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欢艳[1](2020)在《管理、监督过失中的注意义务研究 ——以刑事合规为落脚点》文中指出企业是经济发展中的主要力量,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和极为丰富的产品,提高民众的生活质量,在国民经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任务中承担着不可忽视的角色。国家为推动企业健康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提供财税金融优惠、改善营商环境、提升公共服务等,“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也深入人心。然而企业的蓬勃发展,带来的经济利益的同时,食品安全、环境保护问题等涉企业犯罪成为不定时炸弹,损害公共利益。如何预防事故发生和追究事故责任是最突出的问题。追究企业与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离不开管理、监督过失理论。然而管理、监督过失的注意义务违反的认定存在争议,这势必会影响实践中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归责。在风险社会与社会分工日益复杂化的趋势下,怎样追究远离事故现场的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以及如何预防公害案件发生更具有现实意义。本文共分为三章讨论刑事合规趋势下,管理、监督过失中注意义务的认定问题。第一章论述管理、监督过失理论的现状,主要包括其基本内涵,适用的对象,以及明确本文将论述的具体范围。因果关系具有间接性和发生领域上具有业务性,是管理、监督过失区别于普通过失理论的法律特征。刑事立法承认对监督者追究监督过失的刑事责任,使得管理、监督过失理论有了被更深入地研究讨论的基础。管理、监督过失成立的判断要素包括实行行为、因果关系以及信赖原则适用,其中讨论的核心是管理、监督的注意义务。明确判断管理、监督过失必须围绕着管理者、监督者的注意义务展开。管理、监督过失的本质是管理、监督注意义务的违反。因为,管理、监督过失的注意义务与一般注意义务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其特殊性表现在过失发生的领域以及客观注意义务要求的程度上。研究管理、监督过失的注意义务需要在一般过失注意义务的框架内进行,并在研究中抓住前者的特殊性。因此,本文对管理、监督注意义务的研究是建立在一般注意义务理论基础上,明确过失的构造是本文研究的重点。第二章主要从注意义务的角度,论述管理、监督注意义务的根据与内容,并对目前注意义务界定存在的问题进行概述与分析。注意义务的根据与管理监督过失之注意义务根据,是包含与被包含之关系。从我国刑法规定看,管理、监督义务似乎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但是结合实际,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企业犯罪也层出不穷,把管理、监督注意义务局限于法律法规的观点,似乎越来越无法适应当代社会刑法的要求。管理、监督注意义务的来源不仅是法律法规的规定,还要从实质的角度上去考察业务领域的习惯等。此外,一般过失犯认定要求存在预见可能性,通过预见可能性的程度、预见的对象以及预见的判断标准去限定过失犯的成立范围。一方面,管理、监督过失的判断也要遵循预见可能性的要求,但具体预见可能性的要求难以适应火灾、大型污染等公害刑罚的要求;另一方面,结果避免发生义务的具体内容要结合案件发生的原因、场合等相关客观因素去判断。对此进行反思,可以发现,具体的预见可能性并不具体,客观注意义务内容的范围有待确定。第三章主要分析刑事合规对于管理、监督过失认定的作用。在企业合规刑事化趋势下,从监督、管理过失理论方面入手,将合规计划作为监督管理注意义务认定的判断依据是具有可行性的。一方面监督、管理过失理论与合规计划联系最为紧密,合规计划的根据与内容与注意义务内容具有相关性,通过对合规计划的考量,有助于摆脱目前监督、管理注意义务认定的困境。另一方面,在组织抑制模式下,推动企业建立与管理、监督注意义务相关的合规计划符合中国发展刑事合规的大趋势,是推动企业建立合规计划的最有力尝试。具体而言,合规计划内容的可操作性与具体性可以明确管理、监督注意义务的范围,限定管理、监督过失犯罪的认定。此外,可以起到区分企业与相关自然人的管理、监督责任的作用。考虑到合规计划本身确定行为规范的性质,当企业具有有效的合规计划,应当否定其管理、监督责任的存在,而没有合规计划不能成为企业承担责任的全部理由,必须结合企业实际的运营范围和组织体系,综合判断其管理、监督注意义务。
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2](2019)在《既有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边界及应对研究》文中认为前言2017年6月22日,浙江杭州某高层住宅发生火灾,案件发生之后,"消防救援""消防设施运行不正常""消防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在互联网媒体推波助澜下持续发酵,引发整个社会大讨论。2018年6月25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案情通告,杭州保姆纵火案的被害人家属林某等三原告将某物业企业等九家被告起诉至该院,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消防安全责任该由谁承担。目前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担消防安全责任工作存在哪些问题?消防安全责任边界在哪里?课题组对在2016年至2018年间发生的93件追索物业服务企业民事责任的火灾事故案例进行了研究,发现其中判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的案例有89件,追责率高达95.67%。由此可见,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问题是广大社会民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更是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过程中首先面临的问题。
帅飞[3](2019)在《李某等重大责任事故罪类案评析》文中研究说明重大责任事故频发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亟待解决问题。李某等重大责任事故罪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1.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认定;2.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认定;3.事故调查报告在认定案件事实的适用。围绕争议焦点,在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的处理中,可从行为人的身份和安全生产责任来认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在事故追责时,行为人违反岗位职责和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从事生产、作业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安全管理规定包括国家、行业监管部门和生产作业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公认的操作习惯惯例等。行为人具有遵守安全管理规定的义务,其在安全管理上的不作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对重大责任事故的危害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其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可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实践中,火灾事故成因复杂一般为多因一果。