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毅[1](2020)在《金融开放与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文中指出纵观中国经济发展史,开放与发展是不可或缺的主题,中国经济走过的历史实践中以开放为起点取得了诸多举世瞩目的历史成就,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历史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回望百余年前,中国本土市场随鸦片战争首次开放,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开始由封建传统向近代化转型。尽管西方垄断资本主义和封建政府控制并阻碍了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转型进程,但历史可见的是,旧式钱庄等传统金融机构实现了部分的现代金融转型,并且本土金融业在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垄断市场前便出现了现代金融业的雏形——新式银行。从对这段重要的开放历史的研究中发现,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在被动的开放环境中展现了积极、主动转型的一面,在近代化转型的时代潮流中占有一席之地。以史为鉴,1840-1927年间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呈现的强大生命力和内生性动力值得被历史铭记并为当前中国本土银行业在深化开放环境中提供借鉴。在经历战乱、新中国计划经济建设后,1978年,改革开放再次打开了中国封闭市场的大门,与1840年不同的是,这一次的市场开放是中国自己选择的主动开放。中国金融市场在改革开放中不断扩大开放程度,同时,中国本土银行业在开放环境中加强自身改革、完善内部结构,从大一统的银行体制出发,通过渐进式增量改革,最终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本土银行业格局。伴随中国金融市场开放规模不断扩大,在外部竞争压力下,本土银行业在竞争与学习中稳步发展,本土银行机构职能逐步清晰,银行实力和竞争力显着提升,当前扩大市场开放条件下本土银行部门参与竞争夯实基础。以史为鉴,回顾1978年后中国本土银行部门的发展实例,银行这一经济部门窗口展现了包括又不限于金融业发展中的“中国道路”、“中国案例”的成功之处,同样成为今后中国本土及其他发展中国家银行机构参与国际竞争中可以借鉴的历史蓝本。回顾并专门研究近代1840-1927年和1978年改革开放后两个阶段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在开放条件下的发展历史,最重要的意义是挖掘其中涵盖的发展规律和理论价值,以为当下借鉴。就当前中国本土银行部门面临的发展环境而言,2016年中国入世15年缓冲期结束后,在西方国家对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全面否定的冲击下,经济发展的外部不利因素不断影响着中国经济、金融的发展。特别是自2017年美国总统特朗普上任以来,“美国优先”战略的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政策引起中美间贸易摩擦不断升级,中美贸易政策不确定性上升,导致中国金融市场发展出现频繁波动。在世界政治和经济的全新格局中,中国坚持将改革开放进行到底,对内统筹改革,对外深化开放。2018年博鳌亚洲论坛上宣布中国金融开放的12条具体举措;2019年,国务院再次出台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11条措施,标志着中国金融开放进入快车道。在新一轮开放和发展战略中,如何正确把握中国银行部门的发展方向是当前中国银行业变革中需要慎重思考的问题。面对这一问题,一方面需要我们借鉴全球先进理念革新思维,另一方面需要更多地深入回顾并总结中国金融发展实践中的历史经验。“学史可以看成败、鉴得失、知兴替”,在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历史实践中获取、总结发展经验,以史为鉴,无疑对深化开放背景下中国本土银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从理论上讲,金融开放对一国或地区特别是金融发展落后的国家具有显着的促进作用。金融开放能够带给本国相对廉价的国际资本,改善一国投资结构,优化金融结构,构建多元化金融体系,以更好地服务于地方实体经济的发展。因而,金融开放往往成为发展中国家金融转型的开端,落后国家的金融部门纷纷走上变革之路。然而,落后国家金融部门往往容易在金融开放中脱离本土实际,在西方国家的牵制中走上“依附他人”的发展之路。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的“金融自由化”理论成为发展中国家解决金融抑制问题的主要手段,但在多国或地区的实践中看,西方国家的金融发展理念并不具备普适性,大多数发展中金融改革最终因金融危机被迫暂停或永久性搁浅。2008年,次贷危机对全球金融发展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这使得包括西方发达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开始重新审视金融开放以及新古典主义的自由放任发展策略。以往实践经验带来的反思是,在金融开放背景下,究竟怎样的发展路径能够帮助发展中国家金融部门实现“追赶”?中国作为金融后发国家的“试验场”,其本土金融部门的发展历史具有怎样的特征?中国金融开放与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的历史案例能够为未来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带来怎样全新的理论借鉴?为此,本文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回顾历史,结合实证研究对金融开放与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这一命题进行科学阐述。为了实现这一命题研究的严谨性和科学性,本文依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得出结论”的思路展开,以历史视角对中国自近代以来两时段金融开放进行纵向比较分析,在理论分析和历史阐述后,结合实证分析方法验证本文在中国案例研究中总结出的相关历史经验以及提出的相关结论,最后在以史为鉴基础上提出发展展望。依照这样的分析思路,本文主要设置以下6章内容:在文章第一部分(包括第1章)介绍本文写作的现实背景和理论背景,在写作背景基础上介绍文章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同时,引出本文的研究思路、结构安排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是本文的理论分析部分(包括第2章、第3章、第4章)。其中,在第二章主要介绍了论文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并且在对已有成果进行评述的基础之上指出已有研究仍存问题或漏洞,提出进一步研究的空间。第三章介绍近代开放背景下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变迁历程,以市场开放为起点,分析被动开放条件下外国在华银行对本土金融业的资本侵略事实以及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历程。通过对近代开放后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历史的回顾,对近代时期被动市场开放条件下本土金融业的发展作以总结。第四章对中国金融开放的第二个关键时期,即改革开放后金融市场开放进行理论分析,从中央银行职能的建立和完善,体制内银行部门的发展以及体制外本土银行业的创立分别进行讨论。根据开放程度的不断扩大,分为三个层次进行分析,在市场开放的不同阶段对本土银行体系的发展进行深入探讨。本文认为,通过对金融开放与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这一主题进行理论分析,在中国案例两时段的纵向比较中可知,开放背景下本土金融部门的发展应当以本土特征和本土优势为基础,实施适应本土结构的发展战略;而市场开放的态度将直接决定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转型的彻底性,在这一方面,历史发展的案例已经给出答案。同时,历史地印证了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本土银行业变革的成功,即坚持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第三部分(包括第5、6章)是本文的实证分析部分,这一部分以近代被动开放和改革开放后主动开放两时段分别进行金融开放与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之间的实证研究。第五章利用探索性因子分析、结构方程模型分析与中介效应检验对影响近代时期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转型发展的因素进行整合、验证。第六章利用面板回归模型和动态面板模型对主动开放下本土银行业的发展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包括第7章)基于前面的理论和实证分析,对中国金融开放两时段的发展历史经验及教训进行总结。在经验总结的基础上以史为鉴,提出对新一轮金融开放背景下本土银行部门进一步发展的启示。本文历史地梳理了金融开放条件下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脉络,对中国两时段开放背景下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自身的发展规律和经验进行总结,在此基础上结合经济学方法对发展规律进行科学阐述。肯定了中国两时段开放背景下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以本土结构为基础,以开放学习结合本土优势进行渐进式发展的成功经验以及内生性发展动力的关键作用,这一历史经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给出有别于其他视角的发展建议,对当前及未来中国银行业开放发展和其他发展中国家银行部门的发展而言具有重要的历史借鉴意义。
孙舒[2](2020)在《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是基于对法律主体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研究,研究方法是采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得出该主体与其他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的现象。针对特定领域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称为该领域法律技术的调整依据。法律技术脱节作为国际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7年8月以来,美国对华发起“301调查”1并根据调查结果威胁加征关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互相申诉的同时利用国内措施互相进行贸易制裁施压,中美贸易关系急转直下,贸易争端解决成为中美关系的核心议题。当前中美贸易对立关系已经形成,在大国权利政治的较量之下,法律技术是处理中美经贸关系的有力合法武器,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鉴于实践和理论需要,论文以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为研究切入点,以中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39起争端解决案件为观察样本,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进而提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概述了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创新点和现有研究述评。论文第二章重点解释了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技术脱节的概念是基于法律技术提出的。本文对传统法律技术概念进行了拓展,认为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文的理论概念解析。第三章内容为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包括WTO概况、中国对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以及美国对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这一部分是后面的研究背景。第四章为法律技术脱节背景下中美世贸争端案件的统计分析。论文这一部分统计了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并根据案件统计信息分析了案件的基本特点。第五章为WTO框架下中美实体法律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分析了中美互相提起的39起世贸案件涉及的WTO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案件分析中美在实体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即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实体领域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美在WTO实体规则体系下存在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第六章为WTO框架下中美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重点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重点集中在“双反”调查的程序和DSU程序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论文最后一部分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针对前文分析的中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存在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及原因,提出中国应对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方案,主要是贸易法律价值合法化、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调整路径。综上所述,本论文统计分析了中美互相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39起争端案件,并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中美在实体和程序领域的具体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论文要强调的是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存在必然性,在应对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做出具体法律技术调整的过程中必须不以国内法律技术脱节为代价,这样一国的法律技术才能在相关法律领域发挥最大的效力。
