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璐[1](2021)在《论数字时代的审判公开》文中认为
张馨文[2](2021)在《中央苏区审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李文敏[3](2020)在《论我国司法评估的问题与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司法权的行使只有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和信赖,才能真正做到司法为民。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了法治建设的最终目的就是给人民大众营造一个人人平等的法律环境,“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审判案件要公正审理,要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裁判,这样才能树立司法的权威。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司法机关的工作是建立公民对法律信仰的桥梁,要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引起社会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尊重与服从,司法评估的目的就是为了分析研究我国司法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方便对症下药,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推进司法制度建设。司法评估根据法律规范的内容制定司法评估指标体系,采取科学的评估方法获得关于指标体系的数据,对数据进行分析整理,通过得出的结论发现哪些指标是问题指标,也就反映出了司法运行过程中哪些工作存在问题,以便改进。本文结构主要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的内容是文章的引言部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研究司法评估的目的是什么,研究司法评估的意义是什么,司法评估在我国现阶段的研究情况、目前在国外的研究情况,以及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第二部分是司法评估的概述,主要内容是从司法评估的主体、司法评估的指标、司法评估的方法介绍了司法评估的基本内涵和国内外司法评估的实践情况。第三部分是我国司法评估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现阶段,我国司法评估出现定位不清晰的问题,部分司法机关将司法评估结果和排名看的过于重要,为此谎报数据,造成评估结果不真实,改变了司法评估为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目的,并且评估主体不能保持中立、评估方法不科学、没有有效的监测也会影响评估结果,使评估结果真实性无法保证,各地制定的指标体系所依据的标准也不统一,无法实现横向对比,不利于推进整个国家司法制度的建设。第四部分主要是针对问题提出的一些完善建议。对我国司法评估进行清晰的定位,推动评估主体多元化,让更多的主体参与进来,全面了解司法评估工作,促进评估方法多样化,使样本数据更全面更真实,合理分配指标权重,注重建立有效的司法评估监测程序。
吴莉[4](2019)在《我国庭审直播制度研究 ——以刑事庭审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迅速推进,尤其随着信息技术的迭代更新,我国广大民众对司法公开、审判公开的需求和期望越来越高,这就迫切要求司法机关进一步更新理念创新思维,不断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以更好地满足民众需求,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庭审直播,是落实审判公开最直接最生动的一大举措。它是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最便捷的方式,是实现广大民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最有效的渠道,对推动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庭审直播虽然不可能解决司法活动中的所有问题,但能够作为一个曝光平台将司法问题进行公开和展示,以引起民众的聚焦关注,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重视,从而有助于司法问题的根本解决,同时对某些司法乱象能够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本文通过分析庭审直播的价值,揭示了当前我国司法腐败问题依然严重,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素质和司法礼仪仍需提升,广大公众的法律常识和权利意识仍需增强等现实问题,指出庭审直播作为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个推动引擎,能够加快我国司法公开的步伐,推动庭审实质化的落实,敦促法律人主动强化职业素养并规范言行,有效教育公众知法懂法并增强司法监督水平。充分认识庭审直播在司法改革中的价值,对2035年实现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通过对域外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在庭审直播方面的态度及政策变化进行比较研究,分析了中外民众对庭审直播关注度悬殊的深层原因,认为庭审直播只是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的一个阶段性产物,当我国司法树立了一定权威性和公信力,当民众对司法的质疑锐减时,庭审直播这种高成本的司法公开方式将不再是社会的主流需求,届时直播要么增加/转变功能,要么退出司法舞台中心。