在进行事故归责时区分危害后果与自然风险,准确判定行为人的行为和危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区分诸多行为人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经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在行政上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对相对人产生承当性后果。案件移送司法处理后,事故调查报告可以在诉讼中作为刑事证据适用,其内容可以归为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和移交刑事案件的建议等。可以从合法性、真实性、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等方面来审查事故调查报告的证据能力。事故调查报告经过法定程序审查认定为真实合法有效,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以案释法,准确对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定罪量刑,惩治犯罪,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贺国荣[4](2018)在《监督管理过失之注意义务研究》文中指出从世界史的角度来看,各国现代化进程即工业化发展。如同欧美先发国家一般,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迅猛发展,各类严重事故也是频发不断。该类事故遍发诸多行业,尤为突出是就是矿灾矿难。造成大规模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法益损害后果的事故类犯罪,不同于普通过失犯罪,其因果关系链条不止于直接损害者,也涉及了监督管理者。由而,在刑法学理论研究中倒逼出监督管理过失之概念。监督管理过失研究领域,存一突出特点:其所规治的对象往往是由追求高效、便捷等实用结果的技术革新或规模化生产引发的,一言蔽之,此种技术革新或规模化生产模式存在着有用性和危险性的冲突。因而,监督管理过失的研究,一方面得顾及大陆法系刑法教义学研究逻辑自洽的原则性要求,另一方面得考虑其所处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现实。本论文以注意义务为主线,基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之态势和各类事故变化之趋势,对监督管理过失展开研究。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实证研究法和逻辑思辨分析法,对监督管理过失的基础概念、监督管理过失研究的基本立场,监督管理过失的构造及其注意义务的内容特点,监督管理过失注意义务违反的判断以及事故类犯罪中设定过失危险犯等问题进行了系统性研究。本文共分六个章节,论文字数大约17万字,其具体内容概括如下:论文第一章主要阐述了德日及我国当前监督管理过失的研究概况,并提炼出当前研究所存在的问题,界定了监督管理过失的基本概念内涵。客观而论,监督管理过失最早产生于日本,其肇始于森永奶粉案件。随后一系列事故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通过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对话,进一步深化了该领域的研究。日本学界的研究争议多起于学人所持的过失构造论立场,新旧过失论各有持论者。不同于日本学界,德国学界是通过过失不作为的视角对事故类犯罪进行研究,因而“保证人说”之发展贯穿始终,当然也牵及了正犯论、因果关系论等领域。我国学界则围绕过失构造论立场、注意义务根据、注意义务违反之判定等展开探讨。当前研究存在三方面问题:其一,监督管理过失的研究是仅限于过失论的范畴,还是应考虑参考客观归责论、个别不法论等视角;其二,旧过失论、新过失论、新新过失论中,何者可作为监督管理过失的理论立场;其三,注意义务研究在普通过失认定中的乱象如何影响监督管理过失之认定。监督管理过失的基本内涵,包括监督过失和管理过失,前者因在监督者和危害结果间介入了直接行为人的行为,即对“人”过失;后者则欠缺直接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缘于管理者安全管理注意义务之违反,即对“物”过失。论文第二章围绕过失构造论的演变、我国安全生产事故之变化及其所对应的应然刑事价值立场阐述了监督管理过失研究中所应持的理论立场,奠定了本研究展开之基础。过失构造论的更替演变中历经了旧过失论、新过失论和新新过失论。此种理论嬗变之动因除了逻辑性思考的成分,也存在价值观变化的缘故。前者表现为行为论、构成要件要素、违反性判断、责任论等刑法学理论的翻新,后者表现为面对科技进步和技术发展所蕴含的风险性和有用性,更为强调其有用性的价值选择。就我国而言,国家本位的经济发展至上的理念,在中央集权的体制下,通过地方政府之间的GDP竞争,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发展,也致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重重。因而,在当前注重民生的具体政经情境中,监督管理过失之研究及司法适用应偏重于个体法益之保护。新过失论提倡过失犯有其独立的实行行为,将过失行为类型化,符合刑法教义学学理的逻辑自洽性,但是其价值立场有待商榷。应部分地借鉴延续了新过失论实行行为独立性的新新过失论,因为其所持论的抽象预见说吻合了监督管理过失“扩张认定过失刑事责任”之理论基底。论文第三章主要阐述了监督管理过失之注意义务之内容、根据及特点。客观归责论认为:故意犯与过失犯无异,同样具有“刑法规范之避免危害结果之发生”的注意义务;过失犯以违反注意义务为本质,其标准过于笼统模糊,不易操作;注意义务之违反的判定,涉及了客观注意义务违反、可预见性、结果避免可能性等一系列概念,繁杂反复。从本体论的事实层面而论,过失犯之行为人主观上对构成要件结果是无计划性、目的性,本质属于“无”。刑法规范针对此意欲之瑕疵而赋予其刑事责任,必须拟定援用注意义务之概念。方法论层面,客观归责论之制造危险和实现危险的判断标准,未必明晰确定。监督管理过失之注意义务可分为主观心理之预见义务和客观行为之避免义务,具体而言:监督过失之预见义务内容为直接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及构成要件结果,其避免义务之内容可分为危险转化实害之前和实害化之后;管理过失之预见义务为管理者未确立安全管理体制之过失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避免义务之内容应该结合特定组织中管理者的安全管理职责而定。论文第四章以违法性理论演变为起点,主要阐述了监督管理过失之注意义务违反,即监督管理过失之行为不法的认定。违法性理论历经了主观违法性理论和客观违法理论之论证,又促发了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之论证。目前,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兼容之二元论渐成主流。过失犯之不法,相较于故意犯,更偏重于客观不法:其不法判断之对象为行为的客观面——法益侵害结果、危害行为和因果关系。监督管理过失之行为不法的认定,首先应根据特定组织的内部架构和职责说明,确立该组织避免安全事故注意义务的内部分工,从形式层面认定行为人是否有注意义务。继而结合具体情境,判断其是否真正负有注意义务。监督管理过之实行行为是违反了具有发生法益侵害之危险性的监督和设立安全管理体制之注意义务的行为。新过失论肯认预见可能性的结果回避义务关联性,旧过失论则相反。论及结果预见之可能性,具体预见说和抽象预见说在司法实务操作中的差异并不显着,监督管理过失理论所适用的事故类犯罪,其危害结果之发生,存在偶然性和意外性,若要求对危害结果和因果流程有详尽之预见,显然无法追责于监管者。监督管理过失犯之因果关系属于“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型,具有间接性、多因性。