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灵彦[1](2021)在《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研究》文中指出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是强化法律监督的重要抓手,是法治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协调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理论界对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研究不太系统,研究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依然存在偏重微观探讨而宏观研究不足等弊端。尤为重要的是,对于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研究,存在理论与实务相脱节的现象,法学理论工作者重点研究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功能价值和立法层面的问题,司法实务者则以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落实当中面临的困境为研究重心。因此,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仍有进一步研判探讨的空间。行政非诉执行,可理解为“官告民”的简单程序,是指由行政机关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制度。掌握了“官告民”的真正内容和特征后,便可认准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内涵和外延,进而明确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在内在动因、现实动因和制度动因方面的必要性。采用文献研究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考察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开展的情况和实践经验类型,运用检察机关内网信息及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查找案例和进行类案对比,剖析出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在监督方式、监督案源、监督力量及监督质效方面存在的四大困境。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监督工作机制缺位、监督理念滞后、监督工作方法落后是导致困境的四大成因。最后,提出加强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想,以检察监督的原则、程序、方式及范围入手,明确制度设计,并从前提、基础、关键和保障四个方面,总结出完善立法规定、健全工作机制、增强素质提升、创新工作方法四大建议,以求为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蓝图绘就新方向,促其登上新台阶、阔步新征程,推动“四大检察”的全面发展。
魏鹏[2](2020)在《检察建议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检察建议制度作为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是落实中国宪法关于检察机关宪制定位的重要制度设计,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公益监护职能的重要机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独特作用。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检察建议制度经历了一个由实然到法定、由部分到整体、由低阶到高阶的发展过程,已成为贯穿于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业务的基础性制度。检察建议制度与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建设紧密相连,既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又发挥着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巨大作用,是检察机关在新时代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要制度保障。本文将检察建议制度作为研究对象,意在说明其为何产生、因何演变、效用如何,又将如何发展的问题。从发生学的角度出发,通过探寻检察建议制度的知识谱系、中国特色和政治社会功能,揭示其在中国出现并发展壮大的根本原因。首先,以中国古代御史制度为代表的传统法律文化为其在中国之建构沉淀了适宜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环境,奠定了传统法律文化基因;在分权和制约等理论影响下发展的现代检察制度为其孕育了制度生发的萌芽,因普遍存在监督属性或参与社会治理的趋势而具有诸多建议性权力和类似制度;以列宁法律监督思想和苏联检察制度为范本的社会主义法治传统为其诞生创造了决定性因素,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及行使一般监督权的需要而衍生出检察建议这种具体形式;以政法传统为代表的本土化因素为其实现内生性演化提供了必要空间,革命根据地出现了检察建议的历史渊源,政法传统中的司法特点和社会综合治理等活动让其涅盘重生。其次,新时代检察建议制度的法律地位、价值、功能和适用均有了革命性的发展,呈现出制度定位的合宪性、制度基础的合法性、制度体系的独特性、制度设计的兼容性和刚柔兼具等中国特色。通过对检察建议制度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论证可知,其本质为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其权力本源为法律监督权。以检察建议强制性的高低和实现程度的不同,可将其分为行政公益诉讼型、诉讼监督型和社会治理型,前者为强制型检察建议,而后两者为非强制型检察建议。最后,当代检察建议制度主要表现出六大政治社会功能:实现法律监督;保障法律统一实施;权利保障;权力制约;推进社会治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建议制度的范式演进是以检察工作范式的转换为逻辑依据的。建国后随着检察工作从一般监督范式到刑事检察监督范式到法律监督范式,再到公共利益代表范式的历史性转换,检察建议制度也经历了几次深刻变革。不同的范式在范畴、适用领域、法律地位、价值和功能等层面反映出其各自的内涵和特征。中国社会结构、社会文化、法律观念和检察理念以及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地位与功能的变迁,深刻影响着检察建议制度的价值、功能和作用,也构成了检察建议制度的范式形成和转换的基本动因。作为强制型检察建议的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联系紧密。其具有的相对独立性特征,使其既要充分实现诉前程序的监督属性和整改功能,又要服务于行政诉讼,这种双重属性引发了立法和实践的不协调。在运行中对于公共利益、确认违法的认定,以及调查核实权的行使等问题是急需解决的实践和理论议题。本文分别从实践和立法两个层次,通过确立有关审查标准、强化调查核实权的强制力、拓展适用范围等方面,完善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以“一号检察建议”为代表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在新时代焕发了新的生机,其合理定位和限定具有重大理论关切。但其在现实中仍然存在着规范性不够、刚性不足、重视程度不高等突出问题。作为诉讼监督型检察建议的再审检察建议则出现了适用条件不够明确、程序设计未发挥应有效果等问题,其制度设计和实践效果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异化。为此,在实践中,可通过强化相关内外部机制的方式,在立法上可通过提升立法层次、扩展范围等方式对非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予以完善。新时代创新完善检察建议制度的具体路径是:首先,在国家层面加强检察建议制度的立法,使其能够科学合理地融入国家治理体系,选择务实可行的立法模式和进路,通过修法活动完善检察建议的制度体系,提升运用法律监督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能力。其次,作为检察建议制度的主体和制度主导者,检察机关要结合新时代检察工作理念,在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督理念、突出重点领域等方面对检察建议工作提出明确的目标和方向。在总结制约其发展的内外部矛盾后,以问题为导向,以法律监督权的内在要求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为视角,坚持科学化、司法化、谦抑化、协同化、智能化方向,使其制度体系更加科学、制度规范更加合理、制度运行更加流畅、制度效力更具刚性。
