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瑜[1](2021)在《论党政机关公文发文机关代字的写作——基于中国政府网和31个省级政府网党政机关公文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在实际公文制作中,对党政机关公文的发文机关代字的写法比较随意,这主要与现行党政机关公文的规范文件对发文字号拟写的表述较为简单有关。为此,建议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和各部门、各单位一律遵循普遍认同的中办和国办的惯例写法:发文机关代字由机关代字和公文类别代字两部分组成。机关代字的写法往往比较固定,用1个或几个最有代表性的字概括其简称,讲究约定俗成,有一般写法、固定写法、区别性写法、特殊写法四种情况。公文类别代字写法建议遵从中国政府网出现的12种公文类别,同时也期待更加详细、更具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尽快出台,以进一步规范发文机关代字的写法。
张晨辉[2](2021)在《2010年-2019年国内外装配式建筑研究的热点及发展趋势》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装配式建筑是建筑工程学领域近年来研究热点,它是建筑业创新性的重大变革,借鉴先进制造业基因,推广装配式建筑是推进创新驱动、供给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城镇化的重要举措,也是持续改善和提高住房条件的必经之路。研究近年来装配式建筑领域发展现状,有利于对建筑业未来发展趋势的整体把握,基于此,本文对2010年至2019年国内外装配式建筑领域发展的科学理论和专利实践进行研究。通过文献资料法、文献计量法以及可视化分析法对来自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简称CNKI)1270篇装配式建筑核心期刊和Web of Science数据库文献搜集到的11家建筑学领域顶级期刊关于装配式建筑领域230篇文献进行了数据分析,统计了该研究领域发文量、热点关键词、聚类分析、研究前沿和机构作者等内容;此外,借助inco Pat V4.0专利数据库提取了十年来17477条装配式建筑技术专利信息,通过相关数据展示了全球装配式建筑领域专利布局现状,分析了专利趋势和发展特征以及高产相关专利机构,统计了全球高产申请人专利数。并得出以下结论:期刊理论研究方面(1)装配式建筑领域学术期刊2010年至2019年发文量较好地服从文献的指数增长规律,发文数量整体趋于平稳、呈现出波浪式的变化态势,装配式建筑政策性变化会影响科技文献的发文量。(2)2010年至2019年装配式建筑研究热点集中在抗震性能、住宅产业化、连接节点、拟静力试验以及BIM技术应用研究等方面。十年里装配式建筑研究经历了从破冰期到快速发展期的转变。他们之间密切联系、一脉相承。(3)从事装配式建筑研究的科研人员更多地是来自于同一机构团队,作者合作内部普遍存在小团体情况。每个小团体之间又有明显的地域属性,不同团体之间研究内容存在交叉,有少数个人游离于整体组织之外,不参与其他组织之间的科研协作活动。(4)建筑特色院校、国内顶级综合类大学以及部分地方工科高校是推动我国装配式建筑研究的核心机构,如沈阳建筑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同济大学等在网络中占有重要地位,对该领域的贡献较大。专利实践技术方面(1)从全球专利申请数量变化来看,从2010年—2014年全球装配式建筑专利申请数量较为平缓,自2015年起开始有明显陡增变化。在后五年里,中国国内的装配式建筑领域专利申请数为全球专利增长贡献了相当大的力量,大有后来者居上的势头。(2)随着专利技术发展,其技术研发机构逐渐变多,相关装配式建筑技术日趋成熟。中国作为近十年来申请数量第一的国家拥有装配式建筑领域高产机构也是最多的。(3)从国内装配式建筑领域专利申请人来看,专利申请量排名前十名的申请人企业在创新专利主体中占据主要地位且大多是国内大中型建筑企业。在专利申请人类型里企业作为专利创新申请的“大户”,随着技术成果和企业资金不断扩大,呈现出占比不断攀升的趋势。
苗壮[3](2021)在《地方公共政策间断均衡的演进特征分析 ——以山西省30年环保政策为例》文中认为
袁亚琦[4](2020)在《大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时空特征、机理与效应研究 ——以南京为例》文中提出棚户区改造是一种城市更新与社会空间重构过程,也是一项能够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推动城市发展、扩大消费内需、撬动新型城镇化、增加住房供给和调节房地产市场的民生工程和系统工程,同时也是政府消除贫困并防止贫困扩大化,解决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重要政策手段。但棚户区改造在带动城市经济发展和功能提升的同时,其带来的环境、社会和经济问题也成为社会转型发展中困境的缩影。学术方面,棚户区改造也为城市社会空间的研究提供了大量的实证,但对于棚户区改造带来的正负效应也引起了争议:争论的焦点在于究竟棚户区改造带来的是被拆迁居民在空间及文化上均被排斥和剥夺,还是棚户区改造成为消除城市贫困的最大功臣。西方关于棚户区、贫民窟等类似主题的研究已有近百年历史,而我国的相关研究起步于20世纪末,且新时代背景下的棚户区改造与西方国家城市的贫民窟治理存在明显差异。本文借鉴城市社会空间、企业家政府和府际关系等理论,尝试通过对南京棚户区改造过程、机理、效应的分析,探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棚户区改造对于城市社会空间的重塑过程与综合效应,以及贫困空间由分散到集聚的作用机理,丰富城市社会空间转型的研究视角与实践案例,深化延展城市贫困社会空间的研究内涵。本文以南京为例,通过对大时间跨度和人口普查、低保、棚户区改造、保障房建设申请等大量翔实的宏观数据,以及选取案例地块的全过程跟踪式调研、访谈数据的处理,分别从新中国成立前、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住房改革初期、棚户区改造政策实施以来四个阶段分析南京棚户区的演化历程和格局;按照土地权属将棚户区划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棚户区两种类型,通过实证分析比较两种不同类型棚户区的社会空间特征差异及拆迁安置居民迁居特征。从政治环境、社会环境、个体行为三个层面,构建棚户区改造实施的综合驱动力模型和解释性框架;继而讨论棚户区改造带来的空间、经济、社会效应和不利影响。最终通过对国家-地方棚户区改造政策的制定-执行的分析和审示,提出棚户区改造的空间政策、拆迁安置政策和资金政策的优化建议。通过研究分析,本文认为:棚户区作为一种历史悠久的城市居住空间类型,是城市发展过程的缩影;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后,棚户区与城市贫困人口集聚区的空间耦合关系完全确立,内城边缘和城市近郊区的“城中村”成为棚户区的主要空间载体。不同权属的棚户区在空间分布、居民属性、迁居模式和实施效应等方面存在显着差异,棚户区改造中弱势群体的需求与政策偏向存在失配现象。棚户区改造的过程实质上是社会空间资源再生产和再分配的过程,其本质是在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竞争语境下,地方政府出于经济、政治、社会效益的综合考量,为完成自上而下的政治任务以及在政策框架下寻求自身利益的一个产物,驱动机制包括政治环境因素、社会生产因素以及个体行为因素。通过府际关系、空间政策、安置政策的优化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棚改中的社会公平与空间正义。
张春梅[5](2021)在《老年宜居社区人居环境质量评价 ——以辽宁省抽样社区为例》文中认为社区是老年人日常生活的主要空间场所,在老龄化背景下,社区如何适应人口结构的变化,为老年人营造适宜的生活环境,这是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需要着力思考的重大问题。老年宜居社区人居环境的建设对于养老模式改变和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论文在国内外学者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对老年宜居社区的概念内涵和特点做了解读,基于老年人的宜居需求、文献追溯和客观分析构建了适宜本土环境的老年宜居社区人居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借鉴吴良镛院士的五大系统理论,将评价指标体系分为社会系统、设施系统、自然系统、居住系统和人类系统5个一级指标。为了体现社区空间的代际公平,从老年宜居专项指标和公共指标两个维度构建二级指标体系,专项指标主要体现老年群体的宜居要求;公共指标体现老年人作为社区的一部分,与其他年龄群体一致性的要求。基于抽样调查、空间兴趣点、DEM地形数据、人口普数据、中国环境监测数据、遥感影像等多源数据,运用熵值法对老年宜居社区人居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赋权,然后采用综合指数评价法,对辽宁省182个抽样社区的老年宜居环境质量进行评价分析。结果表明:(1)从整体上看,抽样社区老年宜居环境质量较差,说明绝大多数的社区尚未对已经到来的老龄化社会做好充分的准备;从城市比较来看,大连市所属社区老年宜居环境质量整体水平最高。(2)就空间分布特征:从社区尺度来看,评价值较高的社区多分布于城市中心区或边缘城区,而评价值较低的社区通常分布于城乡结合部、城区以外的镇/乡镇中心、乡镇附近或离乡镇较远的地区;从市域尺度来看,老年宜居社区人居环境质量区域分异明显,整体呈现“中部-南部凸起,西北-北部凹陷”的分布格局,评价值较高的社区主要分布于大连市和沈阳市,大连和沈阳成为辽宁省老年宜居社区人居环境质量发展的双中心。(3)分系统研究表明:设施系统和社会系统整体质量差,自然系统整体质量良好,人类系统和居住系统整体质量较高。在五大系统中,平均值较低的指标分别是社区日间照料机构数量、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数量、无障碍设施建设指数、老年大学数量、老年协会数量、舒适日数、空气质量、户籍登记百岁老年人口,这些是社区人居环境建设需要着力加强的部分。(4)从老年宜居公共指标与专项指标的对比来看,公共指标的评价值明显高于专项指标;对比中等级别以上社区数量,公共指标是专项指标的2.69倍,社区人居环境建设存在代际不公平现象。从城市尺度和社区尺度,运用多元线性回归分析、地理探测器、地理加权回归模型、大数据挖掘等方法探寻了老年宜居社区人居环境质量分异的机制。研究表明,城市规模和经济发展是辽宁省老年宜居社区人居环境质量分异的核心驱动力、社会群体状况是根本驱动力、政府干预和住宅建设是重要驱动力。根据评价结果及机制分析,从基于城市尺度的宏观路径和基于社区尺度的具体对策两方面提出老年宜居社区人居环境优化的对策建议。以期对社区适应人口结构的变化,为居家养老提供适宜的支持性环境提供思路。
刘冰捷[6](2020)在《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文中研究指明警察执法的体系化研究既是新时代法治建设背景下,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践运作的规律性总结。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治理方略,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一项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党的十九大强调提出“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依法治国”上升为国家战略性顶层设计的背景下,建立有法可依、执法有据、稳定统一、正当权威的履职模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治理法治化模式的基础上,对治理效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意味着政府执法效能的提升,并且该提升应当具有理性权威和正当性,这对公安领域警察法制的体系化水平与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的研究产生了现实推力,同时,警察执法实践的规律性分析也能为公安机关在社会秩序中的治理现状提供评估。伴随着社会现代化的进程,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快速转型,警察也不断展现出其职权履行的现代性变革。警察的现代性变革不仅仅表现在警察制度的现代化进程中,还存在于警察为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秩序对社会成员进行限制和保护的平衡努力中。警察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保护实质上是通过基层一线执法警察的每一次个案执法进行表达的,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研究,能够对警察执法的体系有清晰的结构性认知,进而探索警察在维护治安秩序过程中的治理脉络。警察依据法律规范履行其职能时,常常会面对制度化的执法缺陷。在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急速转型的当下中国,我国警察类法律法规的现有规范无法适应转型时期出现的过多且新型的治安秩序矛盾,导致公安机关不得不通过规范性文件来细化警察类法律本文中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规范性文件在目前“文件治国”的大趋势下具有极高的适用频率,基层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和行政应诉中,规范性文件成为绝大多数案件的主要执法依据。