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冰捷[1](2020)在《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文中提出警察执法的体系化研究既是新时代法治建设背景下,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践运作的规律性总结。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治理方略,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一项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党的十九大强调提出“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依法治国”上升为国家战略性顶层设计的背景下,建立有法可依、执法有据、稳定统一、正当权威的履职模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治理法治化模式的基础上,对治理效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意味着政府执法效能的提升,并且该提升应当具有理性权威和正当性,这对公安领域警察法制的体系化水平与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的研究产生了现实推力,同时,警察执法实践的规律性分析也能为公安机关在社会秩序中的治理现状提供评估。伴随着社会现代化的进程,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快速转型,警察也不断展现出其职权履行的现代性变革。警察的现代性变革不仅仅表现在警察制度的现代化进程中,还存在于警察为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秩序对社会成员进行限制和保护的平衡努力中。警察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保护实质上是通过基层一线执法警察的每一次个案执法进行表达的,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研究,能够对警察执法的体系有清晰的结构性认知,进而探索警察在维护治安秩序过程中的治理脉络。警察依据法律规范履行其职能时,常常会面对制度化的执法缺陷。在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急速转型的当下中国,我国警察类法律法规的现有规范无法适应转型时期出现的过多且新型的治安秩序矛盾,导致公安机关不得不通过规范性文件来细化警察类法律本文中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规范性文件在目前“文件治国”的大趋势下具有极高的适用频率,基层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和行政应诉中,规范性文件成为绝大多数案件的主要执法依据。但是,海量的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警察职能的规范上,时常呈现出适用冲突的局面,导致警察在执法时往往处于“应依法履职”与“禁止干预”的两难境地。因此,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执法中的适用冲突成为本文研究的切入点。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化分析,以及规范性文件所构造出的实际警察执法的样态与模式,试图在社会秩序治理中对警察执法的制度逻辑提出一种理论解释。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背景下,将警察法律法规、政治改革决策、政府治理文件和行政诉讼裁判的理论与实践贯通一体,打通立法维度、执法维度、司法维度的隔阂,尝试在法学规则与秩序研究的问题意识基础上,运用更多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从社会科学家的视角对秩序治理的实际运行机理作出观察,并从法学维度作出理论回应。借助社会科学家的研究视角,并将社会科学研究的成果作为法学论文证成内容的原因在于,法律所代表的规则与秩序是多维度的,只有把多种维度的规范分析放到动态的可变项中观察,才能对法律作出彻底的研究,提出可靠的规律性解释。尤其是在现代行政法“结构性理论变迁”背景下,愈来愈重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交互式、协商式及多因素考量式的执法过程动态研究,因此,引入“社会控制概念论”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与视角的必要性也随之提升。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指导下,有关警察执法的研究创新点呈现出三重构造:第一,通过对警察执法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分析,提供现有警察类法律规范实施现状的客观评估;第二,分析总结警察实际执法的经验性事实,试图解释适用规范性文件导致警察职权履行困境的内在逻辑;第三,基于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顶层设计战略部署,提出公安领域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的理论回应。第一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产生、发展及革新的多维度分析,实现警察行政法学最重要的基本范畴概念——警察权的本土化阐释,并且对后四章警察执法的体系化讨论形成基础性理论支撑。从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可以看出,通过国家决策的长期选择所形成的特定轨迹——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的双向融合,以及根据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化,灵活地调整不同时期警察职权的重心,成为中国社会治安呈现出“稳定奇迹”的关键。从本土警察权产生开始,我国警察制度便以治安型警察权概念为主体,通过建立国家化、职业化的警察,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并提升国家强制控制力,我国以治安型警察权为主体概念的类型选择延续至今,这区别于概括性内务行政警察权概念。基于治安型警察权概念,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展现出的第一种特征便是填补型警察权,即通过警察这一组织机构,在以维护社会治安为主线的同时,根据警察工作模式及警务运作机制的特点,赋予警察其他的行政职权或国家权力。政治统合性是本土警察权展现出的第二种特征,也是我国当下社会治安“稳定奇迹”的根本保障。将政治决策、政治职能及政治保障三方面进行有机统合,使社会治安与政治稳定的融合成为国家顶层设计的战略性偏好,并以高配领导、物资倾斜等政策之间的相互支撑与协作,促使政治统合性警察权在中国本土获得成功。但是,政治职能在一定时期内,与填补型警察权概念中的填补性职权有一定程度的重合,这需要本土警察权在未来的发展中,完成政治职能与法定职权的区分。在警察权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的争论中,应当对两种职能属性进行分层。涉及侦查职能时,警察的刑事司法权归为“事权”维度,进行具有司法独立性质的侦查活动,公安机关行政体制下的行政权则归为“组织权”维度,在行政内部对资源调配、权力授权及保障控制等问题行使行政权。本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嬗变的逻辑分析,以及本土警察权属性的分层定性,可以确立我国目前警察权调整范围的基本前提为“既限缩,也扩增”。在权力限缩方面,学界普遍认为通过“两个标准”,以不断转移、限缩警察目前的权力范围:一是执行上是否具有不可迟延性,或者危害是否具有急迫性;二是是否经常使用警察手段,或者警察强制作用,对于不符合“两个标准”的警察职权应当进行限缩,但是要考虑到治安型警察职能所需保障的因果链。对于维持社会治安及社会情势变化所需要的新型警察权,应当进行扩增,这也符合我国本土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逻辑轨迹。第二章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制度化分析,总结出我国警察法制体系运行的基本构造是通过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案件的适用依据,以填补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因过多概括性条款而引起的法律概念之不确定性。警察类法律文本所展现出的立法模式,以原则性立法为导向,使得概括性条款成为法律法规适用的最大特点。概括性条款的概念运用不仅出现在《人民警察法》这类作为警察部门总则性法律之中,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范警察具体职权的行为法也利用概括性条款来包容社会生活所出现的种种立法者无法预料的治安挑战,这从司法审查的视角中可以得出。除公安机关本身具有的职能规范外,行政协助也是警察工作的重要部分,由于我国没有制定有关警察行政协助的法律法规,协助职能仅散落在其他行政机关的部门立法当中,这使得警察发动行政协助时同样也是援引警察法中的概括性条款作为法律依据。尽管第一章提到,公安机关具有的政治统合性促使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高度融合,我国警察类概括性条款发挥政治功能的意义相比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显得更加突出。但是,概括性条款的普遍适用呈现出巨大的不确定性,随着法治政府战略部署的推进,通过原则性立法使用概括性条款的立法选择只能是暂时性的,必须建立长效、精确的权责统一机制,现代警察立法理论应当基于警察职权“具体化”规制的解释框架。警察的每一项职权授予应当充分而具体。概括性条款所呈现出的不确定性之问题,在我国公安机关的执法运作中有着自身的一套具体化路径——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细节化填补来应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规范的疏漏。因此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本土环境下有着充分的实践与理论基础,成为运用最多的权力规范形式。通过对税务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不同权力机关运用规范性文件的观察,既证明了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运用范围、方式及类型上的广泛性,也为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运用提供了参照系。在公安领域,规范性文件的运用可以说最为广泛,形成对警察类法律法规的三重填补机制:一是非赋权性基础填补,基于规范性文件严格意义上的裁量基准与解释基准,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的规范进行细化。二是赋权性对内职权填补,是指规范性文件授予公安机关新的职权,这类职权对于公安部门内部的事务推进和工作方式进行补充。