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冲[1](2021)在《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研究 ——基于浙北T市的实证调研》文中认为人民调解是被誉为“东方之花”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在新中国社会治理的历史当中,人民调解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人民调解的短板逐渐显露出来。从组织体系上看,传统人民调解的组织体系过于碎片化,不同的调解组织隶属于不同的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处于“多中心”管理的涣散状态之下。这造成组织间的联动性差,调解效率低,调解资源容易被浪费。除此以外,在调解手段和规则体系上,传统人民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经常使用一些策略性的调解手段,在调解规则的适用上不统一、不规范、缺乏体系性,造成调解结果的差异化明显,人民调解的公平性常常受到外界质疑。因此,传统人民调解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此同时,法治话语逐渐取代政治话语,成为主导人民调解的话语体系,人民调解的功能、定位和实践形态也都需要随着话语体系的转化而发生转变。在当事人看来,他们需要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纠纷解决机制,而这种纠纷解决机制必定是统一、协作、高效的。在治理者看来,他们需要一种能够对接司法系统、执法系统的专门纠纷解决体系,来分流司法、执法体系当中的纠纷解决压力,满足社会治理的“维稳”需要。此外,地方政府在“法治竞赛”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提升社会法治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需要对纠纷治理机制进行一番改革和创新。因此,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治理者,都有动力推动人民调解的进步,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就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之下产生的。部分地方开始了一些有益的尝试,最具特色的是通过建立两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方式使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在人民调解的管理上变“多中心”为“一中心”,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人民调解制度内部组织体系。与此同时,通过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建立,顺畅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解决制度之间的衔接与对接机制,便利内外联动,从而使人民调解嵌入到更为广阔的外部纠纷治理体系之中。在体系化运行的过程中,人民调解的调解手段更为法治化和规范化,人民调解的规则体系也更加完善,人民调解逐渐摆脱了“边缘化”和“碎片化”。人民调解纵向体系可以分为“县(市、区)—镇(街)—村(社)”的三级网络,从横向体系上看,村(社)一级包括品牌调解室、村(社)治调主任、网格员等;镇(街)一级主要包括司法所管理的具有综合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警调”和“诉调”等附设型人民调解组织;县(市、区)一级包括各类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镇(街)一级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负责统一调度和管理镇(街)和村(社)两级的人民调解组织和其它解纷职能部门,县(市、区)一级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则负责统一调度和管理县(市、区)一级的人民调解组织与其它解纷职能部门,各级政法委负责人兼任同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领导职位。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过程是在由行政主导的“高位推动”下,运用了对组织结构的调整、对权威体系的整合和对调解组织工作空间的整合三种手段完成的。人民调解通过体系化运行的方式达到了对纠纷分级分类处理的精细化需求,达到确保类似的案件能够得出相似的调解结果的体系化追求。人民调解的这种体系化运行模式与马克斯·韦伯笔下的官僚制如出一辙。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呈现出了层级化与专业化,规范化与司法化,联动常态化和“三调融合”的发展倾向这四个特点。随着人民调解组织层级的提高,其化解纠纷的手段方法和运用的规则体系都与低层级人民调解组织不同。人民调解组织的层级越高,其专业化程度越高,系统的开放性程度越高,规范化与法治化程度也就越高,因此,高层级的人民调解组织更倾向于使用法律作为其调解的规则与手段。此外,人民调解组织与组织之间的联动呈现常态化的运行模式,人民调解组织不但与其它纠纷治理组织联动,甚至还嵌入到其它纠纷治理组织的工作之中。特别是在“警调”“诉调”之中,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人民调解似乎已经承担了司法与行政的部分纠纷解决功能。人民调解组织体系化运行后,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也有一定的不足和问题。积极作用在于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能够促进溢出纠纷和剩余纠纷的有效治理,能够既分流纠纷,又确保纠纷解决后续工作能够及时有效地与其它组织机构进行对接。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编织起一面纠纷解决的大网,能够结合大数据平台有效排查矛盾纠纷并利用和调动起基层治理资源。最重要的是,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改善了人民调解在整个社会矛盾纠纷治理体系当中的定位,改善了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治理机制之间的关系,并且促进了纠纷治理体系内部权责体系的顺畅。消极作用在于人民调解科层化弊端明显,韦伯笔下官僚制的不足在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过程中充分暴露出来。层级化结构分工导致部分人民调解组织面临悬浮性危机,人民调解灵活性受限。由于层级管理的需要和组织衔接的需要,文牍化现象愈发严重,文牍化的发展影响了人民调解的日常工作重心与重点。此外,系统的开放性越来越强,这意味着系统的兼容性也需要越来越强,人民调解体系需要在规则的适用上尽量与其它纠纷治理机构相统一。法治化与规范化的要求日益增加。体系化运行加强了不同层级人民调解组织间的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高层级人民调解的法治化追求与规范化追求间接影响了低层级人民调解的实践活动,具体表现包括:低层级人民调解组织在规范化与法治化上表现出了教条主义的特点,忽略地方性知识、法律文化在人民调解中的作用;人民调解全体系都在追求调解结果的“类案同调”,因而,忽视个案中的特殊性,导致“个案正义”问题频出,上述问题进而影响到了低层级人民调解的调解实效;人民调解在被纳入到整个社会的纠纷治理体系中时,就已经被拟定了相应的分工与职能。但分工意味着整体效率的提高,也意味着单个功能的减损。人民调解从过去蕴含着促成“调解—履行”等案结事了机制的独立纠纷解决闭环系统,逐渐演变成为大的矛盾纠纷治理体系中的一个局部环节,并且只负责发挥调解这一局部功能。协议的履行已经不在人民调解者需要考虑的范围之中。因此,签订协议却得不到履行的情况越来越多,案结事却未了的困境逐渐显现。为此,要反思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源自于自上而下的推动,主要是为了能够让人民调解顺利融入到社会纠纷治理的体系之中,但在这一过程中,人民调解被单纯的理解为是一种纠纷解决的工具。人民调解制度原本是一项面对基层的“底层设计”,人民调解原本具有社会动员、政治教化、传统激活等复合性功能,因此,人民调解具有很强的社会适应性,能够适应不同社会群体的解纷需要,是“国家—社会”间缝隙的弥合机制。综上,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仍然要注重对基层的关心,对个案的回应,分层分级的同时要注重区分不同层级的不同需求,特别是要避免体系化导致人民调解向教条主义的方向发展,避免体系化过程中不同层级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手段与调解规则被同构,避免体系化过程中不同层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价值追求被同质化。最后,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经验是人民调解发展过程中的有益尝试,更是未来人民调解发展的方向。针对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首先需要注重充实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能力,要将人民调解的中心层级从县(市、区)一级降低到镇(街)一级,注重发挥基层力量的作用,提升网格员等自治性力量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其次是要发挥自治、法治与德治的三治合一,特别是要坚持赋予人民调解更多的自治自由,尊重当事人的自治权利。避免体系化发展导致在规则理念等方面形成法治对道德风俗的消解。最后,是要加强党组织的统筹与联动。通过党组织的力量简化组织联动的程序、文案工作,增强体系化过程中的联动能力。
李雪吟[2](2021)在《“枫桥经验”在基层民事纠纷调解中的应用研究 ——以浙江省为例》文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机遇与挑战并存,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社会矛盾纠纷也呈现多发态势。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能有效应对社会矛盾纠纷,特别是基层民事纠纷带来的社会治理挑战。半个多世纪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融汇了东方经验的“枫桥经验”一直以化解基层矛盾纠纷而着称。特别是作为“枫桥经验”重要内容之一的枫桥民事调解,为基层民事纠纷的化解提供了诸多的借鉴。从中央到地方都大力推崇“枫桥经验”和枫桥民事调解,在全国各地不断运用“枫桥经验”调解民事纠纷,实践中既产生了诸多先进经验,也发现不少问题与困难。吸收借鉴先进经验,提出解决问题思路,补齐工作短板,才能更好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进而推动基层民事纠纷调解模式不断完善,为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更多力量。本文第一部分为绪论,介绍相关背景、研究思路等内容。第二部分为“枫桥经验”和调解制度概述,介绍“枫桥经验”和调解制度的相关内容,阐述了“枫桥经验”产生的时代背景、发展过程、概念、启示,调解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开展调解的现实意义等。第三部分为“枫桥经验”置入基层民事纠纷调解的可行性分析,介绍“枫桥经验”和调解的内在联系,从“枫桥经验”中厚植的民事调解动因可供借鉴、“枫桥经验”中丰富的民事调解实践可供参考、“枫桥经验”自身的推广动力和价值三个角度,对可行性进行分析和阐述。第四部分为“枫桥经验”在基层民事纠纷调解中的应用情形,作者发挥自身在法院系统工作的优势,结合实际调查研究结果,重点分析“枫桥经验”在浙江法院实践的三个先进代表模式,包括丽水法院分调裁机制改革、普陀模式、龙山经验,并进行总结和评析。第五部分为“枫桥经验”运用于基层民事纠纷调解所遇到的问题,共查找出“枫桥经验”在新形势下面临新挑战、多项因素制约“枫桥经验”推广应用力度、长效机制尚不健全三大方面十小方面的问题,制约了“枫桥经验”的推广和基层民事纠纷调解工作的开展。第六部分为加强和完善基层民事纠纷调解工作的对策,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共有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激发基层民事纠纷调解“枫桥经验”的运用活力、建立健全“枫桥经验”置入基层民事纠纷调解的长效机制三大方面十小方面的意见建议,助力“枫桥经验”的升级,并以此更好推动基层民事纠纷调解模式升级和完善。
周维浩[3](2021)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法治建设以及与之相匹配的法治文化建设,社会公众也充分认识到法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因而与每个人都密切相关的劳动关系领域的劳动法治,以及与之相匹配的劳动法治文化的建设也应该得到研究和重视。劳动法治文化是法治文化的一部分,是一个国家或社会实现了劳动法治所具有或应有的文化。从广义上来看,劳动法治文化是人们在劳动法治实践中形成的、体现着劳动法治精神和理念、原则和制度、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的一种法治文化形态,主要集中体现在劳动法治建设的精神、制度、行为和物质四个层面;从狭义上来看,劳动法治文化主要是指劳动法治意识、劳动法治理念、劳动法治思维、劳动法治信仰的培育和确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在纵向上主要从科学内涵、价值意蕴、实践现状、行动指南和路径选择五个方面入手,在横向上主要从精神、物质、制度和行为四个层面进行深入展开。具体而言:第一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的科学内涵。主要论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要求、基本内容和基本特征。第二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的价值功能。主要论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在物质层面,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建设的环境需求,强调劳动法治文化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营造良好劳动法治氛围的重要基础、形成尊重劳动和劳动者观念的重要因素。在精神层面,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建设的精神需求,强调劳动法治文化建设有利于树立诚信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培养规则意识,弘扬契约精神;提升劳动品质,弘扬劳动精神。在制度层面,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根本支撑,强调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建设的价值引导和内在动力;构成要素和精神支撑;重要标志和可靠保障。在行为层面,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建设的现实需求,强调劳动法治文化对社会公众行为具有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的功能。第三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实践现状。主要论述了劳动法治文化建设在物质、精神、制度和行为四个层面上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以及面临的突出问题,并分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制约因素,包括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理论因素与实践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国内因素与国际因素。第四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行动指南。主要论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以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以劳动者为中心、坚持倾斜保护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结合、坚持劳动法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为基本原则,并论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在物质、精神、制度和行为层面的目标取向。第五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选择。主要论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在物质、精神、制度和行为四个层面上的具体建设举措。因此,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的建设,既需要久久为功、持之以恒,才能保证劳动法治文化建设内容的与时俱进和建设工作的持续健康运行;又需要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共同参与,特别是社会公众的参与,每个人都不能将自己置身其外,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才能有利于加强社会公众对劳动法治文化的认同及形成劳动法治信仰,并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而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要求,为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全面推行劳动法治和实现和谐劳动关系提供坚实的文化保障、文化土壤、文化氛围和文化环境。