其因果关系之判断,可先判断监管者行为与介入因素之事实因果,再判断二者之间的法律因果。论文第五章主要探讨了信赖原则在监督管理过失责任认定中的适用。信赖原则的法理基础有社会相当性理论、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和危险的分配理论。社会相当性理论的基底是行为无价值论,其判断标准依赖于抽象模糊的社会道德伦理规范;被允许的危险理论的基底是结果无价值论,其依赖于法益权衡;危险的分配理论则指向数人间注意义务的承担,与信赖原则成一体两面之关系。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和危险的分配理论,质言之,皆是对自然科学知识广泛应用于工业发展的风险性和功利性所作的不同价值立场的选择,实属价值理念在刑法学中的“术语变形”。信赖原则的体系性定位,与犯罪论的构造有密切关系。因注意义务和预见可能性二者不可断裂,通过信赖原则排除了预见可能性之后,必然排除主观之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个体模式中监督管理过失中,信赖原则的适用争议不大。产业组织、医疗团队等组织体,相较于交通运输而言,有更明确的分工和高效的诉求,也不可彻底否定信赖原则的适用,原则上限定性适用。具体的适用条件,除了明确的分工和有证据的业务能力等形式上的信赖前提之外,还应考虑实质意义的信赖事实。论文第六章主要阐述了在事故类犯罪中设立过失危险犯的可行性。德日等域外国家已有过失危险犯之刑事立法,其刑法学界议题已从过失危险犯可否设立之应然问题转为司法实务之该当解释。我国学界依然处在可否设立之讨论阶段,该问题之解决路径可分为两个层面:理论层面和事实现状。从刑法学理层面讲,犯罪之成立包括主观罪过和客观危害(含行为之危险性),法益破坏之危险状态与实害结果同属于客观危害之行为结果,过失与故意同样具有主观之可谴责性,且过失犯之可罚性重在客观危害,危险状态其对法益之破坏不亚于实害结果,因此在理论层面过失危险犯是完全可以成立的。结合其他学科对我国安全生产事故之系统性的实证调研数据,纵向趋势虽有所改观,但是横向比较依然严峻,现今行政体制及经济发展政策的背景下,基于行政执法不严、实效不佳的前提,事故类犯罪危险犯之设立有其必要性。
阴建峰,张丽萍[5](2017)在《监督管理过失犯罪主体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目次一、前言二、监督管理过失基本理论(一)监督管理过失的概念(二)监督管理过失之理论基础(二)监督管理过失犯罪主体的类型四、监督管理过失犯罪主体的确定(一)监督管理过失犯罪主体存在范围(二)监督管理过失犯罪主体的认定原则(三)监督管理过失犯罪主体的限定原则——信赖原则五、监督管理过失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一)监督管理过失犯罪之刑罚配置(二)监督管理过失犯罪处罚原则——从重处罚六、结语
张贺[6](2016)在《论监督过失犯罪中主体范围的合理界定》文中研究表明德国着名刑法学者托马斯·魏根特曾就刑法与时代现状的关系明确指出,“刑法必须和我们能够知道和认识到的关于我们社会的生存条件和人类精神的作用方式的情况相一致。在这个意义上,刑法(和所有的法一样)与现实就有一种难分难解的相互关系:它塑造现实(即使是在很有限的程度上),同时它又受到现实的影响。刑法之于现实的关系是何等的敏感:刑法还是否胜任它制裁无法容忍的、此时此地被人们认为是他们共同生活不可放弃的基本准则的行为规范的违反行为的任务,并不取决于永恒的价值或者不变的认知观点,而是取决于具体社会在具体时点(常常是很难探索到的)细致微妙的心理现状。”近年来,随着社会风险现状的进逼和组织化程度的提升,大规模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危害后果超乎想象。但在传统刑法“个人责任”的思维模式下,侧重直接行为人刑事责任追究的刑法管控方式造成了事故组织中处于上层监督地位的行为人要么不受刑事惩处,要么因事故的重大性导致追究范围因标准含糊而无限向上追溯延伸。这种刑事处理方式既无法达致罚当其罪,又难以实现一般预防之目的,刑法管控效果大打折扣。尴尬的现实严峻地拷问我们每一个刑法学人:刑法学研究该针对此现状做些什么?究竟该如何合理划定监督过失犯罪中主体的范围?本文是应用型研究,监督过失犯罪中影响合理界定主体范围的主要因素是全文论述的核心。恪守从理论研究到实践应用的研究进路,本文立足于对刑法基本理论的思考,提出了界定监督过失犯罪中主体范围的依据与原则,并着重从监督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归因与归责、预见可能性等主客观角度,廓清实务中影响监督过失犯罪主体范围合理认定的主要因素之要义。本文除引言外,共有五章内容,总体结构采取总分式。第一章:讨论的基础和问题。该部分从最基础的概念入手,从众多论争中辨析监督过失犯罪的概念,进而提出本文语境中的监督过失犯罪主体的定义及其特征;其次,回顾了监督过失犯罪理论的产生和现实基础。监督过失犯罪理论发源于日本的“森永奶粉中毒事件”,现实社会的风险面向和科层制的组织形式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坚实基础;再次,理清了监督过失犯罪的存在范围。监督过失作为一种历史产物,不仅在我国古代立法中可寻觅其雏形,在当今的新旧刑法中同样存在且存在范围广泛。最后,提出本文的问题。监督过失虽然在理论上蓬勃发展且广泛存在于司法实务中,但由于其自身构造的特殊和监督关系的复杂等因素,合理界定监督过失犯罪主体的范围呈现困境。第二章:监督过失犯罪中主体范围合理界定的依据与原则。过失理论发展流变的过程中,出现了旧过失论、新过失论和超新过失论三种学说,但分析比较而言,新过失论之于监督过失具有妥当性,应当以新过失论作为构建监督过失犯罪中主体范围合理界定的进路的理论依据。宽严相济是基于历史反思与新型社会形势提出的契合现实需要的刑事政策,对于合理界定监督过失犯罪主体的范围具有适用必要性,应当以宽严相济作为实现监督过失犯罪中主体范围合理界定的路径的政策依据。理论上认为界定监督过失犯罪的主体范围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根据已有研究和监督过失的特殊性,文中提出了正向界定与反向限制原则。第三章:监督过失实行行为之于主体范围的合理界定。参考过失实行行为的定义,从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角度,监督过失实行行为指违反监督管理注意义务且存在侵害法益实质危险的行为类型,其本身具有显着的特征。监督过失的外在表现形式是作为还是不作为等存在较大争议,采取比较合理的法律义务说作为区分标准,应当认定监督过失的外在表现形式是不作为。确定监督过失的作为义务来源对于认定其实行行为意义重大,理论上存在形式与实质两种作为义务来源学说,但都失之片面,监督过失应当采取形式因素和实质因素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作为义务的来源。认定监督过失的实行行为应首先从形式上判断是否违反了监督管理注意义务,其次从实质上判断违反监督管理注意义务的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实质危险即实质危害性。第四章:监督过失归因与归责之于主体范围的合理界定。传统因果关系学说以条件说为基础,对于具有不作为性、与危害结果的间接性以及因果流程中其他因素的介入性等特殊之处的监督过失因果关系来说,无法适用。单纯从归因角度,监督过失因果关系的判断可遵循如下标准:第一,恰当的设定判断背景:与行为人的义务履行没有因果关系的假定事项不得作为判断背景;当然的事态转移应作为相应的判断背景;以全体人都具有指向结果回避的规范心理作为判断的前提;根据经验法则和物理实验等实事求是地验证、判断平均标准水平的物理性因素的具体效用;第二,在该判断背景的基础上评判行为人适当履行义务时是否有结果回避的可能,结果回避只需可能性即可,而非百分之百的确实性。由于单纯事实归因与刑法意义上的规范评价相脱离,必须在归责层次上再作精细探析,这就需要运用客观归责理论对归因基础上的因果关系进行规范分析。对监督过失犯罪作归因与归责的双层次判断,方能保证危害结果客观归属的合理、规范。第五章:监督过失预见可能性之于主体范围的合理界定。对监督过失事实预见可能性的认定,应依据负有实质监督管理作为义务来源的监督者的过失行为所开启的因果流程是否符合惯常客观规律的发展过程,结合其认知能力判断其能否预见。行为人开启的因果流程符合惯常客观规律的发展过程时,通常应肯定行为人的预见可能性;行为人开启的因果流程明显异于惯常客观规律的发展过程时,除非行为人有特殊认知,否则应否定行为人的预见可能性。同时,需要进一步运用预见可能性的阻断事由判断该预见可能性是否就是刑法上的预见可能性。信赖原则的法理根基和作用原理决定了其可以充当预见可能性的阻断事由。结合监督过失的特殊性和信赖原则在其他领域的适用条件,信赖原则在监督过失中的适用应当包括客观条件、主观条件及排除性条件。
