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琳琳[1](2020)在《公民道德融入法治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历来重视公民道德建设,但是社会环境的日益复杂和价值观的多元交织使公民道德有时难以发挥有效调控力,公民道德领域依然存在道德失范现象和道德观念模糊甚至缺失情况。新时代背景下,人们日益增长的对美好道德生活需要同满足这种需要的外在动力如道德教育、法治手段等供给不足存在矛盾,而公民道德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民层面内容融入法治建设是对公民道德建设的一大动力支持。公民道德融入法治建设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集体主义原则的公民道德建设受多元道德观冲击,亟需以法治这一有力手段来凝聚公民道德共识,同时法治对公民道德建设也有充分诉求,使公民道德融入法治建设具有必要性。道德治理与法律治理的互补和道德法律化理论的成熟,加上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已有成就和国外成功经验,都使公民道德融入法治建设具有可行性。但是公民道德融入法治建设存在现实问题。一方面是公民道德建设与法治建设不相适应的问题,如地方道德规范存在不合法元素,公民道德教育中法治内涵的层次性不够突出;另一方面是以法治手段保障公民道德建设的方式不成熟问题,一些公民道德的立法不具有可操作性,涉及公民道德的执法方式过于单一粗暴,司法判决与公民道德观脱节。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有道德与法律两者冲突的内在原因,也有立法项目论证制度不完善、公民法治意识不高和执法司法主体德法平衡能力不足的综合原因。针对公民道德融入法治建设的现实问题和成因,可以从理论思考和实践路径两个层面加以解决。首先从理论层面整体把握公民道德融入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以惩恶扬善和德福统一为基本尺度,以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为目标、以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为基本方法,以公民道德教育和规范法治手段为建设重点,再进一步从以法治精神夯实公民道德建设根基和以法治手段保障公民道德建设两个角度规范建设内容;从实践层面针对现实具体问题提出公民道德融入法治建设的实践路径:细化公民道德的立法范围、以分层的公民道德教育提高公民法治意识、规范法治手段解决公民道德突出问题、优化社会治理整体推进建设。
赫明钰[2](2020)在《当代中国行政伦理制度化反思与建构》文中提出社会转型期部分行政人员在公务活动和社会生活中表现出道德弱化、伦理缺失问题,形成了一些负面的影响。为了更加规范行政人员行为,形成正确的价值观,行政伦理制度化就很有必要。可见,要实现行政伦理自律与他律的结合,必须从制度层面入手,构建行政伦理制度化体系,以此来约束和规范行政组织及其人员。本文首先从伦理的概念入手,重点对行政伦理和行政伦理制度化概念进行了界定,辨析了行政伦理制度化和行政制度伦理化之间的关系,又梳理了我国行政伦理制度化的历史进程,明确进行行政伦理制度化建设很有必要。第二章详细展开了我国行政伦理制度化的历史嬗变,从政治、经济以及社会三个层面来论述生成背景,重点梳理了从1978年至今当代中国行政伦理制度化的发展历程,分析了目前取得的成就,以及行政伦理制度化具体表现在行政伦理法律化、政策化和程序化三个方面。第三章主要从中国传统价值观念、伦理思想、实现手段和要达成的善政、廉政目标对当代中国行政伦理制度化进行了反思,得出目前我国对于行政伦理制度化建设方面仍需完善。第四章从理论基础出发,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比如要进行行政伦理立法、完善管理机构、构建行政伦理监督体系。对我国行政伦理制度化进行界限划分,明确边界,提出了理性建构应遵循服务、公正、法治和诚信原则,以及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行政伦理监督机制和加强行政人员职业道德培养三方面进行理性建构。
邹鹏[3](2020)在《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作为研究对象,试图探寻其概念内涵、结构、代表性内容和发展方向等要点问题。本文认为,当代中国法治话语有独特的内涵和结构体系,其代表性话语反映中国法治建设的重点。为更好的发挥法治话语的作用,可以从逻辑规则、体系思维和话语形式内容等角度探索对其完善。本文首先阐释研究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缘起,以此作为论文第一章。本文认为,法治话语是法治在国家治理过程中获得话语权的基础。法治话语的意义体现其为法治建设提供支撑、指引和保障。“法治”的话语在中国有一个发展和流变的过程。从“百家争鸣”“经学时代”到近代“法治”的话语嬗变,不同时期的话语反映出相应的意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法治话语发展进入了全新时代。从改革开放之初的法治“16字方针”到“全面依法治国”,不同阶段的话语反映法治建设的成效及对于法治理解的深入。在发展过程中,当代中国法治话语需要关注一些问题:一是法治话语的体系建设还有完善空间,二是话语发展的路径需要深入探寻,三是话语传播的世界面向需要进一步强化。在凝练研究缘起和问题后,本文对法治话语的理论基础和含义进行解读,以此作为论文第二章。本章从理论入手,尝试总结三代话语理论,对福柯、维特根斯坦、哈贝马斯等具有代表性三位思想家、哲学家关于话语的观点进行整理,总结话语具有权力性、规范性、知识性、持续性、实践性等特征。结合话语理论,参考法律话语、法学话语、政治(学)话语等各类专业话语的含义、特征以及国内学界对于法治话语概念的阐释,本文将法治话语理解为对法治建设实践和内在规律进行的反映、凝练与应用(表述),基于法治现象(决策和实施)产生的意识反映的语言表达,为蕴含主观思想的话语系统,具有权力性、知识性、指引性、实践性等特征。当代中国法治话语是法治话语在当代的展现。从建构上说,当代中国法治话语来源于当代法治建设的客观实施和内在规律,是基于当代中国情况的专业话语体系,是反映法治建设意识内容和回应问题的表达。笔者认为,法治话语存在狭义和广义两种类型,狭义法治话语是广义法治话语的基础。在分析法治话语理论以及含义之后,本文力图从结构层面去认识法治话语,以此作为本文第三章。本文认为,法治话语具有形意结构体系。语言(实践)维度视为法治话语的“形”,思想维度视为法治话语的“意”。对于“形”,主要是指话语的外部形式,即法治的语言及其表述,可以从宏观结构和微观结构来审视。宏观上,法治话语体系分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四个维度。微观上,分为法治词语、语句和语篇。对于“意”,主要是话语的内部理念,内化在中国法治话语之中的,基于中国法治建设目标和经验形成的,具有指导、支撑、推动作用的思想。法治话语理念是一种系统的思想观念体系,应当具备融贯性特征,反映思想与语言的辩证协同关系,体现将法律作为修辞的追求和意识形态立场。内部理念由法治精神、法治思维、社会道德和核心价值观等构成,对于话语实践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为了更好的实现自身功能,法治话语“形意”结构应当具备较好的融贯性。作为语言和思想,“形意不二”应当是法治话语在实践中的基本形态。为对法治话语进行更加聚焦研究,本文选取十八大后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七个话语表述进行解读和阐释,以此作为论文第四章。在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中,代表性话语是基础,其他话语可以理解为对代表性话语的阐释、评述和解读。本文认为,代表性话语之间存在关联性,共同阐释法治。全面依法治国是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微观路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中国法治的战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法治战略实施的具体方式,是关键招数之一;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强调法治对于权力的监督制约,是关键招数之二,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明确了改革和法治的协同关系,是关键招数之三,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强调法律和道德的协同关系,适应中国国情和发展,是关键招数之四。以法治话语含义、特征、结构体系以及代表性话语所蕴含的知识为支撑,本文讨论当代中国法治话语发展方向,以此为论文第五章。本文认为,中国法治话语发展具有包容性和“后发法治”优势。依托中国法治优势,展望新时代法治话语发展方向可以是:在逻辑层面上完善法治话语体系建设;探索融贯古今中西资源的法治话语发展路径;基于问题导向,完善法治话语形式与内容。具体来说:一是尊重和彰显法治话语的逻辑。在发挥逻辑作用上,首先是对法律的解释和评述应当符合逻辑,其次是对法治话语核心表述的设计应当符合逻辑,最后是对法治话语核心表述的解释和评述应当符合逻辑。二是坚持法律至上的体系思维。在立足于体系思维发展完善法治话语过程中,首先要审慎把握话语体系的开放标准。其次要用好法律方法论,包括用好法律修辞、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最后要推动道德话语和法治话语有机融合。三是全面完善话语方式,科学充实话语内容。在完善话语方式方面,要创新表达方式,提升话语影响;要优化不同类型法治话语表达;要把握差异,尊重话语言说规律;要立足专业思维推动话语发展;要加强中国原创意义法治话语的诠释、翻译和传播。在科学充实话语内容方面,要精准外引西方法治话语资源;要注重对中国传统文化资源的吸收;要彰显法治话语专业性、知识性和权利性特征;要注重中国民间法话语资源吸收;要加强话语内外体系要素融合。
任惠宇[4](2020)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研究》文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根植于中国民主的肥沃土壤,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大提出要统筹推进七大协商民主建设,形成完整的协商民主制度体系。这就为新时代背景下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指明了方向。加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有利于在新的起点把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等协商民主形式推向新高度,有利于整合七种协商民主形式并形成实践联动,促进人们形成高度的协商意识,更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当前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探索中不断向前推进,它被广泛运用于社会各个层次的民主实践,影响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并以显着优势激发中国协商民主持续形成新优势,显现出令人振奋的光明前景。但现实地看,我们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破解的问题,比如七大协商民主如何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如何形成高效的制度联动?如何形成常态化运作机制?如何引导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人们内心深处扎根并把协商精神进行深度内化?对这些问题的追问和探索,成为新时代下学界和实务界共同面对的现实课题。本文聚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生性特点,从含义特征、价值作用、途径形式、理论基础、发展轨迹、现状境况、破解路径等多个方面,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进行系统研究。论文由以下六章构成。第一章为绪论。重点说明为什么要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研究”作为博士论文选题,进行这一选题研究有什么样的现实意义;简要介绍了国内外学界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研究现状、论文的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以及论文的创新之处。第二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概述。一是对民主、协商民主、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含义进行了界定;二是明确了协商民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特征;三是概括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价值和作用;四是确定了中国协商民主的框架结构和内在涵义;五是指出了构成中国协商民主的基本要素;六是指明了实现中国协商民主的多种渠道和可能的实践形式;七是对中国协商民主的多元运作渠道进行了概括。第三章为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理论、现实基础。