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乐芳[1](2020)在《协商性行政执法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在传统强制—命令型行政中,行政机关的执法实践频频出现暴力冲突乃至群体性暴力事件的发生,因此,在协行政执法实务中,我国开始出现引入协商机制到行政执法中的实践,即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与利益相对人进行沟通、协商。行政机关在其享有自由裁量权的执法活动中采取协商性行政执法的方式处理具体事项,并根据行政相对人的各自不同的特点与利益诉求展开交流、沟通和协商,双方通过协商程序对拟作出行政决定的事项进行探讨、交流、沟通,最终行政机关依据达成双方的一致意愿作出行政决定,由双方各自遵照履行。行政机关适用协商性行政执法进行行政活动,能够很好的避免与行政相对人产生矛盾和冲突,从而提升行政执法工作的效率,实现行政机关追求的行政目标。然而,通过分析目前已适用的执法实践案例,笔者发现在行政领域中运用协商性行政执法来处理具体行政事务的过程中,暴露出了协商性行政执法自身存在的缺陷和协商性行政执法具体运用时出现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将我国的实际情况与国外的实践经验相结合,试图提出破解目前协商性行政执法践行困境的方法和对其进一步完善的构想。希望能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树立协商性行政执法的理念,减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化解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降低行政执法的成本。
倪宪涛[2](2020)在《福清市基层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基层公务员承担国家行政权力最终实现以及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义务,是国家法律、法规最直接的执行者,与人民群众有着直接并且密切的关系,肩负着团结群众、服务群众、建设并稳定基层的重担。基层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的高低关系到政府依法行政的总体水平,关系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成效。因此,我国法治国家建设要以提升基层公务员的依法行政能力为核心。本文综合运用问卷调查法、文献研究法、统计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和利用新公共服务理论、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等相关理论,分析福清市基层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的基本现状,找出福清市基层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存在着依法行政的法治认知力不全、协调力欠缺、执行力不到位、影响力不足、社会关系处理力欠佳等主要问题。经调查分析,福清市基层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不高的原因主要是受官本位和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够健全、专业法治队伍不够成熟、依法行政环境较为复杂、家族主义带来负面影响五个方面因素的影响。最后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运用相关理论提出提高福清市基层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的对策和建议,主要是从提高基层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认知力、协调力、执行力、影响力以及社会关系处理力五个方面着手。为福清市政府制定提升基层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提供决策参考,也为我国其他地区基层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提升提供借鉴。
陆雪[3](2020)在《行政法视角下的自动化行政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动化行政是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算法等科学技术在行政治理领域中运用产生的一种新型行政方式,近年来成为学术界广泛关注的话题之一。相较于传统行政治理方式,自动化行政使行政治理过程实现了行政现代化、智慧化,带来了公正、高效、精细、便民等优势。但自动化行政也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救济法四个方面发起了挑战,如何平衡科学技术在行政治理领域的运用与行政法律之间的关系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使行政主体在新形势下合法、合理、公正的运用自动化行政,本文将从行政法视角对自动化行政这一新型行政方式加以定义、作出类型划分、总结特征的基础之上,在现有行政法框架下对自动化行政、自动化系统、自动化行政行为、电子文件进行法律分析,并从效力、适用范围、程序保障、救济途径、监督机制等方面对自动化行政提出法律规制路径:我国需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定位自动化行政、明确自动化行政治理与传统行政治理之间的关系、自动化行政的适用范围、加强自动化行政中行政相对人的程序保障、明确自动化行政的救济途径、加强自动化行政的监督机制。
李鹏[4](2020)在《新时代中国政府信用建设路径研究 ——以政府信用影响因素为分析框架》文中研究表明政府信用问题蕴涵于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经典理论之中,是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研究的重要理论问题,也是近年来理论界给予高度关注的现实热点问题。政府信用弱化会带来政府执政合法性降低、政府治理成本提高、社会秩序失调以及民主发展受阻等一系列消极影响。近年来,相关研究表明,政府信用弱化已经成为当前大多数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政府行政中的普遍难题。因此,不断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有效增进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已经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新时代背景下,中国政府信用正面临着弱化风险积聚的挑战,政府失信的问题在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政府行政中都一定程度的存在着。因此,加强对新时代中国政府信用建设的研究就具有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在现代社会背景下,制度信用是政府信用的基本形态,影响制度信用生成的价值正当性、制度绩效达成与制度有效运行三个因素构成了解读政府信用影响因素的基本框架,根据这一分析框架,在现代社会语境下,政府信用影响因素由价值因素、绩效因素与制度运行因素构成。价值因素主要包括行政价值的公正性、权力行使的公共利益性以及行政程序的民主参与性;绩效因素主要包括政府经济绩效与制度绩效;制度运行因素主要包括政府法治行政、政府责任行政、政府公开行政以及公共政策执行。通过实证研究方法的运用,本文得出,价值因素、绩效因素与制度运行因素对新时代中国政府信用均具有积极影响与较强的解释力,与此同时,实证研究的结论也表明,不同影响因素对政府信用的影响力存在差异。新时代背景下,中国政府信用呈现出总体水平较高且稳定,但存在“央高地低”的结构性问题这一现状,政府失信集中表现在行政价值缺失、政府绩效供给不足以及制度运行有效性不足三个方面。因此,基于对新时代中国政府信用现状与失信问题的梳理与回应,从新时代政府信用建设的制度情境、社会情境、文化情境以及媒介情境出发,本文将中国政府信用建设的基本路径设定在行政价值、政府绩效与制度运行三个维度之中,并力图通过行政价值有效实现、政府绩效有效供给与制度有效运行来构建新时代中国政府信用建设的路径体系。
