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雅丽[1](2021)在《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区域与城乡差距的财政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40余年,我国进行了卓越的探索,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在发展的进程中也存在若干尚未妥善解决的社会问题,如何将改革发展的巨大成果惠及全体社会公民通过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差距以公平、正义且有效地保障社会公民的社会福利便是其中当务之急。相较于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区域与城乡间在社会发展中仍表现为非平衡发展,因此,如何有效缩小区域与城乡间的差距在学术界与在实践中都备受瞩目。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必定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过程。当前,基本公共服务的建设与发展不仅是全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公共事业的目标要求也是全面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在区域与城乡间仍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质量参差不齐、服务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等问题。探索和解决基本公共服务在区域与城乡层面的差距问题能有效推动以教育、医疗卫生、文化服务、社会保障、环境、基础设施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为重点的社会发展建设,还能切实保障全体社会居民对生存与多样化发展需求,实现民众平等的基本生存与发展权,促进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的提升。为此,本文从理论与实证的角度,从区域与城乡两个维度探究基本公共服务差距问题。通过对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区域与城乡差距的实证研究,增强论文研究与现实之间的契合度,能有效正视省际间,区域间以及城乡间供给规模、质量与发展趋势等方面的差距,有利于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在区域与城乡间的均衡发展,缓解和消除当前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本文研究主旨是在客观评价研究期间内,以区域与城乡为研究对象,从理论角度深入研究影响基本公共服务区域与城乡差距的财政机制,分析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供给水平在区域间、城乡间的差异水平及收敛情况,构建基本公共服务评价体系对基本公共服务区域与城乡差距进行测度,以双对象实证分析差距形成原因及影响程度,在此基础上提出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区域与城乡差距的双目标的系统性财政对策与建议。首先,阐明基本公共服务区域与城乡差距问题研究的现实背景和研究意义。搜集和整理基本公共服务区域与城乡差距相关的国内外研究成果,分别从基本公共服务理论、供给的影响因素、供给机制的评价以及区域与城乡差距问题与成因等几个方面展开,在此基础上进行文献述评,提出有可能进行深入研究的切入点。其次,围绕基本公共服务区域与城乡差距问题构建一个全面的理论阐释与作用机理。通过对其研究紧密相关的内涵以及外延进行界定,并重点分析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区域与城乡差距的生成机制,通过财政体制与基本公共服务区域与城乡差距的机制分析,再根据区域与城乡的个性特征具体化的通过区域禀赋差距、城乡二元体的视角分别和基本公共服务区域差距与基本公共服务城乡差距间的机制分析,构建基本公共服务区域与城乡差距形成的原理。通过对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财政作用的理论基础进行梳理与阐述,从社会公正论、福利经济学理论以及新公共服务演变的三大理论对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财政作用产生的天然逻辑、根本目的与实现的客观机制进行理论阐释。通过对财政分权机制、财政自给能力以及转移支付三大财政因素的财政机理分析对基本公共服务区域与城乡差距产生的作用。再次,对基本公共服务区域与城乡差距及收敛性进行分析。其中,按照区域、城乡的目标属性与实际数据的可获得性分别在全国31省市2011—2018年、30省市2015—2018年,分别设定27、41个具体指标以构建基本公共服务区域指标体系、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通过变异系数与熵值法对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区域与城乡差距分别进行测度,衡量区域与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差距以及基本公共服务区域与城乡差距指数,同时运用Arc GIS 10.2软件对指数进行时空动态展示。通过运用面板数据进行一般收敛与空间收敛分析,其收敛性检验表明:从整体上,基本公共服务区域与城乡差距的收敛系数均为负值,统计指标都显着,说明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区域与城乡差距存在明显的绝对收敛趋势。通过对基本公共服务区域差距进行俱乐部收敛检验,结果说明东—中—西部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差距水平均呈现不断缩小的收敛态势,且这三大区域的基本公共服务区域差距的收敛速度以基本公共服务区域差距较大的中西部要快于其区域差距较小的东部地区,并最终趋向于均等的水平。然后,对基本公共服务区域与城乡差距问题进行实证研究。第一,对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区域差距的财政政策效应分别运用基础与拓展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基础分析选取财政体制、经济层面和社会层面三个维度的影响因素对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区域差距形成的因素进行空间实证分析;拓展分析运用动态空间模型比较研究地方政府行为偏好对我国不同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影响。基础分析实证结论表明:我国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存在显着空间自相关,并呈现出显着的空间溢出态势,通过空间面板回归最优筛选与实证分析,人均财政支出、人均中央净补助、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人口密度以及城镇化率对缩小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区域差距效应具有显着的积极影响,而财政分权支出度对其有显着的负向影响;通过空间系数检验,得出人均财政支出占比、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城镇化率对缩小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区域差距效应具有显着的负向空间溢出影响,而财政分权支出度存在正向溢出效应。再通过对东—中—西部不同区域的实证分析,说明财政支出分权度、人均财政支出、人均中央净补助、城市人口密度以及城镇化率对中—西部地区缩小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区域差距的边际贡献显着高于东部地区;拓展分析实证结论表明:财政分权支出度、人均中央净补助、财政自给率、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率以及城市人口密度对交通运输类的“生产型”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的积极影响明显高于教育、卫生医疗以及社会保障类的“社会型”基本公共服务支出。通过空间系数检验,财政分权支出度、财政自给率、经济发展水平与政府卫生医疗支出的关系显着为负,而财政分权支出度与财政自给率对教育支出的影响完全相反。通过加入东—中—西部地区的虚拟变量后,研究发现相较于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支出偏好更倾向于“生产型”基本公共服务。第二,对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城乡差距的财政政策效应分别运用基础与拓展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基础分析选取财政体制、经济层面和社会层面三个维度的影响因素对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城乡差距形成的因素进行空间实证;拓展分析为公共品需求收入弹性与财政转移支付对我国城乡间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影响进行实证研究。通过选取2014年、2016年、2018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面板数据对我国28个省内涵盖5754户农村家庭的减贫效应进行实证分析,运用Logit分层法动态分析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对缩小城乡经济差距的影响方向与作用力度。基础分析实证结论表明:我国城乡间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存在显着空间自相关,并呈现出显着的空间溢出态势,通过空间面板回归最优筛选与实证分析,城乡经济差距、人均中央净补助对缩小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城乡差距效应具有显着的积极影响,其中城乡经济差距带来的边际贡献最大,而财政支出分权度、人均财政支出以及财政自给率对其有显着的负向影响。通过空间系数检验,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城乡差距指数的被解释变量的空间滞后系数显着为负,说明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城乡差距水平存在一定的空间相关性;拓展分析实证结论表明:公共转移支付对农村家庭不论处于多维贫困还是收入贫困状态均有显着的减贫效应,对改善长期多维贫困模型的效应较长期收入贫困模型更显着。另外,还测算了三个考察年度农村家庭对教育和健康两类公共品的需求收入弹性,并检验了随着家庭对教育和健康的需求的提升条件下,公共转移支付是否对改善我国家庭长期贫困状态具有加强效应。进一步实证结果表明,每单位家庭获得公共转移支付对改善其长期多维贫困与长期收入贫困的效应是显着的,且要大于未考虑公共品需求收入弹性下的效应。最后,从财政政策的制度基础与具体性财政政策系统性地提出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区域与城乡差距的财政对策。科学划分与平衡各级政府支出行为以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在区域间的供给有效性,促进城乡经济均衡发展以保障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有效改革财政体制为减差效应扫清障碍,整合地方税体系提升以基本公共服务均衡供给能力,通过各层面间财政对策运用过程中理论与实践的相互配合有助于缩小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区域与城乡差距。本文创新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重新审视了基本公共服务差距的研究内容,从中央与地方政府多方博弈角度通过财政、经济、社会多个层面探索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区域与城乡差距的财政对策问题研究。本文所研究的基本公共服务从区域与城乡层面涵盖的类别较为齐全,为厘清各变量间的相互关系,通过分别测度基本公共服务区域差距指数、基本公共服务城乡差距指数并探究区域与城乡差距形成的原因与作用机制,分别从区域与城乡层面较为全面的分析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差距效应的实现机制,并提出相应的财政对策。第二,对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差距的研究采用了从区域到城乡的双层面研究视角。现有文献中多从单一角度进行分析研究,本文针对区域与城乡差距的不同属性与特性,全面分析其在基本公共服务研究领域中的共性与个性,以共性角度分析在财政体制因素下基本公共服务区域与城乡差距问题。以个性研究视角分别通过地方政府行为偏好对缩小区域差距效应、缩小城乡经济差距对缩小城乡差距效应进一步探究其影响,以期全阈视角对基本公共服务差距问题进行系统性研究。第三,将基础与拓展模型引入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区域与城乡差距财政政策问题的两阶段实证研究。本文将动态空间计量模型等方法分别引入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区域与城乡差距的基础性研究,再根据区域与城乡的个性特点与属性,分别运用空间动态计量模型与Logit分层模型进行拓展性实证分析。因此,本文较为全面的分析对基本公共服务区域与城乡差距产生影响的财政机制,在研究方法层面也有一定的创新。
李坚[2](2021)在《欠发达地区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运作困境与对策研究 ——以江西省Y养老机构为例》文中认为养老问题不仅仅是家庭问题,更是重要的民生话题。对话国情,不断攀升的老人数量、居高不下的老龄速率加快了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进程。当今社会,以核心家庭模式为主的家庭单元开始成为一种主流,同时,此模式也给各个家庭带来老人供养难、供养压力大的巨大挑战,许多家庭肩负的养老责任被迫弱化。因此,更多的养老需求纷纷指向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建设已是民心所向。近年来,我国养老服务建设一直处于发展加速期,全国各地的民办养老机构的数量规模不断增多、变大,各类民办养老机构积极探索,发展科学完备的运作体系和多元的专业服务,在探索发展的整个过程中难免出现失衡现象,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在其运作管理过程中极易面临的困境与挑战。本研究以江西省九江市Y养老机构为例,通过对Y机构的实地调研,从机构的内部设置、管理机制、服务内容和老人入住情况四个方面研究欠发达地区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发展现状。实地调研过程中发现了Y养老机构存在以下三个维度的困境:第一,机构运作资金短缺,体现在建设运作成本高、政策扶持力度小;第二,机构专业护理定位模糊,体现在基于老人需求的专业服务供餐水平低,医养结合专业服务模式难建立;第三,机构专业护理人员短缺,体现在护理人员数量及性别比例失衡、护理人员职业流动性较高、持证上岗员工比例低。针对调查发现的困境,究其原因主要为:第一,筹措资金渠道狭窄,政策扶持不完善;第二,专业服务能力不足,资源整合不充分;第三,职业观念因循守旧,薪酬培训不到位。本文以现代法团主义为理论依据,结合实地调研与相应文献资料,提出适合欠发达地区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优良的运作路径:一是盘活存量,加强政府间合作,促进资金融通;二是明确服务定位、重视资源整合,提升专业水平;三是破除陈旧观念、增强职业激励保障,加快队伍建设,进而促进机构的良性发展。
