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民雅[1](2021)在《我国的法官错案责任追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刘星宇[2](2020)在《法官责任制机制完善研究》文中提出中国幅员辽阔、历史悠久,国情具有特殊性,我国坚定不移的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中国这一头睡狮已经睡醒,崛起在世界东方。在司法权的依法独立前提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奋斗目标,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其本质要求和基本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公平正义作为法治的核心要义,推进司法公正是不二选择。规范需要严格,保证司法权的正常运行,需要适度把握二者的平衡。法官责任制正是一剂良药,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机制完善,都离不开法官责任制的实行,这也是司法责任制的核心内容。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法官责任制来保驾护航。法官在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同时,也需要对行使权力做出的裁判结果承担责任,这也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前提。法官责任制的根基在于“权责一致”的理论,其核心要求就是“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建立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推行法官责任制意义深远,不仅可以改变目前法官管理模式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降低司法权行政化的影响,实现审理裁判二者合一,而且可以提升审判效率和提高审判质量,形成维护司法权威和促效提质二者并重的良性构建。法官责任制非一朝一夕之功,是一项系统性、整体性工程,不仅仅是简单的放权就能实现,还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机制来完善,也需要学界加强理论研究为法官责任制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撑。本文在此背景下,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及十九大等会议的重要精神,对法官责任制做了较为具体的分析。本文对法官责任制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法官责任制的理论基础,比如法官责任制的起源,其基本内涵及特征,以及其法理依据及法理价值等等。第三部分主要探讨法官责任制目前的效果检验,在其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我们也不难发现制度设计存在着缺陷。第四部分是分析法官责任制由于其制度缺陷所带来的问题。第五部分是对域外发达国家的有关制度的考察,主要包括美德法日四个国家以及他们的经验给我们带来的启示。第六部分是法官责任制在运行过程中应坚持的原则。第七部分是对法官责任制设计缺陷以及带来的实践问题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具体有制度完善层面的三点建议,以及职业保障、审判组织改革、员额制、权力清单等方面的思考。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结语和展望。
刘锐[3](2019)在《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正处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时期,行政体制改革也进入了攻坚阶段,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研究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日益彰显。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是一种多元化、系统化、类型化的机制,不仅指决策过程末端环节的监督或问责,还包括决策制定到政策执行以及政策反馈的全过程,具有合法性、过程性和风险性等特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理论基础包括责任政府理论、行政过程理论和正当程序理论,现实意义体现为是责任意识提升的逻辑前提、行政秩序强化的内在动力和法治进程推进的重要保障。开放型市场经济的形成、法治建设战略目标的升级、行政主体责任观念的提升和政府公信力的重塑分别为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产生提供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条件。该制度的演进分为以国家机关监督为依托的孕育阶段、以行政问责理论为载体的萌芽阶段、以行政问责实践为需求的发展阶段、以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为落脚点的成型阶段,并呈现出由消极向积极的理念转变、由运动式向常态化的思维过渡、由零散到体系的规则设计、由中央到地方的推进路径等规律。通过规范文本的考察、现实案例的研讨和制度框架的梳理,发现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虽然已较为成熟,但同时仍面临着追责主体失衡、追责对象单一、追责范围模糊、追责程序缺陷等问题,究其原因在于传统文化的影响、理论研究的制约、文本制度的不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需要把握好总体思路和具体面向。在总体思路上需要做到:一是理念提升,即实现由法制到法治、由惩罚到预防、由独断到合作;二是原则确立,即确立依法追责、权责一致、信息公开、终身追究原则;三是模式建构,在借鉴美国的“网状”和英国的“无缝隙”行政问责模式基础上,建构我国“立体式”追责模式;四是制度配套,加强责任评估、公众参与、官员复出等配套制度的建设。在具体面向上需要关注:一是在追责主体的选择上实现多元化;二是在追责对象的拓展上实现复合化;三是在追责范围的明确上实现体系化;四是在追责程序的健全上实现规范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在我国正在成为一种常态,既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途径。为了进一步加强该制度的法律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本文将原本“问责”这一政治话语下的研究课题,突破学科视域的限制,以法律这一治国重器对其进行规范,这不仅需要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突出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结合,也需要专家学者不断强化理论研究对于实践的指导意义。本文对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这一具有较强政治意蕴的现实问题所进行的法学思考,着眼于行政法研究视角的特殊性,期望通过对具有我国本土特色问题的归纳总结,为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在我国的良性发展提供决策建议。