三是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通过创设新的警察职权对社会公众权利义务产生制约。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在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特征下确有一定的包容空间,但是,突破现行法律体系、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其职权的创设应当引起警惕。我国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填补功能,自身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其法理逻辑在于警察执法的特质与依法行政存在天然的冲突。警察执法是面对公共秩序、社会治安问题,法律不可能在规范学意义上对每一种治安情形作出调整,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对特定情况、特定范围的事务进行细致化的规定以补充治安管控上的漏洞。警察执法的过程具有即时判断性的特点,法律无法对警察的即时判断作出规定,只能对不同治安对象和治安频密事件通过规范性文件制定出特定的判断导向。警察执法在作出即时判断后时常伴随着应急措施,而应激措施同样难以用法律进行规范。就我国现行警察法制而言,例如对于自杀的治安管控仅存在于有关“犯罪嫌疑人自杀行为”的调整上,但是警察在实践中面临的最常见情形——“救济型”自杀类治安案件却没有法律规定。无论是应急强制措施还是应急非强制措施,都有超出法律在制度层面调控的范围,这就是规范性文件在警察领域作出填补功能的逻辑基础。第三章阐释了公安机关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因过度依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现状。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的适用,不仅有着创设具体警察职权侵害“法律保留原则”的嫌疑,而且通过海量规范性文件中的量化指标条款,来实现对地方权力的控制和监督。规范性文件所制定的指标考核体系在中国政府各层级的全面应用,既是当下社会转型时期面对改革深水区的一个治理“良策”,也是现代政府试图通过法律规则进行全面法治化治理路径上的一个阻碍。指标考核体系所带来的问题在于,过度依赖指标考核来实现警察权力的监督与控制,会促使公安机关以任务指标的完成为终点,忽略行政过程中的程序正义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指标考核体系在形式上虽然与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治理路径并行,但是实质上其所具有的自身强化性与激励、约束相融机制,导致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权甚至是刑事侦查权时,更倾向于以完成指标考核为职能目的。指标考核体系的运作方式分为三种:一是在执法方式上的行政裁量基准量化,表现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上,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范,以行政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权作出分层。裁量基准的“高强度”适用导致执法裁量的过度僵化,而以裁量基准为规范路径又限于过于简单化的技术误用,裁量基准本身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饱受质疑。二是行政任务的量化。通过行政任务的排序、行政任务的分解以及具体量化指标成为工作目的等方面,直接影响行政任务的设定与完成路径。三是通过运动化执法实现的指标量化。实际上,警察运动式执法在具体内容上仍然属于行政任务量化的范畴,仍然是将具体的指标考核纳入到具体任务执行的全过程中,形成“完成具体指标”等于“完成行政任务”的目的。将运动式执法单列为一种运作方式进行说明的目的在于,警察运动式执法不仅具备了行政任务量化的内涵表达,还具备政治导向明确、警力实施集中、处罚裁量上浮、违法行政易发、部门联合紧密等特点。运动式执法所具有的特定政治因素,其执法指标的转化以及对裁量基准的替代性,使其成为指标考核体系运作的特殊情形。相比于其他两种运作方式,运动式执法所展现出的量化指标运作模式对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治理的权力运行框架冲击更大。运动式执法中政策因素的渗透性不仅仅作为公安机关执法的考量因素,甚至在特殊时间段、特定治安保护事项上,成为代替法规范的一种执法依据。指标考核体系通过行政裁量基准、行政任务量化及运动式执法的方式,使得行政内部监督的方式不断趋向指标数值评判的单一化模式,指标考核成为政府工作水平及行政官员晋升的主要标准。并且,量化指标体系的运作在不断地消解着行政自由裁量权,我们从多个公安部文件及地方公安机关文件中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裁量基准甚至有着将基层执法警察变为法律“自动贩卖机”的倾向。显然,指标考核体系对于实现警察权设立的立法价值有着一定的偏离,结果导向型的指标考核体系,导致警察难以通过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完成警察权所要求的危害防止职能,同时量化的具体指标数值也使得警察所特有的执法即时判断能力不断弱化。第四章对现有司法审判经验的分析,表明行政诉讼对规范性文件所造成的创设性警察职权及警察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既有制度缺陷起到了良好的矫正功能,过往的有益经验对规范警察类规范性文件提供了一个可靠的路径,但是这样的矫正功能在“行政主导型”的政府权力运行背景下仍然有限。在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创设性警察职权问题上,司法审查更多的是选择在审判理由和审判依据中忽略违法或错误的规范性文件,以被告公安机关的败诉结果来否定规范性文件中违法的创设性警察职权。行政诉讼中法官对于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中依据不合法或有瑕疵的规范性文件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否定案件的适用依据,而是通过引用警察类法律法规并解释该法律规范的方式,来纠正警察执法中不适当规范性文件之适用。通过行政诉讼的实证研究,对规范性文件中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我们可以得到四点认识:第一,尽管立法对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款明显不当情形的合理性审查路径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援引行政法总论中的比例原则理论,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依据。第二,法院通过能动裁判,确认了警察在社会治安管控中的治安“兜底职能”,警察通过概括性条款作出的职权裁量得到法院认可。第三,在审查单一的行政裁量行为时,合理性审查具有排他性,不应当与合法性审查的其他情形混用。第四,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两种情形,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应当进行区分,滥用职权不仅具有主观过错构成要件,而且在审查范围上要大于合理性审查。相比于规范性文件中的创设性警察职权,法院在裁判有关警察执法裁量规范的行政案件时,更倾向于通过具体的解释性说理对警察执法的明显不当情形进行矫正。但是,无论是引导性矫正还是解释性矫正,都只能运用于行政诉讼的个案正义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占据强势主导地位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异体”监督难以触碰到由规范性文件建立起的以量化指标体系作为行政内部考核的强激励式政府治理模式,还是应当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进行解析,以重塑警察依法行政的体系,将警察类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警察实践执法的运作在规范性文件上集中展现出的问题作出消解。第五章基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维度,通过分析警察类法律法规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法律制度的技术治理以及以听证为核心的行政程序等三个方面来重新构造警察执法的框架体系,建立权威正当的警察法律法规适用规范以代替现有规范性文件主导的适用模式。从应然立法价值到实然法律制度,警察一般性立法的本土化诠释必须基于当代中国的顶层政治决策、地方行政机制、基层执法实践,作出具有本土立法价值、立法技术、立法内容的解释,以此成为重塑警察依法行政体系所依仗的“法”依据,以解决规范性文件在既有执法实践中所具有的制度性缺陷。尽管量化指标所形成的考核体系在行政权力运行内部一直以来作为主导性的政府治理路径,但是,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战略部署逐渐走向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最前沿,“法”依据的基本功能立场不可否认的一直在提升。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理模式,在形式上形成中国政府对地方权力实行控制与监督的“双轨制”治理格局,而实质上指标考核体系的自我强化功能与依法行政标准认定的模糊性却使得前者在权力运行中不断强化,后者则不断弱化。依法治国所代表的法律制度刚性约束、稳定的制约机制,是现代理性化科层政府的必经之路。警察类法律法规在立法价值上的基本立场,不仅要明确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还应当结合警察法治共有的理论解释,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并促使二者协同互动、同向发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提出,在制度上强化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这便是要求既有的“双轨制”并行治理模式应当完成向治理法治化主导模式的转型,以适应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公安机关全面依法履行社会治安职责的政治要求。从根本上解决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就必须在制度上作出转型,通过制度化的规范路径将权力与利益作出区分治理。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双向融合的制度设计,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实质上就是将警察法治的价值内涵融入到国家顶层战略部署中,以政治的表达方式实现法治的现实转型。现有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对概括性条款的过度依赖导致依法行政中的“法”依据难以在个案中得到解释和适用,当然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和细化,甚至是创造实践中需要而制度中没有的警察职权。