本章从文化渊源和理论根基两个维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理论基础进行论述,其文化渊源主要基于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协商理念,其理论来源体现在经典马克思主义的民主思想、政党理论、统一战线思想和群众观等维度。此外,还聚焦政治和国情两个维度阐述了我国协商民主的现实基础问题。第四章阐述了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轨迹。本章以历史为坐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轨迹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把整个历史轨迹分为萌芽形成阶段、正式确立阶段、曲折发展阶段、恢复发展阶段、创新发展阶段、全面发展阶段,并对每个历史时期党的领导人推进协商民主的贡献也进行了同步探讨,比如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对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理论与实践推动。第五章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现实境况。本章对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历史成就进行了基本概述,这些成就体现在新时代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更为成熟、新时代人大立法协商日益呈现发展的特色化、新时代政府协商局部制度化初步实现、新时代基层协商民主制度模式创建持续升温等层面,同时对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新时代的背景下面临的现实挑战进行了分析,这些挑战主要包括新时代中国协商民主理论研究总体质量不高、新时代协商民主内容边界不清实践方式不新、新时代协商主体的协商素养与能力有待提升、新时代协商民主文化培育处于缺位状态、新时代中国协商民主制度机制尚不完善。第六章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推进路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必须要以新时代习近平协商民主理念为实践原点,其发展路径主要体现在以下层面:一是以新时代习近平协商理念为牵引,加大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研究力度;二是厘清新时代中国协商民主内容边界,创新实践方式;三是提升新时代协商主体的协商素养与能力,实现高效协商;四是全方位推进协商民主文化培塑,促进新时代协商文明的早日生成;五是加快推进新时代协商民主制度机制的构建与完善,迈向协商规范化法治化的新阶段。
董政[5](2019)在《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国家观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伴随着新中国的国家建设,当代中国法理学也走过了七十年的发展历程,在这段艰辛的学术探索的历程中,当代中国法理学取得了诸多令人瞩目的成就,尤其是逐渐建构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国家建构的事业得到更加全面与深入的推进,这为当代中国法理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绝佳的学术契机。因此,当代中国法理学需要反思和总结自身的不足,并努力寻找新的理论突破点与增长点。这样就需要从国家观入手,一方面通过梳理、分析与评判中国法理学在不同阶段所持之国家观来反思国家与法的关系在当代中国法理学所呈现出的不同样态;另一方面,在总结当代中国法理学国家观研究之不足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建构“国家的法理论”这一理论构想。简言之,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国家观研究既是一种寻找“国家”的学术反思,又是一种找回“国家”的学术构想。为了能清晰地描绘当代中国法理学之国家观的内容与变迁过程,需要建立了三个理想型,即“强”国家观的法理论、“弱”国家观的法理论和“以国家为中心”的法理论。这三个理想型是对中国法理学三个历史阶段的概括或模型化:第一阶段从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这一阶段的法理学属于一种“强”国家观的法理论,以“国家与法的理论”为典型;第二阶段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至本世纪初(2005年左右),由于这个阶段法理学业已获得自身的正当性地位,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并且各种法理论层出不穷、蔚为大观,因而这个五个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法理论属于“弱”国家观的法理论,主要考察的是以张文显教授为代表的权利本位论、以夏勇教授为代表的民权哲学、以公丕祥教授为代表的法制现代化理论,以苏力教授为代表的法治本土资源论、以梁治平教授为代表的法律文化学;第三个阶段是从2005年以来至今,纵然有一些法理论还未形成气候,没有引起学界的重视和讨论,但是这些法理论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它们主动地将“国家”置于其理论学说的核心位置,自觉地探究国家与法之关系的基本原理与规律,这些法理学属于“以国家为中心”的法理论。这一法理论的典型有以强世功教授为代表的立法者的法理学、以高全喜教授为代表的政治宪法学、以苏力教授为代表的大国宪制论。“国家与法的理论”之所以是“强”国家观的法理论,是因为在国家与法的关系中,国家在价值层面上居于统摄地位,法很大程度上沦为国家实现其政治目的的手段和工具,法理论也因此成为国家理论的附属品。换言之,在“国家与法的理论”中国家(理论)比起法(理论)而过于强势,国家与法在理论上处于一种失衡的状态。与“强”国家观的法理论之“强”一样,所谓“弱”国家观的法理论之“弱”也是从国家与法之关系的角度界定的,只不过这种“弱”表现出更多的复杂特性。首先,国家观之“弱”表现为相对弱势,是相较于“强”国家观之绝对强势而言的。其次,国家观之“弱”还意味着包含国家视角、叙事、利益、精神、价值的国家理论的式微。再次,国家观之“弱”也指明了国家主题不再是法理学的中心主题,换言之,法理学对国家主题的关注只是法学理论自身研究的一个附带结果而已。最后,国家观之“弱”还体现为尚未建构起与法学理论相关的系统性的国家理论框架。正是基于这四点特性,国家(观)较之于法律(观)在这种法学理论模型中居于一种弱势地位。“以国家为中心”的法理论是指以国家为研究“视域”的法学理论范式。这一法学理想型中从国家出发重新审视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进路、研究旨趣等,将国家重新纳入到了法学基本理论的讨论之中,并且国家与法的关系构成了这一法理论的基本研究范畴。从“强”国家观的法理论到“弱”国家观的法理论再到“以国家为中心”的法理论,国家观在当代中国法理学中经历了从肯定到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的辩证过程。虽然目前中国法理学开始逐渐意识到国家之于法学理论的重要价值,但是总体而言将国家与法之关系作为法理学基本研究范畴的自觉性还不强,尚未建构起足以解释当代中国重大法治实践的理论模型、分析框架与方法论。因此,正是在反思与总结当代中国法理学国家观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迈向“国家的法理论”。可以从时代语境、研究对象与主题构成三个方面对“国家的法理论”进行论纲性的阐述。首先,“国家的法理论”之时代语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新时代”有四重内涵,即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中华民族奋斗的新目标、担当国际秩序的新角色,以及这一新时代依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这是新时代基本属性的不变性。新时代对于法学理论研究的意义在于,它为当代中国法理学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命题,“国家的法理论”实际上就是在这些大的题域的统摄下对具体相关理论问题的深入研究。可以说,新时代为当代中国法理学迈向“国家的法理论”提供了千载难逢的研究契机,其具体表现为注重交叉学科研究的契机、注重法学宏观范式的研究契机、注重探寻国家精神的研究契机,这些契机也是“国家的法理论”今后深化研究的立足点。其次,由于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理,因此作为一种法理学的“国家的法理论”当然也是以法理为研究对象,只不过这一法理是现代国家建构的法理,即现代国家在以法建国、以法治国过程中的法律规律、原则、方法与价值。正是由于研究对象的独特性,“国家的法理论”在研究中虽然以国家作为中心视角、从国家出发来观察法律,但其落脚点是发现、观察、分析与提炼法理。最后,“国家的法理论”对现代国家建构之法理的研究不是漫无目的地展开,而是在更为具体的研究主题之下去发现、观察、分析与提炼法理。因此,还需着重分析“国家的法理论”之主题构成。“国家的法理论”包含着三大主题即国家理性、法律理性与政党理性。当然,“国家的法理论”并不是孤立地研究这三大主题,而是集中地考察国家理性、法律理性与政党理性的互动关系,这一互动关系组构成了新时代中国国家建构的法理图景,也即形成一种独具中国特色的立宪的政党—国家理性。
郝炜[6](2019)在《行政执法依据及其路径研究》文中提出行政执法依据选择及其路径演进,并非全部按照立法者为行政权设定的轨道运行,行政执法实践不仅存在着“无法律则无行政”,在本土行政法语境特别是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同样存在着“无法律亦须行政”的治理诉求。政策对行政主体履行行政任务具有重要影响。聚焦行政执法依据选择及其路径基本命题,采取规范分析、实证分析、田野调查等论证方式,廓清依法律执行路径与依政策执行路径及其相互之间的行政法关系,构成全文论证主旨。伴随社会法治国时代来临,自由法治国时代所形塑行政执法活动严格遵循“无法律则无行政”的形式法治底线,但却无法达成“无法律亦须行政”的实质法治目标。行政执法依据概念具有执政性(政治立场)与执法性(法律立场)的行政法理。传统行政法奉行依法律执行的唯一路径遮蔽甚至掩盖了公共行政的复杂性,试图以法律规范作为涵摄法律与政策、政府与政党等命题的进路,难以为行政法变迁提供具有阐释力和创新力的行政法理。透过行政执法违法屡禁不止、行政执法依据彼此冲突、行政执法实效不佳的表象,进而揭示行政执法依据研究囿于“法律——政府”分析框架而忽视了行政法在“政党——政府”分析框架下对民主政治的调控功能。因此,有必要重整行政执法依据的研究立场,并重置行政执法依据的理论分析框架。以行政法学基本立场为出发点,将行政执法依据置于不同立场予以考察,有益于精准认识行政执法依据概念。行政执法依据的法教义学立场注重行政法的规范内涵与逻辑涵摄,着力于将社会事实、非法律规范形态一并转化、凝练为一般化的行政法规范,并透过法律解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实践实现个案正义。与之相反,行政执法依据的社科法学立场则注重经验维度的事实描述,具有注重本土化行政法认知偏好与解读行政法实践的阐释力量。在研究行政执法依据时应当避免仅从行政法教义学或社科法学立场一端审视。经过对行政执法依据构成要素逐一辨析,即分别从“行政”“执法”“执行”的宪法属性、行政法属性分析,认为行政执法依据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选择主权意志、宪法、法律、政策等作为处理公共事务、履行行政任务的执法根据。然而,这种法教义学所宣称的行政执法依据,难以回应行政法治实践的短板,这分别体现在政策元素、经验元素、事实元素对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民主政治结构的现实冲击。可见,行政执法依据及其选择研究存在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紧张关系。因此,有必要将这种冲突置于一个同时符合合法性与有效性的行政法分析框架即政府法治论命题内予以解决。其因在于,政府法治论既紧扣法教义立场的严格逻辑,又能够回应行政法学实践的经验理论从而包容社科法学立场的事实描述。立场既定,则路径趋向必然显现。针对行政执法依据的法教义学立场与社科法学立场分析,事实上已呈现出两种不同的研究趋向,即为行政执法依据命题的规范研究与经验观察预设了不同的分析路径。一个必须交代的学术立场则是,依政策执行研究必须坚定宪法立场、必须符合行政法调控的规范要求。政府法治论为论证居于行政法教义学立场的依法律执行路径设定了合法性边界。首先,确定依法律执行概念。所谓依法律执行就是行政主体在履行既定行政决定、达成行政目标过程中,应当仅以法律为依据。“依”,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权力对公共行政初次判断权的源头所指,是行政法适用的具体体现。其次,申明依法律执行的必要性。政府依法律产生原理与政府由法律控制原理是行政主体依法律执行的行政法理依据。行政执法依据注重依法律执行已成为法治中国的常识,其必要性来自宪法规范、行政法教义学和民主政治因素的驱动。同规范主义层面原因相比,特别是行政法规范中的执政党要素,对于推动形成依法律执行路径具有更为现实的驱动作用。最后,注重依法律执行的路径内省。依法律执行的路径内省旨在从反证立场审视依法律执行路径的唯一性命题。