魏德红[4](2020)在《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SDS)机制转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国际经济秩序从新自由主义向内嵌自由主义转型加速,质疑与批评投资仲裁的声音逐步高涨,投资仲裁遭遇前所未有的危机。为解决危机,2017年11月起,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讨论ISDS机制改革,两项建议成为焦点,一是抛弃投资仲裁,构建多边投资法院,让ISDS机制转为司法型;二是沿用投资仲裁,并为其构建上诉机制,让ISDS机制转为准司法型。人类沿用多年的ISDS机制面临转型。投资仲裁遭遇危机是ISDS机制转型的起点。设计于20世纪60年代的投资仲裁是以商事仲裁为模板的ISDS机制,随着新自由主义国际经济秩序的崛起,投资仲裁成为ISDS机制的主流。进入21世纪以来,投资仲裁遭遇危机并逐步深化,表现为:投资仲裁挑战国家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权力,仲裁员的独立性标准存在系统性缺陷,裁决不一致加深了投资规则的不可预测。透过表象深入剖析,得出如下判断:学者以司法标准审视投资仲裁,这是危机的起源;面对制定投资实体规则的僵局,《华盛顿公约》选择“先程序后实体”的思路,造成了投资仲裁遭遇的问题持续增多,这是危机的形成;学者、政治人物凭借国内政治理论来评价与指责投资仲裁,这是危机的深化。ISDS机制开启转型之路,是投资仲裁内外因素变化引起的。在投资仲裁的内部:启动基础由国家契约转变为国际投资协定,审查对象从征收或国有化措施扩展到公共政策,功能定位从解决争端延伸到明确规则。在投资仲裁的外部:外国投资者所面临政治风险的类型从征收与国有化风险转为政策风险,人权、环境、法治三因素影响力持续增强。进一步分析,ISDS机制转型是其承载价值变迁的体现,主权价值从过度承诺回归国家主权,秩序价值由突破国内秩序转向构建法律秩序,安全价值从忽视经济安全转向保障经济安全。ISDS机制转型的两个选项,不仅来源于国际专题讨论中的建议案,更来源于欧盟、美国的国家实践。从2015年起,欧盟在新签订的国际经贸协议中,拒绝投资仲裁,以双边投资法庭作为ISDS机制,意在让ISDS机制转为司法型。2002年以后,美国在新签订的BIT、FTA中多约定将就设立投资仲裁上诉机制启动双边谈判,意在让ISDS机制转为准司法型。作为司法型的选项,构建多边投资法院是人类长期存在的设想。阿拉伯投资法院为此积累了经验,集中在两点,一是阿拉伯国家联盟的支持,二是《阿拉伯投资协定》的签订与执行。作为准司法型的选项,为投资仲裁构建上诉机制,这是以WTO上诉机构为参照系构建新机制。WTO上诉机构有着人员固定、规则一致、程序明确三个方面的优势。无论是司法型,还是准司法型,均面临着同样的问题:缺少多边投资协定和国际投资组织。两选项也存在着共同特征:均延续着投资仲裁的投资者本位与对外交保护的限制,均肯定了卡尔沃主义的局部复活。ISDS机制转型的进展,集中在欧盟与经贸伙伴共同设立的双边投资法庭上。对于欧盟内部的投资仲裁,2018年3月,欧盟法院在对Achmea案的预先裁决中,肯定了欧盟法具有优先地位,否定了投资仲裁的适用。瑞典等国对此有不同意见。在欧盟外部,在与非欧盟成员国签订的经贸协议中,欧盟不再接受投资仲裁作为ISDS机制,以双边投资法庭替代之。双边投资法庭是以欧盟法院为模板设计的,可避免投资仲裁所蕴含的矛盾。2019年4月,欧盟法院明确:双边投资法庭符合欧盟法,解决了比利时等国对双边投资法庭的疑问。虽然ISDS机制有所改变,但双边投资法庭仍坚持投资者本位和岔路口条款,运行仍要依靠ICSID秘书处与投资仲裁规则,对投资仲裁有制度传承。ISDS机制转型的趋势,取决于动力与障碍的博弈。ISDS机制转型的总趋势将是增量进化而非激烈变革。依据法律进化论,投资仲裁是具有过渡性的机制设计,这类似于达尔文进化论中对鸭嘴兽的描述。国际法的碎片化、人本化等理论为转型提供了动力,但国际投资法的现实无法满足构建新机制的条件:缺乏多边投资协定、没有专门的国际投资组织。此外,国际司法机关管辖权有限。国际经济秩序从新自由主义向内嵌自由主义转型,FDI流动方向与流动方式的改变,这些是推动ISDS机制转型的现实动力。但国际社会缺乏构建新机制的政治共识,东道国珍视国家主权,担心“司法造法”、“寒蝉效应”、国家责任,而构建新机制比沿用投资仲裁更需要政治支持。基于对动力与障碍的对比分析,将投资仲裁全面抛弃的可能性不大,但ISDS机制将会呈现双边为主、更加多样的特征。由于缺乏政治共识,构建多边投资法院将仍然是理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与100多个国家订立了BIT,分三个阶段逐步接受投资仲裁作为ISDS机制。截至2020年9月,我国(含港澳)居民、企业发起的投资仲裁案件共有10件,其中有4件涉及英美跨国企业凭借香港、澳门地位进行的国籍筹划。我国政府作为被告的投资仲裁案件为5件。在UNCTAD统计到全球投资仲裁案件数量突破1000件的背景下,我国政府与我国投资者遭遇的案件数量很少,但2015年以来,案件数量迅速增长的趋势应引起警惕。在投资仲裁遭遇危机的情况下,我国政府、我国投资者深受其害,要求ISDS机制转型的愿望强烈。主要原因有:第一,裁决的不一致困扰着我国投资者;第二,投资仲裁影响着我国政府行使国家规制权;第三,无论是绿地投资,还是跨国并购,投资仲裁均无法保障中国投资者权益。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我国是ISDS机制转型的参与者而非旁观者。中国积极参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专题讨论并提交支持设立上诉机制的建议案,在《中国—澳大利亚FTA》中约定将启动设立上诉机制的谈判;有内地商事仲裁管理机构可以受理投资仲裁案件,我国正在为完善投资仲裁的相关法律而努力。在ISDS机制转型中,中国有着独特的需求,一是需要融合双重法律文化:现代法律文化与传统法律文化;二是需要平衡双重国家身份:资本输入国与资本输出国;三是需要协调两种豁免主张:绝对豁免主义与相对豁免主义。为了在ISDS机制转型中维护国家利益,中国应坚持如下立场,一是遵循增量进化的总趋势,避免激烈变革;二是不支持构建多边投资法院,避免中欧投资协定将双边投资法庭作为ISDS机制;三是以行业化的ISDS机制解决“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双重身份问题。我国尤其要补上本国投资者权益无法保障的短板,有三个方面的建议,第一,适当运用外交保护,第二,我国跨国企业应提前做好国籍筹划,第三,在BIT、FTA以及国家契约中为我国的投资仲裁机构设置选项。
赵力[5](2020)在《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研究 ——基于组织社会学的视角》文中研究表明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不仅是法院自身运作与内部治理的需求,更是应对司法复杂的外部性,以及不断适应社会转型、政治体制改革等的体现。作为一项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举措,这一改革在本质上是法院内部的一场“脱胎换骨”,是一种对自身结构与功能的优化。如何恰当地设置各个内设机构,实现彼此之间的分工协作。一方面,在宏观上,这一改革应当与政治权力结构、社会治理的要求相适应;另一方面,在微观上,它又涉及到法院内部的人、财、物等要素的重新配置。可以说,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是内外在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下的产物。它既要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又应当满足法院内部治理的需求。由此,基于组织社会学的视角,从组织环境、组织目标、组织结构、组织机制、组织决策等方面入手,来分析和研究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逻辑、历程和方式。在性质上,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是解决纠纷的专门机构。它是以审判为目的,由专业的法官按照一定规则成立的组织。但是,和任何其他组织一样,法院也需要行政管理来维持自身的正常运转。由此,作为组织的人民法院,其运行呈现为一种“审判—管理”的二元模式。这种运作模式构成了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组织基础。围绕着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一方面,法院通过与外部环境的互动,嵌入整个政治社会体制之中,并会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变迁。另一方面,基于职能分工的要求,它又在内部结构上实行分庭管理,由不同的机构分别承担不同的职能,并呈现出一种异质化、矩阵式的组织结构。这一改革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从复杂到专业”“从表层到实质”等四个阶段,分别体现为不同时期法院组织体制的发展特点。作为一个开放系统,法院通过与外部环境的资源交换、持续互动,嵌入到政治、经济、社会系统之中。它不仅取决于能否适应外部环境的要求,还将随着环境的变迁和复杂化,不断进行自我调整以满足其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可以说,环境构成组织变迁的外在动力,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也是适应特定社会经济环境的产物。一方面,从一般外部环境入手,法院不仅依附于政治权力的安排,还需要应对社会生活的复杂性,顺应经济秩序的发展,以及获得民众的接受与认可。另一方面,在司法场域中,这些环境因素又在进一步影响或塑造着法院的组织形态。既促使其组织规模不断扩大,内设机构数量持续增多,又在推动着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来保障审判权运行的高效公正。基于“审判—管理”二元模式,法院的运作以公正和效率为基本目标,并依赖于合法性和效率两种机制组织起来。作为一种正式组织,特定的目标是法院存在的必不可少的前提。但是,法院究竟会选择或追求何种组织目标,后者又将如何影响法院组织形态的塑造。在新制度主义组织理论中,来自业务技术环境、制度环境的制约,构成了组织目标选择的外部空间。与之相应,一方面,技术环境要求组织有效率,即按最大化原则组织生产。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构,法院应当保持稳定、高效的产出,并将资源集中于组织的生产系统——各个审判部门。另一方面,制度环境对组织的制约将通过合法性机制实现。在合法性压力下,法院与其他行政组织产生了同质化的演变过程,也采用了科层制的组织形式。但是,司法权的判断属性以及中立、公正的要求,又反过来塑造了法院的组织结构,发展出有别于行政机构的独特性。由此,效率机制与合法性机制,这两种组织机制构成了不同制度变迁的逻辑,在实际支配着法院组织形态的塑造和变革。在本质上,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是一种组织结构的分化与整合。作为一种正式组织,法院之所以具有一定的功能,是由法院相应的组织结构所决定和保证的。伴随着结构分化的过程,科层制组织模式被逐步扩张到整个法院系统,并在法院内部形成一种科层化的“线性构造”。包括内部职权的“层级配置”、司法资源的“线性分配”和司法人员的“分级安排”。一方面,通过组织的水平分化,导致法院组织规模不断扩大,其内设机构数量持续增多。另一方面,法院的垂直分化又将使其产生新的等级和层次,通过上下级之间的控制关系来加强法院内部的管理和监督。对于法院来说,这种科层制结构存在正功能与反功能之分。一方面,正功能构成科层制结构存在之必要性,它们体现为该结构在法院组织体系中的作用,并对组织目标的实现有所助益。另一方面,反功能源于科层化管理与审判独立之间的张力,这种张力又将进一步导致结构紧张或者引起结构变迁。于是,这种反功能的存在,可以反映出法院组织结构中所蕴含的紧张或冲突,进一步成为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内在动力。随着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全面启动,推进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精简整合内设机构,实行扁平化管理,成为了实行司法责任制的应有之义。从科层制结构到扁平化管理,这种转变需要经过一种结构整合的过程来优化法院内部结构,形成明确合理的分工协作体系。一方面,通过精简整合机构,特别是司法行政管理机构,严格控制法院组织规模,来改变法院以往臃肿的体制;另一方面,这种结构整合关键在于减少法院内部管理层级,合理调整结构安排,进一步提高法院运作的效率。总之,围绕着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是适应特定社会经济环境的产物。它不仅依赖于合法性和效率两种机制组织起来,也体现为一种法院组织结构的分化与整合。这一改革只有满足外部环境变化的需求,通过优化职能分工和结构安排,才能实现法院内部职权的合理配置。