但是,海量的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警察职能的规范上,时常呈现出适用冲突的局面,导致警察在执法时往往处于“应依法履职”与“禁止干预”的两难境地。因此,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执法中的适用冲突成为本文研究的切入点。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化分析,以及规范性文件所构造出的实际警察执法的样态与模式,试图在社会秩序治理中对警察执法的制度逻辑提出一种理论解释。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背景下,将警察法律法规、政治改革决策、政府治理文件和行政诉讼裁判的理论与实践贯通一体,打通立法维度、执法维度、司法维度的隔阂,尝试在法学规则与秩序研究的问题意识基础上,运用更多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从社会科学家的视角对秩序治理的实际运行机理作出观察,并从法学维度作出理论回应。借助社会科学家的研究视角,并将社会科学研究的成果作为法学论文证成内容的原因在于,法律所代表的规则与秩序是多维度的,只有把多种维度的规范分析放到动态的可变项中观察,才能对法律作出彻底的研究,提出可靠的规律性解释。尤其是在现代行政法“结构性理论变迁”背景下,愈来愈重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交互式、协商式及多因素考量式的执法过程动态研究,因此,引入“社会控制概念论”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与视角的必要性也随之提升。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指导下,有关警察执法的研究创新点呈现出三重构造:第一,通过对警察执法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分析,提供现有警察类法律规范实施现状的客观评估;第二,分析总结警察实际执法的经验性事实,试图解释适用规范性文件导致警察职权履行困境的内在逻辑;第三,基于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顶层设计战略部署,提出公安领域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的理论回应。第一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产生、发展及革新的多维度分析,实现警察行政法学最重要的基本范畴概念——警察权的本土化阐释,并且对后四章警察执法的体系化讨论形成基础性理论支撑。从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可以看出,通过国家决策的长期选择所形成的特定轨迹——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的双向融合,以及根据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化,灵活地调整不同时期警察职权的重心,成为中国社会治安呈现出“稳定奇迹”的关键。从本土警察权产生开始,我国警察制度便以治安型警察权概念为主体,通过建立国家化、职业化的警察,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并提升国家强制控制力,我国以治安型警察权为主体概念的类型选择延续至今,这区别于概括性内务行政警察权概念。基于治安型警察权概念,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展现出的第一种特征便是填补型警察权,即通过警察这一组织机构,在以维护社会治安为主线的同时,根据警察工作模式及警务运作机制的特点,赋予警察其他的行政职权或国家权力。政治统合性是本土警察权展现出的第二种特征,也是我国当下社会治安“稳定奇迹”的根本保障。将政治决策、政治职能及政治保障三方面进行有机统合,使社会治安与政治稳定的融合成为国家顶层设计的战略性偏好,并以高配领导、物资倾斜等政策之间的相互支撑与协作,促使政治统合性警察权在中国本土获得成功。但是,政治职能在一定时期内,与填补型警察权概念中的填补性职权有一定程度的重合,这需要本土警察权在未来的发展中,完成政治职能与法定职权的区分。在警察权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的争论中,应当对两种职能属性进行分层。涉及侦查职能时,警察的刑事司法权归为“事权”维度,进行具有司法独立性质的侦查活动,公安机关行政体制下的行政权则归为“组织权”维度,在行政内部对资源调配、权力授权及保障控制等问题行使行政权。本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嬗变的逻辑分析,以及本土警察权属性的分层定性,可以确立我国目前警察权调整范围的基本前提为“既限缩,也扩增”。在权力限缩方面,学界普遍认为通过“两个标准”,以不断转移、限缩警察目前的权力范围:一是执行上是否具有不可迟延性,或者危害是否具有急迫性;二是是否经常使用警察手段,或者警察强制作用,对于不符合“两个标准”的警察职权应当进行限缩,但是要考虑到治安型警察职能所需保障的因果链。对于维持社会治安及社会情势变化所需要的新型警察权,应当进行扩增,这也符合我国本土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逻辑轨迹。第二章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制度化分析,总结出我国警察法制体系运行的基本构造是通过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案件的适用依据,以填补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因过多概括性条款而引起的法律概念之不确定性。警察类法律文本所展现出的立法模式,以原则性立法为导向,使得概括性条款成为法律法规适用的最大特点。概括性条款的概念运用不仅出现在《人民警察法》这类作为警察部门总则性法律之中,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范警察具体职权的行为法也利用概括性条款来包容社会生活所出现的种种立法者无法预料的治安挑战,这从司法审查的视角中可以得出。除公安机关本身具有的职能规范外,行政协助也是警察工作的重要部分,由于我国没有制定有关警察行政协助的法律法规,协助职能仅散落在其他行政机关的部门立法当中,这使得警察发动行政协助时同样也是援引警察法中的概括性条款作为法律依据。尽管第一章提到,公安机关具有的政治统合性促使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高度融合,我国警察类概括性条款发挥政治功能的意义相比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显得更加突出。但是,概括性条款的普遍适用呈现出巨大的不确定性,随着法治政府战略部署的推进,通过原则性立法使用概括性条款的立法选择只能是暂时性的,必须建立长效、精确的权责统一机制,现代警察立法理论应当基于警察职权“具体化”规制的解释框架。警察的每一项职权授予应当充分而具体。概括性条款所呈现出的不确定性之问题,在我国公安机关的执法运作中有着自身的一套具体化路径——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细节化填补来应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规范的疏漏。因此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本土环境下有着充分的实践与理论基础,成为运用最多的权力规范形式。通过对税务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不同权力机关运用规范性文件的观察,既证明了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运用范围、方式及类型上的广泛性,也为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运用提供了参照系。在公安领域,规范性文件的运用可以说最为广泛,形成对警察类法律法规的三重填补机制:一是非赋权性基础填补,基于规范性文件严格意义上的裁量基准与解释基准,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的规范进行细化。二是赋权性对内职权填补,是指规范性文件授予公安机关新的职权,这类职权对于公安部门内部的事务推进和工作方式进行补充。三是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通过创设新的警察职权对社会公众权利义务产生制约。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在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特征下确有一定的包容空间,但是,突破现行法律体系、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其职权的创设应当引起警惕。我国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填补功能,自身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其法理逻辑在于警察执法的特质与依法行政存在天然的冲突。警察执法是面对公共秩序、社会治安问题,法律不可能在规范学意义上对每一种治安情形作出调整,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对特定情况、特定范围的事务进行细致化的规定以补充治安管控上的漏洞。警察执法的过程具有即时判断性的特点,法律无法对警察的即时判断作出规定,只能对不同治安对象和治安频密事件通过规范性文件制定出特定的判断导向。警察执法在作出即时判断后时常伴随着应急措施,而应激措施同样难以用法律进行规范。就我国现行警察法制而言,例如对于自杀的治安管控仅存在于有关“犯罪嫌疑人自杀行为”的调整上,但是警察在实践中面临的最常见情形——“救济型”自杀类治安案件却没有法律规定。无论是应急强制措施还是应急非强制措施,都有超出法律在制度层面调控的范围,这就是规范性文件在警察领域作出填补功能的逻辑基础。第三章阐释了公安机关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因过度依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现状。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的适用,不仅有着创设具体警察职权侵害“法律保留原则”的嫌疑,而且通过海量规范性文件中的量化指标条款,来实现对地方权力的控制和监督。规范性文件所制定的指标考核体系在中国政府各层级的全面应用,既是当下社会转型时期面对改革深水区的一个治理“良策”,也是现代政府试图通过法律规则进行全面法治化治理路径上的一个阻碍。指标考核体系所带来的问题在于,过度依赖指标考核来实现警察权力的监督与控制,会促使公安机关以任务指标的完成为终点,忽略行政过程中的程序正义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指标考核体系在形式上虽然与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治理路径并行,但是实质上其所具有的自身强化性与激励、约束相融机制,导致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权甚至是刑事侦查权时,更倾向于以完成指标考核为职能目的。指标考核体系的运作方式分为三种:一是在执法方式上的行政裁量基准量化,表现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上,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范,以行政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权作出分层。裁量基准的“高强度”适用导致执法裁量的过度僵化,而以裁量基准为规范路径又限于过于简单化的技术误用,裁量基准本身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饱受质疑。二是行政任务的量化。通过行政任务的排序、行政任务的分解以及具体量化指标成为工作目的等方面,直接影响行政任务的设定与完成路径。三是通过运动化执法实现的指标量化。实际上,警察运动式执法在具体内容上仍然属于行政任务量化的范畴,仍然是将具体的指标考核纳入到具体任务执行的全过程中,形成“完成具体指标”等于“完成行政任务”的目的。将运动式执法单列为一种运作方式进行说明的目的在于,警察运动式执法不仅具备了行政任务量化的内涵表达,还具备政治导向明确、警力实施集中、处罚裁量上浮、违法行政易发、部门联合紧密等特点。运动式执法所具有的特定政治因素,其执法指标的转化以及对裁量基准的替代性,使其成为指标考核体系运作的特殊情形。相比于其他两种运作方式,运动式执法所展现出的量化指标运作模式对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治理的权力运行框架冲击更大。运动式执法中政策因素的渗透性不仅仅作为公安机关执法的考量因素,甚至在特殊时间段、特定治安保护事项上,成为代替法规范的一种执法依据。指标考核体系通过行政裁量基准、行政任务量化及运动式执法的方式,使得行政内部监督的方式不断趋向指标数值评判的单一化模式,指标考核成为政府工作水平及行政官员晋升的主要标准。并且,量化指标体系的运作在不断地消解着行政自由裁量权,我们从多个公安部文件及地方公安机关文件中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裁量基准甚至有着将基层执法警察变为法律“自动贩卖机”的倾向。显然,指标考核体系对于实现警察权设立的立法价值有着一定的偏离,结果导向型的指标考核体系,导致警察难以通过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完成警察权所要求的危害防止职能,同时量化的具体指标数值也使得警察所特有的执法即时判断能力不断弱化。