因此,概括性条款向具体警察职权的转换过程成为推进警察依法行政、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制度性改革关键,也是提升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具体化转向应当确立概括性条款之于警察法制体系三层“金字塔”的结构,以当下最紧迫、现实最需要的警察职权类法律法规的完善作为具体化转向的中心着力点。听证是一国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其在警察执法中的适用是保障警察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关键,但是现有的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的听证事项与听证程序的法律规范制定上过于粗疏,导致警察执法的听证实践在现实运作中难以发挥非正式听证应当具备的程序正当之作用。应当在听证书面结果的法律效力、坚持听证主持人的相对独立地位以及增加人身权限制的听证事项等三个方面对听证制度进行完善。尤其是在涉及人身权限制的治安处罚领域,通过听证程序保障处罚决定作出前的行政理性与权威正当性是现代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条件。本文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分析,发现既有的警察执法体系在适用依据上的执法运作机制,结合政府治理在社会科学视角下的经验事实,总结出警察执法在法律规范适用中的基本制度逻辑是,由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条文的制定上存在普遍的原则性立法现象,导致警察执法不得不适用数量庞大的规范性文件以弥补法律法规中概括性条款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整个警察执法体系在法律规范的适用依据上过度地依赖规范性文件,因此呈现出两大制度性缺陷:一是没有经过正式立法程序产生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保留原则下仍然会出现创设性警察职能以弥补现有警察法制体系概括性条款的粗疏,但是对现有行政法体系造成了显而易见的冲击;二是由于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量化指标考核规范具有强激励、约束机制,形成的指标考核体系成为政府控制、监督权力运行的主要治理模式,使依“法”行政在实践执法中演化为依“指标考核”行政。尽管司法审查在充分发挥能动司法判决情况下对上述两大弊病有着显着的矫正功能,但是行政诉讼在“行政主导型”的本土基本权力结构中,只能在个案正义中进行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行政诉讼强势主导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司法都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新时代下应当对警察依照法律执法进行体系化的改造,确定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的双向融合,为警察法制体系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提供框架解释,结合立法的技术治理使国家治理模式从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行政体系的形式“双轨制”转向良法善治的法治主导模式。我国警察执法的规律性分析,既是我国政府治理模式变迁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治理逻辑中稳定政治内核的一种表达,更是公安机关作为部门行政机构展现出自身履职特征的一次呈现。警察执法体系的治理效能本文仅从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律性分析整合中提出了初步的解释框架,为适应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警察行政法学下一步还应当作出更加精细化的研究,并且注意与其他部门行政法学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学科互动。
魏莉华,马琳[2](2019)在《心怀法治梦想 推进法治进程——自然资源法治建设与时俱进的发展历程》文中提出扎实奋进锐意进取着力构建完备的自然资源法律体系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新《土地管理法》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把党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和试点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在农村三块地改革方面作
王绍青[3](2019)在《胡锦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思想研究》文中指出中国改革开放取得的成就受到了世界关注,进入21世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呈现一系列新的阶段性特征。中国共产党从世界全局出发,审时度势,做出了我国发展仍处于战略机遇期的基本判断。在中国社会初步达到小康水平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六大以来,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思想从三位一体发展为五位一体,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十六大以来的建设成就使中国人民更加增强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道路自信,海外则使用“中国模式”、“北京共识”等词汇描述中国的进步。研究胡锦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思想的发展演变和实践过程,有利于更加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指导未来实践。从国际背景来看,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但是由于不公正不合理国际秩序的存在,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不确定因素在增加。全球化进程加快,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的竞争空前激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给我国发展带来外部动力的同时,也使我国面临着更大挑战。中国只有通过自身的发展才能更加有效地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共同发展。从国内背景看,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执政期间,社会发展呈现出新的阶段性特征,但是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阶段,也正处于21世纪头二十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我国社会也进入了社会矛盾的凸显期。胡锦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思想具有丰富的理论渊源。第一,介绍了总体布局的基本概念,并阐述了理论形成的一般条件。第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思想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的系统思维思想。第三,这一思想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和谐和生态文明思想。第四,这一思想来源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社会和谐和生态文明思想。第五,这一思想还受到西方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直接影响。在这部分还描述了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思想的形成过程及其历史必然性。本文探讨了胡锦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思想的基本内容。首先,以中共十六大到十八大的中央文件精神和胡锦涛重要的讲话为依据,研究了胡锦涛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思想内容。其次,阐释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思想的内在逻辑,指出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思想中,经济建设是根本、政治建设是保证、文化建设是灵魂、社会建设是条件、生态文明建设是基础。最后总结了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思想具有的系统性、辩证性、人民性、实践性的基本特征。本文还探讨了胡锦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思想的实践成就。在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执政时期,经济建设成就举世瞩目,同时对创新国家建设、经济发展方式中的产业结构调整、区域政策、经济体制变革等方面进行了扼要论述。政治建设主要从民主政治建设、依法治国、行政体制改革等内容进行了论述。文化建设中,确立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施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加强了思想道德建设,提出了“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文化单位分类体制改革成就显着,文化产业发展迅速并被确立为国家支柱产业。社会建设中,民生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是重点内容。这一时期的民生建设成就突出,是人民群众得到实惠较多的时期。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我国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建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生态文明建设开拓新局面,我国制定了全国主体功能区,提倡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生态保护和环保治污工作不断发展,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生态文明机构和制度建设,环境立法和保护制度不断完善。本文最后论述了胡锦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思想的历史贡献及其启示。