叶航[3](2020)在《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自2012年民事检察建议制度正式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以来,其在司法实践中对民事检察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同级监督有利于民事检察监督效率的提升,有利于法院与检察机关的良性互动,有利于检察监督体系的完善。但自民事检察建议制度实行以来,无论是从立法方面还是实务操作层面来看,仍需要对其进行完善。在民事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对比分析中,可以看出民事检察建议与抗诉在适用主体、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和具体实施程序规则方面存在区别。在与检察意见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对比中,发现虽然这两种检察监督方式在民诉领域的实践中运用相对较少,但从司法实践的需求方面考虑,民事检察建议还无法完全取代这两种监督方式的存在。在对我国民事检察建议案件进行实证分析中,首先通过分析有关部门公布的2013-2018年在民事监督领域的相关办案数据,观察出民事检察建议制度在我国实践中的发展规律及趋势。其次,对在民事检察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采用检察建议方式进行监督的相关案例进行分析,从中发掘该制度在发展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在立法上相关规定不够清晰明确;在实务运行中存在现实障碍;在配套机制上缺乏适当的保障性措施。从对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得到结论,总结出对我国民事检察建议制度进行完善的对策。在立法方面,应当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部分重叠的适用范围进行细化、明确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庭再审以及对检察建议的回复机制进行完善。在实务中,应当完善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设置、在系统内部开展培训交流、实施办案质量评查和考核机制以及推广专家委员会制度。在配套机制方面,应当完善报送备案机制、完善调查核实权以及争议解决与救济机制。
李承洋[4](2020)在《论基层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和权力架构》文中研究表明2017年以来,随着“反贪”“反渎”两部门转隶纪检监察机关,极大改变了检察机关在各级国家机构政治权力体系中的定位,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何为检察机关“主业”新的讨论与思考。由于学界、政界特别是检察机关内部,对何为检察机关“主业”尚未形成广泛共识,致使在截至目前2年多的时间里,我国检察机关改革力度、深度均有不足,没有建立与职能定位相配套的组织结构、机制流程,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本文从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出发,从实践的角度全面分析了检察机关在建设思想、机构设置和工作运转中存在的不足,坚持问题导向,并通过辩证分析西方国家和其它部门法的成熟经验,立足基层现状、结合现实需要,就如何完善基层检察机关作了一些浅显的思考,也提出了一些不成型的看法和建议。引言和第一章写出了我国检察工作现状以及改革的必要性。引言从论文为什么选择检察机关改革这个题目说起,介绍研究的内容方法和重点难点。第一章介绍了基层检察机关较之于中央、省、市级检察机关的特殊性,及刑事检察、民行检察、公益诉讼和立案侦查等职权运行现状。第二章则从实践的角度,全面分析了基层检察机关存在的问题:职能定位不明晰,对法律监督的内涵和外延认识不统一,无法明确公诉与法律监督的关系;内设机构配置过分注重机构的上下匹配和完整性,员额制改革形式重于实质加剧人力紧张,不能体现基层检察机关的特点和现实需要;刑诉业务不强力,对侦查活动的控制力有待提高,对技术侦察手段应用、社区矫正和附条件不起诉等监管不力;法律监督不到位,对法院民行审判、政府执法监督没有发挥预期效果。第三章着眼于西方的检察制度,简要介绍了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权力制衡、法律监督、检察官员额制管理、刑事检察等制度构建。笔者发现,由于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社会体系不同,我们不能机械地照抄照搬西方国家现成制度,而应当深刻剖析西方国家相关制度建立的社会背景和初衷,对贯穿于相关法律制度中的法律原则、立法理念予以融会贯通,在充分考虑本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探索建立适合我国的检察制度。第四章提出了如何改进和完善基层检察机关的建议。主要是四个方面:在建设思路上,采纳法律监督“一元论”,避免检察机关在事实上成为单纯的公诉机关,建立由检察机关托底,纪检、审计多部门参与的“大监督”格局;在机构设置上,放宽员额比例限制,实行大部制机构布局、探索扁平化管理模式,提高检察机关的整体运作效率;在侦查监督中,通过向同级公安机关派驻高层级检察室的方式,一方面实现对警察权的全方位、深层次监督,另一方面可将检察业务“寄生”在庞大的公安机关之上,推动检察业务向乡镇社区的延伸;在行政公益诉讼中,通过理顺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完善配套立法、畅通诉前调查渠道,将其打造成制约行政权力的有力武器;在民行检察中,通过在法院设置派驻机构、推广类案监督制度、强化检察建议权威等手段,实现对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有效的事后干预,从而在维护审判权威和制约司法擅断中保持微妙的平衡。
金石[5](2019)在《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长期以来,在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改革完善过程中,与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相关的问题始终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问题,2012年、2017年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带来的新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因此,检察机关如何尽快适应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准确把握民事诉讼法修改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强化检察监督职能,有必要结合我国各个时期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特点,继承以往不同时期民事检察制度的优势,并对域外民事检察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大胆吸收和借鉴他国先进的监督理念和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检察制度。检察改革是对检察体制和检察制度中某些不符合司法规律的因素进行革新。民事检察制度改革作为检察改革中的重要一环,对于检察改革的稳步推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体系,维护民事司法活动的公平、公正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通过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历史沿革的考察和阐释,探寻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规律和改革发展特点,认为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具有以下改革发展规律,即监督理念趋向现代化,监督范围日趋全面,监督方式日趋多元,监督客体日趋侧重于程序;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具有以下改革发展特点,即制度价值取向逐渐丰富,制度地位逐步确立,制度体系日益完善,制度内容渐趋完备,制度成效日益显现。通过对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比较研究,梳理总结了域外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发展对我国的启示,即应当注重研究各国民事检察制度的社会背景和历史发展规律;不断增强民事检察权行使的独立性;不断强化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日益趋同和扩大;公共利益救济需要检察机关强有力的参与民事诉讼等。通过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相关问题的研究,探寻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指出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是权力制衡理论、司法公正理论、司法民主理论和公益保护理论等,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是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更好的维护司法民主、更好的维护司法权威、更好的促进法制统一等,探明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完善的发展方向。