第四章对现有司法审判经验的分析,表明行政诉讼对规范性文件所造成的创设性警察职权及警察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既有制度缺陷起到了良好的矫正功能,过往的有益经验对规范警察类规范性文件提供了一个可靠的路径,但是这样的矫正功能在“行政主导型”的政府权力运行背景下仍然有限。在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创设性警察职权问题上,司法审查更多的是选择在审判理由和审判依据中忽略违法或错误的规范性文件,以被告公安机关的败诉结果来否定规范性文件中违法的创设性警察职权。行政诉讼中法官对于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中依据不合法或有瑕疵的规范性文件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否定案件的适用依据,而是通过引用警察类法律法规并解释该法律规范的方式,来纠正警察执法中不适当规范性文件之适用。通过行政诉讼的实证研究,对规范性文件中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我们可以得到四点认识:第一,尽管立法对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款明显不当情形的合理性审查路径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援引行政法总论中的比例原则理论,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依据。第二,法院通过能动裁判,确认了警察在社会治安管控中的治安“兜底职能”,警察通过概括性条款作出的职权裁量得到法院认可。第三,在审查单一的行政裁量行为时,合理性审查具有排他性,不应当与合法性审查的其他情形混用。第四,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两种情形,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应当进行区分,滥用职权不仅具有主观过错构成要件,而且在审查范围上要大于合理性审查。相比于规范性文件中的创设性警察职权,法院在裁判有关警察执法裁量规范的行政案件时,更倾向于通过具体的解释性说理对警察执法的明显不当情形进行矫正。但是,无论是引导性矫正还是解释性矫正,都只能运用于行政诉讼的个案正义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占据强势主导地位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异体”监督难以触碰到由规范性文件建立起的以量化指标体系作为行政内部考核的强激励式政府治理模式,还是应当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进行解析,以重塑警察依法行政的体系,将警察类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警察实践执法的运作在规范性文件上集中展现出的问题作出消解。第五章基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维度,通过分析警察类法律法规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法律制度的技术治理以及以听证为核心的行政程序等三个方面来重新构造警察执法的框架体系,建立权威正当的警察法律法规适用规范以代替现有规范性文件主导的适用模式。从应然立法价值到实然法律制度,警察一般性立法的本土化诠释必须基于当代中国的顶层政治决策、地方行政机制、基层执法实践,作出具有本土立法价值、立法技术、立法内容的解释,以此成为重塑警察依法行政体系所依仗的“法”依据,以解决规范性文件在既有执法实践中所具有的制度性缺陷。尽管量化指标所形成的考核体系在行政权力运行内部一直以来作为主导性的政府治理路径,但是,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战略部署逐渐走向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最前沿,“法”依据的基本功能立场不可否认的一直在提升。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理模式,在形式上形成中国政府对地方权力实行控制与监督的“双轨制”治理格局,而实质上指标考核体系的自我强化功能与依法行政标准认定的模糊性却使得前者在权力运行中不断强化,后者则不断弱化。依法治国所代表的法律制度刚性约束、稳定的制约机制,是现代理性化科层政府的必经之路。警察类法律法规在立法价值上的基本立场,不仅要明确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还应当结合警察法治共有的理论解释,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并促使二者协同互动、同向发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提出,在制度上强化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这便是要求既有的“双轨制”并行治理模式应当完成向治理法治化主导模式的转型,以适应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公安机关全面依法履行社会治安职责的政治要求。从根本上解决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就必须在制度上作出转型,通过制度化的规范路径将权力与利益作出区分治理。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双向融合的制度设计,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实质上就是将警察法治的价值内涵融入到国家顶层战略部署中,以政治的表达方式实现法治的现实转型。现有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对概括性条款的过度依赖导致依法行政中的“法”依据难以在个案中得到解释和适用,当然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和细化,甚至是创造实践中需要而制度中没有的警察职权。因此,概括性条款向具体警察职权的转换过程成为推进警察依法行政、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制度性改革关键,也是提升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具体化转向应当确立概括性条款之于警察法制体系三层“金字塔”的结构,以当下最紧迫、现实最需要的警察职权类法律法规的完善作为具体化转向的中心着力点。听证是一国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其在警察执法中的适用是保障警察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关键,但是现有的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的听证事项与听证程序的法律规范制定上过于粗疏,导致警察执法的听证实践在现实运作中难以发挥非正式听证应当具备的程序正当之作用。应当在听证书面结果的法律效力、坚持听证主持人的相对独立地位以及增加人身权限制的听证事项等三个方面对听证制度进行完善。尤其是在涉及人身权限制的治安处罚领域,通过听证程序保障处罚决定作出前的行政理性与权威正当性是现代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条件。本文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分析,发现既有的警察执法体系在适用依据上的执法运作机制,结合政府治理在社会科学视角下的经验事实,总结出警察执法在法律规范适用中的基本制度逻辑是,由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条文的制定上存在普遍的原则性立法现象,导致警察执法不得不适用数量庞大的规范性文件以弥补法律法规中概括性条款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整个警察执法体系在法律规范的适用依据上过度地依赖规范性文件,因此呈现出两大制度性缺陷:一是没有经过正式立法程序产生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保留原则下仍然会出现创设性警察职能以弥补现有警察法制体系概括性条款的粗疏,但是对现有行政法体系造成了显而易见的冲击;二是由于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量化指标考核规范具有强激励、约束机制,形成的指标考核体系成为政府控制、监督权力运行的主要治理模式,使依“法”行政在实践执法中演化为依“指标考核”行政。尽管司法审查在充分发挥能动司法判决情况下对上述两大弊病有着显着的矫正功能,但是行政诉讼在“行政主导型”的本土基本权力结构中,只能在个案正义中进行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行政诉讼强势主导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司法都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新时代下应当对警察依照法律执法进行体系化的改造,确定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的双向融合,为警察法制体系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提供框架解释,结合立法的技术治理使国家治理模式从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行政体系的形式“双轨制”转向良法善治的法治主导模式。我国警察执法的规律性分析,既是我国政府治理模式变迁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治理逻辑中稳定政治内核的一种表达,更是公安机关作为部门行政机构展现出自身履职特征的一次呈现。警察执法体系的治理效能本文仅从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律性分析整合中提出了初步的解释框架,为适应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警察行政法学下一步还应当作出更加精细化的研究,并且注意与其他部门行政法学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学科互动。
王莉莉[7](2019)在《中国政府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优化与国际经验借鉴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政资金作为社会的公共财力,在助力政府履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显着作用。但是,由于政府及其所属的公共部门客观上存在着提供公共产品的垄断性,缺乏竞争机制,从而就使财政资金的支出难以摆脱低效率状态。如何保证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充分性又克服其供给的低效率状态,最大限度地实现低成本的公共福利效应目标,是经济学界、特别是财政学界长期以来研究的重点内容之一。欧美国家通过充分的制度供给,将私人部门的绩效管理理念和方法引入公共部门预算管理中,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提升财政运行效率,实现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对现代财政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中国政府自21世纪初引入绩效管理后,不断地将国际经验本土化,探索适合国情的预算绩效管理模式,目前正处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阶段。在此背景下,深入探讨中国已有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以优化未来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制度,对于进一步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本土化的理论与方法,体现制度约束对现代财政规范运行的保障作用,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论文以中国当前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为主线,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运用比较研究、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的方法,对中国已实施制度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结果发现已有政策的执行尚未全部达到预期效果。在评述了美国和英国政府绩效预算管理制度体系历史演进后,其有益经验为中国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启示。当前宜采用人大立法、政府执行和社会力量参与的政府主导的预算绩效管理模式,但要继续深入微观层面,切实优化未来正式制度及其实施机制,完善绩效管理各实施环节和保障措施。