张舒,黄娜,李磊[7](2016)在《重大责任事故罪若干问题思考》文中研究表明天津"8·12"爆炸引起法学界热烈讨论,重大责任事故罪成为讨论的焦点。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项非常重要的罪名,对于打击此类犯罪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自本罪名产生以来已经过数次修改,学界也对本罪进行了诸多探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应当包含刑法规定的第一、二款的全部内容,犯罪主体应坚持一般主体说的观点,单位职工、无资质人员皆有可能构成本罪,单位具有特殊性,不能作为犯罪主体。行为人对犯罪行为持过失的心理态度。犯罪客观方面应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最终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在刑法中应当增设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过失危险犯。
朱军[8](2015)在《过失犯罪研究》文中提出比较刑法学过失犯罪发展概要,找到中外过失犯罪理论的共同缺陷,遵照刑法研究的发展取向,从过失犯罪的本质出发,相对于罗克辛教授的客观归责理论方向,构建过失犯罪风险控制理论体系,以规范行为、消除危险、保护法益。本文共分为七章,第一章和第二章是本文研究写作的基础,从第三章到第七章论证了过失犯罪风险控制理论体系。第一章过失犯罪的发展概要和理论缺陷。我国古代过失犯罪理论完备而先进。《尚书·舜典》记载:“眚灾肆赦,怙终贼刑。”规定了对过失犯罪和不可抗力的减刑之法;西周“三刺”之法对不识、过失、遗忘三种行为人减轻处罚;汉朝董仲舒断狱考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张斐的《律解》更是现代刑法学故意、过失理论的源头;《唐律》是世界法制史三大着名法典之一。近代沈家本也是博古通今,在《大清新刑律》中规定了过失共同犯罪;辛亥革命后,1935年颁布的《中华民国刑法》规定了过失犯罪;我国台湾地区2008年修订《中华民国刑法》不承认过失共同犯罪。我国1979年和1997年刑法深受苏联影响,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62个过失犯罪,也不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域外近代工业革命使欧洲诸国兴起。德国1532年制定的《卡罗林纳法》中有过失的规定;1871年的《帝国刑法典》深受《普鲁士刑法典》和《法国刑法典》的影响,至1919年修订后才规定了过失犯罪。从1801年费尔巴哈的旧过失论,到1945年~1965年韦尔策尔的目的行为论(新过失论),再到罗克辛的客观归责理论历经了两个世纪。日本从7世纪学习中国刑法,自氏族法时代进入律令法时代,又进入封建法时代。1868年明治维新后,转学欧洲法律,先学法国,1880年颁布“旧刑法”;后学德国,在1907年颁布“新刑法典”分则中规定了过失犯罪。二战前进入“治安刑法”时期,也是刑法的黑暗时期。二战后再学习德国,涌现出旧过失论(目前曾根威彦、松宫孝明和山口厚等仍然支持)、新过失论(井上正治、福田平和大塚仁等支持)和新新过失论(藤木英雄和板仓宏提出),藤木英雄肯定过失共同正犯。经过上面对中外过失犯罪梳理,总结了两个问题:1、相对落后的国家,采用先进的刑法,可以促进其发展;2、用故意犯罪的思维解决过失犯罪的问题是不得当的,这是中外过失犯罪理论发展的共同缺陷,事后处罚适用于故意犯罪的预防。第二章过失犯罪的研究取向。主要对刑法研究从体系化转向解决社会问题、风险刑法与过失犯罪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受边沁的功利主义刑法思想影响,刑法以保护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安全等法益为任务;风险刑法对过失犯罪研究的主要影响是法益保护的前置化。过失犯罪的研究取向应当旨在保护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发挥刑法规范行为,消除危险,保护法益的机能。第三章过失犯罪风险控制理论体系。过失犯罪风险控制理论体系的基础是罪刑法定原则;价值是平衡安全与自由;特点是在风险发展的不同阶段上规范组织行为和个人行为,消除危险,保护法益。通过研究风险的概念、来源和性质,以及可以控制的风险、社会行为的概念和正当的社会行为、违法的社会行为、故意犯罪行为和过失犯罪行为,总结出过失犯罪是在正当的社会行为中因为疏忽或过于自信没有发现和消除可以控制的危险,危害了法益的犯罪。第四章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过失犯罪实行行为是构成要件的要素;在反对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通说的基础上,采用风险理论分析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本质,进而论证了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的概念,以及蓄意置他人人身于危险、严重不负责任、过失决策和不作为四种实行行为的类型,分析了实行行为中危险的可控制性。就过失既遂犯的处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62个过失犯罪的规定。第五章过失犯的共同正犯。分析了过失犯的共同正犯的研究意义;在评析域外立法、学说和判例肯定与否定的观点的基础上,论证肯定过失犯的共同正犯的观点;借鉴各家之长,采用风险控制理论论证自己的过失犯的共同正犯的理论,包括概念、理论基础、成立条件,尤其对过失犯的共同正犯的实行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论证,区分出功能性的行为共同性和行为危险的共同性两种实行行为共同性存在的情况;从风险控制角度,论证了监督过失犯罪和管理过失犯罪;分析了过失犯的共同正犯与监督过失犯罪的区别。第六章过失危险犯。设置过失危险犯的必要性是重大法益保护的早期化和重大危险源的早期控制;过失危险犯的本质应当是法定的既遂犯,也就是过失危险犯本为结果犯的未遂犯,为保护重大法益和控制重大危险源,刑法将其设置为既遂,在危害结果出现之前提前规范,防止出现危害结果。处罚环境犯罪的过失危险犯符合我国党和国家的政策,有利于遏制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高发的态势,应当根据环境过失危险犯的特点设置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处罚累积犯,并对故意犯罪的个人和单位处以高额罚金刑。第七章过失犯罪的违法性和责任。分析了过失犯罪的违法性和责任,并且对信赖原则、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进行了分析和讨论。
