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娟[1](2021)在《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并购的迅速发展以及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也逐步由绿地投资向外资并购为主转变。在外资并购中,无论是对于我国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驰名商标均体现出巨大的价值及多元的功能,存在加强乃是特别的保护需求。我国企业引进外资的目的与外资进入我国市场的目的往往是不同的。我国企业希望通过引进外资带来先进的技术或是经营管理经验;外国投资者则是希望并购能够进一步帮助其拓展中国市场和销售渠道,或利用中国市场的成本优势拓展产能、延展产品生产线。如何在双方的合作中实现互利共赢至关重要。首先,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表现是动态的。在早期的外资并购中,由于国内企业对驰名商标潜在价值认识不足,涉及的驰名商标价值未得到公正评估、驰名商标被外方无偿使用、驰名商标受到外方排挤退出市场,以及驰名商标归属权丧失,成为了外资并购中我国企业驰名商标流失的主要情形。在经历了早期驰名商标流失的阵痛之后,我国企业已经意识到保护自身驰名商标的重要性,但是这种保护更主要集中于企业进行外资并购的准备阶段。在外资并购协议的签订阶段,如何科学设置我方驰名商标保护的有关条款至关重要。此外,在科学有效的并购协议签订之后,一旦外资企业不执行并购协议,合资企业经营运转不佳,最后致使我国驰名商标流失,是近年来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新生情形。其次,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背后,存在多方面的原因。第一,从宏观政策层面来说,我国利用外资产业结构政策对指导我国引进与利用外资、规范与管理外资的产业方向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偏差,导致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外商投资在我国享有“超国民待遇”的情况持续了较长一段时间。第二,无论是我国国内的反垄断法还是有关规制外商投资的立法,均有不足之处。就反垄断法而言,一方面,我国关于外资并购中涉及驰名商标反垄断审查的标准仍待完善;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商务部在否决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一案的理由之中,亦未提及避免我国驰名商标流失这一因素。就外资立法而言,《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我国对于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三十三条涉及在外资并购中的经营者集中问题,第三十五条正式引入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但是均是概括性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的跟进规则,距离保证制度的有效运作和实施仍存在改进空间。第三,就我国目前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而言,存在着知识产权利益衡平关照不足的现象,尤其体现在对于侵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利益的规制不足。第四,从企业层面来说,在商定并购协议条款的过程中,我国企业缺乏确立专门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或是附件的意识。同时,我国企业存在未能通过尽职调查识别恶意收购,以及忽视对于己方驰名商标价值评估的情况。而跨国公司则往往通过低估中方商标价值,冷藏、淘汰或是淡化中方企业拥有的驰名商标,以及限制开发和独享的方式,削弱我国企业驰名商标的市场竞争力,致使这些驰名商标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被市场规则淘汰”。如果一份并购协议的条款可能致使我国企业驰名商标流失,那么至少从知识产权资源保护的视角来看,企业双方的利益未能达到平衡,即外国投资者与我国企业的利益处于失衡状态。再次,鉴于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表现与成因的复杂性,在解决该问题时需遵循以下导向。外资并购中的驰名商标保护自然有其重要性,在外资并购发展中驰名商标不断流失的情形下,更有着紧迫性。然而,这种保护也需有适度性。外资并购从本质上来说是企业之间进行交易的行为,企业自身的事务应当由企业自身决定。但是,涉及驰名商标的外资并购,不仅关乎我国企业自身利益,还会影响国家产业安全利益,甚至是消费者的利益。外资并购中的驰名商标流失,将会致使相关主体的利益受到影响,从而产生利益失衡的情形。因此,为了实现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相关主体的利益平衡,我国企业在进行外资并购时,应当充分调查外国投资者的并购动机,找寻相对公平正义内涵。一方面,利益与公平、正义价值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外资并购过程中,对于驰名商标如果能够进行科学合理的价值评估,将会有助于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对公平”。另一方面,在涉及驰名商标的外资并购中,无论是我国的国内法,还是我国与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都应努力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最后,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建议。第一,尽管我国《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控制规则已经有所改进,但在外资企业合并控制方面仍有改进空间。巴西经济保护和管理委员会在高露洁棕榄收购巴西科里诺斯一案中的审查决定,以及南非竞争法庭在雀巢收购辉瑞一案中的相关裁决,均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第二,明确外资并购中涉及驰名商标反垄断审查的标准。例如,反垄断审查应当明确,外资企业完成外资并购,是否会在获得我国驰名商标的情况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带来负面效应。第三,建立一个从产业政策制定部门和宏观经济部门负责维护、再到多部法律和产业政策法规共同作用的法律法规体系,发挥法律的整体合力。第四,从外资立法层面而言,我国目前的外资立法仍有细化完善的空间。一方面,外资立法应当引导规范外商投资方向,建立健全市场竞争机制。另一方面,外资立法宜引导规范外资并购行为,明确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标准。第五,区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合作战略上宜有所区别。完善我国已经签署或是正在谈判的双边投资条约,加强对于侵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利益行为的规制。第六,我国企业应当科学设置外资并购协议中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完善外资并购协议中关于驰名商标利用和保护的规定;通过尽职调查避开外国投资者恶意收购,正确分析外国投资者选择我国企业作为并购目标的真实目的,理性评价外国投资者;通过价值评估明确自身驰名商标价值,综合采用多种不同的评估方法,以求最终确定的评估价值能最大限度地接近被评估的驰名商标的真实投资价值。
胡宏雁[2](2020)在《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从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到单边保护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国际投资规则和格局变化使得企业并购中知识产权获取与利用呈现出复杂化的状态,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日益增加,不可避免要涉及到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价值评估与转移等环节的法律问题,研究知识产权与跨国并购之间的关系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论文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重点分析了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认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和知识产权国家安全审查等方面问题。本文从跨学科的视角,运用经济学与法学相关理论对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进行理论论证与实证考量,以期为我国企业和政府如何应对外资为获取知识产权而进行的并购提供有益指导。厘清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基本原理与主要法律问题,是文章的逻辑起点和分析前提。其一,在界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的基础上,总结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独有特点。其二,通过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不完全专属性与激励性阐述,分析知识产权纳入投资的经济特殊性。由知识产权资本的评价可能性、转让可能性分析知识产权资本的适格要件。其三,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和知识产权对并购投资实践影响的实证分析,探究知识产权获取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其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文章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在既有文献基础上,将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各阶段相伴而生的相关的法律问题归结为: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考量、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及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既有平等主体也有国家层面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过程并不是仅仅考量知识产权“是什么”,更应该考虑在其司法管辖权内知识产权潜在的权利扩展,即“可以做什么”。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从而减少潜在并购风险,并为确定合适的并购价格奠定基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中各方主体不尽责将导致合同、公司和知识产权的法律层面的责任问题,涉及到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违反重大事项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律师等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中的违约和侵权等方面责任,分清各方责任保证知识产权调查的尽职、审慎地进行。知识产权资产具有可评估性,评估是了解目标方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手段,科学的估值能为并购出价提供决策依据。知识产权的特质决定了其评估方法选择的独特性,其价值受到不同于其他资产的法律因素影响。论文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满足企业的战略发展、交易定价、税收设计、融资及法律诉讼等诸多领域现实需求,探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必要性。其次,剖析传统价值评估方法,结合知识产权资产具体情况,探究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评估方法的选择。最后,结合并购具体情形,探究影响不同知识产权类型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考量。同时,注意考察跨国并购中的价值评估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参考性。评估对象限于此次并购中目标方的知识产权,评估针对本次跨国并购而进行,评估具有参考而不是决定作用,不能将知识产权评估值等同于成交价。反垄断审查与规制已成为重大跨国并购能否进行的重要决定因素。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交叉具有历史与现实性,识别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垄断行为,基于相对利益平衡原则分析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利益问题,探究如何对专利、着作权、商标滥用进行反垄断规制和救济是关键因素。此外,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还事关企业存亡和国家安全问题。具体而言,以获取专利为目标的并购可能引发的科技安全问题,基于着作权的并购可能引发文化安全问题,与商标品牌密切相关的并购可能引发的产业安全问题。分析与应对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知识产权转移引发的国家安全问题,需要平衡并购方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并购投资目的与东道国利用外资并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必要,加强国家安全审查,以期在相对利益平衡中促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良性发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不仅事关企业知识产权获取,更是事关国家的整体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经济与法律活动。从“引进来”到“走出去”,中国完成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战略转移。并购投资方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投资方式选择,其中获取知识产权成为中国企业参与跨国并购的重要驱动力。但是,一些发达国家以反垄断、国家安全审查之名大行投资保护之道,使得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运行艰难。同时,“引进来”过程中,来华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利用并购中形成的市场优势破坏有序的市场竞争,利用并购获取中国企业稀缺的知识产权资源并引发国内知识产权层面安全问题,需要中国构建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和国家安全审查的防火墙。中国要在创新驱动中提升“走出去”的能力,在完善规则中提高“引进来”水平,积极参与新一轮投资规则重构,并提升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规则重构中的话语权。