杨可心[5](2020)在《成都市青羊区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是中国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基础,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障,是实现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按照我国行政体制的架构,市辖区级政府处于我国行政体制的末端,处于依法行政的前沿位置。中国约有四万余个基层政府,其中数以万计的政府是与人民接触最频繁、最直接的县级和乡镇政府。基层依法行政的建设直接影响着国家的发展,综合分析我国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现状,可以发现,仍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基层依法行政观念较为薄弱,必须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依法行政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监督机制等。笔者认为,应该从法治观念的转变,行政制度的重新构建,行政措施的继续完善等方面着手,继续深化我国基层政府在依法行政的改革进程。本文以法治政府理论、有限政府理论和服务型政府理论为基础,使用因果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文献研究法等研究方法,搜集依法行政相关学术资料,将成都市青羊区政府在推进依法行中的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将其与基层政府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存在的普遍性影响因素做对比。通过对成都市青羊区依法行政实践案例的研究,总结分析出存在的问题和具体的成因,如成都市青羊区还存在着行政决策机制不健全,行政执法方式不够创新,行政监督体系尚未落实,行政公开制度不够完善等问题。具体成因则是由于依法行政意识淡薄,法律法规不健全,配套机制未跟进等。本文从问题成因的相关角度对成都市青羊区政府提升依法行政水平能力给出建议,包括健全依法行政的法律法规,提升依法行政的执法水平,完善内外行政监督体系,科技赋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等,从成都市青羊区政府提升依法行政能力的研究为起点,由点及面,以望能对我国进一步深化依法行政体制改革,推进建设法治政府,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侍海艳[6](2020)在《行政法漏洞的填补 ——行政执法的研究视角》文中提出法律必然有漏洞,任何法律都不可能预先为所有的个案纷争给定答案,行政法亦是如此。无论是从法律本身的抽象性和滞后性出发,还是基于公民权利保护的现实需要,作为行政法首要适用主体的行政机关都有责任以“填补”的方法将该法律漏洞弭平。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合法性主要来源于宪法中的权力分工理念;民主正当性则主要源自实务中行政监督体系的建立;行政任务与行政法律规范的多样性以及行政机关自身执法能力的提升则为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提供了现实可能性。行政法漏洞包括实体法律漏洞与程序法律漏洞两类。在行政实务中实体法律漏洞常常表现管辖权限冲突、权限规范不完整、规制漏洞等多种样态;程序法律漏洞则主要表现为权利性程序对正当程序原则的违反。发现法律漏洞与认定法律漏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对于法律适用者而言,发现法律漏洞固然重要,但是更重要的还要能够认定法律漏洞。因为在处理个案时发现欠缺一个法律规定,并不等于可以认定必然存在一个法律漏洞。行政法漏洞的认定与行政法漏洞的种类息息相关,法律漏洞的种类不同其认定方法也会随之不同。对于实体法上的规范漏洞而言,法律适用者可以借助规范结构分析法来认定该类型的法律漏洞。而规整漏洞的认定,则需要使用拉德布鲁赫公式与目的相性考量的方法。但这也不是绝对的,有些认定方法,如目的性考量,有时也可以被用来认定规范漏洞。不过,上述这些方法只是认定行政实体法规范是否存在漏洞的有力工具,而对于程序法律漏洞的认定,行程序法律漏洞的认定,需要通过需求应对法与标准比较法来达成。上述两种方法在问题的发现上都是真实存在的,但在真正的法律漏洞认定上却是归一的,“需求应对法”最终还得回归到“标准比较法”上来。这是因为,处理个案时欠缺一个法律规范,并不等于可以认定必然存在一个法律漏洞。法律漏洞填补权并非一项独立的权力,它需要依附于其他国家权力才能存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法律漏洞填补权需要依附于行政权,其权限范围与行政权休戚相关。在我国宪法框架下,虽然行政权的行使须受法律保留原则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是相对的:在规范密度较低的法律保留事项上,行政主体往往享有广阔的自主空间;即使在法律规范密度较高的干预保留领域,行政权在执行工具的选择、标准的订定等方面亦享有一定的自主决定空间。权限与主体是两个紧密联系的概念:权限是主体的权限,主体不同权限亦不同。据此我们可以从行政主体的角度来建构行政法漏洞填补的权限体系。以行政主体是否享有立法权为区分标准,行政机关可被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另一类是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就前者而言,其所享有的漏洞填补权限较大,因为除行政执法权外,它还享有法律所授予的立法权力,在有法律明确授权时,其填补范围甚至可扩张至干预行政领域。相反,后者享有的漏洞填补权则较小,其填补范围限于法律保留内规范密度较低的事务与执行母法中的细节性、次要性事务。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法源包括成文法源与不成文法源。成文法源主要是指以法典化形式所表现出来的法源,它包括宪法、法律、法规与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法等。不成文法源则是指不以法典化、条文式表现出来的法源,它主要包括习惯、法理念、政策、尚未演变成习惯法的法院裁判等。行政机关在填补行政法漏洞时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一种是个案填补方式;另一种是一般填补方式。在进行个案填补时,需要提前区分该法律漏洞是实体法律漏洞还是程序法律漏洞,因为二者的填补方法迥异。实体法律漏洞的个案填补方法包括:类推、当然推理、反向推理、目的性限缩和目的性扩张等。程序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则主要是指以正当程序原则为理论基础的Mathews成本效益权衡法与Koch利益协调法。一般填补包括制定行政规定、订定技术标准、发布职权命令三种方式。行政规定是指上级机关或官员对下级机关或官员所定的规则,其任务在于为不特定的多数案件规范其行政行为,它包括内部规定、解释性规则、裁量性规则等;技术标准是指行政机关在专业技术领域,发布的功能性、技术性规则或标准以供行政机关自我遵守之用的行政规定,技术标准通常都会在第一条即明确该技术标准所要补充的法律;职权命令则指行政机关基于行政职权,对多数不特定人就一般事项所作的抽象规定,它的基本功能在于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及时建立起基本的社会秩序。个案填补与一般填补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主要表现为效果、适用范围和形式三个方面;联系主要体现为个别与一般的联系,即个案填补是一般填补的基础,一般填补可为个案填补提供参考。
何江[7](2019)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文中研究表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相继入法,辅之以传统的环境刑事公诉和新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使环境公益的司法保护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方案。由于同一环境侵害行为往往具备多重违法属性,而环境规制路径之间亦存在功能交叉或重叠,由此导致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着艰巨的程序协调难题。具体表现在:其一,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环境行政规制与环境司法规制的关系;其二,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各环境公益司法保护手段之间的关系;其三,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与传统的环境私益诉讼之间的关系。既有的环境公益诉讼研究多及于特定类型诉讼程序的构建与完善,而未顾及环境公益司法保护之整体性构造,亟待从“整体主义环境哲学”的角度探讨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协同配合机制。由于对“环境公益”这一基石性概念的研究阙如,直接造成环境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不清、模式选择混乱等现实难题。在解释论视角下,环境公益应当作“环境实体公益”和“环境制度公益”的二元界分,前者旨在恢复实体层面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并构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诉求;后者旨在救济因侵害行为而对环境秩序造成的冲击,并构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石诉求。加之环境刑事公诉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均满足公益诉讼的基本构成要件,所以亦可纳入广义的公益诉讼范畴。