李文静[6](2020)在《1949-1982年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及其经验启示研究》文中认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共产党对法治本质、价值、地位和作用的认识,直接决定着法治在中国的命运。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始终贯穿着一条清晰的主线,即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最重要的主体,其对法治的认知程度与定位,深刻影响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本文以1949-1982年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为主要研究对象。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呈现出U字型的演变轨迹:从建国初期的良好开端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和“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曲折转向再到改革开放初期逐步回到正轨。本文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运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的学科视角,以正式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的重要文献、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选集、文选、年谱、传记等为基础,以这一时期颁布的重要法律文本、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重大法治事件为切入点,力求清晰勾勒出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演变轨迹,总结蕴含其中的法治认识成果,探讨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发生嬗变的原因、经验教训与当代启示等问题,以期为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提供学理支撑。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为三个部分,共七章。其中,第一部分(第一、二章)是论文的基础,主要阐述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理论基础、思想资源和历史前提;第二部分(第三、四、五、六章)是论文的核心内容,主要分析1949-1982年间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第三部分(第七章)是论文的落脚点,总结和概括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经验、教训和当代启示。引言阐明论文研究的意义;对论文的核心概念——法治进行科学界定,分析法治与人治、法治与法制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使论文的研究建立在科学性与规范性的基础之上;对国内外学界相关研究现状进行梳理和评述。已有研究成果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重要参考借鉴,而已有研究不足又印证着本文研究的意义和价值所在,成为论文研究的新的生长点。第一章阐述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理论基础与思想资源。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是建立在前人对法治认识的基础之上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最根本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对法的根源、本质、职能的认识、列宁在领导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的实践中所形成的对法治的认识,是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最直接的理论来源。中国传统法治思想、近代中国社会转型期的法治思想、西方现代法治思想则是党对法治认识重要的思想资源。第二章考察分析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基本脉络和主要成果。这一阶段党对法治的认识是新中国成立后党对法治认识的重要历史前提。本章遵循中共党史对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分期,将党对法治的认识分为土地革命战争阶段、抗日战争阶段和解放战争时期三个历史阶段,总结概括了各个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成果。从三个历史时期的认识成果来看,既体现着围绕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中心任务,法治要为巩固革命成果、维护革命秩序、促进革命胜利服务的共性,同时又体现着特性,即不同历史阶段中国共产党结合新的实践背景,又形成了对法治认识的新成果。第三章考察分析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基本脉络和主要成果。新中国成立之初,巩固新生政权成为中国共产党面临的中心任务。这一阶段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主要是围绕为巩固新生政权提供法治保障为出发点的。本章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的制定和司法改革运动等具有代表性的重大法治事件为切入点,概括总结出这些重大法治事件所体现的一切从实际出发,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原则、法贵在行的理念以及司法要坚持阶级立场和人民立场等认识成果。这些认识成果表明,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是清醒的。第四章考察分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基本脉络和主要成果。这一阶段,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主要是围绕为“把中国建设成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提供法治保障为逻辑起点的。本章主要以这一时期最具代表性的法治事件: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召开、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制定、中共八大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的提出等为主要研究对象,概括总结出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成果。从整体来看,这三大法治事件分别为社会主义法治奠定了制度根基、筑牢了法律体系基石、提供了根本遵循,搭建起社会主义法治大厦的“四梁八柱”,为推动社会变革提供了法治保障,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法治本质要求的正确认识与把握。第五章考察分析1957年反右派斗争以后至“文化大革命”结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基本脉络及其发生曲折转向的原因。本章在深入挖掘史料的基础上,概括总结出中国共产党在这一历史时期尤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十年中对法治的认识成果,深刻剖析了党对法治认识之所以发生曲折转向的原因。总体上看,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是正确与错误两个发展趋向的互相交织,即便是在错误发展趋向压倒正确发展趋向,致使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几近中断的“文化大革命”中,中国共产党也并未完全抛弃宪法和法律,也曾希望通过法治的力量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通过丰富的史料和严密的论证回应历史虚无主义的挑战。第六章考察分析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基本脉络和主要成果。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在认真总结反思全面建设社会主义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法治的认识也由此逐渐回到正确轨道。本章以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两案”的审判、“七八宪法”和“八二宪法”的制定等具有代表性的重大法治事件为主要研究对象,概括总结这些重大法治事件所彰显的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这些认识成果充分表明中国共产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个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地位和作用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与把握,为开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篇章奠定了坚实的思想认识基础。第七章分析总结1949-1982年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经验及启示。提出了坚持党对法治的领导,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准确把握法治国情;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坚持以开放的态度对待人类文明成果,重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四点经验及启示。结语在总结全文内容的基础之上得出了四个方面的结论,并对今后的研究工作作出了进一步的展望。
帅奕男[7](2020)在《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转型》文中认为本文旨在从法治范式变革的视角研究司法的范式转换问题。“司法范式”体现的是法官默认的司法逻辑和价值取向,司法范式的变化是与法治范式的变革密切相关的。因为法治范式体现了人们对法律系统所处的社会所持有的一般看法,这种看法构成了人们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的背景性理解。因此,本文在法治范式的语境中,对现代司法范式的基本内涵、形态演化、面临的信息化挑战及发展趋向进行探讨,提出面向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构想。除了导论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章。导论部分梳理了中外学者对智慧社会司法范式转型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介绍了选题缘由、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之处。结语部分阐述了智慧司法与中国司法的转型策略,认为智慧司法是国家战略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法律系统内部转型革新的契机,但是需要在法治框架内把握技术介入司法领域的尺度。正文部分的内容具体如下:第一章界定了司法范式的内涵,考察了现代司法范式的形态演变,并提出司法范式演变的逻辑线索。在对司法范式的法治语境进行回顾分析的基础上,本章认为司法范式的现代性内涵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法官立足于个人主体性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的司法判断,其二是逻辑化、理性化的司法推理,其三是具有独立于司法结果之正义价值的司法程序。沿着司法范式现代性内涵的思路,本章对西方现代化进程中自由竞争阶段、福利国家阶段、安全保障国家阶段所对应的三种司法范式——形式司法、实质司法、协商司法的特征和具体内涵进行界定和阐述。自由主义范式的形式司法以服从实在法规则为特征,依赖于独立的司法权力机构通过严格的法律推理来解决具体冲突。其背景在于自由主义法治范式以形式理性为基础,通过理性经济人的假定和规则至上的信念来构架其制度体系,法律的一般化和体系化意味着法官需要在普遍性的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则中寻找“决定性意义的原因”,以严密而精准的逻辑方法进行司法判断。福利国家法治的实质司法以目的导向推理为特征,司法权越来越多地介入到政府政策的形成过程中,司法程序也从关注形式公正转向关心实质公正。其背景在于自由竞争下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化加强了垄断性资本的力量,经济权力、物质财产和社会状况的不平等与日剧增,自由主义法治所带来的国家与社会、政治与法律的分离以另一种方式走向整合,福利国家的实质法逐渐地导向了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并在司法领域表现为法律判断和道德判断的整合。程序主义法治范式背景下的协商司法以沟通保障的司法程序为特征,表现为通过建立平等自由的对话空间以促进司法主体间协商沟通,进而达成共识。其背景在于法律结构和科层结构难以应对国家干预过于密集所带来的社会复杂情势,面向实质平等的权利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个人自主性的实现,这促使法律和司法转向通过组织规范和程序规范实现社会整合。司法范式的演化动力一方面来自于外部的社会条件变化,新的社会结构和组织原则通过制度化吸收到基本的法律结构中,进而影响司法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来自于司法实践的内部反思,司法系统也在纠纷解决中不断探索如何通过方法的运用、制度的设计,更好的促进司法正义的实现。第二章考察了司法范式面临的信息化挑战。信息时代的到来正在改变传统的社会结构和组织原则,计算机、互联网与大数据的结合不仅消解了理性思辨在知识生产和权力架构中的话语地位,而且对围绕能量与物质构建起来的现代法治秩序带来冲击。在这个过程中,司法作为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及“微观社会矛盾纠纷的灵敏显示器和社会治理状态的预警机”,首当其冲的感受到社会信息化与建构理性碰撞磨擦的冲击力。这就使得现代司法范式在信息化背景下面临着三重挑战:其一是双重空间对既有司法裁判规则和场域形成的冲击,其二是平台治理对国家法律的中心主义和司法至尊的地位的消解,其三是司法智能化对以法学专业知识为基础的现代司法理念带来的挑战。第三章分析了司法范式的智慧化转型趋向。随着技术对社会解析的不断加深,物理时空发展起来的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难以应对“微粒社会”的高速数字化进程,新的知识力量深度的参与到司法权力的运作之中。在司法规则方面,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被转化为计算机化的表达形式,甚至直接以代码生成规则,通过算法和程序设计实现自动化规制。在司法裁判方面,智能系统为各类案件提供“定制化”的证据指引、类案推送以及评估预测,使裁判结果更加具有连续性、一致性和可预见性,呈现出程式化的算法决策趋向。在司法过程方面,司法运作的场域逐渐从“广场式”“剧场式”的物理空间结构转向远程审理、人机交互、个性定制的多维立体空间,呈现出分众在线的场景化运作趋势。在司法服务方面,依托诉讼服务平台,精准定位、智能预判的个性化的诉讼指导增加了公众与司法部门的黏性,提供了更加有效和便捷的“接近正义的方式”。与此同时,新兴技术力量与司法权力运作的结合也指向了一个全景敞视的可以精细识别不同苦乐场景的智能控制机制,我们需要在新的法治框架中对司法范式进行设想和探讨。第四章提出面向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构想。现代法治范式的研究与现代性社会转型有着本质上的勾连,是一种与现代性社会转型密切相关、对现代性进行智性反思的法律知识形态的变化。本章吸收了现代法治理论中的反思要素,并与社会学的反思性理论进行勾连,对法律与社会特性进行“双向阐释”,提出面向后现代的智慧法治范式,并在这种新型法治范式中塑造司法范式的形态。首先,为智慧时代的司法价值注入数字正义的内涵,使其内在的反映信息社会资讯化、符号化的思考和行为方式。其次,充分意识到智慧司法中人脑决策与智能决策之间的协同关系,推动演绎逻辑与计算知识的融合运用,使司法逻辑内在地反映双重空间、人机混合、算法主导时代的行为规律和新型法律关系。最后,通过数据、平台与司法活动参与者之间的互动,司法应突破仅仅被理解为是一种事后救济手段的设定,发挥纠纷预防的社会治理功能,应对智慧社会的风险和变化。