高云峰[3](2020)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自2015年正式进入实施阶段以来,合作成果卓着。然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国情各异,政治、文化、经济、宗教差异明显。同时,中国企业技术要素输出带来的专利海外保护等问题使得“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伴生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内在需求。随着合作逐渐深入到制度层面,一带一路沿线各国转型发展以及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移出催生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一体化需求,然而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规则缺失、差异化明显,各国规则合作意愿不强严重制约合作的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已成当务之急。由此,存在两个需要考量的问题:第一,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规则缺失和差异性可能导致的各国收益差异或一定程度的利益失衡是否与当下以TRIPS协定为核心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困境具有同质性;第二,一定程度的利益失衡能否成为阻却“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实施及规则建构的重要因素?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社会文化巨大差异并且缺乏美欧发达国家权力作用因素的背景下,中国如何建构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规则,以及如何实施“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依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展开写作。首先,在提出问题阶段,提出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规则建构不足、差异较大可能引发一定程度利益失衡的现实。其次,本文在分析问题部分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建构“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话语权;第二,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基本矛盾研判;第三,在收益差异的客观情势下,一带一路沿线各国依据理性选择仍然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倡议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最后,本文在解决问题阶段探讨一带一路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规则建构,以及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实施进路及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利益的保护。本文除绪论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区域和双边条约的实证分析,进而梳理总结出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复杂性、差异性及可能导致的利益失衡问题,这是本文逻辑展开的起点。首先,本部分对一带一路沿线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条款、中国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条款进行了分析梳理、归纳总结。其次,在前述归纳总结基础上,提出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规则存在的不足。最后,提出一带一路沿线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规则不足的背后是利益失衡的实质;并指出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态势已经不能满足各国转型发展和平衡发展需求,以及“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中也可能存在的收益差异,即利益失衡的问题。第二部分是针对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利益失衡的理论分析,为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规则的建构和实施提供理论指引。首先,本部分从话语权理论出发,揭示当今国际知识产权话语权由美欧发达国家和地区主导且服务于其利益的实质,进而提出一带一路知识产权话语权建构的问题。其次,本部分运用辩证分析及动态利益平衡理论对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基本矛盾进行了分析,指出现有基本矛盾是创新能力不足无法满足各国转型发展需求,保护和培养创新能力以及维系创新与传播的相对动态平衡始终是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重要功能。最后,本部分运用国家理性选择理论分析指出即使存在收益差异的客观现实,各国也能基于获得绝对收益而积极参与合作;同时,亦强调不应混淆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客观差异与当今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不公平不合理造成的人为差异之间的本质区别,从而提出基于客观差异性现实不应追求绝对的发展平衡。第三部分探讨了如何建构“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规则。首先,本部分在反思现有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足及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差异性和规则合作缺失的基础上,立足法律内部视角,指出规则建构应当确立可持续发展原则和相对动态利益平衡的正当性基准。其次,就法律规则构建的外部动态视角,应当遵循的路径为,不断挖掘和完善符合沿线国家共同的规则,对于超TRIPS条款可以先设置为任择性规则或概括性规则,再逐渐向强制性规则和具体规则过渡。最后,本部分提出未来我国有可能会遵循高低两个标准的文本路径拓展知识产权协定,但无论哪个版本都应在坚持原有的稳定条款基础上突出核心利益条款和中国知识产权条款文本的建设重点,包括稳定范式、核心条款遴选、最惠国待遇及国民待遇条款的设置、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条款与投资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的协调以及商号、商誉和原产地名称若干术语的界定和澄清问题。最后一个部分探讨了在规则建构基础上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实施路径。首先,本部分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坐标系的方法将知识产权保护逻辑的各个要素予以呈现,并基于全球价值链视角阐释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在国家层面和企业层面面临的挑战与问题。其次,阐释了中国政府层面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实施路径,并基于一带一路沿线的复杂性和差异性提出柔性合作模式。最后,阐述中国企业在实施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中海外知识产权利益的保护问题。
黄金娥[4](2020)在《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研究 ——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为例》文中提出相比商标等知识产权而言,地理标志属于国际公认的新型知识产权,本身已具有一些区别于商标的法律属性。地理标志不仅能反应特定地理环境与产品之间的关系,而且标志着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及其他特征,更是体现了产品背后所蕴藏着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与巨大的商业利益。而少数民族地区的地理标志除了具有很强的地域性,还具有浓烈的民族特色,研究和保护少数民族地区的地理标志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是中国最年轻的少数民族自治州,也是湖北省唯一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其地理标志资源丰富,具有研究的个案价值。因此,本文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为例来研究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问题。目前,少数民族地区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还不充分。其原因既有主客因素,也有客观因素。主观因素方面,主要是民族地区地方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对地理标志的重视程度不高,导致地理标志质量监督体制不健全、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行业协会发挥作用小和少数民族地区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法规适用不当、市场执法监管不力等问题;客观上则主要是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缺少专门立法规定。为此,有必要借鉴国外地理标志保护的先进经验,包括协调好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关系、建立地理标志专门法保护模式、建立健全地理标志行业协会和提高地理标志的知名度和认可度等。同时,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从立法、执法等方面综合施策。首先是需要完善民族地区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在国家层面出台地理标志专门保护法,在少数民族地区出台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保护单行条例,以及配套实施办法等;其次是需要确定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模式为专门法保护模式;其三是需要厘清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保护相关责任主体;其四是需要统一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申报标准;最后是需要增强地理标志的执法监督力度等。通过这些措施的构建,来更好地强化对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力度,更好地发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的优势,以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从而推动整个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
林明灯[5](2020)在《母国制度对企业OFDI影响研究 ——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证据》文中研究说明对外直接投资(Outwar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简称OFDI)曾经是发达经济体跨国企业特有的经济现象,传统的国际投资理论也以其为研究对象,成果丰富且已形成较为完善理论体系。然而近十年,中国OFDI呈几何式增长,即使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全球资本流动规模持续下滑,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额仍逆势上扬,并于2016年首次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中企“走出去”发展轨迹,无法用传统OFDI理论中利益最大化解释:在经济飞速增长的趋势下,中企留在国内深耕发展才是合理选择,加之中企整体呈现国际化经验匮乏,自主品牌与技术拥有度较低等特征。传统理论无法从微观视域对中企OFDI行为做出合理解释,究其原因,发达经济体国内制度质量较高,营商环境优越,企业开展跨境投资无“后顾之忧”,无需考虑制度成本与政府寻租,母国制度可视为基本“背景”,但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普遍制度建设滞后,政府干预较高,尤其是处于转轨时期的中企OFDI收益更多体现宏观经济利益,而企业微观利益是被兼顾的,其OFDI行为势必受区域制度政策、地方政府治理、国际双边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基于上述背景,本文试图探讨和回应下述核心问题:国际投资领域中,母国制度包含哪些维度?它们间关系是什么?是否都能显着影响企业OFDI?母国制度能否与经典OFDI理论中的资源观、区位观相结合?最后,基于中国幅员辽阔、地域广袤,区域间制度体系演化差异大,地方政府调控力度高、范围广,涉外(投资)协议种类多、缔约频繁的特点,区域制度质量和企业OFDI选择是否具有显着的空间相关性?据此,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研究:(1)在梳理现有国际投资理论与研究基础上,综合中国对外投资制度变迁的历史背景有效评估母国制度影响中企OFDI的有效性。(2)以新制度经济学等经典理论为基础,解析母国制度的理论内涵与框架结构,并在修订OLI范式基础上构建母国制度嵌入的OFDI-S模型。(3)以2003-2015年上市企业OFDI决策为样本,通过Logit模型实证检验母国制度对中企国际化选择的直接影响与调节效应。(4)为中国政府提升区域OFDI水平提供政策建议。基于上述研究思路线索,本文得出结论可归纳为下:(1)母国制度分为国内层面(制度环境、政府治理)与国际层面(涉外制度),共三个维度。国内层面:税制结构优化、信贷制度改革、技术市场成熟、知识产权完善,政府干预降低,补助补贴增多、审批效能提升,腐败活动减少,都能激励中企境外投资,呈现对OFDI的“挤入”效应,另一方面,物权保护力度提升,契约机制有效实施,政府支出规模增加,公共品高质量供给,反而会抑制中企“走出去”,呈现对OFDI的“挤出”效应。国际层面:避免双重征税制度与双边投资协议多以资本流入国身份签订,中企在“走出去”进程中无法得到缔约国高标准待遇,因而两类协议无法促使中企OFDI,甚至避免双重征税制度更多呈现对OFDI的“挤出”效应,与之相反,自由贸易协定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对投资保护与投资激励态度更为积极、开放程度更高、范围更广、条款更具操作性,激励中企到缔约国投资作用效果更佳。(2)母国制度也能以企业所有权优势(或东道国区位优势)为媒介,间接影响企业OFDI选择。国内层面:物权制度、契约制度、信贷制度、技术交易市场与知识产权制度提升,以及政府干涉降低,补贴规模增大,寻租行为减少,都能赋予创新型中企更高水平的技术所有权优势,呈现母国制度“强化”技术所有权优势特征;而企业承担税率降低,公共品供给效率提升,研发投入较多企业倾向留在国内发展,呈现母国制度“弱化”创新型企业OFDI意愿特征。国际层面:涉外制度能优化东道国较低的法治质量与营商环境(如双边投资协议与自由贸易协定),降低东道国沉重的税收负担与不完善的基础设施对中资流入的抑制作用(如境外经贸合作区),鼓励中企到制度区位优势缺失的缔约国OFDI,呈现涉外制度“强化”东道国区位优势特征。(3)从“两个统筹”到“三个统筹”是中国加快对外开放水平战略思想的重大创新:国内层面,制度环境作为母国制度最为稳定的制度内核,其本身是静态框架,需要政府构建与之适应的执行机制,才能充分发挥其优越性,本文考察国内制度的十二个子制度对微观特征异质企业OFDI影响差异,可以帮助地方政府重新审视如何利用中企在OFDI决策上表现出对国内制度的“异质性偏好”,精准激励目标企业“走出去”;国际层面,既需要中国研究借鉴国际经济规则调整国内制度,为中企培育“走出去”能力提供良好的国内环境,也要求政府调整国内制度政策工具,配合涉外(投资)制度体系效率效能发挥,以争取国际投资领域更大的制度性权力。本文考察中企至签订不同涉外(投资)制度的缔约国OFDI呈现出对国内制度的“异质性偏好”,所得结论能帮助中国在参与国际经济活动进程中更好实现“统筹国际国内规则”。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第一,从母国制度视角对OFDI研究,建立对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OFDI具有更强解释力的理论框架。第二,本文将母国制度与国际生产折衷理论中的OL优势有机结合,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投资理论。第三,本文的研究对将从国际规则国内化以及国内规则国际化两条路径着手,推动现有治理机制和规则体系变革的中国具有较大的实践价值。