吕慧娜[3](2020)在《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文中提出“二战”后,各国都处于国内经济恢复与发展、国际上经济赶超竞赛的时代背景,面对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景象,各国普遍开展了以对特殊落后区域的重点开发以及对国土资源的综合性开发为主要形式的国家区域援助,在国际上形成了由国家(政府)对区域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援助浪潮。国内,伴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成为缩小区域差距的关键环节,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在改变欠发达地区贫穷落后面貌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援助实践的逐步开展,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甚至存在的必要性都饱受质疑。在此背景下,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当代品性值得我们重新反思。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作为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益倾斜性配置的主要路径,在缩小区域差距方面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局限,主要表现在:援助对象识别缺乏明确的标准、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因制度缺陷而大打折扣、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不完善等方面。为此,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制度上的完善,成为当下该制度突破发展困境的有力举措。域外主要国家在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援助时,多采用“立法先行”的调控模式,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性和强制性,保证了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的强制性,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区域援助的长效供给是正确的选择,这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启迪。当前学界提出对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加强法制保障的着述并不鲜见,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关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建设的研究,要么仅停留在观点提出层面,要么止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文化和伦理等高度,呈现出模糊化的研究态势。至今尚未有从经济法独有的研究视角,将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或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搭建起国家区域援助法律制度框架,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化提供制度理论支撑。本选题之创作初衷即源于经济学提出国家区域援助急需法制保障,而法学研究却并未跟进的现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揭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法学视角为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援助方式选择和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提供些许制度理论上的参考与借鉴,并期望成果能够引起国家区域援助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包括七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和制度要素。首先,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区域”、“援助”、“区域援助”、“国家区域援助”等进行界定。关于“区域”,区域经济学、区域地理学、区域政治学、区域社会学等学科都进行了大量的先期研究,但并未对区域的概念形成共识。法学学科中法理学、行政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对区域的界定,也是各家之言,范畴不一。为此,笔者对不同学科关于“区域”的界定进行了梳理,在借鉴各学科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区域”界定为“一国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关于“援助”,笔者对脱胎于国际层面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发展援助的援助理念进行了追溯,在此基础上,将“援助”界定为资源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愿转移,且这里的“资源”泛指一切能转化为生产利益的资料、资金、能源、服务、工作人员、知识或其他资产。关于“区域援助”,范围涉及到国际、国内两个视角和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而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涉及的“区域援助”主要是中观层面,即一国范围内中央政府或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分别称为“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综上,可以将“国家区域援助”界定为一国中央政府通过直接投入或政策推动的方式对其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进行的资源转移。为了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一步展开研究,笔者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要素进行了解构,并将援助前期需要明确的援助对象、援助过程中需要选择的援助方式和援助结束后需要进行的绩效评估和结果应用作为重要的制度要素,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讨论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首先,明确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职能的演进。国家从最初的安全保障职能到后来的经济调节职能的演进,使其从以往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微观经济的调节者。而随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加剧,使国家又肩负起“中观经济的协调者”的重任,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即是这一职责的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国家区域援助义务是指将国家所负有的援助欠发达区域的职责进行义务化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规范。从逻辑根源上看,国家所负有的对各区域进行平等保护的职责要求,正是国家对先天资源禀赋条件恶劣的欠发达区域具有区域援助义务的内在根源;对历史上作出过“特殊牺牲”的区域进行成本的延期支付或补偿,是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产生的历史根源。其次,将发展权引入区域领域,使欠发达地区获得与发达地区同样的区域发展权利。区域能否作为发展权的主体,建立在区域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区域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能够成为发展权的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传统的主体制度无法有效应对区域问题;法律主体发展史表明,赋予“区域”以法律主体地位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制度空间;从法律主体意志要素、能力要素和道德要素方面分析,“区域”与法律主体要素相契合;“区域”作为区域政策等制度供给的概念主体已经普遍化,且区域合作协议显示了“区域”作为契约主体全面符合法律主体资格标准,同时,区域环保公益诉讼反向肯定了区域的法律主体地位,可见,区域主体性得到实践佐证,也是实践所需;从价值分析角度来看,赋予区域主体地位是为了区域市场秩序,实现区域正义;等等。综上,区域利益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时代的产物,区域主体也是对法律主体扩张理论和“非法人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当代社会崭新的第三类主体类型出现的有力佐证,区域作为法律主体具有正当性法律基础。由此,发展权主体由“人”向“区域”的扩展,使得发展权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内容上来看,区域发展权应包含一系列权利,包括获得信息权、参与权、融资权、获得援助权、获得法律救济权等;同时,区域发展权应以培育和提升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主要内容。从权利实现上看,区域发展权需要宪法保障,笔者建议在第四条之前增加一条针对“区域”的宪法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保护区域发展权,并将保护的对象区域进行列举;区域发展权实现须进行结构性分配,对于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造血式”援助能帮助其实现自我发展,对于其他不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输血式”援助仍具有现实意义。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正义理论经历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在区域层面表现为“区域正义”。针对区域市场出现的“非正义”现象,对区域结构中的弱质主体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区别对待,进而使弱质主体获取与强质主体对等的发展权利,此种实质正义的实现就是“区域正义”。要实现“区域正义”就必须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利倾斜”,而国家区域援助就是“权利倾斜”配置的有效路径。总之,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与区域发展权构成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权义架构”,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法律视域的研究和架构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同时,国家区域援助对“区域正义”的追求,充分体现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治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三章——“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本章主要讨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立法现状、政策规范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到正式形成,再到推动立法的发展过程。自建国伊始,我国区域发展层面就存在“援助”萌芽;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以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体系正式形成;世纪之交以来,我国陆续实施战略性扶贫、“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等战略,极大地扩张了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内容,同时,由国家层面推动的区域援助立法工作也使得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逐渐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其次,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专门立法,援助理念大多散落在各部门法法律的个别条款之中。通过对我国成文法和政策法规的梳理,笔者发现,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国家区域援助前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国家区域援助过程中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国家区域援助后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性的强制性缺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存在的必要性、时代意义和当代品性深受诟病。