胡锦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思想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系统思维思想,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标志着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这一理论顺应了人民的期待,是中国发展路径的必然选择,奠定了新时代总体布局发展的基础。胡锦涛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思想,是在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执政期间,总体布局建设内容更加明确,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基础上的理论总结。在这一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和改善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改革开放、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的有机统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构建和谐社会是总体布局实践中获得历史启示。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在经济建设中适应经济新常态,实现经济健康发展,从战略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建设,逐步消除腐败现象,显着提升中国文化软实力,增强文化自信,进一步改善民生,使人民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和努力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回应人民对美好环境的期待将是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建设的重点努力方向。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治理投资课题组,韩连贵[4](2017)在《关于探讨农村土地综合开发治理利用、征购储备、供应占用和财政筹融资监管体系完善的途径(下)》文中提出19582017年以来,国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组织推动各地区逐步深化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及相关系统经营管理体制,拓展农村土地综合开发治理利用、保护节约集约使用、征购储备供应占用、财政筹融资监管体系完善征途上,拓展十二条途径:一是农村土地所有制、使用权益和征购、占用法制途径;二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长久和使用权流转畅通保障途径;三是农村耕地永久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及占补平衡途径;四是农村土地全面整理和深入整治途径;五是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途径;六是农村土地依法征购、储供、利用途径;七是农村土地定级估价和建设占用审批调控途径;八是农村村民住宅基地建设维护和治理途径;九是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制定实施途径;十是农村土地及相关系统经营管理监督检查途径;十一是农村村民失地后社会保障途径;十二是农村土地财政筹融资监管体系逐步完善途径。
曹明珠[5](2014)在《当代中国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研究》文中提出腐败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当前,世界各国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反腐倡廉成为不同国家共同面临的艰巨任务。多年来,中国一贯强调反腐倡廉建设,采取多种措施治理腐败,但是腐败现象依然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因此,从制度层面研究反腐败问题,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进廉洁政治建设的重要课题。为此,将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思路由以往的单项法规制度的制定上升到“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创新”这一新高度,这对于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采用历史分析法、交叉研究法、实证分析法以及微观研究与宏观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从整体上对我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情况进行了系统分析和综合研究,提出了我国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研究框架:一是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基本思路;二是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主要内容;三是反腐倡廉制度的科学运行机制和长效实施机制。本文的正文和结语都是围绕这一框架展开的。第一章导论。该部分论述了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思路与方法、重点难点与创新之处。第二章腐败与治理腐败的基本理论。本章综合考察了国内外学者对腐败概念的研究成果,从政治学的角度,将“腐败”界定为公职人员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即权力腐败。本章还对腐败成因理论和治理腐败理论进行梳理,阐述了现代化理论、寻租理论、委托—代理论和交互决定理论等腐败成因理论,论述了反腐败战略理论、反腐败体系理论以及反腐败机制设计理论等治理腐败理论。第三章当代中国腐败现象与反腐倡廉阐释。本章从分析权力腐败的突出表现、主要特点以及根本原因入手,找出诱发腐败的个体心理因素、外部环境因素和公共权力因素,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实践及其成效。第四章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总体思路。本章主要从制度的结构、价值、功能这三个方面入手,紧紧围绕十八大对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构建以“四大制度”(教育制度、监督制度、预防制度和惩治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并在四大制度中体现教育的长效机制、监督的保障机制、预防的防范机制以及惩治的惩戒机制等四大机制,为建立“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提供了理论依据。第五、六、七、八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是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主要内容。第五章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基础:教育制度建设。本章在明确反腐倡廉教育制度的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考察了目前教育制度建设的实践,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从制度创新角度提出了完善当前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建设的对策与思路。第六章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关键:监督制度建设。本章在了解反腐倡廉监督制度的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监督制度建设的现状及成效,指出了监督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反腐倡廉监督制度的对策与思路。第七章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根本:预防制度建设。本章重点论述了反腐倡廉预防制度的地位和作用,分析了预防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从宏观上提出了构建预防制度的对策与思路。第八章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点:惩治制度建设。本章分析了反腐倡廉惩治制度的地位和作用,指出了惩治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惩治制度的对策和建议。结语是本文研究的落脚点。本文认为反腐倡廉制度创新最终要取得成效,还需要建立长效实施机制和科学运行机制。
张先贵[6](2014)在《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研究》文中提出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是由土地规划权、土地用途管制权、土地开发许可权、土地征收权、土地登记权、土地税收权、土地监督权等构成的一组权力束。在概念的界定上,应区分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狭义上的土地管理权仅指国家以实现土地资源属性上所承载的公益目标而对土地资源进行管制的权力,主要包括土地规划权、土地用途管制权、土地开发许可权和土地征收权等内核心权力。广义上的土地管理权指国家以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与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为目的而实施的国土资源宏观控制和管理的权力,不仅包括狭义上的土地管理权,还包括土地登记权、土地税收权和土地监督权等配套性权力。将土地规划权、土地用途管制权、土地开发许可权和土地征收权等归结为狭义上的土地管理权,并将其定性为土地管理权的内核性权力,是最能反映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本质性内涵,体现出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有别于其他行政管理权的根本差异所在。在坚持大陆法系公私法二元划分的背景下,我国的土地管理领域一直被视为公法领域,土地管理法被视为是以土地利用管理为核心的土地行政法。反应到法权模型层面,围绕土地管理权的规范配置和制度设计践行的是国家本位主义和行政权主导模式。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主从支配和纵向隶属关系表现的非常明显。