行业TFP影响模拟分析 |
| 5.4.1 不同数字产品贸易保护方案对各行业TFP影响模拟方法与结果 |
| 5.4.2 数字产品贸易保护政策对数据密集型行业TFP影响模拟结果分析 |
| 5.4.3 模拟分析结果主要结论和本章主要发现 |
| 第6章 基于GTAP模型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宏观经济影响分析 |
| 6.1 GTAP10数据库和模型介绍 |
| 6.1.1 GTAP10模型的基本简介及其主要特点 |
| 6.1.2 GTAP模型使用于评估数字贸易壁垒影响的局限性 |
| 6.2 基于GTAP10模型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宏观经济影响模拟分析 |
| 6.2.1 模拟方法介绍及其实现过程 |
| 6.2.2 不同数字贸易壁垒保护程度下实际GDP变化模拟结果分析 |
| 6.2.3 不同数字贸易壁垒保护程度对行业产出水平的影响模拟结果分析 |
| 6.2.4 不同数字贸易壁垒保护程度对行业进出口贸易水平的影响模拟结果分析 |
| 6.3 本章小结 |
| 第7章 数字产品贸易壁垒上升背景下的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合作框架与运行机制构建 |
| 7.1 全球与金砖国家现有数字产品贸易合作框架分析 |
| 7.1.1 多边与诸边贸易协定层面 |
| 7.1.2 区域和双边贸易协定层面 |
| 7.1.3 金砖国家现有关于数字产品贸易政策及合作框架协议 |
| 7.2 金砖国家同世界其他国家数字贸易合作的模式构建及其运行机制 |
| 7.2.1 合作模式一:WTO框架内的多边协议–数字贸易领域多边协议 |
| 7.2.2 合作模式二:WTO框架内的诸边协议,以信息技术协定框架为主 |
| 7.2.3 合作模式三:《国际服务贸易协定》(TiSA)框架内的诸边协议 |
| 7.2.4 以WTO为主Ti SA协议为辅数字贸易合作框架实现途径 |
| 7.3 金砖国家之间数字贸易合作模式构建及其运行机制 |
| 7.3.1 建立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合作框架的基础条件和技术路线 |
| 7.3.2 以新开发银行和应急储备安排为主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合作模式 |
| 7.3.3 以BRICS支付系统为主金砖国家数字贸易运行机制的实现 |
| 7.3.4 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软环境建设合作领域及运行机制的实现 |
| 7.4 本章小结 |
| 第8章 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
| 8.1 主要结论 |
| 8.2 政策建议 |
| 附录A 金砖国家采用的数据本地化及跨境数据流动限制政策 |
| 附录B NAICS行业与GTAP行业分类之间的一致性表 |
| 附录C 论文购买数据库和软件使用许可证明 |
| 附录D 简字缩语表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言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 三、文献综述 |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 五、论文结构 |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 第一章 “文化例外”在国际贸易中适用的问题 |
| 第一节 “文化例外”的起源、性质及含义 |
| 一、“文化例外”的起源 |
| 二、“文化例外”的性质及含义界定 |
| 第二节 自由贸易背景下“文化例外”的争论 |
| 一、“文化例外”与贸易自由化的矛盾 |
| 二、“文化例外”是否会违反国际人权 |
| 第三节 文化产品的范围界定不清 |
| 一、文物不属于文化产品 |
| 二、具体一类文化产品系属货物还是服务之争 |
| 三、WTO成员承诺解释可能包含数字文化产品 |
| 第四节 WTO中与UNESCO中相关规则的缺失与冲突 |
| 一、WTO法律体系缺乏对文化产品的特殊保护 |
| 二、UNESCO为“文化例外”提供的支持有限 |
| 第二章 WTO中与“文化例外”相关的规则及分析 |
| 第一节 WTO法律体系中与“文化例外”相关的规则 |
| 一、GATT1994第4条放映配额 |
| 二、GATS承诺表与豁免清单 |
| 第二节 通过“公共道德例外”能否实现“文化例外” |
| 一、公共道德的内涵 |
| 二、适用“公共道德例外”的必需标准和非歧视标准 |
| 三、通过“公共道德例外”较难实现“文化例外” |
| 第三节 WTO法律体系中难适用“文化例外” |
| 一、WTO现有规则对文化产品保护不足 |
| 二、WTO的内部环境变化及成员的分歧 |
| 第三章 UNESCO中与“文化例外”相关的规则及分析 |
| 第一节 UNESCO法律体系中与“文化例外”相关的规则 |
| 一、“文化例外”在《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中的体现 |