崔杨[4](2019)在《审判独立与制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法治建设取得新突破,探寻如何更好地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于全面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崭新意义。在建构我国审判独立制度话语体系的过程中,我们既应当批判西方法治话语体系的支配性地位,也需要立足于我国法治及改革实践反思性地创建本土的审判独立制度理论体系。我国司法语境下的审判独立不同于西方法治注重赋权的实践,而是在审判职权依法独立行使的同时强调对权力行使的合理制约,以此构成具有我国特色的审判独立与制约的二元互动司法实践模式,这种互动实践的落脚点即为以“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为核心的司法责任制。司法责任制改革被认为是一条经由“责任”映射到“职权”再延伸到“独立”的改革进路。置于“司法责任制”落实下的审判独立与制约,如何在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法院对审判行为具有适度控制力之间保持平衡,正是司法责任制改革所亟待解决的最大问题。尝试从贴合改革初衷的视角,把审判“独立”还原成“司法责任制”之视角下的“独立—专业—负责”三要素,将制约作为二元互动模式下对“独立”的约束与纠偏机制。审判的独立与制约在宏观层面是对司法责任制进行解构,旨在构建责权利平衡机制,致力于划定权限的边界并追求权责主体一致、法官履职保障与权责相适应。同时,确立以法官为核心主体的法院整体本位。法院与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矛盾,法院作为法定组织机构能够为法官的独立性提供切实的保障,以抵御内外力对法官审判职权的干涉;而法官则通过依法独立公正审判案件,有效落实法院的审判权,促进法院在整体上保持其独立性。司法责任制改革提出新型审判制约机制,即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对审判监督管理进行了重新界定,赋予了新的内涵,改革后的审判监督管理与审判权独立行使相互制约、彼此促进,通过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建立审判管理监督职权清单、构建法官自主管理机制、完善质效评估体系等方式,将以往职能、权限和责任界限模糊、混沌的审判权分享模式,改变为审判权与审判监督管理权界限清晰具体的权限界分模式,实现审判独立与审判制约的有机统一。司法责任制视角下的审判独立与制约更注重在微观层面的实践进路,即审判组织和法官个体在依法行使审判权时的独立与制约。审判独立的实现与制约最终落脚在审判组织与法官个体上,因此本文在研究审判独立与制约的二元互动时,开辟新的微观研究路径,深入剖析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等审判组织的价值定位与实践新发展,厘析法官、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所扮演的不同角色以及其所分别对应的审判职权。就合议庭内部的审判独立,创新性解构与统合合议庭法官三重角色间的审判职权,并在审判独立价值指引下提出我国陪审制度改革新模式,完善审判独立与制约的综合配套保障体系,力求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中找准审判独立与制约二元互动的连接点,切实保障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与司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
程通[5](2019)在《论我国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这意味着新时代党和国家对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出了更为精准明确的要求。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先试行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章已为解决我国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近些年来,部分地方政府在教育、医疗、住房和环保等与民生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上,由于忽略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决策程序重要性,导致一些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故而完善我国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研究已成为行政决策理论问题研究的重要课题。对此,文章首先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的基本概念出发,阐述了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的理论基础,即程序正义理论、人民主权理论、依法治国理论和有限政府理论。在此基础上,文章对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现状进行详细的梳理和分析,从立法、决策制定程序、决策执行程序、决策监督程序和决策追责程序五个层面归纳和总结当前我国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现存的主要问题;而后文章通过分析域外行政决策听证程序、咨询制度和责任机制,探索可以借鉴的成功经验,从而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我国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的具体对策,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路径,即加强对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规的合法性审查、提高立法中程序性规则比例,切实完善公众参与制度、规范专家论证机制、构建风险评估体系、加大合法性审查力度、健全集体讨论决定机制,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跟踪反馈评估机构、在决策评估过程中注意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监督主体、强化对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程序监督,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对象和追究规则,形成合理的对策和意见,以期更好的推进我国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发展。