从路径内省的“合法性”质疑审视,依法律执行路径并不是行政执法依据的唯一路径,事实上呈现的则是立法系统漏洞丛生、依法行政实效不彰、行政分层结构冲突、裁判扩张政策空间等现象,从而影响了依法律执行的调控质效。以政府法治论为分析框架探究依政策执行命题,其目的是将依政策执行纳入行政法教义学以求法规范与法裁判的形塑。政策对于国家治理而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特别是涉及改革开放的政策往往成为推动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主要动力。然而,行政法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关注的是学科体系内部的规范化整理,缺乏与执政党治理系统对话的技术规则。关于依政策执行研究的公法动因分析表明,依政策执行应当同时满足谨守行政法规范、回应行政法变迁、符合“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治理机制的要求。关于依政策执行要素的分析表明,政策为行政法提供了法政策立场、合法律转化、全覆盖治理的行政法图式,并赋予行政法调控现实政治的规范理据与实践理性,由此行政法的调控疆域实现了从公共行政向现实政治的重大跨越。在对政策行政法理探究基础上,通过评介“合法性”质疑学说,借助依法律善治原理所提供的“法律—政府”分析框架、“执政党—政府”分析框架,进而提出依政策执行的概念,即当法律对行政没有明确规定甚至根本就没有作出规定,但基于公共利益目标、行政任务时限、行政裁量考量又必须执行时,此时行政主体在宪法原则和行政法原则之下以创制型政策与执行型政策为依据来执行公共行政事务。毋庸置疑,依政策执行路径本身充满矛盾性,它内蕴“合法”与“有效”的状态分离、法律与政策的规范分离以及法律与政策治理实效重叠的张力。从行政法实践观察,依政策执行的具体调控方式主要表现为“政策主导”“正当有效”“规范替代”等类型。在依政策执行朝向法治化以法规范规整的过程中,不应忽视党的政策与日常法制、党内规范与合宪合法、理想模型与日常法治等因素。为验证上述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研究的确是一个“真问题”,本文选取日常行政执法实践中常见的“打请示”,以政府法治论为分析框架,由此观察依法律执行与依政策执行两种不同路径的实践理性。研究显示,请示可作为分析论证韦伯式国家权力形式化构建的微创切口;透过请示现象能够证明依法律执行并非政府法治化进程的唯一轨道。针对“打请示”的行政法理探究发现,行政执法依据路径中存在着事实与规范的话语转换、法律与政策的规范替代、法律缺席与政策出场的权力逻辑。可见,依法律执行路径与依政策执行路径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分离与重叠为特征的交互逻辑。因此,要对行政执法依据选择所面临的挑战保持清醒认识。一方面,要实现依政策执行的理性化、民主化,同时严格控制政策在法律体系内制造例外;另一方面,依政策执行具有政治命题向法律议题转向的治理风格,而行政法律制度则是其转向的制度归宿。在宪制框架下将政治问题导向社会主体习以为常的行政法命题,需要依赖预设的并可验证的法律逻辑和法律规则,并由法律配置相应民主政治资源。“打请示”例证还显示,法律事实和法律证据有时会被有意裁剪或筛选,并且法律事实极易被经验主义所代替。因此,依法律执行路径中极难消除“法治逃逸”隐患,而行政效率价值缺失、法律规则隐藏漏洞、地方自治行为偏向、回避承担行政责任等则是其主要原因。由此,行政执法依据路径呈现依法律执行与依政策执行为主的两种类型。展望未来,法治政府是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规范取向、法治政党是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实效保障。具体而言,行政执法依据路径具有一种结构性力量,对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法变迁具有阐释能力。行政执法依据路径命题成立的原因既包括行政执法依据所蕴含的执行主权与执行法律指向,也包括来自“共产党与行政法”互动关系所产生的路径依赖。关注法政策学并非是对超法政策、例外法治的鼓与呼,而是在坚持法治政府取向基础上对法政策功能的最大化运用。在执政党对行政法具有现实影响下,行政执法依据路径仍然会呈现依法律执行与依政策执行的实施现象。这不仅符合中国的“政府”概念一向就有“法律之下的政府”与“政党之下的政府”的界分,而且能够回应与阐释日常行政法的实践法理,同时也为行政法调控现代民主政治提供了法教义分析工具。
梁宝伟[7](2019)在《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中国,中国共产党的每一项执政活动都引人瞩目,给人深思。“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改革开放以来,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为紧密,成为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方式。其中,民主法律化作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成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艺术。民主法律化,就是将人民民主通过法律的方式加以稳定化、权威化。民主法律化源自1978年邓小平提出“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论断。在邓小平思想论断的指导下,人民民主在法律的保障下不断迈进,推动着改革开放发展。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勇于担当,治国理政,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也使人民民主和法治建设迈入新时代。中共十九大报告把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和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方略,为今后继续推进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指导。民主要发展,法治要加强,成为将来中国共产党坚持长期执政的重要准则。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具有历史思维、历史视野。1978年至1992年的这段时期,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创时期,也是改革开放以后民主法律化的重要发展时期。由此决定了对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的研究,既是一个学术研究问题,也是一个事关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问题。通过研究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发展历程,梳理其发展脉络,看待其历史影响,总结其历史经验,有助于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道路自信和理论自觉,有助于为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提供经验参考,增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能力。本文以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进程为研究对象,从历史与逻辑相结合、宏观把握与微观考察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运用历史分析法、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综合运用党史学、政治学与法学等学科知识,对改革开放初期的民主法律化进程进行了研究。通过论述这段时期重要法律制定的背景原因、过程、主要内容和特点以及作用影响等,力图达到展示过程、梳理脉络、把握规律和总结经验。全文共分三大部分、七个篇章:第一部分为引言,独立成篇。主要介绍论文的选题缘由及意义、研究综述、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创新点与难点。第二部分为正文,从第一章到第五章,对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进程给予重点阐释。第一章介绍民主法律化的思想发端及内涵要求,第二、三、四章是对民主法律化具体实践过程的论述,第五章则对该实践过程进行了总结。第一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思想的提出(1978)”。以邓小平“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思想论断为主要阐释,重点论述了民主法律化思想论断提出的历史背景及其内涵和要求。第二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的起步(1979—1982)”。本章以1979年至中共十二大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立足于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初步开始的时代背景,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恢复与法律建构、维护人民民主的刑法颁布等方面,主要对《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选举法》《刑法》的制定过程、主要特点以及作用进行了分析。第三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的展开(1982—1989)”。本章以中共十二大以后至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立足改革开放全面展开的时代背景,从中共十二大和中共十三大的战略决策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出发,从宪法的根本法律保障、人大制度的法律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专门立法、村民自治组织法律的制定以及人民群众享有权益的扩大与法律保护的加强等方面,重点对《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民族区域自治法》《村委会组织法(试行)》《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作了阐述。第四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在坚持中发展(1989—1992)”。本章以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至中共十四大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从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出发,围绕基本民主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发展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律化的继续加强这两个方面,重点对《代表法》《城市居委会组织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民事诉讼法》以及保护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等作了阐述。第五章题目为“基于民主法律化历程的认识和总结”。本章围绕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历程,进行概括总结,重点阐述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分析了民主为什么要法律化和民主能够法律化,指出了实行民主法律化的必然性,以此从理论上阐述了民主法律化的合理性。二是分析了十四年民主法律化进程的历史影响,认为它较好贯彻了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推动了人民民主和法治建设,丰富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三是总结十四年中国共产党推进民主法律化的执政经验,主张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改革开放等八条经验。第三部分为结语章“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的思考”。本章在阐述第二部分的基础上,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作了阐释,指出十四年民主法律化历程必然走向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民主法律化,同时强调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要坚持民主法治的紧密结合。
