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彤彤[1](2021)在《美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研究》文中提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业已取得长足进步,但受农业经营规模、技术进步程度、国际环境形势等条件变化影响,中国农业发展及其国际竞争力提升仍然面临很大挑战。当前,国际农业交流合作已成为世界各国把握新的趋势和格局的重要途径和必然趋势,面临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是关键,而中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需要汲取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世界各国的现代农业在工业化的推动下均得到了一定发展,其中,美国的农业发展具有代表性和先进性。美国农业历经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塑造了世界一流的农业强国,对美国农业国际竞争力进行深入研究,对促进中国农业发展及增强中国农业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美国农业国际竞争力为研究对象,在对农业国际竞争力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后,确定了农业国际竞争力的理论内涵及分析框架,以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等理论为基础,以美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历史演进为背景,综合评价了美国农业国际竞争力水平,详细分析了美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成本优势与差异化优势,深入探讨了美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因素,并结合美国提升农业国际竞争力的经验教训,针对中国农业发展困境提出对增强中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启示。回顾南北战争以来美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历史演进情况,可以将其划分为三个时期:(1)1860年至1945年是美国农业国际竞争力发生重大变化的历史时期。在此期间,美国农业先后经历了农业半机械化(1860-1914年)与农业机械化(1915-1945年)阶段,美国农业完成了由手工到半机械化、基本机械化、再到全面机械化的生产方式转变,这一时期的美国农业国际竞争力主要依靠简单机械化来维持。(2)1945年至2000年间美国农业国际竞争力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推动下发生了重大变化。二战以后,美国形成了以家庭农场为主体的农业社会结构,美国农业区域化和专业化更加明显,并实现了农业科学化,这一时期的美国农业国际竞争力主要依靠农业科技创新来提升。(3)2000年以后美国农业进入“新时代经济”。在此期间,美国农业经济实现空前增长,农业贸易迅速扩张并且持续保持贸易顺差,这一时期的美国农业国际竞争力主要依靠外部市场需求来支撑。本文建立了包含农业国际竞争力的评价指标、农业国际竞争力的路径选择、农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因素的分析框架,分别对应竞争力结果、竞争力维度、竞争力来源三个层面。第一部分从显示性指标和解释性指标两方面对美国农业国际竞争力进行测度与评价。基于显示性指标的评价:从国际市场占有率看,美国农业出口竞争优势明显,但有减弱趋势,其中植物产品比较优势最为突出,其次是活动物及动物产品、食品及饮料等;从净出口情况看,美国农业国际竞争力不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因为美国对农业进口依赖程度也很高,其中谷物产品、稻草秸秆及饲料具有较强净出口能力。基于解释性指标的评价:从建立的国际竞争力“基础——形成过程——结果”三个层面评价指标体系的实证结果来看,美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综合得分在18个观察对象中排名第一,其中,美国农业在国际竞争力形成过程指标上表现最好,可以发现美国充足且高素质的科技人才及雄厚的研究开发资金,有效地将美国现有技术和自然资源转化为农业生产力,同时美国在农业适用技术和专利开发方面具有显着优势,这大幅提升了美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第二部分从成本优势与差异化优势两个维度探讨美国农业国际竞争优势的获取路径。可以得出两点结论:第一,美国较高的农业生产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被其更高产量所抵消,同时较低的内陆运输成本和装卸成本弥补了其较高的农场价格劣势,促使美国农业获得成本优势,进而提高国际竞争力水平;第二,美国在食品供应安全方面走在世界前列,各种农产品质量附加值均较好,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及专业化的农业营销方式促进美国农业差异化优势快速形成,农业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第三部分根据迈克尔·波特的“钻石模型”理论,从基本因素和辅助因素两方面讨论美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因素,基本因素包括农业生产要素、农业需求条件、农业相关与支持性产业和农业经营主体,辅助因素包括政府因素和历史机遇。通过对美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因素分析可知,美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获得由一定的农业经营规模、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健全的相关支持产业和有效的联邦政府行为等多个方面综合决定。然而,美国农业仍面临长期产能过剩、中小型农场经营压力增大、农业环境保护与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问题。美国提升农业国际竞争力的经验教训给中国农业发展带来重要启示。相较于美国农业,中国农业尚面临农产品国内库存高企与国际市场进口大量增加、农业科技推广与创新体系仍有许多不足、农业育种和加工及冷链等社会化服务发展落后、农业经营规模太小且农业劳动者素质普遍偏低等问题。基于中国农业发展困境及上述对美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深入研究,现阶段中国提升农业国际竞争力可以通过持续深入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工作、加快推进农业相关支持产业发展、多种形式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增强农业劳动者素质和能力建设四个方面来实现。
马琨[2](2019)在《吉林省玉米种业竞争力评价及提升路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更是粮食消费大国,种业安全关系国计民生,事关国家农业长期稳定发展和粮食安全。作为传统农业大国,我国已有上千年农耕历史,但放眼全球,种业发展仍相对滞后。近年来,随着科技进步、生活水平提高,如何保障口粮绝对安全、谷物基本自给,如何满足膳食结构调整升级需求,如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聚焦热点。玉米作为我国第一大粮食作物,是重要的粮食、饲料和工业原料来源,其潜在的巨大经济价值及战略作用在我国拥有不可替代的地位,玉米种业安全早已成为保障我国粮食安全的基础和最重要环节。吉林省作为我国玉米主产区,在平衡全国粮食市场中始终发挥着“稳压器”功能,玉米种业发展问题至关重要。伴随我国种业市场的逐步开放,跨国种子企业凭借雄厚的资本积累、先进的技术装备、优质的产品服务,给吉林省乃至全国玉米种业造成巨大冲击。虽然吉林省近年来玉米产量一直保持较高态势,但产品质量及生产效率却远不及欧美农业发达国家,玉米种业缺乏竞争力是重要原因。因此,在农业转型升级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如何提升吉林省玉米种业竞争力,探寻科学合理的发展路径,对推进吉林省玉米种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鉴于此,本文以竞争力评价等相关理论为基础,以实证研究为核心,深入剖析吉林省玉米种业的现状及现存问题,系统评价吉林省主栽玉米品种的生产效率和种子企业竞争力,科学研判市场需求变化和玉米品种有效供给能力,在借鉴国际经验基础上提出玉米种业竞争力提升的具体路径,主要研究工作和结论如下:一是系统分析国际玉米种业发展概况及经验借鉴。通过查阅文献资料、实地调研,从玉米种业发展历程、发展现状、政策法规和生产现状四个方面,系统分析美国玉米种业发展概况,同时借鉴德国和法国玉米商业化育种模式,在差距分析基础上,提出吉林省玉米种业发展的经验借鉴。二是测度吉林省主栽玉米品种生产效率。