本文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从法学视角进行制度分析,以期重塑国家区域援助的制度价值。第四章——“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本章主要讨论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立法规定、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目标和原则,以及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首先,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区域援助立法中都明确了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才有权接受援助。其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是国土规划中的区域规划层面。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我国现行的主要法规政策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根据这些政策要求,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进行科学识别必须建立在“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要求基础之上,对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内容进行整合,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衔接。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具体内容包括援助对象的识别及对应的识别标准。笔者在综合分析区域经济发展历程和早期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过去存在且延续至今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边境地区、贫穷地区和实际发展中出现困难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划定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并拟构了各援助对象识别的地域单元标准和识别标准,建议通过“基本法+单行法”的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立法规定。在与现行立法的衔接方面,区域规划相关的现行立法被统一囊括进国土空间规划中,与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相关的立法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并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的组成部分。第五章——“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各类型援助对象区域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和区域金融支持制度。首先,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根据域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分类以及我国针对不同区域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所采用的援助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直接援助和间接援助构成的援助方式体系,本文主要研究以财政援助、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为主构成的直接援助方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性地构建了我国未来国家区域援助援助方式组合适用体系,以期发挥各项援助方式及相关制度的“合力”。其次,区域财政援助制度。根据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制度安排与制度目标自相矛盾、转移支付结构在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有限、缺乏细化的用途限制、缺乏统筹安排和项目衔接调整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加强对国家区域财政援助的立法规定,并对现存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整合和清理,同时重视转移支付程序的立法工作;税收返还应放弃“基数法”,改采特定税种税收返还法;结构上应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细化规定,包括资金所占项目的比例、援助资金与区域发展所需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关系、资金的拨付时间、使用限制等方面;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注重统筹协调安排,增设“转移支付调整费”用于转移支付项目的衔接和协调成本支出;等等。再次,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与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相辅相成,部分财政援助需要依靠区域税收优惠措施来实现,二者在进行国家区域援助中联系紧密,组合适用,不可分割。在借鉴美国、日本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诸如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多集中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变相减免税、税制结构不合理、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定不明确等,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通过立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规范,进一步清理、整合混乱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赋予欠发达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调节权;逐步增加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进一步明确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则等。最后,区域金融支持制度。我国在区域金融支持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区域金融支持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银行金融机构本身制度性原因诱发“资金外流”;统一的货币政策工具引致不同的地域意义;政策性金融“政策性”功能缺位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通过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区域援助基本法或单行法中规定倾斜性区域金融支持条款,加强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法律供给;通过对“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一元四级的央行组织制度在职权与职责方面进行改良,在金融机构设置与职能安排上实现区域金融支持;实施区域差异化金融,对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进行差异化安排;通过设置政策性和市场性双目标、设立区域政策性银行等路径,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功能进行补强。第六章——“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主体内容及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首先,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从法制思维角度而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法律制度是对国家区域援助行为“监管的监管”;从理论依据角度而言,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同时,区域财政援助绩效评估作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核心构成,存在很多问题,进而引发了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绩效评估的制度思考。其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成。在对国家区域援助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生命周期”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主体、评估周期、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结构性构成”进行细化,搭建起以时间维度和内容维度为框架的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制度,保障了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有效性及结果的合理性。再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无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进行援助无效责任追究,并通过“资格减等”对援助主体能否获得国家在援助制度中设置的各项优惠资格及优惠的级别进行降级减等,通过“回转”实现援助力量的保存,从而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通过奖励和惩罚实现对区域援助行为的指引和调控;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有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通过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有序推进相关援助对象区域退出国家区域援助,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第七章——“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及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首先,域外各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考察。各国区域援助普遍“立法先行”,法律体系呈现出以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为核心、以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为实施细则的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特点,对我国进行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其次,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立法应是由多层级、多位阶立法和政策等不同法律形式构成的一套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以法律形式为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以政策、规划等形式为内容的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第一,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制定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要重视地方参与和社会参与,满足对现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进行宏观梳理和指导的立法要求。内容方面,统筹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涉及到援助理念、援助原则、援助对象、援助方式和绩效评估及应用的一般性规定。第二,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在单行法体系方面,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结果,我国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援助单行法和困难地区援助单行法,具体包括革命老区援助单行法、少数民族地区援助单行法、边境地区援助单行法、穷困地区援助单行法、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援助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主要方式,我国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主要包括区域财政援助单行法、区域税收优惠单行法和区域金融支持单行法。在单行法形式方面,鉴于我国当下的法制环境和区域法治实践,笔者认为以法规政策为主要形式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在单行法层级和制定主体方面,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所涉及的援助对象区域与我国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应,存在国家、省、市、县、镇(乡)5个层级,因此,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等也应在层级上分为5个层级,针对不同层级空间区域规划进行援助的单行法也相应分为5个层级,而不同层级单行法的制定主体也分别由国土资源部法规司(跨省级)、国土资源部在省级的派出机构与省级立法部门(省级且国土资源部在该省设立派出机构)、国土资源部指定人员与援助对象区域所在行政层级立法部门(省级及以下各层级且国土资源部未在该行政层级设立派出机构)承担;如果涉及到区域援助的特定援助方式,则由该援助方式所涉主管部门参与到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的起草工作中来。在单行法内容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对象识别的标准,明确特定区域援助中适用的援助方式,并对区域财政援助、区域税收优惠、区域金融支持等主要援助方式进行特殊规定。在单行法的实施与监管方面,要加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维持稳定性。