李玉[8](2019)在《唐代德法结合及其历史借鉴》文中研究指明中国古代德法思想源远流长,周初,宣扬“以德配天”,“天命惟常”,国家治理遵循“明德慎罚”,统治者借助天命披上神明的外衣,而天命的变化需要依据于道德,统治者的权力也需要有德的统治。“刑起于兵,法源于礼”,法律最早依托于战争而产生,又与礼密切联系,正式的法律是从夏朝制定的禹刑。自周朝起,提出“礼乐刑政”,“明德慎罚”,将德法结合进行综合治理。春秋战国时期,儒家主张礼治,实行仁政,个人道德要求为克己,忠恕以及中庸;法家的“以法治国”,“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等,秦汉以降,儒法合流为德法结合创造了基础,主张引礼入法,引经入律,实行春秋决狱,促进儒家道德伦理与法律结合。至唐代,唐律作为封建法典的代表作,总结历代立法成果,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德礼为本,政教为用为立法思想,用儒家经义对律文进行解释,统一法律标准和法律解释,形成律、令、格、式合编体例,完善法律适用,更好的将传统道德观念与法律相结合,实现法律儒家化。而进入新时代,随着文化多元化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的影响,致使道德缺失,优秀传统道德理念被忽视,致使法治进程缓慢,缺乏法治的伦理基础,法治建设的成本和难度加大。因此,建设法治国家,不仅要完善法治,更要加强道德建设,注重道德的基础和促进作用,建构社会主义道德,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共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对唐代德法结合进行分析论证,第一部分主要对德治与法治,以及德法结合基本理念的界定。德起源于礼,其具有丰富的内涵,德包括政治道德和个体道德,德有向往美好,向善之意,而有德之人具备知、仁、圣、义、中、和等品德。古代社会将德作为天命与政权的媒介,得民心者得天下,以德配天。德治是在其政治道德发展而来,即道德的统治,主张为政以德,以德化人,德主刑辅,实行道德教化,并且维护三纲五常。法与刑和律关系密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等同,是指客观公正的规范,也指神明裁判,字面含义是平之如水,去不直。礼是法的价值核心,在一定程度上也被当作法,规范民众行为。而法治即法的统治,荀子主张的“以法治国”,法具有普遍性,至上性,公开性,确定性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照法律治理国家,就是诸事一断于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道德与法律作为两种治国方式,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交融的,不论儒家主张的德治还是法家主张的法治,他们有共同的目标就是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维护皇权统治,不过采取的方法有所偏重。德法结合是德治与法治的发展,即道德和法律相结合,以德促法,以法护德,共同进行国家治理。道德与法律作为治国手段,各有其功能,在国家治理时分别发挥作用,他们相互补充,共同作用。第二部分对我国古代德法关系进行历史考察,深入了解我国德、法发展历程,并得出德法结合是历史的必然。夏、商、周时期是德与法的发端,德与法的起源都与祭祀有密切联系,即与礼有关,礼也是早期的德和法,随着社会发展,法也逐步分离出来,形成自己法律体系。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儒墨道法对立,德治与法治之战便拉开序幕,法家的法治主义以法律强制力为后盾,使得国家快速复兴,成为当时主导思想。汉代以降,因秦王朝施行严刑峻法使得农民矛盾激化,贵族利益受损,最终国家颠覆,汉朝吸取教训,采纳儒家德治,重视道德教化,但是也注重法治,主张春秋决狱,开始法律儒家化。至唐代时,统治者注重总结历史经验,道德和法律不可偏废,尤其注重修法典,并将儒家经典作为议疏来解释法律,完成法律儒家化,实现德法结合。宋代以及此后各个朝代皆沿袭此种传统,儒法结合成为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的普遍方式。第三部分是对唐代德法结合的基础和形成过程的研究。首先,唐代德法结合有着深刻的思想基础,即中国传统人文精神,包含:运用天人合一理论将国法,人情和天理相联结,以民为本,注重民生成为国家德法结合的思想基础。其次,礼治思想是德法结合的媒介,法律是礼的外在表现,道德是礼的精神内核,礼将道德与法相联结,实现两者结合,德主刑辅,成为古代指导立法的根据。最后,研究唐代德法结合的形成过程,这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联系。隋朝滥用法度,专横残暴使得失民心,唐朝历代君主以史为鉴,吸取教训,以民为本,健全法制,并且为了同一法律适用,以儒家经典作疏议来解释法律,将伦理道德法律化,德法结合共同进行社会治理。第四部分主要对唐代中德法结合进行的分析。以唐代法律为研究对象,研究唐代德法结合,主要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以及监察来分析。立法方面,其指导思想是德礼为本,刑罚为用,儒家道德伦理作为立法原则,实现儒家法律化。司法方面,严格司法,恤刑慎刑,唐代具备完善的司法体制,在实践中,注重将伦理道德与法律一起适用,善于道德教化和感化民众,使人向善。执法守法方面,严格依法办事,主张从上至下守法,同时对于执法方式讲求道德教化,对老弱病残等特殊情况给予特殊待遇。监察方面,严格吏治,严格官员的管理和对违法犯罪行为严格制裁,加强官吏的职业道德培养。第五部分是唐代德法的历史影响以及第当代启示。唐代德法结合的目的是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维护纲常伦理,为了实现道德教化,以法律来促进道德礼教的深入人心,注重实体正义,却忽视法律程序。德法结合成为中华法系一大特色,巩固了儒家地位,对后世以及国外产生深远影响。由于市场经济以及文化的多元导致当代法治建设缺乏基础的道德基础,而唐代德法结合的立法理念以及成功的道德教化,可以为当代法治建设有着一定借鉴。首先,在立法上,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加强道德建设,以德促法;其次,完善司法,借鉴唐代诉讼制度,完善当代调解制度,用优秀的道德文化以及乡规民约来促进纠纷的解决。最后,加强吏治,实现官员自律与法律规制相配合,重视学校的道德教育,逐步加强法治的道德基础和社会氛围,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杨霄[9](2019)在《中西法律文化视野下的“德法并举”》文中提出在任何一个社会当中,道德和法律都是社会中的重要系统。如何处理德法关系在任何时期、任何国家都是一个重要议题。而这个问题在中国显得格外的明显。德治和法治的关系该如何处理是当下中国法治所急需处理的现实问题。若要解决这个问题,那么,就必须明白中国的“德”的概念是什么,在中国,“德”的概念并不简单。经过商代的出现,西周的发展以及春秋战国的成型,中国文化语境下的德产生了极其丰富的含义。笔者认为,“德”在中国至少有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政治含义,是中国古代的政治家们为了约束政治权力而依据道德准则制定的一系列的政治规则。第二层含义是哲学含义,这种哲学含义是指人合乎自然,合乎德性的生活。而第三层含义才是我们所熟知的道德含义,然而,这种道德与现代道德还是有区别的。中国古代的道德是建立在儒家伦理教条以及个地方所遵循的古老习惯之上的,因此带有非常浓厚的伦理气息。而这直接产生了中国古代特有的“德治”传统,政治概念为德治传统中政法一体的传统提供了基础,哲学概念为德治中天人合一的理念提供了依据,而儒家的伦理教条则为德治传统提供了思想渊源,成为了德治的灵魂和中轴骨。在德治传统下,德法之辩相对比较简单。春秋战国时期,德法之辩因为各家各派对“德”的分析不同而极其丰富。春秋战国以后,德法之辩就在儒家的指引下变得越发的单一了。然而,西方世界对“德”,对德法关系的认识以及建立在德法关系之上的法治传统都与中国不同。首先,西方对德的定义相对比较单一,在古希腊时期,伦理学就独立于哲学而存在了。尽管在古典时代和中世纪,这种“德”受到宗教和哲学的影响。但是,其含义是相对单一的,德就是指道德。但不同于“德”的含义的单一,西方世界德法关系却十分丰富。在这种争辩中,西方的德法关系走向了法治的道路。中西德法模式的差异,也成为了今日中国法治道路上的一个问题,那便是当今中国法治现代化与传统德治之间的矛盾解决问题,笔者认为,该问题的出路便是在坚持现代化法治建设的同时,重视地方习惯法的发展,做到法治下的德法并举。
朱茂磊[10](2018)在《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道德性》文中提出作为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均可制定的一类行政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行政管理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同时也存在着大量问题。在这些问题中,有的表现为违法,如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等;有的表现为违反公务道德和社会道德要求,如不公正、不良善等。相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失范无疑更为根本,也更为恶劣。为此,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既要有合法性的标准,也要有合道德性的要求。2018年5月7日,中共中央印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8年5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评估。显然,《通知》是对《规划》相关精神的落实,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评估,也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一个重要举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本质上属于道德范畴,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评估,体现了国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要求。本文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道德性为选题,试图从理论上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在本文的导论部分,文章首先就选题的缘由作了详细说明,其中重点就选题的问题意识和研究价值进行了归纳。其次,文章就相关的学术文献进行了系统回顾和梳理,指出了相关研究存在的不足。导论的最后一部分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第一章是本文的基础理论部分,目标是对本文涉及的关键概念进行厘定。本部分第一节首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阐述,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分类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功能四个方面。本部分第二节首先对道德进行了界定,阐述了道德的一般理解,然后对道德进行了分类,主要包括私德与公德、底线道德与高标道德、法律化的道德与未法律化的道德、个人道德与制度道德以及个体道德与群体道德等。本节随后就道德的功能作了概括,包括社会个体的完善功能、社会制度的改良功能、社会秩序的维持功能以及社会关系的变革功能等。在道德评价问题上,重点指出了道德评价的特点及其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向,包括更加强调对社会制度的道德评价、更加突出对国家公务人员的道德评价以及更加重视发挥法制在道德评价中的保障作用等。本部分第三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性作了阐释,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性包括作为基础要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道德性、作为品质要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道德性以及作为保障要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性。本节还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性作了特别说明,指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性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良好形式品质的要求,属于富勒法律道德性理论中的“道德性”。第二章的主要内容是对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失范问题进行概括。本部分第一节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在主体维度上的道德失范进行了归纳,主要体现为政府公务人员的几种畸形价值思维,具体包括工具主义的思维、部门利益的立场、权力寻租的意图、形式主义的观念以及不负责任的态度等五个方面,其中形式主义观念又可分为跟风思维、“拿来主义”思维以及重制定轻实施思维等,不负责任的态度体现为缺乏责任意识、粗制滥造的心态、马虎的工作作风、不思进取的心理等。本部分第二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维度上的道德失范进行了总结,主要包括违法克减和增设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部门利益、违反上位法、违背公序良俗以及不具有可实施性等几个方面。