构建了玉米品种生产效率投入-产出指标体系,并通过实地调研取得原始数据,利用SPSS22.0软件对问卷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包括描述性统计、均值比较、方差计算、平均数比较、相关分析等,证明调查问卷可信。应用DEA-SBM模型,采用DPSV16.05软件对选取的21个玉米品种生产效率进行测度,并对结果中非有效决策单元进行冗余分析,提出改进建议。三是评价吉林省主要玉米品种所属种子企业的竞争力。构建了玉米种子企业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通过上市公司年报及企业调研获取数据,运用主成分分析-BP神经网络模型方法,利用SPSS22.0软件,对获取的21家种子企业数据进行处理,得到5个主成分。基于BP神经网络原理,构建一个三层的种子企业BP神经网络结构,将5个主成分作为BP神经网络的输入,运用Matlab2015b软件对构建的三层BP神经网络进行误差训练,得出吉林省21家种子企业相对竞争力指数,系统分析了竞争力差异成因。四是深入探究基于市场需求变化的吉林省玉米品种有效供给能力。基于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从专用型玉米需求、高品质玉米品种需求,以及节本增效、规模化经营等方面对吉林省玉米生产趋势进行研判,分析当前吉林省玉米品种有效供给能力,深入挖掘吉林省玉米种子企业无法满足市场需求的根源,提出提高有效供给的对策建议。五是基于国情省情,提出了基于商业化育种模式的玉米种业提升路径。商业化育种模式共分四个部分:一是构建全产业链分工机制。即以政府、企业、科研院所为三个维度,从品种的选育与改良、审定与监管、推广与应用三个阶段,针对各主体承担的具体任务,做好信息整合及育种有机衔接;二是构建信息平台。该信息平台涵盖政府管理保障平台、信息与资源管理平台和服务保障平台,以确保资源共享、分工协作;三是构建资源共享机制。包含决策机制、投入机制及运行机制,明确风险承担与利益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拟有效增强抗风险能力并保障各主体合作关系的持续稳固;四是构建商业化育种的战略联盟合作模式。提出以种子企业研发为主体,配套政府专项资金、政策及法律法规支持,通过自有及购买的种质资源库、自建及租借的试验基础设施库、聘用及兼职方式形成科技人员库及积累和转移形成技术信息库等方式,借助现代生物技术不断革新构建新品种商业化育种模式。最后提出吉林省玉米种业应坚持突出中校企业育种的主体地位、成立行业发展协会以及推进企业并购重组的发展路径。
宋保振[3](2017)在《法律解释规则运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大陆法系,法律解释规则(interpretation rules)不完全等同于法律解释方法(interpretation methods),它是指各种解释方法如何运用以及不同解释方法之间冲突协调的标准。法律解释规则研究的问题意识来源于对法律解释理论“运用难”的反思。经过近三十年的法律解释研究,我们尽管形成了以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为主的“解释方法体系”,但此类方法研究仍是沿袭之前抽象的理论分析路径。具体到司法运行中,该研究不仅缺乏对中国立法、司法解释、司法案例和裁判语境的现实关注,而且很难为裁判者提供一套简约明确且切实可行的“裁判标准”。而这些操作性标准恰恰是一线司法人员对法律解释理论研究的最大诉求。也即,在具体裁判中,“解释方法的体系完备”并不能等同于“解释方法的现实运用”。如何有效融合形式性和实质性两种裁判思维,发掘和概括出针对中国法律解释实践的解释方法运用标准,进而对裁判者的行为予以指引和规制,就成为实现法律解释“理论指导实践”目标的关键。法律解释规则运用并非没有理论或理论上不成立的纯粹操作技术问题,它不是“无根之木”。其理论研究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主要表现为如下三方面:第一,法律解释规则作为解释方法的运用标准,本身就是一个实践性概念。法律解释规则区别于一般的法律规范,不是制度层面上的强制性“指令”而是有关裁判者行为的思维“指引”,是对裁判者的思维进行指引和规范;第二,法律解释规则具有特定的生成基础,直接源于并指导司法实践。表现在规则的构造基础上,既有英美法国家字义规则”(Literal rule)、“黄金规则”(Golden Rule)和“除弊规则”(Mischief Rule)等具体规则要求的域外借镜,又有我国立法文本中的法律适用规则及其要求、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典型公布案例中的裁判要点和裁判方法、现行司法中有效的裁判经验与裁判方法等现实来源;第三,解释实践中法律解释规则也具有特定的运用类型,在不同法系还形成了形式解释规则与实质解释规则的分野。不同之处是前者从法律解释、法律论证等方法产生上来理解,主要包括语言学解释规则和结构学解释规则等内容;而后者从方法运用结果上来理解,主要包括符号学解释规则、系统解释规则及其具体要求。实践运用性是法律解释规则的根本特征。研究法律解释规则主要也就是研究其运用,并以解释规则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问题解决对策为核心。从当下我国解释实践来看,法律解释规则的运用难题主要表现为三方面:第一,法律解释规则的分类标准不清。法律解释规则作为不同解释方法的运用标准和冲突协调准则,表现为一套综合的规则体系。面对此规则体系,能否进行清晰的分类就成为其效力实现与否的第一步;第二,法律解释规则的运用条件不明。该难题是法律解释方法运用性差的直接反映。主要存在于解释方法累积或冲突的场合,表现为缺乏一种位序上的“元规则”或取舍标准。除此之外,该运用条件不明还包括特定解释方法的运用标准模糊,如理解不同文义时的选择标准;第三,既有解释规则之间相互冲突。这种冲突处于解释的深层而且具有广泛性,甚至有观点认为“几乎每一种解释规则都有相反的规则存在”。其原因也来自多方面。此规则冲突直接导致的结果是现有法律解释规则在操作上挚肘或选择困难。针对此三方面运用难题,文章解决思路如下:第一,选择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三大解释方法作为规则分类标准;第二,细化解释要求以明确规则运用条件;第三,坚持教义学立场避免规则之间的相互冲突;第四,解释规则建构要具有当下实践关注。前两者侧重方法,后两者侧重立场。具体而言,首先,面对法律解释规则分类标准不清难题,当前通行的标准有解释制度、解释方法、解释要素和法治形式等,但它们均存在理论或实践上的不足。而文义解释规则、体系解释规则和目的解释规则(其中的主观目的解释主要指历史解释)的划分,不仅基于一定理论基础且为裁判者容易接受,更重要的是它们在现实司法裁判中广泛适用。在不可能面面俱到的解释规则运用研究上,把握并处理好这三类解释规则就抓住了整个法律解释规则运用的核心;其次,面对法律解释规则运用条件不明难题,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客观认识解释方法的位序。严格的解释“效力位阶表”或固定的“优先条件”不仅在理论上难以证成,而且在纷繁复杂的解释实践中很难具有现实意义。相比更重要的是,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的“优先运用”、“基础地位”和“实质导向”大体顺位指引下,根据具体的裁判语境细化每一种解释方法的解释标准和裁判要求,以作为规则运用的条件。如大量存在于判例、法谚或裁判经验中的“平义规则”、“目的不得破坏体系”、“标新立异之解释法所不取”、“独立概念不能生成规范”等解释方法运用标准和要求;再次,面对法律解释规则之间的冲突难题,我们也应认识到该难题表面上展现为方法之间的不协调,而背后的实质是解释者价值倾向、解释立场和法治理解的分歧。结合法律解释的确定性要求,如何在教义学立场下,建构和抽象出指引法律解释方法运用的规范性解释规则,就成为减少其运用冲突的有效路径。基于此问题解决方法和立场,文章核心内容分别从“文义解释规则的优先运用”、“体系解释规则运用的基础地位”和“目的解释规则运用的实质导向”三方面展开分析,并将每一类法律解释规则的具体运用要求融入其中。此结构安排一方面解决了法律解释规则的分类难题;另一方面“优先运用”、“基础地位”和“实质导向”的话语表达也具有一定意义上的运用顺位指引性,间接回应了法律解释规则的运用条件不明难题。具体而言,文义解释规则主要解决解释方法运用的优先性问题。无论是文义解释与其它解释方法之间,还是文义解释内部不同含义的选择,所涉及的解释标准均与优先性相关。在前者,最基本的解释要求是“文义解释是所有解释的首要出发点”,并展现为“文字之意思为法律之精神”、“黑不超红”和“明晰性规则”、“指示规则”等规则或法谚形式。但是面对具体案件,该文义优先也存在例外,比如基于福利给予、弱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立法目的”考量时,目的解释方法对文义解释方法的突破。在英美法国家,该例外体现为“除谬规则”(absurdity canon)和“法无精确之定义,而委诸善良人之判断”等法律解释规则要求;在后者,该优先规则体现在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普通含义、特定含义和法定含义的选择处理上。三者之中,“法定含义优先”是一条基本的解释规则,其例外条件是“法律规范无法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利益”。而普通含义和特定含义的选择运用主要依赖“平义规则”(the ordinary meaning rule)——通常含义优先,除非出现荒谬结论或法律语词具有特定含义。体系解释规则因在三大法律解释规则中处于基础地位也被称为“黄金规则”。