鉴此,本文将环境刑事公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间的程序协调问题概括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内部程序整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际上赋予了行政机关一个公法性质上、私法操作上的请求权,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界定为民事性质诉讼的观点有违其公法内核,犯了“手段凌驾于目的”的归因错误,将其界定为在环境行政规制的基础上形成的以法院为中心的行政执法程序更为妥当。因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一类独立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诉讼类型。加上传统的环境民事/行政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有别,但程序上有所勾连。所以本文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私益诉讼、环境行政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问题概括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外部程序衔接”。同类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内部程序整合与异质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外部程序衔接的手段主要表现为“附带审理”与“合并审理”,二者在本质上均属于“诉的合并”的范畴,因此“诉的合并”理论就构成环境公益诉讼内部程序整合与外部程序衔接的基础理论。本文以“3.0版本”的“相对的诉讼标的理论”为基础,构造出一种广义的诉的合并理论,认为应当通过赋予法院以诉的合并自由裁量权保障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并通过对举证规则、管辖规则和既判力规则等的改造,使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程序协调能够在契合诉讼法理的前提下实现对环境法益的整全性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构造出一种“法院——责任人”的直接规制路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则构造出一种“法院——政府——责任人”的间接规制路径,二者在维护环境公益这一核心取向上是殊途同归的,由此引发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竞合。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可以通过设计不同情形下的诉讼模式选择方案、完善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来具体展开。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面临着与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功能重叠、过罪化倾向和检察机关“双重代位”引发的主体不适格质疑,可以通过构建以“先民后刑”模式为原则,以“刑民分离”模式为补充的审理策略,并同时通过附带诉讼时的公告豁免、管辖级别冲突时的“就低”策略等手段来应对程序整合面临的问题。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面临着“紧密式衔接”和“松散式衔接”两条路径,鉴于前者在我国目前的制度语境下面临着较大的“转轨成本”,“松散式衔接”模式则具有成本低廉而成效显着的优势,因此选择“松散式衔接”模式破解“双轨制环境诉讼”附带的弊端更具可行性。具体而言,可以通过争点分隔和中间裁判的方式实现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效率提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衔接也面临两条路径,即基于解释论的视角通过受案范围、诉前程序、起诉顺位、诉讼请求和证据融通等方面的制度改造实现程序衔接,以及基于建构论的视角赋予行政机关以责令修复、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的行政权力,以契合行政和司法相协同的“环境共治”理念。
冯兴涛[8](2019)在《依法行政视域下审批权行政自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审批权行政自制是立足行政法治理论,探索实现审批合法性与有效性相互平衡的重要途径。行政机关的权力自我规制,凭借其内发性、专业性、同步性优势,弥合了立法、司法和社会公众等外部主体对审批权控制的缺陷,成为强化审批权制约监督的必然选择;立足中国行政控权实际,综合运用国内外行政权制约监督理论与思想资源,合理控制审批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审批权行政自制的重要出发点与落脚点。为此,在法律框架内,行政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构建起了审批权行政自制的规范体系,形成了相应的实践体制与机制;在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中,行政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审批权自我规制理念,探索出了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互联网+行政审批”“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为基本内容的审批权行政自制实现路径;行政机关主导下的权力依法自我规制,使得审批权运行法治化水平得到提升。本文以审批权的行政机关自我规制为主题,通过对审批权行政自制理论基础、发展脉络、体制机制、法律规范依据、制度构成、主要对象、及其改革中实现路径的系统考察与分析,试图全面展现审批权行政自制的理论与实践面貌,以揭示其制度演进的内在逻辑与核心优势,归纳总结其制度运行的一般经验与挑战,从而为审批权行政自制的优化提出展望。研究内容主要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审批权行政自制的研究背景、意义、分析框架等;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审批权行政自制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考察审批权行政自制的发展脉络,并分析其制度优势;第四部分主要分析审批权行政自制的体制机制、法律规范体系构建及规制的对象;第五部分系统考察改革背景下的审批权行政自制相关实践,以提炼制度的实现路径及经验,分析实践中面临的问题与挑战;第六部分对审批权行政自制的优化提出展望。研究发现,审批权行政自制是对传统行政权制约监督模式的拓展与创新;在审批权运行法治化进程中,审批权行政自制是必然选择,也是制度建设的重要方向;尊重行政机关在审批权制约监督中的能动性,构建审批权行政自制的法律规范体系,理顺审批权行政自制的体制机制,是合理控制审批自由裁量权实现权力自制的关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互联网+行政审批”“行政审批标准体系”建设是实现审批权行政自制的重要途径;提升审批权力结构的合理性、克服改革中的“法治悖论”、建立与“他制”的有效衔接机制,是优化审批权行政自制的重点。当然,与相关实践的迅速推进及伴随而来的众多挑战而言,本研究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对现实的反映上都存在着诸多不足。至于如何在依法行政的要求下进一步实现及优化审批权行政自制,则需要在实践中渐进的给出答案,本研究也需要结合实践持续深化。
李锦燕[9](2019)在《临海市镇(街道)公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依法行政是我国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要条件,更是建立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意味着当前镇街的依法行政工作有了新要求。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人民素质逐渐提高,个人与集体的法治观念也愈来愈强,民告官案件逐年增多,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当前临海市在镇(街道)公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长此以往将影响基层政府执政效率,损害政府形象。为扭转当前法治工作的被动局面,本论文结合了行政管理学等各门学科的专业知识,翻阅了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研究文献,采用调查问卷、案例研究等不同的方法,分析了临海市镇(街道)公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的现状,查摆了该市镇(街道)公务人员在依法行政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找出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关建议,为提高临海市镇(街道)公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提供了有效的参考。