林思颖[6](2020)在《《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研究》文中提出在美国退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简称TPP)后,其他缔约方于2018年3月18日在智利签署《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简称CPTPP)。CPTPP搁置了TPP中11项知识产权条款,主要集中在专利权、着作权及知识产权执法领域,而商标条款几乎被完整保留下来。CPTPP要求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相较于TPP有所下降,但仍远远超过TRIPs协议设定的最低标准。CPTPP知识产权条款压缩了TRIPs协议中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弹性条款的适用空间,剔除了有效协调私人利益和公众利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利益平衡的机制。在CPTPP区域内,发达国家几乎无需调整国内法律,与之相反,发展中国家将消耗更多的法律转换成本。虽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CPTPP各缔约方的经济影响仍是一个开放性的问题,但从资金流动的角度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明显有利于拥有大量知识产权的缔约方。可以认为,在知识经济时代,CPTPP知识产权条款是发达国家在区域内获取经贸利益的重要手段。然而从目前各缔约方的经济规模、国际影响力以及CPTPP未来扩容可能性来看,仅凭自身的吸引力和示范作用,都尚不足以支撑其发展成为国际公认的知识产权保护新标准。短期来说,只能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体系进一步碎片化。但是,随着包含与CPTPP相同或类似的知识产权规则的FTAs数量增加,这些规则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最终可能转化成为多边条约中的规则,形成新的国际标准,从这一层面看,CPTPP知识产权条款将助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水平的提升。由于我国与各缔约方保持着密切的贸易往来,CPTPP降低了启动边境执法等措施的门槛,加大侵权惩罚力度,将增加我国企业在海外面临知识产权纠纷的风险,对我国对外贸易带来不利影响。同时,CPTPP保留的部分商标和执法条款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冲击较大,而这些条款的出现,也将严重阻碍我国目前和未来参与的自由贸易协议的谈判进程。此外,从CPTPP未来发展可能性来看,我国也将面临美国重返进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风险。为应对CPTPP知识产权条款可能对我国产生的影响。首先,需要政府和企业共同努力,构建完善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其次,需要以知识产权适度保护为基本立场,科学制定FTA知识产权谈判策略,并合理利用多边、双边以及“一带一路”等区域体制,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提升我国在知识产权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再次,应坚持从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角度出发,循序渐进地调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最后,无论美国是否重返,都应以开放的心态面对CPTPP知识产权条款,不排除我国加入CPTPP的可能性。同时,应结合美国知识产权立法和实践新动向,客观深入地研究被搁置知识产权条款,提前做好应对这些条款未来出现在多边或区域性场域的准备。
苏冬冬[7](2020)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在医药技术、医药经济和公共健康备受关注的当下,如何有效对医药发明进行专利保护,既可以激励医药技术创新和促进医药产业发展,又可以满足药品可及性和保障公众健康权益的实现,已成为国内外学界和产业界讨论的重点话题。目前,我国药品注册审批环节不审查拟上市药品的专利状况,导致上市后的药品面临着专利侵权和退市的双重风险。药品注册审批环节缺乏有效的专利争议解决机制,难以有效保护药品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制度上需要引入一种机制将药品的注册审批与专利权的保护相联系。美国1984年的《Hatch-Maxman法案》首创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并在2003年的《医疗保险处方药改进和现代化法案》(MMA)中得到优化和完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是一个复杂的制度体系,包括程序链接和职能机构链接,涵盖简化新药申请程序、专利信息公示、专利声明、暂缓审批期、专利挑战机制、首仿药市场独占期等内容。我国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仅是对药品的审评审批与专利的权属状态之间的联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尚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我国既有规定过于简单宽泛,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实际运行效果不佳,难以满足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实际需求。为此,国家从宏观政策和立法层面提出要探索构建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这引起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讨论。为了保障医药创新政策的有效部署落实和立法工作的顺利推进,有必要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设计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建构方案。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进行全方位和体系化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和理论意义。本文通过全面梳理和分析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产生的缘由、创立的背景、发展历程、基本内容、发挥的功效,挖掘该制度所蕴含的宗旨和价值理念,剖析制度的内在运行机理及其缺陷,探寻该制度建立、实施过程中的关键和重要影响因素,发现和解决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协调与衔接问题,剖析制度运行中产生的竞争法问题,在对比分析美国、加拿大、韩国等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国家的立法实践、实际运行状况及其实施效果、所进行的革新举措的基础上,总结分析不同立法模式的优缺点,吸收、合理借鉴这些国家在药品专利保护与药品监管制度改革方面所进行的有益尝试、探索和经验,结合我国医药产业发展实际、医药创新政策和制度环境,确立我国的药品专利链接立法模式和构建出科学、合理、健全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完善我国药品专利保护与药品监管制度体系。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由六章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解读。本章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涵出发,厘清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明晰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建立的判断标准,梳理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产生缘由与演变过程,剖析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在运行机制及其缺陷,确定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功能及作用,分析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基本内容。本章的内容为全文探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奠定了基础。就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本身而言,其是一把“双刃剑”,在发挥促进新药研发和及时确定专利法律状态的正效应时,也具有阻碍仿制药竞争和危及药品可及性的负效应。第二章,我国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本章通过深入剖析药品专利链接的制度逻辑及其合理内核,挖掘出该制度建立的正当性基础和基本价值取向,结合我国医药产业发展实际、医药产业政策的演变过程,探寻该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为药品专利权人提供了在药品上市前解决专利纠纷的途径,是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得以实现的手段之一。该制度遵循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的宪法原则、契合利益平衡的立法旨趣、合乎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符合最优资源配置的要求和我国的知识产权政策立场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政策目标。该制度有助于强化药品专利权的保护,激励药品创新;有利于促进仿制药与创新药的充分竞争,实现医药产业的良性发展;有助于解决公民健康需求与药品供给不足的矛盾。该制度是解决我国药品专利保护不力、医药产业创新不足和高质量药品紧缺问题的重要途径,是落实国家医药产业创新发展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创新政策和建设健康中国的重要制度设计。第三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比较法考察。本章主要考察了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同时结合近年来签订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有关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规定,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和实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国家,其后得到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家的响应和仿效实施。实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国家基于本国实际和政策目标采取了不同的链接模式,且产生了不同的实施效果。美国将国内立法中的药品专利链接机制通过双边或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方式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推行。现阶段,由于各成员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经济结构不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尚无法在国际范围内形成统一的标准。未来将会成为国际药品专利保护领域的一项基本准则。第四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配套法律制度。本章详细介绍了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相配套的药品试验例外、药品专利期限延长、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制度内容,分析了这三个制度的功能及作用、制度本身的利与弊,以及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之间的关系。这几个制度实质上是围绕着药品专利保护与创新药研发之间的矛盾和药品专利权人的私人利益与和社会福利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而展开。药品试验例外制度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药品专利期限延长制度的并行实施,起到了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的作用。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是药品专利链接的基础,药品专利链接是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延伸。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相关的各个制度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平衡,能够起到共同激励创新药物的开发和加快仿制药及时上市的作用。第五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的法律规制。本章主要探讨了美国和加拿大在应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问题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同时也考察了欧盟在应对相关问题上的经验做法。从微观的角度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实施中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挖掘法院对同类案件作不同处理的法理依据,总结归纳相关行为的违法性判定要件。针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实际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医药产业发展实际、法律制度、司法体制,提出了我国应对相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滥用主要表现为药品专利常青(药品专利不当登记)和反向支付协议两类典型行为。