王艾文[4](2020)在《欠发达地区小学生校内课后托管服务研究 ——以安徽省T县为例》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减负”政策的落实以及施行,小学生在校时间缩短,小学生放学时间与家长下班时间不一致,家长难以按时接孩子放学回家。因此小学生放学后无人监管已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为了缓解家长们的接送难题,2017年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托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鼓励各地积极开展课后服务工作,2018年12月17日,安徽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物价局联合发文,要求安徽省中小学2019年春季学期开始开展校内课后托管服务。安徽省T县于2019年3月开始试行小学生课后校内托管服务,服务推行以来,得到了广大家长的认可和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但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定的问题。结合T县属于欠发达地区的特点,因此对其课后托管问题进行综合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本研究运用文献分析、问卷调查、访谈和观察等方法对课后托管问题进行研究,首先,收集和整理现有的研究成果,对课后托管的研究现状有整体的了解,为本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然后通过对T县两所开展课后校内托管服务的小学的课后托管工作的开展现状进行摸底调查和初步分析,提出关于欠发达地区课后服务问题的新的认识和假设;最后通过整理和分析来自学校、家长、学生和管理者的现实困境,总结出T县课后托管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并据此提出治理办法。对两所小学的家长和教师进行问卷调查和访谈调查,从托管内容、托管人员、托管形式、托管制度及托管时间五个方面深入研究T县小学生课后托管的现存问题,得出调查结果:T县小学生课后校内托管内容单一,以“看管”学生和辅导作业为主;托管人员过于依赖在校教师,缺乏社会有效力量的补充;托管制度不健全,托管服务缺乏激励、监管机制;托管时间有限,未能完全解决家长接送难题。针对当前T县小学生课后校内托管中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内外课后托管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完善机制,提升课后托管质量;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明确部门职能;提高在校教师待遇,引进校外优质资源;提高学校的主体意识,提升教师的认知水平;开展社区托管服务,有效补充校内托管。
薛洪波[5](2019)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中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研究 ——以湛江市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推动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在试图解决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技能型人才影响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得到广泛的研究和证实。职业教育作为与区域经济联系最为密切的教育类型,可以促进产业升级转型、提高企业竞争力、提高就业率等。而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是满足经济欠发达地区新兴产业发展对创新性和实践性人才需求的重要途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宏观层面是教育与产业的合作;中观层面是学校与企业的合作;微观层面是教学活动与生产活动的合作。本研究主要从中观层面出发,研究中等职业学校与企业的合作。采用文献法、调查法和个案法,选取湛江市为个案调查对象,对所中职学校的教职工和企业人员进行半结构式访谈,并对中职教职工进行问卷调查。搜集的文献包括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政策文本,湛江市的城镇化率及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现状。通过研究资料的综合分析,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中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的主体、内容和形式三方面进行实证研究。研究发现,中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其办学主体包括学校、企业、学生、政府和行业协会。学校是确定型利益主体,企业、学生、行业协会和政府是预期型利益主体。其次,学校与企业对中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内容存在需求差异。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的稳定性较差,教职工对办学内容存在选择差异。最后,办学形式、合作深度与合作专业三者互为相关。校企合作要以构建以专业设置为中心,以办学形式和合作深度为两端,以国家政策和法规为保障的办学形式。综上所述,办学主体、办学内容和办学形式共同构成了中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模式中观层面的分析框架,其中办学主体是根源,办学内容是基础,办学形式是关键。当前经济欠发达地区中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存在办学主体定位不清晰、办学内容存在需求差异和办学形式不清晰等问题,共同造成了校企合作办学的浅度合作。为深化经济欠发达地区中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研究根据不同主体的功能、效用及位置,提出了“五位一化”的对策模型。
朱颖贤[6](2019)在《广东省欠发达地区妇幼保健机构服务能力研究》文中指出妇女儿童健康指标是国际上公认最基础的健康指标,也是衡量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发展的综合性指标。妇幼卫生体系是我国最早建立的一个公共卫生体系,经过约70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已逐步形成了以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为主体,其他医疗保健机构和教学科研机构为技术支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妇幼保健机构作为协助政府部门履行社会责任、发展妇幼卫生事业的重要载体,为提高我国妇幼健康水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衡量妇幼保健水平最核心的指标“两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均有下降,妇女儿童健康状况持续改善,妇幼保健服务普遍利用状况明显增强,妇幼保健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另一方面,由于地区差异较大,基础参差不齐,大部分市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服务能力较为薄弱,妇幼卫生整体发展仍显不足。本文选取广东省欠发达地区妇幼保健机构服务能力为研究对象,在新公共服务理论与系统理论的指导下,运用焦点组访谈、德尔菲法、社会调查、统计分析等方法,了解广东省欠发达地区妇幼保健机构服务能力的基本情况,从结构性服务能力、过程性服务能力和结果性服务能力三方面,对广东省欠发达地区妇幼保健机构服务能力基本情况进行系统和详细的分析,指出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结合广东省的实际情况,提出提升广东省欠发达地区妇幼保健机构服务能力的对策建议,包括加大地方政府对基础建设的投入、推进县区妇幼保健机构四大业务部建设、互联网+妇幼健康助力分级诊疗、建立激励机制引导人才下沉、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向产儿科倾斜等,为提升广东省乃至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的服务能力提供可行性建议,为“一法两纲”的贯彻落实提供科学依据,为降低我国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对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以及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的提高有所贡献。
何俊曦[7](2019)在《基于RE-AIM框架的福建省农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现状综合评价》文中研究说明目的:本研究旨在从居民及家庭医生团队医务人员的角度,对福建省农村地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现状进行分析,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在此基础上提出政策建议,探讨在签约人数指标完成的情况下,如何将“软签约”有效变为“硬履约”,为农村签约居民提供更有价值的签约服务。方法:本研究梳理国内外农村及经济欠发达地区家庭医生服务的研究现状,总结家庭医生服务取得的成效、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归纳福建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开展概况、团队模式、创新做法等;依据调查内容自制《农村地区居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情况调查问卷》和《农村地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管理调查问卷》,采用分层随机抽样方法分别对福建省除厦门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外的8个设区市(福州市、泉州市、莆田市、三明市、宁德市、龙岩市、南平市、漳州市)的农村地区居民及乡镇卫生院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的医务人员进行调查;采用深入访谈法,对8个设区市乡镇卫生院院长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主要负责人进行半结构式访谈;采用一般统计描述分析、卡方检验、二项Logistic回归、有序Logistic回归等方法分析居民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知晓情况、签约情况、意愿情况及其影响因素,以及医务人员对签约服务的效果评价等。结果: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在RE-AIM框架五个维度的得分存在较大差距。得分较高的两个维度分别是Adoption机构开展情况和Implementation签约服务履约情况,其次是Effectiveness签约服务实施效果和Maintenance签约服务持续情况,得分较低的Reach居民参与情况。(1)Adoption:机构参与度高,机构内医务人员的参与情况较理想,但同时存在激励机制不健全、积极性不强的现象。(2)Reach:居民对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知晓率和自答签约率较低,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让居民愿意签约。(3)Implementation:家庭医生团队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项目主要集中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务项目提供较少,需要与居民需求相契合,提高居民的签约获得感。(4)Effectiveness:居民在签约之后普遍有所收益,满意度较高;家庭医生团队医务人员对签约服务的支持程度较高,但对目前签约服务的效果评价不理想。(5)Maintenance:居民的签约、续约意愿较强,需进一步调动家庭医生的积极性,为居民提供更高质量的签约服务。结论:从RE-AIM框架的五个维度来看,福建省农村地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现状取得一定成效,但在不同维度上存在不协调性。为促进农村地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发展,从签约之前、履约过程和签约服务持续三个方面提出完善农村地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建议。
陈宇[8](2019)在《欠发达地区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研究 ——以河源市为例》文中指出社会老龄化不仅是一个人口现象,而且给社会治理与社会发展带来新的矛盾和压力,如何解决社会老龄化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经济发展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养老服务资源较为缺乏且整合度不高;劳动力向外流失,老年人比例逐年增长,空巢现象愈发突出;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社会养老服务发展遇到瓶颈。纵观国内各城市地区养老服务发展进程,实践表明,社区养老服务是目前破解养老发展难题最可行的途径之一,也更加符合经济发展欠发达地区发展养老服务的实情,应当在欠发达地区大力推行。因此,基于城市经济发展欠发达的前提,研究如何以社区为依托,有效发挥政府职能,提高社会养老服务认知,整合社会养老服务资源,建立一种全社会共建共治的养老服务体系,具有深远意义。本文以河源市为例,以社区发展理论、供求理论以及福利多元主义理论为依据,采取文献研究法、调查研究法相结合,研究河源市社区养老服务供求现状,重点分析河源市社区养老服务内在问题以及原因,综合河源市社会发展、人文背景、生态环境、地理位置以及资源分布等条件,从共建共治角度出发,本论文提出完善河源市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对策:(1)建立政府看护机制,促进社区共建;(2)引导社会力量介入,促进服务共治;(3)加大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宣传;(4)提高居民社区养老需求意愿和支付能力;(5)促进社区养老服务模式本土化;(6)促进社区养老服务专业化、产业化。