通过对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实践困境的分析研判,揭示了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即监督范围愈加广泛而运行空间狭窄,监督方式多元而监督效力仍无保障,监督要求提高而监督能力仍有不足;对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即监督权能配置失衡,监督程序设置失当,制度规定系统性不足,进而探索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方向,即促进诉权、审判权、检察权的“合力”优化,促进民事检察程序优化,促进民事检察制度整体效能实现。通过在前文考证、比较、归纳、分析、探索的基础上,针对制度存在的问题,从完善立法、强化机制改革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制度的思路和对策措施,提出了要转变观念和创新理论,探索建立内在型监督模式,协调整合民事检察监督手段,科学完善民事抗诉制度,构建选择型民事申诉制度,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和完善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配套权力,完善保障机制等创新观点。最后,对全文进行了简要总结,对改革完善现行民事检察制度应当遵循的谦抑性、有限扩张、有序扩张、实事求是等原则进行了阐述,并对下一步研究方向作出了展望。司法始终是国家法律治理的集中体现,司法的效果检验了国家法律治理的效果。就中国民事检察制度而言,立法者显然希望通过这一制度,促进司法公正,防治司法腐败。但1982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民事检察制度虽然不断改革完善,却始终存在理论争议和实施阻碍,表明构建科学、完善的民事检察制度体系仍有很长的路要走。本文历史分析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律、发展特点,比较分析了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相关内容,并总结归纳了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完善的启示,梳理总结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进而阐明了当前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现状,提出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完善建议,不仅可以为“依法治国”方略实施进程中如何科学运用法律制度实现国家、社会治理目标提供启发和参考,对于澄清民事检察制度的认识误区,校正异化的民事检察功能,解决民事检察工作发展中的困难与问题,完善中国特色民事检察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李师武[6](2019)在《我国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效力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检察建议制度被纳入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是对检察机关进行民事检察监督的路径拓宽,将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提前至事前、事中,能够更为切实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加助益于保障司法公正。而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同为事后监督,不同就在于其为建议性质的非强制检察监督,该制度能更好地促进民事再审检察监督程序的简化、提高司法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从而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权威。但是法律确立了这一制度,却并未对其效力内涵予以明确,作为同抗诉功能相似的检察监督方法,效力却未加以明确是不合乎法理的。效力的不明确导致该制度在实践中难以达到设立的预期效果,再审检察建议的提出数量及其采纳率受法律政策的影响较大。本文笔者在介绍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渊源及对其入法历程阐述的基础上,分析了其效力内涵不明情况下的具体表现及成因,进而对于其效力内涵确定的诸要素加以阐述,提出了在明确效力的基础上对其具体制度加以完善的构想。
梁春程[7](2019)在《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行政检察作为一项法律监督制度,在填补和整合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应立足于检察机关的宪制地位,从法律监督的逻辑体系和发展前瞻角度重新认识。论文从行政法制监督的角度出发对行政检察的历史发展、制度现状、法理依据、时代背景及其存在问题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的设置、运行及衔接配套的完整机制。行政检察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主体在公共行政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督促纠正的法律监督活动,其属于行政法制监督,以维护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根本目标,以权力监督和权利保障为主要目的,其基本体系包括行政执法检察、行政强制措施检察、抽象行政行政检察、“两法衔接”和行政公益诉讼等制度。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为完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革除原有体制机制弊端,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全面深化国家机构改革,建立国家监察机关,重组司法行政部门,整合反腐败和行政法制力量,强化对公权力行使的外部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当前我国政府法治领域存在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传统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尚不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范围限定在特定的具体公益保护领域,且监督方式单一,国家监察制度主要着眼于公职人员的廉政监督,对行政机关的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上配套衔接不足,探索完善行政检察制度具有现实的必要性。行政检察兼具法律监督和司法监督的属性。《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以及中央和地方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行政检察提供了一定的政策支撑、实定法依据。分权制衡、法理监督、监督行政等理论为行政检察提供了法理基础。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参与“两法衔接”、督促起诉、行政执法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展开监督,探索创新线索发现、审查处理、保障监督等工作机制,不仅督促纠正具体行政行为,还督促纠正抽象行政行为,为行政检察积累了有益的工作经验。但直接依据不充足、对象范围不清晰、方式程序不规范、责任后果不明确、配套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也一直困扰行政检察工作的探索实践。在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探索完善行政检察改革任务,应从权力决断能力和权力规训能力角度强化权力配置,遵循职权法定、公益优位、司法谦抑、检察一体、程序正当等原则。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中心,以《行政程序法》、《法律监督法》为支撑,以《警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部门法为着力点,以《监察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为连接,以《行政检察监督规则》为操作细则,构建多层次、系统化的行政检察法律规范体系。其监督对象对事为主、对人为辅,监督范围上聚焦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与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的领域,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主、抽象行政行为为辅,合法性为主,合理性为辅,恪守“履职中发现”的启动原则。在程序上,确立案件化办理方式,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受理审查、调查核实、建议处理、监督复核等一系列工作程序。行政检察的方式与效力应当与被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保持一致,采取检察建议、一类问题通报、诉前令状、“禁止令”、行政公益诉讼、支持公民起诉、检察意见等分层多种措施综合使用,并赋予不同的效力。由于行政检察权是一种程序性、建议性监督权,其必须通过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监察权才能实现实体监督价值。完善行政检察制度,需要做好行政检察与人大法律监督、国家监察监督、法院诉讼监督、行政复议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的衔接,把握好权力边界,实现程序互通,在党权领导下建构内外结合、上下配套、纵横交错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