通过回顾我国庭审直播制度的发展历程,阐述了从之前的广大民众从对审判诉讼活动知之甚少,到如今只需点一下鼠标或手机屏幕,就能观看庭审全程这样巨大的变迁,是经过了数十年的努力建设,经历了一次次政策推动、平台搭建和技术更新才艰难取得的,这一成果需要进一步予以加强和完善。通过研究中国庭审公开网数据,展示了我国庭审直播发展至今所取得的辉煌成绩,论述了我国推行“以直播为原则、不直播为例外”庭审直播常态化制度的可行性,建议对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应全面进行网络直播,以加强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并增强司法信赖,同时分析了推行直播常态化可能面临的各类问题并就问题的解决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尤其关于刑事案件直播异议权的修改建议,认为该项权利应授予当事人而非检察院,同时应建立救济机制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我国具备推行网络直播常态化的司法环境和物质基础,借助大数据时代的催化作用,全面保障民众司法知情权和监督权完全可以实现。实行庭审网络直播常态化顺应民众对司法透明、司法公开的强烈要求,契合当前司法体制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战略,对推动司法进步,实现建设法治中国的中国梦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李韧[5](2018)在《刑事判决量刑说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任何被告人在被定罪后,面临着财产、自由甚至是生命的剥夺。面对刑罚任何人要求说理都是正当的,而判罚理由的说明又是困难的。从古至今,量刑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重大的刑事法律课题。为规范量刑,许多英美法系国家在采用精密的“量刑指南”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实质限制的基础上,还明文规定刑事判决量刑说理以督促法官认真对待量刑问题。而由于判例的示范意义,英美国家的法官量刑说理对推动相关法律发展拥有重大影响。除此之外,量刑充分说理还有利于说服当事人接受判决,服判息诉,提升司法效率,节约诉讼资源,还便于公众与上级法院的监督。法院的功能在于解决纠纷,法院的裁判权由法官行使,充分的判决说理展现审判权运用的正当性、合法性,扞卫司法权威。微观而言,充分的刑事判决量刑说理还可以方便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案例汇编者提炼裁判要点,拓展案例来源,从而更好的服务审判实践。在我国定罪率居高不下,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成效仍然不足的司法情境下,量刑不公引发的热点案件在舆论中影响巨大,损害了司法形象。因此,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限制十分必要,而在规范规制方式以外,用强化法官判决量刑说理结合文书上网公开的机制,破除刑罚裁量过程的神秘化,可能有意想不到的效果。我国刑事判决量刑说理不足主要表现为说理不均衡,说理不充分,说理不灵活。刑事判决量刑说理是裁判说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刑事判决量刑说理的完善,既要考虑裁判说理的共性特征,也要注重量刑问题的专门特征。规以求圆,矩以划方。首先,刑事判决量刑说理的完善应明确其说理原则,量刑说理原则应符合合法性、思辨性、实质性和针对性。并在原则明确的前提下对刑事判决量刑说理的内容给予规范。作为量刑说理的载体,我国现有刑事判决书已沿用多年,其结构限制了法官说理空间,不符合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靠拢形势下的现实需要,刑事判决书的重构可作为扩展法官量刑说理空间技术路径。与此同时,应纠正量刑说理主体对待定罪与量刑的态度,提升其量刑说理能力,鼓励其裁判说理恪守法律严明的同时注重情理融汇。此外,量刑说理不足与量刑裁判形成程序中信息不畅息息相关,需要强化量刑程序中配套制度予以保障。
金梅花[6](2018)在《关于《打开天窗说亮话—新闻发言人眼中的突发事件》的汉朝翻译实践报告》文中研究指明《打开天窗说亮话》是纪实文学作品,作者以亲身经历,讲述了从“非典”到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等一系列突发事件中,有些政府官员采取闭口不说或随意乱说造成的危机,并剖析其症结所在,从中归纳出权利对权力制衡的进步。全书论证了地方形象和国家形象的关系,阐释了将民意导向公意的法治意义,提出“打开天窗说亮话”的主题:从国家战略与管理的角度出发,让民主政治之光从顶层倾斜而下,照进每个角落;要善用新闻辅政,让媒体说话,天不会塌下来。《打开天窗说亮话》是由人民出版社于2012年2月出版的。全书共分为15个章节,字数约达24万字。本人将负责前五章的翻译工作,字数约达6万字。通过网上搜索以及书店查阅,确定本书尚未有翻译版本。本实践报告书有五个部分构成,第一章介绍选题目的与意义;第二章阐述翻译作品介绍;第三章是详细说明译者在翻译过程中译者经历的翻译作品分析、翻译准备、翻译过程;第四章进行翻译事例分析;第五章是结论部分阐述译者的感受与不足点。通过翻译本作品译者不但了解了作者写这本书的目的与背景,而且从作者的其他作品中更加深刻地接触并了解到了作者。并且收集了跟作品相关的资料和书籍,为译者在翻译过程中解决相关问题和解决提供了理论依据。