林琳[9](2018)在《当代粤西乡村聚落空间环境提升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广东省由于其优越的地理位置成为我国最早开放的地区,同时广东省区域发展极不均衡。十九大提出“坚定实施乡村振兴”的战略要求,也指出我国“不平衡”发展问题在地区间和城乡间表现最为明显。粤西是发达省份的相对欠发达地区,因此在当代背景下,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与广泛的代表性。粤西地理位置不利、交通不便;村落的优势人口大量流失导致了地域文化逐渐丧失和社会组织的衰落;欠发达的经济发展也是粤西地区人居环境质量的主要制约因素;乡村景观也相对缺乏特色,导致旅游业发展较差。同时,在转型背景的影响下,根植于过去地方生态和文化背景下的传统聚落空间形态正在走向趋同与异化。由于对传统聚落空间生态价值和文化价值缺乏正确认识,“建设性大破坏”日益严重,传统聚落的整体“空调效应”削弱,曾经统一而丰富的聚落空间形态转向机械和单调,居住景观倾向于城市化而丧失了乡村特征,缺乏交往活动场所导致村落公共空间功能及界面单一化,这些都说明了乡村聚落整体空间结构的当代发展已经脱离了生产生活实际。此外,虽然人们已经认识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但如何改善人居环境缺乏具体实用的策略和方法指导,如何在当代转型背景下实现粤西欠发达地区乡村聚落空间以及背后社会空间的可持续发展是目前迫切而严峻的问题。由于当代转型背景下乡村聚落空间的人居环境提升存在着技术缺失,本研究以问题为导向,从可持续发展的视角出发,旨在改善粤西欠发达地区普遍存在的普通乡村环境。本研究对村落进行客观的调查和理解,结合当代量化分析的方法和技术,其目的在于理解聚落空间本身演变的规律性特征的基础上,尤其与地方自然生态及人文社会之间互动关系特征,探讨乡村聚落空间因地制宜的决策,从宏观到微观提出具体可操作的系统方法,这种方法侧重于乡村聚落既有格局、建筑及周边乡土景观的优化,是在既有空间格局基础上的批判继承,强调与聚落空间相关的多因素协调与统一。通过对系统方法的梳理,力图协调“传承”与“变革”之间的关系,注重环境提升方法策略的一致性、相关性和整体性,并实现乡村经济、自然和社会的平衡和充分发展。论文的研究从对粤西地区乡村聚落空间的人居环境特征分析入手,证明聚落空间营造特征反映了其背后特定的社会组织和地理气候特征。然后总结传统聚落空间营建中的基本理念和主要策略。通过对当代乡村聚落空间转型过程的分析,明确乡村经济结构的变迁,生活方式的转变和交通方式的改进是影响当代聚落空间形态转变的三大因素,这些因素导致了粤西地区区域发展存在的现实问题。同时,目前乡村聚落人居环境构成的合理性、乡村对传统性的存留、乡村对现代性的勾连以及乡村外部支援力的增强是环境提升的潜在优势。进一步研究推导出基于乡村聚落人居环境现状进行解析与重构的合理性。接下来以建筑学科的人居环境研究为主线,基于传统的可持续经验转化,本研究将乡村聚落人居环境分解为宏观区域聚落系统、中观聚落整体尺度、微观建筑单体尺度三个层级,结合大量案例与规划实践进行分析,对乡村聚落人居环境提升理论进行反思和总结。最后对环境提升的方法和策略从个案提升至一般规律。研究认为,乡村人居环境是空间秩序与使用功能的统一,传统民居及乡村景观符合当时当地的需求,其真正价值在于蕴含于营造智慧中的通用理念和原则,对于聚落空间的设计以全局角度来进行考虑,才能保证整个乡村聚落空间的系统性和连续性,从而保证聚落的各项功能圆满完成。当代乡村地域价值传承的关键,应当是继承场所回应现实的适应性机制,这与当代强调的生态文明和精神文明是兼容的。传统聚落在营建、使用甚至消亡的过程中,通过综合的安排组织,使之具备低能耗、宜居并且可持续发展的特性,是当前环境提升需要继承的生态适应性机制;从生活出发,了解核心需求、面对现实状况、挖掘市场动力,给多元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创造宽容公平的环境,为村民提供足够自由的选择,是当前环境提升需要继承的文化适应性机制。对于乡村聚落空间环境的任何因循创新和功能更迭,都应当嵌入和适应原有的乡村聚落空间的环境体系。鉴于当前经济社会背景已经开始从大规模物质建设逐渐转向综合社会治理,在乡村人居环境提升的具体过程中,有必要加强不同背景人群之间的沟通与协作、鼓励城乡各方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和合作,聚落空间的优化采取分阶段实施的措施,通过导向和示范项目引导带动,保持过程的灵活性和动态性,最终通过改善乡村聚落空间的人居环境,促进粤西地区经济、生态、文化各方面的可持续发展。
纪国娟[10](2018)在《城乡一体化过程中的社区治理比较研究 ——以如皋市大明社区和砀山县神湖社区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城乡一体化是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阶段,它是指农村各种资源要素以及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等与城市相融合的过程,其最终是为了实现城市与乡村之间协调发展。社区是城市组成的基本空间单元,社区居民委员会是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社区治理是否有序关系到城市和国家是否稳定。目前对于社区治理的微观实证研究较少,尤其是对欠发达地区的社区治理研究不是很多,因此以如皋市大明社区和砀山县神湖社区为例进行对比研究,对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社区治理进行路径设计,这是推动城乡一体化“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论文在对国内外相关文献梳理的基础上,采用文献研究法、田野调查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分别对如皋大明社区、砀山神湖社区进行实证分析,文章围绕社区治理结构、治理内容、空间特征、存在的问题以及影响因素展开探究,认为大明社区“村改社区”以来,大明社区治理的结构层次清晰,主体结构比较完善,分工较为明确,社区治理内容更加全面、更加充实,积极开展“城中村”改造工作,较好地完成了拆迁异地安置、土地流转工作等,打造成一个立体化、混合型、功能全面的社区,已经初步形成“政府主导型”的社区管理模式。当然社区治理还存在未充分行使居民的自治权,业主委员会流于形式,社区法制建设不健全,软硬件设施不匹配等问题,并分析发现城市扩张、农业现代化、“城中村”改造工程是影响社区治理的重要因素。同样认为神湖社区在“撤村并居”后,其治理主体呈现“三驾马车”共同运营的现象,社区治理内容更加全面、更加丰富,工业化推动了社区空间的重构,已经形成了较为标准化、功能性空间组合型社区,园区已经初步形成“社区-企业”联动的社区管理模式。同时,社区还存在治理主体“多管齐下”、企业文化的支撑不够、社区服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分析认为社区治理受到工业化进程、企业治理水平、居民、员工的思想观念等影响。最后围绕社区治理主体:居民、政府、社会组织和企业等角度出发为欠发达地区的社区治理提供路径优化,同时也以社区主体、合作机制、个人因素为中心探讨了发达地区的社区治理路径优化方案。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文献综述 |
| 1.2.1 基本公共服务的研究进展 |
| 1.2.2 基本公共服务与区域城乡差距的研究进展 |
| 1.2.3 文献综述述评 |
| 1.3 研究思路、结构与方法 |
| 1.3.1 研究思路 |
| 1.3.2 基本结构与主要内容 |
| 1.3.3 研究方法 |
| 1.4 主要创新与不足 |
| 1.4.1 主要创新 |
| 1.4.2 不足之处 |
| 第2章 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区域与城乡差距财政介入的理论阐释与作用机理 |
| 2.1 概念区分与内涵分析 |
| 2.1.1 公共服务与基本公共服务 |
| 2.1.2 区域差距与城乡差距 |
| 2.2 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区域与城乡差距的生成机制 |
| 2.2.1 财政体制与基本公共服务区域与城乡差距的机制分析 |
| 2.2.2 区域禀赋差距与基本公共服务区域差距的机制分析 |
| 2.2.3 城乡二元体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城乡差距的机制分析 |
| 2.3 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财政作用的理论阐释 |
| 2.3.1 财政作用的天然逻辑与基础 |
| 2.3.2 财政作用的根本目的 |
| 2.3.3 财政作用实现的客观机制 |
| 2.4 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的财政机理 |
| 2.4.1 财政分权机制对基本公共服务区域与城乡差距的作用机理 |
| 2.4.2 财政自给能力对基本公共服务区域与城乡差距的作用机理 |
| 2.4.3 转移支付对基本公共服务区域与城乡差距的作用机理 |
| 2.5 本章小结 |
| 第3章 基本公共服务区域与城乡差距指数测度及空间收敛分析 |
| 3.1 基本公共服务区域与城乡差距的测度与分析 |
| 3.1.1 基本公共服务区域与城乡差距评价体系的构建 |
| 3.1.2 基本公共服务区域与城乡差距指数的测度 |
| 3.1.3 基本公共服务区域与城乡差距指数分析 |
| 3.2 基本公共服务区域城乡的空间收敛分析 |
| 3.2.1 基本公共服务差距的空间自相关分析 |
| 3.2.2 收敛类型与收敛检验基本模型 |
| 3.2.3 区域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收敛实证分析 |
| 3.2.4 城乡间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收敛实证分析 |
| 3.3 本章小结 |
| 第4章 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区域差距财政政策的实证分析 |
| 4.1 基础分析:基本公共服务区域差距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
| 4.1.1 空间计量模型的选取 |
| 4.1.2 变量选择与描述性统计 |
| 4.1.3 空间模型的最优筛选 |
| 4.1.4 实证结果分析 |
| 4.2 拓展分析:基于地方财政支出偏好的实证分析 |
| 4.2.1 地方财政支出的空间自相关分析 |
| 4.2.2 变量选择与描述性统计 |
| 4.2.3 空间模型的最优筛选 |
| 4.2.4 实证结果分析 |
| 4.3 本章小结 |
| 第5章 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城乡差距财政政策的实证分析 |
| 5.1 基础分析:基本公共服务城乡差距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
| 5.1.1 变量选择与描述性统计 |
| 5.1.2 空间模型的最优筛选 |
| 5.1.3 实证结果分析 |
| 5.2 拓展分析:基于公共品需求收入弹性与转移支付的实证分析 |
| 5.2.1 城乡收入差距的现状与收入均等化理论内涵 |
| 5.2.2 公共品需求收入弹性与转移支付作用机理 |
| 5.2.3 变量选择与数据测算 |
| 5.2.4 实证结果分析 |
| 5.3 本章小结 |
| 第6章 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区域与城乡差距的财政对策 |
| 6.1 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区域与城乡差距财政政策的制度基础 |
| 6.1.1 平衡财政支出行为偏好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区域有效性 |
| 6.1.2 促进城乡均衡发展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城乡公平性 |
| 6.2 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区域与城乡差距具体的财政政策 |
| 6.2.1 改革财政体制扫清减差效应的机制障碍 |
| 6.2.2 整合地方税体系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衡供给能力 |
| 6.3 本章小结 |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 7.1 结论 |
| 7.2 展望 |
| 主要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其他科研情况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 |
| 1.2 研究目的 |
| 1.3 研究意义 |
| 1.3.1 理论意义 |
| 1.3.2 实践意义 |
| 1.4 研究设计 |
| 1.4.1 研究对象 |
| 1.4.2 研究思路 |
| 1.5 研究方法 |
| 第2章 研究现状 |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 2.1.1 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 |
| 2.2 社会组织的理论研究 |
| 2.2.1 现代法团主义理论 |
| 2.3 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的运作困境 |
| 2.3.1 机构内生运作困境 |
| 2.3.2 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外部发展困境 |
| 2.4 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运作困境成因分析 |
| 2.4.1 机构内生动力发展不足的原因探索 |
| 2.4.2 机构构建外部支持环境困难的成因分析 |
| 2.5 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发展困境对策研究 |
| 2.5.1 内部打造“四位一体”的运作体系 |
| 2.5.2 机构外部多方联动营造优良支持体系 |
| 2.6 文献述评 |
| 第3章 江西省Y养老机构运作情况 |
| 3.1 机构历史沿革 |
| 3.1.1 机构缘起 |
| 3.1.2 机构建成 |
| 3.2 机构内部设置 |
| 3.2.1 内部组织架构 |
| 3.2.2 机构人员构成 |
| 3.3 机构服务内容 |
| 3.3.1 膳食与住宿 |
| 3.3.2 护理与医疗康复 |
| 3.3.3 休闲娱乐与心理咨询 |
| 3.4 机构规章制度 |
| 3.4.1 费用管理制度和老人入住离退管理流程 |
| 3.4.2 服务标准管理制度 |
| 3.4.3 机构员工评估考核管理制度 |
| 第4章 江西省Y养老机构存在的困境 |
| 4.1 机构运作资金短缺 |
| 4.1.1 机构建设、运作成本高 |
| 4.1.2 政策扶持力度小 |
| 4.2 机构需求性供给不足 |
| 4.2.1 供餐服务难以满足老人需求 |
| 4.2.2 难以建立医养结合专业服务模式 |
| 4.3 专业护理人员短缺 |
| 4.3.1 护理人员数量及性别比例失衡 |
| 4.3.2 护理人员职业流动性较高 |