其中,违法克减和增设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重点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不合理的程序义务,主要有倒置的程序义务和繁琐苛刻的程序义务两个方面;保护部门利益主要体现为通过调整交叉或空白地带的职责来保护部门利益和通过为所属单位谋取利益来保护部门利益两种类型;违反上位法包括超越权限、超越幅度以及超越方式;违背公序良俗则主要表现为对风俗习惯的不当干预和对地方文化的破坏。本部分第三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维度上的道德失范进行了概括,主要体现为制定程序缺乏规范性、用语混乱和表达不清、条文结构和表述不规范、条款重复和冲突以及制定过程中的朝令夕改和反复无常等。第三章的主要内容是论述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合道德性要求的现实背景、理论基础和主要意义。本部分第一节就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合道德性要求的现实背景进行了总结,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的实施、国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强化、由管制走向服务的政府模式变革、民众日益增长的公平正义需求以及依法行政水平的不断提升等。本部分第二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要求的理论基础作了分析,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要求的理论基础包括制度伦理理论、德性理论、实质合法性理论、法与道德关系理论以及善治理论等五个方面。本部分第三节就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要求的意义作了阐释,包括塑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良好品质、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实施、提升政府公信力和引领社会道德建设等几个方面。第四章的主要内容是分析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体系及具体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性包括作为基础要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道德性、作为品质要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道德性和作为保障要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性三个方面。行政规范文件合道德性也分别包括主体、内容以及形式三个维度。本部分第一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维度上的道德要求作了分析,主要体现为政府公务人员应该具有的为民爱民、公正公平、诚实守信、清正廉洁以及勤俭务实等五种道德价值观。本部分第二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维度上的道德要求作了分析,主要包括合法性的道德要求、公正性的道德要求、良善性的道德要求以及具有可实施性的道德要求等。其中每一个方面又包括若干具体要求。本部分第三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维度上的道德要求进行了归纳,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维度上的道德要求主要体现为几种形式品质,具体包括制定程序的规范性、条文和语言表述的准确性、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身的统一性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稳定性等几个方面。第五章的主要内容是探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实现路径。本部分第一节分析了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应坚持的几项基本原则,主要是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以及行政自制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本部分第二节指出了完善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国家立法应坚持的基本思路,包括从严控制、注重道德价值引领、强化外部监督、健全责任体系和机制以及突出程序控制等。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国家立法的形式上,可以采用行政法规的方式,将来也可以考虑由全国人大就政府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统一立法。本部分第三节就强化行政公务道德建设这一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内在机制作了探讨,一是将行政公务道德规范制度化,二是构建有效的行政公务道德宣教机制,三是建立“依德行政”的考评机制。本部分第四节重点论述了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三类外在机制,即人大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以及行政复议与诉讼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在人大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方面,一是要增加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审查,二是将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也纳入人大审查的范围,三是强化人大自身监督能力的建设,夯实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作用。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方面,一是增加合理性的审查标准,二是将备案审查的时间前移,三是要明确和细化备案审查后的法律责任,四是要加强作为备案审查机构的政府法制机构的自身建设。在行政复议与诉讼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方面,重点是确立合理性的附带审查标准并引入对道德因素的考量,增强行政复议与诉讼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保障作用。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绪论 |
| 1.1 研究缘起 |
| 1.2 研究现状 |
| 1.2.1 外国研究 |
| 1.2.2 国内研究 |
| 1.3 研究意义 |
| 1.3.1 理论意义 |
| 1.3.2 实践意义 |
| 1.4 研究方法和主要创新点 |
| 1.4.1 研究方法 |
| 1.4.2 主要创新点 |
| 2 公民道德融入法治建设的必要性 |
| 2.1 公民道德建设的理论要求 |
| 2.1.1 公民道德的政治性与社会性要求国家力量的推动 |
| 2.1.2 公民道德建设从重德性伦理到德性伦理与制度伦理并重的趋势 |
| 2.1.3 中国特色公民道德建设理论发展的要求 |
| 2.2 公民道德建设的现实要求 |
| 2.2.1 多元道德观的交织导致公民道德认知模糊 |
| 2.2.2 社会环境的复杂性给公民道德调控能力带来挑战 |
| 2.2.3 公民道德建设工程的外部保障有待加强 |
| 2.3 法治对公民道德建设的诉求 |
| 2.3.1 公民道德内容是法律的素材与补充 |
| 2.3.2 公民道德教育是培养法治思维的重要手段 |
| 2.3.3 公民道德的价值取向能够滋养法治精神 |
| 2.4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实践要求 |
| 2.4.1 适应新时代社会主义主要矛盾变化的需要 |
| 2.4.2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 |
| 2.4.3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
| 3 公民道德融入法治建设的可行性 |
| 3.1 理论支撑 |
| 3.1.1 道德治理与法律治理的相辅相成 |
| 3.1.2 道德法律化理论的成熟 |
| 3.2 客观条件 |
| 3.2.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奠定坚守基础 |
| 3.2.2 依法治国的全面性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制度支持 |
| 3.2.3 社会治理水平的提高提供技术支持 |
| 3.3 主观要求 |
| 3.3.1 公民对用法律法规解决道德问题的现实需求 |
| 3.3.2 公民道德素质和法治意识的普遍提高 |
| 3.4 实践经验:道德与法律具有互补性的成功实践使其成为可能 |
| 3.4.1 国外经验 |
| 3.4.2 国内实践 |
| 4 公民道德融入法治建设存在的现实问题和成因 |
| 4.1 公民道德融入法治建设的现实问题 |
| 4.1.1 地方道德规范存在不合法元素 |
| 4.1.2 公民道德教育中法治内涵的层次性不够突出 |
| 4.1.3 一些公民道德的立法不具有可操作性 |
| 4.1.4 涉及公民道德的执法方式过于单一粗暴 |
| 4.1.5 司法判决与公民道德观脱节 |
| 4.2 公民道德融入法治建设问题的成因 |
| 4.2.1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是内在原因 |
| 4.2.2 公民法治意识还不足以成为有效的监督力量 |
| 4.2.3 关于公民道德的立法论证不到位 |
| 4.2.4 执法、司法机关的德法平衡能力不高 |
| 5 公民道德融入法治建设的理论思考 |
| 5.1 公民道德融入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 |
| 5.1.1 基本尺度是惩恶扬善和德福统一 |
| 5.1.2 目标是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 |
| 5.1.3 基本方法是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 |
| 5.1.4 重点建设内容是法治手段与公民道德教育 |
| 5.2 以法治精神夯实公民道德建设根基 |
| 5.2.1 法治文化建设为公民道德建设创造良好人文环境 |
| 5.2.2 法治要求体现在公民道德体系中 |
| 5.2.3 法治内涵的层次性在公民道德教育中突显 |
| 5.3 以法治手段保障公民道德建设 |
| 5.3.1 以科学立法凝聚公民道德共识 |
| 5.3.2 以严格文明执法提高公民道德调控能力 |
| 5.3.3 以公正司法维护公民道德建设的正确方向 |
| 6 公民道德融入法治建设的实践路径 |
| 6.1 细化公民道德的立法来提高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 |
| 6.1.1 社会公德的法律化 |
| 6.1.2 家庭美德的法律化 |
| 6.1.3 职业道德的法律化 |
| 6.2 以分层的公民道德教育提高公民法治意识 |
| 6.2.1 以基层的道德教育提高普通民众的守法意识 |
| 6.2.2 以职业道德教育提高领导干部的用法意识 |
| 6.2.3 以家庭和学校的道德教育提高青少年的诚信意识 |
| 6.3 规范法治手段解决公民道德建设突出问题 |
| 6.3.1 完善立法程序保证公民道德的科学立法 |
| 6.3.2 丰富关于公民道德的执法方式 |
| 6.3.3 深化司法队伍改革提高法官司法能力 |
| 6.4 优化社会治理整体推进公民道德建设 |
| 6.4.1 以合作治理方式调动人民群众广泛参与 |
| 6.4.2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一)着作类 |
| (二)期刊文献类 |
| (三)学位论文类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 三、研究方法和创新及不足 |
| 第一章 行政伦理制度化的内涵与外延阐释 |
| 第一节 行政伦理基本概念界定 |
| 一、行政伦理的概念 |
| 二、行政伦理的特点 |
| 第二节 行政伦理制度化基本概念界定 |
| 一、行政伦理制度化的概念 |
| 二、行政伦理制度化的特征 |
| 三、行政伦理制度化的功能 |
| 四、行政伦理制度化的目的 |
| 五、行政伦理制度化与行政制度伦理化之间的关系 |
| 第三节 我国行政伦理制度化的历史贡献 |
| 一、行政伦理立法脚步加快 |
| 二、以信息公开制度规约行政伦理失范 |
| 三、行政伦理监督机制不断健全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当代中国行政伦理制度化的历史嬗变 |
| 第一节 当代中国行政伦理制度化的生成背景 |
| 一、行政伦理制度化的政治背景—行政体制改革 |