范乾帅[10](2019)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行政法研究》文中指出一国法治事业的推进、人权的维护、公共福祉的增进,不仅系于中央,也同样仰赖地方。地方治理的法律建构,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实现我国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关键一环。具体就社会救助地方治理而言,社会救助是一种旨在保障贫困者的生存权、满足其最基础生存条件的制度,给付标准因地而异、因时而异、因事而异,这就需要各地方进行量体裁衣式的治理。然而,眼下社会救助领域的地方治理仍存在诸多不足。其一,从学理视角看,与本研究主旨相关的行政组织法、地方行政法及给付行政法的文献尚不十分充裕;其二,从实践视角看,同样有诸多弊病有待法律上的建构与完善。鉴于此,本研究的目标在于从行政法学的视角出发,对当下学术研究尚未深入探讨的社会救助地方治理进行全景式的描绘,辨析制度上的不足并提出改进之道,以期推进行政组织法、地方行政法及给付行政法研究的发展。本研究主要探析的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主体包括地方政府、地方行政机构、慈善组织及行政相对人。其一,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可界定为“主导”。从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权力关系维度来看,它的这种作用主要体现为“管理上的主要责任者”和“财政上的次要责任者”;从地方政府与地方行政机构及私主体的关系维度看,这种作用主要体现为“地方行政机构的领导者”和“私主体的管理者与合作者”。地方政府着力于通过“设置救助机构”、“编制救助计划”、“建立救助项目”等方式,构筑起宏观的给付行政法秩序、并为这种法秩序的运作提供国库支持,以便维护公民的基本生存权。然而,因为行政组织与行政行为法治的滞后,地方政府的权限范围并不明晰,其设置救助机构、编制行政计划等行政过程中所须恪守的程序性规则也并不完善。此外,在当前的问责机制下,其公法责任也无法受到很好的追究。这意味着地方政府仍在相当程度上游离于法律控制之外。其二,地方行政机构。“地方行政机构”系指除地方政府的之外的地方行政机关。民政、教育及相关地方行政机构均系“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而民政则居于最为枢要的位置,其作用可界定为“牵头”。从拟定给付标准到发放救助待遇、从设定行政程序到确定给付对象、从事先审查到动态管理:在社会救助这一“国家主导”色彩颇为浓厚的领域当中,民政部门可谓“国家”的最直接、细致的体现。尽管民政部门是救助行政的“制度基轴”,但其职权的设定与运作尚有诸多不合法治原则或善治精神之处,这包括但不限于民政部门拟定救助标准未获立法明确授权,标准拟定程序封闭、内部化,标准的司法审查现状堪忧,民政部门自行设定的行政程序存在内容瑕疵,救助对象确定机制的合法性与实效性皆有待改进等等。其三,慈善组织。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领域,各地方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对应“公法之维”,而慈善组织则兼具“公法之维”与“私法之维”。在我国,慈善组织分为“民办慈善组织”与“官办慈善组织”。前者的功能是以纯粹的私主体的身份、基于道德义务与行政合同参与治理,应予加强,而后者的功能则是以“体制内机构”、乃至行政主体的身份,基于道德义务、行政合同、行政协议乃至立法授权参与治理,其行政化特征应予去除。从可问责性上看,民办慈善组织与官办慈善组织在法律属性与行为方式上的不同,注定可适用于二者的问责机制也有所不同。其四,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其可通过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而成为行政相对人。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行政相对人的功能主要表现为通过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方式,推动行政程序的前进。以低保审批程序为例,行政相对人的功能在于:提出申请,启动程序;参与审核、审批,协助调查,以推动程序前进;面对程序上与实体上的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可凭借行政诉讼与之对抗,以维护自身权益。行政相对人是权利的主体。但眼下,相对人的主体地位尚不凸显:一者,相关立法或行政规定对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行政义务、低保管理机关应恪守的程序性规则及相关法律后果的规定并不完善;二者,低保管理人员违法之事屡有发生,救济机关为相对人提供的保护也不充分。针对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各项不足,在未来,其一,完善地方组织法,即应以立法手段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界限、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界限,并实现民政部门的组织法定。其二,应完善行政程序法。这包括与法秩序的形成、运行及公私协力等相关的程序性规则。其三,应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机制。具体可从提升代表素质、提前审查时间、细化草案内容、激活现有的监督机制等方面入手。其四,应改革慈善体制。应推进官办慈善组织去行政化改革,并完善慈善税收优惠制度。其五,应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问责等问责机制。总之,我国应继续以民生福祉、以公民的生存权与民主权等基本权、以人性尊严、以“人的价值”为纲领,从法规则的设定与施行、对违法者的问责、对受戕害者的救济等各维度切入,持续推进社会救助地方治理法治化的进程。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引言 |
| 第2章 协商性行政执法概述及基本理论分析 |
| 2.1 协商性行政执法的概念厘定 |
| 2.1.1 协商性行政执法的涵义 |
| 2.1.2 协商性行政执法的特点和功能 |
| 2.1.3 协商性行政执法的基本范围 |
| 2.1.4 协商性行政执法的基本程序 |
| 2.2 协商性行政执法的理论基础 |
| 2.2.1 协商民主理论 |
| 2.2.2 行政裁量权 |
| 2.2.3 公众参与理论 |
| 2.2.4 非强制行政理论 |
| 第3章 协商性行政执法的运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 3.1 协商性行政执法的运用情况 |
| 3.1.1 事前协商阶段 |
| 3.1.2 事中协商阶段 |
| 3.1.3 事后协商一一行政和解 |
| 3.2 协商性行政执法自身存在的问题 |
| 3.2.1 依法行政原则的理论诘难 |
| 3.2.2 适用协商性执法的范围不清 |
| 3.3 协商性行政执法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 3.3.1 协商主体的协商能力不平等及协商地位不对等 |
| 3.3.2 协商过程有失透明公正 |
| 3.3.3 行政相对人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 |
| 3.3.4 协商效力不足与责任追究制度缺失 |
| 3.3.5 协商结果执行监督程序缺失 |
| 第4章 美国、德国及日本有关协商执法的经验借鉴 |
| 4.1 美国协商性执法在环境领域的运用经验 |
| 4.1.1 环境行政执法的规制性协商机制 |
| 4.1.2 环境执法和解制度 |
| 4.2 德国确立行政合同制度进行行政协商 |
| 4.3 日本协商启动执行程序制度 |
| 4.4 我国台湾地区行政和解制度 |
| 第5章 完善我国协商性行政执法机制的建议 |
| 5.1 改进协商性行政执法自身存在的缺陷 |
| 5.1.1 协商性行政执法的原则 |
| 5.1.2 明确协商性执法适用的范围 |
| 5.2 改进协商性行政执法中的协商机制 |
| 5.2.1 完善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表达机制 |
| 5.2.2 引入第三方参与协商,实现平等协商 |
| 5.2.3 信息公示以确保程序公开透明 |
| 5.2.4 明确协商的效力与法律责任 |
| 5.3 改进协商性行政执法的程序设置 |
| 5.3.1 完善协商性行政执法的程序,保证执法过程公开透明 |
| 5.3.2 完善协商结果的执行保障机制 |
| 5.3.3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供健全的协商性行政执法保障 |
| 5.3.4 协商性行政执法与其他行政执法方式的相互转换机制 |
| 结语 |
| 致谢 |