该解释规则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其运用条件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外部的“文义穷尽方可适用体系”,二是内部的“逻辑要素优先价值要素”。这也可看作体系解释与其它解释方法之间的优位关系。解释实践中,体系解释规则主要通过文理规则(nositur a sosiis)、整体文本规则(whole text canon)、同一解释规则(consistent meaning canon)和无赘言规则(no surplusage canon)发挥作用。这些规则的具体要求不仅有助于释明文义,而且对解决形式解释规则与实质解释规则的冲突亦意义重大。相比之下,广义的体系解释规则是从整个“体系要素”角度来考虑。主要包括合宪性解释规则、法律规范冲突协调规则和例示规定解释规则等内容。这三种广义体系解释规则之中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明示其一则排斥其他”、“同类规则”等具体要求作为对狭义体系解释的辅助,共同致力于解释规则之间的冲突解决。目的解释规则是一种实质解释规则,以处理目的解释方法和文义、体系两形式性解释方法之间的关系为主要内容。一方面,目的解释对二者进行价值补充,当语法、逻辑和目的论陷入矛盾时,可证明的、真实的“立法者意图”具有优先地位,这也是“除弊规则”的要求;另一方面,目的解释规则运用也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并主要通过主观目的解释规则和客观目的解释规则得以展现。其中,主观目的解释规则也即是历史解释规则,主要诉诸“立法本意优先解释”、“主观目的辅助文义和体系”和“面对重大瑕疵可僭越文义和体系”等要求处理文义、体系、历史、目的要素之间的紧张关系;客观目的解释规则是在文义不足或理解不恰当时,根据法律文本所处的当下语境来确定其含义的解释标准。主要包括“文义理解忽略社会效果时选择客观目的”、“客观目的解释不得单独定案”、“法律原则运用要具体明确”“考量司法政策需具有‘更强理由’”等具体要求。综上而言,结合我国已取得的法律解释理论成果和司法实践,当下的法律解释研究应该呈现出一种“重心转向”,即从抽象的法律解释方法研究转向具体的法律解释规则运用,并着重关注不同解释方法的运用条件和冲突协调标准。这也是实现法律解释“理论指导实践”目标的根本出路。而且在具体运用中,不同解释方法之间也并不存在严格的“效力位阶”,它们更多情形下是融贯运作的过程,最终致力于形成一个由特定条件和具体要求所构成的,包含具体解释方法运用规则、特定解释方法优先规则和不同解释之间冲突协调规则等内容的法律解释规则体系。也因此,当前的法律解释工作就要明确以“适用标准”为主的工作重心,并重视通过案例的方式将这些解释标准和裁判规则运用于后案。
黄清华[4](2014)在《浅谈运用植物新品种制度保护中药材新品种权》文中研究说明善用植物新品种权法律机制拓展植物药药源,正在成为我国医药研发机构和中药材种植者的迫切任务。中药材新品种权必须按照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的程序由专门机构认定。一旦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可通过4种方式实现其利益。熟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种类、构成要件和认定办法,为保护中药材新品种权所必需。
朱兰春[5](2015)在《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文中提出从1985年5月起,至2014年12月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约8000件民事裁判文书或案例,与多数人的想当然所不同的是,其中绝大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审理的案件。这是一个日益巨大且十分宝贵的司法资源库,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和持续发掘,总结审判经验,理清法理逻辑,洞悉裁判思维,辩明发展方向,必将直接、持久地惠及于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把案例研究推向更高的水准。本书认为,面临大数据时代的海量司法资源,欲保持实践对理论的丰富和滋养,又不失理论对实践的统摄和把握,首先应对现有研究方法进行必要的革新,这是衡量案例研究质量的重要尺度,也是提高案例研究水平的必由之路。目前通行的研究方法,无论是实务取向的案例汇编解析法,还是理论层面的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体系法,均是前信息化时代的产物,对应的是个案研究,遵循的或是从特殊到一般,或是从一般到特殊的认识路径,其特征是微观分析,其优势是分析透彻。但面对司法资源信息浪潮的冲击,以现有研究方法应对,沧海拾贝绰绰有余,总揽全局能力不足。更为严重的是,后者的困境如长期存在,将全面解构前者的存在价值。黑格尔认为,“真实的只是整体”,我国哲学家王太庆先生进一步引申为,真理是全体,不是鸡零狗碎的东西。哲学如此,法学亦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例研究的危机,首先是研究方法的危机。提出这个问题,并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以通盘把握更为深刻的裁判思维,正是本文的全部目的。传统研究方法的危机,迫使笔者不得不另寻研究制高点,最终立足于民法基本理论体系,以“主体、行为、权利、责任”为基元,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提炼出四元结构分析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部民事案例,以四元结构重新归类、多次归类,遵循的是从一般(大理论)到一般(大实践)的认识路径,使得极为浩繁的实证研究,获得了相当清晰的方向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前述困惑,为理论重新找回了自信。更重要的是,四元结构作为贯穿全文的一根红线,在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提精取萃中,基本理清了最高法院三十年来民事审判的历史脉络,证实了笔者长久以来的一个“哥德巴赫猜想”: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思维已初步成型,但尚不固定,且未来走向仍不确定,由此形成了本文的中心命题:作为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四元结构既是统领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的总线索,也是揭示最高法院民事审判规律的总钥匙。显然,这一中心命题由两个相互缠绕的子命题组成。笔者紧紧围绕上述中心命题,按双螺旋线索展开全文,一方面论证,四元结构能否以及如何起到统领作用;另一方面实证,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是否以及如何相对成型于四元结构。开篇从以往的研究经验出发,上升至方法论的高度自我反思,在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尝试提炼出四元结构方法的分析框架,再以此切回到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梳理,以该分析框架的每一基元为标准,提取案例公因式,构筑了四个子系统,依次分别为“界定民事主体”、“判断法律行为”、“保障民事权利”、“划分民事责任”。而每一子系统项下,又不断细分若干裁判元素或类型,继续细分和提取案例公因式,如“界定民事主体”子系统项下,又可细分出“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判断法律行为”子系统项下,最终可细分出“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等等。理论结构从主干一直延伸到毛细血管,在案例诸元素的重新归纳、逐级整合中,图景脉络越来越明晰,体现出理论对实践的总体驾驭。与此同时,看似杂乱无章的海量案例,也经由毛细血管的吞吐、梳理,开始井井有条,显出内在的机理,并经由主干直通理论结构,体现出实践为理论的源头活水。理论与实践的穿梭往来,最后合而统之于有机之四元结构,并收于对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的整体考察中,得出全文结论。各章的实证研究表明,三十年来,最高法院在界定民事主体时,开放中有规范;在判断法律行为时,宽松中有反复;在保障民事权利时,绝对中有限制;在划分民事责任时,承担中有平衡。笔者相信,如果不从四元结构方法的理论自觉出发,很难从容俯瞰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在长时段中的总景图,传统研究方法的乌龟再努力,也永远追不上司法的兔子;更难深入探究最高法院法官群体审判思维的模块要素,一块砖头研究得再仔细,仍可能对整座大厦的结构一无所知。相较于现有研究成果,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研究方法上,以四元结构梳理和分析最高法院三十年来全部民事判决,在此基础上总结民事审判思维以及审判规律,这在国内尚属首次。这一研究有如下四个特征:覆盖范围广,时间跨度长,研究方法新,理论张力强。覆盖范围广,是指研究对象包括最高法院迄今公布的全部民事判决,把以往民事判决的类型化研究,推进到全口径研究的更高层面;时间跨度长,是指研究案例上溯1985年5月起,下至2014年12月止,历时整整三十年;研究方法新,是指突破了现有实务和理论方法的局限,提出了四元结构作为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以此统摄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涵盖案件审理主要环节;理论张力强,是指四元结构本身脱胎于民法理论,既是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也是民法思维的逻辑构造,其强大的理性思辨力,与万花筒般的司法现实之间,构成必要的张力,二者未来的互动将演绎丰富的可能性。鉴于案例库数量巨大,加之这一研究方法本身,对首创者的识见和意志均要求极高,笔者虽竭尽全力,但兼受学识、专业和精力所限,学术勇气有余,学术水平有限,故本项实证研究尚存诸多不足,尤其在个案的的法理生成路径、案例之间的内在机理关联、审理模式的历史节点转换、法官心证判断的识别依据等深层次领域,均无力涉及或浅尝辄止,一定程度上限制、削弱了本书的学术价值和理论品质。对此,笔者完全有自知之明,将正视不足与缺陷,并以此为动力,听从命运的召唤,继续投入到这项永无止境的研究事业。