游启明[3](2020)在《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研究》文中认为鉴于美国在国际秩序中的主导地位以及中美关系的全局性影响,理性把握并因应美国的对华政策或战略,应成为中国在由富到强进程中重点关注的事项之一。特朗普上台后,美国政府改变了对华战略认知,抛弃了冷战后的接触或对冲中国政策,提出了对华战略竞争新政策宣示,并从单边、双边以及多边层面着手,在政治、经济和安全多个领域,推进了该政策。面对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新现实,本文从理论层面将战略竞争进行定位后,依据政策或战略研究的逻辑,探讨了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背景、目标、资源依托、实施表现、特点、效能、发展趋势以及中国因应等问题。战略竞争是霸权国应对崛起国的战略类型之一。虽然主流国际关系研究范式提出了不同的霸权国应对崛起国的理想战略,但整体上缺乏一个系统的霸权国应对崛起国战略的类型学框架,并探讨每种战略类型的实质。在借鉴既有研究的基础上,依据对崛起国地位追求的承认或蔑视、对崛起国实力增长与运用的容纳或限制这两个标准,本文将霸权国应对崛起国的战略分为对冲、竞争、顺应与鸵鸟四种类型。采取对冲战略时,霸权国会承认崛起国的地位追求,以此想软化后者的崛起意图,但它也会对崛起国的实力增长与运用采取限制措施;实施顺应战略时,霸权国既会承认崛起国的地位追求,也不会限制后者的实力增长与运用;采用鸵鸟战略时,霸权国不愿承认崛起国的地位追求,也不想限制后者的实力增长与运用。当霸权国对崛起国进行战略竞争时,不仅意味着它会打压崛起国在由富到强过程中所产生的地位追求热情,维护自身在国际秩序中的主导地位,还预示着霸权国会采用各种手段,努力限制崛起国运用实力的方式与范围,甚至会采取措施打乱崛起国的发展进程,从源头上打消崛起国对自身的潜在挑战。既有研究强调战略竞争的互动层面,本文则突出战略竞争的工具层面,把战略竞争视作霸权国主动进行的战略布局,认为它的本质是蔑视崛起国的地位追求热情,限制崛起国实力的增长与运用。对霸权地位与认同的维护、对崛起国意图与实力的恐惧、对国内政治发展的回应等因素,会综合作用于霸权国竞争战略的出台。战略遏制是战略竞争在冷战时期的表现形式,应避免将此种特定历史时空下的战略类型作为判断战略竞争的标准,从而忽视战略竞争的实质。除了需要合理把握战略竞争与战略遏制的一般性与特殊性外,还应该注意霸权国可能会从领域、层次等方面,表现出不同的竞争战略子类型或呈现出各异的战略竞争强度,而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历史与现实多种因素的交互作用,促使了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出台。长期经营与护持霸权的战略实践,使美国拥有了较强的霸权护持意识,这很容易使其从零和视角看待中国的崛起;特朗普政府对接触或对冲中国政策的失望,对国内“对华政策大辩论”的战略回应,以及对“极限施压”中国的战略自信,也激励其对华进行战略竞争;中美相对实力差距缩小给美国带来的恐惧,中国奋发有为外交给美国带来的焦虑,以及中国国际影响力的提升给美国带来的恐慌,也刺激特朗普政府想通过战略竞争政策来缓解中国崛起所带来的战略压力。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实质,是既蔑视中国不断增长的国际地位,也限制和延缓中国实力的运用与持续增长,以维持自身的霸权地位。在政治领域,特朗普政府想通过对华战略竞争,抵消中国的地区影响力、维护自身在印太地区的优势地位、强化对地区盟友的管理、转移国内政治矛盾并为自己捞取政治利益。在经济领域,特朗普政府想通过对华战略竞争政策,规锁中国发展势头、制衡“一带一路”倡议以及保持美国经济优势等。在安全领域,特朗普政府想通过对华战略竞争政策,挤压中国安全空间、强化对华军事威慑、维护自身战略声誉并转移同盟成本。尽管美国正出现相对衰落,但美国依然保有较强的软硬实力,这为其提供了多样的对华战略竞争备选手段。为打压中国的地位追求,限制中国实力的增长与运用,特朗普政府从多层面、宽领域实施了对华战略竞争政策。单边层面,特朗普政府主动挑起了贸易摩擦,在科技、贸易、金融以及人文交流等方面施压中国,想以此压制中国对美国的经济追赶势头,尽管两国签署了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但依然不能忽视美国经济施压的可能;特朗普政府还介入了中国香港、西藏、新疆以及台湾事务,挑战“一个中国”原则,以此想分散中国的战略精力,甚至扰乱中国的发展进程;特朗普政府也提升了国防投入,提出了新的防务理念,加大了对网络、太空以及核领域的布局,以此想发起对华军事“抵消战略”,保持对华军事优势。双边层面,特朗普政府不但借助“朝核问题”,加大了对中国周边的布局,增加了中国的地缘风险;而且还在设法离间中俄关系,以此想塑造于美有利的“战略三角”关系;并且也强化了同日本、韩国等东亚盟友的关系,以此想借助同盟的实力制衡中国。多边层面,特朗普政府不仅推出了“印太”战略,想借助美日印澳四方对话机制,平衡中国的地区影响力,制衡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还试图通过拉拢东盟,强化同越南、菲律宾等盟友和伙伴关系,制衡中国的地区发展;也在积极借助美日欧三边协调、“毒丸条款”等机制或方式,在全球层面挤压中国发展。特朗普政府的对华战略竞争政策表现出了竞争目标的压制性、竞争领域的全面性、竞争手段的激进性以及竞争主体的国家性等特征。到目前为止,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虽给中国的政治、经济以及安全带来了一定的战略压力,但其并未有效实现所设定的政策目标,甚至还给自身带来了消极影响。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特朗普政府的对华战略竞争政策存在不少困境。譬如:国内政治极化的加剧,制约了美国的政策执行;地区盟友和伙伴不愿在中美之间明确选边站,使美国无法获得足够的地区支持;中国和平发展的实践,使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缺乏“合法性”等。依据文章所提框架,展望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发展趋势,本文认为,短期内特朗普政府强化对华战略竞争的风险在加大,经过一段时期后美国可能会对中国进行以“竞合”为主的战略对冲,而美国顺应中国崛起的可能性则比较小。中国需要理性因应特朗普政府的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第一,中国需要形成一套应对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思维框架,为实施具体的应对方略提供战略指导。对此,首先中国需要继续坚持和平发展。通过发展做好自身的事情,为应对美国霸权施压新格局打下牢固的基础;通过和平发展提升中国崛起的“绩效合法性”,为更多国家带去发展机遇,软化美国对中国发展的恐慌,降低美国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合法性”。其次,中国也需要保持战略自信。既不悲观也不盲目自信地处理特朗普政府的对华战略竞争政策,而是从自身正当利益出发,在尊重美方合理利益的基础上,积极型塑中美关系发展。譬如,中国可以为中美互动提供一套以“合作共赢”为核心原则的“中国倡议”,并从经济、政治以及安全等方面具体优化中美互动。最后,中国还需要坚持战略底线,敢于同特朗普政府挑衅中国核心利益的行为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通过斗争使美方形成一个理性客观的对华预期。第二,在上述战略思维主导下,中国应该从多方面着手,具体应对特朗普政府的对华战略竞争政策。例如,中国需要继续深化改革开放进程,为应对特朗普政府的战略竞争政策打下实力基础;中国可以稳步发展同俄罗斯、欧盟、日本以及印度等国的伙伴关系,缓解特朗普政府的战略竞争压力,并借助伙伴关系软化美国对中国的认知;中国还需要从“命运共同体”的高度出发,主动实施战略示善、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等,营造一个友善的周边环境,防止特朗普政府借助周边事态施压中国。
马兰[4](2020)在《国际投资法中的金融规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后危机时代,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之间的联动关系更为密切深入,同时国际投资法中有关金融规制的内容发生了重要演变:跨国金融投资流量稳定增长,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金融服务条款纳入了新议题,以及涉及金融业的投资仲裁案件数量增多并越趋复杂。这一系列新的动态表明,国际投资法中涉及金融业的问题已成为亟需在国际投资法框架下进行体系性研究的综合性问题。另一方面,中国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及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政策背景对金融业监管对接国际投资法规则提出了现实需求。然而,现行国际投资法体系对处理金融规制问题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导致了外国投资保护与东道国金融规制权之间的权益失衡。本文研究国际投资法中的金融规制问题,旨在探索金融投资保护与金融规制权之间的权益平衡机制。笔者认为,这一平衡过程应当是动态化和体系化的,应根据规则发展的时代特征和未来走向不断予以修正和调整,并且进行体系化研究。本文认为,金融业作为集中体现东道国国内规制权的战略重要性行业,在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金融规制权的权益平衡方面展现出更多的谨慎性、复杂性和技术性,因而需要统筹兼顾实体条款、负面清单、国内规制措施和争端解决四个角度,分析不同视角下国际金融投资领域的主要法律问题,在此基础上探索理论层面的规则升华和制度层面的框架设计。金融审慎是金融业特有的监管原则,在国际投资法体系内探讨这一问题具有典型性。本文认为,在国际投资法体系内处理金融审慎问题时,对于金融审慎措施的判断标准,应注意审慎措施要出于“审慎原因”,同时注意与“金融服务”相关和“合理性”、“必要性”要求。金融审慎措施由争端双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磋商判定具备合理性,有助于对金融审慎措施的界定达成共识。对于金融审慎例外的适用范围,条款本身的内容范围取决于国际投资协定中对相关定义的界定;在适用领域方面,在国际投资协定(IIAs)中没有明确规定或从体例安排无法判断的情形下,将金融审慎例外限定在金融领域可能更为妥当。最后,在金融审慎例外的适用上还应注意与其他例外情形的法律联系,尤其是习惯国际法中的“危急情形”抗辩和根本安全例外条款。金融投资不符措施清单是联结国际投资协定规则和东道国金融规制措施的纽带。金融基础制度不符措施、外资参与度限制不符措施和高管与董事会限制不符措施是三类最为基本的金融不符措施。本文提出,新一代自由贸易协定(FTAs)或双边投资协定(BITs)中的金融投资不符措施不见得就要比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金融服务承诺更加开放,而是分不同措施类型进行讨论。具体而言,在新一代双多边FTAs或BITs谈判中,对于金融基础性制度方面的金融投资不符措施,很大程度上可直接以GATS金融服务承诺为基础;对于外资参与度方面的限制措施,一些国家的持股比例限制相较GATS时期有所放宽或设置得更为灵活;而对于高管和董事会国籍要求,存在新一代FTAs的金融投资不符措施相较GATS金融服务承诺有所加严的情形。此外,对于一些国家在GATS中并未明确规定的情形,例如股东资格要求,在新一代FTAs和BITs的金融投资负面清单中可以规定地更为详细具体。最后,对中国而言,金融投资不符措施清单的制定应综合考虑编制方式、解释规则、棘轮机制以及市场准入义务与国民待遇义务的重叠等因素。对于东道国采取的金融规制措施在国际投资法体系下的合法性审查,本文选取主权债务重组措施、银行自救措施和资本流动规制措施为研究对象。这三类措施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一些国家主要采取、并被诉诸国际投资仲裁的措施。本文提出,一国的金融规制措施包括经济稳定运行状态下的通常监管政策,也包括在发生经济、金融危机等紧急状态时所采取的应对措施。主权债务重组措施、银行自救措施和资本流动规制措施往往波及较大范围的投资者利益,例如债券持有人、存款人和相关投资人,并且具有其各自的特点。在前述问题的基础上,本文对国际投资法中的金融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系统研究。本文认为,当前IIAs中的金融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最大共性特点是,缔约方出于保护本国金融规制主权的目的对金融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作出范围上的限定和程序上的过滤,并要求审理金融投资争议的仲裁员具备金融服务法律或实践的专业知识或经验。实际上,在金融国际投资争议解决过程中,缔约方政府磋商、法庭之友、调解、调停等多种争端解决方式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应综合运用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方式处理金融投资争议。最后,本文提出,在处理国际投资法中的金融规制问题时,首先应对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金融服务条款进行整体把握,包括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提供者、金融机构等定义决定了一项金融投资是适用金融服务规则还是国际投资规则,而国民待遇、市场准入、跨境金融服务、金融审慎例外等规定了具体的义务要求和例外。其次要深刻把握国际投资法与国际金融法的联动关系,将金融审慎问题、金融投资不符措施规则、东道国金融规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国际投资法中的金融争端解决机制问题联系起来,集中研究体现国际金融投资相较于其他行业投资有所区别的法律问题,从而探讨构建金融投资海外保护与东道国金融规制主权之间的平衡机制。再次,还应明确在BITs和FTAs项下金融服务规则的适用范围,对金融服务规则和投资规则进行横向的分割和协调,从而避免具体规则适用时引发的不确定性。最后,要把握金融投资不符措施的本质所在,在国际投资条约设计时综合运用嵌入式保留、例外条款和负面清单规则,从而为东道国预留充足的金融监管政策空间。