| 二、行政伦理制度化的经济背景—市场经济发展 |
| 三、行政伦理制度化的社会背景—价值多元化 |
| 第二节 当代中国行政伦理制度化的发展历程 |
| 一、筹备阶段(1978年之前) |
| 二、起步阶段(1978-1989) |
| 三、深入阶段(1990-2000) |
| 四、全面发展阶段(2001-至今) |
| 第三节 当代中国行政伦理制度化的具体表现 |
| 一、行政伦理法律化 |
| 二、行政伦理政策化 |
| 三、行政伦理程序化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当代中国行政伦理制度化的问题反思 |
| 第一节 当代中国行政伦理制度化理论基础反思 |
| 一、中国传统部分伦理思想权力至上局限 |
| 二、当代中国行政伦理思想体系有待完善 |
| 第二节 当代中国行政伦理制度化达成目标反思 |
| 一、善政建设不全面 |
| 二、廉政建设不彻底 |
| 第三节 当代中国行政伦理制度化实现手段反思 |
| 一、行政伦理制度建设法律体系不完善 |
| 二、行政伦理监督机制效能不足 |
| 三、行政伦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当代中国行政伦理制度化的理性建构 |
| 第一节 行政伦理制度化理性建构的思想基础 |
| 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礼制思想 |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的制度伦理内蕴 |
| 第二节 行政伦理制度化理性建构的原则 |
| 一、服务原则 |
| 二、公正原则 |
| 三、法治原则 |
| 四、诚信原则 |
| 第三节 行政伦理制度化理性建构的具体内容 |
| 一、健全行政伦理制度体系 |
| 二、完善行政伦理监督机制 |
| 三、加强行政人员职业道德培养 |
| 第四节 行政伦理制度化理性建构的方法 |
| 一、当代中国行政伦理制度化界限划分 |
| 二、国外行政伦理制度化实践经验借鉴 |
| 本章小结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选题意义 |
| 二、文献综述 |
| 三、论文结构 |
| 四、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研究缘起 |
| 第一节 法治话语:为何研究 |
| 一、法治话语为擘划法治图景提供支撑 |
| 二、法治话语为法治建设提供指引和规范 |
| 三、法治话语为推动法治建设发展提供保障 |
| 第二节 演化与转向:法治的中国话语流变 |
| 一、近代以前中国“法治”的话语变迁 |
| 二、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演进 |
| 三、话语发展的转向与变化 |
| 第三节 问题与思考:法治话语的研究指向 |
| 一、话语体系的建设存在完善空间 |
| 二、话语发展的路径需要深入探寻 |
| 三、话语传播的世界面向需要持续强化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法治话语的理论基础及含义解读 |
| 第一节 话语的理论 |
| 一、话语理论的代际发展 |
| 二、代表性观点:福柯、维特根斯坦与哈贝马斯 |
| 三、话语的属性及其含义 |
| 第二节 法治话语的含义 |
| 一、相关概念比较 |
| 二、相关概念的评述 |
| 三、法治话语的含义 |
| 第三节 当代中国法治话语 |
| 一、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建构逻辑 |
| 二、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实践特征 |
| 三、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类型思考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法治话语的结构体系 |
| 第一节 法治话语体系的“形” |
| 一、“形”的含义:外部形式 |
| 二、对宏观结构的分析 |
| 三、对微观结构的解读 |
| 第二节 法治话语体系的“意” |
| 一、“意”的含义:内部理念 |
| 二、内部理念的特征 |
| 三、内部理念的要素 |
| 第三节 法治话语体系的结构融贯性 |
| 一、结构融贯性的含义 |
| 二、结构融贯性的要求 |
| 三、结构融贯性的完善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当代中国代表性法治话语诠释 |
| 第一节 全面依法治国 |
| 一、全面依法治国的话语内涵 |
| 二、全面依法治国的话语功能 |
| 第二节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
| 一、“新十六字方针”的话语意蕴 |
| 二、“新十六字方针”的话语功能 |
| 第三节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
| 一、“一体建设”的“形意”解读 |
| 二、“一体建设”的话语功能 |
| 第四节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
| 一、权力监督的话语内涵阐发 |
| 二、权力监督话语的意义 |
| 第五节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遇到问题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
| 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话语分析 |
| 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战略阐释 |
| 第六节 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 |
| 一、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话语释义 |
| 二、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话语效果 |
| 第七节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 |
| 一、法治与德治话语结合的特征 |
| 二、德治与法治话语结合的作用 |
| 第八节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发展 |
| 第一节 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发展方向 |
| 一、法治话语发展的特点和优势 |
| 二、法治话语的发展方向 |
| 第二节 尊重和彰显法治话语的逻辑 |
| 一、逻辑之于法治话语的功能 |
| 二、法治话语的逻辑准则 |
| 第三节 坚持法律至上的体系思维 |
| 一、体系思维对于法治话语发展的意义 |
| 二、审慎把握话语体系的开放标准 |
| 三、立足法律方法论完善和发挥法治话语功能 |
| 四、推动道德话语和法治话语有机融合 |
| 第四节 全面完善话语方式,科学充实话语内容 |
| 一、全面完善法治话语方式 |
| 二、科学充实法治话语内容 |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 结语: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话语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文献综述 |
| 1.2.1 国外研究状况 |
| 1.2.2 国内研究状况 |
| 1.3 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 1.3.1 研究框架 |
| 1.3.2 研究方法 |
| 1.4 研究内容及创新之处 |
| 1.4.1 研究内容 |
| 1.4.2 创新之处 |
| 第2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概述 |
| 2.1 民主、协商民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含义 |
| 2.1.1 民主的含义 |
| 2.1.2 协商民主的含义 |
| 2.1.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含义 |
| 2.2 协商民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特征 |
| 2.2.1 协商民主的一般特征 |
| 2.2.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特征 |
| 2.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价值与作用 |
| 2.3.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价值 |
| 2.3.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作用 |
| 2.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和基本框架 |
| 2.4.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内涵 |
| 2.4.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框架 |
| 2.5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构成要素 |
| 2.5.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价值取向 |
| 2.5.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参与主体 |
| 2.5.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平台 |
| 2.5.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手段 |
| 2.6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现途径与形式 |
| 2.6.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现途径 |
| 2.6.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现形式 |
| 2.7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运行渠道 |
| 2.7.1 政党团体 |
| 2.7.2 政府机关 |
| 2.7.3 政协组织 |
| 2.7.4 人大机关 |
| 2.7.5 人民团体 |
| 2.7.6 基层组织 |
| 2.7.7 社会组织 |
| 第3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理论与现实基础 |
| 3.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理论基础 |
| 3.1.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文化渊源 |
| 3.1.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理论根基 |
| 3.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现实基础 |
| 3.2.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政治基础 |
| 3.2.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国情基础 |
| 第4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轨迹 |
| 4.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探索历程 |
| 4.1.1 毛泽东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开辟 |
| 4.1.2 邓小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推进 |
| 4.1.3 江泽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思考 |
| 4.1.4 胡锦涛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提升 |
| 4.1.5 习近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 |
| 4.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轨迹 |
| 4.2.1 初步萌芽阶段(1921—1949 年) |
| 4.2.2 正式确立阶段(1949—1957 年) |
| 4.2.3 曲折发展阶段(1957—1976 年) |
| 4.2.4 恢复发展阶段(1976—1982 年) |
| 4.2.5 创新发展阶段(1982—2012 年) |
| 4.2.6 全面发展阶段(2013 年—至今) |
| 第5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现实境况 |
| 5.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成就概述 |