操旭辉[6](2014)在《柔性的治理:司法建议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司法建议是一项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其产生和运行数十年,伴随着新中国的发展而演变、沉浮、繁荣,是观察中国司法的重要标本。目前司法建议在学术研究中尚处于边缘地位,梳理相关要素,可能较为准确的定义是:司法建议是法院对审判过程中发现的与案件有关,但不属于或不宜由审判权所能解决的问题,而向有关责任单位发出的提请注意并加以改进的意见。立法上,尚无专门性法规和系统规定,仅体现为民诉法、行诉法和法官法中偏僻的个别条文以及部分地方性立法规定。司法建议可以划分为多种类型:按内容分类,除常规的个案建议、类案建议和综合性建议的分类外,还可划分为案内建议和案外建议、提请注意型和参谋建议型、既成性建议和预测性建议。按功能分类,可分为诉讼保障型、社会治理型两类。该分类与是否具有法律依据的标准契合,前者具有明确法律依据,属正式的司法建议;后者目前尚无直接的中央立法支持,属非正式的司法建议。按对象分类,可以分为横向建议和纵向建议、直接建议和间接建议。司法建议具有丰富的功能。相对于诉讼保障功能,社会治理功能更加凸显。社会治理功能具有多面向的特征,是一个不断发展的体系,同一个司法建议上往往体现出多重功能。除改错补漏和教育宣传外,还包括防范、纠纷解决、权利保障、政策引导、效益等功能,其中也伴随着法院自身利益的扩张。司法建议是一种柔性的治理方式。一方面,社会政治文化环境需要司法承担社会治理职能;另一方面,法院和法官独特的知识优势为发现问题和提出建议提供了可能,而司法建议的多重功能回应了现实需求。司法建议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历史文件表明,司法建议系移植于前苏联的“个别裁定”制度,在建国初即有相关实践,但在移植过程中明显变异。上世纪80-90年代,司法建议在中国逐步发展。司法建议在实践中呈现多面向的特征,突出体现为边缘化与中心化并存。是理论研究和立法的边缘性与实践表达的中心化并存。它具有鲜明的政治色彩,先后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谐社会、能动司法、社会管理创新等不同时期的中心话语连接在一起,地位不断提升;类型上,法内司法建议边缘化与法外司法建议中心化并存,在功能上相应体现为诉讼保障功能边缘化、社会治理功能中心化。一方面,诉讼保障型司法建议产生晚,实践中很少甚至不使用;另一方面,社会治理型司法建议是实践中的主流,法院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推广,无论是数量、范围、类型,还是内容、形式都不断拓展,呈现出繁荣景象。与此同时,由于理论研究薄弱,制度化不足,法律规定脱节和各级法院制度化的努力尚不足以提供科学、有效的支撑等原因,司法建议的发展也存在运作不规范、发展不平衡、反馈和落实不够、功能异化等问题。理性面对质疑和客观面对问题,是对司法建议制度进行改造前必须厘清的问题。司法建议往往在政治性论述中被强调,在法社会学视野中被肯定,同时也常常遭致以司法权运行规律为前提和语境的质疑乃至否定。其中,最直接的质疑是认为其违法司法的被动性。但是,被动性的适用对象限于司法权,适用场域限于诉讼过程。司法建议不属于司法权,也不属于诉讼过程,因而不受被动性的制约。此外,部分对司法建议的质疑表面上是批评司法建议,其实是对司法建议背后的法外职能的质疑,也即对中国司法(权)的质疑。这种质疑一般是以西方司法理论为预设,而中国的司法建构于不同的理论和社会政治基础,对此应保持理性。基于深刻的社会政治背景,在可预见的将来,取消司法建议制度是不现实的。强调中国语境并非意味着固步自封、无视问题。恰恰相反,司法建议远未形成一种统一的规范化制度,先天不足与后天失范并存。由于始终缺乏一套明确的制度保障,直接导致了司法建议的选择性,司法建议的过程成为多角色多环节的选择过程。完善司法建议制度,非法院系统自身努力就能达致,理性的路径是进行制度改造,经由合理的设计,使其在中国法治化进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司法建议制度的具体构建应解决两大主要问题:一是司法建议制度的定位、边界、效力、类型等基础性问题;二是以实现高质量和高反馈并重为核心的技术性问题,如程序、形式、管理等。前者需要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后者属于法院和建议对象内部的管理问题,可分别通过法院体系和建议对象加以规范。首先,司法建议的改造,应正本清源,规制和拓展并行。应明确区分诉讼保障型和社会治理型司法建议的不同性质:前者属于诉讼保障措施,基于其虚置状态应予以取消。后者不是司法权,而属于社会治理权,是职权和职责的统一,应通过立法予以保障。权力协调型司法建议是“强行政弱司法”格局下的无奈之举,危害甚大,应抑制并逐步取消。关于限度,可从法官知识和司法权的双重维度进行设定。审判权的边界应成为司法建议的反向边界,该裁判的不能用司法建议替代。因此,应取消案内建议,只保留案外建议。基于知识边界,司法建议应以提请建议型为主,以参谋建议型为辅,除非建议内容是法官自身法律知识范围内的问题。关于效力,从结构上区分,不宜直接赋予建议部分强制力,以避免司法建议“判决化”,但是对问题部分赋予法律约束力即事实上的确定力。其次,程序设置的理想模型是:法院通过一套程序,发出高质量的建议;建议对象通过一套程序,实现高反馈率。为此,需要构建两套机制,即主体的发送机制和对象的办理机制。法院应树立宁精勿多、宁缺毋滥原则,规范起草、审批、救济和公开程序,规范内容、格式和形式,建立司法建议案例制度。在考核上,应淡化数量,建立以实效为核心内容的考核标准。由于对象的多样性和建议内容的非强制性,并不要求所有的对象都必须回复司法建议,对此可采取区别对待方式:建议对象是一般主体的,是否采纳属于私权范畴,由其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建议对象是行政机关的,不应赋予选择权,可通过建立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专项制度的方式明确办理和反馈责任。
彭中礼[7](2012)在《法律渊源论》文中研究表明传统理论中,法律渊源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相当混乱的概念,它不仅在理论上存在谬误,而且在实践中也存在适用困境。因此,我们需要转换视角,从司法的角度对此进行重新思考。汉语“法律渊源”来源于英文source of law,其拉丁文源头是fons juris。从历史发展来看,古希腊没有法律渊源概念,因为当时的民主立法和民主司法不需要司法方法。只有在罗马法时代,法学发展到了较为精细的程度,“法律渊源”才在司法中得到应用。罗马法中的fons juris包括了两层意思:第一个层面的意思是,法律渊源概括出了古罗马法中哪些规范可以作为法官的裁判规范;第二个层面的意思是,法律渊源既是对国家制定法作为法官纠纷解决依据的肯定,也是对国家制定法以外的规范能够作为法官纠纷解决依据的认可。在西欧中世纪时期,没有足够的学术文献表明当时有比较发达的法律渊源理论,但是却有着丰富的法律渊源实践。西欧中世纪时期的法律渊源实践是伴随着西方法律体系的成长而发展起来的,糅合了民众的需求、法官的智慧和立法的力量。近代时期,理性主义占据了时代的主流,立法成为法治的先声,法典化趋势被当成是法治生活的全部,而且随着政治国家的兴起,三权分立制度成为国家基本的政治架构,于是立法实践中的法律渊源概念成为立法者的材料来源或者资料来源,法律渊源概念发生了变异。从司法发展的角度来看,必须重构法律渊源概念。重构法律渊源概念必须坚持司法立场,从“规范多元”的角度来把握法律渊源念的传承性、实用性和语境性。“法律渊源”中的“法律”是指“司法适用之法”,“渊源”包含了多元规范的意思。所以,法律渊源的真实涵义是裁判规范的集合,法官从中发现裁判规范。法律渊源为法官适用规范解决纠纷提供了权威出处,并作为一种法律方法应用于法律适用过程当中。正确认识法律渊源概念,就必须将之与一些相近概念严格区分。一是要区分法律渊源和法律形式。从实践来看,法律渊源之法是指司法之法,法律形式之法是指立法之法;从内容来看,法律渊源之法是具有一定开放性的规范体系,而法律形式之法则是具有一定封闭性的规范体系;从路径来看,法律渊源之法在司法适用过程发现和寻找,法律形式之法通过立法形成。