| 二、《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
| 第二节 UNESCO《公约》与WTO相关规则的冲突 |
| 一、《公约》定义的文化产品范围大于WTO调整对象 |
| 二、《公约》的具体条文违反WTO的基本原则 |
| 第三节 UNESCO《公约》与WTO规则冲突的协调 |
| 一、UNESCO《公约》第20 条规定与其他条约的关系 |
| 二、争端管辖和《公约》在WTO法律体系内的适用 |
| 第四章 改善“文化例外”适用困境的对策 |
| 第一节 WTO和 UNESCO框架下的几种构想 |
| 一、在WTO框架下建立文化贸易专门委员会 |
| 二、建立WTO与 UNESCO《公约》的程序连接 |
| 第二节 寻求区域及双边贸易协定合作 |
| 一、“负面清单”模式和“正面清单”模式 |
| 二、两种模式呈融合趋势 |
| 第三节 中国适用“文化例外”的现状与路径 |
| 一、中国适用“文化例外”的现状 |
| 二、在国内文化产业基本法制定中体现“文化例外” |
| 三、在国际FTAs谈判中主张数字文化产品的例外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引言 |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 第二节 研究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和结构安排 |
| 第五节 主要创新及不足 |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 第一节 国内研究现状 |
| 一、国内文化服务贸易概念辨析 |
| 二、国内文化服务贸易理论研究 |
| 三、国内文化服务贸易现状分析 |
| 四、国内文化服务贸易影响因素研究 |
| 五、国内文化服务贸易政策分析 |
| 第二节 国外研究现状 |
| 一、国外文化服务贸易概念辨析 |
| 二、国外文化服务贸易理论研究 |
| 三、国外文化服务贸易研究内容 |
| 四、国外文化服务贸易影响因素研究 |
| 五、国外文化服务贸易政策分析 |
| 第三节 文献述评 |
| 一、国内外关于文化服务贸易概念的辨析 |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侧重领域的差异 |
| 三、国内外研究侧重领域差异形成原因分析 |
| 四、已有研究的不足与本文研究方向 |
| 第三章 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分析 |
| 第一节 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内涵 |
| 一、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定义 |
| 二、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分类 |
| 三、服务贸易促进政策传导机理 |
| 第二节 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分类 |
| 一、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定义 |
| 二、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分类依据 |
| 三、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分类 |
| 第三节 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效用分析 |
| 一、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传导分析 |
| 二、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效益分析 |
| 第四节 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与国际规则 |
| 一、文化服务贸易有关的国际规则概述 |
| 二、与文化贸易有关的WTO争端 |
| 三、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与国际规则的互动关系 |
| 第四章 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国际比较 |
| 第一节 影视领域 |
| 一、美国的影视政策 |
| 二、法国影视政策的主要内容 |
| 三、韩国的影视政策 |
| 四、对中国的启示 |
| 第二节 动漫领域 |
| 一、美国政策的主要内容 |
| 二、日本政策的主要内容 |
| 三、对中国的启示 |
| 第三节 艺术品授权领域 |
| 一、法国政策的主要内容 |
| 二、英国的主要政策 |
| 三、对中国的启示 |
| 第五章 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专题研究 |
| 第一节 数字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专题 |
| 一、数字文化服务贸易的概念、内涵与特征 |