李其成[5](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李洋[6](2019)在《全球化背景下国有企业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对国有企业改革的讨论旨在破除全球化时代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对国有体制发展前景的质疑。“公有制必然不如私有制”的论调是站不住脚的。把国有企业的存在和发展视为中国经济的枷锁是很危险的,也是不公正的。本文通过对我国国有经济发展历史的回顾,以及与全世界范围内其他经济体国有企业成功案例的对比分析,寻找出我国坚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做强做大国有企业的理论依据和实践路径。国有企业不仅存在于具有社会主义传统的欧洲国家,连私有化至上的美国也并非没有国有企业。学界常有观点认为西方国有经济的比例比中国低很多,但是以新加坡为例的不少完全市场经济体也拥有着很高的国有经济比例。这些国家的国有企业可以说涉及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但为何也能够实现经济成功呢?这些都是简单支持私有化的理论无法解释的问题。所以说,草率的把所有的经济问题归咎于国有体制是不负责任的。回顾历史,那些不立足本国国情就接受了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试图通过激进的私有化实现经济发展的失败案例比比皆是。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拉美国家、菲律宾等经济体陷入长久的“中等收入陷阱”就是例证。而这些国家也基本失去了实现工业化的机会。反观同时期有着更高国有企业比例的新兴工业化国家(如韩国等)却完成了脱贫和赶超。国有企业存在的很多问题是与所有制无直接关系的。很多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在私有企业,尤其是在股权分散的大型私有企业里一个都不会少。如此可见,简单的改变企业的所有制对于解决这些问题并没有帮助。从西方成功的国有企业经验中可以看到,如果能够在国有企业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按照市场规则有效治理国有企业,所有这些问题都能够得到很好的管控和规避,完全不会比私有企业做的差。从对法国国有经济的分析中我们看到,在承认国有企业贡献和地位的同时,法国政府不推行激进私有化,而是通过积极改革保持企业竞争力,使其成为国家核心技术的掌握者。德国的国有企业也在战后恢复经济,实现国家工业化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而且在经历了几轮私有化后,近年来德国在电力等行业开始出现重新国有化的呼声。而北欧国家的国有企业则是支撑其高福利经济的重要部分,且在创新能力上走在世界前列。亚洲的新加坡和韩国则更加是利用国有企业实现经济腾飞,完成工业化的典型案例。甚至在完全信奉私有化的美国也有着数量可观的国有企业,除了在公共事业部门外,也不乏涉足军工、金融、地产等行业。这些都说明了国有企业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国有企业改革虽不是新问题,但目前大部分研究都只停留在企业微观治理的层面,并没有从全球化内外联动的视角,以及历史发展规律的角度直面指出坚定做大做强国有经济的理论基础和信心来源。只有跳出西方经济学范式的框架,从例证分析的角度才能更好找到我国国有企业发展的方向。本文在绪论中阐述了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研究动态及论文研究方法、基本框架与创新点;第一章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历程进行了回顾,客观总结了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做出的历史贡献。同时回顾了西方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诞生及推广的原因和过程,阐明了这一趋势对我国经济在逐渐融入全球体系后的影响。为了解释这一影响,本文在第一章第二节阐述了工业化与现代化的关系。第二章首先总结和分析了质疑国有企业运行效率的一些理论,包括“委托-代理”“搭便车”“预算软约束”等问题,揭示了这些问题的存在与否与企业的产权归属公有或私有并无关联。随后,本文对推行私有化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陷阱”进行了梳理。最后,本章指出了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和私有化改革在本质上的不同之处。在第三章,本文通过对法国、德国、北欧国家、美国等经济体的国有企业发展历史的分析和对比,总结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值得借鉴的地方。第四章则主要分析了与中国更为接近的韩国、新加坡等经济体的国有经济成分和私有化改革的尝试,试图找到可供我国采用的改革路径。本文的第五章、第六章和第七章就当前全球化形势下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挑战和可能的应对举措进行了研究和分析。第八章则是对全文的总结,以及对未来国有企业发展的展望。
刘登攀[7](2019)在《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研究》文中认为十八大以来,中国对外开放发生了重大战略转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背景下,“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是怎样的、新时代中国怎样对外开放”成为亟需回答的时代命题。本文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方法、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方法、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调查研究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对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进行研究,梳理了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的理论论述、分析了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的总体态势、总结了其主要特征,并进而研究了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的基本条件,最后提出了新时代对外开放的战略策略,从而尝试回答了“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是怎样的、新时代中国怎样对外开放”这一时代命题。全文共包括导论、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导论部分包括研究述评、研究意义、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等,正文包括五章。第一章着重从理论层面回答了“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是怎样的、新时代中国怎样对外开放”这一时代命题。首先通过对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内涵的界定,明确了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与以前对外开放的区别;其次通过对党的十八大之前对外开放理论的梳理,为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理论找到理论渊源,也更好弄清其与新时代对外开放思想的区别;第三则通过对习近平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系统总结和分析,为弄清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战略的转变找到理论基础;第四通过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理论论述的梳理,将其主要归结为开放方向、开放原则、开放路径、开放价值导向、开放与新发展理念、开放与国内治理、开放与世界治理等几个方面。第二章、第三章重点从实践层面系统回答了“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是怎样的”这一历史命题。第二章主要阐述了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的总体态势,从总体上、从形式上把握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的整体面貌。通过对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主要实践的分析,也即对自由贸易区战略、“一带一路”倡议、服务业扩大开放、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人民币国际化等对外开放战略措施的分析,总结出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是全面对外开放新格局的生成,其基本内涵包括对标国际一流标准的全方位产业开放格局、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地理开放格局、“引进来”“走出去”的双向投资开放格局、美元与人民币协同互补的货币开放格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并重的地缘开放格局、多边区域双边兼顾的贸易开放格局。第三章通过国内与国际、历史与现实相比较的方法总结出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所呈现出的独特特征,从关键角度、从实质意义上把握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理解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与其他对外开放区别,认清其在中国和世界对外开放史上的历史地位。其主要特征包括在治理方式上所呈现出的治理特征,在中国2000多年对外开放史上所呈现出的历史特征,在全球化500年历史上所呈现出的对于推动新一轮全球化发展的全球化特征,在中国和世界对外开放史上的比较中所呈现出的不同的价值导向特征。论文的第四章和第五章重点从实践层面回答了“新时代中国怎样对外开放”这一历史命题。第四章系统分析了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的内外部条件,即中国内部所拥有的优势和劣势,外部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从内部来看,中国自身所拥有的对外开放优势主要包括庞大内部市场规模优势、又快又好的经济发展态势、持续优化的营商环境、大幅提高的科技实力、稳定的宏观发展环境等五方面。中国对外开放的劣势主要包括高水平开放所需经济基础还不牢固、营商环境落后于世界一流水平、海外权益保护机制和能力处于起步阶段、科技创新水平与强国相比差距较大、落入中等收入陷阱风险增加、资源安全问题不容忽视。从外部来看,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所面临的机遇主要包括面向发展中国家,抓住产能合作和基础设施建设机遇;面向发达国家,抓住承接服务产业国际转移机遇;面向新科技革命,抢抓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机遇;面向全球治理,抓住世界经济治理地位提升机遇。中国面临的外部挑战主要包括价值链高低两端的挑战、全球经济治理上的挑战、中美“修昔底德陷阱”的挑战、政治安全等复杂风险的挑战、部分发达国家对中国发展模式不认同的挑战。第五章提出了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的战略策略。通过对新时代对外开放实践和理论的总结,提出了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战略策略的依据,并提出了核心战略、保障战略、对美战略、安全战略等四大战略。核心战略是打造以中国为核心的全球价值链,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打造中国引领世界发展的竞争力:其目标是塑造以中国为核心的全球价值链,其基础是庞大市场和优质产能,其动力是抓住新科技革命机遇、占据价值链顶端,其主体是培育一批世界级跨国公司,其路径是“一体两翼”的建构途径,其保障是完善构建全球价值链的保障体系。保障战略是创造有利于实现核心战略的内外发展环境,具体包括:营造有利的内部发展环境即国内宏观环境保障,完善海外权益保护机制体系即海外权益保护保障,构建有利外部制度环境即国际治理体系保障。对美战略是中美开展全面战略合作,跨越修昔底德陷阱。安全战略是守住经济安全底线,具体包括:坚持渐进式开放,降低开放发展风险;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建立资源安全体系,确保国家资源安全;完善外国投资安全审查机制,保护国家经济安全。文章的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结语的第一部分强调了中国对外开放战略转型的总体原因。结语的第二部分进一步明确了论文第一章主要从理论层面回答了“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是怎样的、新时代中国怎样对外开放”这一时代命题,第二章到第五章主要从实践层面回答“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是怎样的、新时代中国怎样对外开放”,其中第二章和第三章主要回答前一个问题,第四章和第五章则着重回答了后一个问题。结语的第三部分简明总结了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刘政[8](2019)在《美国双边投资协定研究 ——以美国经济战略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与国际贸易规则不同,当前的国际投资规则呈现出碎片化的状态。作为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最大的国家,美国主导着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规则,其参与的双边投资协定(BIT)在国际投资规则中最具影响力和代表性,因此成为研究国际投资规则的良好对象。由于中美之间尚未签署双边投资协定,所以研究美国BIT及其最新的2012范本对于中国同美国谈判和中国适应、参与制定、乃至主导国际投资规则具有一定的意义。双边投资协定不仅仅是国际条约和法律文件,它还反映了一国对吸收外国投资和本国对外投资的态度,是经济政策的一部分,服务于经济战略。因此,从经济战略的角度去研究BIT,可以从整体上系统的认识它,避免出现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情况。经济战略是一国关于经济的总的方针,包括战略的目标和战略的实施方式两个方面。按照简单也即最优设想,经济战略的目标似乎应是最大化本国整体的经济利益,也就是经济战略服务于国家整体利益。但是由于不同群体对国家政权的控制、影响程度不同,事实往往并非如此。一国经济战略的目标更可能具有二元性,即该国经济战略有两个出发点。美国经济战略的二元性尤其鲜明,因为资本力量异常强大,资产阶级控制着国家政权,从而使国家行为优先满足资本(资产阶级)利益,其次才是兼顾国家整体利益。正因如此,美国创造条件使资本流动到世界各地,在全球范围内攫取利润,也造成了国内的产业空心化、就业机会转移及由此衍生的社会问题。美国经济战略的实施方式发生过数次转变。从美国独立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美国一直是“内生型”的方式,即主要依靠国内生产活动获取利益。二战后到20世纪80年代,美国经济战略的实施方式转变为“外向型”,不再单纯依靠国内生产,而是通过对外投资在全球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将生产环节转移或外包出去,自身占据价值链的高端部分,从外部获取利益。20世纪90年代后,美国更是依靠美元世界货币地位,通过操纵自身货币政策造成它国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的波动,并利用波动攫取利益,掠夺它国的存量财富。此时的美国已从增量财富创造者转变为存量财富掠夺者。美国经济战略的实施方式之一是对外投资,如果不能对外投资,就无法从外部获取利益。因此,美国需要一个工具来方便资本自由进出它国、保障在外资产的安全,并帮助美国资本扬长避短,限制竞争对手。这是美国经济战略赋予BIT的使命,为此美国先后制定了数个BIT范本,根据客观形势的变化和现实需要进行修改,并以此为基础同它国谈判。例如最新的BIT2012范本对投资便利程度和保护力度的要求非常高,还包含国有企业、劳工标准、环境保护等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内容。由于签约对象国综合国力和经济实力远不及美国,所以最终协定和范本几无差异,主要体现美国的意愿。具体到美国BIT2012范本的各个分则,它们每一个都体现着美国的经济战略。投资的定义是BIT的基础性条款,它决定了 BIT的适用范围和功能大小。BIT2012范本采用了非常宽泛的投资定义,几乎将所有类型的财产都囊括进来,以达到充分保护美国在外资产的目的。但是投资定义扩大化的影响不仅在于此,与其它条款结合起来,它事实上产生了一些隐含的影响,如要求东道国开放资本账户,导致东道国更多的成为投资争端的被告,对此发展中国家应予以重视。在美国的BIT等国际投资协定中,竞争中立规则存在对国有企业、“非商业援助”和“不利影响”定义不合理的问题,对国有经济比重大的国家十分不利,成为限制发展中国家竞争力的工具。竞争中立规则的理论前提并不成立,在逻辑上也藏有陷阱,其初衷本应是政府不得格外优待与自身利益一致企业,把约束对象定义为国有企业并不准确和公平。