靳匡宇[8](2020)在《自体性观照下的美国海事管辖权演进研究》文中提出本文研究的对象为美国海事管辖权1的变迁。首先通过对海事管辖权自体性早期发展及消亡历程的阐释,指出美国海事管辖权的统一性理想及其现实境遇。在殖民地经验、英国先例以及欧陆海事法传统的复合影响下,美国海事管辖权总体上经历了一个逐渐扩张的过程,这种扩张具有正当性和必然性。然而由于一些传统观念的影响,导致在海事管辖权统一性2追求过程中有超越界限的情形,比如在海事侵权管辖权的扩张过程中,由于传统“地点标准”的惯性影响,导致大量单纯发生在水上的欠缺海商事因素的案件被纳入海事管辖权范畴,引发了实践中的极大混乱。纵观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发展历程,具有鲜明的人道主义色彩,比如“海事法庭是船员的监护人”,就作为一种司法理念深入到海事法官的观念之中,当然也存在新时代下保守的情形,在个别历史时期,一般海事法在水上人身伤害案件中处于缺位状态,以至于在后世饱受批评。在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变迁过程中,一般海事法通过司法实践活动承担着引领性功能,立法在后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一般海事法由法院运用,具有灵活性和统一性等优点,然而也存在因为规范性要素不足、不确定性较大而被误用等问题。在我国当下,也存在类似于美国扩张海事管辖权的需要和隐忧。扩张的需要在于:我国传统受到“轻海重陆”观念的影响,一度缺少经略海洋的规划,导致海事管辖权的外延狭窄,随着海洋强国战略的推出,扩张海事管辖权成为举国共识。此外,船员保护的价值理念在我国亟需更新。在我国,从历时性角度观察,船员保护工作在近年来取得了很大进展,然而从共时性的视角,不难发现我国的船员保护和西方国家存在不少差距,这不但体现在工资福利条件的保障上,更多地表现在海事司法理念之中,我国有必要借鉴美国海事管辖权对船员的特别关怀。此外,海事习惯规则在我国海事管辖权中的运用具有局限性,除了国际海事惯例之外,其他惯例尚没有获得应有的适用地位。美国经验从正反两方面对我国海事管辖权的变迁带来启示。我国海事法院应以指导性判例为抓手,在司法实践中灵活运用海事习惯规则,肯定其优于一般民事规定的法源地位,以实现海事管辖权的合理扩张,达致更契合海商事本质的海事司法管辖权。本论文尝试通过对美国海事管辖权变迁经验的阐释和检讨,以期对我国当下扩张海事管辖权的变革实践有所启示。在内容框架上,本文包括导论、正文(共七章)和结语,共九个部分:具体章节如次。导论部分阐述本文的写作缘由,对相关文献进行概括梳理,交代研究方法。论文第一章主要阐述了革命之前的海事司法管辖权。第一节主要阐述了美国海事管辖权的世界历史背景。海事管辖权历史的滔滔长河主要有两条源流,分别是普通法国家中的海事管辖权和欧陆国家中海事管辖权,它们在不同程度上给美国海事管辖权提供了历史资源。论文在介绍一般海事法的历史背景基础上,分析了海事管辖权从海事自体法时代到国家主义时代的演变历程。着重讨论了自体法时代在英国的兴起与消逝以及中世纪海事自体法下的特殊关怀取向。第二节主要阐述了海事管辖权在殖民地新世界中的交锋。首先分析了北美殖民地海事司法管辖权的起源,在殖民地早期呈现出国旗跟着商业走的特点,而后随着英国在殖民地控制力的加强,普通法院和海事法庭延续着在殖民地母国的争斗,其中夹杂着王权和贵族的博弈。由于殖民地处于中心和边缘之间,殖民地海事司法管辖权呈现出一定的离心倾向。第三节首先列举了殖民地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典型诉讼形态,其次分析了殖民地海事司法管辖权的统一性特点。最后归纳出殖民地海事司法管辖权中的特殊关怀取向。论文第二章主要阐述了美国宪法出台前后新旧传统的缠斗与海事管辖权制度的诞生过程。第一节主要论述了美国革命时期在海事司法管辖权的统一性追求及其失落。革命先贤们大胆开展了海事管辖权的新实验,开创了美国海事管辖权的新时代。通过典型案例,介绍了革命时代的州海事法庭和上诉法庭之间的博弈和妥协,凸显了管辖权变革的艰难,并对其经验教训进行了总结和检讨。第二节总结了北美殖民地海事司法管辖权对后世的遗产。指出了革命时代的管辖权探索为后世提供了多项制度的历史实践,提示宪法海事管辖条款出台后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发展方向。第三节论述了美国宪法制定之后海事司法管辖权的法律渊源,指出宪法海事司法条款对海事管辖权的统摄性和解释上的开放性,并分析了其对后世海事管辖权发展的影响。并通过对诉讼者权利保留条款的阐述,指出其在实质上属于联邦主义下的妥协,为后世海事管辖权的实践扩张埋下伏笔。第四节通过回溯两大法系历史中的海事司法管辖权,阐述了海事司法管辖权变迁的观念源流。第五节通过海事管辖事项公法抑或私法的辨析,揭示了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内容属性以及必然的时代转向。论文第三章主要阐述了美国联邦主义体制对海事管辖权变迁的影响,具体包含影响和制约两个方面。第一节首先分析了横向联邦主义之下的国会角色。通过海事管辖权在宪法制定之前、南北战争之前、南北战争之后三个历史阶段的变迁再现了国会角色从隐居幕后到走向前台的历程,随后介绍了国会关于海事管辖权的重要法规,这些法规均在海事管辖权变迁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国会和法院之间围绕海事管辖权的互动。第二节对纵向联邦主义之下的各州角色进行了阐述。指出州权在海事管辖权变迁中承担着多元角色,其不仅是海事管辖权扩张的坚定异议者,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相关救济与权利的提供者,承担着补位的功能。随后对州法在海事管辖权中的适用进行分析,通过其适用可以看到州在联邦海事管辖权中的深度渗入,并对由此而生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对策进行了简要介绍。论文第四章主要阐述了一般海事法的价值功能和制度实践。第一节首先分析了一般海事法的价值功能,亦即一般海事法的统一性追求和特别关怀取向,并阐述了其间的关系。第二节阐述了大陆法视野下的一般海事法以及其对美国海事管辖权发展变迁的影响。第三节阐述了普通法视野下的一般海事法。首先,通过分析普通法在美国海事管辖权中的演变,并以伊利案和詹森案为时间分界,阐述了一般海事法在海事管辖权变迁中的影响。在此过程中,一般海事法救济和海事司法管辖权持续扩张。第四节阐述了一般海事法的法律渊源,列举其四种表现形式,亦即:以奥内隆法典为代表的欧陆制定法;航运业的通用形式、术语和惯例;新时代原则和观念的影响;历史立法。第五节主要阐述了联邦法院在海事管辖权变迁中的主要角色,其作为一般海事法的掌舵者,和国会和州之间的关系。第六节旨在统一性视野下,对一般海事法在海事管辖权变迁中的功能和作用进行评价。第五章主要论述了扩张下的海事司法管辖权及其自体性失落。第一节主要阐释了美国海事管辖权在时空维度的拓展。首先,介绍了美国海事管辖权中船舶和可航性水域概念的变迁,二者构成了海事管辖权变迁的概念基础;随后对美国海事管辖权的空间延展进行了叙述,意即从“潮汐水域”进发,止于“所有可航水域”,实现了海事管辖权通航水域的全覆盖。第二节阐述了海事合同管辖权标准沿革,其从最初期的地点标准逐渐回归其本质属性,并进而分析了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保险合同和海事管辖权的关系以及初步合同原则对海事合同管辖权的影响。最后在统一性视野之下做出评价。第三节阐述了海事侵权管辖的标准变革,首先对海事侵权管辖进行了概论,并对严格地点标准的消逝进行了历时性分析。海事管辖权在扩张过程中,相关联系标准次第出现。最后,主要对工业时代下人身伤亡的海事法救济进行了阐述。第四节主要关注海事管辖权的特别关怀取向,首先是一般海事法下的船员权利。美国船员保护既有继承,也有突破,随着时代的演变,美国海事管辖权下船员保护日渐多元化。其次是衡平救济的正式纳入,主要围绕美国法律研究所对1966年合并的评估阐述了管辖权合并下的海事统一性。第五节论述了面向公海的美国海事管辖权,通过海事管辖权在国际层面的拓展,展现了海事司法管辖权在实践中收缩的另一面相。第六章重估了海事司法管辖权的价值功能。第一节归纳总结了百年美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价值取向。首先指出了美国海事司法管辖权存在统一性追求和特别关怀两大取向,并对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第二节指出了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商业品质和独特性格。通过分析其在商业中的角色,凸显了其护佑海商业发展的本质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归纳了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变迁规律;第三节指出在联邦主义背景下一般海事法在实践中的失措、未尽的统一性及其表现形式,并进而引申出美国海事管辖权所能提供的经验和启示;第四节重估了几个世纪以来美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变迁模式。从自发秩序和建构秩序的综合视角,归纳出海事管辖权的本质属性和应然方向,并在历史经验辨识的基础之上,寻求海事管辖权统一性迷局的理论和实践破解之道。第七章回归我国海事司法实践,主要论述了美国法观照下中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困惑与成长。第一节在多重视野下对我国海事管辖权的扩张进行正当性分析。主要从规范角度、传统角度、现实角度、未来愿景等四大方面论证了我国海事管辖权扩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第二节阐述了自体性危机下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实践样态,主要包括我国海事管辖权受案范围的扩张之失、海商案件民法一般性规定适用的泛化、普通法院和海事法院间的管辖权冲突;第三节在比较法关照下对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从价值层面进行系统检视。在美国海事管辖权的扩张经验及历史检讨的基础上,对我国海事管辖权从功能视角下进行价值反思;第四节尝试对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进行价值重构和功能厘定;第五节指出,美国海事管辖权在机构互动、海事习惯法、特别关怀理念和管辖权拓展模式四方面的经验是中美海事管辖权的交集之所在,也是我国海事管辖权改革的突破点。在上述认识的基础上,初步提出若干扩张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具体设想。本文结语部分在美国海事管辖权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从超越自体性的角度对我国海事管辖权制度改革的应然方向进行总体评价。本文的研究任务在于为当下我国海事管辖权的扩张进行论证,并对相关附随问题提供比较法上的解决经验:在我国规划建立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当下,借鉴美国海事管辖权历史经验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借鉴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基础之上,海事管辖权价值取向应该从自体性价值和对船员特别关怀两个方面进行定位,对于其功能设置,可以考虑海商事联系标准,但应注意美国法经验教训,防止标准的抽象化阐释。构建起以实质性海事联系为基础,兼顾统一性价值和弱势群体特殊关怀的受案范围规则体系,宜提倡一种“限定的自体性”,这种自体性不要求将所有涉海的案件一网打尽,而是采取“有进有退”的策略,从而提高我国海事管辖权的制度吸引力和影响力,从而服务于我国的海洋强国战略。
黄宣植[9](2020)在《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研究》文中指出司法制度改革是社会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成果检验。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中国司法体制历经多次改革,从“法制建设”到“依法治国”再到“法治中国”,积累了一定的改革经验。我国最近一次司法体制改革始于2012年,已逐渐进入改革的“深水区”。同时,与我国相邻的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司法制度历经多次重大改革,其最近一次改革始于2001年,与我国此次司法体制改革在时间上有重叠部分。面对司法制度改革中的一些共性问题,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在实践所呈现的面貌、依据的改革理论及所总结的经验等,都为我国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有借鉴性的经验。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研究,首先要解决的是对基本概念的分析和界定。司法制度改革是在司法领域所进行的一项改革。“司法”概念具有复杂性,也是司法制度改革中最核心的概念范畴。一般认为,司法具有独立性、法定性、中立性等特征。从司法在西方语境下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对司法及司法权的理解,是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变化着的,其概念内涵也因此不断扩大,并逐渐承载以“裁判”为内核的法理功能之外的其他社会功能,如促进经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同时,司法概念背后的指导理论也在发生着变化,司法民主主义、新自由主义等理论开始逐渐冲击传统宪政主义下的司法独立理论。此外,通过概念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日文语境下“司法制度改革”与中文“司法体制改革”具有相同的内涵。回顾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历史,从1868年明治维新开始,到本世纪初最新一次改革为止,一百五十多年的时间里,日本历经从近代司法制度的建立向现代司法制度改革的转变。1871年以江藤新平担任司法卿为标志,日本近代司法制度正式开始建立,这一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包括日本各级法院的设立、地方司法权统一收归于中央等。这些措施使得日本近代司法权在形式上逐步脱离行政权。日本第一次重大的司法制度改革以《明治宪法》颁布为标志,主要内容包括《法院构成法》颁布、刑事诉讼的重大改革等。日本通过这次改革,确立了完整的司法制度体系。二战期间,日本司法制度受到严重破坏,但战前司法制度建设与改革历程所遗留下来的改革经验,在后续时间中继续发挥着影响。日本第二次司法制度改革,由美国在占领日本期间开始。新《日本国宪法》的颁布,标志着司法权在实质意义上独立于行政权,并确立了现代日本司法制度的基本结构和组织形式。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期到九十年代中期,日本司法制度进入停滞期。由于民权运动和诉讼延迟现象等原因,日本司法界在部分领域进行了小范围的改革,但总体而言,这段期间内司法制度呈现一种更加精致化与行政化的趋向。日本第三次重大司法制度改革,始于二十世纪末到二十一世纪初。此次改革主导者为日本政界力量,其以新自由主义理论为指导,将日本从事前限制、调整型社会向事后监督、救济型社会转变。此次改革涉及领域广,在改革计划的规划上,以“市场化”、“高效率”、“私有化”为关键词,在多个领域设定改革目标。随着《日本司法制度改革意见书》颁布,日本迅速进行相关立法,推进改革进程。经过十几年实践检验,此次改革中部分目标得到实现,取得一定积极效果。但同时,在法科大学院制度、律师任官制度等领域,则完全没有达到改革目标,并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与改革的预期相比,面对司法行政化、诉讼延迟等长期困扰司法制度的问题时,此次改革并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实践状况的背后,是不同理论对改革的指导。这些理论也是司法制度改革得以进行的基础。通过梳理改革历史,有四种理论在其中起到重要作用:法治主义理论统领日本近现代一百五十多年司法制度改革的历史主线,是构成改革的最基础理论;人权保障理论指引着日本司法制度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不同时期、不同背景下人权概念内涵的变化,也不断更新着历次司法制度改革的主题;司法民主理论扩展了日本司法概念的内涵和功能,使日本司法制度开始呈现更多的民主化色彩;新自由主义理论指导日本最近一次司法制度改革,并将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成为日本在政治、经济、司法和社会文化等各领域改革的最核心指导理论。实践层面和理论层面对改革的刻画,最终呈现出改革中的四组主要矛盾:司法精英主义与司法民主主义的矛盾;司法改革的内部动力与外部动力的矛盾;司法独立与行政权力的矛盾;传统纠纷解决文化与现代司法制度的矛盾。这四组矛盾既是日本历次司法制度改革中所首要面对的问题,同时也构成了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原生驱动力。正是这些问题催生出了改革所要实现的目标,推进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向前。最新一次改革中,改革者尝试通过在司法制度改革目标的设置、改革具体举措的规划及改革实践结果的反馈三个方面的工作,去解决长期存在于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历史中的四组矛盾。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经验,是以对改革的实然状态的客观描述为基础,结合对改革背后的理论思考,所总结的综合性经验。日本此次改革成功经验方面,包括较为完善的改革计划与高效率的立法保障、适合领域的市场化改革、弹性的改革机制与制度化的改革反馈评价体系等。这些成功经验,使得日本在部分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改革,并在改革后不断地通过制度化的评价机制确保已取得的改革成果。但另一方,此次改革中同样留下了许多失败的教训,包括司法制度改革承载过多功能目标、对改革实践复杂性的预期不足及改革缺少足够的物质资金支持等。这些问题共同导致此次改革在一系列领域的失败。这些实践中所反映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为反思日本此次改革提供了重要参考。首先,在改革中需要正视司法功能的局限性,明确改革的动因和目的,这是改革成功的前提;其次,需要改革各方形成理论共识,认清改革的对象和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司法改革理论上的分歧最终会直接导致对改革对象的误判,实践中大部分改革目标的错误设置,其根源来源于对理论的分歧;再次,改革需要重视本国国情,设计符合本国实践的改革路线。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对域外司法制度加以本土化改造是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最后,总结实践经验,分析问题并修正对改革理论的选择。