王慧[9](2013)在《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任研究》文中认为水上交通领域的犯罪问题一直为学界关注较少,而关于水上交通领域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在我国刑法学界更是付之阙如。随着我国水上运输能力的提升、经贸往来的频繁,水上交通领域人为事故频发率不断提高,行业风险日渐加大,高风险的水上作业与高效率的水上运输给人身、财产和海洋环境造成极大的损害。但是司法实务部门对严重危害水上交通安全涉嫌犯罪的案件很难介入,大部分涉嫌犯罪案件只能在民事和行政诉讼环节定分止争、息事宁人,刑罚的预防功能得不到发挥,同类事故再次案发现象严重。重大交通事故逃逸造成人员死伤甚至失踪人数居高不下;船舶碰撞导致海洋溢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甚至造成生态损害;以渔民为主体的水上群体恶性事件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的秩序,但是由于犯罪案件追诉困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的不确定性,侦查部门取证困难等问题,使得水上交通领域的犯罪游离于刑事司法追诉环节之外。关注海洋,保护海洋已经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大使命。纵观当前海洋状况,为水上交通犯罪的刑事立法提供良策、为水上司法实务提供可操作的技术标准和司法路径是学术界的义不容辞的神圣使命。期待通过该文的研究,能直面当前水上交通领域的诸多疑难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为构建我国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任体系奠定基础,也为我国“海公法”体系的建立略尽绵力。本文主要围绕水上交通犯罪的刑事责任展开。开篇用引言的形式介绍了笔者研究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任的缘由、我国当前的研究现状、本文的研究方法、脉络及创新之处。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共七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包括第1章和第2章。第1章为水上交通犯罪概述,结合中外学界对“交通犯罪”的定义和我国刑法理论对道路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从广义狭义层面对水上交通犯罪进行准确定义,并从传统刑法典和行政犯刑事犯两个角度对水上交通犯罪进行分类。第2章为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任基本理论问题,在把握刑事责任概念、发展阶段及解决方式的基础上,明确界定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关系,为下文具体分析水上交通犯罪常见罪名的刑事责任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以第3章为内容,从刑事责任依据的角度重点分析水上交通犯罪的法律根据与事实根据,揭示犯罪构成在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任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对我国水上交通犯罪的刑事立法状况重笔泼墨,分析并总结我国刑法典、附属刑法的特点及水上交通犯罪行政法律规范中刑事责仟条款的实然表现。第三部分包括第4章和第5章,着重论述了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问题。第4章以水上交通不典型行政犯为研究对象,分析了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仟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这几个常见多发型罪名在刑事责仟认定中的疑难问题;第5章以水上交通典型行政犯为研究对象,分析了污染环境罪、妨害公务罪、非法采矿罪这几个罪名在刑事责任认定中的争议问题。第四部分为论文第6章,重点研究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仟的追诉,从水行交通违法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和审判两个方面来分析实务工作中面临的困惑和难题。从移送依据、移送程序等层面分析我国水上交通犯罪案件移送机制,发现涉嫌犯罪案件难以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障碍藩篱;了解目前我国水上交通涉嫌犯罪案件的审判情况,并就当前航运业反对“船员入刑”运用社会学“破窗效应”理论进行学理分析。第五部分为论文第7章,针对当前我国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任体系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从刑事立法、司法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等层而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及完善建议。从法的社会效果来看,刑法的社会价值不是惩治已然的犯罪,而是对未然犯罪的有效控制和预防。对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仟的研究能够更加明确水上交通犯罪的入罪标准、法律依据、罪行的认定以及责任的承担,通过刑事责任的警示作用增强水上交通行业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人为因素。同时,也可以通过刑事法律的惩罚作用,平抚、控制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报复心理,化解新的社会矛盾。
孙业飞[10](2010)在《失火罪的认定与刑罚适用》文中研究说明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物质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占据了人们思想的大部分空间。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甚嚣尘上的社会环境中,人们唯利是图,社会责任感急剧下降,作为过失犯罪的失火罪也就具备了其生存、发展和壮大的“社会空间”。然而,失火罪在立法上的缺陷以及司法认定上的混乱,使失火罪在理论上出现了严重的滞后,与灵活多变的现实产生了严重的脱节。现实生活中失火罪案件的不断增多也使得定性不准、量刑不当、执法不严成为一种“常态”,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在现实国情的基础上,有效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以及立法技术,进一步完善我国失火罪的相关立法,以使其更好的指导实践。失火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其主要侵害的是社会法益。然而,目前我国失火罪对于社会法益的侵害在法律上没有一个固定的判断标准,这也直接导致了失火罪在司法认定中的混乱以及在刑罚适用上的错位。因此,失火罪的认定以及刑罚适用就成为失火罪研究的当务之急。本文以案例为基础,通过思辨、历史以及比较的研究方法,对失火罪的立法沿革以及犯罪构成进行一定程度的解读;同时,对失火罪在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此罪与彼罪上进行适当的界定。针对目前失火罪在法律上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其在司法认定以及刑罚适用上的某些建议,进一步加强失火罪在理论与实践上的契合,从而使失火罪立法更加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言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难点、价值及意义 |
| 三、文献综述 |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 五、论文结构安排 |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 第一章 管理、监督过失理论概述 |
| 第一节 管理、监督过失概念辨析 |
| 一、管理过失和监督过失概念界分 |
| 二、管理、监督过失的法律特征 |
| 第二节 管理、监督过失理论的形成和发展 |