药品领域的专利常青、反向支付协议问题本质上反映了药品创新激励保护和市场自由竞争之间的冲突与平衡问题。运用反垄断法规制药品专利常青行为和反向支付协议行为具有正当性基础,对这些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应遵循合理分析原则,综合衡量其垄断行为对竞争的正负效应,以判定是否落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畴。第六章,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构建的体系化思考。本章在梳理及评析现有药品专利链接模式,分析我国与药品专利链接相关的现行立法规定、实施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参考借鉴其他国家相关立法与实践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医药产业发展实际和法制环境,提出该制度在我国建构的基本设想和具体实施方案。我国与药品专利链接相关的现行立法规定主要存在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规定不具系统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等突出问题。在药品注册审批实践中因药品注册申报引发的专利纠纷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因而,在我国构建药品专利链接制度需要补充制度创设的依据和设计具有可操作性的专利链接方案。同时,在具体制度设计时,需要立足我国实际、注重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与衔接,并建立相应的配套法律机制。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合理内核在于利益平衡,其通过一系列精巧的平衡设计,激励原研药企业继续研发新药并推向市场,鼓励仿制药企业挑战原研药企业的专利,使原研药行业与仿制药行业保持良性协调发展。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有效实施及其所追求的利益平衡价值目标的实现,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制约、配合和支撑,构建起一套较为完整的促进原研药与仿制药协调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在中国语境下实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应当警惕该制度滥用可能带来的反竞争风险。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应科学评估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利弊,克服制度本身的内在缺陷,消解该制度对药品可及性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Ivan Sarafanov[8](2020)在《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及宏观经济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互联网经济与跨境电子商务成为各国企业和消费者不可或缺的部分,大规模的数字化不仅引起经济理论和国民经济结构根本性的变革,但同时也提高了社会各界对古典贸易理论、新贸易理论、贸易规则及新型合作机制探索的关注度。学术界认为,互联网交易和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是全球进入第四次工业革命阶段后,实现经济增长的关键要素和必要手段。随着互联网和新的技术持续快速发展,由跨境数据流动构成的数字产品贸易正在促进全球货物、服务、人员、资金和信息流动,以及改变各类企业的运营方式和商业模式。例如,当中小企业拥有接入互联网、计算机或智能手机等所需的基础设施和网络通信服务,它们可以接触到世界各地的客户,并随时参与全球商品和服务的供应链体系。数字贸易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不仅涵盖了互联网上消费品的销售和在线服务的供应,而且还包括使全球价值链得以实现的数据流、使智能制造得以实现的服务以及无数其他电子交易平台和应用程序。不过,当前数字产品贸易除了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因素,还被视为各种贸易壁垒和限制措施日益增多的领域之一。这些保护政策从无到有、从低级到高级、从宽容到严格的发展演变过程最终形成一套有针对性的、系统的、严谨的数据管理制度。即数字贸易的出现使得传统贸易壁垒的作用大大降低,导致类似于金砖国家这样的大型新兴经济体为了保护国内市场而保持着很多新型“虚拟”贸易壁垒和数据限制性政策。在这种背景下,若金砖国家将继续提高数字产品贸易壁垒或提出更严格的数据限制性措施,这是否必然会增加数据密集型行业内的企业运营成本,进而导致整个行业的全要素生产率降低是本研究关注的重点问题。因此,本文以金砖国家为例,从产业经济学角度衡量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的影响,建立一种科学的定量分析框架。首先,通过对大量国内外文献和政策措施的梳理和总结,本文对金砖国家采用的新型和传统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具体保护政策和措施作了一个系统的分析和阐述,发现其主要特点和问题,并建立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资料库。此外,使用欧洲国际政治经济研究中心建立的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计算数字贸易限制和数据限制指数两种指标,衡量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保护程度。本文发现,根据数字贸易限制指数评估结果,金砖国家呈现“一高、三中、一低”贸易保护程度结构,其中中国采取的保护水平最高,同时巴西、俄罗斯和印度保护度属于中等以下水平,而南非的水平最低。根据数据限制指数评估结果,在金砖国家范围内中国、俄罗斯和印度数据保护程度最高并正在逐步提升,而南非与巴西维持相对较低的保护程度。其次,为了计算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及其他行业全要素生产率产生的影响,本文建立多维面板数据模型进行估计。本文根据数字贸易限制和数据限制指数两个反映数字产品贸易保护程度的指标,构建数字贸易保护强度综合指数(DTPSI)作为模型的自变量。为了计算模型的因变量,本文使用GTAP 10数据库建立Levinson-Petrin非参数估计模型对金砖国家2004-2014年间数据密集型及其他行业全要素生产率进行估计。最终在面板数据回归结果基础上,模拟分析三种不同程度的贸易保护方案对数据密集型及其他行业的全要素生产率产生的影响,发现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如邮电和通信服务、金融和保险业和公共服务业,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而在性质上不属于数据密集度很高的行业全要素生产率也受到了负面影响。此外,由低级保护政策所带来的负效应缺乏弹性,因此不会对全要素生产率产生很大的下滑压力,而中级和高级数字贸易保护政策对全要素生产率富有弹性,因而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较大。再次,本文采用GTAP 10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将全要素生产率估计值代入到模型当中,进一步分析限制跨境数据流动的数字贸易壁垒措施对主要宏观经济指标产生的影响。通过模拟结果发现,随着数字产品贸易保护强度水平的提升金砖国家国内生产总值的变化呈现不同程度的下降趋势,其中由于中国、俄罗斯和印度使用大量的数据本地化措施导致的损失更大一些。从各行业的产出规模来看,由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导致的数据自由流动限制使得所有国家数据密集型制造业和服务行业的生产规模萎缩,而数据密集度相对较低的行业产出水平受到影响最小。从进出口贸易规模来看,由于金砖国家采取的一半以上数字贸易壁垒政策使用于限制国内数据跨境出口(传输),因而使得数据密集型行业的出口贸易下降,而进口贸易上升。最后,为了克服由数字产品贸易壁垒政策对金砖国家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产值和进出口贸易产生的严重负面影响,本文尝试提出可操作性较强的两种合作框架和运行机制的实现方案。其中第一个是全面考虑发展中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发展需要,以WTO为主和TiSA协议为辅GATS“+”多边数字贸易合作框架实现途径。第二个则为了加强金砖国家之间数字贸易合作联系,包括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建设、数字贸易运行机制及软环境合作领域“三位一体”的合作框架。本文认为,金砖国家之间须要加强内部协调,尽快开展同世界其他国家的多边数字贸易合作,制定有效的监管办法,促进数字贸易发展并努力实现互联网领域消费者安全、数据隐私保护和国家安全等目标。
李洋[9](2019)在《全球化背景下国有企业改革研究》文中指出本文对国有企业改革的讨论旨在破除全球化时代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对国有体制发展前景的质疑。“公有制必然不如私有制”的论调是站不住脚的。把国有企业的存在和发展视为中国经济的枷锁是很危险的,也是不公正的。本文通过对我国国有经济发展历史的回顾,以及与全世界范围内其他经济体国有企业成功案例的对比分析,寻找出我国坚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做强做大国有企业的理论依据和实践路径。国有企业不仅存在于具有社会主义传统的欧洲国家,连私有化至上的美国也并非没有国有企业。学界常有观点认为西方国有经济的比例比中国低很多,但是以新加坡为例的不少完全市场经济体也拥有着很高的国有经济比例。这些国家的国有企业可以说涉及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但为何也能够实现经济成功呢?这些都是简单支持私有化的理论无法解释的问题。所以说,草率的把所有的经济问题归咎于国有体制是不负责任的。回顾历史,那些不立足本国国情就接受了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试图通过激进的私有化实现经济发展的失败案例比比皆是。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拉美国家、菲律宾等经济体陷入长久的“中等收入陷阱”就是例证。而这些国家也基本失去了实现工业化的机会。反观同时期有着更高国有企业比例的新兴工业化国家(如韩国等)却完成了脱贫和赶超。国有企业存在的很多问题是与所有制无直接关系的。很多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在私有企业,尤其是在股权分散的大型私有企业里一个都不会少。如此可见,简单的改变企业的所有制对于解决这些问题并没有帮助。从西方成功的国有企业经验中可以看到,如果能够在国有企业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按照市场规则有效治理国有企业,所有这些问题都能够得到很好的管控和规避,完全不会比私有企业做的差。从对法国国有经济的分析中我们看到,在承认国有企业贡献和地位的同时,法国政府不推行激进私有化,而是通过积极改革保持企业竞争力,使其成为国家核心技术的掌握者。德国的国有企业也在战后恢复经济,实现国家工业化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而且在经历了几轮私有化后,近年来德国在电力等行业开始出现重新国有化的呼声。而北欧国家的国有企业则是支撑其高福利经济的重要部分,且在创新能力上走在世界前列。亚洲的新加坡和韩国则更加是利用国有企业实现经济腾飞,完成工业化的典型案例。甚至在完全信奉私有化的美国也有着数量可观的国有企业,除了在公共事业部门外,也不乏涉足军工、金融、地产等行业。这些都说明了国有企业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国有企业改革虽不是新问题,但目前大部分研究都只停留在企业微观治理的层面,并没有从全球化内外联动的视角,以及历史发展规律的角度直面指出坚定做大做强国有经济的理论基础和信心来源。只有跳出西方经济学范式的框架,从例证分析的角度才能更好找到我国国有企业发展的方向。本文在绪论中阐述了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研究动态及论文研究方法、基本框架与创新点;第一章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历程进行了回顾,客观总结了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做出的历史贡献。同时回顾了西方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诞生及推广的原因和过程,阐明了这一趋势对我国经济在逐渐融入全球体系后的影响。为了解释这一影响,本文在第一章第二节阐述了工业化与现代化的关系。第二章首先总结和分析了质疑国有企业运行效率的一些理论,包括“委托-代理”“搭便车”“预算软约束”等问题,揭示了这些问题的存在与否与企业的产权归属公有或私有并无关联。随后,本文对推行私有化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陷阱”进行了梳理。最后,本章指出了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和私有化改革在本质上的不同之处。在第三章,本文通过对法国、德国、北欧国家、美国等经济体的国有企业发展历史的分析和对比,总结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值得借鉴的地方。第四章则主要分析了与中国更为接近的韩国、新加坡等经济体的国有经济成分和私有化改革的尝试,试图找到可供我国采用的改革路径。本文的第五章、第六章和第七章就当前全球化形势下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挑战和可能的应对举措进行了研究和分析。第八章则是对全文的总结,以及对未来国有企业发展的展望。
李国敏[10](2019)在《新时代中国企业海外拓展的战略风险 ——基于典型案例的系统分析》文中研究表明本文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认识和应对中国企业海外拓展面临的战略风险。对于企业国际化面临的各种风险及其应对,国内外有了丰富的研究,但对于海外战略风险,人们并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我们认为固然战略风险与政治风险关系极其密切,但鉴于企业海外战略风险影响后果的特殊严重性,有必要予以专门而深入的研究。围绕上述核心问题,我们以复杂系统思维方法为主,同时运用历史考察、案例分析等方法展开全文。首先弄清企业国际化理论和中国企业的海外拓展史,重点是实施“走出去”战略之后的中国企业海外拓展情况,以及“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新时代”背景下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战略机遇。其次,着重对企业海外战略风险进行解析。在梳理企业国际化面临的各种风险基础上,以复杂系统思维方法探讨海外战略风险的特点,并对新时代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战略风险进行总体分析。企业海外战略风险往往由宏观国际环境格局或中观双边外交关系的重大变动所造成,具有宏观全局性、强烈的政治性和立体多维的关联性,呈现复杂的非线性因果关系和突变式涌现特征,其破坏性极大,并且可能持续发生不利影响。论文还对新时代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战略风险进行总体分析。接着以中兴通讯和华为两个中国高科技企业作为案例,分析在新时代、百年大变局背景下美国遏制中国政策对中国企业海外拓展造成的严重战略风险。本文还以国电投密松电站项目和中企利比亚项目为案例,分析国际国内政治等因素对于中企海外项目造成的战略风险。最后,论文就新时代中国企业海外拓展的战略风险提出了应对建议,并对新时代中国企业拓展海外利益和防范化解战略风险的前景进行了展望。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 (一)选题背景 |