唐艳华[6](2018)在《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乡镇干部激励约束机制创新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全面从严治党这个目标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战略部署。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严格,重心在基层。鉴于乡镇干部在基层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对乡镇干部的激励约束机制建设,不仅必要,更显迫切。但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过程中,乡镇干部激励约束机制建设出现了动力不足、活力不强、流动不畅、效率不高等问题。因此,在新的形势下,推进乡镇干部激励约束机制创新发展,既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抓手,也是治理我国基层干部懒政怠政现象的关键举措,更是贯彻落实中央从严管理干部最新政策法规的现实诉求,相关研究具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我国乡镇干部激励约束机制建设在经历建国初期、人民公社、社改乡和新时代四个时期的发展过程中,在治理体系、干部效能、责任机制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也面临因为薪酬制度固化、考核评价脱节、轻视心理管理、晋升条件过严和配套制度建设滞后而导致的激励约束失衡、薪酬激励不够、精神激励缺失和晋升激励不足等困境。在对江西省南昌市X区的干部薪酬、福利、晋升、考核、廉政制度系统考察中进一步发现,该区所辖乡镇中激励与约束机制方面存在失衡、失调、乏力、软化等问题。在国外,美国、日本和越南的基层公务员考核具体化、晋升程序化、薪酬分类化与奖励多样化等方面的经验非常典型,而国内无锡市滨湖开发区、济南市、黄石市三地干部考核任免、正向激励和容错免责激励机制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归纳起来,国内外在考核激励、薪酬调节、职务晋升、培训教育的机制建设,为我国乡镇干部激励约束机制建设提供了重要借鉴与启示。为此,在全面从严治党大背景下,乡镇干部激励约束机制的创新,应重在完善政绩考评机制、选拔任用机制、正向激励机制、动态监督机制、容错纠错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六大机制”上着力。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包括:第一,选取江西南昌市X区乡镇干部作为研究标本,系统分析了他们的薪酬、福利、晋升、考核、廉政等乡镇干部激励约束体系,具有一定的原创性;第二,从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来探讨乡镇干部的激励约束机制,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提供经验范本和决策参考,拓展了公务员管理相关理论,且具有一定的推广和适用价值;第三,基于国内外典型经验的总结,从实践操作层面,提出一整套完善乡镇干部政绩评估机制、选拔任用机制、正向激励机制、容错纠错机制、动态监督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的对策建议,在国内研究还比较少见,必将是一种较新的尝试。未来有关该问题研究,可以在加深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扩充实证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并充分运用符合现代化要求的激励手段与约束形式。
江嘉维[7](2018)在《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问责制度的改革不能构成对法治框架的破坏,应在现行法律制度体系内理解终身追责的内涵。在重大行政决策领域实行责任终身制,有助于强化责任政府理念,倒逼官员科学决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类型应当包括道德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其中政治责任和内部行政法律责任应实行终身追究。目前对于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存在着不少质疑,本文拟结合理论基础与现有相关制度对此进行论证以阐明其必要性。目前,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存在事项范围模糊、追责主体单一、责任主体不明以及责任追究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在分析制度面临的困境基础上,以此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由四部分组成。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研究背景、研究现状、研究意义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第一部分,从行政决策的概念分析、重大行政决策的界定、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类型和责任终身制的内涵及时效问题,这四个角度来界定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的内涵。第二部分,在论述人性假设、人民主权、权责一致三种理论基础上,阐述实行终身追责有利于倒逼官员决策科学化,是实现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的有效途径,以此对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进行论证。第三部分,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不清、责任追究主体单一、责任追究对象不明以及责任追究程序不规范等四个方面对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第四部分,针对制度建立所面临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五个方面的对策建议:明确责任追究基本原则、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管理、构建多元的追责体系、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主体以及规范责任追究程序。
郑永红[8](2018)在《主办侦查员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主办侦查员制度是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落实司法责任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构建侦查责任与检察、审判责任有机统一、紧密衔接的刑事司法责任体系的重要一环。然而在当主任检察官、主审法官及其员额制改革在全国落实推进并已逐步完善的情况下,主办侦查员制度依然处于试点阶段,虽然从试点情况来看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能够在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模式尚未形成。主办侦查员制度的构建难点在于何处,如何在侦查权的运行规律和侦查工作的规律基础上科学合理的构建主办侦查员制度,如何在侦查破案的效率和质量之间进行很好的平衡,如何厘清侦查工作中不同主体的权力边界和责任界限等,都是制度构建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主办侦查员制度本质上是围绕落实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和突出主办侦查员在侦查办案中的地位作用而探索建立的一系列新型配套制度及侦查工作机制的总称,其基本的理论依据是权责一致性、侦查人员的刑事司法属性、侦查队伍的职业化与精英化以及警察自由裁量权等。国外主要国家对刑事错案的应对比较注重事前防范而非事后处置。由于对侦查权的司法控制较为严密,检察官和法官在侦查过程中发挥着较大作用,警察在侦查阶段的责任相对有限,对于法官、检察官司法责任的研究成果也比警察相对较多。我国公安机关早期在部分地区的探索和目前的试点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对于主办侦查员与办案部门负责人的关系等问题依然没有很好的解决,而由于侦查工作的特殊性也无法直接借鉴检察院、法院的改革经验。主办侦查员的遴选范围应与大侦查体制改革相适应,分管刑侦工作负责人和办案部门负责人符合条件的原则上也应纳入,而在遴选条件上应注重对专业素养的合理设置。在遴选程序上应注重遴选主体的权威性和遴选方式的科学性,同时要建立适当的退出机制,在激励机制方面也需要将荣誉、薪酬、晋升激励相结合。