| 4.3.3 护理人员持证上岗率低 |
| 第5章 江西省Y养老机构困境成因分析 |
| 5.1 筹措资金渠道狭窄,政策扶持不完善 |
| 5.1.1 地域发展水平低、筹资途径单一化 |
| 5.1.2 养老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且发展断层 |
| 5.2 专业服务能力不足,资源整合不充分 |
| 5.2.1 老人需求识别不精准,差异化服务供给不足 |
| 5.2.2 资源整合错位,相关部门间协同发展能动性低 |
| 5.3 职业观念因循守旧,薪酬培训不到位 |
| 5.3.1 传统职业观念制约专业护理人员发展 |
| 5.3.2 低薪酬、少福利加剧员工流失 |
| 5.3.3 专业培训不足影响员工服务能力 |
| 第6章 欠发达地区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良性运作发展对策 |
| 6.1 盘活闲置存量、增强政府间合作,促进资金融通 |
| 6.1.1 开发闲置资源、调整运作模式、增强机构发展活力 |
| 6.1.2 加强机构政府合作,构建稳固的资金融通模式 |
| 6.2 加大资源整合、协同引进老年社工,提升服务专业水平 |
| 6.2.1 促进政府间协同发展,强化资源整合力度 |
| 6.2.2 依托现有资源,协同引进老年社会工作者 |
| 6.3 破除陈旧观念、强化职业激励与培训,加快队伍建设 |
| 6.3.1 强化护理职业宣传教育普及,多维度促进陈旧观念破除 |
| 6.3.2 增设考核奖惩措施,提升员工积极性 |
| 6.3.3 强化职业培训,提高员工护理能力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 五、论文结构 |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
| 第一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 |
| 第一节 区域的范畴界定 |
| 一、区域的语义分析 |
| 二、不同学科中区域的内涵剖析 |
| 三、本文语境下区域的涵义与边界 |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的内涵与限定 |
| 一、援助的内涵 |
| 二、区域援助的界定与体系 |
| 三、国家区域援助的概念与体系 |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要素 |
| 一、援助对象 |
| 二、援助方式 |
| 三、援助绩效评估 |
| 第二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
| 第一节 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 |
| 一、国家职能的演进 |
| 二、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逻辑根源 |
| 第二节 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 |
| 一、发展权的变革 |
| 二、区域作为发展权的权利主体 |
| 三、区域发展权的内容与实现 |
| 第三节 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 |
| 一、实质正义的内容 |
| 二、实质正义在区域层面的实现 |
| 第三章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 |
| 第一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 |
| 一、萌芽阶段:国家区域援助的模糊概念及实践 |
| 二、正式形成:以“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为标志 |
| 三、推动立法:以《西部开发促进法》为例 |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立法现状与政策梳理 |
| 一、成文法层面 |
| 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层面 |
| 第三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 |
| 二、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
| 三、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强制性缺失 |
| 第四章 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 |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及相关制度概况 |
| 一、美国 |
| 二、日本 |
| 三、欧盟 |
| 四、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特点及经验 |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基石 |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 |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目标 |
| 三、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原则 |
| 第三节 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 |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的识别 |
| 二、明确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 |
| 三、以法律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明确规定 |
| 第五章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 |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 |
| 一、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 |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设计 |
| 第二节 区域财政援助制度 |
| 一、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域外考察 |
| 二、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 三、完善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建议 |
| 第三节 区域税收优惠制度 |
| 一、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域外规定 |
| 二、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 三、完善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支持制度 |
| 一、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域外考察 |
| 二、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 三、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完善 |
| 第六章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与应用 |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 |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法制思维 |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理论依据 |
| 三、核心:国家区域援助财政支出绩效评估 |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建 |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全生命周期” |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结构性构成” |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 |
| 一、国家区域援助无效责任法律制度 |
| 二、国家区域援助退出法律制度 |
| 第七章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 |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 |
| 一、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概况介绍 |
| 二、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内容与特点 |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 |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构建 |
| 二、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创设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 一、选题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 一、关于我国课后校内托管的价值研究 |
| 二、关于我国小学生课后托管供需现状的研究 |
| 三、关于课后托管机构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
| 四、关于儿童课后托管的比较研究 |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 一、研究思路 |
| 二、研究方法 |
| 第四节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 一、可能的创新 |
| 二、不足之处 |
| 第二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界定 |
| 一、课后校内托管服务 |
| 二、欠发达地区 |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 一、人本主义理论 |
| 二、多元智能理论 |
| 三、公共物品供给理论 |
| 四、政策试点理论 |
| 第三章 T县小学生校内课后托管服务的实施概况 |
| 第一节 T县课后服务基本情况介绍 |
| 一、T县课后服务基本情况 |
| 二、试点学校基本情况 |
| 第二节 调查的设计与实施 |
| 一、调查目的 |
| 二、调查工具 |
| 三、调查对象的选取 |
| 四、问卷的效度、信度检验 |
| 第三节 调查结果分析 |
| 一、调查对象基本情况 |
| 二、托管时间 |
| 三、托管形式及内容 |
| 四、调查总结 |
| 第四章 T县小学生课后校内托管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 第一节 T县小学生课后校内托管存在的问题 |
| 一、托管内容和形式单一 |
| 二、校内教师对校内课后托管存在一定抵触情绪 |
| 三、课后托管缺乏明确的政策指引、激励和监管 |
| 四、托管时长有限,托管空白仍然存在 |
| 第二节 T县小学生课后校内托管的问题成因 |
| 一、课后托管服务定位偏差 |
| 二、课后托管服务人员缺乏 |
| 三、课后服务资金支持不到位 |
| 四、托管领域制度、法规不健全 |
| 第五章 国内外小学生校内托管的先进经验 |
| 第一节 国外小学生校内托管的先进经验 |
| 一、美国小学生课后托管经验 |
| 二、英国小学生课后托管经验 |
| 三、法国小学生课后托管经验 |
| 四、荷兰小学生课后托管经验 |
| 第二节 国内小学生课后校内托管先进经验 |
| 一、湖北省出台课后托管细则 |
| 二、深圳社区开展“四点半学校” |
| 三、南京市实行小学生“弹性离校”制度 |
| 第三节 国内外小学生课后校内托管模式的经验总结 |
| 一、小学生课后校内托管服务有明确的定位 |
| 二、健全相关法规制度 |
| 三、建立服务课后托管的教师激励和约束机制 |
| 四、多元化的课后托管形式 |
| 第六章 结论与对策建议 |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 第二节 提高欠发达地区小学生课后校内托管水平的对策 |
| 一、完善机制,提升课后托管质量 |
| 二、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明确部门职责 |
| 三、提高在校教师待遇,引进校外优质资源 |
| 四、强化学校主体责任意识 |
| 五、开展社区托管服务,有效补充校内托管 |
| 参考文献 |
| 附录A |
| 附录B |
| 附录C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 一、职业教育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城镇化的重要支撑 |
| 二、中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势在必行 |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 一、国内文献综述 |
| 二、国外文献综述 |
| 三、文献述评 |
| 第三节 研究问题、目的及意义 |
| 一、研究问题 |
| 二、研究目的 |
| 三、研究意义 |
| 第四节 概念界定及研究的理论基础 |
| 一、核心概念界定 |
| 二、理论基础 |
| 第五节 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图 |
| 一、研究内容 |
| 二、技术路线图 |
| 第六节 研究的难点及创新点 |
| 一、研究的难点 |
| 二、创新点 |
| 第二章 研究设计与资料收集 |
| 第一节 研究设计 |
| 一、研究对象、地点及工具 |
| 二、研究假设及其构建依据 |
| 三、研究变量的说明 |
| 四、研究方法 |
| 第二节 访谈的设计与实施 |
| 一、访谈的设计 |
| 二、访谈的实施 |
| 第三节 调查问卷的设计与实施 |
| 一、调查问卷的设计 |
| 二、调查问卷的发放与回收 |
| 三、调查问卷的描述性统计 |
| 四、调查问卷的信度和效度检验 |
| 第四节 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
| 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探索阶段 |
| 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起步阶段 |
| 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发展阶段 |
| 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深化阶段 |
| 第三章 经济欠发达地区中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主体分析 |