| 参考文献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 1.2.3 研究述评 |
| 1.3 研究方法、思路 |
| 1.3.1 研究方法 |
| 1.3.2 研究思路 |
| 1.4 研究创新与不足 |
| 1.4.1 研究的创新 |
| 1.4.2 研究的不足 |
| 2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 2.1 相关概念 |
| 2.1.1 依法行政 |
| 2.1.2 依法行政能力 |
| 2.1.3 基层公务员 |
| 2.2 理论基础 |
| 2.2.1 新公共服务理论 |
| 2.2.2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理论 |
| 3 福清市基层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现状分析 |
| 3.1 福清市基本情况 |
| 3.2 问卷调查设计及调查情况 |
| 3.2.1 问卷调查设计 |
| 3.2.2 问卷发放及数据说明 |
| 3.3 福清市基层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调查数据分析 |
| 3.3.1 基层公务员依法行政认知力有待提高 |
| 3.3.2 基层公务员依法行政协调途径不够通畅 |
| 3.3.3 基层公务员依法行政执行力偏弱 |
| 3.3.4 基层公务员依法行政影响力不够 |
| 3.3.5 基层公务员社会关系处理力存在不公现象 |
| 3.4 福清市普通民众主要调查数据分析 |
| 4 福清市基层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
| 4.1 福清市基层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存在的主要问题 |
| 4.1.1 依法行政的法治认知力不全 |
| 4.1.2 依法行政的协调力欠缺 |
| 4.1.3 依法行政的执行力不到位 |
| 4.1.4 依法行政的影响力不足 |
| 4.1.5 依法行政的社会关系处理力欠佳 |
| 4.2 福清市基层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存在主要问题的原因分析 |
| 4.2.1 受官本位和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 |
| 4.2.2 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够健全 |
| 4.2.3 专业法治队伍不够成熟 |
| 4.2.4 依法行政环境较为复杂 |
| 4.2.5 家族主义带来负面影响 |
| 5 提高福清市基层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的对策建议 |
| 5.1 提高基层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认知力 |
| 5.1.1 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思想引领 |
| 5.1.2 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与学习 |
| 5.2 提高基层公务员依法行政的协调力 |
| 5.2.1 明确责任减少矛盾纠纷 |
| 5.2.2 把握有效的协调策略 |
| 5.2.3 加强联合执法 |
| 5.3 提高基层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执行力 |
| 5.3.1 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 5.3.2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
| 5.3.3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 5.4 提高基层公务员依法行政的影响力 |
| 5.4.1 充分发挥德治和法治的重要作用 |
| 5.4.2 加强全民普法的深度和广度 |
| 5.4.3 提高基层公共法律服务水平 |
| 5.5 提高基层公务员依法行政的社会关系处理力 |
| 5.5.1 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良好环境 |
| 5.5.2 加强全方位的监督力度 |
| 5.5.3 促进公务员自强自律 |
| 6 研究结论及展望 |
| 6.1 研究结论 |
| 6.2 研究展望 |
| 参考文献 |
| 附录A 福清市基层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调查问卷 |
| 附录B 福清市基层公务员依法行政状况群众满意度调查问卷 |
| 致谢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自动化行政概述 |
| (一) 自动化行政的产生 |
| 1. 自动化行政与人工智能 |
| 2. 自动化行政与电子政务 |
| (二) 自动化行政的类型 |
| 1. 初级自动化行政 |
| 2. 高级自动化行政 |
| (三) 自动化行政的特征 |
| 1. 算法性 |
| 2. 自动性 |
| 3. 单方性 |
| 二、自动化行政在行政治理中的优势与挑战 |
| (一) 自动化行政在行政治理中的优势 |
| 1. 公正行政 |
| 2. 高效行政 |
| 3. 精细行政 |
| 4. 便民行政 |
| (二) 自动化行政对行政治理的挑战 |
| 1. 自动化行政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挑战 |
| 2. 自动化行政对行政实体法的挑战 |
| 3. 自动化行政对行政程序法的挑战 |
| 4. 自动化行政对行政救济法的挑战 |
| 三、自动化行政的法律分析 |
| (一) 自动化行政的基础与法律定性 |
| 1. 自动化行政的理论基础与现实基础 |
| 2. 自动化行政的法律定性 |
| (二) 自动化系统的法律定性 |
| 1. 自动化系统的法律定性 |
| 2. 自动化系统设立的行为定性 |
| (三) 自动化行政行为的法律分析 |
| 1. 自动化行政行为的成立 |
| 2. 自动化行政行为的生效 |
| 3. 自动化行政行为的撤销与无效 |
| (四) 自动化行政中电子文件的适用分析 |
| 四、自动化行政的法律规制路径 |
| (一) 明确自动化行政治理与传统行政治理之间的关系 |
| 1. 自动化系统的设定 |
| 2. 传统行政与自动化行政的选择权 |
| 3. 传统行政治理的效力高于自动化行政治理 |
| (二) 明确自动化行政的适用范围 |
| 1. 法律规定 |
| 2. 内容:行政自由裁量与不确定法律概念 |
| 3. 程序 |
| (三) 加强自动化行政中的程序保障 |
| 1. 自动化行政与传统行政的转化 |
| 2. 自动化系统中说明理由的设定 |
| 3. 卷宗阅览权的实现 |
| (四) 明确自动化行政的救济途径 |
| 1.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
| 2. 行政赔偿 |
| (五) 加强自动化行政的监督机制 |
| 1. 事前监督 |
| 2. 事中监督 |
| 3. 事后监督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英文摘要 |
| 引言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一)理论意义 |
| (二)现实意义 |
| 三、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 四、研究方法与论文框架 |
| (一)研究方法 |
| (二)论文框架 |
| 五、主要创新与存在的不足 |
| (一)研究的创新之处 |
| (二)研究的不足之处 |
| 第一章 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阐释 |
| 一、核心概念阐释 |
| (一)信用的内涵界定 |
| (二)政府信用的内涵界定 |
| (三)政府信用的特征 |
| (四)政府信用的变迁 |
| (五)政府失信的原因与影响 |
| (六)新时代的科学内涵 |
| 二、理论基础阐释 |
| (一)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 |
| (二)公共行政理论 |
| (三)委托代理理论 |
| (四)新制度主义理论 |
| 三、论文分析框架 |
| (一)现代社会政府信用的基本形态:制度信用 |
| (二)制度信用的影响因素:价值正当性、制度绩效达成与制度有效运行 |
| 第二章 政府信用的影响因素 |
| 一、价值因素 |
| (一)政府信用生成的价值诉求 |
| (二)从传统公共行政到新公共服务:政府信用生成价值诉求的公共性转向 |
| (三)价值因素的构成 |
| 二、绩效因素 |
| (一)政府信用生成的绩效基础 |
| (二)绩效因素的构成 |
| (三)绩效因素结构变化的历时态考查 |
| 三、制度运行因素 |
| (一)政府信用生成的制度运行保障 |
| (二)制度运行因素的构成 |
| 第三章 政府信用影响因素对新时代中国政府信用影响的实证检验 |
| 一、价值因素各构成要素对新时代中国政府信用影响的实证检验 |
| (一)研究假设 |
| (二)变量选取与操作化 |
| (三)价值因素各构成要素与政府信用的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
| 二、绩效因素各构成要素对新时代中国政府信用影响的实证检验 |