主办侦查员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法定侦查权和部分侦查资源的支配权,具体来讲就是行使部分侦查措施的审批决定权、对侦查团队的管理指挥权、对侦查信息资源的查询检索权、对部分侦查物质资源的支配权以及调动其他侦查资源的建议请求权。在权力配置的具体路径上主要是适度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改革侦查工作管理机制,特别是厘清主办侦查员与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部门负责人的权力边界,明确主办侦查员的适案范围。侦查权的刑事司法属性决定了主办侦查员应对其主办的案件在出现司法错误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而对侦查中出现的管理性错误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主办侦查员与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部门负责人、配侦部门的技术人员和情报人员的责任区分,要根据其在侦查办案工作中的权限范围、对造成司法错误的影响程度来进行认定,最终通过完善公正的程序予以资格限制、行政纪律责任、法律责任等处理,同时应建立必要的豁免机制。
孔祥稳[9](2018)在《重大行政决策终身问责制度的困境与出路——以地方立法样本为素材的分析》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重大行政决策普遍失范的背景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问责能够有效弥补程序性规则的不足,实现对决策权的有效控制。重大行政决策影响的严重性和后果的滞后性也决定了建立终身问责制度的必要性。但在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问责的制度过程中,存在责任主体不清、问责范围不明、归责原则不统一、缺乏协调机制等障碍,可通过建立会议案卷制度明晰责任主体,用正面列举加反向排除的方式界定问责范围,实行过错归责与结果归责相结合的问责原则,建立跨区域跨级别协调机构,以解决追责机制不畅的问题。
叶锋[10](2017)在《特殊的审判:论司法责任制的诉讼构造——基于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和个案的实证考察》文中指出一、问题的提出司法责任制①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心,被视为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要"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提出要"健全司法过错追究机制,统一司法过错责任的认定标准",在2015年9月发布《关于完善人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 (一)选题背景 |
| (二)研究现状 |
| 1.法官责任的界定研究 |
| 2.法院机制体制变革研究 |
| 3.权利保障机制的研究 |
| (三)研究意义 |
| 1.理论意义 |
| 2.实践意义 |
| 二 研究思路及主要内容 |
| 三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 (一)研究方法 |
| (二)创新点 |
| 第一章 法官责任制度的理论根基 |
| 第一节 法官责任制的源流及其内涵特征 |
| (一)法官责任制的起源 |
| (二)法官责任制的内涵 |
| (三)法官责任制的特征 |
| 第二节 法官责任制的法理依据 |
| (一)独立行使审判权 |
| (二)权责统一 |
| (三)清正廉洁 |
| 第三节 法官责任制的法理价值 |
| (一)保障司法权威 |
| (二)维护司法公正 |
| (三)提高司法效率 |
| 第二章 法官责任制的成就以及制度实践存在的问题 |
| 第一节 改革实践成就——以“上海方案”为例 |
| 第二节 法律规定存在漏洞 |
| (一)法官责任制的相关立法位阶较低 |
| (二)追责依据混乱不统一 |
| 第三节 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
| (一)法官选任考核机制存在问题 |
| (二)错案责任追责程序和方式不合理 |
| (三)缺少完善的法官责任豁免制度 |
| (四)法官职业待遇保障亟待完善 |
| 第四节 司法实践过程中的问题 |
| (一)法官离职问题值得关注 |
| (二)合议庭的权力遭到削弱 |
| (三)案件事前监督的缺位 |
| 第三章 域外国家法官责任制度之考察 |
| 第一节 美国法官责任制度考察 |
| (一)不当行为的界定 |
| (二)责任追究方面的规定 |
| 第二节 德国的责任制规定 |
| (一)德国法律的规定 |
| (二)责任追究的经验 |
| 第三节 日本的责任制度之考察 |
| (一)弹劾程序 |
| (二)惩戒程序 |
| 第四节 法国法官责任制度之考察 |
| (一)惩戒程序 |
| (二)纪律处分程序 |
| 第五节 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 (一)建立以法官不正当行为为中心对象的追责制度 |
| (二)建立健全被追责法官的救济制度 |
| (三)建立完备的责任豁免制度 |
| 第四章 法官责任制的完善及问题对策 |
| 第一节 制度设计层面的完善 |
| (一)明确法官的选拔任用条件和程序 |
| (二)建立健全完备的业绩考核制度 |
| (三)建立健全法官的责任追究和豁免机制 |
|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官责任制 |
| 第二节 建立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
| (一)完善身份保障制度 |
| (二)改革薪酬待遇制度,提升法官收入 |
| (三)加强对法官的人身安全保障 |
| (四)完善法官职业培训制度,实现法官精英化 |
| 第三节 加大审判组织改革的力度 |
| (一)全方位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 |
| (二)强化合议庭的功能 |
| (三)完善员额制,减轻法官办案压力 |
| 第四节 建立健全法官权力清单制度 |
| (一)明确法官的权力范围 |
| (二)明确法官的职责 |
| (三)加强案件事前监督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1.学术着作类 |
| 2.期刊论文类 |
| 3.学位论文类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缘起与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之处 |
| 第一章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基本理论 |
|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概念辨析 |
|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 |
| 二、责任追究的概念 |
| 三、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内涵 |
| 第二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理论基础 |
| 一、责任政府理论 |
| 二、行政过程理论 |
| 三、正当程序理论 |
| 第三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现实意义 |
| 一、责任意识提升的逻辑前提 |
| 二、行政秩序强化的内在动力 |
| 三、法治进程推进的重要保障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历史演进 |