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惠州学院行政公益诉讼研究课题组[8](2019)在《公益诉讼制度框架下的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探索》文中研究说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试行、正式实施三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从线索发现、立案、调查核实证据、分析研判到提起公益诉讼(或不起诉)的各个环节都值得研究。经过调研,课题组发现,惠州市两级检察院形成了一定的办案模式,初步建立有惠州特色的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制度体系,增强了诉前检察建议落实程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案件线索渠道单一,调查核实证据存在一定难度,提起公益诉讼的立案、起诉标准不统一,检察建议的效能和刚性有待进一步提高,人员素质、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针对这些问题,课题组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贾宇[9](2018)在《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现在,我代表省检察院报告2016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请予审议。在新的时代坐标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历史性关头。转型的落脚点在于调整工作重心,坚持以办案为中心,逐步完善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并重的法律监督新格局,做优刑事检察,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做好公益诉讼,推动解决长期以来检察工作发展不平衡问题。今年,省人大常委会专项审议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体现了对检察机关转型发展的关心和支持。省检
唐震[10](2018)在《检察机关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行政公益诉讼是人类历史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是与市场经济相伴而生的,其产生、存在和发展有其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不容小觑的成就,然而我国也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利益纠纷频发,社会矛盾凸显。虽然在经济建设领域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公共利益的维护却存在制度缺陷,未能发挥应有的功效。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如火如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至此,行政公益诉讼开始从理论走向实践,也成为法学理论和法学实践研究的热点问题。所谓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主体的违法作为或不作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侵害之虞时,特定当事人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正是通过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的纠正来起到维护公共利益的效果。随着社会事务的日益复杂,作为社会管控手段的行政权力也在不断向纵深延伸,虽然日益膨胀的行政权力在社会治理层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大量存在的行政机关不作为、滥作为等现象,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在我国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实属必要,其正当性基础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法治、保障政府依法行政、实现公民有序参与司法,保护公民社会公共性权利、落实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社会的法治化水平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实现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路径。依法行政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础,也是行政权力运行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现代社会良法善治的重要体现。在我国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降低社会风险、引导和促进市民社会的发展、完善我国权力监督体系、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检察机关作为广义的司法机关参与行政公益诉讼背后体现的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相互关系。而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问题同时也是任何国家进行公权力分配与架构都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之一。从西方世界行政法的总体发展历程来看,按照国家形态、公共形态的模式以及政治——法律模式的不同,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先后发展出了“夜警国家”、“福利国家”和“风险社会”三种模式。对行政公益诉讼形成的历史考察以及域外司法权比较维度上的分析,有助于从理论上厘清检察机关参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背后所蕴含的理论基石。检察机关作为宪法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参与行政公益诉讼,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相比具有比较优势,同时也并不违反“无利益即无诉权”的原则。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唯一主体,一是符合中国检察权的内在逻辑。公诉权是检察机关实现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形式。公诉权应当而且能够拓展到行政诉讼中,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丰富的域外经验可资借鉴。二是符合“权力制约原则”的基本法理。但笔者所谓的“一元主体”论并非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鉴于特殊时期该项制度并未成熟,故而在现阶段应由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唯一主体,待该项制度成熟后,再建议修法将主体资格予以放开。因此,在现阶段更倾向于将公民、法人等的诉权内化为检察机关的案件线索,并将检察机关的案件线索来源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日常履职中发现;二是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控告和举报。对于第二个层次的诉权,若检察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举报材料或起诉要求,在一定期限内没有答复或者没有正式立案受理,可由公民、法人等提起自力型行政公益诉讼。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诉讼身份如何,这既关联到行政公益诉讼的具体建构也关涉到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监督的定位与走向。行政公益诉讼虽冠之以“公益”,但其自始至终一直贯穿着行政法律监督的主线,由检察机关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符合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当然也包括维护行政法治不偏离维护公益的目标。因此,法律监督说较为符合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身份选择,同时也与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相契合。