司法制度的实践经验,是改革者反思其指导理论并对理论加以完善的重要依据,也为改革者思考如何重新选择与实践相匹配的司法理论提供了依据。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经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起到了重要的启示作用。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中,首先需要树立正确的理论指导,加强对我国司法改革理论研究的重视。这是司法体制改革能否成功的根本要素。其次,必须处理好司法规律和我国国情之间的关系,在尊重司法规律普遍性的前提下,谨慎的通过技术处理的方式根据我国国情,对域外经验进行合理的本土化改造。再次,以渐进的方式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建立改革的试行机制,由点及面,由少到多的推进改革进程,切忌一刀切、运动式的改革方式。最后,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体制改革成功的重要基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需要树立法治权威,坚守法治理念,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蔡舒眉[10](2020)在《复合型管理: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机制的实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院审判管理是一个日久弥新的话题,学界主流观点把法院审判管理置于司法行政化这一宏观命题中,而“去行政化”框架下的“去科层管理”成为改革的基本方向。但结合历次司法改革来看,“去行政化”的改革实践呈现出回环往复的特点。尤其是“四五”改革之后,科层管理的现实需要与科层管理合法性丧失之间的矛盾,促使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呈现出“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乱管”、“管了也没有责任”的实践乱象。为此,应突破规范研究范式中把“行政化”、“去行政化”等概念绝对化的分析模式,以实证方法剖析我国基层法院审判管理的实践样态和内在机制十分必要。在结构功能主义的研究视角下,我国基层法院嵌入以地方党委为核心的块块系统和上下法院层级的条条系统中,由此导致我国基层法院兼具回应地方治理需求与承接上级法院专业化的双重职能。与此对应,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成为整合微观司法运作、回应法院条块关系、调试法院外部意志的体制性渠道,并由此衍生出规范化和竞争性双重审判管理目标。以类型化视角,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可以分为信息化审判管理与科层化审判管理两种样态。以计算机信息技术为核心,审判质量管理办公室为主体,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量管理与审判绩效管理为内容的信息化审判管理构成了法院审判管理的常规方式。审判流程管理覆盖司法审判全过程,以诉讼程序为依据实现了对审判行为的动态监管。在权力规训与绩效追寻之间,以发改案件为核心的审判质量管理呈现出“强警示——弱惩罚”于一体的实践特点。司法绩效同质化扩大了法院评比范围,但在绩效锦标赛中,上下级法院绩效连带,由此衍生出考核指标层层下压、层层加码的实践样态,并最终形塑了基层法院司法绩效唯数据化的特征。信息化审判管理具有提高司法绩效、约束权力、实现同步监督与同质化管理等正向功能,但也存在着数目字管理与司法价值的内在张力、唯数字化司法绩效异化等负面影响。与信息化审判管理相对,科层审判管理作为法院审判管理的传统方式,通过把关程序事项、配置审判资源、分析审判态势、组织疑难案件集体决议以及对个案的审判监督来发挥审判管理职能。作为法院一把手,院长、书记一肩挑的职权设置保障了基层法院院长的制度性权威,而实践中职级晋升、岗位调换以及各种考核考评机制进一步巩固了院长实际领导能力。院长审判管理侧重于全局管理和重点管理,通过继受既有管理制度、转化非正式管理制度、综合素质匹配具体岗位以及岗位动态调整等方式来发挥全局管理的职能。而在与外部机关沟通协调、构建集中讨论机制、用领导权威进行责任豁免以及利用社会权威化解矛盾的过程中,院长实现对特殊案件的重点管理。受制于科层行政化强推的限度,科层柔性监管与普通法官对领导工作的共情构成了法院科层化审判管理的深层运作机制。作为中间管理阶层,庭长以管理的亲历性、权力的弱行政化以及权威的自我生产而呈现出浸入式管理的特点。庭长常态管理的弱行政化表现为去个案化管理、审判绩效柔性监管以及管理公平约束上,而在带头干活的过程中庭长首先需要以身作则的完成本职工作,并在特殊案件上发挥担当精神、补强自身权威。而创造和谐的庭室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案件集中讨论机制也是庭长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在把审判管理类型化为信息化审判管理与科层审判管理的同时,也需要对类型研究方法进行反思。在基层司法实践中,信息化审判管理与科层审判管理并不是相互区隔而是相互协调、相互勾芡并最终形成了一种复合型的管理模式。信息化审判管理在本质上是一种技术管理,通过技术约束权力、技术释放科层管理、技术的去层级化等方式,信息化审判管理实现了对科层管理的再塑,并最终回应了审判管理规范化的目标。而难以规约的权力缝隙、难以均质化的审判实践、脱域化管理与司法实践的疏离以及唯数据化的倾向构成了信息化审判管理的内在缺陷,并产生对科层管理依赖的内在机制。由此,复合型审判管理形成了审判流程管理与院庭长的节点督促督办、审判质量管理与作为评查主体的院庭长以及审判绩效管理与院庭长的绩效督促的互动样态。复合型管理面向下我国法院审判管理的未来走向,应该在肯定法院审判管理重要性的基础上,坚持和完善信息审判管理的基础性作用,构建权责一体的科层管理体系,通过复合机制来发挥审判管理的最大效能。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背景、问题意识、研究意义及材料来源 |
| (一)选题背景 |
| (二)问题意识 |
| (三)研究意义 |
| (四)材料来源 |
| 二、研究现状与可能创新 |
| (一)国内研究现状及评价 |
| (二)国外研究现状及评价 |
| (三)可能的创新点 |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 (一)研究方法 |
| (二)研究思路 |
| 四、基本概念分析与章节安排 |
| (一)基本概念分析 |
| (二)论文章节安排 |
| 第一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背景 |
| 第一节 传统人民调解的实践与不足 |
| 一、传统人民调解的实践 |
| (一)传统人民调解的调解组织 |
| (二)纠纷的发现、处理与解决 |
| (三)传统人民调解的价值取向 |
| 二、传统人民调解的不足 |
| (一)传统人民调解过于碎片化 |
| (二)传统人民调解的效果不佳 |
| (三)传统人民调解公平性较差 |
| 第二节 从人民调解政治论到人民调解法治论的更迭 |
| 一、法治论逐渐取代政治论 |
| 二、人民调解功能的再定位 |
| 三、对接司法与执法更加频繁 |
| 第三节 社会现实发展的驱动 |
| 一、客观现实层面的动因 |
| (一)社会结构的变化 |
| (二)纠纷的多样化程度不断加剧 |
| 二、当事人层面的动因 |
| (一)低成本高效率解纷机制的需要 |
| (二)“工具理性”的趋使 |
| 三、治理者层面的动因 |
| (一)地方政府法治竞赛的需要 |
| (二)法院与派出所分流纠纷的需要 |
| (三)信访部门分流信访压力的需要 |
| 四、社会主义法治需要不断完善 |
| 第二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具体内容 |
| 第一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模式 |
| 一、人民调解的类型与分工 |
| (一)村(社)一级的人民调解 |
| (二)镇(街)一级的人民调解 |
| (三)县(市、区)一级的人民调解 |
| 二、纠纷的发现与受理 |
| (一)社区纠纷的发现与受理:当事人求助与纠纷排查 |
| (二)附设型人民调解:委托与流转 |
| (三)专业性与司法所人民调解:派单式服务 |
| 三、纠纷调查的方法 |
| (一)走访式调查 |
| (二)询问式调查 |
| (三)阅卷式调查 |
| 四、纠纷解决的方法 |
| (一)推动式解决 |
| (二)压制式解决 |
| (三)中介式解决 |
| 五、纠纷解决的规则 |
| (一)人情、面子与舆论 |
| (二)道德与地方风俗 |
| (三)法律规章制度 |
| 第二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表现 |
| 一、调解组织的体系化 |
| (一)组织结构的体系化 |
| (二)调解权威的体系化 |
| (三)组织空间的整合 |
| 二、调解行为的体系化 |
| (一)纠纷精细化分级分类治理 |
| (二)纠纷的类案同调机制 |
| 第三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特点 |
| 一、组织内部层级化与专业化 |
| 二、运作过程规范化与司法化 |
| (一)规范化特点 |
| (二)司法化倾向 |
| 三、组织外部联动常态化 |
| 四、“三调融合”的发展倾向 |
| 第三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作用 |
| 第一节 促进溢出纠纷与剩余纠纷的有效治理 |
| 一、承担纠纷分流解决功能 |
| (一)分担化解溢出纠纷的功能 |
| (二)分担化解社会剩余纠纷的功能 |
| 二、确保后续程序的有效对接 |
| (一)司法确认程序的顺畅 |
|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顺畅 |
| 第二节 提升社会治理的治理水平 |
| 一、为社会治理提供大数据资源 |
| 二、充分调动并利用起基层资源 |
| (一)让人民调解的触角向更基层延伸 |
| (二)解决了人民调解员的动员与选拔问题 |
| 第三节 改善纠纷治理体系的整体生态 |
| 一、提升了人民调解自身的地位 |
| (一)功能性地位得到提升 |
| (二)政治性地位得到改善 |
| 二、改善了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治理机制间的关系 |
| 三、促进纠纷治理体系内部权责关系的理顺 |
| 第四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问题及内在逻辑 |
| 第一节 调解层级化引发的问题 |
| 一、层级化引发问题的表现 |
| 二、层级化问题的内在原因 |
| (一)理想化层级与实践之间的错位 |
| (二)层级发展的弊端 |
| 第二节 人民调解的个案牺牲问题 |
| 一、个案牺牲的表现 |
| 二、个案牺牲的内在原因 |
| (一)官僚制“工具理性”下的必然 |
| (二)忽视了多元化价值追求的重要性 |
| 第三节 人民调解的文牍化问题 |
| 一、文牍化问题的表现 |
| 二、文牍化问题的内在原因 |
| (一)司法联动和执法联动的需要 |
| (二)人民调解组织的主动选择 |
| 第四节 人民调解的执行难问题 |
| 一、人民调解“执行难”的表现 |
| 二、“执行难”问题的内在原因 |
| (一)人民调解分工的必然 |
| (二)人民调解法治化的影响 |
| 第五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价值反思与优化路径 |
| 第一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价值反思 |
| 一、人民调解体系化需要回归人民性 |
| 二、人民调解体系化需要回归本土性 |
| 第二节 充实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实力 |
| 一、将镇(街)一级作为人民调解的中心层级 |
| (一)完善镇(街)“矛调中心”下的人民调解组织 |
| (二)下沉专业纠纷调解力量到镇(街)一级 |
| 二、提升基层网格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作用 |
| (一)增强“微网格”中人民调解的供给能力 |
| (二)充实“大网格”中的法治力量 |
| 第三节 坚持“自治”、“法治”与“德治”合一 |
| 一、用自治破除人民调解行政官僚化的弊端 |
| (一)赋予人民调解员更多自治自由 |
| (二)赋予当事人更多选择自由 |
| 二、细化《人民调解法》的制度规定 |
| (一)明确“自由决定权”的适用条件 |
| (二)设立调解员履职保障条款 |
| 三、坚持法治的同时重视道德风俗的现实价值 |
| (一)注重传统风俗习惯 |
| (二)注重道德正义观念 |
| 第四节 简化衔接程序与完善执行机制 |
| 一、发挥党委和政法委的协调功能 |
| 二、精简文牍负担与简化衔接程序 |
| (一)精简不同类型的文牍 |
| (二)在党委和政法委的协调下简化衔接程序 |
| 三、完善人民调解协议的执行机制 |
| (一)建立前置“执行和解”程序的机制 |
| (二)加强人民调解与法院执行间的联动 |
| 结语 |
| 一、行政主导下的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 |
| 二、深化分类治理与构建多元化人民调解体系 |
| 三、基层人民调解需要“人民性”“本土性”与“自治性” |
| 参考文献 |
| 附录A 访谈人员名单 |
| 附录B 部分政府文件材料 |
| 作者简介及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 1.1.1 选题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 1.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 1.3.1 研究思路 |
| 1.3.2 研究方法 |
| 1.3.3 创新点 |
| 第2章 “枫桥经验”和调解制度概述 |
| 2.1 “枫桥经验”概述 |
| 2.1.1 “枫桥经验”的产生背景和发展过程 |
| 2.1.2 “枫桥经验”的概念和启示 |
| 2.2 调解制度概述 |
| 2.2.1 调解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 |
| 2.2.2 开展调解的现实意义 |
| 第3章 “枫桥经验”置入基层民事纠纷调解的可行性分析 |
| 3.1 “枫桥经验”中厚植的民事调解动因可供借鉴 |
| 3.1.1 历史悠久的耕读文化氛围 |
| 3.1.2 “熟人社会”的信任行为模式 |
| 3.1.3 成熟完善的村规民约 |
| 3.1.4 深入人心的调解思维 |
| 3.2 “枫桥经验”中丰富的民事调解实践可供参考 |
| 3.2.1 枫桥民事调解坚持的主要原则 |
| 3.2.2 枫桥民事调解的特色与亮点 |
| 3.3 “枫桥经验”自身的推广动力和价值 |
| 第4章 “枫桥经验”在基层民事纠纷调解中的应用情况 |
| 4.1 总体情况 |
| 4.2 “枫桥经验”在浙江法院的实践探索 |
| 4.2.1 丽水法院分调裁机制改革 |
| 4.2.2 普陀模式 |
| 4.2.3 龙山经验 |
| 4.3 “枫桥经验”在浙江法院的实践评析 |
| 第5章 “枫桥经验”运用于基层民事纠纷调解所遇到的问题 |
| 5.1 新形势下“枫桥经验”面临新挑战 |
| 5.1.1 人口迁移减弱了运用“枫桥经验”的社会基础 |
| 5.1.2 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枫桥经验”治理手段有所削弱 |
| 5.1.3 各地不同的社会实际限制了“枫桥经验”的运用 |
| 5.2 多项因素制约“枫桥经验”推广应用力度 |
| 5.2.1 路径依赖延缓行动自觉的形成 |
| 5.2.2 党政重视程度高低影响统筹协调 |
| 5.2.3 部门协作力度不一导致壁垒难以破除 |
| 5.2.4 人民群众参与热度决定运用动力基础 |
| 5.3 “枫桥经验”置入基层民事纠纷调解的长效机制尚不健全 |
| 5.3.1 调解队伍专业化建设不足 |
| 5.3.2 考核激励机制未能充分调动调解积极性 |
| 5.3.3 互联网时代对民事调解提出更高要求 |
| 第6章 加强和完善基层民事纠纷调解工作的对策 |
| 6.1 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
| 6.1.1 健全自治体系筑牢社会基础 |
| 6.1.2 加强法治和德治建设优化治理手段 |
| 6.1.3 坚持因地制宜运用“枫桥经验” |
| 6.2 激发基层民事纠纷调解“枫桥经验”的运用活力 |
| 6.2.1 挖掘运用“枫桥经验”的内生动力 |
| 6.2.2 强化运用“枫桥经验”的组织领导与保障 |
| 6.2.3 “枫桥经验”运用与综合治理并进 |
| 6.2.4 调动人民群众运用“枫桥经验”调解民事纠纷的热情 |
| 6.3 建立健全“枫桥经验”置入基层民事纠纷调解的长效机制 |
| 6.3.1 加强调解队伍建设 |
| 6.3.2 完善配套机制 |
| 6.3.3 提升智能化水平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缘起及研究意义 |