王庆廷[7](2018)在《论司法对民意的分类回应》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司法与民意的关系是一个老生常谈而又历久弥新的话题,实践层面未获圆满解决,学术层面亦有不少缺憾。既有研究不谓不丰,但容易陷入两个极端:一是“大词法学”的空洞——重理论分析轻实证考察、重宏大价值轻具体制度、重理想方案轻现实可行;二是“一案一议”的琐碎——在拘泥于描摹故事情节的同时,又喜欢跨越“线”的逻辑而直接将“点”的叙事上升为“面”的结论。之所以如此,问题症结就在于对民意的看法太过粗糙,尤其是缺少民意概念的语境分析和民意面相的学术分类。为走出“大词法学”的困境,无疑需要对民意概念进行司法语境下的准确界定,需要对民意面相进行独特有效的学术分类。通过对林林总总的民意概念进行梳理,大致可分为三个层次:狭义层次的民意是指人民的意志;中义层次的民意是指公众的意愿;广义层次的民意是指部分人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可以将司法语境下的民意归属为广义层次的民意,并进一步细化界定为“部分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就某一司法问题(主要是案件)表达的意见”。虽然既有研究中对民意的学术分类已有所涉猎,但要么分类标准比较单一,要么为分类而分类,多华而不实,分而无用。其实可以依据关注对象、表达内容、表现方式等综合标准,大致将民意分为直接民意和间接民意两大类别。其中,直接民意是指直接向司法机关表达的、针对个案处理的、诉求集中而明晰的民意。间接民意是指间接向司法机关表达的、不限于针对个案处理的、诉求分散而模糊的民意。最具代表性的直接民意是刑事个案中的联名信,最具代表性的间接民意是公共案件中的网络评论,作为民意的实践样态,可以对之进行类型化的实证考察,以真实反映和科学概括司法与民意的实然关系。通过对数十件刑事个案中联名信的统计和分析,可以发现以联名信为代表的直接民意的若干特点:涉及犯罪大多为自然犯,侵犯法益大多为人身权利;被告人以农村村民居多,大都属于草根阶层;签名者大都与当事人处于同一小型熟人社会,与之有“熟人关系”;联名信并非单纯的情感宣泄,而是具有一定的证据属性和逻辑理性;对联名信的回应态度与对应的案例效果呈现出较大程度的正相关态势;联名信的真实度较高,签名者大都知悉案情且表达真实意愿。通过对数十个公共案件的网络评论的统计和分析,可以发现以网络评论为代表的间接民意的若干特点:网络评论的要素往往包括发帖、转帖、评论、舆论;网络评论的起因是偶然当中有必然;网络评论的导向是被动当中有主动;网络评论的影响在案中案外交织,正面负面混杂;网络评论的缺陷主要表现为理性不足、知识欠缺和信息片面;网络评论的内容是全景式的描述和全方位的评论;网络舆论的监督一般通过网络→舆论→权力→法官的链条传递。通过前述的实证考察,可以看出司法与民意的关系呈现出两面性:一是正面的价值性,即民意对于司法有哪些价值层面的意义;二是负面的冲突性,即民意与司法之间发生冲突的原因有哪些。无论是直接民意,还是间接民意,都存在正面的价值性和负面的冲突性。但是为了论述的更深入,更有针对性,与直接民意和间接民意的分类相对应,同时基于两者的特点,在理论解析层面也有侧重:就直接民意而言,主要讨论正面的价值性;就间接民意而言,主要讨论负面的冲突性。在直接民意的正面价值性方面,大致可以从法治悖论的消解,历史文化的传承,法律的开门接纳,个案的有限弥散,以及比较法上的借鉴等层面予以论证。在间接民意的负面冲突性方面,大致可以归咎于职业思维与大众思维之间有差异,个案往往成为民众负面心绪的宣泄口,民意与法意之间时常存在分歧,官方信息缺失与民众想象力泛滥,调处司法和传媒关系的规范缺失,以及法律稳定性与民意流变性的区别等因素。司法对民意的回应并非天马行空的学术修辞,亦非骄纵任性的个人意愿,而是有学术理论的丰厚支撑,包括但不限于回应型司法、协商型正义、人民司法观、法的渊源论等司法理念。在此指导下,需要坚持柔性的、有限的、社会的司法观,对民意进行尊重但应审慎、积极但有限度、回应但依程序、互动但讲策略的回应。既要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权利,以增进与民意的对话;也要建立健全民意的收集、识别、引导、保障、吸纳、反馈等工作机制,以加强与民意的对接。尤其是针对直接民意和间接民意的特点,需要分别设计各有侧重的回应路径。其中,对于直接民意,主要是建构一套机制化的、可操作的回应模式。重在积极回应,主要是微观层面的构建。从纵向来看,需要把司法回应分为收集、甄别、考量和反馈等若干阶段;从横向来看,需要在每个阶段细化原则、形式、任务和流程等具体事项。对于间接民意,主要是建构一套整体的系统的机制性策略。重在能动应对,主要是中观层面的构建。总体而言,可以在两大层面展开:对内而言,要科学构建能动裁判体系,以拉近法意和民意的距离;对外而言,要积极参与公众舆论构建,以消解民意对法意的冲击。
刘霞[8](2017)在《日本原爆文学主题研究》文中提出原爆文学是指以二战末期美国向日本广岛和长崎投掷原子弹为题材进行创作的文学作品的总称。原爆文学在日本发展至今已有70余年的历史,涵盖小说、诗歌、戏剧、随笔、散文以及评论等多种文学样式,作为战后文学的重要分支,它就像一根红线贯穿整个战后文学史,是日本现当代文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将通过归纳整理日本原爆文学的生成语境及发展脉络,结合具体文本对其所呈现的阶段性特征做一个历史性的梳理与勾勒,从“毁灭”、“创伤”、“反思”三个方面对日本原爆文学的主题意蕴和思想内涵进行深入的剖析,从而对日本原爆文学进行纵横交织的研究。简要来说,纵向研究主要体现在研究的历时性维度。日本原爆文学在战后社会的综合语境下呈现出了不同的阶段性特征和文本内涵,三大主题的呈现跟历史和时代发展的步调基本一致,蕴藏着一种承上启下且相互并列的内在逻辑。而横向研究主要通过对具体的文本细读、解析、阐释与比较,考察各个阶段的文本在表现主题的过程中的异同,以核认知为主线横向挖掘日本原爆文学的内在主题意蕴和文本价值。具体将从五个部分进行阐释。绪论部分首先对日本原爆文学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对其诞生的历史背景和发展沿革进行梳理。通过分析国内外研究现状,指出本研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归纳和总结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意义。第一章“毁灭主题:人间地狱的再现”。