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并非由立法者刻意制定的东西,它深深地植根于一个民族的历史之中,其真正的源泉乃是各民族普遍的信念、习惯和共同意识。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形成、发展与中国社会经济、政治、社会、生态文明体制一脉相承、紧密相连。宪法虽将检察机关定位于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但在过去,检察机关似乎更多的是一种反腐败机关,故而应当完善有关检察权定位和职权配置的立法,解决立法对检察权“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与实为“诉讼监督”实践的差距。通过透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来研究行政公益诉讼对检察机关的影响。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特别是此次行政公益诉讼的入法,检察机关应回归法律监督的初态,以促进检察权的合理配置,检察监督理念的转变,为推动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法治中国建设作出重要贡献。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第一章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概述 |
| 1.1 行政非诉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
| 1.1.1 行政非诉执行的概念 |
| 1.1.2 行政非诉执行的特征 |
| 1.2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概念和特征 |
| 1.2.1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概念 |
| 1.2.2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特征 |
| 1.3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依据 |
| 1.3.1 法理依据 |
| 1.3.2 法律依据 |
| 1.3.3 政策依据 |
| 1.3.4 现实依据 |
| 第二章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动因 |
| 2.1 内在动因:破解行政非诉执行困境的必然选择 |
| 2.1.1 破解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审查形式化的困境 |
| 2.1.2 破解法院行政非诉执行运作效果不理想的困境 |
| 2.1.3 破解行政非诉执行立法目的难以实现的困境 |
| 2.2 现实动因:落实行政检察监督业务的必然要求 |
| 2.2.1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是实现检察性质定位的体现 |
| 2.2.2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是行政监督业务的增长点 |
| 2.3 制度动因:推进和谐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追求 |
| 2.3.1 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 |
| 2.3.2 促进依法行政,督促依法履职 |
| 2.3.3 保障合法权益,提供救济途径 |
| 2.3.4 解决实际争议,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
| 第三章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困境及成因 |
| 3.1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 |
| 3.1.1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开展情况 |
| 3.1.2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经验分析 |
| 3.2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困境 |
| 3.2.1 检察监督方式单一且刚性不足 |
| 3.2.2 检察监督案源匮乏 |
| 3.2.3 检察监督力量薄弱 |
| 3.2.4 检察监督质效甚微 |
| 3.3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困境的成因 |
| 3.3.1 相关法律法规缺失 |
| 3.3.2 检察监督工作机制缺位 |
| 3.3.3 检察监督理念滞后 |
| 3.3.4 检察监督工作方式落后 |
| 第四章 加强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构想 |
| 4.1 革新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设计 |
| 4.1.1 明确监督原则 |
| 4.1.2 厘清监督范围 |
| 4.1.3 完善启动程序 |
| 4.1.4 改进监督方式 |
| 4.1.5 把握监督重点 |
| 4.2 优化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法治环境 |
| 4.2.1 优化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内部法治环境 |
| 4.2.2 优化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外部法治环境 |
| 4.3 完善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建议 |
| 4.3.1 细化立法规定,丰富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方式 |
| 4.3.2 健全工作机制,拓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源 |
| 4.3.3 增强素质提升,强化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力量 |
| 4.3.4 创新工作方法,提升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质效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问题的缘起 |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 三、研究现状 |
| 四、论文的内在思路 |
| 五、主要研究方法 |
| 六、预期创新 |
| 第一章 检察建议制度的发生学研究 |
| 第一节 检察建议制度的知识谱系分析 |
|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
| 二、现代世界检察制度的影响 |
| 三、社会主义法治传统的影响 |
| 四、当代中国政法传统的影响 |
| 第二节 检察建议制度的中国特色 |
| 一、制度定位的合宪性 |
| 二、制度基础的合法性 |
| 三、制度体系的独特性 |
| 四、制度设计的兼容性 |
| 五、柔性与刚性兼具 |
| 第三节 检察建议制度的功能 |
| 一、有效实现法律监督 |
| 二、保障法律统一实施 |
| 三、权力制约 |
| 四、推进社会治理 |
| 五、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
| 六、保障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 |
| 第二章 检察建议制度的范式演进 |
| 第一节 范式演进的模型 |
| 一、范式演进的基本动因 |
| 二、范式变迁的结构性维度 |
| 第二节 一般监督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 一、一般监督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 二、检察建议在一般监督工作中的适用 |
| 三、检察建议在其它监督工作中的适用 |
| 第三节 刑事检察监督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 一、刑事检察监督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 二、刑事检察监督范式的特征 |
| 第四节 法律监督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 一、法律监督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 二、法律监督范式的特征 |
| 第五节 公共利益代表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 一、公共利益代表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 二、公共利益代表范式的特征 |
| 第三章 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实证研究 |
| 第一节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制度的运行 |
| 一、数据统计分析和样本选取 |
| 二、诉前检察建议运行中的主要问题 |
| 第二节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价值定位反思 |
| 一、诉前检察建议的双重价值分析 |
| 二、诉前建议与提起诉讼的问题 |