| (二)选题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概述 |
| 三、研究方法、预期创新与难点 |
| (一)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 |
| (二)本文的创新点、难点 |
| 四、论文框架等内容 |
| 第一章 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提出 |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价值巨大且功能多元 |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经济价值 |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特殊功能 |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表现 |
| (一)早期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流失 |
| (二)近期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流失 |
| 第二章 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成因分析 |
| 一、宏观经济政策导向的影响 |
| 二、国内执法不力及法律规制不足 |
| (一)反垄断执法不力 |
| (二)外商投资法律中相关规制不足 |
| 三、投资条约中知识产权利益衡平关照不足 |
| 四、企业层面原因 |
| (一)并购协议中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设置不足 |
| (二)外资并购中外国投资者与我国企业利益失衡 |
| (三)外国投资者实施商标策略削弱驰名商标市场竞争力 |
| (四)我国企业对驰名商标保护意识不足及保护手段不力 |
| 第三章 解决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导向 |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保护的适度性 |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相关主体利益平衡的实现 |
| 三、外资并购中商标权保护的基本逻辑 |
| (一)并购准备阶段 |
| (二)并购执行阶段 |
| (三)并购整合阶段 |
| 第四章 解决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路径 |
| 一、域外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 (一)美国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 (二)欧盟国家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 (三)其他国家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 二、反垄断法和外资立法层面 |
| (一)反垄断立法的完善与执法的加强 |
| (二)外商投资立法的完善 |
| 三、投资条约中知识产权利益的再平衡 |
| 四、企业层面 |
| (一)外资并购协议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科学设置 |
| (二)我国企业通过尽职调查避开外国投资者恶意收购 |
| (三)我国企业通过价值评估明确自身驰名商标价值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缩略语表 |
| 导论 |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 二、研究现状与创新 |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 四、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基本原理 |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要 |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界定 |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特点总结 |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理论基础 |
| 一、作为“投资”的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 |
| 二、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依据 |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保护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 |
| 一、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 |
| 二、基于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实证考量 |
| 第四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主要环节的法律问题 |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
|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 三、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 |
| 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 |
| 第二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 |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独特性 |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内涵界定 |
| 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特征 |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解决的法律问题 |
| 一、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 |
| 二、识别目标方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 |
| 三、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 |
| 四、识别目标方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 |
| 五、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 |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法律责任认定分析 |
| 一、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 |
| 二、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 |
| 三、管理层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 |
| 四、律师等中介机构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
| 第三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 第一节 并购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界定 |
| 一、知识产权价值来源分析 |
| 二、并购中的知识产权评估特点 |
| 第二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需求 |
| 一、价值评估的战略需求 |
| 二、价值评估的交易需求 |
| 三、价值评估的税收需求 |
| 四、价值评估的融资需求 |
| 五、价值评估的诉讼需求 |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及选择 |
| 一、市场评估方法 |
| 二、成本评估方法 |
| 三、收益评估方法 |
| 四、并购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 |
| 第四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依据 |
| 一、专利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 二、商标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 三、着作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 四、商业秘密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 第四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 |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垄断行为辨析 |
| 一、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滥用界定 |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一般垄断行为分析 |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理论基础 |
|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关系之辩 |
| 二、禁止权利滥用理论 |
| 三、相对利益平衡理论 |
| 第三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实践分析 |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内实践评析 |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际实践评析 |
| 第五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 |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层面的国家安全界定 |
| 一、基于专利权的科技安全 |
| 二、基于着作权的文化安全 |
| 三、基于商标权的产业安全 |
| 第二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实践的思考 |
| 一、美国为代表的并购中新兴技术国家安全审查 |
| 二、加拿大为代表的并购中国家文化产业安全审查 |
| 三、中国为代表的并购中品牌依存度产业安全审查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评述 |
| 三、研究方法 |
| 四、论文基本框架 |
| 第一章 “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的现实 |
| 一、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实证分析 |
| (一)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现实考量 |
| (二)中国双边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现实 |
| 二、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规则不足之表征 |
| (一)一带一路沿线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的阙如 |
| (二)一带一路沿线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的软性特征 |
| (三)一带一路沿线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的差异性 |
| (四)一带一路沿线个别国家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的不稳定性 |
| 三、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规则不足背后利益失衡实质 |
| (一)知识产权保护合作阙如与各国发展需求之间失衡 |
| (二)知识产权保护差异性与平衡发展之间失调 |
| 第二章 “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利益失衡的理论分析 |
| 一、“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话语权建构 |
| (一)话语的权力本质 |
| (二)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话语权实践 |
| (三)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话语权解析 |
| (四)“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话语权的建构路径 |
| 二、“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基本矛盾研判 |
| (一)“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辩证分析 |
| (二)基于相对公平正义与动态利益平衡理论之分析 |
| 三、“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国家理性选择考量 |
| (一)基于混合博弈理论之国家行为分析 |
| (二)基于集体行动理论之国家行为分析 |
| (三)“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收益差异性辨析 |
| 第三章 “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规则建构 |
| 一、“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规则建构的内部视角 |
| (一)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规则的反思 |
| (二)“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规则建构考量要素 |
| 二、“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规则建构外部视角 |
| (一)“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规则建构路径 |
| (二)“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规则建构重点 |
| 三、“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之中国规则体系化建设 |
| (一)一带一路沿线区域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综述 |
| (二)中国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条款文本评析 |
| (三)“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中国文本建设的重点 |
| 第四章 “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实施路径 |
| 一、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逻辑及其展开 |
| (一)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的基本逻辑 |