本章主要以原民喜的《夏之花》三部曲、大田洋子的《尸横遍街》等作品为文本分析对象,运用叙事学相关理论,从“毁灭的序曲”、“毁灭的瞬间”、“毁灭的惨景”三个层面,探讨原子弹爆炸所产生的“毁灭性”在原爆文学中的具体呈现。原民喜、大田洋子等作家基于自身的被爆体验,肩负着厚重的写作使命,通过记忆的书写和历史的证言,再现了广岛和长崎被爆之前的民不聊生、被爆之时的人间地狱之惨状、以及被爆之后人们在废墟上苦苦挣扎的图景。第二章“创伤主题:呐喊与安魂”。本章主要以大田洋子、林京子、井伏鳟二等作家的原爆文学为分析对象,研究原爆文学中的创伤记忆与历史书写。具体从“创伤的症候”、“创伤的展演”、“创伤的安度与复原”等逻辑相继的三个方面,对被爆者的肉体之痛和精神之殇进行分析和阐述,尤其是对作品中表现的女性被爆者因遭受歧视而造成的心理创伤进行更为细致的文本分析。这些作品不再停留在记录的层面,主要聚焦被爆幸存者所承受的身心伤害,关注他们战后的生存状况,思索个体生命的价值,拷问作为一个被爆幸存者在战后如何有尊严地存活下去等更深层面的问题,向人们展示了被爆幸存者的战后是一部言说不尽的血泪史。由此可见,原爆文学不仅对被爆幸存者发出了自强不息的呐喊,也向逝者表达了深切哀悼之情以及对骨肉同胞的无尽追思。与此同时,它对战后的社会矛盾及人与人之间的不合理也进行了强烈地控诉。第三章“反思主题:痛定思痛”。本章主要以井上光晴的《手之家》《大地的群像》、堀田善卫的《审判》、小田实的《广岛》以及大江健三郎的核文学为文本分析对象,对原爆文学中的反思精神进行深入探索和挖掘。这些作品突破以往固有视角——狭隘的民族主义视点或个人体验的宣泄,立足国际视野对原爆这场灾难的实质进行思索和反省。多重主题的交错与民族视野的超越,从广岛体验走向世界和平,是作家们历经劫难后痛定思痛的蚌病成珠。如果说井上光晴通过国内视野对被爆者与部落民歧视等社会问题进行批判的话,那么堀田善卫的《审判》以及小田实的《广岛》则是一种国际视野,对被害与加害的相对性以及被爆无国境等问题进行探讨,触碰到道德根本问题的核心之处。此外,大江健三郎通过一系列核文学作品直击时代命脉,把广岛体验国民化,并把这种“屈辱”附上普世价值从而达到世界化的目的,强烈呼吁废除核武器实现世界和平,向人们提出如何面对核时代这一重大课题。最后为结语部分。该部分主要从文学特色和现实意义两个方面,对日本原爆文学的总体特征进行概括与评述。首先,日本原爆文学在叙事策略上,纪实与虚构在文本实践中各有侧重,并相互补充彼此衬托。早期的原爆文学,偏重个人体验和历史纪实,现实主义气息浓厚。60年代以后的原爆文学基于文学张力的自身需求,不乏作者的虚构想象。在纪实和虚构之间、生活和艺术之间,日本原爆文学通过虚构想象与历史真实,从而达到了平衡且完美结合,实现了作家抒写历史并反思时代精神价值的创作本心。其次,日本原爆文学不仅从形式上与时俱进地实现了过渡,在对核认知这一层面上也呈现出其突出的特征,从唯一被爆国的民族受害情结到对战争责任的反思,从狭隘的民族愤恨到人类永久和平的演进,核认知从民族主义的立场上升到全人类的角度可以说是日本原爆文学超越时空最有价值的表现。总之,日本原爆文学将全部的情感与理性思考都放置于文本载体中,树立了灾难书写的典范,在呈现主题的同时满足了大众情感宣泄的需要,同时也具备了心理疗伤和警示后世的功能。其真实性和历史理性,给人们带来的教诲是鲜明和深刻的,从而使日本原爆文学拥有了属于自己的当代文学史的特质与意义。
洪晚凤[9](2015)在《论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制》文中研究说明律师庭外言论是律师言论自由的表现,是满足公民知情权、监督司法的有效手段,但不恰当的律师庭外言论也会影响司法独立,要挟司法,需要慎重对待。目前,我国对于律师庭外言论尚不存在明确的指导规则,以至于律师在法庭外不知道哪些言论属于可发表范围,而哪些言论又会触及司法的权威,因此,造成了一些律师庭外言论乱象的产生。为了能够更好地发挥律师的作用,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和司法的权威,本文从五个部分展开论述,力图对我国律师庭外言论能够有一个明确的限定。文章的第一个部分通过介绍杨佳案与李天一案两个案件中律师不适当言论的表现,并由此引出对律师庭外言论规制的思考。紧接着,文章分析了律师的定义和律师庭外言论的概念,进而引出律师庭外言论规制的概念。最后,文章从规制主体、规制内容、规制时间和规制方式四个方面界定了律师庭外言论规制的具体界限,明确了其规制的实质性条件,即对司法程序造成严重损害的可能。文章的第二个部分讨论了律师庭外言论的利弊,并分析了规制律师庭外言论的可行性。文章通过对律师庭外言论与公民言论自由、程序正义、公民知情权及民事诉讼目的的关系分析,表明律师的庭外言论是律师言论自由的表现,是促进程序公正、保障公民知情权和实现民事诉讼目的的有效手段,这是从积极的方面论述律师的庭外言论。同时,文章从律师庭外言论对司法公正产生不当影响和形成律师之间的恶性竞争出发,分析了律师庭外言论的弊病。最后,文章从对律师庭外言论进行规制符合律师伦理、诚实信用原则和诉权保障角度出发,分析了对律师庭外言论进行规制的可行性。文章的第三个部分介绍了有关国家和地区对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制规则。文章通过对相应规则的罗列,总结出域外律师庭外言论规制的共性,以期对后文我国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借鉴。文章的第四个部分分析了我国律师庭外言论规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通过现状分析可知,我国目前虽然就律师庭外言论有类似规定,但这些规定散见于各种规范中,纷繁复杂且缺乏统一性,很难得以实施。接着文章分析了明确规范缺乏的原因,一个原因在于研究热情的缺乏,但更多的是对律师庭外言论规制仅仅基于陪审团制度的认识错误。文章的第五个部分通过对现行国内外有关规定的反思,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制标准,即以实质条件为原则,以安全港规则和回应权规则为具体规定,提出明确的可操作的律师庭外言论规制规则。同时为了保障律师庭外言论规制能够顺利的实施贯彻,文章从律师职业伦理、律师管理制度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来保障该规则的实施,通过让律师承担相关责任来打击对该规则的违反,以充分保障律师庭外言论规制规则最终得以完全在实践中落实而不仅仅是枯燥的法条文字。