| (一)研究假设 |
| (二)变量选取与操作化 |
| (三)绩效因素各构成要素与政府信用的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
| 三、制度运行因素各构成要素对新时代中国政府信用影响的实证检验 |
| (一)研究假设 |
| (二)变量选取与操作化 |
| (三)制度运行因素各构成要素与政府信用的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
| 四、价值、绩效与制度运行因素对新时代中国政府信用影响的比较分析 |
| (一)研究假设 |
| (二)变量选取与操作化 |
| (三)价值、绩效与制度运行因素与政府信用的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
| 五、实证分析的结论与启示 |
| 第四章 新时代中国政府信用的现状审视 |
| 一、新时代中国政府信用水平的总体状况 |
| (一)新时代中国政府信用总体水平:较高且稳定 |
| (二)新时代中国政府信用水平的结构性特征:“央高地低” |
| 二、新时代中国政府信用缺失的表现 |
| (一)行政价值缺失的表现 |
| (二)政府绩效供给不足的表现 |
| (三)制度运行有效性不足的表现 |
| 三、新时代中国政府信用建设的情境考察 |
| (一)制度情境 |
| (二)社会情境 |
| (三)文化情境 |
| (四)媒介情境 |
| 第五章 新时代中国政府信用建设的路径选择 |
| 一、以行政价值实现推动政府信用建设 |
| (一)行政价值实现要增强行政的公平正义性 |
| (二)行政价值实现要增强行政的公共利益性 |
| (三)行政价值实现要增强行政的民主参与性 |
| (四)行政价值实现要提高行政伦理水平 |
| 二、以政府绩效有效供给推动政府信用建设 |
| (一)实现政府绩效有效供给需要加快效能政府建设 |
| (二)实现政府绩效有效供给需要强化社会绩效供给 |
| (三)实现政府绩效有效供给需要科学的政绩观与绩效评估体系 |
| 三、以制度有效运行推动政府信用建设 |
| (一)以法治行政实现制度的有效运行 |
| (二)以责任行政实现制度的有效运行 |
| (三)以公开行政实现制度的有效运行 |
| (四)以政策高效执行实现制度的有效运行 |
| (五)以治理现代化实现制度的有效运行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 1.2.3 研究述评 |
| 1.3 研究方法 |
| 1.4 研究创新之处及不足 |
| 1.4.1 研究创新之处 |
| 1.4.2 研究不足 |
| 第二章 依法行政的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 2.1 依法行政的相关概念 |
| 2.1.1 行政权 |
| 2.1.2 依法行政 |
| 2.2 理论基础 |
| 2.2.1 法治政府理论 |
| 2.2.2 有限政府理论 |
| 2.2.3 服务型政府理论 |
| 2.3 政府加强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应然路径分析 |
| 第三章 成都市青羊区政府依法行政的发展阶段及成效 |
| 3.1 十八届四中全会后青羊区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发展阶段 |
| 3.1.1 全面推进、集中攻坚阶段(2014 年-2017 年) |
| 3.1.2 巩固完善、深化提升阶段(2018 年-2020 年) |
| 3.2 成都市青羊区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举措及成效 |
| 3.2.1 顶层设计统筹推进 |
| 3.2.2 依法依规制定政策 |
| 3.2.3 严格规范公正执法 |
| 3.2.4 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 第四章 成都市青羊区政府依法行政的问题及成因 |
| 4.1 成都市青羊区政府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 |
| 4.1.1 依法行政决策机制不够健全 |
| 4.1.2 依法行政执法方式不够规范 |
| 4.1.3 依法行政监督体系尚未落实 |
| 4.1.4 依法行政公开制度不够完善 |
| 4.2 成都市青羊区政府依法行政存在问题的成因 |
| 4.2.1 依法行政意识淡薄 |
| 4.2.2 法律法规不健全 |
| 4.2.3 法治配套机制未跟进 |
| 第五章 推进成都市青羊区依法行政的对策建议 |
| 5.1 落实依法行政的法律法规 |
| 5.1.1 助力提升行政立法质量 |
| 5.1.2 依法深化政府职能转变 |
| 5.1.3 细化依法行政决策制度 |
| 5.2 提升依法行政的执法水平 |
| 5.2.1 转变行政执法观念 |
| 5.2.2 深化执法制度建设 |
| 5.2.3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
| 5.3 完善依法行政的监督体系 |
| 5.3.1 完善依法行政的内部监督机制 |
| 5.3.2 完善依法行政的外部监督机制 |
| 5.4 科技赋能优化依法行政模式 |
| 5.4.1 完善信息平台推动依法行政 |
| 5.4.2 建设智慧城市助力依法行政 |
| 5.4.3 内嵌大数据模块于涉民生审计 |
|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 6.1 研究结论 |
| 6.2 研究展望 |
| 致谢 |
| 参考文献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的缘由 |
| 二、研究现状 |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 (一) 研究思路 |
| (二) 研究方法 |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 (一) 创新之处 |
| (二) 不足之处 |
| 第一章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必要性与正当性 |
| 一、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内涵 |
| (一) 行政法漏洞及其填补 |
| (二) 行政法漏洞的填补与行政立法 |
| (三) 行政法漏洞的填补与行政裁量 |
| 二、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必要性 |
| (一) 法律的抽象性与滞后性 |
| (二) 法律适用主体的责任 |
| (三) 公民权益保护的现实需要 |
| 三、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正当性 |
| (一)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权力基础 |
| (二)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民主基础 |
| (三) 行政任务与行政法律规范的多样性 |
| (四)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现实基础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行政法漏洞的种类与认定 |
| 一、行政法漏洞的种类 |
| (一) 行政法漏洞的分类标准 |
| (二) 实体法律漏洞 |
| (三) 程序法律漏洞 |
| 二、行政法漏洞的认定 |
| (一) 行政法漏洞的发现与认定 |
| (二) 实体法律漏洞的认定 |
| (三) 程序法律漏洞的认定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权限与法源 |
| 一、行政机关的权限 |
| (一) 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关系 |
| (二) 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范围 |
| (三) 行政权的宪法地位 |
| 二、行政机关的填补权限 |
| (一) 行政机关填补权限的设定标准 |
| (二) 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的填补权限 |
| (三) 无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的填补权限 |
| 三、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法源 |
| (一)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成文法源 |
| (二)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不成文法源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方式与方法 |
| 一、个案填补 |
| (一) 实体法漏洞的个案填补方法 |
| (二) 行政机关适用实体法个案填补方法时应注意的问题 |
| (三) 程序法律漏洞的个案填补方法 |
| 二、一般填补 |
| (一) 制定行政规定 |
| (二) 订定技术性标准 |
| (三) 发布职权命令 |
| 三、个案填补与一般填补的关系 |
| (一) 个案填补与一般填补的区别 |
| (二) 个案填补与一般填补的联系 |
