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兆言[1](2021)在《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现阶段所面临的水资源环境并不能够让人十分满意,基于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层面分析,根本达不到全球平均标准,不仅如此水资源还存在着明显的时空分配不均的情况。为进一步提升我国水资源协调发展水平,我国政府专门推出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其中明确提出自2016年7月1日起水资源税正式开始进行试点。顾名思义,水资源税与水资源息息相关,重点反映出我国对水资源价值的关注程度。随着资源税改革稳步推进,我国水资源税试点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在此基础上,政府于2017年底推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其中重点强调了我国水资源税以及相关税种尚处在试点阶段这一基本现状。按照暂行办法的标准,从2017年12月1日水资源税会进一步延伸试点范围,其中主要将北京、天津、山西等9个省纳入试点范畴。当前,中国水资源税才刚刚开始实行,整体还处在起步阶段,合理的水资源税收制度,能够充分发挥资源的价值,为经济调节做出卓越的贡献,可以确保市场经济走上可持续发展的路线。这种情况下要求中国水资源税税收制度应当尽快优化。本文由6个章节组成。第1章会重点阐释与水资源税收相关的研究背景、研究价值、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当前的研究成果和本文的创新之处。第二章,会重点阐释水资源税改革的具体含义以及与之对应的先进理论。其中主要涉及到庇古税理论、公共产品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这三项理论。第三章,会展开实证研究,以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当前所取得的具体成果以及发展情况为切入点,展开全方位的调查,进一步把握其中的问题,其中主要包括制度不够科学、征管工作不合理、基础设施不完善、部门难以保持足够的协调状态等相关问题,之所以会出现这些问题,主要是因为缺乏足够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征管模式不科学、并未打造价值激励体系、部门相互间存在利益冲突,以此评估我国水资源税改革所存在的普遍问题。第四章,基于制度、经济、生态这三大维度来研究山东省水资源税制改革所取得的实际成果。第五章,总结并汲取目前全球范围内相关制度的实践及理论成果,其中主要涉及完善规章制度机制、设定科学的征税标准、延伸征税覆盖的范围、合理明确纳税人、税收专款专用。第六章,提出具有实践价值的改善性方案,其中主要包括提速立法进程、拉高立法层次、规范征管工作、优化基础设施、实现信息共享与联合惩处等方案。第七章,总结并展望。确保笔者的研究可以给全国范围内的水资源税改革提供积极有益的指导。
丁柯元[2](2020)在《我国水资源税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水资源税是对直接或间接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完善水资源税的法律制度有利于健全我国生态税的法律体系,在提高政府水环境治理水平的同时抑制水资源的滥用和污染行为,从而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发展。我国水资源税的征收工作目前还处于改革试点阶段,2016年中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水利部联合下达了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先在河北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2017年将改革试点推广至河南、山东、山西等9个省市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至今,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还存在纳税主体不够全面、征税范围设定不明晰、税额设置因地制宜难度大、税收优惠激励作用不明显、部门间协调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借鉴域外水资源税法律制度的相关经验,应从如下方面加以改进。首先,完善我国水资源税的立法体系。其次,主要从拓展纳税主体,适当扩大征税范围,灵活进行税额设置,根据不同地区和各行业的特点合理制定优惠减免政策这四个方面,来明确我国水资源税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最后,应当从以下两方面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即征收水资源税所得税款专款专用,并通过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和定期评估水资源税征管工作来健全部门间协调机制。
田金娇[3](2020)在《水资源税的节水效应研究》文中认为水资源是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物质资料之一,中国的水资源总量丰富,但是淡水资源匮乏,水资源利用效率低且污染问题严重。长期以来,政府通过征收水资源费的方式引导各用水主体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水资源,但在征收过程中,由于收费混乱、执法不严等原因,水资源费的保护力度微乎其微。作为水资源费的延伸和发展,水资源税的试点推广构成我国完善绿色税制的重要一环。自2016年河北省率先开展水资源“费改税”试点以来,改革的效果与问题并存。一方面,水资源税通过税收杠杆等作用调节用水需求,倒逼用水主体节约用水,同时利用地表水与地下水的税率差抑制地下水超采,推动供水结构的进一步优化,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的水资源税征税标准低,尤其对农业用水和居民生活用水的优惠力度较大,在税制规则上弱化了对水资源使用量的调节作用,因此,探究水资源税的节水效应对于进一步完善水资源税制,加强中国水资源的管理和规划具有现实意义。本文以实证分析为主,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来研究水资源税政策是否对水资源具有节水效应。本文的第一部分介绍了研究背景和方法,梳理研究内容和结构安排,介绍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从理论基础、(水)资源税的绿色效应、国际经验借鉴和用水量的影响因素几个方面对国内外文献进行整理分析,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三部分从水资源“费改税”的发展历程、现状以及税费比较几方面对中国的水资源费和水资源税政策进行梳理分析。第四部分阐释了水资源税对用水量和供水结构的影响机理。文章的第五部分和第六部分为水资源税政策对用水量及供水结构影响的实证研究部分。第五部分首先对有效样本适用双重差分法的条件进行检验,第六部分使用双重差分法实证分析水资源税的节水效应和对供水结构优化的影响,并通过使用部分样本重新估计的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第七部分为文章的结论和政策建议,通过对实证研究的结果进行分析,结合我国水情以及国际经验,提出进一步完善水资源税制的建议。本文的结论如下:我国现行的水资源税政策对于工业用水量具有显着的抑制作用,使得地下水供水量显着减少,基本达到节约用水和优化供水结构的政策意图。但是,水资源税在农业和生活领域的节水效应暂不明显,这与政府对农业和居民生活用水的政策优惠、农业水资源税计征难度大以及生活用水需求缺乏弹性相关。本文的创新之处有二,一是在内容上采用双重差分法定量分析水资源税对总用水量和分行业用水量的影响,同时通过对比分析和实证的方法定量分析水资源税对供水结构的影响,而以往研究主要围绕水资源税进行定性分析和问题阐述。二是选用的研究数据为16个省152个城市的市级数据,而现有文献对水资源税进行的少量定量研究一般主要选取省级数据,且主要选用河北省省级用水量相关数据进行简要分析。