钟俊[10](2015)在《论司法公正及其实现 ——基于马克思主义文本解读的中国式构想》文中认为公正是司法活动的永恒主题。在建设法治中国的时代背景下,融合中国传统“公正”观念与西方“正义”原则,将“公正”诠释为“公平正义”,已成为我们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共识之一。同时,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为,理解“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不但要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并重,还要坚持法律标准与社会标准的统一。要实现司法公正,首先必须确保立法的公正。立法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在这点上,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法律应成为“人民自由的圣经”;立法如有偏私将无法实现司法公正;立法的内容应合乎“事物的法理本质”、合乎伦理。列宁则通过揭露资产阶级法律的阶级本质,认为立法应保护工人阶级的利益并做到条文严谨;在立法过程中要善于妥协让步,协调各方利益;同时,列宁主张为了革命需要,法律应随着形势的发展而废止或修改。作为新中国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和积极参与者,董必武认为立法工作要调查研究、集思广益,真正反映人民的意志;要以实践经验为依据,并借鉴他国的经验。基于上述观点,为确保立法公正,一要健全宪法实施与监督制度,二要完善立法体制和机制,三要深入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鉴于建立健全一套切实可行的合宪性审查制度,是监督宪法实施最为有效的途径,加之我国存在的立法滞后、立法腐败、司法解释权异化等问题,都与合宪性审查制度的缺陷有关。因此,积极完善中国特色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对于确保立法公正乃至实现司法公正而言,都十分重要。独立司法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只有当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在审判中能够排除非法定程序与非法定事由的干预,司法活动才能真正做到不偏不倚。在这点上,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资产阶级分权原则及其司法独立的同时,也对其历史进步意义予以了充分肯定,表现在:第一,揭示了分权制衡及司法权独立的进步意义;第二,指出了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的理论依据;第三,明确了司法独立的内涵包括法官独立。列宁的司法独立思想,不仅在其理论着作和指导苏俄司法建设的指示中得到体现,还在苏俄的革命法令和宪法中得到确认,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司法权要相对独立;第二,党不能干预独立审判。基于上述观点,结合人民代表大会政体和社会转型期国情,我们应切实推进法院“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加强法官职业保障、规范党委政法委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完善人大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等改革,最终构建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制度。在大力推进司法独立的同时,必须积极发展司法民主,以防止司法腐败和司法专横,确保司法公正。在这点上,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较为丰富,表现在:第一,指出了资产阶级陪审制的阶级本质与历史意义;第二,明确了法官应由民主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第三,重视人民群众及社会舆论对审判的监督;第四,主张法院审判公开。列宁的司法民主思想与马克思、恩格斯一脉相承,内容包括:第一,主张人民定期选举代表参与审判,反对资产阶级通过资格限制而将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排除于陪审员之外的做法;第二,主张法官应由人民选举产生,反对资产阶级的法官终身制。第三,主张舆论监督审判和审判公开。基于上述观点,我们应切实推进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完善司法公开制度等改革,最终构建起中国特色的司法民主制度。践行“司法为民”的价值理念,也是实现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重要路径。在这点上,马克思主要通过批判资产阶级对人民正当诉权的剥夺,强调国家应当将起诉权作为人民的基本权利予以保障。列宁则主张司法审判要尽可能方便群众,杜绝官僚主义作风。而董必武的司法为民思想,在他的“人民司法”理论当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具体包括:第一,司法的宗旨是为广大人民服务,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第二,司法应当便民,采取最便利于人民的方法解决问题;第三,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和申诉请求。