| (一) 研究缘起 |
| (二) 研究意义 |
| 二、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相关概念界定及历史进程 |
| (一) 相关概念界定 |
| (二) 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历史进程 |
| 三、国内外研究研究现状述评 |
| (一) 国内有关劳动法治文化方面的研究概述 |
| (二) 国外有关劳动法治文化方面的研究概括 |
| (三) 研究现状述评 |
| 四、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 (一) 研究思路 |
| (二) 研究方法 |
| (三) 创新点 |
| 第一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科学内涵 |
| 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
| (一) 面向新时代 |
| (二) 彰显中国特色 |
| (三) 契合社会主义 |
| 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内容 |
| (一) 物质层面: 宣法传法的劳动法治器物 |
| (二) 精神层面: 公平正义的劳动法治精神 |
| (三) 制度层面: 科学完备的劳动法治制度 |
| (四) 行为层面: 守法用法的劳动法治行为 |
|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特征 |
| (一) 思想内容的先进性 |
| (二) 作用方式的渗透性 |
| (三) 建设发展的创新性 |
| 第二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价值功能 |
| 一、物质层面: 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建设的环境需求 |
| (一) 劳动法治文化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 |
| (二) 劳动法治文化是营造良好劳动法治氛围的重要基础 |
| (三) 劳动法治文化是形成尊重劳动和劳动者观念的重要因素 |
| 二、精神层面: 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建设的精神保障 |
| (一) 树立诚信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
| (二) 培养规则意识弘扬契约精神 |
| (三) 提升劳动品质弘扬劳动精神 |
| 三、制度层面: 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建设的根本支撑 |
| (一) 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建设的价值引导和内在动力 |
| (二) 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体系的构成要素和精神支撑 |
| (三) 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志和可靠保障 |
| 四、行为层面: 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 |
| (一) 劳动法治文化的指引功能 |
| (二) 劳动法治文化的评价功能 |
| (三) 劳动法治文化的预测功能 |
| (四) 劳动法治文化的教育功能 |
| (五) 劳动法治文化的强制功能 |
| 第三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实践现状 |
| 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 |
| (一) 物质层面: 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物质载体明显增多 |
| (二) 精神层面: 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认同程度显着上升 |
| (三) 制度层面: 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制度基础更加牢固 |
| (四) 行为层面: 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行为表现越发普遍 |
| 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
| (一) 物质层面: 劳动法治器物未能深入人心 |
| (二) 精神层面: 劳动法治信仰尚未全面形成 |
| (三) 制度层面: 劳动法律权威仍未完全树立 |
| (四) 行为层面: 劳动行为不能完全依法合规 |
|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制约因素 |
| (一) 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 |
| (二) 理论因素与实践因素 |
| (三) 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 |
| (四) 国内因素与国际因素 |
| 第四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行动指南 |
| 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根本遵循 |
| 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原则 |
| (一) 坚持党的领导 |
| (二)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
| (三) 坚持以劳动者为中心 |
| (四) 坚持倾斜保护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统一 |
| (五) 坚持劳动法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 |
|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目标取向 |
| (一) 物质层面:弘扬劳动法治精神 |
| (二) 精神层面: 坚定劳动法治信仰 |
| (三) 制度层面: 树立劳动法律权威 |
| (四) 行为层面: 崇尚劳动法治价值 |
| 第五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选择 |
| 一、物质层面的建设举措 |
| (一) 设立劳动法庭或劳动法院 |
| (二) 增设劳动法治文化相关主题的法治设施 |
| (三) 充分发挥工会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 |
| 二、精神层面的建设举措 |
| (一) 强化公民劳动权利意识 |
| (二) 深入开展劳动法治宣传教育 |
| (三) 加强新媒体对劳动法治宣传的作用 |
| 三、制度层面的建设举措 |
| (一) 适应立法需求和提高立法质量 |
| (二) 落实劳动法治教育制度 |
| (三) 抓好领导干部带头作用 |
| 四、行为层面的建设举措 |
| (一) 劳动执法严格 |
| (二) 劳动仲裁公平 |
| (三) 劳动司法公正 |
| (四) 劳动法援完善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缩略语表 |
| 案例表 |
| 绪论 |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 二、研究现状 |
| 三、论文的概念界定与基本框架 |
| 四、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ISDS机制转型的起点:投资仲裁遭遇危机 |
| 一、投资仲裁是以商事仲裁为模板的ISDS机制 |
| (一)投资仲裁延续着商事仲裁的基本框架 |
| (二)投资仲裁有着多机构与多规则的特征 |
| (三)投资仲裁以商事仲裁程序解决公法争端 |
| 二、投资仲裁遭遇危机的主要表象 |
| (一)投资仲裁挑战国家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权力 |
| (二)仲裁员的独立性标准存在系统性缺陷 |
| (三)裁决不一致加深了投资规则的不可预测 |
| 三、对投资仲裁遭遇危机表象的剖析 |
| (一)危机的起源:以司法标准审视投资仲裁 |
| (二)危机的形成:“先程序后实体”思路带来问题增多 |
| (三)危机的深化:依据国内政治理论评判投资仲裁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ISDS机制转型的原因:投资仲裁内外要素发生变化 |
| 一、ISDS机制转型是投资仲裁内部发展的要求 |
| (一)投资仲裁的启动基础由国家契约转变为国际投资协定 |
| (二)投资仲裁的审查对象从征收或国有化扩展到公共政策 |
| (三)投资仲裁的功能定位从解决争端延伸到明确规则 |
| 二、ISDS机制转型是投资仲裁外部变化使然 |
| (一)外国投资者所面对政治风险的类型发生转换 |
| (二)人权与环境因素对外国投资的影响力增强 |
| (三)为国际机制增加法治因素的呼声持续增强 |
| 三、转型是ISDS机制承载价值变迁的体现 |
| (一)主权价值的变迁:从过度的主权承诺转向回归国家主权 |
| (二)秩序价值的变迁:从突破国内秩序转向构建法律秩序 |
| (三)安全价值的变迁:对国家经济安全从忽视转向重视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ISDS机制转型的选项:多边投资法院VS上诉机制 |
| 一、转型的选项取决于司法性与契约性的互动关系 |
| (一)增强司法性并降低契约性的选项:构建多边投资法院 |
| (二)增强司法性且尊重契约性的选项:构建上诉机制 |
| 二、构建多边投资法院:阿拉伯投资法院的经验与启示 |
| (一)阿拉伯投资法院是ISDS机制区域化的探索 |
| (二)阿拉伯投资法院是投资争端解决方式的多元选项之一 |
| (三)阿拉伯投资法院作为ISDS机制的优势与不足 |
| 三、构建上诉机制:WTO上诉机构的经验与启示 |
| (一)WTO上诉机构是准司法属性的争端解决机构 |
| (二)借鉴WTO上诉机构来构建上诉机制的主要方面 |
| (三)借鉴WTO上诉机构来构建上诉机制所面临的挑战 |
| 四、转型两选项对投资仲裁的传承与发展 |
| (一)传承:二者均延续着投资仲裁对外交保护的限制 |
| (二)传承:二者均延续着投资仲裁的投资者本位 |
| (三)发展:二者均肯定了卡尔沃主义的局部复活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ISDS机制转型的进展:以双边投资法庭为过渡 |
| 一、双边投资法庭是欧盟应对ISDS机制转型的抉择 |
| (一)欧盟对内放弃投资仲裁是维护欧盟法的优先地位 |
| (二)欧盟对外拒绝投资仲裁并积极推广双边投资法庭 |
| (三)双边投资法庭是以欧盟法院为模板设计的 |
| 二、双边投资法庭相对于投资仲裁有着显着优势 |
| (一)基础条约将国家规制权从理论推向实践 |
| (二)双边投资法庭是符合欧盟法的ISDS机制 |
| (三)双边投资法庭可避免投资仲裁所蕴含的矛盾 |
| 三、双边投资法庭的多项制度传承自投资仲裁 |
| (一)法庭运行依靠ICSID秘书处与投资仲裁规则 |
| (二)法庭承袭了投资仲裁打击轻浮诉讼的两个程序 |
| (三)法庭仍坚持投资者本位与岔路口条款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ISDS机制转型的趋势:动力与障碍 |
| 一、国际法为ISDS机制转型提供了理论动力 |
| (一)投资仲裁是具有过渡性的机制设计 |
| (二)国际法碎片化为ISDS机制转型提供能量 |
| (三)国际法人本化为ISDS机制转型指引方向 |
| (四)全球行政法理论为ISDS机制转型提供新视野 |
| 二、国际经济秩序转型为ISDS机制转型提供了现实动力 |
| (一)宏观:国际经济秩序由新自由主义向内嵌自由主义转型 |
| (二)微观:FDI流动方向与形式的变迁要求变革ISDS机制 |
| 三、ISDS机制转型的表层障碍:构建新机制条件不足 |
| (一)多边规则缺乏:国际投资法缺少多边协定 |
| (二)专门组织缺乏:国际投资法缺乏专门的国际组织 |
| (三)司法机关乏力:国际司法机关的管辖权有限 |
| 四、ISDS机制转型的深层次障碍:构建新机制缺少政治共识 |
| (一)珍视主权:东道国对ISDS机制转型存在三个方面担心 |
| (二)依靠政治:构建新机制比沿用投资仲裁更需要政治支持 |
| 五、对ISDS机制转型的趋势判断 |
| (一)总趋势:转型是增量进化而非激烈变革 |
| (二)趋势之一:ISDS机制将不会全面抛弃投资仲裁 |
| (三)趋势之二:ISDS机制将呈现双边为主与逐步多样化特征 |
| (四)趋势之三:构建多边投资法院将仍是理想 |
|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ISDS机制转型:中国的立场与选择 |
| 一、中国参与ISDS机制的实践分析 |
| (一)中国接受投资仲裁为ISDS机制的条约实践考察 |
| (二)中国以投资仲裁来解决投资争端的主要实践 |
| (三)中国以投资仲裁来解决投资争端的主要特征 |
| 二、中国推进ISDS机制转型的现实动因分析 |
| (一)投资仲裁裁决不一致困扰着中国投资者 |
| (二)投资仲裁影响着中国政府行使国家规制权 |
| (三)投资仲裁无法保障中国投资者在绿地投资中的权益 |
| (四)投资仲裁无法保障中国投资者在跨国并购中的权益 |
| 三、中国是ISDS机制转型的参与者而非旁观者 |
| (一)多边:中国积极参加国际讨论并提交建议案 |
| (二)双边:《中国—澳大利亚FTA》约定将启动谈判 |
| (三)国内:中国有机构可受理投资仲裁案件 |
| 四、中国在ISDS机制转型中的独特需求 |
| (一)需要融合两种法律文化:现代法律文化与传统法律文化 |
| (二)需要平衡双重国家身份:资本输入国与资本输出国 |
| (三)需要协调两种豁免主张:绝对豁免主义与相对豁免主义 |
| 五、中国在ISDS机制转型中的应有立场 |
| (一)应遵循ISDS机制转型是增量进化的趋势 |
| (二)应以行业化的ISDS机制解决双重身份问题 |
| (三)应补齐我国投资者权益无法保障的短板 |
| 本章小结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 后记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选题的意义 |
| 二、现有研究述评 |
| 三、研究方法 |
| 四、研究的框架和内容 |
| 第一章 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组织基础 |
| 第一节 作为组织的人民法院 |
| 一、“审判—管理”二元模式 |
| 二、条块状的制度环境 |
| 三、矩阵式的组织结构 |
| 第二节 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历程 |
| 一、第一个阶段:从无到有 |
| 二、第二个阶段:从简单到复杂 |
| 三、第三个阶段:从复杂到专业 |
| 四、第四个阶段:从表层到实质 |
| 第三节 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分析框架 |
| 第二章 组织与环境:法院组织变迁的外在动力 |
| 第一节 组织作为一个开放系统 |
| 第二节 环境构成组织变迁的动力 |
| 第三节 法院嵌入社会结构环境之中 |
| 一、应对社会生活的复杂性 |
| 二、依附于政治权力的安排 |
| 三、顺应经济秩序的发展 |
| 四、获取社会民众的认可 |
| 第四节 通过司法场域塑造法院体制 |
| 一、法院体制的初步建立 |
| 二、形成庞大的组织体系 |
| 三、不断深化的机构改革 |
| 第三章 效率与合法性:法院组织形态塑造的两种机制 |
| 第一节 效率与公正:法院的组织目标 |
| 第二节 技术环境与制度环境:组织目标选择的外部空间 |
| 第三节 效率机制与合法性机制:组织结构塑造的内部机制 |
| 第四节 作为一种制度变迁的逻辑 |
| 第四章 分化与整合:法院组织结构变革的内在逻辑 |
| 第一节 法院的组织结构与功能 |
| 第二节 结构分化:科层制向法院组织的扩张 |
| 一、科层化的“线性构造” |
| 二、水平分化:法院组织规模扩大 |
| 三、垂直分化:新的等级层次产生 |
| 第三节 正功能与反功能:法院科层制结构的功能分析 |
| 一、正功能:科层制结构存在之必要性 |
| 二、反功能:科层化管理与审判独立的张力 |
| 第四节 结构整合与实行扁平化管理 |
| 一、扁平化的“水平装置” |
| 二、结构整合:精简机构与减少管理层级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英文摘要 |
| 引言 |
| 一、研究缘起与意义 |
| (一)研究缘起 |
| (二)研究意义 |
| 二、相关概念界定 |
| (一)法治的由来及基本内涵 |
| (二)人治与法治 |
| (三)法制与法治 |
| 三、研究现状与述评 |
| (一)研究现状 |
| (二)相关研究述评 |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 (一)研究思路 |
| (二)研究方法 |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 (一)研究的创新点 |