| 一、德日管理、监督过失理论发展的基本脉络 |
| 二、我国管理、监督过失理论的发展与立法现状 |
| 第三节 管理、监督过失的本质与构造 |
| 一、管理、监督过失的成立条件 |
| 二、管理、监督过失的本质 |
| 第二章 管理、监督过失的注意义务 |
| 第一节 注意义务的含义与根据 |
| 一、注意义务的含义 |
| 二、注意义务的根据 |
| 第二节 注意义务内容的界定 |
| 一、结果预见义务的内涵与体系地位 |
| 二、结果回避义务的内涵与体系地位 |
| 第三节 对管理、监督过失注意义务内容的反思 |
| 一、管理、监督过失结果预见义务判断不明确 |
| 二、结果回避义务违反判断的应然价值选择 |
| 第三章 合规计划:管理、监督过失注意义务认定的新途径 |
| 第一节 刑事合规的产生和发展 |
| 一、企业合规的产生和发展 |
| 二、刑事合规理念的诞生 |
| 三、刑事合规理念的发展 |
| 第二节 合规计划在管理、监督过失中的适用的理论基础 |
| 一、确立组织抑制模式的法人责任理论 |
| 二、肯定监督、管理注意义务与合规计划具有内在一致性 |
| 第三节 合规计划在管理、监督过失中适用的分析 |
| 一、合规计划确立管理、监督注意义务的具体路径 |
| 二、合规计划与管理、监督过失主体刑事归责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 1.2 文献综述 |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 第2章 案件概要 |
| 2.1 基本案情 |
| 2.2 审理结果 |
| 2.3 参考案例 |
| 2.3.1 案例一刘某某等重大责任事故罪案 |
| 2.3.2 案例二孙某某等重大责任事故罪案 |
| 2.3.3 案例三钟某军等重大责任事故罪案 |
| 第3章 争议焦点 |
| 3.1 最高管理人是否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适格主体 |
| 3.2 重大责任事故罪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认定 |
| 3.3 刑事诉讼中事故调查报告能否作为定罪证据 |
| 第4章 案例评析 |
| 4.1 被告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适格主体 |
| 4.1.1 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的定义 |
| 4.1.2 被告李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
| 4.1.3 同类案件中犯罪主体的对比 |
| 4.2 被告具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
| 4.2.1 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含义与内容 |
| 4.2.2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安全管理规定的范围分析 |
| 4.2.3 被告客观上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
| 4.2.4 被告主观上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
| 4.2.5 被告行为与事故后果具有因果关系 |
| 4.2.6 同类案件中被告行为与事故后果因果关系认定对比 |
| 4.3 刑事诉讼中事故调查报告能作为定罪证据 |
| 4.3.1 事故调查报告的法律性质与诉讼价值 |
| 4.3.2 事故调查报告的刑事证据定位与内容归类 |
| 4.3.3 事故调查报告的刑事证据能力审查与运用 |
| 4.3.4 同类案件中事故调查报告运用对比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研究动机 |
| 二、研究目的 |
| 三、研究方法 |
| 四、研究创新 |
| 五、研究意义 |
| 第一章 研究概况及基本概念 |
| 第一节 德日研究概览 |
| 一、德国研究概况 |
| 二、日本研究概况 |
| 第二节 国内研究概览 |
| 一、概念界定 |
| 二、过失构造论立场 |
| 三、注意义务根据 |
| 四、注意义务违反之判定 |
| 第三节 问题的提出 |
| 一、理论进路如何选择 |
| 二、过失构造论如何选择 |
| 三、注意义务研究之乱象 |
| 第四节 监督管理过失之概念 |
| 一、过失竞合是监督管理过失的上位概念 |
| 二、双罚制之单位过失犯罪中的监督管理过失 |
| 三、过失共同犯罪的否定 |
| 四、监督管理过失的厘定 |
| 第二章 监督管理过失之过失构造论 |
| 第一节 过失构造论演变中的逻辑思考和价值思考 |
| 一、旧过失论 |
| 二、新过失论 |
| 三、新旧过失论更替中逻辑与价值兼备及启示 |
| 第二节 安全生产事故之刑事规治的价值立场 |
| 一、我国安全生产事故之概况 |
| 二、安全生产事故的溯因 |
| 三、应然之价值立场 |
| 第三节 应然价值立场下的过失构造论之检视 |
| 一、既往研究中之逻辑不清和价值不明 |
| 二、如何兼顾逻辑和价值之双全 |
| 第三章 静态视角下监督管理过失之注意义务 |
| 第一节 注意义务概念之争议 |
| 一、客观归责论简介 |
| 二、客观归责论之过失论见解 |
| 三、过失犯之客观归责论研究视角的检讨 |
| 四、过失犯之个别化理论 |
| 第二节 监督管理过失之构造及其注意义务 |
| 一、监督管理过失之构造 |
| 二、监督管理过失之注意义务内容及其特点 |
| 第四章 动态视角下监督管理过失之注意义务 |
| 第一节 违法性理论演变概览 |
| 第二节 监督管理过失之行为不法 |
| 一、过失犯不法之特殊性 |
| 二、监督管理过失之行为不法的认定 |
| 第三节 监督管理过失之结果不法 |
| 一、监督管理过失之因果关系的特点 |
| 二、监督管理过失之结果不法的认定 |
| 第五章 信赖原则与注意义务的限制 |
| 第一节 信赖原则的法理基础 |
| 一、社会相当性理论 |
| 二、被允许的危险理论 |
| 三、危险分配理论 |
| 四、信赖原则法理基础之检讨 |
| 第二节 信赖原则的体系性定位 |
| 一、信赖之本性 |
| 二、信赖原则之定位和机能 |
| 第三节 信赖原则于监督管理过失中之适用 |
| 一、信赖原则适用之争议 |
| 二、信赖原则于监督管理过失中之适用条件 |
| 第六章 事故类犯罪过失危险犯之设立 |
| 第一节 过失危险犯之证成 |
| 一、理论证成:过失危险犯也符合主观罪过和客观危害之犯罪框架 |
| 二、立法证成 |
| 第二节 事故类犯罪过失危险犯设立的应然性 |
| 一、安全生产事故之纵向趋势 |
| 二、安全生产事故之横向比较 |
| 三、刑罚抑或行政罚 |
| 第三节 如何认定事故类犯罪过失危险犯之危险结果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 目次 |
| 一、前言 |
| 二、监督管理过失基本理论 |
| (一)监督管理过失的概念 |
| (二)监督管理过失之理论基础 |
| 1.旧过失论 |
| 2.新过失论 |
| 3.新新过失论 |
| 三、监督管理过失犯罪主体之提出 |
| (一)监督管理过失犯罪主体的概念 |
| (二)监督管理过失犯罪主体的类型 |
| 1.自然人犯罪主体与单位犯罪主体 |
| 2.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
| 四、监督管理过失犯罪主体的确定 |
| (一)监督管理过失犯罪主体存在范围 |
| 1.监督管理过失犯罪主体的横向范围 |
| 2.监督管理过失犯罪主体的纵向范围 |
| (二)监督管理过失犯罪主体的认定原则 |
| 1.监督管理义务标准 |
| 2.监督管理权限标准 |
| (三)监督管理过失犯罪主体的限定原则——信赖原则 |
| 1.信赖原则概述 |
| 2.监督过失中信赖原则的适用 |
| 3.管理过失中信赖原则的适用 |
| 五、监督管理过失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 |
| (一)监督管理过失犯罪之刑罚配置 |
| 1.不必设立“监督管理过失罪” |
| 2.可增设“业务过失致人死伤罪” |
| 3.关于增设罚金刑的问题 |
| (二)监督管理过失犯罪处罚原则——从重处罚 |