由于美国大企业能够影响、控制本国政府并使二者利益一致,这一概念的偷换使其能够避开竞争中立对自身的不利影响。我国应主张将国有企业概念替换为“与政府利益一致企业”概念,使竞争中立规则真正公平和对等。劳工标准最初与国际投资规则并不关联,美国以保护本国产业和发展中国家劳工为名,将劳工标准纳入到BIT中,希望借此扬长避短,限制发展中国家的竞争力,并讨好国内劳工阶层,将国内矛盾转移。然而发展中国家劳工标准低于发达国家是市场规律决定的,且具有历史因素,并不是发展中国家的过错,相反发达国家及跨国企业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劳工标准也不能科学反映劳工福利的高低,发展中国家应主张建立更加合理的劳工标准和责任划分体系,要求发达国家给予补偿并合理限制对资本的过度保护。业绩要求规则是一项传统规则,美国以防止政府干预、维护市场效率为名,在BIT2012范本中将其更加细致化和严格化,目的是防止发展中国家通过本地成分、出口比例等业绩要求措施破坏美国设计的全球生产经营链条,减少对美国资本和企业的束缚。但是东道国的业绩要求措施本质上属于预先制定、预先提供给投资者的契约,并非强迫而是自愿遵从。业绩要求规则禁止一切形式的业绩要求措施,反而违背了契约精神和意思自治原则,在理论基础上站不住脚。环保条款与劳工条款类似,美国意图借此增加发展中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和企业经营的成本,防止发展中国家产业升级。然而其理由并不公平,美国等发达国家走了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在历史上的工业化时期并不存在、也未曾遵守国际环保规则,在其工业化后要求发展中国家去遵守规则并不公平。而且由于各国资源禀赋的结构性差异和环境承载能力的不同,也并不存在一个普遍适用的环保标准,因此BIT中的环保条款也不公平合理。负面清单主要是准入前国民待遇的例外,它的作用不仅在于对东道国弱势产业的保护,还在于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分配。从是否创造增量财富的角度考察,外国资本进入不同行业产生的效用不同。在采矿业、农业和以金融、公共服务为代表的服务业,外资进入并不创造增量财富,而是拿走东道国的存量财富,制造业则是外资能够创造增量财富的行业。美国BIT要求的简短清单即是美国获取它国存量财富、实现经济战略的工具。BIT中的其它条款,如争端解决条款为最大化保护美国在外资产,写入了便利的投资者起诉东道国之规定,侵犯了东道国的司法主权。金融审慎条款与征收条款结合,给了美国以维护金融稳定为名变相征收它国投资者财产的权利,是一个新现象。根本安全条款对应的美国外国投资安全审查制度,消除了美国负面清单内容少的不利影响,并赋予事后禁止外资的权利,这一制度并不透明,尤其对中国的国有企业相当不友好。美国BIT将随着经济战略的转变而变化。美国自特朗普上任后表现出越来越重视国内生产的趋势,减税、基建、重振制造业计划和中美贸易战均是表现。吸引、要求资本回流美国表明其原有的依靠对外投资在外部攫取利益的经济战略发生转变。在此情况下,BIT的任务也将改变,既可能随着吸引外资重要性的提高而降低协定的标准,以期达成更多协定,也可能就此被废弃。中美BIT谈判存在多种分歧,如国有企业、劳工标准、负面清单等。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两国经济战略的冲突、规则主导权的争夺和利益交换的不匹配。中国不必高估中美BIT的重要性,应持超然态度对待谈判,不宜过多让步。由于中美战略的根本矛盾,两国经贸关系的竞合性越来越复杂,最终将导致无法达成BIT,或者由于偶然因素仅仅达成一个象征性的宣言式协定。
昝丙艳[9](2019)在《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与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在过去几年中大幅增长,到2017年末,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18090.4亿美元,其存量规模世界排名第二。近年来,中国企业对外投资不断扩大,2017年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为1582.9亿美元,位列全球第三,已超过了外商在华投资规模。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迅猛增长已成为全球经济的一个重要现象。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具有明显的特点,其投资主体主要为国有企业,然而与国际同行相比较,缺乏竞争优势,其投资形式主要为跨境并购。本文主要采用实证分析、政策分析、对比分析、法律经济分析和文献研究等方法,从政府管理的母国政府政策与东道国制度因素两个角度考量,采用制度理论构建了理论框架,主要研究了母国政策和东道国制度因素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重点探讨了中国跨境并购政策以及欧盟反规避制度。首先,从国家层面讲,该研究对于提升对外直接投资的数量和质量,更好地发挥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正向作用有重要意义。其次,从企业层面讲,该研究对引导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决策与行为有较大的实践意义。第三,该论文解释了近些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各种特有的问题和现象,是现有对外直接投资理论的补充。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对外直接投资计量指标从强度、密度和广度三元维度衡量;(2)在中国企业跨境并购政策和如何应对欧盟反规避制度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本文的研究内容包括以下七个部分。首先,阐述了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并介绍了研究内容、研究方法、逻辑结构以及主要的创新。第二,回顾了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理论,以及政策和制度相关的主要文献,为后续研究提供了的理论依据。第三,探讨了影响母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四项政策,分别是:(1)双边投资协定,(2)中国企业跨境并购政策,(3)基于出口和对外直接投资关系的OFDI政策,(4)“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对外直接投资政策。母国政策是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重要影响因素,通常是正面支持,但在可能存在风险或者已经出现问题时母国政府要实施限制政策。双边投资协定初衷是母国政府对于对外直接投资的一种保护,但在中国跨境并购已经偏离理性轨道的时候母国政府应该要有一定的监管和限制措施。出口在中国经济发展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第三章详细分析出口与对外直接投资的关系,在第六章提出相应的对外直接投资策略。“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对外开放及对外直接投资的建设重点,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国际产能合作,另一方面可以帮助中国实现更多国际话语权。第四,从三个角度探讨了影响对外直接投资的东道国制度因素,分别是:(1)东道国制度环境下中国企业海外利益维护,(2)欧盟反规避制度,(3)企业异质性在东道国制度环境下的作用。东道国制度环境是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影响因素。中国在对外直接投资时,要面对不同的国家体制、政治环境、经济环境以及复杂的人文环境,因此如何维护中国企业合法权益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以欧盟反倾销反补贴法下的反规避制度为例,本文分析了东道国制度因素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提出了中国企业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运用实际案例,从企业所有制结构视角出发,分析了中国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不同的所有制特征,以及这种异质性对于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作用。第五,运用法律经济分析与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相关的母国政策进行了探讨。法律经济分析方面借鉴了经济学领域效率等于产出与投入之比的概念,构建了政策效率分析模型,涉及了中国企业跨境并购政策的法律经济分析和金融业服务体系改革的法律经济分析,并验证了其效率性。对比分析涉及了中国和巴西的对外直接投资政策差异,以及中国和印度的对外直接投资比较,经过不同国家的对比,验证了对外直接投资中坚持开放和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的观点。第六,依据前述分析,本文提出了国家层面和企业层面的政策建议,分别是中国企业跨境并购政策建议、应对欧盟反规避制度的政策建议、如何参与到全球治理之中的政策建议以及国际产能合作政策建议等。第七,研究结论。对全文的研究内容进行了概括性总结,结合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现状,给出了全文研究结论。本文的主要结论是加强国际产能合作,积极参与到全球治理之中,重塑国际新秩序;政府继续给予投资企业退税或者补贴的政策支持;同时政府应引导企业实施国际贸易和对外直接投资的双重战略,并引导企业在投资国遇到不公正待遇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为确保中国企业未来的跨境并购回归到真实、合规与理性的行为,政府必须实施相关系列的改革措施,充分发挥国内外的比较优势,实现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对于欧盟反规避制度,本文认为多数欧盟所谓的“规避行为”与关税规避行为并无本质不同,在关税法下即可处理。本文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领域的知识体系做出了贡献,有实证分析结果,也有理论政策建议。与大多数关于新兴经济体对外直接投资的研究不同,本文强调对外直接投资政策与制度的重要性。本文的理论框架也可以扩展到分析其他新兴经济体的对外直接投资政策,对政府和企业决策者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本文探讨了中国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所有制特征及其对跨国并购的影响,并对中企跨境并购行为进行了深入探讨,为中国企业跨境并购行为回归理性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本文的研究成果对现有的中国跨国公司并购文献是一个补充,也为跨国公司的决策者和管理者提供了现实的启示。由于数据不完整及论文的篇幅所限,本文未对WTO规则中确立对反规避的立法以及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中国主导适用法律体系问题进行分析,有待作者继续研究。
董哲[10](2019)在《跨境支付系统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支付系统是市场经济下货币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持国家经济金融发展的重要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支付系统在金融体系中定位为“血液循环系统”,使其不仅成为连接商品交易和社会经济的血脉,而且成为风险传递的主要渠道。因此,其与国家经济发展、金融稳定密切相关。而跨境支付系统由于涉及跨境因素,因而面临更多风险,更加需要注重与其相关的规则制度的完善。另外,跨境支付系统与国际政治格局、国际金融治理等也息息相关。美元的国际货币主导地位与美元跨境支付系统的垄断优势,成为美国对其他主权国家动辄威胁进行单边金融制裁的重要依托。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上线,不仅有利于中国联合其他国际社会成员共同对抗金融强权、完善国际治理格局,而且有利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与“一带一路”建设,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本文研究对象为提供大额跨境支付服务的跨境支付系统。根据服务对象与支付金额大小等标准,支付系统可以分为大额支付系统与小额支付系统。其中,跨境支付系统往往提供跨境的大额支付业务,因而成为国际经贸交往的关键,同时也成为系统性金融风险可能出现的高危地带之一。其也因此被归入系统重要性支付系统的范畴。对跨境支付系统的研究,目标在于明晰系统的具体规则制度并据此提出完善建议,从而降低系统运行风险,促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本文采用规范分析、比较分析、跨学科分析等研究方法,遵循国际金融法的研究脉络,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的分析入手,对跨境支付系统的法律基础、治理结构与风险管理这三个方面的规则制度展开分析,以期为上线不久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提供进一步的制度完善建议。除绪论和结论外,本文正文分为以下几章。第一章为总论,探讨了跨境支付系统研究的概念、特征等必要前提。第一,明确支付、跨境支付、支付系统、跨境支付系统等基本概念,并对跨境支付法律关系以及其中法律权利义务进行了系统梳理。跨境支付系统是对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所发生的国际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实现资金跨境转移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第二节对全球跨境支付系统的起源与发展进行分析,主要包括了美元、欧元、英镑等主要国际货币跨境支付系统的产生以及发展现状。随后文章分析了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发展历程,包括了CIPS上线前在CNAPS支持下人民币跨境支付模式及其挑战,以及CIPS上线的重要作用等内容。第三节主要意在提出本文研究的问题,即对文章主题——跨境支付系统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析。从国际金融法研究角度出发,该主题可以被分解为三个小问题:跨境支付系统的国际标准研究;跨境支付系统的具体规则制度研究;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支付完善建议。后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分析。第二章分析了跨境支付系统建设与监管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具体包括支付经济学理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理论、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理论。其中,支付经济学理论对支付经济学的发展历程,支付经济学视角下大额支付系统的作用与发展趋势,支付经济学视角下的金融安全与效率价值平衡等内容进行分析。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理论,则主要包括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定义与识别标准,以及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角度的金融风险应对,并结合美国与欧盟的实际标准,分析了跨境支付系统的系统重要性在实践中的认定标准。