二是要区分法律和法律渊源。从范围来行,法律渊源的范围应当大于法律;从主体来行,法律渊源作为裁判规范来源主要适用于法官,而法律则是适用于社会中的所有人;从方法来看,法律作为法律渊源进入司法是合法性进入,法律以外的规范作为法律渊源进入司法是合理性进入。三是要区分法律渊源和法律起源。从文化因素来看,法律起源和法律渊源在文化因素方面有较大差别;从制度的角度来看,法律起源涉及到意识形态意义上的制度内容,而法律渊源涉及到的是法律生活实践意义上的制度内容;从效果来看,法律起源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了法律的效力来源,但是法律渊源却只追寻可以作为裁判规范的规范来源。四是要区分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从功能来看,法律体系和法律渊源具有相对独立的价值;从内容来看,法律体系主要是对制定法的逻辑涵盖,而法律渊源的内容却要更丰富。从形式来看,法律体系强调各组成部分之间的逻辑性,但法律渊源的组成体系比较松散。在当代世界,不同的国家的法律渊源表现形式互有差异。总体来看,法律渊源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制定法、判例法和其他表现形式。制定法主要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创制的法律渊源;而判例法则主要是由司法机关创制的法律渊源。其他表现形式主要是有协议规范、习惯规范、正义原则、宗教规范、道德原则、逻辑规律、公共政策等。司法立场的法律渊源理论必须与法律发现结合起来。法律发现是法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寻找和发现裁判的方法。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法律发现必须优先在制定法中展开,这与制定法的效力强度、制定法的可预期性以及对法官限权的思维密切相关。大陆法系中法律发现的一般原则是:法律规则发现优于法律原则发现、实体法发现优于程序法发现、下位法发现优于上位法发现、特别法发现优于一般法发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全面发现。若法官发现适用制定法渊源中的法律会出现严重违背社会公平正义的结果,或者法律规范渊源中无法律可以适用,则可以进入制定法渊源以外的法律渊源中去发现可能的裁判规范,如可以在不成文法中进行法律发现,但是有严格条件的限制。在英美法系国家,受到“遵循先例”思维的影响,经验主义哲学观也让英国人形成了惯于具体思考法律问题的思维模式,所以法官的法律发现一般是先在普通法中展开,然后进入制定法。即使是在制定法时代,法官的法律发现思维依然是普通法优先发现。英美法系的法律发现是一种“判例法优先发现的全面发现”。具体法律渊源存行在适用位序。可以将法律渊源划分为三个层次的适用位序:必然的法律渊源、实然的法律渊源和可能的法律渊源。但是不同的国家,法律渊源的适用位序是有区别的。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必须优先适用制定法,然后再考虑其他法律渊源。大陆法系国家优先适用制定法是因为:制定法的诞生与民众反对法律的秘密性和封闭性、要求法律公开密切相关,这是制定法具有优先适用位序的民众动因;制定法可以使得民众的权利和利益获得更为强有力的预期保护,这是制定法具有适用位序的利益动因;制定法具有确定性,可以将一国范围内的居民纳入同等对待的范围之内,这是制定法具有适用位序的目的动因;制定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这是制定法具有适用位序的根本动因。大陆法系的具体法律渊源适用的基本位序是:要优先适用制定法,然后再适用制定法以外的规范;制定法体系包含多层次的法律规范体系,在低位阶的规范与高位阶的规范相一致时需要优先适用低位阶的法律规范。在特定条件下,法官可以适用制定法以外的法律渊源规范,如法官可以适用不成文法。法官适用不成文法的理由主要是:不成文法普遍存在于司法实践当中,这是现代社会不成文法作为法律渊源存在的现实基础:不成文法依然在社会生活当中发挥相当重要的作用,这是现代社会不成文法作为法律渊源存在的事实基础;从法律规范体系来看,制定法不可能是一张严密的法网,法律漏洞处处存在,这是不成文法成为法律渊源的生存基础;不成文法作为法律渊源具有独特的价值,这是不成文法成为法律渊源的价值基础。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都是必然的法律渊源,法官对于制定法和普通法的适用不存在何者必须优先的问题,既可能存在制定法优先适用,也可能存有在普通法优先适用,还可能存在制定法和普通法结合适用。最后,本文讨论了当代中国司法实践中必须认真思考的法律渊源问题。一是宪法作为法律渊源问题。宪法是必然的法律渊源,但是不能轻易直接适用,只有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直接适用。二是民间习惯的法律渊源地位问题。民间习惯是可能的法律渊源,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替代制定法进入司法。三是判例的法律渊源地位问题。例在我国可以作为法律渊源。我国目前正在建构的指导性案例制度,具有司法实践意义,但是与判例制度相差较大。我们需要通过建构完善的制度来保证判例进入司法。四是党的政策作为法律渊源问题。党的政策是法律渊源,这在我国有规范依据。但是,党的政策一般不宜直接作为裁判规范,它进入司法领域应当受到严格格的限制。
林琼华[8](2009)在《政府收费权法律规制分析》文中指出作者首先以税收国家向预算国家演进为背景,分析了预算国家及其收入体系,指出预算国家是国家财政权合法、合理运行的国家,并突出表现为财政统一和预算监督。在此基础上,对政府收费权法律规制的法理进行了解析,并对相关立法例进行了分析,认为应当在收费设定、收费标准和收费支出上实现法定,并尽可能纳入预算管理。最后,对我国的政府收费权规制提出粗浅的法律规制框架。
林琼华[9](2009)在《政府收费权法律规制分析》文中指出作者首先以税收国家向预算国家演进为背景,分析了预算国家及其收入体系,指出预算国家是国家财政权合法、合理运行的国家,并突出表现为财政统一和预算监督。在此基础上,对政府收费权法律规制的法理进行了解析,并对相关立法例进行了分析,认为应当在收费设定、收费标准和收费支出上实现法定,并尽可能纳入预算管理。最后,对我国的政府收费权规制提出粗浅的法律规制框架。
徐福乐[10](2009)在《规模化蔬菜生产可持续植保体系的构建》文中研究指明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文献综述 |
| 1.2.1 关于农业国际竞争力基本概念的研究 |
| 1.2.2 关于农业国际竞争力评价模型的研究 |
| 1.2.3 关于农业国际竞争力评价体系的研究 |
| 1.2.4 关于农业国际竞争力评价方法的研究 |
| 1.2.5 关于农业国际竞争力影响因素的研究 |
| 1.2.6 关于美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相关研究 |
| 1.2.7 研究述评 |
| 1.3 文章框架与研究方法 |
| 1.3.1 文章框架 |
| 1.3.2 研究方法 |
| 1.4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 1.4.1 创新点 |
| 1.4.2 不足之处 |
| 第2章 相关概念、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 2.1 相关概念 |
| 2.1.1 产业的内涵 |
| 2.1.2 农业的内涵 |
| 2.1.3 国际竞争力的内涵 |
| 2.1.4 农业国际竞争力的内涵 |
| 2.2 理论基础 |
| 2.2.1 比较优势理论 |
| 2.2.2 要素禀赋理论 |
| 2.2.3 竞争优势理论 |
| 2.3 农业国际竞争力的分析框架 |
| 2.3.1 农业国际竞争力的评价指标 |
| 2.3.2 农业国际竞争力的路径选择 |
| 2.3.3 农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因素 |
| 2.3.4 美国农业国际竞争力分析框架 |
| 2.4 本章小结 |
| 第3章 美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历史演进 |
| 3.1 农业机械化时期美国农业国际竞争力(1860-1945 年) |
| 3.1.1 土地制度改革促进美国农业经济大发展 |
| 3.1.2 农业半机械化与农业基本机械化的实现 |
| 3.1.3 以简单机械化维持美国农业国际竞争力 |
| 3.2 农业现代化时期美国农业国际竞争力(1945-2000 年) |
| 3.2.1 家庭农场成为美国农业社会经济结构主体 |
| 3.2.2 农业机械化全面进步与农业科学化的实现 |
| 3.2.3 以农业科技创新提升美国农业国际竞争力 |
| 3.3 新时代经济时期美国农业国际竞争力(2000 年以后) |
| 3.3.1 新世纪以来美国农业经济实现空前增长 |
| 3.3.2 农业贸易迅速扩张且持续保持贸易顺差 |
| 3.3.3 以外部市场需求支撑美国农业国际竞争力 |
| 3.4 本章小结 |
| 第4章 美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测定与评价 |
| 4.1 基于显示性指标的美国农业国际竞争力实证分析 |
| 4.1.1 显示性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 4.1.2 美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具体测定 |