| (二)不足之处 |
| 第一章 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理论基础和思想资源 |
| 一、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理论基础 |
|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治思想 |
| (二)列宁的法治思想 |
| 二、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思想资源 |
| (一)中国传统法治思想 |
| (二)中国近代法治思想 |
| (三)西方法治思想 |
|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历史前提 |
| 一、中国共产党对工农民主法治的认识 |
|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制定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 (二)工农民主政权重要法律的制定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 (三)工农民主政权的司法工作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 二、中国共产党对抗日民主法治的认识 |
| (一)抗日民主政权施政纲领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 (二)抗日民主政权重要法律的制定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 (三)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工作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 三、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民主法治的认识 |
| (一)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 (二)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 (三)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工作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良好开端 |
|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 (一)《共同纲领》的制定与颁布 |
| (二)《共同纲领》体现的党对法治认识的成果 |
| (三)《共同纲领》的历史贡献 |
| 二、新中国成立之初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 三、司法改革运动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 (一)司法改革运动的历史背景 |
| (二)司法改革运动体现的党对法治认识的成果 |
| (三)司法改革运动的评价 |
|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重大突破 |
| 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 (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 |
| (二)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体现的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 |
| (三)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对我国政治格局的影响 |
| 二、“五四宪法”与党对法治的认识的成果 |
| (一)“五四宪法”的制定 |
| (二)“五四宪法”体现的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 |
| (三)“五四宪法”的历史价值 |
| 三、中共八大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 (一)中共八大召开的历史背景 |
| (二)中共八大体现的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 |
| (三)中共八大正确法治认识中断的原因 |
| 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曲折转向 |
| 一、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 |
| (一)《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 (二)反右派斗争的扩大化与党对法治正确认识轨道的偏离 |
| (三)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党对法治的认识 |
| 二、“文化大革命”时期党对法治的认识 |
| (一)“文化大革命”的全面爆发与党对法治认识的逆转 |
| (二)“文化大革命”时期党对法治认识逆转的直接危害 |
| (三)“文化大革命”时期党对法治认识逆转原因的分析 |
| 第六章 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反思与重塑 |
| 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与党对法治认识的及时转向 |
| (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与“七八宪法”的制定 |
| (二)“七八宪法”体现的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 |
| (三)“七八宪法”的地位与评价 |
|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 (一)“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与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 |
|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体现的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 |
| (三)十一届三中全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远影响 |
| 三、“两案”审判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 (一)“两案”审判 |
| (二)“两案”审判体现的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 |
| (三)“两案”审判的法治意义 |
| 四、“八二宪法”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 (一)“八二宪法”的制定 |
| (二)“八二宪法”体现的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 |
| (三)“八二宪法”的历史贡献 |
| 第七章 1949-1982年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经验启示 |
| 一、坚持党的领导,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 |
| (一)党的领导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 |
| (二)在法治轨道上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
| (三)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 |
| 二、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准确认识和把握法治国情 |
| (一)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 |
| (二)准确认识和把握法治国情 |
| (三)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 |
|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
| (一)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 |
| (二)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
| 四、坚持以开放的态度对待人类文明成果,重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 |
| (一)以开放心态对待域外经验 |
| (二)高度重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综述 |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 四、学术创新之处 |
| 第一章 司法范式的基本内涵与形态演变 |
| 第一节 司法范式的基本内涵 |
| 一、司法范式的现代法治语境 |
| 二、司法范式的现代性内涵 |
| 第二节 司法范式的形态演变 |
| 一、自由主义范式的形式司法 |
| 二、福利国家范式的实质司法 |
| 三、程序法范式的协商司法 |
| 第三节 司法范式的演变逻辑及其局限 |
| 一、司法范式演变的逻辑线索 |
| 二、工商业时代的司法变迁及其局限 |
| 三、数字时代司法范式的转型升级 |
| 第二章 司法范式面临的数字化挑战 |
| 第一节 司法范式转型的信息化背景 |
| 一、信息时代的知识状态 |
| 二、元叙事的消散:信息时代的法治秩序变革 |
| 三、司法范式转型的困境与机遇 |
| 第二节 双重空间对司法场域的冲击 |
| 一、涉网案件管辖制度失灵 |
| 二、电子证据采信标准缺位 |
| 三、网络民意对司法逻辑的冲击 |
| 第三节 平台治理对司法“中心化”的挑战 |
| 一、自治高效的争议处理 |
| 二、群策共治的大众评审 |
| 三、事前预防的技术控制 |
| 四、激励规训的评分机制 |
| 第四节 司法智能化的转型张力 |
| 一、从信息孤岛到数据共享 |
| 二、从在场交往到远程审理 |
| 三、从“人与工具”到人机协作 |
| 第三章 司法范式的智慧化转型趋向 |
| 第一节 代码识别的自动化规制 |
| 一、证据规则的代码表达与识别 |
| 二、诉讼规则的代码表达与识别 |
| 三、管理规则的代码表达与识别 |
| 第二节 算法决策的程式化裁判 |
| 一、证据审查程式化 |
| 二、准据识别聚焦化 |
| 三、自由裁量标准化 |
| 第三节 分众在线的场景化运作 |
| 一、司法空间脱域化 |
| 二、司法供给分众化 |
| 三、司法交涉界面化 |
| 第四节 智能回应的平台化服务 |
| 一、诉讼引导智能化 |
| 二、申请受理移动化 |
| 三、解纷路径分流化 |
| 第四章 面向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重塑 |
| 第一节 法治范式转型:迈向智慧法治 |
| 一、法治范式转型的理论基础:反思要素 |
| 二、智慧时代的社会特性 |
| 三、开放融合的智慧法治观 |
| 第二节 司法价值:从场域正义走向数字正义 |
| 一、立足数字化期待 |
| 二、建立可视化交互 |
| 三、面向场景化需求 |
| 第三节 司法决策:人机协同与融合 |
| 一、以计算知识填补演绎逻辑 |
| 二、加强司法人工智能的论证性和可解释性 |
| 三、明确技术权力介入的边界和尺度 |
| 第四节 司法功能:数据驱动型纠纷预防 |
| 一、纠纷预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
| 二、纠纷预防何以可能 |
| 三、数据驱动型纠纷预防运行机制 |
| 结语 探索中国特色的智慧司法模式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 三、概念辨析及主题限定 |
| 四、研究方法及难点创新 |
| 第一章 从殖民地走来:革命之前的海事管辖权 |
| 第一节 介入神秘的海洋:海事管辖权的历史背景 |
| 一、从海事自体法时代到国家主义时代 |
| 二、海事管辖权在英国的兴起与衰退 |
| 三、中世纪海事自体法下的特殊关怀取向 |
| 第二节 新世界中的交锋:重商主义时代下的管辖权历程 |
| 一、国旗跟着商业走:北美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初生 |
| 二、穿越艰难时世:北美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发展 |
| 三、在中心和边缘之间: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离心倾向 |
| 第三节 统一性的基因: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运行形态 |
| 一、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典型诉讼形态 |
| 二、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统一性特点 |
| 三、殖民地海事司法管辖权中的特殊关怀取向 |
| 第二章 旧制度的缠斗与美国海事管辖权的新生 |
| 第一节 革命发出的声音:不尽成功的海事管辖权统一实践 |
| 一、革命前夕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危机 |
| 二、革命时代的海事管辖权实验:以“积极号”帆船案为例 |
| 三、未完成的统一事业:海事管辖权变革的得与失 |
| 第二节 新制度的垫脚石:北美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遗产 |
| 一、为后世提供了多项制度的历史实践 |
| 二、提示宪法后时代海事管辖权的发展方向 |
| 第三节 统一性的新起点: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宪法依据 |
| 一、迈向统一性:海事管辖权的法律依据 |
| 二、联邦主义下的妥协:诉讼者权利保留条款 |
| 第四节 因循与扩张之路:海事管辖权变迁的观念源流 |
| 一、管辖权的本源:美国海事法中的大陆法魅影 |
| 二、从奉行到抽离:美国海事管辖权中的英国经验 |
| 三、更自由的经验:北美殖民地管辖权对后世的影响 |
| 第五节 公法年代的终结:海事管辖权变迁的私法转向 |
| 一、海事管辖权的公法年代 |
| 二、海事管辖权变迁中的私法转向 |
| 第三章 联邦主义情境下美国海事管辖权的运作 |
| 第一节 横向联邦主义之于海事管辖权变迁 |
| 一、国会角色的时代变迁 |
| 二、国会制定法与海事管辖权的拓展 |
| 三、国会和法院的配合与制衡 |
| 第二节 纵向联邦主义之于海事管辖权变迁 |
| 一、州权在海事管辖权的双重角色 |
| 二、海事案件中的州法适用及对海事管辖权的影响 |
| 第四章 一般海事法对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塑造 |
| 第一节 一般海事法的概念探析 |
| 一、一般海事法的内涵与外延 |
| 二、流动的一般海事法 |
| 第二节 一般海事法的制度源流 |
| 一、一般海事法的欧陆法基因 |
| 二、一般海事法的普通法源流 |
| 第三节 一般海事法的法律渊源 |
| 一、以奥内隆法典为代表的古海法典 |
| 二、航运业的通用形式、术语和惯例 |
| 三、新时代观念和一般原则的影响 |
| 四、比较历史立法和各国法院判例 |
| 第四节 一般海事法的美国发展 |
| 一、詹森案之前的一般海事法 |
| 二、詹森案之后伊利案之前的一般海事法 |
| 三、伊利案之后的一般海事法 |
| 四、持续变迁中的一般海事法 |
| 第五节 一般海事法的机构运作 |
| 一、法院与一般海事法 |
| 二、法院和国会的角色互动 |
| 第六节 一般海事法的效果评价 |
| 第五章 扩张下的美国海事管辖权及其功能失落 |
| 第一节 向西部水域进军:海事管辖权空间维度的拓展 |
| 一、物理空间的重构:船舶和可航性水域概念的变迁 |
| 二、不断扩大的疆域:海事司法管辖权向棕水水域的扩张 |
| 第二节 拓宽流动的边界:美国海事合同管辖权的扩张 |
| 一、先例难弃:地点标准的革命后时代 |
| 二、告别传统:地点标准在合同中的消亡 |
| 三、扩张争议:以船舶保险合同和代理合同为例 |
| 四、总体评价:统一性视野中的海事合同管辖权 |
| 第三节 严格地点标准的变迁:美国海事侵权管辖权的消长 |
| 一、无尽的困惑:寻找海事侵权管辖权的界线 |
| 二、流变的标准:严格地点标准的确立与松动 |
| 三、冲突的时代:人身伤亡的海事管辖权救济 |
| 四、未竟的统一:海事侵权管辖权变迁评价 |