最后,文章分析了金融监管中常见的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理论,并对二者进行了对比分析。第三章探讨了有关跨境支付系统相关的国际标准的问题。第一节主要分析了国际标准发布的背景。新形势下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跨境运营监管面临诸多挑战。为应对挑战,相应国际监管机制合作以及国际监管规则合作随之出现。这也成为有关国际标准出台的背景与依托。第二节分析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与跨境支付系统相关原则。《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有关支付系统的内容,核心内容继承自《系统重要性支付系统核心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发展与补充。《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的相关原则可以被总结归纳为法律基础、治理结构与风险管理等几个方面。第三节探讨了跨境支付系统国际标准的法律性质。现有研究或将其视为国际习惯法,或将其视为国际软法。文章对于国际习惯法与国际软法的特征进行了比较分析,并结合前述国际标准的具体内容与特征,认定《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具有国际金融软法性质。第四章分析了具有代表性的美欧跨境支付系统运营与监管法律基础的问题。文章第一节对于美国与欧盟的跨境支付系统法律基础的立法模式进行了总结。其中,美国模式表现为联邦法律与州一级法律相结合,而欧盟模式则是欧盟层级指令与条例与成员国层面的国内法结合。第二节结合美欧不同的立法模式,对于美元跨境支付系统CHIPS与欧元跨境支付系统TARGET2与EURO1的法律基础进行了对比分析,包括了法律适用规则、结算最终性规则、恢复与处置规则等方面基本规则。在探讨前述跨境支付系统的所在地域的具体法律制度之后,文章在第三节对调整跨境大额支付法律关系的联合国《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进行了分析梳理,并将其与美国《统一商法典》等规则进行了比较研究,分析了它们在法律性质、法律效力、跨境支付系统是对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所发生的国际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调整范围等方面异同。第五章分析了有关跨境支付系统治理结构的问题。第一节探讨了美欧跨境支付系统运营者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了组织架构、管理与决策机制等。其中,CHIPS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EURO1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二者均为私营机构所有并运营,并且具有公司类似的多层次决策机制。TARGET2则由欧元体系所有并负责运营,后者属于欧盟层面的公共性质实体机构,具有不同于公司形式的多层级的决策机制。第二节主要探讨了美欧跨境支付系统参与者准入的具体标准,主要包括了初次准入标准、参与者层级管理与参与者风险持续评审等制度。第三节则探讨了它们的公共利益权衡、信息披露以及内部审计等制度。其中,公共利益权衡部分,对于三个支付系统的公共利益体现与考量进行了比较分析。信息披露则主要分析了CHIPS所独有的利益冲突披露以及回避制度。第六章分析了有关跨境支付系统风险管理的问题。支付系统风险可以分为结算风险、运行风险与系统性风险这三类。文章第一节探讨了结算风险管理问题,包括了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的界定与危害性,结算风险管理的原理,以及美欧跨境支付系统的结算风险管理的规则制度。第二节探讨了运行风险管理问题,包括了法律风险、操作风险与商业风险的含义与表现,运行风险管理的原理,以及美欧跨境支付系统运行风险管理的规则制度。第三节系统性风险管理则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系统性风险的界定与成因;系统性风险的传导与管理控制的原理;美国、欧盟与英国对于系统性风险管理控制的监管规则制度。相应的系统性风险管理国际经验,值得我国借鉴。第七章分析了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制度完善问题。第一节分析了CIPS法律基础的不足与完善。CIPS法律适用、结算最终性、恢复与处置规则以及支付系统监管规则存在具体法律法规缺失或效力层级较低,缺乏具有操作性的规则制度等不足,需要有针对性的立法进行完善。第二节分析了CIPS治理结构的问题与完善。其中,CIPS运营者组织形式存在股权结构较为单一、决策机制不明等问题。CIPS参与者准入标准则存在国籍要求倒退,可能导致法律适用问题与相应法律风险,未来需要结合CIPS全球运营状况,分阶段予以解决。另外,CIPS还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未来可以结合组织形式完善一并解决。第三节分析了CIPS风险管理制度不足与完善。CIPS风险管理不足表现为结算规则疏漏、违约管理机制缺失、数据备份中心建设不足等问题,未来可以在借鉴CHIPS、EURO1经验的基础上予以完善。在系统性风险管理完善方面,未来中国监管部门可以借鉴美国欧盟的规定,确定具有操作性的具体SIFIs识别标准,并明确由具体的部门承担SIFIs识别与监管职责等,降低系统性风险出现的概率。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选题背景 |
| 1.1.1 现实背景 |
| 1.1.2 理论背景 |
| 1.2 研究意义 |
| 1.2.1 理论意义 |
| 1.2.2 实践意义 |
| 1.3 研究思路、结构安排与研究方法 |
| 1.3.1 研究思路 |
| 1.3.2 结构安排 |
| 1.3.3 研究方法 |
| 1.4 主要创新与不足 |
| 1.4.1 主要创新 |
| 1.4.2 不足之处 |
| 第2章 相关概念界定、基础理论与相关文献评述 |
| 2.1 概念界定 |
| 2.1.1 对金融开放的理解 |
| 2.1.2 对中国金融开放阶段的历史界定 |
| 2.1.3 对被动开放和主动开放的理解 |
| 2.1.4 对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界定 |
| 2.1.5 对发展的理解 |
| 2.2 理论基础 |
| 2.2.1 内生增长理论 |
| 2.2.2 自组织理论 |
| 2.2.3 理论基础的适用性分析 |
| 2.3 相关文献评述 |
| 2.3.1 市场开放对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影响 |
| 2.3.2 1840-1927年间中国本土金融机构的发展 |
| 2.3.3 1978年后中国本土银行业发展 |
| 2.3.4 对现有文献的评价 |
| 第3章 被动开放与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1840-1927年) |
| 3.1 五口通商与近代金融市场被动开放 |
| 3.2 被动开放条件下外国银行对华资本牵制 |
| 3.2.1 外国在华银行市场进入及市场垄断 |
| 3.2.2 外国在华银行对旧式金融机构的资本牵制 |
| 3.2.3 中外金融机构互动实质:资本侵略 |
| 3.3 旧式金融机构的历史沉浮 |
| 3.3.1 本土钱庄的近代化转型 |
| 3.3.2 本土票号的时代衰落 |
| 3.4 现代银行业的曲折探索 |
| 3.4.1 发展背景:外商银行干涉与封建势力阻挠 |
| 3.4.2 “官护”银行兴起阶段 |
| 3.4.3 华资银行新设阶段 |
| 3.4.4 本土银行业联合发展阶段 |
| 3.5 历史价值评价 |
| 第4章 主动开放与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1978年改革开放后) |
| 4.1 改革开放与中国金融市场主动开放 |
| 4.2 市场开放与中国银行业“顶层设计”(1978-2001年) |
| 4.2.1 “开大门”的金融开放 |
| 4.2.2 建立中央银行制度 |
| 4.2.3 探索国有银行改革 |
| 4.2.4 从微观主体发展到宏观格局构建:搭建二级银行体系 |
| 4.3 扩大对外开放后中国银行业改革的深化调整(2001-2008年) |
| 4.3.1 全面对外开放 |
| 4.3.2 准确定义中央银行地位 |
| 4.3.3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 |
| 4.3.4 “准体制外”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化改革 |
| 4.3.5 发展城市商业银行 |
| 4.3.6 从微观主体发展到宏观格局构建:本土银行业增量改革 |
| 4.4 后危机时代中国银行业改革的多元化布局(2008年后) |
| 4.4.1 中国银行业“走进”国际视野 |
| 4.4.2 中央银行制度完善 |
| 4.4.3 农村金融机构深化发展 |
| 4.4.4 从微观主体发展到宏观格局构建:建立多元银行体系 |
| 4.5 历史价值评价 |
| 第5章 被动开放与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的实证分析 |
| 5.1 实证分析背景 |
| 5.2 探索性因子分析 |
| 5.2.1 研究方法 |
| 5.2.2 研究对象 |
| 5.2.3 探索性因子分析 |
| 5.3 结构方程模型分析与中介效应检验 |
| 5.3.1 研究假设 |
| 5.3.2 研究方法介绍 |
| 5.3.3 样本的基本特征与相关性分析 |
| 5.3.4 验证性因子分析 |
| 5.3.5 结构方程模型分析 |
| 5.3.6 中介效应分析 |
| 5.4 本章小结 |
| 第6章 主动开放与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的实证分析 |
| 6.1 变量介绍及数据来源 |
| 6.1.1 数据来源 |
| 6.1.2 研究模型介绍 |
| 6.1.3 变量介绍 |
| 6.1.4 变量基本统计量 |
| 6.1.5 共线性和相关性检验 |
| 6.2 主动开放影响实证分析 |
| 6.2.1 全样本分析 |
| 6.2.2 第二阶段分析 |
| 6.2.3 第三阶段分析 |
| 6.3 不同银行异质性影响分析 |
| 6.3.1 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 |
| 6.3.2 股份制商业银行 |
| 6.3.3 城市商业银行 |
| 6.3.4 农村商业银行 |
| 6.4 稳健性检验 |
| 6.5 内生性检验 |
| 6.6 本章小结 |
| 6.6.1 全样本影响结论 |
| 6.6.2 不同阶段影响结论 |
| 6.6.3 不同类型银行影响结论 |
| 第7章 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的逻辑、特征、经验及启示 |
| 7.1 金融开放条件下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逻辑 |
| 7.1.1 历史的变迁:两次金融开放的变迁递进 |
| 7.1.2 政策(环境)的变迁:不同政策效能的变迁差异 |
| 7.1.3 理念的变迁:金融机构变迁发生的关键 |
| 7.2 金融开放条件下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特征 |
| 7.2.1 以金融开放作为发展起点 |
| 7.2.2 以渐进式改革作为发展思路 |
| 7.2.3 以个体发展带动整体变革 |
| 7.2.4 以增量改革促进存量改革 |
| 7.2.5 以机构改革和功能完善协调推进机构发展 |
| 7.3 金融开放条件下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经验 |
| 7.3.1 以发挥本土优势为导向 |
| 7.3.2 在开放学习中坚持本土适应性 |
| 7.3.3 发挥主体的内生性带动作用 |
| 7.3.4 以促进经济发展为动力 |
| 7.3.5 坚持发展的与时俱进 |
| 7.3.6 结合宏观调控与微观主体能动性 |
| 7.4 新一轮金融开放背景下本土银行部门发展启示 |
| 7.4.1 立足国情:保持对外开放与国家战略的一致性 |
| 7.4.2 依托本土:激发本土银行部门发展的自觉能动性 |
| 7.4.3 政府定位:完善金融开放中的政府作用 |
| 7.4.4 以史为鉴:推广金融发展实践和理论的中国方案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表 |
| 致谢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 一、中美贸易争端解决对中国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美争端解决的重要意义 |
| 三、中美法律技术脱节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关系 |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 一、理论意义 |
| 二、现实意义 |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 一、关于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 |
|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
| 三、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 |
| 四、关于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 五、关于美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 六、关于中美贸易发展和战略的研究 |
| 七、关于中国发展战略和实力的研究 |
| 八、研究现状评述及启示 |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 一、研究范畴 |
|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
| 三、研究思路 |
| 第一章 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与外延 |
| 第一节 法律技术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
|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渊源 |
| 二、法律技术的概念拓展 |
| 三、法律技术的特性 |
| 第二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基本内容 |
| 一、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 |
| 二、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和特征 |
| 第三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影响 |
| 一、法律技术脱节在国内领域的影响 |
| 二、法律技术脱节在国际领域的影响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WTO框架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分析 |
| 第一节 WTO的发展与现状 |
| 一、WTO制度发展 |
| 二、WTO规则体系的困境 |
|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 一、入世后中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 二、中国对美贸易战略演变 |