王媛[4](2020)在《水资源税改革实践研究 ——基于内蒙古伊金霍洛旗税改实践》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必不可少之物,对人们的生产生活都有重要影响。水是很多产品和服务的基础,更是重要的物资,对国家经济发展也有重大影响。我国的水资源十分缺乏,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衡。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向前推进,水资源短缺问题已非常严峻,这也是制约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水资源征费时期制度存在缺陷,使得水资源费改税迫在眉睫。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在此背景下,国家决定开展水资源税的改革,先后将河北、北京、内蒙古等10个城市列为试点,实施下一步的水资源税改政策。本文主要运用了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调查分析法,从内蒙古伊金霍洛旗水资源税改实践出发,发现在改革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水资源税制设计不合理以及征管难度大的问题。深入探究是由于水资源税制设计思路简单以及实际征收情况复杂导致。因此本文结合国外实践经验,提出要合理设计水资源税相关要素以及规范征管流程的建议,进而做好水资源税改革工作。
陈望[5](2020)在《我国水资源税制度完善研究 ——以山西省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提出建设美丽中国的思想。保护水资源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一环,直接关系到美丽中国建设的最终成果。众所周知,我国水资源总量大,但水资源分布不均匀,且人均水资源量严重不足,水资源短缺问题严重制约经济发展。自1980年始,我国陆续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水资源费,以促进对水资源的保护,实现对水资源的最优配置。2016年7月1日,我国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水资源税作为资源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则最先在河北省进行试点。试点一年半以后,河北省地下水超采严重、水资源使用效率低、特种行业耗水量大等问题得到极大改善。基于河北省水资源税试点改革的成功经验,2017年12月1日起,包括北京、天津、山西等在内的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被划入第二批水资源税试点改革范围内。此次水资源税试点扩围,进一步促进了我国水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2019年8月26日,我国《资源税法》颁布,为水资源税纳入《资源税法》保留了空间。本文主要通过案例分析法来分析山西省水资源税制度的实施成效,总结试点过程中出现的典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首先,本文从理论基础和现实效应两个方面,分析了水资源税开征的背景环境及其必要性。接着,本文分析了我国水资源税制度的现状,主要介绍了我国水资源费改税的发展历程,十个试点地区水资源税的税制异同及实施成效。然后,本文以山西省为例对我国水资源税制度进行了成效分析,主要介绍了选择山西省进行案例分析的原因,山西省水资源税试点改革的总体成效,通过两家企业的案例分析探究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对企业节水的影响,并总结了山西省水资源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再然后,本文介绍了俄罗斯、荷兰、德国三国的水资源税制度,并分析这些国家水资源税制度对于我国的经验借鉴。最后,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水资源税制度的政策建议,主要从完善税制要素和完善配套措施两个方面给出建议。通过对山西省的案例分析,可以知道,山西省水资源税制度实施后取得显着成效,主要表现在:企业用水结构优化,用水效率提高,用水程序规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税收制度不够完善,税收征管有待优化。本文通过分析国外水资源税制度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水资源税制度的政策建议。主要政策建议为:在税制要素方面,要科学划分纳税主体,减小税额标准差异,扩大税收优惠范围;在配套措施方面,要规范化管理取水许可证,优化城镇公共供水方式,完善征管信息共享机制。
赵菁[6](2019)在《资源治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探析》文中认为习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显着,但同时必须清醒看到,生态环境保护任重道远。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随着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必须坚持以生态理念为指导。2015年是中国进入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开局之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本次税制改革提升到“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赋予其“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特殊定位。其中,央地财政关系的研究是财政体制改革的关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九大报告都强调,要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央地财政关系。作为央地财政关系改革的突破口,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改革逐步进入深入。2016年《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指导意见》”)发布,将事权的划分置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求”的重要地位。同时指出,要在2017-2018年总结相关领域改革经验,结合实际,循序渐进地在环境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就资源事权及支出责任的划分而言,一方面,我国国务院机构改革迫切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中厘清资源事权的内涵、外延及划分。