| 二、数字文化服务贸易发展的现状与特点 |
| 三、数字文化服务贸易壁垒 |
| 四、数字文化服务贸易规则之争 |
| 五、各国数字文化服务贸易政策 |
| 六、中国数字文化服务贸易发展的策略选择 |
| 第二节 文化服务贸易统计政策专题 |
| 一、国际文化服务贸易统计标准 |
| 二、我国文化服务贸易统计框架与实践 |
| 三、中美文化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差异分析 |
| 第三节 文化服务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组织机构 |
| 一、各国的文化服务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协调的组织机构 |
| 二、中国的文化服务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协调的障碍及借鉴 |
| 第六章 文化服务贸易相关的特有现象分析 |
| 第一节 “文化自由”与“文化例外”共存 |
| 一、文化例外是保护本国文化的盾牌 |
| 二、“文化自由”有利于推广本国文化产品与服务 |
| 三、对中国的启示 |
| 第二节 “文化折扣”与“文化增值” |
| 一、文化折扣及成因 |
| 二、文化增值及成因 |
| 三、中国文化服务贸易从“文化折扣”转变为“文化增值”的策略 |
| 第三节 文化服务贸易国际规则中的文化特性考量 |
| 一、WTO现有文化服务贸易规则 |
| 二、WTO文化贸易规则与其他国际法规则的博弈和协调 |
| 三、对文化服务贸易规则发展趋势的分析与展望 |
| 四、中国应对文化服务贸易规则新发展趋势的对策建议 |
| 第七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 第一节 主要研究结论 |
| 一、我国在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方面存在的差距 |
| 二、国外先进政策实践带来的启示 |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 一、促进文化服务贸易由“文化折扣”转向“文化增值”的策略选择 |
| 二、积极参与文化服务贸易相关规则制定 |
| 第三节 下一步研究计划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在校期间学术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数字产品定性的概述 |
| 第一节 数字产品的定义和特征 |
| 一、数字产品的定义 |
| 二、数字产品的特征 |
| 第二节 数字产品“定性问题”的提出 |
| 第三节 数字产品“定性问题”重要性分析 |
| 一、法律规则的适用 |
| 二、管辖权的确定 |
| 三、国内法的冲突与协调 |
| 四、规则谈判及争端解决 |
| 第二章 解决数字产品定性问题的主要障碍及思路 |
| 第一节 比较分析:数字产品、货物和服务 |
| 第二节 数字产品定性的主要障碍 |
| 一、现有分类体系未覆盖数字产品 |
| 二、GATT与GATS下承诺存在较大的区别 |
| 三、各国在定性问题上的分歧 |
| 第三节 主流观点和解决思路 |
| 一、主流观点 |
| 二、解决思路 |
| 第三章 数字产品定性问题成案研究 |
| 第一节 现行框架下相关判例对于数字产品定性的探究 |
| 一、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 |
| 二、加拿大期刊案 |
| 第二节 3D打印数字模型专利侵权案 |
| 一、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
| 二、案例评析:否认了数字产品属于“物品”的范畴 |
| 第三节 从上述案例中得到的启示 |
| 一、传统成案中将数字产品定性为货物 |
| 二、数字产品的定性会产生法律规避 |
| 第四章 对数字产品定性及我国法律规制的思考 |
| 第一节 数字产品的不同界定对我国的影响 |
| 一、数字产品为货物 |
| 二、数字产品为服务 |
| 三、数字产品在条约中单独规制 |
| 第二节 我国数字产品法律规制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 一、我国数字产品法律规则发展现状 |
| 二、构建数字产品跨境贸易法律体系所面临的问题 |
| 第三节 我国数字产品法律规制的合理化建议 |
| 一、国内:完善数字产品相关立法 |
| 二、国际:发展和构建“中国式FTAs” |
| 结语 |
| 致谢 |
| 参考文献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评述 |
| 1.2.1 “话语权”的研究成果 |
| 1.2.2 全球贸易治理的研究成果 |
| 1.3 研究内容与框架 |
| 1.4 主要的研究方法 |
| 1.4.1 文献分析方法 |
| 1.4.2 案例分析方法 |
| 1.4.3 实证分析方法 |
| 1.4.4 比较分析方法 |
| 1.5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 第2章 提升全球贸易治理话语权的理论基础 |
| 2.1 话语权理论 |
| 2.1.1 话语理论的语言学阐释 |