|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产生条件 |
| 一、经济条件:开放型市场经济的形成 |
| 二、政治条件:法治建设战略目标的升级 |
| 三、文化条件:行政主体责任观念的提升 |
| 四、社会条件:政府公信力的重塑 |
| 第二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演进阶段 |
| 一、以国家机关监督为依托的孕育阶段 |
| 二、以行政问责部署为载体的萌芽阶段 |
| 三、以行政问责实践为需求的发展阶段 |
| 四、以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为落脚点的成型阶段 |
| 第三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演进规律 |
| 一、由消极向积极的理念转变 |
| 二、由运动式向常态化的思维过渡 |
| 三、由零散到体系的规则设计 |
| 四、由中央到地方的推进路径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现实考量 |
|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表现 |
| 一、规范文本的考察 |
| 二、现实案例的研讨 |
| 三、制度框架的梳理 |
| 第二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存在的问题 |
| 一、追责主体失衡 |
| 二、追责对象单一 |
| 三、追责范围模糊 |
| 四、追责程序缺陷 |
| 第三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存在问题的成因 |
| 一、传统文化的影响 |
| 二、理论研究的制约 |
| 三、规范设计的缺陷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的总体思路 |
|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理念提升 |
| 一、由法制到法治 |
| 二、由惩罚到预防 |
| 三、由独断到合作 |
| 第二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原则确立 |
| 一、依法追责原则 |
| 二、权责一致原则 |
| 三、信息公开原则 |
| 四、终身追责原则 |
| 第三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模式建构 |
| 一、域外行政问责模式的考察 |
| 二、域外行政问责模式的评析 |
| 三、我国“立体式”追责模式的建构 |
| 第四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制度配套 |
| 一、责任评估制度 |
| 二、公众参与制度 |
| 三、官员复出制度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的具体面向 |
| 第一节 多元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主体的选择 |
| 一、选择多元主体的依据 |
| 二、多元主体的共同特点 |
| 三、同体追责主体的规范 |
| 四、异体追责主体的健全 |
| 第二节 复合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对象的拓展 |
| 一、复合化追责对象的关系 |
| 二、细化个体责任追究 |
| 三、强化集体责任追究 |
| 第三节 体系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范围的明确 |
| 一、综合立法模式的采用 |
| 二、多种归责原则的适用 |
| 三、多重判断标准的建构 |
| 第四节 规范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程序的健全 |
| 一、增加事前评估程序 |
| 二、强化正式运行程序 |
| 三、优化事后救济程序 |
| 本章小结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 论文创新点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问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 二、研究范围 |
| 第一章 对审判独立现状问题的全景评估与反思 |
| 第一节 审判独立内部运行的再考察 |
| 一、落实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的情况 |
| 二、改革后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的情况 |
| 三、推广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情况 |
| 四、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的运行情况 |
| 五、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改革运行情况 |
| 六、热点个案中暴露出的审判独立运行窘况 |
| 第二节 审判独立外部问题的再认识 |
| 一、司法改革去“地方化”过程中对人民法院审判独立的影响 |
| 二、司法改革去“行政化”过程中对人民法院审判独立的影响 |
| 三、诉讼流水线化对人民法院审判独立的影响 |
| 四、外部监督的无序化对审判独立的影响 |
| 第三节 审判独立之制约的再反思 |
| 一、司法独立的域外梳理与比较研究 |
| 二、审判独立含义的再界定 |
| 三、审判独立的制约与界限 |
| 四、审判独立与审判支持保障 |
| 第二章 审判独立的法理基础 |
| 第一节 法院组织理论 |
| 一、审判组织的平权性结构要求 |
| 二、建立扁平化的审判组织结构体系 |
| 第二节 诉讼法理论 |
| 一、审判权的独立属性 |
| 二、审理主体与裁判主体的同一性与独立性 |
| 三、裁、判同一的诉讼原理 |
| 第三节 审判管理理论 |
| 一、泛监督哲学与制约单向性侵蚀审判独立 |
| 二、审判管理的转向抉择与路径 |
| 第四节 民主集中制理论 |
| 一、民主集中制概念及价值 |
| 二、正确认识民主集中制 |
| 三、民主集中制与审判独立的融合 |
| 第五节 审判责任理论 |
| 一、审判责任追究的基本类型 |
| 二、审判责任模式的评估与抉择 |
| 第三章 审判独立与审判制约的关系定位 |
| 第一节 审判权的行使范围和限度 |
| 一、审判权的基本属性 |
| 二、审判权的行权内容与程度 |
| 三、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实践标准 |
| 第二节 审判监督管理权的必要性及其基本形式 |
| 一、回应审判监督管理必要性的“三组关系” |
| 二、审判监督管理权的基本内涵及形式 |
| 三、我国审判监督管理权的功能 |
| 第三节 审判权与审判监督管理权的关系及其实践展开 |
| 一、审判权与审判监督管理权的关系 |
| 二、审判监督管理权的实践困境 |
| 第四节 以确保审判独立为目标的审判监督管理改革路径 |
| 一、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 |
| 二、健全完善新型审判监督管理机制 |
| 三、构建法官自主管理机制 |
| 四、完善审判质效的评估体系 |
| 第四章 审判独立与院庭长监督管理的失衡和协调 |
| 第一节 审判独立与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的失衡 |
| 一、司法体制改革对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提出的具体要求 |
| 二、院庭长监督管理机制运行的实践困境 |
| 三、院庭长监督管理机制改革困境的原因分析 |
| 第二节 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解构和重塑 |
| 一、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再认识 |