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利益诉求并没有在规范的配置层面得到应有的回应和保障,这与国家集中分配土地资源的计划体制一脉相承,可以说,以命令和服从为基本特征的单一公法方式基本上主导着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的整个过程。然而,近年来,在我国土地管理领域不断发生的土地管理失灵现象,譬如,“小产权房”、“以租代征”、征地纠纷以及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违法事件屡禁不止、层出不穷。一方面,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法律制度产生了巨大的挑战;另一方面亦在现行法层面暴露出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存在明显的系统性缺陷。为此,学界提出了许多不同的改革建议和方案,但遗憾的是,现有的方案和建议存在程度不同的硬伤和缺陷,即,要么仍然固守单一的公法方式主导着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的整个过程,而忽视对多元化市场主体利益诉求的回应和保障;要么是践行单一的私法方式,突破现行的体制,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基本格局进行重大变革,而存在高风险、高成本以及社会转型时期不具有可行性等弊端;要么是没有在现行法层面为我国当今的土地管理权法律制度改革提供最为直观和有效的切入口,更遑论为改革提供具体的操作路径。有鉴于此,为避免改革的方向和路径陷入错位和偏差,本文立足于社会管理创新的大背景,遵循社会转型时期的渐进式改革路线,践行“体制内回应型改革”模式的理念和精神,从有效解决问题的切入口出发,首先在澄清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概念的基础上,通过系统性的研究,指出应当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进行改革,即,改变单一的公法方式主导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的整个过程,在一定条件下,引入相应的私法方式或者将私法的规范嵌入到管制规范结构体系中,践行公私法相互合作的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以实现对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利益诉求的有效回应和保障,这是应对当下我国土地管理失灵困境,实现我国土地管理权法律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引入相应的私法方式来实现我国的土地管理目标,并不意味着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借助于公法的方式来实现其目标的全盘否定,相反,我们仍然应该坚持公法作为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的主要方式,只有在借助于公法的方式实现我国土地管理目标面临失灵的背景下,方可借助于私法的方式。实际上,无论是践行单一的公法方式还是践行单一的私法方式来实现我国的土地管理目标,都是一种极端化的选择,是我国土地管理权在行使方式层面所不可承受之重。至于如何借助于私法的方式或者说私法的规范如何嵌入到管制规范结构体系中,应视各项不同的土地管理权法律制度而进行不同的类型化设计和展开。据此,本文将这一特征概括为土地管理权行使的公私法合作方式。在方法论层面,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具体方案应主要围绕土地规划权行使方式、土地用途管制权行使方式、土地开发许可权行使方式以及土地征收权行使方式四个方面展开。而为了保障上述具体方案能够顺利的运行,在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层面,遵循立法论和解释论的研究范式,应主要围绕容积率交易的法律规制、土地开发权交易的法律规制、“地票”交易的法律规制、土地征收权的法律完善四个方面展开。本论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在逻辑结构层面共分五章。第一章主要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及行使基本理论进行厘清,重点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概念予以澄清,以为下文研究划定范围和边界。第二章立足于我国当下土地管理权行使失灵这一问题意识,概括学界对失灵的诊断和处方,并分别对其进行反思。第三章是在上一章的基础上指出解决失灵的必由之路为转变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即由公法迈向公私法合作,并对其正当性进行详细论证。第四章从方法论层面就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具体方案进行深度分析。第五章就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进行系统性研究。
中央纪委、监察部廉政理论研究中心[7](2012)在《丰硕成果见证非凡历程——纪念监察机关恢复组建25周年》文中提出伟业如画,岁月如歌。2012年7月1日,在党的十八大召开前夕,我国行政监察机关迎来了恢复组建25周年纪念日。25年来,行政监察承载着特殊的责任和使命,历经充满希望的年代,书写无怨无悔的忠诚。25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级监察机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为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提供有力保证,以实际行动谱写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壮美篇章。
徐绍史[8](2010)在《国土资源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情况汇报》文中认为国土资源部惩防体系建设工作具体体现在5个方面:把推进观念防腐和作风防腐作为惩防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把保持中央政令畅通作为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把创新制度、规范权力运行作为惩防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把惩处违法违纪行为作为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把落实牵头任务作为惩防体系建设的重点工作。部领导强调,国土资源领域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是国土资源事业发展的生命线,必须旗帜鲜明,态度坚决,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不能有丝毫的懈怠。本期杂志用较大篇幅集中刊发了部领导在全国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工作报告等,提请读者注意。
王寿祥[9](2007)在《规范权力运行 拓展源头防治 为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提供有力保障——在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的报告》文中提出我受部党组委托,就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报告如下:一、2006年主要工作回顾国土资源部党组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加强了领导。部党组书记、部长孙文盛同志对全系统的反腐倡廉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魏铁军[10](2005)在《矿产资源法律改革初步研究》文中认为导论着眼于新一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工作,阐述矿产资源法律现代化、法典化和司法化问题,提出矿产资源法律改革的基本路径。 第一章从法律改革的经济基础入手,分析国内外矿产资源形势和我国面临的保障资源安全以及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任务,强调要正确处理矿产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宣传和培养资源伦理;接着又论述了我国矿业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以及世界矿业发展趋势,对外商来华投资矿业以及我国全球资源战略进行深入分析,从中发掘与矿产资源法律改革的关系。 第二章分析矿产资源法律改革的法治环境,从管理体制到法制建设进行历史的回顾,归纳矿产资源法起草和修正的经验,考察矿产资源法实施效果,提出法治国家标志以及在矿产资源法制建设中实施依法治国战略,应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形势,改进矿产资源行政管理并修订矿产资源法。 第三章是本文的主体,论述与矿产资源法律改革有关的产权问题,包括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与私人占有权,而矿产资源个人占有权的主要法律形式即矿业权,矿业权法律制度是连接所有权和占有权的桥梁,应当根据我国入世形势加强和完善矿业权市场化建设,实现资源依法有序高效公平流转。 第四章谈法律改革的国际经验,主张以科学的态度对待法律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移植问题,介绍以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改革及其对我国法制改革的启示,分析了俄罗斯的法律改革的经验教训,总结南非以及我国周边国家矿业法修改情况,梳理了美国矿业法的演进历程,在研究印度尼西亚的工作合同和西澳大利亚的州合同的基础上提出要建立我国的矿业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章论述法律改革的立法实践,分析矿产资源法修订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认为矿产资源法修订应当有宏观布局,主张在本法和法规之间以法律体系的观点对矿产资源法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进行有效调配,在简要介绍法律修订的主要内容之后提出立法结构和起草概要的建议。最后,作者从矿产资源立法科学化角度,提出要建设一个立法决策支持系统,保障矿产资源法律改革的系统性、科学性和连续性。 尾论简要提出,要建立矿产资源法律改革常设机构。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 三、文献综述 |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 五、研究思路及创新 |
| 第一章 我国警察权嬗变的内在逻辑 |
| 第一节 主流警察权体系的选择与移植 |
| 一、两种主流警察制度的区分 |
| 二、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近代移植 |
| 第二节 变迁中的填补型警察权概念 |