| 六、结语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选题缘起与意义 |
| 二、研究现状与方法 |
| 三、研究框架与创新 |
| 第一章 讨论的基础和问题 |
| 一、监督过失犯罪主体的概念 |
| (一)监督过失犯罪的概念辨析 |
| (二)本文语境中的监督过失犯罪主体 |
| 二、监督过失犯罪理论的产生和现实基础 |
| (一)监督过失犯罪理论的产生 |
| (二)监督过失犯罪理论产生的现实基础 |
| 三、监督过失犯罪的立法沿革 |
| (一)监督过失犯罪的历史存在 |
| (二)新旧刑法时期的监督过失犯罪立法 |
| 四、认定监督过失犯罪中主体范围的困境 |
| 第二章 主体范围合理限定的依据与原则 |
| 一、理论依据:新过失论 |
| (一)过失理论的流变 |
| (二)新过失论之于监督过失的妥当性 |
| (三)新过失论视野下主体范围界定的进路 |
| 二、政策依据:宽严相济 |
| (一)宽严相济的要旨 |
| (二)宽严相济之于主体范围界定的必要性 |
| (三)宽严相济政策下主体范围界定的路径 |
| 三、监督过失犯罪中主体范围界定的原则 |
| (一)正向界定原则 |
| (二)反向限制原则 |
| 第三章 监督过失实行行为之于主体范围的限定 |
| 一、监督过失实行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
| (一)过失实行行为概述 |
| (二)监督过失实行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
| 二、监督过失实行行为的外在形式 |
| (一)外在形式论争 |
| (二)外在形式的区分标准 |
| (三)不作为之外在形式的确定 |
| 三、监督过失作为义务的来源 |
| (一)形式的作为义务来源 |
| (二)实质的作为义务来源 |
| (三)本文立场:形式因素和实质因素结合说 |
| 四、监督过失实行行为的认定 |
| 第四章 归因和归责之于主体范围的界定 |
| 一、监督过失因果关系认定的困境 |
| (一)因果关系传统学说述评 |
| (二)传统学说适用于监督过失的司法困惑 |
| (三)监督过失因果关系判断的理论疑难 |
| 二、监督过失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
| (一)基础性标准的提出 |
| (二)认定监督过失因果关系的具体标准 |
| (三)具体认定标准的司法检视 |
| 三、监督过失的客观归责考察 |
| (一)客观归责论简介 |
| (二)监督过失适用客观归责论的理论分析 |
| (三)客观归责论在监督过失中的应用——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为例 |
| 第五章 预见可能性之于主体范围的界定 |
| 一、监督过失预见可能性的司法判定疑惑 |
| 二、判断监督过失预见可能性的知识基础 |
| (一)监督过失预见可能性的程度 |
| (二)监督过失预见可能性的对象 |
| (三)监督过失预见可能性的判断标准 |
| 三、监督过失预见可能性的具体判断 |
| (一)案例的典型判断模式 |
| (二)典型判断模式的论争 |
| (三)本文的判断方法 |
| 四、预见可能性的阻断事由:信赖原则 |
| (一)信赖原则简介 |
| (二)信赖原则的法理根基 |
| (三)信赖原则的作用原理 |
| 五、信赖原则在监督过失中的运用 |
| (一)监督过失应用信赖原则的正当性 |
| (二)信赖原则在监督过失中的适用 |
| (三)信赖原则对管理过失并不适用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 一、 罪名研究 |
| (一) 重大责任事故罪历史沿革 |
| (二) 重大责任事故罪罪名及概念 |
| 二、 犯罪主体问题研究 |
| 三、 犯罪主观方面研究 |
| 四、 犯罪客观方面研究 |
| (一) 时空条件 |
| (二) 行为条件 |
| (三) 犯罪成立的标准 |
| 五、 立法完善 |
| (一) 过失危险犯 |
| (二) 重大责任事故罪规定为过失危险犯 |
| (三) 立法建议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研究背景、意义 |
| 二、研究范围、研究目的、创新点 |
| 三、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过失犯罪的发展概要和理论缺陷 |
| 第一节 中国过失犯罪的发展概况和特点 |
| 一、古代过失犯罪的发展概况和特点 |
| 二、近、现代过失犯罪的发展概况和特点 |
| 第二节 域外过失犯罪的发展概况和特点 |
| 一、日本 |
| 二、德国 |
| 第三节 目前过失犯罪理论存在的缺陷 |
| 一、以结果犯作为刑事责任的基础 |
| 二、故意犯罪的处罚模式 |
| 第二章 过失犯罪的研究取向 |
| 第一节 刑法研究从体系化转向解决社会问题 |
| 一、功利主义的刑法思想追求法律的社会效果 |
| 二、刑法研究从体系化思考转向问题化思考 |
| 三、风险刑法与过失犯罪研究的关系 |
| 第二节 过失犯罪的研究取向 |
| 一、社会对于过失犯罪研究的要求 |
| 二、过失犯罪的研究取向 |
| 第三章 过失犯罪风险控制理论体系 |
| 第一节 过失犯罪风险控制理论体系 |
| 一、过失犯罪风险控制理论体系的基础——罪刑法定原则 |
| 二、过失犯罪风险控制理论体系的价值——平衡安全与自由 |
| 三、过失犯罪风险控制理论体系的特点 |
| 四、过失犯罪风险控制理论体系的组成部分 |
| 第二节 风险 |
| 一、概念 |
| 二、风险的来源和性质 |
| 三、风险和危险 |
| 四、可控制的风险 |
| 第三节 社会行为 |
| 一、概念 |
| 二、种类 |
| 第四节 过失犯罪的概念 |
| 一、过失犯罪的本质 |
| 二、过失犯罪的概念及分析 |
| 第四章 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 |
| 第一节 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通说之质疑 |
| 一、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的体系定位 |
| 二、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通说之质疑 |
| 第二节 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的本质 |
| 一、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的发展过程 |
| 二、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的始点——危险临界值 |
| 三、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的判断——刑法中的危险 |
| 第三节 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的概念、类型及特性 |
| 一、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的概念 |
| 二、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的类型 |
| 三、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中危险的可控制性 |
| 第五章 过失犯的共同正犯 |
| 第一节 过失犯的共同正犯理论 |
| 一、过失犯的共同正犯的研究意义 |
| 二、过失犯的共同正犯的肯定与否定 |
| 三、过失犯的共同正犯理论 |
| 第二节 过失犯的共同正犯与管理、监督过失犯罪 |
| 一、管理、监督过失犯罪理论的起源、发展 |
| 二、管理、监督过失犯罪的概念 |
| 三、过失犯的共同正犯与监督过失犯罪的区别 |
| 第六章 过失危险犯 |
| 第一节 过失危险犯处罚的必要性 |
| 一、设置过失危险犯的必要性 |
| 二、过失危险犯的本质 |
| 第二节 过失危险犯的概念、种类和特点 |
| 一、过失危险犯的概念 |
| 二、过失危险犯的种类和特点 |
| 第三节 我国环境过失危险犯的设置 |
| 一、环境过失危险犯的设置的意义 |