| 二、完善院庭长监督管理机制的改革思路 |
| 三、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能的规范与完善 |
| 第三节 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改革的实践成效 |
| 一、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改革的全国成效 |
| 二、以北京地区为样本的实践成效考察 |
| 第四节 进一步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权的建议 |
| 一、审判监督管理权行使要求 |
| 二、审判监督管理权的具体适用“清单” |
| 第五章 审判独立与审判组织的一体考量 |
| 第一节 审判组织的基本内涵、功能与类型 |
| 一、审判组织的基本内涵 |
| 二、对审判组织的重新定位及科学拟定 |
| 三、主审(专业)法官会议 |
| 第二节 对我国审判组织基本运行实际的考察 |
| 一、独任庭运行实际 |
| 二、合议庭的运行实际 |
| 三、审判委员会的运行实际 |
| 四、赔偿委员会的运行实际 |
| 五、我国审判组织运行中存在的普遍问题 |
| 第三节 以突显审判独立为标志的审判组织改革 |
| 一、审判组织改革的全国成效 |
| 二、进一步深化审判组织改革的建议 |
| 第六章 合议庭内部法官各角色的审判独立 |
| 第一节 法官作为合议第三人的审判独立 |
| 一、合议第三人审判独立的逻辑前提 |
| 二、群体决策理论下合议规范的重构 |
| 三、合议第三人独立审判的职权设定 |
| 第二节 法官作为承办人的审判独立 |
| 一、我国的案件承办人制度评述 |
| 二、承办法官审判独立的现实羁绊 |
| 三、承办法官审判权独立行使的优化 |
| 第三节 法官作为审判长的审判独立 |
| 一、我国的审判长制度变革 |
| 二、合议庭首长负责制的弊端与重构 |
| 三、审判长独立审判的实现路径 |
| 第四节 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的审判独立与制约 |
| 一、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改革 |
| 二、二元混合参审职权模式下的审判独立 |
| 三、法官独立审判与陪审员参审的协调 |
| 第七章 审判独立与制约的配套机制建构 |
| 第一节 审判独立视野下的法官管理制度 |
| 一、以审判独立为目标的法院内外部管理制度 |
| 二、审判独立下的两权分离管理模式建构 |
| 三、以审判独立为导向的法官业绩合理性评价 |
| 四、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
| 第二节 审判独立实现的保障机制构建 |
| 一、法官基本职业权利保障审判独立 |
| 二、审判独立与法官责任追究 |
| 三、审判独立与法官保障性职业权利 |
| 第三节 构建以审判独立为核心价值的法官职业共同体 |
| 一、审判独立指引下的法官选任制度改革 |
| 二、审判独立与法官继续教育培训制度 |
| 三、培育符合审判独立要求的法官文化 |
| 参考文献 |
| 附件:论文逻辑结构图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 |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 1.2.1 研究目的 |
| 1.2.2 研究意义 |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 1.4 研究内容和方法 |
| 1.4.1 研究内容 |
| 1.4.2 研究方法 |
| 2 我国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 2.1 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的相关概念界定 |
| 2.1.1 重大行政决策 |
| 2.1.2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
| 2.1.3 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 |
| 2.2 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理论基础 |
| 2.2.1 程序正义理论 |
| 2.2.2 人民主权理论 |
| 2.2.3 依法治国理论 |
| 2.2.4 有限政府理论 |
| 2.3 本章小结 |
| 3 我国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现状及存在问题 |
| 3.1 我国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现状 |
| 3.1.1 我国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现状 |
| 3.1.2 我国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成效 |
| 3.2 我国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存在问题 |
| 3.2.1 立法层面 |
| 3.2.2 决策制定程序层面 |
| 3.2.3 决策执行程序层面 |
| 3.2.4 决策监督程序层面 |
| 3.2.5 决策追责程序层面 |
| 3.3 本章小结 |
| 4 域外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经验 |
| 4.1 域外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听证制度 |
| 4.1.1 英国的听证制度 |
| 4.1.2 美国的听证制度 |
| 4.1.3 大陆法系国家听证制度 |
| 4.2 域外重大行政决策咨询制度 |
| 4.2.1 美国的专家咨询制度 |
| 4.2.2 德国的智库制度 |
| 4.2.3 日本的审议委员会制度 |
| 4.3 域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机制 |
| 4.3.1 美国的行政决策责任机制 |
| 4.3.2 香港的行政决策责任机制 |
| 4.4 本章小结 |
| 5 我国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的完善 |
| 5.1 立法层面 |
| 5.1.1 加强对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规的合法性审查 |
| 5.1.2 提高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质量 |
| 5.2 决策制定程序层面 |
| 5.2.1 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 |
| 5.2.2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机制 |
| 5.2.3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体系 |
| 5.2.4 加大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力度 |
| 5.2.5 健全集体讨论决定机制 |
| 5.3 决策执行程序层面 |
| 5.3.1 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跟踪反馈评估机制 |
| 5.3.2 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
| 5.4 决策监督程序层面 |
| 5.4.1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监督主体 |
| 5.4.2 强化对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程序监督 |