| 一、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延续 |
| 二、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产生与扩张 |
| 第三节 我国本土警察权的政治统合性 |
| 一、政治统合性的形成:公安行政首长参与政治决策 |
| 二、政治统合性的内容:警察权中的政治职能 |
| 三、政治统合性的保障:人员编制与财政支出的倾斜 |
| 第四节 警察权属性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层 |
| 一、警察危害防止任务具有行政权性质 |
| 二、侦查权法律属性之辨析 |
| 三、行政权与司法权在职能维度上的分层 |
| 第五节 现有警察权范围的调整与反思 |
| 一、警察权限缩的有限性 |
| 二、治安类警察权的理性扩增 |
| 第六节 小结 |
|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有限填补功能 |
| 第一节 警察类法律文本与警察立法理论的差距 |
| 一、警察类法律文本中概括性条款的适用 |
| 二、警察行政协助的立法问题 |
| 三、现代警察立法理论:警察权限授予的具体化 |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对警察类法律文本的填补功能 |
| 一、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制度基础 |
| 二、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适用的普遍性 |
| 三、规范性文件的三重填补机制 |
| 第三节 警察执法适用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
| 一、警务特性对法律文本的超越 |
| 二、警察执法的即时判断性 |
| 三、警察执法的措施应急性 |
| 第四节 小结 |
| 第三章 指标考核体系对警察执法的影响 |
|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风险构成 |
| 一、法律位阶的越权风险 |
| 二、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同案异罚的风险 |
|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隐性强制”风险 |
| 四、风险源头——指标考核体系的过度依赖 |
| 第二节 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与运作 |
| 一、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方式 |
| 二、运作方式之一:行政裁量基准量化 |
| 三、运作方式之二:行政任务量化 |
| 四、运作方式之三:警察运动式执法的说明 |
| 第三节 指标考核体系过度依赖的结果 |
| 一、行政内部监督的路径单一化 |
| 二、警察执法中行政裁量权的消解 |
| 第四节 指标考核体系与警察权力运行的悖论 |
| 一、结果导向的量化指标侵蚀依法行政原则 |
| 二、警察权的预防性与指标考核的矛盾 |
| 三、指标考核体系中考核路径的缺陷 |
| 第五节 小结 |
| 第四章 司法审查对警察执法的矫正功能 |
| 第一节 司法审查下的创设性警察职能 |
| 一、履职困境:创设性职能的立法冲突 |
| 二、执法实务中生成的履职基准 |
| 三、职能规范冲突导致的行政不作为 |
| 第二节 司法审查下的行政裁量规范 |
| 一、公安类行政案件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
| 二、明显不当情形的认定 |
| 三、明显不当情形在判决中的不当适用 |
| 四、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情形的适用辨析 |
|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矫正路径 |
| 一、以判决结果作出的个案矫正 |
| 二、以裁判理由作出的解释性矫正 |
| 第四节 司法审查矫正功能的局限性 |
| 一、合理性审查的局限性 |
| 二、创设性警察职权司法审查的审慎立场 |
| 第五节 小结 |
| 第五章 治理法治化视野下警察执法规范体系的重构 |
| 第一节 制定警察类法律文本的价值立场 |
| 一、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 |
| 二、法治立场的基本解释 |
| 三、政治导向与法治立场的双向融合 |
| 第二节 技术治理在警察立法中的运用 |
| 一、概括性条款具体化的法治内涵 |
| 二、概括性条款与列举性条款的关系 |
| 三、警察职权类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转向——以行政管束为例 |
| 第三节 警察执法程序中听证制度的完善 |
| 一、我国警察听证制度的基本构造 |
| 二、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中的实施困境 |
| 三、听证制度完善的具体路径 |
| 第四节 小结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
| 扎实奋进锐意进取着力构建完备的自然资源法律体系 |
| 透明阳光严格规范努力打造高效的自然资源法律实施体系 |
| 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宣传教育 |
| 刀刃向内源头治理重构以人民为中心的权利救济体系 |
| 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结合充分发挥法治引领和保障改革的重要作用 |
| 摘要 |
| Abstract |
| 论文创新点摘要 |
| 绪论 |
| 一、选题依据及其意义 |
| (一)选题依据 |
| (二)研究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述评 |
| (一)国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 (二)国内研究现状及述评 |
| 三、研究目标、研究内容、主要创新 |
| (一)研究目标 |
| (二)研究内容 |
| (三)主要创新 |
| 四、研究方法 |
| (一)历史研究法 |
| (二)比较研究的方法 |
| (三)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
| 第一章 胡锦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思想的形成 |
| 一、胡锦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思想的历史背景 |
| (一)国际背景 |
| (二)国内背景 |
| 二、胡锦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思想的理论渊源 |
| (一)总体布局的基本内涵及其基本理论来源构成 |
| (二)马克思主义的系统思维思想 |
| (三)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和谐和生态文明思想 |
| (四)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社会和谐和生态文明思想 |
| (五)可持续发展理念 |
| 三、胡锦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思想的发展过程 |
| (一)从三位一体到四位一体 |
| (二)从四位一体到五位一体 |
| (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思想形成的历史必然性 |
| 第二章 胡锦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思想的内容与特征 |
| 一、胡锦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思想的基本内容 |
| (一)建设富强国家,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
| (二)建设民主国家,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和体制改革 |
| (三)建设文明国家,繁荣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
| (四)建设和谐国家,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 |
| (五)建设美丽国家,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
| 二、胡锦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思想的内在逻辑 |
| (一)经济建设是根本 |
| (二)政治建设是保证 |
| (三)文化建设是灵魂 |
| (四)社会建设是条件 |
| (五)生态文明建设是基础 |
| 三、胡锦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思想的基本特征 |
| (一)系统性 |
| (二)辩证性 |
| (三)人民性 |
| (四)实践性 |
| 第三章 胡锦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思想的实践成就 |
| 一、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
| (一)宏观经济运行良好 |
| (二)创新型国家建设出现标志性成果 |
| (三)推进经济结构调整 |
| (四)深化经济体制变革 |
| 二、民主法治建设迈出新步伐 |
| (一)人民民主不断扩大 |
| (二)法治国家建设成绩显着 |
| (三)行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 |
| (四)开创了中央最高权力交接的新境界 |
| 三、文化建设迈上新台阶 |
| (一)确立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实施 |
| (三)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
| (四)文化体制改革成就显着 |
| 四、社会建设取得新进步 |
| (一)民生建设普惠性增强 |
| (二)社会管理机制的创新 |
| 五、生态文明建设开拓新局面 |
| (一)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
| (二)促进能源和资源节约 |
| (三)加大生态系统保护与环保治污工作 |
| (四)完善生态文明机制建设 |
| 第四章 胡锦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思想的历史贡献及其启示 |
| 一、理论贡献 |
| (一)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系统思维思想 |
| (二)丰富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
| (三)深化了党对三大规律的认识 |
| 二、现实意义 |
| (一)顺应了人民的期待 |
| (二)指明了中国发展的路径 |
| (三)奠定了新时代总体布局发展的基础 |
| 三、历史启示 |
| (一)必须坚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
| (二)必须坚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