| 二、环境过失危险犯的具体设置 |
| 第七章 过失犯罪的违法性和责任 |
| 第一节 过失犯罪的违法性 |
| 一、过失犯罪的违法性 |
| 二、过失犯罪的违法阻却事由 |
| 第二节 过失犯罪的责任 |
| 一、过失犯罪的责任 |
| 二、过失犯罪的责任要素 |
| 三、信赖原则和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创新点摘要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1章 水上交通犯罪概述 |
| 1.1 水上交通犯罪的概念 |
| 1.1.1 交通犯罪的定义 |
| 1.1.2 水上交通犯罪的定义 |
| 1.2 水上交通犯罪的分类 |
| 1.2.1 水上交通犯罪的刑法典分类 |
| 1.2.2 水上交通犯罪的行政犯、刑事犯分类 |
| 第2章 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任基本理论 |
| 2.1 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任概述 |
| 2.1.1 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任的定义 |
| 2.1.2 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任的阶段 |
| 2.1.3 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
| 2.2 刑事责仟与其他法律责任的界分 |
| 2.2.1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 |
| 2.2.2 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
| 第3章 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 |
| 3.1 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 |
| 3.1.1 危害水上公共交通安全类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 |
| 3.1.2 妨害水上交通管理秩序类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 |
| 3.1.3 水上交通领域渎职类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 |
| 3.1.4 水上交通领域侵权类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 |
| 3.2 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
| 3.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 |
| 3.2.2 我国刑法典立法模式分析 |
| 3.2.3 附属刑法中的水上交通犯罪 |
| 第4章 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不典型行政犯 |
| 4.1. 交通肇事罪 |
| 4.1.1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 |
| 4.1.2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
| 4.1.3 船员业务过失犯罪认定的特殊性 |
| 4.1.4 引航员业务过失犯罪的认定 |
| 4.1.5 水上交通事故“人员失踪”的认定 |
| 4.2 重大责任事故罪 |
| 4.2.1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 |
| 4.2.2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定 |
| 4.3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
| 4.3.1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构成 |
| 4.3.2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认定 |
| 第5章 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典型行政犯 |
| 5.1 污染环境罪 |
| 5.1.1 污染环境罪的构成 |
| 5.1.2 船舶溢油造成海洋污染行为的认定 |
| 5.1.3 海洋油气平台溢油污染行为的认定 |
| 5.2 妨害公务罪 |
| 5.2.1 妨害公务罪的构成 |
| 5.2.2 水上交通领域妨害公务罪的认定 |
| 5.3 非法采矿罪 |
| 5.3.1 非法采矿罪的构成 |
| 5.3.2 水上交通领域非法采矿行为的认定 |
| 第6章 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任的追诉 |
| 6.1 水上交通犯罪案件的移送 |
| 6.1.1 当前我国水上交通犯罪案件的移送情况 |
| 6.1.2 现行移送机制分析 |
| 6.2 水上交通犯罪案件的审判 |
| 6.2.1 当前我国水上交通犯罪案件的审判情况 |
| 6.2.2 航运业反对“船员入刑”的学理分析 |
| 第7章 我国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 |
| 7.1 完善水上交通犯罪刑事立法 |
| 7.1.1 增设独立的水上交通肇事罪 |
| 7.1.2 用附属刑法立法模式来规制犯罪 |
| 7.2 完善水上交通犯罪的刑罚配置,增加罚金刑、资格刑的适用 |
| 7.2.1 增加罚金刑在水上交通犯罪中的适用 |
| 7.2.2 增设资格刑 |
| 7.3 完善刑事司法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
| 7.3.1 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水上交通犯罪的基本罪状 |
| 7.3.2 加强水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 致谢 |
| 作者简介 |
| 摘要 |
| Abstract |
| 序言 |
| 一、失火罪的理论依据 |
| (一) 失火罪的沿革 |
| (二) 失火罪的犯罪构成 |
| 1、失火罪的概念 |
| 2、失火罪的构成要件 |
| (三) 失火罪的国外立法依据 |
| 1、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依据 |
| 2、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依据 |
| 二、失火罪的司法认定 |
| (一) 失火罪罪与非罪的界定 |
| 1、失火罪与自然灾害引起的火灾的界定 |
| 2、人为因素引起的火灾中罪与非罪的界定 |
| (二) 失火罪罪轻与罪重的界定 |
| (三) 失火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 |
| 1、失火罪与放火罪的界定 |
| 2、失火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定 |
| 3、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界定 |
| 4、失火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定 |
| 三、失火罪的立法完善 |
| (一) 失火罪在认定方面的完善 |
| 1、对失火行为的犯罪对象进行划分 |
| 2、对失火犯罪的主观方面进行划分 |
| (二) 失火罪在刑罚适用方面的完善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硕士期间发表过的论文成果 |
|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