| 三、中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 第三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 一、2001 年至今美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 二、美国对华贸易战略演变 |
| 三、美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技术脱节案例表现 |
| 第一节 中国诉美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 二、美国应诉方式法律性强 |
| 三、从案件结果看 |
| 第二节 美国诉中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 二、案件涉及传统贸易和美国优势领域 |
| 三、中国应诉方式政治性强 |
| 四、从案件结果看 |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中美在WTO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 第一节 中美贸易争端涉及的实体法领域概况 |
| 第二节 中美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内容和特点 |
| 一、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内容 |
| 二、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特点 |
| 第三节 中美实体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 一、实体性立法领域的原因 |
| 二、实体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
| 第五章 中美在WTO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 第一节 中美“双反”案件中程序性的法律技术脱节 |
| 一、AD和 SCM中的程序性规定 |
| 二、中美涉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案的概况 |
| 三、中美在双反领域中的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 |
| 第二节 中美在DSU程序中的法律技术脱节 |
| 一、DSU程序性规定 |
| 二、中美WTO争端案件涉DSU程序概况 |
| 三、中美在DSU程序下的法律技术脱节 |
| 第三节 中美WTO争端中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 一、程序价值理念不一致 |
| 二、程序性立法差异 |
| 三、程序法适用差异 |
| 第六章 WTO体系下中国的贸易法律技术调整方案 |
| 第一节 贸易法价值合法化 |
| 一、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
| 二、坚持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 |
|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原则 |
| 第二节 中国对美贸易立法技术调整方案 |
| 一、平衡内外的立法方针 |
| 二、调整立法机制和机构 |
| 三、确立科学的立法规范 |
| 第三节 中国对美贸易法律适用技术调整方案 |
| 一、法律适用部门分工专业化机制化 |
| 二、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
| 三、建立与立法机构的反馈机制 |
| 四、转变“第三方”思维,实践中提高对实体法的解释能力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 (一)中文着作 |
| (二)中文译着 |
| (三)中文论文 |
| (四)中文学位论文 |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 (一)英文着作 |
| (二)英文论文 |
| 三、相关网站数据库 |
| 附件:中美提交WTO争端案件统计(2001-2019)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相关专业术语首字母缩写说明 |
| 绪论 |
| 一、研究缘起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的意义 |
| 二、文献综述 |
| (一)文献分类 |
| (二)文献综述 |
| (三)对既有研究的反思 |
| 三、核心概念界定 |
| (一)战略 |
| (二)战略竞争 |
| 四、研究方法与思路 |
| (一)研究方法 |
| (二)研究思路 |
| (三)创新与不足 |
| 第一章 霸权国应对崛起国战略的类型再划分 |
| 一、主流范式下霸权国应对崛起国战略的类型 |
| (一)霸权转移范式下的遏制战略 |
| (二)自由主义范式下的对冲战略 |
| (三)建构主义范式下的情境战略 |
| 二、霸权国应对崛起国战略的类型再划分标准 |
| (一)霸权国对崛起国地位追求的反应:承认或蔑视 |
| (二)霸权国对崛起国实力增长的态度:容纳或限制 |
| 三、霸权国应对崛起国战略类型的再划分结果 |
| (一)对冲战略 |
| (二)竞争战略 |
| (三)鸵鸟战略 |
| (四)顺应战略 |
| 四、历史时空下霸权国应对崛起国的战略 |
| (一)一战前的英国对德战略(1870-1914) |
| (二)二战前的英国对德战略(1933-1939) |
| (三)冷战后的美国对华战略(1993-2016)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背景 |
| 一、美国霸权护持的战略基因 |
| (一)美国霸权护持的战略文化 |
| (二)美国霸权护持的战略实践 |
| 二、“美国优先”下的对华战略校准 |
| (一)对“接触中国”的战略失望 |
| (二)对“对华政策大辩论”的战略回应 |
| (三)对“极限施压”中国的战略自信 |
| 三、中国崛起引发美国战略焦虑 |
| (一)中美实力对比变化引发美国恐慌 |
| (二)中国的国际影响力激发美国担忧 |
| (三)中国奋发有为外交催发美国猜疑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目标与实力依托 |
| 一、特朗普政府对华战争竞争政策的目标分析 |
| (一)特朗普政府对华战争竞争政策的政治目标 |
| (二)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经济目标 |
| (三)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安全目标 |
| 二、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实力依托 |
| (一)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硬实力依托 |
| (二)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软实力依托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实施 |
| 一、单边层面:多领域施压中国 |
| (一)经济施压:挑起贸易摩擦 |
| (二)政治施压:挑战“一个中国”政策 |
| (三)安全施压:强化威慑 |
| 二、双边层面:多点布局压制中国 |
| (一)借“朝核问题”,增大地缘风险 |
| (二)探索“离间中俄”,破坏周边稳定 |
| (三)强化东亚双边同盟,增加地缘压力 |
| 三、多边层面:携手多方打压中国 |
| (一)推进“印太”战略,挤压中国地缘空间 |
| (二)拉拢东盟国家,平衡中国地区影响 |
| (三)推动多方协调,压制中国经济发展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特点与趋势 |
| 一、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特点 |
| (一)竞争目标的压制性 |
| (二)竞争领域的多样性 |
| (三)竞争手段的激进性 |
| (四)竞争主体的国家性 |
| 二、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效果评估 |
| (一)政治目标的效果评估 |
| (二)经济目标的效果评估 |
| (三)安全目标的效果评估 |
| 三、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发展趋势 |
| (一)全面强化战略竞争的风险加大 |
| (二)存在“竞和”型对冲的可能 |
| (三)迈向战略顺应的不确定 |
|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中国因应特朗普政府战略竞争政策的对策 |
| 一、中国因应特朗普政府战略竞争政策的战略思维 |
| (一)坚持和平发展,应对美国霸权施压新格局 |
| (二)保持战略自信,型塑中美互动 |
| (三)坚守战略底线,坚决维护国家核心利益 |
| 二、中国因应特朗普政府战略竞争政策的具体方略 |
| (一)深化改革开放提升应对能力 |
| (二)稳步发展伙伴关系 |
| (三)营造友善的周边环境 |
|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作者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导论 |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 1.1.1 国际投资法中金融规制问题的源起及演变 |
| 1.1.2 中国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及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政策背景.. |
| 1.1.3 现行国际投资法体系处理金融规制问题的局限性及改革方向 |
| 1.1.4 关键术语界定及研究范围说明 |
| 1.2 文献综述 |
| 1.2.1 国际投资法中有关金融规制的例外情形 |
| 1.2.2 东道国针对外资的金融规制措施 |
| 1.2.3 国际投资法中的金融争端解决机制 |
| 1.2.4 文献综述小结与评论 |
| 1.3 研究内容及研究意义 |
| 1.3.1 研究内容 |
| 1.3.2 研究意义 |
| 1.4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 1.4.1 研究方法 |
| 1.4.2 创新点 |
| 第2章 国际投资法中的金融审慎问题 |
| 2.1 国际投资法中金融审慎措施的认定 |
| 2.1.1 金融审慎措施的含义和类型 |
| 2.1.2 金融审慎措施的界定标准 |
| 2.1.3 金融审慎措施的认定主体 |
| 2.2 金融审慎例外的适用范围 |
| 2.2.1 金融审慎例外条款的内容范围 |
| 2.2.2 金融审慎例外的适用领域 |
| 2.2.3 金融审慎例外在外汇转移方面的适用 |
| 2.3 金融审慎例外与其他例外情形的法律联系 |
| 2.3.1 金融审慎例外与习惯国际法中的“危急情形”抗辩 |
| 2.3.2 金融审慎例外与根本安全例外 |
| 2.4 国际投资法中金融审慎问题的解决思路和中国因应 |
| 2.4.1 国际投资法中解决金融审慎问题的总体思路 |
| 2.4.2 中国应对金融审慎规制问题的相关建议 |
| 第3章 金融投资中的“不符措施”及其规制 |
| 3.1 金融基础制度方面的不符措施 |
| 3.1.1 金融基础制度不符措施的类型及法律特征 |
| 3.1.2 IIAs中金融基础制度不符措施与GATS承诺的对比分析 |
| 3.2 对外资参与度进行限制的不符措施 |
| 3.2.1 对外资持股比例进行限制的不符措施 |
| 3.2.2 对外资金融机构的股东资格要求 |
| 3.2.3 其他对外资参与度进行限制的金融投资不符措施 |
| 3.2.4 IIAs中外资参与度限制不符措施与GATS承诺的对比分析 |
| 3.3 外资金融机构高管和董事会方面的不符措施 |
| 3.3.1 外资金融机构高管和董事会不符措施的法律特征 |
| 3.3.2 IIAs中外资高管和董事会不符措施与GATS承诺的对比分析 |
| 3.4 金融投资不符措施清单的法律特征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
| 3.4.1 金融投资不符措施清单的法律特征 |
| 3.4.2 金融投资不符措施清单在中国的适用 |
| 第4章 东道国金融规制措施的合法性审查 |
| 4.1 主权债务重组措施的合法性审查 |
| 4.1.1 主权债务重组措施与国际投资协定义务的法律联系 |
| 4.1.2 Abaclat等诉阿根廷案中的国际投资争端问题 |
| 4.1.3 对主权债务规制措施的进一步思考 |
| 4.2 银行自救措施的合法性审查 |
| 4.2.1 银行自救措施与投资保护义务的法律联系 |
| 4.2.2 “塞浦路斯银行危机救助”案中的国际投资争端问题 |
| 4.2.3 对银行自救措施的进一步思考 |
| 4.3 资本流动规制措施的合法性审查 |
| 4.3.1 资本流动规制措施的国际法渊源 |
| 4.3.2 “Continental Casualty诉阿根廷”案中的国际投资争端问题 |
| 4.3.3 有关资本流动规制措施的进一步思考 |
| 4.4 中国金融规制措施的最新发展和完善建议 |
| 4.4.1 中国金融规制措施的最新发展 |
| 4.4.2 完善中国金融规制措施的相关建议 |
| 第5章 国际投资法中的金融争端解决机制 |
| 5.1 国际投资法中金融争端解决的范围 |
| 5.1.1 国际投资法中金融争端解决的义务范围 |
| 5.1.2 国际投资法中金融争端解决的措施范围 |
| 5.2 国际投资法中金融争端解决的特别规则 |
| 5.2.1 金融审慎措施的“过滤器”机制 |
| 5.2.2 仲裁员具备金融行业专业知识及相关经验 |
| 5.3 国际投资法中金融争端解决的改革完善与中国因应 |
| 5.3.1 金融投资争端解决的改革完善 |
| 5.3.2 中国解决金融国际投资争议的应对建议 |
| 第6章 结论及展望 |
| 6.1 结论 |
| 6.1.1 具体结论 |
| 6.1.2 总体结论 |
| 6.2 不足之处及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
| 参考文献 |
| 一、中文着作 |
| 二、中文论文 |
| 三、中文学位论文 |
| 四、英文着作 |
| 五、英文论文 |
| 附件 国际组织报告、工具书、国际条约、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及法院判决等 |
| 一、国际组织报告 |
| 二、工具书 |
| 三、国际投资协定文本及相关国际条约 |
| 四、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及相关法院判决 |
| 附录A IIAs金融投资不符措施与GATS承诺对比情况 |
| 附录B 纳入金融审慎例外的IIAs |
| 附录C 对审慎措施提交ISDS作出特别规定的IIAs |
| 附录D 涉及金融业的ICSID投资仲裁案件一览 |
| 致谢 |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意义 |
| 二、研究综述 |
| 三、研究路径 |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 本章小结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 一、选题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第二节 相关理论及研究动态 |
| 一、经济全球化相关理论综述 |
| 二、“华盛顿共识”的含义及影响 |
| 三、国有企业私有化的相关理论综述 |
| 四、发达国家(地区)国有企业改革相关理论及案例综述 |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 一、研究方法 |
| 二、创新与不足 |
| 第一章 国有企业改革历史回顾及全球化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影响 |
| 第一节 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回顾 |
| 一、改革开放后国有企业改革的路径分析 |
| 二、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贡献 |