2018年2月28日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管理体制”,并在随后发布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提出,组建自然资源部(组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归属于自然资源部管理)和生态环境部,分别“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者职责、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着力解决自然资源所有者不到位、空间规划重叠等问题”和“整合分散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加强环境污染治理,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另一方面,资源税立法箭在弦上,资源税归属需要建立在资源事权及支出责任的厘清上。随着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地方主体税种的缺失问题日益凸显,资源税改革的进展使学者对资源税成为地方税或地方主体税种展开了讨论。事实上,仅仅就收入的角度探讨资源税的归属是不全面的,这也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提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是背道而驰的。从资源税收益划分的起点来看,首先应该讨论的是资源税所对应的资源治理事权,就这一点而言,我国鲜有研究。央地财政关系的法治化改革、资源税改革、国务院机构改革都聚焦资源治理,因此,资源治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路径厘清及路径构建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中一个不可忽视的话题,有利于发挥财税制度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促进作用,实现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协同完善。在我国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转换中,财政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扮演着重要角色,不仅需要法学理论的引领,更需要以问题为导向,转变研究范式。重新调整思路,从资源治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法治化的角度、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和相应理论,对资源生态价值的实现做出全面研究。围绕着资源治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这一中心,本文主要由四部分构成:第一章在厘清财政事权与财权、财力、支出责任三层逻辑的基础上厘清资源治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意蕴及相应的现实检视。从应然的角度来看,资源治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意味着:在基础制度层面,资源治理财政事权要实现清晰划分;在保障制度层面,要提高支出责任能力、完善支出责任分配、实现支出责任的有效履行、建立支出责任的监督及问责机制;在构建路径层面,要加强法治约束,实现程序法治和实体法治。但从实然的角度来看,我国资源治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程度较低:在基础制度层面,资源治理财政事权划分不清;在保障制度层面,资源治理支出能力不足、履行低效、分配模糊、问责机制及不利责任承担构建不健全;在构建路径层面,我国宪法及宪法性法律存在着根本性缺位,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度层级低,且与宪法有所背离,在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配置中出现显着的决策权集中现象。第二章针对资源治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中的基础制度——资源治理财政事权的划分进行研究。资源治理财政事权的法律界定离不开两个问题的厘定——资源与环境的分离、从管理走向治理。资源治理财政事权范围的考察首先需要厘定市场与政府的边界。事实上,自然资源治理需要政府与市场的双重作用,二者有进有退,适时引进“多中心治理”很有必要。在资源治理财政事权的纵向划分中,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在财政事权划分中地方政府的地位,从我国《宪法》规定、联邦制和单一制国家分权与集权的双向运动实践、企业扁平化管理经验等角度可以看出,我国地方政府在财政事权划分中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继而,资源治理财政事权的纵向划分应当遵循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其中,公平原则作为基础,效率原则予以修正。在资源治理财政事权的横向划分上,主要是在省级政府间以及职权部门间厘清资源治理财政事权的配置,以实现利益的平衡及行政的高效运转。第三章对资源治理的支出责任进行构建。首先,构建财政事权主体的支出责任能力,这主要体现在财政事权主体的财力上。一方面,要重新审视我国现有的资源税、费、租,在其本质的基础上梳理其用途及收入归属;另一方面,作为利益平衡的重要工具,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未来要在制度本身的运行、制度规范的建立、制度内容的扩展、权利—权力—义务体系的构建中发挥优势,弥补因收入性质分配而导致的利益不均衡。其次,在支出责任分配上,要坚持事权主体承担支出责任的基本原则,事权委托、财力转移、责任自留的补充原则,外溢共担、超负上移的纠纷解决机制。再次,在支出责任的履行要求上,最根本的要求是实现民生福祉,具体到资源治理方面,要实现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利用,在实践中则要求建立绩效考核机制予以保障。最后,有效的支出责任监督机制构建是重点和保障。一方面,要建立政府自查、人大审查、社会监督的全方位监督机制,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支出责任的不利后果承担机制。无论是资源治理财政事权还是支出责任制度的构建,都必须要依照法治的思维依法进行。因此,第四章主要解决资源治理财政事权及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构建路径——法治化。在法律层级面向,首先强调地方在中央立法中的参与权,给与博弈双方充分的意见表达机会;其次,在地方独立事权的划分上,要充分尊重地方的自主权,以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方式将地方事权划分予以固化;同时,以对下位法的监督及审查机制的完善是保障地方独立事权依法行使的关键。在法律体系的构建中,要分别在宪法及宪法性法律、财税法律体系、资源治理相关法律制度的体系化构建中实现资源治理财政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的“于法有据”。具体到资源治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实践层面,则要以财政事权及支出责任清单的方式,同时强调清单的强制性、动态性、公开性、完整性、发展性。