主要内容和结论有:一是,以公共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为理论依据,分析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化的经济价值,即优化制度供给可以提升公共经济绩效。具体表现为:为公共部门行为树立公共价值、反映公共经济行为的绩效结果、降低公共部门之间的交易费用和对公共部门资金运用进行再约束。二是,采用量化分析方法,对已实施制度的效果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以结果为依据,总结存在的问题。制度贯穿了政策的全部过程,在肯定中国政府预算绩效管理取得初步成果的基础上,采用断点回归方法,对已实施的政策效果进行实证检验。结果显示,财政部发布416号文(2011)后,对地方财政预算申请有明显的约束作用,但对财政透明度和民生支出水平的提升尚未有显着影响。之后采用文本分析法和问卷调查法,进一步分析地方政府预算绩效管理的制度供给及其执行情况,依据分析结果,找出了影响政策实施的关键问题。三是,在梳理了国外研究文献的基础上,对美国联邦政府和英国中央政府的绩效预算制度体系的历史演进进行总结,尤其是英国政府的预算管理模式更具借鉴意义,并从微观层面上探讨了在顶层制度约束、绩效指标协商、绩效信息使用和绩效问责应用等方面对中国的启示。四是,从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管理模式和方法等实施机制上,优化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首先应从顶层制度设计入手,理顺评审部门职能分工,减少交叉。其次,优化预算绩效管理的各环节衔接和方法设计。最后,提出加大绩效分析专业人才培养、建立智能绩效信息分析技术平台和开发绩效信息资源对接系统的保障措施。论文以优化中国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为目标,主要做了以下创新性研究:一是,基于公共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系统研究了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化的经济价值。将预算绩效管理政策予以制度化,可以有效地降低公共部门之间的交易费用,提升公共经济绩效。二是,对已有政府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及其实施进行定量评价,提出并分析问题。采用断点回归分析法,对省级政府层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的效果进行实证检验,发现未达到政策全部预期,即对地方政府年度预算申请有明显的约束作用,但对财政透明度和民生支出的提升无显着影响。据此,又进一步采用文本分析法和问卷分析法,对地方政府所出台法规政策的文本属性和内容、执行情况以及影响执行因素等进行量化分析,以分析结果为依据,总结当前预算绩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三是,构建物元综合绩效评价模型,改进公共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方法。将物元分析法与平衡计分卡、关键指标法、层次分析法等方法相结合,运用平衡记分卡选取维度,确定每个维度下的关键指标,利用层次分析法测算各层维度、指标的权重,每个步骤结合物元分析法计算出关联度,对应等级标准,量化得出综合绩效水平等级,结果明确,可操作性强。
李妍[8](2019)在《我国继续教育地方立法内容及特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继续教育是在一定学历教育的基础上对所有社会成员特别是成人进行知识补充和能力提升的再教育活动,是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高度重视继续教育的发展,提出要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完善终身教育体系,这是大力提高国民素质,建立学习型社会的必要举措,也是深入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对于劳动者素质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大国优势,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战略举措,当前我国继续教育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推进继续教育法制化建设,优化继续教育立法是办好继续教育的重要基础。继续教育地方立法是国家继续教育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继续教育法律体系,推进继续教育深入发展的必然选择。从当前已制定颁布的地方立法文本层面探寻各地方对于继续教育已做出的规范,存在的不足,并对原因进行分析,对于完善继续教育地方立法,推进继续教育办学质量的不断提升具有重要的价值与意义。本文基于继续教育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样本进行分析,力图将文本置于历史发展脉络中,解释继续教育规定发展变化中蕴含的丰富内涵和内在逻辑,并基于文本中存在的问题,探寻改进与完善路径。首先,运用政策文本的计量分析和内容分析对全国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的继续教育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规范性文件从形式特征和内容特征两个维度进行研究。其次,对继续教育地方立法呈现的特征进行归纳,并结合文本予以说明。再次,基于文本并结合实际对当前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并作出原因分析,最后借鉴国外地方立法相关经验,并依据中国国情提出优化继续教育地方立法的建议。研究认为我国继续教育地方立法大致可以划分为初步探索、快速发展、稳定发展和改革完善四个阶段;在文本层级上主要体现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种;地方立法的内容在结构体系和主要内容上有共同之处,但也存在立法内容的差异。继续教育地方立法主要分为学历继续教育地方立法和非学历继续教育地方立法。学历继续教育地方立法的内容主要包括招生考试、教育教学管理、收费管理和学籍学历管理等内容;非学历继续教育地方立法的内容则主要涵盖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各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前者具体涉及对继续教育对象涵盖范围、继续教育方式、继续教育管理体制、用人单位的职责、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继续教育经费、专业人员法律救济等多方面内容,后者则主要从学分登记、课程开设、证书管理、考核登记、基地建设等方面对行业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学习进行规范和管理。地方立法的政策体例主要表现为通知、办法、规定、条例。继续教育地方立法主要呈现立法内容的完备性、立法特色的区域性、立法形式的多样性和立法时间的时效性和延续性等特征。通过对政策文本的梳理,无论学历继续教育还是非学历继续教育都对继续教育的多个环节和领域进行了规定,覆盖了继续教育的主要领域和关键问题;立法过程中各地方也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实际、历史文化背景等对专业设置、课程安排及相关服务保障进行了调整,体现了立法特色的区域性;同时地方立法文本形式多样,主要有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规范性文件三种,其中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最高;在地方继续教育法制建设进程中,各地方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及区域具体实际对立法文本不断进行修正与补充,体现了立法时间的时效性和延续性。当前我国继续教育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地方立法规范性缺乏,这主要源于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较低,国家层面继续教育法的缺失;继续教育对象具有局限性;立法重复性突出和教学资源建设不足等。针对继续教育地方立法已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内外继续教育地方立法的启示,本研究提出如下建议:加快继续教育国家层面立法进程,从法律上提高继续教育的地位;扩大继续教育对象范围,让更多人拥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继续突出地方立法特色,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特色需求对行业人员的学时和课程设置进行安排;完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明确文本用语,提升地方立法的规范性与可操作性。
张一鸣[9](2019)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行政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法规依据,兼有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双重属性,具有数量众多、区域特征强、适用频率高等特点,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为数众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从行政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手段,在有效补充法律法规之滞后不足、提升法律法规的针对性与适应性、规范政府管理与自身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立法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立法的重要部分,是地方法治建设的重要载体,对于加强地方政府法治建设、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是对这些规章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行政自制、确保政令畅通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打造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从新中国建立之初的五四宪法确立的违法违宪监督制度到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健全至今已有60多年发展历程。备案审查制度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监督作用,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规范立法活动、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公权滥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当然,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也呈现出一些与实践不相适应的部分,一些不尽完善合理之处也逐渐显现,对于推进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建设日益成为不小的阻碍,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必须加强对于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构建完善的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基本思路是从当前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出发,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构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运用政治学与法学双重视角,利用“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两种分析框架,搭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框架体系。论文由导论、概述、历史沿革、相关监督机制比较、现实考察、问题、反思及制度完善等七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导论”。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视角、研究意义,研究目的与方法,以及国内外研究综述。第二部分是“地方政府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探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基本问题,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内容,阐释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立法监督理论、法制统一理论、行政自制理论。