| 第二节 全球化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影响 |
| 一、新自由主义推广下的经济全球化 |
| 二、全球化对不同阶段国有企业改革的影响 |
| 三、西方国家的“逆全球化”倾向及其影响 |
| 第二章 国有企业改革的认识误区 |
| 第一节 “国企病”不专属于国有企业 |
| 一、委托-代理问题 |
| 二、搭便车问题 |
| 三、软预算约束问题 |
| 第二节 国有企业私有化的“陷阱” |
| 一、陷阱一:行业的选择 |
| 二、陷阱二:企业的定价 |
| 三、陷阱三:合适的收购者 |
| 四、陷阱四:腐败的问题 |
| 第三节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不等同于私有化 |
| 一、“混合所有制”概念的提出 |
| 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践 |
| 第四节 发展国有企业不代表“民营经济离场” |
| 一、发展民营经济的现实依据 |
| 二、发展民营经济的理论依据 |
| 三、发展民营经济的历史依据 |
| 第三章 欧美国有企业的发展历史与借鉴意义 |
| 第一节 法国:社会主义文化土壤下走出的全球性国有企业 |
| 一、法国国有企业的发展历程 |
| 二、法国的国有企业改革 |
| 三、法国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借鉴意义 |
| 第二节 德国国有企业:经济国家主义的有效实践 |
| 一、工业化中功不可没的德国国有企业 |
| 二、德国的国有企业改革 |
| 三、德国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借鉴意义 |
| 第三节 芬兰国有企业:推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楷模 |
| 一、“红色政权”下的芬兰国有企业 |
| 二、芬兰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和改革 |
| 三、芬兰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借鉴意义 |
| 第四节 美国国有企业:美国“无国企”的真相 |
| 一、美国国有企业的分类及特点 |
| 二、美国对国有企业的管理 |
| 三、美国经验对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借鉴和思考 |
| 第四章 亚洲国有企业的发展历史与借鉴意义 |
| 第一节 韩国:经济起飞依靠集权政府下的国有企业 |
| 一、韩国国有企业的发展历程 |
| 二、韩国的国有企业治理与改革 |
| 三、集权政府下的经济起飞 |
| 四、韩国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的反思 |
| 第二节 新加坡:国有企业治理的成功案例 |
| 一、新加坡国有企业的发展历程 |
| 二、新加坡的国有企业治理模式 |
| 三、淡马锡模式的成功和借鉴意义 |
| 第五章 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及评估 |
| 第一节 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 |
| 一、《指导意见》的改革思路 |
| 二、经济全球化与国有企业的改革实践 |
| 第二节 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不足 |
| 一、管资产到管资本的转型问题 |
| 二、实行有效监督的问题 |
| 三、选人用人的问题 |
| 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难点 |
| 五、党的领导与现代企业治理有机统一 |
| 第六章 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
| 第一节 “前全球化”时代的国有企业改革 |
| 一、“前全球化”时代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目标 |
| 二、“前全球化”时代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实践 |
| 第二节 全球化时代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挑战 |
| 一、全球化带来新挑战的原因 |
| 二、全球化给我国国有企业带来的新挑战 |
| 第三节 全球化时代国有企业改革的机遇 |
| 一、政策机遇 |
| 二、改革叠加期机遇 |
| 三、“逆全球化”倒逼机遇 |
| 第七章 全球化背景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对策建议 |
| 第一节 国有企业适应全球化趋势改革的基本路径 |
| 一、党的领导 |
| 二、法人治理结构 |
| 三、混合所有制改革 |
| 四、国有企业走出去 |
| 五、国有企业道路自信 |
| 第二节 应对全球化挑战的主要改革对策 |
| 一、应对政府经济管理功能相对弱化的改革对策 |
| 二、应对生产要素不对等流动的改革对策 |
| 第八章 总结与展望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研究述评 |
| 二、研究意义 |
| 三、研究方法 |
| 四、创新之处 |
| 第一章 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理论论述 |
| 第一节 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内涵界定 |
| 一、十八大以前中国“对外开放”主要内涵 |
| 二、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主要内涵 |
| 第二节 党的十八大以前对外开放理论综述 |
| 一、中国传统对外开放理论 |
| 二、马克思、列宁对外开放理论 |
| 三、中国近代以来对外开放理论 |
| 第三节 习近平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理论论述 |
|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时代背景 |
|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发展脉络 |
| 三、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丰富内涵 |
| 四、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理论渊源 |
| 五、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历史渊源 |
| 六、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的关系 |
| 第四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理论论述 |
| 一、开放方向方面的论述 |
| 二、开放原则方面的论述 |
| 三、开放路径方面的论述 |
| 四、开放价值导向方面的论述 |
| 五、开放与新发展理念方面的论述 |
| 六、开放与国内治理方面的论述 |
| 七、开放与全球治理方面的论述 |
| 第二章 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总体态势 |
| 第一节 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主要实践 |
| 一、自由贸易区战略 |
| 二、“一带一路”倡议 |
| 三、服务业扩大开放 |
| 四、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 |
| 五、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 |
| 六、人民币国际化 |
| 第二节 全面对外开放新格局的生成 |
| 一、对标国际一流标准的全方位产业开放格局 |
| 二、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地理开放格局 |
| 三、“引进来”、“走出去”的双向投资开放格局 |
| 四、美元与人民币协同互补的货币开放格局 |
| 五、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并重的地缘开放格局 |
| 六、多边、区域、双边兼顾的贸易开放格局 |
| 第三章 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主要特征 |
| 第一节 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的治理特征 |
| 一、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相结合 |
| 二、创新性与延续性相结合 |
| 三、顶层设计与底层探索相结合 |
| 四、依法治理与制度创新相结合 |
| 五、对内改革与对外开放相结合 |
| 六、融入世界与引领世界相结合 |
| 第二节 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的历史特征 |
| 一、中国对外开放历史三个阶段的划分 |
| 二、新时代对外开放是对1.0时期的复兴 |
| 三、新时代对外开放是对2.0时期的超越 |
| 第三节 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的全球化特征 |
| 一、全球化阶段新划分 |
| 二、西方推动的全球化的主要特征 |
| 三、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的全球化特征 |
| 第四节 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的价值特征 |
| 一、中国历史及世界其他国家对外开放价值导向 |
| 二、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的价值导向 |
| 第四章 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基本条件 |
| 第一节 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优势分析 |
| 一、庞大的内部市场优势 |
| 二、又快又好的经济发展优势 |
| 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优势 |
| 四、大幅提高的科技实力优势 |
| 五、稳定的宏观发展环境优势 |
| 第二节 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劣势分析 |
| 一、高水平开放所需经济基础还不牢固 |
| 二、营商环境条件落后于世界一流水平 |
| 三、海外权益保护体系处于起步阶段 |
| 四、科技创新水平与强国比差距较大 |
| 五、落入中等收入陷阱风险增加 |
| 六、资源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
| 第三节 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所面临机遇 |
| 一、面向发展中国家,产能合作和基础设施建设机遇 |
| 二、面向发达国家,承接服务产业国际转移机遇 |
| 三、面向新科技革命,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机遇 |
| 四、面向全球治理,世界经济治理地位提升机遇 |
| 第四节 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所面临挑战 |
| 一、价值链高低两端的挑战 |
| 二、全球经济治理的挑战 |
| 三、中美“修昔底德陷阱”的挑战 |
| 四、发达国家对中国发展模式不认同的挑战 |
| 第五章 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战略策略 |
| 第一节 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战略依据及构成 |
| 一、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战略主要依据 |
| 二、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战略基本构成 |
| 第二节 打造以中国为核心的全球价值链 |
| 一、打造以中国为核心的全球价值链的基本分析 |
| 二、打造以中国为核心的全球价值链的必要基础 |
| 三、打造以中国为核心的全球价值链的主要动力 |
| 四、打造以中国为核心的全球价值链的市场主体 |
| 五、打造以中国为核心的全球价值链的建构路径 |
| 六、打造以中国为核心的全球价值链的保障体系 |
| 第三节 创造有利的内外发展环境 |
| 一、持续推动国内改革,营造有利的内部发展环境 |
| 二、完善海外权益保护体制,提供有效外部救济体系 |
| 三、推动国际治理体系改革,构建有利外部制度环境 |
| 第四节 构建中美新型大国关系,跨越修昔底德陷阱 |
| 一、战略对抗将导致双输,损害双方的战略利益 |
| 二、战略合作将带来双赢,有益于双方战略利益 |
| 三、构建新型大国关系,共同为世界和平发展做贡献 |
| 第五节 守住经济安全底线 |
| 一、坚持渐进式开放,降低开放发展风险 |
| 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
| 三、建立资源安全体系,确保国家资源安全 |
| 四、完善外国投资安全审查机制,保护国家经济安全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绪论 |
| 1.1 研究意义 |
| 1.1.1 理论意义 |
| 1.1.2 现实意义 |
| 1.1.3 研究对象选取 |
| 1.2 研究角度和方法 |
| 1.2.1 与法学研究的差异 |
| 1.2.2 辩证法和历史唯物法 |
| 1.2.3 逻辑分析方法 |
| 1.3 研究立场 |
| 1.4 创新点和不足 |
| 1.4.1 本文可能的创新点 |
| 1.4.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 1.5 写作思路 |
| 2 美国经济战略简析 |
| 2.1 文献综述 |
| 2.2 经济战略的一般性分析 |
| 2.2.1 经济战略的非公开性 |
| 2.2.2 经济战略的一元性和二元性 |
| 2.2.3 经济战略的实施方式 |
| 2.3 美国经济战略二元性探讨 |
| 2.3.1 二元性的表现 |
| 2.3.2 二元性的原因 |
| 2.3.3 二元性对研究的影响 |
| 2.3.4 小结 |
| 2.4 美国经济战略的实施方式 |
| 2.4.1 实施方式的演进 |
| 2.4.2 演进的趋势和原因 |
| 2.4.3 美元国际铸币税 |
| 2.4.4 铸币税的隐藏形式 |
| 3 美国双边投资协定综述 |
| 3.1 文献综述 |
| 3.2 双边投资协定的演进 |
| 3.2.1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和投资保证协定阶段 |
| 3.2.2 双边投资协定阶段 |
| 3.2.3 采用双边形式的原因 |
| 3.3 签约对象国 |
| 3.3.1 签约对象国列举 |
| 3.3.2 对象国国别分析 |
| 3.3.3 对象国选择的原因 |
| 3.4 双边投资协定的特点 |
| 3.4.1 标准高 |
| 3.4.2 涉及广 |
| 3.4.3 干涉性强 |
| 3.5 双边投资协定的作用 |
| 3.5.1 便利美国资本跨国流动 |
| 3.5.2 保护美国资本在外安全 |
| 3.5.3 减轻美国企业负担 |
| 3.5.4 限制东道国竞争力 |
| 3.5.5 保护美国要害产业 |
| 4 投资定义 |
| 4.1 文献综述 |
| 4.2 投资定义的不同模式 |
| 4.2.1 投资定义的理论探讨 |
| 4.2.2 实践中的两种模式 |
| 4.2.3 对两种模式的评价 |
| 4.3 中美投资定义的对比 |
| 4.3.1 美国BIT范本的定义 |
| 4.3.2 中国BIT范本的定义 |
| 4.4 投资定义宽泛化的影响 |
| 4.4.1 东道国资本项目自由化 |
| 4.4.2 更多争端被提交国际仲裁 |