李思[7](2019)在《我国水资源税制优化研究 ——基于山西省水资源税改实践》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水资源税改革是新时期资源保护制度的创新形式,近年来,我国在推行水资源税改工作中做出了许多新的尝试和探索。山西省作为我国水资源税改的重要试点省市,税改实践推行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水资源税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新时期仍然面临严峻的税改任务,税改的落实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水平还需要整体提升。本文运用问卷调查、对比分析和经验总结的方法,结合国家水资源税改政策的背景和山西省推行水资源费改税的实际情况,以水资源费改税问题为核心,主要研究如下问题:其一,梳理我国水资源税的相关规定及逻辑关系;其二,山西省水资源税改的具体内容与管理现状,通过以企业为对象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山西省水资源税政策影响、执行和反馈等情况,剖析水资源税改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其三,国外水资源税改的做法及经验借鉴;其四,我国水资源税改的建议和保障措施。研究结果表明,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具有紧迫性,在开展水资源税改试点之前进行了前期调研,并建立了税改工作机制。在问卷调查中发现,企业应对水资源税改还比较被动,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规范性还需进一步加强,定价机制需要改进,政策制定存在一刀切的问题。借鉴国外水资源税改的经验,应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实施水资源税征收奖惩并举。从政策层面来看,应从整体上进行水资源税改革进行制度设计,进一步明确税改的原则、思路和步骤,并通过法律、管理和宣传等手段推进水资源税改革的顺利实施。
董婷[8](2018)在《水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236份行政裁判文书为样本》文中指出水行政执法是水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执法体系中重要的一环。现如今水行政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成,水行政执法虽也日臻完善,但在现行有关研究中鲜见从法律的角度来诠释水行政执法中的困境与问题,缺少以实证分析为方法、以裁判文书为视角的模式对水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的探讨。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践,笔者试图从实证中来寻找突破口,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供实务部门和学者参考。文章除去绪论和结论,主要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概述研究缘起和进路,描述水行政执法研究现状和梳理现有观点,提出用实证分析的方法作为研究进路并介绍样本遴选的过程和结果;第二部分宏观分析,以236份样本裁判文书为研究基础,对水行政执法类案件的特点与规律通过图表形式进行实然描述;第三部分微观透视,主要对水行政主管机关败诉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对其中反映出水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产生原因进行深入分析;第四部分解决之道,围绕实践中发现的具体水行政执法中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寻找上述困境的对策建议。通过对样本裁判文书的深度分析,笔者发现在我国水行政执法过程中,体现出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程序不正当、事实不清证据不明、滥用自由裁量权、执法力度不够的问题,水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相对人的不配合、水行政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联合执法体系未形成、水事违法案件取证难、内部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未发挥良好的效果等都是给水行政执法带来困境的因素。在归纳上述问题和分析以上原因之后,参考已有理论和观点、最新政策和制度、奋战在基层水利部门工作人员的执法经验,笔者提出要促进水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保障水行政执法过程程序合法、完善水行政执法中证据的正确运用、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健全水行政联动执法与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新机制的对策建议。水行政执法在破解这些困境之后,必将取得进一步的发展,使水行政执法和水行政管理顺利进行,维护好水事活动正常秩序,实行依法治水,保障水安全。
柳长顺,杜丽娟[9](2017)在《我国水资源费实收率测算研究》文中提出用水户缴纳水资源费(税)是国内外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主要形式,《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近年来,我国水资源费征收规模逐年增加,但用水户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问题依然存在,水资源费实收率情况不明引起有关部门与社会的广泛关注。文章研究提出水资源费实收率测算方法,并对2015年水资源费实收率进行了测算与验证,分析了实收率低的主要原因,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供有关部门决策参考。结果显示:2015年全口径水资源费实收率81.14%,公共供水与工商业用水水资源费实收率为76.23%;水资源费实收率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相关性较弱;水资源费实收率低的主要原因有计量设施安装不到位、行政干预、水资源费征收机关审核不严、水资源费征收强制性不强等;建议把水资源费实收率纳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同步加快推进水资源税改革,增加水资源税费征收的强制性,提高实收率。
李新东,史明,王岚[10](2017)在《对水资源税改革推广工作的思考》文中认为水资源税改革已在河北省展开试点,并将于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开。文章针对水资源税改革新形势并结合水资源费征收稽查使用管理工作,分析了山西省水资源管理现状问题,探讨了水资源税改革在试点地区——河北省的试行效果。从更新管理理念、打造专业机构,争取财政支持、强化奖惩机制,实现精准管理、加强信息共享等方面,对水资源管理部门在水资源税改革推广阶段的工作着力点进行了思考。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 |
| 1.2 研究意义 |
| 1.2.1 理论意义 |