第三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分别从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以及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的视角分析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梳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和主要特点。第四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从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监督与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行政复议监督以及其他监督机制等角度进行比较分析。第五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基于行政系统和人大系统的双重视角,从备案的性质、目的和原则,备案的形式审查,备案的方式、时限和公布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进行考察;从审查主体、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审查时限、审查结果的处理以及审查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审查进行考察。第六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指出现有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多头备案的问题使审查流于形式;二是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启动机制失灵导致审查力度较弱,过分依靠主动审查,被动审查制度不健全;三是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合法性审查标准存在模糊区,合理性审查标准难以把握;四是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审查受理程序没有相关规定,审理过程没有相关规定,审查结果没有公开;五是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法律责任缺位,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后评估制度待完善;六是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实践脱节。第七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了五点建议:一是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在必要性、可行性和体例安排等方面进行阐述论证;二是完善审查启动机制,强化主动审查制度,完善被动审查制度,明确审查时限,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三是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具体包括细化形式审查标准,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四是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五是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备案审查公开机制、定期清理制度、后评估制度、备案审查责任制度等备案审查监督机制。总之,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推进法治国家建设、预防并纠正地方政府规章违法失当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一制度在审查主体、启动机制、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重监督问题,如何提升这一制度的公信力和约束性,特别是行政系统监督如何避免“自己监督自己”的“阿喀琉斯之踵”,一方面要承认这一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和时代发展的特定产物,制度运行有其合理性和便捷性,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这一制度可能存在的自我约束的风险。解决之道在于双重备案审查时以人大系统监督为主,在外部监督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发挥好辅助、配合作用,让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有效结合、相得益彰,发挥这一制度的乘法效应。可以说,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出路在于强化人大系统对于规章报备的审核,在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备案通道的现有格局和政治体制之下,逐步明确以人大系统对于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为主,并在立法层面明确人大系统的审查意见作为最终结论。
张舜禹[10](2019)在《组织理论视阈下的地方政府创新工具研究》文中提出地方政府实务者在其组织生活中进行着创新,但他们并不完全明确“何谓创新”“如何创新”。尽管颇具政府创新经验的“创新者”时常将创新的成功归因于上级号召、问题倒逼、民众需要等偶然性因素,但事实上,创新同样也是作为一般公共组织的地方政府适应复杂嬗变情境、谋求组织生存发展的自觉选择。故创新是地方政府在偶然性因素影响下正常开展组织行为活动的必然趋势。基于此论断,我们应当把地方政府置于其作为创新场域局内人的主体位置,从地方政府组织的内在属性出发,观察创新活动的过程全景、把握创新行为的内在规律,探索出一套能够在我国地方政府创新语境下,为创新实践实时提供功能性支持的创新工具。上述努力在破除我国政府创新动力不足、持续性差、难于推广等现实困境的同时,补充了政府创新理论研究欠缺的整体性系统视角,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学术价值。所谓“地方政府创新工具”,即地方政府基于创新目标要求和创新情境特点,在生成具有创新特征的决策与行为过程中,能够通过工具化利用实现功能性支持创新实践的要素或条件。那么,如何从地方政府的组织属性出发,探究生成与完善创新实践的内在机理?如何获取真正适用于地方政府的创新工具?组织理论揭示了组织将其可及的要素和条件进行工具化使用,以实现组织目标的现象。由此,可以推断,以组织理论知识为源流提取符合地方政府组织行为规律的创新工具,是值得展开深度学理探索的努力方向。根据组织内在性质的不同,组织理论为观察组织现象提供了多元视点。将组织解释为封闭系统的观点强调,组织在面对变化环境中的不确定性和棘手问题时,倾向遵从理性-工具的行动逻辑,从耳熟能详或有口皆碑的流行组织方案中迅速找到并准确抉择解决思路。由此形成了组织面对复杂情境时习惯使用的“迷思”工具。将组织解读为自然系统的观点指明,组织通过保持结构敏感性,为实现既定目标和组织发展设计相匹配的组织形态,为实际需要提供动态的结构-功能支持。由此形成了组织在攻克自身发展障碍时倾向应用的“结构工具”。将组织理解为开放系统的观点认为,组织需要对“由自己的反应改变了的环境”做出反应,并循环往复地进行着情境-权变,由此形成的惯性思维、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使组织具备某种特定身份,成员基于对组织身份的文化认同会自觉输出符合身份要求的行为,由此形成了组织接受环境要求进行自我权变时偏好运用的“文化工具”。上述工具是基于组织依据其内在属性将其可资利用的要素和条件进行工具化使用,为组织发展提供功能性支持的内在机理而提出的。正是内在性质的相互叠加、彼此依托,使组织成为面向各种情境都能灵活应对的有机协作系统。依据组织行为基本规律获取的组织工具在地方政府创新语境中会否具有适用性?我国地方政府创新场域的基本特点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决定性作用。适应或超越经济社会转型“危机”、破除或防备创新障碍等客观要求亟待地方政府开发适用于自身行为规律的创新工具。其实,在创新实践过程中,业已存在地方政府借助组织要素的可及性、灵活性与普适性的优点,将组织要素进行工具化使用的迹象。只是相关经验一直未得系统归纳,因此,地方政府对于获取创新工具具有强烈的迫切性。诚然,以源自西方的组织理论预判创新工具存在嵌入本土语境的局限,创新场域中错综复杂的联动关系、含混不清的嬗变情境也成为创新工具的使用适应地方情境的掣肘,但是,我国地方政府被赋予的主体性地位和自主性空间,顶层设计与上级部门对地方探索的高度支持等均为创新工具的操作使用提供了可行因素。为探究地方政府是否也依据其内在属性,通过组织要素的工具化使用,为创新实践提供动态的功能性支持,我们找到理论推断与现实镜像的对接窗口——“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该奖项的获奖案例构成的数据库记录了我国进入全面改革时代背景下近20年地方创新的最佳实践。以创新程度、参与程度、效益程度、重要程度、节约程度和推广程度作为评选依据,该奖项高度耦合了政府创新概念本身所蕴含的组织目标、创新能力、结果实效、情境适当、新颖创造、扬弃速率等基本特征要素。地方政府向评选委员会提交了详细记录成功个案从筹备发起到实施持续,再到扩散推广等完整创新进程的文字材料,获奖案例为我们观察地方政府在创新语境中是否亦使用了上述工具提供契机。通过文本分析178项创新案例的评选材料,纵向过程追踪三项创新个案,研究发现,地方政府在创新语境下也存在将上述要素进行工具化使用的现象。源自西方组织理论的“迷思”一词表达了从领导者的视角出发,他们通常基于组织生活经验,从其熟悉的组织方案中迅速找到问题解决对策的思维惯性。“迷思”具体指代组织在其所处的制度环境中能够接触到的流行组织方案。创新场域中的地方政府时常处于“无序”的治理情境中,因方案之于问题解决极强的实效性,“迷思”便具备了工具属性。地方政府创新事业突飞猛进的20年间,地方政府既存在向国际公共部门的汲取先进方案的现象,也存在采纳国内优秀创新方案的情况,日渐盛行的“行政审批局”改革模式就是其中一个实例。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将其接触到的流行组织方案进行情境化、合理化的吸纳,按照“迷思”的思维进行工具化使用并有效推进本地创新。宁夏银川市委市政府吸纳天津市滨海新区“建立政务服务局”模式的样板方案,在经历合理扬弃的基础上,建立了“全国首家省会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本文追踪了银川市实现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目标的全过程,研究发现,精准扬弃的合理化过程使“迷思”能够成功嵌入本地情境,是发挥“迷思”工具效用的关键。地方政府通过对方案的知识积累、确认方案对本地创新的嵌合度、重点考察方案背后的机制和技巧,以及自主开发、发展完善方案等途径,能够确保“迷思”吸纳的精确嵌合。同时,地方政府实时检视“迷思”的吸纳情况与本地合理化过程,能够及时避免嵌合“排异”导致“迷思”工具属性的失效和创新结果的失败。地方政府通过组织结构的分工与协作在垂直与水平两个向度上的变化形成了面向创新目标与嬗变情境的四种组织结构形态——设立任务型机构、增建新职能部门、多元主体协同合作、跨部门(组织)协作。通过对辽宁省纪委监察厅纠风室发起的“民心网”创新实践进行纵向过程追踪,分析发现,结构工具通过分工或协作在不同向度上内容与程度的调适所形成的“组织形态”,可以动态匹配创新目标、任务内容和情境变化,为地方政府提供最为恰切的结构形态,能够顺利发挥创新参与者的专业技术理性,从而助益创新。保持结构工具的形态敏捷性,从而动态匹配创新情境变化是正确应用结构工具的基本原则。在启用结构工具之前,地方政府应当准确预判组织形态变化对创新过程和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健全的机制设计、及时的制度跟进能够有效缓解组织结构形态的骤变或调适对地方政府功能正常运转造成的冲击。在结构工具启用后,健全与完善新组织形态下的“软件”保障,可以使创新实施者明确应当如何“作为”能够保证创新实践对情境变化的动态适应,且确保创新任务的稳步完成。文化因素会影响地方政府对创新的感知、认同和投入。地方领导者通过与创新参与者、实施者达成关于创新实践的社会契约,颁布植入文化建设指向的创新决策与制度安排,以及设计弘扬美好价值或文化理念的符号标识、口号标语等方法,激发了地方实务者的创新认同,亦获得了民众对创新的社会认同。通过追踪共青团贵州省委发动的“春晖行动”,还原创新领导者如何融合运用文化工具的实现方法,激发广泛认同,进而实现扶贫工作的社会化动员、组织化动员目标的完整过程,研究发现,地方政府因接受创新文化而树立的创新观念,起到了解放思想、激发创新动力的作用。此外,将创新文化与中华传统文化、地域文化等文化内涵相结合,在丰富文化工具内容的基础上,能够增强文化工具的运用效果。同时,文化工具实现方法的挑选与运用是一项具有技巧性、艺术性的领导活动。但是,文化工具的方法应用不当或文化内涵冲突,可能会影响创新参与者的决策认同,削弱创新动力与士气。如果地方政府有关创新方案的文化解释、文化宣传挑战了社会共识,会使创新实践因无法得到民众的普遍认同而举步维艰。上述两点均可能导致创新“中止”的后果。地方政府的确符合组织一般规律,存在将组织要素进行工具化使用,实时给予创新实践功能性支持的组织现象。地方政府通过创新工具之间的融合使用、创新工具的不同实现手段之间的彼此联动,切实确保了创新实践的可行性、稳健性与持续性。因此,以地方政府实务者对使用创新工具的思维化、知识化、操作化为落脚点,从而串联:地方政府创新主体地位的立足点,地方政府内在组织属性的出发点,依据组织属性给予创新实践功能性支持的关键点,为仍处于发展完善初期的政府创新理论研究补充了一个整体性的系统视角。同时,优化创新工具操作使用的实践探索,也拓宽了增进创新实践成效的助推路径。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 |