| 5.1.1 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制度机制更为成熟 |
| 5.1.2 人大立法协商日益走向特色化发展轨道 |
| 5.1.3 政府协商初步实现局部制度化 |
| 5.1.4 基层协商民主制度模式创建持续升温 |
| 5.2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现实困境 |
| 5.2.1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理论研究总体质量不高 |
| 5.2.2 协商民主的内容边界不清实践方式不新 |
| 5.2.3 协商主体的协商素养与能力有待提升 |
| 5.2.4 协商民主文化的培育打造处于缺位状态 |
| 5.2.5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机制尚不完善 |
| 第6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推进路径 |
| 6.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经验 |
| 6.1.1 必须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放在首位 |
| 6.1.2 必须把实现现代化作为发展引擎 |
| 6.1.3 必须坚决贯彻好党的民主集中制 |
| 6.1.4 必须坚持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互补共进 |
| 6.2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推进路径 |
| 6.2.1 以习近平协商理念为牵引,加大新时代协商民主研究力度 |
| 6.2.2 厘清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内容边界,创新实践方式 |
| 6.2.3 提升协商主体的协商素养与能力,实现高效协商 |
| 6.2.4 全方位推进协商民主文化的培塑,打造协商文明 |
| 6.2.5 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机制,走向法治协商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的科研成果 |
| 后记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 (一)选题背景 |
| (二)选题意义 |
| 二、研究对象 |
| 三、研究目的 |
| 四、研究方法 |
| 五、理论模型的建构 |
| (一)理想型的概念引入 |
| (二)理论模型的建构基础 |
| (三)三种理论模型 |
| (四)三种理论模型的时空关联 |
| 第一章 “强”国家观的法理论 |
| 第一节 “国家与法的理论”之时代型塑 |
| 第二节 “国家与法的理论”之体系构造 |
| 第三节 “国家与法的理论”之方法统摄 |
| 第四节 “国家与法的理论”之批判分析 |
| 第五节 “真理的片段”:国家与法的关系问题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弱”国家观的法理论 |
| 第一节 权利本位论 |
| 一、权利本位论的两条线索 |
| 二、国家(观)在权利本位论中的显露 |
| 三、国家(观)在权利本位论中的隐匿 |
| 第二节 民权哲学 |
| 一、权利概念:从分析哲学到政治哲学 |
| 二、民权哲学:个人对抗国家的政治资格 |
| (一)中国传统历史中的民权 |
| (二)“集体权利—个人义务”模式 |
| (三)政治冷漠与权利觉醒 |
| 第三节 法制现代化理论 |
| 一、法制现代化理论与韦伯的理性观 |
| 二、法制现代化理论与伯尔曼的法的社会理论 |
| 三、立国者(代表)与第三次“法律革命”的政治解读 |
| 第四节 本土资源论 |
| 一、国家法与民间法:一种实用主义哲学的视角 |
| 二、实用主义的真理观:经验主义、后果论与法律的“科学游戏” |
| 三、开放还是保守:法学的价值虚无主义 |
| 第五节 法律文化学 |
| 一、法律文化学的方法论:“事实”的突破与“意义”的想象 |
| (一)“事实”的突破 |
| (二)“意义”的想象 |
| 二、谱系学:宗法国家的诞生 |
| (一)驱动化的军事战争 |
| (二)附庸化的经济结构 |
| (三)超越化的儒学思想 |
| (四)严苛化的法律统治 |
| 三、构造学:宗法国家的文化构成 |
| (一)身份文化 |
| (二)礼法文化 |
| (三)士人文化 |
| 四、文化解释学的困境与文化载体的变迁 |
| (一)文化解释学的困境 |
| (二)文化载体的变迁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以国家为中心”的法理论 |
| 第一节 立法者的法理学 |
| 一、法理学的本体重构:从法律人到立法者 |
| (一)法的本质属性:法律的国家性 |
| (二)法律人的法理学 |
| (三)立法者的法理学 |
| 二、立法者与不成文宪法 |
| (一)不成文宪法:宪法规范的政治形态 |
| (二)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 |
| 三、立法者的法理学之内部面向:政党法治国 |
| (一)走出“法律帝国” |
| (二)多元一体的法治共和国 |
| (三)法治的中国模式:政党法治国 |
| 四、立法者的法理学之外部视野:帝国与国际法 |
| (一)地缘政治学与“麦金德时代” |
| (二)帝国:做世界的立法者 |
| (三)帝国的悖论与人类命运共同体 |
| 第二节 政治宪法学 |
| 一、政治宪法学的本体论:宪法的政治性 |
| (一)思想的轨迹:从国家哲学到政治宪法学 |
| (二)政治宪法学的“政治”意涵 |
| (三)政治的状态:从非常政治到日常政治 |
| 二、政治宪法学的方法论:宪制发生学 |
| (一)“历史—规范主义” |
| (二)“生命—结构主义” |
| (三)宪制发生学的三条线索 |
| 三、政治宪法学的价值论:宪法的规范性 |
| (一)政治宪法学的“左”与“右” |
| (二)宪法的规范性:政治立宪主义 |
| 第三节 大国宪制论 |
| 一、农耕中国的时间之维 |
| (一)大历史观:在长时段中拾起历史 |
| (二)“拧干时间” |
| 二、农耕中国的空间构造 |
| (一)家 |
| (二)国 |
| (三)天下 |
| 三、农耕中国的制度肉身 |
| (一)皇帝 |
| (二)士人 |
| (三)国人/村民 |
| 四、农耕中国的治理之术 |
| (一)文韬:农耕中国的文化宪制 |
| (二)武略:农耕中国的军事宪制 |
| (三)经世济民:农耕中国的经济宪制 |
| 五、大国末路:农耕中国的宪制困境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迈向“国家的法理论” |
| 第一节 “国家的法理论”之时代语境 |
| 一、“新时代”的多重意蕴 |
| 二、新时代的法理论命题 |
| 三、迈向“国家的法理论”的时代契机 |
| 第二节 “国家的法理论”之研究对象 |
| 一、法理的概念意涵与多维属性 |
| 二、现代国家建构的法理 |
| 第三节 “国家的法理论”之主题构成 |
| 一、国家理性 |
| (一)国家福祉 |
| (二)治国技艺 |
| 二、法律理性 |
| (一)法律的实质理性 |
| (二)法律的形式理性 |
| 三、政党理性 |
| (一)中国梦 |
| (二)执政能力 |
| 四、新时代中国国家建构的法理图景 |
| (一)政党—国家理性:政党领导的现代中国 |
| (二)立宪的国家理性:国家理性与法律理性的双向型塑 |
|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以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 后记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综述 |
| 三、研究主题、方法、创新与不足 |
| 第一章 行政执法依据的一般理论 |
| 第一节 行政执法依据的内涵变迁 |
| 一、从“行政”到“执法” |
| 二、从“执法”到“执行” |
| 三、行政执法依据的概念分析 |
| 第二节 行政执法依据的本土实践 |
| 一、行政执法依据与政策 |
| 二、行政执法依据与经验 |
| 三、行政执法依据与事实 |
| 第三节 行政执法依据的理论基础 |
| 一、“政府法治论”的要义勾勒 |
| 二、“政府法治论”的介入理据 |
| 第四节 行政执法依据的路径选择 |
| 一、路径解析 |
| 二、路径面向 |
| 第二章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律逻辑——依法律执行 |
| 第一节 依法律执行的概念界定 |
| 一、依法律执行的概念分析 |
| 二、依法律执行的理念融合 |
| 第二节 依法律执行的设定缘由 |
| 一、宪法规范约束 |
| 二、行政法教义学限定 |
| 三、民主政治驱动 |
| 第三节 依法律执行的路径外观 |
| 一、形塑法治政府的构建逻辑 |
| 二、营造法治政府的法律生态 |
| 三、确立法治政府的救济体系 |
| 四、构建法治政府的顶层设计 |
| 第四节 依法律执行的路径反思 |
| 一、路径反思的“合法性”质疑 |
| 二、路径反思的教义学评价 |
| 第三章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政策逻辑——依政策执行 |
| 第一节 依政策执行研究的公法动因 |
| 一、行政法教义空间狭仄 |
| 二、规制派规范研究欠缺 |
| 三、执政党法治实践诉求 |
| 第二节 依政策执行概念的行政法理 |
| 一、政策的行政法意涵 |
| 二、依政策执行的法概念界定 |
| 三、依政策执行路径的分析框架 |
| 第三节 依政策执行路径的现实挑战 |
| 一、依政策执行路径的矛盾性 |
| 二、依政策执行路径的必要性 |
| 三、依政策执行路径的可行性 |
| 第四节 依政策执行内核的规范重整 |
| 一、党的政策与日常法制 |
| 二、党内法规与合宪合法 |
| 三、理想模型与日常法治 |
| 第四章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选择的互动与冲突: 基于个案的验证 |
| 第一节 背景说明 |
| 一、街道办事处的职权演变 |
| 二、项目开竣工时间的法律规定 |
| 第二节 请示及其类型化的法律之维 |
| 一、作为载体的请示 |
| 二、作为公文的请示 |
| 三、作为惯例的请示 |
| 第三节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交互逻辑 |
| 一、行政法事实与行政法规范的话语转换 |
| 二、依法律执行与依政策执行的规范替代 |
| 三、法律缺席与政策出场的权力逻辑 |
| 第四节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治挑战 |
| 一、行政效率价值缺失 |
| 二、法律规则隐藏漏洞 |
| 三、立法规制选择偏好 |
| 四、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
| 五、回避承担行政责任 |
| 第五章 行政执法依据选择路径的未来展望 |
| 第一节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规范取向 |
| 一、路径选择的权利逻辑 |
| 二、行政执法的政治驱动 |
| 三、政策功用的权利指引 |
| 四、权利指向的行政执法 |
| 第二节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实效保障 |
| 一、选择依据的价值目标 |
| 二、党的领导权的实现方式 |
| 三、党的执政权的行政法理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论文 |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 (一)选题缘由 |
| (二)选题意义 |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 (一)总体情况 |
| (二)主要内容 |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 (一)研究方法 |
| (二)研究思路 |
| 四、创新点与难点 |
| (一)创新点 |
| (二)难点 |
| 第一章 民主法律化思想的提出(1978) |
| 第一节 “使民主法律化”思想论断的提出 |
| 一、“文革”结束后的反思 |
| 二、邓小平提出“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论断 |
| 第二节 民主法律化思想的内涵和要求 |
| 一、民主法律化思想的内涵 |
| 二、民主法律化思想的要求 |
| 第二章 民主法律化的起步(1979—1982) |
|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恢复与法律建构 |
|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安排 |
| 二、《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的制定 |
| 三、选举民主的法律恢复与发展 |
| 四、正确认识人大建设法律化的逻辑顺序 |
| 五、《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与《选举法》的作用 |
| 第二节 维护人民民主的《刑法》颁布 |
| 一、刑事法律是维护人民民主的重要利器 |
| 二、发展人民民主要求制定刑法 |
| 三、《刑法》的制定与维护人民民主的特点 |
| 四、《刑法》维护人民民主的历史功效 |
| 第三章 民主法律化的展开(1982—1989) |
| 第一节 中共党代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决策部署 |