| (三)必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
| (四)必须显着增强中国文化软实力 |
| (五)必须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突出地位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 致谢 |
| 作者简介 |
| 五、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途径 |
| (一)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的范围。 |
| (二)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的内容。 |
| (三)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的性质。 |
| (四) 农业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的特点。 |
| (五)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的方针。 |
| (六)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的政策。 |
| (七)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的制度。 |
| (八)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的规则。 |
| (九)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的任务。 |
| (十)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的要求。 |
| (十一)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的方法。 |
| (十二)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由来与发展的历程。 |
| 六、农村土地依法拓展征购、储供、利用途径 |
| (一) 农村土地依法开拓征收、收回、购买途径。 |
| (二) 农村土地依法疏通收购、储备、供应途径。 |
| (三) 农村土地依法拓展征收占用和购买使用途径。 |
| 七、农村土地定级估价和建设占用审批调控途径 |
| (一) 农村土地建设占用调控的目标和任务。 |
| (二) 农村土地定级估价的原则和标准。 |
| (三) 农村土地建设使用权转移的两种方式。 |
| (四) 农村两种所有制土地建设占用审批程序。 |
| (五) 农村土地临时使用补助标准。 |
| 八、农村村民住宅基地建设维护和治理途径 |
| (一) 农村村民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 |
| (二) 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建设申请审批项目。 |
| (三) 农村居民宅基地维护和治理途径。 |
| 九、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制定和实施途径 |
| (一)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的目标。 |
| (二)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的范围。 |
| (三)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确定任务。 |
| (四)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审批程序。 |
| (五)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准则。 |
| (六)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落实要求。 |
| 十、农村土地及相关系统经营管理监督检查途径 |
| (一) 农村土地及相关系统经营管理途径。 |
| (二) 农村土地全方位监督检查途径。 |
| 十一、农村村民失地后社会保障途径 |
| (一) 农村村民失地变化趋势。 |
| (二) 农村村民失地利益受限。 |
| (三) 农村村民失地利益受限原因。 |
| (四) 农村村民失地后就业创业、生存生活途径。 |
| (五) 农村村民失地后拓宽构建社会保障途径。 |
| 十二、农村土地财政筹融资监管体系逐步完善途径 |
| (一) 农村土地财政的含义和范围。 |
| (二) 农村土地财政产生的原因和成果。 |
| (三) 农村土地财政管理的作用。 |
| (四) 农村土地财政管理的失误。 |
| (五) 农村土地财政调控管制。 |
| (六) 农村土地财政监督检查。 |
| (七) 农村土地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完善途径。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导论 |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状况 |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 1.3 主要内容、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 1.3.1 主要内容 |
| 1.3.2 研究思路 |
| 1.3.3 研究方法 |
| 1.4 重点、难点与创新之处 |
| 1.4.1 重点 |
| 1.4.2 难点 |
| 1.4.3 创新之处 |
| 2. 腐败与治理腐败的基本理论 |
| 2.1 腐败及其成因理论 |
| 2.1.1 腐败的概念 |
| 2.1.2 腐败成因理论 |
| 2.2 治理腐败理论 |
| 2.2.1 反腐败战略理论 |
| 2.2.2 反腐败体系理论 |
| 2.2.3 反腐败机制设计理论 |
| 3. 当代中国腐败现象及反腐倡廉阐释 |
| 3.1 当代中国腐败现象理论分析 |
| 3.1.1 突出表现 |
| 3.1.2 主要特点 |
| 3.1.3 根本原因 |
| 3.2 改革开放以来反腐倡廉实践及其成效 |
| 3.2.1 反腐败历程 |
| 3.2.2 工作成效 |
| 3.2.3 存在问题 |
| 4.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总体思路 |
| 4.1 反腐倡廉“四位一体”体系构建 |
| 4.1.1 “四位一体”制度体系 |
| 4.1.2 严密的制度结构 |
| 4.2 反腐倡廉制度体系的价值分析 |
| 4.2.1 制度体系的科学化定位 |
| 4.2.2 制度体系的强大抑制作用 |
| 4.3 反腐倡廉制度体系的功能分析 |
| 4.3.1 制度系统整体功能 |
| 4.3.2 制度子系统功能 |
| 5.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基础:教育制度建设 |
| 5.1 教育制度建设概述 |
| 5.1.1 教育制度的地位 |
| 5.1.2 教育制度的作用 |
| 5.1.3 教育制度建设取得的成效 |
| 5.2 教育制度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
| 5.2.1 存在“通吃”和“空转”的问题 |
| 5.2.2 存在普及不够、渗透力不强问题 |
| 5.2.3 尚未形成长效机制 |
| 5.2.4 缺乏制度保障 |
| 5.3 构建教育制度的对策思路 |
| 5.3.1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创新教育制度 |
| 5.3.2 各学科取长补短,改进教育理念 |
| 5.3.3 创新教育的形式 |
| 6.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关键:监督制度建设 |
| 6.1 监督制度建设概述 |
| 6.1.1 监督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
| 6.1.2 我国监督制度的现状 |
| 6.1.3 监督制度建设取得的成效 |
| 6.2 监督制度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
| 6.2.1 工作思路的局限 |
| 6.2.2 体制机制的障碍 |
| 6.2.3 权力监督的失衡 |
| 6.2.4 整体效能的缺失 |
| 6.2.5 监督制度的缺陷 |
| 6.3 构建监督制度的对策思路 |
| 6.3.1 监督主体要全面 |
| 6.3.2 权力约束要硬化 |
| 6.3.3 监督手段要强化 |
| 7.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根本:预防制度建设 |
| 7.1 预防制度建设概述 |
| 7.1.1 预防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
| 7.1.2 预防制度建设的成效 |
| 7.2 预防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
| 7.2.1 惩治与预防力度失衡 |
| 7.2.2 预防制度建设工作进入“瓶颈期” |
| 7.2.3 防范机制的缺失 |
| 7.3 构建预防制度的对策思路 |
| 7.3.1 完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
| 7.3.2 完善廉政风险防范机制 |
| 7.3.3 完善信息公开机制 |
| 8.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点:惩治制度建设 |
| 8.1 惩治制度建设概述 |
| 8.1.1 惩治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
| 8.1.2 我国惩治制度的现状 |
| 8.1.3 开始注重惩治制度的“治本”功能 |
| 8.2 惩治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
| 8.2.1 惩治机制的滞后性 |
| 8.2.2 惩治机制的不严密性 |
| 8.2.3 惩治结果的不平衡性 |
| 8.3 构建惩治制度的对策思路 |
| 8.3.1 树立专门机关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
| 8.3.2 建立完善的惩治制度 |
| 8.3.3 现代法治:应对腐败实行“轻刑必罚” |
| 9. 结语:建立反腐倡廉制度的长效实施机制和科学运行机制 |
| 9.1 执行:制度的生命力 |
| 9.2 法制:制度的保障力 |
| 9.3 问责:制度的约束力 |
| 9.4 教育、监督、预防、惩治“四位一体”机制的长效运行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 (一) 选题背景 |
| (二) 研究意义 |
| 二、文献综述 |
| (一) 国内相关文献综述 |
| (二) 国外相关文献综述 |
| 三、研究进路与研究方法 |
| (一) 研究进路 |
| (二) 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及行使基本理论的厘清 |
| 第一节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基本理论 |
| 一、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概念重释 |