| 第三节 确认违法的认定问题 |
| 一、履职主体的确定 |
| 二、公共利益的认定问题 |
| 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审查标准 |
| 第四节 调查核实权的问题 |
| 一、调查核实权的现实镜像 |
| 二、实践中强化调查核实权的路径 |
| 第五节 完善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立法 |
| 一、赋予调查核实权强制力 |
| 二、拓展诉前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
| 三、强化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身份 |
| 第四章 非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实证研究 |
| 第一节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度的运行 |
| 一、以“一号检察建议”为案例的分析 |
| 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度运行考察 |
| 三、解决对策 |
|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运行 |
| 一、数据统计及分析 |
| 二、基于再审检察建议书的样本分析 |
| 三、突出问题与原因 |
| 四、解决方式与办法 |
| 第三节 强化非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立法 |
| 一、将不诉决定中的检察意见改为检察建议 |
| 二、扩大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
| 三、提升再审检察建议的立法层次 |
| 第五章 检察建议制度的未来展望 |
| 第一节 科学化 |
| 一、制度规范体系的科学化 |
| 二、制度运行机制的科学化 |
| 第二节 司法化 |
| 一、业务流程上的案件化 |
| 二、办案模式上的审判化 |
| 第三节 谦抑化 |
| 一、法定性原则 |
| 二、必要性原则 |
| 三、效用性原则 |
| 四、权利保护原则 |
| 第四节 协同化 |
| 一、协同化的内涵 |
| 二、协同化的途径 |
| 三、协同化的重点领域 |
| 第五节 智能化 |
| 一、数据化 |
| 二、信息化 |
| 三、人工智能化 |
| 参考文献 |
| 个人简介、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意义 |
| 三、研究综述 |
| 四、研究方法 |
| 第1章 民事检察建议的概念、分类及功能 |
| 1.1 民事检察建议的概念 |
| 1.1.1 检察建议的概念 |
| 1.1.2 民事检察建议的概念 |
| 1.2 民事检察建议的分类 |
| 1.2.1 依启动方式为标准 |
| 1.2.2 依照监督对象为标准 |
| 1.3 民事检察建议的功能 |
| 1.3.1 有利于两院良性互动 |
| 1.3.2 同级监督有利于民事检察监督效率的提升 |
| 1.3.3 有利于检察监督体系的完善 |
| 第2章 民事检察建议与其他民事检察监督方式的比较 |
| 2.1 民事检察监督的体系构成 |
| 2.2 民事检察建议与诉讼型检察监督方式的比较 |
| 2.2.1 民事检察建议与抗诉适用主体 |
| 2.2.2 民事检察建议与抗诉适用范围 |
| 2.2.3 民事检察建议与抗诉法律效力 |
| 2.2.4 民事检察建议与抗诉具体实施程序规则 |
| 2.3 民事检察建议与非诉型检察监督方式的比较 |
| 2.3.1 民事检察建议与纠正违法通知书 |
| 2.3.2 民事检察建议与检察意见 |
| 第3章 我国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实践现状及问题分析 |
| 3.1 民事检察建议制度实证分析 |
| 3.1.1 民事检察建议制度之实证数据分析 |
| 3.1.2 民事检察建议制度之实证案例分析 |
| 3.2 民事检察建议制度存在的困境及其分析 |
| 3.2.1 立法上缺乏明确的规定 |
| 3.2.2 实践运行中存在现实障碍 |
| 3.2.3 配套机制上缺乏适当的保障性措施 |
| 第4章 完善我国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对策 |
| 4.1 完善民事检察建议的立法建议 |
| 4.1.1 细化民事检察建议的监督范围 |
| 4.1.2 明确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庭再审 |
| 4.1.3 完善检察建议的回复机制 |
| 4.2 完善民事检察建议的实施机制 |
| 4.2.1 完善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 |
| 4.2.2 开展系统内部的培训交流 |
| 4.2.3 实施质量监督评查与考核奖惩机制 |
| 4.2.4 大力推广专家委员会制度 |
| 4.3 完善民事检察建议相关配套机制 |
| 4.3.1 完善报送备案机制 |
| 4.3.2 完善调查核实权 |
| 4.3.3 完善争议解决与救济机制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我国检察机关的主要职权及现状 |
| 一、刑事诉讼职权 |
| 二、民行检察职权 |
| 三、公益诉讼职权 |
| 四、立案侦查职权 |
| 第二章 当前我国基层检察机关存在的主要问题 |
| 一、职能定位不明晰 |
| 二、组织架构不合理 |
| (一)内设机构不合理 |
| (二)员额制改革不到位 |
| 三、刑诉业务不强力 |
| (一)对侦查活动控制力薄弱 |
| (二)对技术侦察手段监督缺失 |
| (三)对社区矫正和附条件不起诉考察监管不力 |
| 四、法律监督不到位 |
| (一)民行审判监督不到位 |
| (二)依法行政监督不到位 |
| 第三章 西方国家相关制度比较研究与探讨 |
| 一、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 |
| 二、审判权监督 |
| 三、员额制管理 |
| 四、刑事检察制度 |
| 第四章 建设完善基层检察机关的对策和建议 |
| 一、建立新型法律监督体系 |
| 二、建立新型内部组织架构 |
| (一)对业务部门实行大部制整合 |
| (二)放宽检察官员额比例限制 |
| (三)实行扁平化管理体制 |
| 三、建立新型侦查监督体制 |
| 四、建立新型行政公益诉讼机制 |
| (一)理顺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 |
| (二)完善公益诉讼配套立法 |
| (三)畅通诉前调查渠道 |
| 五、建立新型民行检察制度 |
| (一)民行检察部门在法院常驻办公 |
| (二)建立类案监督机制 |
| (三)建立检察建议高层通报制度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意义及应用背景 |
| 二、国内外研究文献述评 |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 四、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沿革 |
| 第一节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历程 |
| 一、清末民事检察制度的萌芽 |
| 二、中华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 |
| 三、新民主主义政权下的民事检察制度 |
| 四、建国初期的民事检察制度 |
| 五、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 |
| 第二节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规律 |
| 一、监督理念趋向现代化 |
| 二、监督范围日趋全面 |
| 三、监督方式日趋多元 |
| 四、监督客体日趋侧重于程序 |
| 第三节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特点 |
| 一、制度价值取向逐渐丰富 |
| 二、制度地位逐步确立 |
| 三、制度体系日益完善 |
| 四、制度内容渐趋完备 |
| 五、制度成效日益显现 |
| 第二章 比较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启示 |
| 第一节 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 一、大陆法系国家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 二、英美法系国家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 三、前苏联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 第二节 域外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发展的启示 |
| 一、应当注意研究各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国情背景和发展沿革 |
| 二、不断增强民事检察权行使的独立性 |
| 三、不断强化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 |
| 四、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日益趋同和扩大 |
| 五、公共利益救济需要检察机关强有力的参与民事诉讼 |
| 第三章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 |
| 第一节 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 |
| 一、为了提升司法公信力 |