基于上述观点,让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价值理念,一是要建立健全利民、便民的司法为民机制,二是要通过贯彻法[2014]140号文件切实解决“六难三案”问题,三是要在全体法官中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工作。法官司法的过程,即是一个对法律文本的理解、解释和应用的诠释过程。在司法诠释的过程中,规范法官的司法诠释行为,确保法律解释方法得到正确的运用,对于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防止司法恣意,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这点上,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以下主张:第一,法律的适用和解释需要由法院的法官来进行;第二,法官在司法实践对法律所作的解释是立法的重要补充;第三,法官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理智和良心来解释法律,而不应囿于法律的原意。基于上述观点,为解决法官司法诠释行为的规范问题,我们除了健全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以加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对审判工作的指导,确保相同案件相同处理、类似案件类似判决外,还应当认真贯彻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的改革决定,通过健全完善法官制度,大力提高人民法院的法官队伍素质。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1 引言 |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 1.1.1 选题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 1.3 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点 |
| 1.3.1 研究思路 |
| 1.3.2 研究方法 |
| 1.3.3 创新点 |
| 2 司法评估概述 |
| 2.1 司法评估的基本内涵 |
| 2.1.1 司法评估的主体 |
| 2.1.2 司法评估的指标 |
| 2.1.3 司法评估的方法 |
| 2.2 司法评估的国内实践 |
| 2.2.1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法院阳光司法指数 |
| 2.2.2 中国司法文明指数 |
| 2.2.3 《中国法治评估报告》中的司法指标体系 |
| 2.2.4 重庆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评估指数体系 |
| 2.3 司法评估的域外实践 |
| 2.3.1 美国司法改革指数体系 |
| 2.3.2 国际卓越法院联盟评估框架 |
| 2.3.3 域外司法评估实践的借鉴与反思 |
| 3 我国司法评估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 3.1 我国司法评估的现状 |
| 3.2 我国司法评估存在的问题 |
| 3.2.1 评估目标不清晰 |
| 3.2.2 评估主体缺乏中立性 |
| 3.2.3 评估指标确立的标准不统一 |
| 3.2.4 评估方法不科学 |
| 3.2.5 司法评估缺乏有效监测 |
| 4 我国司法评估的完善 |
| 4.1 明确司法评估目标 |
| 4.2 合理确定司法评估主体 |
| 4.2.1 评估主体多样化 |
| 4.2.2 推进第三方独立评估 |
| 4.3 改进司法评估指标 |
| 4.3.1 依法制定测评指标 |
| 4.3.2 科学分配指标权重 |
| 4.4 改善司法评估方法 |
| 4.4.1 评估方法多样化 |
| 4.4.2 注重动态评估的运用 |
| 4.5 建立司法评估监测程序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历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庭审直播概述 |
| 一、庭审直播的概念 |
| 二、庭审直播的价值 |
| (一)庭审直播能促进司法公开公正,落实庭审实质化改革 |
| (二)庭审直播能敦促法律人提升专业素质、规范司法礼仪 |
| (三)庭审直播能实现普法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养 |
| 第二章 域外庭审直播制度比较研究 |
| 一、完全直播模式 |
| 二、禁止直播模式 |
| 三、限制直播模式 |
| 第三章 我国庭审直播制度历史沿革 |
| 一、政策法规的制定完善,为庭审直播提供政策依据 |
| 二、信息平台搭建升级,为庭审直播提供软硬件基础设施 |
| 三、我国庭审直播史上的标志性案例 |
| 第四章 我国庭审直播现状及制度完善 |
| 一、我国庭审直播现状分析 |
| 二、“以直播为原则”网络直播常态化可行性分析 |
| 三、推行网络直播常态化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
| (一)庭审直播案件范围、直播异议权及决定权的问题 |
| (二)庭审直播引发社会舆论可能左右裁判结果的问题 |
| (三)庭审直播存在个人隐私和人身安全保障的问题 |
| (四)庭审直播可能存在传授犯罪方法的问题 |
| (五)庭审直播对开庭人员及民众心理影响的问题 |
| (六)与庭审直播有关的其他问题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引言 |
| 1.1 问题的提出 |
| 1.2 选题意义 |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4 研究方法 |
| 1.5 论文结构安排 |
| 第2章 刑事判决量刑说理概述 |
| 2.1 刑事判决量刑说理的概念界定 |
| 2.2 量刑说理的构成 |
| 2.2.1 刑事判决量刑说理的内容 |