| 一、中共十二大召开与民主法律化的任务要求 |
| 二、中共十三大对民主法律化的指导 |
| 第二节 “八二宪法”对人民民主的根本法律保障 |
| 一、宪法是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法律化形式 |
| 二、“八二宪法”的制定是发扬民主的过程 |
| 三、“八二宪法”对人民民主的顶层设计 |
| 四、“八二宪法”保障人民民主的历史地位 |
| 第三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展开 |
| 一、继续加强各级人大组织的法律建设 |
| 二、选举民主法律化的进一步推进 |
| 三、推动人大议事决策规范化的法律建设 |
|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专门立法 |
| 一、民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基础 |
|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与特点 |
| 三、《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带来民主和繁荣 |
| 第五节 村民自治组织的试行立法 |
| 一、村民自治组织法律化的必要性 |
| 二、《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制定及主要特点 |
| 三、《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历史影响 |
| 第六节 人民群众享有权益的丰富与法律保护的加强 |
| 一、《民法通则》的制定对人民权利的丰富 |
| 二、“民告官”的法律保障 |
| 三、社会治安法律规制的加强 |
| 第四章 民主法律化在坚持中发展(1989—1992) |
| 第一节 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 |
| 一、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的召开 |
| 二、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继续肯认 |
| 第二节 基本民主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发展 |
| 一、加强人大代表规范化的法律建设 |
| 二、《城市居委会组织法》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拓展 |
| 第三节 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律化的继续加强 |
| 一、加强公民行使权利的法律规制以维护社会稳定 |
| 二、保护人民群众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完善 |
| 三、加强对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
| 第五章 基于民主法律化历程的认识和总结 |
| 第一节 对民主法律化必然性的认识 |
| 一、民主为何要法律化 |
| 二、民主能够法律化 |
| 第二节 14年民主法律化的历史影响 |
| 一、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格局 |
| 二、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 |
| 三、丰富和发展了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 |
| 第三节 14年民主法律化的历史经验 |
| 一、民主法律化必须坚持的根本经验 |
| 二、民主法律化需要坚持的基本经验 |
| 结语 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的思考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在学期间发表研究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课题背景与意义 |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 三、拟采用的研究方法 |
| 四、研究思路及其可能的创新 |
| 第1章 德法结合概述 |
| 1.1 德、德治 |
| 1.2 法、法治 |
| 1.3 德法结合 |
| 第2章 中国古代德法关系的历史考察 |
| 2.1 德法之源:夏、商、周 |
| 2.2 德法相峙:春秋战国至秦 |
| 2.3 德法结合:汉代以降 |
| 第3章 唐代德法结合的思想基础和形成过程 |
| 3.1 唐代德法结合的思想基础 |
| 3.1.1 传统的人文精神 |
| 3.1.2 礼治思想 |
| 3.2 唐代德法结合形成过程 |
| 第4章 唐代德法结合具体体现 |
| 4.1 立法: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
| 4.2 司法:严格司法,恤刑慎刑 |
| 4.3 执法与守法:依法办事,仁德执法 |
| 4.4 监察:严格吏治,严控职业道德 |
| 第5章 唐代德法结合的影响与借鉴 |
| 5.1 唐代德法结合的影响 |
| 5.1.1 对我国影响 |
| 5.1.2 对周边国家影响 |
| 5.2 我国当代德法结合现状 |
| 5.3 唐代的德法结合对当代中国的借鉴 |
| 5.3.1 完善立法,加强道德对法治的促进和补充作用 |
| 5.3.2 健全司法,实现天理、国法与人情的统一 |
| 5.3.3 严格吏治,加强官德建设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中国法律文化下的德法关系 |
| (一)汉语中“德”的发展 |
| (二)汉语中“德”的涵义 |
| (三)中国历史中的“德法之辩” |
| (四)中国的“德治”传统 |
| 二、西方法律文化下的“德”“法”关系 |
| (一)西方语境下“德”的发展及主要含义 |
| (二)西方“德”“法”的冲突与妥协 |
| (三)西方的法治传统 |
| 三、中西“德”“法”关系视野下德法并举 |
| (一)中西“德”“法”关系法律文化视野下的比较 |
| (二)当代中国与传统中国“德”“法”关系模式的比较 |
| (三)当代中国法治“德”“法”关系模式下的法治困境 |
| (四)“德法并举”与当代法治之关系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 一、选题背景 |
| 二、问题意识 |
| 三、研究价值 |
| 第二节 文献回顾 |
| 一、国内相关研究 |
| 二、国外相关研究 |
| 三、小结 |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 一、研究思路 |
| 二、研究方法 |
| 三、创新点 |
| 第一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与道德 |
| 第一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
|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
|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类型 |
|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功能 |
| 第二节 道德 |
| 一、道德释义 |
| 二、道德类型 |
| 三、道德功能 |
| 四、道德评价 |
| 第三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性 |
| 一、基础要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道德性 |
| 二、品质要素: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道德性 |
| 三、保障要素: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性 |
| 第二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失范问题 |
| 第一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道德失范 |
| 一、工具主义的思维 |
| 二、部门利益的立场 |
| 三、权力寻租的意图 |
| 四、形式主义的观念 |
| 五、不负责任的态度 |
| 第二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道德失范 |
| 一、违法克减和增设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
| 二、保护部门利益 |
| 三、违反上位法 |
| 四、违背公序良俗 |
| 五、不具有可实施性 |
| 第三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失范 |
| 一、制定程序缺乏规范性 |
| 二、用语混乱、表达不清 |
| 三、条文结构和表述不规范 |
| 四、条款重复、冲突 |
| 第三章 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道德性要求 |
| 第一节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合道德性要求的现实背景 |
|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
| 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的实施 |
| 三、国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强化 |
| 四、由管制走向服务的政府模式变革 |
| 五、民众日益增长的公平、正义需求 |
| 六、依法行政水平的不断提升 |
| 第二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理论基础 |
| 一、制度伦理理论 |
| 二、德性理论 |
| 三、实质合法性理论 |
| 四、法与道德关系理论 |
| 五、善治理论 |
| 第三节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要求的重要意义 |
| 一、塑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良好品质 |
| 二、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 三、促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实施 |
| 四、提升政府公信力 |
| 五、引领社会道德建设 |
| 第四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体系 |
| 第一节 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道德要求 |
| 一、为民爱民 |
| 二、公正公平 |
| 三、诚实守信 |
| 四、清正廉洁 |
| 五、勤俭务实 |
| 第二节 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道德要求 |
| 一、合法性 |
| 二、公正性 |
| 三、良善性 |
| 第三节 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要求 |
| 一、制定程序的规范性 |
| 二、条文和语言表述的准确性 |
| 三、统一性 |
| 四、稳定性 |
| 第五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实现路径 |
| 第一节 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基本原则 |
| 一、德治与法治相结合 |
| 二、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 |
| 三、行政自制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
| 第二节 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国家立法 |
|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缺乏系统和专门的国家立法 |
| 二、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国家立法的基本思路 |
|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国家立法的形式 |
| 第三节 内在机制:强化行政公务道德建设 |
| 一、行政公务道德的规范制度化 |
| 二、构建有效的行政公务道德宣教机制 |
| 三、构建“依德行政”的考评机制 |
| 第四节 外在机制: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审查 |
| 一、强化人大对同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
| 二、加强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
| 三、增加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中的道德考量 |
| 结语——建设法治与德治兼备的政府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