| 第一节 办学主体的确定 |
| 一、教职人员对办学主体的认知 |
| 二、企业人员对办学主体的认知 |
| 第二节 办学主体的类型 |
| 一、利益相关主体的权力性分析 |
| 二、利益相关主体的合法性分析 |
| 三、利益相关主体的紧迫性分析 |
| 四、利益相关主体的所属类型 |
| 第三节 办学主体的困境 |
| 一、学校合作意识薄弱 |
| 二、企业的利益被忽视 |
| 三、学生的重要性缺失 |
| 四、行业协会参与性不强 |
| 五、政府职能难转换 |
| 第四章 经济欠发达地区中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内容分析 |
| 第一节 办学内容的需求分析 |
| 一、学校对校企合作办学内容的需求 |
| 二、企业对校企合作办学内容的需求 |
| 第二节 办学内容对办学态度的预测 |
| 第三节 教职工对办学内容的影响分析 |
| 一、教职工与办学内容的选择存在相关 |
| 二、教职工对办学内容的选择存在差异 |
| 第四节 办学内容的困境 |
| 一、校企存在需求差异 |
| 二、合作办学的阈值较低 |
| 三、办学内容存在选择差异 |
| 第五章 经济欠发达地区中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形式分析 |
| 第一节 合作办学形式的现状分析 |
| 一、学校采取的合作形式 |
| 二、企业采取的合作办学形式 |
| 第二节 专业设置与办学形式存在相关 |
| 第三节 办学形式与合作深度存在相关 |
| 第四节 专业设置影响合作深度 |
| 一、专业吻合度和实习相关度与合作深度存在相关 |
| 二、专业吻合度和实习相关度对合作深度影响显着 |
| 第五节 办学形式的困境 |
| 一、专业设置有待优化 |
| 二、合作深度有待深化 |
| 三、相关政策法规有待建立 |
|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 一、双主体合作办学暂未形成 |
| 二、校企对办学内容存在需求差异 |
| 三、办学形式、合作深度及合作专业互为相关 |
| 第二节 对策与建议 |
| 一、深化校企合作办学 |
| 二、政府角色转变与法规构建 |
| 三、行业协会深度参与校企合作 |
| 四、企业拓宽边界实行重混战略 |
| 五、学校数字化、市场化双管齐下 |
| 六、提升学生主体意识 |
| 第三节 研究的局限性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附录一 |
| 附录二 |
| 附录三 |
| 附录四 |
| 附录五 |
| 致谢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 学位论文数据集表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 1.3 研究对象与方法 |
| 1.3.1 研究对象 |
| 1.3.2 研究方法 |
| 1.4 研究思路和创新点 |
| 1.5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理论基础 |
| 2.1 基本概念 |
| 2.1.1 妇幼卫生工作 |
| 2.1.2 妇幼保健机构 |
| 2.1.3 医疗服务能力的定义 |
| 2.2 主要理论 |
| 2.2.1 新公共服务理论 |
| 2.2.2 系统理论 |
| 2.3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妇幼保健机构服务能力评价指标体系 |
| 3.1 评价指标体系设计思路 |
| 3.2 指标重要程度评判与筛选 |
| 3.3 指标权重确立 |
| 3.4 两类妇幼保健机构的指标评分 |
| 3.5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广东省欠发达地区妇幼保健机构服务能力基本情况 |
| 4.1 结构性服务能力概况 |
| 4.1.1 Ⅰ型机构 |
| 4.1.2 Ⅱ型机构 |
| 4.2 过程性服务能力基本情况 |
| 4.2.1 Ⅰ型机构 |
| 4.2.2 Ⅱ型机构 |
| 4.3 结果性服务能力开展情况 |
| 4.3.1 Ⅰ型机构 |
| 4.3.2 Ⅱ型机构 |
| 4.4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广东省欠发达地区妇幼保健机构服务能力问题与原因分析 |
| 5.1 广东省欠发达地区妇幼保健机构服务能力的存在问题 |
| 5.1.1 结构性服务能力方面的问题 |
| 5.1.2 过程性服务能力方面的问题 |
| 5.1.3 结果性服务能力方面的问题 |
| 5.2 广东省欠发达地区妇幼保健机构服务能力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 5.2.1 部分地方政府对基础建设的重视程度仍有待提高 |
| 5.2.2 基层财政补助不够到位 |
| 5.2.3 部制改革进度缓慢 |
| 5.2.4 双向转诊落实困难 |
| 5.2.5 未形成有竞争优势的岗位吸引力 |
| 5.3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加强广东省欠发达地区妇幼保健机构服务能力的对策建议 |
| 6.1 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妇幼保健机构基础建设的投入 |
| 6.1.1 加快推进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升级建设项目 |
| 6.1.2 补齐欠发达地区妇幼保健机构业务用房 |
| 6.1.3 加大设备投入并按标准配置机构设备 |
| 6.2 推进县区妇幼保健机构四大业务部建设 |
| 6.2.1 明确妇幼保健机构功能任务 |
| 6.2.2 规范业务部门设置 |
| 6.3 互联网+妇幼健康,助力分级诊疗的实施 |
| 6.4 建立激励机制,引导人才下沉 |
| 6.4.1 按政策落实人员经费 |
| 6.4.2 设置妇幼保健特岗 |
| 6.4.3 探索“3+3”医学教育体制创新 |
| 6.4.4 促进医联体内人才流动 |
| 6.4.5 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向产儿科倾斜 |
| 6.5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附录1 广东省欠发达地区妇幼保健机构服务能力研究专家咨询表 |
| 附录2 广东省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服务能力基本情况调查问卷 |
| 附录3 广东省欠发达地区妇幼保健机构管理人员访谈提纲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 致谢 |
| 附件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1 前言 |
| 1.1 研究背景 |
| 1.2 研究现状 |
| 1.2.1 国内外家庭医生服务的经验与成效 |
| 1.2.2 国内外农村及经济欠发达地区家庭医生服务面临的问题 |
| 1.2.3 RE-AIM评价框架及其研究现状 |
| 1.2.4 小结 |
| 1.3 研究目的和意义 |
| 1.3.1 研究目的 |
| 1.3.2 研究意义 |
| 1.4 研究内容 |
| 1.4.1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机构开展情况(Adoption) |
| 1.4.2 农村地区居民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情况(Reach) |
| 1.4.3 乡镇卫生院家庭医生团队签约服务履约情况(Implementation) |
| 1.4.4 农村地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效果(Effectiveness) |
| 1.4.5 农村地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持续情况(Maintenance) |
| 1.4.6 RE-AIM框架各维度得分 |
| 1.5 本研究中的指标定义及计算 |
| 2 资料与方法 |
| 2.1 资料来源 |
| 2.1.1 文献资料 |
| 2.1.2 数据资料 |
| 2.2 研究对象与方法 |
| 2.2.1 问卷调查法 |
| 2.2.2 深入访谈法 |
| 2.2.3 统计分析法 |
| 2.2.4 质量控制 |
| 2.3 研究的技术路线 |
| 3 研究结果 |
| 3.1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情况(Adoption) |
| 3.1.1 福建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概况 |
| 3.1.2 部分设区市创新做法 |
| 3.1.3 被调查乡镇卫生院家庭医生服务开展情况 |
| 3.2 农村地区居民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情况(Reach) |
| 3.2.1 调查居民基本情况 |
| 3.2.2 居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知晓情况 |
| 3.2.3 居民基本情况对知晓情况的影响分析 |
| 3.2.4 居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知晓方式 |
| 3.2.5 居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签约情况 |
| 3.2.6 居民基本情况对签约情况的影响分析 |
| 3.3 乡镇卫生院家庭医生团队签约服务履约情况(Implementation) |
| 3.3.1 调查医务人员基本情况 |
| 3.3.2 医务人员遇到居民拒签的情况 |
| 3.3.3 医务人员签约情况 |
| 3.3.4 医务人员对签约数量的评价 |
| 3.3.5 签约后医务人员工作量和工作压力变化 |
| 3.3.6 工作报酬感受 |
| 3.3.7 存在问题 |
| 3.4 农村地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效果(Effectiveness) |
| 3.4.1 签约后基层首诊情况 |
| 3.4.2 签约居民获得收益情况 |
| 3.4.3 签约居民需求满足程度及满意度 |
| 3.4.4 健康状况对签约居民需求满足程度及满意度的影响分析 |
| 3.4.5 家庭医生对签约服务效果评价及支持程度 |
| 3.4.6 家庭医生团队岗位对签约服务效果评价及支持程度的影响分析 |
| 3.5 农村地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持续情况(Maintenance) |
| 3.5.1 居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意愿情况 |
| 3.5.2 家庭医生团队医务人员持续提供签约服务愿意情况 |
| 3.5.3 改进措施 |
| 3.6 RE-AIM框架各维度得分 |
| 4 分析与讨论 |
| 4.1 农村地区签约服务存在机构高参与性与居民低适应性并存的现象,Adoption得分较高,Reach得分较低 |
| 4.1.1 机构参与程度高,探索不同服务模式 |
| 4.1.2 居民的知晓率、签约率仍较低 |
| 4.1.3 宣传途径有待拓展和完善 |
| 4.2 Implementation得分较高,但“软签约”转变为“硬履约”仍存在诸多问题与挑战 |
| 4.2.1 共识未达成造成居民拒签的情况 |
| 4.2.2 医生与签约居民之间的互动性较弱,缺乏信任 |
| 4.2.3 医务人员工作量大,数量不足 |
| 4.2.4 激励机制不健全,医生积极性不强 |
| 4.2.5 部分服务项目难以落实,缺乏相关法律保障 |
| 4.2.6 特殊人群的服务需求难以满足,服务难度较大 |
| 4.2.7 缺乏多部门的协同配合 |
| 4.3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取得一定成效,但有效性和持续性有待考量,Effectiveness和 Maintenance得分居中 |
| 4.3.1 居民签约之后有所收益,需求满足程度和满意度情况较好 |
| 4.3.2 居民主动签约的意识较弱,续签意愿一般 |
| 4.3.3 以家庭医生首诊为核心的分级诊疗格局尚未建立 |
| 4.3.4 医务人员对签约服务支持程度较高,但持续服务意愿较低 |
| 4.4 综合来看,签与不签的差别还未突出体现,需探索符合我国农村现状的服务模式 |
| 4.4.1 签约服务内容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合,特色服务项目较少 |
| 4.4.2 充分发挥乡村医生作用,探索符合我国农村现状的服务模式 |
| 5 政策建议 |
| 5.1 签约前 |
| 5.1.1 行之有效的宣传,便于理解接受 |
| 5.1.2 明确定位与职能,强化家庭医生形象 |
| 5.1.3 法律保障和激励制度先行,调动积极性 |
| 5.1.4 注重医务人员的培养,提升技术水平 |
| 5.1.5 合理配置团队人员 |
| 5.1.6 契合需求再签约,提高获得感 |
| 5.2 履约过程 |
| 5.2.1 上承医联体,下接村医,构建多方协调的服务体系 |
| 5.2.2 可分阶段推进,循序渐进 |
| 5.2.3 创新服务模式,满足特殊人群需求 |
| 5.2.4 依托信息平台,完善动态管理 |
| 5.2.5 跨部门跨区域合作,与团队分工合作 |
| 5.3 服务持续 |
| 5.3.1 构建适合农村地区的家庭医生评估工具 |
| 5.3.2 互为粉丝,加强反馈和互动 |
| 5.3.3 引领客观的舆论导向 |
| 5.3.4 村委会动员,鼓励家属参与 |
| 6 创新与不足 |
| 6.1 创新 |
| 6.2 不足 |
| 7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综述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附录1 问卷一 |
| 附录2 问卷二 |
| 附录3 访谈提纲 |
| 摘要 |
| ABSTRAC |
| 1 绪论 |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 1.1.1 选题背景 |
| 1.1.2 选题意义 |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 1.2.3 文献评述 |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 1.3.1 研究内容 |
| 1.3.2 研究方法 |
| 1.4 论文创新之处 |
| 2 相关概念及基础理论 |
| 2.1 相关概念 |
| 2.1.1 欠发达地区 |
| 2.1.2 社区养老服务 |
| 2.2 相关理论 |
| 2.2.1 社区发展理论 |
| 2.2.2 供求理论 |
| 2.2.3 福利多元主义理论 |
| 3 河源市社区养老服务供需情况调研 |
| 3.1 河源市社区养老服务供需调研方案设计 |
| 3.1.1 调研对象 |
| 3.1.2 调查项目及问卷设计 |
| 3.1.3 统计软件 |
| 3.2 河源市社区养老服务需求分析 |
| 3.2.1 样本基本情况 |
| 3.2.2 河源市社区养老服务需求描述性分析 |
| 3.2.3 河源市社区养老服务需求回归分析 |
| 3.3 河源市社区养老服务供给分析 |
| 3.3.1 河源市社区养老服务供给概况 |
| 3.3.2 河源市社区养老服务供给内容 |
| 3.3.3 河源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供给 |
| 3.3.4 河源市社区养老服务人才的供给 |
| 4 河源市社区养老服务供需存在问题及影响因素分析 |