| 1.2.2 现实意义 |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 1.3.1 国内文献综述 |
| 1.3.2 国外文献综述 |
| 1.3.3 简要述评 |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 1.4.1 研究内容 |
| 1.4.2 研究方法 |
| 1.5 研究重点与创新点 |
| 第2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 2.1 相关概念 |
| 2.1.1 水资源的概念 |
| 2.1.2 水资源税改革 |
| 2.2 理论基础 |
| 2.2.1 庇古税理论 |
| 2.2.2 公共产品理论 |
| 2.2.3 可持续发展理论 |
| 第3章 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现状、问题及原因 |
| 3.1 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现状调查 |
| 3.1.1 政策认知情况调查 |
| 3.1.2 政策影响情况调查 |
| 3.1.3 政策应对情况调查 |
| 3.1.4 政策执行情况调查 |
| 3.1.5 政策反馈情况调查 |
| 3.2 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存在的问题 |
| 3.2.1 制度设计不够完善 |
| 3.2.2 征管工作不够规范 |
| 3.2.3 基础设施不够完备 |
| 3.2.4 部门配合不够默契 |
| 3.3 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 3.3.1 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
| 3.3.2 征管手段办法滞后 |
| 3.3.3 缺乏价值激励机制 |
| 3.3.4 部门之间利益掣肘 |
| 3.4 我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问题及原因思考 |
| 3.4.1 水资源税法律体系不成熟、执法刚性不足 |
| 3.4.2 征收标准不合适 |
| 3.4.3 无证取水纳税人征管难 |
| 第4章 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效果分析 |
| 4.1 制度层面 |
| 4.1.1 创新管理模式 |
| 4.1.2 堵塞征管漏洞 |
| 4.1.3 行政效能提高 |
| 4.2 经济层面 |
| 4.2.1 企业生产方式转变 |
| 4.2.2 税收收入增加明显 |
| 4.2.3 税收杠杆作用显现 |
| 4.3 生态层面 |
| 4.3.1 用水结构优化 |
| 4.3.2 用水效率提高 |
| 4.3.3 节水意识增强 |
| 第5章 国内外水资源税制度经验借鉴 |
| 5.1 国外水资源税制度 |
| 5.1.1 荷兰水资源税制度 |
| 5.1.2 俄罗斯水资源税制度 |
| 5.1.3 丹麦水资源税制度 |
| 5.1.4 巴西水资源税制度 |
| 5.2 国内河北省水资源税试点经验 |
| 5.2.1 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
| 5.2.2 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
| 5.2.3 合理制定税额标准 |
| 5.3 国内外经验参考借鉴 |
| 5.3.1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
| 5.3.2 合理设置征税标准 |
| 5.3.3 征税范围全面覆盖 |
| 5.3.4 科学划分纳税人 |
| 5.3.5 税收收入专款专用 |
| 第6章 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完善对策 |
| 6.1 加快立法进程提升立法层级 |
| 6.1.1 健全水资源税法律体系 |
| 6.1.2 建立水资源保护激励机制 |
| 6.1.3 完善水资源税税制设计 |
| 6.1.4 完善其他与水资源相关的税种 |
| 6.2 规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征管工作 |
| 6.2.1 重视试点工作中问题解决 |
| 6.2.2 完善水资源管理制度 |
| 6.2.3 建立水资源市场机制 |
| 6.2.4 加大水资源计量设施投入 |
| 6.3 完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基础设施 |
| 6.3.1 政府特殊政策扶持 |
| 6.3.2 优化升级征管信息系统 |
| 6.3.3 调整终端供水价格结构 |
| 6.3.4 科学衡量水资源税税率 |
| 6.4 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
| 6.4.1 搭建信息共享平台 |
| 6.4.2 完善部门联动机制 |
| 6.4.3 提高执法队伍素质 |
| 6.4.4 拓宽群众参与监督的途径 |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 7.1 研究总结 |
| 7.2 研究展望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言 |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
| 三、研究方法及研究内容 |
| 第一章 水资源税法律制度的概述 |
| 第一节 水资源税的概念 |
| 一、水资源税的涵义 |
| 二、水资源税的特征 |
| 第二节 水资源税的理论基础 |
| 一、公共物品外部性理论 |
| 二、水资源税生态价值理论 |
| 三、现代产权理论 |
| 四、地租理论 |
| 第三节 完善我国水资源税法律制度的意义 |
| 一、有利于弥补水资源费的固有缺陷 |
| 二、有利于提高政府水环境治理水平 |
| 三、有利于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发展 |
| 第二章 我国水资源税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 第一节 我国水资源税的立法及各地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现状 |
| 一、我国水资源税的立法现状 |
| 二、各地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现状 |
| 第二节 我国水资源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 一、纳税主体不够全面 |
| 二、征税范围设定不明晰 |
| 三、税额标准设置不科学 |
| 四、税收优惠激励形式僵化 |
| 五、部门间协调机制不完善 |
| 第三章 完善我国水资源税法律制度的建议 |
| 第一节 建立我国水资源税法律制度的立法体系 |
| 一、贯彻科学的水资源税立法原则 |
| 二、确定嵌入式水资源税立法模式 |
| 第二节 健全我国水资源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
| 一、拓展纳税主体 |
| 二、明晰征税范围 |
| 三、科学设置税额 |
| 四、灵活税收优惠激励形式 |
| 第三节 强化我国水资源税法律制度的保障措施 |
| 一、规范税款用途 |
| 二、健全相关部门协作机制 |
| 结论 |
| 致谢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引言 |
| 1.1 选题背景 |
| 1.2 概念界定 |
| 1.3 研究意义 |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 1.4.1 研究内容 |