| 2.2.2 刑事判决量刑说理的方法 |
| 2.3 刑事判决量刑说理的理论基础 |
| 2.3.1 权力制衡理论 |
| 2.3.2 程序主体性理论 |
| 2.3.3 审判公开原则 |
| 2.4 刑事判决量刑说理的现实意义 |
| 2.4.1 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
| 2.4.2 增强判决可接受性 |
| 2.4.3 提升司法效益 |
| 2.4.4 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
| 第3章 刑事判决量刑说理的域外考察及启示 |
| 3.1 域外刑事判决量刑说理的考察 |
| 3.1.1 英国刑事判决量刑说理的考察 |
| 3.1.2 德国刑事判决量刑说理的考察 |
| 3.1.3 日本刑事判决量刑说理的考察 |
| 3.2 域外刑事判决量刑说理对我国的启示 |
| 第4章 我国刑事判决量刑说理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
| 4.1 我国刑事判决量刑说理的现状 |
| 4.1.1 基于我国法院300份刑事判决书的统计数据描述 |
| 4.1.2 对样本的情况分析 |
| 4.2 我国量刑说理存在的问题 |
| 4.2.1 重定罪说理,轻量刑说理 |
| 4.2.2 量刑说理不均衡 |
| 4.2.3 法定量刑情节说理粗疏,酌定量刑情节不说理 |
| 4.2.4 忽视量刑辩护意见 |
| 4.2.5 缺乏个案针对性说理 |
| 4.3 我国量刑说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
| 4.3.1 量刑规范的缺陷和不足 |
| 4.3.2 “定罪量刑一体化”模式下量刑信息的缺失 |
| 4.3.3 现行刑事判决书文本格式的限制 |
| 4.3.4 法官说理水平不足,态度不端 |
| 4.3.5 法官工作任务繁重,难以顾全 |
| 第5章 我国刑事判决量刑说理的完善 |
| 5.1 明确刑事判决量刑说理的指导原则 |
| 5.1.1 量刑说理合法性原则 |
| 5.1.2 量刑说理思辨性原则 |
| 5.1.3 量刑说理实质化原则 |
| 5.1.4 量刑说理针对性原则 |
| 5.2 加强刑事判决量刑说理的技术路径 |
| 5.2.1 刑事判决书格式重构 |
| 5.2.2 明确刑事判决量刑说理内容 |
| 5.2.3 注重情理运用 |
| 5.2.4 刑事裁判文书繁简分流 |
| 5.3 刑事判决量刑说理相关配套措施的改革与完善 |
| 5.3.1 提升法官的量刑说理水平与动力 |
| 5.3.2 完善量刑规范 |
| 5.3.3 加强量刑裁判形成的制度保障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致谢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
| 中文摘要 |
| 摘要 |
| 目录 |
| 正文 |
| 参考文献 |
| 附件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目的 |
| 二、国内外研究概况述评 |
| 三、研究方法与基本框架 |
| 第一章 研究基点:民意的语境分析与学术分类 |
| 一、民意的语境分析 |
| 二、民意的学术分类 |
| 第二章 实证考察:司法与民意关系的样本统计分析 |
| 一、直接民意:以刑事个案中的联名信为考察样本 |
| 二、间接民意:以公共案件的网络评论为考察样本 |
| 第三章 理论解析:司法与民意关系的两面性之辩 |
| 一、正面价值性:直接民意的意义解读 |
| 二、负面冲突性:间接民意的博弈考量 |
| 第四章 制度构建:司法回应民意的策略、路径和程序 |
| 一、司法回应的宏观理念 |
| 二、司法与民意互动的总体架构 |
| 三、直接民意:积极回应的机制与程序 |
| 四、间接民意:能动应对的策略与路径 |
| 结语 司法与民意的漫漫征途 |
| 附件一:关于联名信的统计资料 |
| 附件二:关于司法与民意互动的指导性文件(建议稿) |
| 参考文献 |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关于日本原爆文学 |
| (一) 原爆文学的概念与诞生背景 |
| (二) 原爆文学的发展沿革 |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 (一) 研究目标 |
| (二) 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 (三) 研究意义 |
| 第一章 毁灭主题:人间地狱的再现 |
| 第一节 毁灭的序曲 |
| 一、《毁灭之序曲》: 时空维度下的灾难预示 |
| 二、《毁灭之序曲》: 多重视角下的精神幻灭 |
| 第二节 毁灭的瞬间 |
| 一、《夏之花》等: 原爆瞬间 |
| 二、《来自废墟》等: 原爆的次生毁灭 |
| 第三节 毁灭的惨景 |
| 一、《尸横遍街》等: 人的毁灭 |
| 二、《来自废墟》等: 家园的毁灭 |
| 三、《广岛的回忆》: 城市文明的毁灭 |
| 小结 |
| 第二章 创伤主题: 呐喊与安魂 |
| 第一节 创伤的症候 |
| 一、肉体之痛 |
| 二、精神之殇 |
| 第二节 创伤的展演 |
| 一、普遍性的个体创伤 |
| 二、独特性的女性创伤 |
| 第三节 创伤的安度与复原 |
| 一、《祭场》: 艰难的哀悼与安魂之路 |
| 二、创伤记忆与历史书写 |
| 小结 |
| 第三章 反思主题: 痛定思痛 |
| 第一节 多重主题的交织: 井上光晴的原爆文学 |
| 一、《手之家》: 多重主题的反思 |
| 二、《大地的群像》: 多重主题反思之深化 |
| 第二节 战争责任之思: 堀田善卫的《审判》 |
| 一、《审判》: 加害者保罗与恭助的对比 |
| 二、《审判》: 罪与罚 |
| 三、《审判》的历史意义及其局限性 |
| 第三节 民族主义视野的超越: 小田实的《广岛》 |
| 一、《广岛》: 民族与种族歧视的交织 |
| 二、《广岛》: 被害与加害的辩证思考 |
| 三、《广岛》的进步意义 |
| 第四节 核时代的生存之道: 大江健三郎的核文学世界 |
| 一、《广岛札记》: 大江反核之旅的起点 |
| 二、《治疗塔》: 现代危机的预言 |