| 本章小结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 中文摘要 |
| 英文摘要 |
| 1 导论 |
| 1.1 问题缘起 |
| 1.1.1 从程序竞合到模式选择 |
| 1.1.2 从模式选择到程序协调 |
| 1.2 国内外研究述评 |
| 1.2.1 环境公益诉讼模式选择的研究述评 |
| 1.2.2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研究述评 |
| 1.3 研究旨趣与意义 |
| 1.3.1 构建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协同配合机制 |
| 1.3.2 探讨诉的合并在公益诉讼中的适用范围与限度 |
| 1.4 方法与可能的创新 |
| 1.4.1 研究方法 |
| 1.4.2 可能的创新 |
| 2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基本概念厘定 |
| 2.1 环境公益的学理解释 |
| 2.1.1 环境公益与环境公益诉讼之关系 |
| 2.1.2 环境公益的内涵与外延辨析 |
| 2.1.3 环境制度公益与环境实体公益的界分 |
| 2.2 环境公益诉讼的路径选择 |
| 2.2.1 环境公益侵害行为的类型界分 |
| 2.2.2 环境公益司法保护的实践样态 |
| 2.2.3 小结 |
| 2.3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基本框架 |
| 2.3.1 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的识别 |
| 2.3.2 内部程序整合与外部程序衔接的建构 |
| 2.4 小结 |
| 3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理论澄清 |
| 3.1 何以可能:环境公益司法保护的理论证成 |
| 3.1.1 法院在环境规制中的角色演进 |
| 3.1.2 “代理彩票理论”下的法院职能新解 |
| 3.1.3 环境行政规制与环境司法规制比较分析 |
| 3.1.4 小结:环境治理的第三条道路 |
| 3.2 为何协调: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制度根源 |
| 3.2.1 制度供给:环境公益诉讼单一模式选择的弊端 |
| 3.2.2 制度需求:环境司法专门化中的程序协调需求 |
| 3.2.3 如何调适:通过程序协调释放环境司法效能 |
| 3.3 如何协调:诉的合并在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及其限度 |
| 3.3.1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基础 |
| 3.3.2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形态 |
| 3.3.3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策略 |
| 4 环境公益诉讼的内部程序整合 |
| 4.1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整合 |
| 4.1.1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比较 |
| 4.1.2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 |
| 4.1.3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整合路径 |
| 4.2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整合 |
| 4.2.1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现实镜像 |
| 4.2.2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理论证成 |
| 4.2.3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制度完善 |
| 5 环境公益诉讼的外部程序衔接 |
| 5.1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程序衔接 |
| 5.1.1 双轨制环境诉讼模式的现实镜像与问题梳理 |
| 5.1.2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理论基础 |
| 5.1.3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制度构造 |
| 5.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衔接 |
| 5.2.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辩证关系 |
| 5.2.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 |
| 5.2.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机制 |
| 6 结语: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限度及其规制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 B 学位论文数据集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审批权行政自制研究的意义 |
| 1.1.1 研究的理论意义 |
| 1.1.2 研究的现实意义 |
| 1.2 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及评述 |
| 1.2.1 审批制度改革中审批权规制综合研究 |
| 1.2.2 以审批自由裁量权控制为重点的研究 |
| 1.2.3 以行政审批权程序控制为重点的研究 |
| 1.2.4 简要评述 |
| 1.3 “审批权行政自制”概念之解析 |
| 1.3.1 依法行政 |
| 1.3.2 行政自制 |
| 1.3.3 行政审批权 |
| 1.4 本文的分析框架及研究方法与思路 |
| 1.4.1 分析框架 |
| 1.4.2 研究方法 |
| 1.4.3 研究思路 |
| 第2章 审批权行政自制的理论基础 |
| 2.1 习近平关于行政权制约监督的重要论述 |
| 2.2 依法行政原理和行政自制理论 |
| 2.2.1 依法行政原理与审批权行政自制 |
| 2.2.2 行政自制理论与审批权行政自制 |
| 第3章 行政审批制度演化中行政权自我规制的发展脉络 |
| 3.1 行政审批权规制的历史脉络及逻辑演进 |
| 3.1.1 行政审批取代行政命令阶段:审批权规制的“制度化” |
| 3.1.2 审批逐步改造为行政许可阶段:审批权规制“法制化” |
| 3.1.3 审批权力结构合理化探索阶段:审批权规制“法治化” |
| 3.2 行政自制——行政审批权有效规制的发展趋势 |
| 3.2.1 主体、主导、主责:审批权行政自制的现实必然性 |
| 3.2.2 内发、专业、同步:审批权行政自制的维度及优势 |
| 第4章 审批权行政自制的实践机制与法律规范体系 |
| 4.1 审批权行政自制的体制机制 |
| 4.1.1 审批权行政自制的体制 |
| 4.1.2 审批权行政自制的实践机制 |
| 4.2 审批权行政自制的法律规范体系分析 |
| 4.2.1 审批权行政自制的法律依据分析 |
| 4.2.2 审批权行政自制的司法解释依据 |
| 4.2.3 审批权行政自制的规范体系构建 |
| 4.3 行政自由裁量权——审批权行政自制的主要内容 |
| 4.3.1 行政审批设定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行政自制 |
| 4.3.2 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行政自制 |
| 4.3.3 行政审批后续监管和撤销中的自由裁量权及其行政自制 |
| 4.4 小结 |
| 第5章 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中审批权行政自制的实现路径——基于浙江的考察 |
| 5.1 “最多跑一次”改革中审批权行政自制的实现路径与经验 |
| 5.1.1 “以人民为中心”:动力机制、价值导向、评判体系重构 |
| 5.1.2 相对集中许可权:形式“相对集中”与实质“强化制约” |
| 5.1.3 互联网+行政审批:全程监控,压缩各层级自由裁量空间 |
| 5.1.4 审批标准化建设:重塑“明规则”,增强责任可追溯性 |
| 5.2 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中审批权行政自制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
| 5.2.1 审批权的有限性与行政自制的合理性 |
| 5.2.2 审批权行政自我规制存在合法性风险 |
| 5.2.3 审批权行政自制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 |
| 第6章 依法行政视域下优化审批权行政自制的展望 |
| 6.1 依法提升行政审批权力结构的合理性 |
| 6.2 克服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中的“法治悖论” |