| 二、我国土地管理权的历史演进分析 |
| 三、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正当性解释 |
| 第二节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基本理论 |
| 一、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行使类型 |
| 二、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行使主体 |
| 三、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行使方式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的失灵及诊断 |
| 第一节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的失灵 |
| 一、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变更农用地用途管制 |
| 二、地方政府违反土地开发许可 |
|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擅自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土地管制 |
| 四、土地征收权行使带来的资源非优化配置与社会纠纷 |
| 第二节 学界对失灵的诊断与处方 |
| 一、单一的公法方式 |
| 二、单一的私法方式 |
| 三、折中方式 |
| 第三节 对学界诊断与处方的反思 |
| 一、单一公法方式不能根本上解决失灵现象 |
| 二、单一私法方式不具有可行性 |
| 三、折中方式的可取性与不足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的转变:由公法迈向公私法合作 |
| 第一节 公私法基本理论 |
| 一、公私法二元区分制度的产生和确立 |
| 二、公私法二元区分的基本标准 |
| 三、对公私法二元区分的反思与超越 |
| 四、正确对待公私法关系的现代境遇——对立与合作 |
| 第二节 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域外经验考究:公私法合作 |
| 一、英美法系土地管理权行使的公私法合作方式 |
| 二、大陆法系土地管理权行使的公私法合作方式 |
| 三、评析 |
| 第三节 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诉求与趋势 |
| 一、单一的方式被实践证明不可取 |
| 二、公私法合作顺应土地管理权市场化方向改革的内在诉求 |
| 三、公私法合作符合现代社会行政法发展的基本趋势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具体方案 |
| 第一节 土地规划权行使方式 |
| 一、容积率指标的行政计划配置 |
| 二、容积率指标的市场化交易 |
| 第二节 土地用途管制权行使方式 |
| 一、土地开发权限制 |
| 二、土地开发权交易 |
| 第三节 土地开发许可权行使方式 |
| 一、用地指标的行政计划配置 |
| 二、用地指标的市场化交易:“地票”交易模式 |
| 第四节 土地征收权行使方式 |
| 一、土地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 |
|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市场化机制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
| 第一节 容积率指标交易的法律规制 |
| 一、容积率指标交易的法律性质 |
| 二、容积率指标交易的法律调整 |
| 三、容积率指标交易风险的法律防范 |
| 第二节 土地开发权交易的法律规制 |
| 一、为何需要确立中国特色土地开发权 |
| 二、土地开发权与土地发展权的区别及法律意义 |
| 三、土地开发权的法律性质定位 |
| 四、土地开发权交易的法律调整 |
| 第三节 “地票”交易的法律规制 |
| 一、“地票”交易的法律性质 |
| 二、“地票”交易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 |
| 三、“地票”交易风险的法律防范 |
| 第四节 土地征收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
| 本章小结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攻博期间学术成果简介 |
| 一、全面部署, 狠抓落实, 构建具有国土资源部门特点的惩防体系 |
| 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进一步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
| 中英文摘要 |
| 前言 |
| 目录 |
| 表格索引 |
| 导论:矿产资源法律现代化、法典化和司法化 |
| 一、矿产资源法律现代化 |
| 二、矿产资源法律法典化问题 |
| 三、矿产资源法律司法化问题 |
| 第一章 法律改革的经济基础 |
| 1.1 矿产资源形势和任务 |
| 1.1.1 我国面临严峻的矿产资源形势 |
| 1.1.2 保障矿产资源安全的任务 |
| 1.2 可持续发展与资源伦理 |
| 1.2.1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
| 1.2.2 矿产资源领域可持续发展存在的问题 |
| 1.2.3 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 |
| 1.2.4 宣传和培养资源伦理 |
| 1.3 我国矿业现状和问题 |
| 1.3.1 基本情况 |
| 1.3.2 我国矿业的特殊性 |
| 1.3.3 我国矿业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
| 1.3.4 我国矿业发展应着重解决的问题 |
| 1.4 世界矿业发展趋势 |
| 1.4.1 世界矿业集中度提高 |
| 1.4.2 高新技术使得传统矿业新生 |
| 1.4.3 矿山环保日益得到重视 |
| 1.4.4 普遍实行保护性矿业税收政策 |
| 1.4.5 改善矿业政策,推动矿业法律改革 |
| 1.5 外商投资与全球资源战略 |
| 1.5.1 外商来华投资矿业的现状和问题 |
| 1.5.2 外商投资对我国矿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
| 1.5.3 对外商投资矿业的政策取向 |
| 1.5.4 全球资源战略 |
| 第二章 法律改革的法治环境 |
| 2.1 矿产资源管理体制 |
| 2.1.1 矿产资源管理沿革 |
| 2.1.2 原地质矿产部职能的回顾 |
| 2.1.3 强化矿产资源管理的方向 |
| 2.2 矿产资源法制建设历程 |
| 2.2.1 本法的起草 |
| 2.2.2 矿产资源法修正 |
| 2.2.3 矿产资源法规体系建设 |
| 2.2.4 矿产资源法实施效果 |
| 2.3 依法治国的战略导向 |
| 2.3.1 什么是依法治国 |
| 2.3.2 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 |
| 2.3.3 矿产资源法制建设中实施依法治国战略 |
| 2.4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与矿产资源法律改革 |
| 2.4.1 我国政府入世在矿业领域的承诺 |
| 2.4.2 改进矿产资源行政管理 |
| 2.4.3 适应世贸组织规则修订矿产资源法 |
| 第三章 法律改革的产权问题 |
| 3.1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 |
| 3.1.1 关于国家所有权的讨论 |
| 3.1.2 关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思考 |
| 3.1.3 从国家所有权过渡到个人占有权——矿业权 |
| 3.2 矿产资源私人占有权 |
| 3.2.1 矿产资源私人占有权概述 |
| 3.2.2 我国的矿业权法律制度 |
| 3.2.3 我国矿业权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 3.2.4 矿业权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 |
| 3.2.5 关于深化矿业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
| 3.3 矿业权市场 |
| 3.3.1 我国矿业权市场浅析 |
| 3.3.2 培育矿业权市场 |
| 3.3.3 关于加强探矿权市场研究的问题 |
| 3.3.4 项目招标的国际惯例和国外矿业法的规定 |
| 3.3.5 对非油气矿产探矿权采矿权招标的看法 |
| 第四章 法律改革的国际经验 |
| 4.1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改革 |
| 4.1.1 概述 |
| 4.1.2 当代英国的法律改革 |
| 4.1.3 英国法律改革的特点 |
| 4.1.4 英国法律改革对我国法制改革的启示 |
| 4.2 俄罗斯的法律改革经验 |
| 4.2.1 法律改革面临的混乱局面 |
| 4.2.2 俄罗斯法律改革的模式 |
| 4.2.3 俄罗斯法律改革评估 |
| 4.3 法律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律移植 |
| 4.3.1 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 |
| 4.3.2 关于学习美国 |
| 4.3.3 法律移植问题 |
| 4.4 世界主要国家矿业法修改 |
| 4.4.1 南非矿业法修改情况 |
| 4.4.2 我国周边国家矿业法修改概况 |
| 4.4.3 国外矿业立法的特征 |
| 4.5 美国矿业法的演进 |
| 4.5.1 美国矿业法的初创 |
| 4.5.2 上个世纪美国矿业立法的演进 |
| 4.5.3 新世纪以来的动态 |
| 4.5.4 行政部门对矿业法的影响 |
| 4.5.5 启示和思考 |
| 4.6 国外的矿业合同制度 |
| 4.6.1 印度尼西亚的工作合同制度 |
| 4.6.2 西澳大利亚的州合同 |
| 4.6.3 矿业合同的形式 |
| 4.6.4 建立矿业合同法律制度 |
| 第五章 法律改革的立法实践 |
| 5.1 矿产资源法修订概述 |
| 5.1.1 必要性 |
| 5.1.2 紧迫性 |
| 5.1.3 可行性 |
| 5.2 矿产资源法修订的宏观布局 |
| 5.2.1 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 |
| 5.2.2 修订工作的主要原则 |
| 5.2.3 矿法修改的基本思路 |
| 5.2.4 矿产资源法的法律原则 |
| 5.3 法律修订的主要内容 |
| 5.3.1 巩固集中统一管理体制,完善规划管理制度 |
| 5.3.2 厘定矿产资源分类分级,完善相应产权体系 |
| 5.3.3 完善矿产勘查开采以及资源储量和地质资料管理 |
| 5.3.4 培育探矿权采矿权市场,调整矿业费税制度 |
| 5.3.5 加强矿山环保、矿业用地和小型矿山管理 |
| 5.3.6 加强监管力度,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 |
| 5.4 立法结构和起草概要 |
| 5.5 立法决策支持系统 |
| 5.5.1 必要性 |
| 5.5.2 可行性 |
| 5.5.3 基本任务和工作内容 |
| 尾论:建立矿产资源法律改革常设机构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