| (二)全球知识产权价值链视角下的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合作 |
| 二、中国政府“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的实施路径 |
| (一)规则建设层面实施路径 |
| (二)合作谈判层面实施路径 |
| (三)合作方式层面实施路径 |
| 三、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利益保护 |
| (一)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利益保护方式 |
| (二)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不足 |
| (三)中国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建议与对策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的背景及课题的研究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以及创新之处 |
| 第一章 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概述 |
| 第一节 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的概念 |
| 一、我国地理标志的概念 |
| 二、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属性 |
| 三、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的概念 |
| 第二节 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与其他概念的辨析 |
| 一、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的产品特征 |
| 二、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的地理来源 |
| 三、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的适用范围 |
| 四、少数民族地区的地理标志与其他商标性标志的区别 |
| 第三节 保护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
| 一、保护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的必要性 |
| 二、保护少数民族地区的地理标志的重要性 |
| 第二章 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状况 |
| 第一节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现状 |
| 一、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缘起 |
| 二、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现状 |
| 第二节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现状 |
| 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简介 |
| 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理标志的概况 |
| 三、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 |
| 第三节 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
| 一、对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认识不足 |
| 二、商标与地理标志保护冲突下的商标法模式和专门法模式冲突 |
| 三、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缺少专门立法规定 |
| 四、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的保护缺失市场执法监管 |
| 第四节 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法律保护问题的成因分析 |
| 一、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在实践中重视程度不高 |
| 二、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质量监督体制不健全 |
| 三、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行业协会发挥的作用小 |
| 四、少数民族地区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法规适用不当 |
| 第三章 国外有关国家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
| 第一节 国外有关国家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制度 |
| 一、法国地理标志专门法律保护制度 |
| 二、巴拿马原住民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 |
| 三、巴西少数民族地区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 |
| 四、美国少数民族地区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 |
| 五、德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 |
| 第二节 国外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 一、协调好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关系 |
| 二、建立地理标志专门法保护模式 |
| 三、建立健全地理标志行业协会 |
| 四、提高地理标志的知名度和认可度 |
| 第四章 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对策思考 |
| 第一节 确立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保护的专门法保护模式 |
| 一、确立适合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模式 |
| 二、制定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的专门立法 |
| 三、健全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法律体系 |
| 第二节 专门法中明确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主体与内容 |
| 一、确定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主体 |
| 二、确定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具体内容 |
| 第三节 专门法中统一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的申报标准及程序 |
| 一、规范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的使用标准 |
| 二、协调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
| 三、统一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的申请与注册程序 |
| 第四节 专门法中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障 |
| 一、增强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管力度 |
| 二、提高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案件诉讼效率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参加学术会议及获奖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选题意义 |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框架 |
| 1.3 研究方法 |
| 1.4 可能创新点与难点 |
| 第二章 理论述评与文献综述 |
| 2.1 传统OFDI理论 |
| 2.1.1 垄断优势理论 |
| 2.1.2 内部化理论 |
| 2.1.3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
| 2.1.4 比较优势投资论 |
| 2.1.5 国际生产折衷理论 |
| 2.2 发展中国家OFDI理论 |
| 2.2.1 小规模技术理论 |
| 2.2.2 技术地方理论 |
| 2.2.3 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理论 |
| 2.2.4 投资发展周期理论 |
| 2.3 OFDI理论的新发展 |
| 2.3.1 战略管理理论—产业观、资源观、制度观 |
| 2.3.2 投资诱发要素组合理论 |
| 2.3.3 新新贸易理论 |
| 2.4 关于中国OFDI的研究 |
| 2.5 中国OFDI的竞争优势与来源——制度视角提出 |
| 2.5.1 传统理论对中国OFDI行为的适用性分析 |
| 2.5.2 制度因素的提出 |
| 2.6 制度视角下的OFDI研究 |
| 2.6.1 东道国视角 |
| 2.6.2 制度距离视角 |
| 2.6.3 母国制度视角 |
| 2.7 理论述评 |
| 第三章 中国OFDI制度变迁与发展现状 |
| 3.1 制度视角下中国OFDI发展历程 |
| 3.2 当前中国OFDI突出问题 |
| 3.2.1 境内主体结构失衡 |
| 3.2.2 投资产业结构失衡 |
| 3.2.3 投资区域结构失衡 |
| 3.3 制度视角下原因分析 |
| 3.3.1 非国有资本在境外投资重点领域的“母国制度优势”有待提升 |
| 3.3.2 金融税收制度改革滞后与外企超国民待遇造成大量的返程投资 |
| 3.3.3 区域市场化改革进程差异造成各地投资主体结构分布差异显着 |
| 第四章 母国制度影响企业OFDI理论模型构建 |
| 4.1 理论基础 |
| 4.1.1 母国制度的定义与构成 |
| 4.1.2 母国制度三个维度的框架构建 |
| 4.1.3 新兴经济体跨国企业竞争优势来源:母国制度安排 |
| 4.2 母国制度嵌入的OFDI-S理论模型构建 |
| 4.2.1 前提假设 |
| 4.2.2 函数设定 |
| 4.2.3 母国制度嵌入的OFDI-S模型的经济学分析 |
| 4.3 本章小节 |
| 第五章 制度环境与企业OFDI关系研究 |
| 5.1 研究假设 |
| 5.1.1 产权制度 |
| 5.1.2 经济制度 |
| 5.1.3 创新制度 |
| 5.2 研究设计 |
| 5.2.1 样本与数据来源 |
| 5.2.2 计量模型构建 |
| 5.2.3 变量说明 |
| 5.3 实证检验结果与分析 |
| 5.3.1 制度环境对中企OFDI行为的直接影响 |
| 5.3.2 制度环境对东部企业OFDI行为的调节效应 |
| 5.4 异质性检验 |
| 5.4.1 所有制差异 |
| 5.4.2 要素密集度差异 |
| 5.4.3 产业差异 |
| 5.4.4 行业集中度 |
| 5.5 稳健性与内生性 |
| 5.6 本章小节 |
| 第六章 政府治理与企业OFDI关系研究 |
| 6.1 研究假设 |
| 6.1.1 财政资源配置效率 |
| 6.1.2 市场主体激活效率 |
| 6.1.3 行政权利运行效率 |
| 6.2 研究设计 |
| 6.3 实证检验结果与分析 |
| 6.3.1 政府治理对中企OFDI决策的直接影响 |
| 6.3.2 政府治理对东部企业OFDI决策的调节效应 |
| 6.4 异质性检验 |
| 6.4.1 所有制异质性 |
| 6.4.2 要素密集异质性 |
| 6.4.3 产业异质性 |
| 6.4.4 行业集中度异质性 |
| 6.5 稳健性与内生性 |
| 6.6 母国制度环境、政府治理与异质性企业OFDI关系综合研究 |
| 6.7 本章小节 |
| 第七章 涉外(投资)制度与企业OFDI关系研究 |
| 7.1 研究背景与理论假设 |
| 7.1.1 避免双重征税制度 |
| 7.1.2 国际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BIT)与自由贸易协定(FTA) |
| 7.1.3 境外经贸合作区 |
| 7.2 研究设计 |
| 7.2.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 7.2.2 回归模型设定与变量说明 |
| 7.2.3 描述性统计 |
| 7.3 实证检验及结果分析 |
| 7.3.1 涉外(投资)制度对中企OFDI的直接影响 |
| 7.3.2 涉外(投资)制度对中企OFDI的调节效应 |
| 7.4 异质性检验 |
| 7.4.1 以自然资源寻求为动机 |
| 7.4.2 以战略资源寻求为动机 |
| 7.4.3 以廉价劳动力寻求为动机 |
| 7.4.4 以规避贸易壁垒为动机 |
| 7.5 稳健性与内生性 |
| 7.6 制度环境、政府治理、涉外(投资)制度与企业OFDI关系综合研究 |
| 7.7 本章小节 |
| 第八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 8.1 完善母国制度环境 |
| 8.1.1 契约制度 |
| 8.1.2 物权制度 |
| 8.1.3 税收制度 |
| 8.1.4 信贷制度 |
| 8.1.5 知识产权制度 |
| 8.1.6 技术交易市场 |
| 8.2 提升政府治理水平 |
| 8.2.1 政府支出 |
| 8.2.2 供给效率 |
| 8.2.3 政府干预 |
| 8.2.4 政府补贴 |
| 8.2.5 行政审批 |
| 8.2.6 政府腐败 |
| 8.3 构建涉外(投资)制度体系 |
| 8.3.1 避免双重征税制度 |
| 8.3.2 国际投资协定 |
| 8.3.3 境外经贸合作区 |
| 8.4 管理启示 |
| 8.4.1 对政府的启示 |
| 8.4.2 对企业的启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 一、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
| 二、主持及参与项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 四、创新之处 |
| 第一章 CPTPP知识产权条款产生的背景 |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成因与演变 |
| 二、现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困局 |
| 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趋势 |
| 第二节 CPTPP的产生与发展 |
| 一、初始阶段:《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P4协议) |
| 二、扩容阶段:《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 |
| 三、成型阶段:《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CPTPP知识产权条款的主要内容及变化 |
| 第一节 CPTPP知识产权条款的主要内容 |
| 一、总则部分 |
| 二、商标和地理标志 |
| 三、专利相关规定 |
| 四、着作权和相关权利 |
| 五、执法方面的规定 |
| 第二节 从TPP到 CPTPP知识产权条款的主要变化 |
| 一、缩小了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 |
| 二、缩小了可授予专利的客体范围 |
| 三、不再对药品和生物制剂的未披露数据提供保护 |
| 四、不再延长着作权和专利保护期限 |
| 五、降低了数字环境下着作权保护力度 |
| 第三节 CPTPP知识产权条款变化的主要原因分析 |
| 一、美国退出TPP打破了知识产权条款重谈的博弈格局 |
| 二、最低保护标准原则的适用要求考虑各缔约方国情的差异 |