| 二、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 三、为了健全完善民事检察制度 |
| 四、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 五、为了更好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
| 第二节 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 |
| 一、权力制衡理论 |
| 二、司法公正理论 |
| 三、司法民主理论 |
| 四、公益保护理论 |
| 第三节 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
| 一、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 |
| 二、更好的维护司法民主 |
| 三、更好的维护司法权威 |
| 四、更好的促进法制统一 |
| 五、更好的保障民事法律正确实施 |
| 六、更好的促进民事检察职能完善 |
| 第四章 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实践困境 |
| 第一节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 一、监督范围日益广泛而运行空间狭窄 |
| 二、监督方式多元而监督效力仍无保障 |
| 三、监督要求提高而监督能力仍有差距 |
| 第二节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 一、监督权能配置失衡 |
| 二、监督程序设置失当 |
| 三、制度规定系统性不足 |
| 第三节 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方向 |
| 一、促进诉权、审判权、检察权的“合力”优化 |
| 二、促进民事检察监督程序优化 |
| 三、促进民事检察制度整体效能发挥 |
| 第五章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路径 |
| 第一节 转变观念和创新理论 |
| 一、观念的刑民转换 |
| 二、理论的不断创新 |
| 第二节 探索建立内在型监督模式 |
| 一、外在型监督模式是现实需要的必然选择 |
| 二、内在型监督模式是可能的发展路径 |
| 第三节 协调整合民事检察监督手段 |
| 一、实然对应然的偏离 |
| 二、应然对实然的反应及改革 |
| 第四节 科学完善民事抗诉制度 |
| 一、完善民事抗诉监督事由 |
| 二、合理规范的设置民事抗诉程序 |
| 三、改造“上级抗下级审”的抗诉程序 |
| 第五节 构建选择型民事申诉制度 |
| 一、充分保护了诉权 |
| 二、充分实现了申诉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 三、有利于实现民事诉讼的安定 |
| 四、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 |
| 第六节 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
| 一、国有资产流失的民事案件 |
| 二、侵害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 |
| 三、不正当竞争和行业垄断等破坏经济秩序的民事案件 |
| 四、其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重大民事案件 |
| 第七节 规定和完善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配套权力 |
| 一、赋予检察机关充分的调阅案卷材料权 |
| 二、完善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 |
| 三、赋予检察机关出席再审法庭的庭审监督权 |
| 第八节 完善保障机制 |
| 一、明确相关职责权限 |
| 二、强化民事检察队伍建设 |
| 三、完善省级检察院人财物统管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1章 我国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发展演变 |
| 1.1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含义 |
| 1.2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发展演变 |
| 1.2.1 源于前苏联“检察结论”的检察建议 |
| 1.2.2 检察建议萌芽阶段 |
| 1.2.3 检察机关履职司法文书阶段 |
| 1.2.4 法检系统共同认可阶段 |
| 1.2.5 民事诉讼法确认阶段 |
| 第2章 我国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效力的法律依据、缺陷及其成因 |
| 2.1 再审检察建议效力的法律依据 |
| 2.2 再审检察建议效力的立法缺陷 |
| 2.2.1 效力内容过于抽象,监督权威欠缺保障 |
| 2.2.2 效力规定过于原则,实践运用难于操作 |
| 2.2.3 配套落实机制欠缺,监督效果不够理想 |
| 2.3 再审检察建议效力立法缺陷的成因 |
| 2.3.1 理论界存在争论 |
| 2.3.2 实务界存在分歧 |
| 2.3.3 立法上存在冲突 |
| 第3章 影响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效力因素分析 |
| 3.1 宪法因素 |
| 3.2 检察监督职能因素 |
| 3.3 适用对象与范围因素 |
| 3.4 适用阶段的程序性因素 |
| 第4章 我国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效力之确定 |
| 4.1 个案监督的阶段性效力 |
| 4.1.1 法院接收阶段的刚性效力 |
| 4.1.2 法院采纳阶段的柔性效力 |
| 4.1.3 法院回复阶段的刚性效力 |
| 4.1.4 法院不作为时的刚柔并济效力 |
| 4.2 类案监督的柔性效力 |
| 第5章 与再审检察建议效力相关的制度完善 |
| 5.1 个案监督下的制度完善 |
| 5.1.1 法院接收及审查程序的完善 |
| 5.1.2 法院采纳检察建议程序的完善 |
| 5.1.3 强制回复的制度保障 |
| 5.2 类案监督配套保障制度的完善 |
| 结语 |
| 致谢 |
| 参考文献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缘起 |
| 二、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 三、研究方法 |
| 四、研究任务和论证架构 |
| 第一章 行政检察的基本范畴 |
| 一、行政检察的语义演变 |
| (一)一般监督检察 |
| (二)职务犯罪检察 |
| (三)行政诉讼检察 |
| (四)行政执法检察 |
| (五)公益诉讼检察 |
| 二、行政检察的概念厘清 |
| (一)行政检察的概念争议 |
| (二)行政检察的内涵外延 |
| 三、行政检察的功能与体系 |
| (一)行政检察的功能 |
| (二)行政检察的体系 |
| 第二章 行政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实定法依据 |
| 一、行政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 |
| (一)分权制衡理论 |
| (二)法律监督理论 |
| (三)监督行政理论 |
| 二、行政检察的实定法依据 |
|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律中的行政检察 |
| (二)其他法律中的行政检察 |
| (三)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检察 |
| (四)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检察 |
| (五)党和国家政策中的行政检察 |
| 第三章 行政检察制度的内部需求与外部机遇 |
| 一、行政监督制度发展的需要 |
| (一)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发展的需要 |
| (二)行政内部监督发展的需要 |
| (三)行政诉讼监督发展的需要 |
| (四)传统检察监督发展的需要 |
| (五)社会舆论监督发展的需要 |
| 二、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 |
| (一)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需要 |
| (二)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
| (三)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需要 |
| 三、国家机构改革衔接的需要 |
| (一)强化对行政违法事项监督的需要 |
| (二)完善行政执法和效能监督的需要 |
| (三)衔接行政复议和规范审查的需要 |
| 四、行政公益诉讼有效实施的需要 |
| (一)拓展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范围的需要 |
| (二)优化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方式的需要 |
| (三)强化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效力的需要 |
| 第四章 行政检察的实证分析 |
| 一、行政检察的上海样本 |
| (一)以信息共享监督严格执法,防范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
| (二)以督促起诉促进依法履职,避免公共利益遭受损害 |