| 1.4.2 研究方法 |
| 1.5 结构与安排 |
| 1.6 创新与不足 |
| 1.6.1 创新之处 |
| 1.6.2 不足之处 |
| 第2章 文献综述 |
| 2.1 资源税征税的理论研究 |
| 2.1.1 资源税的理论基础 |
| 2.1.2 资源税的功能定位 |
| 2.2 资源税的绿色效应研究 |
| 2.2.1 资源税的绿色效应 |
| 2.2.2 水资源税的节水效应 |
| 2.3 中国水资源税(费)的改革现状及对策研究 |
| 2.4 国外水资源税改革的经验借鉴 |
| 2.5 关于用水量的影响因素研究 |
| 2.5.1 农业用水量影响因素研究 |
| 2.5.2 工业用水量影响因素研究 |
| 2.5.3 生活用水量影响因素研究 |
| 2.5.4 总用水量影响因素研究 |
| 第3章 水资源税(费)改革的典型事实 |
| 3.1 中国水资源税(费)的改革历程 |
| 3.1.1 水资源费的实施及推广历程 |
| 3.1.2 水资源税的试点及推广历程 |
| 3.2 水资源费与水资源税的比较 |
| 3.2.1 水资源费与税的相同点 |
| 3.2.2 水资源费与税的不同点 |
| 3.3 水资源税的改革现状 |
| 第4章 水资源税对用水量和供水结构的影响机理 |
| 4.1 水资源税对用水量的影响 |
| 4.1.1 水资源税的杠杆效应 |
| 4.1.2 水资源税的心理效应 |
| 4.1.3 水资源税的资金供给功能 |
| 4.2 水资源税对供水结构的影响 |
| 4.2.1 水资源税的杠杆效应 |
| 4.2.2 水资源税的参照点效应 |
| 第5章 研究方法设计 |
| 5.1 用水量影响因素分析及变量选取 |
| 5.1.1 农业用水量的影响因素 |
| 5.1.2 工业用水量的影响因素 |
| 5.1.3 生活用水量的影响因素 |
| 5.1.4 河长制对于用水量的影响 |
| 5.2 样本选取及变量定义 |
| 5.2.1 样本选取 |
| 5.2.2 变量定义 |
| 5.3 数据描述性统计 |
| 5.3.1 描述性统计(一) |
| 5.3.2 描述性统计(二) |
| 5.4 同趋势检验 |
| 第6章 回归结果及解释 |
| 6.1 回归结果 |
| 6.1.1 水资源税对用水量的影响 |
| 6.1.2 控制变量对用水量的影响 |
| 6.2 稳健性检验 |
| 6.3 水资源税对供水结构的影响 |
| 6.3.1 供水结构变化趋势分析 |
| 6.3.2 水资源税对供水结构影响的实证分析 |
| 第7章 结论及政策建议 |
| 7.1 研究主要结论 |
| 7.2 进一步完善水资源税的政策建议 |
| 7.2.1 提高水资源税的征税标准,强化税收调节作用 |
| 7.2.2 改变水资源税的征管方式,合理使用税款 |
| 7.2.3 加强水资源税的宣传工作,优化纳税环境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 |
| 1.选题背景 |
| 2.选题意义 |
| (二)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
| 1.国外文献研究综述 |
| 2.国内文献研究综述 |
| 3.国内外文献述评 |
| (三)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 1.研究内容 |
| 2.研究方法 |
| (四)论文创新与不足 |
| 一、水资源税制改革的理论基础 |
| (一)相关概念 |
| 1.资源税 |
| 2.水资源费与水资源税 |
| (二)理论基础 |
| 1.外部性理论 |
| 2.资源稀缺性理论 |
| 3.优化税制理论 |
| 二、水资源税改革现状及取得的成效—以伊金霍洛旗为例 |
| (一)水资源税改革的必要性 |
| 1.水资源缺乏 |
| 2.用水浪费现象突出 |
| 3.水资源费制度存在弊端 |
| (二)伊金霍洛旗基本情况及水资源费情况 |
| 1.伊金霍洛旗基本情况 |
| 2.伊金霍洛旗水资源情况 |
| 3.水资源费征收情况 |
| (三)伊金霍洛旗水资源税改革现状 |
| 1.税制改革设计思路 |
| 2.水资源税重要税收要素 |
| 3.水资源税征管流程 |
| (四)水资源税改革取得的成效 |
| 1.水资源税收规模增加 |
| 2.水资源税调控作用初步显现 |
| 3.水资源税征管更加规范 |
| 三、伊金霍洛旗水资源税改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 (一)水资源税税制要素设计不合理 |
| 1.水资源税征税对象不全面 |
| 2.水资源税率未起到调节作用 |
| 3.水资源税征税范围狭窄 |
| 4.民生行业税收负担增加 |
| (二)水资源税征收管理难度较大 |
| 1.无证取水企业征收难度大 |
| 2.水量测定设备配置不足 |
| 3.水源地与水资源征税地不一致 |
| 4.部门间协同合作不畅 |
| 四、伊金霍洛旗水资源税改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 (一)水资源税制设计思路简单 |
| 1.征税对象未能及时立法调整 |
| 2.水资源税率简单采用税费平移原则 |
| 3.征税范围过窄,调节广度不够 |
| 4.民生行业税负补偿机制尚未完善 |
| (二)改革落实中实际征收情况复杂 |
| 1.水资源费管理制度混乱,遗留问题解决难度大 |
| 2.水资源计量不够准确 |
| 3.未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 |
| 4.部门间尚未建立联合管理机制 |
| 五、国外水资源税实践与经验借鉴 |
| (一)国外水资源税实践经验 |
| 1.德国 |
| 2.荷兰 |
| 3.俄罗斯 |
| (二)国外水资源税实践经验启示 |
| 1.水资源税需要立法保护 |
| 2.制定合理的税收要素与优惠政策 |
| 3.专款专用 |
| 六、进一步推进水资源税改革的对策建议 |
| (一)合理设计水资源税相关要素 |
| 1.扩大征税对象加强立法保护 |
| 2.科学核定水资源税税率 |
| 3.扩展水资源税征税范围 |
| 4.建立合理的税负补偿机制 |
| (二)规范征管流程,加强管理水资源改革衔接工作 |
| 1.加大对无证取水企业的监管力度 |
| 2.加大水资源计量设施投入 |
| 3.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 |
| 4.建立部门联合管理机制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一)理论意义 |
| (二)现实意义 |
| 三、文献综述 |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 (三)文献述评 |
| 四、研究的主要内容 |
| (一)研究方法 |
| (二)研究结构 |
| (三)可能的研究创新点及其不足 |
| 第一章 我国推行水资源税制度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效应 |
| 第一节 推行水资源税制度的理论基础 |
| 一、外部性理论 |
| 二、外部性的矫正 |
| 第二节 推行水资源税制度的现实效应 |
| 一、资源配置效应 |
| 二、收入再分配效应 |
| 三、可持续发展效应 |
| 第二章 我国水资源税制度的现状分析 |
| 第一节 水资源费改税的发展历程 |
| 一、水资源费的发展历程 |
| 二、水资源税的改革历程 |
| 第二节 试点地区水资源税制度异同 |
| 一、试点地区税制相同点 |
| 二、试点地区税制差异点 |
| 第三节 试点地区水资源税实施成效 |
| 一、对用水总量的影响 |
| 二、对供水结构的影响 |
| 第三章 我国水资源税制度的成效分析——以山西省为例 |
| 第一节 选取山西省作为案例分析的原因 |
| 一、水资源供给总量不足 |
| 二、地下水开采比重过大 |
| 三、水资源使用效率偏低 |
| 第二节 山西省水资源税试点总体成效 |
| 一、用水结构优化 |
| 二、用水效率提高 |
| 三、用水程序规范 |
| 四、征管流程优化 |