| 6.3 构建行政自制与“他制”的有效衔接机制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绪论 |
| 1.1 选题背景 |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 1.2.1 研究目的 |
| 1.2.2 研究意义 |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 1.4 研究方法与思路 |
| 1.4.1 研究方法 |
| 1.4.2 研究思路 |
| 2 本研究的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 2.1 概念界定 |
| 2.1.1 依法行政的内涵 |
| 2.1.2 镇(街道)公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的内涵及构成 |
| 2.1.3 镇(街道)公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的内容 |
| 2.2 本研究的理论基础 |
| 2.2.1 依法治国理论 |
| 2.2.2 地方治理理论 |
| 3 问卷调查与典型案例分析 |
| 3.1 临海市镇(街道)公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现状问卷调查 |
| 3.1.1 问卷调查设计及基本情况 |
| 3.1.2 数据分析 |
| 3.2 案例分析 |
| 3.2.1 近三年临海市行政诉讼案件概况 |
| 3.2.2 临海市两个镇(街道)行政败诉典型案例分析 |
| 3.3 镇(街道)公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
| 3.3.1 依法行政的意识与能力仍有待提高 |
| 3.3.2 行政执法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违反程序正当原则 |
| 3.3.3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够重视 |
| 3.3.4 对镇(街道)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不力 |
| 3.4 镇(街道)公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问题产生的原因 |
| 3.4.1 公务人员法治观念淡薄,依法治国意识不强 |
| 3.4.2 法律培训不规范,法治队伍未建强 |
| 3.4.3 考核机制和监督制度不健全、不完善 |
| 4 国内外解决基层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建设问题的经验借鉴 |
| 4.1 国外关于解决基层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建设问题的经验借鉴 |
| 4.1.1 大陆法系国家 |
| 4.1.2 普通法系国家 |
| 4.1.3 亚洲一些国家 |
| 4.2 国内关于解决基层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建设问题的经验借鉴 |
| 4.2.1 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
| 4.2.2 完善学法机制,强化法治宣传效果 |
| 4.2.3 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
| 4.2.4 建立并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清理制度 |
| 4.2.5 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准 |
| 5 强化镇(街道)公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的建议 |
| 5.1 加强领导,大力推进镇(街道)公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 |
| 5.1.1 市政府首先要担负起领导和指导责任 |
| 5.1.2 镇(街道)自身也要加快落实依法行政工作 |
| 5.1.3 发挥司法机关对镇(街道)依法行政的支持作用 |
| 5.2 加强培训教育,提高镇(街道)执法人员和群众的法律水平 |
| 5.2.1 完善执法人员培训学习制度 |
| 5.2.2 加强法治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观念 |
| 5.2.3 在法治教育过程中要注重法律救济途径的宣传 |
| 5.3 加快建成高水平的镇(街道)行政执法和服务体系 |
| 5.3.1 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 |
| 5.3.2 进一步壮大基层法律服务力量 |
| 5.4 加强对镇(街道)公务人员行政行为的监督 |
| 5.4.1 镇(街道)要自觉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 |
| 5.4.2 镇(街道)要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附件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 一 对地方政府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 二 对地方行政机构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 三 对慈善组织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 四 对行政相对人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 一 规范分析法 |
| 二 比较方法 |
| 三 案例分析法 |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 第五节 可能的贡献 |
| 一 推动行政组织法研究 |
| 二 推动地方行政法研究 |
| 三 推动给付行政法研究 |
| 第一章 地方政府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 第一节 作为治理主体的地方政府 |
| 一 概念诠释 |
| 二 地方政府主导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法理基础 |
| 三 地方政府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
| 第二节 地方政府主导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方式 |
| 一 设置救助机构 |
| 二 编制救助计划 |
| 三 建立救助项目 |
| 四 确定救助标准 |
| 五 提供财政支持 |
| 第三节 地方政府的可问责性 |
| 一 概述 |
| 二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形成与法律架构 |
| 三 地方政府的行政问责 |
| 第四节 小结 |
| 第二章 地方行政机构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 第一节 作为治理主体的民政部门 |
| 一 民政部门的历史沿革 |
| 二 民政部门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
| 第二节 民政部门牵头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方式 |
| 一 牵头拟定救助标准 |
| 二 设定行政程序 |
| 三 确定救助对象 |
| 四 发放救助待遇 |
| 五 动态管理 |
| 第三节 民政部门的可问责性 |
| 一 行政诉讼 |
| 二 行政复议 |
| 三 行政问责 |
| 第四节 小结 |
| 第三章 慈善组织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 第一节 作为治理主体的慈善组织 |
| 一 概念诠释与属性解读 |
| 二 慈善组织的历史沿革与法制架构 |
| 三 慈善组织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
| 第二节 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方式 |
| 一 民办慈善组织 |
| 二 官办慈善组织 |
| 第三节 慈善组织的可问责性 |
| 一 民办慈善组织的可问责性 |
| 二 官办慈善组织的可问责性 |
| 第四节 小结 |
| 第四章 行政相对人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 第一节 低保程序的启动 |
| 一 行政相对人的功能 |
| 二 相对人的救济 |
| 第二节 低保申请的审核 |
| 一 相对人的功能 |
| 二 相对人的救济 |
| 第三节 低保申请的审批 |
| 第四节 小结 |
| 第五章 结语与展望 |
| 第一节 结语 |
| 第二节 展望 |
| 参考文献 |
| 一、着作类 |
| 二、论文类 |
| 三、文集、学位论文、报纸、网络文献类 |
| 致谢 |
| 个人简历 |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