| 第四节 特别关怀的遗泽:海事法人道主义的现代延展 |
| 一、从庇护到多元:美国海事管辖权之于船员保护 |
| 二、衡平救济的纳入:程序合并对海事管辖权的影响 |
| 第五节 有进有退的策略:面向公海的海事司法管辖权 |
| 一、海事司法管辖权在国际层面的拓展 |
| 二、从本国国民保护到一视同仁: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实践收缩 |
| 第六章 走出迷津:重估海事管辖权的价值功能 |
| 第一节 价值取向:海事管辖权的自体性追求 |
| 一、海事管辖权的统一性追求 |
| 二、海事管辖权的特别关怀取向 |
| 三、统一性追求和特别关怀之关系 |
| 第二节 现实呈现: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商业品质与独特性格 |
| 一、作为商业推手的海事管辖权 |
| 二、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变迁特征 |
| 第三节 实践反思:联邦主义下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得与失 |
| 一、美国海事司法管辖权实践中的失措及呈现 |
| 二、美国海事司法管辖权变迁中的缺憾与启示 |
| 第四节 模式重估:从变迁模式看海事司法管辖权的自体性 |
| 一、自发秩序和主权建构之间的海事管辖权 |
| 二、海事管辖权自体性迷局之辨识与破解 |
| 第七章 美国法观照下中国海事管辖权的困惑与成长 |
| 第一节 多重视野下海事管辖权扩张的正当性分析 |
| 一、从规范看海事司法管辖权扩张的理论支撑 |
| 二、从传统看海事司法管辖权扩张的历史启示 |
| 三、从现实看海事司法管辖权扩张的机制保证 |
| 四、从愿景看海事司法管辖权扩张的价值意蕴 |
| 第二节 自体性危机下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实践样态 |
| 一、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扩张的实践历程 |
| 二、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扩张中的障碍与不足 |
| 第三节 比较法观照下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价值反思 |
| 一、美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扩张经验及检讨 |
| 二、功能视角下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价值之反思 |
| 第四节 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价值重构和功能厘定 |
| 一、扩张视野下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价值重构 |
| 二、扩张视野下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功能厘定 |
| 第五节 中国海事司法管辖权改革的若干初步设想 |
| 一、有限统一原则在海事管辖权布局中的践行 |
| 二、海事习惯规则在海事管辖权运作中的措置 |
| 三、特别关怀理念在海事管辖权价值中的引入 |
| 四、有进有退策略在海事管辖权拓展中的运用 |
| 结语:源于自体法,超越自体法 |
| 参考文献 |
| 一、中文着作类 |
| 二、中文译着类 |
| 三、中文期刊类 |
| 四、学位论文类 |
| 五、外文期刊类 |
| 六、外文论着类 |
| 七、外文案例类 |
| 八、英文法规类 |
| 九、网址报刊类 |
| 附录 :美国海事司法管辖权发展大事记 |
| 博士就读期间科研成果 |
| 博士论文后记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 |
| (一)中文文献研究情况 |
| (二)英文文献研究情况 |
| (三)日文文献研究情况 |
| 三、研究方法 |
| (一)比较研究法 |
| (二)实证研究法 |
| (三)语义分析法 |
| (四)价值分析法 |
| (五)其他研究方法 |
| 四、基本概念分析 |
| (一)司法的概念内涵及特征 |
| (二)西方语境下司法的概念及发展历程 |
| (三)司法与相关概念辨析 |
| (四)司法制度改革的概念含义及构成要素 |
| (五)不同语境下的司法体制改革与司法制度改革 |
| 五、研究思路与研究框架 |
| 第一章 日本近代司法制度的建立与改革 |
| 第一节 明治维新与近代司法制度的确立 |
| (一)中央国家集权体制的建立与司法权的出现 |
| (二)大理院与其他各级法院的设立 |
| (三)《治罪法》的颁布与律师制度的设立 |
| (四)调解制度的完善 |
| 第二节 宪法的颁布与司法制度改革 |
| (一)《明治宪法》与《法院构成法》的颁布 |
| (二)诉讼法改革与《陪审法》的制定 |
| (三)战时立法对司法的破坏 |
| 第三节 战后日本司法制度的重建与改革尝试 |
| (一)新宪法的制定与司法制度的变化 |
| (二)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 |
| (三)临时司法制度调查会议与临时意见书 |
| 第二章 新世纪日本司法制度改革 |
| 第一节 新世纪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背景 |
| 第二节 新世纪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特点 |
| (一)由政治力量主导的改革动力 |
| (二)以新自由主义为基础的改革理论 |
| (三)多领域、效率优先的改革路径 |
| 第三节 新世纪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
| (一)民事司法制度改革 |
| (二)刑事司法制度改革 |
| (三)司法人员制度改革 |
| (四)其他领域改革 |
| 第四节 新世纪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实践结果 |
| (一)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结果 |
| (二)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结果 |
| (三)司法人员制度改革结果 |
| (四)其他领域改革结果 |
| 第三章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 |
| 第一节 法治主义理论 |
| 第二节 人权保障理论 |
| 第三节 司法民主主义理论 |
| 第四节 新自由主义理论 |
| 第四章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主要矛盾与解决路径 |
| 第一节 司法精英主义与司法民主主义的矛盾 |
| 第二节 司法制度改革的内部动力与外部动力的矛盾 |
| 第三节 司法独立与行政权力的矛盾 |
| 第四节 日本传统纠纷解决文化与现代司法制度的矛盾 |
| 第五节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主要矛盾的解决路径 |
| 第五章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经验总结 |
| 第一节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分析 |
| (一)较为完善的改革计划与高效率的立法保障 |
| (二)适合领域的市场化改革 |
| (三)弹性的改革机制与制度化的改革反馈评价体系 |
| 第二节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失败教训分析 |
| (一)司法制度改革承载过多的功能目标 |
| (二)对改革实践复杂性的预期不足 |
| (三)改革缺少足够的物质资金支持 |
| 第三节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反思与展望 |
| (一)正视司法功能的局限性,明确改革的目的 |
| (二)形成理论共识,认清改革的对象和所需要解决的问题 |
| (三)重视本国国情,设计符合本国实践的司法制度改革路线 |
| (四)总结实践经验,分析问题并修正对司法改革理论的选择 |
| 第四节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
| (一)树立正确理论指导,加强对改革理论研究的重视 |
| (二)尊重司法规律,根据国情对域外改革经验加以本土化改造 |
| (三)建立司法改革试行机制,以渐进的方式推进改革进程 |
| (四)坚守法治理念,加强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建设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 后记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引论 |
| 第一节 本文的研究对象 |
| 一、审判管理的概念 |
| 二、嵌入“法院管理”中的“审判管理” |
| 第二节 为什么研究基层法院审判管理 |
| 一、为什么研究“审判管理” |
| (一)实践中收权与放权的回环往复 |
| (二)信息时代技术治理引出的新问题 |
| 二、为什么研究“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 |
| (一)县域结构下基层司法运作的政治生态 |
| (二)一线司法的社会生态 |
| 三、既有研究的不足 |
| (一)“权利——权力”规范研究范式 |
| (二)“价值——现实”的研究范式 |
| (三)实证研究的范式 |
| (四)本文的推进 |
| 第三节 实践法学的研究径路与材料收集 |
| 一、本文的研究方法 |
| (一)实证研究方法 |
| (二)类型化的研究方法 |
| (三)结构功能的研究径路 |
| 二、本文的材料搜集 |
| 第四节 本文的结构安排 |
| 第一章 基层法院在条块关系中的政治序位 |
| 第一节 基层法院在县域政权结构中的位置 |
| 一、党管政法:基层法院与地方党委的关系 |
| (一)“党管政法”的历史沿革 |
| (二)党管政法的组织渠道 |
| 二、基层法院与地方人大 |
| 三、法院嵌入地方政治架构中的正当性探讨 |
| (一)历史正当性 |
| (二)基层司法的实践需求 |
| (三)司法的治理功能 |
| 第二节 基层法院在法院系统中的序位 |
| 一、上下级法院关系的历史演变 |
| 二、当下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 |
| (一)不同级别法院在法院系统中的角色面向 |
| (二)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之间的具体关系样态 |
| 第二章 基层法院审判管理的目标定位 |
| 第一节 面对复杂司法实践的基层法院审判管理 |
| 一、基层司法的复杂面向 |
| (一)司法人员结构的复杂性 |
| (二)诉讼程序纵向分工的复杂性 |
| (三)案件体系结构的复杂性 |
| 二、审判管理的双重目标 |
| 第二节 司法规范化:审判管理的平面目标 |
| 一、司法规范化的争鸣与实践 |
| (一)理论争鸣:中国特色的司法抑或规范化的司法 |
| (二)司法规范化的改革实践 |
| 二、审判管理的规范化目标 |
| (一)审判程序上:规范审判流程 |
| (二)审判实体:依法公正裁判 |
| (三)审判考核:统一绩效考核标准 |
| 三、规范化目标的动力学:法院系统内自上而下的推动 |
| 第三节 竞争性目标:法院行动的自主利益 |
| 一、竞争性面向概述 |
| 二、积极性竞争 |
| (一)法院的审判绩效考核 |
| (二)审判质效之外的竞争性指标 |
| 三、消极性竞争 |
| (一)消极性竞争概述 |
| (二)消极竞争的实践样态——以立案庭阻挡案件为例 |
| 第三章 法院审判管理的常规方式:信息化审判管理 |
| 第一节 信息化审判管理概况 |
| 一、信息化审判管理产生的背景 |
| 二、信息化审判管理的实践历程 |
| 三、信息化审判管理的主体:审管办 |
| (一)审管办的设置与职能 |
| (二)审管办的职能扩张 |
| 四、信息化审判管理的特征 |
| (一)管理方式的发展依托于信息技术的更新换代 |
| (二)指标的精细化 |
| (三)信息审判管理内容的同质化 |
| (四)审判管理指标调整的机动性 |
| 第二节 信息化审判管理的实践样态 |
| 一、审判流程管理 |
| (一)审判流程监管的概况 |
| (二)审判流程监管的实践特点 |
| 二、审判质量评查 |
| (一)错案追究制度的历史沿革 |
| (二)发改案件重点评查的实践样态 |
| 三、审判绩效考核 |
| (一)可视化的审判绩效管理 |
| (二)上下级法院审判绩效考核的连带与协调 |
| 第三节 唯数据化——信息化审判管理的问题与限度 |
| 一、信息化审判管理对传统的革新 |
| (一)便捷高效 |
| (二)同步监督 |
| (三)约束权力 |
| (四)同质管理 |
| 二、司法政绩观下的唯数据论倾向 |
| (一)数目字管理与司法价值的内在张力 |
| (二)司法政绩观下的唯数目字化倾向 |
| 第四章 院长审判管理:一把手管理 |
| 第一节 权力一把手:管理内容和管理能力 |
| 一、院长、书记一肩挑 |
| (一)法院的科层体系 |
| (二)党组权力中枢下院长的内外角色 |
| 二、院长审判管理的内容 |
| (一)程序上的管理权限 |
| (二)配置审判资源 |
| (三)审判态势管理 |
| (四)组织疑难案件集体决议 |
| (五)审判监督职责 |
| 三、院长的管理能力 |
| (一)职级晋升 |
| (二)岗位调换 |
| (三)考核、考评机制 |
| 第二节 全局管理 |
| 一、制定审判管理制度 |
| (一)继受既有管理制度 |
| (二)转化非正式管理制度 |
| 二、分配法院审判资源 |
| (一)分人:以综合素质匹配岗位 |
| (二)分案:具体考量与把控 |
| (三)岗位的动态调整 |
| 第三节 重点管理——以长期未结案为例 |
| 一、信息识别与绩效统计下的重点案件 |
| (一)信息化管理“析出”重点案件 |
| (二)重点管理中的绩效动因 |
| 二、院长重点管理的实践 |
| (一)与外部机关的沟通协调功能 |
| (二)构建集中讨论机制 |
| (三)领导权威下的责任“豁免” |
| (四)作为领导的社会权威 |
| 第四节 “领导也不容易”——科层管理的柔化与共情 |
| 一、科层行政化推进的限度 |
| (一)司法的实体和程序约束 |
| (二)去行政化的改革趋势 |
| (三)行政化强行推行的效果 |
| 二、科层柔化管理与“共情” |
| (一)科层柔化管理 |
| (二)对领导的体恤与“共情” |
| 第五章 庭长审判管理:浸入式管理 |
| 第一节 浸入式审判管理概述 |
| 一、作为中间管理层的庭长 |
| 二、浸入式审判管理概述 |
| (一)管理行为的亲历性 |
| (二)管理权力的弱行政化 |
| (三)管理权威的自我生产 |
| 第二节 庭长管理的弱行政化 |
| 一、去个案化管理 |
| (一)管理权限的去个案化 |
| (二)权责一体中的责任下卸 |
| 二、审判绩效柔性监管 |
| (一)作为专业监督主体的审管办 |
| (二)审判绩效的院长负责制 |
| (三)任务落实的个人化:自己的事 |
| (四)庭长监督方式的辅助性 |
| 三、庭长权威的补强原则:一碗水端平 |
| (一)案件分配上的公平 |
| (二)人力分配的均衡 |
| 第三节 带头干活 |
| 一、做好本职工作 |
| 二、庭长需要具有担当精神 |
| (一)难以均分的棘手案件 |
| (二)庭长特殊主义的化解策略 |
| (三)庭长化解棘手案件的优势 |
| 第四节 构建集体主义 |
| 一、调解庭室氛围 |
| 二、自己人讨论案件 |
| 第六章 复合型管理:技术与组织的互动与胶合 |
| 第一节 信息化对科层管理的再塑 |
| 一、技术释放科层审判管理职能 |
| (一)常态管理的职能定位 |
| (二)常态管理下的去行政化改革 |
| 二、技术约束科层恣意 |
| (一)技术的本质:高度规范化的制度 |
| (二)信息化限制科层恣意 |
| 三、信息化对科层管理的去层级化再塑 |
| (一)上下级法院审判管理的去层级化 |
| (二)院庭长审判管理的去科层化 |
| 第二节 信息化常态管理的科层依赖 |
| 一、管理实践中的超技术难题 |
| (一)难以规约的权力缝隙 |
| (二)难以均质化的审判实践 |
| (三)脱域化管理与司法实践的疏离 |
| (四)唯数据化信息审判管理的走形 |
| 二、信息化审判管理与院庭长审判管理的嵌合状态 |
| (一)审判流程管理与院庭长的节点督促督办 |
| (二)审判质量评查与作为评查主体的院庭长 |
| (三)审判绩效管理与院庭长的绩效督促 |
| 三、信息化筛选下的科层重点、动态管理 |
| (一)重点监管:“留口子”的“四类案件” |
| (二)院庭长在重点案件上的动态监管 |
| (三)动态监管的扩大化 |
| 第三节 复合型管理面向下我国审判管理的未来走向 |
| 一、制度性定位:审判管理的重要性 |
| (一)管理之于组织的重要性 |
| (二)审判管理之于司法工作的重要性 |
| (三)管理之于我国转型时期司法工作的重要性 |
| 二、审判管理的实践展望 |
| (一)继续坚持和完善信息化审判管理的基础性作用 |
| (二)在正确定位的基础上完善科层审判管理方式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一、中文文献 |
| 二、外文文献 |
|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