| 1.1.1 中国建筑业发展背景 |
| 1.1.2 传统建造和装配式建造 |
| 1.1.3 装配式建筑现状研究的必要性 |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 1.2.1 研究目的 |
| 1.2.2 理论意义 |
| 1.2.3 实际意义 |
| 1.3 国内外装配式建筑文献综述 |
| 1.3.1 国外装配式建筑文献综述 |
| 1.3.2 国内装配式建筑文献综述 |
| 1.4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 1.4.1 研究内容 |
| 1.4.2 技术路线 |
| 第二章 相关概念与研究方法 |
| 2.1 装配式建筑相关概念 |
| 2.1.1 装配式建筑 |
| 2.1.2 建筑工业化 |
| 2.1.3 装配率 |
| 2.1.4 预制率 |
| 2.1.5 PC构件 |
| 2.1.6 预制混凝土构件 |
| 2.2 装配式建筑分类及特点 |
| 2.2.1 装配式建筑分类 |
| 2.2.2 装配式建筑特点 |
| 2.3 研究方法 |
| 2.3.1 文献资料法 |
| 2.3.2 文献计量法 |
| 2.3.3 内容分析法 |
| 2.3.4 数理统计法 |
| 2.3.5 知识图谱分析法 |
| 第三章 样本数据采集 |
| 3.1 样本数据来源 |
| 3.1.1 期刊数据来源 |
| 3.1.2 专利数据来源 |
| 3.2 数据处理过程 |
| 3.2.1 CiteSpace软件介绍 |
| 3.2.2 数据选取 |
| 3.2.3 数据转换 |
| 第四章 装配式建筑期刊基于CiteSpace可视化分析 |
| 4.1 2010年—2019年国内外期刊装配式建筑发文量结果与分析 |
| 4.1.1 2010年—2019年国内期刊装配式建筑发文量结果与分析 |
| 4.1.2 2010年—2019年国外期刊装配式建筑发文量结果与分析 |
| 4.2 2010年—2019年国内外期刊装配式建筑研究作者合作分析 |
| 4.2.1 2010年—2019年国内期刊装配式建筑研究作者合作分析 |
| 4.2.2 2010年—2019年国际期刊装配式建筑研究作者合作分析 |
| 4.3 2010年—2019年国内外期刊装配式建筑研究主体机构分析 |
| 4.3.1 2010年—2019年国内期刊装配式建筑研究主体机构分析 |
| 4.3.2 2010年—2019年国际期刊装配式建筑研究主体机构分析 |
| 4.4 2010年—2019年国内外期刊装配式建筑热点关键词分析 |
| 4.4.1 2010年—2019年国内期刊装配式建筑热点关键词分析 |
| 4.4.2 2010年—2019年国际期刊装配式建筑热点关键词分析 |
| 4.5 2010年—2019年国内外期刊装配式建筑关键词聚类分析 |
| 4.5.1 2010年—2019年国内期刊装配式建筑关键词聚类分析 |
| 4.5.2 2010年—2019年国际期刊装配式建筑关键词聚类分析 |
| 4.6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装配式建筑专利研发态势及计量分析 |
| 5.1 全球装配式专利计量分析 |
| 5.1.1 全球专利申请时间态势分析 |
| 5.1.2 全球装配式专利高产国家情况 |
| 5.1.3 全球专利高产申请人分布 |
| 5.1.4 全球核心专利分布分析 |
| 5.2 中国装配式专利计量分析 |
| 5.2.1 国内专利申请主体分析 |
| 5.2.2 国内高产专利申请人排名 |
| 5.2.3 国内专利申请量高产省份地区分析 |
| 5.3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 6.1 结论 |
| 6.2 展望不足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 附表A 国内各地装配式建筑补贴政策汇总(部分)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 |
| 1.1.1 棚户区改造成为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抓手 |
| 1.1.2 棚户区改造成为消除贫困的重要政策手段 |
| 1.1.3 棚户区改造成为社会转型发展中困境的缩影 |
| 1.1.4 棚户区改造的效应成为学术界争论的焦点 |
| 1.2 研究意义 |
| 1.2.1 理论意义 |
| 1.2.2 现实意义 |
| 1.3 相关概念辨析 |
| 1.3.1 贫民窟与棚户区(Slum/shantytown) |
| 1.3.2 棚户区改造(Shantytown Transformation) |
| 1.4 研究设计 |
| 1.4.1 研究范畴界定 |
| 1.4.2 研究方法 |
| 1.4.3 数据来源 |
| 1.4.4 研究内容与框架 |
| 第2章 研究综述及理论基础 |
| 2.1 国外贫民窟研究综述 |
| 2.1.1 贫民窟的形成机制研究 |
| 2.1.2 贫民窟的社会问题研究 |
| 2.1.3 贫民窟的治理措施研究 |
| 2.1.4 贫民窟的演变趋势研究 |
| 2.1.5 国外研究相关评述 |
| 2.2 国内棚户区研究综述 |
| 2.2.1 棚户区改造政策研究 |
| 2.2.2 棚户区改造实践研究 |
| 2.2.3 棚户区改造效应研究 |
| 2.2.4 国内棚户区研究评述 |
| 2.3 理论基础 |
| 2.3.1 城市社会空间理论(Urban Social Space Theory) |
| 2.3.2 城市企业主义理论(Entrepreneurialism Theory) |
| 2.3.3 府际关系理论(Inter Governmental Relations) |
| 第3章 南京棚户区演化历程及格局特征 |
| 3.1 新中国成立前:棚户区区位初显到形成的漫长历程 |
| 3.1.1 南京古代城市格局中棚户区区位初显 |
| 3.1.2 民国时期南京棚户区形成 |
| 3.2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棚户区中心集聚的规模扩大期 |
| 3.2.1 改革开放前南京城市棚户区分布格局 |
| 3.2.2 计划经济时期零星棚户区的拆除与重建 |
| 3.3 改革开放至住房制度改革前(1978-1998):棚户区内聚成片的相对集中布局期 |
| 3.3.1 内聚成片的空间布局 |
| 3.3.2 拆一建多的棚户区改造 |
| 3.4 住房改革初期(1998-2008):由内向外跳跃式扩迁的突变期 |
| 3.4.1 连片棚户区的逐步消失 |
| 3.4.2 差别化的棚户区改造 |
| 3.5 棚户区改造政策实施以来(2008-2018):内点外片的空间优化期 |
| 3.5.1 小尺度点状集聚为主的棚户区分布格局 |
| 3.5.2 尚未拆迁的零星棚户区 |
| 3.6 南京棚户区格局与改造过程分析 |
| 3.6.1 南京棚户区格局演化过程 |
| 3.6.2 南京棚户区改造过程的特征:典型核心边缘结构 |
| 第4章 “棚改”实施以来南京棚户区社会空间特征 |
| 4.1 棚户区改造过程的空间特征 |
| 4.1.1 空间分布特征:“由内及外”、“内小外大” |
| 4.1.2 改造前后对比:“环境改善”、“功能提升” |
| 4.2 拆迁安置居民社会特征与迁居特征 |
| 4.2.1 社会群体特征:人口老龄化、较高贫困率 |
| 4.2.2 安置迁居模式:中心到边缘、分散到集中 |
| 4.3 基于土地权属的棚户区类型划分及差异 |
| 4.3.1 国有土地棚户区和集体土地棚户区 |
| 4.3.2 两类棚户区的相似性与差异性比较 |
| 4.4 西街与南河两个实证案例的对比 |
| 4.4.1 国有土地棚户区:西街片区 |
| 4.4.2 集体土地棚户区:南河片区 |
| 4.4.3 西街与南河案例的差异总结 |
| 第5章 棚户区改造的机制分析 |
| 5.1 政治环境驱动力 |
| 5.1.1 土地储备制度的空间效应 |
| 5.1.2 府际治理的综合推动 |
| 5.1.3 基于成本考虑的差异化安置政策 |
| 5.2 社会生产驱动力 |
| 5.2.1 经济增长的空间实现 |
| 5.2.2 企业主义的政府运作 |
| 5.2.3 实现空间正义的均衡发展需求 |
| 5.3 个体行为驱动力 |
| 5.3.1 贫困家庭生活改善的契机 |
| 5.3.2 一般家庭迁居的资金来源 |
| 5.3.3 中产阶层财富积累的机遇 |
| 5.4 棚户区改造的综合驱动模型 |
| 第6章 南京棚户区改造的社会空间效应 |
| 6.1 空间绅士化与郊区化效应 |
| 6.1.1 城市景观环境更新 |
| 6.1.2 城市空间功能重构 |
| 6.1.3 城市居住郊区化拓展 |
| 6.2 经济发展与收入增长效应 |
| 6.2.1 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 |
| 6.2.2 带动城市房地产市场繁荣 |
| 6.2.3 提升棚户区居民经济收益 |
| 6.3 居住与城市品质提升效应 |
| 6.3.1 改善居民住房条件 |
| 6.3.2 避免城市内城衰败 |
| 6.3.3 消除社会治理“盲区” |
| 6.4 可能存在的不利影响 |
| 6.4.1 拆迁过程的社会矛盾问题 |
| 6.4.2 困难群体的利益剥夺问题 |
| 6.4.3 城市贫困的转移集聚问题 |
| 6.4.4 安置居民的社会成本问题 |
| 第7章 棚户区改造政策演变与优化建议 |
| 7.1 棚户区改造政策演变与南京的地方实践 |
| 7.1.1 国家层面棚户区改造政策的演变历程 |
| 7.1.2 南京棚户区改造政策的地方实践 |
| 7.2 棚户区改造政策的审视 |
| 7.2.1 自上而下政策的执行偏差:范围界定模糊带来的“搭便车” |
| 7.2.2 失衡的空间政策:规划的空间正义问题 |
| 7.2.3 不同安置政策带来的“身份歧视”:权益保障的供需失配 |
| 7.2.4 基于成本的拆迁安置政策后效:内城原住民的边缘化处境 |
| 7.3 棚户区改造政策的优化建议 |
| 7.3.1 棚户区改造中府际关系的优化 |
| 7.3.2 基于空间正义的城市规划 |
| 7.3.3 基于社会公平的拆迁安置政策 |
| 7.3.4 棚户区改造中资金政策的优化 |
| 第8章 结论与讨论 |
| 8.1 主要结论 |
| 8.1.1 棚户区类型与社会空间差异 |
| 8.1.2 南京棚户区时空演变与改造特征 |
| 8.1.3 南京棚改的驱动机理与正负效应 |
| 8.2 创新与不足 |
| 8.2.1 本文创新点 |
| 8.2.2 研究不足之处 |
| 8.3 讨论与展望 |
| 8.3.1 基于改造的棚户区治理研究是综合问题,有待进一步深化 |
| 8.3.2 基于棚户区改造的社会空间理论体系需进一步探讨 |
| 参考文献 |
| 附录A 南京拆迁安置居民居住迁移情况电话访谈记录表 |
| 附录B 棚户区改造政策文件汇总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1.绪论 |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 1.2.1 研究内容 |
| 1.2.2 研究方法 |
| 1.2.3 技术路线 |
| 1.3 基本概念及理论基础 |
| 1.3.1 基本概念 |
| 1.3.2 理论基础 |
| 1.3.3 个体老化与人居需求变化 |
| 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 2.1 国外相关研究 |
| 2.1.1 对老年宜居社区的理解 |
| 2.1.2 关于老年宜居社区人居环境评价的研究 |
| 2.1.3 关于老年宜居社区建设的研究 |
| 2.2 国内相关研究 |
| 2.2.1 对老年宜居社区的理解 |
| 2.2.2 关于老年宜居社区人居环境评价的研究 |
| 2.2.3 关于老年宜居社区建设的研究 |
| 2.3 研究展望 |
| 2.3.1 加强多学科的融合渗透 |
| 2.3.2 充分利用多源数据 |
| 2.3.3 探索社区空间的代际共享 |
| 3 老年宜居社区人居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 3.1 国内外有代表性的老年宜居社区人居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
| 3.2 指导理念与基本原则 |
| 3.2.1 指导理念 |
| 3.2.2 基本原则 |
| 3.3 指标体系构建 |
| 3.3.1 自然系统指标选取与分析 |
| 3.3.2 社会系统指标选取与分析 |
| 3.3.3 设施系统指标选取与分析 |
| 3.3.4 人类系统指标选取与分析 |
| 3.3.5 居住系统指标选取与分析 |
| 3.4 本章小结 |
| 4 老年宜居社区人居环境质量评价 |
| 4.1 研究区域概况 |
| 4.2 数据来源及评价方法 |
| 4.2.1 数据来源 |
| 4.2.2 指标预处理 |
| 4.2.3 评价方法 |
| 4.3 评价结果 |
| 4.3.1 老年宜居社区人居环境质量等级 |
| 4.3.2 不同等级社区的对比分析 |
| 4.3.3 分系统差异显着 |
| 4.3.4 各等级社区空间分布区域差异明显 |
| 4.3.5 公共指标与专项指标指数差异明显 |
| 4.4 本章小结 |
| 5 老年宜居社区人居环境质量分异机制分析 |
| 5.1 基于社区尺度的老年宜居社区人居环境质量分异影响因素分析 |
| 5.1.1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
| 5.1.2 影响因素分析 |
| 5.2 基于城市尺度的老年宜居社区人居环境质量分异影响因素分析 |
| 5.2.1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
| 5.2.2 影响因子的地理探测结果分析 |
| 5.2.3 影响因子作用的空间分异 |
| 5.3 驱动机制分析 |
| 5.4 本章小结 |
| 6 老年宜居社区人居环境优化的对策 |
| 6.1 基于城市尺度的老年宜居社区人居环境优化的宏观路径 |
| 6.1.1 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
| 6.1.2 加大经济投入力度 |
| 6.1.3 营造敬老的社会氛围 |