| 5.5 决策追责程序层面 |
| 5.5.1 明确责任追究对象 |
| 5.5.2 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启动标准 |
| 5.5.3 细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规则 |
| 5.6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 1.1.1 选题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研究现状和综评 |
| 1.2.1 海外研究动态 |
| 1.2.2 国内研究动态 |
| 1.2.3 研究述评 |
| 1.3 研究构思和方法 |
| 1.3.1 研究的总体构思 |
| 1.3.2 研究的主要方法 |
| 1.4 研究内容和创新 |
| 1.4.1 研究的基本内容 |
| 1.4.2 研究的创新点 |
| 第2章 全面从严治党与乡镇干部激励约束机制的逻辑关联 |
| 2.1 全面从严治党对乡镇干部激励约束机制提出的新要求 |
| 2.1.1 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内涵 |
| 2.1.2 全面从严治党赋予乡镇干部激励约束机制的新使命 |
| 2.1.3 全面从严治党给予乡镇干部激励约束机制的新标尺 |
| 2.2 乡镇干部激励约束机制的界定 |
| 2.2.1 我国乡镇干部的界定及特点 |
| 2.2.2 乡镇干部激励约束机制的概念 |
| 2.2.3 乡镇干部激励约束机制的内容 |
| 2.3 乡镇干部激励约束机制的构成分析 |
| 2.3.1 乡镇干部激励约束机制的构成要件 |
| 2.3.2 乡镇干部激励约束机制的结构特征 |
| 2.3.3 乡镇干部激励约束机制的功能 |
| 2.4 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乡镇干部激励约束机制创新的理论依据 |
| 2.4.1 公务员人性理论 |
| 2.4.2 激励管理理论 |
| 2.4.3 干部监督理论 |
| 2.4.4 干部考核理论 |
| 2.4.5 全面从严治党思想 |
| 第3章 乡镇干部激励约束机制的历史考察与现实反思 |
| 3.1 乡镇干部激励约束机制的历史考察 |
| 3.1.1 建国初期乡镇干部激励约束机制 |
| 3.1.2 人民公社体制下乡镇干部激励约束机制 |
| 3.1.3 社改乡后乡镇干部激励约束机制 |
| 3.1.4 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与乡镇干部激励约束机制 |
| 3.2 乡镇干部激励约束机制建设的主要成效 |
| 3.2.1 乡镇治理体系逐步完善 |
| 3.2.2 乡镇干部效能显着提高 |
| 3.2.3 乡镇干部责任机制健全 |
| 3.2.4 乡镇干部管理体系逐步规范 |
| 3.3 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推进乡镇干部激励约束机制创新的现实依据 |
| 3.3.1 紧抓严抓干部队伍建设的有力抓手 |
| 3.3.2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内容 |
| 3.3.3 治理基层干部懒政怠政的现实诉求 |
| 3.3.4 中央管理干部最新政策法规的内在要求 |
| 第4章 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乡镇干部激励约束机制建设存在的主要困境及成因 |
| 4.1 乡镇干部激励约束机制建设效果的总体评价 |
| 4.1.1 行政效率全面提升 |
| 4.1.2 工作作风逐渐转变 |
| 4.1.3 公共行政支出大幅降低 |
| 4.1.4 社会评价显着改善 |
| 4.2 乡镇干部激励约束机制建设存在的主要困境 |
| 4.2.1 激励约束失衡 |
| 4.2.2 薪酬激励不够 |
| 4.2.3 精神激励缺失 |
| 4.2.4 晋升激励不足 |
| 4.3 乡镇干部激励约束机制建设存在困境的具体成因 |
| 4.3.1 薪酬制度固化缺乏动态调整机制 |
| 4.3.2 考核评价脱节导致结果运用不足 |
| 4.3.3 轻视心理管理导致精神激励缺乏 |
| 4.3.4 晋升条件过严导致个体发展受限 |
| 4.3.5 配套制度建设滞后难以形成合力 |
| 第5章 案例分析:江西南昌X区乡镇干部激励约束机制剖析 |
| 5.1 江西南昌X区乡镇干部基本情况分析 |
| 5.1.1 X区基本区情 |
| 5.1.2 X区乡镇干部的基本情况 |
| 5.1.3 X区乡镇干部队伍构成的不足分析 |
| 5.2 江西南昌X区乡镇干部激励约束机制的制度安排 |
| 5.2.1 干部薪酬福利制度 |
| 5.2.2 干部晋升制度 |
| 5.2.3 干部教育制度 |
| 5.2.4 干部考核制度 |
| 5.2.5 干部廉政制度 |
| 5.3 江西南昌X区乡镇干部激励约束机制存在的问题 |
| 5.3.1 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的效应失衡 |
| 5.3.2 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两者间失调 |
| 5.3.3 竞争机制不畅导致晋升激励乏力 |
| 5.3.4 考核深度不足导致考核约束软化 |
| 5.3.5 薪酬激励不活导致不公平感激增 |
| 第6章 创新乡镇干部激励约束机制的国内外经验借鉴 |
| 6.1 国外基层公务员激励约束机制的经验 |
| 6.1.1 美国基层公务员激励约束机制的经验 |
| 6.1.2 日本基层公务员激励约束机制的经验 |
| 6.1.3 越南基层公务员激励约束机制的经验 |
| 6.2 国内基层干部激励约束机制的经验 |
| 6.2.1 江苏省无锡市蠡园经开区干部考核任免机制 |
| 6.2.2 山东省济南市基层一线干部正向激励机制 |
| 6.2.3 湖北省黄石市基层干部容错免责激励机制 |
| 6.3 国内外基层公务人员激励约束机制的主要启示 |
| 6.3.1 健全基层公务人员目标考核激励机制 |
| 6.3.2 健全基层公务人员薪酬调节机制 |
| 6.3.3 健全基层公务人员职务晋升机制 |
| 6.3.4 健全基层公务人员理想信念培训机制 |
| 第7章 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创新乡镇干部激励约束机制的对策 |
| 7.1 完善乡镇干部政绩考评机制 |
| 7.1.1 完善乡镇干部政绩评估体系 |
| 7.1.2 健全乡镇干部考核约束机制 |
| 7.1.3 健全乡镇干部考评应用机制 |
| 7.2 完善乡镇干部政选拔任用机制 |
| 7.2.1 准确把握基层干部选拔任用导向 |
| 7.2.2 进一步健全干部选拔程序 |
| 7.2.3 用公平竞争深挖优秀人才 |
| 7.2.4 用公正遴选实现选才规范 |
| 7.3 完善乡镇干部正向激励机制 |
| 7.3.1 健全乡镇干部晋升激励机制 |
| 7.3.2 健全乡镇干部物质激励机制 |
| 7.3.3 健全乡镇干部精神激励机制 |
| 7.4 完善乡镇干部动态监督机制 |
| 7.4.1 强化制度执行刚性 |
| 7.4.2 推进施政行为公开 |
| 7.4.3 加强干部道德约束 |
| 7.5 完善乡镇干部容错纠错机制 |
| 7.5.1 建立全方位的干部容错机制 |
| 7.5.2 建立健全与容错机制相衔接的纠错机制 |
| 7.5.3 建立健全干部错误预防机制 |
| 7.6 完善乡镇干部责任追究机制 |
| 7.6.1 完善乡镇干部纪律惩戒制度 |
| 7.6.2 健全乡镇干部追责问责机制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附件一: 乡镇干部激励约束机制创新研究调研方案 |
| 附件二: 乡镇干部激励约束机制创新研究调查问卷 |
| 附件三: 乡镇干部激励约束机制创新研究调查问卷统计结果 |
| 附件四: CN镇干部职工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 致谢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的内涵及界定 |
| (一)行政决策的概念分析 |