| 第三节 山西省水资源税试点对企业影响的案例分析 |
| 一、工业企业案例分析——A钢铁有限公司 |
| 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案例分析——B水务有限公司 |
| 三、简要结论 |
| 第四节 山西省水资源税试点存在的问题 |
| 一、税收制度方面的问题 |
| 二、征收管理方面的问题 |
| 第四章 国外水资源税制度的经验借鉴 |
| 第一节 国外水资源税制度的运行状况 |
| 一、俄罗斯水资源税概况 |
| 二、荷兰水资源税概况 |
| 三、德国水资源税概况 |
| 第二节 国外水资源税制度的经验借鉴 |
| 一、纳税主体科学化 |
| 二、税额标准多样化 |
| 三、税收优惠力度大 |
| 第五章 完善我国水资源税制度的政策建议 |
| 第一节 完善税制要素 |
| 一、科学划分纳税主体 |
| 二、减小税额标准差异 |
| 三、扩大税收优惠范围 |
| 第二节 完善配套措施 |
| 一、规范化管理取水许可证 |
| 二、优化城镇公共供水方式 |
| 三、完善征管信息共享机制 |
| 参考文献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言 |
|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目标 |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 三、文献综述 |
| 四、研究方法 |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 第一章 资源治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意蕴及现状检视 |
| 第一节 财政事权与财权、财力、支出责任的逻辑进路 |
| 一、财政事权与财权、财力、支出责任的历史叙事 |
| 二、财政事权与财权、财力、支出责任的研究视野 |
| 三、财政事权与财权、财力、支出责任的法律界定 |
| 四、财政事权与财权、财力、支出责任的三层逻辑 |
| 第二节 资源治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意蕴 |
| 一、基础制度要求:财政事权清晰划分 |
| 二、保障制度要求:支出责任能力保障 |
| 三、构建路径要求:法治约束贯彻始终 |
| 第三节 资源治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现状检视 |
| 一、基础制度检视:资源治理财政事权划分不清 |
| 二、保障制度检视:资源治理支出责任有待构建 |
| 三、构建路径检视:相关法律制度缺位、越位 |
| 第二章 资源治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基础制度重构 |
| 第一节 资源治理财政事权之法律界定及范围考察 |
| 一、资源治理财政事权的内涵界定 |
| 二、资源治理财政事权的边界勾画 |
| 第二节 资源治理财政事权之纵向界分 |
| 一、资源治理财政事权的划分基础—地方自治 |
| 二、资源治理财政事权的界分标准—公平与效率 |
| 第三节 资源治理财政事权之横向界分 |
| 一、省级政府间资源治理财政事权界分 |
| 二、职权部门间的资源治理财政事权界分 |
| 第三章 资源治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保障制度设计 |
| 第一节 财政事权主体的支出责任能力构建 |
| 一、资源收入划分的基础问题—按照收入性质划分 |
| 二、资源收入划分的平衡措施—以利益平衡为目标 |
| 第二节 财政事权主体的支出责任分配构建 |
| 一、基本原则:事权主体承担支出责任 |
| 二、补充原则:事权委托,财力转移,责任自留 |
| 三、纠纷解决:外溢共担、超负上移 |
| 第三节 财政事权主体的支出责任有效履行要求 |
| 一、资源治理绩效的根本性要求—民生福祉 |
| 二、资源治理绩效的具体化要求—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 |
| 三、资源治理绩效的实践性要求—考核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
| 第四节 财政事权主体的支出责任监督机制构建 |
| 一、问责前提:政府自查、人大审查、社会监督 |
| 二、责任建构:健全支出责任的不利后果 |
| 第四章 资源治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构建路径审视 |
| 第一节 资源治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律层级面向 |
| 一、中央立法的地方参与权 |
| 二、地方事权划分上的自主权 |
| 三、下位法的监督及审查机制 |
| 第二节 资源治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构建 |
| 一、宪法及宪法性法律的明确 |
| 二、财税法律体系内部的完善 |
| 三、资源治理相关法律的明确 |
| 第三节 资源治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律实践面向 |
| 一、财政事权及支出责任清单的强制性 |
| 二、财政事权及支出责任清单的动态性 |
| 三、财政事权及支出责任清单的公开性 |
| 四、财政事权及支出责任清单的完整性 |
| 五、财政事权及支出责任清单的发展性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 1.2.3 简要述评 |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 1.3.1 研究思路 |
| 1.3.2 研究方法 |
| 1.4 主要工作和创新 |
| 1.4.1 主要工作 |
| 1.4.2 创新 |
| 1.5 基本框架 |
| 第2章 水资源税制改革优化的理论研究 |
| 2.1 基本相关概念界定 |
| 2.1.1 水源、水资源、水费 |
| 2.1.2 水资源税的概念界定 |
| 2.2 水资源税制改革优化的理论基础 |
| 2.2.1 水资源税的功能定位 |
| 2.2.2 水资源税法定的权责结构 |
| 2.2.3 水资源税明确的衡量原则 |
| 2.2.4 水资源税制度程序及优化思考 |
| 2.3 本章小结 |
| 第3章 我国水资源税改的实证分析—基于山西省水资源税改实践 |
| 3.1 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的时代背景 |
| 3.1.1 我国实施水资源税试点改革取得成效 |
| 3.1.2 山西省水资源约束与水资源税改革的紧迫性 |
| 3.1.3 山西省水资源税制度建设选择 |
| 3.2 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主要情况 |
| 3.2.1 组织前期调研 |
| 3.2.2 建立工作机制 |
| 3.3 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效果调查及评价 |
| 3.3.1 问卷调查的设计与实施 |
| 3.3.2 问卷调查结果统计与分析 |
| 3.3.3 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存在的问题 |
| 3.3.4 山西省资源税改革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 |
| 3.4 本章小结 |
| 第4章 国外水资源税费实践与经验借鉴 |
| 4.1 国外水资源税改的做法 |
| 4.1.1 德国水资源税制度 |
| 4.1.2 荷兰水资源税制度 |
| 4.1.3 俄罗斯水资源税制度 |
| 4.2 国外水资源税改的启示 |
| 4.2.1 健全税收法律法规体系 |
| 4.2.2 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