| 三、为了吸引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加入CPTPP |
| 四、为美国重返留下复谈的空间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CPTPP知识产权条款的影响分析 |
| 第一节 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潜在影响 |
| 一、将加剧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格局的碎片化 |
| 二、短期内无法直接推高现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 |
| 三、将进一步加剧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失衡 |
| 第二节 对各缔约方的影响 |
| 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促进区域内贸易往来的效果尚不明确 |
| 二、可能极大冲击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 |
| 三、发达国家更易获取知识产权条款带来的经济利益 |
| 四、将阻碍东盟知识产权一体化进程 |
| 第三节 对中国可能产生的影响 |
| 一、严格的执法条款将给我国的对外贸易带来不利影响 |
| 二、可能阻碍我国参与的自由贸易协议谈判的进程 |
| 三、商标和执法相关条款可能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冲击较大 |
| 四、将面临美国重返进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风险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我国应对CPTPP知识产权条款的建议 |
| 第一节 健全和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 |
| 一、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与海外知识产权风险意识 |
| 二、构建完善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公共服务机制 |
| 第二节 提升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 |
| 一、科学制定符合国情的FTA知识产权谈判策略 |
| 二、合理利用现行多边或区域体制来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 |
| 第三节 循序渐进地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 |
| 一、尚无需为未注册驰名商标提供跨类保护 |
| 二、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
| 三、完善知识产权边境执法措施 |
| 四、提高我国知识产权执法力度 |
| 第四节 科学研判和应对CPTPP知识产权条款的未来发展 |
| 一、不排除我国加入CPTPP的可能性 |
| 二、研判被搁置知识产权条款重返之可能性 |
| 三、关注美国国内知识产权立法和实践的新动向 |
| 本章小结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读研期间科研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 |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 三、研究现状述评 |
| 四、研究内容、思路与方法 |
| 五、创新之处 |
| 第一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解读 |
| 第一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基本内涵 |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含义 |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适用范围 |
| 三、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基本内容 |
| 第二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溯源与发展 |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建立的背景 |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正式确立 |
| 三、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建立的缘由及标准 |
| 四、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发展历程 |
| 第三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运行机制及缺陷 |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在运行机制 |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在缺陷 |
| 第四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功能定位及作用 |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功能定位 |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作用解析 |
| 第五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药品可及性 |
| 一、对药品价格的影响 |
| 二、对医药产业的影响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我国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 第一节 提升我国医药行业创新能力与产业发展的需要 |
| 一、我国医药行业创新发展现状分析 |
| 二、我国医药行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 |
| 三、我国医药政策的演变 |
| 四、我国医药产业的总体评价 |
| 五、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制度保障 |
| 第二节 保障公民健康权与生命权的重要途径 |
| 一、药品取得是公共健康的重要保障 |
| 二、利于解决药品短缺这一现实问题 |
| 第三节 参与国际竞争与国际规则制定的需要 |
| 一、提升我国医药企业国际竞争力 |
| 二、我国对药品专利国际规则变革的需求 |
| 第四节 制度移植可行性的多维分析 |
| 一、遵循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的宪法原则 |
| 二、契合利益平衡的立法旨趣 |
| 三、合乎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 |
| 四、符合最优资源配置的要求 |
| 五、因应公共政策价值目标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 第一节 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
| 一、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现状 |
| 二、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效果 |
| 三、评价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 第二节 加拿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
| 一、加拿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现状 |
| 二、加拿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效果 |
| 三、加拿大与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异同 |
| 四、评价及对我国的启示 |
| 第三节 韩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
| 一、韩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现状 |
| 二、韩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情况 |
| 三、评价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 第四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 |
| 一、自由贸易协定下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 |
| 二、国际药品专利规则的未来走向 |
| 三、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前景展望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配套法律制度 |
| 第一节 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例外 |
| 一、药品试验例外的创立 |
| 二、药品试验例外的正当性及制度功用 |
| 三、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例外相互制衡 |
| 四、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例外的冲突与解决 |
| 第二节 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专利期限延长 |
| 一、药品专利期限延长制度的创立与发展 |
| 二、药品专利期限延长的制度评价 |
| 三、药品专利链接与专利期限延长的关系 |
| 四、我国的制度因应 |
| 第三节 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数据保护 |
| 一、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创立与发展 |
| 二、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制度评价 |
| 三、药品试验数据保护与药品专利链接的关系 |
| 四、我国的制度因应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的法律规制 |
| 第一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法律规制的理论溯源 |
| 一、创新激励与自由竞争之间的差异性 |
| 二、创新激励与自由竞争之间的协调性 |
| 三、专利法与反垄断法适用的竞合及取舍 |
| 第二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的表现形式 |
| 一、药品专利常青 |
| 二、反向支付协议 |
| 第三节 药品专利常青行为的法律规制 |
| 一、典型国家的规制路径之考察 |
| 二、我国的规制路径之选择 |
| 第四节 反向支付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 |
| 一、典型国家的反垄断执法实践之考察 |
| 二、我国对典型国家执法经验的现实借鉴 |
|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构建的体系化思考 |
| 第一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的规定及实践之评价 |
| 一、我国现行药品专利链接规定之梳理 |
| 二、我国现有实践之考察 |
| 三、我国现行规定及实践存在的问题 |
| 第二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本质定位与立法选择 |
| 一、药品专利链接模式梳理与评介 |
| 二、推行以利益平衡为核心的强保护模式 |
| 三、制度设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 第三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规范设计 |
| 一、补充制度设计的法律依据 |
| 二、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能衔接 |
| 三、药品专利链接的具体操作流程 |
| 四、药品专利信息的公示 |
| 五、暂缓审批期的设定 |
| 六、专利挑战制度的设计 |
| 七、首仿药市场独占期制度的设计 |
| 第四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衔接 |
| 一、与药品试验例外制度的衔接 |
| 二、与药品专利期限延长制度的衔接 |
| 三、与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的衔接 |
| 四、与诉前禁令制度的衔接 |
| 五、与药品专利诉讼制度的衔接 |
| 六、与专利行政处理制度的衔接 |
| 第五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机制之完善 |
| 一、简化药品上市审批程序 |
| 二、适当提高医药发明可专利性标准 |
| 三、修改和完善专利无效程序 |
| 四、建立首仿药替代制度 |
| 五、完善药品价格管控机制 |
| 六、健全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
| 本章小结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问题 |
| 1.1.3 研究意义 |
| 1.2 研究思路与方法 |
| 1.2.1 研究思路 |
| 1.2.2 研究方法 |
| 1.2.3 研究的技术路线图 |
| 1.3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 1.3.1 本文的创新之处 |
| 1.3.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 第2章 文献综述 |
| 2.1 国际经济学贸易壁垒理论综述 |
| 2.1.1 国际贸易壁垒的概念界定及其对经济发展的利弊因素 |
| 2.1.2 国际贸易壁垒主要类型 |
| 2.2 数字贸易理论、发展情况及规则研究的文献综述 |
| 2.2.1 国内研究综述 |
| 2.2.2 国外研究综述 |
| 2.3 数字贸易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研究的文献综述 |
| 2.3.1 国内研究综述 |
| 2.3.2 国外研究综述 |
| 2.4 关于度量数字贸易壁垒的行业和经济效应研究的文献综述 |
| 2.5 国内外文献综述小结 |
| 第3章 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发展现状及其主要特征分析 |
| 3.1 金砖国家社会经济及对外贸易发展情况概述 |
| 3.1.1 金砖国家组织成立和发展历程、结构及主要经济合作领域 |
| 3.1.2 金砖国家成员国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分析 |
| 3.1.3 金砖国家产业结构发展演变情况概述 |
| 3.1.4 金砖国家成员国内外贸易规模及其结构 |
| 3.2 金砖国家互联网基础设施和网络通信服务发展水平概述 |
| 3.2.1 金砖国家互联网基础设施发展情况分析 |
| 3.2.2 金砖国家网络通信服务发展水平分析 |
| 3.2.3 金砖国家网络通信服务领域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分析 |
| 3.3 金砖国家云计算服务发展情况分析 |
| 3.3.1 云计算概念界定、基本功能、发展规模及其对数字贸易起到的作用 |
| 3.3.2 云计算服务主要类型、发展优势及其主要制约因素 |
| 3.3.3 金砖国家云计算服务发展水平及市场规模分析 |