| 4.2 基于解释性指标的美国农业国际竞争力实证分析 |
| 4.2.1 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 4.2.2 评价指标数据的处理 |
| 4.2.3 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 |
| 4.2.4 选择合适的评价方法 |
| 4.2.5 样本与数据来源 |
| 4.2.6 评价结果与分析 |
| 4.3 本章小结 |
| 第5章 美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成本优势与差异化优势分析 |
| 5.1 美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成本优势分析 |
| 5.1.1 美国农业生产成本的总体变化 |
| 5.1.2 美国农业生产成本的构成分析 |
| 5.1.3 美国农业成本优势分析——以大豆和玉米为例 |
| 5.1.4 一个案例:美国与巴西大豆在中国市场的价格优势分析 |
| 5.2 美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差异化优势分析 |
| 5.2.1 以农业质量获取差异化优势 |
| 5.2.2 以农业安全保障获取差异化优势 |
| 5.2.3 以农业专业化营销获取差异化优势 |
| 5.3 本章小结 |
| 第6章 美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基本影响因素分析 |
| 6.1 生产要素对美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分析 |
| 6.1.1 丰富的天然资源为美国农业提供竞争基础 |
| 6.1.2 高水平的人力资本提高美国农业生产效率 |
| 6.1.3 技术创新是美国农业经济增长的强劲动力 |
| 6.2 需求条件对美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分析 |
| 6.2.1 国内需求助推美国农业竞争优势快速形成 |
| 6.2.2 国际需求驱动美国农业竞争优势明显增强 |
| 6.2.3 新兴市场促使美国农业竞争优势得以维持 |
| 6.3 相关与支持性产业对美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分析 |
| 6.3.1 种子培育体系为美国农业国际竞争力奠定基础 |
| 6.3.2 农产品加工业使美国农业国际竞争力得到强化 |
| 6.3.3 冷链物流业促进美国农业国际竞争力迅速扩张 |
| 6.4 农业经营主体对美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分析 |
| 6.4.1 家庭农场在美国农业经营方式中占据主导地位 |
| 6.4.2 独资经营是美国农场类型中最常见的组织形式 |
| 6.4.3 专业化农场经营创造和保持美国农业竞争优势 |
| 6.5 本章小结 |
| 第7章 美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辅助影响因素分析 |
| 7.1 政府因素对美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分析 |
| 7.1.1 美国农业价格支持政策 |
| 7.1.2 美国农业资源支持政策 |
| 7.1.3 美国农业出口市场计划 |
| 7.1.4 美国农业信贷和税收政策 |
| 7.1.5 美国农业保险补贴机制 |
| 7.2 历史机遇对美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分析 |
| 7.2.1 西进运动给美国农业发展带来重要契机 |
| 7.2.2 第二次世界大战促进美国农业发展提速 |
| 7.2.3 科技革命加快了美国农业科技创新步伐 |
| 7.2.4 世界人口暴增使美国农业继续蓬勃发展 |
| 7.3 本章小结 |
| 第8章 美国提升农业国际竞争力的经验教训及对中国的启示 |
| 8.1 美国提升农业国际竞争力的主要经验 |
| 8.1.1 一定的农业经营规模是农业国际竞争力的前提条件 |
| 8.1.2 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是农业国际竞争力的内在动力 |
| 8.1.3 强势的相关支持产业是农业国际竞争力的有力支撑 |
| 8.1.4 有效的联邦政府行为是农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保障 |
| 8.2 美国提升农业国际竞争力的主要教训 |
| 8.2.1 长期产能过剩易使美国爆发农业经济危机 |
| 8.2.2 农业企业垄断使中小型农场经营压力增大 |
| 8.2.3 农业发展过程中造成的资源与环境的破坏 |
| 8.3 中国提升农业国际竞争力的主要困境 |
| 8.3.1 农业科技推广与创新体系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 |
| 8.3.2 农产品国内库存高企与国际市场进口大量增加 |
| 8.3.3 农业育种和加工及冷链等社会化服务发展落后 |
| 8.3.4 农业经营规模太小且农业劳动者素质普遍偏低 |
| 8.4 对提升中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启示 |
| 8.4.1 持续深入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工作 |
| 8.4.2 加快推进农业相关支持产业发展 |
| 8.4.3 多种形式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
| 8.4.4 增强农业劳动者素质和能力建设 |
| 8.5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学位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选题背景 |
| 1.1.1 玉米的地位和战略作用 |
| 1.1.2 玉米种业的地位和战略作用 |
| 1.1.3 玉米在吉林省的地位和战略作用 |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 1.2.1 研究目的 |
| 1.2.2 研究意义 |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 1.3.1 种业竞争力研究现状 |
| 1.3.2 商业化育种研究现状 |
| 1.3.3 玉米供给侧研究现状 |
| 1.3.4 生产效率研究现状 |
| 1.3.5 竞争力评价方法研究现状 |
| 1.3.6 研究现状评述 |
| 1.4 主要研究内容及框架 |
| 1.4.1 主要内容 |
| 1.4.2 论文框架 |
| 1.5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 1.5.1 研究方法 |
| 1.5.2 技术路线 |
| 1.6 本章小结 |
| 第2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 2.1 概念界定 |
| 2.1.1 种子产业与种子行业 |
| 2.1.2 国家竞争力、产业竞争力与企业竞争力 |
| 2.1.3 玉米种业 |
| 2.2 理论基础 |
| 2.2.1 波特竞争理论 |
| 2.2.2 比较优势理论 |
| 2.2.3 制度变迁理论 |
| 2.2.4 可持续发展理论 |
| 2.2.5 系统科学理论 |
| 2.3 本章小结 |
| 第3章 国内外玉米种业发展分析及经验借鉴 |
| 3.1 国外玉米种业发展概况 |
| 3.1.1 美国玉米种业发展概况 |
| 3.1.2 德国玉米商业化育种模式 |
| 3.1.3 法国玉米商业化育种模式 |
| 3.2 国内玉米种业发展概况 |
| 3.2.1 国内玉米种业发展历程 |
| 3.2.2 国内玉米种业发展现状 |
| 3.2.3 国内玉米种业政策法规 |
| 3.2.4 国内玉米生产现状 |
| 3.3 吉林省玉米种业发展概况 |
| 3.3.1 吉林省玉米种业发展历程 |
| 3.3.2 吉林省玉米种业发展现状 |
| 3.3.3 吉林省玉米种业政策法规 |
| 3.3.4 吉林省玉米生产现状 |
| 3.4 吉林省玉米种业存在的差距 |
| 3.4.1 技术差距 |
| 3.4.2 资源差距 |
| 3.4.3 规模差距 |
| 3.5 商业化育种模式经验借鉴 |
| 3.5.1 国外商业化育种模式经验总结 |
| 3.5.2 对吉林省的启示 |
| 3.6 本章小结 |
| 第4章 基于DEA-SBM模型的吉林省玉米品种生产效率研究 |
| 4.1 玉米品种生产效率测度指标体系构建 |
| 4.1.1 生产效率测度指标选取原则 |
| 4.1.2 生产效率投入-产出指标设定 |
| 4.2 问卷检验与描述性统计 |
| 4.3 DEA模型与方法 |
| 4.3.1 CCR模型 |
| 4.3.2 BCC模型 |
| 4.3.3 DEA-SBM模型 |
| 4.4 效率测算及结果分析 |
| 4.4.1 DEA-SBM模型测算 |
| 4.4.2 非有效决策单元冗余分析 |
| 4.5 提升吉林省玉米品种生产效率政策建议 |
| 4.5.1 加快种业资源整合,培植省内驰名种业 |
| 4.5.2 加大科研投入,重视育种单位研发能力建设 |
| 4.5.3 完善良种补贴政策,增加技术采用补贴种类 |
| 4.5.4 加强补贴调节,优化农作物种植结构 |