| (三)以参与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
| (四)以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促进行政管理严格规范 |
| (五)以类案监督加强依法行政,推动行政规范更新完善 |
| (六)以专门机构聚集监督合力,放大行政检察外部效应 |
| 二、行政检察的监督模式 |
| (一)“两法衔接”监督模式 |
| (二)公益诉讼监督模式 |
| (三)检察建议监督模式 |
| (四)规范审查监督模式 |
| (五)综合治理监督模式 |
| 三、行政检察的实践机制 |
| (一)发现机制 |
| (二)办案机制 |
| (三)保障机制 |
| 四、行政检察的问题审视 |
| (一)规范依据不足 |
| (二)对象范围模糊 |
| (三)方式程序散乱 |
| (四)效力责任不明 |
| (五)保障机制薄弱 |
| 第五章 行政检察的制度完善 |
| 一、行政检察的权力配置与运行原则 |
| (一)行政检察的权力配置 |
| (二)行政检察的运行原则 |
| 二、行政检察的对象与范围 |
| (一)行政检察的对象 |
| (二)行政检察的范围 |
| 三、行政检察的司法程序 |
| (一)行政检察的案件受理 |
| (二)行政检察的案件审查 |
| (三)行政检察的案件调查 |
| (四)行政检察的结果公开 |
| (五)行政检察的监督制约 |
| 四、行政检察的方式及效力 |
| (一)行政检察的方式 |
| (二)行政检察的效力 |
| 五、行政检察的保障机制 |
| (一)行政检察的立法保障 |
| (二)行政检察的考核激励 |
| 六、行政检察的优化内外部衔接 |
| (一)行政检察与其他检察监督的衔接 |
| (二)行政检察与党委、人大和政府的衔接 |
| (三)行政检察与国家监察监督的衔接 |
| (四)行政检察与法院审判监督的衔接 |
| (五)行政检察与行政复议监督的衔接 |
| (六)行政检察与社会舆论监督的衔接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
| 一、调研背景 |
| (一)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及推进情况 |
| (二) 课题调研情况 |
| 二、公益诉讼制度框架下惠州市行政违法检察监督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经验、实效 |
| (一) 基本情况 |
| (二) 主要经验和实效 |
| 1.形成“全院一盘棋”“内外协作”的案件线索摸查模式 |
| 2.形成“上下一盘棋”“内外联动”的立体办案模式 |
| 3.选择试点先行先试, 初步建立有惠州特色的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制度体系 |
| 4.增强诉前检察建议效能和刚性, 以诉前解决监督问题为原则, 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
| 三、存在的问题 |
| (一) 案件线索来源渠道单一 |
| (二) 调查核实证据存在一定难度 |
| (三) 提起公益诉讼的立案、起诉标准不统一 |
| (四) 检察建议的效能和刚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
| (五) 人员素质、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 |
| 四、对公益诉讼制度框架下开展行政违法检察监督的建议 |
| (一) 积极拓宽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 |
| (二) 破解调查核实证据难题, 提升行政公益诉讼工作质效 |
| (三) 准确把握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时机、标准, 解决立案、起诉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
| (四) 大力提升诉前检察建议的效能和刚性 |
| (五) 建立一支专业化、高水平的民行检察队伍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 二、研究现状 |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 四、研究方法 |
| (一)规范分析法 |
| (二)价值分析法 |
| (三)比较分析法 |
| (四)实证分析法 |
| 第一章 行政公益诉讼的脉络启思 |
| 一、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与内涵厘清 |
| (一)公共利益的内涵与特征 |
| (二)公共利益界定的原则 |
| (三)公共利益与相似概念的界分 |
|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表达 |
|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和特征 |
| (二)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比较与鉴别 |
| 三、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寻迹 |
| (一)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探索 |
| (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探索 |
| (三)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试点探索形成的经验 |
| 第二章 行政公益诉讼的正当性与价值追求 |
|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正当性基础 |
| (一)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法治 |
| (二)保障国家依法行政 |
| (三)实现公民有序参与司法,保障公民社会公共性权利 |
| (四)落实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
|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价值目标 |
| (一)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降低社会风险 |
| (二)有利于引导和促进市民社会的发展 |
| (三)有利于我国权力监督体系的完善 |
| (四)有利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 第三章 检察机关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的逻辑内理 |
|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模式争辩与反思 |
| (一)行政公益诉讼启动模式争辩 |
| (二)行政公益诉讼启动模式的评价及选择 |
| 二、“无利益即无诉权”与行政公益诉讼 |
| (一)诉的利益的一般理论 |
| (二)行政诉讼中的诉的利益 |
| (三)行政公益诉讼中诉的利益 |
| 三、赋予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启动权的域外考察 |
| (一)域外检察机关公共利益维护者的定位 |
| (二)各国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
| 第四章 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权的权能定位 |
| 一、检察机关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点 |
| (一)检察机关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前提 |
| (二)检察机关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理念 |
| (三)检察机关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则 |
| 二、检察机关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力本源 |
| 三、检察机关的诉讼身份辨析 |
| (一)检察机关之诉讼身份争辩 |
| (二)对检察机关诸多诉讼身份的评价 |
| (三)检察机关诉讼身份之现实选择 |
| (四)行政公益诉讼背景下检察机关的职能配置 |
| 第五章 检察机关参与行政公益诉讼之制度完善 |
| 一、现行行政诉讼法中检察监督之制度考察 |
| (一)行政检察监督的制度前提 |
| (二)现行行政检察监督的制度规定 |
| (三)行政检察监督存在的难题 |
| 二、行政公益诉讼之现实困境 |
| (一)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律制度不完备 |
| (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内部机制不健全 |
| (三)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外部环境不乐观 |
| 三、完善检察机关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具体设想 |
| (一)完善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律制度 |
| (二)完善检察机关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机制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 后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