| 三、核时代的生存之道 |
| 第五节 原爆认知及战争反思 |
| 一、反对战争抑或反对战败 |
| 二、“请安息吧,战争错误不再重演” |
| 三、“提起广岛时” |
| 小结 |
| 结语 |
| 使用文本 |
| 参考文献 |
| 读博期间发表的文章 |
| 后记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律师庭外言论规制概述 |
| (一)问题的引出 |
| (二)律师庭外言论规制的相关概念分析 |
| (三)律师庭外言论规制的具体界限 |
| 二、律师庭外言论的利弊及其规制的可行性 |
| (一)律师庭外言论的利弊 |
| (二)律师庭外言论规制的可行性探析 |
| 三、比较法视野下的律师庭外言论规制研究 |
| (一)通过专门条款进行规制的模式 |
| (二)通过其他义务进行规制的模式 |
| (三)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共性总结 |
| 四、我国律师庭外言论规制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
| (一)我国律师庭外言论规制的立法现状 |
| (二)我国律师庭外言论规制存在的问题 |
| 五、我国律师庭外言论规制之完善 |
| (一)律师庭外言论规制的标准 |
| (二)律师庭外言论规制的保障措施 |
| (三)违反律师庭外言论的责任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前言 |
| 第一章 司法公正的诠释 |
| 第一节 司法及其特征 |
| 第二节 公正与正义 |
| 一、中国传统思想中的“公正” |
| 二、西方思想语境中的“正义” |
| 第三节 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 |
| 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并重 |
| 二、法律标准与社会标准相统一 |
| 第二章 司法公正的实现途径之一:确保立法公正 |
| 第一节 立法公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文本中的立法公正思想 |
| 一、马克思、恩格斯立法公正思想的文本解读 |
| 二、列宁立法公正思想的文本解读 |
| 三、毛泽东、董必武立法公正思想的文本解读 |
|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立法公正思想的当代启示 |
| 一、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
| 二、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改革的主要观点 |
| 三、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改革的个人设想 |
| 四、合宪性审查制度改革与人民政协建设 |
| 第三章 司法公正的实现途径之二:保障司法独立 |
| 第一节 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文本中的司法独立思想 |
| 一、马克思、恩格斯司法独立思想的文本解读 |
| 二、列宁司法独立思想的文本解读 |
|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司法独立思想的当代启示 |
| 一、稳步推进法院“去地方化” |
| 二、逐步实现法院“去行政化” |
| 三、大力加强法官职业保障 |
| 四、努力规范党委政法委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
| 五、不断完善人大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 |
| 第四章 司法公正的实现途径之三:发展司法民主 |
| 第一节 司法民主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文本中的司法民主思想 |
| 一、马克思、恩格斯司法民主思想的文本解读 |
| 二、列宁司法民主思想的文本解读 |
|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司法民主思想的当代启示 |
| 一、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
| 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 三、加强舆论对司法的监督 |
| 四、完善司法公开制度 |
| 第五章 司法公正的实现途径之四:践行司法为民 |
| 第一节 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文本中的司法为民思想 |
| 一、马克思、列宁司法为民思想的文本解读 |
| 二、董必武司法为民思想的文本解读 |
|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司法为民思想的当代启示 |
| 一、建立健全利民、便民的司法为民机制 |
| 二、切实解决“六难三案”问题 |
| 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 第六章 司法公正的实现途径之五:规范司法诠释 |
| 第一节 司法诠释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 一、司法诠释与法律解释方法 |
| 二、法律解释方法对实现司法公正的作用 |
|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文本中的司法诠释思想 |
|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司法诠释思想的当代启示 |
| 一、规范法官司法诠释行为的主要途径 |
| 二、规范法官司法诠释行为的制度保障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