| 2.1.2 话语理论的分析路径 |
| 2.1.3 话语理论的关键词 |
| 2.2 国家利益理论 |
| 2.3 国家竞争优势理论 |
| 2.4 制度创新理论 |
| 2.4.1 制度创新理论的内涵 |
| 2.4.2 制度创新作用 |
| 2.5 软实力理论 |
| 2.5.1 “软实力”的提出 |
| 2.5.2 理论的基本内容及其特征 |
| 第3章 影响全球贸易治理话语权的因素 |
| 3.1 硬实力因素 |
| 3.1.1 资源禀赋因素 |
| 3.1.2 经济实力 |
| 3.1.3 科技实力 |
| 3.1.4 军事实力 |
| 3.2 软实力因素 |
| 3.2.1 政治实力 |
| 3.2.2 文化实力 |
| 3.2.3 外交实力 |
| 3.2.4 在国际机构中的地位 |
| 3.2.5 国家政策 |
| 第4章 中国全球贸易治理话语权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
| 4.1 中国提升全球贸易治理话语权的外部环境 |
| 4.1.1 美国等西方国家占据着明显的话语霸权地位 |
| 4.1.2 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进一步提升 |
| 4.2 当前全球贸易治理特点 |
| 4.2.1 WTO的贸易治理作用被削弱 |
| 4.2.2 区域贸易协定主导贸易规则的制定 |
| 4.2.3 全球贸易治理形式多样化 |
| 4.2.4 全球贸易治理结构不合理 |
| 4.2.5 逆全球化下国际贸易规则重构 |
| 4.3 中国在全球贸易治理话语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
| 4.3.1 综合国力有待进一步增强 |
| 4.3.2 在现有多边自由贸易体制中缺少话语权 |
| 4.3.3 创设创新全球贸易治理规则的作为有待加强 |
| 4.3.4 中国的智库和复合型人才建设不足 |
| 第5章 中国全球贸易治理话语权指数的测算 |
| 5.1 全球贸易治理话语权指数测算的方法 |
| 5.1.1 构建原则 |
| 5.1.2 指标体系设计 |
| 5.1.3 测算方法 |
| 5.2 全球贸易治理话语权指数的测算与评估 |
| 5.2.1 硬实力 |
| 5.2.2 软实力 |
| 5.2.3 主要国家全球贸易治理话语权指数测算 |
| 第6章 日本、美国提升全球贸易治理话语权的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
| 6.1 日本提升全球贸易治理话语权的经验研究 |
| 6.1.1 日本参与全球贸易治理的主要经验 |
| 6.1.2 日本参与全球贸易治理对中国的启示 |
| 6.2 美国主导全球贸易治理话语权的经验研究 |
| 6.2.1 美国提升全球贸易治理话语权的主要经验 |
| 6.2.2 美国主导全球贸易治理话语权的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
| 第7章 中国提升全球贸易治理话语权的对策思考 |
| 7.1 进一步增强综合国力为提升全球贸易治理话语权奠定更加强大111111111的物质基础 |
| 7.2 依托现有多边自由贸易体制平台提升话语权 |
| 7.3 创立新的平台以获取更多、更大的全球贸易治理话语权 |
| 7.4 依托RCEP等区域经济组织提升话语权 |
| 7.5 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获得更多的支持 |
| 7.6 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引领全球贸易治理话语权 |
| 7.7 科学地制定提升全球贸易治理话语权的策略 |
| 7.8 加强并提升制定国际经贸规则的能力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范围 |
| 第二节 研究现状述评 |
| 第三节 研究思路 |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我国进口电影的历史回顾 |
| 第一节 早期西方电影的输入(1896-1949) |
| 第二节 进口影片的政治转向(1949—1978) |
| 第三节 改革开放后电影市场的有序开放(1978-1993) |
| 第四节 80年代好莱坞对中国电影市场的开发 |
| 第二章 进口分账影片的二十余年历程 |
| 第一节 “大片”登陆中国(1994-2000 年) |
| 一、《亡命天涯》开启分账模式 |
| 二、“大片”与市场的有限开放 |
| 第二节 WTO签署与进口分账影片的大举进入(2001—2011) |
| 一、WTO协议的签署与本土市场的进一步开放 |
| 二、WTO框架下的中国电影市场结构调整 |
| 第三节 “中美电影协议”的签署与分账市场的拓展(2012——) |
| 一、“中美电影协议”与进口分账影片 |
| 二、“中美电影协议”带来的影响 |
| 第三章 进口分账影片分析 |
| 第一节 好莱坞分账影片分析 |
| 一、好莱坞分账影片的类型建构 |
| 二、美国精神的借船出海 |
| 三、好莱坞电影顺应中国市场的发展策略 |
| 第二节 非好莱坞分账大片分析 |
| 一、亚洲地区的地缘优势 |
| 二、欧洲地区的联合制作 |
| 第四章 进口分账影片对我国电影格局的深刻影响 |