|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界定 |
| (三)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类型 |
| (四)责任终身制的内涵及时效问题 |
| 二、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 |
| (一)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的理论基础 |
| (二)倒逼官员决策科学化的有力武器 |
| (三)实现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的重要保障 |
| 三、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面临的困境 |
|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不清 |
| (二)责任追究主体单一 |
| (三)责任追究对象不明确 |
| (四)责任追究程序不规范 |
| 四、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对策建议 |
| (一)明确责任追究基本原则 |
| (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管理 |
| (三)构建多元的问责体系 |
| (四)明确责任主体 |
| (五)规范责任追究程序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导论 |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1.3 研究综述 |
| 1.1.4 研究方法 |
| 1.1.5 论文框架及创新之处 |
| 2 主办侦查员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 |
| 2.1 主办侦查员制度的内涵 |
| 2.1.1 主办侦查员的界定 |
| 2.1.2 主办侦查员制度的界定 |
| 2.2 构建主办侦查员制度的价值 |
| 2.2.1 落实刑事司法责任的内在需求 |
| 2.2.2 提高侦查办案质量的需要 |
| 2.2.3 促使侦查工作机制不断优化 |
| 2.3 主办侦查员制度的理论依据 |
| 2.3.1 权责一致性原则 |
| 2.3.2 警察自由裁量权 |
| 2.3.3 侦查人员的刑事司法属性 |
| 2.3.4 侦查队伍的职业化与精英化 |
| 3 主办侦查员制度的域外考察与借鉴 |
| 3.1 英国的侦查责任制度 |
| 3.1.1 英国的侦查制度 |
| 3.1.2 英国的侦查责任制度 |
| 3.2 美国的侦查责任制度 |
| 3.2.1 美国侦查制度 |
| 3.2.2 美国的侦查责任制度 |
| 3.3 德国的侦查责任制度 |
| 3.3.1 德国的侦查制度 |
| 3.3.2 德国的侦查责任制度 |
| 3.4 法国的侦查责任制度 |
| 3.4.1 法国的侦查制度 |
| 3.4.2 法国的侦查责任制度 |
| 3.5 日本的侦查责任制度 |
| 3.6 我国台湾地区的侦查责任制度 |
| 3.7 域外侦查责任制度的启示 |
| 4 主办侦查员制度的国内实践与发展 |
| 4.1 早期对主办侦查员制度的探索 |
| 4.1.1 以效率为导向的探长负责制模式 |
| 4.1.2 以质量为导向的主办警官责任制模式 |
| 4.1.3 主办侦查员责任制模式 |
| 4.1.4 早期实践未能推广的原因分析 |
| 4.2 现阶段主办侦查员制度改革试点情况 |
| 4.2.1 主办侦查员制度的改革背景 |
| 4.2.2 主办侦查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形成 |
| 4.2.3 试点地区(G省)主办侦查员制度的运行 |
| 4.3 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 4.3.1 遴选机制有待完善 |
| 4.3.2 侦查权力的运行机制不够顺畅 |
| 4.3.3 考核方式科学性欠缺 |
| 4.3.4 职业保障缺乏统一标准 |
| 4.4 与主任检察官与主审法官的差异性 |
| 4.4.1 认识案件事实方式存在差异 |
| 4.4.2 对于司法效率的要求存在差异 |
| 4.4.3 司法工作的形式存在差异 |
| 5 主办侦查员的遴选与激励机制 |
| 5.1 主办侦查员的职位分析 |
| 5.1.1 职位描述 |
| 5.1.2 任职资格 |
| 5.1.3 遴选比例 |
| 5.2 主办侦查员的遴选程序 |
| 5.2.1 现行侦查员的任职资格与选任机制 |
| 5.2.2 权威中立的遴选机构 |
| 5.2.3 特定的遴选范围 |
| 5.2.4 科学的遴选方式 |
| 5.2.5 公正的遴选程序 |
| 5.2.6 适当的退出机制 |
| 5.3 主办侦查员的激励机制 |
| 5.3.1 主办侦查员的激励原理 |
| 5.3.2 主办侦查员的激励原则 |
| 5.3.3 主办侦查员的考核 |
| 6 主办侦查员的权力配置 |
| 6.1 侦查权与侦查资源管理权的厘清 |
| 6.1.1 侦查工作中的权力类型 |
| 6.1.2 法定的侦查权 |
| 6.1.3 侦查资源的管理权 |
| 6.2 法定侦查权与侦查资源管理权的配置构想 |
| 6.2.1 三级审批制与落实司法责任的内在冲突 |
| 6.2.2 主办侦查员权力配置的应然状态 |
| 6.2.3 法律中的公安机关侦查权力行使主体 |
| 6.2.4 主办侦查员法定侦查权的配置思路 |
| 6.2.5 主办侦查员法定侦查权的权力清单 |
| 6.3 侦查资源管理权的配置 |
| 6.3.1 侦查团队的管理指挥权 |
| 6.3.2 侦查信息资源的查询权 |
| 6.3.3 侦查物质资源的支配权 |
| 6.3.4 配侦资源和其他警务资源的建议请求权 |
| 6.3.5 主办侦查员与办案部门负责人的权力边界 |
| 6.4 主办侦查员权力配置的路径选择 |
| 6.4.1 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
| 6.4.2 适度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
| 6.4.3 改革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的管理机制 |
| 6.4.4 明确主办侦查员的适案范围 |
| 7 主办侦查员的责任机制 |
| 7.1 主办侦查员承担的责任性质 |
| 7.1.1 侦查权的属性争议——行政权抑或司法权 |
| 7.1.2 行政责任与司法责任的差异 |
| 7.1.3 集体责任抑或个人责任 |
| 7.1.4 执法过错与执法瑕疵 |
| 7.2 主办侦查员承担的责任范围 |
| 7.2.1 责任的主客观要件 |
| 7.2.2 侦查错误的类型与担责原则 |
| 7.2.3 承担责任的具体范围 |
| 7.2.4 主办侦查员与相关主体的责任厘清 |
| 7.3 主办侦查员的责任追究 |
| 7.3.1 追责程序 |
| 7.3.2 责任期限与形式 |
| 7.3.3 责任豁免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附录A “主办侦查员制度”调研问卷 |
| 在学研究成果 |
| 致谢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重大行政决策终身问责制度的必要性 |
| (一) 为何需要问责:决策权程序控制的补充 |
| (二) 为何面向重大行政决策:影响的严重性 |
| (三) 为何是终身问责:后果的滞后性 |
| 三、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问责制所面临的障碍 |
| (一) 责任主体不清 |
| (二) 问责范围不明 |
| (三) 归责原则不统一 |
| (四) 缺乏协调机制 |
| 四、对策与建议 |
| (一) 建立决策会议案卷制度 |
| (二) 用正面列举加反向排除的的方式界定决策范围 |
| (三) 实行过错归责与结果归责相结合的问责原则 |
| (四) 建立跨区域协调问责机制 |
| 五、结语:建构中的行政法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