| 6.1.4 转变社区建设思路 |
| 6.2 基于社区尺度的老年宜居社区人居环境优化的具体对策 |
| 6.2.1 针对分系统评价结果的优化对策 |
| 6.2.2 针对不同类型社区的优化对策 |
| 6.3 本章小结 |
| 7 结论与展望 |
| 7.1 主要研究结论 |
| 7.3 本文创新点 |
| 7.4 研究不足及展望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 三、文献综述 |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 五、研究思路及创新 |
| 第一章 我国警察权嬗变的内在逻辑 |
| 第一节 主流警察权体系的选择与移植 |
| 一、两种主流警察制度的区分 |
| 二、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近代移植 |
| 第二节 变迁中的填补型警察权概念 |
| 一、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延续 |
| 二、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产生与扩张 |
| 第三节 我国本土警察权的政治统合性 |
| 一、政治统合性的形成:公安行政首长参与政治决策 |
| 二、政治统合性的内容:警察权中的政治职能 |
| 三、政治统合性的保障:人员编制与财政支出的倾斜 |
| 第四节 警察权属性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层 |
| 一、警察危害防止任务具有行政权性质 |
| 二、侦查权法律属性之辨析 |
| 三、行政权与司法权在职能维度上的分层 |
| 第五节 现有警察权范围的调整与反思 |
| 一、警察权限缩的有限性 |
| 二、治安类警察权的理性扩增 |
| 第六节 小结 |
|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有限填补功能 |
| 第一节 警察类法律文本与警察立法理论的差距 |
| 一、警察类法律文本中概括性条款的适用 |
| 二、警察行政协助的立法问题 |
| 三、现代警察立法理论:警察权限授予的具体化 |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对警察类法律文本的填补功能 |
| 一、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制度基础 |
| 二、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适用的普遍性 |
| 三、规范性文件的三重填补机制 |
| 第三节 警察执法适用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
| 一、警务特性对法律文本的超越 |
| 二、警察执法的即时判断性 |
| 三、警察执法的措施应急性 |
| 第四节 小结 |
| 第三章 指标考核体系对警察执法的影响 |
|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风险构成 |
| 一、法律位阶的越权风险 |
| 二、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同案异罚的风险 |
|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隐性强制”风险 |
| 四、风险源头——指标考核体系的过度依赖 |
| 第二节 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与运作 |
| 一、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方式 |
| 二、运作方式之一:行政裁量基准量化 |
| 三、运作方式之二:行政任务量化 |
| 四、运作方式之三:警察运动式执法的说明 |
| 第三节 指标考核体系过度依赖的结果 |
| 一、行政内部监督的路径单一化 |
| 二、警察执法中行政裁量权的消解 |
| 第四节 指标考核体系与警察权力运行的悖论 |
| 一、结果导向的量化指标侵蚀依法行政原则 |
| 二、警察权的预防性与指标考核的矛盾 |
| 三、指标考核体系中考核路径的缺陷 |
| 第五节 小结 |
| 第四章 司法审查对警察执法的矫正功能 |
| 第一节 司法审查下的创设性警察职能 |
| 一、履职困境:创设性职能的立法冲突 |
| 二、执法实务中生成的履职基准 |
| 三、职能规范冲突导致的行政不作为 |
| 第二节 司法审查下的行政裁量规范 |
| 一、公安类行政案件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
| 二、明显不当情形的认定 |
| 三、明显不当情形在判决中的不当适用 |
| 四、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情形的适用辨析 |
|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矫正路径 |
| 一、以判决结果作出的个案矫正 |
| 二、以裁判理由作出的解释性矫正 |
| 第四节 司法审查矫正功能的局限性 |
| 一、合理性审查的局限性 |
| 二、创设性警察职权司法审查的审慎立场 |
| 第五节 小结 |
| 第五章 治理法治化视野下警察执法规范体系的重构 |
| 第一节 制定警察类法律文本的价值立场 |
| 一、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 |
| 二、法治立场的基本解释 |
| 三、政治导向与法治立场的双向融合 |
| 第二节 技术治理在警察立法中的运用 |
| 一、概括性条款具体化的法治内涵 |
| 二、概括性条款与列举性条款的关系 |
| 三、警察职权类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转向——以行政管束为例 |
| 第三节 警察执法程序中听证制度的完善 |
| 一、我国警察听证制度的基本构造 |
| 二、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中的实施困境 |
| 三、听证制度完善的具体路径 |
| 第四节 小结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 1.3 研究思路与内容 |
| 1.4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 1.4.1 研究方法 |
| 1.4.2 创新点 |
| 第二章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 2.1 概念界定 |
| 2.1.1 绩效预算和预算绩效 |
| 2.1.2 预算绩效管理 |
| 2.1.3 全面预算绩效管理 |
| 2.2 优化政府预算绩效管理的理论基础 |
| 2.2.1 公共经济学的理论 |
| 2.2.2 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 |
| 2.3 政府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化的经济价值 |
| 2.3.1 为公共部门行为确立公共价值导向 |
| 2.3.2 反映公共经济行为的绩效结果 |
| 2.3.3 降低公共部门之间的交易费用 |
| 2.3.4 对公共部门预算资金运用进行再约束 |
| 2.4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中国政府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的演进与架构 |
| 3.1 中国政府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的演进 |
| 3.1.1 初步探索阶段(2001 年至2010 年) |
| 3.1.2 重点推进阶段(2011 年至2016 年) |
| 3.1.3 全面实施阶段(2017 年至今) |
| 3.2 中国政府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的架构 |
| 3.2.1 中央层面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
| 3.2.2 地方层面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
| 3.3 中国政府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演进的特征 |
| 3.3.1 绩效理念和方法逐步树立 |
| 3.3.2 地方制度建设探索领先于中央 |
| 3.3.3 信息保障制度配套改革跟进 |
| 3.3.4 管理规范坚持循序渐进 |
| 3.4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中国政府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的效果评价—基于省级层面数据 |
| 4.1 研究假设 |
| 4.1.1 预算绩效与预算申请 |
| 4.1.2 预算绩效与财政透明 |
| 4.1.3 预算绩效与民生支出 |
| 4.2 研究设计 |
| 4.2.1 样本选择及数据来源 |
| 4.2.2 变量定义 |
| 4.2.3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
| 4.2.4 断点回归模型建立 |
| 4.3 实证结果分析 |
| 4.3.1 OLS回归结果分析 |
| 4.3.2 断点回归结果分析 |
| 4.4 稳健性检验 |
| 4.4.1 非参数估计的回归结果 |
| 4.4.2 不同带宽下的回归结果 |
| 4.4.3 协变量的连续性检验 |
| 4.5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中国政府执行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的评价—基于地方政府视角 |
| 5.1 地方政府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政策的文本分析 |
| 5.1.1 研究设计 |
| 5.1.2 政策发文数量和属性分析 |
| 5.1.3 政策发文内容分析 |
| 5.2 地方政府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的问卷分析 |
| 5.2.1 研究基础 |
| 5.2.2 调查对象和问卷设计 |
| 5.2.3 问卷结果统计分析 |
| 5.3 地方政府现行预算绩效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
| 5.3.1 现有预算绩效管理政策约束力明显薄弱 |
| 5.3.2 专业人才缺乏制约绩效分析质量 |
| 5.3.3 绩效管理方法难以适应基层实际需要 |
| 5.3.4 政府会计、政府审计与预算绩效的联动机制尚未建立 |
| 5.4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美英政府绩效预算管理制度述评及启示 |
| 6.1 美国联邦政府绩效预算管理制度 |
| 6.1.1 联邦政府预算制度特点 |
| 6.1.2 联邦政府绩效预算管理制度的历史演进 |
| 6.1.3 美国联邦政府绩效预算管理模式 |
| 6.2 英国中央政府绩效预算管理制度 |
| 6.2.1 中央政府预算制度特点 |
| 6.2.2 中央政府绩效预算管理制度的历史演进 |
| 6.2.3 中央政府预算绩效管理模式 |
| 6.3 对中国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设的启示 |
| 6.3.1 出台顶层制度,规范管理行为 |
| 6.3.2 协商绩效指标,赋予灵活性 |
| 6.3.3 公开绩效信息,提高透明度 |
| 6.3.4 严格绩效问责,确保政策落实 |
| 6.4 本章小结 |
| 第七章 中国政府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的优化措施 |
| 7.1 全面加快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设 |
| 7.1.1 制度顶层设计 |
| 7.1.2 职能整合设计 |
| 7.1.3 第三方主体定位 |
| 7.2 全面推进绩效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深度融合 |
| 7.2.1 提升第三方绩效评估质量 |
| 7.2.2 扩展绩效评价对象范围 |
| 7.2.3 量化预算绩效目标和指标 |
| 7.2.4 监测预算绩效信息输出过程 |
| 7.2.5 改进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方法 |
| 7.2.6 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倒逼机制 |
| 7.3 全面提升预算绩效管理的技术保障 |
| 7.3.1 加大绩效分析专业人才的培养 |
| 7.3.2 建立智能绩效信息分析技术平台 |
| 7.3.3 开发绩效信息资源对接系统 |
| 7.4 本章小结 |
| 第八章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致谢 |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缘起 |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 (三)文献综述 |
| (四)核心概念界定 |
| (五)研究思路及方法 |
| 一、数据来源及处理办法 |
| (一)继续教育地方立法文本收集 |
| (二)地方立法文本分析框架 |
| 二、我国继续教育地方立法文本现状分析 |
| (一)形式特征 |
| (二)内容特征 |
| 三、我国继续教育地方立法的特征 |
| (一)立法内容的完备性 |
| (二)立法特色的区域性 |
| (三)立法形式的多样性 |