| 3.4 金砖国家数字内容交易市场发展现状分析 |
| 3.4.1 金砖国家计算机和手机游戏行业发展情况分析 |
| 3.4.2 金砖国家视频点播和音乐流媒体行业发展情况分析 |
| 3.4.3 金砖国家数字出版电子图书行业发展情况分析 |
| 3.5 金砖国家电子商务、数字支付和电子交易记录系统发展现状分析 |
| 3.5.1 金砖国家电子商务与网络销售发展情况分析 |
| 3.5.2 金砖国家数字支付发展情况 |
| 3.5.3 金砖国家区块链技术与数字货币 |
| 3.6 本章小结 |
| 第4章 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领域主要壁垒和限制措施分析及其水平评估 |
| 4.1 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和限制措施含义、主要类型和特点分析 |
| 4.1.1 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和限制措施的含义 |
| 4.1.2 数字产品新型贸易壁垒主要类型及其特点分析 |
| 4.2 新型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在金砖国家使用情况及其效果分析 |
| 4.2.1 数据保护与隐私政策概述及其适用范围 |
| 4.2.2 数据本地化概述及其使用范围 |
| 4.2.3 私人和公共网络安全措施概述及其使用范围 |
| 4.2.4 有关知识产权政策措施概述及其适用范围 |
| 4.3 传统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在金砖国家使用情况及其效果分析 |
| 4.3.1 市场准入措施概述及其使用范围 |
| 4.3.2 与投资相关措施概述及其适用范围 |
| 4.4 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与数据限制性政策保护程度评估 |
| 4.4.1 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发展情况及其保护水平分析 |
| 4.4.2 金砖国家数据限制发展情况及其保护水平分析 |
| 4.5 本章小结 |
| 第5章 基于多维面板数据模型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分析 |
| 5.1 模型设定与研究方法介绍 |
| 5.1.1 模型设定 |
| 5.1.2 研究方法介绍 |
| 5.2 指标选择、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介绍 |
| 5.2.1 数据密集型行业识别方法与实现步骤 |
| 5.2.2 基于L-P非参数方法金砖国家数据密集型及其他行业全要素生产率计算 |
| 5.2.3 建立金砖各国数字贸易保护强度指数(DTPSI)的方法与实现步骤 |
| 5.3 实证模型实现步骤及其结果 |
| 5.3.1 面板单位根检验 |
| 5.3.2 面板数据模型豪斯曼检验 |
| 5.3.3 基于多维面板数据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实证结果分析 |
| 5.4 低级、中级和高级数字产品贸易保护政策对15个行业TFP影响模拟分析 |
| 5.4.1 不同数字产品贸易保护方案对各行业TFP影响模拟方法与结果 |
| 5.4.2 数字产品贸易保护政策对数据密集型行业TFP影响模拟结果分析 |
| 5.4.3 模拟分析结果主要结论和本章主要发现 |
| 第6章 基于GTAP模型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宏观经济影响分析 |
| 6.1 GTAP10数据库和模型介绍 |
| 6.1.1 GTAP10模型的基本简介及其主要特点 |
| 6.1.2 GTAP模型使用于评估数字贸易壁垒影响的局限性 |
| 6.2 基于GTAP10模型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宏观经济影响模拟分析 |
| 6.2.1 模拟方法介绍及其实现过程 |
| 6.2.2 不同数字贸易壁垒保护程度下实际GDP变化模拟结果分析 |
| 6.2.3 不同数字贸易壁垒保护程度对行业产出水平的影响模拟结果分析 |
| 6.2.4 不同数字贸易壁垒保护程度对行业进出口贸易水平的影响模拟结果分析 |
| 6.3 本章小结 |
| 第7章 数字产品贸易壁垒上升背景下的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合作框架与运行机制构建 |
| 7.1 全球与金砖国家现有数字产品贸易合作框架分析 |
| 7.1.1 多边与诸边贸易协定层面 |
| 7.1.2 区域和双边贸易协定层面 |
| 7.1.3 金砖国家现有关于数字产品贸易政策及合作框架协议 |
| 7.2 金砖国家同世界其他国家数字贸易合作的模式构建及其运行机制 |
| 7.2.1 合作模式一:WTO框架内的多边协议–数字贸易领域多边协议 |
| 7.2.2 合作模式二:WTO框架内的诸边协议,以信息技术协定框架为主 |
| 7.2.3 合作模式三:《国际服务贸易协定》(TiSA)框架内的诸边协议 |
| 7.2.4 以WTO为主Ti SA协议为辅数字贸易合作框架实现途径 |
| 7.3 金砖国家之间数字贸易合作模式构建及其运行机制 |
| 7.3.1 建立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合作框架的基础条件和技术路线 |
| 7.3.2 以新开发银行和应急储备安排为主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合作模式 |
| 7.3.3 以BRICS支付系统为主金砖国家数字贸易运行机制的实现 |
| 7.3.4 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软环境建设合作领域及运行机制的实现 |
| 7.4 本章小结 |
| 第8章 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
| 8.1 主要结论 |
| 8.2 政策建议 |
| 附录A 金砖国家采用的数据本地化及跨境数据流动限制政策 |
| 附录B NAICS行业与GTAP行业分类之间的一致性表 |
| 附录C 论文购买数据库和软件使用许可证明 |
| 附录D 简字缩语表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 一、选题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第二节 相关理论及研究动态 |
| 一、经济全球化相关理论综述 |
| 二、“华盛顿共识”的含义及影响 |
| 三、国有企业私有化的相关理论综述 |
| 四、发达国家(地区)国有企业改革相关理论及案例综述 |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 一、研究方法 |
| 二、创新与不足 |
| 第一章 国有企业改革历史回顾及全球化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影响 |
| 第一节 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回顾 |
| 一、改革开放后国有企业改革的路径分析 |
| 二、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贡献 |
| 第二节 全球化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影响 |
| 一、新自由主义推广下的经济全球化 |
| 二、全球化对不同阶段国有企业改革的影响 |
| 三、西方国家的“逆全球化”倾向及其影响 |
| 第二章 国有企业改革的认识误区 |
| 第一节 “国企病”不专属于国有企业 |
| 一、委托-代理问题 |
| 二、搭便车问题 |
| 三、软预算约束问题 |
| 第二节 国有企业私有化的“陷阱” |
| 一、陷阱一:行业的选择 |
| 二、陷阱二:企业的定价 |
| 三、陷阱三:合适的收购者 |
| 四、陷阱四:腐败的问题 |
| 第三节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不等同于私有化 |
| 一、“混合所有制”概念的提出 |
| 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践 |
| 第四节 发展国有企业不代表“民营经济离场” |
| 一、发展民营经济的现实依据 |
| 二、发展民营经济的理论依据 |
| 三、发展民营经济的历史依据 |
| 第三章 欧美国有企业的发展历史与借鉴意义 |
| 第一节 法国:社会主义文化土壤下走出的全球性国有企业 |
| 一、法国国有企业的发展历程 |
| 二、法国的国有企业改革 |
| 三、法国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借鉴意义 |
| 第二节 德国国有企业:经济国家主义的有效实践 |
| 一、工业化中功不可没的德国国有企业 |
| 二、德国的国有企业改革 |
| 三、德国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借鉴意义 |
| 第三节 芬兰国有企业:推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楷模 |
| 一、“红色政权”下的芬兰国有企业 |
| 二、芬兰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和改革 |
| 三、芬兰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借鉴意义 |
| 第四节 美国国有企业:美国“无国企”的真相 |
| 一、美国国有企业的分类及特点 |
| 二、美国对国有企业的管理 |
| 三、美国经验对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借鉴和思考 |
| 第四章 亚洲国有企业的发展历史与借鉴意义 |
| 第一节 韩国:经济起飞依靠集权政府下的国有企业 |
| 一、韩国国有企业的发展历程 |
| 二、韩国的国有企业治理与改革 |
| 三、集权政府下的经济起飞 |
| 四、韩国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的反思 |
| 第二节 新加坡:国有企业治理的成功案例 |
| 一、新加坡国有企业的发展历程 |
| 二、新加坡的国有企业治理模式 |
| 三、淡马锡模式的成功和借鉴意义 |
| 第五章 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及评估 |
| 第一节 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 |
| 一、《指导意见》的改革思路 |
| 二、经济全球化与国有企业的改革实践 |
| 第二节 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不足 |
| 一、管资产到管资本的转型问题 |
| 二、实行有效监督的问题 |
| 三、选人用人的问题 |
| 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难点 |
| 五、党的领导与现代企业治理有机统一 |
| 第六章 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
| 第一节 “前全球化”时代的国有企业改革 |
| 一、“前全球化”时代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目标 |
| 二、“前全球化”时代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实践 |
| 第二节 全球化时代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挑战 |
| 一、全球化带来新挑战的原因 |
| 二、全球化给我国国有企业带来的新挑战 |
| 第三节 全球化时代国有企业改革的机遇 |
| 一、政策机遇 |
| 二、改革叠加期机遇 |
| 三、“逆全球化”倒逼机遇 |
| 第七章 全球化背景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对策建议 |
| 第一节 国有企业适应全球化趋势改革的基本路径 |
| 一、党的领导 |
| 二、法人治理结构 |
| 三、混合所有制改革 |
| 四、国有企业走出去 |
| 五、国有企业道路自信 |
| 第二节 应对全球化挑战的主要改革对策 |
| 一、应对政府经济管理功能相对弱化的改革对策 |
| 二、应对生产要素不对等流动的改革对策 |
| 第八章 总结与展望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核心问题与研究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论 |
| 三、思维方法、创新与不足 |
| 四、论文的结构 |
| 第一章 企业国际化与中国企业的海外拓展 |
| 第一节 企业国际化与跨国公司 |
| 一、企业国际化的特点 |
| 二、经济全球化是企业国际化的主要外部条件 |
| 三、跨国公司 |
| 第二节 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及其初期实践 |
| 一、中国企业的早期海外拓展 |
| 二、“走出去”战略的提出 |
| 三、“走出去”战略的初期实践(2000——2010) |
| 第三节 中国企业海外拓展进入新时代(2010-) |
| 一、后危机时代 |
| 二、“一带一路”为中国企业海外拓展打开新空间 |
| 第二章 中国企业海外拓展的战略风险分析 |
| 第一节 企业国际化面临的主要风险 |
| 一、非政治风险 |
| 二、政治风险的内涵与外延 |
| 第二节 企业海外战略风险的特点与类型 |
| 一、“战略”的基本含义是“全局性” |
| 二、企业海外战略风险的强烈政治性 |
| 三、企业海外战略风险的系统复杂性 |
| 四、企业海外战略风险的生成类型与严重危害 |
| 第三节 新时代中国企业面临的海外战略风险 |
| 一、国际格局大变革带来企业战略风险 |
| 二、中国企业海外战略风险的若干形态 |
| 三、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海外战略风险比较 |
| 第三章 美国对华全面遏制与中国企业战略风险—以中兴通讯和华为公司为例 |
| 第一节 美国对华遏制战略的演变 |
| 一、美国对华战略敌视(1949—1971) |
| 二、美国对华战略接触与遏制(1972-2016) |
| 三、“美国优先”与特朗普政府对华全面战略遏制(2017-) |
| 第二节 美国对中兴通讯的两次制裁 |
| 一、中兴通讯的海外拓展及国际化战略 |
| 二、美国对中兴通讯的第一次制裁 |
| 三、美国对中兴通讯的第二次制裁 |
| 四、美国制裁中兴通讯的原因、影响和启示 |
| 第三节 美国对华为的全力“围剿” |
| 一、华为的海外拓展及国际化战略 |
| 二、“孟晚舟事件”及其影响 |
| 三、美国遏制华为手机和5G业务全球拓展 |
| 四、华为反制美国打压与自强自卫的应对策略 |
| 第四节 美国对华遏制造成中国企业海外战略风险 |
| 一、新时代美国打压中国高科技企业的原因 |
| 二、中兴通讯与华为公司应对美国打压政策比较 |
| 第四章 中国企业海外项目遭受的战略风险—以国电投密松电站项目和中企利比亚项目为例 |
| 第一节 缅甸密松电站项目及其搁置 |
| 一、密松电站的设想与立项 |
| 二、密松电站项目的突然中止与长期搁置 |
| 第二节 密松电站项目战略风险的系统分析 |
| 一、缅甸国内复杂的政治社会因素 |
| 二、美西方因素与密松电站项目搁置 |
| 三、中方认识和处置密松电站战略风险之反思 |
| 四、“一带一路”倡议与密松电站项目 |
| 第三节 利比亚中企项目经受的战略风险 |
| 一、中国企业走进利比亚 |
| 二、“阿拉伯之春”与利比亚战乱 |
| 三、中企利比亚项目蒙受重大损失 |
| 第四节 中资密松项目与利比亚项目战略风险比较 |
| 一、密松项目与利比亚项目战略风险的相似之处 |
| 二、密松项目与利比亚项目战略风险的不同之处 |
| 第五章 新时代中国企业海外战略风险对策 |
| 第一节 加强合规管理认清海外环境 |
| 一、中国企业要加强合规管理,提高国际化水平 |
| 二、认清东道国的政治状况及与中国的外交关系 |
| 三、认清中国对外投资国际背景的变化及其影响 |
| 第二节 中国企业应对海外战略风险的策略机制 |
| 一、战略风险预防性策略机制 |
| 二、战略风险分散性策略机制 |
| 三、战略风险补救缓解性策略机制 |
| 第三节 中国政府如何帮助企业管控海外战略风险 |
| 一、政府帮助“走出去”企业加强与东道国的互动 |
| 二、综合利用国内、国际双层法律手段防范战略风险 |
| 三、同东道国主要利益集团和民众建立友好和谐关系 |
| 结论 |
| 一、新时代中国企业海外战略风险是复杂的系统风险 |
| 二、防范化解战略风险需要危机意识与复杂系统思维 |
| 三、中国企业海外拓展的前景展望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