| 4.5 投资定义宽泛化的原因 |
| 4.5.1 给予美国在外财产全面保护 |
| 4.5.2 辅助BIT完成使命 |
| 4.5.3 自身能够抵御副作用 |
| 4.6 发展中国家的应对之策 |
| 4.6.1 利用其它规则减少负面影响 |
| 4.6.2 细化争端解决条款 |
| 5 竞争中立 |
| 5.1 文献综述 |
| 5.2 竞争中立的由来与演化 |
| 5.2.1 澳大利亚最早提出 |
| 5.2.2 经合组织发展细化 |
| 5.2.3 美国再次扩大内容 |
| 5.3 严苛针对国有主体 |
| 5.3.1 国有企业定义过宽 |
| 5.3.2 “非商业援助”标准过低 |
| 5.3.3 “不利影响”认定不合理 |
| 5.4 推行动因及其影响 |
| 5.4.1 限制发展中国家竞争力 |
| 5.4.2 迫使发展中国家出售国企 |
| 5.4.3 迫使发展中国家在其它方面让步 |
| 5.5 理论分析 |
| 5.5.1 理论根源不成立 |
| 5.5.2 逻辑形式错误 |
| 5.6 我国的应对之策 |
| 5.6.1 剥离国有企业行政职能 |
| 5.6.2 主张“利益一致企业”概念 |
| 6 劳工标准 |
| 6.1 文献综述 |
| 6.2 劳工标准在投资协定中的演进 |
| 6.2.1 起源及核心内容 |
| 6.2.2 美国积极推动 |
| 6.3 针对、限制发展中国家 |
| 6.3.1 攻击发展中国家的借口 |
| 6.3.2 干涉政治制度 |
| 6.3.3 发展中国家竞争力受到影响 |
| 6.4 美国推行劳工标准的动因 |
| 6.4.1 限制发展中国家 |
| 6.4.2 占领道义制高点 |
| 6.4.3 讨好国内劳动者 |
| 6.4.4 劳工权益只是借口 |
| 6.5 理论分析 |
| 6.5.1 劳工标准取决于市场因素 |
| 6.5.2 劳工标准具有历史因素 |
| 6.5.3 劳工标准不能代表福利水平 |
| 6.5.4 未必造成美国受损 |
| 6.5.5 责任在资本逐利性 |
| 6.6 发展中国家的应对方法 |
| 6.6.1 逐步提高国内劳工标准 |
| 6.6.2 主张共同但有区别的全球责任体系 |
| 6.6.3 重构合理、公正的劳工标准体系 |
| 6.6.4 要求改变过于苛刻的资本保护规则 |
| 7 业绩要求 |
| 7.1 文献综述 |
| 7.2 理论分析 |
| 7.2.1 业绩要求规则的理论根源 |
| 7.2.2 实质是利益分配问题 |
| 7.2.3 形式上的合理之处 |
| 7.2.4 本质上的不合理性 |
| 7.3 美国推行业绩要求规则的原因 |
| 7.3.1 防止破坏跨国企业的经营链 |
| 7.3.2 提高相对竞争优势 |
| 7.4 我国的应对之策和启示 |
| 7.4.1 不需保留业绩要求措施 |
| 7.4.2 对我国的启示 |
| 8 环境保护 |
| 8.1 文献综述 |
| 8.2 发展中国家处于不利境地 |
| 8.2.1 容易遭到舆论攻击 |
| 8.2.2 工业化难度增大 |
| 8.2.3 宏观经济运行成本增加 |
| 8.3 推行动因和影响 |
| 8.3.1 并非真正为了环保 |
| 8.3.2 限制发展中国家竞争力 |
| 8.3.3 从环保产业受益 |
| 8.4 理论分析 |
| 8.4.1 环保与工业化的关系 |
| 8.4.2 时间上的责任错配 |
| 8.4.3 并不存在统一的环保标准 |
| 8.4.4 环保同投资协定的相关性 |
| 8.4.5 责任在资本逐利性 |
| 8.5 发展中国家如何应对 |
| 9 负面清单 |
| 9.1 文献综述 |
| 9.2 研究角度 |
| 9.2.1 既有角度 |
| 9.2.2 本文角度 |
| 9.2.3 评判标准 |
| 9.3 外资对不同行业的影响 |
| 9.3.1 农业 |
| 9.3.2 资源开采业 |
| 9.3.3 公用事业 |
| 9.3.4 金融业 |
| 9.3.5 制造业 |
| 9.4 负面清单谈判 |
| 9.4.1 一般性解释 |
| 9.4.2 中美谈判的矛盾 |
| 9.5 本章小结 |
| 10 其它条款 |
| 10.1 争端解决 |
| 10.1.1 争端解决的不同模式 |
| 10.1.2 无前提仲裁的影响 |
| 10.1.3 发展中国家弱势的原因 |
| 10.1.4 发展中国家如何应对 |
| 10.2 征收和金融服务 |
| 10.2.1 征收条款的背景 |
| 10.2.2 间接征收的新动向 |
| 10.2.3 两个条款的合并影响 |
| 10.3 根本安全 |
| 10.3.1 美国的安全审查制度 |
| 10.3.2 美国安全审查的特点 |
| 10.3.3 审查中国并购的实践 |
| 10.3.4 中国如何应对 |
| 11 美国BIT前瞻 |
| 11.1 经济战略出现转变 |
| 11.1.1 转变的表现 |
| 11.1.2 表现背后的实质 |
| 11.1.3 历史循环——门罗主义再现 |
| 11.2 经济战略转变的原因 |
| 11.2.1 无法继续承受后果 |
| 11.2.2 既有模式不再有效 |
| 11.2.3 国际铸币税减少 |
| 11.2.4 实力相对下降 |
| 11.3 战略转变对双边投资协定的影响 |
| 11.3.1 美国角色的转换 |
| 11.3.2 协定标准的降低 |
| 11.3.3 可能放弃BIT的形式 |
| 12 中美BIT谈判 |
| 12.1 文献综述 |
| 12.2 中美的主要分歧 |
| 12.2.1 竞争中立 |
| 12.2.2 劳工标准 |
| 12.2.3 负面清单 |
| 12.2.4 国家安全审查 |
| 12.3 谈判困难的原因 |
| 12.3.1 战略的矛盾 |
| 12.3.2 规则主导权之争 |
| 12.3.3 利益交换不匹配 |
| 12.4 中国应采取的态度和预测 |
| 12.4.1 宏观态度 |
| 12.4.2 微观态度 |
| 12.4.3 结果预测 |
| 13 全文总结 |
| 在学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引言 |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 1.2 理论及实践意义 |
| 1.2.1 理论意义 |
| 1.2.2 实践意义 |
| 1.3 研究内容与结构框架 |
| 1.4 主要研究方法 |
| 1.5 数据来源、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 1.5.1 数据来源 |
| 1.5.2 研究的特色与创新之处 |
| 1.5.3 研究难点与不足之处 |
| 第2章 文献综述 |
| 2.1 国际投资理论回顾 |
| 2.2 政策与制度国内外文献回顾 |
| 2.2.1 国内文献回顾 |
| 2.2.1.1 国内文献研究侧重点 |
| 2.2.1.2 国内文献小结 |
| 2.2.2 国外文献回顾 |
| 2.2.2.1 国外文献侧重点 |
| 2.2.2.2 国外文献小结 |
| 2.3 文献述评和本文研究要点 |
| 2.3.1 文献述评 |
| 2.3.2 本文研究要点 |
| 第3章 母国政策因素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 |
| 3.1 政策的内涵与外延 |
| 3.2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演变 |
| 3.3 双边投资协定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影响的实证分析 |
| 3.3.1 计量模型设计、数据与变量 |
| 3.3.2 BIT对OFDI影响的实证估计结果、分析与检验 |
| 3.3.3 实证结论 |
| 3.4 中国企业跨境并购政策 |
| 3.4.1 跨境并购大幅增长 |
| 3.4.2 大规模跨境并购的深层动因 |
| 3.4.3 非理性不合规跨境并购的负面效应 |
| 3.4.4 加大监管力度引导真实合规性与理性回归 |
| 3.4.5 新政策下跨境并购走势 |
| 3.5 基于出口与对外直接投资的关系的OFDI政策 |
| 3.6 “一带一路”下的对外直接投资政策 |
| 3.6.1 “一带一路”倡议的意义 |
| 3.6.2 “一带一路”的内在背景与化解产能过剩 |
| 3.6.3 “一带一路”的外在背景与构建全球新秩序 |
| 3.7 本章小结 |
| 第4章 东道国制度环境因素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 |
| 4.1 制度的内涵与外延 |
| 4.2 东道国制度环境下的中国企业海外利益维护 |
| 4.3 欧盟反规避制度下的对外直接投资 |
| 4.3.1 欧盟反规避制度的演变与发展 |
| 4.3.2 欧盟反规避条款的正当性质疑 |
| 4.3.3 欧盟反规避条款的合法性质疑 |
| 4.4 企业异质性在东道国制度环境下的作用 |
| 4.4.1 企业所有制结构 |
| 4.4.2 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特点 |
| 4.4.3 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案例分析 |
| 4.4.4 国有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特点 |
| 4.4.5 国有企业实际案例分析 |
| 4.5 本章小结 |
| 第5章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法律经济分析与比较分析 |
| 5.1 母国政策的法律经济分析 |
| 5.1.1 跨境并购监管政策法律经济分析 |
| 5.1.2 金融服务体系改革政策效率法律经济分析 |
| 5.1.3 法律经济分析小结 |
| 5.2 母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的比较分析 |
| 5.2.1 中国与巴西对外直接投资政策比较分析 |
| 5.2.2 中国与印度对外直接投资政策比较分析 |
| 5.2.3 对比分析小结 |
| 5.3 本章小结 |
| 第6章 政策建议 |
| 第7章 研究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本文创新点 |
| 缩略语表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背景 |
| 二、研究动机与目的 |
| 三、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 四、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结构安排 |
| 第一章 跨境支付系统概述 |
| 第一节 跨境支付与跨境支付系统的概念与特征 |
| 一、支付与跨境支付 |
| 二、支付系统及其上位概念 |
| 三、跨境支付系统的概念与特征 |
| 第二节 跨境支付系统的产生与发展 |
| 一、跨境支付系统的产生 |
| 二、境外跨境支付系统发展现状 |
| 三、发展中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 |
| 第三节 跨境支付系统法律问题的提出 |
| 一、跨境支付系统相关国际标准的要求与性质 |
| 二、跨境支付系统规则与制度安排的国际经验 |
| 三、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制度完善建议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跨境支付系统建设运营监管的理论基础 |
| 第一节 支付经济学理论 |
| 一、支付经济学理论的提出与发展 |
| 二、支付经济学视角下大额支付系统的重要作用与发展趋势 |
| 三、由支付经济学目标看金融安全与效率价值平衡 |
| 第二节 系统重要性与SIFIs理论 |
| 一、SIFIs的定义与识别 |
| 二、SIFIs的监管与系统性风险的应对 |
| 三、作为SIFIs的跨境支付系统的识别标准 |
| 第三节 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理论 |
| 一、功能监管理论分析 |
| 二、机构监管理论分析 |
| 三、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比较研究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跨境支付系统建设运营监管的国际标准 |
| 第一节 跨境支付系统国际标准的出台背景 |
| 一、FMIs建设、运营与监管面临的挑战 |
| 二、构建国际组织应对挑战 |
| 三、制定国际规则应对挑战 |
| 第二节 《FMIs原则》有关规则研究 |
| 一、法律基础相关原则分析 |
| 二、治理结构相关原则分析 |
| 三、风险管理相关原则分析 |
| 四、其他相关规则分析 |
| 第三节 《FMIs原则》的法律性质探析 |
| 一、《FMIs原则》的性质争议 |
| 二、国际习惯与国际软法比较分析 |
| 三、《FMIs原则》的国际金融软法性质及特征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跨境支付系统的法律基础 |
| 第一节 跨境支付系统的立法模式 |
| 一、跨境支付系统立法的美国模式 |
| 二、跨境支付系统立法的欧盟模式 |
| 第二节 跨境支付系统基本规则比较研究 |
| 一、法律适用规则分析 |
| 二、结算最终性规则分析 |
| 三、支付系统监管规则分析 |
| 四、恢复与处置规则分析 |
| 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研究 |
| 一、《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的范围与效力 |
| 二、《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的主要内容 |
| 三、《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与相关规则比较研究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跨境支付系统的治理结构 |
| 第一节 系统运营者组织形式 |
| 一、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及其影响 |
| 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及其影响 |
| 三、公共实体形式及其影响 |
| 第二节 系统参与者准入机制 |
| 一、系统参与者初次准入标准 |
| 二、系统参与者层级管理制度 |
| 三、系统参与者风险持续评审机制 |
| 第三节 系统公平公开制度 |
| 一、公共利益的价值平衡 |
| 二、信息披露与利益冲突处理 |
| 三、运营者内部审计 |
|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跨境支付系统的风险管理 |
| 第一节 跨境支付系统的结算风险管理 |
| 一、结算风险的界定 |
| 二、结算风险管理的原理分析 |
| 三、结算风险管理的规则制度研究 |
| 第二节 跨境支付系统的运行风险管理 |
| 一、运营风险的界定 |
| 二、运行风险管理的原理分析 |
| 三、运行风险管理的规则制度研究 |
| 第三节 跨境支付系统的系统性风险管理 |
| 一、系统性风险的界定 |
| 二、系统性风险管理的原理分析 |
| 三、系统性风险管理的规则制度研究 |
| 本章小结 |
| 第七章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制度不足与完善 |
| 第一节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法律基础的不足与完善 |
| 一、法律适用规则 |
| 二、结算最终性规则 |
| 三、支付系统监管规则 |
| 四、恢复与处置规则 |
| 第二节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治理结构的不足与完善 |
| 一、系统运营者组织形式 |
| 二、系统参与者准入机制 |
| 三、系统公平公开制度 |
| 第三节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风险管理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
| 一、结算风险管理制度 |
| 二、运行风险管理制度 |
| 三、系统性风险管理制度 |
|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博士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 后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