| (四)立法的时效性和延续性 |
| 四、当前继续教育地方立法问题反思 |
| (一)继续教育地方立法规范性缺乏 |
| (二)继续教育对象具有局限性 |
| (三)立法重复性突出 |
| (四)师资建设不足 |
| 五、完善我国继续教育地方立法的建议 |
| (一)重视继续教育法制建设 |
| (二)拓展继续教育对象范围 |
| (三)突出地方立法特色 |
| (四)完善政策文本内容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继续教育地方立法文件目录(部分)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 三、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
| 第一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 |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 |
| 一、地方政府规章的界定 |
| 二、地方政府规章的特征 |
| 三、备案审查的释义 |
|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与相关制度之比较 |
| 一、与行政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 二、与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 三、与部门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 四、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
| 一、行政自制理论 |
| 二、法制统一理论 |
| 三、立法监督理论 |
| 第二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 |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 |
| 一、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
| 二、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 |
| 三、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制度的不断完善 |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 |
| 一、20 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的形成阶段(1979 年-1989 年) |
| 二、20 世纪90年代的规范化阶段(1989 年-1999 年) |
| 三、21 世纪以来的发展完善阶段(2000 年-至今) |
|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发展沿革的几个特点 |
| 第三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 |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机关监督 |
| 一、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
| 二、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方式 |
| 三、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司法机关监督 |
| 一、人民法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判监督 |
| 二、人民检察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法律监督 |
| 三、司法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复议监督 |
| 一、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
| 二、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 第四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之比较优势 |
| 第四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 |
| 第一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考察 |
| 一、行政系统备案 |
| 二、人大系统备案 |
|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情况 |
| 第二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查考察 |
| 一、行政系统审查 |
| 二、人大系统审查 |
|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情况 |
| 第五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 第一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 |
| 一、多头备案使审查流于形式 |
| 二、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 |
| 三、审查机构和人员配备不足 |
| 第二节 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 |
| 一、主动审查制度有待完善 |
| 二、被动审查制度不尽健全 |
| 第三节 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 |
| 一、合法性审查标准有待细化 |
| 二、合理性审查标准有待完善 |
| 第四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 |
| 一、审查受理程序缺乏统一规定 |
| 二、审查受理过程未全程公开 |
| 三、审查结果反馈及审查异议制度不尽齐全 |
| 第五节 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 |
| 一、法律责任缺位 |
| 二、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 |
| 三、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 |
| 四、后评估制度待完善 |
| 第六节 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基础脱节 |
| 一、制度理论层面之原因 |
| 二、实践操作层面之原因 |
| 第六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之完善 |
| 第一节 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 |
| 一、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必要性 |
| 二、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可行性 |
| 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之体例安排 |
| 第二节 完善审查启动机制 |
| 一、强化主动审查制度 |
| 二、完善被动审查制度 |
| 三、明确审查时限 |
| 四、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 |
| 第三节 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 |
| 一、细化形式审查标准 |
| 二、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 |
| 三、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 |
| 四、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 |
| 第四节 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 |
| 一、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 |
| 二、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 |
| 三、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 |
| 四、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 |
| 第五节 健全备案审查监督机制 |
| 一、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 |
| 二、健全备案审查公开机制 |
| 三、健全定期清理制度 |
| 四、健全后评估制度 |
| 五、健全备案审查责任制度 |
| 结论与展望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1: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省级政府规章规定 |
| 附录 2: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地方性法规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缘起 |
| (一)相关背景与选题意义 |
| (二)研究问题与研究目标 |
| 二、文献述评 |
| (一)经典范式与代表观点 |
| (二)文献评析与研究展望 |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数据 |
| (一)基本思路与结构安排 |
| (二)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
| 四、创新之处与研究不足 |
| (一)创新之处 |
| (二)研究不足 |
| 第一章 构建地方政府创新工具的组织理论基础 |
| 一、地方政府创新工具的基本概念 |
| (一)地方政府创新的概念内涵与特征要素 |
| (二)地方政府创新工具的概念界定与关键节点 |
| 二、地方政府创新工具研究的理论源流 |
| (一)理性-工具:封闭系统观点下的组织理论 |
| (二)结构-功能:自然系统观点下的组织理论 |
| (三)情境-权变:开放系统观点下的组织理论 |
| 三、地方政府创新工具的分析框架 |
| (一)地方政府创新的生成机理分析 |
| (二)地方政府创新工具的理论建构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地方政府创新工具的适用性分析 |
| 一、地方政府获取创新工具的迫切性 |
| (一)地方政府动态适应性的自觉选择 |
| (二)地方政府组织要素的工具化走向 |
| 二、地方场域适用创新工具的约束性 |
| (一)创新工具嵌入本土语境的局限 |
| (二)创新工具适应地方情境的掣肘 |
| 三、地方政府使用创新工具的可行性 |
| (一)探索地方政府创新工具的条件与动力 |
| (二)地方政府创新工具逻辑框架的操作化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地方政府创新的“迷思”工具 |
| 一、“迷思”及其工具化的原理解析 |
| (一)“迷思”工具的内涵与由来 |
| (二)“迷思”工具的原理与功用 |
| (三)“迷思”工具的实现手段 |
| 二、地方政府创新语境中“迷思”工具的使用说明 |
| (一)基于文本描述的“迷思”工具内容梳理 |
| (二)基于个案还原的“迷思”工具使用过程追踪 |
| 三、以“迷思”工具助推地方政府创新实践 |
| (一)确保“迷思”吸纳的精确嵌合 |
| (二)避免“迷思”排异的创新失效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地方政府创新的结构工具 |
| 一、结构及其工具化的原理解析 |
| (一)结构工具的内涵与由来 |
| (二)结构工具的原理与功用 |
| (三)结构工具的基本形态 |
| 二、地方政府创新语境中结构工具的应用说明 |
| (一)基于文本描述的结构工具形态梳理 |
| (二)基于个案还原的结构工具应用过程追踪 |
| 三、以结构工具助推地方政府创新实践 |
| (一)保持形态设计的动态匹配 |
| (二)规避形态错位的创新风险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地方政府创新的文化工具 |
| 一、文化及其工具化的原理解析 |
| (一)文化工具的内涵与由来 |
| (二)文化工具的原理与功用 |
| (三)文化工具的实现方法 |
| 二、地方政府创新语境中文化工具的运用说明 |
| (一)基于文本描述的文化工具方法梳理 |
| (二)基于个案还原的文化工具运用过程追踪 |
| 三、以文化工具助推地方政府创新实践 |
| (一)保证方法运用的认同激发 |
| (二)预防方法失灵的创新中止 |
|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附录一:国外各类公共部门创新奖项的评价标准汇编 |
| 附录二:国内各类公共组织创新奖项的评价标准汇编 |
| 附录三:历届获得“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的奖项名单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 后记 |