| 4.1 河源市社区养老服务供需失衡问题分析 |
| 4.1.1 社区养老供给内容不能满足需求 |
| 4.1.2 社区养老供给质量不能满足需求 |
| 4.1.3 社区养老服务供给设施不能满足需求 |
| 4.1.4 老年人经济能力与服务费用的矛盾 |
| 4.2 制约社区养老供给服务的影响因素分析 |
| 4.2.1 政府财政支持力度不足 |
| 4.2.2 服务人才匮乏,缺少专业素养 |
| 4.2.3 社区养老服务管理体制不健全 |
| 4.2.4 市场参与度不高,社区养老发展受阻 |
| 4.2.5 社区养老服务不能有效满足居民需要 |
| 4.2.6 政策指引与宣传力度不足 |
| 5 河源市完善社区养老服务的对策 |
| 5.1 建立政府看护机制,促进社区共建 |
| 5.1.1 发挥政府主体作用,建立养老看护机制 |
| 5.1.2 引导非政府组织、民营机构参与养老看护机制 |
| 5.1.3 探索有效的社区养老服务需求激励 |
| 5.2 引导社会力量介入,促进服务共治 |
| 5.2.1 切实提高社会关于社区养老的认知 |
| 5.2.2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养老服务 |
| 5.3 加大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宣传 |
| 5.4 提高居民社区养老需求意愿和支付能力 |
| 5.4.1 提高社区居民收入水平 |
| 5.4.2 提高居民的社区养老服务意识 |
| 5.5 促进社区养老服务本土化 |
| 5.5.1 把握发展机遇,构建适宜养老城市 |
| 5.5.2 融入客家文化,合理规划社区建设 |
| 5.5.3 秉承客家习俗,开展品牌志愿者服务 |
| 5.5.4 弘扬客家精神,强化居委会纽带作用 |
| 5.6 促进社区养老服务专业化、产业化 |
| 5.6.1 打造专业化的社区养老服务队伍 |
| 5.6.2 创新社区养老服务产业化模式 |
| 6 结论与展望 |
| 6.1 结论 |
| 6.2 研究展望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 |
| 1.1.1 发达省份相对欠发达地区的乡村发展需要指引 |
| 1.1.2 城镇化背景下乡村聚落发展面临抉择 |
| 1.1.3 建设性大破坏背景下需要乡村适宜发展的途径 |
| 1.1.4 粤西欠发达地区乡村发展的特殊性 |
| 1.2 研究对象、尺度及视角选择 |
| 1.2.1 研究对象 |
| 1.2.2 研究尺度 |
| 1.2.3 研究视角 |
| 1.3 研究综述 |
| 1.3.1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 1.3.2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 1.3.3 总结 |
| 1.4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 1.4.1 研究目的 |
| 1.4.2 研究意义 |
| 1.5 研究内容、方法、框架 |
| 1.5.1 研究内容 |
| 1.5.2 研究方法 |
| 1.5.3 研究框架 |
| 1.6 基础调查研究概况 |
| 1.6.1 主要研究地域范围 |
| 1.6.2 聚落样本选择原则 |
| 1.6.3 聚落样本调查概况 |
| 1.6.4 其他资料来源 |
| 第二章 粤西传统乡村聚落空间环境特征分析 |
| 2.1 聚落形成的背景 |
| 2.1.1 自然背景 |
| 2.1.2 社会背景 |
| 2.2 乡村聚落整体空间形态构成 |
| 2.2.1 聚落选址分布及外环境特征 |
| 2.2.2 村域环境要素构成 |
| 2.2.3 聚落空间肌理构成 |
| 2.3 以渐进演化形成的乡村聚落地域化特征 |
| 2.3.1 民系与聚落 |
| 2.3.2 聚落空间特征与社会组织 |
| 2.4 传统乡村聚落空间营建的可持续理念 |
| 2.4.1 适应气候融合环境 |
| 2.4.2 强调功能整体统筹 |
| 2.4.3 就地取材节约能源 |
| 2.4.4 兼容并蓄开放多元 |
| 2.5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当代粤西地区乡村聚落空间环境问题认知与解读 |
| 3.1 当代乡村聚落空间转型过程及阶段特征 |
| 3.1.1 自然经济时期(1949 年以前) |
| 3.1.2 土地改革与人民公社化时期(1949-1978) |
| 3.1.3 农村经济加速发展时期(1978-1993) |
| 3.1.4 农村经济放缓及调整期(1993-2003) |
| 3.1.5 农村经济发展新时期(2003 至今) |
| 3.1.6 阶段总结 |
| 3.2 影响聚落空间形态的当代主要因素 |
| 3.2.1 经济结构的变迁 |
| 3.2.2 生活模式的转变 |
| 3.2.3 交通组织的完善 |
| 3.4 粤西区域现实问题 |
| 3.4.1 地理位置无优势、交通不太便利 |
| 3.4.2 经济发展缓慢、资金有限 |
| 3.4.3 地处边缘,民系错综复杂,弱势文化遗存面临丧失 |
| 3.4.4 乡村景观相对缺乏特色、旅游性弱 |
| 3.5 粤西欠发达地区乡村整体环境提升的潜在优势 |
| 3.5.1 乡村既有资源 |
| 3.5.2 乡村传统性的存留及自觉再造 |
| 3.5.3 乡村与现代性的勾连及融合 |
| 3.5.4 乡村外部支援力度的增强 |
| 3.6 解决思路:基于乡村聚落空间环境现状进行解析与重构 |
| 3.7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当代粤西区域城乡系统的整体提升 |
| 4.1 区域城乡整体发展演进模式分析 |
| 4.1.1 “城——镇——村”的区域聚落系统历史溯源 |
| 4.1.2 村镇聚合——自下而上推进城乡转型 |
| 4.1.3 城镇辐射——自上而下推进城乡转型 |
| 4.1.4 城中村——乡村性在城市的延续 |
| 4.2 从极化到扁平化——未来城乡空间格局新趋势 |
| 4.3 城镇化背景下聚落空心化与农村居民点土地利用效率分析 |
| 4.4 城乡互补协调发展 |
| 4.4.1 梳理村镇空间体系,明确乡村合理定位 |
| 4.4.2 确保对乡村资源的良性利用 |
| 4.4.3 探索多样性的乡村发展路径 |
| 4.5 城镇化背景下乡村聚落空间环境提升目标 |
| 4.5.1 综合发展治理 |
| 4.5.2 保持“山水—田园—村落”的地域化生态格局 |
| 4.5.3 以农村居民点社区为核心,恢复社区活力 |
| 4.6 实现多重目标的乡村聚落空间环境整治 |
| 4.7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当代粤西地区乡村聚落的环境提升 |
| 5.1 传统聚落整体空间形态结构特征解读 |
| 5.1.1 聚落空间形态结构的同质化特征 |
| 5.1.2 聚落空间形态结构的异质化倾向 |
| 5.2 聚落形态结构转变模式分类分析 |
| 5.2.1 突变式模式 |
| 5.2.2 多核心分散扩张式模式 |
| 5.2.3 衰退式模式 |
| 5.2.4 异址新旧村独立并行式模式 |
| 5.2.5 模式总结与对比 |
| 5.3 聚落尺度下的量化模拟分析 |
| 5.3.1 量化分析工具介绍 |
| 5.3.2 聚落组成模式的气候适应性 |
| 5.3.3 聚落整体形态比较 |
| 5.3.4 新旧组团形态对比 |
| 5.3.5 量化模拟分析总结 |
| 5.4 聚落空间特征分析与优化策略 |
| 5.4.1 演化过程:传统自组织动态过程转向他组织规划模式 |
| 5.4.2 聚落空间组织逻辑:逐渐失去对传统格局的遵循 |
| 5.4.3 优化策略 |
| 5.5 聚落空间环境提升模式 |
| 5.5.1 聚落改建模式 |
| 5.5.2 聚落扩展模式 |
| 5.5.3 聚落重建模式 |
| 5.6 街巷空间环境提升 |
| 5.6.1 传统街巷空间结构及功能 |
| 5.6.2 当代街巷空间环境提升面临的问题 |
| 5.6.3 街巷空间环境提升方法 |
| 5.7 村域边界空间环境提升 |
| 5.7.1 村域边界结构及功能 |
| 5.7.2 当代村域边界空间环境面临的问题 |
| 5.7.3 村域边界空间环境提升方法 |
| 5.8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当代粤西地区乡村聚落建筑空间环境提升 |
| 6.1 居住建筑的原型、现型与转型 |
| 6.1.1 宅院的基本原型——三间两廊 |
| 6.1.2 传统民居模块组合平面拓展模式 |
| 6.1.3 当代民居增殖与异化模式 |
| 6.1.4 两种模式的对比分析 |
| 6.2 乡村聚落其他功能类型建筑 |
| 6.2.1 公共建筑 |
| 6.2.2 防御建筑 |
| 6.2.3 生产建筑 |
| 6.3 各类建筑的存续 |
| 6.4 乡村建筑风貌特征 |
| 6.4.1 建造材料特征 |
| 6.4.2 装饰细节特征 |
| 6.5 建筑外围护结构气候适应性量化分析 |
| 6.5.1 屋顶日照强度模拟 |
| 6.5.2 外墙遮阳效果模拟 |
| 6.6 建筑空间环境提升方法 |
| 6.6.1 主要原则 |
| 6.6.2 传统建筑修缮及更新改造实践 |
| 6.6.3 村镇公共建筑新建 |
| 6.6.4 当代住宅建筑改造 |
| 6.7 本章小结 |
| 第七章 可持续发展的乡村空间环境提升路径措施总结 |
| 7.1 乡村地域性的消解 |
| 7.2 乡村地域价值再认识 |
| 7.2.1 绝对价值:先天的原生态价值 |
| 7.2.2 相对价值:当代城镇体系中的交互性价值 |
| 7.2 乡村地域价值的当代传承 |
| 7.2.1 关键:传承场所回应现实的适应性机制 |
| 7.2.2 传统聚落生态价值传承 |
| 7.2.3 传统聚落文化价值传承 |
| 7.3 功能与空间整合的实施路径 |
| 7.3.1 功能与空间秩序 |
| 7.3.2 区域宏观层面功能整合策略 |
| 7.3.3 聚落中观层面功能整合策略 |
| 7.3.4 聚落微观层面功能整合策略 |
| 7.4 乡村聚落空间环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措施 |
| 7.4.1 促进基于新乡村共同体社区的形成 |
| 7.4.2 分阶段实施,以点带面促进聚落整体提升 |
| 7.4.3 过程保留弹性、动态完善 |
| 7.5 本章小结 |
| 结语 |
| 主要结论 |
| 研究的创新点 |
| 研究的不足与展望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 附件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引言 |
| 1.1 研究背景 |
| 1.1.1 社区治理有序是维持国家安全、社会稳定重要基础 |
| 1.1.2 深化改革转型期间社区治理面临着众多难题 |
| 1.1.3 社区治理引领城乡一体化的进程 |
| 1.2 研究意义 |
| 1.2.1 理论意义 |
| 1.2.2 实践意义 |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 1.3.1 研究思路 |
| 1.3.2 研究方法 |
| 1.4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 1.4.1 研究内容 |
| 1.4.2 技术路线 |
| 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 2.1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 2.1.1 社区治理研究的主要视角与方法 |
| 2.1.2 社区治理模式的研究 |
| 2.2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 2.2.1 关于社区概念及内涵的研究 |
| 2.2.2 有关社区治理功能研究 |
| 2.2.3 关于社区治理结构研究 |
| 2.2.4 关于社区治理模式研究 |
| 2.2.5 关于社区治理价值研究 |
| 2.2.6 关于社区治理影响因素研究 |
| 2.3 相关概念辨析 |
| 2.3.1 城乡一体化 |
| 2.3.2 社区 |
| 2.3.3 社区治理 |
| 3 研究区概况 |
| 3.1 研究区的选取 |
| 3.2 如皋市大明社区 |
| 3.3 砀山县神湖社区 |
| 4 治理现状分析 |
| 4.1 治理结构分析 |
| 4.1.1 大明社区的治理结构 |
| (1)街道办事处 |
| (2)社区居民委员会 |
| (3)业主委员会 |
| (4)物业管理公司 |
| 4.1.2 神湖社区的治理结构 |
| (1)工业园区管委会 |
| (2)砀山县林业局 |
| (3)社区居民委员会 |
| 4.2 治理内容分析 |
| 4.2.1 大明社区的治理内容 |
| (1)社区保障服务 |
| (2)社区安全管理 |
| (3)社区环境卫生 |
| (4)社区文化建设 |
| 4.2.2 神湖社区的治理内容 |
| (1)社区保障服务 |
| (2)社区安全管理 |
| (3)社区环境卫生 |
| (4)社区文化建设 |
| 4.3 空间特征分析 |
| 4.3.1 大明社区空间特征 |
| (1)立体型社区空间 |
| (2)混合型空间布局 |
| (3)功能型空间组合 |
| 4.3.2 神湖社区空间特征 |
| (1)重构化社区空间 |
| (2)标准化空间布局 |
| (3)功能型空间组合 |
| 4.4 本章小结 |
| 5 社区治理的问题与影响因素分析 |
| 5.1 社区治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
| 5.1.1 大明社区存在的问题 |
| (1)居民委员会自治有名无实 |
| (2)业主委员会无实权形同虚设 |
| (3)社区的法制建设不健全 |
| (4)社区硬件与软件服务匹配不均匀 |
| 5.1.2 神湖社区存在的问题 |
| (1)治理主体"多管齐下" |
| (2)企业文化支撑不够 |
| (3)社区服务体系不完善 |
| 5.2 社区治理影响因素分析 |
| 5.2.1 大明社区治理的影响因素 |
| (1)城市扩张推动了社区的发展 |
| (2)农业现代化引领社区经济发展 |
| (3)"城中村"改造改变了社区风貌 |
| 5.2.2 神湖社区治理的影响因素 |
| (1)工业化带动城镇化 |
| (2)企业治理补位社区治理 |
| (3)思想观念决定行为方式 |
| 5.3 本章小结 |
| 6 不同类型社区的治理路径选择 |
| 6.1 欠发达地区社区治理的路径选择 |
| 6.1.1 社区居民 |
| (1)夯实社区居民的主人翁地位 |
| (2)培养民主科学的决策方法 |
| 6.1.2 政府部门 |
| (1)实现社区综合治理 |
| (2)优化社区制度体系 |
| (3)注重整体规划引导 |
| 6.1.3 社会组织 |
| (1)丰富社区生活 |
| (2)提升居民的公民意识 |
| (3)改善社区生活软环境 |
| 6.1.4 企业单位 |
| (1)因地制宜的发展社区经济 |
| (2)吸引社会资本促进社区产业化 |
| 6.2 发达地区社区治理 |
| 6.2.1 搭建多元主体互动平台 |
| (1)转变服务理念 |
| (2)提高居民参与度 |
| (3)鼓励发展社区民间组织 |
| 6.2.2 健全社区合作机制 |
| (1)平衡多元主体关系 |
| (2)探索多方联动机制 |
| 6.2.3 提高社区组织的治理能力 |
| (1)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 |
| (2)提高社会组织的参与度和吸引力 |
| 6.3 本章小结 |
| 7 结论与展望 |
| 7.1 主要结论 |
| 7.1.1 如皋市大明社区的实证分析 |
| 7.1.2 砀山县薛楼园区的实证分析 |
| 7.1.3 两个不同类型社区的治理路径选择 |
| 7.2 研究展望 |
| 附件1:如皋市大明社区治理调查问卷 |
| 附件2:砀山县神湖社区治理调查问卷 |
| 附件3:个案访谈记录表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作者简历 |
| 学位论文数据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