| 第一节 电影观念的革新与体制机制的建立 |
| 一、商业体系的整体推进 |
| 二、叙事手法的多元创新 |
| 三、国际话语的适度表达 |
| 第二节 意识形态与文化软实力 |
| 一、意识形态的霸权主义 |
| 二、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与壮大文化软实力 |
| 结语 |
| 附录 |
| 1994年-2016年进口分账影片篇目 |
| 进口分账影片票房前 50(截止至 2016 年) |
| 内地总票房排名前 100 的影片(截止至 2016 年) |
| 参考文献 |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作的项目 |
| 致谢 |
| 论文创新点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 三、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文化产业补贴的基本问题 |
| 第一节 文化产业补贴界定 |
| 一、文化产业 |
| 二、补贴 |
| 三、文化产业补贴的原因 |
| 第二节 文化产业补贴的国际法渊源 |
| 一、国际文化法渊源 |
| 二、国际贸易法渊源 |
| 三、国际人权法渊源 |
| 第三节 文化产业补贴的相关国际法问题 |
| 一、文化产品的定性 |
| 二、文化产业合法补贴的条件 |
| 三、文化产业补贴的例外规则 |
| 四、文化产业补贴规则的冲突及其解决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文化产品的定性 |
| 第一节 文化产品定性问题的提出 |
| 一、文化产品定性的争议 |
| 二、文化产品定性的必要性 |
| 第二节 文化产品定性的标准 |
| 一、定性的一般标准 |
| 二、文化产品定性的标准 |
| 三、文化产品定性适用一般标准的评述 |
| 第三节 文化产品定性对规则适用的影响 |
| 一、GATT与GATS的重叠适用 |
| 二、重叠适用引发的解释问题 |
| 三、对重叠适用的评述 |
| 第四节 文化产品定性的反思 |
| 一、文化产品定性争议的分析 |
| 二、文化产品定性问题的改进建议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文化产业补贴的合法性 |
| 第一节 文化产业货物贸易补贴 |
| 一、文化产业补贴的认定 |
| 二、补贴的类型与文化产业补贴 |
| 三、GATT国民待遇原则与文化产业补贴 |
| 四、GATT最惠国待遇原则与文化产业补贴 |
| 第二节 文化产业服务贸易补贴 |
| 一、服务贸易补贴规范与文化产业 |
| 二、GATS国民待遇原则与文化产业补贴 |
| 三、GATS最惠国待遇原则与文化产业补贴 |
| 第三节 文化产业合法补贴的条件 |
| 一、符合《文化多样性公约》规定的文化产业补贴 |
| 二、符合WTO规则的文化产业补贴条件 |
| 三、符合人权法要求的文化产业补贴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文化产业补贴的例外规则 |
| 第一节 文化产业例外 |
| 一、WTO规则中“文化例外”的提出和失败 |
| 二、USCFTA和NAFTA规则中的“文化产业例外” |
| 三、RTAs和FTAs中关于文化产业例外的新发展 |
| 第二节 贸易规则中的一般例外条款 |
| 一、文化产业与一般例外条款 |
| 二、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可适用性 |
| 三、国家珍宝例外的可适用性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文化产业补贴相关规则的冲突及其解决 |
| 第一节 冲突的表现和实质 |
| 一、冲突的表现 |
| 二、冲突的实质及原因 |
| 三、冲突解决的理论基础 |
| 第二节 争端解决管辖权的冲突与解决 |
| 一、国际争端解决管辖权冲突的协调方法 |
| 二、RTAS与WTO规则中的管辖权条款 |
| 三、WTO规则与《文化多样性公约》中的管辖权条款 |
| 第三节 法律规则的冲突与解决 |
| 一、冲突条款的方法 |
| 二、后法原则 |
| 三、特别法优先 |
| 四、法律解释的方法 |
| 五、协调合作的方法 |
|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国际法视野下我国文化产业补贴制度的反思 |
| 第一节 我国文化产业补贴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
| 一、文化产业补贴制度的现状 |
| 二、文化产业补贴措施的定性问题 |
| 三、文化产业补贴的合法性问题 |
| 四、文化产业补贴的例外规则 |
| 第二节 我国文化产业补贴制度的完善建议 |
| 一、国际法层面的完善建议 |
| 二、国内法层面的完善建议 |
| 本章小结 |
| 结语 |
| 附表:我国文化产业补贴相关政策汇总 |
| 参考文献 |
| 一、中文 |
| 二、英文文献 |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 后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