| 4.2.3 构建完善的奖惩措施 |
| 4.3 本章小结 |
| 第5章 我国水资源税制优化的建议 |
| 5.1 实施水资源费改税的制度设计 |
| 5.1.1 税制设计的基本思路 |
| 5.1.2 税制实施的一般步骤 |
| 5.2 完善水资源税制的配套措施 |
| 5.2.1 加强水资源税的社会宣传 |
| 5.2.2 完善相关部门协作机制 |
| 5.2.3 健全水资源税法律体系 |
| 5.3 本章小结 |
| 结论与展望 |
| 1、结论 |
| 2、展望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致谢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2.1 国内水行政执法研究现状述评 |
| 1.2.2 国外水行政执法研究现状述评 |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 第二章 基本概述: 水行政执法问题的研究缘起与进路 |
| 2.1 水行政执法的概念与特征 |
| 2.2 水行政执法的现状与法律依据梳理 |
| 2.2.1 我国水行政执法的现状 |
| 2.2.2 我国水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
| 2.3 水行政执法问题与症结的观点梳理 |
| 2.4 水行政执法问题的研究进路 |
| 2.4.1 样本遴选的步骤 |
| 2.4.2 样本遴选的标准与结果 |
| 2.4.3 样本的局限性 |
| 第三章 实然描述: 水行政执法案件的现状与特点 |
| 3.1 水行政执法案件裁判文书的可视化分析 |
| 3.1.1 时间维度 |
| 3.1.2 地点分布 |
| 3.1.3 审判程序 |
| 3.1.4 小结 |
| 3.2 水行政执法案件反映出的特点与规律 |
| 3.2.1 水事违法案件类型多 |
| 3.2.2 水行政执法情况严峻 |
| 3.2.3 水行政执法部门执法领域相对集中 |
| 3.2.4 小结 |
| 第四章 现象透视:水行政执法中凸显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
| 4.1 水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 4.1.1 法律法规适用不准确 |
| 4.1.2 执法程序不当 |
| 4.1.3 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
| 4.1.4 自由裁量权滥用 |
| 4.1.5 执法力度不够 |
| 4.2 水行政执法问题的原因分析 |
| 4.2.1 水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
| 4.2.2 水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不健全 |
| 4.2.3 水行政执法实践中取证难 |
| 4.2.4 联动执法机制尚未建立 |
| 4.2.5 监督制约机制难以发挥作用 |
| 第五章 解决之道: 完善水行政执法的对策建议 |
| 5.1 促进水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 |
| 5.1.1 梳理和修订现有涉水法律法规 |
| 5.1.2 提高水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 |
| 5.2 保障水行政执法程序正当 |
| 5.2.1 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
| 5.2.2 注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
| 5.2.3 严格遵循执法法定程序 |
| 5.3 完善水行政执法中证据的正确应用 |
| 5.3.1 依法取证,做到证据确实充分 |
| 5.3.2 妥善保管证据,形成有效证据链 |
| 5.4 加强自由裁量权的合理使用 |
| 5.4.1 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当事人的经济收入水平 |
| 5.4.2 定期开展典型案例分析讨论活动和案卷评查活动 |
| 5.5 健全水行政联动执法与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新机制 |
| 5.5.1 贯彻“河长制”思路开展水行政联合执法 |
| 5.5.2 推进水行政公益诉讼加强执法监督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 附录B 样本裁判文书 |
| 附录C 水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
| 1 研究背景 |
| 2 测算方法与数据处理 |
| 2.1 测算方法 |
| 2.2 数据整理与处理 |
| 2.2.1 实收水资源费NWRF |
| 2.2.2 应收水资源费RWRF |
| 2.2.2. 1 取水量选取 |
| 2.2.2. 2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汇总 |
| 2.2.2. 3 生活用水应收水资源费计算 |
| 2.2.2. 4 工业应收水资源费计算 |
| 2.2.2. 5 其他用水应收水资源费计算 |
| 3 结果与分析 |
| 3.1 全国水资源费实收率分析 |
| 3.1.1 各省区水资源费实收率不平衡 |
| 3.1.2 公共供水与工商业用水水资源费实收率更符合实际 |
| 3.1.3 河北省、山西省的验证表明上述测算结果基本合理 |
| 3.2 水资源费实收率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关系分析 |
| 3.3 水资源费实收率原因分析 |
| 3.3.1 计量设施安装不到位 |
| 3.3.2 行政干预 |
| 3.3.3 水资源费征收强制性不强 |
| 3.3.4 水资源费征收机关审核不严 |
| 4 结论与建议 |
| 0 引言 |
| 1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现状问题 |
| 1.1 水资源管理部门管理能力有限 |
| 1.2 水资源费征收稽查能力较低 |
| 1.2.1 理念更新不及时 |
| 1.2.2 制度保障欠缺 |
| 1.3 水资源费使用管理不规范 |
| 2 水资源税改革试行效果及启示 |
| 2.1 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情况 |
| 2.1.1 采取的措施 |
| 2.1.1. 1 完善相关制度, 构建征管体制 |
| 2.1.1. 2 水利部门强化责任, 聚焦主业 |
| 2.1.2 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
| 2.2 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带来的启示 |
| 2.2.1 有利于加强取用水管理 |
| 2.2.2 有利于保证水资源税高效征管 |
| 2.2.3 有利于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发展 |
| 3 对水资源税改革推广阶段的工作思考 |
| 3.1 更新管理理念, 打造专业机构 |
| 3.1.1 更新管理理念 |
| 3.1.2 打造专业机构 |
| 3.2 争取财政支持, 强化奖惩机制 |
| 3.2.1 争取财政支持 |
| 3.2.2 强化奖惩机制 |
| 3.3 实现精准管理, 加强信息共享 |
| 3.3.1 加强实时监测, 实现精准管理 |
| 3.3.2 加强信息共享, 强化数据分析应用 |
| 4 展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