| 4.5.5 创新低成本、高产出耕作模式,加快集约化进程 |
| 4.5.6 加大玉米种植技术示范推广,鼓励农户尝试新技术 |
| 4.6 本章小结 |
| 第5章 基于主成分分析-BP神经网络的吉林省种子企业竞争力评价 |
| 5.1 种子企业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 5.1.1 种子企业竞争力评价指标选取原则 |
| 5.1.2 种子企业竞争力评价指标设定 |
| 5.2 种子企业竞争力评价指标数据 |
| 5.3 主成分分析-BP神经网络模型与方法 |
| 5.3.1 主成分分析模型与方法 |
| 5.3.2 BP神经网络模型与方法 |
| 5.4 竞争力评价及结果分析 |
| 5.4.1 基于主成分分析法的竞争力分析 |
| 5.4.2 基于BP神经网络的竞争力训练 |
| 5.4.3 种子企业竞争力指数分析 |
| 5.5 本章小结 |
| 第6章 基于市场需求变化的吉林省玉米品种有效供给能力研究 |
| 6.1 吉林省玉米生产趋势研判 |
| 6.1.1 专用型玉米需求稳中有升 |
| 6.1.2 高品质玉米品种需求加强 |
| 6.1.3 种植过程注重节本增效 |
| 6.1.4 玉米规模化种植程度提高 |
| 6.2 新趋势下吉林省玉米品种供给能力现状 |
| 6.2.1 专用型玉米品种缺口大 |
| 6.2.2 优质品种仍显不足 |
| 6.2.3 省外品种占主导地位 |
| 6.3 供给不足的根源分析 |
| 6.3.1 育种与推广脱节 |
| 6.3.2 体制机制相对落后 |
| 6.3.3 知识产权保护不力 |
| 6.3.4 市场竞争持续加剧 |
| 6.3.5 种业呈现局部泡沫化 |
| 6.4 提高吉林省玉米品种供给能力的对策建议 |
| 6.4.1 推进培植规模化种子企业 |
| 6.4.2 强化种子企业育种主体地位 |
| 6.4.3 提高种子企业经营能力 |
| 6.4.4 加快优良品种选育进程 |
| 6.4.5 建立健全配套体制机制 |
| 6.5 本章小结 |
| 第7章 吉林省玉米种业竞争力提升的模式及路径 |
| 7.1 传统育种模式及现存问题 |
| 7.1.1 传统育种模式 |
| 7.1.2 现存问题 |
| 7.2 科企合作育种模式及现存问题 |
| 7.2.1 科企合作育种模式 |
| 7.2.2 现存问题 |
| 7.3 基于商业化育种模式的玉米种业竞争力提升路径 |
| 7.3.1 商业化育种模式构建 |
| 7.3.2 吉林省玉米种业路径选择 |
| 7.4 促进吉林省商业化育种保障措施 |
| 7.4.1 完善配套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 |
| 7.4.2 加大育种研发投入力度 |
| 7.4.3 注重科研管理人才储备 |
| 7.4.4 聚焦特色玉米品种选育和推广 |
| 7.4.5 建立种质资源保护共享体系 |
| 7.4.6 循序渐进构建商业化育种体系 |
| 7.5 本章小结 |
| 第8章 研究结论及展望 |
| 8.1 研究结论 |
| 8.2 主要创新点 |
| 8.3 研究局限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 致谢 |
| 导师简介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缘何研究法律解释规则运用 |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 三、研究方法和研究材料 |
| 四、基本论述框架和可能创新之处 |
| 第一章 法律解释规则运用的理论基础 |
| 第一节 法律解释规则是解释方法的运用标准 |
| 一、作为法律解释核心的解释规则 |
| 二、解释规则并非纯粹的法律规范 |
| 第二节 法律解释规则源于并指导司法实践 |
| 一、法律解释规则的域外借镜 |
| 二、解释规则生成的现实基础 |
| 三、我国解释规则“双重”生成路径 |
| 第三节 法律解释规则具有特定的运用类型 |
| 一、形式意义上的解释规则运用 |
| 二、实质意义上的解释规则运用 |
| 三、我国解释规则运用的定位 |
| 第二章 法律解释规则运用的现实难题 |
| 第一节 法律解释规则的分类标准不清 |
| 一、分类不清是解释规则运用的首要难题 |
| 二、当下不同的解释规则分类标准 |
| 第二节 法律解释规则的运用条件不明 |
| 一、解释方法运用的累积和冲突 |
| 二、不同解释方法运用位序的纠结 |
| 三、特定解释方法的运用标准模糊 |
| 第三节 既有解释规则之间相互冲突 |
| 一、解释规则冲突的司法展现 |
| 二、规则冲突直接导致其运用缺乏现实操作性 |
| 第四节 难题解决的方法与立场 |
| 一、选择三大解释方法作为规则分类基础 |
| 二、细化其解释要求以明确规则运用条件 |
| 三、坚持教义学立场减少规则之间的冲突 |
| 四、解释规则建构要具有当下的实践关注 |
| 第三章 文义解释规则的优先运用 |
| 第一节 文义解释规则主要解决优先性问题 |
| 一、尊重文义是解释正当性的基础 |
| 二、理解文义时的解释规则诉求 |
| 第二节 文义解释优先规则的具体运用 |
| 一、文义是所有解释的首要出发点 |
| 二、文义解释优先规则的司法展现 |
| 三、我国解释实践中该规则的运用 |
| 第三节 文义解释优先规则的例外 |
| 一、文义解释优先规则并非绝对 |
| 二、例外运用的可能条件 |
| 三、例外运用的司法实践 |
| 第四节 不同“文义”选择的规则 |
| 一、几种常见的文义理解冲突 |
| 二、法定含义优先运用规则 |
| 三、法定含义优先的例外 |
| 四、区分普通含义和特定含义的“平义规则” |
| 第四章 体系解释规则运用的基础地位 |
| 第一节 体系解释规则的运用条件 |
| 一、文义穷尽方可适用体系 |
| 二、逻辑要素优先价值要素 |
| 第二节 体系解释规则的运用要求 |
| 一、结合语境和上下文理解法律概念 |
| 二、客观把握法律文本的整体与部分 |
| 三、“同词同义”不排除“同词异义” |
| 四、每一法律语词均存在有效解释 |
| 第三节 广义的体系解释规则运用 |
| 一、合宪性解释规则运用 |
| 二、法律规范冲突协调规则运用 |
| 三、例示规定解释规则运用 |
| 第五章 目的解释规则运用的实质导向 |
| 第一节 文义和体系解释的价值填补 |
| 一、目的解释的导向价值 |
| 二、目的解释的运用情形 |
| 第二节 目的解释活动中的规则约制 |
| 一、目的解释过程中的后果考量 |
| 二、具体的目的解释运用条件 |
| 三、体系化的目的解释规则诉求 |
| 第三节 主观目的解释规则的具体要求 |
| 一、立法本意优先解释 |
| 二、主观目的辅助文义和体系解释 |
| 三、面对重大瑕疵可僭越文义和体系 |
| 第四节 客观目的解释规则的运用要求 |
| 一、文义理解忽视社会效果时选择客观目的 |
| 二、客观目的解释不得单独定案 |
| 三、法律原则运用必须具体明确 |
| 四、考量司法政策需具有“更强理由” |
| 结语:从解释方法研究转向解释规则运用 |
| 参考文献 |
| 附录一 |
| 附录二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 后记 |
| 一、保护中药材培育方面的智慧成果 |
| 二、中药材新品种权的获得与行使 |
| 三、警惕对中药材新品种权的侵权行为 |
| 摘要 |
| ABSTRACT |
| 前言 |
| 导论四元结构: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现有研究方法分析 |
| 1、实务研究方法 |
| 2 、理论研究方法 |
| 3 、现有方法的优点与局限 |
| 三、四元结构分析法 |
| 1、逻辑起点:法的重新理解 |
| 2、逻辑中介:回归民法理论 |
| 3、逻辑终点: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 4、理论观点与司法统计 |
| 5、体例说明 |
| 第一章 界定民事主体 |
| 一、主体资格的司法扩张 |
| 二、主体资格的扩张依据 |
| 三、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 |
| 1、直接权利义务 |
| 2、合同相对性 |
| 3、当事人选择 |
| 4、以工商登记为准 |
| 5、以资质为准 |
| 6、以专营制度为准 |
| 7、以中央文件为准 |
| 四、几种特殊主体的认定 |
| 1、分支或内设机构 |
| 2、吊销营业执照和破产企业 |
| 3、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
| 4、外国代表处 |
| 5、职工持股会 |
| 6、业主委员会 |
| 7、国家机关 |
| 五、分析与评论 |
| 附录一 地方政府的民事主体资格认定:以最高法院椒江大桥航道通行权案为例 |
| 第二章 判断法律行为 |
| 一、审查诉讼请求 |
| 1、不告不理原则 |
| 2、诉求的识别、释明与选择 |
| 二、查明案件事实 |
| 1、待查事实的影响因素 |
| 2、无法查明事实的处理方式 |
| 3、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分 |
| 4、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摇摆:以土地使用证为例 |
| 5、法律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冲突:以民刑交叉证据为例 |
| 6、视为与推定 |
| 三、定性法律关系 |
| 1、性质决定审理方向 |
| 2、不同法律关系能否合并处理 |
| 3、法律关系的内外之别 |
| 4、法律关系的流变与转化 |
| 四、认定行为效力 |
| 1、区分成立和有效 |
| 2、法院能否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
| 3、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 |
| 4、合同效力:渐宽与反复 |
| 5、论无效合同 |
| 五、分析与评论 |
| 附录二 从合同成立之诉到合同效力之诉:以最高法院布吉公司股份代理转让合同案为例 |
| 第三章 保障民事权利 |
| 一、物权 |
| 1、物权确认基本原则 |
| 2、关于物权追及力 |
| 3、土地与房屋分别确权 |
| 4、集体土地的流转问题 |
| 5、几类特殊物权归属 |
| 6、担保物权若干问题 |
| 7、相邻权 |
| 二、股权 |
| 1、工商登记与股权认定 |
| 2、审批手续与股权认定 |
| 3、出资与股权认定 |
| 4、股权行使诸问题 |
| 三、债权 |
| 1、债权债务转移 |
| 2、代位权与撤销权 |
| 3、外部善意债权人 |
| 4、外部过错债权人 |
| 四、知识产权 |
| 1、司法保护取向 |
| 2、平衡与限制 |
| 五、民事权益 |
| 六、分析与评论 |
| 附录三 从利益平衡到禁止权利滥用:以最高法院采乐商标案为例 |
| 第四章 划分民事责任 |
| 一、主体性质与责任归属 |
| 1、职务行为 |
| 2、管理过错 |
| 3、个人行为 |
| 二、各方责任的分别认定 |
| 1、违约中的责任认定 |
| 2、侵权中的责任认定 |
| 3、公平中的责任分担 |
| 三、民事责任的连带与扩张 |
| 1、恶意串通 |
| 2、挂靠关系 |
| 3、追加开办单位 |
| 4、验资等中介机构责任 |
| 5、人格混同或否认 |
| 四、民事责任的加重、减轻与免除 |
| 1、加重 |
| 2、减轻 |
| 3、免除 |
| 五、强制执行中的民事责任 |
| 六、分析与评论 |
| 附录四 非诉行政执行的合法性审查:以最高法院普华凯达公司执行监督案为例 |
| 结论 |
| 一、四元结构是统摄宏观司法资源的有效理论工具 |
| 二、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已相对成型并正在转型 |
| 三、司法实践是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相对成型的最终塑造者 |
| 四、相对成型的最高法院审判思维,尚不稳定和不确定 |
| 五、审判思维的未来走向,受制于最高法院复杂多元的功能定位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补记 |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 论文主要创新点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司法建议基础理论 |
| 第一节 司法建议的内涵 |
| 一、概念界定 |
| 二、司法建议的特征 |
| 三、司法建议的性质 |
| 四、司法建议的法律依据 |
| 五、司法建议的形式 |
| 第二节 司法建议的类型 |
| 一、按内容分类 |
| 二、按功能分类 |
| 三、按对象分类 |
| 第三节 司法建议的功能 |
| 一、诉讼保障功能 |
| 二、社会治理功能 |
| 第四节 司法建议的生成机理——以“治理论”为核心 |
| 一、司法建议浓厚的政治色彩 |
| 二、需要与回应:通过司法建议的治理 |
| 第二章 司法建议的历史变迁 |
| 第一节 司法建议的形成 |
| 一、早期记载 |
| 二、制度起源 |
| 三、个别裁定 |
| 四、司法建议与个别裁定之比较 |
| 第二节 司法建议的发展 |
| 一、早期司法建议开展情况 |
| 二、20世纪80-90年代司法建议的发展 |
| 第三章 司法建议的现实镜像 |
| 第一节 表达上的边缘与中心 |
| 一、司法建议在学术研究和立法上的边缘化 |
| 二、司法建议在官方话语中的中心地位 |
| 第二节 类型上的边缘与中心 |
| 一、诉讼保障型司法建议式微 |
| 二、社会治理型司法建议繁荣 |
| 第四章 司法建议存在的问题与困扰 |
| 第一节 主要表现 |
| 一、运作不规范 |
| 二、反馈和采纳率整体偏低 |
| 三、发展不平衡 |
| 四、司法建议功能的异化 |
| 第二节 主要原因 |
| 一、理论研究薄弱难以提供智力支持 |
| 二、制度化不足 |
| 第五章 司法建议制度改造 |
| 第一节 观念之厘定 |
| 一、对质疑的回应 |
| 二、对不足的评述 |
| 第二节 司法建议制度之改造 |
| 一、总体设计 |
| 二、保障机制 |
| 结语:中国司法的自主型进路 |
| 主要参考文献 |
| 攻博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 后记 |
| 目录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问题意识:理论谬误与实践困惑 |
| 二、研究意义:法律渊源价值的再认识 |
| 三、研究成果:西方理论与中国现象 |
| 四、研究内容:本文的基本逻辑结构 |
| 第一章 法律渊源的源流 |
| 一、法律渊源的语源传承 |
| 二、古希腊没有法律渊源概念 |
| 三、古罗马法中fons juris的内涵与意义 |
| (一) 关于“fons juris”中的“fons” |
| (二)关于“fons juris"中的"jus”(ius) |
| (三) 关于“fons juris” |
| (四) “fons juris”在古罗马法中的意义 |
| 四、法律渊源概念在中世纪的实践 |
| 五、法律渊源概念在近代的变异 |
| 第二章 法律渊源概念的界定 |
| 一、法律渊源概念的界定语境 |
| (一) 法律渊源概念界定的司法立场 |
| (二) 法律渊源概念界定的逻辑起点 |
| (三) 法律渊源概念界定的基本维度 |
| 二、法律渊源概念的内涵 |
| 三、法律渊源概念的外延 |
| (一) 法律渊源与法律形式 |
| (二) 法律渊源和法律 |
| (三) 法律渊源和法律起源 |
| (四) 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 |
| 第三章 法律渊源的形式 |
| 一、制定法 |
| 二、判例法 |
| 三、其他形式 |
| 第四章 法律渊源与法律发现 |
| 一、从法律渊源中发现法律 |
| (一) 法律发现的概念及其司法意义 |
| (二) 法律渊源是法律发现的场所 |
| (三) 在法律渊源中发现法律的方法 |
| 二、大陆法系中的法律发现 |
| (一) 法律发现优先在制定法中展开 |
| (二) 制定法中法律发现的一般原则 |
| (三) 不成文法中法律发现位序问题 |
| 三、普通法系中的法律发现 |
| (一) “遵循先例”的法律发现思维 |
| (二) 制定法时代的法律发现思维 |
| (三) 基于判例法优先发现的全面发现 |
| 第五章 具体法律渊源的适用位序 |
| 一、具体法律渊源的适用位序排列 |
| (一) 具体法律渊源的适用位序排列理论 |
| (二) 对具体法律渊源适用位序理论的修正 |
| (三) 具体法律渊源司法适用的基本位序 |
| 二、大陆法系的具体法律渊源适用位序 |
| (一) 制定法渊源的优先司法适用 |
| (二) 制定法优先适用位序的司法表征 |
| (三) 不成文法的司法适用问题 |
| 三、普通法系的具体法律渊源适用位序 |
| (一) 法官优先适用普通法的情形 |
| (二) 法官优先适用制定法的情形 |
| (三) 制定法与判例法的互相促进 |
| 第六章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理论与实践问题 |
| 一、宪法作为法律渊源问题 |
| (一) 宪法必须作为法律渊源 |
| (二) 宪法是法律渊源的最高位阶 |
| (三) 宪法作为法律渊源的司法要求 |
| 二、民间习惯作为法律渊源问题 |
| (一) 民间习惯是法律渊源 |
| (二) 民间习惯进入司法的样态 |
| (三) 民间习惯替代制定法的要件 |
| (四) 法官识别民间习惯的标准 |
| (五) 民间习惯司法适用的趋势 |
| 三、判例的法律渊源地位问题 |
| (一) 判例作为法律渊源的理论证成 |
| (二) 判例作为法律渊源的司法意义 |
| (三) 判例作为法律渊源的制度建构 |
| 四、党的政策的法律渊源地位问题 |
| (一) 党的政策在司法活动中的历史映射 |
| (二) 当代中国党的政策的法律渊源地位证成 |
| (三) 党的政策作为法律渊源的司法适用问题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 1 目前国内蔬菜种植所面临的主要植保问题 |
| 1.1 连年种植, 加重病虫害的发生频率 |
| 1.2 病虫害的预测预报体系没有建立 |
| 1.3 用药不科学, 造成病虫抗药性增加 |
| 1.4 农残检测体系不完善 |
| 2 可持续发展的超大基地植保技术体系构建 |
| 2.1 严格的农药采购体系--“农残”从源头抓起 |
| 2.1.1 严格的农药审批制度。 |
| 2.1.2 规范的库存农药的管理制度。 |
| 2.2 蔬菜病虫害综合防治体系 |
| 2.2.1 病虫害的预测预报体系。 |
| 2.2.2 病虫害的综合防治体系 |
| 1) 农业防治: |
| 2) 物理诱杀害虫。 |
| 3) 生物防治。 |
| 4) 化学防治。 |
| 2.3 农药残留控制体系的建立 |
| 2.3.1 农药跟踪卡制度。 |
| 2.3.2 农产品农残测控体系。 |
| 2.4 植保技术支持体系的建立 |
| 2.4.1 专家咨询系统。 |
| 2.4.2 新技术的引进与开发。 |
| 2.4.3 建立一支既懂专业又懂法规的植保队伍。 |
| 3 总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